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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7 15:06:0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律师事务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律师事务论文

篇(1)

改革开放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化建设日益发展,曾经的独生子女政策使现在的家庭小型化,中国老龄化社会已来临,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因此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伴随而来的家务劳动也日趋社会化。但对于目前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的法律缺位,导致在家政服务中发生纠纷时处理困难,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利益受损现象严重。

一、我国家政服务人员从业模式

(一)自主式从业模式

我国的家政服务人员大多来源于农村,少部分来源于城市下岗或无业人员,一部分来源于高校的毕业生。对于前两类家政服务人员她们无专业的教育培训经历,只是凭生活经验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最后一类家政服务人员拥有高校专业教育学历,主要从事家政服务中的入户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工作。对于自主式家政从业的人员大都是通过熟人介绍而来到雇主家里工作,因为家政服务工作与其他服务性质的工作不同,有的雇主需要24小时的家政工作人员,有的需求小时工,由于她们是在雇主家里工作,对于双方来讲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所以这种方式被广泛的应用。而且对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来讲,没有中介或家政服务机构的介入从经济利益上能够取得双赢。

(二)机构组织式从业模式

家政服务行业被称为朝阳产业,也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生力军,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使家政服务业迎来了大发展的契机。目前从事家政工作的人以千万计,相应的机构组织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一部分家政服务人员把自己纳入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1.进入家政服务中介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属于职业介绍机构的范畴。在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家政服务人员来到家政服务中介找工作,按次交费,中介负责为前来找工作的家政务人员联系客户,见面双方谈成后,客户和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相应合同,中介组织只起到见证人的作用。

2.进入家政服务公司

进入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人员,在自身权益保障上要优于其它就业模式。家政服务公司有培训能力,对招聘的家政服务人员要进行专业能力的培训,并相应获得一些资格证和上岗证。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然后公司与客户之间再签订合同。三方的权利和责任会在合同中写清楚,但由于合同系家政公司方面所出,所以在公司的义务上有弱化现象。工资的支付由客户支付给公司,公司扣除佣金后再发给家政服务人员。

二、我国不同从业模式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问题

(一)自主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

1.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对于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说法不一,有人认为是雇佣关系,有人认为是服务合同关系,还有人认为是劳务关系,笔者支持第三种说法。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根据如下:

(1)劳务关系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2)家政服务劳务关系特征

主体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签订书面合同。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2.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处理问题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处理应遵循劳务关系纠纷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情况。

(1)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

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应该由雇主一方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后,雇主是否承担责任要进行具体法律分析。第一种情况是家政服务人员的损害行为不是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该由家政服务人员自行承担。关于如何界定其行为是不是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参考“执行职务说”;第二种情况是造成他人损害中的他人应包括除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即包括雇主的家人及本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将由雇主自行承担,这有违法律公平原则,所以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此种情形发生时双方责权分担事项;第三种情况是家政服务人员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虽然先由雇主承担,但之后应进行责任分担。如果雇主已清楚交待过注意事项,而家政服务人员违规操作,以致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向家政服务人员追偿;如果雇主事先未交待工作的注意事项而发生的损害事件,应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2)家政服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自身造成的伤害

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建立时,雇主并未给家政服务人员买保险;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因此让雇主承担无过错的责任是显失公平的,最后按照规定应由双方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双方来讲是合适的做法。

第二,家政服务人员所受的损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应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第三,家政服务人员所受的损害如果是由雇主故意造成的,应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

(二)机构组织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

1.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通过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直接进行谈判,中介机构只负责双方的联系,并不直接参与交易,按次收取费用,所以家政服务机构只是居间人。雇主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当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时,适用于自主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处理方式。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并不承担责任。

2.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家政公司和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签合同,也就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当家政服务人员被家政服务公司派到雇主家中进行家政服务时,他们之间发生纠纷时应怎样处理。

(1)家政服务人员在被家政公司派遣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先由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由家政服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雇主可以向有过错的家政服务人员追偿。

(2)对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工作期间受损害的,应先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家政服务公司存在过错,应由家政服务公司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三、完善我国对家政服务行业的法律制度

(一)为家政服务行业立法

随着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和壮大,问题也层出不穷,然而解决问题时却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法律欠缺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家政业的发展。家政服务关系各方的权益保障不能只靠诚信来维持,是该到了立法保护与监管的时刻了。

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也导致了目前家政服务行为乱象丛生,缺少行业标准和规范。服务标准不统一,收费标准随意性强,价格高而服务质量低,家政市场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家政服务人员权益缺乏基本保障等。

(二)强化家政服务行业准入制度

目前家政服务人员缺口在1000万左右,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各家政服务机构招聘家政服务人员也出现困境,所以也就放宽了行业人员标准。现在不少的家政服务人员普遍文化素质低、年龄大、技能弱,有些人道德素质差,所以在工作中屡屡出现违反法律的事件,导致部分雇主对市场上的家政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员持不信任的态度。

因此应通过家政行业立法,对家政服务机构的管理进行规范,使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和谐。

篇(2)

纵观旅游业先前的发展模式,传统旅游业更倾向于实体店操作,实体店运作模式虽然有一定的优势,但仍传统服务模式通常是被动的,存在运行速度慢、客户需求不明确、市场反应迟钝、反馈不及时等问题。而电子商务旅游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在家里或者单位就可以直接完成旅游查询、预定、完整行程策划的流程,这对于传统旅游行业的等待用户上门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1.2旅游市场占有率竞争的加剧

线上旅游越来越多的抢占原属于传统旅游企业的市场份额,并不断对线下旅游形成市场挤压,如果传统旅游行业不再做出相应的改变,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被抢占的形势。因而电子商务要求旅游行业要改变当前被动的状态,将自身的资源与线上相整合,应用电子商务技术使旅游企业建立一条更加有针对性的产业链,包括对客户需求的分析,项目的规划、开展、运行及售后服务等。以客户为中心去发展,使得旅行社能够更加迅速了解市场的需求,提升市场竞争力。

1.3电子商务对未来发展形成的威胁升级

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没有绝对的线上和线下之分,线上旅游也一定要落地,与线下实体相结合,而线下旅游也必须接受线上交易的现实,所以,传统旅游行业需要有提高各种旅游市场占有率方面拿出真实的策略,否则极有可能被这个市场淘汰。

1.4传统旅游业与电商结合的态势

把传统旅游模式与电子商务相结合正在形成一种态势,这种态势表明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正在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如表0-1所示:

2、电子商务提高区域旅游市场占有率策略研究

通过以上分析,传统旅游企业要想走出困境,提高旅游市场占有率,必须在服务模式上、引进智力和人才因素上、多方合作战略和持续的进行品牌塑造等方面进行创新。

2.1服务模式创新策略

传统的旅游业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我们把旅游与电子商务相结合,引入O2O创新模式,即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传统旅游机构为旅游实施的具体场所。通过互联网进行更广泛的旅游市场调查、旅游产品推广、用户实际意见的沟通和交流,找准用户的实际旅游需求意向,进行特色产品的策划和推广,以嘉兴市为例,进行嘉兴市旅游产品需求调查,规划出适合游客的路线,通过网络的互动平台,对特色旅游产品进行旅游活动动态报导,对参与报导的用户给予各种优惠和奖励。通过这些策略创新,扩大地区旅游市场占有率。

2.2校企合作、服务外包,占领高校旅游市场策略

传统旅游企业与地区高校合作,充分利用高校的智力和知识资源,采取线上服务外包策略强化传统旅游企业的线上实力。传统旅游企业与高校可以建立实质性合作,通过双方认可的利益分成协议,学校一方主要负责旅游企业线上环节,通过发放、张贴旅游传单和宣传海报,加深消费者对企业的认知度;通过问卷调查与交流了解当下高校学生的需求,从而开发出适合学生群体的个性化路线;并通过互联网渠道接收线上预订等。旅行机构负责旅游实体的具体事务,双方无缝衔接,从而起到更好的占有旅游市场的目标。

2.3长期品牌推广策略

传统旅游企业为了保证长期的品牌塑造,需要建立旅游企业官方网站,对企业的文化、企业的服务和产品、企业的发展及企业的社会形象做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设计,通过线上的优势和特点,为企业的品牌推广加强力度,实行软营销。通过网络渠道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完善企业整个运作体系,不断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再通过消费者的口口相传,不断提升企业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从而使企业的客源能够源源不断。

2.4挖掘潜在客户策略

在日益增长的旅游人群中,年轻人对网络有一定的依赖性,这部分人终将成为客户的主体,所以我们可以加强线上的宣传、推广与互动,让更多线上潜在消费者知道我们的品牌,信赖我们的品牌,并通过这部分客户,吸引更多其他潜在客户加入我们的行列。

3、应用电子商务提升嘉兴市旅游市场占有率的实践探索

3.1应用电子商务提升嘉兴市旅游市场占有率的实践思路嘉兴学院南湖学院电子商务社团和嘉兴地方旅游企业“嘉兴旅游集散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定向课题,开拓高校旅游市场等方面进行合作。在地区旅游市场的开拓、针对在校学生针对个性旅游产品的策划、实体旅游运营与虚拟服务结合等方面进行实践探索,期望在提升旅游企业在嘉兴市高校的市场占有率。

3.2应用电子商务提升嘉兴市旅游市场占有率的实践探索

3.2.1嘉兴高校旅游市场需求调研以嘉兴学院和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在校生为调查样本,进行了较大范围的高校学生旅游意向调查,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和分析,发现高校学生旅游需求旺盛,但经济方面并不太宽裕,他们的双休日和寒暑假是设计旅游的最佳时间段。对当前许多的旅行社设计的线路不满意,但对短途而有个性的旅游需求旺盛。3.2.2校企合作实践嘉兴学院南湖学院电子商务社团与嘉兴旅游集散中心的合作中,企业将线上服务外包给高校,高校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和开设淘宝C店的方式,旅游产品和信息,提供实时服务;通过在线预定、现场预定等灵活方式,组织旅游团队;结合高校学生的特点,针对学生的实际需求,设计独特的符合在校生特点的周末旅游项目,包括开发的或者没完全开发的,适合高校学生集体活动的项目设计,并单独报价成团;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旅游后的点评、互动环节,为旅游企业扩大知名度提供了可能。这种实践特别强调了针对大学生需求的设计,即其他旅游机构没有提供的,甚至是没有开发的旅游线路以及较有特色的适合时下年轻人的景区,这种模式适合大学生的集体活动,符合学生好奇、探索的特点。这种运营方式可以极大的吸引在校学生注意,起到占领高校旅游市场的目标。

篇(3)

为什么非诉讼业务如此深受律师的青睐呢?相对于诉讼业务而言,非诉讼业务有如下多方面的优势:

一、非诉讼业务领域覆盖面广,有着宽阔的发展前景。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到各种大型的项目合同的签订、大型企业的改制等各个方面都存在非诉讼业务资源。

二、经济利益相对丰厚,律师能从非诉讼业务中掘取到低投入、高回报的经济利益。

三、非诉讼业务工作程序相对轻松,灵活性大。处理非诉讼业务着重于进行书面工作,能以不同方式和手段解决问题。

四、无须承受办理诉讼业务那样多的压力,如来自当事人、证人、法院、公诉人等各方面的压力。其中当事人对于案件所寄望的目标是诉讼律师最大的压力。

五、执业环境优势,由于非诉讼业务工作很大程度取决于律师自我解决问题的手段,所以执业环境相对良好。

六、其他,如非诉讼律师所处地位、竞争的公平性等方面的优势。

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之间的差别

“不打官司的律师,不是好律师”,说到律师,人们会立即联想到法庭上那位身着黑袍、头戴羊皮假发、滔滔不绝地陈述着自己辩护意见的智者。的确,人们对律师的最初认识是从他们在参与法庭诉讼上所表现出潇洒的形象,睿智的思想,雄辩的口才开始的。捍卫法律赋予的公正,公平权利离不开诉讼,而诉讼业务要求律师具备更高的素质。

首先要有良好的自身形象,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知识阶层,无论在法庭内外都必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律师在法庭上要求着律师袍,带律师徽章,在法庭外通常要求衣冠整洁、西装革履。

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是律师工作的根本。法律学科崇高且博大精深,只有具备坚实的理论作为后盾才能,配合丰富的经验,对法律的运用才能游刃有余。

要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分析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案情,从中找寻有利与自己的证据和辩论意见。

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能将自己的学识表达出来,衡量一名好律师的标准,很大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的善辩,能否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阐述他的观点,能否与公诉机关、对方律师对抗,能否激起整个法庭的共鸣。

要具备承受压力的心理素质,律师在诉讼中要承受来自于当事人、证人、法院、公诉人等各方面的压力。

其次还要有时间观念,律师工作时间要与国家司法机关一致,才能确保工作的准确性。

所以,从事诉讼业务对律师自身素质的考验是极其严格的。而从事非诉讼业务却不相同,解决一项普通非诉讼业务如审阅合同等,一个普通法律本科生完全可以应付,只须按照法律规定在书面材料上进行分析。一名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是绝对有能力处理任何深度的非诉讼案件的,而非诉讼律师则不一定能够办好一宗有难度的官司,由于缺乏实际操作的经验,特别是在庭审中,由于没有法庭对阵经验,难以和公诉人、对方律师对抗,难以表达自己的观点,结果可想而知。所以,不少律师因对诉讼所产生恐惧感而选择逃避从事诉讼业务。

诉讼业务的发展前景

非诉讼业务的增长如此迅速,受欢迎的程度如此之大,律师们对非诉讼业务的崇尚如此之深,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传统的诉讼业务陷入低谷呢?笔者对此持否定看法。笔者认为,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主导。在传统的诉讼业务中,也存在着很多的机会和潜力。下面拙言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在现阶段,有大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并没有聘请律师。很多的案件只是由当事人亲自参与,但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不熟悉,导致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随着法律意识和经济水平进一步的提高、随着律师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强,当事人在产生诉讼之后,愿意聘请专业的法律人才——律师参与诉讼,享受其提供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基于诉讼成本等方面的因素所考虑,相当一部分的经济诉讼市场被本单位法律顾问、职员和其他非律师法律服务人员所瓜分,随着律师准入制度的严格,律师群体的整体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和技能的提升、竞争的激烈,收费的合理化,律师群体将逐步以其高水平,低费用抢占诉讼市场。

民事、经济案件中的风险日趋成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着诉讼业务量的增长,费的增加。

随着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的意识增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态度将逐渐变得积极,刑事辩护担负着捍卫至高无上的生命权利和自由权利的责任,辩护律师地位提升,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收费完全可以提高,通过与当事人的协商,一宗大的刑事案的收费不会亚于在非诉讼业务中为上市公司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的收费。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和对弱势个体的保护加重,行政案件特别是国家赔偿案件增加,将会进一步扩大诉讼业务市场。

理想化的律师费转付制度如能够得到认可,中国的诉讼业务领域将会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诉讼业务的优势

诉讼业务考验和锻炼律师的执业水准,从收集证据、到开庭审理最后到执行,其间的工作量相当之大,每一件案子都是对律师的一次考验,在办理形形的案件中,律师的实战经验、执业技能都在积累增加。从而增加了律师的业务竞争优势。

提高律师的知名度,打官司特别是打刑事官司容易出名,成功一宗大的案件能迅速将律师推向市场,提高公众知名度。历史上最著名,最受人景仰的律师通常都是辩护律师。

磨练律师的意志,办理案件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能培养出坚韧的意志力。

篇(4)

一、按揭的词源

按揭一词来自香港,是香港人对于英美法上一种物的担保方式“mortgage”的翻译。英文mortgage由词根mort和gage复合而成。其中,mort来源于拉丁语mortum,其意义为“永久,永远”,gage原义为“质押,担保”。二者合在一起,便具有“永久质、死担保、死质”的含义。[1]

对于mortgage在我国的法律文献中,一般将其译为“抵押”。[2]在我国香港则将其译为“按揭”。[3]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按”有押的意义,从字而上来看,按与押都有“压住不动”的含义,即将一定的物从其他物中分离出来,专门为特定的债权担保,但“按”的这一意义主要在客家人中使用。“揭”实际上是mortgage一词的后半部分gage的音译,故将mortgage译为按揭。[4]

依英美法学者见解,近代法上的mortgage从其木意来说,是指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由债务人将一定的财产的权利转移与债权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取得担保财产的绝对的所有权。在英国论述mortgage最权威的著作是《菲舍尔和莱特伍德的按揭法》(FisherandLightwoodsLawofMortgage),该书认为,”mortgage是一种由合同创设的担保形式,它授予可以在履行附息或不附息支付一定款项的合同条件或履行其他条件下解除的财产权利。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设定mortgage。"[5]可见,就法律构成而言,原本意义上的mortgage应同时具备三个要素:第一,特定财产的权利转移;第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确定的取得所有权;第三,债务人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赎回担保物的权利,同时债权人负有交还财产的义务。因此,从其本意观之,mortgage是一种债务人通过将特定财产权让渡与债权人的形式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的物的担保方式,权利转移是其最基本的规定。

二、“按揭”在中国的发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按揭制度源于英国,但是寻求其在我国的发展,是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的。在此之前,我国只有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概念,以在建甚至未建的预售商品房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物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复兴而逐渐为立法者所接受的。在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房地产抵押的标的物是现实存在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定着物,尚未建造的或未建成的房屋不能成为抵押物。

1988年4月2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从而在法律上明文否定了预售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物。

建设部于*年6月1日颁布施行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预购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而且还对预购商品房抵押的设立、登记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年5月9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目前银行操作期房按揭贷款的基本依据。该办法虽然规定了有关按揭贷款的管理办法,但对按揭贷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仅仅是从银行办理贷款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质押等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也有涉及按揭的相关规定。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尽管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是处理涉及按揭纠纷的法律依据,但在我国目前任何一个全国性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均没有出现“按揭”这两个字。这个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出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对“按揭”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表明了现行法律对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定性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早已超越立法的步伐---自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银行推出按揭业务以来,“按揭”这个词已被越来越多的人听到、看到、谈到,也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各种新闻媒体中。时至今日,作为一种融资购楼方式,按揭越来越广泛地为我国各地所接受并备受推崇,已成为商品房买卖的一种主要方式。

三、我国按揭的种类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商品房按揭在中国南方出现后,中国大陆大中等城

市银行相继开展了按揭业务,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从目前中国大陆实行的商品房按揭来看,按照楼宇按揭的对象不同,分为两种类型:现房按揭、楼花按揭。

(一)现房按揭又称商品房现售按揭,是指在商品房建成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剩余部分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商品房的有关权属证明提交银行作为购买商品房的一种担保方式。在银行实务中此类按揭称作乙类按揭贷款。现楼按揭在银行的业务中,其做法不尽一致,有的要求将购房者的产权证书移交给银行;有要求将购房者的产权证书移交给银行的同时还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有的只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楼花按揭又称期房按揭,是在商品房开发建设中由房地产开发商、银行、预购方共同参加的一种融资购房行为,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方在支付首期购房款后,余款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商品房设定担保由银行收存购房者有关的购房证书和文本,同时开发商作为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回购保证义务。在银行商品房按揭实务中,此类按揭称为甲类按揭贷款。对于楼花按揭,中国建设部*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称之为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该办法第3条规定:“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可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实际上就是按揭的一种类型,即楼花按揭。

四、我国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分析

通过对我国商品房按揭的现实考察,了解到我国的商品房按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而且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而法律又未对按揭作出明确规定,解决纠纷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遵循,导致了按揭纠纷的日渐其多,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关键在于理清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内容,下文就仅对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

(一)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分析商品房按揭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时,笔者主张了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主体仅仅涉及到按揭人和按揭权人。但是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三方主体说在我国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即按揭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按揭权人---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担保人---房地产开发商。按揭人是指将自己所购物业作为担保向银行保证履行债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按揭人。由于按揭人要对自己的财产或权益进行处分,所以按揭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作为商品房按揭人。

按揭权人是指享有按揭权并发放贷款的人,即主债权人。由于按揭是一种担保贷款业务,按揭权人是特定的,一般为银行或其他的相应的金融机构。

保证人即房地产开发商也是按揭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说法,实际上是将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主体混淆为商品房按揭相关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确,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往往会涉及到三方甚至四方主体形成多个的法律关系,开发商所参与的是保证关系和回购关系,这两个关系固然与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联系紧密,但是这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是依据担保法和合同法而产生的。开发商在按揭业务中既是售房人,又往往是按揭贷款的保证人,主要是因为在商品房的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如房屋不能建成、开发商的欺诈等,多是因房地产开发商造成的。为了防范风险,银行一般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保证按揭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

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主体仅仅限于银行(按揭权人)和购房人(按揭人),

而不应该包括开发商(保证人),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商品房按揭登记以按揭权人为登记权利人,按揭人为登记义务人,而开发商不是权利人也不是义务人。(2)商品房按揭权利保障上,按揭权人得行使按揭权,处分按揭标的物而优先受偿;按揭人则有义务提供按揭标的物令按揭权人优先受偿。开发商对按揭标的物不享有权利不负有义务。即使在约定开发商回购房产的商品房按揭合同中,开发商亦不是对按揭标的物负有义务,而仅是对银行负有受让按揭标的合同上的义务。

(二)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客体向来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因为其是理解按揭法律关系的核心,也是把按揭和其他的担保方式区别开来的关键所在。随着商品房按揭的发展,关于其客体的不同主张主要由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年之前许多学者认为商品房按揭客体是以预售合同而产生的交房请求权,并且许多文章都把商品房按揭定性为债权质。第二种是[6]银行的格式合同中将按揭中的担保物称之为“《房屋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避开了关于该担保物是债权还是物权的纷争。第三种是近期有文章认为商品房按揭的标的为“期待权”。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在商品房按揭合同成立后,预购人实际受让房屋并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前,对商品房尚无现实的支配权,也就是不具有所有权。此时其具有的仅仅是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到来时,请求移交房屋的权利(早期的文章就是依此为依据定性为债权质的)和对将来获得商品房的期待。这种期待能否上升为一种权利,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民法理论上,权利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实力,民事权利有既得权和期待权的分类,其划分的标准是:权利的全部要件是否齐备。通常所谓之权利大多为确定的既得的权利,权利人现时即可享受某种法律上的特定利益,被称为既得权。但也有很多权利并非能完全地现时享有,只具备了权利的部分要件,须待特定事件的发生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权利人才可以完全行使其权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此类权利则被称为期待权。

1.期待权的基本理论

人们对期待权的承认有很大的争议,但为了对一定情形的权利取得人提供更大程度的保护,这种承认是必要的。从手边可查的资料来看,德国早在19世纪对于期待权的讨论就己经十分的热烈。所谓的期待权之概念是德文Anwartschaftsrech之翻译,一向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判例所沿用,其是以权利取得的希望为其本意的,是指“为权利取得必要条件和某部分虽己实现,但独未全部实现之暂时的权利状态。”有学者认为,期待权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7]期待权是指法律保护的具备部分成立要件,待将来有可能具备其他要件而发生实际权利而言的一种利益,因此,期待权是成立之中的权利。[8]各大法学家对期待权的表述虽然不同,但是却有一点达成了共识,即“期待权就其实质,是法律对于形成中的权利的提前保护。”显然,期待权是一种权利,在当事人期待的利益上被赋予了法律之力,它并不同于单纯的期待。[9]

期待只是一种法律状态,其本身尚未具备一个独立权利认定的全部要素和必要性。因此从“期待”之法律状态到取得“期待权”之法律地位,区分之关键因素在于后者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依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应具备何种取得权利要件之地位,始足于构成期待权,应予考虑者有二:即(1)此种地位是否已受法律之保护;(2)此种地位有否赋予权利性质之必要。[10]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一项期待权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己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并且对未来取得某种完整权利的期待。

所谓己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是指权利主体己确定,并且所期待的特定利益的内容或范围己经确定。在此之前,当事人当然也可以盼望取得某种权利,但如果仅仅是属于心理上主观之希望,则在法律上就不具有任何意义。期待是一种对在法律上己经或多或少受到保障的权利产生的希望,这种取得的希望建立在这种权利通常的取得要件己经部分地实现,并且其要件的完全完成以很大的可能性被指望着。期待权是一种构成要件介于“己经实现”和“犹未实现”之间的法律地位,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讲的:期待权有两个特征:“从消极意义而言,取得权利尚未发生;从积极意义而言,权利之取得虽未完成,但己进入完成之过程,当事人己有所期待。这种期待,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而发生。”

第二,期待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期待权在法律理论中能否使用,取决于是否能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是否赋予这一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以独立的权利意义。在王泽鉴先生所主张的“此种地位是否己受法律保护”中并没有回答为什么该法律地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成为期待权。应该说,对于何种法律地位可以构成期待权,纯粹是立法者的价值选择问题。但立法者何以判断一种法律地位具有赋予权利性质的必要,应受法律的保护,被承认为一种期待权呢?笔者认为,“期待”与“期待权”之区分应从以下几点出发进行考虑:(1)期待权所指称的法律地位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事实上的“期待”可以是一种取得权利的期望,这种期望可以很弱,但法律上的“期待权”则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否则不能称其为一种权利。(2)期待权所指称的法律地位应具有一定的利益。利益乃是权利的第一要素,是权利的灵魂,没有利益的法律地位,是没有保护价值的。(3)期待权是在机能上独立的权利状态,并且是得到法律承认的法律地位。与仅仅是权利取得的希望不同,期待权具有法律所承认的独立机能。法律对期待权所指称的法律地位的承认,可以直接赋予其以权利的性质,也可以规定相对人或第三人以义务。因为“无义务即无权利”,若相对人或第三人对当事人一方并不负任何义务,则当事人一方自无权利可言。若法律课以相对人或第三人以义务,则当事人一方的期待即可晋升为期待权,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综上所述,期待权具备了权利取得之部分要件,且相对人或第三人对其负有特定义务,因而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同时,依社会经济观点,该法律地位具有财产价值,为使其成为交易客体,特赋予其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

关于期待权的性质,有认为是属于形成权者,有认为是相对权者,也有认为是绝对权者。我们应该清楚,我们这里所说的期待权概念还包括着内容各不相同的多种法律地位。期待权人所期待的,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内容不同的具体权利,如债权、物权或无形财产权。

2.我国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客体---期待权的确立

在商品房按揭合同签订时,按揭人购买的商品房是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按揭人依据预售合同开始了两项不同权利的取得过程,即交房请求权和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所谓交房请求权,只要其权利的要件包括了合法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已届交房的履行期即可行使,但是预售合同中预购人已取得了第一个要件,尚未完成第二个要件,故而购房人只享有交房请求权的期待。而对于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一般的讲其享有权利的全部要件包括:(1)交易对方持有房产;(2)有转移房产的约定;(3)已届履行期;(4)已履行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预购人就此权利己具备了第二个要件,尚未完成剩余的三个要件,因而也成立了对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但是这一期待是否构成了期待权?

购房人按揭贷款时提供给银行的担保物是种预期的期待,只有当承购人按期还本付息、房地产开发商按期将房屋建成验收交付后,这种期待的物权才能实现,在这一过程中这两项期待能否成为受法律保护的独立权利---期待权,正如刘得宽先生所言“乃在于法规之是否承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以断”,[11]即应考虑该请求权是否己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所保护,至少是承认的。“交房请求权是一项附期限的权利,在期限到来之前还不生效,但是己经成立一个对债权的期待。对于债权的期待我国法律是有保护的,例如在《合同法》中设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因此可以说我国己经承认对交付请求权的期待成立了期待权。对于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可否成立期待权?套用上述的期待权的构成要件:(1)按揭当事人己经依法签订了合同,开始了取得商品房所有权这一权利的过程;(2)该项期待经预告登记后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将预售合同的登记作为一项强制性的规定。综上分析,对于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也己经上升为期待权。

曾有一段时间学者们把交房请求权作为商品房按揭的客体,笔者承认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笔者认为交房请求权实现的目的也是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认为交房请求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是为了同一个目的两个不同的表述而己,并且前者应该包括后者在内。购房人在期限到来之前拥有期待权,当期限到来并经房屋过户手续后拥有房屋所有权。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首期购房款之后,购房人取得的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将商品房所有权期待权作为按揭关系的客体,即可足以保证按揭权人顺利的实现按揭权,同时可以有效的保证按揭人的合法权益,不至于使按揭人因为按揭关系的复杂而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笔者认为,这里的期待权因为是通过交房请求权的方式实现,所以具有债权的性质,但是最终实现的目的是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又具有物权效力,这就会造成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客体性质的不明确,因此也没有必要拘泥于该期待权是债权性质还是物权性质这一争论当中,只需要明确是从哪一个角度认识这个问题即可。笔者比较的倾向于将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客体从目的性出发,认定为对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

(三)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内容

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按揭人和按揭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称。根据权利义务相对性原则,笔者只分析按揭当事人的权利。

1.按揭权人的权利

(1)有关证书、文件的持有权。商品房按揭经登记生效后,按揭权人有权占有按揭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有关证书、文件,并于其上加注按揭字样。

(2)优先受偿权。按揭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时,按揭权人就按揭标的的交换价值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实务中的格式合同对此只有模糊的约定,比较明确的一种方式是:按揭权人依约定由开发商回购房产实现其交换价值。如果没有约定,按揭权人则可以直接的依据按揭合同,享有商品房的一切权益,待商品房建成后请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当然,银行的日的并不是得到商品房,一般的情况下,银行会通过拍卖、折价、变卖等方式变现按揭标的物实现其权利。

(3)物上代位权。按揭标的因保险事故毁损灭失或丧失权利,按揭人由此取得的保险金应作为按揭标的的代位物,按揭权人有权就该代位物优先受偿。

(4)代为申领房产证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签订按揭合同时,因为商品房尚不存在,并未办理房产证,一般格式合同中都会另行约定,按揭人授权按揭权人或开发商代其向房管机关申请房产证,并办抵押登记手续,使商品房按揭可顺利地、无错漏地转化为抵押贷款,从而保护按揭权人的担保权,保证其不会落空。

2.按揭人的权利

(1)按揭人保有交房请求权和在开发商转移商品房产权时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商品房按揭中,按揭人虽将对商品房的期待权设定按揭,但仍享有交房请求权,仍得以买主名义请求开发商交付房产,另外在按揭贷款中虽然己约定接受办理中领房产证的权利授予按揭权人或发展商,按揭人仍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记载为房屋所有权人,确认为屋主的身份。

(2)权证文件返请求权。按揭人清偿完贷款后享有请求银行返还移转占有的《预售合同》等有关证书、文件的权利。

(3)按揭标的变现后,就超过债务部分金额有返还请求权。按揭人不清偿债务时,按揭权人得变现价款优先受偿,但受偿金额以未偿还债务为限,对超出担保额部分,按揭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人身份得收回其剩余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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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32.

篇(5)

对我国进入21世纪颁布的关于义务教育制度改革的实施效果,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税费改革实施效果的讨论结论为税费改革对缩小义务教育城乡差异起到了一定作用[}z},而对缩小地区差异的效果较差。关于新机制实施效果的讨论,基本结论都为新机制的实施对缩小义务教育城乡差异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上对义务教育改革实施效果进行对比量化的研究主要是讨论2001年税费改革对义务教育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的影响,以及2006年实施的新机制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影响,对2006年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变化情况目前尚无实证分析。本文通过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来研究新义务教育法实施10年来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

二、计量模型简介

测度义务教育均衡的指标较多,本文选取生均经费指标来进行测度,通过量化生均经费差异来分析义务教育均衡状况。首先使用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来刻画省际生均经费差异的客观状况,其次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模型来分析差异的变化趋势。选取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量化差异,是因为基尼系数对位于分布中端位置的生均经费变化比较敏感,分析的是相对差异的变化情况,而极差对位于分布两端的生均经费变化敏感,描述的是绝对差异的变化情况,两者起到了一定的互补作用。空问动态面板模型通过添加省际问资源票赋差异和空问相关性来分析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使结论更有说服力。

  (一)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

基尼系数是根据Lorenz Curve(洛伦茨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是量化相对差异的指标。本文利用教育基尼系数分析生均经费的公平程度,以此量化省际生均经费的相对差异,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xt(i =1,2,···,n)代表各省的生均经费,f}代表全国的生均经费,n代表全国省级行政区的个数,本文讨论除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以外31个省(市、区)的教育基尼系数。

极差也称全距或范围误差,是量化生均经费绝对差异的指标,是指31个省(市、区)的生均经费值中,生均经费最大值与生均经费最小值之差,是生均经费值变动的最大范围。极差的计算公式为:

  (二)空间动态面板数据模型

面板数据空问计量分析是由Anselin首次提出,主要用来讨论数据之问的空问相关性[yob,后由Baltagi et al将其分析具体化,YuJHetal研究了如何对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并使用该模型讨论了美国经济增长的收敛性问题,朱国忠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中国经济增长收敛性。本文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意义在于:第一,引入空问因素反映生均经费的空问效应;第二,我国地域宽广,各个省的资源i}.,:赋状况必然不尽相同,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考虑了各个省的白身个体效应;第三,本文数据为1995-2005年和2006-2013年的数据,通过添加空问维度和时问维度克服了样本数据较短的局限。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讨论生均经费收敛性,以此来分析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使结论更有说服力。

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结合本文的实际讨论问题,将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yi,表示第Z个省第t期的生均经费;wi,,表示空问权重系数,本文使用空问邻接标准构建空问权重矩阵,即:

其中,几为收敛系数值,必表示收敛速度。}1代表当期空问白回归项,描述的是各省生均经费与当期其余各省生均经费的空问相关程度,若}1显著,则表示生均经费之问存在空问相关性;R3为滞后空问白回归项,描述的是各省生均经费与其余各省滞后期的空问相关程度;C,代表各省不随时问变化的资源i}.,:赋状况,而}t则表示时问效应。

R2和必是本文重点关注的指标。若R2显著小于1,则必大于O,认为省际生均经费存在收敛,即生均经费较低的省份具有后发优势,能够在若干年后赶上较高省份,并且趋于一致;且正值越大,收敛的速度越快。若几显著大于1,则必小于0,认为省际生均经费不收敛,即生均经费较低的省份恒低,生均经费较高的省份恒高,两者之问的差异将越来越大。

三、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1995-2013年共18年数据,包括全国31个省(市、区)小学生人均经费数据②。将数据分为两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1995-2005年的数据,代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前;第二部分是2006-2013年的数据,代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将两部分结论进行对比分析,以此来检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效果。使用MATLAB 13和STATAI2.1软件实现模型分析和计算。

国家每年对义务教育进行专项转移支付,用以弥补落后地区由于财政收入不足而导致义务教育经费的较低投入,所以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数据作为控制变量。

  (一)相关统计量的测算

最大值、最小值及均值是直观分析生均经费变化的重要指标,可以对生均经费变化情况进行描述,以更好理解全国生均经费的整体变化情况。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1995-2005年、2006-2013年生均经费的最大值、最小值及均值随时问的推移都在不断增加。生均经费最大值在1995年为1957元,在2005年为10139元,增长4.181倍;2006年最大值为11840元,2013年最大值为24659元,增长1.083倍,最大值在1995-2005年的增长速度快于2006-2013年的增长速度。生均经费的最小值在1995年为3 73元,2005年为1293元,增长2.466倍;2006年为1591元,2013年为5912元,增长2.716倍。最小值在2006-2013年的增长速度高于1995-2005年。生均经费最大值对应的省份在2007年以前是上海,2008年以后是北京,两者都属于直辖市,且都是经济发达地区。生均经费最小省份在1997年以前是贵州,属于西部地区省份,在1998年后都是河南,属于中部受义务教育人数大省。

(二)基尼系数与极差的测算

从表2可以看出,教育基尼系数在1995-2013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5-1997,教育基尼系数为0.25左右,属于生均经费省际差异较小的阶段。第二阶段是1998-2005年,教育基尼系数在1998年出现了一个跳跃式的增长,从1997年的0.251增长到1998年的0.387, 其后略有增加,在2000年达到最大值0.406,后基本维持在0.4左右,已经到了生均经费省际差异较大的边缘。第三阶段是2006-2013年,教育基尼系数在2006年又出现跳跃式的下降,从2005年的0.396下降到2006年的0.333,后逐年继续下降,到2013年基尼系数为0.245,处于较平均的阶段,基尼系数的变化说明生均经费省际差异仍然存在,但生均经费省际差异在缩小。2006年是重要的时问节点,2006颁布并实施新义务教育法。中央政府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生均经费快速增长,因而地区差异尽管仍然存在,但是扩大速度有所减缓,使基尼系数整体降低。仅从基尼系数来看,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缩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起到一定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基尼系数反映的是相对差异的变化,且基尼系数对位于分布中端的生均经费变化较敏感,而对位于分布两端的生均经费变化并不敏感。义务教育均衡是全国性的均衡,而不是位于生均经费分布中端省份的均衡,下面通过极差来量化两端生均经费的变化,以分析省际问生均经费的绝对差异。

由表3可以看出,我国各年生均经费的极差在不断增大,从1995年的1585元到2005年的8847元,再到2013年的18747元,极差绝对值变化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分别建立1995-2005年,2006-2013年生均经费极差的时问序列模型为:

R=679t-1353600

R=1461t-2922000

拟合优度分别为88.57%和92.29%。由此可知,1995-2005年,极差每年平均增加为679元,2006-2013年,极差每年平均增加1461元,极差增长速度变大。从极差的角度来看,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全国各省生均经费之问的绝对差异仍在不断扩大,说明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缩减极端省份差异的效果较差。结合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分析,认为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对于缩小生均经费省际差异并没有起到很明显的作用。

  (三)生均经费差异的变化趋势分析

为进一步检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省际生均经费差异的影响,计算生均经费的收敛性,以此来分析生均经费差异的变化趋势,通过差异的变化趋势来检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效果。

1.空问相关性检验。

在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对数据进行空问白相关性检验,只有数据之问具有空问相关性,才可以使用空问模型进行分析。分别采用Global Moran' s I(全局莫兰指数I)和Geary' C(吉尔里指数C)指数检验空问相关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两项检验的结果都支持省际生均经费存在空问相关性,可以进行空问分析。省际之问生均经费都是空问正相关,意味着各省对相邻省份的空问影响应该是正向的,即若某个省份的生均经费较高,则由于空问相互影响,相邻省份的生均经费也应较高。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空问相关性只是引发生均经费收敛的诸多因素之一,各省的白然资源、国家政策也是引发生均经费收敛的因素。因此,空问相关性的存在不能保证生均经费的收敛,但空问相关性的存在可以确保进行空问分析。

2.收敛性分析结果。

对数据进行空问相关性检验,得出数据之问具有空问相关性,可以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收敛性分析,以此来检验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后是否有显著的变化。分析结果见表So

由表5可知,1995-2005年的几值为2.507,显著大于1,收敛速度为一0.084,得出我国生均经费不收敛的结论,即生均经费越高的省份,生均经费的增长速度越快,生均经费越低的省份,生均经费的增长速度越慢,两者的差异将越来越大。2006-2013年的几值为2.426,也显著大于1,收敛速度为一0.127,说明尽管实施了新义务教育法,但我国省际生均经费仍不收敛,省际生均经费的差异仍将越来越大。两个时问段Rz值的比较还说明我国省际问生均经费的差异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非但没有呈现缩小的趋势,反而在不断扩大,并且扩大的速度在实施后加快了。从收敛性角度分析,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并没有起到缩小省际生均经费差异的效果。

3.模型稳健性检验。

以上关于收敛性的研究是基于生均经费白身的收敛性进行研究,没有添加控制变量,会使读者对模型的稳健性产生怀疑。新义务教育法中提到中央要加大对中部和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所以添加中央对各地的财政转移支付作为控制变量研究生均经费的收敛性。

分析表6的研究结果,发现添加控制变量和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结论基本相似,即国家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生均经费并没有呈现出收敛性,生均经费的差异仍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更进一步验证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并没有使生均经费的省际差异减小,反而在不断扩大。但是需要注意,增加中央对各省的财政转移支付这个控制变量后,差异扩大的速度放缓,说明财政转移支付对减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起到一定的减缓作用,但是由于投入力度不足,还达不到减缓或缩小差异的程度。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结论

第一,从基尼系数看,省际生均经费差异仍然存在,但和前期相比,差异扩大速度有所减缓,省际差异有所减小。而从极差来看,生均经费省际差异仍在不断的扩大。综合两个结果,说明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一定作用,但效果不明显。

第二,从生均经费变化趋势角度检验实施效果,得出1995-2005年省际生均经费不存在收敛性,即生均经费较高的省份,生均经费增长速度较快;生均经费较低的省份,生均经费增长速度也较慢,两者之问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大。而2006-2013年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省际生均经费仍然不存在收敛性,且差异扩大的速度较前一时问段加快了。从收敛的角度分析说明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并没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在收敛性分析中,添加了财政转移支付这一控制变量,得出结论和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结论基本相似。但差异扩大的速度略有放缓,说明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起到一定作用,但效果在短期内儿乎不能显现。

以上结论说明从目前看,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缩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的效果并不明显。当然,由于我国义务教育的历史欠账积累较多,各地的经济差异、受教育人口差异也较大,所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蹦而就。这就需要精准量化义务教育差异,建立正确、科学、有效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制度,监督和激励各级政府对教育资源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二)政策建议

篇(6)

一、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数字表明,截止2005年底,省共有律师事务所674家,专兼职律师7688名,同比增长6和4.9。截止2005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856家,2004年全年共设立新所126家,2005年1-9月共设立新所97家。无论是我们省,还是全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都不大,开始人数在10人以下。这与司法部提出的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要向产业化发展的战略相违背。在国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国现阶段却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现象。

二、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会经历筹建期、磨合期、巩固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筹建期

组建期是律师事务所筹备成立的时期,这期间创始合伙人承受着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创业压力,心齐劲足、充满朝气和活力,这期间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况,是最稳定的时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后大约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内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执行模式,确立经营管理和服务理念,合伙人之间在性格和特点上互相适应,业务上选择了专业发展方向和业务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创造民主氛围,形成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磨合期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对立,尚未发展到分立的程度,在个别律师事务所也有合伙人退伙现象。

(三)巩固期

这期间律师事务所基本解决生存问题,业务上有了较稳定的客户群,规章制度已经建全,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巩固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关键时期,又是危险期,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分立甚至解体常出现在这一期间。

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矛盾:

1、发展目标的矛盾。在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和合伙人个人发展产生矛盾;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产生矛盾;长期经营行为(如是否购买办公用房)产生分歧;合伙人的进入是否实行开放式产生矛盾。

2、分配制度的矛盾。这期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轻视长远利益,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分配制度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另一种倾向则相反。在分配制度、成本分摊上的这两种倾向是很对立的,不容易协调。

3、民主管理的矛盾。经过磨合期以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主任,由注重集体和民主决策逐渐变成个人决策,从注重集体作用到突出个人作用,导致个人大权独揽,轻视其他合伙人的作用,这样合伙人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关系的矛盾。由于在分配制度上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表现在合作关系上就从强调团队合作到突出个人单干。单独去开拓案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观念产生分歧。这期间由于有的合伙人在思想观念上开始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争权夺利,开始弱化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同时产生帮派现象。

上述每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分立甚至解体的情况。

(四)发展期

经过巩固期以后,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律师队伍进一步扩大,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和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形成有特色的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

在这一时期,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问题:

1、随着合伙人的个体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他们要求参与管理的愿望更加强烈,导致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调整。

2、聘用律师迅速成长起来,他们要求加入合伙人成为事务所的老板的愿望非常强烈,在采用封闭式的情况下,聘用律师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时,他们会选择到其他能实现他们愿望的事务所当老板。

3、由于业务拓展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

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律师业的发展,正是各个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在这其中,律师的分分合合,特别是律师所合伙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动着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不反对律师的合理流动,我们今天只想通过探析律师事务所容易产生分裂各种原因,抛砖引玉,希望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有所借鉴,有所研究,对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所帮助,有利于我们律师业的发展。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来源于,欢迎阅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篇(7)

物为最佳选择论文。要熟知所选药物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及其对心脏电生理的影响。

几乎所有抗心律失常药物,都不同程度地抑制心脏的自律性、传导性以及心脏的收

缩功能,也几乎所有的抗心律失常药物都有致心律失常的副作用。

到目前为止,这类药物对心肌病变,对有更严重的心脏病理状态的影响还没有足够

的临床资料,当心脏功能障碍、心肌缺血、生理生化代谢紊乱时,抗心律失常药物

对其的影响,要有足够的重视和认识。通过实践,逐步形成医生自己的用药经验,

不同病例以不同的方案处理,即贯彻用药的个体化原则。

[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分类]

目前,最广泛应用的抗心律失常药物分类,是VaughnWilliams分类法。Ⅰ类

药阻滞细胞钠通道,抑制心房、心室及浦肯野纤维快反应组织的传导速度。

Ⅰ类药进一步可分为3类,Ⅰa钠通道阻滞中等速度,复极时限延长,如奎尼丁

、普鲁卡因胺、双丙吡胺,Ⅰb钠通道阻滞快速,如利多卡因、美西律,Ⅰc钠通道

阻滞速度缓慢,如氟卡因、普罗帕酮。

Ⅱ类药是β-受体阻滞剂,

Ⅲ类药延长心脏复极过程,在动作电位2、3位相阻滞钾通道,从而延长心肌组

织的不应期,如胺碘酮、索他洛尔,

Ⅳ类药阻滞钙通道,抑制窦房结、房室结的慢反应组织,如维拉帕米、地尔硫

卓。上述分类有不少不足之处,如并未考虑自主神经系统的影响,未将对心律失常

有影响的地高辛、腺苷等纳入在内。

而且,一些药物并非只属于某一分类,如索他洛尔,既有Ⅱ类β-受体阻滞作

用,又有延长动作电位的Ⅲ类药作用,而胺碘酮属Ⅲ类药,但同样也有Ⅰ、Ⅱ、Ⅳ

类药的作用。此外,单个药本身作用也不相同,右旋索他洛尔其β-受体阻滞作用

很弱,而左旋药的Ⅱ、Ⅲ类作用都很明显。又如Ⅰa类普鲁卡因胺,进入体内通过

肝脏代谢成N乙酰普鲁卡因胺(NAPA),具有明显的Ⅲ类药作用,而与原药的电生

理作用显著不同。近年来提出了新的分类方法,Siciliangambit分类法,使药物

分类与临床的病理生理征象结合起来,但目前尚无资料认为此分类法有特殊优越性

,尚需在实际应用中印证。

[抗心律失常临床试验结果的启示]

以往对抗心律失常Ⅰ类药的临床试验,其结果均不理想。如IMPACT、CAST-1、

CAST-2等。IMPACT应用美西律观察心肌梗塞后病人630例,观察12个月,病死率7.

6%,比安慰剂组的4.8%要高。CAST-1观察英卡因、氟卡因对2000多例梗塞后病人

≥6个/小时的室早,≤15个无症状的室速,左室EF≤40%,观察16个月后被迫停止

,因为用药后其心律失常致死或心性停搏的病死率较安慰剂组高出3倍。其他心脏

病的病死率也高。之后CAST-2又对莫雷西嗪进行观察,病例数1325例,早期病死

率(14天内)用药组病死率17%,安慰剂组3%,长期观察组也未见能降低病死率。

CAST试验的结果给人以很大启示,用药组病死率高的原因,可能是药物在急性缺血

(或其他病理状态下)时增加折返而导致心律失常而致死。Ⅰ类药对以往有梗塞史

的缺血性心脏病者并不适用,而且,单纯抑制室性异位搏动也不一定能降低猝死的

发生率。

自1985年开始至1991年结束的ESVEM试验,原先是要比较有创电生理检查与动

态心电图监测加运动试验,后者能更好预测药物的疗效,预测病人的预后,结果认

为两者都有很大价值,但意外发现,试验的七种药物中电生理检查认为,Ⅰ类药有

效之后继续服用,一年后只有5%的病人没有复发心律失常或死亡,而无创检查服用

索他洛尔,于一年后有33%能继续服用此药而未发生心律失常再发及其他严重事件

于是,不少学者提出应放弃应用抑制钠快速通道的药物,并建议改用延长动作

电位增加不应期的钾通道抑制剂。CAMIAT(加拿大)EMIAT(欧洲)研究虽未证明

胺碘酮能降低梗塞后室早或心功能不全的病死率,但分层分析后发现与心律失常有

关的病死率在CAMIAT降低38%,EMIAT降低35%。总结13个共6500个病例的临床试验

,胺碘酮降低病死率13%,降低猝死及与心律失常有关的病死率29%。胺碘酮除抑制

钾通道外,还显示有抑制钠通道、钙拮抗以及降低交感神经对心脏的作用。而且,

还有对肺、肝及甲状腺的副作用,应用时不可不慎。

还有常用的Ⅲ类药旋太可(索他洛尔),市售为左、右旋施太可,兼有β-受

体阻滞作用,而右旋(d)施太可可快速抑制晚期钾电流,其β-受体阻滞作用较弱,

认为可应用于左室功能不全者,但最近发表的SWORD试验,口服d-施太可治疗有高

危因素的梗塞后病人,结果在入选3121例后被迫停止,服用施太可病死率为5.7%

,而安慰剂只有3.6%。

近年来,(JACC1997)报告施太可治疗室速及室颤的临床试验共396例,观察

(34±18)个月,起始剂量80mg,每天二次,并逐渐加量达每天480mg,平均用量

每天(465±90)mg,抑制室速为38.1%,另为19.2%不易诱发室速,有28例(7.1%)

因副作用而停药,10例(2.5%)有致心律失常。扭转型室速7例(1.8%)。1年后有

89%不再发作室速,3年后为77%,1年成活率94%,3年成活率86%,认为口服d-施太

可对室性心动过速安全而有效。我国有2组应用d-施太可治疗室性早搏的报道,认

为安全而有效,每日剂量通常为160mg,加量也未超过240mg~320mg。一组全国

性协作组以d-施太可治疗阵发性房颤212例,用量从每天80mg开始,为常用剂量的

一半,能于1周内有效控制其发作达42.9%,无效病例加量后可增加其疗效,观察期

3周~14周与心脏有关的副作用为2.9%,无一例发生扭转型室速。认为减少剂量仍

然有效,且安全性较国外报道显著提高。

[抗心律失常药物的选择]

一、选择抗心律失常药物应先考虑的三个方面:(1)是否需要用药,即药物临

床应用的适应症;(2)选用何种药物其危险/效益比最小;(3)首选药物还是非药物

治疗。

药物临床应用的适应症:(1)有明显临床症状的各种心律失常需要药物治疗,

如心悸、活动后心律失常增加,伴有心绞痛、气短、呼吸困难的心律失常,出现头

晕、头痛或暂时性意识丧失,一时性黑朦,伴突然出现栓塞症象的心律失常等。(

2)有明显症状的心律失常通常见于器质性心脏病,但少数也可见于所谓“正常心脏

”,无器质性心脏病的“正常心脏”,其定义不但是现在各项心脏检查结果均属正

常,而且在长期观察中未见心脏的异常现象,因而其预后良好,判断是否是正常心

脏需经严格的各项检查,例如有:(1)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12导体表心电图、24

小时动态心电图、正侧位胸部X线片检查、超声心动图、运动试验(最好活动平板

),必要的生化及血液检查。(2)尽可能做的检查项目:心脏电生理检查,左右心

室造影,核磁共振心脏检查,核素心室造影,冠状动脉造影,平均信号心电图,心

率变异性分析,必要的血内中毒物质测定。(3)要考虑做的检查项目:心脏活体检

查(心内膜心肌)。

上述检查有时还需要定期例如半年至一年间的复查,因为不典型的早期扩张型

心肌病,逐渐发展的伴心律失常的右室发育不全,以及缺血性心脏病,肥厚型心肌

病,都有早期误诊为“正常心脏”的可能。长QT间期综合征、Brugada综合征、束

支阻滞型室速、反复性发作性心动过速不在发作期,均可能漏诊而误为“正常心脏

”,但只要定期复查严密观察,都可以在认真随诊中发现而获确诊。

选用何种药物可以获得最大效益:目前多数用药是根据医生的自我经验以及从

临床试验的结果中所获的信息中判断。自从CAST-1及CAST-2的临床试验发表以后,

对Ⅰ药应用于器质性心脏病尤其是心梗后的室性心律失常有了一致认识,即其效益

虽可减少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但其危险是增加了病死率,因而基本上放弃了Ⅰ类

药中如英卡因、氟卡因对严重心脏病人室性心律失常的应用,而对莫雷西嗪、美西

律、丙吡胺、普罗帕酮等也都只应用于无严重器质性心脏病的病人,对器质性心脏

病如需应用,要特别慎重,尽量采用短期少量用药,并进行严密及时的心脏监护,

注意捕捉例如QT间期的延长,新近出现的心律失常尤其是室性早搏及室内传导阻滞

以及注意防止和纠正低钾血症,及时处理心肌缺血,控制合并的严重高血压等,以

避免发生严重副作用,已知,Ⅰ类药物增加病死率主要由于致心律失常,如QT间期

≥0.55秒,QRS间期≥原有的150%,是进行停药的指征,如QT间期=0.50,QNJ=120

%,都应减量或停用。

首选药物治疗还是非药物治疗:心律失常如伴有明显症状,通常可先用药物治

疗,但在下列情况下首选非药物治疗,或在应用药物无效时采用非药物治疗。(1)

伴有急性血液动力学障碍如低血压、休克、急性心力衰竭,不论心室律是室性、室

上性或旁路折返,均应首选电击复律。(2)伴有快速心室率,药物控制无效的房颤

、房扑,如无近期动脉栓塞史,血钾不低,无洋地黄过量者,伴有心力衰竭者即刻

电击复律,病情较稳定者可择期进行电击复律。(3)反复发作的恶性室性心律失常

,伴有休克或室颤,电击复律后选用ICD起搏器。

[常见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

一、室性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

(一)室性早搏或非持续性室速:心肌梗塞后有频发室早或短阵室速,可应用β

-受体阻滞剂,如伴有心功能低下,EF≤35%,则用胺碘酮,对胺碘酮不能耐受者如

甲状腺病变,可选用索他洛尔。

无器质性心脏病的室早,如有明显症状,可选用美西律、莫雷西嗪、普罗帕酮

等,如室早顽固且频发,可考虑选用胺碘酮或索他洛尔。

(二)恶性室性心律失常:首选ICD,如无条件则可选用胺碘酮或索他洛尔。胺

碘酮可用快速负荷量法,口服0.2mg,每2小时一次,共用5~6次,总量每天1~1

.2mg,如连用三天仍无效应停用,但通常于第一天足量应用后见效,第二天改用

0.2mg,每天二次,1周后改为每天0.2mg。上述用药是在病情虽重、但意识清楚

、临床估计数小时内可口服用药者使用。如血压测不清,意识障碍者应首选电击复

律,之后再选用胺碘酮0.2mg,每天三次,3天~4天后改为0.2,每天二次。亦可

选用索他洛尔,宜逐渐加量且每天剂量不宜超过320mg,此药即使小剂量也可诱致

心律失常,因而不宜用于有明显血液动力学变化、需要快速足量用药的患者。

(三)无器质性心脏病的室速:如右束支阻滞型,电轴偏下(来自左室流出道)

,右束支阻滞型,电轴右偏(来自右室流出道,Ⅱ、ⅢR型,Ⅰ呈双向或小r波)的

持续性室速,尽管射频消融术有很好疗效,但这些病人预后良好,根据病人的意愿

,通常也都采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在疗效不佳或反复发作时才考虑介入性治疗

。目前尚无此类病人应用Ⅰ类药物增加病死率的报道,但仍应避免使用英卡因、氟

卡因等风险较大的药物,其他Ⅰ类及Ⅲ类药物都可选用。

(四)持续性左室型室速(束支型或维拉帕米敏感型):室速时QRS波相对较窄

(<150ms),呈右束支阻滞型,电轴左偏多见,而电轴右偏则少见,恢复窦性心律

后下壁导联有复极异常所出现的ST-T波变化,发作时静注维拉帕米有效。

(五)反复发作性单相性室速:其起源可能在右室流出道,但常于休息时发作而

不像右室流出道性室速于运动时诱发,此类室速通常非持续性,发作前常有交感神

经张力增高征象。其发病机制与右室流出道性室速相同,都由环磷腺苷介导的触发

性机制所诱发,都见于无器质性心脏病,用药原则同(3)。

二、室上性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

(一)心房颤动:控制心室率:恢复窦性心律并减少复发,预防血栓栓塞并发症

是治疗心房颤动的三大原则,不同类型的房颤,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阵发性房颤:发作期可用减慢心室率的药物如西地兰静注,但起效慢,适用

于有器质性心脏病及有心力衰竭征象的病人,静注地尔硫卓起效快,心功能影响较

小;静注适用于心脏不大的阵发性房颤,包括孤立性或特发性房颤,但不适用已有

心脏扩大的病人,其抑制心肌收缩力,突然降压等可造成病情加重。

发作间歇期,应选用减少房颤复发的抗心律失常药物如Ⅰa、Ⅰc和Ⅲ类药,目

前认为奎尼丁虽可减少房颤的复发,但可增加死亡风险,临床上较少使用。

心脏病人的阵发性房颤如心肌梗塞后的房颤应首选胺碘酮或索他洛尔,不使用

Ⅰc类药物;心力衰竭时也选用胺碘酮。

阵发性房颤如为特发性,通常与自主神经障碍有关,与交感神经有关的房颤发

作常在白天,在精神紧张和兴奋时诱发,发作间期心率常增快,应加用β-受体阻

滞剂。与迷走神经张力有关的房颤常在夜间发作,发作间期心率常缓慢,可适当加

用茶硷类及东莨菪硷等。

2.持续性房颤:持续数天(2天~7天)的房颤,应尽量复律,复律药物首选Ⅰ

c及Ⅲ类药,但复律率<50%;或电击复律后用Ⅰa、Ⅰc、Ⅲ类药如普罗帕酮、莫雷

西嗪、索他洛尔,或小剂量胺碘酮。如复律失败,要选用药物减慢心室率和预防血

栓栓塞并发症。

3.永久性房颤:减慢心室率可选用洋地黄类、β-受体阻滞剂和钙通道阻滞剂

(维拉帕米或地尔硫卓)。洋地黄类通过兴奋迷走神经间接作用使心室率减慢,如

心室率控制不满意可加用β-受体阻滞剂或钙通道拮抗剂。危重快速心室率时可静

滴地尔硫卓。永久性房颤通常复律无效,或不易维持窦性心律,有器质性心脏病如

风湿性心瓣膜病、充血性心力衰竭时用华法令。

(1)预激综合征引起的房颤:属危重症,禁用洋地黄、钙通道拮抗剂,应及时

电击复律后行射频消融术,如无条件,可选用延长房室不应期的药物如普鲁卡因胺

、普罗帕酮或胺碘酮。

(2)心房扑动:药物治疗基本上同永久性房颤用药,射频消融术特别对Ⅰ型房

扑疗效已有成功经验。

(3)室上性心动过速: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和房室旁路折返性心动过速,在发

作期主要采用Ⅰc、Ⅲ类药,可用快速负荷量或静脉给药,疗效不佳时应及时电击

复律。并及时安排射频消融术。此类病人由于射频消融术疗效达90%~95%以上,

因而用药物预防其复发已属多余。

[抗心律失常药物疗效判定的方法]

常规体格检查是判定药物疗效的基本方法,服药后每分钟出现心律失常(早搏

)数的比较是最简便的方法。通常要观察5分钟内的变化才有意义。但这种方法不

能反映整体的药物疗效。

一、体表心电图:12导联体表心电图是最常用的方法,但其临床价值只是在判

定QT间期、QRS间期、PR间期、ST段及T波变化时有意义,而在判断心律失常是否被

控制则有限。各种间期的测定对判断药物已足量或过量,是否已引起传导障碍和复

极过程的异常极为有用,以便及时进行适当处理。

二、动态心电图:24小时连续描记2导联或3导联心电图,能精确计算发生心律

失常的性质和程度,是判断药物疗效最重要的方法。个别病人需连续48小时以上的

心电图监测。现有Holter软件已能回报室性或室上性异位搏动在24小时内的总数,

每小时的平均异位搏动数,以及发作心动过速的持续时间和发作次数等。用药后2

周~4周复查Holter,可基本了解并判定此药是否有效,根据ESVEM试验所采用标准

,病人用药前后自身对照,达到以下标准为有效。(1)室性过早搏动减少≥70%;(

2)成对室早减少≥80%;(3)短阵室速消失≥90%,15次以上室速及运动时≥5次的室

速完全消失。

如室性早搏增加数倍以上,或出现新的快速心律失常,或由非持续性室速转为持续

性室速可判断为致心律失常副作用。

三、床边心电图监测:是ICU、CCU主要的监测方法,尤其用于急性心肌梗塞以

及其他急性冠状动脉疾病。严重室速已恢复窦性心律,发生过室颤病人,至少要连

续监测心电图24小时。

四、心室晚电位:器质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后,心肌病的室性心律失常、心室

晚电位常阳性。此种晚期除极的电位常在心肌病变的周围形成,有独立的预测发生

室速及室颤的价值。有室性心律失常伴有昏厥史者晚电位出现率可达73%~89%,抗

心律失常药物发挥疗效后晚电位通常不会消失。但晚电位消失或未出现过晚电位者

室速发生昏厥或猝死者很少。

五、心脏电生理检查:包括心脏各部位的心电图如窦房结电图,希氏束电位,

各部位的有效不应期和相对不应期测定,心房内及心室内的程控刺激加早搏(1~

3个早搏)以诱发心动过速,冠状窦电图、旁路电位及定位等,均是心脏电生理检

查的主要范畴,但用于抗心律失常药物疗效的判断,通常作程控刺激及早搏刺激即

篇(8)

一、邯郸市历史文化简述

邯郸位于河北省南端,太行山东麓,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处。1994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战国时期,邯郸作为赵都城长达158年之久,此后邯郸又作为汉代赵国都城400余年。绵绵7000多年的历史铸造成了邯郸历史文化层次————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据多年考古调查,邯郸历史文化遗存极为丰厚,有文物古迹多达1500余处。其中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即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磁山窟(包括磁县漳河流域和矿区滏阳河流域),北朝墓群(128)邺城遗址、娲皇宫、129师司令部旧址。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7处:主要有丛台、黄粱梦吕仙祠、张庄桥墓群、清泉寺等。有市级文保单位近300位处,县保文物 150余处。这些文物涵盖古遗址(磁山)古墓葬(赵王陵)、古建筑(黄粱梦)、石窟寺(响堂山)、石刻、古文献、革命纪会旧址等多方面的内容。成为邯郸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

二、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1.资金紧张, 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有限;2.宣传力度不够,文化遗产价值未充分体现;3.旅游开发层次较低,缺乏文化内涵;4.旅游资源开发为单向开发;5.开发主体单一,以政府主导型为主。

三、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的对策建议

针对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开发时应考虑到长远利益,明确历史文物旅游资源首先是“文化遗产资源”,然后才是“旅游资源”,在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必须制止破坏性的商业行为, 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可持续利用。针对保护方面资金不足的最大难题,要从旅游收人中划出专项资金用于其维护工作。另外还要创造条件,争取将该历史文化遗产列人世界遗产备选名录,这样既能使该资源获得全面的保护,还提高了知名度,使地区性旅游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对外知名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邯郸历史文化。如政府与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密切协作,利用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期刊杂志、宣传画册等等传播手段,印发有关体现当地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及民间文化传统,展现当地自然风光的旅游册;在国内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积极参加国内各种旅游交易会,邀请国内外记者进行考察、拍摄专题片、进行专题报道;通过举办大型活动,如永年广府太极文化节、成语典故文化节、梦文化节、磁州窑文化节、响堂寺庙会等活动,不断扩大邯郸历史文化价值的影响力,提高旅游的知名度。

3.编制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把旅游地资源、客源市场、旅游服务与旅游设施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以三者同步规划为其指导思想,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战略构思。在市场定位上,根据旅游业发展现状,以周边地区为发展重点,着重面向晋冀鲁豫四省地区以内的游客,采取阶段性发展的步骤,逐步扩大影响;在景区规划上,应以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娲皇宫等国家重点文物资源为核心,全面整合旅游资源,形成颇具特色的文化遗产旅游专线,打造旅游品牌。在项目开发上,充分利用优越自然环境,挖掘当地的风土人情,使文化遗产游与自然风光游、民俗文化游等其他类型的旅游资源相结合,针对过去历史文物古迹旅游知识性强而趣味性弱的情况,加强其参与性与娱乐性,把以观光为主的单向旅游开发逐步发展为观光、度假、疗养、娱乐等多种功能并存的双向旅游开发。延伸旅游产业链条,使旅游资源真正转化为旅游经济。

4.突出地区特色,加大开发力度。旅游的本质在于其吸引力因素,因此,应遵循特色原则,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精神底蕴,突体现文化遗产一定时间和地城范围内的唯一性和垄断性价值,同周边的地区形成优势互补.如磁州窑文化旅游开发应收集磁州窑各个时期的代表性作品,建设磁州窑博物馆和陶瓷会展中心,利用手工制陶参与性、互动性强的特点,开展传统陶艺制作旅游项目等,为保护磁州窑文化遗产,弘扬磁州窑文化,发展陶瓷旅游提供了更好的载体;而响堂山石窟开发就应将其与周围的风月关、老爷山摩崖石刻、寺后坡、皇姑庵、水浴寺、小鬼道等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响堂山南北朝佛教文化旅游专线,并根据元宝山风景区与南响堂寺石窟一衣带水的地理位置,以滏阳河水为媒介,结合文化遗产与自然风光资源,建设成为集文化、山水、生态为一体的综合旅游景区,提升其整体吸引力。

5.搞活发展机制,加大投资引资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文化遗产部门对历史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支持和旅游部门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旅游招商引资的力度,积极鼓励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多种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和经营旅游业,制定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民营资本、区外资金投资文化遗产旅游的积极性,并与驻区大企业、区外旅游企业联合开发的旅游资源。还要加强教育和引导,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支持景区附近的群众投身旅游产业。如鼓励赵王城景区附近左西村、引豹村、张庄桥村、小屯等村的群众在景区周围发展旅游商贸、服务、游乐等项目,为旅游业的发展增加活力和后劲。

6.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人才的培养。旅游的发展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设施予以支持,其中占重要地位的有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旅行社及导游素质等。

篇(9)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篇(10)

1心律失常类型

抗心律失常药物所致的心律失常类型十分广泛。几乎包括所有的心律失常。可分为缓慢型和快速型心律失常两大类。

1.1缓慢型心律失常主要是起搏功能的抑制,房室传导阻滞。包括窦性心动过缓,窦房阻滞,窦性静止和不同程度、不同部位的房室传导阻滞。

1.2快速型心律失常分为室上性和室性。室上性有房性心动过速伴传导阻滞和非阵发界性心动过速。主要是室性心律失常,有以下几种:①室性早搏;②室速。分为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匀速型室性心动过速,频发型室性心动过速,加速型心室自主心律等。③室颤。

2药物治疗原则

首先考虑降低心律失常的危险性,防止猝死,其次为缓解症状。根据药物的作用机制选择药物,力争以最小的剂量和副作用取得最满意的疗效。由于病因不同、个体差异等,用药和剂量应做到个体化,必要时可监测血药浓度。尽量单独用药,无效时,先增加剂量,再考虑联合用药。应充分了解、密切观察药物的副作用和致心律失常作用。治疗开始、增加剂量和联合用药时,尽可能心电监护。

3常用药物

抗心律失常药可分为抗快速心律失常药和抗缓慢心律失常药,前者又分为四类,其中II类和IV类分别为β肾上腺素受体阻滞剂和钙拮抗剂,将在抗高血压药物部分介绍,此处重点介绍I类钠通道阻滞剂和III类延长动作电位时程药物。

3.1抗快速心律失常药

3.1.1奎尼丁普萘洛尔亦能延缓心机细胞膜对Na+,K+的通透性,减慢舒张期除极速度,降低异位节律点的自律性,亦可使单向传导阻滞转为双向传导阻滞而消除折返运动。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心律失常,对室上性和室性心动过速都有效,对交感神经过度兴奋或儿茶酚胺物质过多引起的窦性心动过速效果最好。对室上性心动过速也有效。在心房颤动和心房扑动时,与强心苷合用,对于减慢心室率,亦有良好效果。对各种室性心律失常也有效。但因有抑制传导作用,故对传导阻滞的患者禁用。此外也适用于心绞痛和高血压患者。复律剂量:第1天口服0.1g,如无过敏反应,第2天口服0.2g,1次/2h,共5次,再无效第3天重复5次,仍无效第4天改0.3g,1次/2h,共5次,再无效则停用;复律后改为0.2g,1~3次/d,治疗期前收缩剂量每次0.2g,3~4次/d。

3.1.2利多卡因抗室性心律失常的首选药,并非十分安全。抑制浦肯野纤维和心室肌的自律性、兴奋性和传导性,明显缩短动作电位时程,相对延长不应期;提高室颤阈。属Ib类。用于转复和预防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适用于心肌梗死、洋地黄中毒、锑剂中毒等并发的室性期前收缩、室性心动过速、室颤等。本品只能供静脉使用,先静脉推注50~100mg,静脉推注速度范围为25~50mg/min,无效在5~10分钟后重复,但静脉推注总剂量不超过300mg,有效则按1~4mg/min的速度静脉滴注维持。在老年,心功能低下者,必须注意推注剂量及速度。

3.1.3美西律是一种抗心律失常类药物。具有较好的抗心律失常、抗惊厥和局部麻醉的作用。本品对心肌的抑制作用较小。临床上主要用于急、慢性室性心律失常,如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及洋地黄中毒引起的心律失常。治疗糖尿病性神经疼痛有人应用美西律治疗糖尿病性神经疼痛患者,总有效率为100%。服药后症状迅速缓解或减轻。用本品治疗糖尿病性神经疼痛有效,可能与此药阻滞Na+通道,抑制受累神经纤维的自发电活动有关。用法:美西律100mg/次,口服,3/d。若效果不明显,可渐增剂量,最大剂量为600mg/次,4周为1个疗程;美西律300mg/次,2/d,饭后服,1周后减至100mg/次,3/d,维持4~5周。如本病合并心脏病患者,使用时须注意有无抑制心肌收缩力或导致心律失常的情况。

3.1.4普罗帕酮可降低浦肯野纤维自律性、减慢传导、缩短动作电位时程,延长房室结有效不应期和旁道的前向不应期,消除折返。属Ic类。用于预防和治疗室性和室上性期前收缩、心动过速和预激综合征。口服剂量初始为每次150~200mg,3次/d,维持量每次100~150mg,3次/d;静脉推注每次70mg,若无效,10~20分钟后可重复1次,亦可稀释后缓慢静脉滴注,24小时总量不超过350mg,

3.1.5胺碘酮主要电生理效应是延长各部心肌组织的动作电位及有效不应期有利于消除折返激动。同时具有轻度非竞争性的a及β肾上腺素受体阻断和轻度I及Ⅳ类抗心律失常药性质。减低窦房结自律性。对静息膜电位及动作电位高度无影响。对房室旁路前向传导的抑制大于逆向。由于复极过度延长,口服后心电图有Q-T间期延长及T波改变,可以减慢心率15%~20%,使P-R和Q-T间期延长10%左右。对冠状动脉及周围血管有直接扩张作用。可影响甲状腺素代谢。本品特点为半衰期长,故眼药次数少,治疗指数大,抗心律失常谱广。用于室性和室上性期前收缩和心动过速、阵发性房扑和房颤、预激综合征等多种快速性心律失常。口服每次150~200mg,3次/d,有效后改200~300mg/d维持;静脉推注2.5~5mg/kg,继续以静脉滴注维持;24小时总量不超过1200mg。

3.2抗缓慢心律失常药

3.2.1阿托品阻断M胆碱受体,拮抗迷走神经对心脏的抑制作用,使心率增快。适应证为窦缓、窦房和房室传导阻滞以及窦房结功能低下而出现的异位心律。用法:口服0.3~0.6mg,3/d;静推或皮下注射0.5~1mg。副作用:口干、眩晕、皮肤潮红、尿潴留、快速心律失常及加重青光眼。

3.2.2异丙肾上腺素治疗缓慢性心律失常,如高度或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病窦综合征、心脏骤停等。舌下含服剂量每次10mg,每4小时1次;静脉滴注剂量为0.5~1mg加入250~500mL葡萄糖注射液中缓慢滴入。

4讨论

抗心律失常药潜在的致心律失常作用,提醒临床医师,要严格掌握抗心律失常药物的适应证及其副作用,正确应用。确定有否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必要,避免滥用预防性抗心律失常药物。选择疗效好的药物,尽量选用疗效高而副作用小的药物。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前,注意纠正心肌缺血和心脏泵功能衰竭,纠正电解质紊乱,尤其是低钾血症。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无效时再逐渐增量,尽量控制联合用药。注意配伍禁忌。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和其他药物时,注意相互不良作用与配伍禁忌。静脉应用抗心律失常药时,应进行心电监护,长期用药者,有条件者监测药物血浓度。使用新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最好住院观察。一旦明确心律失常系抗心律失常药物所致,应立即停用致心律失常药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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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多数学生对物理有恐惧心理。原因之一就是实验器材的缺乏,很难让每个学生亲自操作一些实验,而是将物理定律规律强塞给学生使其死记硬背。因而学生不能灵活处理物理现象,理论和现象也不能加以联系,从而导致学生失去了学习物理的兴趣和积极性。人们常说:百闻不如一见,百看不如一做。实验形象生动、真实、直观。所以,教师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尽一切可能带领学生自制一些小实验,为学生展现丰富多彩的物理现象和创设一些活生生的物理情境。在讲光现象时,自己进行探究小孔成象的大小与物距、像距的关系。既扩展了他们的知识又提高了他们的学习兴趣。对于光沿直线传播理解更为透彻。所以教师应尽可能的将课本上的任何细节搬到课堂教学上进行演示。

二、课前准备要充分,做到位心中有数

演示实验时,教师必须认真备课,亲自动手做几遍。不能马马虎虎,认为以前做过,或见别人做过而懒于动手。打一次无准备的仗。如果上课时实验现象不明显或失败,而强塞给学生实验结论,那么教学效果则会大打折扣。也给学生传递一种不严谨的学习过程,在学生以后学习过程中会有很大的破坏性。所以演示实验前多次实验,必须把准确无误的物理现象清晰展现在学生面前,让每个学生都能看得清楚,使学生确信定律、概念的客观准确性。同时也给他们严谨探究的科学态度。不断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实践、敢干创新的科学精神,使学生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做碘升华和凝华时,我第一次放碘过多,导致出现黑色蒸气,与书上所讲紫色碘蒸气相违背。经过再次实验放入少许碘时进行加热,现象明显,效果显著。不用讲解学生自己就能从实验现象中归纳出:升华要吸热,凝华要放热。可见,实验会明确告知学生所学知识,从而减轻教师讲解和学生死记硬背的负担。

有的实验现象不明显,或课堂无法进行,我们应借助多媒体,将其生动、直观显示给学生。比如,声音传播需要介质,我们无法将真空罩彻底抽为真空,此时借助于多媒体可以让学生更确切体会到真空不能传声,声音传播需要介质。对于不明显实验现象,不能强加给学生。这样只能使其厌烦这种学习方法。借助多媒体可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刺激他们探究学习的渴望。

三、实验时让学生大胆参与,细心观察,培养相互合作精神

学生分组实验时,要鼓励学生积极动手动脑,通过自主的实验探究,他们体会到学科学的乐趣。要帮助学生克服怕出错,怕思考,怕麻烦的思想。做到学生力所能及,教师避之;学生所难及,教师助之;学生所不及,教师为之的新课程理念。使学生顺利进行实验探究,这样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增强他们的信心。在学生初次接触实验器材时,教师要着重指导学生认识仪器的规格和性能,观察品牌和说明书,弄清测量范围、最小刻度值、零点及调节方法和使用方法。根据实验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仪器。掌握了这些,才能保证实验精确完成和实验的安全性。例如,温度测量时,如果没选择合适的,超过量程将会使温度计破裂。如果将实验室温度计和体温计一样用力甩,这样会损坏温度计。在使用电流表时,没弄清它的使用方法,如果没将它和用电器连接而直接与电源相接,这样会烧坏它。或没看好+-极,这样会损坏指针等。所以使用仪器时一定要认真选择和使用。现代社会生活和科学工作中以及个人和团体中交流与合作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在探究活动中,要注意这方面的培养。在活动中要分工明确操作员、记录员。同时组内要进行角色的转换。注意发挥每个同学的作用,不能遗漏任何人,也不能让少数学生代替他们。这样每个学生都有动脑的过程,也发挥了他们主人翁精神,又充分体现工作中的分工与协作,为今后的工作和他人的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拓展迁移,积极利用好课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