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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书面检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7 15:02:1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

篇(1)

区卫生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全区依照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实施委托范围内的许可事项,并以区卫生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区卫生局要将委托许可的内容和事项予以公告,并且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区卫生监督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订监督检查制度。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大连市政府公布的许可事项。

3、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高优质服务。

4、不得擅自改变申请人依法取得并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5、告知原则。

三、申请与受理

1、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及各卫生监督派驻所的办公场所以及区行政办公大厅卫生窗口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示,并公布解释电话,安排相关科室和人员给予解释。公示的形式可以采取宣传手册、公示板,电子触摸屏等形式,鼓励推行电子政务,在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网站上公开有关内容,并逐渐探索网上申请、受理及许可事宜。

2、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受理时限要求为:

①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即时受理申请。

四、审查与决定

1、凡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需对现场进行指导检查的,应当在当天(特殊情况2天之内)安排至少2名监督人员现场指导检查。

2、凡现场指导、检查的监督人员,要现场制作检查指导记录以及一次性告知办理许可证前所有申报材料的书面通知。尤其需要对场所和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检验等时,要书面告知检验的机构和所需时间,检验所需最长时间不要超过1周。

3、申请人在按照监督人员的意见改进后,申请竣工验收时,监督员应当在当天(特殊情况不超过2天)现场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上报材料齐全的,应立即出具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验收不合格或有关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行政机关也要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尤其对经监测、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场所和产品,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4、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全部输入微机,日常监督事项及申请单位受处理情况也要及时输入微机,并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行政许可期限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能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要当场做出许可决定,需要对场所和产品进行现场检查、监测、检验的,提出的改进期限要限定在20日内,申请人在20日内没有改进好的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申请人在20日内按照监督人员意见改进好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自最初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六、其它规定

篇(2)

认真把好贷款审批关是放准用好贷款、提高资产质量的关键性步骤,要坚持按照贷款政策、原则和制度,逐笔审核,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等。

(一)层层设立贷款审批组织,贷款审批实行逐级负责制。联社已成立了大额贷款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要相应建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负责辖区内3万元以下3000元以上贷款的审批发放,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会计、监测、信贷员等3-5人组成,同时,信用社也应成立贷款贷前调查小组,成员由信贷员、监测员等2-3人构成,负责辖区内万元以上(含1万元)大额贷款的贷前调查,主要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联保人的资格和还款能力,抵押人(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贷前调查领导小组成员要在担保(抵押)贷款贷前调查一览表上签署意见,为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和社主任决策提供详实资料。信用社审批领导小组贷款贷前调查领导小组名单要报联社业务科备案。

贷款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信贷员审批发放;贷款在3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部)主任审批;贷款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由社(部)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发放,社(部)主任签署意见;贷款3万元以上的,一律报联社审批。

决策人必须在核准的审批权限内审批贷款,审批贷款必须以调查人、审查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在信贷资金和存贷比例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该笔贷款的用途和安全性等情况,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集体审批贷款应有会议记录和大额贷款审批登记卡,并纳入贷款档案管理。

(二)完善审批记录,正确界定贷款第一责任人

在贷款管理上实行联社、信用社(部)主任负责制,联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对贷款管理负有最终决策权。同时,在贷款具体日常管理上严格执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主办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责任,主办信贷员承担终身收回责任和贷款风险责任。无经放员或发放贷款责任不明确的,经信用社主任同意发放的,信用社主任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未经信用社主任审批或同意,无经放员的贷款,内勤监测员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

二、贷款的发放及收回管理。

信用社贷款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农村信用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逆程序操作或减漏程序运行。信用社在与贷户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规范完整,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一)保证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担保人书面担保书。

(5)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6)借款合同(样本)。

(7)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8)借款借据(样本)。

(9)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样本)。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非现金发放形式,贷款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名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2)贷款检查报告。

(二)抵押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3)贷款抵押品清单(样本)

(4)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5)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附件

(6)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7)农村信用社抵押保证借款合同(样本)

(8)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样本)

(9)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非现金发放形式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名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逾期贷款到期催收单

(2)贷款检查报告

(三)质押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3)贷款质押品清单(样本)

(4)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5)质押物证明及止付证明

(6)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7)农村信用社质押保证借款合同(样本)

(8)贷款第一责任人承诺书(样本)

(9)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杜绝冒名顶替

3.贷款检查材料

(1)逾期贷款到期催收单

(2)贷款检查报告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农户书面贷款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贷员调查报告。

(4)信用社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样本)

(5)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6)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合同(样本)

(7)信贷员填写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确认此笔贷款第一责任人(样本)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做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了现金形式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领贷款。

篇(3)

按照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把维护劳动者利益放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工作中的新规律、新特点,强化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今年,劳动监察科计划围绕三个重点,开展各项工作。一是以“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的“三化”要求为重点,不断完善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二是以打击违法用工,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书面材料监督审查、各类专项检查行动,提高用人单位规范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的自觉性,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案件,确保案件结案率在95%以上。年末,书面审查工作覆盖率要达到85%以上,日常巡查用人单位不少于150家。三是以劳动保障“两网化”系统运用为重点,充分发挥网络系统和社区网格的作用,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的劳动保障体系,推进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措施

(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展现监察队伍新面貌。继续深化劳动保障监察“三化”建设,按照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实现监察队伍能力的提升。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当前,除局劳动监察科的专职监察员外,各办(镇)、村居都设有兼职监察员,共计72名。为了使监察员队伍,特别是兼职监察员队伍在劳动保障工作中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今年我们将按照“夯实基础建设、强化监察队伍”的原则,对全区兼职监察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对“两网化”系统运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监察员进行培训考核,对通过考核的兼职监察员办理监察证件,对于不合格的解决淘汰,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二是提高业务能力。今年,我们将通过召开“月会”和“季会”的形式,逐步解决各级监察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问题。“月会”主要是集中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提高监察人员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准确性;“季会”则邀请有多年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经验的同志为大家进行业务指导,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高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

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区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道德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树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文明执法、秉公办案的工作作风。在案件处理中,落实主办监察员制度,严守监察程序,将立案调查、案件处理、责任分解到个人。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良好形象,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二)着力规范,力求实效,实现执法水平新提升。面对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将以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为重点,提升执法水平。

一是案件处理做到及时准确。为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发挥维权绿色通道作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于案情简单,单位积极配合的案件,通过投诉双方协商方式解决;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按照规定及时立案处理。同时,在接待群众来访和来电咨询过程中,要做到态度和蔼,规范用语,认真解答劳动者所提出的问题。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及时立案处理;对于超出受理范围的案件,进行耐心解释,若有其他处理途径及时告知劳动者。

二是日常巡查做到严格规范。坚持“关口前移”,按照《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制度》的要求,本着“宣传服务在前,依法行政在后”的原则,着重围绕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情况等内容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我们将根据辖区内用人单位情况和监察人员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巡查方案,将日常巡查任务分解到个人,年人均主动监察用人单位不得少于50家,并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迅速做好调查取证,提交处理意见。

三是专项检查做到突出实效。监察科根据不同时间段可能出现的劳动用工问题,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针对节后可能出现的招工用工,监察科将在3月份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行动。元旦春节前后,还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预防和处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此外,还将根据市局市支队的具体部署,开展相应的专项检查执法行动。

(三)扩大覆盖,加强联动,推进监察工作新发展。今年,监察科将继续在“两网化”系统运用、劳动保障监察联席会议、书面材料监督审查等重点工作上,立足实际,扎实开展工作。

篇(4)

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获取一定经济收益为目的,采取各种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治沙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第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应当包括:被治理的沙化土地的现状,治理后该土地的利用方向,治理项目的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或者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对提出营利性治沙活动申请涉及的沙化土地以及提交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和调查。

核实和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防沙治沙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二)治理的沙化土地范围、四至以及面积;

(三)治理的沙化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情况,以及发放有关权属证书情况;

(四)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治理地点不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的;

(二)未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

(三)资金没有保障的;

(四)治理方案未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

第十二条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公示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需要变更原治理方案的,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书面公示文件;

(二)原治理方案;

(三)治理方案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变更的治理方案中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应当优于原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变更的申请人。

未经原批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示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在下列方面给予指导:

(一)有关防沙治沙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咨询;

(二)编制治理方案;

(三)编制年度作业设计;

(四)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营利性治沙验收申请表。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篇(5)

凡采伐(包括采挖,下同)林木(包括毛竹,下同),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程序

1、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集中统一提交采伐书面申请,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查明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实本镇乡(街道)采伐指标使用数量,注明是否属生态公益林范围,经林业干部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做好审批台帐,按权限开展采伐作业设计;

3、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收取规费;

5、发证。由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小将镇、巧英乡所辖的单位或个人要求采伐毛竹的申请材料也可送小将木检站受理,由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应及时将采伐证寄送(挂号件)当地镇乡(街道)林业干部,由镇乡(街道)林业干部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申请单位(人)。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网上办证。

6、发证员填写《凭证采伐承诺书》,经承诺人核对、签名或盖印后,由林业窗口保管归档。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龄、起源、面积、蓄积量、方式、四至、时间、用途、权属、更新措施等;

2、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3、采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须提交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一律用碳素墨水),如申请报告与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设计书为准;

4、实施采伐作业的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采伐林木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5、属林木采伐转让活动的,须提交林木采伐转让合同和万分之一地形图(复印件),地形图由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人员提供并签名;

6、公示后的证明材料;

7、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复印件;

8、因特殊情况需采伐珍贵树木的,应提交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木采伐审批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的;

5、无林权证和林权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的;

6、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与实际不符的;

7、没有上级批准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或者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8、镇乡(街道)林业干部按采伐证上规定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累计3次未向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上报的(巧英乡、小将镇办理的毛竹采伐报小将木检站)。

以上1至7项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审核把关,第8项由发证员审核把关。

四、零星国有林枯死和危险树木的采伐管理仍按县林业局新林字(20*)24号文件执行。

五、规范伐前设计。

1、采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必须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毛竹除外),未经作业设计的,发证员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由县林技站参照上级要求重新设计样式。

2、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权限:

申请采伐林木蓄积在30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镇乡(街道)的林业干部负责作业设计,也可以邀请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设计;

申请采伐林木蓄积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设计,但必须通知当地镇乡(街道)林业干部参与设计,并签名。

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由本单位技术人员承担设计。

3、作业设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林分调查因子和采伐类型的要求,确定伐区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及合理的保留木株数,做到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搞好作业设计。

六、强化伐中检查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负责抓好本辖区内林木采伐的伐中检查,及时到山场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国有林场的伐中检查由本场负责,县林业局实行抽查。

2、伐中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是:采伐单位(人)是否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树种、数量和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填写《林木采伐伐中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采伐单位(人)。

3、采伐单位(人)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开始采伐时,必须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伐中检查的书面申请,镇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伐中检查。

4、伐中检查中发现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报县森林警察大队予以查处。

七、严格伐后验收

伐后验收工作由有管辖权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在验收时必须通知当地采伐监督员参加。国有林场要设立验收小组,并负责验收工作。伐区的检查验收应在采伐作业结束后及时进行,未经验收的木材不得办理运输证。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1、林木采伐单位(人)应在完成伐区采伐作业后3日内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

2、镇乡(街道)接到验收申请后,须在3日内组织人员到采伐山场和集材点进行验收;

3、验收人员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采伐的山块(小班)进行实地逐一核实;

篇(6)

培养学生英语听说读写能力是当前英语教学改革的重点,其中,书面表达是对学生英语知识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查的一种形式,英语写作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训练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是初中英语教学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从多方面帮助学生逐步提高书面表达的兴趣和能力。

一、活用教材内容进行训练

日常的教学中,课本教材是学生接触最多的材料,是学生进行书面表达训练的最便利的素材、典范。但教材不可能完全满足学生的需要,所以我们应正确认识教材的作用,合理使用,用教材去教,而不是教教材。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适当整合教材内容,不能生搬硬套,要选择适合学生的训练素材。训练时应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开头可以只写一个问题或一两句话,然后逐渐拓展开来。应让学生学会用英语口头复述所学的课文内容。如:在教到九年级GO FOR IT 的Unit12的餐桌礼仪时,笔者把学生分成小组,先复述别的国家的餐桌礼仪,并动笔写出来,然后动笔仿写出中国的餐桌礼仪,再把每个小组所写的总结制成表格的形式。评出哪个小组总结的最多且好,并进行奖励。这样学生觉得既有兴趣又容易。

二、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相结合

学习语言,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都是语言的输出,两者紧密相连又不尽相同。口头表达是基础,可以促进书面表达的提高。对于中学生来说,在学习英语中,有了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就容易多了。学生写作前,教师可以给出一些关键词,或让学生说出一些关键词,再就写作的主题让学生进行口头练习,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在教新目标九年级Unit1 “How do you study for a test?”时,可以就这个主题让学生展开讨论,使用句型“I study by v+ ing形式”来说,学生通过相互交流、相互借鉴,拓宽和完善自己所要写的内容。也可让学生就此题目进行一次小型演讲,使口语好、能力强的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使口语能力得到提高和完善,同时又增加了趣味性和参与意识。而英语基础较弱的学生也可利用这样的机会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因此,在口头表达的基础上,进行书面表达练习,互相促进是提高英语书面表达能力非常有效的方式。

三、通过汉译英练习促进书面表达能力的提高

在教学中发现,中国学生学习英语,在语序方面和语言表达的思维过程中,受母语干扰很大。多年的教学发现学生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英汉思维并存或先用汉语思维再转到英语的思维方式。我认为汉译英能力的提高,会促进英语书面表达能力的提高。因为通过翻译,学生能使用正确的语法和语序的话,在书面表达中出错就会少。

在做汉译英练习时,要循序渐进,不能躁之过急,先单句,再片段,后全文去翻译。当然这只是低层次的教学任务,并非仅仅通过翻译练习就能提高写作能力,每种能力和技能的提高,常常都是多方面配合,特别应当强调的是这需要语言长期积累和积极掌握。

四、通过模仿和背诵训练书面表达

语言大师林语堂先生说过:“学习英语的唯一正轨,不出仿效和热诵。仿效即整句的效仿,热诵则效仿之后必回环练习,必须脱口而出而后已。”而要模仿,就必须熟读和背诵,不然模仿句无从谈起。英语的书面表达也是如此。但这个方法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学生自由想象的空间、材料的选择、题材等。因此难以使每个学生最大限度地把自己所掌握的词汇、短语、语法句型等运用于他们的作文中去,从而写出有个人特色的英语作文来。所以老师需要灵活应用加以补充和提高。

背诵可以加深学生对语言材料的理解,扩大对词汇、短语、习惯用法和英语句型的积累和培养语感。李阳《疯狂英语》的成功之处,就是通过背诵来实现口语和听力的有效训练。但背诵一定要选好材料。

五、用阅读促进书面表达能力的提高

在学生的阅读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可以慢慢有序地过渡到写作训练上来。语言学习要有一定量阅读的输入才能有一定质的输出。中国有句古话:“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多读和能写之间的密切联系。汉语如此英语亦然。除了生活实践经验积累之外,广泛阅读吸取营养也是十分必要的。两者相结合,写出来的文章才会更美、更有可读性和更能打动人。通过阅读英语文章,学生可以学习到规范的表达方式,学习使用材料的技巧,学习如何开头和结尾等写作方法。

为提高作文能力而进行阅读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应该熟读课文和一些与课文配套的阅读材料。不要舍本求末,抛开教材。学习过的课文,要熟读到能够背下来的程度,这样,就会积累下许多有用的语言素材,也可以自己选择阅读材料,但要选择简短的文章,其内容应与生活关系密切,其语言难易程度应与个人所掌握的英语程度大致相当。

六、教师的作用

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是知识的传授者。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今后的教学中,教师应注意这样的问题:

1.要求学生认真对待写作所涉及的问题

在写作中所涉及的问题很多,如语言、思想内容、所用的材料及如何组织、书写格式等。拼写、用词、句法、标点符号等都要力求正确。并且前后连接紧密,语气连贯、通顺,写后还要去检查修改,力求完美。

2.重视课堂教学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依照“短语――句――段――篇”循序渐进的训练程序,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层层递进。在初始阶段,要狠抓基本功的训练,如记单词、句型的运用等,培养学生勤于写作的习惯。具体可以仿读、仿写、造句等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不管学生能写出多少句,要坚持训练,日积月累,学生的书面表达就提高了。

总之,英语书面表达的训练是综合能力的训练之一,单靠以上做法是不够的。大量的多种训练要贯穿于英语教学的始终,因为英语的听说读写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因此,平时要鼓励和指导学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多读多练,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熟能生巧。

【参考书目】

1.中学教学参考・语英版,2009.5.

篇(7)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8)

第二条财政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意见。

第二章检查准备

第三条根据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每项检查实施之前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并报处(局、室)领导批准。检查工作方案包括:

(一)检查项目;

(二)被检查单位名称;

(三)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限;

(四)检查的方式和办法;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人员的抽调和分组;

(七)检查前的业务培训;

(八)检查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四条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实施财政检查应组织检查组,每组不得少于2人,并由具有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组长。

检查组组长应对本组的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检查组成员对其分工的具体检查内容负责。

第五条检查组成立后,检查组长应根据检查方案,收集有关情况,及时召集检查组成员学习检查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研究拟订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第六条财政监督检查一般应于检查组进点前3日,以局名义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财政检查通知书日期及局印。

第七条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

应取得被检查单位签章的回执,如遇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作书面说明并有两人以上签名。

第三章检查实施

第八条检查人员进点实施检查时,应出示检查通知书及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检查组进点后,应及时向被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任务,通报检查内容、范围和时间安排,宣传有关政策,了解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并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的各自分工开展检查。

第十条检查人员必须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编号;

(二)检查项目名称;

(三)违法违纪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包括违法

违纪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

(四)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五)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六)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第十一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

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

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资

料。

第十二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做到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楚、格式规范、结论明确。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量方法等必须准确、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要充分完整,不互相矛盾。

相关的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钩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注明底稿编号。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经被检查单位或其他资料提供者的签证认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签证认定的,检查组应作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未经批准,检查组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局领导请示汇报,不得隐瞒或擅自答复。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应按照财政检查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财政监督检查询问记录单。

第十六条检查现场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填制《财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主要包括:

(一)财政机关、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报告编

号,出具检查报告时间;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检查组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

备和银行开户情况);

(五)对检查事项的检查结论;

(六)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检查处理建议和意

见。

第十七条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达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规范。检查报告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长定稿,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取证。如有必要,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同对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财政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提交财政局组织检查部门。

第四章检查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机关在收到检查组的检查报告、被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后,应组织专人成立审理小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事实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审理。

第二十二条审理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查证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

(二)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

法;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

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审理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以及检查的有关

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终止审理。通知检查小组予以说明并负责核实、补充,必要时由牵头组织检查的有关处(室、局)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二)认定依据不准确,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

不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三)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不予审理,并要求

立即停止检查;

(四)审理认定检查报告及其拟作出的检查决定

或检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审理通过。

(五)对财政检查中发现数额大、情节严重或顶

风违纪的案件,审理小组可以提前介入,协同检查、核实、取证,查清案件。

第二十四条检查报告经审理小组审理通过后,应形成书面审理意见,并由审理人、审理小组组长署名,连同审理材料报局领导审批。依法下达《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并送达被检查单位。

审理小组对送达到被检查单位的文书需填写《文书送达回执》,并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五条《财政检查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号;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五)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七)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被检查单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

议机关。

第二十六条《财政检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号;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五)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检查意见和建议;

(六)整改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被查单位或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被查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财政局应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取消会计技术职务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应填写《财政检查移送单》,列明当事人的违纪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结案归档

第二十九条每项检查的审理结束后,审理小组应将该项检查的全部材料交局有关部门专人归档备查,要求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的,应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督促收集有关材料。

篇(9)

三、会议主题:

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要求,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反对‘’、服务群众”为重点,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民主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解决“”问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广播电视服务群众的本领。

四、参会和列席人员(约20人):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4人)。

(2)县挂点领导,第九督导组成员,县纪检、县委组织部有关人员(约5人)。

(3)邀请1名人大代表人员、2名政协委员、3名“三送”挂点助水村干部群众代表列席。

(4)各科室部门党员负责人(3人)。

(5)单位活动办有关工作人员(2人)。

五、会议议程

主持:专题学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志主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由县挂点领导法院院长同志主持。

(一)第一阶段:上午9:00—10:30,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志主持,进行专题学习和通报准备工作情况。

1、传达学习在指导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2、观看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的专题节目《一次“红脸出汗”的民主生活会》、电视台专题片《一场心灵的洗礼,一次党性的升华——全程指导县委常委会专题民主生活会侧记》。

3、传达学习中央“活动办”《关于河南省兰考县委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的通报》(书面)。

4、传达学习省委书记同志在参加市委、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精神。

5、传达学习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同志在市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在指导县委常委班子、市卫生局党组、县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精神。

6、通报中心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准备工作情况(书面)。

7、传达学习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同志,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县委书记同志,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委第八督导组组长同志在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精神。

(二)第二阶段:上午10:30—12:00,由县挂点领导法院院长同志主持。

8、同志就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要求。

9、同志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检查完后,由主持人征求班子成员对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的新的意见建议。

10、党员班子成员由同志带头,依次进行对照检查。每位同志作对照检查后,其他班子成员逐一对其开展批评。所有班子成员提完批评意见后,被批评者要作表态性发言。

11、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到会指导的同志点评。

12、第九督导组组长点评。

13、挂点县领导作重要讲话。

14、同志代表中心领导班子,就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运用好民主生活会成果、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及贯彻落实与会指导同志的指导意见,作表态性发言。

六、相关事项

(一)扎实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1、开展谈心交心。在单位专题民主生活会之前半个月内集中开展,由班子成员自行安排。做到“四必谈”,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每个成员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分管和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之间必谈,督导组与班子成员必谈。每次谈话时间安排要充分,切实把问题谈开谈实,把思想谈深谈通,把意见谈好谈对。对在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要充分沟通,基本形成共识。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情况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中简要作出说明。

2、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单位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要在单位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要按照衡量尺子严、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深、整改措施实的要求,自己动手撰写。对照检查材料要直奔主题、直面问题,真正与事接茬、与人见面,做到写得实、画像准、见事见人见思想。要紧密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和个人成长经历,对照历史先贤、革命先辈、时代先锋和身边典型查找差距,重点写清“”突出问题,列举具体表现和典型事例。单位班子成员还要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职务消费、人情消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住房、家属子女从业、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吃空饷”等情况逐一作出说明;对是否存在把作风建设同推动改革振兴对立起来、消极对待作风建设新的规章制度、“为官不为”的问题进行检查。重点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以及“三严三实”要求等方面分析原因。要明确努力方向,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自行安排在班子成员间相互征求意见。班子成员之间都要互相提出有内容、有质量的意见。

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形成后,严格按照程序,依次报单位主要领导、县委第九督导组、县委“活动办”、挂点联系县领导、县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二)以精神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

1、专题民主生活会期间,应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一律不得请假。

2、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动真格有辣味,坚持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实是,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动真碰硬、敢于交锋,不当老好人,不马虎敷衍,不文过饰非,不发泄私愤,不搞突然袭击,不搞无原则纷争,做到干部群众提问题、班子成员相互点问题、班子成员相互找问题相统一,班子成员心里想提的意见、会前谈心沟通时提的意见、会上相互批评时提的意见相统一,使大家受到一次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红脸出汗、加油鼓劲,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三)认真做好会后工作

1、做好巩固民主生活会成果工作。对班子成员还存在思想疙瘩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召集相关同志进行谈心谈话,进行思想引导和教育,使每位同志都能够心情舒畅、心悦诚服地接受批评,做到相互体谅、相互理解。

2、修改审核对照检查材料。专题民主生活会后,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充分吸纳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对班子及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再次进行修改,并对查摆出来的“”等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所列问题要与对照检查材料查摆的问题相呼应。在此基础上,要将修改后的对照检查材料和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向提出批评意见的对象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再次报审。

3、制定“两方案一计划”。民主生活会后,根据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起草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总的整改方案、专项整治方案和制度建设计划。

篇(10)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七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十七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三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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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集、汇总公司综合性行政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并加以集中分类管理。将各种文件材料不仅以书面形式归整管理,而且同时均以电脑文件的形式全面存储。在拟定、修改和审核公司性规章制度方面,也不断深化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在具体工作时将其用活用好并用更加细致规范的态度来加以对待。

三、协助领导做好办公会议及全公司性行政会议、大型综合性活动的有关准备工作,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起良好的伙伴关系,进一步提高各类活动给公司带来的效益,协助领导谋求与其更加长远的发展空间。做好记录,草拟纪要,检查、催办会议决定等事项,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表,让工作开展起来条理清晰、仅仅有条。

四、掌握好尺度,运用好政策从严谨出发,协助领导做好公司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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