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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6 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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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

篇(1)

[Abstrae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economy has been more and more in-depth market the economy as a whole lif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People's Daily life, one of the categories of taxes, in our tax system take the position also rise gradually, and wages, salaries, the expense deduction standard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become a focus of disput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and legislation hot.

[Keywords]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前言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增加财政收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等重要作用,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影响着每个公民的可支配收入。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随着征收范围的扩大,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已占我国总人口的10%左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同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税种。现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状况、存在的问题还有如何更好地解决作如下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状况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于1799年在英国诞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于1981年开征,征税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的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征:

1.分类征收

分类所得税制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采用的税制,即将个人收入划分为11大类,采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和高低不等的税率及优惠办法是该税制的特点。这种征收办法的好处有很多,因为实行分类征收可以较为全面的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对征纳双方都具有操作方便以及减少漏洞的优势;同时,又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的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防止“一刀切”,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而综合所得税制一般采用累进税率。现如今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融合了这两种税率的优点,即累进税率体现公平,比例税率体现效率;同时累进税率调节收入水平,比例税率实现普遍纳税。

3.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的税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采取有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另一种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对于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是不便于扣缴的情况,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均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法缴纳税款。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首先,源泉扣缴和主动申报的方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之所以纳税人有逃税的空间是因为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其次,就是社会评价体系存在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都存在着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的思想,富人逃税、明星偷税时有发生,有些人认为是无所谓的事情;另外社会上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不好道德败坏,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会有一系列难以想象的问题,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还有就是历史原因:受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我国个人纳税只知服从官管,依法纳税意识薄弱,这也是该现象产生的一个方面。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分类课征的方式是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其内容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分项计算税款,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和进行征收的办法。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节省征收成本,减少汇算清缴所带来的麻烦,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会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收效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完整、全面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综合收入高、所得来源多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收入相对集中、所得来源少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三、结论

由上可知,一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规模比重跟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与完善,劳动分配制度的日益多元化,课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越来越宽,税源越来越广,其在我国整体税制构成体系中的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所以,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及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以使其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应当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不应急功近利也不应坐视不管。而应让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既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又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会逐渐完善起来,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体税种。

参考文献:

[1]王广伟. 货币、利率与汇率经济学[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62-65.

[2]刘宇.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研究

[D]. 复旦大学. 2010.5.44-48.

[3]Robert S. Kaplan,Anthony A.Atkinson.

Advanced Management Accounting[J].

prentice Hall,Inc.,2007.132-144.

[4]S.Mark Young.Readings in Management

Accounting[J].Prentice Hall Inc., 2007,

(22)12-17.

篇(2)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依然较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仅为16万元,到了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就增加到661)亿元。仅仅20年左右的时间就增加了41.25倍。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在整个税收收人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低。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人已平均占到其总税收收人的30一40 %,有的甚至已达到50%。早在1993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就占到其当年总税收收人的39.7%、德国为31 .2% 意大利为34.9%。到了2000年660亿的个人所得税收人,也仅占到我国总税收收人的5.25%,而同期德国的这一比率已高达43 %,其差距显而易见。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一种多优惠、窄口径的税制,而且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漏失现象严重,因此,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收人中的比重问题。

(二)在分类征收模式方面存在的问题

1.应税项目不清,缺乏公平性。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将所得项目根据来源不同细分为11大项,看上去清晰明了,然而由于实际征收管理中存在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所得之间的界定往往就比较模糊。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而且,对于这两项所得来说,均属于劳动所得,具有相同的性质,应该同等纳税。然而在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中却将两项分开,并赋予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这样一来,就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800元的定额扣除。这种扣除标准的制定显得过于简单。它没有区分家庭人口结构、婚姻状况、子女教育等各方面因素,只是进行了单纯的定额扣除。如此一来,对于收人相同,家庭负担不同的纳税人也需要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这就会使部分纳税人在纳税观念上产生扭曲,不利于税款的顺利征收。

(三)税收征管模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人收人隐性化问题严重。由于现阶段我国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税收法规尚不完善,因此,部分人钻了空子,取得了大量实物收人、灰色收人,并且这些收人并不在其名下反映,隐蔽性极强。所以,个人收人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人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成为税款征管前提上的难点问题,造成个人所得税款的巨大流失,故被称为“中国税收第一难”。

    2.纳税申报质量差,代扣代缴制度落实难。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另一种是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采用第一种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据统计还占不到应纳税总人数的10%。因此,对个人所得税款的缴纳,大多采用代扣代缴的申报方式。但从目前纳税申报情况看,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申报没有明细表,瞒报、不报的情况相当普遍。由于缺乏有效的纳税信息,因此,在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的评审与稽核就无法全面展开,给税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路

(一)建立混合征收制

    对于税收征收模式的选择应首先考虑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税收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综合征收制;一种是分项征收制;还有一种是混合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就是将个人全年各项所得予以汇总,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后依据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采用这种征收制的代表国家为美国。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项征收制,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进行分类,以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而混合征收制,它融合了综合征收制与分项征收制的长处,一方面,将特定的个人所得项目制定专门的征收方法,实行分项征收;另一方面,对于经常发生的所得项目要综合计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通过对以上三种税制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综合征收制的税负最为公平,但其征管效率最低。同时,这种征收模式的运行需要具备高水平的征收稽核系统。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税款征收现状出发,采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混合征收制,是必然的、明智的选择。

(二)合理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在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扣除中,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主要有必要生活费用的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的扣除以及其他费用的扣除等。而对于广大居民来讲,最为关心的仍然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的修订,看上去十分简单,但实际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简单的劳动力再生产问题,还要考虑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问题,即广大工薪族的再培训、再教育支出等。其次,还要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居民收人水平与生活支出水平。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广泛存在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最后,还要考虑到地方财政的脆弱性。由于这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增长很快,其在地方税收中所占的地位是越来越重要,为保证地方财政收人的持续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篇(3)

【摘要】这一变革,将会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税收筹划手段,从而以前那种“打擦边球”、虚拟经济业务减少所交税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风险将会增大。为取得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 税收筹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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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公司性质, 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应当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方能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若投资主体是自然人, 那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投资者还应就税后分配利润, 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表1 自然人创办一人公司的税负比较表应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实际税率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不超过5000 元18% 20% 34.4% 5% 5%超过5000 元到1 万元(含) 18% 20% 34.4% 15% 15%超过1 万元到3 万元(含) 18% 20% 34.4% 20% 20%超过3 万元到5 万元(含) 27% 20% 41.6% 25% 25%超过10 万元33% 20% 46.4% 35% 35%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超过5 万元到十万元(含) 27% 20% 41.6% 30% 30%于是, 当一人公司惟一股东为自然人时, 就会出现对公司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惟一分配利润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性双重征税。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自然人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其税负加重,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也加大。2、新《公司法》所要求的“强制审计”,限制了税收筹划的手段与操作空间据新《公司法》第165 条规定: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应该按法律法规制定。也就是说,从06 年1 月1 日开始,无论公司大小都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报表上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变革,将会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税收筹划手段,从而以前那种“打擦边球”、虚拟经济业务减少所交税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风险将会增大。为取得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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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股息重复征税,是指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立制度下,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利润的股息收入,再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如何解决,学术界一直进行着研究和探索。《管理世界》2011年第5期发表的关华、潘明星的学术论文《我国股息重复征税及其减除》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创新之处有如下几点:

一是明确界定了概念。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必然引起对股息的重复征税:公司在实现利润环节首先要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对所得税后利润,公司可将利润分配给股东。如果股东为自然人个人,还需将其取得的股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产生对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

二是对国际通行做法分析利弊。综观世界各国减除股息重复征税的做法,主要有:股息扣除制、取得股息免税法、双税率制、归集抵免制等。这些方法各有利弊。股息扣除制的利处是,可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进而使股息和利息在税收待遇上一致,也有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而且操作简便,但这种方法却可能使公司多分配利润、降低保留利润,导致公司再投资能力的弱化,对公司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也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取得股息免税法的利处是,能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税收征管简便,弊处是不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同时会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三是立足我国国情提出解决建议。现阶段,比较理想的减除股息重复征税的方法应是双税率制。可考虑将公司环节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为15%,个人取得股息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维持20%不变。这样设计,对股息征收两道所得税的总体税负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基本平衡;而且,对公司分配利润实施低税率,对股东取得的股息采用原有正常税率,既有利于企业发展,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同时,这种双税率制相对简便,征税成本较低,符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具有可操作性。待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改革成综合税制,健全了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了银行存款实名制,我国税务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以后,再考虑采用归集抵免制这种国际上公认的解决股息重复征税的方法。

(王新军,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保险与精算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风险管理、计量经济、经济统计。)

篇(5)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

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政策。

四、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政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篇(6)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政策。

四、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政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篇(7)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政策。

四、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政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篇(8)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虽然所修订的内容仅仅局限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免征额的调整,但其所受关注的程度不亚于2005年的那次税法修订。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法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总体来说新税制运行平稳,纳税主体范围有所缩小,并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税收收入也得到了相应的增长,然而随着个人所得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又在不断地增加,工薪阶层再次成为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纳税主体。使本来是对富有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变成了大众税,从而引起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普遍关注和质疑,个人所得税究竟是调节了谁?除此之外,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功能课征模式、纳税主体及范围、税率与减免税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在多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中并未得到体现,因此,许多专家纷纷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的几次修改仅仅是局部微调,要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于1980年,最初的个人所得税全年税额只有10余万元,在我国财政收人中的比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1993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时全年收入额也只有40多亿元。1994年实施新税制,个人所得税收入开始逐年迅速增长,当年为72.7亿元,但到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达到了1737.1亿元,成为全国第四大税种和许多地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税种。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历史性的突破了2000亿元,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不仅没有减少,2007年则达到了3184.9801亿元,对缓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财政紧张状况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使税收的效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但在个人所得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发生了显著变化,效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而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和公平收入的功能却被大打折扣,与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初衷出现了较大的背离。如果说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条件下对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进行征税的需要,符合国际惯例,而在随后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则是为了调整社会分配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财政收入,前者应是主要目的。1993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调节社会分配,其中财政功能应该说占据了较大的比重。且经过十余年来的运作,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功能已经非常明显地呈现出效率优先的实际效果,公平分配的价值功能已退为其次。从有关资料统计来看,2001年~2003年我国平均来自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已达50.93%,甚至有些地区已高达70%甚至80%。在纳税人数上也由1998年的1.09亿人次达到了2004年的2.6亿人次,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则表现为一方面是真正拥有高收入的人并没有多缴税。2001年在我国的7万亿元存款中,不足20%的富人占有80%的存款,而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足10%。2006年实行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申报制度,但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看,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仅占少数,而被列为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也相对较少。据统计,北京市高收入集中的海淀区高收入者纳税比重仅占总额的8%;广东省高收入者的纳税比重也仅占省内纳税总额的2.33%。当然,这不只是北京和广东的个别现象。而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国税局1999年统计,5%的富人缴纳了约55%的税收,最富的1%的富人缴纳了19%的所得税,55%的较低收入的人口缴纳的所得税只占所得税总额的4%。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我国贫富差距继续拉大。

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调查显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可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点并没有放在调节高收人上,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富人税”,而在很大程度上却象是一个“工薪税”,或者说是一个“准工薪税”。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西方发达国家拥有200多年悠久历史的个人所得税且走过了“富人税”到“大众税”的历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不足20年的时间内就“基本到位”,这是很不可思议的。其中固然有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带来的居民收入增加的合理成分,但个人所得税本身的设计缺陷同样是不容忽视的。众所周知,所得税最初产生于英国,因战争而设,最初开征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因此有“战时税”之称。

在随后的发展中由于其所具有的聚财和调节收入的功能而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并得以推广。公平原则逐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被加以确认。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应该说是主要采用公平原则,其目标模式的选择是采用公平原则以调节个人收入,实现社会公平。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的快速增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成为现阶段我国最有影响力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目标模式的选择已经严重影响了该税的发展和走向。

二、当代税制原则的演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这不仅是西方国家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而且也是半个世纪以来税制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其中税制原则的变化趋势有如下几方面:

(一)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

凯恩斯主义极力主张税收全面介入生活,坚持国家税收干预经济的思想被20世纪80年代税制改革中寻求减税对经济适度干预的倾向所代替。如普遍降低所得税税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税收优惠等。这些都意味着政府放弃利用税收对经济和社会以及对居民和企业经济选择的干预。

(二)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偏向公平转向突出效率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始终是一对难解的矛盾,一般而言,要么强调公平牺牲效率,要么强调效率牺牲公平。实行累进税制有利于促进公平,但效率较低;实行比例税制效率较高,但有失公平。在2o世纪五六十年代,发达国家的政府寄希望于通过税收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对累进税制极为重视,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不仅最高边际税率非常高,而且累进档次多达十余个。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主要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滞胀时期,失业率和通胀率剧增,经济的实际增长率普遍降低。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经济增长率为2.05%,法国为2.3%,联邦德国为1.65%,英国为1.15%,日本为3.7%,意大利为1.8%,这比20世纪50—60年代的水平低得多。面对这种情形,凯恩斯学派的理论与政策已显得力不从心,而各种反凯恩斯学派的非主流学派如货币学派、供应学派等新经济自由主义乘机而起。这些学派的经济理论虽然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特征是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主张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此相适应,20世纪8o年达国家相继进行了税制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合并纳税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拓宽税基,减少优惠,反映出这些国家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换取提高效率的意向。

(三)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

这一变化体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中,主要有两点:一是中等收入阶层的税率降幅与高等收入阶层相比要小得多。二是由多级累进税制向比例税制靠拢,由过去的十多个级距改为只有3—5个级距。甚至在俄罗斯还采用了单一税率制。一般而言,比例税制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累进税制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四)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制效率并重

多年来,发达国家对税收的经济效率极为重视,相对而言对税制本身的效率不够重视。而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却一反常规,力求促成使经济效率同税制效率并重的趋向。最为明显的是从繁杂的税制向简化税制过渡,课税所得的计算也由复杂转变为简便。

(五)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各国税收竞争使各国税制出现趋同化

目前世界上已建立了24个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等形式的区域集团。经济全球化使要素的流动性增强,而要素之所以全球流动是为了寻求最优税后回报率。所以影响要素流动的因素中除了资源和投资环境外,税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不大,因而税前回报率差别并不大,税收对要素流动有较大的影响,税收竞争成为发达国家间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

一旦一国降低生产要素的税负,世界上的生产要素就会向该国流动,这会造成其他国家生产要素和税基的流失,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防止“产业空心化”和税基流失现象的出现,其他国家也会采取类似的减税措施,这就是发达国家步调一致地进行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价值目标的选择

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税制原则的发展演变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表明,未来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前提是必须认识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宽税基、低税率、简化税制是所得税发展的国际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世界性税制改革,表现在个人所得税上的共同特点是“拓宽税基,降低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国政府税收政策指导思想上的重要变化,即长期被誉为“经济稳定器”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尤其是在促进社会公平问题上,已难达到预期效果。这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也已被证实。所以,在各国经济不断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明显、各国税制出现趋同化趋势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应适应这一客观形势,遵循“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原则。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目标过程中,仅靠个人所得税是难以实现其目标的。它需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诸多税种的配合和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建立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相关税种,建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立体交叉调节体系,正确处理个人所得税与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个人收入作为社会财富的一种流量,是不会永久停留在收入状态的,而是被所得者进行了处置,或消费、或储蓄、或投资、或购买财产、或资助他人等,因此,社会贫富的差别不仅表现在收入上,而且还表现在消费、储蓄、投资及财产上。可见要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就应建立收入、储蓄、投资、财富及财产转移的各种相应税收,这样在个人所得税没有调节到位时,会有财产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与赠予税补充。在这些相关税种相配套的体系中,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应以效率原则优先,兼顾公平;而财产税,特别是遗产赠与税应以公平原则优先,兼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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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促进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稳定、快速增长,使个人所得税在每年财政收入的占比也逐年上升,已然成为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通过其调节个人收入的方式手段,为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平的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还是存在着税款流失严重、调节力度差强人意等各种问题,由此说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很多弊端,需要不断的改进与完善。本文拟从课征模式的视角,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结合、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教训,对个人所得税课的改革选择进行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种类与特征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形成,发展历史超过两百年,其课征模式已发生较大的变化,各国在立足其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都有不同改变与创新。目前国际上实际运用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主要有三类,分别是分类课征模式、综合课征模式和混合课征模式。[1]

(一)分类课征模式

分类课征模式,就是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将个人所得根据不同的来源和性质,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分类,然后在分别扣除不同费用的基础上,以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税的所得税课征制度。这种模式较多适用于具有连续性来源的收入,便于采取源泉征收的方式以控制税源,因此课征简便,征收成本比较低。[2]不同性质收入所承担税负不同,因此也是横向公平的体现,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但另一方面,由于税基相对较窄,通常无法按照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进行计征。

(二)综合课征模式

综合课征模式,是指在扣除了国家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将一个纳税人在某一定期限内所有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所得综合起来,按累进税率对该余额计征所得税的课征制度。这种计税模式较为全面地考虑了纳税人总体的负担能力。它的税基覆盖面较广,秉承着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原则,同等对待各项收入;同时由于广泛的涉及面,其对于全社会的影响性和调节性也就更强,更有利于综合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可以达到调节不同纳税人所得税负担之目的,较好地实现稳定社会经济之目标。但是另一方面,综合课征模式由于征税手续繁琐和税基范围广,因此造成较高的课征成本和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形。因此,综合课征模式的实施需要纳税人具有比较强的纳税申报意识,以及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作为支撑。

(三)混合课征模式

混合课征模式规定先就纳税人的收入所得按分类课征模式的方式进行分类,针对某些类别的收入按标准比例税率实行从源扣缴,然后在纳税年度终期再合并申报其余项目的各种来源所得总额,按累进税率综合征税。它是分类课征模式与综合课征模式相结合的产物,较分类课征模式和综合课征模式更能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一方面,为了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它主张对不同来源的收入要综合计征;另一方面,为了体现对不同项目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它主张列举出特定的项目按特定方法计征。理论上,混合课征模式能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但前提是对税收机关的征管技术和征纳双方主体的文化素质的要求都很高。

纵观三种课征模式,分类课征最为简便可行,它只需要对规定的收入项目,由支付的一方按法律规定代扣代缴即可。而对于综合课征模式和混合课征模式,它们设计的征税项目多,扣除项目和免税规定繁杂,且大都要求纳税人自主申报,从而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稽核水平要求也有所提高。

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及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已将先前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统一税这统一为个人所得税一个税种,亦经多次修正,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过去相较大为完善。该法明确列举了11个应税项目,规定将不同来源的收入归入相应的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计征。[3]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还体现了纳税申报制,但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4]

综上可知,我国个人所得税至今一直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所有收入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归入到相应的类别中,适用对应的税率,实行源泉扣缴。对于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期,这是当时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极大程度上保证了税基范围和财政税收收入;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公民个人收入的类型更为纷繁复杂,这一征收模式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

一是有失公平。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并分项课征,虽然有利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以示公平,却也更易形成较大的税负差别。具有相等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可能会因为其收入来源的相异而需要适用不同的税率,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都是需要纳税人通过相同的辛勤劳动而获得,却因收入性质的不同而造成纳税人税负上较大的差别,这样无疑是显失公平的;其次,纳税期限不一致也会造成不公平,同样一笔收入,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或多次收入一次性纳税等手段来降低税负,进而导致税负不公。

二是税源监控不利,可能产生严重的税收流失。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更为隐性化、多样化,分类征收模式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看似已把每一种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都纳入到应纳税范围当中,但在税收实践中,难免会有一些隐性收入难以被明确列入征税项目之中而造成税务机关的难以监控,从而导致税款流失的现象;此外,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以征收为主,税务机关不主动上门征税,纳税人就不主动纳税,以至于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既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也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在综合课征模式和混合课征模式的情况下,都会有公民主动申报年度收入总额的环节,因此将更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控和税收征管。

三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作用有限。税收是进行社会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而个人所得税更是调节社会收入水平的重要方式之一。使用分类课税模式,容易造成同等的收入水平下,纳税人可以凭借其综合收入中的所得涉及更多的来源,而涉及更多的扣除项目,从而比其他纳税人缴纳更少的税。我们从税收实践中发现,高收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种类远远多于低收入者,因此高收入纳税人就同等金额所纳税款比低收入纳税人更少,如此便难以体现“多得多征”的立法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社会收入再分配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相比之下,综合课征模式可以通过在纳税年度末根据个人收入总额进行综合课征来实现对分类课征模式不足之处的矫正,进一步的税收公平,实现真正的“多得多征,少得少征”。

所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那究竟在综合课征模式和混合课征模式之间,我们该如何选择?

三、各国综合课征模式和混合课征模式的适用分析

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并普遍结合各自的基本国情和本国特征,设定了不同的课征模式,以此来满足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相对而言,经济水平较高和社会制度较完善的发达国家由于已经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完善,其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置一般更加科学合理;而合理科学的税制模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发达国家的社会结构相对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形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历史相较发达国家较短,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除了扎根于具体国情以外,也要注意借鉴发达国家中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成功实践经验,以藉此把握住全球税制改革方向。

(一)综合课征模式的经验分析

学者普拉斯切特在其研究中表明,世界五大洲91个国家中,共有82个国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而在这82个国家中,采用综合课征模式的占了62个[5]。由此可见,综合课征模式在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使用及影响范围均十分广泛。而在此之中,当数美国采取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方式的时间较早,是最典型的采取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模式的国家之一,制度设置相对最为完备。因此本文中,对综合课税模式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时,拟以美国的实践经验为例。

美国采取的是这样一种综合课征模式。它规定将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收入进行统一合计,然后在此基础上扣除不予计入课征的收入项目,以此作为税基,在扣除法定宽免额的基础上再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得出最终的纳税额。除了明确列为免征项目的收入以外,其他全部收入都被归入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中。由此可以看出,其税基范围相对较为宽广。美国税收计征的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申报方式灵活,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可以选择夫妻合并申报,也可选择个人单独申报,但是不同的申报方式对税额影响差别不大。

对于个人宽免额,为了消除社会通货膨胀可能对税收造成的影响,美国设定了每年进行指数化调整的机制。[6]同时,还规定了宽免额随纳税人收入递增而逐步递减,以致当收入水平达到法定的某一程度时,纳税人就不再享有宽免额。这种机制更好地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使高收入者的宽免额减少,从而直接增加了实际税收负担,同时也使政府的税收收入得到更优的保障。

对于税收抵免额,美国允许将勤劳所得进行抵免,这一政策可以直接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在经济上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刺激就业的作用,保证一个国家和社会具备充足和可持续的工作源动力。[7]

这样的综合课征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可以避免收入来源分散的纳税人出现逃税漏税的现象,二是可以避免将不同类型所得需要按照不同方法导致计征计算上的繁琐,三是可以更全面地体现出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至今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美国完整和严密的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模式制度体系更多地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和制定其要素内容。如其在成本扣除上,纳税人可能因申报身份的税负承担能力不同而对应不同的扣除标准,而盲人和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则可以获得额外的扣除额,以达到美国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

除美国以外,施行综合课征模式较为典型的国家还包括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

(二)混合课征模式的经验分析

从混合课征模式的定义可以发现,它虽都不同于分类与综合模式,却又是介于分类与综合模式之间,兼有两者的特点:既通过对不同来源收入进行综合征收以体现量能负担,又会对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区别征收以实现相应的调节功能。

日本是典型的实行混合课征模式的国家之一。日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综合课税作为主要模式进行征收,同时辅以分类征收作补充。将每个纳税人一个纳税期间内的收入所得进行合计加总,然后使用法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课税。日本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所得按来源以及劳动成本付出的不同,分为10大类,每一类分别计算合计所得,以体现对各类所得的区别化和精细化管理。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一部分收入项目进行综合课征,剩下一部分实行从源泉上分类课征。分类课税后,该部分应纳税额便不再重复计入综合课征应税额中。[8]

近年来,瑞典、丹麦、芬兰、瑞士也在混合课征模式的实践中取得成功经验和积极效果。上述四个国家在税制改革中虽然基本思路相同而具体税制内容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改革都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税收公平。它们都实行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并在申报中就对资本性收入和劳动性收入进行区分。通常情况下,可以将资本性收入与劳动性收入合并计算缴税,但是若是出现了资本性收入出现负数的现象(由于投资亏损等原因),则可以将同期的劳动性收入直接扣减资本亏损,或者从劳动性收入应纳的税收中扣减一定的税收补贴,以此冲抵资本亏损。[9]并在此前提下,为保护甚至增强社会投资水平,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增长,它们提出了降低资本性收入的税率水平的方式。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改革方向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选择

正如前文所述,当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采用综合课征模式,因此国内很多学者也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用综合课征模式。但是通过前文对于综合课征模式的经验分析可知,在综合课征模式下的征税需要由高纳税意识的纳税人、高素质的征管人员以及强大的税收征管体系来共同完成,恰恰这些都是我国短时间内难以企及的。而相对来讲,混合课征模式首先兼备了综合课征模式的优势,同时因其也对部分项目所得进行源泉扣缴,并不完全依赖于纳税人的自主申报,所以操作相对便捷,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税基的范围。因此,综合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的不同角度的考量,同时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改革方向应当为混合课征模式。

1、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混合课征模式的必要性

首先,混合课征模式能够有效解决现行所得税课征模式下存在的税负不公的现象。混合课征模式是在分类课征模式按照源泉扣税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的总收入不论来源实行综合计征,因而能够达到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效果。

其次,混合课征模式下,既能保证税基防止税款流失,又能鼓励收入来源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税务机关对分类计征的部分,仍然可以实行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以此来保障对源泉扣税的管理;而对于新增加的综合课征部分,则是需要通过纳税人的自主申报来完成计征。这两种课税方式的有效配合,能够较好地适应和推动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收入形势多样化的趋势,有效地防止税款的流失,达到改革的效果。

2、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混合课征模式的可行性

首先,课征模式改革符合我国政策导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税制改革,其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会议所指,正是印证了本文中所提出的混合课征模式。政策的支持将会让改革之路更加顺畅。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需要大量的人力物业财力的支撑,需要强大的资金做后盾。总之,雄厚的经济实力让课税模式改革成为可能。

其次,不断完善的征管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可以保障课征模式改革的进行。近年来,我国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并借鉴国外先进的征管经验,税务机关在征管水平方面取得了很大幅度的提升;随着公民素质的提高,纳税人在纳税意识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飞跃。此外,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我国税收收入也逐年增长,这些可以为推行课征模式改革所需的政策与设施的建立提供资金上的保证,例如对征管条件进行完善、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对纳税人进行税制宣传等。[10]

3、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课征模式的主要改革手段

实行个人所得税混合课征模式,我国应当对劳动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进行科学合理地差别化计征:对劳动性收入,适用综合课征模式和累进税率进行征税;对财产性收入,适用分类课征模式和比例税率进行征税。在具体政策和实践中,为扩大税收基础,可通过缩减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从而也有利于兼顾综合课征模式与分类课征模式这两种不同税制和税负的平衡,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和效率。完善和优化税前扣除、税率等课征要素,增加对大宗生活支出(如教育、住房、医疗等)的税前扣除。考量家庭的税负能力,可将税前扣除的主体转向家庭。另一方面,为了能够真正使各个收入层面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更为平均,在改革中可以保持现有的最高边际税率和最低边际税率,在降低对中等收入水平的税收负担的同时,加强对高收入水平的税收负担。

(二)构建与混合课征模式相配套的税收体制与征管措施

如前文所述,每一种课征模式都需要有与之相应的税收体制和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功效,因此,我国要把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为混合课征模式,在概念转变的基础上还需要构建起配套的税收体制与征管措施。

首先,需要完善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混合课征模式需要依靠自主申报与源泉课征相结合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宣传,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据实、及时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奖励,对不申报或申报收入不实的纳税人进行处罚,鼓励纳税人养成自行纳税的习惯。

其次,加快建立有效的纳税人收入监控机制。我国应该建立全国适用的纳税人编码制度,并进行税务机关及其协助部门信息共享,纳税人无论在何时何地取得收入,都必须将信息汇集到其唯一的编码下,以便税务机关管理、核查,提升我国居民财产持有的透明度。要尤其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管理,转变其纳税意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主动性。此外,还要加强对现金交易的管理,避免因难以确定现金交易的金额和范围而致使税款流失,以此扩大税基,为整体减税政策提供税基补充。

最后,要完善纳税服务,并建立“强核查,严处罚”的税收执法体系。税务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国家税收征管水平,所以,一定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深入培训和考核,切实有效的提高我国征管水平;与此同时,还需以加强核查为核心,以严厉处罚为手段,辅以公正、高效的税务复议和诉讼为保障,惠及各方合法权益,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特点的税收执法体系。

[参考文献]

[1]方芳:“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江苏科技信息》2010年11期。

[2]张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对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3]张守文著:《财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6. 第256~257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沈向民:“西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经验与借鉴”,《现代经济探讨》,2013年第8期。

[6]刘植荣:《漫议美国个人所得税》,《涉外税务》2011年第8期。

[7]王德祥、刘中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启示》,《世界经济研究》2011年第2期。

[8]高新杰:“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模式应用的比较分析”,《会计之友》,2010年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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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动申报现状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3185.58亿元。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7年全国税收总共达45621.97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98%,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199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

二、目前我国个税纳税人意识偏低的主要原因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我国公民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整体水平普遍滞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我国个税费用扣除现状无助于纳税人意识苏醒

费用扣除的设置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可以这样概括:正向不明显,负向强烈。即费用扣除设计得完美无暇,纳税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也不能明显地使纳税人产生交税的愿望。费用扣除设计不当,侵蚀到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随其侵蚀感的加强,纳税人对税之不满情绪渐强,直至转变为逃避税负行为。故个税中的费用扣除是影响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的最敏感因素之一,考虑不周,对纳税人意识的负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

税率设计不合理具体表现在:第一、高边际税率的存在,让纳税人望而却步。纳税人的直观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税,又要自己大量为生计买单。从而易引起纳税人潜意识对税的抵触。第二、税实践中工资薪金的适应税率,大多集中在25%以下,税负本不算高。第三、税率结构的不合理腐蚀着纳税人意识。真正的高收入阶层基于收入来源多样化与我国个税的过多分类,以致工薪阶层成为个税承担的绝对主体。强烈的反差无疑加重了个税的负担感,消减着部分纳税人仅有的交税积极性。

(三)我国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不到位

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重在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纳税人权利重视不够。在这样的前提下,个税自行申报无疑将纳税人的责任与权利联系在一起,主动纳税与税收的知情权联系在一起。导致我国许多公民不清楚税收的一些基础知识,更谈不上利用纳税人权利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随之而来的问题必然是:“我为什么要纳税”;继而使纳税人更加关注政府对于税收收入的使用范围及效率与效果。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意识唤醒的对策与建议

(一)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

增强全民纳税意识,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是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仅为唤醒纳税人意识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提升纳税人意识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税收实践中,如何分辨出不同纳税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怎样创设和改善税收环境,在满足纳税人多层次需要的同时,以“税收价格论”为基础使交税转变为纳税人之需,从而使其由感而及,(自觉)实施交税行为。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马斯洛认为,越是低层次的需要,若是得不到满足,其激发出来的力量越是强大。生理需要是个体的首要需求,如今通常由个体自行解决。现实中,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虽包含了纳税人生理需要层次之物,但因其或惠及大众并不被显著感知,或显著被感知而仅有少数人享有,难以让个体纳税人自愿在这个层次上为其买单。因此,唤醒个税之纳税人意识,首先要体恤民生,保障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满足,尤其不能以税之名肆意干扰。只有个税的征收不侵入纳税人生计保障线才能为个税纳税人意识苏醒创造顺境。

(二)创造性满足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

物质性的考虑对纳税人的激励作用固然很大,但是随着低层次需要满足程度的不断提高,激励作用必然会减弱,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则会成为纳税动力的新源泉。这时,应该创造适宜的条件,满足公民作为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当前,纳税人高层次需要在税收中主要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诉求。他们希望从税的付出中,体味到自尊和社会与政府对自己的尊重。纳税人权利没有得到落实位居影响纳税人不交税的因素之首;纳税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应对纳税人的高层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断探索。

总之,只有唤醒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人才可能自觉地缴纳税款,否则就逃税,产生“搭便车”行为。相对于个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个税税负是纳税人交税的心理前提。换言之,个税欲取得纳税人心理认同,首先要合理地考虑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个税设置及执行中所体现的对纳税人基本需要的考虑,对纳税人意识的发展十分重要。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应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便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作。

参考文献:

[1]宋健敏等编著:《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3]郭庆旺、苑新丽、夏文丽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杨继元等编著:《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论设计与政策选择》,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P220。

[5]翟继光编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6]刘剑文主编:《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张正军编著:《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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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历史来看,分类所得税制较早实行,以后在部分国家演进为混合所得税制,部分国家演进为综合所得税制。其中演进为混合所得税制的一些国家又进一步演进为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实行的所得税制,它反映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势态,是一种较好的所得税制。在我国,将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合并为综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费用扣除后,适用累进税率,其余收入适用比例税率。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鉴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税收征管难度较大,手段相对落后,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成熟,选择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得税制亦有实施上的困难,所以,只能采用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即混合所得税制。即在继续普遍推行源泉扣缴的基础上,平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偶然所得等仍按比例税率分类征收,年终不再要求申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其他一切所得实行综合申报,统一进行费用扣除,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收。税务部门具有审核权,应把综合征收重点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对于纳税人综合计税部分平时被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允许从其年终汇算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多退少补。在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过程中,应当逐渐减少分类征收项目,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如将偶然所得并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二、要完善纳税主体制度,适当扩大居民范围

1、要完善纳税主体制度。在WTO体制下,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来看,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对收入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这种选择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根据综合能力来征税,并且可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如对老年人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对于征税所得项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正面列举。从税收实践来看,这种列举法使得某些可观的收入(如股票转让所得)难以划入征税范围。并且,对某些所得,如职工获得的实物、有价证券等收入,机关单位自有资金发放的补贴、津贴等,是否应划入征税范围存在不同认识。这不仅缺乏公平性,也易导致征纳双方的矛盾。

2、适当扩大居民范围。在居民纳税人的认定上,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对于后者,由现在的1年更改为183天更为适宜,即规定凡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自然人就是我国税法上的居民。应当看到,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采用183天(或6个月)标准。并且,从我国自1983年至今与60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其中绝大多数也都以183天作为划分居民与非居民的时间标准。改为采用183天标准不仅会使我国税法与国际通行做法及我国所签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协调一致,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我国居民管辖权的范围。

三、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实现量能课税原则

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实现量能课税原则。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WTO体制下,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计费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已婚未婚、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税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改革的重点是综合计征税收部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应当合理体现赡养。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这会带来税收负担的不公。如甲、乙两人的月薪相同,甲为单身,而乙家有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及下岗的妻子和幼儿,两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显然不同,如对他们进行同样的费用扣除就会有违税负公平原则。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允许纳税人就其赡养人口的多少每人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这一数额可以是一份个人免征额。考虑到我国的人口政策,应当将受扶养子女的扣除份额限定为一份。

其二,应当允许扣除特别的费用支出。在此方面,我国已明确个人慈善捐款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但这远远不够。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人会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面临不可避免的支出,如意外事故或被盗造成的损失、再就业的培训费、请人照料家中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费用等。近年来,我国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措施相继出台,使个人的支出因素大大增加,如住房贷款利息、巨额医疗费用、高昂的子女学费等。上述支出无疑会减少可供纳税人自由支配的收入,削弱其纳税能力。因此,允许扣除这些费用支出,才能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

四、要进一步扩大税基,调整税率结构

1、进一步扩大税基。扩大税基,实际上就是开辟新税源,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同以前相比虽然扩大了税基,但还不够,应根据经济生活的发展,进一步扩大税基,其措施一是应根据新情况增加一些新的应税所得,如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期货交易所得;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费用扣除,如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费用扣除可适当降低;三是对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的利息征收预提税。

2、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为使我国的税率结构更好地体现公平性、效率性,必须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转换为混合所得税制后,可以沿用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应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一般以5至6级为宜;还应适当降低税率,尤其是边际税率。在确定税率时,应当考虑到与企业所得税的结合,对个人所得和企业利润按大致相同的税率征税,从制度上尽可能地防范避税行为的发生。在调整税率结构的同时,还要注意通货膨胀的影响,可以借鉴美国采用的指数化方法,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更能与人们的可使用收入相符。

五、强化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