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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号:__)。续签合同 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劳动合同 内容作如下变更,并同意补充如下事项:
1、********
2、********
3、********
原劳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本续签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用工部门与乙方各执一份,甲方人事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本劳动合同续签 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签范本(二)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人: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单位与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单位决定继续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时到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 收 回 执
员工:
本公司于年月日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现依据 ,将于 年月日与你终止 ( 解除 ) 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上海七斗星商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年月日
签收:
日期:
注:此表一式两份,当事人、人力资源部各留一份。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范文二
同志: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的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由于 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已发给相当于本 人 月工资 元整。
甲方(签字盖章)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范文三
被通知人:_________________
所属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事项:劳动合同到期
内容: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期,经单位研究,决定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关系到期终止。请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按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单位有意与您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条件是下列第__________种:壹、按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续订:月工资____________,岗位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贰、其他条件:月工资______________,岗位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征询您的续签意向:1.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补充意见:被通知人的意向为上述第__________种。
签字: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相关文章: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
2.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 〔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租房续签合同样本。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 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合同范本《租房续签合同样本》()。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马先生马先生。你好!
根据你的情况介绍,该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你仍在用人单位工作,说明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公司就应及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在事隔一年后才与你补签劳动合同,应承担未及时与你续签合同的责任,因此建议你依法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何谓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合同期限,延续合同效力。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员工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从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十一个月。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与其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是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由支付两倍工资义务转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与马先生应续签但未续签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双方已视为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公司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三、风险防范
(一)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遵循严格的续签程序
1.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综合评估后再决定该劳动合同是否续签以及如何续签。在评估时应考虑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可能即将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等。在续签时应做到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和要求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劳动者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双方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续签。如果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务必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妥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
(二)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
当用人单位员工较多,合同到期时间又有差异时,应对劳动合同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以免忽视了到期合同的续签或终止。
(三)在劳动合同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
案例简介:田先生是某建筑安装公司员工,2009年9月30日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2011年12月26日下午田先生在工地劳动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铁皮砸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事后,田先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可公司答复说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没有续签,就属于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只同意不索要其垫付的8000元治疗费了事。
案例分析:该公司的说法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田先生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田先生是在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因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之情形,对此不应存在争议。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见,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是认可的。因此,田先生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误区二:未续签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简介:高先生于3年前应聘到某铁合金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今年2月1日到期。因该公司已决定于今年5月终止经营,所以未与到期的几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高先生想知道,如果到5月公司终止经营,并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能否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补偿?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也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该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法律强调“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的时间,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所以高先生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当然,若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三:未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____《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规划原因,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原合同租赁期计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三、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设备、管线等自行搬出,租赁房屋退回给甲方,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
四、原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三个月的原合同租金给甲方。
五、原合同终止后,双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六、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补充协议
甲方(出租人):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未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本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坐落于 的房屋,面积 平方米,继续出租给乙方,乙方也愿意继续承租该房屋。
二、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作居住使用,续租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屋租金为每月 元整,缴租方式为 支付一次,计人民币 ,下次付款提前 天支付,如不支付,即属违约。
三、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如乙方对房屋设施故意造成损害的,应负修缮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如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租赁期满前,乙方是否续租,甲方是否出租,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乙方在合同期满前应提前 天重签合同,不续租则在合同期满当日结算账务。归还租用物品。租赁期满后乙方必须按时搬走,不得故意拖延时间,未经甲方同意,过期五天后还未搬走,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收回房屋。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在上述房屋内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定不允许的事情,如有发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在房屋内进行的活动与甲方无关。
七、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有限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在前个租期缴纳了 元人民币的保证押金,在这个租期继续适用,待期满后甲乙双方不再续签,以上费用结清,房屋无损时,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
八、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则按该房月租金的两倍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作违约赔偿金。乙方违约则所付押金不退,作违约赔偿金。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待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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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其次,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 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第二条 甲方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如果是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的,要对他的资格进行审核,比如说执照以及跟开发商之间的授权书等。
第三,要携带相关的一些证件,如果是北京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如果是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有户口本,如果是外地的话,需要有身份证和暂住证,如果是公司购房,需要有营业照的复印件等等。
第四,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的一些手续,如果买售人,也就是房主,不能亲自到售楼现场签定合同的,需要事前签订授权书,并且经过公正。如果是16岁以下人购房的,比如说由家长买房,写孩子的名字的,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在未签约前,必须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下面针对购买合同的重点条款,把签定合同过程中的每一条需要注意的问题,向你做事一个介绍。购买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第二条,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您需要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机构,以及销售的方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在某些情况下,在开发商签合同之前,看不到销售许可证,比如说销售许可证去换新的,或者放在其他的地方,按照规定,这是不允许的,必须在售楼现场,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上网查询,有一个北京房地产的网站,在里面专门有一个查询销售许可证的功能,您在上面如果输进看到销售许可证的复印件或者号码,会告诉你房管局对这个证件的许可、销售的范围以及销售的方式等等。
第三,就是买售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合同的第三条是买售人的基本情况,对商品房的基本坐落,房屋的用途、结构、层高、层数、面积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购房人应该仔细的核对相关内容,特别重视有关于建筑面积的内容,一般来说,现在如果我们购买的是期房,现在的面积只是一个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只是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机构通过对图纸做一个预测绘得出的一个面积。在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也就是说我们在合同中签的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套内的建筑面积,一个是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的建筑面积相当于地毯面积加上套内的墙体面积以及阳台的面积,分摊公用面积的范围,按照北京市现行的共谈面积的规定,比如说这个楼的大堂、电梯、楼梯间、电梯井、垃圾井、消防控制室、消防通道、变电室、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建筑用房。分摊的第二部分,包括套内与公用建筑面积之间,分隔墙以及外墙,外立面墙体投影的一半,不应该进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第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按照这个表,北京市规定应该在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的章,也就是说分摊面积已经在房管局备案了。
商品房买卖的第四条,现行的计价方式有三条,一个是按照建筑面积结算,第二按照套内面积结算,第三按照套即单元来计算,现在北京大多数开发商大多采用第一种,但也有开发商按照第二或者第三种方式计价。这三种计价方式都可以使用,看你具体选择的项目以及开发商与你协商的结果。
第五条是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这一条是买房人比较关注的,也是交货结算过程中,买房人和开发商容易产生争议的一条条款。一般情况下,如果选择一个开发商会愿意让客户来选择,比如说多退少补等。在这里,我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第六条是付款方式与期限。现在大家购房,一般的付款方式在合同里分为三种:第一种,一次性付款一般情况下,在你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内,多少时间之内把所有的房款给开发商,建议您在付款时,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这也是一种保障。第二种分期付款的方式,这跟平常所说的银行按揭不一样,也就是说你跟开发商达成一定的协议,按照房屋的工期按比例进行付款,如果选择这种付款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把每一次付款的时间,如果是按照建筑期的话,以及工程应该完成的进度,在合同中规定清楚。第三种其他的方式,也就是指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等。对于选择商业贷款和公积金的付款方式,第一您要注意留出足够的办理付款手续的时间,按照现在北京市场的情况,一般来说办理银行按揭最长的时间,不应该超过30天,也就是说你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提供正式的资料,一般情况下,30天可以正式的批下来。如果是公积金或者组合贷款,相对时间比较长一些,大概一个半月左右,应该可以批下来,所以在约定付款方式的时候,您要把相应的时间留出来,因为如果你采用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的方式,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建议你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你的资信条件,看你是否能够得到资信贷款,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
第七条是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里规定,如果你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付款,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以及开发商可以解约的条件,这一条在签订的过程中,与后面的第九条,开发商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该是对等的,也就是说他的违约期限、违约金的比例及天数,应该要与购房合同中,第九条第七条应该约定平等一致,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第八条是一个交付期限,在买房的过程中,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会告诉你什么时候会竣工,最后的交付期限应该以合同约定的为准,在北京市的现行规定,开发商应该向售楼人提供建筑施工完成表,这应该由监理单位、建筑单位申请验收,由建委备案的一个文件,同时应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第九条是出卖人的预期违约责任,除了应该注意与第七条平等之外,还应该注意到比如说您租的房子到期了,或者说买新房子等,应该注意违约金约定的比例,也就是说30天违约金的数额,应该相当于同等档次的房子违约金支付比例。
第十条,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第十一条,房屋的交接,平时所指的收楼,并不是说开发商把这个楼建好了,你看起来可以住可以收了,就达到了可以得到交楼的条件,应该提供房屋实测的数据。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第十二条,产权及相关证件的保证,开发商要向购房人没有其他的纠纷,北京在这方面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在开发商对项目开发的过程中,比如说向银行等单位做过抵押的,你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这个合同是不能登记的,只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开发商将这套房子的抵押权做了撤销,这个合同才能做预售登记,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北京市合法的开发商、合法的项目,您所购买的房子产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少的。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的违约责任,有一个标准的条款,如果说开发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交房的,应该向购房人提供双倍的差价,在装修的过程中,可能还会牵扯到人工费等,很难弥补你的损失,建议你跟开发商谈,赔偿双倍的差价。
第十五条,开发商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承诺,一般来说,标准合同中有五项,首先是通水通电通电梯,保证你售楼之后,这是最基本的保障。再有就是有关于天然气以及燃气管道的开通,一般来说,开发商会跟你说等到入住之后,比如说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天然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对于您购买园区项目内,在楼书中开发商承诺过的,比如说象会所、园区的绿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车位,建议在这一条中,要求开发商承诺竣工时间。在本条款中还包括如果规定日期内未达到开发商承诺的使用条件,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应该按照对您比较有利的,在这一条上签上,未达到使用条件,应该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比较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开发商应该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责任,提供相应的保修责任。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一些条款,合同里有四条标准的条款,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以及楼宇的命名权、小区的命名权,后两项的命名权,一般是出卖人报房管局进行批准,前两项应该是归买售人所有,但是必须是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是业主管理委员会来统一决定屋面和外墙面的使用权。第十八条对于房屋用途的约定。现在大多数的项目,北京分有住宅、有公寓,还有商业项目、写字楼等,如果你买房做居住,对一些楼盘商住两用的话,可能在居住的过程中产生一些问题,在这个合同的第18条,对于房屋用途做了一个规定,一般来说,是按照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批的用途进行填写。
第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选择的解决方式。第一是合同里你可以选择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这两条各有优势,建议按照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如果是仲裁,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把仲裁委员会的全称写清楚,才能在法律上生效。仲裁的优点,因为仲裁委请的专家都是这方面的资深专家和教授、律师,公正性和专业性非常强,而且是一仲终举,直接进入生效时间,可以在时间上比诉讼更快。缺点是仲裁的费用可能比较高。第二条,通常我们选择向人民法院,你到开发商所在的区级人民法院,还可能经过上诉等,可能时间比较长,但是费用比较低廉。
第二十条,比如说这个合同有多少页、有多少份等,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应该有四份,其中二份是正本,二份是副本。现在房管局在做备案的时候,房管局会备一份,购房人应该有一个合同的正本,如果是申请银行按揭的话,合同正本应该交银行来收押。在整个的合同最后一条,是做预售登记备案的一个条款,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30日之内,开发商应该向房产所在区的房产管理局和房管局做登记。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图,在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个图纸要用坐标来确认这个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标注面积,或者是面积的标尺。
附件二是公共部位和分摊部分的建筑面积构成,分摊面积的说明需经房管局审核备案,会盖一个章。
附件三是装饰和装修的标准,在这个条款中,对商品房的外墙、内墙、顶棚、阳台、电梯、通讯、电视频道、保卫设施等进行一些约定,特别要注意,如果是购买精装修的房屋,对于装修材料的价值和品牌,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必要的时候,一定要标明不低于样本间的标准。
附则四是补充协议,相对于过去的预售契约,还是比较详尽的,购房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跟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但是应该说补充协议的条款不宜过多,特别是如果开发商提供了标准的补充协议条款,如果条款很多的话,那你一定要仔细审核。对于我们前一阵子,包括媒体提供的有一个204条的补充协议条款,对你购房的各方面知识进行普及,但是在跟开发商签约的过程中,我觉得现实的可操作性非常差,可以在其中选择一些您认为非常重要的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下面,我介绍一些重点的方面,跟开发商进行协商的。
第一是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赔偿条款,如果你购买的商品房,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或者逾期交房日期超过了,造成了购房人退房的,在标准条款中只规定了开发商退还房款以及利息,并没有规定开发商要赔偿购房人的其他损失。在补充条款中您可以跟开发商约定,如果因上述原因造成退房,开发商应该赔偿你的实际损失,包括你选择按揭方式过程中付出的一些费用,比如说还有贷款利息等。
第二,有关于房屋实用率的问题,在北京市场中对使用面积产生纠纷是最多的,很多客户都会提出质疑。在合同条款中,为了避免将来出现这样的纠纷,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第一种方式,在补充协议中跟开发商约定,面积结算以套内面积为依据,在主合同选择面积依据中就选择以套内面积为结算的依据,如果开发商不同意的话,可以要求在补充协议中规定,约定房屋的实用率,也就是说是房屋的套内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如果出现比较大的差异的话,你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最后一点,就是有关于物业管理的情况,在收楼入住之后,在所买的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是由开发商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应该了解收费标准等,可以要求将第一年的物业收费标准写在补充协议中,一般写成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不超过多少钱。
上面我们所介绍的,就是您在签订购房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以及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后我想说一下,您在签订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应该做的一些工作。
目前,开发商大多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这个文本对开发商而言,是恰到好处;对购房人而言,却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居律师并不主张购房人另行出示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因为,开发商在开盘之前一般都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购买了大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果开发商已经购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开发商就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既定格式,若购房人另行出示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不敢做主,开发商在心理上也很难接受。当然,开发商若能愿意接受购房人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最好,如不愿接受,比较实际的方法是通过与开发商谈判“补充协议”,以弥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不足。
二.对“204条”的评价
购房合同应有哪些内容对于购房人利益的保护才是足够的?有人开列了204条并简称为“204条”。
“204条”中的很多内容是大可不必的,比如,“204条”中有关房屋质量的若干条款。房屋质量的各个方面,诸如房屋墙体的垂直度、裂缝、渗漏、隔音、管道压力、采光、室内污染等,都有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数据要比“204条”更全面、更专业和更苛刻,足以满足购房人对房屋质量的各项要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既是房屋质量检验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法院认定房屋质量所依据的标准,除非购房人对房屋质量有特殊要求(如果购房人对房屋质量有特殊要求,按特殊要求对房屋质量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细节进行约定才是必要的)。现实中,购房人因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发生争议的,大多数是轻微的房屋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管道的位置妨碍装修等,影响居住安全的房屋质量问题很少。无论是轻微的房屋质量问题,还是影响居住安全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都不会因为购房合同没有对房屋质量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而逃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了大量的无甚实际意义的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以外,“204条”还有一个最致命的缺陷,就是它的每一个条款所表达的购房人的意思、目的和动机都毫无遮掩,令开发商一眼看穿,因而,易遭到开发商的拒绝。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补充协议”必须符合两个基本要求:一、可能被损害的购房人的利益都有相应的合同条款予以保护;二、可能被开发商拒绝而又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所必需的内容隐藏在令开发商满意、或者可能被开发商疏忽、或者能够被开发商接受的文字或结构里。
迄今为止,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五个方面,“补充协议”应侧重这十五个方面进行设计。
(一)小区规划
很多购房人在收房时或收房后看见的小区规划与其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在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描绘的小区规划大相径庭,比如:绿地、湖面被缩小了或被挪动位置了,或者在房屋的窗前兀然增建了一座建筑,令签订购房合同时期待的窗外视觉完全落空。这种情况在商品房开发小区非常普遍。开发商大多以小区规划的改变经过了规划部门的同意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开发商改变小区规划,无论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的同意,都构成对购房人的违约。改变小区规划经过规划部门同意的,不违法,但违约;改变小区规划未经过规划部门同意的,既违法,也违约。你无法阻止开发商改变小区规划,你所能做到的就是争取在“补充协议”中订立这样一个条款:如果开发商改变小区规划,你将获得哪些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有一条关于规划变更的约定,大致内容是:“开发商改变小区规划未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的已付款退还给购房人并按一定的利率付给利息。”这一条款对购房人的利益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如果购房人退房,购房人必定要对贷款机构承担提前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已经付出的律师费、保险费等各项支出都将成为购房人的经济损失,这些,是开发商赔付的区区利息远远不能弥补的。而且,购房人退房很容易,但开发商能否按时退款却是一大悬念。所以,“补充协议”在针对开发商改变小区规划进行设计时,“退房”应作为下下策,不退房而获得开发商更多的赔偿金,应作为争取的首要目标。
但是,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地写上这一要求,开发商可能不会同意。你可以采取这样一个办法:将这一要求暗含在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里,比如,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列为房屋的质量标准之一,同时,在违约责任条款里,将房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违约责任与其他属于严重违约的违约责任一起罗列,约定一个共同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或者违约金的比例(或金额)。
(二)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
房屋交付使用条件属于房屋质量的范畴。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法律规定对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应具备哪些使用条件做出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的条款全部是空格,开发商一般都在空格处印好了“经验收合格”的文字。“经验收合格”与房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是有很大距离的。最新的规章规定:商品房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但综合验收合格也不一定就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比如:水、电、燃气、暖气等等的线路或管道都已经敷设或安装完毕,符合综合验收合格条件,但若开发商没有与水、电、燃气、暖气的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不能保证在购房人入住时就有水、电、燃气、暖气的供应,购房人就无法在房子里住下去,除非购房人购买房屋不是为了居住。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可以分为“必备的交付使用条件”和“选择的交付使用条件”两类。哪些属于必备的交付使用条件,比如:水、电、燃气、暖气(仅限于北方地区)的供应等,有待于法律做出强制性规定,所以,“必备的交付使用条件”又可称为“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选择的交付使用条件”是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比如:有些购房人是网虫,宽带网络接口不是一般人的生活必需却是网虫的生活必需,交付房屋时是否具备宽带网络接口只能留给购房人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所以,“选择的交付使用条件”又可称为“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必备的交付使用条件中,水、电、燃气、暖气价格是必须与开发商约定清楚的。电的供应商都是国营公司,执行政府定价,你无须担心电的价格。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合同的其他附件中承诺水、燃气、暖气是市政的,你也无须担心水、燃气、暖气的价格,因为市政水、燃气、暖气供应商是国营公司,执行政府定价。如果水、燃气、暖气其中之一,开发商没有在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合同的其他附件中说清楚是市政的,就是小区独立供应。如果不在“补充协议”里约定清楚独立供应的水、暖气或燃气的价格,在你入住以后,开发商将单方确定一个价格。开发商单方确定的价格,可能使你十分难受。北京市大兴区的“九龙家园”就是一例。开发商单方确定的煤气价格是10元/立方米,使业主住不起房子,也退不掉房子。
以上对房屋交付使用条件的分类目前还只是居律师的理论,也就是说,任何一项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目前都还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只能由购房人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也就成了“补充协议”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
你可以按照居律师对房屋交付使用条件的分类在“补充协议”中与开发商约定开发商在向你交付房屋时应当具备哪些使用条件。水、电的供应在你入住时就有,开发商一般都能保证。燃气供应,开发商一般只承诺在小区入住率达到70%以上时才有,如果你愿意接受这一条,那么,什么时候入住率达到70%以上,你就只有等着听开发商说什么时候达到了就什么时候达到了。
至于你还需要其他哪些交付使用条件,你就一一与开发商谈吧。总之一条:不要相信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拍胸脯对天发誓,所有的承诺要统统写在纸上。
(三)售楼广告
绝大多数购房人是被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展示的美丽图景所吸引签订购房合同的。他们都以为开发商应该受售楼广告的约束。开发商也知道绝大多数购房人对售楼广告持这种理解,但开发商从来不会在签订合同之前告诉购房人他到底受不受售楼广告的约束。如果开发商不对购房人表示他到底受不受售楼广告的约束,当现实和售楼广告的内容不一致时是很难认定开发商违约的,因为,依《合同法》规定,只有开发商表明其受售楼广告的约束,售楼广告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过媒体的加工,使许多人以为从此开发商将受售楼广告的约束。其实,这个《解释》只是重复了《合同法》的规定。关于售楼广告,这个《解释》没有做出比《合同法》更进一步、更明确的规定。
如果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明确表示其是否受售楼广告的约束,开发商顶多在口头上表示:基本上能够保证。如果要求开发商写在纸上,开发商绝对不干。购房人能够采取的办法是:将售楼广告中自己认为必不可少的且开发商能够兑现的内容摘要写进“补充协议”;对于开发商根本不能保证的内容,连提都别提,提也枉然。比如:某些楼盘为了吸引老年人购房,推出“退休社区”的概念。既然是“退休社区”,就必须远离市区的喧闹和污浊的空气,老年大学、急救站或医院、图书馆、娱乐健身场所等等是不能没有的。开发商能够保证社区一定有老年大学、急救站或医院、图书馆、娱乐健身场所吗?不能。老年大学、急救站或医院、图书馆、娱乐健身场所属于特种行业,开办需要特别行政许可。开发商不可能自己开办,只能有待其他人在此开办,其他人能否获得特别行政许可以及是否愿意在此开办都是个未知数。没有老年大学、图书馆、娱乐健身场所可能无关紧要,若没有急救站或医院,一旦老人突发疾病,“远离市区”很可能成为老人的杀手。
如果你是冲着售楼广告的内容才购房的,“补充协议”就必须让开发商对售楼广告的内容做出承诺;如果开发商拒绝在“补充协议”中做出承诺,建议你放弃这个楼盘。
(四)公共财产
购房人比较专注于门槛以内的空间,对门槛以外的,一般不太关注。购房人普遍还有这样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门槛以内的才是自己的,门槛以外的是开发商的;或者认为列入公摊面积的是公共财产,没有列入公摊面积的就不是公共财产。
门槛以外的所有建筑、场地、设备设施等,无论是否列入了公摊面积,都属于公共财产。公共财产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由于购房人认识上的误区,几乎所有楼盘的公共财产都处在开发商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之下,收益也全部进了开发商的口袋。《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有一条涉及公共财产的条款是空格,意在将哪些属于公共财产留给买卖双方约定。开发商一般都在空格处填好了“×××归出卖人”之类的文字。哪些属于公共财产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任何约定都是无效的。“补充协议”同样不能约定公共财产的范围。依法属于公共财产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有权通过诉讼或非诉讼途径收回。
公共财产,不属于购房合同的内容,而是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在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时,不要在哪些属于公共财产、哪些财产归谁的问题上与开发商纠缠,如果开发商坚持要在“补充协议”中写些什么,就让他写吧,干脆将他想归他所有的都写成归他所有,让他满心欢喜,以此作为在涉及真正对你有意义的条款时换取他让步的筹码。
(五)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其实就是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购房人与购房人之间基于对公共财产的按份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物业管理是财产共有关系(即物权关系),而不是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受物权法的调整而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现在,物业管理被开发商的法律顾问们设计的要求每一个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无数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表象所遮蔽,使购房人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以为物业管理就是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使购房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他们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有效性深信不疑。很多律师也被糊弄了,在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时向法官大谈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压根儿就没有想到物业管理究竟属不属于合同关系、购房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究竟有效无效。
关于物业管理,本书第五章将会有更多阐述。在就物业管理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时,居律师告诉你三点注意事项:
1.争取开发商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你的物业管理费
有些开发商将减免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作为一个卖点。居律师告诉你:开发商的这个“卖点”是违法的,是无效的。物业管理是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是全体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个财产共有人对公共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法定的,任何形式的约定都不能剥夺法定的权利,也不能免除法定的义务。承担物业管理费,是全体共有人(包括开发商在内)应共同承担的法定义务,开发商的许诺免除不了你的这一义务。开发商也许不一定理解得这么深刻,但开发商的算盘打得比谁都精。开发商占有小区的大部分公共财产,却没有承担一分一毫的物业管理费,而且,小区公共财产的收益被他全部据为己有,“减免”购房人的一定的物业管理费,即便违法,比起令购房人承担全部物业管理费还算更公平一点。所以,对于开发商的这一许诺,你也不必客气。如果开发商不主动开口,你也应尽力争取。
2.将对房屋的维修排除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外,将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排除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外。
比如,在“补充协议”中这样写:“对买受人房屋的任何维修,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均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
为什么要将对房屋的维修排除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外呢?开发商是一定委托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的。开发商不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而且也强迫每一个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无论是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是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的“委托事项”一般包括:(1)对购房人房屋的管理;(2)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在居律师的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诉讼中,物业管理公司将对购房人房屋的维修说成是对购房人的房屋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以此作为向购房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一个事实理由。购房人其实也分不清楚什么叫做“管理”。居律师告诉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的维修,是其代开发商履行购房合同中的房屋保修义务,不属于物业管理。即使购房人的房屋已经超过了两年的保修期限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的维修不属于开发商保修的范围,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的维修都是独立的有偿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将对房屋的维修排除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外,就可以省却在法庭上与物业管理公司就对房屋的维修属不属于物业管理的口舌之争,使物业管理就是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物业管理费就是因为管理小区公共财产而发生的费用这一性质更加凸显,为将来你与物业管理公司对簿公堂时提出你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的观点做个铺垫。
为什么要将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排除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外呢?物业管理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同时,也向业主收取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在与业主打官司时,也是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一起要。居律师告诉你:第一,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不属于物业管理,两者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第二,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商不是物业管理公司,而是开发商、有关的国营公司或其他人,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受供应商的委托收取相关费用。购房人不清楚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是否属于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一起要时,购房人便以为都属于物业管理,于是,在法庭上只提出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应该是多少的反驳,而不能提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有权要求支付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的合格原告的反驳。将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排除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外,是为将来你与物业管理公司对簿公堂时,否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有权要求支付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的原告的资格。只有这样,才能将有权要求支付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的合格原告即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商——开发商、有关的国营公司或其他人给“请”出来。只有合格的原告被请出来,购房人才能弄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向供应商支付多少费用、购房人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多少费用。
3.将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时间定在交房以后
物业管理费都是因管理小区公共财产发生的费用。业主无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公共财产,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关于小区公共财产管理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所以,业主有权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但业主之中极少有人明白这一点。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顾问们,有人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违法性。物业管理公司也知道在交房后挨家挨户地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很难,所以,利用业主急于住进新房的心理,要求业主在交房前支付一年或半年的物业管理费。
若你无法做到拒绝开发商向你提出的与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要求,你就不得不同意开发商的要求。你若不同意,开发商就不与你签订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你能做到的是:争取在“补充协议”中将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时间定在交房以后。这一点实际上是告诉你:在开发商交房以后,你就别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了。不是说你没有承担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是你负有承担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你有权拒绝物业管理公司向你提出的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要求。
如果开发商坚决不同意这一条,你可以让步,来日方长,以后你有机会让物业管理公司向你讨要物业管理费的手停住,甚至讨回你已经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六)抵押
虽然法律规定销售期房的条件必须是投资已经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但大多数开发商没有投资总额的25%的资金实力,将土地使用权或已经建成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银行贷款,便成为开发商获得建设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在开发商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享有拍卖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无疑将使购房人能否按期收房、或者购房人在收房后能否安稳地住上70年、或者在不能按期收房后能否收到开发商应退还的购房款面临更大的风险。如果在你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开发商已经告诉你其已经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签不签合同完全取决你敢不敢对开发商玩“以小搏大”的游戏玩不玩得转下赌注。即便在你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开发商没有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你也无法阻止开发商在与你签订购房合同后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为了防范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造成的风险,“补充协议”应当做到:
1.要求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对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有无被抵押做出明示;
2.要求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承诺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不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
3.约定开发商违反以上承诺的违约责任。
(七)房屋面积
几乎没有一个开发商不在房屋面积上短斤少两的,区别只在于:有的心狠手辣,有的适可而止。
防止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短斤少量的最好办法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误差,但开发商一般不会同意,因为这样一来,他没法做手脚。退而求其次的办法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变化不得使套内实测面积占销售面积的比例低于某个百分比。除了这两个办法以外,别无其他更好的办法。
有些开发商提出“套内与销售面积同比例增加”的办法。很多购房人似懂非懂地同意了这一办法。其实,所谓“套内与销售面积同比例增加”可以作多种理解,无法操作。这是一个糊弄人的办法。
(八)贷款
有些购房人尚未与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在开发商做出“保证帮你办下贷款”的口头承诺后,就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一旦贷款办不下来,购房人就不能按期付款。在开发商来看来,购房人按期付款和不能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白纸黑字写着的,而他当初的口头承诺是不存在的。
购房人应该在“补充协议”中采取下列三种办法中的一种解决这一问题。
(1)将借款合同的生效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
(2)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期限写成“与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付款期限相同”;
(3)将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未与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作为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条件并且约定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交房
“补充协议”中应该约定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时应向购房人交付哪些物品和文件才标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
开发商应向购房人交付的物品主要是钥匙。
开发商应向购房人交付的文件,有“三《书》一《证》两《表》”之说和“两《书》一《表》”之说。
“三《书》一《证》两《表》”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面积实测数据表》。
“两《书》一《表》”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居律师建议你在“补充协议”中除了要求开发商向你交付钥匙和“三《书》一《证》两《表》”以外,还要求开发商向你交付计算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所需的设计图纸。
如果开发商不能完全满足你提出的“三《书》一《证》两《表》”的要求,你可以让步,但是,《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是不能让步的。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计算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所需的设计图纸是对购房人最为重要的文件。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在交房时提供不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也不愿意提供设计图纸。如果开发商坚决拒绝在交房时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设计图纸,你可以考虑放弃。
开发商也许确实拿不出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计算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所需的设计图纸,开发商一定有,一定能够提供。计算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所需的设计图纸,开发商篡改不了,是你计算房屋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的惟一准确的数字依据。几乎没有一个开发商不在公摊面积上“虚秤”的,少则几平米,多则十几平米。
(十)房屋的检验期限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所以,对交付的标的物的检验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遗漏了这一项重要环节。很多购房人将“交房”等同于“收房”也就不足为怪。将“交房”等同于“收房”是一个严重错误,错误在于将“交房”与“收房”之间的一个“检验”环节疏忽了。完整过程是:“交房”—“检验”—“收房或拒收”。
“补充协议”对“检验”这一环节的处理就是对检验期限的约定。约定的检验期限对于购房人来说越长越好,对于开发商来说越短越好。居律师建议你在“补充协议”中对检验期限这样表述:“买受人对房屋的检验期限为出卖人交付房屋后的两年内。”如果开发商坚决不同意这样的表述,你可以回避“检验期限”这一概念,转而采取模糊的表述:“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付房屋后的法定期限内将房屋的面积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这两种表述其实是“换汤不换药”,仅仅是文字上的差别,法律效果是一样的。
有人认为不必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检验期限,因为已有的法规、规章和《房屋质量保修书》里都有“保修期”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购房人对房屋的检验期限就应该在保修期的期限内。这一主张有道理,但居律师担心法官可能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断章取义,苛责购房人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以往的案例已经证明居律师的这一担心不是多余的。所以,有必要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检验期限,以免留下活动空间。
大多数购房人在开发商交房后就急不可耐地住进去,发现质量问题或面积问题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可能前景不妙。在以往的案例中,法官是以这样的理由判决购房人败诉的:原告(指购房人)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了对房屋质量和面积的认可。要求购房人花上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对房屋的质量、面积进行检验是不现实的。为了防止开发商在“购房人已经入住”上面做文章,有必要在“补充协议”中写上这样一条:“一方的任何单方行为均不包含买受人同意接受房屋的意思”。
(十一)契税和维修基金
法律规定购房人申请产权登记时向各地的税务局和房屋管理部门下设的小区管理办公室交纳契税、维修基金。税务局和小区管理办公室一般都委托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代收契税、维修基金。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在交房时就要求购房人向其交纳契税、维修基金,并以此作为其交房的条件。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之所以要求购房人在交房时交纳契税、维修基金,意在占用购房人交纳的契税和维修基金。占用多久就看税务局和小区管理办公室愿意让他占用多久。从现实情况看,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什么时候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将契税和维修基金交还给税务局和小区管理办公室,什么时候购房人才能领取产权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里没有关于契税和维修基金的条款。契税和维修基金本属法律规定的事项,无须合同约定。但似乎不在合同中约定,就难免开发商在交房时横生是非。建议你在“补充协议”中写进一条:“买受人在申请产权登记时交纳契税和维修基金。”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这一条,你就换一种写法“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出卖人不得以任何其他情形作为不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理由。”(前一种写法过于明白,会提醒开发商注意,最好首先就采取后一种写法)。如果两种写法开发商都不同意,也没关系,你可以照他提出的交纳契税和维修基金的时限写。等到了交房时,你将契税和维修基金足额交纳给税务局和小区管理办公室。
(十二)产权证
购房人都十分关心什么时候取得产权证,以为拿到产权证后自己对房屋的产权也就雷打不动了,于是,往往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购房人取得产权证的期限。开发商利用购房人的这一心理,将承诺购房人在多长期限内就能取得产权证作为一个卖点。
首先,居律师要告诉你产权证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从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时起,购房人就已经取得房屋的产权,除非购房合同有不同的约定。产权证只是对购房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这一事实的证明。有产权证,也不能表示就不能否定产权证上登记为“产权人”的人对房屋享有产权。如果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他人所有,产权证就成了废纸一张。即使没有产权证,也不影响购房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没有产权证对购房人的惟一影响是:不能出售自己的房屋,因为法律规定,出卖人出卖房屋必须持有产权证。
某些开发商声称:其在向购房人交房时就能同时交付产权证。个别律师也对此大声叫好。明白了产权证的性质和作用后就会明白:开发商在向购房人交房时就能同时交付产权证是绝对不可能的。对事实的证明只能在事实发生之后。只有有了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了房屋的事实,才能有对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事实的证明——产权证。那些声称“交房时就能交付产权证”的人和为之叫好的人,要么是无知,要么就是蓄意欺骗。
其次,居律师要告诉你:不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你取得产权证的期限。
产权证是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产权登记机构什么时候发给你产权证取决于买卖双方申领产权证提交的手续是否齐全以及产权登记机构的工作安排。如果买卖双方提交的手续齐全,购房人有权要求产权登记机构在法定的期限内颁发产权证。产权登记机构逾期不颁发产权证的,购房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买卖双方提交的手续不齐全,开发商无权要求产权登记机构什么时候颁发产权证,购房人也无权要求产权登记机构颁发产权证。既然开发商不能左右购房人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开发商的这一承诺就是无效的,开发商不会因为这一承诺而对购房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总之,开发商的这一承诺对购房人毫无意义。
最后,居律师要告诉你: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开发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影响购房人取得产权证的时间的往往是开发商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交付房屋后90日的期限内向产权登记机构申请产权登记。申请产权登记,买卖双方必须手续齐全。如果买卖双方手续齐全并且都在交付房屋后90日的法定期限内向产权登记机构提出申请,那么,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最长在产权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的37日内,也就是最长在交付房屋后的127日内,购房人就能够领取产权证。购房人不会懈怠,但是,开发商一般是不会在交付房屋后的90日的期限内就申请产权登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交房时,开发商没有申请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2)开发商想占用购房人向其交纳的契税和维修基金,不将契税和维修基金返还给税务局和小区管理办公室。
开发商不在交付房屋后的90日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产权登记属于违法行为,虽然按法律规定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但开发商一般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所以,在“补充协议”中,将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产权登记纳入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并约定足以令开发商掂量的违约责任就很有必要。你可以这样写:“出卖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协助买受人申请产权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这一义务或者出卖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法定的条件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
(十三)合同更名
有些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想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如果购房人已经收房,购房人转让房屋就属于二手房转让,不仅需要购房人取得产权证,而且受让人必须再交纳一次契税,完全按照一个独立的房屋买卖程序操作。如果购房人尚未收房,购房人转让房屋就不是真正的“转让”,而是(购房)合同权利或/和义务的转让,简便的表述叫做“合同更名”。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人(转让人)、受让人、开发商或产权登记机构并没有将购房人转让房屋做“收房前”和“收房后”的分别,一律按“合同更名”处理。按“合同更名”处理也没有区分“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合同更名”比较简单,购房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做一份合同权利或/和义务的转让协议就行。如国涉及合同义务的转让,按《合同法》规定,必须取得权利人即开发商的同意,开发商盖个章就可以了。盖个章对开发商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但是,相当一部分开发商(不是全部)可不是痛快人,不愿意放弃一个雁过拔毛的机会。有些开发商比较“仁义”,随便给个价就行,有些开发商张口就是几千。
为了省却临事求人被人勒索造成的不快,乘着人求你时争取在“补充协议”里写上一条“出卖人以本条款表示:同意买受人转让本合同的义务。”
(十四)处理合同争议的条款
一份好的“补充协议”基本上能够抵挡司法腐败的因素对裁判的影响,但是,居律师仍然希望你在选择“诉讼”还是选择“仲裁”时选择仲裁,有四个理由足以使你相信选择仲裁是明智的。
(1)仲裁员中多数是教授副教授、研究员、资深律师和其他行业的法律专家。他们的法律素养、品德、价值观等是法院的法官远不能及的,绝不会有不大识字的人(比如:曾有法官在宣判时将“贿赂罪”念成“有各罪”)来听审和裁决案件的可能。
(2)仲裁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仲裁员”只是兼职,因而,他们不会像法院的法官那样在意欲违抗某一个人的意志时有重重顾虑。
(3)与法院的法官不能被选择、法院的合议庭的组成相对固定不同,你可以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挑选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固定性,使当事人试图通过“老关系”或建立“新关系”影响仲裁庭的裁决的努力都很困难。
(4)法院的判决不一定由合议庭做出,经常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为审者欺瞒判者、判者偏听审者提供了活动空间。仲裁裁决都是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庭做出,不会有这一弊端。
(十五)合同正本的持有和保存。
合同,有“正本”和“副本”之分。但合同当事人一般都不知道“正本”、“副本”的概念,更不知道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现实中,合同当事人也没有将合同做“正本”和“副本”之分,制作的合同文件都一模一样。合同当事人一般将合同分为“原件”和“复印件”。非常多的购房人,手中只有合同的复印件,原件都在开发商、银行、或合同登记机构的手中。
“正本”和“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是从不同角度对合同的分类。“正本”一定是“原件”,但“原件”不一定是“正本”。概念上的区分,你不必了解,但要记住一点:你手中不能没有合同原件。
你手中没有合同原件的后果可能是:(1)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时以原件为准,如果合同原件被人做相同的篡改,你手中的复印件便是废纸一张;(2)申请产权登记时,双方必须持合同原件。手中没有合同原件就无法自己申请产权登记,开发商就会要求你委托他替你申请产权登记。不仅要为委托开发商申请产权登记再支付一笔报酬,而且,开发商何年何月去申请产权登记,你只能等开发商什么时候愿意了。
开发商能轻而易举的使购房人手中一份合同原件都没有。手法很简单:开发商不先在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盖章,而是等购房人在合同原件上签字或盖章以后对购房人说:“明天或过一两天,你来拿合同,先将首付款付了吧。”购房人付了首付款以后再去拿合同,开发商的售楼人员就会以令购房人觉得比较合理的理由说:暂时给不了原件,只能先给你复印件。
你对付开发商这一手法的方法也很简单:让开发商先盖章,你后签字,签完字后你拿走一份合同原件;或者,在你支付首付款之前,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原件给你。
如果开发商坚持要将全部合同正本拿走,而你也不愿意在这一事情上与开发商僵持下去,那么,在“补充协议”里,你应坚持写进这样一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他附件的印刷文字、打印文字和空格处的手写文字无任何修改痕迹。文字有修改痕迹的条款,应做出对持有该合同书的一方不利的解释”。
以上十五个方面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所遗漏的,而对于购房人的利益保护非常重要。在与开发商谈判“补充协议”时,必须在这十五个方面尽可能坚持你的要求。这十五个方面若能全部得到满足,开发商将无法利用合同做文章;即使得到部分满足,也弥足珍贵。如果你或你的熟人、亲友、同学、同事等是深谙房地产交易之道的人士,那么,按照上面开列的十五个方面,你就可以一一设计出相应的“补充协议”条款。
这里,举一例以作示范。
比如,为了防范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你造成的风险,你可以这样写:“双方确认: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出示了‘五证’原件;‘五证’是真实的、正式的和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他项权记录。”
这一条的意义在于:如果“五证”其中一个缺少、不真实或无效,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有他项权(即抵押权)记录,则购房合同是无效的。购房合同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是:(1)相互返还各自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2)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开发商的“五证”是否缺少以及是否真实、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是否有他项权记录,购房人一般没有能力逐一查证。如果出现“五证”缺少、不真实、无效、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有他项权记录的情况,法院将认为购房人在审查开发商的“五证”时有过错,从而判决购房人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承担一定的责任,购房人的损失则部分得不到赔偿。如果在“补充协议”中写进这一条,就表明购房人在审查开发商的“五证”时已经尽其所能,购房人在审查“五证”时没有过错,从而令开发商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即购房人的全部损失都应由开发商给予赔偿。
为数不多的律师事务所设计了各自的“补充协议”文本。各自的“补充协议”文本都是各自的智力成果,不可能像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204条”那样免费公开。
开发商如果觉得你是一个重要的客户可能会派出他的法律顾问与你谈,若如此,你大可不必惴惴不安。开发商的法律顾问大多数与居律师一样,是稻草人,吓唬吓唬麻雀的。既然你在开发商的眼里份量不轻,那么,你就应该摆出一点架子,不轻易放弃、坚持到最后,你就一定能够使开发商与你签订一份令你满意的“补充协议”。个别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十分牛×,声称“补充协议,我们一条不签。为什么?因为我们的房子卖得非常好”。位于北京市望京地区的一个叫做“慧谷阳光”的楼盘的销售经理就是如此。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居律师建议你扭头就走。居律师相信,最迟第二天,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就会给你打电话,说:“再商量”。如果再商量,你拿出的“补充协议”就不能裸,你应该将“补充协议”装扮得像送给开发商的“甜点”,在“甜点”里搀和一些“砒霜”。
四.如何正确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使购房人产生了过高的期望值。居律师对《解释》的评价是:
(一)对购房人有积极意义
其一:《解释》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为违法的开发商的行为明确列为违法而令购房人获得相应的权利;将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为违法但没有令购房人获得相应权利的开发商的行为令购房人获得相应的权利。例如:
1.《解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明确列为违法,令购房人获得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2.《解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行为明确列为违法,令购房人获得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3.《解释》将开发商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在该《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或未按该《条例》规定的条件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自该《条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购房人获得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其二:《解释》将现行法律已有的规定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从而防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开发商或购房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例如:
1.《解释》将《合同法》列举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中的“合理期限”解释为三个月以上。《解释》的解释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或购房人逾期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解释》将《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的“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做了相应的解释。《解释》的相应解释是:购房人逾期付款的,开发商的损失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购房人的损失按照逾期内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未能在《解释》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购房人的损失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解释》对购房人的实际所需没有多大价值
《解释》所针对的开发商的违法或违约行为以及购房人的违约行为,不仅在实际中很少发生,而且开发商和购房人绝大多数都能够通过协商获得解决,即便不能协商解决,法院做出判决也有法可依。在实际中,开发商与购房人发生的争议最多的、对购房人利益损害最大的、也是不能通过协商获得解决的是:计算公摊面积的争议和界定公共财产的争议。对这两个争议,《解释》都没有涉及。
计算公摊面积的惟一证据是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图纸。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图纸被保存在设计院、开发商、建筑商和开发商委托的房屋面积测量机构和房屋质量检测机构的档案柜里,购房人难以取得这一计算公摊面积的惟一证据。在诉讼中,由于购房人难以取得这一证据、法院拒绝调取这一证据,法院只依据开发商委托的房屋面积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表》中的数据认定房屋公摊面积,使购房人在公摊面积计算上一直面对一个不明不白的黑洞。这个黑洞是巨大的。《解释》完全能够做出这样的解释: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房屋面积发生争议,买受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为计算房屋面积所必需而买受人不能收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图纸,人民法院应当调取。但《解释》没有做出这样的解释。
从《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推理出这样一个结论:除房屋以外的土地和土地附着物为全体房屋所有人的共有财产。但运用法律推理需要法官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应有的公正。在法官的法律素养普遍低下、司法公正易受动摇的现实条件下,《解释》应当做出明确的解释,比如,可以这样解释:除房屋以外的土地和土地附着物为全体房屋所有人的共有财产。但《解释》没有做出这样的解释。现实情况是:几乎所有的商品房开发小区,购房人房屋门槛以外的土地和土地附着物都在开发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下。购房人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和利益被侵害而得不到司法的保护。
《解释》涉及了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了预约定金。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能否成为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关于预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已经做出相关解释。《解释》没有就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预约定金做出比《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做出的相关解释更具体或更明确的解释。:
(三)《解释》有多处与法律相违背
合同的订立并不一定要求法人签字,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盖章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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