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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规划控制,采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措施,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市政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渔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指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或者协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政府核定的总量指标的;
(三)举报严重污染大气行为属实的;
(四)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及时制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
(六)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总量指标、削减数量和削减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本市同行业清洁生产的单位产品或者万元产值的排污量为基础,拟定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通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在本地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对拟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日起二十日内,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其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的大气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组织本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的管理。
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单位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工作。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各自指责范围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
第十五条政府确定的有大气污染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
自动监控仪器纳入全市统一的监测网络,经检定合格后,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当保障仪器设备持续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可能因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单位的名称。
第三章预防与治理
第十八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其他非工业区内禁止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需要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的,不得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在前款规定的已建成的工业生产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应当配备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所排放的二氧化硫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锅炉、工业炉窖的排烟筒和其他排烟装置排出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燃烧装置和产生、贮存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的管理,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消烟除尘和废气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失效设施,保证正常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燃烧装置和产生、贮存有毒有害气体设施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技能培训制度。
第二十二条贮存、堆放、收集、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者能够散发粉尘、恶臭的物质的,必须分别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一)氨水、硫酸、有机溶剂等挥发性物质,应当密闭;
(二)石灰、水泥和垃圾等,应当密闭或者覆盖;
(三)烟尘和粉尘,应当密闭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四)煤炭、煤灰、煤渣和其他能够散发粉尘的物质,应当覆盖或者喷淋。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加热沥青,应当在非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的,应当封闭或者使用烟气处理装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产生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肉类等食品加工场所。已设立的加工场所,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七条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禁止饮食服务业的锅炉、热水炉使用煤和含硫量在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的重油,应当逐步改用燃气、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市区道路、内街、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露天摆设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摊档。
第三十条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设置楼体围障;
(三)施工工地场地实行硬地化;
(四)施工期间每天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清除余泥渣土;
(五)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
第三十一条进行市政道路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围蔽设施。
进行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对余泥渣土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和冲洗路面余泥渣土;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余泥渣土清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余泥排放场所和施工工地,应当在出口处置车辆冲洗装置,余泥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
第三十三条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机械清扫路段的清扫保洁应当实行喷淋、洒水作业,其他人口集中地区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建成的消烟除尘设施和废气净化设施未进行维护保养,失效设施不及时更换,未保证设施正常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污染大气环境燃料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贮存、堆放、收集、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者能够散发粉尘、恶臭的物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加热沥青未封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致使排放的油烟废气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拆除建筑物的。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批准设立饮食服务项目、食品加工场所的;
(四)其他,和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状况实施监督管理。
经贸、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与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根据大气污染状况、防治需要以及有关标准制定规划,采取措施,
使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污染大气环境的检举、控告之日起30日内查处完毕,并将结果答复检举、控告人。检举、
控告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情况,
划定或者调整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前,应当对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进行监测,建立档案,
并如实提供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技术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申报之日起7日内对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八条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制度。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总量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
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二)批准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总量计划。
第九条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
没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污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
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时,应当以本市同行业清洁生产的单位产品或者万元产值的排污量为基础,
核定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提前完成总量削减计划的,可以将削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大气污染事故和有关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案应当措施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
第十二条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大气污染事故或者有关突发性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公布影响的区域、时间,通报有关单位和居民;
(二)封闭部分道路、区域;
(三)加强大气污染监测,控制、制止污染物排放、扩散;
(四)减轻、消除污染及危害。
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
将调查处理结果如实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统一管
理的监测网络。其监测的数据,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
重点单位的名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处理、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拆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处理、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接到闲置或者拆除处理、自动监测设施的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工作,每年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季节性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改正,并且向社会公布其名单: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未按标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三)未按期限完成主要大气污染物治理的;
(四)未配套建设、安装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
(五)未正常使用已建成的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推行热电联供、集中供热,发展城市燃气、农村沼气和其他清洁燃料。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应当推广配套供热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实现集中供热。
城市燃气通达的区域,不得使用燃煤集中供热装置。
第十九条法律规定的特别保护区域,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扩建燃煤供热装置;
(三)新建燃煤电厂。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额定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以及其他经营性燃煤供热装置应当按照规定限期使用电、煤气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条已经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实现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二十一条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交通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准其登记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尾气污染状况和功能区达标要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鼓励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清洁能源;
(二)限制机动车车型;
(三)限制机动车行驶时间、区域、路段。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乘务人员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四条下列场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第二十五条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清洁能源,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立专用烟道、异味处理装置等
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行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法律规定的特别保护区域,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城镇居民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烟熏食品作业;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杂物;
(三)露天进行喷漆、喷塑、喷砂等生产作业;
(四)贮存、加工、制造、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矿山开采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工作面不得生产。
使用风钻、电锯、电磨、混凝土搅拌机等工具施工,应当采取压尘措施。
城区垃圾中转站必须采取防治恶臭污染的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设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一,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规定的,责令停工停业。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污染大气环境的检举、控告不按照时限办理或者不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的;
(二)未对申报的内容核实、纠正、建立档案的;
(三)应当公布的事项不向社会公布的;
大气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是我们人类赖以为生的外部生存环境,主要成分是氮气和氧气,占空气总质量的99.03%,其余为氩、氖、氦、氪、氙等稀有气体,占空气总质量的不到1%。干净的空气其组成成分相对稳定,但由于自然灾害(如火山喷发、森林火灾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生活燃煤、汽车尾气等)会向空气中释放新的物质,造成空气成分的变化,我们称之为大气污染,其中人类活动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
大气污染对人类的生活影响极大,甚至危机人类的生命安全。如1952年英国伦敦发生的大气污染(毒烟雾事件)在几天内就造成了几千人的死亡。另据2004年《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我国城市由于空气污染共造成近35.8万人死亡,约64万呼吸和循环系统病人住院,约25.6万新发慢性支气管炎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527.4亿元。大气污染还会影响植物的光合作用,进而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物种的消失。据统计,近百年来在人类干预下的物种灭绝比自然速度快了100—1000倍。全世界每天有75个物种灭绝,每1小时就有3个物种被贴上死亡标签。很多物种还没来得及被描述和命名就已经从地球上消失了。大气污染还增加了人类患肺癌、皮肤癌以及其他各种疾病的机会。此外,由于大气污染造成的全球温室效应,已经使全球海平面在过去百年里上升了14.4cm,我国沿海的海平面也平均上升了11.5cm,严重威胁了低地势岛屿和沿海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可见,大气污染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影响极大,如果不注意对大气环境的治理,势必对我们人类的生存构成巨大威胁。大气污染物一般有2种形态,即颗粒状污染物和气态状污染物,颗粒状污染物主要以烟尘为主,气态状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含氢气体等。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煤烟和城市尾气。大气污染的治理是个世界性课题,需要全世界人民共同携手,做出统筹安排,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各国实际国情,区别对待。如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来自全球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参加了会议,并拟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控制能源消耗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达成一个新的协议,虽然由于西方某些国家的阻挠,最终没有达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协议,但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却始终致力于国内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为减缓温室效应,治理大气污染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针对我国来说,近些年来,防治大气污染所采用的主要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全面规划,综合防治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对经济的推动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大量能源的消耗,因此,如果大幅削减能源消耗的话,势必导致我国经济增长的趋缓,甚至发生停滞,但我们又不能继续走一条靠牺牲环境实现经济增长的老路。所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一定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统计出各地区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以及排放物的种类、数量、空间分布等,以此为依据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如:工业生产区应规划在远离城市的地方,且应选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城市应多植树种草,加大绿化面积,以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严格杜绝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审批,加大对中小炼焦厂、冶金厂、采矿厂等大气污染企业的取缔力度;对于大型企业,应要求其出台粉尘治理措施,政府环保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惩;政府应主动建立PM2.5监测机制,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予以监督,并建立PM2.5机制,方便市民及时了解自身所处的环境状况,增强其环境危机意识,提高其维护环境的意识。目前,我们已经看到,深圳市政府已经将PM2.5写进了政府报告,上海也建立了PM2.5每日机制,相信在这些先行城市的推动下,PM2.5定会被早日列入我国环境空气指标,减除由此带来的对人民健康的影响。
(2)改善能源结构,开发新型能源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炭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但煤炭在燃烧时,会向空中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严重污染了我国的空气质量。为此,一方面要大力推广洗煤新技术,减少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新型能源,使用天然气和煤气、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同时要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等无污染、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发展安全可靠的核能等清洁能源。
(3)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然而,由于产业能源结构不合理,防治体制机制不到位等原因,当前广东大气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4月1日~11日,记者在广东各地暗访时发现,部分地区违法排污行为仍大量存在,小锅炉小冶炼仍大行其道,扬尘、汽车尾气污染问题也不容小觑。
排污大户 拖延整改
火电厂、热电厂等用煤大户,烟气外排前必须经过脱硫脱硝,这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和减少雾霾的重要措施之一。然而,有些烟气排污大户,面对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环保部门三令五申的整改通知,却无动于衷,以各种理由拖延整改,继续违法超标排污。
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环西路的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因为废气超标排放于2013年被环保部挂牌督办,必须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两台220蒸吨/小时锅炉的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除尘改造等整改措施。与此同时,汕头市环保局给该企业下发了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通知书。
然而,整改时限已过数月,记者来到该厂时发现,该企业竟然没有落实任何整改措施,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工作至今仍未启动,甚至连落实整改、解决问题的方案都没有。
针对该企业拖延整改的行为,今年3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向该企业下发了《关于限期治理完成锅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除尘设施改造的通知》,要求企业于2014年4月10日前按程序制定彻底解决该问题的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确保烟气达标排放,否则,将采取关停措施。
“我们已经提前着手做可行性研究报告。”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过目前企业高层还在与汕头市政府协商,还未最终确定是否启动脱硫脱硝设施的加装工作。“一年时间肯定完成不了。”对于汕头市政府给定的最后整改期限,该负责人表示完成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即使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两台锅炉的脱硫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程招标、施工,到后期的设备调试等工作,要在一年内完成太困难。
令记者费解的是,既然知道工期这么赶,为什么企业在2013年环保部对其挂牌督办之时,不抓紧时间进行整改。
“广东电网高层想将万丰出售,但买家还在谈,还没最终确定下来。”该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电网高层想让接手该企业的老板自己出钱去建设环保设施。据估算,这项环保工程建设大概需要花1个亿的资金。
据了解,汕头万丰热电隶属于广东电网,主要为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金园工业城周边企业供热和供电。
“企业烟气在线监控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高达1600mg/m3,而国家排放标准为400mg/m3。”环保业内人士表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初衷是减少能源资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更重要的是便于园区排污企业的管理,最大程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汕头万丰热电就是属于该类项目,然而,该企业却舍不得拿出资金建设环保设施,根本没有起到减轻污染的作用,反而成了集中污染。
落后产能 大行其道
落后产能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大气污染罪魁祸首之一,也是雾霾的重要贡献者之一。
然而,在珠三角区域内雾霾天数偏多的省会广州,却居然还有数十家产能、设备和工艺落后的小冶炼、小塑料厂聚集在花都区炭步镇,以塑料垃圾、编织袋及各种废弃边角料为主要燃料。
在茶东二路一带,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大概有40家这样的小冶炼、小塑料厂。记者随机走进数家企业,废铁、铁锭、垃圾在厂区内随意堆放,厂内烟雾缭绕,没有专门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工厂烟囱不时冒出浓浓的黑烟。许多排气扇排出的废气、废尘,气味呛人,黄色烟雾清楚可见。
记者走进其中的一家五金厂,工人正在给小锅炉加火,正准备对废铁进行熔炼。该厂负责人对记者说:“企业准备搬迁,目前已经停产了”。然而,记者后脚刚踏出厂门,该厂的烟囱就又冒出了浓浓的黑烟。走进另一家厂,还能看见一口大锅在烧着,炉底的柴烧得正旺,萦绕着黑色的烟雾。一名女工在旁边洗头,他们就这样和“小锅炉”生活在一起。
小冶炼,小塑料厂常年焚烧煤炭和固体垃圾,排出大量的污染黑烟,又没有任何的治理设施,茶东二路的墙都被染成了黑色。离开茶东二路,在省道上回过头还能看见炭步镇笼罩在一层黑色的烟幕中。
环保业内人士介绍,像小冶炼、小塑料厂这种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在珠三角区域内早就应该被淘汰,更别说是在省会广州,如果不是亲眼所见,根本无法想象,还有几十家这样的落后小产能企业存在。
中山市神湾镇某染织有限公司,锅炉以柴、生活垃圾、毛线边角料等为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只经过简单的水雾处理就直接排放,黑烟滚滚。
东莞麻涌镇新沙港片区,天空烟雾缭绕,片区内烟囱林立。在水乡大道附近,一个企业厂区后面的烟囱冒出大量偏黄偏黑的烟气,工人正忙着往锅炉里运煤。
而片区内一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至今还在使用只有5蒸吨的燃煤小锅炉,有时还烧装修废弃木板。企业表示自己也希望停用这台小锅炉,但工业园区还未能提供集中供热,要生产只能继续使用。
记者从广东省环保厅大气处了解到,为解决这一地区大气污染现状,早在去年7月份,省环保厅就对东莞麻涌新沙港片区工业锅炉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督办,要求加快推进锅炉连片集中整治项目,但早该完成的片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至今进展缓慢,空气环境得不到改善。
据了解,东莞麻涌新沙港集中供热项目,计划引进中国国电集团投资建设天然气热电冷多联供项目,建设3套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并通过集中供热主管网,向新沙港用汽企业进行供热。有关环保专家初步测算,项目建成后,可淘汰或拆除13家受热企业设置的19台燃煤锅炉,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硫近3000吨,氮氧化物600吨,节约煤近8万吨。
产业转移 污染搬家?
“产业转移”具体是指珠三角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东西两翼、粤北山区转移。随着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珠三角环境容量日趋饱和,进入转型升级阶段,劳动密集型、高耗能高环境容量的产业势必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产业转移有助于粤东西北的经济振兴,然而它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肇庆市广宁县古水镇,在承接珠三角陶瓷行业的同时,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投诉案件增多。
在前往肇庆市广宁县古水镇陶瓷工业园区的高速公路旁,远远就能望见古水镇高地上林立的烟囱以及喷涌而出的烟雾。
记者随环保执法人员对园区内的部分陶瓷企业进行环保突击检查,发现其中一家陶瓷企业就存在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树叶枯萎,呈现泛黄的色调,显然受到陶瓷厂废气中氟化物的影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企业不仅锅炉烟尘未经处理肆意排放,而且烟气中氟化物也有超标排放嫌疑,因为邻近废气排放口的植物有没有枯黄是考证烟气是否达标排放的最好风向标。此外,厂内煤气站焦油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从应急池排入雨水通道中,应急池俨然成了偷排池。园区内其他陶瓷企业也存在或多或少的环境污染问题。
“要对当地的老百姓负责。”环保专家介绍,粤东西北等产业转移地,在承接珠三角转移产业时,不能降低产业准入的环保门槛,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转入,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尾气扬尘 不容小觑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一般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排气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燃煤责任)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我区严格禁止新建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不得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2)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应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责任单位:污控科、监察大队)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
3、加强城市能源清洁利用(责任单位:污控科、监察大队)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提高工作,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覆盖率达100%。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地铁建设工地和市政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企业露天料堆场、工业废物堆场等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减少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量。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5、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1)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全面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装置,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卸、停运设施,禁止向人行通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油烟。强化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
(2)控制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排放。开展油气污染排放情况调查,摸清有关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数量、规模、位置、污染治理情况等基础信息。配合市局督促相关单位加大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力度,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必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装置,并通过环保验收。已建成项目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的,必须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在线监测系统对接口。储油库进行高效密封浮顶罐改造,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油罐车安装卸油、装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站安装卸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6、推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监测站、监察大队)
(1)加大大气污染应急能力建设。严格空气监测质量管理,加强对监测设备的维护和巡检,保障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建立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运行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联控的大气污染防控体系。
1.进一步强化全国机动车污染防治。2014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64亿辆 (其中汽车1.54亿辆),年消耗汽、柴油近3亿吨,排放污染物超过4500万吨,且主要集中在城市区域,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一是建议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公安、环保、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出台可操作性的规则和措施,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工作的落实;二是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交出行率,提升公交出行和换乘的便利程度,积极在各地推行错时上下班制度,避免上下班高峰堵车问题频繁发生;三是建议国家整合相关资金渠道,建立和增加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专项补贴资金;四是不断提升车用油品标准和质量,加强车用油品管理,确保合格油品在全国范围内供应。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基础完善与科学治理相促进、区域合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同步,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新机制,着力推动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深入开展工业废气、燃煤污染、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等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治理,严厉整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灰霾、臭氧等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提高公众对空气质量的满意率,为把建成经济发达、生态优美、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现代江南名城而努力。
二、行动目标
经过4年努力,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控制在较低水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左右,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1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大气污染源头防治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淘汰政策,提前完成水泥行业“十二五”淘汰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大力淘汰热电、印染、化工、货架等行业的落后和低端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板块,严格控制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到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不达标企业超过200家。(责任部门: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各板块。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压缩过剩产能。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各镇、各板块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责任部门: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各板块)
3.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坚决遏制“两高”行业扩张产能,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市各相关部门不得核准、备案新增产能的“两高”项目。(责任部门: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4.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新增供电、供水。(责任部门: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住建局、金融办、供电公司、各板块)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5.持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要求,对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不少于580厂次,推进各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的实施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全面评估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的效益及清洁生产水平。到2017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大力推广缓释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等新品种,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化肥使用量和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责任部门:环保局、经信委、农委)
6.加快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以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为载体,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到2017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部建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建成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责任部门:环保局、商务局、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相关板块)
7.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化工园区及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污染调查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间和排放限制标准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等先进技术,加强化工、医药、印染、表面涂装、涂料生产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完成重点化工园区(集中区)和重点企业废气排放源整治工作。开展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推广绿色汽修技术,使用节能环保型烤漆房,配备漆雾净化装置和有害挥发性气体净化装置,有效过滤漆雾和有害挥发物。开展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大气污染预防预警能力。(责任部门:环保局、交通局、经信委、质监局、相关板块)
(三)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优化能源结构
8.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将煤炭消费控制目标分解至各板块及重点行业企业。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7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严格控制电力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重点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责任部门: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相关板块。)
9.大力提高清洁能源保障水平。将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保障纳入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激励政策。着力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储罐场(站)项目、加气站项目建设,完善天然气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增加天然气供应能力。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项目,积极推进光伏发电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发电项目建设。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使用。到2017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重力争达到10%,光伏、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发电规模装机总量达到10万千瓦,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总能源比重。(责任部门: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交通局)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14年底前,根据全省节能改造推进计划制订本市计划。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大力实施现有用能大户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到2017年,实现改造节能超过100万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3年降低10%左右。(责任部门:经信委、发改委、质监局、相关板块)
11.积极推广绿色建筑。2014年,根据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出台《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并贯彻落实。学校、医院等政府性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大力推广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2014年新增40万平方米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到2015年,全市项目总面积超过170万平方米,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责任部门:住建局、发改委、质监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
12.优化集中供热布局。落实《市热电联产规划》,除上大压小外,全市不再新建燃煤热电厂,对现有燃煤热电企业进行布局优化调整,加快小热电企业的整合淘汰,到2017年,全市整合淘汰3-5家热电企业。与此同时,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推进发电厂30万机组集中供热改造,逐步扩大供热范围,提高供热能力。(责任部门:发改委、环保局、相关板块)
13.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制定全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建设要求,“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于2014年底前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全市单台容量≤10t/h或额定功率≤7MW的燃煤锅炉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全市城市建成区、集镇区、生态红线区、禁燃区以及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镇级以上工业园区禁止新建单台容量<20t/h或额定功率<14MW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单台容量≤10t/h或额定功率≤7MW的燃煤锅炉。(责任部门: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质监局、财政局、相关板块)
14.提升燃煤设施污染治理水平。到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电力钢铁行业烟气治理工作,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确保按期达到国家、省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责任部门:环保局、财政局、相关板块)
(四)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
15.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积极推行以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强化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实现市镇村公交全覆盖,加快城市公交专用道、客运枢纽和换乘体系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交服务水平,提高公交吸引力和出行分担率。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推进绿波示范道路建设和城市交通微循环改造,提高道路通畅率。2015年6月30日前,出台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方案。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责任部门:交通局、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
16.科学规划机动车发展。科学制定机动车发展规划,通过提供通勤班车、校车服务,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等措施,鼓励绿色出行,合理增加机动车使用成本,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责任部门: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
17.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制定出台《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贴、依法查处等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激励机制。2015年底前,淘汰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和中、重型汽油车,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老旧机动车。(责任部门: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
18.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措施,在出租、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大力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或“油改电”,加快加气站等清洁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到2017年,全市推广使用150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城乡公交和出租车清洁能源化比例达到80%以上。(责任部门:发改委、交通局、财政局)
19.提升燃油品质。按照市油品升级时间表,供应符合标准的汽、柴油,定期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油品进入市场,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工作。(责任部门:发改委、质监局、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局)
20.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对新登记注册和外地转入的汽、柴油车全面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完善机动车检测监控平台建设,机动车年审排气同步检测率达到100%,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签章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逐步将摩托车和低速汽车纳入环保定期检验范围,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加强在用车排气监管,2016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和机动车排气遥感检测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开展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重点推进中、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责任部门: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
21.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大力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积极实施杂货码头移动式装卸机械“油改气”或“油改电”以及港区水平运输车辆(集卡)的“油改气”技术改造,到2017年,杂货码头装卸设备“油改电(气)”比例达90%以上;实施港口LNG加气站建设,为港作船舶、港作车辆及其它流动机械使用LNG清洁能源创造条件;推广低碳绿色照明工程,鼓励港口码头运用LED节能灯具,并采用分段、分时控制照明亮度、调整功率、无功补偿、高精度稳压等方式降低电能消耗、延长灯具使用寿命;大力推进内河船舶“油改气”,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淘汰一批非标船型和老旧船。(责任部门:港口局、交通局)
(五)规范建设行业管理,有效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
22.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探索建设城区扬尘污染控制区,推进绿色文明工地创建。落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严格按标准设置工地围栏,施工场地100%实现围栏作业;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在工地的,应设置围档并覆盖,定期洒水;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全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面使用预拌砂浆。(责任部门:住建局、发改委)
23.强化对拆除工程现场的扬尘控制。城镇建成区、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拆除工程全面杜绝野蛮施工,做到洒水压尘后方可施工,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或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以上预警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责任部门:住建局、国土局、相关板块)
24.加强渣土车辆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工程运输车辆管理的意见》,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和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全面完成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造及动态监管平台终端安装和系统建设,完成城区建筑渣土固定储运场和终端处置场建设。(责任部门: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
25.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规范道路机扫操作规程,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责任部门:城管局、财政局)
26.实施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工业企业煤堆、物料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使用仓库、储罐、防风抑尘墙、防风网、挡风屏和整体覆盖等封闭或半封闭性措施,避免工业企业煤堆和物料堆的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责任部门:环保局、交通局、港口局、发改委、相关板块)
27.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加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绿廊、城市湿地及城郊大环境绿地建设,构建城郊乡一体化的绿色生态网络体系,2014年,市区建成区绿地率达41.95%、绿化覆盖率达45.2%,到2017年绿化覆盖率达46.01%。(责任部门:绿委办)
(六)全面控制城乡污染,开展多污染物协同处理。
28.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严守生态红线,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责任部门: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
29.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落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12-2030》,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开展餐饮业布局调整工作,严格新建餐饮服务场所的审批,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餐饮服务场所。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在250座以上的餐饮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对露天烧烤的治理,对有门面的烧烤店一律不得在路面烧烤,对无门面的设立集中区。强化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的环境整治,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的餐饮单位。(责任部门:商务局、规划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工商局、城管局、相关板块)
30.强化生物质禁烧和综合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木材、锯末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贯彻《关于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的实施意见(2013-2015)》,加大秸杆禁烧巡查督查和考核力度,落实禁烧工作责任,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编制秸杆综合利用规划,积极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到2015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责任部门:农委、环保局、发改委、城管局、财政局、相关板块)
31.开展有机溶剂产品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积极推广使用无污染或低挥发性的水性涂料、环保型溶剂等,逐步减少高挥发性油性涂料、有机溶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任部门:质监局、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
(七)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32.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源专项调查,2014年底前建立我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并逐步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长效管理机制,动态更新排放清单;加强灰霾、臭氧的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找准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根本原因,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针对性。(责任部门:环保局、相关板块)
33.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站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完善超级站建设,提升各子站的监测能力,形成以超级站为中心、若干子站为补充的监测网络,及时真实监测和反映全市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等部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会商研判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互换监测分析资料,到2015年形成预测预报能力并建成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责任部门:环保局、气象局)
34.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2014年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并采取工业污染源限排限产、建筑工地停止施工、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等应急控制措施,将大气环境污染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5.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开发“天气”手机APP应用软件,利用媒体、网络、手机软件等渠道及时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环保局、气象局、相关板块)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年度考核,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责任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全面加强城区道路扬尘整治、餐饮油烟整治、VOCS污染整治,及各类工地建筑渣土运输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遏制大气污染,为确保完成全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领导组织
此行动方案成立专项工作专班,组长由同志担任,同志为常务副组长,同志为副组长,组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同时,为推进工作落实,强化督导检查特成立专项督导组,由同志负责,成员、。
三、工作时限
时间: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31日。
四、管控区域。
示范区的整治范围为主城区。
五、管控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道路扬尘整治。
(1)开展集中清洗行动。4月26日前集中现有的冲洗、洗扫车辆对示范区严管区主次干道的快、慢车道、便道和小街巷开展“无盲区、无死角、全覆盖”的集中清洗行动。
(责任科室:环卫大队责任人:)
(2)道路清洗作业常态化。集中清洗行动结束后,要坚持对扬尘严重、受污染路段开展常态化清洗作业。对所有施工工地路段进行管控,对运输车辆较多的工地,要安排力量重点保障,抢扫、抢洗,确保路面干净。雨天应及时开展“借雨洗城”作业。
(责任科室:环卫大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3)保证道路清扫保洁质量。示范区严管区主次道路清扫保洁质量通过集中治理和常态化作业,应实现“双五双十”标准,即:主次干道每平米积土含量不超过5克,废弃物滞留时间不超过5分钟,支路、小街巷每平米积土含量不超过10克,废弃物滞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达到“道牙无尘,路无杂物,设施整洁,路见本色”。
(责任科室:环卫大队责任人:)
(4)开展道路雾炮作业。优良天气时,雾炮车应围绕示范区严管区周边道路不间断进行雾炮喷雾作业,严控二次扬尘。当PM10>150微克/立方米或中度以上污染天气,接受空保专家组应急调度进行作业,当环境空气湿度<100%和>60%时,应停止雾炮作业。
(责任科室:环卫大队责任人:)
(二)餐饮油烟整治。
(1)对示范区内依法清理取缔餐饮门店占道经营,杜绝店外炒菜做饭或无净化设施排放油烟等各类行为。(责任科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2)严格杜绝露天烧烤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做到城区无违规露天烧烤冒烟行为。(责任科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三)VOCs污染整治。
(1)VOCs工序实行错时作业。示范区内严禁在上午9时-下午19时之间进行室外喷涂、电气焊作业;
(2)敏感点周边VOCs单位退出搬迁。空气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表面喷涂、电焊等产生VOCs的门店全部退出、外迁。
(责任科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四)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1.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城区道路网格化保洁严格落实“双五双十”和“六无六净”标准。坚持常态化“机扫+人扫”规范作业情况,加大机扫车辆投入,按时按任务次数作业。每周对重点路段进行“深层次”冲洗,采取“双车并排冲洗+人工刷洗+湿扫收尾”的人机结合方式。
(责任科室:环卫大队责任人:、)
2.拆迁工程扬尘治理。拆除前要搭建围挡,制定详细施工和垃圾建筑垃圾清运计划。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确保车辆苫盖完全,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扬尘、确保车辆规范清运,严禁私拉乱倒。
(责任科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3.运输车辆扬尘治理。渣土运输车辆“四必查一停运”执行到位,各检查站执法检查到位。运输车辆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车辆必须经过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加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对未取得渣土运输证的而从事渣土运输的“黑车”移交至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严厉查处、顶格处罚。
(责任科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4.市政施工扬尘治理。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绿化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是否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当天清运。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责任科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六、实施步骤
(一)排查整治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各相关科室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对问题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治清单、责任清单、成效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网格监管人。4月底前,各责任科室要完成整改问题数90%以上,取得明显效果,确保各类整治问题无反弹。
(二)攻坚整治阶段(5月1日-5月20日)。各相关科室对剩余10%的不能立行立改的攻坚问题,必须在5月19前完成整改,局市容科、办公室要明确专人盯办,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表,确保整改效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巩固提升阶段(5月21日-5月31日)。对排查整治成效进行全面“回头看”,补短板、强弱项,巩固深化排查整治成管能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同时,由局督导组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检查,对重视不够、排查不全、整改不力、敷衍应付,攻坚效果不明显的有关网格监管人员,由局督导组提出问责建议,开展追责问责。
大气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之一,但目前城市居民却普遍面临着大气污染这一难题。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们人类。在大气污染防治的最根本的方法是就在源头上下手,及时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还要从环境的地域性和区域性下手,全方位的考虑到该地区的环境特征,全面的分析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各个因素,及时的进行系统的全面分析,采取最有效的方法来进行防治,从而达到控制大气环境的质量,这样就会达到了减轻大气污染物的目的。
1.大气污染的概念
大气污染指的是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或自然界向大气排出各种污染物,由于其污染物的含量超过了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所以使大气质量恶化,进而威胁到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健康、设备财产以及生态环境等。
大气污染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以及人为污染源两种。天然污染源指的是自然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地点或地区,比如排放灰尘、二氧化硫以及硫化氢等污染物的活火山和自然逸出的瓦斯气,以及发生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方。人为污染源,则又可以按照不同的方法来分类:按照污染源空间的分布方式,可以分为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区域性污染源等三种;按照社会活动功能,可以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等;按照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又可以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
2.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分析
据测算,目前中国二氧化硫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氮氧化物和其他粉尘颗粒也居世界前列。中国140多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超过国家三级标准,属于严重污染性城市。同时,据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中国环境检测总站测算,在全球30个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中国占20个;全球污染十大最严重的城市中,中国占6个,浓重的空气污染使中国许多城市从卫星照片中消失了。中国是世界上燃煤大国,居于世界第一位,尤其以二氧化硫和粉尘为代表的煤烟型大气污染环境范围最广,其次光化学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也有加重趋势。大气污染会造成局部地区空气变浊,能见度降低,交通事故增多,使得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地面的数量大减。其次加剧了城市的“热岛效应”,在工业城市上空,因工厂的废热大量排入天空,使近地面气温比四周郊区高1%~5%,形成局部地区环流。再者由于向空气中排放大量烟尘和其他污染物,对水蒸气有凝结作用,促使下风口下雨量增加。还有可能出现酸雨,大气污染物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会发生化学反应形成酸雨。大气污染会对人体造成许多危害,甚至引起癌症的发生。大气污染也会对工农业发展,天气和气候自然生态起到影响,甚至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危害。
3.大气污染的预防治理措施
所谓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就是从区域环境的整体出发,充分考虑该地区的环境特征,对所有能够影响大气质量的各项因素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综合运用各种防治大气污染的技术措施,并在这些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最佳的废气处理措施,以达到控制区域性大气环境质量、消除或减轻大气污染的目的。
3.1实行区域以及集中采暖供热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燃煤炉灶以及一些采暖的锅炉所排放很多的二氧化硫以及一些有害烟尘,这些都是影响大气恶化非常重要的原因,要想解决好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得在城区采取集中供暖的方式。这样供暖的好处主要是,可以充分的提高锅炉设备的一些利用率,大大的降低了燃料的消耗。可以很好的利用热能,进而来提高热能的利用率。极大的降低了粉尘的排放量。
3.2绿化环境,植树造林
在防治大气污染中最有效的方法是植树造林,这种方法即经济又有效,我们所种的植物是可以吸收很多的有害气体,从而净化了空气,在大气环境中是一个天然的过滤器。这些树叶经过了雨水的淋洗以后,可以来吸附空气中的粉尘,从而使空气达到了净化的效果。与此同时,绿色植物可以通过光合作用来释放出很多的氧气,通常情况下1 hm2的阔叶林,一天是可以能消耗掉大概1t二氧化碳,并且是还可以释放出750kg氧气。因此,植树造林在大气环境中是起到了非常好的调节作用。
3.3调整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我国是一个产煤大国,在煤炭的燃烧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还有的是我国目前是以煤炭为主的原料,这一现状在短期是不会改变的。所以应优先推广低硫煤的生产和使用,降低烟尘还有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此外要根本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还要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如使用天然气和焦化煤气、石油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和核聚变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3.4汽车尾气及扬尘污染的治理
3.4.1汽车尾气的防治
治理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需要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①立法与管理的加强:需要促使对相关法规体系的有效建立,对机动车污染问题进行处理;同时完善配套的管理措施,避免病残车、超期服役车对环境污染的损害。②技术措施:机内净化,设计、生产汽车时,以发动机结构及燃烧方式的改进促使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实现污染物的良性排放,并符合国家标准对车辆污染物排放的要求;机外净化,对机动车废气的排放进行最后处理,使其排放得以达标,通常安装尾气催化净化装置可促使这一问题的有效处理;燃料改进,对无铅汽油进行使用,控制铅粒污染,同时对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进行开发,逐步替代汽油,且注重环保汽车的发展与应用。
3.4.2扬尘污染的治理
扬尘指地面沉降并因各种原因而重新被扬起进入空气中的灰尘,通过土地的减少、环卫工作的加强、施工防护、防风防尘措施的实施及管理监督等工作的落实,均可促使对扬尘污染的有效治理。
3.5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防治工业废气污染,并且要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同时还要更新技术设备,要采用技术起点高的清洁工艺,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浪费,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达到减少末端污染治理资金的目标。
3.6从国情出发来加大大气污染的防治技术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椎广,一定要从国情出发。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尽快的开发出一个技术可靠、配套设备过关并且在经济上合理的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并且要逐步的推广它。在许多的重点领域,比如煤炭洗选脱除有机硫、工业型煤、焦炉烟气治理、陶瓷砖瓦窑黑烟治理等,一定要作为重点来抓,这样才可以更为有效的实现对大气污染的控制。
3.7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各级政府应该要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应该要充分的认识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性。有关部门在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以及重大项目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要求。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应该普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这样才可以不影响到辖区内居民的生活健康以及经济建设。在具体的细节问题上,要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来落实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具体来说就是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分解总量指标,从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行政上的保证。在治理中,关键的环节就是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排放二氧化硫和烟尘的项目,必须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来负责削减区域内其它污染源的排放量,一定要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可以超过整个区域的总量控制指标。
3.8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方面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所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一定要做到达标排放,制定实施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分阶段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2)各地政府要做到将排污总量指标分配给各个排污单位,要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让排污单位必须明确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这样才可以对污染源排放总量实施有效控制。排污单位一定要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质量要求核定的允许排放量组织生产。
(3)要建立一个对工业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机制。同时还要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让其逐步达到高于治理成本,这样就促使排污企业积极增加投入,主动治理污染,从而达到在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的目的。 [科]
中图分类号: X50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20.065
大气环境质量好坏与植物的生长密切相关,尤其是农作物更容易受大气环境质量好坏的影响,首先,是因为农作物具有庞大的叶面积进行光合作用并同空气接触进行气体交换,一些污染物会随着气体交换进入农作物体内,从而影响和破坏光合作用及呼吸作用的正常进行;其次,它们几乎不能缓冲外界环境变化而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后,植物位置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不像动物可以通过行动避开环境污染。当大气中的某些污染物的含量长期超过正常水平时,不仅对农作物、果树蔬菜、经济作物及绿化植物等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危害,也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1主要大气污染物种类及对农作物的危害
目前,被人们注意到或已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并对人类健康威胁较大且排放量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有100种左右。其中对农作物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以烟尘和粉尘为主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乙烯、氯气等大气污染物。
1.1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来源及对农作物的危害
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其主要来源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一些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淘汰的生产设备向偏远的农村地区转移,以及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该地居民的生活中还没有普及,高硫煤和低热量的劣质煤仍然是人们的首选生产生活燃料。受当前的经济条件限制和技术条件限制,人们不可能放弃廉价的高硫煤而去购买环保型的低硫煤,也不可能在一些小的燃烧器上安装脱硫除尘设施,更不可能使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生产设备,这就造成烟尘、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二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工矿企业因大量使用大型移动机械设备和雷管爆破,使当地产生一系列烟尘和有毒有害的大气污染物,如爆破和采用柴油机为动力的设备等。常见的污染物质主要有粉尘、有害有毒气体有H2S,SO2,NO2等,而且这些工矿企业大多数成为当地大气污染物的“主力军”。三是私家车及农村机械化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地区大型作业机械的数量急剧增多。私家车及作业机械所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从而导致雾霾天气的增加。这些将直接影响农作物、果树、蔬菜等作物的正常生长。首先,烟尘中大于10微米的颗粒常在污染源附近降落在农作物的嫩叶、新梢、果实等柔软组织上形成污斑,从而影响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的正常进行,使农作物生长发育不良,甚至死亡;其次,二氧化硫是对农业危害最广泛的大气污染物,最典型的二氧化硫的伤害症状是出现在植物叶片上由漂白引起失绿,逐渐呈棕色坏死的伤斑。如二氧化硫对小麦和水稻的危害,当浓度较高时,叶片会变成淡绿色或灰绿色,上面有小白斑,随后全叶变白,叶尖卷曲萎蔫,茎秆谷粒也变白,形成枯熟,甚至全株死亡。当浓度较低时,则表现叶片伤斑呈褐色条状,似擦伤状,叶尖褐色,谷粒失去固有金黄色而略呈褐色。蔬菜受到二氧化硫的危害时表现症状主要发生在叶片上,其他器官很少发生,如叶片出现白斑或黄白斑的有萝卜、白菜、菠菜、番茄、葱、辣椒和黄瓜。出现褐斑的有茄子、胡萝卜、马铃薯、南瓜;最后,作为大气污染物主要是二氧化氮、一氧化氮和硝酸雾危害植物的症状与二氧化硫相似,在叶脉间、叶缘出现不规则水渍状伤害,但二氧化氮毒性弱一般无急性危害。
1.2其他气体对农作物的危害
1.2.1乙烯对农作物的危害 乙烯作为植物的内源激素之一的危害症状比其他大气污染物相比较特殊,农作物本身能产生微量乙烯,控制、调节生长发育过程。当大气污染物中的乙烯浓度超过一定水平并被农作物吸收时,就会干扰农作物的正常发育,引起许多农作物生长异常,促进农作物叶片和果实失绿变黄,造成落花落果现象。
1.2.2氯气和氨对农作物的危害 在大气中一般情况下氯气和氨浓度很低,很少对农作物产生明显危害。只有在化工、制药、食品等工业企业偶然事故或溢出时,能使植物受到急性危害。在高浓度氯气和氨的影响下植物叶片发生急性危害,叶肉组织溃散,叶绿素分解,出现受害伤斑或失绿变黄。
1.2.3氟化物主要成分有氟化氢、四氟化硅、硅氨酸以及氟气等 其中排放量最大、毒性最强的是氟化氢。钢铁厂和玻璃厂等,都可能向大气中排放出氟化物,煤中也常含氟,燃烧时也会放出氟化氢气体。植物受到氟化物危害时,由于氟化氢具有在农作物体内累积特点,其危害植物的症状与二氧化硫不同,伤斑首先在嫩叶、幼苗上发生;伤斑由油渍壮发展至黄白色或褐色斑块,在受污染组织与正常组织交界处,呈现稍浓的褐色或近红色带,同时,植物表现出大量落叶。
2 大气污染对农作物危害的主要防治措施
2.1 结合检测情况进行综合防治
大气中的污染物成分是复杂多样的,不同地区污染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种类又各不相同。在进行大气污染对农作物防治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监测,以确定大气污染物中数量、成分、性质,再依据以及对当地主要农作物类型、用途,以及危害情况而进行综合防治。
2.2根据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合理布局农业结构、种植制度和种植方式,选育优良抗污染作物品种,开展植树造林等综合防治措施
结合我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工业布局不合理,燃烧器陈旧,工艺落后,能耗高等特点。在防治大气污染对农作物的危害时,应从地区和国家分析,应从整体考虑;从污染源产生的源头采取措施考虑,改用清洁能源,改革生产工艺,减少废气排放;其次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合理布局农业结构、种植制度和种植方式,选育优良抗污染作物品种,开展植树造林等综合防治措施;再次是对已有污染物进行必要的末端控制治理技术。具体治理措施如下。
2.2.1选育栽培抗抗污染优良作物品种 在工况企业周围推广抗污染优良品种,做好作物布局、配种搭配,以减轻或避免大气污染对农作物的危害。
2.2.2绿化造林,利用树木的吸附阻尘功能 大量植树造林可吸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也可吸滞尘埃,从而起到净化作用。如1公顷柳松林每年可吸收二氧化硫2720公斤;云松、松树能降尘达几十吨之多。
2.2.3对污染物进行处理以及在燃烧器上安装脱硫除尘设施 如将一些劣质煤、低热量煤换成优质煤使用,或将高硫煤经过水洗后变成低硫煤在使用,可大大减少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并针对一些有条件的燃煤企业可在燃烧器上安装除尘脱硫设施,并提高燃烧效率,以减少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
2.2.4运用新能源技术 可采用页岩气、天然气作为清洁新能源而代替工业生产使用燃煤、燃油,这就减少了大量的二氧化硫、乙烯等污染源;汽车可以用天然气或电代替燃油,可以消除二氧化碳以及碳水化合物的污染;研制可代替氯氟烃的制冷剂,就能减少对农作物的破坏。
2.3 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保护和改善农作物的生长环境
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农村农作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抓好落实,规范影响农村农作物的各种行为,特别是制定农村农作物大气污染治理相关规章制度。
然而,大气污染时往往是多种污染物共同作用造成对农作物的伤害。如在工业区周围被二氧化硫污染,同时还伴有大量粉尘,有时由于汽车排放尾气又掺杂了氧化烟雾污染,从而出现复合型污染。在危害农作物受污染症状上也会导致更为复杂的表现。因此更需要我们环境部门在污染物的产生源头、传播过程中、以及对农作物危害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监控,但由于目前大气污染对农作物危害还未列入环境污染防治范畴,以及一些重污染企业向农村和落后地区转移,再加上人们的不重视、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的落后、防护措施的缺乏,使得一些地区大气污染对农作物的危害变得越来越严重,因此,要加强大气环境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