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社保劳动合同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问题]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并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
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是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
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2004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三、A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szlaw.org/qseeklaw_show.html?id=309123702761254)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 “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
我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合同而不受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限制。理由如下:
1、《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并未对该种情况下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做出特别规定或限制规定,且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均没有对此问题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定为“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小时)。(_________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___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________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_____元。
3.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六)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_________。
(二十三)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9〕1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要求,结合各地区、有关部门报送的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及1999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经综合平衡,我们编制了《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1999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巩固两个确保为中心,以深化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据此,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今年部里的工作重点,在继续坚持不懈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以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的同时,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重点抓好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增加基金收入工作,以实现上半年养老、失业保险基本上全覆盖和全年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0%以上的计划目标。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年底前各地区要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要继续加强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积极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年底前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劳动争议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工作,稳步推进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试点,全国国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增长5.5%,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和增速偏快的部门、企业继续从严控制,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工资水平暂停增长。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和监察工作,年底前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100%,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区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促进社会保障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从今年开始,我部在各地区报送计划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保障工作重点,编制各项分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年度发展计划。1999年,先试编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供各地区指导工作用。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今年劳动保障计划的分解落实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略)
我市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在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下,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的通知》(厅办〔200×〕××号)的通知要求,统一安排,采取积极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认真组织检查,特别是结合当前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进一步加强了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调研工作,通过调研,掌握了全市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较好地完成了调研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这次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所取得的成效
我市在接到省厅的通知后,及时对全市八县(区)的调研工作进行安排布置,通过调研,共调研用人单位90户,涉及劳动者5400多人。在调研中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多人,涉及被调研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采取了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4523份。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调研的方法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是全省统一开展的劳动合同的一次调研活动,为了保障此次调研工作的按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法制监察机构为主、各相关科、室(局)、中心参加的调研领导小组,抽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布置调研工作,明确调研范围、内容和重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了调研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调研,突出重点。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非常必要,通过调研,可以掌握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市深入各用人单位以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为契机,采取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访谈,查看劳动合同书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进行调查。调研中,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材料,调研人员实际翻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报送情况等,现场询问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等情况。并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分析,同时采取召开部分企业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劳资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讲解,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耐心帮助其解决完善。如对于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通知补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补签的,做到严格操作程序,依法行政。
(四)以劳动合同调研为契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调研注重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散发部分宣传资料,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在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自觉履行,但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用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上,采取层层承包的形式,包括在用工上的承包,而企业负责人只管与其直接承包的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一概不管,造成承包人(因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劳动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多属劳务关系,很难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管理。
(二)由于部分企业领导和劳动者认识不足和法律意识的淡泊,有相当部分的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管理混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任重而道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费十分困难,管理手段十分落后,各项事务性工作较多,疲于应付,很难做到措施得力、工作到位。
(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干部群众及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导致企业领导不重视,群众不支持,劳动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工作起来困难多、阻力大。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下步中,要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为指导,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注重法制宣传的实效,结合实际,适时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同时结合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宣传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二)结合当前我市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继续深入用人单位、配合企业改革,依法做好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工作。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四、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要在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搞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和网络备案等方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可能实行网络备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
(三)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年)第
号
劳
动
合
同
书
(人社部通用示范修订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性质:国有或国有控股;民营;
其他
乙方(劳
动
者):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五、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
特别说明:劳动合同要求签名的地方,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其他任何人不得代签。
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或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工作岗位是
,岗位职责为 。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乙方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特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
2、依法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工资 元。
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甲方应合理制定劳动定额,保证乙方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3、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
或 元。
第八条 甲方应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条 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或申请调解,或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续订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
2、 。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变更劳动合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
2、
;
3、
。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盖章):
备案日期:
一、稽核目的
了解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强化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查处违纪行为,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征收。
二、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稽核范围不少于参保人数的30%,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40%。
三、稽核内容
重点稽核2000年参保单位的下列情况:单位实际缴费人数与职工人数、参保人数是否相符,是否按照规定缴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收入相符;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方法
征缴稽核工作采取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书面稽核。由缴费单位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办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复查。稽核中应将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掌握的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资料与企业自查的情况作分析比较,以确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及职工个人缴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实地稽核。根据书面稽核的疑点、职工举报或采取随机抽样等办法确定稽核对象,抽样数一般不少于本次专项稽核范围的30%。稽核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在实地稽核前,应对被稽核对象的缴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制订实施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人员进入被稽核单位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意见书。
一、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开展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照京劳险发字〔1994〕48号文件中《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劳动鉴定工作。即:市属企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病伤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区(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鉴定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劳动鉴定政策和标准为尺度,公正、合理地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至4级)》执行,符合1至4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此标准没有规定的疾病可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市劳险字〔1979〕37号)中相关条款进行劳动鉴定,达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按照京劳社工发〔1999〕42号文件要求对于1997年以前发生的陈旧性工伤人员进行的劳动鉴定,鉴于大部分鉴定工作已经完成,今后采取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致残程度的劳动鉴定工作。
三、企业要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管理,做好病伤职工劳动鉴定的组织工作。
企业必须重视劳动鉴定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要按照劳动鉴定程序(附件一),做好病伤职工劳动鉴定的组织和准备工作。需劳动鉴定的职工,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或病历摘要)、化验单、X光片等劳动鉴定病历资料(要求见附件二),因工负伤的人员还要提供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资料。如资料不齐,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协助职工搜集有关资料。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对职工的劳动鉴定病历资料要进行初审,按照政策和标准严格把关,诊断证明明确且资料齐全的,由企业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书面申请、劳动鉴定资料一并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报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的企业,可直接报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核企业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时,对无诊断结论或诊断结论不明确、因病办理退休的医疗诊断结论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或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符合劳动鉴定要求的,由企业负责通知和组织病伤职工,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进行劳动鉴定。企业在领取职工劳动鉴定结论后的7日内要将结论通知职工本人。企业或职工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后的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鉴。
鉴于近期因病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人员较多,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劳动鉴定材料的准备,以便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为保证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按照京劳社养发〔1999〕26号文件要求,各行业系统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的人员,企业要按有关政策和劳动鉴定标准进行自查,对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劳动鉴定材料齐全的,按行业系统将劳动鉴定材料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职工劳动鉴定。
五、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加强劳动鉴定管理,进一步做好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劳动鉴定程序,加强对医疗专家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另行布置)。在对病伤职工劳动鉴定时,要严格执行劳动鉴定标准,每例鉴定的医疗专家不得少于3名,鉴定结论要在3名医疗专家签字后方可做为劳动鉴定有效依据。
为严格控制职工因病办理退休、退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区、县劳动鉴定工作采取定量控制与抽查劳动鉴定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次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后,要填写《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样表附后),并于15日内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公开办事制度,严肃组织纪律,杜绝弄虚作假。
各级劳动鉴定机构,要认真执行劳动鉴定政策,严格劳动鉴定标准,充分发挥劳动鉴定的职能和作用,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劳动鉴定标准为尺度,定性正确,定量准确,保证劳动鉴定客观、科学、公正。同时,劳动鉴定机构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劳动鉴定结论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从事劳动鉴定的工作人员要为政清廉,以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做好劳动鉴定工作,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为企业和职工服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劳动鉴定结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一: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一、鉴定材料准备阶段:
1.企业职工参加劳动鉴定,首先向本单位劳动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伤及医治情况,并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病历(或病历摘要),X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2.企业劳动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的书面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不齐的,企业要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3.企业要为资料真实、齐全的职工,认真逐项地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对申请提前因病退休的职工,企业要对照劳动鉴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病历资料齐全的,方可填写。
4.企业备齐劳动鉴定材料,上报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审核,审核同意后,企业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上级的企业,可直接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材料包括:《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职工书面申请(医疗期满的职工需附上职工医疗期协议书,工伤与职业病职工需持有《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明确的诊断证明,职工的详细病历资料(见附件二)。
二、劳动鉴定材料审核鉴定阶段
1.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月1~10日(不包括复鉴)对各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
2.经初审劳动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有关医疗专家对病伤职工分科别进行医疗技术鉴定。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安排职工到场鉴定。
3.专家做现场鉴定时,要向病伤职工或企业人员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检查结束后,被鉴定人员要离开现场。专家在认真核对病伤职工的病历资料后,仔细填写《伤、病情况鉴定摘要》,形成医疗技术鉴定意见。
4.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政策和标准,会同医疗专家讨论鉴定意见,形成劳动鉴定结论。
三、劳动鉴定结论通知阶段
1.职工现场鉴定后的次月1~10日,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人员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劳动鉴定结论。企业劳动鉴定机构须在领取劳动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2.职工在劳动鉴定后病情有发展的,再次申报劳动鉴定,必须在半年后按劳动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3.企业或职工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后的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鉴,复鉴程序按照劳动鉴定程序执行。
附件二:劳动鉴定详细病历资料患下列疾病进行劳动鉴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近期不同时期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超声心电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高血压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近期心电图,超声心动报告;肾功能(BUN,肌酐)化验单,尿常规化验单;近期眼底检查结果。
3.肺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典型X光片,碘化油造影检查;近期的血气检查,肺功能报告。
4.肝脏疾病:
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不能少于6次;肝功能检查不能少于3次;超声波检查或X光检查及其他检查。
5.肾脏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肾功能检查;其它有关化验,如尿、血、血浆白蛋白化验单。
6.脑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近半年的系统治疗病历;确诊时和近期的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
7.内分泌疾病:
确诊重型糖尿病的原始记录一年以上;近半年至一年的血和尿化验,不能少于5次;近期心电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如:眼底、尿蛋白检查。
8.骨科疾病:
一年以上的病历记录;确诊时和近期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及报告书。
9.眼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及近期一个月的就诊病历;病历中必须有近一个月内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验光度数;必要时提供视野检查图、眼压、X光片或CT片。
10.耳鼻喉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耳科需提供半年以内的电测听检查结果;必要时需做诱发电位检查。
11.血液疾病:
近一年系统治疗的原始记录;近半年的各种检查化验,如:骨髓化验、血液化验等。
12.癫痫疾病:
系统、正规治疗一年以上病历,应有发作记录、服药记录;脑电图异常的检查材料。
13.精神疾病:
精神病专科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治疗记录病历或住院记录。
14.肿瘤疾病:
系统、正规治疗的病历记录;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病理检查结果。
附件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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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性别| 工 作 单 位 |参加工作时间|医疗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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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国家对企业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和调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就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主要内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利于政府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为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分配,为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和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有利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是,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广泛覆盖各类职业(工种),国家、省(自治区)、市多层次汇总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使之成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目标是:(1)建立规范化的信息采集制度,保证统计调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2)建立科学化的工资指导价位制订方法,保证工资指导价位能真实反映劳动力价格,并体现政府宏观指导意图;(3)建立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使工资指导价位直接、及时、便捷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建立。总的安排是,1999年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不含拉萨)进行,省、自治区还可选择1至2个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参加,2000年扩大到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2001年在全国所有地级以上中心城市全面建立。
三、工作规则
(一)制定工作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规划,确定本地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的实施步骤和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工作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二)按部颁规定进行基础数据的统计调查。
数据资料的采集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了保证统计调查的规范和统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方法》(附后,以下简称《工资价位调查方法》)以及我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劳社部函〔1999〕178号)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职业(工种)要按国家的职业分类大典和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使收集的数据资料准确、真实、具有可比性。
(三)统一工资指导价位的制订和工作。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必须按照《工资价位调查方法》规定的办法确定,以保证工资指导价位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可比性。
工资指导价位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每年一次。采用文件、资料等形式。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项公布,有条件的城市,要输入计算机,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供企业、劳动者和其他需要者查询。
(四)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工资指导价位后,要利用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企业和劳动者等方面的反映,以对工资指导价位的作用、科学性和代表性等方面进行正确评价,不断修改、完善工资指导价位的调查和分析方法。
四、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劳动保障部统一领导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劳动保障)厅(局)负责本地区制度建设,组织和指导所属中心城市开展工作;中心城市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要求是:
(一)要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作为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地区要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把工资指导价位与工资指导线、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等紧密结合,不断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使工资指导价位真正服务于企业。
(二)要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作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结合点,作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统筹安排,使劳动者就业、企业用工和工资分配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手段,大力宣传工资指导价位,让企业、职工、求职人员、职业介绍机构等广为了解,切实发挥工资指导价位对企业工资分配和劳动者就业的指导作用。
一、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失业保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表》、《失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从1999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劳动部劳统就综8表《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月报、季报同时废止。
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由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失业保险司。其他报表由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失业保险司。
一、经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2001年的年检工作采取集中与全年日常性的年检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用人单位集中性的年检于2000年12月20日开始至2001年3月底结束。在开展集中性的年检工作基础上,各区(县)都要根据年度内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发展状况,适时的加大对新开办企业和在集中年检过程中没有按要求参加年检的有关单位的日常性年检工作的力度。
二、2001年年检工作重点突出如下内容:用人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和培训情况以及相应的基本生活费保障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情况、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凡有一项达不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年检一律不得通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都要根据其存在的违法情况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年检工作是全面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要通过年检及时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这次年检工作,用人单位除按年检证书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外,还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年度即将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情况、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岗位及人数情况、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劳务输出”人员情况。这些情况的相关材料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要进行备案。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在前一阶段对出租汽车行业和文化娱乐、洗浴及美容美发服务行业劳动用工状况重点整顿中,存在问题的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在这次全市范围的年检时,仍要继续对其进行年检复审,保证年检工作的质量和严肃性。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年检工作中,要加强与本局相关业务科室的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整体协作优势,扩大年检工作的覆盖面。尤其是在有关用人单位申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申请招用外来劳动力用工指标及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几个环节上,主动与相关科室加强协调,形成整体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对没有按照要求参加年检的单位和年检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不合格单位,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从1996年我市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以来,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内部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状况已有了明显改观,按照年检工作要求达到了合格标准。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2001年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时,对市属和区(县)属连续几年年检合格的企业,可按系统采取由行业局、总公司或企业自检为主,在行业或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年检证书相关栏目内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检合格专用章;但各区(县)要根据有关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年检工作要求的全部内容和相应程序抽检30%。
七、各市属和区(县)属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2001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通知的有关精神,积极根据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年检工作的有关部署,认真的抓好本系统所属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从严组织实施好本系统企业的年检自检工作。要通过年检工作保障本系统所属企业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各系统因年检自检工作把关不严,没有及 时发现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造成职工投诉举报并产生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新闻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