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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个案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7 15:02:4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护理个案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护理个案论文

篇(1)

一、档案工作者个人知识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所谓档案工作者个人知识管理就是指档案工作人员为了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获取、存储、创新、交流、利用、管理知识,并通过各种服务渠道进行传播,以促进档案人员自身教育知识共享和创新的过程。档案工作者个人知识的类型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理论性知识,主要包括档案专业系统知识和基本信息素养;第二种是实践性知识,主要包括档案管理与服务的实践能力及研究能力、积极的情感和高尚的人格。

档案工作者实施个人知识管理,可以实现显性知识的系统化,能在较短时间内增进其个人经验和知识积累,提高管理服务效能;可以将隐性知识显性化,促进知识的保存和分享,提升知识的应用程度;可以帮助档案工作者自觉进行专业省思,促进其专业成长。

二、档案工作者个人知识管理的实施策略

1.获取知识,建立个人知识库

档案工作者个人知识管理的第一步就是根据档案工作的发展目标获取有价值的知识。随着档案工作信息化的需要,个人知识在数量上急剧增多,这就需要构建个人知识仓库去容纳这些知识。

(1)档案工作发展的知识需求分析

知识需求分析是个人知识管理的基础,如果没有个人知识需求分析,那么个人知识管理将缺乏目的性和计划性。档案工作者在生涯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将会有不同程度的知识、能力与专业技术,并有不同的需求,档案工作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确定要学习哪方面的知识,应该采用哪些途径来实现。

(2)提高档案工作者信息素养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可以从网上直接获得,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具有较高的信息能力。其中主要包括:检索信息的能力、评价信息的能力、分析信息并转化为个人知识的能力。然后,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校对、提炼,得出对于工作或学习有用的信息,实现数据的增值。

(3)收集信息,获取知识

档案工作者明确了个人需求之后,可以选择合适的途径来获得与档案工作或自身相关的知识。一般来讲,档案工作者显性知识一般通过讲座或进行自主学习获得,隐性知识是在专业实践中不断生成的,比如个人的实际工作等途径,具有较高的情境适应力。对档案工作者的业务工作具有实质的应用价值,是内在的难以言传的。

(4)组织知识,构建个人知识仓库

当信息转化为个人知识后,积累多了,档案工作者就要对自己所得到的知识进行管理。在进行知识存储之前,个人要先建立一个符合个人需要的知识系统构架,应至少建立两方面的信息网络:媒体网络和Internet资源网络。媒体网络是一种实时与广度的信息来源,结合自身学习、工作的需要,将经常用到的媒体信息进行分类鉴别。密切关注主要媒体,让信息的收集成为系统,使主要媒体来源的数据讯息及时到达自己的工作桌前,促进个人知识结构良性发展。Internet是档案工作者学习的重要工具,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功能提高自己,有效地建立网络资源清单,善用搜索引擎工具,充分利用IE的收藏夹,定期备份信息。

2.进行知识的整理和储存

个人知识库建立以后,就可以把分类的知识按目录分批放入知识库中。目前广泛流行的网络日志、博客,就是建立个人知识库可以借鉴的方案。Blog以个人为中心,极具人本主义、建构主义,可以方便进行访问、管理,还可以广泛地进行共享和交流,非常适合档案工作者构建知识仓库。可以将那些暂时不用或来不及进行分类的信息和知识存放在临时目录中。命名的文件名应该尽量简单明了,便于快速而准确的查询。同时,应该注意建立文件的定期更新、备份、删除、交流和共享原则,以文件的形式妥善保存,并在以后的工作和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

3.个人知识的应用与共享

(1)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应用知识

知识管理的使用原则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个人知识管理的核心原则。如果只是一味地积累材料,而不去理解、应用、反思,是没有多大价值和效益的。因此,档案工作者有效地管理个人知识的目的,是要更好地应用于业务工作之中,这样才能检验其正确与否。根据知识转化理论,通过知识的实践应用,可以增长个人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有效地促进显性知识转化为隐性知识,完成知识内化。同时,在这个过程中,通过观察、模仿、体验,一方面可以从别人身上学到宝贵的隐性知识,另一方面可以把个人隐性知识传授给别人,从而完成知识的社会化,使所学的知识充分创造价值,让所学的知识成为个人发展的重要能力。

(2)合理利用网络工具,实现个人知识的共享与交流

通过知识的共享和交流,档案工作者可以吸收更多的显性知识充实到自己的知识库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档案工作者可以把自己的隐性知识表述为显性知识,进行分享,完成知识的外化;通过深层次的交流,个人可以从其他档案工作者那里获得启发,感悟出新知识,增加自己的隐性知识。在档案工作者个人知识管理过程中,可通过Blog和虚拟学习社区实现知识的共享和交流并获得收益。

(3)构建个人知识管理的双模型结构

搭建个人知识管理模型有利于档案工作者对个人知识管理系统的构建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概念模型,从而更有效地对个人知识进行管理。个人知识管理的模型有两种“信息——知识”模型和“独立模型”。在“信息——知识”模型中,知识的产生是依据“数据——信息——知识”的顺序进行的,知识解决方案处在数据、信息、知识结构的最顶层,将信息综合之后得到知识,反之知识分解为信息。在“独立模型”中,不需要信息层作铺垫就能得到一个知识管理解决方案。在实际应用中“独立模型”注重创造一个人与人之间直接交流以及分享知识的环境;“而信息——知识”转换模型则注重建立一个人与信息系统之间的联系。如果要获取隐性知识,应选用“独立模型”;如果要获取显性知识,则应选择“信息——知识”转换模型。

参考文献:

1.管斌全.打造个人核心竞争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

篇(2)

人性化护理是以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以及尊重个人隐私为核心,是一种创造性、个性化、整体有效的护理模式。其目的是为患者营造一个舒适的就医环境,使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感到舒适和满意[1]。集中体现在对生命与健康、权利与需要、人格与尊严的关心和照顾,这主要通过护理环境和人性关怀及护士个人素质和品格来体现。

笔者所在科室的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患者均为女性,大多数患者术后均存在焦虑、恐惧、自卑、自我形象紊乱等不良心理。

1 乳腺病患者的护理、心理需求

1.1 护理需求 女性患者患病后,角色的转变及对疾病的恐惧使他们迫切的关注自己的就医情况,希望了解疾病的治疗效果,希望家人的陪护及与护理人员沟通交流,希望护士技术娴熟,希望住院环境安全舒适。

1.2 心理需求 女性对外界的耐受性及适应能力不足,容易发生情绪的变化[2],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需求。

1.2.1 焦虑、恐惧心理 患者不能正确对待生死,乳腺手术后存在自卑心理或对死亡的恐惧心理,给心理造成很大的压力[3],有的甚至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悲观抑郁、忧虑多疑、有不安全感,这时他们就希望护士关心他们,给他们讲解疾病的相关知识,指导他们如何配合治疗。

1.2.2 自我形象紊乱,自卑 乳腺病患者术后由于疤痕,形体不对称以及术后化疗头发的脱落,感到自己特别丑陋,对生活失去信心。

2 满足患者需求,实施人性化护理

2.1 病房环境的人性化管理

2.1.1 病房环境的人性化设施 术后住院患者更易烦躁,喜欢安静舒适的环境[4]。一切本着方便患者出发,努力营造一个充满人情味、尽可能体现家庭式环境。①营造走廊文化:针对患者的文化需求,走廊两侧的墙壁上挂上了高雅的风景画、十字绣,摆放绿色盆栽,设立健康教育栏,以漫画的形式体现健康教育内容并定期更新。②强化护理服务的“硬环境建设”:在每个病室都有卫生间,每个卫生间都设有坐便,墙壁设有扶手,地面铺防滑垫。窗户配有淡绿色落地式窗帘及纱窗。方便的床头照明设施,让患者如同在家中的卧室。病床之间天蓝色的隔帘,为患者营造了温馨的个人空间。多功能病床同时设有升降床栏,升降摇杆,床边抽屉及床底物品架,增进患者舒适的同时方便物品的保存。可移动的床旁桌,方便的患者的进食、阅读。病室内设有沙发、茶几满足患者的舒适需求。③提高护理服务的“软环境”设施:特制的粉色温馨提示小摆台,告知各种检查的要求及注意事项。电动洗头机为卧床患者洗头,增进患者的舒适。漂亮的丝巾作为手术后患侧手臂固定带。设有便民箱:指甲刀、针、线、剪刀、纸杯、吸水管,花镜为患者提供方便。④病房充分尊重患者的需求:在不影响治疗和疾病康复的前提下,允许患者将自己喜好的装饰品、生活用品,照片带到病房,以减轻对病房的陌生感,增加温馨的视觉环境[5]。病房在患者生日的时候会送上精美的蛋糕及全体医护人员的祝福。在春节、三八节等传统的节日,为患者送上鲜花、祝福,无不让患者有一种置身于家中的感觉。

2.1.2 护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实行人性化及弹性值班制度[6],根据科室患者的病情及数量合理安排护士工作。每日值班人员进行分组并设有组长。节假日值班设有二线班、三线班,若患者较多或危重时,可随时配置护士支援,有效的保证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患者得到全面的护理。

2.1.3 完善的管理制度 设立详细的护理制度和流程手册,如医院内感染预防制度、护理查对制度、护理会诊制度要求全体护士严格执行,最大限度的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每周进行满意度调查,问卷反馈,听取患者的意见。

2.2 加强人性化护理理论及沟通技巧的训练

2.2.1 加强人文知识的学习 安排了人文学科知识的培训,如护理伦理学、护理心理学、美学等,促进护士人文素质的提高,使护士具备完美的人格,甘于奉献,做一个有爱心,善良的人,促进人性化护理落到实处。

2.2.2 加强沟通能力和技巧的训练 组织全科护士学习沟通技术,示范流经验,护理个案分析,学习聆听的技巧。沟通中要求使用规范的语言,由于患者饱受疾病痛苦有时变得脆弱易怒,甚至恶语相向,越是这样护士越要冷静,思考患者发怒原因的同时寻求对策,安抚患者,用微笑解决矛盾,用微笑建立信任。

2.2.3 礼仪修养的培训 定期礼仪培训,请美容顾问讲座,学习微笑及化妆技巧。护士淡妆上岗,轻盈微笑,举手投足间体现专业素质,美化了护士形象,增加了患者的信任度。

3 以人为本,推行人性化护理

3.1 护士与患者的关系 护患关系是护理人员与患者为了治疗性的共同目标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7]。建立护患关系的目的是帮助患者确认并满足其需要,因此,护患之间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护士巡视病房就像亲友探视一样,随时关心患者的饮食起居,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患者,了解发生在患者身上的事,体会患者的感觉,并鼓励其将感觉表达出来。做每一项操作前向患者解释清楚后取得合作。每个细节都体现对患者的关爱和尊重。同样患者则自然的流露出对护士的尊重和信任。

3.2 切实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理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保密,充分尊重患者的个人权利,在操作中要保护好患者的隐私部位,事先摆好屏风,随手遮盖身体的暴露部位,并尽量避免或减少身体的隐私部位的暴露。为患者保守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讨论涉及患者隐私的有关疾病或治疗等信息问题,不在患者面前分析病例或讨论不利于患者康复的疾病研究进展。保管好涉及患者隐私的病例资料,这是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环节。

3.3 实行心理护理 鼓励家属亲友来探视,特别是丈夫的支持,家庭的支持可以帮助患者恢复社交自信心,使其产生归属感,促进患者生理、心理的康复。科室还准备了特殊心理变化患者登记本,以便随时掌握患者情况,针对性的给予指导。

3.4 延伸的护理服务 为每个患者登记,定期电话回访。随访内容:查问患者的饮食睡眠、身体状况及用药情况,并给予相应的健康知识指导。电话回访可缩短护患之间的距离,融洽护患关系。科室设有咨询电话,如患者有需要解决的问题,接电话者会给与耐心、细致的解答,直到患者满意。

在护理工作中实行人性化护理,不仅能充分的保障患者的各种权益,最大限度的满足患者的需要,使患者的满意度上升,同时可以提高护士自身的素质,使护士改变陈旧的护理观念,树立起人文护理理念。总之,只有将人性化护理融入到日常的护理工作,才能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护理服务。

参 考 文 献

[1] 杨爱萍,吴红,申月平.在ICU开展人性化护理的体会.中原医刊,2004,31(3):6061.

[2] 王芸,文欣,罗杰珍,等.老年人髋部骨折常见并发症的观察与护理干预.中华医学理论与实践杂志,2005,5(36):9495.

[3] 韩赛男,肖月华.谈老年住院患者和护士对优质护理服务的认识. 辽宁省医学会第十四次老年学术会议论文汇编,2011:218.

[4] 陈宝梅.内科老年住院病人的心理护理.卫生职业教育,2003,21:157.

篇(3)

【中图分类号】R47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1-0060-02

我科室根据以人为本、护理服务为主导方向,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并秉持“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的理念,积极开展护理服务品牌建设与星级服务工作,结合科室实际,根据专科护理工作的特点与难点,以科室为团队创专科护理服务品牌护理质量得到提升,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活动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1 方法

1.1 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

为了进一步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提升患者满意度和增强护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在严格遵守医院护理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科室实际情况、人员配备,重新修订了优质护理责任制排班形式下的各班岗位职责工资流程,工作标准等,能使责任护士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更加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

1.2 多渠道转变护理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加强基础护理是优质护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之前,医院对基础护理的态度存在明显的误区。针对这些情况,首先加强护士对基础护理的认识,教育,引导护士正确认识基础护理对产妇,婴儿,妇科各种病人的重要性,另外,提高分级护理收费和床位收费,增加护士夜班费,提高工资,尽可能体现护士劳动价值,使护士的观念得以改变。护士劳动成果得到尊重和鼓励,从而促成护士产生积极主动的情感,形成积极态度,更好的为产妇、婴儿、妇科病人服务。

1.3 加大人力资源和设备投入,发挥护理队伍积极性

根据以人为本、护理服务为主导方向,实行责任排班制度,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多途径协调产房班的助产士和病房班的护士在年龄上,经验上的搭配。而护士长全面监控护理质量。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患者,实行电子病历,简化病历,使护士有更多的时间深入病房,和患者心与心的交流沟通,从而更加了解患者的病情,落实基础护理,用药指导。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1.4 加强护士技能培训,激发服务潜质

对全科室护士实施三基训练和专科技能培训。制定低年资护士及轮转护士的培训计划,设专人负责,定期考核。制定每周业务学习,每月护理个案查房,实行电子化学习与创新,从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打造出一支高素质的护理队伍。

1.5 落实基础护理,将基础及专科护理有机结合。

落实责任护士,责任护士负责床位8-10人,输液及其它所有的治疗及护理,全面评估患者的病情变化。责任组长对分管小组进行工作安排,督查及评估。护士长利用日常查房及不定期抽查,检查各班次的护理工作质量,并将检查结果在晨会上反馈存在的问题。同时开展母乳喂养宣教及指导、新生儿游泳等专科特色服务,每周四门诊开展孕妇培训,根据不同层次设计课题,使之落实到位。

1.6 实行了解护理工作被认可满意度,完善激励机制。

设立优质护理专栏,请患者在住院期间对护理工作随时进行监督,提出好的建议或不足,定期发放护理工作满意调查表,从工作态度,仪表,入院宣教,能否按等级护理要求巡视病房操作水平,疾病相关知识宣教。病房环境管理等各项工作标准进行调查,评出每年星级护士。在病区护患沟通园地中公示,并予以奖励,以调动护士的积极性。

2 成效

2.1 护理服务被认可度显著提高

基础护理是护士观察病情的最好途径,是护士与病人沟通的最好桥梁,是护理服务精神的最直接体现。护士通过真诚,热情,细致,周到的基础服务,增进了护患间的感情和沟通。依据自制的调查表,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仪表仪容,入院宣教,能否按等级护理要求巡视病房,操作水平,疾病相关知识宣教,病房环境管理等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工作成效显著。

2.2 护士主动服务意识增强,提升了护理服务品质

由于转变了观念、统一了思想,实行优质护理责任包干制,护理人员更加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她们乐意落实各项护理工作,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护士工作由以前“要我做”变为“我要做”。在此期间,我科室运用先进的机械设备采用电子病历,明确岗位职责,进行有效的远程培训,大大提高了护理的执行力度和护理质量。

2.3 开展优质护理后提升了护理队伍综合素质

以往护理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不高,抱有侥幸心理,想浑水摸鱼混到退休,但是经过对护理人员进行三基三严训练的专科技能后,通过全方位,多途径的培训,以及定期考核来落实开展优质护理。现在护理队伍的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了,许多年轻护士开始努力提高学历层次,积极撰写论文,形成一种比、学、赶、超的学习氛围,同时她们的独立工作能力也得到了提升,护士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极大提高。

总之,通过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实践,明确了岗位职责,理顺了工作流程,实现了基础护理,提高了专科技术,对病人入院到出院,提供全程,专业,周到的服务,能让患者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效,显著提高了护理质量。实践证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能让患者满意,医生满意,社会满意。

参考文献:

[1] 陈美环. 基层医院护士对基础护理的态度和落实现状的调查分析[J]. 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1. 32(8):1322-1323.

[2] 王玉英.临床护士对基础护理认识和实施现状的调查[J].现代护理,2008,14(2):231―232.

[3] 刘苏君.基础护理一一护士的专业内涵[J].中华护理杂志,2005,40(4):243.

[4] 岳丽清,李映兰,高红梅,等.我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初步实践与体会[J].护理管理杂志,2010,10(5):314―316.

篇(4)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自动化的实现,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1].电子文件的诞生标志着档案开始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档案阶段。信息技术融入档案工作,使得档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档案电子化和网络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档案资料,产生了巨大效益。然而,电子档案和许多新生的信息技术产物一样,从出生时起就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尴尬,如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问题[2]、原始性问题[3]、保密性问题[4]等等。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档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电子档案与个人资料

电子档案是传统纸面档案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产物,与纸质档案有相同的本质,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种方式。但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也有明显的特点[5]:首先,电子档案中信息与载体可以分离(信息数据化、载体虚拟化);其次,可复制性强,复制件和原件不易区分;第三,信息的稳定性较弱,比如说修改相对容易,并不留痕迹,信息容易丢失等。电子档案的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容易处理,也容易遭受侵害。电子档案中记载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况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也称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学历、职业、婚姻、家庭、健康、病历、特征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这种资料以一定的媒介作为载体,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通常以网络、光纤、硬盘和其它硬件设施为载体,采用丰富的表达方式,如符号、声音、动画、电影、录像等等。

个人资料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个人资料的信息源,个人资料负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个人资料应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当代保护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必然选择。民事主体的外延十分广泛,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拥有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但这些资料并不构成本文所研究、讨论的个人资料。即纯粹关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的资料不是个人资料。当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营业活动中收集的关于其客户、员工的资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会构成个人资料。

2、个人资料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共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资料。在纸张、证件、文件、硬盘、网络服务器等媒体上储存的个人信息是很丰富的,它们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别、爱好、兴趣、社会保险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习惯、肖像、漫画、奖励、职业、收入、学历、婚姻状况、病历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则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须与其它资料一起才能用于识别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笔者称之为直接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即为此类。与其它信息结合才能指向的,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无法仅通过它们之一就能判断出这是何人的资料。由此可见,间接个人资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资料,它只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个人资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个人资料,它们的要件在于足资识别某人。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6]所知。如个人上网时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个人现实疾病情况的资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关于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资料等等。个人资料的这一重要特征,不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A、个人资料不仅指个人知道的资料,其还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识别自己的资料; B、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关于本人的资料,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4、个人资料是关于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属人或属事之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所谓“特定”是指“若某一个别资料得自于某人,而且只有该某人始可能产生此种结果者,该某人即为特定之人。至于以何种方式来辨识关系人和呈现其间之关系,则非所问。”所谓“得特定”是指“当某特定人虽然无法单独以资料来确认,但藉由其他相关资讯之综合研判,仍可得出系某特定人时,此时既可谓该资料系”得特定“为某当事人所有。例如,从大学考试所公布之成绩统计表中,可以相当简单地查知参加某一学科考试之唯一考生。”[7]

二、电子档案中个人资料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社会中,对个人资料的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输经常引发各种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大量的个人资料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处理、传播、利用,加上计算机资料比对,使个人资料本人成为无任何隐私可言的“透明人”,让人们普遍感到不安;

2、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使个人资料不能与人格保持同一性并带来其他人格利益的损害等问题;

3、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个人资料经由计算机和网络被非法或不当收集、处理、利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人们的人格利益以外的合法权益受到个人资料泄漏的影响而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这些问题使个人资料保护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引起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关注。

就电子档案而言,国内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和现象急需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例如,未经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向各有关组织出售其档案记录,档案管理机关未对电子档案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个人资料泄露,档案管理机关不允许档案所涉及的个人查阅档案中的个人资料,通过网络可以查知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等等。

(二)保护的法律基础

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基础究竟为何,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国内学者的著述和论文多认为,保护个人资料就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隐私,个人资料本人享有的各种权利渊源于个人对其隐私信息的支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举一个例子,就能否定这种认识。交友网站上公开给网民阅览的个人资料不构成隐私,没有承载隐私利益,这时有人非法修改、删除这些资料,如果援用隐私权的规定,个人资料本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

既然不是隐私权,个人资料的民法基础究竟为何?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法律基础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所承载的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利益。个人资料不但是个人自然属性、生物属性的表现形式,而且是个人的社会属性和各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其上承载了个人资料本人的各种精神性人格利益,侵犯个人资料必然造成本人的某种精神利益的损害,甚至带来精神痛苦。为此,个人资料本人可以如姓名权人支配其姓名、肖像权人支配其肖像那样,依法支配和控制其个人资料,保护其精神性人格利益,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则构成侵权。

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是难以列举穷尽的,它的具体内容只能在个案中予以确定。对自然人精神性人格利益的保护,多采取保护精神性人格利益载体的方法来实现。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我们只能说个人资料承载了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能抽象的确定究竟承载了那些精神性人格利益。应注意的是,个人资料保护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也包括隐私利益,当某种个人资料构成隐私信息时,这种个人资料获得隐私权和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同时调整,发生竞合。

那么,个人资料承载的利益可否是财产利益呢?笔者认为个人资料保护的核心意义在于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个人对该资料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认为“……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8]这种认识显然不妥。个人资料是个人人格的外化,它本身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且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和特定物,个人资料也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把本人对个人资料的权利理解为所有权,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

个人资料体现的主要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毫无价值。相反,同其它人格权客体一样,个人资料可以间接表现出它的财产价值。[9]如名人的个人资料可以被利用于电影,名人可以从中获得收益;个人资料被侵权后,本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等。正是个人资料的这种财产价值,使得个人资料被广泛的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使得个人资料保护问题更显紧迫。

由于个人资料直接关涉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个人资料保护在发达国家很快得到了立法支持。美欧等发达国家先后出台各自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德国1977年《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英国1984年《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之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法国1978年《资料保护法》、日本1988年《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的相关规则,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0年《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欧洲理事会1981年《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时个人保护公约》、联合国1990年《自动化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处理的有关准则》。不仅如此,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立法。

三、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

个人资料保护得到立法的支持后,很快形成了一些原则:

1、限制收集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原则上应加以限制;资料的收集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当事人的同意。

2、资料完整正确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应是关于个人的某一方面的完整的信息,资料的内容反映资料本人当前的而不是过去的实际状况,资料不但是完整的而且是正确的。

3、目的明确原则。收集个人资料应基于特定目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利用个人资料原则上应与收集时的目的相一致;只有在为维护自身重要利益、社会公益或经资料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用于不同与收集时的目的。

4、利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的利用除法律规定和经当事人同意外,不得为收集时目的以外的利用。

5、安全原则。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的主体应当尽谨慎小心之注意义务,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保证个人资料不被非法收集、处理、删除、更改、利用并免于其它潜在的危险。

6、本人参与原则。本原则是指个人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得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与个人资料相关的其他主体负有不干预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7、公开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收集个人资料应当公开,不应秘密进行。收集方式、方法、程序、个人资料目录等内容应当公之于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开的信息不应包括个人资料的内容,这里的公开主要是为了使个人资料本人知道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式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其个人资料。

上述这些原则的主要任务在于保障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从而保护资料本人的存在于个人资料上的人格利益。

四、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与档案管理者的义务

法律主要是通过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同样通过规定个人资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一)本人所享有的权利

世界各国个人资料保护法均有当事人权利的明文规定,且各有不同。[10]在这里不能一一阐述,只能择其要者和普遍规定者并根据学理予以介绍。本人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和个人资料保护理论可以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公开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人可以决定,何时何地向何人公开其个人资料。

2、请求告知权。查询权的基本内涵是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告知是否保存了他的个人资料、保存了他的何种个人资料、保存了多少他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等有关其个人资料的信息。

3、保持个人资料正确完整的权利。本人有权要求档案管理者就其保存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状况一致。在不一致时可以要求更改、删除错误的内容或补充不完整的内容,以确保档案管理者收集的关于本人的某方面的信息的真实性。

4、阅览及制给复制本权。本人可以依法查阅档案管理者保存的个人资料,并请求档案管理者制给复制本。

5、删除权。依学说的一般观点,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后,原则上不应保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须要保存,始得保存。因而,在档案管理者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时,非法储存本人的资料、超过范围储存资料、逾期储存资料,本人均得要求予以删除。

6、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简称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因其个人资料被收集、处理与利用而得以向资料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档案管理者不得将其个人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档案管理者将个人资料应用于营利目的应支付报酬。对档案管理者非法将本人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所得收入,本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11]

7、损害赔偿请求权。档案管理者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致本人权益受损的,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档案管理者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在此限,即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人享有上述权利,是为了本人能以积极的行为支配其个人资料,同时在个人资料受侵犯时又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从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方面入手保护本人基于其个人资料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二)档案管理者负有的义务

档案管理者的义务是与本人的权利相对的,档案管理者作为本人档案的建立者和使用者,对本人档案中的个人资料负有如下几项重要义务:

1、告知义务。档案管理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个人资料本人告知其收集个人资料的方式、程序、范围、目的、使用期限等信息,方便本人知悉有关其个人资料档案的收集、处理、保存、利用状况。

2、保护本人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的义务。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是指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建立电子档案时,应如实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的个人资料。不得收集不真实的资料,也不得断章取义地收集个人资料。处理后的资料要与收集时的资料相一致,处理后的资料与收集时的资料不一致的,要以收集时的资料进行校对。保存的资料要如实的反映本人信用的实际状况。利用过程中的信用资料也应与本人的实际状况相符。从这四个环节把握,才能保证本人信用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才不致于发生侵权。

3、维护本人电子档案库安全的义务。维护安全的义务,是为了防止本人档案信息被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据此,档案管理者在人员、技术设施、管理制度上都应加强对本人电子档案库的保护。特别是那些将档案网络化的档案管理者,更应注意预防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4、在本人行使查阅、复制、更改、删除等权利时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的义务,如提供网络的接入服务、告知档案密码、设置专人提供检索服务等。

5、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或其它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收集个人资料时的目的以外的用途,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获利的,要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6、承担侵权责任。

档案管理者承担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协助本人权利的实现,在利用本人电子档案的同时,对本人的个人资料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要指出的是,以上介绍的权利和义务,在有个人资料保护的国家都得到普遍的承认,同时也适用于其它因个人资料保护而形成的其它关系。个人资料本人享有以上本人享有的权利、个人资料的其它当事人也负有以上档案管理者负有的各项义务。

为捍卫本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档案管理者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个人资料急需相关立法的调整。虽然现在还没有个人资料的全国性立法,但可喜的是,我国地方性立法已开始保护特定领域的个人资料。[12]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建立起个人资料的保护制度,对个人资料提供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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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 徐富荣:《论电子档案的法律凭据》,《档案学研究》,2002年第2期。

[3] 何玲:《电子档案原始性的认定》,《中国档案》,2001年第2期。

[4] 康燕玲:《浅析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及法律认可》,《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5]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 个人资料本人是指以个人资料识别的特定的自然人。

[7]罗明通等著:《电脑法(下)》,[台]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525页。

[8] 汤擎:《试论个人资料与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

[9]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34页。

[10] 例如,美国1974年隐私权法第d、h条;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至21条,第33条至35条;瑞典修正咨询法第8、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