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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P3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现状
戴老家水库库址位于菏泽市曹县南部的老太行堤水库三库土塘,长7.5公里,宽3公里左右,现有水面面积5000亩,水深1.5米,库区内地势低洼,芦苇丛生,为荒碱洼地,地势西高东低,平均地面坡降1/1000,两岸向中间倾斜,形成槽状洼地。库区内现有村庄2个,林场和畜牧场各一处,人口1451人,耕地11454亩,原太行堤水库二格堤、三格堤及北大堤环库区西、东和北三面,南面是引黄干线北堤,为均质土坝,填筑质量较高,保存完整,稍加修筑,即可作为水库的围坝,从此方面不难看出建库条件的优越性。
二、兴建戴老家水库的必要性
戴老家水库库区周围乡镇自然条件好,地势平坦,土壤肥沃,生产潜力很大。但当地农业产量低而不稳。例如96、97年由于连续干旱,造成粮食平均减产50%,局部甚至绝产。水资源缺乏是障碍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这里远离黄河,调蓄工程少;而地下水垂直分布为上咸下淡,淡水埋藏较深,提水困难,且出水量小,水质差,含氟量高,且污染严重,宜井区少,加之降水量月分配严重不均,春旱、秋旱经常发生。因此,兴建戴老家平原水库调蓄黄河水,丰蓄枯用,冬蓄春用,对于缓解当地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供需矛盾及向曹县城区供水的需求都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县城市生活用水还没有相应的引黄供水设施,居民生活及部分工业用水均由自来水公司供应深井水,但含氟量高,水质差。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京九铁路的贯通,流动人口的增加,城市需水量越来越大,导致地下水超量开采,地下水位下降,水质也随之恶化,给全县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隐患,且年供水量仅380万立方米,年缺水量达1379万立方米,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及工业用水的需要,直接影响到了曹县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城市供水另僻引黄水源势在必行。
三、兴建戴老家水库的可行性
戴老家水库利用闫潭引黄闸引水,经闫潭南引黄送水干线可直接输送到戴老家水库库区,闫潭闸位于黄河山东段的最上游,水源可靠。戴老家水库具备一定的工程基础,原有的太行堤水库北堤适当加以修整加固,即可作为戴老家水库的北围堤,为水库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库区内自然条件良好,自然蓄水面开阔。而且该区域管理机构健全,在戴老家水库附近就有太行堤管理处,管理处现有职工110人,对水库的运行管理有健全的管理组织。
菏泽市位于黄河山东段上游,水质经多年监测分析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闫潭引黄闸为黄河进入山东后的第一个引水口,有着引黄便捷的有利条件。闫潭引黄闸多年平均可引水量13.4亿立方米,其中11—2月为4.87亿立方米,3—6月为5.01亿立方米,7—10月为3.52亿立方米。根据相关资料分析,闫潭闸多年平均引水天数为315天,多年平均可引水量13.4亿立方米。菏泽市闫谭引黄送水干线工程年引水124天,总引水量5.34亿立方米。可见戴老家水库引水潜力很大,利用非灌溉时间相机充库和边灌边充相结合,完全可以满足本工程引水充库的需要。
四、主要工程指标
水库类型 中型
水库面积22500亩
总库容4500万立方米
兴利库容3750万立方米
死库容750万立方米
蓄水位55.80米
死水位53.30米
库底高程52.80米
五、建设内容、工程量及投资
(一)戴老家水库主坝及库区工程
水库东西长7.5公里,南北宽平均2.0公里。二格堤作为水库的西围坝,三格堤作为水库东围坝,水库北围坝利用太行堤北堤,南围坝为引黄干线北堤,共需加固培厚8.9公里。围坝迎水坡为1:3,采用干砌石护坡;背水坡1:4,为草皮护坡;坝顶宽8米,筑坝土方85万立方米,砌石护坡7.6万立方米。另外坝体截渗工程、排渗沟工程等计划1.8公里。建筑物工程主要包括入库涵洞及提水泵站一处,出库涵洞一座,放水涵一座,输变电工程、管理单位建设、配套建筑物及移民安置、耕地补偿等。采用定额为省厅有关预算定额、工资标准、材料价格、设备价格、间接费等均按有关规定计列,戴老家水库主坝及库区工程总投资26191万元。其中土方及建筑物工程投资9560万元,移民安置及耕地补偿投资16631万元,结合国家对水库移民扶持优惠政策,申请国家投资18335万元,地方自筹资金7856万元。
(二)配套工程
1、四库土塘引水工程
由于戴老家水库的水量要经出库涵洞进入四库土塘,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清淤治理,治理范围自三格堤至三干沟入口处,长度5.2公里,土方32万立方米,投资112万元;另外需在三干沟入口处新建进水闸一座及配套桥梁4座,共需砌石550立方米,砼及钢筋砼3200立方米,投资260万元。以上共计投资372万元。
2、三干沟治理工程
三干沟是曹县引水进城的一条重要的灌排两用河道,直接送水进入曹县工业园区,上起四库土塘,下于大李庄入东鱼河南支,全长23.3公里,流域面积165平方公里。计划清淤长度23.3公里,清淤土方147万立方米,投资588万元;配套建筑物(1)、渠道硬化2.2公里,需砌石2.3万立方米,投资805万元;(2)、桥梁16座90孔,砼和铪1800立方米,投资315万元;(3)、改建李书韦楼闸6孔2.5X2.5米1座,新建节制闸1座,维修加固水闸2座,需砌石4920立方米,砼和铪1800立方米,投资362万元。以上共计投资2070万元。
3、太行堤河治理工程
太行堤河是负责向曹县东城区送水的一条主要河道,全长14公里,流域面积45.5平方公里,是1970年治理的一条河道,起点三干沟柿子园,途径郑庄、曹城镇入团结河。计划清淤治理长度14公里,土方31万立方米,投资64万元。新、改建桥梁10座,投资98万元;改建柿子园进水闸1座,维修水闸2座,投资37万元,共需砼和钢筋砼356立方米,砌石996立方米。以上共计投资199万元。
4、输水管道、水厂及供水管网建设工程
我们计划利用戴老家水库作为曹县城市供水的水源,从戴老家水库通过四库土塘引水至三干沟后,在三干沟与曹王路沟(曹县至王吕集)交汇处铺设直径120厘米的高压管道至烈士陵园净化水厂,共2.5公里。在烈士陵园处建一处节制闸,一处提水泵站和一处净化水厂,并自净化水厂开始向城区内布设供水管网,据初步估算,全部工程需砌石2000立方米,砼及钢筋砼5500立方米,钢材750吨,动土方80万立方米,工日51万个,征地35亩,共需投资5880万元,工程完成后,能够较好的满足城区居民和工矿企业等生产生活用水。
为了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事宜,根据市场机制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施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节约费用。经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承包的范围和方式
2.1 xx项目工程合同价:合同承包总价为 xx,(),总建筑面积,合同优惠率为xx,详见下表:
(略)
2.2工程承包范围:
2.2.1、承包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水、强电、暖通、消防(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及通风排烟系统)、弱电(只计管、盒预埋)等施工图纸和发包人有关说明(包括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
2.2.2、本工程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电梯由招标单位另行组织专业招标,不在此发标范围内。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工程配合费按每平方米伍元整(5元/㎡)计取(配合内容:提供垂直运输设备、提供一间现场临时仓库、提供临时水电),电梯配合费(包括井道脚手架搭拆、垂直运输设施的使用、不小于6m㎡的三相五线导线、施工电源箱提供到每个电梯机房、预留孔洞的整改、电梯洞口的安全防护等相关工作的费用,并提供一间现场临时仓库)每台陆仟元整(6000元),列入税前造价。其他未列工程不在计取配合费,但不排除总承包商的无条件配合义务。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施工企业过多,而建设项目较少,从而导致“僧多粥少”的局面。发包方与承包方很难形成平等的经济合同关系。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不得不放弃部分应得的利益,以低价中标,致使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下降,降低了企业的生存发展及竞争的能力。
近几年来我国基本建设制度已经与国际接轨,我国在内外工程承包方面取得了喜人进展,实践迫使我们对工程索赔逐步提高了认识。然而不得不看到,经济体制转轨变型的过程是艰难的,任务是繁重的,由于传统落后观念和旧体制的影响,在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懂、不敢、不会、不能、不让索赔的“五不”现象,严重影响着工程建设的进度和管理效益。积极开展索赔工作的总结、研究,增强工程索赔意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实施索赔,做好索赔工作,就可以为施工企业争取到应得的补偿,获得更大的利润。所以,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并做好索赔工作。
一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以及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而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索赔一般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自己额外费用支出或赔偿损失的要求,工期索赔主要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的要求。索赔是双向的,在承包工程中,最常见、最有代表性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所以应将其作为索赔管理的重点和主要对象。
二、在工程建设中施工索赔是经常发生的,其主要原因有:
1 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
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3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
4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等。
5 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并且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6 其他第三方原因
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三 、工程索赔的策略和技巧
索赔工作既有科学严肃的一面,又有艺术、灵活的一面。对于一个确定的索赔事件,往往没有预定的、确定的解;也往往受制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各自的工程管理水平和索赔能力以及处理问题的公正性、合理性等因素。因此索赔成功不仅需要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充分的理由和正确的计算方法,索赔的策略、技巧和艺术也相当重要。
1 依法签订严谨规范的合同
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挽回损失的重要手段。合同和现行法规是索赔的依据,是索赔最终解决的判定标准。合同有利,则在工程索赔中处于有利地位;合同不利,索赔的理由就不充分。必须重视合同签订前的合同风险分析和对策,重视合同谈判,争取对合同中的风险型条款、责权利不平衡条款和单方面约束条款作出附加修改条款,为工程索赔提供条件支持。
2 预先、及时发现和提出索赔
对于承包商而言,在投标报价时就开始考虑将来可能要发生索赔的问题,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规范,仔细勘察施工现场,寻找可能索赔的机会,在报价时要考虑索赔的需要,通过降低报价来获取项目,通过索赔来达到盈利的目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日志,要善于辨别变更或新增项目,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发现索赔项目的同时,及时提出索赔,不要错过时间期限。
3 书面确认变更指令
只有得到监理工程师、业主对变更的书面确认,承包商才能进行施工变更,否则应不予支持。因为监理工程师、业主的口头变更要求没有形成书面形式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索赔过程监理工程师矢口否认,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使承包商有口难言,并为日后索赔的失败埋下伏笔。
4 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
注意搞好同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关系。用真诚换取对方的信任、理解和同情,避免由于感情上的障碍而影响索赔的顺利进行。
5 论证资料要充足
索赔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商对索赔做出的解释和强有力的证据材料,索赔报告一定要有理有据,令人信服,经得起推敲。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常见的索赔证据主要有:各种工程合同文件,工程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日志,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来往信函,电话记录及会谈纪要,气象报告和资料,工程进度计划,投标前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工程备忘录及各种签证,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其他资料包括分包合同、订货单、采购单、物价指数等。
6 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一揽子索赔问题复杂,金额大,容易被业主或工程师拒绝。
7 要注意发包方的反索赔
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承包商要不懈努力做好反索赔准备,同时也要更加努力地做好自身施工索赔工作,以自己严谨的工作作风,质量优良的合格产品,客观、合理、合法的列举业主违约事实,一举夺取施工索赔胜利,防范反索赔于未然。
四 、结语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筑市场中,做好施工索赔工作对控制建筑成本,挽回经济损失,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计划和施工合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文档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丁士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防水施工技术的概念可以定义为,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为了避免建筑物遭受到自然降雨、天气环境、温度湿度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和腐蚀,为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水性能、建筑结构安全性能、使用寿命、耐久性能而采取的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措施。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带动下,国内建筑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加广泛、发展机遇和发展条件也逐渐增多,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对建筑项目工程质量有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房屋建筑工程不仅仅需要具备现代化、智能化使用性能,还应当在外观设计、质量功能方面有所提高。防水施工技术能够避免房屋建筑在降雨降雪等天气环境中、在温度湿度等外界因素影响下被侵蚀、腐坏,或者发生雨水渗漏的问题,毁损了房屋工程的外观,也妨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和休息。从国内当前的很多建筑工程使用情况来看,部分房屋建筑都存在房屋渗漏、侵蚀的问题,并且无法通过后期修补完善改善渗漏情况,给房屋使用者带去诸多不便。因此在房屋建筑工程进行防水施工过程中就应当做好相关技术处理,不能将防水问题遗留给居民,在防水施工处理进行中,如果发现有渗漏现象但是查找不明确切的原因,就会在房屋完工交付后,给使用者增添巨大的财产损失,并且影响到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企业的信誉。
二、建筑工程项目的防水施工技术优化建议
(一)防水施工技术的原材料适用建议
防水施工技术中使用原材料的性能与质量,是关系到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举例说明的话,当房屋建筑项目遭受降雨、高温潮湿等外界环境影响的时候,性能良好的建筑防水原材料能够从基础环节上,起到保护建筑物不受影响的作用,是建筑物防水施工技术能否起到现实作用的首要前提条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防水施工原材料的标准有所差别,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具体施工环境的不同,建筑工程防水施工可以选择适用。首先,建筑防水施工原材料的采购与管理,应当以保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为第一任务,在此基础上,需要从成本管理原则上进行考量,不能片面侧重于压缩工程资金成本费用支出,而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条件下,既要严格控制原材料的防水性能、抗腐蚀性能和耐久性能,也要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收益目标,将二者统一起来。如果在原材料采购管理过程中,发现原材料的防水质量、防水性能达不到施工要求标准,应当及时更换避免投入到施工过程中。其次,施工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需要对原材料的性能按照标准流程进行质量检测,分别在采购之前、在进场使用之前做好质量检测,确保防水施工中的原材料性能完好达标。对防水施工原材料的质量检测可以选择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但是抽查过程中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替换。
(二)防水施工技术的装饰装修管理建议
通常,屋面防水采用两道3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保温层采用70XPS。地下室及车库底板、外墙及顶板防水为两道设防,一道为P6抗渗混凝土自防水,一道为4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卫生间、厨房、设洗衣机阳台为釉面砖防水墙面;住宅一层电梯厅为釉面砖墙面;其余房间为乳胶漆墙面。地下室、电梯机房为板底刮腻子喷涂顶棚;楼梯间、其余全部为板底乳胶漆顶棚其中住宅内做至基层,面层不做,由用户自理。涂刷防水材料前,要将基层清理干净,涂刷基层处理剂时,要做到涂刷均匀,每铺完一张卷材,应立即用干净的长把滚刷从卷材的一端开始,在卷材的横方向顺序用力滚压一遍,以彻底排除卷材粘结层间的空气。由于防水工程属于隐蔽工程,装修结束被隐藏起来,所以在施工时容易被业主忽略。但是防水工程是家庭装修中的重要环节。施工时一个小小的疏漏,可能为日后的使用带来巨大的麻烦。因此,业主验房后,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及时做好防水,防外漏工作。重点防水部位就是卫生间、厨房、阳台、地下室的地面和墙面。靠近外墙单元的背水面及防潮面。在对卫生间和浴室进行防水施工前,应先对基层进行处理。去除原有装饰材料,把浮土、水泥清理干净,要求表面平整、干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协议书1甲方(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自住房的建房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自建房工程承包合同范本。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建筑用水、用电、红砖、水泥、沙、碎石、钢材、铁钉、扎丝、安全网等一切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施工所需的木料、板材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工人,指挥工人施工,施工人员的生活由乙方妥善安置,乙方及其施工工人与甲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乙方及施工人员就餐、饮用水、烟等均自理。施工工人用工合同及工资由乙方负责,如有劳资等用工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须负全责并处理好。
二、施工范围:
在甲方一栋自住房三层基础上再承建三层,一层毛坯房约100m2(以实际面积计算)。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要求或图纸进行施工(如有更改,双方应提前协商),承建结果以甲方实际情况而定,如出现其他情况甲方可以就此工程的一个阶段做为结束可以终止施工(如主体建好、外墙装修内部毛坯、全部建成并装修完工);乙方接受承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施工。
三、承包工程内容及金额:
按滴水平方面积计算,毛坯房三层按叁佰叁拾圆整(¥330.00元)每平方米结算,乙方工程含吊所有建筑材料、搭排山(协助围网)、做板面、楼梯、砌内外墙、外墙贴瓷片、内墙过水泥沙浆、安装排污管道、协助钻孔、建筑垃圾清理至一楼垫底。其他:泵车费用甲乙双方各付一半;甲方应付原三层搭排山人工竹架款,按排山面积每平方柒圆整(¥7.00元)结算;甲方应付原三层外墙贴瓷,每平方按墙面面积计算,门窗不除,每平方叁拾圆整(¥30.00元)结算;甲方应付订网人工费共陆佰圆整(¥600.00元),如甲方有协助做就减少贰佰圆整(¥200.00元);甲方按每倒好一层板面补助人工加餐伙食贰佰圆整(¥200.00元)、倒板面时每个人工一包烟、一瓶水;最顶层楼梯间按每平方贰佰叁拾圆整(¥230.00元)的百分之七十结算(以曾来方屋主的样式做);协助完成天面四周截水墙;天面栏河砌红砖不计,有贴瓷片按每平方伍拾圆整(¥50.00元)结算。在20__年6月1日前装修完工四、五、六层按叁佰捌拾圆整(¥380.00元)每平方结算,在原来毛坯房基础上增加如下项目:四层房间和厅地板,规格为60cm _60cm,厅地板规格为80 cm _80cm;房和厅墙面贴瓷片1.2米高,规格为25cm_40cm;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片至顶,需要做防水工程。五、六层房间地板规格为60 cm_60cm,贴地脚线;厅地板规格为80 cm __0cm,厅墙面贴瓷片至顶;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片至顶,需要做防水工程。楼梯墙面贴瓷片1.6米高;协助安装门窗等装修;天面另计。甲方需要另行增加工程,双方协商定价。
四、施工工期:
按毛坯房建筑工期自公历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前后不超过 天;全部装修完工甲乙双方具体协商。乙方应按时
施工,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按总工程款每天扣除1%的费用。
五、付款方式:
甲方按每层倒好楼面后五天内付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给乙方;砌砖完,付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给乙方;其他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的80%付款,工程完工结算所有工程款。总工程款拖欠不得超过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拖欠时间最长不超过壹年(1年),如甲方经济许可应提前付款。一年内甲方房屋出现有工程质量问题,乙方须重新修缮。
六、施工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乙方应在工地安装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违法违规操作,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等原因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如遇当地有违建执法,造成乙方建筑用具被没收、拖走,甲方应给予赔偿。
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协议书2接受劳务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劳务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劳务承包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见附表1)
四、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五、承包劳务费用________元。(见附表1)
六、乙方投入工种及人数________人。
第二条 工程结算
第一个月预支生活费,按当月实际进场人数每人100元计算,下月结算时扣回,在工程施工进行中按当月完成的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工程量结算,按比例扣除保修金(结款额度不超过已完成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结算。
第三条 工程质量
甲方根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__和相关文件组织验收,乙方按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__、施工图纸、进度计划、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和甲方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
第四条 安全生产
一、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作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甲方有权停止其工作并进行经济处罚。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用品,乙方经检查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二、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具如绝缘手套、胶靴等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提供安全帽、工作服和电焊手套。
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生活管理
一、乙方工人进场后,由甲方提供住宿,生活用品乙方自备,生活用液化气由甲方按定量提供。
二、生活需用之食物,由乙方自理。乙方工人如有疾病,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材料供应管理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进度要求编制自己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提出相关材料计划,材料计划经甲方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方可采购。乙方应及时提供材料计划并设专人向甲方办理用料的限额领料手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和材料配合以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费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施工中做到日用日清,活完料净,保持现场整洁。
第七条 施工机具及耗材
一、乙方自备所有用到的工具和设备,保证使用需要。
二、甲方提供电线并提供焊条、电锤头、锯片等消耗品。
三、对甲方负责供应的用具,乙方应认真保管爱护,如有丢失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四、施工需用的中、小型机械,一台机械应配备一名操作工持有相关上岗证)。
五、乙方自备所有水钻钻头,保证使用需要。
第八条 现场管理
一、甲、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二、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严禁偷拿现场用料,如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
三、承包劳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出入施工现场要穿戴甲方提供的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合同外人员出入现场和住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承包的劳务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以上约定验收标准,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二、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内容,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承包工程劳务费1%的逾期违约金。
四、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由于本合同为包总量合同,除甲方原因外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怠工和一些不可预见的5个工日以下的怠工,由乙方承担其费用。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建筑物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及有效期
一、合同附件:
1.附表1;
2.安全协议
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接受劳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提供劳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协议书3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公章)
(甲方)
单位:(公章)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甲方):
单位(乙方):海口建诚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委托方将项目的招标事宜委托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务的内容、形式: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工程概况:
本次招标范围:
1、招标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2、招标的形式: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见《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或者经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投资预概算。
3、乙方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委托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自行废止。
四、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1、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大写),收取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费用应在开标前全部付清。费用不包含编制标底的费用、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__]1980号)
2、投标单位购买标书每份工本费计人民币元(大写),所得归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及按第四款第一条约定支付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3、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4、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报招标管理机构一份。
六、双方协议的其他条款:
委托方(甲方):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签定日期:年月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协议书4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设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总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现拟建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拟建设 。
3、本工程投资控制(选择其中一项):
( )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限额设计值为或工程总造价不超过 。
()本工程不实行限额设计,但各设计阶段的估算、概算、预算必须报甲方审批。
第三条、设计范围。
第四条、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标准及设计深度(在括号内打“√”选择)。
( )1、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平面图及立面图,对项目的外立面进行设计,并根据内部平面布置及每层的功能分配于外立面设计上反映;应能配合周围的地理环境;
( )2、对项目的平面布置提供改善意见;
( )3、在甲方已确认外立面设计风格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及调整,并提供最后的外立面设计效果图;
( )4、对室外景观进行设计,配合项目 的外貌及形象; ( )5、协助甲方选定外立面设计用料;
( )6、就以上设计范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提供以下图纸:
( )外立面设计效果图(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提供款供甲方
选择,再按甲方意见提供修改后不小于A2图幅的外立面设计效果图);
( )四面立面图;
( )外立面设计大样示意图;
( )室外绿化设计图;环境设计图;构筑物大样;
( )主楼、副楼及室外绿化等分别提供初步设计图纸及文件。 (f) 。
( )7、乙方保证文件的质量应同时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符合甲方的建设使用要求。
( )8、初步设计及文件的内容与深度如下: A、内容: 相关专业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 (b) 设计说明书; (c) 主要外立面用料表;
B、深度:(a)能据以确定用地范围; (b)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c )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及进行施工准备;
( )9、上述图纸和文件必须满足如下深度要求,且需经甲方书面认可方可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 )外立面设计效果图应真实反映本项目的建筑及空间环境;
( )四面立面图应标注各楼层标高、高度和做法及所采用外墙材料;
()外立面设计大样示意图(包括但不限于外立面局部放大样,仔细尺寸、标高、用料等):配合四面立面图,表示清楚外墙面大样和标注主要外立面构件及装饰物的尺寸、标高、做法及材料;
( )室外环境及绿化设计图:环境及绿化设计平面图
( )10、设计方案的验收以甲方认可为准;
( )11、当外立面设计初步选定后,乙方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模型制作,并在外立面设计初步选定之日起天内提供所需资料予模型制作公司。所需费用由______承担。
第七条、设计费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设计费用选择(在括号内选择后划勾)
()按综合包干单价方式计,总金额暂定为 元,具体按实测面积结算 ()按综合包干总价方式计,总金额为 元
该设计费用已包括了设计人员的工资、购买设计标准的资料费、晒图费、税费、利润等设计和服务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该设计费用不再因生产要素、市场行情及设计细化等原因而作任何调整。(二)付款方式(设计费以 币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即(
币) 元作为定金(本合同结算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定金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20%)。
2、乙方提交
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 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计(币) 元。
3、乙方提交
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 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计(币) 元。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协议书5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该工程为本工程甲方以 包工包料 的全包形式包给乙方,总承包价为 人民币 元包干。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月
日前甲方负责协调准备施工电源、水源及进场道路,拆迁清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或隐蔽的)。
2、合同签订后2天内,提供完整的工程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二、承包方:
1、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各方,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2、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是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和通知有关各方,按主管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3、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治安保卫(门卫制度)、环境卫生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规定(纪律、制度),否则,不但应承担所发生的后果而且应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在施工期间,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搞好防盗及施工现场综合治理工作,严防治安案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应承担一切责任。
三、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施工
地点:市
本次招标范围:道路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
本次招标总投资额:约500万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市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招标工作。
三、招标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
以中标价为基数,按国家计委《招标服务收费各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甲、乙双方约定,招标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其价款按中标价作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下浮20%计取费,其费率为:100万元以下—1.0%,100~500万元—0.7%,500~1000万元—0.55%,1000~5000万元—0.35%。甲方须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督促中标单位交纳招标费。
四、招标公告约定
受托人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投标网上招标公告。
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承担本工程的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业务。
八、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报酬的支付。
九、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5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招标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报酬总额。
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项目负责人。招标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负责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网上中标结果公告。(仅限于公开招标项目)。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报酬与收取
8、委托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报酬20%的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报酬的利息。
9.5委托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一(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末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1.1词语定义见通用条款1。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2.1。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汉语。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及国家、地方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招标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防城港市企沙鱼冲路、新港路、新港路二巷、新港路三巷、新港路支线改造工程施工的招标事宜,包括编制招标备案报告,招投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施工招标预算(编制施工招标预算范围:鱼冲路、新港路、新港路二巷、新港路三巷、新港路支线改造工程中的道路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等。
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分次于招标文件出售前十五日全部提供。: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1、委托人应及时审核招标文件及资料;2、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项目经理把握,提出相关要求(如:需驻现场办公项目所需的办公设备等)。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方面,协助受托人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市场及其它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
(6)应尽的其他义务: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5、受托人的义务
5.1招标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后审),印刷并装订招标文件(包括施工招标预算);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书面澄清投标人的疑问(委托人、受托人及设计单位各自回答投标人提出的与自己有关的问题,并由受托人汇总,由委托人将所有应回答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做好评标的基础工作;
具体时间以与委托人商定的具体工作计划为准。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咨询,关于招标文件编制、招标程序及合同条款的咨询;
(3)承担招标业务过程中:刊登招标公告费用、招标文件印刷费用、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
(4)应尽的其他义务: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1)、委托人在出售招标文件前有权审核受托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检查、监督受托人工作,并要求受托人提交业务工作报告;
(3)、在合同期内,受托人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向受托方缴纳中标服务费和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无利息退还;
6.2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在合同期间内,委托人如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约行为,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7.2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出售招标文件收入归受托人所有;
三、委托报酬与收取
8、委托报酬
8.1报酬的计算方法:以中标价金额为基数,按国家计委《招标服务收费各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有关收费标准下浮20%向中标人计取。
报酬的币种:人民币;汇率:不适用
报酬的支付方式:汇票或转账或电汇,根据《关于招标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经双方协商一致,向中标人收取;
报酬的支付时间:本工程招标费由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招标公司支付,如中标人未按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的,不能领取中标通知书。
9、委托报酬的收取
9.1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9.2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根据实际天数计算;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视受托人工作完成情况给予赔偿,按报酬的5%支付违约赔偿金。
(2)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招标报酬的5%支付违约赔偿金。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1、争议
11.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讼。
五、其他
1 关于外墙内保温的技术分析
关于外墙内保温的概念,相关资料上是这样说明的:外墙内保温就是在外墙的内侧使用苯板、保温砂浆等保温材料,从而使建筑达到保温节能作用的施工方法。外墙内保温的技术最先起源于欧洲,是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石油危机时期,多数的欧洲国家为了缓解能源问题而开发的建筑节能技术。外墙内保温的施工有着诸多的好处,其施工简单方便、对于建筑墙体垂直度要求不高、不影响施工进度等优点,也是多数建筑师们选择它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的一项调查中曾显示了这样一个数据:在我国外墙保温施工中,应用内保温技术的工程竟然占到了90%以上,由此可见,外墙内保温技术在我国的应用也极为广泛。
而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可能更关心的是外墙内保温的质量问题,没错,外墙内保温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也接踵而至,这种技术自身存在的一个巨大问题便是热(冷)桥,结构上存在热(冷)桥极易导致局部温差过大,从而出现结露的现象,不仅如此,相对于我国南方的气候而言,各个家庭都装有空调,以便在夏季制冷、冬季采暖,然而再加上室外阳光辐射的作用,从而就会引起室内环境的温度变化,是楼板产生不同程度的体积变形。
因而,这种反复的变化会最终导致内保温结构处在一种极为不稳定的墙体基础上,这样的不稳定变化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外墙容易遭受温差应力的破坏,使内保温隔热体系产生空鼓和开裂。另外,对于二次装修的居民和住户来讲,在内墙中有悬挂和固定物件,也容易破坏内保温的结构。
2 关于外墙内保温的材料分析
在我国目前的多数工程当中,保温材料的选择多以挤密苯板、聚苯板、聚苯颗粒为主。不同材料均有着各自的优点和优势,首先,挤密苯板具有密度大,导热系数小的优点,但是从抗裂能力的角度来看,聚苯板的导热系数为0.042W(m.k),同抗裂砂浆相差22倍,而挤密苯板的导热系数为0.029W(m.k),同抗裂砂浆相差达到32倍,因此,从抗裂能力的角度来说,聚苯板要强于挤密苯板。而聚苯颗粒,其主要原料为胶粉料和胶粉聚苯颗粒构成,它的导热系数相对于上述两种材料而言,稍显不足,但是它的抗裂能力却要凌驾于两者之上。
对于外墙内保温的保护层材料也有着很多的选择。在以往的建筑当中,很多工程会直接选择水泥砂浆,的确,水泥砂浆的优点是强度高、收缩大,但是其缺点也显而易见,水泥砂浆的柔韧性变形不够,若是将其直接作用在保温层表面,就会因为水泥砂浆的耐候性差,进而引发问题出现并最终导致开裂。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这一材料所导致的问题,科研工作者们采用专用的抗裂砂浆,并辅以合理的增强网,并且在砂浆中加入适量的纤维,从而使抗裂砂浆的压折比小于3。在水泥抗裂砂浆中也可以加入钢丝网片光。钢丝网片孔距不宜过小。也不宜过到。面砖的短边应至少覆盖在两个以上网孔上,钢丝网应采用防腐好的热镀锌钢丝网。
3 聚合物无机保温砂浆在外墙内保温中的应用
聚合物无机保温砂浆是一种新型的保温材料,该种材料以其超高强水泥作为胶凝材料,憎水改性膨胀珍珠岩、坡化微珠、闭孔珍珠岩为保温骨料,粉煤灰、漂珠为辅助隔热材料,聚苯希单丝短纤维为增强网格材料掺入多种聚合物外加剂,采用工厂化混合生产而成的干粉状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聚合物无机保温砂浆是继胶粉聚苯颗粒、EPS保温板、DU聚氨酯保温之后,出现的又一种新型保温节能材料。
聚合物无机保温砂浆的优点:
1)施工简单,且速度较快,便于操作;
2)相比于传统的保温材料,聚合物无机保温砂浆的燃烧性能级别高,耐老化能力强;
3)聚合物无机保温砂浆的新型操作将整体的保温层的厚度变薄,从而增加了内保温层的厚度。提高了墙面的呼吸功能,有利于改善室内环境,提高舒适度;
4)由于在保温材料当中掺入了各种聚合物,从而在易燃性、防水性不足的问题上给予了解决的方法;
5)聚合物无机保温砂浆是一种不易开裂的新型材料,如果在干燥的环境下,可以不使用罩面抗裂砂浆,涂料能够直接作用在其表面。
4 外墙内保温与外墙外保温的对比
目前,很多人都容易将外墙内保温和外墙外保温混为一谈,以至于没有办法区分两种保温结构,在今后的维护中,也可能会出现错误的方法。本文论述至此,将外墙内保温与外墙外保温两种保温结构进行对比和区分,以供大家参考。
外墙内保温的基本情况。
首先,外墙内保温是在墙体结构内侧覆盖一层保温材料,是通过粘接剂固定的,目前的内保温多采用粉刷石膏作为粘接和抹面材料,进而通过使用聚苯板或聚苯颗粒等保温等保温材料来达到保温的效果,但是,外墙内保温同样存在着很多的缺点:
1)保温隔热效果差,外墙平均传热系数高;
2)热桥保温处理困难;
3)占用室内的使用面积;
4)对于室内装修爱好者而言,会导致空调、电话等固定悬挂物件设施不方便安装;
5)不利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6)保温层容易出现开裂。
外墙外保温的发展过程及形式。
发包人(全称): xx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储出【xx】92#(xx路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 xx区xx路
工程内容: 所提供施工图范围内的建安工程(发包人另行单独发包工程除外)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所提供施工图范围内的建安工程(发包人另行单独发包工程除外)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具体以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0天。(含精装修配合工期)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下雨、下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西湖杯”、达到xx集团精品工程银奖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工程暂定合同总价 约xx亿元 (人民币)
¥:xx 元
最终已审定结算造价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补充条款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证金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得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作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发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内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理发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后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加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对双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询标纪要;(7)招标文件及补充;(8)投标书及其附件;(9)本合同通用条款;(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市颁发的相关地方性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国家、行业及省市有关规范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根据需要仅提供发包人自行编制的内部标准、规范,其他标准规范承包人自行购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参照xx集团标准执行。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 15 天提供施工图纸 6 套,竣工图所需图纸另行提供 5 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并不能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工程。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李志青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根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署后十日内将监理合同或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提交给承包人。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授权书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的有关监理职权以外的职权。凡涉及到增加工程价款或费用、变更工期、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及大宗设备和材料的进场、验收、计量等,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签署认可后方可签字并下达指令;该类工程联系单如签发之前没有经过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均为无效,且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
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进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签证。(详细的权限根据xx集团公司相关制度)
1.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2.项目经理
姓名: 吴水明 职务:项目经理 ; 联系方式:13336160778
3、发包人工作
3.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内需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提供水、电接口到红线范围内,对xx电力、水务单位的总表乙方进场后则由乙方兼管,并负责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水电费缴纳则根据电力、水务单位出具交款票据逐笔先由甲方垫付,日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则在乙方进度款中扣除。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其他非总包单位用的水电 需设置分表,并缴纳相应费用给总包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后3天内提供,必要时乙方应进一步探明。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在现场以书面形式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发包人组织进行图纸交底及图纸会审。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8.1.(8)条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4.承包人工作
4.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需自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5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网络图和横道图);
②每月25日提供当月已完实物工程量月报及次月进度计划,每周工程监理例会前一天提交周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9.1(3)、9.2执行。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必须按照《xx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成品保护办法》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对分包工程,承包人均需协助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照价赔偿;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总包配合管理责任,并负责协调赔偿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因施工不当等承包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确保浙江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否则罚没该项履约保证金;由承包人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文明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承包人每日至少清扫一次,保证合同标段范围内及周边道路清洁、卫生,场地须硬化,并保持清洁,对发包人分配的包干区必须派专人清扫,临时设施须统一为活动房或砖混结构,厕所、食堂、生活设施要整洁;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到工完场清,即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出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清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一、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健康安全环境业绩、设备设施安全状况、人员上岗资格等进行审查。
2、甲方应提供本单位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有权对乙方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责成乙方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甲方有权责令停工直至终止合同。
3、甲方有义务和责任监督约束本单位职工在进入乙方施工现场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履行各自的安全环保责任。
二、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公司的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乙方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贯彻落实。
3、乙方必须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乙方应为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配置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设备设施,保证合格的安全环保生产条件。
5、乙方应配置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组织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培训,特殊工种必须确保100%持证上岗。
6、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法规为参与项目施工的全体人员、设备办理保险,并为施工人员配发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乙方应当要求甲方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严格遵守双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和相关规程。
8、乙方有义务定期向甲方汇报安全环保情况,接受甲方的安全环保监督检查。
三、生产组织与协调
1、施工作业过程的生产组织由乙方全面负责。乙方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应成立安全环保领导小组,明确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及职责,确保安全环保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发生事故时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2、乙方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对项目施工风险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估,并根据识别评估结果,制定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以及有关规程和制度,并在施工作业中落实。
3、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或委托地方政府对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电气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合格证件上岗,施工前应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参与项目施工人员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4、乙方应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必须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工业动火等作业由乙方负责到地方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7、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8、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环保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9、乙方在购置、使用、运输、贮存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等危险物品时,必须按规定到地方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10、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将工程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
四、其它补充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制定)
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8条8.2条款中增加乙方在施工期间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法律法规。
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8条8.4条款中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安全事故责任。
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8条8.3条款取消。
五、事故处理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总包方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六、违约责任
1、工程未经过验收交付,甲方提前动用相关设施引发事故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2、由于乙方原因引发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害、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其它
1、本协议争议解决办法与承包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相同。
2、本协议作为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承包合同同时生效或终止。
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发包单位(盖章): 承包单位:(章)
前言:
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在建筑企业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建筑业的市场竞争也显得愈来愈激烈,因此,建筑企业只有注重技术管理,培养技术人才,合理运用施工技术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方法,采用经济合理的施工技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1、技术责任制及内容
建立技术责任制的目的,是把企业各级生产组织的技术工作,纳入集中统一的轨道,保证企业各级组织的各种技术岗位都有技术负责人,防止和杜绝施工中责任不清或无人负责的现象,保证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建立各级技术领导,实行岗位责任制,使每个技术人员各有专职。
建立技术责任制,不只是使各级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种技术领导应把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整个企业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2、现场核对和施工准备制度
(1)现场核对
公司根据年度施工任务书(或承包合同),组织有关工程处和有关人员并会同设计单位,按施工图设计进行现场核对,现场核对的目的是了解施工条件和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核对的内容详见公司制定的技术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2)施工准备工作方案的编制
现场核对后,根据现场核对结果,并结合设计文件和上级要求,提出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原则和控制性经济技术指标,下达至有关工程处。工程处据此提出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方案”,上报工程公司。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程任务、工程性质、工程分布、技术复杂程度、施工条件等。
②根据工程特点,初步考试的工程施工总体布置、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方法、原则。
③施工队伍进点日期,工地房屋、便道等临时建筑物工程的开工时间。
④自采材料的采运、加工方法、预制厂、中心库、供应站(点)的位置,运输线路和方式的选择、水和电的供应体系等。
3、设计文件及图纸会审制度
(1)自审
现场核对后,工程处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部门及有关人员,对设计人员(含施工图)进行施工单位自审,其重点是:①全部设计及图纸的正确性如何;②预算是否合理;③重点工程及具有普遍性的工程,其施工方法是否妥当。
(2)会审
设计文件会审的程序是:首先,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自审,同时请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弄清设计意图;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进行集体会审。通过集体会审,将施工单位现场核对、施工单位自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研究解决,或按变更设计处理。
(3)开工后的分部分项工程图纸审查
单位工程开工前,由工程处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工厂、班(组)长,除细致审核细部尺寸及研究操作上的问题外,还应对技术复杂、要求严格、操作困难的分部工程,采取放大样、做模型等方法进行熟悉核对;对于新技术、新结构缺乏经验的,可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施工。
(4)图纸会审记录表
图纸会审后,均应请有关人员在图上签章,将发现的问题,在记录表上记述并更正、补充或做变更设计处理。图纸未经会审不得施工。会审后,应填写设计、图纸会审记录表存查,必要时还要写成文件抄送有关单位。工程处或工区在现场核对及会审之后,应根据需要提出补充施工图纸,经处、工区技术负责人批准即可施工。其内容为:施工辅助图(如详细地形图)、施工手段图(如模板、支架图)、施工条件图。
4、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设计制度
在现场核对和设计图纸会审后,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设计。对较复杂的、新型的、缺乏经验的、难以施工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除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概括外,还应专项做出施工设计。
5、技术交底制度
技术交底,是为了使参与施工任务的全体职工,明确所担负工程任务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等,做到心中有数。技术交底工作原则上应在正式施工前做好。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是:工程数量、施工期限、施工设计意图、施工工艺、规范要求、质量标准及技术安全措施等。对于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特殊工程、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更需做详细的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工作应分级进行,分级管理。凡技术复杂,新技术的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由总工程师向工程师、技术队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交底,明确关键性的施工技术问题,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和对特殊工程的技术、材料提出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及注意事等内容。普通工程应由工程师参照上述内容进行。施工队一般的技术交底工作,由施工技术队长负责向技术员、工长、质量检查员、安全员以及班组长进行交待所承担的工程数量、要求期限、图纸内容、测量放样、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技术措施、操作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内容。工长向班组的交底工作,这是各级技术交底的关键。工长向班组交底时,要结合具体部位,贯彻落实上级技术领导的要求,明确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制订保证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
6、变更设计制度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任意变更,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标准和质量时,或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者,或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原因,需要变更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时,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变更设计件或变更设计报告,报建设和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设计。
7、工程验收制度
工程验收是检查评定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1)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上道工序的工作成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而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部位,如钢筋混凝土工程的钢筋、基础的断面尺寸等。因此,这些工程在下道工序进行以前,应由施工员或施工队技术报请建设单位(重点工程邀请设计单位)及时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办好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手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今后工程合理使用、维护、改造、扩建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必须归入技术档案,备作竣验收资料。
(2)分项工程验收
所谓分项工程是指单位工程的主体结构。由施工队邀请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并签证验收记录,归入技术档案。
(3)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对企业生产、技术成果进行的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就可投入使用,形成生产力。工程施工验收程序分交工检查和竣工验收,交检查是为竣工验收做准备。工程竣工后,于初验前,工程处应进行内部预检,搞好施工测量,经过预检,发现不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的,要由施工队负责修竣,并需准备好施工技术资料、图表等,以备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用。
二、项目的技术管理,以带动和促进项目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
参与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各类技术工人,不但要有较高的技术素质,而且必须有明确的经济观望和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技术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消耗,降低工程费用,确保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三、结束语
重视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将对工程质量的提升、为企业节省投资、增加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在建筑企业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建筑业的市场竞争也显得愈来愈激烈,因此,建筑企业只有注重技术管理,培养技术人才,合理运用施工技术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方法,采用经济合理的施工技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1、技术责任制及内容
建立技术责任制的目的,是把企业各级生产组织的技术工作,纳入集中统一的轨道,保证企业各级组织的各种技术岗位都有技术负责人,防止和杜绝施工中责任不清或无人负责的现象,保证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建立各级技术领导,实行岗位责任制,使每个技术人员各有专职。
建立技术责任制,不只是使各级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种技术领导应把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整个企业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2、现场核对和施工准备制度
(1)现场核对
公司根据年度施工任务书(或承包合同),组织有关工程处和有关人员并会同设计单位,按施工图设计进行现场核对,现场核对的目的是了解施工条件和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核对的内容详见公司制定的技术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2)施工准备工作方案的编制
现场核对后,根据现场核对结果,并结合设计文件和上级要求,提出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原则和控制性经济技术指标,下达至有关工程处。工程处据此提出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方案”,上报工程公司。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程任务、工程性质、工程分布、技术复杂程度、施工条件等。
②根据工程特点,初步考试的工程施工总体布置、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方法、原则。
③施工队伍进点日期,工地房屋、便道等临时建筑物工程的开工时间。
④自采材料的采运、加工方法、预制厂、中心库、供应站(点)的位置,运输线路和方式的选择、水和电的供应体系等。
⑤所需主要机具、材料、劳动力的估算以及施工前所需的准备工作;需要上级解决的主要材料数量、规格及进场时间。
3、设计文件及图纸会审制度
(1)自审
现场核对后,工程处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部门及有关人员,对设计人员(含施工图)进行施工单位自审,其重点是:①全部设计及图纸的正确性如何;②预算是否合理;③重点工程及具有普遍性的工程,其施工方法是否妥当。
(2)会审
设计文件会审的程序是:首先,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自审,同时请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弄清设计意图;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进行集体会审。通过集体会审,将施工单位现场核对、施工单位自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研究解决,或按变更设计处理。
(3)开工后的分部分项工程图纸审查
单位工程开工前,由工程处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工厂、班(组)长,除细致审核细部尺寸及研究操作上的问题外,还应对技术复杂、要求严格、操作困难的分部工程,采取放大样、做模型等方法进行熟悉核对;对于新技术、新结构缺乏经验的,可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施工。
(4)图纸会审记录表
图纸会审后,均应请有关人员在图上签章,将发现的问题,在记录表上记述并更正、补充或做变更设计处理。图纸未经会审不得施工。会审后,应填写设计、图纸会审记录表存查,必要时还要写成文件抄送有关单位。工程处或工区在现场核对及会审之后,应根据需要提出补充施工图纸,经处、工区技术负责人批准即可施工。其内容为:施工辅助图(如详细地形图)、施工手段图(如模板、支架图)、施工条件图。
4、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设计制度
在现场核对和设计图纸会审后,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设计。对较复杂的、新型的、缺乏经验的、难以施工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除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概括外,还应专项做出施工设计。
5、技术交底制度
技术交底,是为了使参与施工任务的全体职工,明确所担负工程任务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等,做到心中有数。技术交底工作原则上应在正式施工前做好。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是:工程数量、施工期限、施工设计意图、施工工艺、规范要求、质量标准及技术安全措施等。对于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特殊工程、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更需做详细的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工作应分级进行,分级管理。凡技术复杂,新技术的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由总工程师向工程师、技术队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交底,明确关键性的施工技术问题,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和对特殊工程的技术、材料提出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及注意事等内容。普通工程应由工程师参照上述内容进行。施工队一般的技术交底工作,由施工技术队长负责向技术员、工长、质量检查员、安全员以及班组长进行交待所承担的工程数量、要求期限、图纸内容、测量放样、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技术措施、操作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内容。工长向班组的交底工作,这是各级技术交底的关键。工长向班组交底时,要结合具体部位,贯彻落实上级技术领导的要求,明确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制订保证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对关键性项目、部位、新技术的推广项目应反复、细致地向操作班组进行交底,必要时应做文字交底或示范操作。
6、变更设计制度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任意变更,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标准和质量时,或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者,或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原因,需要变更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时,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变更设计件或变更设计报告,报建设和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设计。
7、工程验收制度
工程验收是检查评定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1)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上道工序的工作成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而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部位,如钢筋混凝土工程的钢筋、基础的断面尺寸等。因此,这些工程在下道工序进行以前,应由施工员或施工队技术报请建设单位(重点工程邀请设计单位)及时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办好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手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今后工程合理使用、维护、改造、扩建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必须归入技术档案,备作竣验收资料。
(2)分项工程验收
所谓分项工程是指单位工程的主体结构。由施工队邀请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并签证验收记录,归入技术档案。
(3)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对企业生产、技术成果进行的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就可投入使用,形成生产力。工程施工验收程序分交工检查和竣工验收,交检查是为竣工验收做准备。工程竣工后,于初验前,工程处应进行内部预检,搞好施工测量,经过预检,发现不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的,要由施工队负责修竣,并需准备好施工技术资料、图表等,以备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用。
施工初验由公司或主管部门主持,工程处应提出初验报告,报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小组)进行初验,写初验报告,内容有:施工初验组织情况;工程概况及竣工数量;工程质量及施工管理评价;检查时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组)讨论的问题及确定验收的日期。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大小,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验收和交付使用,并提出处理意见,限制完工。
8、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由通信信息、资料(法规和部门规章、材料价格表等)和本工程专项信息资料(施工记录、施工技术资料等)两大部分组成。前者对于项目施工是指导性、参考性资料;后者是工程归档资料,是为工程项目交工后,给用户在使用维护、改建、扩建及给本企业再有类似的工程施工时作参考。工程归档资料是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产生和自然形成的,内容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合格证明及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还有项目施工管理实施规划,研究与开发资料,大型临时设施档案,施工日记,技术管理经验总结等。技术信息、技术资料的形成,须建立责任制度,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符合法规要求,无遗留问题。
二、项目的技术管理,以带动和促进项目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
参与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各类技术工人,不但要有较高的技术素质,而且必须有明确的经济观望和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技术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消耗,降低工程费用,确保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三、结束语
重视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将对工程质量的提升、为企业节省投资、增加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