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融资制度;产权变革;制度创新
对处于战略机遇期和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自由化或者市场化取向的融资制度改革是必须的,这已成为一种共识。近年来相关实践也在进行:以国有银行改革为重心的融资制度变革向产权变革、利益分配等深层次纵深领域拓展,融资制度变迁的模式由政府主导向越来越尊重市场理性选择转变,融资制度变革的速度也前所未有地加快。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深层次问题阻碍了融资制度变革并导致变革的持久性。
一、宪法等基础性法规决定了融资制度中产权变革的有限性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宪法属于制度环境中至关重要的基本制度规定。宪法为制度安排规定了选择空间并影响着制度变迁的进程和方式。有效的所有权制度是有效组织成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国家并非以一个自愿性契约为基础,而是一种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关系。
中国宪法决定了国有金融机构产权改革只能进行边际性调整,这种边际性调整决定了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的有限性,国有金融机构产权不清的固有的缺陷依然存在:政府作为国有银行的所有者将政府的目标继续施加给国有金融机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国有金融存在利用国家不能运用退出权进行惩罚的弱点和信息不对称,从事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多层级的委托关系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依然存在,等等。
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比如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未来的上市等,均存在困境。如果产权(股权)流动,则可能会使国家的国有产权转移,国有基础丧失;如果股权不能流动,则股份制的市场约束力就不能发挥作用。产权的流动性差,政府难以用“退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为了保持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性质,国家必须始终拥有剩余索取权。这样,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与要求企业产权的可交易性之间就发生冲突。当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时,便很难确立有限责任原则。产权的流动性较弱,市场的约束也就难以真正建立。
因此,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有效产权的建立,受到既定的宪法和现有意识形态的制约。而宪法和意识形态的缓慢变化的特点决定了这一矛盾的长期存在,决定了融资制度改革的长期性。
二、非正式规则的缓慢变化决定了融资制度的实施机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真正建立
在融资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仅仅改变其相关的正式规则还不能实现成功的变迁。融资制度的变迁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推进方式,虽然正式规则变迁很快,但非正式规则(思想意识、习惯等)的改变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如果没有非正式规则的改变,经济制度变迁的实施将十分不稳定。非正式规则支持正式规则,并能有效帮助正式规则被人接受。
那些在国外有效的正式规则,并不总是能在中国找到合适的土壤。更进一步的理解是,融资制度变迁的过程,并不仅仅指引进西方的经济社会制度的过程,而是这些正式规则如何与本国的无形规则相兼容、相结合的过程。在有些国家.尽管原来的有形规则已经被摧毁,新的有形规则已经被引人,但由于与本国的无形规则不兼容,导致现代化过程的失败。与有形制度相比,无形制度只是形式不同.它并不比前者更低级。在制度变迁时,有形制度有可能在不同社会之间移植,无形制度更难以被外来的制度所替代,或替代所费时间较长。有形制度变迁多为突变的、断裂的和强制性的.而无形制度的变迁多为渐进的、连续的和非强制的。在变迁中两种制度的互动是必然的.因为只有有形制度和无形制度都能有效发挥作用,并且相互匹配,整个制度结构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当有形制度发生变迁时.无形制度往往不变,从而阻碍制度变迁的推进,以至削弱制度变迁的结果。但另一方面,无形制度又会减少有形制度带来的冲击,并修正有形制度变迁带来的非均衡状态的冲击。
所以,国家可以在一夜之间改变融资制度的正式规则(如颁布新的决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者上市等),但是我们却无法在短期内改变非正式规则。这说明,目前缺少本土性创新的移植性的融资制度安排与非正规融资制度之间的磨合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融资制度变革的纵深推进导致相关利益主体更加激烈的冲突从而延缓了融资制度变迁的进程
中国融资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改革资源配置效率低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有效配置资源的竞争性融资制度。由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是制度创新和制度重新安排的过程,而原有的计划体制又控制着主要的资源,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改革旧制度。而由于旧制度安排维护和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维护旧制度的利益集团必然会因改革旧制度而丧失一部分或全部利益,因改革受益的利益集团与因改革而受损的利益集团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冲突。此时,作为推动改革的政府面临着一系列约束条件:既要通过制度创新使融资制度效率提高,又不致使维护旧制度的利益集团反对改革,产生改革的强大阻力。同时,如果把作为国家人集团的政府也视为一个经济人的话,它既要在改革中受益,又担负着稳定经济和安定社会的责任。国家人集团的目标函数是双重的。在这种情况下,融资制度的安排必然内生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矛盾中。
制度创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的创新不会直接影响其他人的利益,这种制度创新可称为增量制度的创新。这种创新会有助于扩大国家的税收来源,因而这种类型的制度创新阻力较小。另一类是对现有制度存量的改革。如果现有制度是一个以维护和扩大占有租金为主的制度安排,那么,任何对现存制度安排的改革.都会对该制度下的受益集团造成冲击,因为这会减少他们现有的利益,所以引起他们各种形式的抵制。由于第一类制度的创新是在现有制度安排存量的状况下进行的,这就导致其制度创新的空间并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既然第一类制度创新的目的在于获得制度创新的利益.这就与维护旧制度的受益者不一致。当这种制度创新走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与现存制度发生摩擦、矛盾直到对抗。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041-05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06年底,以金融机构多元化和农村金融市场对内开放为核心的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正式启动。截至2007年6月末,全国6个首批试点省(区)共有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从目前可获得资料来看,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对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但由于可供考察的期限较短,我们尚无法判断这种影响在今后能够持续的强度和广度。事实上,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这些新机构如何才能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生存并发展下去。我们在2007年7月对安徽某地区县域金融状况的调查中发现,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机构的发展前景并不被看好,被调查的178家县域金融机构中只有32家对其表示了谨慎乐观。这次调查还发现,县域金融机构对当前农村金融关注最多的三个问题依次为:基层银行缺乏信贷自、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力度弱化、政府部门的政策配套措施不到位以及农民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对农村资金外流、民间金融兴起以及农村金融风险等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这不由得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现有农村金融问题能否通过扩大基层银行的信贷自得到解决,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应该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由此,我们引入了关系型融资。上世纪80年代,Fama(1985)和James(1987)等人对银行贷款特点和价值的研究引起了众多学者对关系型融资问题的关注。如今,关系型融资已成为当代经济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出资人在与借款人长期交往过程中可以了解到许多内部信息,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不仅构成了出资人的比较优势,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价值,因此,发展关系型融资的意义十分显著。迄今为止,人们对关系型融资的研究大多围绕着中小企业而展开,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农村领域的融资活动与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将关系型融资引入农村金融领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关系型融资的理论考察
(一)内涵界定
关于关系型融资,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如,青木昌彦和瑟达尔・丁克(1997)认为,“关系型融资是这样一种融资形式,出资者在一系列事先未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将来不断获得租金而增加融资。”Peterson和Raian(1994)从企业出发,把关系型融资定义为能使企业获得更低融资成本和更多资金的紧密的融资关系,此关系以存在信息生产的规模经济且信息是耐用和不能轻易转移为前提。而Boot(2000)则从金融中介出发,将关系型融资定义为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服务,是为了获取特定客户的专有信息,并通过长期客户关系或范围经济获得收益。
尽管在概念上仍然存在分歧,但对关系型融资内涵的研究已取得了不少共识:(1)关系型融资并不仅限于银行贷款领域。这有两层含义:其一-,除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中介也会从事关系型融资,如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其二,就商业银行而言,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不仅体现相互间的资金借贷上,还体现在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中,如银行为客户提供支付、等金融服务;其三,除业务以外,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还会延伸到其他领域,如互相持有股权、互派董事等。(2)交往持续时间的长短是衡量融资关系深厚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维持关系通常意味着融资双方为了获得将来的利益而愿意作出暂时的牺牲,如一家银行可以通过提供低于成本的期初利率来吸引借款人,而希望能在以后对其收取较高的利率来补偿先前的损失。相反,一家企业可能开始情愿接受较高利率的贷款,期望能够与银行建立一种长期关系为将来换取较低的利率。(3)专有信息的生产与使用贯穿于关系型融资的全过程。这里所说的专有信息是指可利用的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处于保密状态,可通过与借款人的多重交互进行收集。获取专有信息是融资双方建立长期关系的直接动因,而专有信息的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关系型融资效应的发挥。
(二)效应分析
对于关系型融资效应的分析一直是关系型融资理论的核心。现有的研究表明,发展关系型融资能显著解决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归因于前面提到的专有信息的生产和使用。青木昌彦和瑟达尔・丁克(1997)认为,正是出资人的信息优势使其拥有获取租金的机会,这些租金不仅包括信息租金,还包括出资人通过成本分担、声誉、特殊关系、金融约束和政策设定的相机治理等获得的其他租金。何韧(2005)指出,除了上述租金外,关系型融资还能给银行带来其他效应,如提升合约的灵活性、拓展业务范围和提高市场份额。同样,关系型融资也能给借款人创造价值,如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
除了关注关系型融资的积极效应,一些学者对其可能引发的问题也进行了研究。对出资人而言,最主要的问题是存在预算软约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当借款人陷入财务困境时,为了能收回前期的贷款,出资人可能会被迫答应借款人的再融资要求。Boot(2000)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对银行贷款设定最高等级的优先偿还权,以便于银行在借款人陷入财务危机时对其进行干预。而关系型融资给借款人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锁定效应(hold-up),即“敲竹杠”。通过建立和维持长期关系,出资人在借款人专有信息方面取得了垄断地位,借款人很容易被锁定在原有关系上,这可能使其在事后面临一个更高的贷款利率要求(Padilla和Pagano,1997),即出资人的“敲竹杠”行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保持多个融资关系,通过出资人之间的竞争来降低单一出资人的信息垄断。当然这样做也是有成本的,不仅会加大借款人的交易费用(何韧,2005),还会恶化信用的可利用性(Ongena和Smith,2000)。
(三)组织基础
尽管不同形式的金融中介都可能存在关系型融资,但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更适合关系型融资的建立和维持?Stein(2002)证明不容易传递的软信息更需要分权化的组织形式,而获取软信息正是关系型融资的基本动因,由此得出结论,分权化的组织形式更适合关系型融资。张捷(2002)构建的银行组织结构
差异与贷款决策权的最优配置模型对关系型融资的组织基础也作出了很好的解释。在科层组织中,关系型融资的决策成本包括调查借款人信用状况所需的信息成本和监督决策人产生的成本。信息成本随着调查人与借款人距离(即授权分散度)的拉近而下降,而成本则相反,随着授权的分散而上升。这样,银行的组织结构问题就成为如何在获得既定信息条件下使信息成本和成本的总和降到最低。从理论上讲,组织层级较多的大银行可以依靠众多的、贴近借款人的分支机构收集信息,因此大银行和小银行面临着相同的信息成本线。但由于层级较多,复杂,大银行则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这使得大银行难以将决策权配置到与小银行相同的低层级上去,因而可以证明,小银行比大银行更适合关系型融资。
(四)外部环境
影响关系型融资的外部因素有很多,如中小企业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金融政策、银行业竞争状况、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等等。青木昌彦等(1997)通过对日本主办银行制度的分析得出结论,政府实施金融约束政策更有利于关系型融资的发展。通过对利率水平和机构准入的控制,约束性的金融政策可以为银行创造“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这使得银行会更加注意与企业保持长期关系,减少敲竹杠行为。反过来,金融管制的放松则可能会弱化关系型融资。实际上,金融政策对关系型融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例如,关系型融资大多依赖于只可意会的软信息,很难向第三方明示,如果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业务干预程度较深、监管标准要求较高,很可能会阻碍关系型融资的发展。
同样,银行业的竞争态势对关系型融资的影响也是双向和复杂的。当银行间竞争加剧时,一方面,银行从关系型融资中获得的利润下降,可能会导致银行减少对关系的专用性投资(Petersen和Rajan,1995);另一方面,由于竞争加剧更加显现了关系型融资的价值,这反而可能促使银行进行更多的关系型融资(Boot和Thakor,2000)。当然,这些看似矛盾的观点正说明了适度竞争对于关系型融资的重要性。然而,如何判定竞争是否适度?现有的文献对此还缺乏进一步的解释。
三、农村金融运行特征的简要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的相对性
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突出的行业,而农村经济运行的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严重。相对于城市,农村社会的经济主体数量多、规模小、地域分散且运作不规范,这使得银行既难以在贷前通过周密调查以甄别借款人的风险程度,也难以在贷后通过严格监督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再加上农村物品可抵押条件的天然不足,在这种状况下,银行的理性选择就是减少供给。因此,供不应求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典型状态。
近年来的研究也关注到,尽管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民的信誉并不比其他社会群体差,无论是尤努斯创办格莱珉银行的成功经验,还是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都证实了这一点。蒋永穆等(2006)运用农户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即农户借贷一般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靠亲情、道德、网络、文化和村庄信任来维系,对此进行了解释。除了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特征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现象。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及生产特点,农村社会的封闭性特征较为明显,各种各样的社群,如家庭、氏族、邻里、村落构成了农民的“社会圈子”。在这些熟悉的社会圈子中,大家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系,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圈子内的私人信息都是对称的。最核心的圈子当然是家庭,从家庭到氏族或邻里、到村落、再到乡镇……,随着圈子的扩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松散,信息在收集和传递过程中发生漏损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就随之产生。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相对概念,一方面表现为常规金融运作中所需的“硬信息”极度匮乏;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大量的、被封闭在一个个相对狭小圈子内的“软信息”因缺乏传递而被浪费。
(二)金融结构的二元性
农村信贷的提供者有两类,一类是正式的金融机构,主要有政府银行、商业银行等;另一类是非正式放贷人,可能是土地主、商人、店主等,也可能是农民自己。如前所述,由于农村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可抵押品缺乏等问题,正式金融安排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在正式金融的体系内,不同机构对待农村金融的态度也是截然不同的,出于规模效应的考虑,大型金融机构往往只把农村金融市场作为其吸收存款、筹措资金的场地,很少涉足农村贷款。
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如周立,2005),非正式金融安排在解决农村信息不对称、可抵押品缺乏等问题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因此,非正式金融安排在农村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现实也证明,即使在那些政府努力向农村扩大信贷的国家,非正式信贷市场仍然十分繁荣。比如,1951年后印度政府努力通过官方渠道扩展了农村信贷,但村庄放贷者并没有因此消失,仍然占据了24.3%的债务。泰国也是如此,政府在1966专门成立了农业银行和农业合作社,中央银行甚至以发放备忘录的形式要求每家商业银行至少将其贷款总量的5%贷向农业部门,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非正式放贷仍占据了半壁江山。当然,非正式金融安排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不能提供长期贷款,且存在金额较小、利率较高、可获得性不强的弱点。
现有的文献论证了农村金融二元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对两类金融安排的地位认识上还存在分歧。如周立(2005)认为,在农村的放贷应以非正式部门为主。世界银行(1989)提出,应使非正式放贷有条件纳入正式金融机构之内,具体措施包括促进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的联系;在法律环境改善条件下,规范非正式金融业务,使其与正式金融机构相互协调,互相弥补业务与能力的缺陷,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等。我们认为,由于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还存在着法律、监管及自身能力等多方面的障碍,很难在短期内成为农村放贷的主体,因此,世界银行的观点更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
(三)跨期平滑的困难性
为经济主体提供跨期平滑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功能之一。由于农村金融市场欠发达,可以利用的金融工具品种较少,因此农村经济主体的跨期平滑更多是通过存贷款来完成。传统的农业融资理论认为,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的是资金不足问题。然而现实却表明,穷人同样有储蓄能力。以享誉盛名的格莱珉银行为例,其所有贷款均由自身资源支持,来自贷款者与非贷款者的储蓄已达其待偿贷款的97%。同样,我国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农村资金外流也表明,农民的储蓄意愿与储蓄能
力一直较强。
然而,由于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等特点,农民的收入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这要求农民不仅要能够实现季节性收入和连续性支出之间的跨期平滑,更为关键的,还要求其在面临婚丧嫁娶、生病上学等突发性的大额而刚性的需求时,能够获得必要的融资。一直以来,中国农民的借贷需求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非生产性借贷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在这种状况下,没有融资渠道,不仅意味着农民的再生产链条可能中断,甚至连基本生活都会因缺平滑手段而成为问题。
问题并不仅止于此,农民的跨期平滑要求还反映在对融资成本跨期分担的需求上。由于农村金融面临的风险大、交易费用高,放贷人一般都会要求较高的利率水平。对于一位普通的农民而言,即便不考虑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面对高昂的融资成本,融资活动显然也是难以为继的,融资渠道的解决充其量只能够缓解暂时的资金矛盾,很难为其再生产提供持续帮助。据温铁军(1999)的调查,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其中高利贷发生频率是85%,从用途来看,高达89%的借贷用于生活、应急及其他非农业生产支出,仅有11%的借贷用于农业生产。这表明,民间借贷对农业再生产的意义并不显著。跨期成本分担的提供显然难以依靠非正式放贷人,其原因不仅在于非正式放贷人具有天然的逐利性,还在于,与正规金融安排相比,非正式放贷往往以自然人形式存在,而自然人生命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制度安排的短期性。
四、构建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构建了一个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见下图,箭头表示资金的流向),基本逻辑如下:
1.发展关系型融资显然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可抵押品不足、跨期平滑手段缺乏等问题,进而提高农村信贷的可利用性,增加农村社会总福利。
2.建立和维持关系型融资的核心是对专有信息的占有和使用。要求金融机构与所有农户直接建立一对一的关系,这显然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通过市场细分,金融机构可与少数的优质农户直接建立较密切的融资关系,而无法进一步覆盖大量的普通农户。
3.鉴于农村地区信息结构的圈层性特点和非正式金融在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具有的优势,可考虑在金融机构与普通农户之间设置一个中间环节――非正式放贷人。具体的设计是:首先把分散的农户按其所处的信息圈进行分类,在每一个信息圈内确定一名或多名的非正式放贷人,这些放贷人可以是该圈中原来就存在的非正式放贷人,也可以是某个核心人物。进而,让这些非正式放贷人充当金融机构与普通农户之间的贷款桥梁,他们首先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再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将贷款转贷给普通农户。需要明确的是,非正式放贷人不应该有吸收存款的功能。这样,就构建了一个农村资金的体内循环,即:农户――金融机构――非正式放贷人――农户。
4.基于成本和信息成本总和最小化原则,农村地区宜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适当增加中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引入竞争机制,有助于规避关系型融资中容易出现的“敲竹杠”问题。这一安排同样适用于非正式放贷人。鼓励中小型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相对密切联系,如相互持股、人员互派、业务等,打通将外部资金引入农村的渠道。
5.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和促进关系型融资的发展,具体包括:明确非正式放贷人的合法地位;通过市场准入政策的实施,形成和保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合理竞争格局;采取适当的利率管制,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出“特许权价值”,引导其行为的长期化。
五、结束语
信息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性产业。在国民经济现代化进程中,信息服务业至少发挥着六个方面的重要作用:1、带动制造业结构调整和升级;2、缓解服务业成本病;3、促进知识流动,支撑技术和业务创新;4、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更多就业机会;5、满足不同个体和组织多元化的信息需求;6、吸引外包业务,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因此,进一步支持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既是紧密围绕国家战略需求,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又是准确把握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取得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但在政策激励下,每年以30%的速度蓬勃发展,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服务范围不断拓宽,传输手段,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目前,信息服务业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发展不平衡。信息服务业的地域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2005年,我国东部地区互联网普及水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97倍,西部地区则为全国水平的32%。二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互联网用户中,只有0.3%的用户是农民,城市互联网普及率为农村普及率的740倍。为了更好的推动西部经济,实现区域统筹发展,应采取适当措施扭转目前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信息服务业过于薄弱的现状,避免西部和农村地区陷入“数字鸿沟”。
2、信息内容服务缺乏产业化运作。由于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原因,隶属于不同行政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采取较封闭的生产方式,部门间信息互不流通,缺乏社会化分工协作,力量分散,难以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化服务能力。据统计,目前社会上70%的信息资源在单位或系统内部运转,只有30%进入市场提供服务,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
3、社会资金向信息服务业流通渠道不畅。论文大全,政策壁垒。相当多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属于中小创新型企业,存在旺盛的资金需求,但目前,我国丰富的社会资金并不易向信息服务业流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息服务业获得银行贷款相对困难。信息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相对较少,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由于受到资信等级、财务风险、信息披露等限制,中小企业往往很难得到担保或抵押,造成从银行申请贷款比较困难。二是国内风险投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信息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三是非正式融资渠道受限。在企业成长的早期,融资来源主要是依靠非正式融资,即民间借贷和股权投资。非正式融资因其独具的中小企业亲和力、信息成本和规模经济优势,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在我国,投融资政策主要着眼于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采取排斥的态度,导致其功能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论文大全,政策壁垒。
4、政策性壁垒阻碍新兴业务发展。论文大全,政策壁垒。信息服务业发展速度快、技术与业务创新多的特点,要求深刻认识产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相关政策设计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目前针对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技术、新业务和新问题存在政策缺位。例如,对于IPTV、手机电视、VOIP等新兴业务,缺乏统一或者明确的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这些新兴技术和业务的发展;对于互联网服务业,则先后有十余个部门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章,造成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难,加重了企业负担;对于因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到其它领域而引发的一些新问题,例如虚拟财产、个人隐私、电子支付、数字化信息内容的评估定价等,还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和法律规范。
二、进一步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信息服务的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普遍服务机制。
推进农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首先要强化农村电信基础设施投资,确保农村的各级政府机关、农业科技推广站、储蓄所、邮电局等公共服务机构实现上网,逐步实现网络在农村地区的社区普及接入。由于我国正处于电信产业管理体制的转型时期,普遍接入义务的实行还有一定困难,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建立普遍服务基金。
研究表明,决定信息服务业企业选择落户区域的因素,最为关键的是业务的前后向联系和人才资源。因此,对西部地区,要加大通信网络建设的投入,缓解带宽瓶颈。要加强对上述地区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的资助。协助上述地区建设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示范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如测试认证平台、共性技术与应用开发平台、新技术推广应用平台等,提高企业开展业务的前后向联系能力。2、完善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机制,使信息服务业企业享受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产业水平,我国现有政策对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部分信息服务业企业也属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但是,由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是为信息服务业量身定做,仍有相当多的信息服务业企业不能享受优惠,这些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服务而不是软件开发的信息服务企业,以及不具备一定自主知识产权要求的信息服务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知识流动,支撑技术和业务创新,满足社会信息需求等方面,同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支持体系,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颁布了《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6]147号文,提出了将技术先进型的服务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范围。论文大全,政策壁垒。该政策更全面更合理的覆盖了信息服务业的产业链,成效显著,建议将其扩展至全国范围。
软件与信息服务紧密相关,软件是从事信息服务的关键工具,信息服务是软件的核心价值。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软件的成熟,软件即服务(SaaS,(Software-as-a-Service)成为世界软件产业发展大趋势。建议将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发[2000]18号文)扩展至信息服务业领域。
3、完善信息服务业的市场机制,破除政策性壁垒。
对于信息传输服务业,完善市场机制的主要任务是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市场。加快推进三网融合,鼓励VoIP、IPTV、手机电视等融合性业务与市场的发展,推动三网融合的试点建设。论文大全,政策壁垒。论文大全,政策壁垒。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要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和基础运营企业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改善互联互通,维护公平环境。对于信息内容产业,要鼓励政府对社会开放信息资源,依靠政府市场需求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理、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等行为。建立更合理的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整合资质评定条件,减少种类数量,设置资质评定特殊条件,允许提前跨越晋级。
4、拓展投融资渠道,化解信息服务企业的融资缺口。为满足信息服务企业的资金需求,需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服务业资本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进一步完善信息服务的无形资产评估机制,鼓励银行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企业发放贷款;加快面向信息服务业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建设;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规范非正式金融体系。
同时,还应逐步健全信用担保和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服务业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服务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参考文献:
[1]汪会玲,论信息服务中的信息资源整合平台建设[J].图书情报工作,2006,(1):112-114.
[2]郭作玉,关于农村市场信息服务的思考[J].电子政务,2009,(4):11-19.
对处于战略机遇期和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自由化或者市场化取向的融资制度改革是必须的,这已成为一种共识。近年来相关实践也在进行:以国有银行改革为重心的融资制度变革向产权变革、利益分配等深层次纵深领域拓展,融资制度变迁的模式由政府主导向越来越尊重市场理性选择转变,融资制度变革的速度也前所未有地加快。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深层次问题阻碍了融资制度变革并导致变革的持久性。
一、宪法等基础性法规决定了融资制度中产权变革的有限性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宪法属于制度环境中至关重要的基本制度规定。宪法为制度安排规定了选择空间并影响着制度变迁的进程和方式。有效的所有权制度是有效组织成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国家并非以一个自愿性契约为基础,而是一种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关系。
中国宪法决定了国有金融机构产权改革只能进行边际性调整,这种边际性调整决定了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的有限性,国有金融机构产权不清的固有的缺陷依然存在:政府作为国有银行的所有者将政府的目标继续施加给国有金融机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国有金融存在利用国家不能运用退出权进行惩罚的弱点和信息不对称,从事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多层级的委托关系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依然存在,等等。
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比如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未来的上市等,均存在困境。如果产权(股权)流动,则可能会使国家的国有产权转移,国有基础丧失;如果股权不能流动,则股份制的市场约束力就不能发挥作用。产权的流动性差,政府难以用“退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为了保持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性质,国家必须始终拥有剩余索取权。这样,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与要求企业产权的可交易性之间就发生冲突。当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时,便很难确立有限责任原则。产权的流动性较弱,市场的约束也就难以真正建立。
因此,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有效产权的建立,受到既定的宪法和现有意识形态的制约。而宪法和意识形态的缓慢变化的特点决定了这一矛盾的长期存在,决定了融资制度改革的长期性。
二、非正式规则的缓慢变化决定了融资制度的实施机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真正建立
在融资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仅仅改变其相关的正式规则还不能实现成功的变迁。融资制度的变迁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推进方式,虽然正式规则变迁很快,但非正式规则(思想意识、习惯等)的改变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如果没有非正式规则的改变,经济制度变迁的实施将十分不稳定。非正式规则支持正式规则,并能有效帮助正式规则被人接受。
那些在国外有效的正式规则,并不总是能在中国找到合适的土壤。更进一步的理解是,融资制度变迁的过程,并不仅仅指引进西方的经济社会制度的过程,而是这些正式规则如何与本国的无形规则相兼容、相结合的过程。在有些国家.尽管原来的有形规则已经被摧毁,新的有形规则已经被引人,但由于与本国的无形规则不兼容,导致现代化过程的失败。与有形制度相比,无形制度只是形式不同.它并不比前者更低级。在制度变迁时,有形制度有可能在不同社会之间移植,无形制度更难以被外来的制度所替代,或替代所费时间较长。有形制度变迁多为突变的、断裂的和强制性的.而无形制度的变迁多为渐进的、连续的和非强制的。在变迁中两种制度的互动是必然的.因为只有有形制度和无形制度都能有效发挥作用,并且相互匹配,整个制度结构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当有形制度发生变迁时.无形制度往往不变,从而阻碍制度变迁的推进,以至削弱制度变迁的结果。但另一方面,无形制度又会减少有形制度带来的冲击,并修正有形制度变迁带来的非均衡状态的冲击。
所以,国家可以在一夜之间改变融资制度的正式规则(如颁布新的决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者上市等),但是我们却无法在短期内改变非正式规则。这说明,目前缺少本土性创新的移植性的融资制度安排与非正规融资制度之间的磨合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融资制度变革的纵深推进导致相关利益主体更加激烈的冲突从而延缓了融资制度变迁的进程
中国融资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改革资源配置效率低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有效配置资源的竞争性融资制度。由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是制度创新和制度重新安排的过程,而原有的计划体制又控制着主要的资源,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改革旧制度。而由于旧制度安排维护和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维护旧制度的利益集团必然会因改革旧制度而丧失一部分或全部利益,因改革受益的利益集团与因改革而受损的利益集团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冲突。此时,作为推动改革的政府面临着一系列约束条件:既要通过制度创新使融资制度效率提高,又不致使维护旧制度的利益集团反对改革,产生改革的强大阻力。同时,如果把作为国家人集团的政府也视为一个经济人的话,它既要在改革中受益,又担负着稳定经济和安定社会的责任。国家人集团的目标函数是双重的。在这种情况下,融资制度的安排必然内生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矛盾中。
制度创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的创新不会直接影响其他人的利益,这种制度创新可称为增量制度的创新。这种创新会有助于扩大国家的税收来源,因而这种类型的制度创新阻力较小。另一类是对现有制度存量的改革。如果现有制度是一个以维护和扩大占有租金为主的制度安排,那么,任何对现存制度安排的改革.都会对该制度下的受益集团造成冲击,因为这会减少他们现有的利益,所以引起他们各种形式的抵制。由于第一类制度的创新是在现有制度安排存量的状况下进行的,这就导致其制度创新的空间并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既然第一类制度创新的目的在于获得制度创新的利益.这就与维护旧制度的受益者不一致。当这种制度创新走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与现存制度发生摩擦、矛盾直到对抗。
一、引言
与俄罗斯等国家的激进式改革相比,中国既有的渐进式改革是比较成功的,其中的一个要害是实现了所谓的“增长衔接”(张杰,2000)。改革初期,国家通过有约束的价格双轨、金融补贴以及强有力的金融控制,保证了国有经济产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相对比重的缓慢下降(张军,1998)。与此同时,集体经济依赖其特殊的“模糊产权”结构和地方政府的金融支持获得持续快速增长,从而及时而有力地弥补了国有经济产出下降的影响。不过,集体经济产出(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增长在90年代以来出现了停滞趋势,暴露出“模糊产权”的局限性和过渡性,而民营经济的崛起又迅速弥补了由此带来的增长缺口。由于民营经济的增长依托于一种合理的产权结构,因此它体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同时也必将成为中国未来宏观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可是,民营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却面临着越来越紧的发展约束。由于意思形态等因素,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不得不面临着不公正的市场环境,即所谓的“翘起的竞技场”(Atitledplaying field)问题。民营企业发展常常面临着三个方面的制约,即法律的障碍、政府干预或行政的障碍,以及融资难的问题(Bai等,2003:李稻葵和梅松,2005)。面对“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民营企业利用各种关系采取了各种措施以规避这三方面约束,如寻求政治关系或政治庇护以规避法律与政府管制的不利影响(Fan等,2007a;罗党论,2008);通过漏损效应、寻求非正规金融支持等来解决融资难问题。无论是政治关系、还是漏损效应与非正规金融,都与一定的“关系”有关。这些“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关系型合约,其本质上是一种隐含的自我实施机制(Levin,2003)。这些措施至少起到了两个效果:第一,规避了“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所带来的约束,为自身发展赢得了空间。例如,在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历史中,可以发现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与政府的政策推动是密切分不开的。正因为这样,民营企业就必须努力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关系,这样既可以在政府有关的制度的变化中得到保护,又可以通过这种政治关系来获得相应的资源。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对正式制度的效果产生了影响。例如,一定的政治关系有助于企业规避法律管制,甚至可以从法律管制中得到好处,这会导致有关法律制度的一定程度的失效。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的基本逻辑是:考虑到“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法治的完善、政府干预的减轻、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应是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但如果一些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制度(或治理环境)的效果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有关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程度将有所减弱。再考虑到我国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有关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不同制度之间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互补效应。基于这种逻辑,本文将在已有研究(Alien等,2005;李涛等,2004)基础上,采用上市公司有关数据,进一步考察三个问题:即在“翘起的竞技场”的背景下,在关系型合约的影响下,在有关制度(主要是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地区金融发展)因素中,哪一个因素是影响民营企业价值的最重要因素;考察这三个因素(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地区金融发展)的相互作用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即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而根据Roland(2002)的总结,转轨经济中有关制度常常具有互补性,本文认为一定的关系型合约可能会使这些互补性失效;从樊纲等(2006)编制的中国各地区市场化指数可以发现,不同地区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和金融市场发展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本文研究经济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是否相同,以我国沪、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共计1546个观测点)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为推动有关制度共同协调发展,发挥不同制度之间的互补效应提供理论支持,为关系型合约与“中国之谜”的相关理论提供了微观层面的证据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根据诺斯(1990)的看法,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这种博弈规则通常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正式规则是指人们自觉发现并用以规范化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具体是指“确定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的排列顺序是,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再到明确的规则,最后到个别的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其中,政治规则可定义为政治团体的等级结构,以及它们的基本决策结构和支配议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经济规则用于界定产权,即关于财产使用、从中获取收人的权力,以及转让一种资产或资源的能力。正式规则的主要特征是在于其具有强制性。非正式规则包括习俗、传统、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可以统称为“文化”的一些东西。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正式与非正式规则需要一定的治理机制(或实施机制)来保证其实施。Li(2003)区分两种治理模式:一种是基于关系的治理模式(relation based governanee),一种是基于规则的治理模式(rulebased governance),前者是通过固定主体之间的长期博弈来自我实施的,后者则是通过第三方(如法庭)来实施的。关系型合约是一种隐性合约,这种合约的维持仅要求双方知道合约变量的局部信息,并且对结果有着共同的预期。这种合约的可自我实施性来自于如下事实:长期博弈使得短期欺骗得不偿失,因为欺骗者将失去未来所有的收益或者合作剩余。规则型的治理则需要相关的合约信息是第三方可以验证的公共信息,而且需要在制度的基础设施方面投入大量的建章立制的固定成本。关于关系型合约与正式制度(或正式合约)的关系,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些观点认为,正式合约与关系型合约互为替代品(Baker等,2002;Leuz等,2006)。正式契约甚至削弱了企业发展关系的能力,因为它会显示出对交易伙伴的不信任并削弱信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关系型合约与正式合约是相互补充的,精确设计的正式合约不会阻碍或取代关系型合约,实际上会促进更多值得信任的长期合作交易关系。综合有关研究,可以得出:一方面,这些关系型合约并未违背正式合约;另一
方面,这些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合约的实施又产生不同的影响,既可能促进了正式合约的实施,也可能抑制正式合约的实施。针对关系型合约这一非正式的经济手段的分析,在转轨经济中尤为重要。在一些关于中国法律和经济发展的研究中,Allen等(2005)采用LaPorta等的法律指标来研究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现与LaPorta等研究中的样本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然而,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是由一些非正式部门推动的,恰恰是在这些部门,正式法律体系的影响很微弱。Alien等指出,在评价中国法律体系的时候,仅仅研究中国的正式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因此建议研究者关注中国正式法律和非正式执行机制之间的相互影响。王永钦(2006)的理论分析得出,关系型合约的自我实施可以解释中国经济在缺乏正式的法律和产权体系下取得骄人绩效的“悖论”。而企业政治关系、漏损效应,以及对非正规金融的利用,都与一定的关系有关,具有关系型合约的性质。政治关系主要是企业与政府、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漏损效应主要是企业利用其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将资金转移的过程;对非正规金融的利用,主要是企业家利用个人信用或社会关系,在民间筹集资金的过程。根据Baker等(2002)、Levin(2003)的分析,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制度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这种影响可能是替代效应,也可能是互补效应。再结合有关制度背景,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1: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设1的得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第一,由于中国的经济增长并不符合近年来在经济学术界颇为盛行的法、金融和经济增长理论,金融发展对企业的影响并不如人们想象的大(Allen等,2005)。他们认为,如声誉和私人关系等其他机制,支持了中国私有企业的迅速增长。本文认为,金融发展水平对企业发展是会产生正面影响的,一方面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一定的负债也可以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然而,在我国特定的制度环境下,金融发展水平也会抑制民营企业的漏损效应,即金融发展与漏损效应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替代效应。漏损效应实质上是私人部门利用金融系统的缺陷转移金融资源的过程。随着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这些可以利用的缺陷也就越来越少。考虑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漏损效应存在的普遍性,漏损效应可以帮助民营上市公司从国有企业或国有银行得到大量资源,必然会对民营上市公司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本文认为:地区金融发展既可能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综合来看,其影响不会太大。第二,政府干预与政治关系之间也会相互影响。随着政府干预程度的增强,企业利用政治关系才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方面政府干预会扭曲企业目标,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从而给企业价值带来幅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又会迫使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需求政治关系,而政治关系对于许多企业来说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Fisman,2001),从而对企业价值产生正面影响。因此,综合来看,政府干预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影响不会太大。第三,法治水平与非正规金融之间应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效应。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等非正规金融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林毅夫和李永军,2001)。非正规金融虽然是一种非正式合约,其存在与信用或社会关系有关。但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可以通过对违背信用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改变当事人的效用函数,使当事人更愿意遵循非正规金融融资过程中的各项条款。hPorta等的一组文献论述了法律对企业价值的正面影响,加之法治水平可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因此,本文预期: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设2: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这个关系则不存在
假设2的得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有关正式制度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例如,法治是影响政府行为的重要因素,法治是造就有限且有效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钱颖一,2003)。反之,一旦政府行事可以不按程序,干预的任意性依然很大,必然会破坏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同理,政府干预与金融发展水平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效应。政府干预下的金融系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金融系统资源更多地涌向国有企业。考虑到国有企业效率并不太高,这实际上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而抑制金融发展。再考虑到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面临着更多的政府干预,政府即使不能直接干预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即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而对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来说,其所面临的政府干预程度相对较弱,这些公司也可以通过非正规金融等途径避开金融系统、政府部门对其的影响。因此,本文预期: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不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时间段为2001年至2005年。对样本执行如下筛选程序:一是剔除含B股或H股的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公司面临境内外双重监管环境;二是剔除年末股票价格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在做了筛选后,2001年至2005年共计5540个样本,(表1)为这些样本按终极控制人性质划分的分布情况。在这5年中,民营上市公司1546个样本。除终极控制人数据外,其余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本文还在整体样本选择出两个子样本: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和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前者包括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等8个省(市)的民营上市公司,后者包括云南、贵州、广西、陕西、内蒙、宁夏、青海、甘肃、新疆、等10各省(市)的民营上市公司。国内研究一般均是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等8个省(市)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但也有研究将辽宁和海南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本文稳健性检验将包括辽宁和海南的10个省(市)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
(三)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通过以下模型来检验假设:
TobinQ=α+β1+Index+β2NO1+β3NOIS+β4NO2to5+β5NO6to10+β6size+β7lever+β8Year01+β9Year02+β10Year03+β11Year04+ε
(1)因变量。TobinQ是因变量,代表年末公司价值。这个变量反映的是公司市场价值与公司重置成本的比值。由于重置成本难以获取,采用年末总资产代替。市场价值为公司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与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之和。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采用账面的短期负债
和长期负债的合计数来计算。另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所以权益资本的总市值等于流通市值加上非流通股份的价值。而非流通股份的价值,由于没有完全市场化的数据,并且非流通股的转让价格通常是以净资产为基准,因此采用非流通股份数与每股净资产之积计算。这样,公司价值的计算公式为:TobinQ=市场价值/重置成本=(每股价格×流通股份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份数+负债),总资产。(2)自变量。自变量为Index,Index分别为Law、Gov、Finance分别表示各个省份地区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和金融发展水平。樊纲等(2006)根据大量的统计和调查资料,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编制出中国各地区2001年至2005年市场化相对进程指标。这一指标涉及五个方面,分别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其中,本文参考夏立军和方秩强(2005)的研究,采用第一个方面代表了各地区的政府干预程度,第五个方面代表了各地区法治水平。本文还采用樊纲等(2006)指标的第四项(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的一个子项目,即金融业市场化程度来反映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这些指数越大,反映法治水平越好、政府干预程度越弱、金融发展水平越高。(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包括NO1、NO1S、N0OtO5、N06to10、size,以及Year01、Year02、Year03和Year04,4个年度虚拟变量。其中,N01和N01s分别是经过中心化处理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平方值,用以控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由于在检验模型中直接纳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平方项会引起共线性问题,需要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中心化处理。具体来说,为各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值的差额。NOIS为N01的平方。N02t05和N06to10分别是公司第二大股东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以及第六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用以控制公司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角度来看,公司第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大股东可能会对第一大股东形成制约,从而提高公司价值。但另一方面,这些大股东也可能与第一大股东合谋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N02t05和N06to10对公可价值可能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Size为公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值,用以控制规模因素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系数矩阵见(表2)。初步分析,可以发现,Law、Gov、Finance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都不高,表现为Law、Gov、Finance与TobinQ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31、-0.135、-0.079,均未显著为正。然而,排除size之后,Law、Gov、Finance与TobinQ的偏相关系数分别为0.128、0.067、0.103。这是因为规模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因素,Law剔除TobinQ之后偏相关系数更能反映Law、Gov、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仅从偏相关系数来看,Law与TobinQ的偏相关系数最高,假设1得到了初步验证。
(四)研究思路 对假设1的检验,主要通过模型,通过多元回归,以检验Law、Gov、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考虑到Law、Gov、Finance都是影响公司价值的影响,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相互的影响,因此在模型中仅考虑某一指数的影响,可能会得到有偏的估计(大样本下则为不一致的估计)。本文还将这三个指数同时放人回归模型,如果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后,某一指数依然显著,则表示该指数确实影响了公司价值。对假设2的检验,主要通过模型,通过多元回归,检验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显著为正,则表示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显著为负,则表示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替代效应;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不显著。则表示二者之间不存在替代效应与互补效应。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2)。
(二)回归分析 (表3)、(表4)和(表5)分别提供了整体民营上市公司样本、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和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第一,从整体样本(表3)来看。回归(1)、(2)、(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有正面影响,t值分别为4.581、2.319、3.819,均通过至少0.05的显著性水平。虽然Law的回归系数与值最高,分别为0.025和4.581,但并不能得出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的结论。这是因为樊纲等(2006)的有关指数是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编制而成,反映了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指标,该指标并不具有明确的经济含义。因此,回归系数并不具有明确的经济含义。在回归(4)中,指数Law,Gov,Finance均放入了回归方程。考虑到Law、Gov、nance都是影响公司价值的影响,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相互的影响,因此,回归(4)更易得出无偏估计(或一致估计)。在回归(4)中,Law,Gov,Finance的回归系数分别反映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Law,Gov、Finan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回归(4)显示,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依然显著(t值为2.554,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Gov和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Gov和Hnane对公司价值可能并未产生真正的影响,而Lawg对公司价值依然稳健存在。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不显著,t分别值分别为0.055、0.083、0.246。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表4)来看,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也不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不显著,t分别值分别为0.509、0.794、-0.556,第二,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表4)来看,回归(1)、(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有正面影响,t值分别为2.413和1.842,均通过至少0.1的显著性水平;但从回归(2)来看,政府干预对公司价值并无显著影响,这可能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干预程度较弱,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等方式绕开政府进行发展有关。从回归(4)来看,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Law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依然显著(t值为1.683,通过了0.1的显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Gov和Finance
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Gov和Finance对公司价值可能并未产生真正的影响,而hw对公司价值依然稳健存在。第三,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表5)来看,回归(1)、(2)、(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无正面影响。一个意外的结果是: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竟然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可能的解释是:回归(1)、(2)、(3)均是有偏(或不一致)的估计;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政治关系与漏损效应分别抵消了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回归(4),无法看出,在Law、Gov、Finance三个因素中,哪一个因素是影响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表5)来看,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则存在显著的,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显著为正,t分别值分别为2.375、2.478、1.711,分别通过了0.05、0.05、0.1的显著性水平。综合得出:假设1在整体样本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得到支持,但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未得到支持。LLSV的一系列研究研究认为,法治水平之所以可以起到促进公司价值提高的作用,在于它保障了企业其他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约的顺利实施。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法治水平可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而非正规金融对普遍存在融资难的民营企业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治水平在促进公司价值提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间并未积累足够的资金,非正规金融也不发达,因此法治水平对公司价值的积极作用受到了抑制。由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占整体样本比例较高,整体样本也表现出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基本一直的特征。同时还可以发现,假设2得到了检验。在(表5)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项也显著为正,表明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法治的完善将推动金融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在该地区,政府可以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了公司价值。
综上所述,法治水平是影响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但法治水平并不会通过金融系统来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表现在(表4)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项并不显著。这是因为法治水平的提高并不会促使金融系统更多地为民营上市公司解决融资难问题。法治水平并不是影响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这是因为这一地区政府干预较为严重,过度的政府干预弱化了法律机制的作用。然而,在政府干预较为严重西部地区,政府干预程度也并未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表现在(表5)回归(4)中,Gov的系数并不显著。这于该地区政治关系普遍存在有关,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政治联系获得额外好处,这减轻了政府干预的负面影响。政府干预对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更多地通过一种间接的途径来实现,即政府干预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了公司价值,这表现在Law与Gov、Finance的交叉项显著为正。而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种间接机制并不存在。这是因为该地区市场化环境已基本形成,该地区政府并不会随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条款来影响该地区民企。同时,虽然金融系统依然在很大程度受地方政府影响。但非正规金融等民间金融已积累了足够的资金,使得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绕开政府,绕开政府控制的相关机构进行发展。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有关结论未发生改变:一是考虑到Law、Gov、Finance三者之间相关系数较高(见表2),本文计算了各模型自变量的VIF值,VIF值均未高于10,表明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二是在回归中增加行业控制变量;三是将TobinQ的计算公式中非流通股每股价值按照A股股票价格计算;四是删除了2005年末已经完成股改的公司,删除了TobinQ异常的公司;五是参考陈斌等(2008)的做法,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辽宁和海南作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其余地区作为经济落后地区。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以我国沪、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为样本,本文的实证研究主要有几个结论:(1)相对政府干预与金融发展这两个因素,法治水平对促进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的提高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但对于经济发达落后地区样本,这个结论并不成立。这是因为法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保障东部地区非正规金融有效运行的作用,而非正规金融在西部地区并不普遍。(2)但在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来看,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并不存在着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这是因为东部地区政府干预相对较弱,且这些地区的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等方式避开政府进行发展;而在西部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很难避开政府进行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地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
(二)政策建议 本文的政策含义是:对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应减少政府干预,推动有关制度共同协调发展,以发挥不同制度之间的互补效应。这是因为要使有关制度发挥良性作用,需要其他相应的制度来配套;要使相关制度发挥作用应减少政府对法律系统、金融系统的不必要干预。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应致力于推进法治的进一步完善,以保障一些合适的替代机制,使之在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发挥良好的替代作用。对于经济发达地区,非正规金融等关系型合约作为一种替代机制促进了这些地区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本文的研究意味着,应关注关系型合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本文的局限性:本文希望证明关系型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对民营上市公司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却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关注关系型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对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企业的影响应当是未来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此外,本文主要是从政治关系、漏损效应与非正规金融等三个角度分析了民营上市公司所利用的关系型合约,但这可能并能涵盖所有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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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的移植与创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大致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其成为接受国或地区的金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认为,金融制度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有从无到有地形成某项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称之为金融制度创新,但这种情况很难出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对原有的或从国外移植来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调整或某些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金融制度创新。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
之所以要进行制度的移植,是因为制度的移植对于移植国家来说有很多的好处。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成本,W·拉坦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一些被市场经济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内。
但是,单纯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只有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约束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种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种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对于“移植”的部分,必须经过一些相应的变更,以使外来制度本土化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无条件的,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约束条件,若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败。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而我们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属于正式约束,它与一国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萨维尼认为,一国的民族精神决定一国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民族精神这一文化因素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应被低估的,正式规则中包含了大量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别国的某项金融制度若与本国的文化存在重大冲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会失去效果或产生移植不适应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时,既要对来源国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金融制度与本国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的、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结构。二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而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当前我国在融入WTO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层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与WTO的许多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非是WTO规则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国入世在事实上就成为强制性变迁的金融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却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因此,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金融制度就有一个在我国改造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国体、政体和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但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源于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主体都是政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金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带有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很活跃,这与我国融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但是,由于我们在金融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支持,存在不少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制度移植实效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对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握不是很准。表现在对移植的理解就是“拿来主义”,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是否相容,没有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来的金融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实效不大或出现负效应。如在我国设立大区行制度就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当时我们只考虑到为了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这一因素,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大区行并不具备美国地方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执行能力。因而这一制度移植进来之后,原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省会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响力较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来又不得不重新考虑将大区行的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央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大区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没有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进了一张皮而已,对于深层次的内容却没有深入领会。如银行服务业收费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华厦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长说得非常好:收费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过硬的特色服务,一旦某银行收费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户让给了别人。一些银行在引入这项制度时,只看到了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却忽视了在收费的同时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结果导致这项制度在国内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众及某些行业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实质上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对待金融制度移植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要进行移植的金融制度进行筛选扬弃,择优汰劣,寻求最适合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实状况的金融制度作为移植的对象,并结合内外环境约束加以改造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要辩证地否定本国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走向融合创新,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从哲学角度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阶梯:物、社会和人,认识会计的三重视角是制度、人文和技术,从这些角度出发,能够很全面的认识会计,更加能够深入了解什么是会计技术、什么是会计制度、以及什么是人文会计这三个方面的概念。
一、技术视角与技术会计
希腊语中的“技术”是描述技艺和艺术的总称,研究技术的本质在于人的存在以及人类具有什么力量的一种表现,技术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是经过人类应用才体现出了好坏,会计技术直接决定着会计会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和职业,技术会计研究主线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包括了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传递的技术、程序和方法,会计的技术进步,技术与环境适应等。它的内容已经包含了很多的范围。
会计技术的分类:会计技术主要包括分类和计算这两方面,分类中涉及到的内容有关系离别、分合及量的平衡。对于计算中的会计主体,有的会按照产权关系的会计主体实行合并会计。有的会按经营关系实现价值链会计。文中针对的会计要素是空间上对现有要素进行充实。
从这些方面直接注入人本、环境等因素。所以可以这样认为,现代会计也是一种平面会计,其会计要素:资产=权益,资产和权益可以作为坐标系的两个平衡轴,在时间上完善计量时态等很多方面,例如可以提出虚会计要素的概念、确认标准和计量属性。这样才能够实现实资产和虚资产同属资产下的一对矛盾的概念,应分别列入资产负债表,对于其中的实负债和虚负债也不例外,都要列入资产负债表,(如表1)
二、制度视角与制度会计
2.1会计制度和它的内容
从宏观的角度看制度,能够发现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体制;从微观上讲是社会组织制定的要求,并且要求组织的成员必须要遵守行动规则,这强调了对人的管理。制定这些的本质在于约束人的行为,这种制度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
对于我国会计制度主要包含了正式的会计制度和非正式的会计制度,例如会计法、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都属于正式的会计制度。而非正式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文化等方面关于人的制度,利用一种经济学理论来看会计制度这个问题,可以认为一项制度的制定和形成都是相关经济结构逐步建设实现的,可以最终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契约。
2.2制度会计的主线
会计制度的主线有会计制度的设计、会计制度的执行及监督、会计制度对会计的影响、会计制度与会计技术的关系及会计制度与人文的关系等。这些都属于会计制度的主线。我国实行会计制度的模式是政府管理的模式,主线的牵头等都是由政府方面进行的,直接负责行业组织,例如在制定一些会计准则、实行一些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由政府直接负责的,另外还能够借助政府管制及影响来实现。
会计制度受税收制度影响最大,这样才能够实现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相对独立。如果他们之间发生差异,还要根据税法规定作为纳税调整的一个方面。另外,会计制度还受企业制度、民商法制度和金融等制度的影响。
2.3会计制度的不足
会计制度的产生是社会变革造成的,在制定会计制度的时候要限制一定的区域,对于那些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历史时期,要应用不同的会计制度,这是会计制度形成的空间区域,对于制度规范的内容与该内容所涉事实存在时差。制度本身有着其不完全性、变动性以及不协调性等局限,技术上只能认可职业判断及允许选择空间。另外制度本身最大的不足在于制度更多是约束人而非激发人,这似乎为一个悖论。人被动地接受管理会影响效能的发挥,容易引起逆反而适得其反。这里如何使制度发挥最优效果,是一个实践难题。
三、人文视角与人文会计
3.1人文视角的意义
人文视角是从社会角度去研究会计行为,是一种理性的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要注意人的动机,价值以及道德约束和习俗力量,这些都是从人文视角对会计的认识,利用这种方式认识会计能够更加强调人文环境对会计的影响,也能够更加关注人类自身的发展,也能够发现在人文环境中会计的从业人员具有多重角色,要从强调会计人的能动性和职业操守进行研究。另外对于会计教育要重视技术性也要从各个方面突出艺术性,这是培养从业人员的价值观、价值理念以及职业道德和诚信品格的根本。
这种方式直接揭示了会计作为管理科学的某种特征,也从根本上体现了会计工作除了要具有会计知识外,更需具备知识运用的技巧、经验及能力。另外,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3.2人文会计的主线
人文会计主线包括人性力量、文化价值、人文影响和职业的价值导向。这三个方面,它们互相制约,互相辅助,这是人文会计的根本。
人性的力量从一定的意义上就是真善美的体现,本性在于社会的属性,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性还反映人类的理性和良知,更是人际关系的一种体现,表达方式主要是通过人际关系及交往来表现。人文会计主要表现在会计核算与内部控制相协调,与企业管理相结合。会计目标必须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不仅是会计的生存之道,也是会计的立命之本,这也是人文会计的根本。
结束语
总之,对于文中提到的会计制度、会计技术和人文会计,其实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从人的立场上出发的,更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体现,在经济社会时代能够使人们更好的执行这些会计技能,是会计实践经验的根本。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149-02
一、问题提出
亚洲开发银行(ADB)2010年3月的研究报告声称,肇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并引发的波及全世界的百年一遇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造成的总损失超过50万亿美元。这场损失惨重的金融危机不仅撼动了华尔街金融巨头的生存根基,也在金融界与会计界之间重新掀起了一场公允价值会计优劣和存废的激烈论战。我国公允价值理论研究深入不下去、得不出明确结论的主要原因是研究方法和视角存在问题。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本身固然属于会计学问题,但是,它的应用基础和影响因素却是多方面的。因此,如果只从会计学角度来讨论研究公允价值,不仅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结论,而且会更加迷茫。这也是我国近几年对公允价值的研究令人失望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公允价值相关问题特别是基于经济学视角作进一步的阐述和分析。
二、公允价值的内涵
从字面上讲,公允价值应该由“公允”和“价值”联合构成。“公允”二字属于道德范畴;“价值”是应用十分广泛的社会范畴。而将二者连接起来所形成的“公允价值”概念则属于经济范畴,并更多地应用于会计领域。虽然会计界对公允一词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它的基本涵义大凡会计人员都能理解的。IASC在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指出,公允价值(fair value)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FASB在FAS125《金融资产的转移、服务权及负债解除的会计处理》中指出,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自愿的各方之间在现行交易(即非被迫或清算交易)中购买(或发生)或销售(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我国的多项《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解释都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以上各种在对公允价值的表述上,各有其侧重点,但都体现了公允价值的本质:公允价值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公允性,它是熟悉情况的双方在自愿的公平交易中形成的。熟悉情况,说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自愿表明不带有强制性;公平交易,表明这种交易是在企业持续经营时进行的,排除了在企业清算时或其他不利条件下进行的情况。即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如果人们觉得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为计量属性比较公允,则公允价值就是历史成本;如果人们觉得采用重置成本能够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则重置成本就可以看作是公允价值。因此,公允价值并不是一种确切的计量模式,而只不过是人们对资产真实价值的一种近似估计而已。
三、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讨论引发了计量属性的变革
会计信息质量服从、服务于会计目标,也就是说,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符合财务会计目标的总体要求。相关性与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根本的信息质量特征,相关性与可靠性二者不可或缺,信息既要相关,又要可靠,这是对会计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不确定性,相关性与可靠性常常相互冲击。为了加强相关性而改变会计方法时,可靠性可能有所削弱,反之亦然。也就是说,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常常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我们不能使这二者都保持最大,而只能依据不同的环境,作出职业判断,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进行权衡。在保证信息整体有用性的前提下,可以牺牲一些相关性来换取更高的可靠性,或牺牲一些可靠性来增强一些相关性,这一切都取决于相关性与可靠性的相对权重。但是,无论如何权衡,会计信息质量标准都是由会计目标决定的。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对决策和管理都至关重要。不同历史背景、不同社会环境、不同历史时期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不同。历史成本之所以能在长期的会计计量实务中占据主导地位,在于其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及可验证性。因此,历史成本计量相对更可靠。但是,历史成本缺乏相关性。而公允价值计量则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通过公允价值信息,用户可以了解企业当前所持有的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从而作出对企业全面、准确的评价。但是,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却是其致命的弱点。因为在不存在公开活跃的市场上,公允价值需要通过估计来获得,而无论估价技术多么先进,其可靠性都难以令人满意,甚至会发生操纵行为。
会计计量属性的发展演进不是孤立的,是伴随着财务报告目标的变迁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而适时进行取舍的。财务报告目标的变迁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直接体现在会计信息质量评定标准的本质变化上。因此,会计信息质量评定标准的变迁推动着会计计量属性的演进与发展。
四、对我国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的评价――经济学视角
1.我国必须引入公允价值――国际间制度趋同的内在要求。“趋同”一词是生物学和数学的用语,“趋同”被引入经济学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经济学家奥尔森认为,国家之间发展差距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资源禀赋和技术因素,而是由于他们之间的制度和政策性质的差异所造成的。诺思也认为,用制度差别以及执行能力的差别解释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现实更具说服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其理由之一就是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不符,突出表现在中国的会计准则未能引入公允价值。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最大差别点。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比较可靠的和应用广泛的计量属性。从我国目前各方面实际情况看,还不太具备应用公允价值的条件。但是,为了缩小制度差别,拉近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了制度趋同,我国必须在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这是无奈却又是明智之举。制度趋同的背后实质是成本――收益的权衡和制度效率最大化的行为体现。著名会计学家威廉姆R・司可脱在《财务会计理论》一书中指出:会计准则制定从根本上来说不仅是经济决策过程,同时也是政治决策过程;当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能用契约和市场力量所化解时,他们就会求助政治决策过程;会计准则制定具有政治色彩。因此,从制度趣同的内在要求出发,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很肯定地作出结论――我国必须引入公允价值。这不仅可以消除“我国是否应该引入公允价值”无端的争论,也为我国引入公允价值找到了理论根据。
2.公允价值在我国不宜大范围应用――经济学解释。(1)按照制度设计理论分析,公允价值在我国不宜大范围应用。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形成有两条途径:自发演进与人为设计。在这两条途径中,新制度经济学家更强调后者。但是,如果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不完善,甚至有明显的漏洞,那么,这种制度设计可能是牵强的,应该加以调整和修订,或者最起码应该谨慎地限制性使用。否则,将会出现与人们预期相反的结果。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中又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应该说这样的人为设计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后决定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从国际间制度趋同考虑,这种制度的“人为设计”要比“自发演进”来的更直接、更快速;与此同时,这种制度的人为设计可能也给制度执行和运转带来麻烦及困惑。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由于其取得和确认具有主观性的特点,所以,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令人质疑。又由于公允价值在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模糊性、使用的随机性、约束的无序性,使得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不完善。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各经济主体必然利用其缺陷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没有可能在制度安排不完善的前提下,要求所有的个体都放弃自身利益,全部做“真账”,那样,他们就会成为非理性的经济人。即使制度完善(当然这种完善也只是相对的),执行者也会不断寻找制度的漏洞和缝隙,来谋取自身利益,这是理性经济人的正常反映。(2)按照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公允价值在我国不宜大范围应用。所谓交易费用可以理解为是人与人之间的一切交易成本的总和。只要不是鲁滨逊世界,就可能发生交易费用。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人格假设或人类行为假设即“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是把人抽象为利己主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化身。当“交易费用”小于“交易收益”甚至相差甚远时,“经济人”会毫不犹豫地去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公允价值会导致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经济人”通过虚假会计信息可以获益的交易成本如果非常低,则“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所难免。
会计信息对于引导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着市场上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分配。高质量(包括相关性与可靠性)的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是渴望的,因为,这对其利益会产生正影响;反过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信息提供者即企业管理层来说可能是规避的,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面对“保牌”的压力和“配股”的诱惑,他们会利用公允价值的人为选择空间,进行利润操纵,利用虚假会计信息“粉饰”业绩,进而实现企业的“目标”。而既真实又有效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可能使其目标化为泡影。因此,利益受损的各团体(企业管理层)不会为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而自愿放弃既得利益,这是理性经济人的必然选择。但是,企业管理层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机会主义行为并非无拘无束,他们要对通过虚假会计信息获得的收益与交易成本进行权衡比较。如果他们预期其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低、发现后被惩罚的力度弱,即如果交易费用非常低,所有个体都会通过它来获利,谁不这样做,谁就是傻瓜。(3)按照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理论分析,公允价值在我国不宜大范围应用。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正式制度也叫正式规则,它是指政府、国家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非正式制度也叫非正式规则,它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纳尔逊和温特认为,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某种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固定下来成为习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我国从国外引入的,并且构成正式制度内容。但是,公允价值应用中,遇到最大的难题是“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由于公允价值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对其确认、计量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和判断。而对未知事项进行主观估计和判断是我国会计人员乃至国民所不擅长、所不习惯的。我们传统的做事习惯尤其是做会计工作,讲究的是“照单抓药”,习惯于“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证可查”。也正因为如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不仅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且是倍受欢迎,应用起来也得心应手。几十年来,我国会计人员已经习惯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而且,深有体会地认为这是做好会计工作的根本。而对“虚无缥缈”的会计事项作出职业判断,我国会计人员不仅没有这样的经历,也没有这样的习惯,加之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所限,因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将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只能作为历史成本的补充。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正式制度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即使是国外再好的正式制度,若远远偏离了土生土长的非正式制度,也很难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3.[加]威廉姆R・司可脱(WilliamR.Scott),陈汉文等译.财务会计理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郑健壮(1965-),男(汉),浙江宁波人,博士,教授;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金都管理学院院长。主要从事产业集群及其政策研究。潘虹(1983-),女(汉),浙江杭州人,助教,硕士,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提升浙江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的研究”(08CGYD031YB)资助
一、引言
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新兴的世界性经济现象,已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浙江省是国内中小企业密集的地区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借助民间力量,省内的产业集群经历了快速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阶段,并逐步进入稳定发展的时期。然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同时也影响到了浙江省内大部分的产业集群,面对人力成本的增加,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企业资金紧张等诸多不利因素,集群的发展正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形势下,中小企业如何抵御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风暴已成为政府、企业家及各界专家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提高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关键。省内的产业集群以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为主,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普遍比较薄弱?,部分产业集群已出现发展缓慢,甚至衰败的现象。在金融危机的宏观环境下,政府和企业不但要重视集群内部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条件,更需要为集群创造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这是提高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和保证。那么究竟什么是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包含哪些方面内容?自主创新的环境将如何影响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本文就这些问题展开了讨论。
二、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
国外自主创新环境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创新环境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马歇尔的“创新气氛说”[19],他认为“在一个企业集聚区域,存在着浓郁的创新气氛,新工艺、新思想能很快地被接受、传播”,这里所描述的“创新气氛”实际上就是一种协同创新的环境。2、企业创新环境研究阶段。在1989年巴塞罗那会议上,欧洲的区域创新环境研究小组(GREMI)最早提出了“创新环境”的定义。他们认为“创新环境”就是在有限的区域内,主要的行为主体通过相互间的协同作用和集体学习过程,而建立的非正式的复杂的社会关系。随后,他们又提出了“创新网络”和“集群学习”等概念,并逐渐形成了创新环境学派。Porter在其著名的“钻石理论”里也充分肯定了环境因素对企业创新活动的重要作用[20]。之后的学者(如Maillat,1995[5];Bramanti & Maggioni,1997[2]等)从创新个体――即企业的行为特征出发研究了创新环境,虽然他们中大部分学者提出企业需要在创新与发展过程中,同当地的大学、研究机构、行会等中介组织及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合作,建立有效的“创新网络”,但尚未从产业集群的角度专门探讨创新环境这一概念。3、集群创新环境研究阶段。1998 年,Padmore等人[7]建立了一个以企业为中心的创新系统模型(GEM模型),并提出了以产业集群为基础的区域创新系统的三类构成要素:环境(Groundings,包括要素资源和基础结构设施)、产业(Enterprises,包括供应商和相关企业)和市场(Markets,包括外部市场和内部市场),这标志着创新环境的研究真正进入到产业集群研究的范畴。这一时期的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处于产业集群内部的企业比外部孤立的企业更具创新性(Baptista & Swann,1998[1];Poter,1998[8]),并且强调集群学习环境对集群创新的重要作用(Capello,1999[3];Keeble,1999[4]等),同时也认为创造良好的合作创新环境是提高集群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Meyer-Stamer,2002[6])。
相比西方国家的研究,我国学者对集群的研究相对较为滞后,早期的学者(如王缉慈,1999[23];王大洲,2001[22];盖文启,2002[13];胡太山,2002[15];黄中伟,2004[16]等)主要运用“创新网络”的概念对影响集群发展的各类因素进行了研究。李勇刚(2005)[17]首次将产业集群的“创新环境”和“创新网络”的概念区分开来,他认为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环境是指集群促进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特有的环境因素,包括基础设施环境、市场环境、劳动力环境、制度法规环境、技术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六个方面。陈赤平(2006)[10]则将集群技术创新的外部环境划分为四个层次:产业或部门层次的外部环境、区域层次的外部环境、国家层次的外部环境以及国际层次的外部环境,并对每个层次的内涵作了详细的阐述。
上述的文献回顾表明,理论界对创新环境的研究尚不成熟,尤其是国内的学者,鲜见有学者专门从集群角度全面地对自主创新环境评价体系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将从不同维度专门研究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下面笔者首先对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进行阐述。
产业集群(Industrial clusters)的概念最早是由波特提出的,他认为集群是指在特定区域中,具有竞争与合作关系,且在地理上集中,有交互关联的企业、专业化供应商、金融机构、相关产业的厂商及其他相关机构等组成的群体,集群代表着一种在效率、效益、柔性等方面具有明显创新优势的组织形式(Porter,1998)[8]。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产业集群具有明显的地理性、产业关联性和创新性,产业集群的发展与创新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理论界对“自主创新”的研究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出现,但直到目前尚未形成通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周寄中教授[28]给出的定义,他认为自主创新(Self-oriented innovation)就是指通过提高科技原始性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能力,因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进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一种创新活动。姚凌(2004)[25]总结了盖文启和王缉慈(1999)[12] 等一些经济地理学家对区域创新环境的定义,提出区域创新环境是指一定区域内,在行为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间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基础上所形成的,有利于创新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包括基础设施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制度环境及学习环境。韩立民和赵新华(2006)[14]则认为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外延就是指企业外部的各种创新环境因素,包括政府政策、市场环境、创新投入的外部资金来源和制度基础四个方面。张微(2007)[27]提出了“城市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他认为城市自主创新环境是指“城市创新主体之间在长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系统,自主创新环境的营造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在联系。”
根据上面的综述,特别是借鉴“区域创新环境”和“城市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本文认为:集群自主创新环境就是指一定区域内,与集群发展相关联的各行为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间通过长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所形成的有利于提高集群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产业集群竞争力的相对稳定的综合系统。这一系统包含六方面的构成要素:制度法规(System)、社会文化(Culture)、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和市场经济(Market economy)六类环境,我们将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系统模型称之为“SCHISM模型”(如图1所示)。
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具有如下特征:1、多元性。这一综合系统内部的构成元素是多元的,不但包括有利于集群自主创新的硬环境(基础设施环境、人力资源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还包括鼓励集群内部自主创新的软环境(体制法规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服务环境)。2、区域性。由于集群具有明显的地理特征,受不同地区社会文化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影响,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自然会带有显著的区域特色。3、层次性。集群内部和外部的环境都会影响到集群主体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国际经济一体化、通讯网络发达的今天,产业集群的发展同地区政策法规、国家宏观调控甚至是国际经济形势息息相关,因此,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也具有层次性,可以分为地区层次、国家层次和国际层次三类(陈赤平,2006)[10],每种环境所处的层次视环境对集群自主创新的影响程度而定,而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地区层次的环境。4、协调性。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集群的自主创新不能单纯依靠单一主体的行为,而是不同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之间有机结合、高效协作的过程,因此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具有一定的协调性,任何一个主体协作中断或供需错位都会导致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被破坏。5、动态性。为了进一步促进集群内创新活动的发生,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会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随时进行自我更新和改善,因此,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稳定是相对的,系统内部各元素的动态发展则是伴随集群发展过程始终的。
三、产业集群自主创新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集群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受到来自地区、国家,甚至是国际层面各类环境因素的影响,根据相关的文献分析和上文对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定义,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六方面要素出发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1、 基础设施环境
熊彼得在对创新含义的解释中提到:取得或控制一种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不管这种来源是已经存在还是第一次创造出来的也是创新的内容之一。集群的基础设施环境(包括硬件资源)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密切相关,它是集群内部创新产生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能源、电力通讯等以外,主要是指为区域创新主体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公用图书馆、公共实验室、公用会议室、公共信息服务网络以及其它一些为知识的交流学习提供公共空间的有形设施(蔡秀玲,2004)[9]。集群中的企业通过这些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可以跨越许多无形的障碍,方便快捷地接触到技术创新思想的来源及知识、信息,从而促进技术创新(李勇刚,2005)[17]。结合相关文献,笔者使用以下几个指标来测量集群的基础设施环境:集群所在区域大学及各类研究机构的相对数量、公共图书馆的相对数量、公共数据库的完善程度、专利授权的数目、计算机及无线网络的覆盖率等。
2、 市场经济环境
集群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与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第一产业比重较大,且生产现代化程度不高的地区,由于长期以来相对稳定的生产方式,创新不容易发生;而在二三产业比重较大的地区,由于相对激烈的竞争,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需要不断对产品、技术和服务等进行改良,创新活动发生往往比较频繁(崔浩敏,2007)[11]。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健全,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那些处于行政垄断或过度竞争中的企业难以通过平等有效的竞争尤其是技术竞争获得发展,这使得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廖少纲,2008)[18]。因此笔者认为集群所处的市场结构的合理性、集群的产业配套条件和专业化协作水平等都是影响集群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反过来,自主创新也能促进集群乃至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
3、 人力资源环境
人才作为企业自主创新的核心力量,决定着集群自主创新的能力和发展潜力。企业的各项创新活动的开展都依赖于人的行动和参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人力资源的规模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主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集群人力资源环境包括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机制、企业对优秀人才的激励措施、集群内部人才信息网及人才储备制度的建立、人才交流平台的搭建等。人才的高流动性对于集群内部某个企业来说是一种资源的流失,但是对整个区域来讲却是有利的,人才在不同的部门、企业之间流动有利于知识的交换和碰撞,从而产生创新的火花。因此,集群内应当对人才“跳槽”保持宽容的态度(叶帆,2006)[26],重视人才,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是集群获得创新动力的源泉。
4、 社会文化环境
集群的文化环境是自主创新软环境的重要部分之一,包括集群内劳动力的文化水平、价值观念、社会风气等,它将直接影响到人们是否有追求创新的热情,人与人之间是否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关系(李勇刚,2005)[17]。Michael Porter从竞争优势的角度认为,基于文化的优势是最根本、最难模仿的、最持久和最核心的竞争优势,要加强国家的竞争力,最艰巨的任务之一就是如何改变经济文化[21]。同时,创新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烙印,培养良好的创新文化是集群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催化剂和动力源泉。结合相关文献,本文将促进集群自主创新氛围形成的文化环境概括为以下三方面:1、以科学精神为导向的自主创新氛围,包括科学态度、科学信念、科学道德、科学方法、科学法规等。2、激励和宽容并存的自主创新氛围。集群的主体应当拥有鼓励创新的企业文化,敢为天下先、敢于进取、敢冒风险、宽容失败。3、竞争与合作并驾齐驱的自主创新氛围。由于自主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发挥整个区域乃至社会的创新资源,官、产、学、研、金各方资源积极配合、相互合作,同时,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企业应当通过竞争不断提升自我,激发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5、 制度法规环境
自主创新的制度法规环境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和法律规条来有效保护自主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自主创新的总体进程。政策制度可以激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热情,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保护创新企业和个体的利益。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新技术一旦被发明也就意味着全世界其他地方的人可以使用并模仿制造,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人的创造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制约,需要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激励和保障为技术创新提供持久的动力。金融、税收、财政、产业政策的效果可以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效果、人才激励效果和相关法律保障可以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王影,2006)[24]。结合相关文献,本文认为宽松的财政税收制度,有效的人才激励制度,完善的技术交易制度,区域投融资制度以及有效的企业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建立都为集群的自主创新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6、 社会服务环境
所谓“社会服务”是指以提供劳务的形式来满足社会需求的活动。狭义的社会服务指直接为改善和发展社会成员的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活福利服务,而广义的社会服务包括生活福利、生产和社会。社会服务为集群的自主创新提供了信息交流、技术决策及资源配置的平台,促使政府和各创新主体与市场之间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对降低创新成本、化解创新风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提高创新效率都有重要的作用。王影(2006)[24]曾用政府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来衡量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开发与推广、新技术交易服务、金融服务、创新培训服务、企业孵化服务、国际化服务等职能服务于企业创新活动。本文认为良好的自主创新社会服务环境可以大致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行政管理的效率高;交通物流业发达;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地区的综合影响力大等,具体到指标如表1所示。
四、小结
本文在吸收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对集群自主创新环境定义与内容的阐述,提出了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SCHISM模型”,并建立了一套包含硬环境和软环境的评价指标。这套指标中的硬环境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市场经济和人力资源环境,软环境主要包括社会文化、制度法规和社会服务环境,在这六个维度下本文又设置了30个具体的指标。受到数据获得的限制,本文仅从理论上对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内容进行了阐述,下一步,笔者将采集相关数据,并运用多因素模糊综合评批模型和层次分析模型对国内部分地区产业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现状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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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金融的成因分析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是借贷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1 化经济主体的投资与借贷需求难以满足
改革开放20年以来,城乡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倔起,手持现金量的增加,为民间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来源。然而这样庞大的资金可选择的投资方式不多:①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或手持现金,金融的低利率导致闲散资金难以充分资本化;②投资股票市场,投机者居多,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和个人文化程度的限制,使投资于股票的风险较高;③投资于民间借贷、合会等民间金融领域,虽然有一定风险,但收益较高,为许多居民所接受。
2正式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现实中正式金融体系的组织和制度运行成本较高,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较高的交易成本问题,使得市场中很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其结果必然导致在正式金融体系之外产生民间金融。如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很难通过正式的金融体系融资,民间金融借贷手续简单,随借随还,方便灵活,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低,非常适合于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
3正式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而言,民间金融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些国家,金融体系始终控制在国家和政府手中,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造成金融抑制现象普遍存在。当经济改革和向市场经济转轨时,这种融资体制已经不适应现实的经济发展,因而必然在正式金融体系之外,存在大量的民间金融。1989年我国不允许私人钱庄的存在,一些钱庄转入地下。1992年适合其生存的环境条件成熟,冒出很多农村基金会。1998年国家再次制定相关法令对民间金融进行清理,但效果并不显著。这说明民间金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经济、金融环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民间金融存在价值分析
从积极性价值方面看:
1民间金融促进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专业银行只能向非国有经济提供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而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非国有经济在生产经营上所需的资金,弥补了正式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如果没有民间金融的存在及提供的巨额资金,非国有经济就不可能有持续十几年的快速增加。我们是否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民间金融不断扩张的势态,恰恰说明了民间金融是迎合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提出的多样化投资需要的必然结果。
2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民间金融以其独特的、灵活的、多样化的方式,聚集了很多国有专业银行无法筹集到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紧张的资金供求矛盾。另外,民间金融也缓解了银根紧缩所引起的震荡,为众多的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通了资金,避免了被紧缩性宏观调控“卡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减震器”的作用。
3民间金融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我国的正式金融体系中,市场机制的介入程度仍然很低。杠杆作用具有把资金分配给原始财富拥有量大、资信状况好的企业的明显倾向。但这些企业并不一定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相反,许多弄不到资金的经济主体却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这表明,正式金融体系存在着明显的资金错误配置及其引发的低效率问题。因此,通过民间金融渠道进行资金的重新配置,明显地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4民间金融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市场因素和竞争因素,为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非正式的试验场所和借鉴。民间金融活动运用市场机制能够吸引大量的居民储蓄,分流国家专业银行的存款,打破其对存款业务的垄断地位,增加国家专业银行的经营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多元化,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竞争。而且,民间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在经营中始终关心资金的偿还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具有内在的市场竞争和风险防范意识,为国有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一些启示。
从消极性价值方面看:
1民间金融加大了资金“体外循环”,造成了金融信号失真。民间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了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调查显示,大多数民间金融交易是以现金方式进行的。现金交易的增加,不仅相应地增加了货币流通量,从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现金计划执行的难度;而且因其隐秘性而降低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透明度,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削弱了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另外,民间金融的隐藏隐秘性,使有关部门无法准确地掌握放款人的利息收入,从而造成了部分税收的流失。
2民间金融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民间金融交易通常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一旦这些投资难以收回,必将纠纷四起,给社会经济带来很大的不安定因素。另外,许多民间金融活动没有列入人民银行的管理范围,也没有明确法规约束这些其活动,在许多地区任其发展,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尤其是当大量银行贷款通过民间金融渠道流向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领域从事投机性炒作时,不仅助长了中国经济的泡沫化,而且也给中国经济的未来走势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
1加快民间金融的立法
个人为了某种需要进行集资是民间习惯认可的,在当地风俗中并不违法。同时,中国民间也一直有借高利贷的传统,个人在急需资金时跟邻居借高利贷是很正常的,借贷双方接受,当地人也都认同。但是,中国现在的金融法规规定,个人集资和高利贷都是违法的。显然,正规的法律体系与民间规则并不融洽。如果不能把民间订立的社会契约纳入正规的法律体系,大量的不合法资产就会隐藏起来,将大大减少资产变成资本的机会,长此以往,经济增长将难以为继。中国正在转向一个可以拥有私有财产的国家,确立私产合法非常关键,但法律条文和现实还有差距,需要加快立法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2划清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民间融资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踏进“非法集资”的雷区。在人们的印象中,民间融资往往是与放高利贷、吃利息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能够准确地说出“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就目前情况看,国家对于个人之间的放贷行为并没有明文
禁止的规定;对于企业之间及企业向个人的放贷行为,则作为金融业务严加管制。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业务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我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现行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尽快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给“草根金融”正名。
3将民间资本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
民间金融是现实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金融力量。金融业务是个风险较大,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的行业;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打压民间金融不能摧毁民间金融,只能使其以更隐蔽的方式开展活动。政府的明智之举是对它进行完善和规范:一是尽快建立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吸收民间资本参股。二是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尤其注重短期债券的发行。三是引导民营资本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使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同时,使民间原来就已存在的互的融资形式(如标会、同乡会、互助会等)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一方面,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取消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引导民间融资的合法经营;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管约束机制,建立民间融资的监测通报制度,重点监管那些有组织的,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民间借贷行为。
发展民营金融,我们应当鼓励各种有益的探索,给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经营,加紧法规和监管的跟进,而不是一味地限制、打击民间金融组织。对于这种有益的资金组织形式,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严格的监管,我们完全可以扬其利避其害,把它们发展成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