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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察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8 15: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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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察报告

篇(1)

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认真开展了专项整改及“双创”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公正司法水平。按照州、县政法委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法院积极、认真的开展了这项活动。成立了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专门机构,制定了实施办法,规范了执法行为。解决少数法官庭审活动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随意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严重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解决少数法官权力观、地位观不端正以及在审判工作中对当事人摆架子、抖威风、态度生硬、拖案压案和该执行而不及时执行等问题;解决案件执行中发生的违反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不当、超标的执行、错误执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滥用强制措施等;下大力气解决了中存在的问题。

篇(2)

这次考察的目的是学习和借鉴*等市院目标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和经验,提高我院目标管理工作水平。

*、*、*市院目前在全省检察机关目标管理工作中成效明显,已连续三年在全省检察机关目标的综合及各单项考核中名列前矛,同样在地方党委政府的考评中等次及排名较好。这三院的目标管理工作成效突出,诸多经验值得我院学习和借鉴。在学习考察过程中,我们与三院目标办进行了交流,听取了他们的经验介绍,收集了部分工作资料,请教了疑难问题,探讨了搞好目标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这次学习考察,我们深感受益匪浅,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这次目标管理工作考察学习在全省检察机关尚属首次。省检察院目标办和三个市院予以了重视和支持,确保了学习考察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最便捷的交通路线上,学习到了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内地先进市院的工作经验,确保了学习考察的质量,为取得较好实效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几点体会

通过到*、*、*市院的学习考察,与他们进行交流,我们感到,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目标管理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工作:——健全的工作机制是确保目标管理有序开展的基本保障。只有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工作机制,才能全面实现目标管理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能,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管理工作的开展规范有序,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我们所到的成都等三院,均构建了以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为核心的责任和组织体系,设立了目标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了工作人员(*市院日常工作人员有*人,资阳市院由办公室和政治部各定*名日常工作人员,*市院由检察长办公室主任负责目标日常工作),对辖区内两级院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形成了纵横贯通、内外并行的工作机制。从主要领导至干警个人形成了良好的目标共识。*市院还根据自行编制的干部职位说明书将目标分解到人,推行了对个人的绩效考核(由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实现了目标管理工作与绩效管理的有机结合,较好地解决了不同职务层次、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工作间无法比较的问题。

——目标方案切合实际是确保目标可行的基础。目标方案是领导决策的具体分解,是各项工作的导向。因此,合理配置目标任务,科学制定目标方案是目标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目标过高会导致脱离实际而成为空中楼阁,目标偏低会导致因缺乏必要的压力和动力而流于形式。如何科学合理制定目标方案一直是目标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考察中,我们感到*等三院的目标方案在结构和内容上结合实际,各有侧重。*市院分类区下达各基层院的目标方案,*和*市院逐院下达各基础院的目标方案。*市院将目标管理作为实现院党组意图的有效手段,解决了省院、市委下达目标与本院党组意图的结合问题,所制定的目标指向明确。同时,该院在目标运行上还另有特色,*月底前便制定下达了年度目标任务,待省院及市委的目标下达后再作相应调整,做到了早部署、早运行,充分体现了目标的导向性。*市院将目标管理作为落实各项工作的总抓手,在全面分解落实省院下达目标的同时,纳入了综合工作目标,硬化了各项管理措施,所制定的目标内容全面。*市院将目标管理作为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载体,除省院下达目标外,不再设置其他考核指标,但在分解省院下达目标时,对量化指标均按增加*%的指标下达,对定性指标,则相应提高标准下达,确保获得*%的考评加分。该院所制定的目标方案主旨突出。

——执行有力是确保目标实现的关键。目标确定后,关键在于组织实施。因此,对目标运行情况的跟踪督查是目标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等三院均对目标的执行管理高度重视,实施了强力监控。各院的目标分析会均由市院检察长亲自召集,泸州的部分区(县)院还自行召开目标会。三院均实施了定期通(汇)报、分析、评价制度,其中,*市院实行按季通报制;*市院实行按月通报及评价制、按季分析制及半年全市检察长目标工作专题会议制;*市院实行了前期月通报、年末周报告制,同时,还推行了目标责任制、目标预警制、案件督查制、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市院党组成员片区联系制,注重案件分析和内部资源的合理调配,形成目标管理的合力。

——严格考评,兑现奖惩是增强目标管理公信力的重要条件。目标考评是对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发现差距、有效激励的过程,只有通过准确的目标考评,才能实事求是地评价一个院、一个部门、一位干警的工作实绩,真正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更好地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等三院的考评机制完善,考评标准明确,考评工作透明度高。各院均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定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并将考评结果与干警晋级、晋职、奖惩挂勾,拓展了目标考评结果的转化利用,充分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争先创优意识浓厚。三院均对基层院和部门采取分类考核,日常检查与年终全面考评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市院采取分类区、分部门、按比例综合考评;实施了绩效考核反馈制,并把绩效考评结果计入干部个人档案;加大了对特色工作、突出贡献工作及宣传工作的鼓励,促使全市检察机关走出就办案而办案的模式,提高检察工作的整体效应。*市院还实施了目标考核集中考核、现场评分、交叉复核制,切实增强了目标考核的透明度。三院在表彰先进,发放奖金及对干警晋级、晋职评定时,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基本条件,优先考虑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激励积极争取获得上级表彰。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违法违纪、重要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市院各部门年终目标奖以部门的年终考核得分为依据,低于*分的按比例扣发;个人目标奖金分配以对个人的绩效考核为依据;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及担任目标领导责任的处室以下负责人,按追加目标奖金发放办法执行。*市院对目标长期完成不好的中层干部,责令其辞职或免职;一般干警先进行诫勉谈话,三次以上仍无明显进步的予以待岗处理;对完成目标任务特别优秀的干警,院党组提请上级检察机关为其记功。*市院对连续几年未能在省院的目标考核中评为优秀的部门,其负责人要引咎辞职;市院党组成员的工作业绩、年终目标奖与所联系的基层院及分管部门的目标考评结果挂钩。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院的目标管理工作分别始于*年、*年、*年,近两年作了进一步的深化和改革,目标管理工作由初步探索阶段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良性状态。通过这次学习考察,我们感到:由于我州的目标管理工作起步晚,发展速度滞缓,还处于初步摸索阶段,我们的工作与内地兄弟院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际,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增添可行措施,努力使我们的目标管理工作上取得新的成效。

一要提高认识,树立目标理念。目标是工作的导向,是狠抓落实的重要依据。目标管理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党委、政府、检察职能工作的方方面面。要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监控、考核、奖惩,实现任务、责任、措施三落实,形成人人心中有目标的良好目标共识。

篇(3)

(二)学校制定新一轮发展规划,好发展性评价(年度性评价)工作。

二、调研背景及

(一)背景。从年起,我市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在的基础上,从今年起,发展性评价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向高中类学校。在征求学校意见的基础上,4月中旬,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解与高中类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情况,经分管同意,由分管带队了本次对高中类学校实施发展性评价的调研活动。

(二)。就本次调研的目的、安排、人员组成、调研项目及的安排以《关于高中类学校发展性评价调研的通知》的提前告知学校,要求学校。期待调研预期目的。

三、调研内容与程序

(一)三项内容。学校原发展规划的及情况;学校学习文件后对制定三年或五年发展规划的安排情况;学校对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二)三个程序。实地每所高中类学校,分别每所校长的专题汇报;检查核实学校原规划的情况;与学校班子交流,发展性评价工作的事宜。

四、调研的情况

本次调研学校共9所,普通高中5所(含民办1所),中等职业学校4所(含民办2所)。

调研,各学校原发展规划时,对预设的规划与细化成的年度情况。江中学教科研工作了重大,获省二等奖。中学梅城校区被评为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改建了田径场,新建了学生公寓与教师办公楼,装修了教学楼,正在新建科技综合大楼,大大了师生的工作学习环境与办学条件。寿昌中学改建了田径场,新建了综合大楼,心理健康教育、和美教育颇丰。中学江校区“生本德育”,其教研科获市一等奖、省二等奖,高考了历史性新。育才高中努力办学规模,规范化管理程度,连续两年学校管理考核为二类学校。江职业学校机电技术应用专业被为省级示范专业和实训基地。乾潭职业高中幼教专业进口旺,出口畅。先锋职业学校高职类高考成绩整体上扬,进步幅度大。雾江职业学校本校,努力克服自身发展,同样也了的成绩。

篇(4)

一是发挥立案庭、审监庭的职能作用,做到“卡两头、抓中间、重协调”,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立案庭就案件的审限、程序等进行审核,强化审判人员的审限意识、程序意识。审监庭建立健全法官审判质量档案和书记员技能考核档案,做好案件评查工作和法律文书评比工作,强化审判人员质量意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把“八率”作为考核重点“抓中间”。即将依法公开开庭率、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率、调撤率、结案率、执结率、服判率、上诉率、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做为各庭半年、年终考核依据,实行了月统计、月分析、月通报,以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重协调”,坚持全院工作一盘棋的原则,建立了各庭之间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整体合力。

二是通过将审判流程管理的实施与法院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通过电脑网络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审判、执行流程环节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规范了审判、执行程序;庭审记录实行了计算机录入,庭审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同步阅读书记员的记录,保证了书记员记录的准确性。

三是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从立案到执行全面实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给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书,公开法院办事程序及本院相关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加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

四是强化了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作用,完善申诉、申请再审监督机制,实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登记制,及时调卷复查,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纠正,对申诉无理的依法驳回。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听证制度,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年以来共受理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7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有6件,占85.7%,现已审结6件,结案率为100%。

五是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监督机制。成立执行局,实行监督权、裁决权、执行权相分离的工作机制,针对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执行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制定《执行合议制度》、《委托评估拍卖制度》、《构建执行大格局制度》等制度,采取内部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更换承办人、严格执行款物管理等措施,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规范了执行行为。

二、案件质量监督体系。

1、案件质量评查监督。xx法院制定《案件质量评比办法》,对案件实行“三评查”原则(即审监庭评查、专职审委会委员复查、审判委员会抽查)。设置包括调阅卷宗、填写评查表、责任认定、案件通报以及异议、反馈在内的一系列程序,使案件评查工作由抽象变具体,由概念变数字,保证评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

一是立案庭、审监庭常规评查。各业务庭当月审执结的案件必须于当月的25日前交立案庭报评,由立案庭对案件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核,无超期报评及超审执限等情况的,转交审监庭参评,审判监督庭每月对全院审结、执结的案件逐案进行评查。经审监庭评查后,对照本院《案件质量评比办法》的评查标准打分确定等级,常规评查材料包括评查标准、案件质量百分考核登记表、补正通知书、案件评查归档表四种。

常规评查的标准是对存在的问题按百分制采用累积扣分制,不计上限,根据问题的程度,分别扣2分至10分,得分为85分以上的为一类案件,70分至84分的为二类案件,70分以下的为三类案件。另外规定了直接确定为三类案件的18种情形。在评查中,如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或存在质量问题,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类别。

案件质量百分考核登记表记录的是评查中发现的审判质量及不规范的问题,比照本院制定的评查标准逐项列举并扣分。补正通知书是对列举出的问题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各业务庭,限期对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予以补正,但对于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则严格按照评查标准予以扣分确定类别。案件评查归档表是将评查完毕的案件登记并归档,未经审监庭参评的案件不得归档。

二是专职审委会委员复查。xx县法院为进一步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力度,每月由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审监庭参评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问题报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对承办人处罚,对审监庭双倍处罚的评查方式。2007年以来,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对1672件案件进行复查,切实增强了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规范,强化了审监庭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是审判委员会抽查。审判委员会针对审监庭每月评查卷宗,对已参评归档的案件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案件质量。对抽查出现问题的卷宗,不仅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处罚,还要按照规定双倍处罚审监庭,通过严格案件评查制度,杜绝了案件“带病”归档。同时为确保案件质量,对发回、改判、再审案件实行审委会复查制。主要针对发回重审、改判、再审等案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的评查。为确保遗漏,各业务庭发回重审、改判、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登记。所有发回、改判、再审案件先由庭室、承办人自查,再由审判监督庭核查,最后由案件承办人提交审判委员会复查讨论决定,追究责任。2007年以来共有发回、改判案件件,经过复查共有件发回、改判案件被审委会确定为三类案件,并对名审判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有效地避免了定类的随意性。

2、审判质量跟踪监督。xx县法院以《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裁判文书评比办法》及《庭审考核实施办法》为标准,在案件流程中设多个监督点进行跟踪,形成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动态监控机制。

一是定期开展法律文书评比。每月由审委会委员对当月参评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评查,评查出合格法律文书、优秀法律文书或最差法律文书,对评选结果进行通报,对优秀法律文书予以展示并奖励,对最差法律文书进行处罚,杜绝裁判文书带“病”出门。

二是开展庭审评议活动。成立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庭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庭审考核工作,开展形式分为现场观摩、网上查看和对庭审过程全程录像,由审委会委员及中层领导干部定期观看。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对庭审礼仪、庭审内容、庭审效果等进行考核,看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否按照到庭,着装是否规范,语言是否简炼,庭审是否清晰等,对庭审不规范行为提出指正,规范庭审活动,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是开展查案件讲评活动。由审委会委员定期结合本院发回、改判、再审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讲评,提出整改意见。由审判监督庭总结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带着问题组织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分别学习,从而使暴露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现的错误随时得以纠正,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四是制定《案件质量责任倒查办法》,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经本院评查发现有瑕疵等十类案件列入倒查范围,实行案件责任终身制,坚持围绕案件查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对出现问题的案件追究承办人、庭长、审委会委员、执行人员、主管院长的相应责任,并成立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负责案件责任倒查工作。今年结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对历年旧存积案逐庭进行了清理,对查出的14件积案,严格督办,已全部清结,对存在拖案、压案的审判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交相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五是注重总结、利用案件监督管理成果,每月编发通报,包括案件审限情况通报、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裁判文书评查情况通报、庭审考核情况通报、案件质量倒查情况通报等六种。案件审限情况通报是案件报送立案庭后,由立案庭对案件送达、开庭审理、宣判等是否超期或超审限进行审核,对超期限或超审限的予以通报并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是审监庭每次常规评查后,根据评查情况,将各种审判质量问题向全院予以通报,供全院干警查阅补正,并引起重视。裁判文书评查情况通报和庭审考核情况通报是审判委员会根据对裁判文书的抽查情况和对庭审考核的情况,对法官裁判文书和庭审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提出需规范和整改的意见。案件质量倒查情况通报,

对出现问题的裁判文书,追究撰稿人、签发人的责任,并连带处罚;对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实行复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兑现奖惩,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实行审判管理通报制度,每月对全院收结案情况,审判人员个人办案数、调撤率、服判率、实际执行率等指标进行动态分析,审判委员会委员将裁判文书考评情况和不定期抽查庭审情况向全院干警通报,便于领导、庭室和法官了解审判工作动态,加强监督管理。

三、效能考核体系。

制定了《岗位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优化司法环境实施意见》、《禁酒令及执行办法》、《考勤制度》等制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效能考核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三个档案”。建立干警业绩考核体系,不断完善干警业绩评价办法,建立审判人员案件质量和书记员技能、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三个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做为对干警考核、晋升的依据。

二是层层签定责任书。将工作要求、目标任务、职责要求和制度要求等内容分解量化到《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层层签定责任书。庭室考核主要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司法为民、内务管理和审判业务四项,其中队伍建设、司法为民、内务管理占30%,审判业务占70%,审判庭和综合部门分别考核。实行季度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任务的责任网络体系。

三是实行末位整改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法院依据三个档案记载数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警工作业绩,真正把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立功受奖、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经济奖惩的主要依据,激励大家勇于争先。无论是案件审理、执行,还是宣传、调研工作,干警在完成基本任务后,超额完成部分都可以得到奖励。同时结合相关制度,定期考核、定期通报。

四、廉政建设管理体系。

xx县法院把廉政监督机制摆在突出位置,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维护司法廉洁,逐步健全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一是年初与干警、干警家属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家庭助廉责任书》,召开家庭助廉会议,加大落实力度,将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要求量化细化分解,层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规范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查处接受当事人邀请出入娱乐场所、接受吃请等不廉洁行为。

二是落实“一岗双责”制。召开庭室负责人会议讨论制定了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庭长工作职责,明确了院长、庭长抓工作、管队伍的双重职责,强化了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制定《审委会议事规则》强化了审委会对案件监督,明确了审委会、主管院长、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职责,理顺案件审判监督关系。

三是通过聘请执法监督员、设置监督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实现社会监督,形成了纪检部门、监督员、当事人三位一体的党风廉政监督联动机制。完善对当事人投诉审判人员的处理工作机制。对当事人的投诉要求纪检组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对投诉属实的,坚决追究责任;不属实的,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结果,并尽快还被投诉人一个清白。

四是率先在全区法院系统建立《勤廉自律保证金制度》,从勤政、廉洁、自律方面进行对干警考核,每月通过干警自己交一部分,院内配一部分,为每位干警建立保证金帐户,加强了对干警的监督。制度实行以来,共对5名干警进行了处罚,扣发保证金2150元。

xx县法院“四位一体”的审判监督机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工作体系,审判质量管理实现了“四个转变”:即从监督向制度管理的转变,从单一主体管理向复合主体管理的转变,从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的转变,从分散管理向系统管理的转变。“四位一体”的审判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进一步强化了各审判部门和办案法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呈现出审判质量不断提升的良好态势。**年1至10月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3.65%,调解率为73.1%,同比分别上升了3.5个百分点和4.2个百分点,上诉率为6.35%,发回、改判率为12.87%,同比分别下降了1.8个百分点和2.1个百分点,无超审限和超执行期限案件。

三、效能考核体系。

制定了《岗位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优化司法环境实施意见》、《禁酒令及执行办法》、《考勤制度》等制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效能考核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三个档案”。建立干警业绩考核体系,不断完善干警业绩评价办法,建立审判人员案件质量和书记员技能、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三个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做为对干警考核、晋升的依据。

二是层层签定责任书。将工作要求、目标任务、职责要求和制度要求等内容分解量化到《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层层签定责任书。庭室考核主要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司法为民、内务管理和审判业务四项,其中队伍建设、司法为民、内务管理占30%,审判业务占70%,审判庭和综合部门分别考核。实行季度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任务的责任网络体系。

三是实行末位整改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法院依据三个档案记载数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警工作业绩,真正把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立功受奖、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经济奖惩的主要依据,激励大家勇于争先。无论是案件审理、执行,还是宣传、调研工作,干警在完成基本任务后,超额完成部分都可以得到奖励。同时结合相关制度,定期考核、定期通报。

四、廉政建设管理体系。

xx县法院把廉政监督机制摆在突出位置,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维护司法廉洁,逐步健全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一是年初与干警、干警家属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家庭助廉责任书》,召开家庭助廉会议,加大落实力度,将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要求量化细化分解,层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规范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查处接受当事人邀请出入娱乐场所、接受吃请等不廉洁行为。

二是落实“一岗双责”制。召开庭室负责人会议讨论制定了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庭长工作职责,明确了院长、庭长抓工作、管队伍的双重职责,强化了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制定《审委会议事规则》强化了审委会对案件监督,明确了审委会、主管院长、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职责,理顺案件审判监督关系。

篇(5)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伴随着2015年的脚步,城市化似乎已经呈现欣欣向荣之势,可是当所有地方都是高楼大厦、车水马龙,所有地方都浓烟滚滚、黑水奔腾,这就是我们想要的的城市化吗?

正如武汉城市口号所言,武汉的确是每天都不一样,就以我所在的武汉大学为例,最近五年新建了图书馆总馆、万林艺术博物馆、校门口牌坊也换了,还建了珞XX站地下通道,我们充分享受了城市化带来的种种便利和福利,并且心安理得,可是,另一方面,我们却又“享用”着着雾霾、带有味道的自来水,图书馆平时要抢位子坐,校园里车流不息,以及没完没了的施工场地这些很奇葩、很矛盾的现象。

同样的情形在麻城市和XX县城出现。麻城市建了南站和北站两座火车站,是XX省仅次于·XX和XX的第三大交通枢纽,可是仅有的一座汽车站却破败不堪、连正规安检程序都省略了;联通郊区XX镇和市区的唯一 一座大桥却只能单行一辆车,以至于我们的车过桥排队排了一个小时。同样,在罗田县城一方面我很欣喜的看到义水外滩的新建为城市增色少,看到宽阔的绿化带和还算清澈的河水,可是另一方面,公园偏僻一点的地方却到处尿迹斑斑,方圆一里路难找到公厕;还有母校XX一中操场上修葺一新,贴满了花花绿绿的宣传画,可是后山上却堆满了垃圾。

那么在乡镇又是怎样的一番景象呢?XXX镇作为通向大别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交通要道,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兴起,沿线建了很多农家乐,跨马墩水库大坝头还建了小公园,可是一家挨着一家、毫无特色可言的农家乐到底是形象工程还是切切实实为居民谋取实惠我表示怀疑,还有就是古色古香的亭子旁边不远处却堆满了垃圾,春节期间商家摊位都摆到了正路上,这些又是否文明呢?

以上所列举的只是城市化大潮流的冰山一角,但是通过这些现象,我们可以认识到城市化在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还有很多事需要去做。

第一, 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今天的XX河就是明天的XX,今天的罗田麻城就是明天的XX。但是如果XX,XX也像XX那样交通拥堵不堪,雾霾遮天蔽日,天空浓烟滚滚,我们的城市化又有什么必要呢?我们的未来又有什么希望呢?现在回乡尚且能够见到青山绿水,蓝天白云,呼吸着清新的空气,享受着鸟语花香,可是倘若依然没有反思,继续这样发展下去,若干年后,我不知道还能不能见到这一切。就以城镇生活垃圾为例,我想我们可以借鉴武大经验,因为武大是武汉生态相对完整同时环境保护比较好的一张名片。第一,提高公共卫生意识和素质。武大师生素质整体上比较高,大家都比较自觉;可是在乡镇只要你不把垃圾倒在别家门口是没有人管你的,可是你能指望乡镇居民像武大师生那样自觉吗?文明意识和环保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第二,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武大有保洁人员,有众多垃圾箱、垃圾车和吸尘车等一系列配套设施,而在乡镇即使有垃圾箱,堆满了也常常没有人定期清理。第三,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村一级乃至乡镇一级基本上没有公共卫生管理措施,更不用说实施了。

篇(6)

1. 法国开展“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的背景

“动手做”是一种由美国科学家总结出来的教育思想和方法,旨在使学生以科学的方法学习知识,强调学习方法、思维方法、学习态度的培养。体现其思想和方法的教学活动在美国已经开展了十多年。1992年,法国学者、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乔治·夏帕克先生倡导在法国开展这项科学教育改革,1996年法国引入这个项目,命名为“LA MAIN A L? PATE”,由法国科学院付诸实施,由于法兰西科学院在法国的崇高地位,实验得到许多单位的协作支持,目前在教育部的支持下,已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实验网络。

2. 参观的情况

活动的过程 在Troyes市的一所小学,我们观摩了三年级学生的一个“动手做”教学活动,主题是“观察并讨论容器中不同温度的水的流动”。全班约20余个学生,分为4组,整个活动大致分为六个步骤:教师提出问题、学生向全班发表自己的看法(教师并不评判学生看法的对与否,只是引导学生积极发言和讨论)、小组讨论、分组实验(自主设计不同的实验方法,提供有颜色的冰块、热水、大小不同的塑料和玻璃容器等)、学生书面总结(包括设计的实验步骤和观察到的现象)、教师与学生共同讨论实验结果。时间约两个小时,在两个教室进行。学生积极参与全过程,教师对学生的引导基本以讨论的形式进行。乔治·夏帕克先生在分析这个活动时强调,“动手做”教学活动不应拘泥于教学形式,教师要重视学生的思维活动,而不是挑剔学生做错了什么;不应只提问优秀学生,要保证每个学生的积极参与,这不仅是重要的教学方法,特别的意义在于培养学生民主、合作的思想。

社区资源中心 在 Bully市,为支持“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专门建立了社区资源中心,中心工作强调社区成员的广泛参与,教育学院的教师、大学生、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家长轮流到中心担任辅导员。社区的学生、儿童可以到中心参加以科技为主的活动,该中心分为四个活动组:①机械制作组,利用Lego和其他材料设计组装各种机械;②小记者采访、摄影和报道组,他们写介绍产品的报道、摄影,向社区宣传;③制作光盘组,学生们在辅导员指导下将新产品的设计、组装、运转等过程摄制下来,并制作成光盘;④出版电子刊物等。必要的经费由社区支持。该中心坐落在老矿区,中心的活动不仅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了条件,同时,中心也成为凝聚社区成员,传播科学和文化的基地。

材料、资源与工具箱 “动手做”教学活动所用的材料、资源是多样化的,其中许多是利用生活日常用品或市场上可买到的材料,也有学校常用的教学仪器。在Areines地区的一所乡村小学,利用学校的边角地,建成小植物园,除温度计外,其它材料主要是利用废旧物品,学生还自己发酵肥料。另外,也有一些大学根据“动手做”科学教育的主题,开发了专用工具箱,供学校使用。如法国南特矿业学校开发了14个主题的专用工具箱,作为教具供学校选购。

教学组织 我们观摩的小学和幼儿园教学活动,基本采取小班(20余名学生)、分组(4~5人)的教学组织形式,幼儿园活动的内容主要围绕儿童生活选取主题,小学生活动的内容主要围绕小学科学教学大纲选取主题。在教学过程中,重要的是引导每个学生都能观察、动手实践,都能表达自己的看法,培养每个学生的自信,特别关心有困难的学生;强调要重视学习科学方法,而不是知识的多少,活动也不拘泥于一节课时间。

大学对参与这项改革的态度与做法 参观法国南特矿业学校时,校长向我们阐述了这样的观点:小学教育对大学教育有重要的影响,对学生的科学启蒙,特别是创造性和敏感度的培养,不能从大学开始,而应从小就开始。他认为真理并不取决于讲话人的身份或年龄,儿童提出的问题,有时成年人很难回答,回答这样的问题,本身也是学习,南特矿业学校参与“动手做”项目,可以启发大学生的创造性。因此,南特矿业学校每年有十分之一的学生参加“动手做”教学改革试验活动,同时还有四位教师组织这项活动。

小学校长、教师的反映 Areines市参加“动手做”教学改革实验的小学校长、教师反映,通过这种方法,学生的公民性增强,学会合作与守法;好奇心增大,科学知识面较广;学会了观察、研究、分析的科学方法;表达能力,特别是孩子用语言表达思想的能力明显提高;四年级以后的学生在观察事物时,能从多维度考虑问题。在教与学的关系上,教师过去是无所不知的大师,现在成为陪同学生发现问题的教练。

二、“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试验的组织

1. 科学家的参与

法国科学院是“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的倡导者,在动员、组织科学家和动员大学参与科学教育改革试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推动改革试验,法国科学院专门成立了“动手做”研究组,科学家们担任辅导教师、支持教师工作。但科学家明确意识到他们不能替代教师。一些科学家有固定联系的小学、幼儿园,他们经常到学校去研究问题,培训教师。同时,科学家与“动手做”网站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解答教师在实践中提出的问题。

2. 科学界和教育界相互合作

在开展“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实验时,科学界、大学与教育部门建立了协作关系,教育督学、教育顾问、教育培训中心、科学普及人员、科学家、研究员、工程师、科技大学学生、工程师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等直接参与幼儿园和小学的试验。法国许多大学和工程师学校的教师、科技人员,帮助小学教师设计“动手做”的主题、实验方案,帮助制作教学设备,动员学生利用假期、社会服务或实习的时间,参加“动手做”教学改革实验。在各方的支持和参与下,5年间已在约4000个学校推广,在教育系统和社会各界引起极大的反响。

3. 法国教育部的措施

1999年10月,法国教育部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一项目。2000年6月,法国教育部借鉴“动手做”积累的经验,制订了小学科学教育革新计划,并把该活动作为教育革新计划的创新部分,要求每个省都有学校进行科学教育实验。实验可以包含“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的内容,也可以有别的内容,实验方法、形式可以多样,但实验目的应该体现“动手做”的指导思想。为此,教育部成立国家科学教育改革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法国大区代表、省代表、科学家和“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实验的代表,委员会负责提出科学教育改革的建议和方案,国家决定后,投入经费,予以推行。法国教育部准备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建立100个资源中心,为推进科学教育改革提供条件。

4. 教师培养与培训

法国中小学教师的培养与我国略有不同,要获得中小学教师的职位,在一般大学学习三年获得学士学位后,必须在教育学院继续学习两年,中小学教师没有学历的差别。我们参观的Aube省教育学院,为推动“动手做”教学改革实验,每个系的课程都安排了关于“动手做”科学教育的教学内容,一般安排50课时,个别系安排80课时,学生实习也要安排相应的教学活动。教育学院同时承担本省参与“动手做”教学改革实验的小学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

5. 建立网站

①1998年4月,在国家教学研究所(INRP)和法国科学研究院的主持下,在教育部城市司和技术司的支持下,建立起一个促进和辅助开发“动手做”项目的网站,该网站主要为帮助教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该网站分三个部分:

一个有关“动手做”工程的“信息网络”;

一个提供“动手做”课堂活动、科技文献和教学资料的“资源中心”;

一个教师与科学家进行交流的“交流网络”。

在“动手做”网站上,还设计了一个思考和交流的园地,为学校进行“动手做”活动提供各方面的建议。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注册使用、接受信息、参加交流。

②为了促进科学家与教育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动手做”研究组从1998年建立了一个英特网上可查询的电子网络情报系统,该系统可以帮助教师,就教学进程和辅助工具进行对话和交流。该系统分三个部分:

科技咨询网

这个网络在不断扩大,有数十位科学家和工程师为教师提供支持。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内为教师提供科技知识咨询,回答教师们在备课或教学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从提出问题到获得答案一般在48小时之内。

培训教学网络

该网络由培训人员和教学人员组成,他们都是某个学科的专家,被请来帮助教师解决实验准备阶段或实验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动手做”网站

该网站由全国网和省级网组成。省级网主要介绍本省教学资源及有关教学情况,另有一个地区记事本(由全国网管理),可以交流每个省开展的“动手做”活动,各地的通讯员可以随时更新网上内容。

三、参加“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研讨会

1. 中方代表与法国科学院的科学家、法国教育部官员、小学教师、网络专家对“动手做”科学教育实验设计的问题进行讨论,并互相介绍了两国的基础教育的情况。

韦钰副部长全面介绍了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朱慕菊副司长介绍了中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情况;华东师范大学季湄教授介绍了中国幼儿教育改革的基本情况;南京师范大学郝京华副教授介绍了中国小学科学教育改革的情况。

法国科学院Lena先生介绍了法国科学教育改革情况。从1902年起,法国小学一直忽视科学教育,1995年开始“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实验时,法国只有10%的小学设科学课,1996年有344个班开始实验,1999年扩大到4000个班。由于现有教师的4/5在大学里接受的是文科教育,遇到的主要困难是小学教师对开展科学教育的担心和害怕,因此做好教师培训非常重要。他认为,法国小学现有30万个班,如果有半数以上的班,学生每两周用1个小时参加活动并有记录,就可以认为“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实验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C.B女士介绍了“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的十大原则和组织“动手做”教学活动的要求。一般若干个星期内围绕同一个主题开展活动,一个主题要用尽量少的概念,而选中的概念要有较广的应用范围,以便使学生可以通过各种广泛的试验或体验来建立概念;每个活动一般分为展示与提出问题、不断进行提高准确度的试验、总结和归纳三个阶段。关于对“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估,涉及到对学生的知识面、能力和行为的全面评估,目前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尚没有突破。

法国教育部总督学Hussenet先生介绍了法国分30个大区管理教育的体制、以及法国基础教育的学制,阐述了对"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试验的看法,他认为“动手做”教育改革试验不是单纯技术性的活动,它将会促进儿童抽象思维的发展。通过大范围的调查比较,已看到参加试验的儿童在科学知识学习、母语学习和与社会接触等方面都显示出优势。因此法国教育部决定在法国进行科学教育改革,制定了“小学科学教育革新计划”,准备从2001年开始在法国推进。该计划大量吸收了“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试验的思维和成果。

韦钰副部长认为“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试验吸引了大学教师和学生,吸引了家长,为幼儿园和小学教育注入了活动;通过科学实践,使小学生具有探索的行为和态度,能正确看待失败,学会共同讨论,有利于小学生交往和语言发展;改变了教师的教学行为;法国开展的“LA MAIN A LA PATE”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素质,充满了活力。

2. 研讨会对“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试验中科学家的作用、教师的培训和资源等三个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双方共同认为:

科学界的参与对“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的启动和持续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法国教育部长已换了几届,但由于法国科学院的介入,试验一直坚持并发展着。中国科学院要向法国同行学习,要有有权威的科学家带头,形成多样地广泛参与基础教育的改革,不一定局限于“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试验。科学家可以更多地与中小学校、教师联系,发挥自身优势帮助学校和教师,但不能代替教师。

开展“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实试验,培训教师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培训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讲座、书籍、光盘与网上交流;也可组织观摩教学活动,使教师认识并理解“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实验的十大原则;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培训使教师掌握方法,学会组织学生开展“动手做”活动。培训工作还应寻求科学界全方位的支持,如科学家撰写科普读物,设立专题网页等;培训还要有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与领导,可依托师范院校与中小学教研室开展脱产或不脱产的培训。

丰富的课程资源是开展“动手做”科学教育改革试验的必要条件。鼓励教师根据当地实际,发挥创造性,自主开发适合当地幼儿园、小学的“动手做”内容;建立可共享的资源中心,以提高效益,促进教学交流,有利于学生学会与社会接触;通过建立专题网站,可以提出问题,交流经验,寻求帮助,获得大量的信息与资源,节约大量经费。

四、中法双方对进一步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篇(7)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刑诉法修改之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来看,单纯采取诉或不诉的处理方式,并不能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二次犯罪率仍居高不下。而附条件不可给予他们一定机会反省过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有效的阻止和预防继续犯罪。同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还有利于发挥诉讼经济效益价值,改善司法资源的配置。

一、我国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的概念

新刑诉法以立法的形式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确立下来。所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的一种制度。

二、设立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附条件不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亲权的理念。

该理念的核心含义在于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时,国家有义务、有责任代位保护未成年人,其精髓在于其以“保护”优于“刑罚”的立场来处理问题少年的犯罪与偏差问题。附条件不为部分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司法救助途径,检察机关通过裁量权的应用,在审判阶段即对其作出附条件不的处理,这样就能够更好地“保护”而不是用“刑罚”来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

(二)附条件不制度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精神。

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因偏差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犯罪人因其不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通过赔偿等实际手段来实现平衡社区、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犯罪的发生必然对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无论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也不能修复已经破损的社会关系。为了预防犯罪的再次侵害,在充分保障被害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未成年人处以附条件不,能够更好的体现刑罚的最终目的,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附条件不制度也体现了未成年人分流的理念。

未成年人分流是指伴随未成年人从法院移转至替代措施而产生的、由正是司法程序到非司法程序转化的各种社区处分计划或措施的总称。我国现行法律,实体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现未成年人预防控制犯罪与教育感化的双重价值。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能够实现“以教代罚”的少年刑法功能,减少司法系统对问题少年标签化以及在未成年人矫正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建议

附条件不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进行了评价,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适用案件范围过窄。

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案件。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对于这些案件,在具备符合条件,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就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由于我国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涉及罪名极少,即使加上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实践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数量依然很少。同时我国新刑诉法在案件适用罪名上采取断章而取的方式,将其他章节的罪名排除在外,这就大大缩小了未成年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该适当扩大适用对象,把老年人犯罪、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以及正在怀孕或者哺乳的妇女等特殊群体所涉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纳入到附条件不的范畴中来。其理由主要是:从国外的立法看,附条件不的案件适用范围是不断扩大的。在美国,附条件不最早适用于未成年人,以后逐渐扩大到其他特殊人群。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针对经济、税收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诉讼中,附条件不的情形已经超出了“轻罪”的条件限制,而扩大到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案件。在日本,其范围是一切刑事案件。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又基于我国的国情,应当首先确定较小的案件适用范围,待取得丰富经验后,再扩大到较广的范围。从目前我国试点情况看,附条件不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我国的附条件不制度就应当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

(二)程序模糊、不合理。

1、决定机关单一、不合理。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看似很能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但是实际上公安机关与被害人的意见对检察院的决定是起不到任何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检察院只是形式上的“听取”意见而已,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在于检察院的。这就赋予了检察院很大的裁量权,易导致权力滥用问题的滋生。

2、具体的承办部门及人员不明确。笔者在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似乎还是没有找到该制度规定的具体承办部门及人员。我国尚未对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是否设立以及应如何设立有明确的规定。美国在未成年人检察这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美国除了专设的少年检控处外,不少地区检察院内设的反家庭暴力处也实际承担着部分未成年人检察的工作。在此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各级检察院应在审查部门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组,配备政治业务素质好的,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来承办。

3、执行程序不明。现行法只是规定作出与否决定的主体是检察院而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流程。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案件应先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组的检察官来承办,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由检察长审核,审核后交由检委会讨论,最后再作出对案件是否的决定。

(三)考察机制不合理。

1、检察院是唯一的考察机关。新刑诉法规定:“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是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主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是考察的辅助主体。美国恢复性司法权威泽尔强调,犯罪发生损害的首要责任在与犯罪人,但社区与社会亦不能置身其外,仍担当部分责任。

笔者认为,在此应当引入社区矫正制度,让社会力量进入司法程序,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考察帮教。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规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公安分局、共青团海淀区委员会、海淀区妇女联合会共同设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委员会, 负责落实具体的帮教工作。团委负责选任青年志愿者或者社区工作者对被附条件不人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工作。青年志愿者或社区工作者负责联系并督促被附条件不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社区公益劳动。妇联负责每月组织对被附条件不人的家长进行单独访谈。被附条件不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负责每月通过走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与被附条件不人谈心等多种途经,了解、核实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各方在考察期满后均向检察机关递交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形成综合考察报告,提交帮教委员会通过,并作为最终处理的依据。这样就形成了检察机关主导、多单位多方位配合的监督和考察机制。

2、考察期限的设置不具灵活性。合理的考察期限,可以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督促其改过自新。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的期限是6个月至1年。笔者认为考察期限要与法院量刑基本相当,然而该规定却采用了“一刀切”的形式,无论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都把考验期限统统规定为6个月至1年,忽略了个体的特殊性,显然是不合理的。例如,某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4个月,现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考察7个月,考察期间需遵守规章、履行义务,并承担的风险。所以一部分嫌疑人及监护人会觉得这样效率低下,还不如直接到法院接受判决直截了当呢。因此,应当根据犯罪个体的特殊性,适用与法院量刑基本相当的考察期限。

四、结语

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制度作为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突破,是对现有社会管理方式的一种创新,对于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社会的意义。以使该制度更好地为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世界。

(作者:广西大学2012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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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

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㈠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㈢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惩罚。

三、暂缓量刑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①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②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③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④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⑤

笔者认为,对暂缓量刑罪犯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应当设立专门考察管理机构(组成方式),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作为暂缓量刑罪犯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适用暂缓量刑后,由检察机关通知考察机构,并办理暂缓量刑罪犯的交接手续,考察机构应指派具体缓刑考察官,并报检察机关备案。缓刑考察官应采取"一对一"的跟踪帮教管理,并以考察机构的名义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考察情况。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机构提出的考察情况报告,及时对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转贴于

四、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76、77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㈠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一经作出就必须执行,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规定与刑罚的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由公安机关宣告。对罪犯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对罪犯执行刑罚,非经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机关决定,不应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况且在实践中,"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和宣告方式,致使多数公安机关实质上没有进行宣告,缓刑犯也未能得到"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有效凭证,处于一种茫然状态。

笔者认为,采用暂缓量刑制度,对符合现行"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分的方法处理,即将"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修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是对构成犯罪的人只定罪不判刑,是有罪不罚。由于被宣告暂缓量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已实际悔罪改过,已经达到了刑罚的目的,对其再科以刑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适用免予刑事处分,这样既可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也可以避免作出刑罚处罚而不执行的状况,以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具体的操作程序为:由考察机构对暂缓量刑罪犯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向检察机关提出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进行核实,将刑罚处罚建议权(量刑建议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裁判。①对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考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对前罪作出具体刑罚处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③对在考察期间实施与前罪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被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由检察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既可以建议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也可以建议直接作出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④对没有上述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法律规定需要判处罚金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对现行缓刑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配备专职缓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缓刑考察规章制度,规范缓刑考察处理程序,将能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参考文献①《中国新刑法学》肖扬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77页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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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法、德民事再审制度考察报告孙祥壮(5)

谈可能有错立案再审原则李季(8)

民事再审新的证据问题探讨张春娟 林英峰(10)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王淑梅(14)

关注虚拟经济领域的商事审判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奚晓明 贾纬(19)

合伙企业法解读张雪楳(24)

新时期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之完善周守忠(30)

论刑法上财物控制关系的认定黄祥青(34)

福建法院审判业绩评估体系的构建和应用(41)

任重道远——记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刘嵘(44)

庆祝《人民司法》创刊50周年书画、摄影作品大赛揭晓(46)

书讯(87)

《青少年犯罪研究》(双月刊)征订征稿启事(87)

2006年《人民司法》总目录(104)

《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人民法庭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配备(F0004)

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调研报告(47)

缓刑与和谐社会——关于山东法院适用缓刑及缓刑和解的调查报告周玉华 秦秀春(51)

法制宣传日应该把谁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山民(55)

法官助理制度:中国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张仲侠 于颖颖(56)

三审合一:对知识产权审判方式的探索陶凯元(60)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建设中的方法论戴建志(64)

试论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意义冯小光(65)

混合缓刑制度研究胡云腾 周振杰(69)

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律探析徐海燕(74)

新旧破产法之比较赵柯(77)

规则、原则和方法甘文(79)

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辨析林广海(84)

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毛煜焕 徐芸(88)

驳回的民商案件诉讼费不应低于撤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潘辉 彭大祥(90)

执行和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丁亮华(92)

中美新闻诽谤诉讼比较——我国新闻诽谤诉讼中新闻媒体败诉率居高不下原因初探罗斌(96)

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孙长山(100)

定期无息借贷人逾期付款,应否支付逾期利息?(102)

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10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具有扣押财产的权力?(103)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物的,能否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103)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龚言(1)

学习和掌握新破产法 为法律实施做好准备——写在新破产法实施准备期的希望奚晓明(4)

企业破产法解读王东敏(9)

企业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王建平(14)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月刊)(8)

《判决效力研究》出版并征订周庆华(38)

书讯(54)

《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人民法庭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配备(F0004)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李晓(19)

诉调对接之路的理论与实践——江苏法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结与思考沈明磊 王淳(22)

涉房受贿案件的数额认定潘君泽 孔祥俊 杜军燕(28)

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常见证据的认定(32)

全面提高海事司法能力 不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综述孙晓光(35)

成都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实证调查与分析曲颖 胡建萍 何良彬 谌辉(39)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裁判解释毛煜焕 王银江(44)

谈法院绩效管理姚正陆 吴春峰(48)

数字化法院管理模式的尝试——河南省桐柏县法院建立全员位次管理的调查苏家成 王立申(51)

建议制定《人民法院执行员暂行条例》王文平(52)

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的历史任务与历史机遇山民 王瑞峰(55)

建立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的构想左牧(56)

浅议管辖恒定原则赵可(60)

当前刑事裁判文书制作需要规范的两个问题周道鸾(63)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冲突与平衡刘永超(66)

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取证问题熊承俊 吴凡云 梁娟萍(69)

欢迎订阅2007年《法律适用》(71)

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的审理原则(72)

谈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之确定张元(74)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标准胡铭 徐文星(76)

股东表决权纠纷问题研究刘雁冰 吴小鹏(78)

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王达(83)

知识产权陷阱的规避和应对李玉香(87)

韩国的司法改革刘贤贞(9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疑难问题研究——以新公司法为视角范幸(92)

试论激励方法在疑难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运用沈舟平(96)

“调”是手段 “解”才是宗旨詹菊生(99)

合同只能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时解除——评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马群祯(100)

劳动报酬与贿赂的区别陆漫(102)

贴现行有重大过失 承兑行可依法抗辩肖宝英(104)

合同法实施前租赁期限约定的效力武建华(107)

人民司法——司法信箱·案例研究(108)

案例工作大有可为龚言(1)

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肖扬(4)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行政审判工作贺荣(7)

审理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10)

房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12)

北京法院行政审判发展中的方法论戴建志(16)

《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祝二军(17)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胡仕浩(20)

《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陆效龙 吴兆祥(28)

“西安杯”有奖征文启事(27)

书讯(106)

欢迎订阅2007年《人民司法》应用版(109)

《人民司法》案例版隆重创办 欢迎订阅(111)

《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人民法庭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配备(F0004)

牢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忠实履行服务大局的司法使命胡道才(3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犯罪认定问题李群星(36)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若干问题任志中 汪敏(39)

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实证研究屈国华 李胜刚 廖红辉(43)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47)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运作情况的调研报告(53)

带邪气的“跑”字山民(57)

建立“三统一”管理体制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王少南(58)

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黄海(62)

BT软件下载的刑事责任分析谭绍木 吴卫兵(66)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老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王劳 徐留成(69)

竞业禁止的相关问题江波(71)

周道鸾新作出版发行(74)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完善郭薇(75)

论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陈安桂 廖炜冕(77)

论股东账薄查阅权的司法保护王飞(79)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褚(82)

也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欧阳玉琼(85)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冯晓青(89)

谈中国企业商标海外反抢注张旭娟 师湘瑜(92)

行政诉讼中的异地交叉管辖制度殷勇(94)

民事执行“清场”中对不能解除租赁权的认定冯炅(96)

论强制执行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分原则戴俊勇(97)

从三个《公报》案例谈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马群祯(102)

被告人徐卫东盗窃抗诉案——对有期徒刑和拘役实行数罪并罚之我见费晔(104)

刑事案件审结后,对于被害人以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107)

如何区分合伙、雇佣与委托?(107)

邮寄送达的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107)

旅行社被吊销、注销经营资格后,法院能否执行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108)

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如何进行?(108)

接力有来人龚言(1)

强化诉讼调解 力争案结事了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纪敏(4)

和谐社会视野下是事纠纷调解工作新格局的构建(8)

对新时期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理性思考于世平(12)

《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任雪峰(17)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刘涛(20)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刘涛(22)

解析困扰人民法庭推进规则之治的冲突关系(2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林晓燕(28)

论我国失票诉讼制度及其适用华军 花秀骏(31)

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王天红(34)

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蔡小雪(38)

洪城大地漾春风——访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柳福华 刘嵘(42)

民事司法改革与理想的诉讼效率凌永兴(45)

案件审理成本研究模式及实证调查(48)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游伟(54)

介绍贿赂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陈增宝(57)

颠覆传统赃物犯罪基础上的重藕——对修改后洗钱犯罪的正确解读及其评价谢望原 冉巨火(60)

认定单位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处理倪德锋 段勇(65)

论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准共有股权之分割李俊(68)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证据认定林幼吟 彭新强 张筱锴(72)

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吕国强 吴登楼(78)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张能宝(82)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完善郭薇(85)

刍议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郝磊(87)

一个古老的话题:法大还是权大?山民(64)

完善罚金刑执行的思考肖宏(89)

浅议行政罚款强制执行杨逸强(91)

正确处理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郑元 黄永进(95)

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俞朝凤(96)

美国国家赔偿制度之印象汤鸿沛(99)

行政紧急强制实施中的司法令状王天星(102)

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评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马群祯(105)

涉及“凶宅”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探讨吴进福(107)

本案是否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109)

甲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重婚罪?(109)

胎儿能否要求赔偿抚养费?(109)

利害关系人对土地权属登记的期限如何计算?(110)

债务人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但债权人接受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能否恢复执行?(110)

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不动摇龚言(1)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几个问题熊选国(4)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探讨(一)苏敏华(8)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探讨(二)茅仲华(12)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四个意识(16)

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司法判断(19)

行政裁判文书的功能李广宇(24)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官识别宫淑艳 刘书星(28)

上海法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杨煜 符望 徐俊(31)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改革工作李琦(34)

基层法院改革方向初探——以部分全国先进基层法院的几项指标为视角廖群 李智辉(37)

刑事审判改革的基本立场:简者更简,繁者更繁冀祥德(40)

既判力视野下的再审标准董伟威 陈浩(44)

谈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改革于静(48)

另一种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特性问题研究叶孝勤 陈亚尔(49)

民事抗诉程序的价值定位及改革对策王燕(5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干问题探微董国庆 易斌(56)

启事(59)

《人民司法》编辑工作座谈会召开柳福华 刘薇(摄影)(83)

航空货运单的法律特征李元宏(100)

折扣机票之实际承运人在航班合理延误时义务范围的确定蔡东辉(103)

雷击导致游泳者死亡,海滨浴场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茆荣华 王佳(107)

为何公检法也向区委书记行贿?罗书平(60)

从读者的角度思考柳福华(F000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洗钱罪之刑事立法王琼(61)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若干思考夏凌 彭曦宏(64)

电信企业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的义务贾玉平 吕中行 武瑞玲(67)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商业判断规则的衡平惠丛冰(70)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处理原则的司法适用周莳文(73)

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对股权确认的意义——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王东敏(76)

我国内地区际民商事送达制度的司法探索冯霞(79)

裁判文书:就应当让地球人都知道罗书平(84)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问题及其解决仲崇玉(87)

从人民法院的必要调查权谈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效力张华(89)

谈民事执行通知书杨春华(92)

刑事案件庭审中的讯问、质证策略任景波(94)

书讯(96)

对涉诉上访的调查与思考马一平(97)

论遗忘物的认定——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杨卓(98)

对有期徒刑刑期的起算日如何表述?(110)

行政机关拒绝对本机关退休干部去世发放家属抚恤金行为是否可诉?(110)

篇(11)

一、两县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做法与经验

1.领导高度重视。考察中,他们谈得最多的是县领导亲自抓城市管理,带动了各单位的高度重视,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空前好转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领导作用。婺源县实现网格化城市管理,每个县级领导挂片包干,一包到底;小区物业费收缴存在困难,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亲自调度等。

2.专项整治有力。在参观的过程中,考察组沿途主要道路无流动摊贩、沿街店面无占道现象、没有发现乱贴和乱涂,在主要街道没有发现一条乱挂的跨街横幅。这些都深刻体现了城市管理部门的执行力和管控能力。此次我们感触最深的是其中三项整治的力度,一是户外广告的整治。二是工程车辆抛洒的整治。三是城市“牛皮癣”的治理,给专业清理公司承包治理,既节约成本,又效果明显。这些做法体现了强有力的管控能力,给我们很大启发。

3.营造与管理投入多。两县在城市公共环境营造和管理方面舍得投入,使我们考察组感触很深。据了解,玉山县在去年绿化、亮化、环卫保洁、道路平整等城市管理方面投入了  元。婺源县在去年绿化、亮化、环卫保洁、道路平整等城市管理方面投入了  元。正是其巨大的人、财、物的投入,使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4.部门配置高规格。两县在城市管理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单位都是高规格配置,如设立了正科级的综合执法局、环卫处、市政局、园林局等,还设立渣土中队、路灯所等。

5.督查质量到位。由县委县政府督查组、纪委督查组、创建办督查组、组织部督查组四个督查组针对各个不同侧重面进行督查,就某一个问题,实行一事一议,专题调度。

二、几点建议

通过此次学习考察,我们深刻认识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思路完全符合现代城市发展的理念,市委、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为我们城市管理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照两县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建议下步要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规划方面的建议。玉山县、婺源县在规划上注重标准、注重品位,注重特色(如玉山教育、婺源徽派建筑),城市框架大;新建道路绿化到位,建筑距离退让大,为以后城市发展预留空间。

建议:一是进一步拉大城市框架,要把城市外环路的建设早日提上议事日程。二是在规划中要注重城市的发展标准和品位。三是在城市规划中要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预留空间。四是在土地出让前要坚持先完善基础设施,再出让。

2.关于注重大项目带动的建议。两县非常注重城市综合体等大项目带动,如玉山通过教育园区带动周边发展,注重大项目周边功能布局,凸显城市特色。

建议:要注重大项目的布局,以大项目带动片区发展的思路,将文化馆、图书馆、少年宫等统筹考虑,整体布局,以点带面,提升城市品位。

3.关于绿化方面的建议。两县绿地休闲公园多、城市绿化率高,行道树套种合理,特别是婺源,为市民提供了充足的休憩空间。  

建议:在规划上要预留、布局绿化空间,进一步加大城区绿化力度,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加强建流动绿地建设,积极开展全城造绿活动;市园林所出台精细养护方案,加强园林绿化的养护,实行精细化管理,如加强苗木土质、肥力管理,切实管护好树木。

4. 关于广告清理的建议。两县所有主干道无灯箱广告,市容市貌清新,其他道路的广告管理规范。

建议:进一步规范广告管理,做好广告清理的加减法,市城市管理局尽快拿出意见,明确从那条路开始,启动主干道广告的清理工作;充分结合人防宣传等,做好广场屏幕的广告经营,在重要道路、节点设置高品位广告,提升城市形象。

5. 关于整治牛皮癣的建议。两县看不到牛皮癣广告,治理成绩突出,均从浙江请专业公司管理(第一年40万,以后每年20万承包给专业公司);执法力度大,玉山坚持严管勤罚,通过集中整治加日常管理办法,婺源对贴牛皮癣广告人员抓到后通知公安先进行24小时拘留,要求家人清理后再罚2万元。

建议:学习玉山、婺源方法,实行社会化管理,请专业清理公司来管理;加强和法院沟通获取支持,建立城管、公安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重拳出击,常抓不懈。

6.关于渣土运输的建议。两县渣土运输均采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扬尘少。

建议:严格按照渣土运输百日整治办法,规范、标准化管理,在施工场地内,由建设局负责对全市项目建设现场出入口做标准场地(含清洗池、水泥路段、喷洗轮胎),一周内分别在开发项目、公建项目各选2个做示范;施工场地外,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规范操作、加强管理。

7.关于卫生保洁工作的建议。两县卫生好,清扫力度大,保洁人员作业每天不少于10小时;垃圾处理费收取科学合理,单位办公区域采取单位代扣方式,有物业的小区采取和物业签订合同;两县洒水车每天洒水都不少于3次,夏天重要路段4次以上;婺源县07年成立了8人的河道保洁组,确保河流干净整洁。

建议:对路、小区实行划分区片,由市领导对每个片区挂点负责,采取网格化管理;市环卫处要加大清扫力度,主干道每天不少于3次洒水,其他道路不少于2次洒水。

8.关于市政建设工作的建议。市政工程管理科学;市政基础设施质量、品位高,如路灯的造型、材质等;投入大,每年市政养护经费财政预算高达270万。

建议:对于市政工程需要开挖的,要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并及时告知相关单位;要采取精细化管理,如路灯的开启、更换,品种的选择等。

9.关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两县封闭式管理小区多,如婺源县有40个,并且采取县领导挂点;物业管理费收取上升到领导层面、法院层面,对经常不缴物业费且有单位的,先告知业主单位,有相应单位领导出面,仍然不缴的,通过法院追讨。

建议:由房管局尽快拿出我市一年整体提升计划(意见),对当前6个试点小区进行具体细化,形成我市物业管理“领导挂点、单位出面、法院追讨”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

10.关于停车秩序问题的建议。硬件条件好,如婺源县四车道道路有11条,停车位5000多个,社会停车场2个;城管、交警密切配合、高度合作,停车秩序管理到位,基本上看不到乱停乱放现象,尤其是玉山菜市场的汽车停放、人行道非机动车的停放秩序井然,婺源步行街专门驻扎步行街城管中队,整个街面无任何车辆停放。

建议:建立城管、交警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宣传,加大乱停乱放打击力度,研究制定完善停车收费方案。

11.关于亮化工作的建议。城市亮化主次突出、层次鲜明,色调选取科学(以白黄蓝为主,凸显徽商的儒雅、恬静)。

建议:对亮化重新规划,色彩重新定位;根据三座桥不同特点进行特色亮化;在铁路、高速、国道等城区出入口布置能彰显贵溪特色、文化内涵的亮化航道标志。实行全面亮化,宣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

12.关于店面招牌问题的建议。玉山、婺源都对店招进行了统一规划和要求,店面简洁大方,城市街面清新。

建议:加强主要商业街店面招牌的规划、管理,适时选择一条或几条街进行规范,重点打造示范,逐步推开,提升品位。

13.关于市场服务中心工作的建议。玉山菜市场蔬菜食品摊点布局规范合理,干净整洁犹如果蔬食品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