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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7 15:03:5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增值税抵扣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增值税抵扣

篇(1)

一、享受抵扣政策的区域和行业不同

(一)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包括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隶属于这些老工业基地的属于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包括: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并且这些纳税人从事此行业年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无具体区域和行业规定。

二、抵扣内容不同

(一)暂行办法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二)原增值税条例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该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不动产。

三、参与抵扣方式不同

(一)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1)首先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前欠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2)抵欠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若还有余额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所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主要是用来抵欠税。抵后有余额则税务局直接给予退税。

(二)原增值税条例中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税

a)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买价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b)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7%

c)生产企业收购免税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

一般纳税人依靠增值税申报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四、抵扣申报时间不同

(一)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具体办理退税的月份为4月、7月、10月和12月。纳税人应在退税月份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二)原增值税条例中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五、帐务上反映不同

(一)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企业购入、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作: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待转资产价值、实收资本等

(2)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

资产进项税额)

(3)季末待收到国家退还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时作: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暂行办法执行以前,各企业都按照条例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七个三级明细科目。

(1)企业购入、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各种物资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作:

借:材料物资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顶税额)

贷:银行存款、待转资产价值、实收资本等

(2)月末,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抵减后余额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次月初,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六、对企业的影响不同

篇(2)

召集全厂所有采购员和计划员开会,明确工厂所有固定资产业务(包括购买和维修)必须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报账,对尚未报账的固定资产业务必须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如果原合同规定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也要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换成专用增值税发票。因专用增值税发票抵扣具有时效性,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可适当延迟至2009年,以便赶上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头班车。

二、扩大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

将一些既不属于存货也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的特殊业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如模具、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工厂目前有大量外委任务,外委单位往往要制作专门模具进行生产,工厂在核算此类模具业务时,可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此外,还可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视作固定资产维修业务,租赁固定资产尽量采用融资租入的形式进行租赁等,这样不仅能降低了工厂的增值税税赋,而且还可规范此类资产的

管理。

三、做好技改项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

篇(3)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以涉及面广(有形、动产),征收管理难度大,计算审核复杂,征收成本高而区别于其他税。增值税中的不能抵扣的六种情况依据不同、处理也不同。本文试就不能抵扣的六种情况业务税务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一、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按照增值税税法的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六种: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购进固定资产上的进项税

2009年1月1日以前,在购进时若取得专用发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若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在购入环节支付的进项税因货物改变了用途,所以不能通过“销项税”抵扣,应将外购货物已计算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转出。

例:A公司将购入的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5100元,料价款为30000元,全部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35100

贷:原材料3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若自制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本企业货物,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由于是非销售到企业外部,所以只反映所销售产品减少,不反映销售收入。

例:A公司将生产的甲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其成本价10万,成本利润率10%,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售价。该种业务若有售价按售价*17%计税,若无售价以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7%计税。

借:在建工程 118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700[10(1+10%)*17%]

有两种情况除外:当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B公司2006年3月从A公司购进一批货物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货款与税款均已支付。同年6月B公司将购进一批甲产品销售给C公司,并由B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取得货款收入100万员,运输劳务收入3万元,其中运输成本13万元,销售毛利率5%

(1)2006、3 借:库存商品 200万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4万

贷:银行存款234万

(2)2006、6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其他业务收入 25641{30000/1+17%}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4359万(100万*17%+25641*17%)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相关的全部进项税*免税项目/ 免税项目相关收入合计”。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是免税项目,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应计入采购成本。

例:某粮食加工厂加工政策性粮食玉米粉和非政策性粮食玉米粉,前者属免税产品,后者属应税产品,4月份,该厂购入玉米原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已付款并已验收入库;购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5000元,税款4250,已付款并已验收入库;当月支付电费5200元,税额884。4月份全厂销售额850000元,其中粮食玉米销售额520000元。

先计算当月全部进项税额:34000+4250+884=39134(元)

再计算当月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39134*520000/850000= 23940.80(元)

最后计算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39134-23940.80=15193.2(元)

工厂兼营免税项目时,发生的各类进项税额,已进行了全部抵扣;月末,按上述计算,将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算出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玉米)23940.8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940.80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是企业内部设置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已改变了用途,成为最终消费品,因此,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例:某粮食加工厂将外购的食用植物油1000公斤,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商品进价7.8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9126

贷:库存商品 78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26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视同销售货物将增值税计入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

例:某企业职工俱乐部领用本企业生产的音响2台,生产成本4800元/台,售价5500元/台。

借:固定资产 11470

贷:库存商品 96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870

5.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购入时发生损失与没有发生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混在一起,为了能准确计算发生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实际抵扣的进项税则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按照合同或者发票所列示的货物的所开的增值税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运费结算单椐所列运费、建设基金项目金额的7%计算得到进项税额。其次,再乘以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占全部货物的比例。

例:某生产企业 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材料被盗,金额4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3720元),进项税额转出数额=(40000-3720)*17%+3720/(1-7%)=6447.6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6447.6

贷: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447.6

6.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分两种情况:(1)一次投料,按照在产品的完工程度乘以投入的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值再乘以税率求得;(2)分次投料,直接计算分次投入的货物的价值相应的税金求得。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产成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值乘以相应税率求得,计算公式: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转出在产品=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年度耗用货物金额÷年度生产成本总额)×税率。

参考文献:

篇(4)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需将进项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栏。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笔者所在单位为一家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公司注册地在省会城市,公司于2013年通过招投标取得一处特大型有色金属资源的开发权,但探矿权转让价款需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矿业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后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同时该矿业公司是一家央企,按照国资委对央企压缩管理层级的要求,集团公司的管理层级不能超过三级,而矿业公司已为三级单位,另外按照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需另设立属地化公司,因此公司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新设立了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明确分公司为该处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从而满足了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双重要求,该分公司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分公司在业务实践中遇到了税务难题,即分公司账面留抵的地质勘探业务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一、分公司地质勘探业务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题矿业公司尽管于2013年5月就取得该处资源的开发权,但受矿权评估、转让价款谈判等因素影响,矿业公司直到2016年12月才办理完探矿权转让手续。在此期间,为加快工作进度,扩大找矿成果,2013年12月以分公司为主体与地勘单位签订了地质勘探合同,合同金额约2亿元。2014-2015年合同结算时,地勘单位开具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合同结算时分公司尚未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因此分公司对该部分进项税进行了认证,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1300万元。如果矿权能够按照预期转至分公司,那么该部分地质勘探投资日后在会计处理上是计入无形资产-特许权的,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这1300万元的留抵税额毫无疑问是不能抵扣的。但事与愿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不能受让矿权的,因此矿权最终转至了矿业公司,笔者提出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取得的进项税留抵税额能否抵扣呢?下面首先来看两个文件。文件之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25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该规定无形资产-特许权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按照第24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前,无形资产-特许权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文件之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按照该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包括特许权在内的所有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均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通过以上两个文件相关规定可以看出,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不在营改增范围之内,而到了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在营改增范围之内。那么是不是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2016年5月1日为界点,之前的不能抵扣,之后的可以抵扣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需以营改增时间及是否拥有探矿权为基准划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一)分公司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该种情况由于以分公司为主体取得了探矿权,分公司发生的地质勘探投资日后需要转入无形资产-特许权,按照税法规定,其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因此,该部分税额应从留抵税额中转出,计入工程造价。

(二)分公司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该种情况由于分公司取得了探矿权,地质勘探投资日后需要转入无形资产-特许权,同时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税款是可以抵扣的。

(三)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该种情况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地质勘探投资日后是无法形成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不能适用财税〔2013〕37号)第24、25条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相关规定,笔者所在单位面临的就是该种情况,笔者提出的意见是进项税应按改变用途进行处理,具体请看下面第二部分的介绍。

(四)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由于分公司是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的,不管分公司是否拥有探矿权,该部分留抵税额日后均可以抵扣。

二、如何按照税法规定做好财税处理业务呢

到了2016年已经具备办理探矿权转让的条件了,但分公司在办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遇到了难题,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不能作为矿权受让主体的,因此为满足受让条件,分公司要么改为子公司,要么选择以母公司作为受让主体。

(一)首先来看分改子的情况如果条件允许,分公司可以改成子公司,就应适用上述第

(一)种情况,即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留抵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层级要求,不允许设立四级公司,因此无论是从内部管理要求还是税收筹划上,分改子都不是最明智的选择。

(二)再看以母公司作为受让主体母公司注册地在市区,而按照当地政府属地化的要求,母公司需迁址至矿产资源所在地,并作为矿权受让主体。这时就会适用上述第

(三)种情况,笔者所在单位最终选择了将母公司迁址至矿产资源所在地,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合法合规做好财税处理由于确定了母公司作为矿权的受让主体,那么需将分公司之前已经发生的地质勘探投资以及留抵税额归集至母公司,但鉴于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不能简单的将资产和留抵税额划转给母公司,而应按照改变用途原则通过开票处理。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平进平出原则进行开票处理呢?一方面需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另一方面笔者认为要遵照市场原则进行处理,在分公司来讲,有销项有进项,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在母公司来讲,有了新的进项税,增值税链条可以继续流转下去。无形资产业务比较抽象,并且该类业务遇到的次数较少,难以理解,下面类比一项有形的建筑业务帮助理解。例如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某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为了加快开发一宗地,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的情况下,就安排该集团公司下属B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前备料,购置了钢筋、水泥等材料准备用于房地产开发,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但由于是在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因此该部分进项税尽管进行了认证但是不能抵扣。可是由于资金实力等各种约束条件的限制,该B公司最终未能取得该宗土地的开发权,其开发权由其母公司A公司取得了,因此B公司准备的钢筋、水泥就改变了用途,由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改为销售业务,为盘活资产B公司需要将钢筋、水泥出售给A公司,2016年5月1日后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B公司来讲,改变了钢筋、水泥的用途,把用作非应税项目的钢筋、水泥改成了销售处理,因此可以享受抵扣,对A公司来讲由于开票时间在营改增之后,因此A公司也是可以抵扣的,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讲,享受到了营改增的政策红利。

参考文献:

篇(6)

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85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51860(50000+2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40(8500+2000×7%)

贷:银行存款60500

再如:企业新购入中央空调一套准备改建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固定资产2340000

贷:应付账款2340000

注:该例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购入的中央空调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额34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3万元,支付增值税51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不含增值税)2万元。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20000

贷:工程物资20000

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3000

贷:原材料3000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篇(7)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因其征税对象是增值额,理论上的增值额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故而取名为“增值税”,但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纯理论的增值额对计算税款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仅仅是对增值税本质的一种理论抽象,各国都是根据法定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具体计算时采用购进扣税法,即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以此体现对增值额的课税。为了方便税收征管,我国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实行不同的征管办法: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购进扣税法,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简易征收法,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另外,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按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也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就本文的研究内容而言,全文的探讨主要是基于一般纳税人的国内货物销售。

如前所述,一般纳税人国内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销项税额用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除了正常销售行为,还应考虑“视同销售”因素;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和免税农产品及运费分别按照一定的抵扣率进行计算扣除两种,在具体计算时要全面考虑“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等因素。“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法规定往往容易混淆,实践中的处理也常令会计人员感到困惑,但三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内涵规定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内涵及其规定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个税收概念而非会计销售,指并未对外销售货物,一般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的确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在税法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内涵及其规定

根据增值税购进扣税的计税原理和我国消费型增值税的类型,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期所支付或承担的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又严格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未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2.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以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3.第1条和第2条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4.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符合税法规定准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主要是指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以及未按规定开具的扣税凭证上所注明的进项税。

篇(8)

一、增值税税款抵扣法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商品或劳务在各环节的增加值会增加企业的计算难度,也会给税收征管部门带来征收困难,因而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各国采用的是间接计税方法——税款抵扣法,即先计算出商品或劳务在对外销售、提供时全部的应缴纳增值税,在扣除从企业外部购入项目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从而得出企业实际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但是这种抵扣法存在许多问题。

(一)不符合增值税的本质含义

国务院在2008年11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本质含义是对商品或服务在某一环节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从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负担人应该是做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进口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但是如果按照税款抵扣法,企业每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的承担者表面上是企业自己,实际上却是最终的产品消费者成为了增值税的承担人。因此,本文认为这种抵扣法不符合增值税的本质含义,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水平,相反容易给最终消费者带来较大的纳税负担。

(二)不符合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的要求

历史成本也成为实际成本,就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在此,通过举例说明,先假定一个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而且采用的是税款抵扣法计算增值税。该企业在购进一批原材料时将所缴纳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而按照我国准则的规定,存货、固定资产等应该按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那么,企业此时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属于企业在原材料采购成本的一部分,应该计入“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的借方。因此说,现行的增值税才有的税款抵扣法不符合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的要求,容易低估企业资产的价值。

(三)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若上述企业销售一批商品,那么,就应该将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但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企业应该在确认营业收入的同时,将收到的增值税款项确认为当期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并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增值税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因此说,税款抵扣法不符合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基础。再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销项税额是通过销售收取的,那么与之配比的应是与当期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但按照税款抵扣法的处理方式,使得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确认为当期的可抵扣税额,形成了当期销项税额与未实现销售货物的进项税额错误配比;但是暂行条例却要求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又导致其销项税额失去了与之配比的对象。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现在所采用的税收法律规定的税款抵扣法根本不符合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和配比原则。

经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现在采用税款抵扣法对于增值税进行计算具有很大的缺陷,既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指的增值税本质含义,又不能满足会计准则中有关会计核算基础和原则的要求。因此,本文建议停止使用增值税的税款抵扣法,税务部门应探索一种更为合理的计算增值税的方法,财政部门应寻求一个更为科学的方式对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

二、有关增值税内容的修改建议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应当修改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若要真正体现出增值税的本质含义,我们就要先计算出某一商品或劳务在特定环节的增值额,再按照税法中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这样也能保证企业是增值税的直接纳税义务人。那么,为了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企业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本期已经实现的增加值×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包括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的行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等行为,但是其基本上可以归结为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两大类。在此,本文先对这两类进行分析。

1.本期已经实现销售商品的应缴纳增值税的计算

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已实现销售商品的增加值就等于商品的销售价格扣除这些商品所消耗材料价值和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后的金额。商品的销售价格可以确定,所消耗材料价值=单位商品消耗材料的价值×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位商品消耗材料的价值指企业在生产制造单位产品过程中所耗费的直接材料以及制造费用中所含的材料费用,而且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在成本核算中是在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中体现的。然而,实际中,会计人员通常在进行成本核算时所编制的产品成本明细表只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部分的内容,而不能直观地反映制造费用中所包括的材料价值和折旧费用,这就要需要将产品成本明细表进行细化,使其能够方便增值税的计算。这样,增值税的计算就显得比较简单了,可以直接通过“应缴纳的增值税=[单位商品的售价-单位商品所消耗的(直接材料费+制造费用的材料费+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商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

商业企业不像工业企业那样有较繁琐的生产制造过程,其商品成本中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人工费等支出,因而其增值税的计算也很简单。所销售商品的增加值直接就等于商品的售价减去商品进价后的金额。那么,应缴纳的增值税=(单位商品的售价-单位商品的进价)×商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2.本期已提供劳务的应缴纳增值税的计算

对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劳务成本中包括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因而已提供劳务的增加值就等于提供劳务所收取的价款扣除所消耗材料价值和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同工商企业一样,消耗的材料价值和折旧费需要从劳务成本清单中获取,也要求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将劳务成本清单细化到制造费用的内容。该类企业生产出的是无形产品,其劳务只能按次计算,那么,应缴纳的增值税=(每次提供劳务收取价款-所消耗材料价值-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二)会计准则中应当修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因为商品或劳务的增加值只有在实现销售或已经提供时才能体现出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该是收入实现的当天,那么企业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缴纳的增值税。本文支持通过计算商品或劳务的增加值直接计算增值税,认为设置“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这样明确地将其与“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相关科目区别开来。增值税与消费税、营业税同属于流转税类,而且都是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本文认为有必要将企业发生的增值税以费用的形式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因此,企业在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后,应该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结论

由于现行的增值税税款抵扣法与增值税的本质含义、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的要求以及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相背离,因此,此文主张停止使用税款抵扣法,并对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会计准则中有关增值税计算和会计处理的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2008.

篇(9)

第一步,出租方或承租方通过中介等渠道寻找合适的承租人或出租房源。

第二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步,将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四步,领取房屋租赁证,缴纳相关税费。

房屋转租基本流程

第一步,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

第二步,原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

篇(10)

一、前言

2012年,我国从上海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然后逐年扩大试点行业与地区。据财政部相关报道,2015年将继续进一步扩大营改增力度,争取将建筑及房地产业、银行金融业等剩余营业税相关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但是,从企业层面来说,营改增试点工作尚属较为新鲜的事物,在实施时遇到一些非常规情形会变得非常困扰,如总―分型组织形式的公司,一般建筑类企业此种组织形式较多,各个分公司往往未办理独立的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但总公司为了便于对各个分公司的考核,又把各个分公司作为单个的会计主体,独立建账与记账,然后由总公司对各分公司的账套进行合并,生成总的报表,总公司以合并后的财务数据为基础进行总的纳税申报。针对上述会计核算方式,总公司在汇总申报纳税增值税时,会出现一个分公司的销项税额被另一分公司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但对此类情形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缺乏明确的规定,本文拟对该情形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二、增值税的相关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销项税额应再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服务)环节已负担的税额,以避免重复征税。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劳务)发票进行抵扣。按我国目前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或接受劳务)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内容与实质

一个总公司若下属有众多分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分公司未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也就没有独立的税务登记证,所以各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纳税。日常经营中总公司出于对各分公司的考核及各分公司对自身的管理需要,各分公司又均独立建账,月度终了,由总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汇总申报纳税,此种会计核算方式一般建筑类企业采用较多。建筑业营改增后,根据目前增值税会计核算规范,若各分公司单独核算每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则均以当月自身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为基础来进行计算,若当月某分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该分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为零,进项大于销项部份的差额可留待下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若另一分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且无上月留抵税额,则另一分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销项扣除进项后的差额部分。但从总公司的角度汇总计算每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其值是当月所有分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累计数与进项税额累计数之差,再减上月留抵税额,而非各月每个分公司单独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累计数,二者结果有时会不相等,即总公司通过国税增值税申报系统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会与合并后会计科目反映的应纳税额(即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的贷方余额)不一致。下面通过一案例进行说明:

假设:A公司有B、C二分公司,B分公司20*4年11月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元,进项税额为8000元。C分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000元,进项税额为9000元。二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都进行了相应认证,且各分公司当月均没有上月的留抵税额,则当月增值税相关科目的计算如表1所示:

由表1计算结果可见,A公司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应纳数为1000,合并汇总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即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账面贷方余额)为2000,二者出现不相等。究其实质是各分公司与总公司对各自增值税的核算处理范围不同,而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又具有特殊性所致。

四、可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仍运用上述例子

1、方法1

增设增值税一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用于核算分公司月末留待下月抵扣的进项税,月末分公司有留抵税额时: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

则上例中,B分公司月末时,应作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

C分公司月末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

1000

这样,当月增值税相关的科目计算如表2:

由表2可见,月末,A公司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贷平衡,会计账面反映的应纳增值税(即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税额,与A公司增值税申报系统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均为1000元。

2、方法2

每月各分公司入账时,不应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即分公司月终时不做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分录,月终由总公司根据合并汇总的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进项、销项等的余额情况,做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科目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这样,上述例子中,当月增值税相关的科目计算如表3:

因此,A公司合并汇总后的会计账面反映的应纳增值税(即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税额,与A公司增值税申报系统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均为1000元。

3、两种处理方法的评析

方法一,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外,增设了一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定,当企业当月出现留抵税额时,是不用做相应的增值税分录的。增设该科目后,当分公司月末有留抵税额时,分公司的留抵税额月末通过该科目结转到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这样,总公司财会人员月末对增值税便不用作相关的会计分录处理,直接合并汇总便可,减轻了总部财会人员的工作量。所有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分录都由各分公司独自处理,使各分公司的增值税账务清晰直观、独立一体。同时,总公司在每月汇总申报增值税税额后,向各分公司内部托收或返回当月增值税税款时,只要查看各分公司当月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科目余额便知,方便明了。

方法二,月末统一由总公司根据合并汇总后的相应科目余额做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分录,虽然从各分公司的角度看来,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能视作完整的处理过程,但增值税相应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分录的处理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结语

综上分析,单独建账、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法各有特点,相应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来作选择,如分公司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总部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量等因素。同时,对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妥当起见,应先向企业的主管国税部门进行该会计处理方法的备案。此外,目前,建筑企业到外地施工应所交纳的营业税是向施工当地税务局缴纳的,建筑业营改增后,在外地施工的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应根据到时出台的相应规定处理,本文探讨的是在本地施工生产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篇(11)

在税法的教学内容中,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计算部分一向是学生比较难以理解的部分,很多学生只能照葫芦画瓢,按照公式生套下来,却并未理解该计算公式的含义,更不知该公式是如何导出的。由此带来的后果是,该部分内容放下一段时间以后就忘记了,再要计算也就不会了。其实,要想真正掌握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关键是要注意两点:一是正确理解五步法的内涵,明确每一步计算公式的由来,二是用简洁的方法增强记忆。

首先应该明确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是有三种不同的情况,即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实行免抵退的是针对享受出口免税并退税的生产企业的政策。“免抵退”中的“免”是指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该企业的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用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好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该予以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内销的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由国家退还给出口的生产企业。

其次,应了解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算的步骤。为了使学生对出口退税的计算过程更好地记忆,目前一般在这部分的教学上采用五步法,即:

第一步,剔税。由于企业的出口退税率可能与其征税率有差异,那么也就意味着在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中有一部分是不予退税的,即出口金额×(征税率-退税率),不予退税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应从实际发生的进项税中剔除,也就是说,第一步我们要计算的是出口货物中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计算公式: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X)=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第二步,抵税。就是用出口的应退税额去抵内销的应纳税额。学生在这一步计算时往往感到比较费解,因此,需要教师深入解析这一步的原理,帮助学生理解计算公式的由来。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Y)=销项税额-(进项税额-X)-上期留抵税额

第三步,算尺度就是计算出口额与退税率的积,它的含义是由于企业出口,国家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退税额。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额(Z)=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

第四步,比较当应纳税额为负时,比较已计算出的尺度和应纳税额的绝对额之间的大小,从而确定实际应退税额。比较过程:

当Y>0时,则应退税额=0

当Y

当Y|Z|,则应退税额= |Z|

第五步,倒挤。根据尺度与实际应退税额,倒算出当期的免抵税额。公式:

当期的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其计算的结果只有两种,即:免抵税额>0或=0

二、五步法所涉及的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

下面以数字来解析各指标之间的关系,可分以下六种情况进行假设,进而得出最后结果:

从上表的分析可以看出以下规律:

这意味着只有在A>0的情况下(即表中第1-3种情况),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中所含应该予以退还的进项税额,才能部分或全部被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所抵掉,其中在AB的情况下,实际应退税额均为0;只有在A

三、五步法计算公式不同角度的理解

(一)按照抵税的定义来理解

第一、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的理解。在五步法计算公式中最难理解的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即: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全部进项-(出口额×征税率-出口额×退税率)]-留抵税额 …………(1)

其实公式(1)是由以下算式导出的:

因为,按照抵税的定义:

应纳税额=内销本期应纳税额(A)-应退税额(B)-留抵……(2)

因为:B=出口可抵进项税=出口全部进项-出口不可抵进项 =出口全部进项-(出口额×征税率-出口额×退税率)

所以:(2)式=(内销货物销项税-内销进项税)-出口可抵进项税-留抵=内销货物销项税-内销进项税-出口额×退税率-留抵 =内销销项税-[(内销进项+出口全部进项)-出口不可抵进项)]-留抵=内销销项税-[全部进项-(出口额×征税率-出口额×退税率)]-留抵……(3)

第二、对其他步骤的理解。

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额×(征税率-退税率)

其实这一部分可以理解为出口货物的进项税转出部分,由于退税率和征税率可能不同,且退税率征税率,因此,导致出口货物的部分进项税不能全部被抵扣,而由于(3)式红色字的项计算的是全部进项税(包括内销的合出口的),即一部分不可抵的进项税也算进去了,因此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根据第二个问题,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之所以计算尺度,其目的就是要明确,在企业未被抵扣完的进项税中,有多少是由于企业出口而导致国家应退给企业的。

对企业应纳税额和尺度进行比较的目的,是用来判断国家最后应退给企业的税额数。通过比较来分析企业应纳税额(C)(负值时)中由于出口而享受的退税额被内销的应纳税额抵掉的部分,或者如果完全未被抵掉,则其应纳税额(负值时)中由于出口而产生的退税额所占的比例,从而确定最后退给企业的税额。其实对企业应纳税额和尺度进行比较是有前提的,即当应纳税额(C)0,则国家不需要给企业退税,也就不需要来判断应退税额的多少了。

计算免抵税额实际上是一个倒算的过程,即,既然知道了国家应该退给企业的税额,那么,在企业享受的免抵退税额中,企业内销的应纳税额有没有被出口免抵退税额中的一部分抵掉。如果企业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则说明企业由内销产生的应纳税额没有被抵掉一分钱,如果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说明二者的差额部分被内销产生的应按税额抵掉了,从而倒算出免抵税额,即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将企业应纳税额看成是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与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之和

此时应纳税额=内销应纳税额+出口应纳税额-上期留抵 =(内销货物销项-内销进项)+(出口货物销项-出口进项)-留抵……(4)

由于出口货物免税,则出口货物销项=0 (4)式=内销货物销项税-内销进项税+0-出口可抵进项税-留抵 =内销货物销项税-内销进项税-出口可抵进项税-留抵 =内销货物销项税-内销进项税-(出口全部进项-出口不可抵进项)-留抵

=内销销项-(内销进项+出口全部进项-出口不可抵进项)-留抵 =内销销项税-(全部进项-出口不可抵进项)-留抵

其他步骤的理解同第一种情况。

(三)将企业应纳税额看成是全部销项税减全部可抵扣的进项税

此时应纳税额=全部销项税-全部可抵扣的进项税-上期留抵=(内销销项税+出口销项税)-全部可抵扣的进项税-上期留抵

……(5)

由于出口货物免税,则出口货物销项=0

(5)式=(内销销项税+0)-全部可抵扣的进项税-上期留抵 =内销销项税-(全部进项-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其他步骤的理解同第一种情况。

(四)将因出口应退的税额作为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

此时应纳税额=内销应纳税额-出口货物进项税-上期留抵

=内销销项税-内销进项税-出口可抵扣的进项税-上期留抵

=内销销项税-(全部进项税-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

其他步骤的理解同第一种情况

上述四种情况分别根据免抵退的定义(第一种)、应纳税额的构成(第二、第三种情况)以及将出口退税看成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来理解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角度不同,但都可以说通,每个人可以选择一个自己认为更好理解的方式去理解出口退税的计算。

四、出口退税例析

为了分析出口退税计算的来龙去脉,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例]某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2012年3月末留抵税额4000元,4月发生下列业务:(1)购入甲材料20吨用于生产,价税合计819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购入乙材料16吨用于生产,价税合计18720元,取得普通发票;(3)销售自产A机器4台,取得含税价款150000元;(4)购买生产设备1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000元,税款13600元;(5)该企业将自产的3台A机器出口,离岸价格合计15000美元,汇率1:7;(6)当期因管理不善丢失以前购入的包装物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假设增值税退税率15%,需要认证的发票都已通过认证,要求计算:(1)当期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3)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4)当期免抵退税额;(5)当期该企业出口实际应退税额;(6)当期该企业留到下期抵扣的税额。

首先看计算步骤:

第一步:剔税

(1)进项税总和=81900/(1+17%)×17%+13600=25500(元)

(2)进项税转出=15000×7×(17%-15%)+20000×17%=2100+3400=5500(元)

则可抵扣进项税=25500-5500=20000(元)

第二步:抵税

(3)销项税150000÷(1+17%)×17%=21794.87(元)

(4)应纳税额=21794.87(销项)-(25500-5500)(可抵扣进项)-4000(上期留抵)=-2205.13(元)

第三步:算尺度

(5)免抵退税额15000×7×15%=15750(元)

第四步:比较

由于2205.13

第五步:倒挤

当期免抵税额=15750-2205.13=13544.87,期末无留抵税额。

根据前面的分析,在这五步计算中,其实学生难以理解的就是应纳税额的计算中(25500-5500)是怎么得来的。根据第一步的计算,25500是进项税的总和,也就是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和用来生产内销产品的购进材料进项税的总和。根据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不能全部抵扣的,其中所适用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的差额与出口额的积的部分是不能退税的,而用于生产内销货物所耗用的外购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扣除的。但是由于已知条件中,我们只知道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却不知道其中用于内销的和用于出口的各自所占的比例。因此,无法将全部进项税进行分割。

由于有20000×17%进项税需要转出,则在补考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为25500-20000×17%=22100(元),假设在22100元的进项税中用于生产内销货物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为X;进一步,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则为全部进项税-内销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即:22100-X,在这些进项税额中,由于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间的差异,使其有一部分不能全部被退回,即:15000×7×(17%-15%)。因此,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X]+(出口销项税-出口货物可退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内销货物销项税-X]+0-[(22100-X)-15000×7×(17%-15%)]-留抵税额

=21794.87-X-22100+X+2100-4000

=21794.87-22100+2100-4000

=-2205.13(元)

25500-5500是怎么来的呢,即上式 [内销货物销项税-X]+0-[(22100-X)-15000×7×(17%-15%)]-留抵税额中的-X+0-[(22100-X)-15000×7×(17%-15%)]

=22100-2100

=20000(元)

上式中,已经从25500元中减去了3400元进项税转出的部分,如果没有减,则22100元变成25500元,也就是在进项税中加上了3400元,则在后面应该再扣除这3400元,被扣除的2100元也就变成了5500元了。

在这个案例中,实际上,如果不考虑内销的应纳税额,则出口货物应退的税额为15000×7×15%=15750(元);也等于(22100-X)-15000×7×(17%-15%),则

(22100-X)-15000×7×(17%-15%)=15750

X=6350-2100

X=4250

当实行免抵退税后,用出口货物先抵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内销的有多少应纳税额呢?本期应该是:21794.87-X=21794.87-4250

=17544.13(元),但是由于有上期留抵税额4000元,使得内销的应纳税额变为17544.13-4000=13544.13(元),用出口应退的15750元去抵顶内销的应纳税额13544.13元,结果内销的应纳税额全部被抵掉,出口应退的税额中尚剩余(15750-13544.13)元,这部分是由于出口产生的,因此,国家应予以退税。

经过以上分析, 对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退税计算的来龙去脉就清楚了。在全部理解的情况下,请采用五步法,即剔税、抵税、算尺度、比较、倒挤五步来快速记忆,其目的是要抵税。而为了抵税,就必须把不能抵的剔掉,因此,剔税是前提。在抵税之后,需要将抵税后的结果与由于出口产生的退税额(也就是尺度)相比较,方能确定最后的实际退税额,因此,这时必须算尺度了,然后进行比较,确定出实际退税额。倒挤这一步不过是进一步分析一下当期的免抵税额,本可以不算的。 上例中,实行免抵退税,该企业共可享受15750(元), 现在经过计算已经知道,国家最后应退给企业的税额为2205.13元, 这说明被内销应纳税额抵掉了15750-2205.13

=13544.03(元),这样倒算的过程,是根据前面的计算结果推算出来的。明白其中的道理后,再记忆就非常容易了。

五、对出口货物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出口退税计算的理解

以上分析的内容为购进的货物全部都是应税货物,但是在购进的货物中含有免税进口料件时,五步法的计算又有所变化。下面进一步研究在出口商品中既含有应税原料,又含有免税原料的情况下,对变形的计算公式如何理解的问题。

企业享受的出口退税待遇的前提是,用来生产出口产品的外购原料是已税原料,也就是说,只有在外购的原料是已经交过增值税的,才可能享受出口退税。因此,当用外购免税进口料件生产产品后外销的,对这部分产品所含的免税进口料件是不能退税的。其计算过程是:

在前述的步骤中,尺度,即免抵退税额,等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但是在出口货物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价值时,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中所含的免税进口料件的价值就不能享受退税,因此,这时公式1: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前述的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而在出口货物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价值时,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货物价值=(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应以这部分价值为基础,因此,公式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在大多数教材中,公式3: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的抵减额,免抵退税额的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4: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其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这两个公式往往令学生十分费解,而如果用公式1和公式2,则相对好理解一些。

综上,理解出口退税免抵退办法的计算,关键在于,第一,善于进行公式推导;第二,理解每个数字的含义;第三,能从不同的角度理解问题;第四,计算结束后,能进行反向分析。这些要点在学习税法的其他计算部分的内容时也同样适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