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产权证明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损毁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
“小产权房”的“靓丽容颜”
既然已是“事实婚姻”,那么“小产权房”到底有着怎样的一副“靓丽容颜”呢?首先从时间跨度上来看,“小产权房”的“初长成”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一些名人或富裕阶层为度假或休闲而购买。之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红火,房价日益攀升,逐渐开始有人跑来购买“小产权房”作为第一居所。并且随着城里房价的持续高企,做出这种选择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奇怪的是10多年之后,才首先由建设部这个对“小产权房”没有决定资格的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如果小产权房的确对购房者造成巨大风险,这之前主管部门都做什么去了?
从空间跨度上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每个城市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小产权房”的类似问题。其中北京、天津、深圳、广州、武汉、济南、西安等大城市更是面临较多的类似问题。在北京,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通州、顺义、怀柔、密云等远郊区,房价多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4000元间,甚至有低至每平方米1000元以下的,仅为四环内动辄上万元的商品房价格的25%至30%,同一地区的小产权房比大产权房价格降低30%左右。对京城400余个在售楼盘进行的调查分析显示:目前在售小产权楼盘约占市场总量的18%,绝大多数分布在远郊区县,占95%。低廉的价格造成了购房者对小产权房的热捧。
另外,虽然国土部门已经对小产权房发出了要进行整顿的信号,但是在一些远郊区县,小产权房的开发和建设仍在红火地进行,甚至有些地方为避免工程因整顿政策的出台而搁浅,还加大工程进度,抢建楼盘。
而在广州的天河、白云、海珠等区,也出现了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的小产权房。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天河前进村的龙怡苑,这个被誉为“广州最漂亮的宅基地自建房”由9栋21层的大楼组成,当时的售价仅2000多元/平方米,两期1000多套房子不到10天就被一抢而光。但是,龙怡苑的修建没办理过任何审批规划手续,被政府定性为违章建筑,目前,该小区的业主对房屋将来的命运仍不得而知。
从“小产权房”的普遍质量来看,以北京太玉园为例,普遍与拥有正式产权的商品房基本相当,但在价格上却仅是后者的三分之一。作为北京通州区最大的“小产权”楼盘,离很远就能看到连成一片的楼房。经过四、五年的发展,这里已经形成一个规模巨大的社区。据统计,太玉园占地共240万平方米,生活在这里的居民超过八千户,常住人口超过超过2万人。
当然,由于未与市政规划相衔接,也会给住户带来一些不便。例如,由于地理位置较偏,除了临街的一些小商铺外,附近并没有大型超市或综合市场。另外,离太玉园最近的医院和学校也在十几里之外的通州。而如果想要乘公交车进城,唯一的选择就是门口的938路汽车。
“小产权房”该不该见“公婆”?
“我家里是买了小产权,你以为我们乐意吗?老百姓在高房价面前是无奈的。”在通州区太玉园,王鹏(化名)谈起购买“小产权房”的苦衷时,向记者倾诉了自己一家的心酸经历:“我的舅舅是建国后第一批高级工程师,画了一辈子房子,现在北京三环,二环边上那些长得差不多的大多数楼房就是我舅舅带领团队设计出来的,还得了国家建设部的奖,这样的楼在北京将近3000-4000座,解决了几十万人的住房问题。”
他接着向记者讲述:“可悲的是,现在老爷子退休了,3000多的退休工资还不算低,也够花,可是全家人还住在80平的50年代老楼里,根本买不起房。我父亲刚过世,一辈子的工资只留下一处小产权房给老妈住着。他干了一辈子,却没有任何‘顶事’的医疗保险,最后得了心脏病,就这么走了。前后10分钟抢救花了8万,加上一块半平米的墓地2.8万,你觉得老百姓有活头吗?我父亲是高级教授,但只能感叹自己老了,国家基本撒手不管。”
说到自己的情况时,王鹏谈到:“我在重点大学教书,典型的知识分子月工资全加在一起3000出头,您说我买小产权还是大产权?如果哪天政府说把我们的房子没收,我觉得唯一的选择就是上大街当乞丐。其实我的邻居们基本都是这种状态,也都是这么想的。就是这么简单,我们要活下去,我们仅有的积蓄,要让孩子上学,要让父母治病,要让老人能入土为安。”
听完王鹏的一番讲述,恐怕人们都会生出这样的疑问:那些住在“小产权房”中的人们是否应当获得合法地位呢?又该如何获得呢?三位专家从正反两个方面阐述了各自的不同观点:
反方1: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理事李文杰:“小产权房”就是非法,不用过多讨论
距离2007年6月18日建设部的《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已经过去半个月了,对“小产权”的“定性”的声讨已经接近尘埃落定。只是,现在市场中最关注政府究竟会对“小产权房”如何处理?具体包括:
1、对已经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人如何处理?
2、对在建的“小产权房”项目如何处理?
3、对已经筹备的“小产权房”项目如何处理?
由于所谓“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或“宅基地”,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现在来看这是典型的中国式的问题,从产生到浮出水面到面临解决,不但体现出存在多个政府部门的灰色管理地带,是监管不到位产生的边缘问题,也同时至政府部门于尴尬境地。“小产权”房的性质很清楚--就是非法。违法的问题是不能讨论的。勿容置疑,任何“小产权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一定和当地政府的监管有关。而目前政府部门显然需要处理此类事件的智慧。
承认“小产权房”合法化,等于承认违法的事实,等于认同违法,政府官员谁敢违法?就好像有人已经贪污,现在为了解决问题,大赦天下,贪污的钱财均可以认同为合法收入一样。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守法人的侮辱。更何况已经有些区的“小产权房”项目已经被拆掉了,涉案人员已经被羁押,如果承认“小产权房”合法化,那他们的损失怎么办?所以:
1、已经购买的或者入住的,开发商应该坚决退款赔偿;
2、已经在建的不应以建成所谓“保障性用房”来瞒天过海,应该坚决拆除;
3、筹备中的更不应该实施;
反方2: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旭律师:小产权房隐含巨大风险和危害
陈律师认为:“小产权房”隐含五大风险和危害:
其一,因为法律规定“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所以购买了小产权房的人没有产权证,一旦国家要征用土地,没有权属证明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二,这类房子不能上市交易;
其三,如果是占用耕地建设,违反了国策;
其四,是扰乱房地产秩序的建立;
其五,别墅产品类型居多的小产权房,业主和当地村民因为社会财富等不同,容易形成新的社会矛盾。
正方1:著名独立学者秋风:“小产权房”本身有产权,就应当合法
说“小产权房”违法,这个不能成立。我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反驳这种看法,第一需要从政治的角度理解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改革,从来都是“破旧”的事情,不管是从老百姓还是从政府,所有的改革措施没有一件是“守旧”的。为什么叫改革?因为旧体制是荒唐不合理的,本身是违反人性,没有效率的,并且在现实中是不能运转的,所以才需要有一个改革。
改革有好几个层面,可以是民众自发进行创新,最典型的是小岗村,农民自己把土地分了,这也是和土地有关系的,原来集体经营土地,我们私下把土地的使用权归自己了。当然这是违法的,按照他们的讲话都是要掉脑袋的事情。包括国有企业的改革,政府在出台这些政策的时候,包括安徽省万里他们这些人承认联产承包制的时候,其实整个国家的法律是禁止这样的做法,包括宪法其实都是禁止这种做法的。
而回过头来看这段历史的时候,我们会称赞这些人有高瞻远瞩,有改革的决心,有改革的前瞻性,我们也可以承认,旧制度和旧的法律确实需要改变。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改变?中国采取的是摸着石头过河,摸着石头过河如果说是一种模式的话,这种模式给了民众一种权利,你去突破大家公认为不合理的,没有效率的制度权利,其实民众是有这样权利的。因为整个这套社会变革采取这样的模式,这个模式里边,可以说隐含着这么一种自由。
“小产权房”其实也是类似的,我认为这和小岗村农民制度创新的活动性质是完全一样的,意义和小岗村农民分田地意义是一样的。小岗村农民改变农地所有权权利的配置模式,配置的格局,“小产权房”事实上打破城乡土地分割的制度,使得两种地权走向平等、走向统一,形成一个真正统一的中国的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至于先有法律后有产权,还是先有产权后有法律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先有产权然后才有法律。比如我生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就是我的,这个东西不需要国家开一个证明才证明是我的孩子。同样的道理,农民根据自己集体所有权把房子卖给你了,这是农民作为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只要他签了这么一个文书给你,你可以在他的地上盖房子住五十年,这个权利就已经成立了,“小产权房”现在很多人呼吁合法化,在我看来不需要合法化,之所以叫“小产权”,已经有产权了。与大产权类比一下,就很清楚,大产权是什么呢?大产权就是政府作为你所在的房子上面的土地的所有权人向你开了一个证书,证明我把土地七十年建设使用权给你了,这就是大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也是,小产权只要村集体开一个证明就够了,这个产权就已经成立了。
正方2: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小产权房”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战略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战略问题,也就是说中国是继续过去的城乡分治、二元结构,还是应该走城乡一体化、城乡互动、城乡均衡的发展道路?小产权房问题看起来很小,其实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中国是继续过去的征地制度,集体土地由政府征用,土地由政府垄断供应,大部分利益由政府获得,同时产生严重的土地腐败问题,还是应当改革土地制度,允许集体土地的流转、自主的使用和建设?我认为中国的确需要如最近在党校所说的“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转移,只要能提供离婚判决或离婚证等能证明夫妻确已离婚的有效文书,不需要缴纳契税等费用。因为由于离婚引起的房屋过户不是房屋买卖行为。
2、离婚时的帮助义务只能用金钱吗?
问:我知道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请问,这种帮助只能用金钱吗?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不仅仅局限于金钱帮助。
3、离婚,需要哪些费用?
问:我和我老公感情不好,我提出离婚,但我老公不同意和我协议离婚,扬言让我到法院花一大笔钱离婚。请问,到法院离婚,法院是如何计算收取诉讼费的呢?
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你可以根据你们夫妻财产的情况自己核算。
4、如何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
问:我妻子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反复发作好几次了,每次发作就六亲不认,我现在想离婚,请问该如何办理?
答: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内进行诉讼;如果是病情严重、不能辨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应当经过法院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指定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为监护人后,由监护人代为参与诉讼离婚。
5、被拐卖后结的婚,被解救后要离婚吗?
问:我妹妹在打工时被人拐卖,与买她的人结了婚,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她被解救回来了。我想问问,她是否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呢?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你的妹妹被拐卖是受胁迫、非自愿结婚的,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你妹妹不需要离婚,但应当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6、结婚登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问:我和女朋友在外打工,无法请假回家办理结婚登记。请问,我可以委托他人代我办理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婚必须由申请结婚的双方婚姻当事人亲自到县以上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其他任何人不能代为行使这种民事权利。
7、商标权可以继承吗?
问:我父亲去世了,他生前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继承吗?
答: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以继承该商标权。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
安全发展就是和谐发展。和谐联系着安全,安全维系着和谐。没有安全,就谈不上和谐发展。当前,要确保公司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从根本上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关键在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
随着近年来公司在安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管理的水平逐日提升,我们在安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创造了一些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典范,有效遏制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安全生产形势正朝着持续好转的态势转化。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不是一劳永逸的事。特别是在公司生产施工高峰时期,新的安全难题、新的安全要求时时刻刻拷问着我们的安全管理水平,须臾的放松、丝毫的麻痹、片刻的迟钝,都可能对我们的工作产生严重的影响。不断分析研究面临的新环境,不断创新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是摆在我们迈步科学发展道路面前一道重要的课题。
答:结婚后婆婆买房,房产证上如果是写有你和你老公的名字的,可以认为是你婆婆赠送给你们的财产,该房屋可以认定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分得一半的房产;如果房产证上只写有你的名字的,则可以认为是你婆婆只赠送给你的财产,该房屋可以认定为你个人的财产。
2、离婚前欠娘家钱,离婚后男方不还怎么办 ?
问:我离婚快一年了,离婚时男方什么财产都不给我,只将小孩的监护权给了我,没有抚养费之类的。婚内欠我娘家4万元钱,离婚时打了一份欠条,于2014年年底还清,但现在男方以各种借口不还钱,我该怎么办?
答:这笔债务应该是你们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男方有义务还。你可以他,让他还债。
3、跟男方婚前同居多年,打过胎,离婚能要求赔偿么?
问:从我19岁开始,我就跟老公在一起了,两年后领证,一直是在他家住的,领证时说好的等办酒席的时候再给彩礼金什么的,但直到现在都没给。领证后,没两个月,他就要和我离婚。我之前给他怀了一个孩子但是因为不够法定结婚年龄就打掉了。请问,如果离婚,我能要求赔偿吗?
答:如果因为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除这两种情况之外,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你们现在离婚,除了上述所说的赔偿请求外,并不能再主张其他赔偿或补偿了。
4、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满怎么办 ?
问:我2003年结婚,2013年1月离婚,婚内有两套房产,一套还在还按揭,男方09年开始干个体,现开有一店。我有自己的工作,离婚时男方不给予我任何财产,只有儿子的监护权,现在小孩该上幼儿园了,但户口无法解决,现在我能否诉求要求男方解决孩子的户口并对财产进行重新分?
答:在你们离婚时,如果有夫妻共同财还没有予以分割的,或者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的分割问题又反悔的,你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要求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或者要求重新进行分割。离婚后,如果是你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孩子的户口一般也就跟随你。如果要给孩子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孩子还没有上过户口需要办理户口的,对方应当配合办理,你可以与对方协商办理孩子户口问题,不能协商的,可以凭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提讼。
5、小三纠缠老公非要逼我们离婚 ,怎么办?
问:我老公曾有婚外情。现在,小三一直纠缠我老公, 天天到处找我老公,跑到我家楼下拦人, 看见我老公就拽着他的衣服不放手, 衣服都被撕烂好几件了。 她因为和我老公,被她老公发现,离了婚,心里很不平衡,一定要我老公也离婚。她用各种办法死缠老公,不准我老公回家,到处散播和老公的风流事,这种情况都已经一年多了,我该怎么办?
答:我国实行婚姻自主原则,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所以,第三方的行为是对你们的侵犯,到处散播“风流事”也侵犯了你老公的隐私,已经干扰了你们的正常生活,你可以向法院提讼,要求“小三”停止侵害,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6、离婚时财产未分割 还能再申请分割么 ?
问:我离婚多年,当时因种种原因,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现可以申请分割财产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的,法院应该受理。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当均分。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细心。不管是长年的工作的内容,还是第一次接触的都要不得半点马虎,粗心大意是安全生产的天敌。
三、虚心。“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部分的安全事故就是因为一些冒险家胆子“太大”,一知半解,不懂装懂,不计后果,无知蛮干。不是怕丢面子、羞于请教,就是自以为是,自视甚高。
四、责任心。要树立“厂欣我荣,厂衰我耻”的敬业精神。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做到不违章违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做到“严、细、实”。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做好本职工作,钻研业务,通过平时的实际工作要不断的提高自我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只有这样在每次工作中,才能做到安全无事故。
明代早期主要器型有碗(敞口、撇口、侈口、直口、束口、菱口、敛口)、盏、盘、格盘、盆、盅、碟、洗、杯、高足杯、砚台、砚滴、笔架、渣斗、罐(小口罐、双系罐、小盖罐、大盖罐、鸟食罐)、花尊、器座、盏托、烛台(管芯、菇芯、高圈足)、油灯、钵、碾钵、执壶、梅瓶、净瓶、龙耳衔环瓶、福寿瓶、玉壶春、鬲式炉、鼎式炉、方形炉、樽式炉、奁式炉、筒式炉、熏炉、洗式炉、粉盒、簋、绢缸、塑像等。
这个时期的青瓷造型厚重,胎壁较厚,胎质比较细腻,器物腹部较深,大型器物足壁较宽,足端较平,小型器物足壁较窄,足端有的裹釉圆润。釉层厚,釉色以青绿为主色调,有些青中泛黄、泛灰。碗有的外底心点釉,有的外底心内凹。隐圈足器的制作只用于凹折沿盘,外底刮釉涩圈较规整。樽式炉口沿圆弧,外底多平底。高足杯到了明代,柄部加长,柄上饰弦纹或凸棱,使之像竹节状。
器物多数有装饰,部分器物造型继承元代风格,贴花装饰到了明代已不多见,而其他技法亦略有差异。釉色装饰方面有所变化,装饰手法丰富多样,主要是模印、刻划花、印花,另外雕塑、镂空等器物也较多,有些在同一件器物上几种不同装饰手法同时使用。印花装饰是这一时期龙泉窑的主要装饰手段,主要装饰于碗、盘、碟、洗等器物的内底,题材有折枝牡丹纹、纹、葵花纹、荷花纹、番莲花纹、鱼纹(单鱼、双鱼、三鱼、四鱼)、八卦纹、云纹、宝相纹、回纹、团凤纹、金刚杵纹、飞马波浪纹等。刻划花装饰多用于壶、炉、盖罐和大型碗盘,多数盘的内壁刻饰有较细的菊瓣纹,外壁莲瓣纹多刻划于器下腹,凸脊出筋状莲瓣已消失,另外出现一种类似于佛教中壶门式样的莲瓣纹形态,刻于大碗、大盘的下腹,内中还刻划如意、花卉纹饰。剔刻花是明代一种新的技法,目前仅见于大型的盖罐和炉,题材主要为牡丹、及枝叶。
装烧方式呈多样化,根据器类不同装烧方式也不同,如一般碗、盘、洗等圈足器外底刮釉垫烧,大型盖罐、瓶、壶、高足杯等仍是足端垫烧,炉则使用外底垫饼托烧。圈足器外底刮釉一圈垫烧已成为主流,器物刮釉部分较宽,刮釉部位相对距足壁较远。较大的器物仍使用瓷质的钵状托具,但其钵口部位多数较尖,较小的器物有的使用粗瓷质的钵状托具,另外还使用辅助用的泥质垫饼和垫圈等。
本期产品主要特征为厚胎厚釉,制作工整。
能为本期提供纪年佐证的资料有永乐五年(公元1407年)宋晟墓出土的明洪武龙泉窑青釉瓷碗,永乐五年(公元1407年)宋晟夫人叶氏墓出土的明洪武龙泉窑青釉瓷盘,江苏南京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薛显墓出土的明洪武龙泉窑青釉瓷碗,南京中央门外黑墨营南汽工地M1出土的明洪武龙泉窑青釉暗花瓷碗和明洪武龙泉窑青釉暗花瓷盘。
据文献记载,入明以后的洪武、永乐之际,龙泉窑开始承接朝廷订货,依照内府颁定的“样制”,为明代宫廷生产宫用器皿。明代初期龙泉窑的官用瓷器,青釉泛绿,釉色匀净,装饰技法娴熟,题材丰富多样,器形硕大端庄,制作精细程度令人叹为观止,与同期器物相比简直有天壤之别。明初洪武和明早期永宣时期的官器也有明显的差异:
明洪武期的官器有刻花大墩碗、刻花菱口折沿盘、刻花平折沿盘、刻花敞口盘、五爪龙纹盘、高圈足碗、玉壶春等器。厚胎厚釉,胎质细腻,釉色以青绿为主色调,外底涩圈规整。刻花工整,刻工深峻,线条生猛刚劲,给人以深沉雄厚的感觉。纹饰繁密,花纹遍布器身,构图写实,布局有序。同类器的花纹题材完全一致,仅盘内底刻划题材略有不同,特别是大墩碗,器型装饰完全一致,其内外沿下刻划卷云纹,内腹壁刻缠枝和番莲花纹,内底两道凹弦纹内刻牡丹纹,外壁中腹刻划荷叶莲花水草纹,下腹刻划变形莲瓣。莲瓣内刻划变形荷叶纹,圈足外壁刻划回纹,可见其纹样确为定制。而盘的口沿刻饰卷草纹或回纹等,内外壁刻划分组的花卉纹饰,内底刻划松竹梅“岁寒三友”纹、牡丹纹、山石松树纹等。其中大墩碗、大型折沿盘与伊朗阿德卑尔回教寺院和土耳其托普卡普・沙赖博物馆藏品基本一致,也与景德镇珠山御窑厂东院出土的大盘和大碗形制和装饰相近,而刘新园先生认为这组瓷器的烧造年代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之间。
明永宣期的官器有墩碗、小碗(盏)、洗、刻花菱口折沿盘、刻花平折沿盘、刻花敞口盘、五爪龙纹盘、鬲式炉、刻花小盘、龙纹高足杯、卧足盅、梅瓶、玉壶春、执壶等,每类器物有素面和刻花装饰两种,这些器物在整体风格上比较统一。相对于洪武官器器型偏小,胎色较自,但仍是厚胎厚釉,釉色均匀温润,玉质感较强。执壶、梅瓶、玉壶春、高足杯足端刮釉垫烧,大部分器物足端裹釉圆润,外底刮釉涩圈规整,制作工整精巧,刻划花精细,也以划花为主,题材也多用写实的花果枝叶,出土最多的是刻花碗,其花纹题材组合也仅三种,龙纹题材完全一致,其五爪龙是元明时期统治者规定的皇帝专用纹饰。所以也是有定制样本。纹饰题材主要有卷草纹、云头纹、灵芝纹、莲瓣纹、蕉叶纹、山茶纹、松竹梅、波涛纹、双鱼戏水纹、牡丹纹、番莲花纹、纹、石榴纹、枇杷纹、桃纹、荔枝纹等,并有一件“官”字款双鱼戏水纹卷沿盆和“官”字款帽形火照出土。
二、明中期――正统景泰和成化弘治时期的产品和特征
这一时期器型有侈口圈足碗、圈足盏、顾氏碗、顾氏盘、敞口大碗、敞口莲瓣碗、刻花盘、隐圈足盘、圈足盘、碟、盆、花尊、顾氏钵、碾钵、罐、鼓凳、屏风、执壶、梅瓶、玉壶春、福寿瓶、鱼耳瓶、方瓶、凤尾尊、爵杯、筒式炉、樽式炉、,冼式炉。镂空器座、卷缸、投壶、盏托、高足杯、菇芯烛台、高圈足烛台、水注。塑像等。这一期器物胎体厚重,胎质不如明早期细腻,可见杂质气孔,器物腹部变坦,釉层有厚薄。釉层厚者相对较精,釉层薄者居多。釉色以青绿为主色调,有些泛灰或泛黄。圈足器足端多斜削裹釉,外底心或有点釉,或全刮釉,假圈足者足部略外撇,大型盘外底仍刮釉涩圈,底心圆釉面积变小。凹折沿盘出现圈足,器形比隐圈足小。器物制作出现整体模制器物,器型有玉壶春、盖罐、器盖、碟、福寿瓶、鱼耳瓶、方瓶、爵杯、筒式炉等。樽式炉口沿圆弧,外底多 斜边饼底。
装饰技法仍以刻划花、模印、刻剔花为主,以及模制、雕塑、捏塑、开光、镂空等。装饰题材丰富多样,风格上趋于繁琐,这一期出现双线刻划花,如双线缠枝、卷草、回纹及莲瓣内的花纹等,刻划花深浅不一,所刻纹饰构图比较随意,多为番莲花、莲瓣题材等。莲瓣纹到了这一期,多见装饰于器物外壁下腹部,有的随意刻划为简单的三角形,装饰于碗、盏、洗等器外壁,其叶尖呈三角状形态。剔刻花手法在这一期比较盛行,所制图案浮于器表,浑然天成。题材以蕃莲花纹为最多,以及纹、牡丹纹、茶花纹、葵花纹、荷花纹、莲瓣纹、蕉叶纹、荔枝纹、海棠纹、桃纹、果树纹、芙蓉花纹等植物花果纹样,此外还有波涛纹、八卦纹、回纹和琵琶,以及吉祥语“清香美酒”、“福如东海”、“寿比南山”等。模印纹饰更加丰富,各式植物花果纹、人物牵马纹、荷下卧婴纹、凤纹、“福”和灵芝以及梅花鹿的组合(喻意福禄寿)、钱纹、金刚杵纹、宝相花纹、双鱼纹、杂宝纹,纹样中还发现了多个文字,如“陈姚口”、“福”、 “寿”、“贵”、“天”、“长命富贵”、“刑”、“剐”、“天”、“用”、“三十升”、 “顾氏”、“王氏”、“石林”、“山中人”、印章文字、“成”、“福寿”、“夫”、“大吉”、“桂林”、“桂林用”、“吉月”、“金玉满堂”、“口斋一”、“太原”和“天”等以及八思巴文。
装烧用垫具除沿用早期垫具外,碗盘等更多的使用一种带凹洞的泥质垫饼或较粗的瓷质垫饼,这也是某些器底底心有点釉的成因所在。还有杯形、柱形、方形等垫具。这一期出现器物里套烧同一种器物或不同器物,比如,炉按大小不同逐个套烧,筒式炉里套烧高足杯等。
本期产品主要特征为厚胎薄釉,玻质感强,以装饰取胜。
能为本期提供纪年佐证的资料有山东邹城九龙山正统六年(1441年)朱檀继妃戈氏墓出土的福寿瓶;江西永修县黎家山明正统九年(1444年)魏源墓出土的方耳衔环瓶、菱口盘等。
三、明晚期――弘治朝以后的产品和特征
这一时期的器型有碗、盏、盘、碟、花尊、钵、罐、壶、瓶、缸、炉、盅、高足杯、碾钵、水注等,大件器物少见。器物胎体较厚,胎质灰白偏灰,可见较多杂质气孔。釉薄,釉色多为青黄和青灰,青绿较少。圈足器足端多斜削,足端及外底无釉,盘外底仍少见刮釉涩圈,底心圆釉面积变小。器物制作整体模制比较普遍,器型有碗、盘、盏、碟等。
装饰技法仍以刻划花、模印为主。题材不如早中期丰富,以素面为主,刻划趋于简单,纹饰有直线纹、花卉纹等,文字有“福”、“禄”、“富”、“贵”、“吉”、“金”、“王”、“正”、“李”、“定”、“房”、“坊”、“志”、“永”、“令”等。一种敞口碗的内壁模印历史人物故事的题材,内容有“姜太公钓鱼”、“孔子泣颜回”、“李白功书卷”、“昭君画已才”、“韩信武才子”及蔡伯楷、赵真女等。
装烧用垫具除少部分延用早中期垫具外,碗盘等更多的使用泥质垫饼和垫圈。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发展迅猛,按揭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余额现已超过美国国债成为第一大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欧洲和日韩、澳大利亚等国也有较大的发展。它是二十世纪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而在我国则是方兴未艾,首单规范化的实践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开发行的建元一期和开元一期项目。
资产证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经诞生就获得了如此迅猛的发展?而在我国为什么发展不快?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如何?这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着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进而探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为论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为例进行讨论,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资产支持证券。
一、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贷款一级市场尤其是长期贷款市场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级市场。对于银行来说,“存短贷长”是其经营的一个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这种限制,使得银行不得不经常放弃一些盈利性好的长期贷款项目,否则就易出现流动性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对策,就是将其贷款出售给其他银行。但这样受让银行将贷款再出售也将是困难的。银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贷长”的流动性问题,这样转让解决不了整个银行体系的问题。
第二种对策,就是表内模式的资产证券化。银行通过自己发行其按揭资产支撑的债券,将贷款债权及时收回。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随时可将购买的债券转让出去,因此投资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第三种对策就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 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在这种模式下也是银行通过证券化而及时收回贷款债权,MBS的投资者也同样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可见这两种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在保证银行的流动性方面以及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这两种证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却有非常大的区别的,这就意味着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应当是各种模式的证券化都共同具备的功能。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强流动性(银行的,和投资者的)。再考虑到历史上资产证券化起源时的本来动机就是解决“存短贷长”的矛盾,所以应当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义就是解决流动性问题。
我国资产证券化之所以长期开展不起来,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按揭贷款开始时间尚不长和规模有限。根据国际经验,住房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达到30%左右时,可能给银行带来流动性威胁,商业银行就会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而根据去年央行研究报告,2005年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1.9万亿元,约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0%。预计到2007年余额将达到5万亿元,到2012年将会达到40万亿元。①目前上述流动性问题尚不严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强流动性的资产证券化。等到按揭充分发展起来后,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发挥它的这种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发展起来后,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发挥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资产证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资产证券化时银行要借助于证券市场,那么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而要向银行借款?然后再由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融资呢?(进一步说,银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义?银行是否会像有人认为的那样迟早成为被淘汰的恐龙?)
银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资信审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过证券市场筹资。没有银行的话投资者就得在数以万计的证券中一一进行资信调查,其投资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个人筹资自不必说,而企业若全都自己发行证券,那么大多数企业由于其资信有限,就很难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投资者青睐。因此银行的必要性就体现出来了:银行作为中介了投资者对于筹资者进行资信调查,从而解决了融资时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但是银行中介同时也有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作为中介必然有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协调问题,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说的“存短贷长”。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相当彻底地解决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同时又能继续发挥银行的资信中介功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司其职,前后合理分工,这样,资产证券化正好将银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资者流动性高”“融资期限长”等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中介信用同证券市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优良的金融结构。笔者认为这种金融结构是现在所能设想的最优的金融结构。而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体制和以证券市场为主的美国式金融体制都是不够完善的。
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革命性意义之一。
我国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直接融资发展不足,这是我们的金融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过分依赖银行系统也是造成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持续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认为现在我们应当加紧发展直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正好为此提供了一个好机会,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同时,自然就促进了证券市场。“一步到位”地形成将银行中介信用与证券信用有机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结构。所以,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比起金融体制相对健全的国家,更具有意义。
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打破金融资源的分割格局。我国银行内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各自为政,割地为据的情况,银行之间的横向资金流动也存在一定困难。另一方面随着非存款金融机构发展,正逐步出现商行与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分割金融资源局面。而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融资和直接融资融为一体,这样原本分割的银行融资的资金便通过证券化而进入了全国统一的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金融市场,从而促进了资金在社会上的流动。
因此,仅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虽然微观主体(银行等)由于流动性问题尚不严重因而资产证券化动力不很足,但只要条件许可,政府就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这才是我们应有的基本态度。
三、资产证券化的革命之二
资金供给者在选择资金投放对象时一般将眼光投在资信等级较高的公司和证券上,而资本需求者或许拥有某些高质量的资产,但可能因整体资信不佳而无法筹集到所需的资本。而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资产发起人的一部分资产池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的,资产池的偿付能力与发起人的资信能力以“破产隔离”的方式比较彻底地分割开来。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MBS时,主要关注资产池本身质量状况、未来现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而将资产发起人自身的资信能力置于一个相对次要位置。
这意味着融资机制的一种革命性变革。它变整体风险为风险“结构化”。银行的风险原本就是由一项一项的资产的风险构成的,资产证券化的精巧技术使得发起银行获得融资的凭借是其局部优质资产,而不是鱼龙混杂的整体资产,这样使得社会整体融资效益大大增强。这对于解决我国中小银行、中小企业和资信有限但有局部优质资产的组织的融资困难这个老大难问题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途径。
目前还没有其他方式能像资产证券化那样实现融资的这种结构。笔者认为这一点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义。我们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仅考虑这两条革命性意义,我们也应当在目前(银行流动性尚充足等)资产证券化条件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尽力创造条件,积极发展资产证券化;更何况我国按揭贷款正在迅速发展,随之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正趋于成熟,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时代即将到来,因此现在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参考资料:
[1] 弗兰克.J.法博齐(美).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 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 颜斌.资产证券化是化解金融风险的良策[J].商业经济 .2005.1.
产品导向的环境政策是工业生态学的研究内容之一。政府或组织制定为改善产品环境协调性的环境政策,向与产品全生命周期相关的环境负责人提出一些建议和规则, 促使其承担起各自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从而使产品在开发、设计、制造、包装、运输、销售、使用、售后服务及废旧产品回收、再制造等的全过程中都能充分有效的利用资源和减少环境污染。
一、倡导产品的环境协调性设计
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产品单位功能所消耗的能源和物质原料,避免、减少或控制任何类型的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实现污染预防。
1.绿色材料选择。选择清洁、无毒、无害材料;选用低耗能材料;选择易回收、易处理、可再生循环利用的材料;选择强化材料,有效的减少材料的使用量;尽量不选择含有地球中蕴藏量小的枯竭性元素的材料。
2.节能设计。政府鼓励选择产品生产和使用中,能耗最小的设计;优先选择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设计。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下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3.便于拆卸设计。产品装配中的便于拆卸的设计有利于零部件的修复和更换,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而且拆卸后的零件按材料分类,可以有效提高再利用效率。便于拆卸的设计主要通过简化产品设计结构;尽可能实现零部件间可拆卸联接;选择产品模块化设计和生产等途径来实现。
4.功能可扩展性设计。采用标准化设计、模块化设计能使产品通过重组部件而不断更新或完成不同的功能,满足不同的使用要求,实现产品的多生命周期。如计算机硬件的模块化设计,其对计算机功能的更新换代,只要部分“置换”硬件即可达到提升功能的目的。
5.绿色包装。绿色包装设计首先应选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的、不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其次应选择包装材料减量化设计。2004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一方面规定了对部分包装实行强制回收制度,另一方面又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限制过度包装。
二、实行产品的清洁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指出,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实行产品的清洁生产就是要采用清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工艺和技术,制造清洁的产品。
三、引导绿色消费
1.绿色消费与产品使用指导。利用市场和消费者的力量,促使生产者自觉的承担环境责任。因此,政府和组织制定促进绿色公共采购的各种措施,向社会提供环保信息,支持环保产品的生产和营销。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通过环境认证,具有环境标志的产品或优先采购实行清洁生产企业的产品。提倡崇尚俭朴的绿色消费方式,从而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环境行为,合理使用资源和能源,开发和生产环境友好产品。作为生产者有责任指导使用者或消费者正确使用所购买的产品,最大限度的地减少能源和资源的使用量。
2.产品的环境标志。环境标志(生态标志)是由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颁发的一种张贴在产品上的图形,用以标识该产品从生产到使用,以及回收的整个过程都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并易于资源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实施环境标志可以使公众清楚地看出产品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差异,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四、延伸生产者的责任
延伸生产者责任是要求产品的生产制造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使用寿命终结后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承担责任。生产者将回收的旧产品经过拆卸、清洗、检测,被分为再处理和废弃两部分。再处理是对零部件回收的修理、再利用和再制造;由于技术上或经济上的原因不能再利用的零部件,作为材料回收重熔后循环利用;被认为不可回收部分必须安全处理,包括填埋、焚烧等。通过延伸生产者责任激励生产者更多地关注产品环境属性。
五、产品的再利用和再制造
政府提倡使用由循环零部件装配的产品、利用再生零部件及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利用回收废品进行再生产,不仅可以节约大量资源,而且可以减少垃圾污染。如政府鼓励对含有大量的钯、金等贵金属,以及镍、铅等有害金属的废旧电脑、通信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子废弃物在专业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既避免了对土壤、水源、大气的污染,又可以从中分离出有价值的材料和金属,包括金、银、铂、钯等贵重金属。
六、结语
环境政策可以有效地规范和指导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环境行为,不断提高社会对产品环境友好性质的重视程度,激励生产者开发和设计与环境协调的新产品,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培育形成产品环境友好性质的市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既承担了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环境责任,又是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最终受益者。
参考文献:
110平方米的房子花掉38万元,在造船厂当工人的崔父崔母拿出全部积蓄,又向亲戚借了些,才凑够这笔钱。老两口商量一番,提出:落上小曼的名字,也捎带着把老两口的名字落上。“一家四口的名字都写在房本上,不是显得更为和气?”崔父的话让小曼妈无话可说。
新房钥匙到手后,崔家又凑钱装修一番,一对小恋人欢天喜地地住了进去。本想很快领结婚证的,可是同居后两个人开始为一些谁买菜、谁扫地的琐碎事纷争不断。宇航和小曼都出生在80年代末期,又都是家中独生子女,两人均“孩子气,少担当”,打闹3年后,先是分居,后又上演小曼离家不归一幕
几个月过去,小曼连手机也停掉了。宇航无奈地找到小曼妈,让她通知小曼:“散伙行啊!回来把房门打开,把东西搬走。”小曼妈立刻发飙:“把东西搬走?想得美产权证上有小曼的名字。这房子,她有四分之一产权,看谁敢撬那锁!”
宇航蔫头蔫脑地回了家。崔父听儿子转述完小曼妈的话,当即拎起一把斧头,冲到儿子的住处把锁劈开,随后让儿子把小曼的东西运回娘家。小曼妈跳着脚在后面骂,宇航一溜烟跑了……
2011年12月,金小曼终于现身,不过她已在深圳结了婚。崔家怒之下,将她告上辽东某市某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金小曼不享有婚房的产权份额。
接到诉状,小曼妈气恨交加,遂女儿反诉崔家强占女儿名下的房屋产权,要求将婚房四分之一产权折合成当前市价、共计人民币2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崔家赔偿金小曼20万元。
崔家的律师在法庭出示了崔父崔母购房时的出资凭证。
金小曼的律师提出,崔家在房产证上写了金小曼的名字,是一种赠与行为。事实上,金小曼与崔宇航虽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的确共同生活了3年。
崔家的律师反驳:崔家父母购买此房的目的是为了崔宇航与金小曼结婚,婚房产权证写金小曼的名字也是以两个人登记结婚一起过日子为前提。两个人最终未能登记结婚,应视为可撤销的赠与。
现在真正急的应该是马上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才对,不然就连房子也不是他的了。有了产权证,就可以更改户籍住址了。
不需要,只需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卖方结婚证及复印件(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及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房管局内有照样的表格。
1、户口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
2、现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
3、外地户口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或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开具无住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