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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有我县的农业户口,于20**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期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五条家电下乡产品是指财政部、商务部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13%计算。在规定期间每户购买每类补贴产品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七条县财政局在收到国家预拨补贴资金后,按照各乡镇农业人口数量所占比例先行预拨至五河县财政局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拨资金,由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季末清算后由县财政局申请省财政部门补拨。
第八条购买人应当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乡(镇)财政所申请补贴,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业标示卡;4.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
第九条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购买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购买人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示卡与所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
第十条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县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到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的“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上。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严格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及有效及时发放。
(一)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冷柜)、手机、洗衣机四类,具体规格型号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和市场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中标企业名单附后),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销售网点,经向当地县级商务部门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即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并统一授予“家电下乡指定店”牌匾。
(三)实施时间和补贴标准。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止,为期4年。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每户农民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补贴)一台(件)。
(四)补贴申报及兑付办法。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需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职责任务
(一)商务部门的职责任务1、抓紧网点备案。根据《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抓紧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管理的紧急通知》,销售网点备案由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负责,省、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各县(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鱼梁洲旅游开发区、隆中风景区,下同)商务部门要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做好网点备案工作;市商务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汇总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经全省范围内统一对社会公告后,统一授牌。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在网点备案工作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企业乱收费。2、组织业务培训。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和销售企业及其网点相关人员,了解政策、熟悉业务、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全省将在网点备案结束后(春节后),按照区域划片方式,对家电下乡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进行培训,届时,我市将组织个各级管理部门和各销售网点参加全省培训。3、加强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日常稽查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并于每周末将本周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和考核,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及售后服务、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操作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虚假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农民、扰乱市场、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违反相关规定,以致严重影响家电下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可通过市商务局、财政局,报请省商务厅、财政厅暂停直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资格。4、做好协调服务。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5、建立投诉制度。各级管理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处理。
(二)财政部门的职责任务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各乡、镇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2、受理审核补贴申报。各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财政局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4、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销售企业(网点)的职责任务1、销售网点备案。销售企业及网点应主动到当地县级商务部门集中备案。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具体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抓紧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执行。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补充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2、销售网络建设。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基层网点建设要扩大乡镇覆盖面,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所属中标企业的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网点)要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供应计划,组织适销对路的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要加强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保证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同时,要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其它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4、加强经营管理。销售企业要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要开展对销售网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销售、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牌匾,张贴统一的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导致农民不能及时申请补贴的,当地商务、财政部门可报经省商务、财政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销售企业及网点要根据商务、财政部门要求,定期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要根据不同情况,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已获得补贴的,帮助按有关程序和规定退回补贴资金)。7、开展宣传营销。销售网点要配合商务、财政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营销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当地商务局报告。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统筹负责全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商务局局长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市商务局、财政局分管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工作人员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家电下乡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家电下乡工作的统筹和落实。
以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区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产品和价格。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
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布为准。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全区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每户农民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20*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为期4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区商务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各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三、主要任务
(一)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组织调配货源。销售网点及时跟踪、督促销售企业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将家电下乡产品及时安全送到农民手中。
2、健全销售网络。基层网点建设要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网点携带《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区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补充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区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区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区财政局核查没有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区财政局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网点要配合区商务局、财政局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区商务局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二)商务部门主要任务
1、开展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各销售网点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2、广泛宣传政策。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3、受理网点备案。区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4、规范市场秩序。区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做好协调服务。区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区商务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周末将本周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区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区、镇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各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区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区财政局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区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区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四)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广电、*、工商、税务、质监、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广电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按照各自分工,搞好配合协作,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同时,区政府将对认识不够、工作不力、给家电下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1、成立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王军任组长、常务副区长罗兴合、副区长张世伟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商务局、财政局、广电局、*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区家电下乡工作。各镇也要明确分管领导、组建专班抓好该项工作。
2、组建工作专班。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专班人员由商务局工作人员组成。
(二)做好宣传发动
1、为全面宣传国家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做好我区家电下乡宣传发动工作,区政府副区长张世伟同志在区电视台发表一次公开宣讲。
第二条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凡具有我乡农业户口,于2008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期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直接补贴。
第五条家电下乡产品是指财政部、商务部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和2000元。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13%计算。每户购买每类产品数量不得超过一台(件)。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七条补贴资金一律通过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实行“一卡式”发放,直接打卡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兑付
第八条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在农民购买产品的3日内将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购买人在购机3日后到乡财政所申报补贴,可跨年度申报。
第九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手工开具的发票应在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上加盖销售网点公章;2、购买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或购买家庭的“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
第十条购买人的杀人呢纷争、户口本及“一卡通”存折信息不完全一致时,购买人应主动举证,否则乡财政所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乡财政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上的是够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示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一台。
第十二条乡财政所审核确认上报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要求的,立即进行补贴备案,并将相关信息传送到县财政局审核。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备案成功后,应立即打印补贴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同时要求购买签字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购买人留存一份,乡财政所留存一份,报县财政局一份。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每10天对乡财政所录入的补贴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乡财政所应在5日内将县财政局网上审核通过的“一卡通”补贴名册录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系统,并报送资金发放审批表到农村财政管理局。县农村财政管理局在乡财政所申报5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直接打卡发放到购买人家庭的“一卡通”存折上。要保证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乡财政所对补贴资料进行分户整理,归档保管。归档资料主要包括:1、购机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存折的复印件;2、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示卡;3、经农户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表,等等。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资金来源:执行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财政部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执行地方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补贴对象:我市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在一个补贴周期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每类不超过1台(件)。
第八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微波炉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规定执行。(补贴产品如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财政局、商务局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各区(县)财政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的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将资金拨付到专户或将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明原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将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及农户户口本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汇总上报所在乡镇农户补贴资金情况;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区(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资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补贴账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银行上市潮画了一个艰难但还算圆满的句号。就像阿Q画押,竭尽全力要画一个完美的圈,但总是不如人意。
好歹这个圈是画上了。而城商行IPO的圈,在2007年巅峰牛市中起笔,至今迟迟未能续上。四年,对于城商行的投资
者来说是等待,对于经营者来说是突进,而对于另一群“资本家”,是多给了一次下注的机会。
去年以来,无论是监管还是市场,似乎都不打算给城商行上市的机会。但所谓柳暗花明,说不定,路转溪头忽见。
种子发芽
IPO的种子在城商行成立之初即已埋下――它们比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有更强烈的潜在上市动机。
城商行是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重组设立的。成立之初的城商行只是装载城市信用社这坛变质旧
酒”的“新瓶”。经过数年资产转换、剥离不良资产及政府注资等途径,城商行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其佼佼者显露出积极的活力与优质的潜质。2003年银监会成立,明显加大了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自2005年起,银监会在摸清了城商行底子和确定了其战略方向后,开始大力支持各城商行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实施重组改造、增资扩股和资产置换,引进战略投资者。
在机制、技术、股东、区域等因素影响下,城商行个体之间发展的差距正在逐渐拉开。发展较快较好的城商行在引进战
略投资者之后,开始希望能实现跨区域经营尽快把规模做起来,而不论是进一步发展抑或股东资金退出上,上市则是自然而然的选择。2005年开始,引进战略投资者、跨区域经营、上市,开始成这是几个在城商行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节点:2005年,北京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北京银行,此后,希望淡化地方色彩,实现“走出去”战略的城商行纷纷更名;2006年4月27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挂牌开业,成为我国首家实现跨省(市)设立异地分行的城商行,城商行跨区域经营开始破冰;2007年7月,南京银行与宁波银行IPO成功,沪深两市分别迎来A股城商行第一股。2007年10月,北京银行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创下当时境内IPO申购冻结资金的最高纪录。
宁波银行上市时,其71%的员工持有该行股份,数位高管身家过亿。北京银行股东名册中出现大量未成年“娃娃股东”......城商行上市所带来的一夜暴富的财富神话强烈刺激了所有城商行的股东,也感召着更多投资者盯上了城商行这块肥肉。
对城商行的股东来说,持续的盈利分红自然是好,但谁都希望投资能尽快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变现,股东们希望城商行上市的渴望开始越来越迫切。
隐忧
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城商行群体性上市计划批量提出,至2011年中的四年间,有40多家城商行或正式或间接地公布了其IPO计划。去年以来,城商行IPO更是号角连天,包括上海银行、杭州银行、重庆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大连银行等在内的10多家城商行陆续正式公开了IPO计划。
但至今没有第四家城商行上市,甚至在此期间已经出现了一家农商行成功赴港上市。
一种看法是,2007年首批上市的三家城商行非但没有起到开路先锋的作用,反而埋下“祸根”:上市后充分暴露的股权结构分散、自然人持股、员工持股过多等问题无法破解,成为横亘在众多的城商行上市道路前的巨石,堵塞了这条道路三年。
直到2010年9月,财政部联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该通知一举厘清了城商行上市前内部职工持股的清理规范标准,这无疑为城商行的IPO增加了成功的概率。
在这潜伏的三年中,城商行们也在“苦练内功”,但要论心思,则更多地用在了“对外扩张”――这是上市所需要“故事”,寓于一隅的城商行如何向资本市场投资者讲述自己的“成长性”?
自2006年跨区域经营开闸以来,城商行纷纷利用政策开放期大力发展跨区域经营力图做大做强。至2009年底,已实现跨省经营和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城商行共31家,占城商行总数的22%。2010年全国有62家城商行跨区域设立103家异地分支行,扩张速度远超2009年。2010年全国城商行资产增长近四成,接近银行业平均水平的两倍。
2009年底监管层即以发现这种不良趋向并加以引导。但是,2010年的城商行一点都不消停,其规模扩张之快令人咂舌。 中国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94.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7%。其中,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7.9万亿元,增长38.2%,远超行业平均。据网易财经统计,2010年至少有14家城商行资产增速超过60%,部分银行更是规模翻番。
快速扩张使得城商行面临群体性资本短缺压力,直接通过登陆A股进行资本补充成了众多城商行的最佳计划。这给城商行的IPO渴望上又加了一把火。
这一时期,随着城商行上市预期的增强,其股权交易也异常频繁与火爆。股权交易并没有阻挡城商行对IPO的渴望,反而从中可嗅出更强烈的火药味:纵观股权出让方可发现,往往是具地方国有背景的股东将股权出让给民营企业等投资方,增资扩股吸纳的更多的是上市公司与PE,而城商行的业务发展中急需的“战略投资者”占比并不大。这种“利益方”的更迭对于城商行来说,对于财富愿景的渴望始终是最强的动机。
一盆冷水
从政策条件上来说,部分城商行已实现了股权结构的清晰化、清理了违规职工股,且无论从资产总量的规模和盈利水平来说,都符合市场传言银监会所厘定的台阶(资产规模在800亿元人民币、年度净利润在20亿元以上)。然而,2011年的第三季度眼看就要过去,居然没有一家城商行能突破这“最后一公里”的。而从投行处放出来的消息则更令城商行灰心:城商行IPO申报材料的提交时间已“无限期延后”。
上市已被“冰冻”四年之久的城商行们,为何迎头又是一盆冷水?
尽管监管部门对此三缄其口,但从私下交流得到的消息证实,此次城商行IPO开闸之前的紧急搁浅,主要还是源于监管层对城商行风险的担忧与未来发展方向导向性引导的考虑。
实际上,政策信号自2011年初即开始释放。
首先是城商行大规模寻求异地发展的扩张给行业的风险管理带来隐患。“”背后,城商行在治理结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提升远远不足。因此,因内部管控机制与体系不严谨,城商行信贷风险渐渐显露,违规违法操作的接连曝光更是将城商行扩张的风险显露无遗。
同时,城商行扩张背后所反映出的摇摆不定的市场定位问题,也再一次被质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副总理曾点名批评北京银行,借此提醒城商行不应盲目求大。此后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今后将审慎推进城商行跨区域经营,把城商行内控机制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对于内控不健全的城商行的新设网点申请“暂停审批”。2011年4月,在全国城商行发展论坛第十一次会议上,新任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强调,城商行的发展步伐必须坚持发展速度与管控能力相匹配,确保规模扩张不能冲击质量底线。
其次,各地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风险也是导致城商行IPO搁浅的重要原因。不少城商行的实际控制人或重要股东均是地
方政府,如徽商银行、重庆银行、哈尔滨银行和上海银行的地方政府持股比例均超过了30%。未来2-3年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会否出现大规模坏账依然待解。东方资产日前的报告认为,对于地方融资平台不良贷款率的预测,均值为15%,如果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为8万亿元,那么不良贷款规模均值为12216亿元。数额惊人而透明度又欠佳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成为城商行新的紧箍咒。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监管层目前的考虑是,如果放行城商行步入资本市场,势必会催生城商行跨区域经营的冲动,这显然与当前的监管意愿相违背。同时,一旦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爆发,作为上市银行的城商行所产生的连锁反应如扩大至相对市场化的资本市场,则更是灾难性后果。
据悉,虽然已向证监会发审部门递交了申报材料还有数家,但目前进入监管层考量视野的只有江苏银行、重庆银行、盛京银行。这三家城商行或因本身质地较为优良,或因本身具备国家对区域经济扶持的概念在其中,得到省一级地方政府力撑。
更多排队的城商行则是默默收起IPO申报材料,转而寻求更易实现的途径来补充资本与修炼内功。境外上市或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开始成为城商行新的着力点。
“窗里窗外”
但是城商行从未放弃。
今年9月15日,重庆市市长黄奇帆透露,重庆银行估计近期上市,现在主要是找上市的“窗口”。
重庆银行为了打开这扇“窗”,已经关过好几次“门”。2007年9月,重庆银行就向证监会递交了上市申报材料。2008年年报中,重庆银行明确把实现IPO列入该行2009年的目标任务。重庆市国资委在2009年12月表示,重庆银行上市已进入证监会审批程序。2010年1月,《财经》报道,重庆银行已递交上市申请,进入核准程序。
2010年5月,重庆银行股东大会同意把 “重庆银行上市方案的有效期”延长有效期一年,至2011年6月5日。转眼到2011年6月,重庆银行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显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方案”有效期的议案》,二次延长该议案的有效期。
重庆银行行长甘为民在今年4月对媒体表示“我希望今年能完成上市。……静待最佳时机,重庆银行即可登陆A股市场。”
虽然重庆银行还在“苦等”,但另一群人则在城商行的等候中出手了。
今年8月初,由原高盛大中华区主席胡祖六创办的春华资本集团(Primavera Capital Group)与桂林银行就战略投资合作进行接触。
(一)指导思想。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立足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为主线,加强农村邮政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网络体系,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农村邮政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着力打造管理集约化、网络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农村邮政物流综合服务平台,发挥邮政企业品牌、网络和服务优势,解决影响和制约邮政服务“三农”的农村流通渠道不畅、市场化程度低、流通方式滞后、部分流通产品质量没有保证等瓶颈问题,建设“布局合理、双向高效、种类丰富、服务便利”的农村邮政物流服务体系。年底前,完成县区级邮政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年底前,完成处乡镇级(邮政支局所在地)邮政物流仓储中心建设,完成个行政村服务“三农”的村邮站建设;年底前,完成个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及邮政物流仓储中心补建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加强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空白乡镇邮政局(所)、村邮站和邮政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纳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年底前,在对各乡镇、村街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完成尚未设置邮政局(所)乡镇新建邮政网点的选址,依照邮政行业标准,年至年完成新建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选择地理位置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农村邮政局(所),将其建成中心支局,负责区域内村邮站建设和网点统一管理,并作为区域内邮政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加快村邮站的选址和建设:一是以规模较大、农业生产较为活跃、能够辐射周围村落的村街为主要对象,通过村委会无偿提供场地和房屋,按标准设立;二是以农村小超市、小商店、农资店为依托,由邮政部门在其经营基础上叠加邮政基本业务、缴费和邮政物流服务业务而设立。由市、县区财政按照村委会负责人的补贴标准,对村邮站服务人员给予适当补贴。此外,要紧密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立足把村邮站建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入围农家店,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入围农家店发展成村邮站,将村邮站的建设纳入农村消费经营网络建设大局。
(二)支持邮政物流拓展农村市场。邮政企业要积极在农村开展现代物流综合改革试点,争取在发展模式、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有所突破。邮政企业及其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经营化肥、农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农膜等农资产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农村邮政物流服务功能,发展“将农民急需的高品质农资产品配送到户,将农民持有的农产品运送出去”的双向物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供便利。市、县区邮政企业直营门店及加盟连锁“三农”服务网点(村邮站),可持市、县邮政企业的连锁经营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或由邮政企业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农业、商务、工商、卫生、文化、教育和交通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充分发挥网络和品牌优势,拓展经营范围,大力开发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的销售配送以及图书教材的发行配送等便民惠民服务和第三方物流服务,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利用智能终端和信息化联网手段,开展一站式缴费便民服务,逐步建成集邮政、农资、消费品、缴费等多种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邮政企业纳入涉农企业范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强农惠农政策扶持。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邮政、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做好国家、省农村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抓好项目对接,争取更多支持。同时,支持重大农村邮政物流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享受相关配套政策待遇。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加快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运,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促进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农村邮政物流的发展。
发改部门要将乡镇邮政局(所)和村邮站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和帮助邮政部门做好全市农村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抓好项目对接,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国土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对乡镇邮政局(所)和配套物流仓储中心等邮政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工商注册手续,对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村邮站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供销其种子的,依申请直接核准登记;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当场登记。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邮政物流服务的帮扶和指导,简化邮政企业办理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手续,避免出现对邮政物流连锁经营网点进行多头和重复检查。要做好业务和技术指导,支持邮政企业与农技推广部门开展合作,探索实践依托村邮站开展定期或巡回农技知识培训指导的新方式,提升邮政科技服务“三农”的水平。
今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7月5日,国务院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在这份被称为金融“国十条”的意见中,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为民间资本设立银行亮起了绿灯。随后,有关于民营银行申报的消息不断传出。
民营银行话题持续升温
7月31日,在银监会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首次对外提出“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
8月9日,银监会表示将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放宽了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行的条件。与此同时,国务院也首次提出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的银行。
9月11日,国务院总理在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特别致辞时表示,在金融等领域要放宽市场准入。9月13日,有媒体报道,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办法》)已完成并报至银监会,其对民营银行的设立门槛、股东资质、股权变更、公司治理以及机构撤销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地方版民营银行《办法》中提到,在设立门槛方面,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在股东要求方面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中主发起人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此外,《办法》规定民营银行应该以信贷业务为主,以服务“三农”和社区银行的形式合法经营,且原则上不在行政区辖外设立分支机构。
实际上《办法》中主发起人要求门槛不算高,目前所有申请设立民营银行的企业都具备此资质。而民营银行定位在服务“三农”和社区银行,这种定位也在预料中,以体现与现有银行体系的差异化。“民营银行的资本金、资产状况决定它不可能跨区经营”,金融专家赵庆明指出,“目前这种运营模式的框定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合理的。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需要一批小型银行、社区银行来参与其中。”
“除了村镇银行要求需要由银行作为主发起人这条之外,《办法》的这些规定,跟村镇银行设立的要求很像。”一位资深民间资本人士认为,这只是地方的设想,至于银监会在收到众多地方试行办法后,如何制定细则仍难说。
民营银行申报热潮涌现
在阿里通过余额宝小试了互联网金融的威力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的热情被全面激发。加之地方版《办法》上报银监会消息传出后,各地民企加入民营银行申办的争夺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自苏宁云商宣布筹办苏宁银行后,北京、广东、温州等地的多家民企也筹划申请设立民营银行。目前已知,温州已向银监会递交了两份民营银行申请,广东已有3家民营银行的设立请示呈报至银监会。红豆股份、凯乐科技等上市公司也纷纷传出申请民营银行的消息,目前至少已有10家企业在争夺首张民营银行牌照。而根据最新消息显示,腾讯公司已经递交申报材料,成为民营银行申办的一匹“黑马”。至此,广东已有3家民企加入民营银行申办争夺战。另外两家递交申报请示的民企是广州的香江集团和来自广东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的一家民企。此外,民间资本活跃的温州也跃跃欲试。此前有温商联合投资中心负责人透露,10家温州商会正筹资50亿元计划设立民营银行。
不过,专家预计年内或仅有一至两家银行获批试点。“民营银行的大量出现,一定是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之后,也应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之后。”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未来不排除中国出现数百家甚至数千家民营银行,但现在我们应先试点探索,先积累经验,为下一步大规模开放做好准备,“预计年内最多只有一两家民营银行获批试点”。
坊间消息称,今年10月以前,各地方征集发起人并签署发起协议的工作应该基本完成。此外,有业内人士预计,今年11月至明年1月间,很可能在温州、北京和深圳三地选择性地批准一到三家民营银行,将完成股东资格审核和验资工作,“如果进展顺利,明年3月前,全国第一家民营银行将会核准开业”。
民企对民营银行设立的热情在不断上涨。不过,狂热背后,有另一种声音。在民营银行具体操作细则尚未落定前,业内人士透露许多民营企业尚在观望中。而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甚至已申办民营银行的企业也并无太大积极性,主要是地方政府的推动。“没有看到细则,不知情况怎么样,现在只是因为地方政府要求申报才做的申报,企业并没投入什么精力去做准备。”
民营银行加速推进
民营银行推进步伐可能比想象中更快。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显示,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获得核准。此次民营银行工商注册过关,表明民营银行在成立银行道路上又走出了坚实的一步。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推进包容性金融发展》中明确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该文章提出,要适度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小型金融机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关于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办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引导其立足小微金融的市场定位。
事实上,这并不是周小川第一次就民营银行作出表态。早在今年7月15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周小川就表示,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小型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具有信息、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要放宽对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入,同时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为小型金融机构创造与大型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
近两年来,在监管层的有意推动下,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各类金融创新频出。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金融“国十条”,明确提出了多项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有关“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的措辞,点燃了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热情。作为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者,银监会对新一轮的创新热潮则表达了审慎的态度。
对于当下如火如荼的金融产品创新,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三次会员大会上首度提到了“栅栏原则”:由于一些表外创新业务已与存贷款“互联互通”,因此,需要对信贷类业务、理财类业务、类业务和有价证券投资类业务实行“栅栏”防护,并鼓励在“栅栏”内积极创新。尚福林强调,进一步深化银行业改革,要抓住公司治理这个关键,重点完善有效制衡机制,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运营管理的稳健性。抓紧着手一系列金融改革,先要放宽银行业准入门槛,专家认为不妨就从民营银行的建设开始。当前,主要的金融资源都控制在国有银行手中。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供的数据显示,现阶段,大型国有银行与政府控股的商业银行占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95%,民营银行仅占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5%,其中“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占比更在6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对处理中小企业贷款缺乏热情,效率较低,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民营银行具备草根性、社区性,与中小企业具有先天的血缘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取代”地下钱庄的作用。通过允许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把他们由地下引导到阳光下,不仅能为他们获得合法的生存空间,也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由此,在充分释放民营银行所蕴含的改革红利的同时,逐步破除大银行的金融垄断。
民营银行风险防控
从政策层面上看,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相关体制障碍已基本扫除,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支持这一工作的推进。目前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民资进入和防控风险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不同于普通企业,银行业具有风险外溢的显著特征,一旦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容易带来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将对金融稳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因此,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同时,应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一位来自监管层的人士表示,在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实践中,需要强调投资者有充分的意愿和能力来自担风险。
然而在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的背景下,如何在民资进入金融业的同时防范风险仍面临不小的挑战。虽然当前民间资本对进入金融业并增加话语权的要求和热情较高,但是在实战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相对于商业银行,民间资本相对弱小,人才资源匮乏,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此外,一些民营企业“跑路”现象的出现,也促使人们对民间资本能否有充分的意愿和能力自担风险产生疑虑,而一旦经营不善,则会出现由谁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虽然利率市场化后金融市场的发展仍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的干预,但是,我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已明确指出,我国将坚持按照市场化方向推进金融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改革,不断完善金融运行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微观金融活动的干预。因此,一定数量的商业银行并购、重组案例必然会发生,这类现象将导致市场上商业银行的数量大幅减少,单个银行的市场占比扩大,行业集中度提高。经历一段时间的行业洗牌后,市场中充分竞争的氛围被打破,行业垄断势力增强,且最终会形成寡头垄断竞争格局。垄断竞争现象的产生,使得市场中资金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商业银行的资金充裕,议价能力增强,具备提升贷款利率的能力。同时,低水平的净息差带来的利息收入已经不能满足寡头商业银行的利益诉求,高额的寡占利润会驱动垄断势力逐渐的适当降低存款利率,减少资金成本,提高贷款利率,扩大资金收益,进而带动整体市场的净息差不断上升,最终达到资金供需双方均能承受的临界值。
二、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利率市场化后由于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利益而产生的激烈竞争虽然在一段时间内降低了净息差水平。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持续竞争,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迫于经营成本的上升,逐渐被并购、重组,进而退出市场,行业集中度提高,剩余的商业银行垄断势力增强,行业议价能力提升,为了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扩大净息差水平的诉求不断膨胀,最终导致净息差回升到资金供求双方能承受的均衡水平。因此,伴随利率市场化的持续推进,净息差会呈现出正U型的发展趋势,且大致能反应行业的竞争水平。对于商业银行中的基层银行而言,更多的是被动执行上级行政策和管理方式,灵活性与机动性相对不足。但是,利率市场化后基层商业银行仍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经营策略方面,做出适当调整,以适应新的市场形势。
1.加强负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依据自身实际能力和区域现实情况,建立合理的负债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优化考核机制和方式,加大日均及其他贡献值考核;实施主动的负债管理和成本控制策略,优化业务结构,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实行弹性成本控制,加强负债定价管理,构建运营成本和净息差水平之间的量化关系;主动调整负债规模和结构,控制经营成本,确保负债运营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2.注重市场划分,提高贷款规模区域范围内,基层商业银行应发挥比较优势,注重大中型客户的同时,适当向小微企业客户倾斜,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比重,增加小微企业贷款数量;抓住县域和农村金融发展的机遇,以基层经济和小微企业为抓手,加速贷款投放,促进县域和农村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寻找市场盲点,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贷款规模。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出台
最近,财政部了《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自此,彩票机构即将拥有自己的行业会计制度。此前,彩票机构的会计核算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独特属性对彩票机构的财务管理、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有其特殊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科目设置、账务处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等方面都较好地体现了彩票业务的特点,贴近彩票发行销售的实际需要,会计信息将更加完整、准确。
中注协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最近,中注协了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6项问题解答主要解决职业怀疑、函证、存货监盘、收入确认、重大非常规交易、关联方等领域在实务中亟需答复的相关问题,在以下四个方面提供指导:一是对注册会计师难以理解或执行的准则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二是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实践中遇到的普遍性的复杂问题予以答复;三是对实务中舞弊风险较高的领域予以提示;四是对实务中存在的准则执行不到位的做法予以提示和纠正。
出口退(免)税申报有新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新规则。《通知》规定,企业按规定提供退(免)税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这将成为申报的前置条件。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信息核对不符,无法通过预申报审核的补救措施。根据《通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凭证资料齐全,且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再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声明放弃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视同已结清税款;二是出口企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有新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办法》将适用于除特别纳税调整以外的所有相互协商案件。《办法》规定,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均可就该措施向本国主管当局提请相互协商。
职业教育等营业税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通知》明确三点,一是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二是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上述第一点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公告》明确,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中评协对两项专家提示征求意见
最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并了《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收益法中的敏感性分析(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采掘业企业评估(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评估行业及评估从业人员征求意见。《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收益法中的敏感性分析(征求意见稿)》以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的形式,对收益法中的敏感性分析的操作方法以及披露要点方面做出提示,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收益法评估业务中恰当运用敏感性分析方法,具有现实作用和意义。《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采掘业企业评估(征求意见稿)》对涉及的采掘业和采掘业企业评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评估中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提示。
央行推出货币政策新工具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市贸易与粮食局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我市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等九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待商务部、财政部确定招标方式和价格后另行公布)。具体规格、型号以及产品最高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五)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
(六)销售网点的备案登记。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服务责任书和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贸易与粮食局申请备案登记。已通过备案审核的销售网点在商务部开设“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的“销售网点查询”中公布,并供市民查询。
(七)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补贴的申领。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到经市贸易与粮食局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3天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遗失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涉农补贴一卡(折)通,及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申报。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提供的存折账户。尚未开设涉农补贴一卡(折)通的,由当地镇、街道财政所会同市邮政储蓄银行予以统一办理。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三个*”总战略,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通过对我市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完善流通网络,改善相关服务,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监督有效、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销售管理
(一)必须挂牌经营。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要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志牌,张贴统一格式的家电下乡产品告示和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
(二)做好销售服务。各销售网点要为补贴类产品购买农户准确开具税务发票并提交产品标识卡。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内容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农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各销售网点要为消费者详尽讲解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严禁误导消费者和混淆补贴类家电产品与非补贴类家电产品的界限。
(三)及时登记信息。销售网点必须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保证货源供给和产品质量。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配送到各销售网点;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五)严格限价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六)做好售后服务。一是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二是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工作。三是要妥善处理投诉。各有关企业要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七)规范促销行为。要按照国家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促销宣传活动的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家电下乡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张永兵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贸易与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与粮食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落实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贸粮、财政、宣传、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要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有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各镇、街道财政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对不符合要求的,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做出明确说明。为保证兑现时间,各镇、街道财政所确保在每月的10日、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市财政局上报补贴申报复核材料,以备市财政局及时核查、拨款。
(三)广泛宣传。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是实施家电下乡的关键环节。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采用公告、宣传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宣传清楚,解释明白,使宣传进村入户,让农民家喻户晓,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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