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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的逐步完善
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起源于垂直专业化比率的计算。2001年,美国普渡大学经济学教授大卫•哈默斯等提出了出口垂直专业化(VerticalSpecialization)这一概念,并运用投入产出测算一国出口中包含的进口成分和一国出口中作为中间产品被其他国家进口的成分,得出该国垂直专业化程度。出口贸易的垂直专业化程度越高,说明出口产品中进口中间产品所占比例越大。但垂直专业化比率的计算方法有两个基本假设:一是不管最终产品用于出口还是国内消费,其使用的进口中间投入品的程度相同;二是所有进口中间产品都是由国外增加值构成。这两个假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举例来讲,如果一国加工贸易所占比例较大——如中国,加工贸易出口所需要的国外投入品比重远高于一般贸易,则第一项假设不成立。再比如,如果本国向另一国家出口中间产品,经后者加工后再作为中间投入品由本国进口,则第二项假设不成立。为了克服上述方法的局限性,WTO首席经济学家罗伯特•库普曼等提出了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这一方法是通过多国投入产出表,测度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国内和国外价值增值的贡献程度。多国投入产出表提供了不同部门产品的交易情况,并将这些产品作为中间投入品和最终产品加以区分。目前的多国投入产出数据库,主要有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全球价值链数据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WTO的增加值贸易联合数据库、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亚洲经济研究所(IDE-JETRO)开发的亚洲国际投入产出数据库、美国普渡大学建立的GTAP数据库以及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等。增加值贸易核算弥补了出口垂直专业化方法的不足,成为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国际分工体系下更加科学、有效的贸易分析工具。
二、增加值贸易消除
中国外贸统计幻觉传统的贸易总值统计方法大大高估了全球贸易的规模和贸易失衡的程度。在新的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下,中国的贸易规模和中国对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贸易顺差均大大减少。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对外贸易规模大幅下调。在新的核算体系下,中间产品多次出入海关的重复计算被剔除,全球贸易总额统计结果大大减少。2013年2月,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全球价值链和发展:全球经济中的投资和附加值贸易》报告指出,在全球出口中,一国进口的商品中仅仅为了生产某种出口商品或服务的中间产品的比例,占到全球出口的约28%。以2009年为例,全球出口总额为19万亿美元,其中重复计算的有5万亿美元。这种重复统计形成的虚高成分,对于主要以加工贸易融入全球价值链的中国更为显著。根据OECD-WTO增加值贸易数据库统计,2009年作为第一大出口国的中国,按照总值统计的出口额近1.3万亿美元,而按照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仅为8386亿美元。可见,增加值贸易方法的统计结果仅为传统方法的65%,也就是说中国规模巨大的出口中,留在国内的增加值只有65%。基于增加值贸易方法计算中国对美国的出口,结果也显示出口规模的大幅缩减。根据OECD-WTO增加值贸易数据库统计,2009年中国对美国出口规模按照总值口径计算为2899.6亿美元,而按照增加值口径计算则为2012.5亿美元,减少了31%。二是中美双边贸易格局发生显著变化。全球贸易失衡、尤其是中美贸易失衡已经成为全球广泛关注的问题,甚至被认为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中国与贸易伙伴庞大的顺差,也加剧了中国与其的贸易摩擦。新的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有助于从更加科学的角度解释全球贸易失衡,厘清中国在其中的责任。2011年,WTO和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亚洲经济研究所在《贸易模式和东亚的全球价值链:从货物贸易到任务贸易》报告中,以增加值贸易方法计算了中美贸易顺差。相比传统统计方法,2000年、2005年和2008年中美贸易顺差额减少了20%~27%。如果考虑加工贸易因素,同期中美贸易不平衡的程度将会进一步缩小40%以上,2005年甚至达到53%。2013年,OECD和WTO联合增加值贸易数据库,按照增加值贸易方法计算的2009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减少了25%。并且,中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失衡问题也存在虚高成分。初步结果显示,以增加值贸易计算的中国对欧盟的贸易顺差减少约三分之一。中国商务部《全球价值链与中国贸易增加值核算研究报告(2014年度)》也得出相似的结果。可见,经过增加值贸易的重新核算,中国对美欧贸易失衡的状况并没有那么严重。而形成这种明显统计差异的原因,可以从全球价值链的角度进行分析。随着中国融入全球价值链特别是深度参与东亚地区的价值链,“三角贸易”的格局逐渐形成,中国在东亚地区价值链条中处于加工组装的环节,因此实际上承担了整个东亚地区对美欧的贸易顺差。
作者:耿楠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
一、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1.国际贸易发展动因知识化
按照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古典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赫克歇尔、俄林的资源禀赋理论,一国与另一国发生国际贸易的动因,主要是各国拥有的生产成本和资源禀赋不同,按照生产成本的不同和资源要素丰缺盈余的程度进行国际分工,然后进行国际贸易,贸易双方均能获得拥有生产成本和资源禀赋相对优势的贸易利益。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特别是以信息技术、知识产业为主要标志的知识革命迅猛发展,我们正在迈向一个以智力资源和知识要素占有、分配、生产和消费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总量、人才素质和科技实力将代替资本成为竞争的根本要素,智力资源的丰缺盈余程度将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决定性因素,自然禀赋状况的重要性日益被削弱,以自然资源为中心的国际分工体系逐渐被以知识和技术为中心的国际分工体系所代替,科学技术知识将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的重要动因。社会发展的实践经验也证明了科学技术知识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科学技术对经济的贡献率在20世纪上半叶不到50%,但到90年代却达到80%-85%;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也主要是通过科学技术进步获得的。据美国商务部和美国电子协会统计,美国“新经济”增长的1/4以上归功于信息科学技术,今天对美国经济起主导作用的是高技术信息产业,微软、英特尔等已经取代了当年的三大汽车公司。此外,又据美国商务部和国家制造业协会的研究表明,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关的工作岗位比制造业的平均工资高15%,高新技校产品的出口不仅利润较高,而且使美国对经济紧缩或经济周期的抵抗力更强,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成为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2.国际贸易交易对象高级化
在科学技术知识对经济发展日益重要的今天,国际贸易交易对象逐渐高级化。首先,国际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的构成中发展十分迅速。据统计,1993年以来,主要工业化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均高于全部出口的增长速度,1975-1985年10年间,美、德、英、法、日五国高新技术出口额平均增长了73.1%,而1985-1995年,高新技术出口额增长了353%,是前10年高新技术出口额增长的5倍,可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已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其次,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也日益高级化。1985-1993年,世界高科技产业年增长率为14.3%,高科技产业产品在制造产业产品出口贸易的份额也日益上升,估计到2002年将占制造业产品出口比重的1/4。国际贸易交易对象高级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国都普遍重视科技的开发研究,实行科技发展战略,把高科技产业作为制高点;第二,世界技术发明创造与更新的周期大大缩短,也是加快国际技术流动的重要原因之一,蒸汽机从研制到产品用了100年的时间,而平面型晶体管从研制到产品只用了5年的时间;产品技术更新的周期在20世纪70年代是5-6年,在80年代是4-5年,在90年代则是1.5-2年;第三,与技术贸易有关的社会条件日益完善,尤其是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最后,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浪潮使各国的经济合作与依赖进一步加深,国际技术交流更加频繁。
3.国际贸易交易方式网络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交易日益借助国际互联网来完成,出现了所谓的网络贸易。网络贸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如万维网、因特网等现代化电子方式所进行的贸易或商务活动,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付、货款收付等大都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其交易的产品主要是数字化产品,如金融服务、网上娱乐、售票服务、音像书刊、软件设计、咨询服务、信息传递等;也有实物产品交易,实物产品交易则是交易磋商、签约、货款支付在网上进行,实物交付在具体地点进行[1](P34-35)。目前,网络贸易发展十分迅速。1996年网上交易额只有23亿美元,1997年网上交易额就为150亿美元,1998年达500亿美元,据美国《商业周刊》预计,到2001年全球网上贸易总额将达2051亿美元,2002年可达3490亿美元。正是由于网络贸易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它才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经济组织的关注,纷纷制订各种政策和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和促进网络贸易的发展。如1997年7月8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由40多个国家参加的部长会议上,一致同意在网络贸易中维护自由贸易原则,各国不得自设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同意网络贸易不得征收新的税种,其中29个国家在通过的文件上签字;此外,WTO和APEC等国际或区域经济组织对网络贸易也十分重视。显然,网络贸易将会得到迅猛的发展,将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领域中一朵鲜艳的奇葩。
4.国际贸易交易市场垄断化
由于跨国公司垄断了国际技术创新的70%-80%和国际技术贸易的90%,因此,在国际交易市场中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目前,跨国公司是新技术的主要开发者,也是技术贸易的主要交易者,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拉动的火车头。据《商业周刊》2000年在美国纳斯达克指数疯狂暴涨时的一次统计,美国微软公司的市值已经超过了俄罗斯的国民生产总值,全球500家大型跨国公司的总产值已占全球总产值的45%,全球5.3万家跨国公司内部和相互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0%以上。在迈向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21世纪,信息技术和高效运输技术的突飞猛进,企业的跨国经营变得更加容易和有效,跨国公司的发展也将面临新的飞跃。因此,跨国公司现在都纷纷调整其发展战略,对内进行经济结构的升级和技术的大规模更新,对外竭力维护其市场份额,并努力开拓新市场。可见,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5.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
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中,两极化的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即所谓“中心-化”趋势。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中的“中心-”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发达国家占80%,其中美、英、德、法、日占发达国家技术贸易总额的90%以上,仅美国就占了世界技术贸易总额的1/3,而且全球技术贸易的85%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在知识经济的代表性产业国际信息技术贸易中,发达国家同样占领重要地位,1995年国际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达6000亿美元,市场份额基本被美、日、欧盟所瓜分,在全球电信市场上美、日、欧也占了3/4;在网络贸易中发达国家也占尽先机,1998年全球网络贸易总额500亿美元中仅美国就占了170亿美元。在知识经济全面发展的21世纪,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中,发达国家“中心化”和发展中国家“边缘化”、“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这是因为:首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科学技术发明与创造中处于不对称地位,发达国家基本垄断了世界科技发明与创造。据统计,诺贝尔科学奖95%以上的是被发达国家的科学家所获得,战后世界应用的主要技术新成果也绝大部分由发达国家所垄断,仅美国就占其中的40%,日本、欧盟和其他新兴工业化国家则垄断了其余部分;其次,在国际贸易分工和产业升级换代中,发达国家也处于领先地位。
6.国际经济协调贸易化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电子通讯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网络贸易的兴起,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际经济协调的重点日益侧重贸易领域。与此同时,国际贸易所关注的问题也从自然资源转向了知识资源,从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资本密集型产品转向了知识密集型产品,国际贸易协调的范围和重点也转移到以服务业、电信业、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知识经济领域,1997年世界贸易组织《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2](P24-25)的签订就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对于网络贸易,1998年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就向WTO提交了一份提案,旨在规范全球电子商务,建立网络贸易的法律框架,对网络贸易实行零关税;1998年5月17日至20日召开的WTO第二次部长会议上,就网络贸易关税豁免问题达成一项单独协议,即通过国际互联网开展商务活动,从现在开始至少一年内免征关税,还同意下次特别会议就此问题将制订全面计划,以便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问题,然后交给WTO第三次部长会议进行讨论。在即将发动的世界贸易组织“千年回合”谈判中,高技术领域谈判更是发达国家首先关注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的重要分歧之一。目前,美国在转基因作物上已经形成相当的产业规模,有比较优势,因此,美国主张在“千年回合”谈判中提出建立有关管理转基因作物和其他生物技术进展的规则。显然,高技术领域的协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协调的重点。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在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的21世纪,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知识经济的挑战将不可避免,因此,应及时把握迈向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调整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措施,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1.加大科技投入,鼓励技术发明与创新
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知识的生产与创造,而知识的生产与创造又离不开科技的进步与创新。因此,科技进步与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决定竞争能力高低的根本性因素,这也是我国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发展国际贸易的关键。
促进科技的进步与创新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新机制,进一步解决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相脱节的问题。其次,要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1995年我国高技术产业R&D投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仅为1.4%,而发达国家为5%以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投入严重不足,这是我国面向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它阻碍了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增加对科技的投入。第三,要改善科技投入渠道单一,科技投资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中,自筹资金占56%,国家科技计划贷款占26.8%,风险投资仅占2.3%,而在发达国家风险投资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起重要作用。因此,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设立国家科技风险基金,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促进技术产业的发展。第四,要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发掘、培养、保护高技术人才,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应用开发型科研院所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培养产业技术的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第五,要建立明晰的科技产权及其转让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科学技术发明、发现、创新者的利益。
2.促进科学技术的吸收和应用,加快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
知识经济的关键是知识的商业运用,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这是我国在知识经济时代参与国际贸易的基础。因此,面对知识经济的发展,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的转化,加大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整个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便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的战略取向。而且我国目前基本具备实现这一目标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可能性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知识具有共享性、可学性、易传播性、变动性和经济效应外溢性特征,在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通过政府政策有意识地干预和市场配置的作用,使国家可以获得超越现有资源禀赋约束的知识资源优势。现实性主要是指有两大发展机遇可以充分利用,一是国内科研机构和国家科技投入体系正在面向市场经济改革,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联合势在必然,要充分利用这一机遇加快科技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步伐,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二是国外发达国家正在进行以知识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升级,即加大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经济为代表的信息产业的比重,把一些传统产业转移到国外,继续发挥其“剩余的价值”,这对我国企业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提供了重要的机遇。总之,面对知识经济的蓬勃兴起,我国一定要抓住发展的机遇,大力推行产业技术改造,调整科技投资方向,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争取在知识资源的形成、积累、发展、创新中形成自己的知识比较优势,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3.适时推行网络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运用,网络贸易日益成为拓展海外的贸易的重要方式。这主要是因为网络贸易具有传统贸易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网络贸易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据美国《商业周刊》当时预测,2000年网络贸易将使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加1000亿到2000亿美元(注:这个预测是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作出的。虽然,2000年以科技、网络股票为主体的美国纳斯达克指数遭到重创,但它仅仅是挤干了资本市场里的一些泡沫,并不意味着知识经济的破灭。),对世界经济的增长起推动作用;其次,生产厂商也从中受益,通过网络企业可以开辟新市场,增加了贸易机会,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如波音公司自1997年建立网址后的头七个月就有10亿美元的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此外,生产厂商通过网络贸易可以简化交易程序,降低贸易单证处理成本,节约了生产费用,据美国《福布斯》的统计,网上交易可以节省企业成本的5%到10%,仅此一项可使国内生产总值增加100亿到200亿美元,厂商的存货平均下降3500亿美元,更重要的是企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地点随时销售商品,获得了无限的商机,这种长期的利益是难以想象的;第三,消费者也可以获得好处,网上虚拟的世界市场,价值规律发挥更充分,激烈的竞争使产品质优价廉,一些特殊商品成本下降的好处可完全转移到消费者的身上,消费福利得以提高。然而,我国目前高级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缺乏,网络基础设施滞后,企业界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贸易在未来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没有形成网络贸易的国内环境和市场,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反差。因此,必须从以下几点来切实推行网络贸易的发展。首先,要进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教育与宣传,培养计算机专门人才,树立网络贸易意识;其次,要加强网络贸易方面的各种立法,特别是电子认证、保密、网上交易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最后,国家应制定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网络贸易,开拓国际市场,争取跟上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
4.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培养我国的跨国公司
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的主体主要是跨国公司,随着国际市场垄断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国际竞争也主要是在跨国公司之间进行,因此,一个国家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高低,主要体现在跨国公司的强弱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对外进行跨国经营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的跨国公司无论在数量、质量上,还是在经营规模、国际地位上都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据美国《财富》杂志1999年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中,我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大型跨国公司只有6家,分别是中石化(73位)、中国工商银行(160位)、中国银行(171位)、中化(304位)、中粮(362位)和香港怡和(402位),且大多是商业或金融服务性公司,这对我国参与未来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十分不利。因此,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努力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同时,应鼓励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培育我国大型的生产性、综合性跨国公司,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或开发资源,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并且国家应给予这些企业在财政、金融、外贸、行业等方面的支持,同时,应抓紧制定和规范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加强我国在境外企业的管理和投资业务的协调;继续发展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在竞争中形成一批具有实力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总之,积极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使我国企业更多地走进世界跨国经营的行列,这是我国面对知识经济浪潮参与国际贸易的重要方式。
5.参与国际贸易关系协调,维护我国外贸利益
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变化日新月异,企业因技术的世界和创新所导致的无形风险日益增加,国际贸易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会产生一系列的国际贸易矛盾与纠纷。因此,我国在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贸大趋势的同时,一定要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这是我国在知识经济时代进行国际贸易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保证。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共同的利益,在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中应紧密联合起来,协调彼此的立场和观点,维护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势和经济利益;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亚太国家,亚太地区是我国进行贸易、投资、金融活动的重要地区,搞好周边国家关系,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经济协调,是发挥我国政治经济大国作用的重要表现,也能树立我国的国际形象。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我国政府保持人民币不贬值,对东南亚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贷款,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尊重。此外,要创造条件尽可能早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应有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关注服务业、金融业、信息业、高科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等知识经济领域的问题时就更为重要。因此,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特别是参与知识领域一些问题的协调,这对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Lee.McnightandJosephP.Bailey,InternetEconomics[M].London:TheMTIPress,1997.
一、分析的前提和框架
本文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分析是基于以下前提和框架展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下文简称《十五纲要》)。加工贸易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方向以及实现的目标应服从于并有助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已制定《十五纲要》,这是今后五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性纲领,因此,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也应以此为指南。本文将以《十五纲要》所提出的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为指导,对现行加工贸易政策进行剖析,提出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作出建议。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已经加入WTO,这将极大地改变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其中,既有有利的改变,也有不利的改变。为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我们在制订一切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入世”的影响。我们将主要就“入世”对加工贸易的中间品替代,对加工贸易的出口以及贸易磨擦公平解决等方面来讨论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
3.加工贸易的“进口——加工——出口”分析框架。在现实中,加工贸易就是对“两头在外,中间在内”这样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的界定。我们对加工贸易的理解和研究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工”,二是“贸易方式”。“加工”属于“中间在内”环节。它是东道国投入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对进口投入要素进行加工生产的过程,它表现为国际分工。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的实质是“两头在外”。无论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从国际市场购入,加工制成品应全部出口。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利用“加工贸易”这一贸易方式,往往实行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原材料等中间品的进口以及加工成品的出口进行必要的管理,所实行的政策措施更多的是鼓励性的,特别是确保加工成品的出口。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贸易对本国的经济、外贸发展有着其他贸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对加工贸易的研究与对其相关的政策探讨总是无法剥离的。因此,加工贸易是由“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成其为加工贸易。本文将按照这一框架,分别对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可避免的是,这三个部分的政策划分不可能是十分精确的,一项政策会影响三个环节。但就我们研究政策的目的而言,这种不精确并不十分紧要,因而我们在文中并未严格拘泥于这种划分。而分三个环节分别进行论述的好处在于,有利于我们基于加工贸易的内在运行机理和各个环节的突出问题来讨论相关政策,从而使政策剖析和建议更具有针对性。
二、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我们认为,我国加工贸易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的确立,应紧紧围绕《十五纲要》制定的总体战略目标来进行。根据加工贸易本身的特性及作用,《十五纲要》中所涉及的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出口等问题值得我们在考虑加工贸易政策时重点注意:
1.关于就业。大力发展和鼓励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在我国仍然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从事的大多仍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加工,应该说这符合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所决定的比较优势,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创造就业机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要实现《十五纲要》提出的有关就业的目标,有必要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因为,首先,就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出口贸易的扩大;其次,以我国目前的工业发展水平而言,尚不具备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换言之,要扩大出口,我们所能依赖的,就是充分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生产环节的加工贸易。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永远停留在为跨国公司当加工装配车间的阶段,相反,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学习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建立营销渠道,积累资本,努力将出口产业升级至更高的技术层次。但是,在完成这个过程之前,作为一种过渡,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来缓解就业压力,积累资金、技术包括经验都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须的。
2.关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不够明显,主要表现在加工程度低,加工链条短,原材料国产化率低,波及效应不强等等。这是否意味着发展加工贸易与我们优化工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目标互不相容呢?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一方面,我们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为解决就业问题所必需;另一方面,加工贸易这种贸易方式本身固有的两头在外造成的产业关联程度低,波及效应弱的弱点也不容讳避。这要求我们在政策制订中努力兴利抑弊,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其消极的一面要加以纠正克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具有与小国不同的特点。那些适合于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并不能完全地照搬到我国来,而是要有选择地加以学习吸收。在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个问题上要坚持同样的原则。大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往往毋需像小国那样完全依赖外部的力量,因为一是国内的市场足够大,可以让新兴产业达到足以获得规模经济的规模;二是因大国进行产业升级所需的技术、资本等如果全部依赖外部引进,即使供给能力不成问题,代价恐怕亦难以承受。因而,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主要还是要依赖自身的技术研发,创新人才的培养,创新机制的建立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把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优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或资金来完成,是不现实的。
这并不等于说个别处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具有特殊发展基础的地区无法通过发展外向型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相反,深圳市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吸引了大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前往设厂,显著地加速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现有产业技术升级。在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和生产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加工贸易无疑是发展中国家了解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尽快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3.关于扩大出口。出口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从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贸易方式仍是我国对外贸易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当然,在促进加工贸易增长的同时,也要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加工贸易中存在着的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不合理,高科技产业加工贸易比重低,以及加工贸易增值率较低,管理中存在漏洞等问题都必须加以重视、解决。我们进行加工贸易政策设计和调整的目标,正如《十五纲要》第十七章第二节指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扩大加工贸易出口。”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新的时期,加工贸易政策制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实现的目标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发挥其利用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利用“入世”为我国加工贸易的大发展创造的良好外部环境努力扩大出口;同时,对加工贸易要用政策措施加以引导,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以利于我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培养新的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对现行加工贸易进口环节的政策的评价
1.加工贸易中的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纲要》指出,十五期间,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完善利用外资政策,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我国目前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资从事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当然,我们不能否定这种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加工贸易还未得到充分发展时期,对于我国对外贸易额的增长和我国产品早日进入国际市场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必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引进先进技术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却未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由于我国利用外资多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因而外资并未带来多少先进技术;而且,由于外资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和产品的过剩。从国内看,由于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的过分膨胀,引起产业结构不合理更加严重,激化了本来就存在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供求矛盾。
在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有违我们利用外资的初衷,在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检讨之处。有些地区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片面追求外贸数量的增长,而不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对于外资的流向,既不加限制,又不予以引导。致使外资大量进入劳动密集型简单加工行业,而未能发挥其对我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应有作用。
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给予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相当多的特殊优惠,其目的是促进我国对外出口规模的扩大,缓解当时我国外汇短缺带来的压力,充分发挥对外贸易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但是,客观上也鼓励了外商将资金投入到“大进大出”型的加工贸易行业,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进行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工业品的生产。这在当前,已经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增强出口竞争力的需要。
1995年6月,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个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确引导外资产业投向,尽快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集中于“短平快”项目的局面。但是两个文件下达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没有配套的政策手段及缺乏规范的地方政府行为。
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于外资投向增值较高的生产环节和产业的鼓励尚嫌不足。大量的外资从事附加值较低的最终装配环节的简单加工贸易,长此以往,对我国上游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产业的成长不利。
总的看来,现行的利用外资政策促进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但同时,由于情况的变化,现有政策对于外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鼓励措施不足,将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加区别地给予优惠,并不能很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精神,也不利于我国的加工贸易向提高增值率和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
2.加工贸易进口环节有关提高中间品本地化率的政策。现有加工贸易中间品本地化率不高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这种状况既是我国原有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从而中间投入品行业产品竞争力的劣势所决定了的,又与加工贸易本身“两头在外”的特点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在发展加工贸易过程中逐步提高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从而促进国内原材料行业的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加工贸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会得以逐步提高,从而会更加充分地发挥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
我们不能硬性地规定加工贸易出口品使用的国产材料比重,因为目前我国的确还无法生产某些投入品或其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加工企业的要求。况且,那样做也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政策所能做到而且应该做到的,就是为国产投入品和进口投入品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已具竞争能力的国产投入品不致因为政策的歧视而失去竞争优势。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中的确存在这种不合理的对进口投入品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投入品可以免缴关税、工商统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如果从国内购买中间投入品则只能享受部分退税(征17%,退19%)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原本会使用国产料件的企业也转而进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我国加工贸易波及效应差,与此不无关系。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成就最为显著的深圳市了《深圳市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允许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申请国内购料。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其它地区尚无类似规定。我们认为,此类鼓励政策,与相应的产业指导政策相结合,有利于我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成长,促进加工贸易波及效应的发挥,最终将优化我国的工业结构,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有学者认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不必要采取给国产料件足额退税的手段,而可以通过对进口料件征以相当于国产料件的税赋来实现。这种论点无异于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使之与一般贸易处于同等的地位。我们认为这样做可能造成加工贸易的衰退,从而影响我国扩大出口和增加就业目标的实现。由于对加工贸易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而我国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必将使大量加工贸易转移到与我国处于相似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其结果可能是进一步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国际地位和对外开放形象,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中间投入品国产化的鼓励不足;加工贸易虽然规模上不断扩大,但对于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却很有限。这种状况,不利于实现我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目标,因而,要予以适当的调整。
3.现行加工贸易的监管政策。我国现行加工贸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由于采取了不合国情的开放式监管模式造成严重的走私。这已被证明是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中的一个失误。由于我国加工贸易已经形成了分布区域广,涉及行业面宽的格局,此时再试图将其纳入封闭式监管模式由于成本太高而根本不现实。
尽管如此,我国的加工贸易监管部门还是试图在增量部分作出补救。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批准在大连、天津、北京、烟台、深圳、广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同年5月24日,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作为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法律依据。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实际上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引入了封闭式的监管模式。《复函》中指出:“要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以我国现有加工贸易的庞大规模,不可能一夜之间都由开放式监管转变为封闭式监管,因此,在建立出口加工区容纳新增加工贸易企业和一部分具备条件的现有加工贸易企业的同时,也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审批手续,坚决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犯罪活动。在这方面,我国海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89年《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
我们相信,通过对存量加强监管力度和将增量纳入封闭式监管的方法,将会较好地解决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的走私严重的问题,促进我国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四、对现行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政策的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加工环节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率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有二:加工技术水平较低;加工链条短。其实这两个问题是有联系的,较低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加工环节只能进行那些简单加工装配操作;只有在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长加工链条,获得较高的附加价值。但是从政策角度来考虑,这两个问题要加以区分。
1.技术水平问题。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技术水平低,极少采用先进技术的状况,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以及加工贸易本身的特点是符合的。发展中国家(如我国)最大的比较优势就是有大量廉价的非熟练劳动力,这一点吸引跨国公司将生产环节中需要大量使用非熟练劳动力的加工装配环节转移到我国来,进行加工贸易。可见,加工贸易实际上是国际分工的一种方式,在分工中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约束,被局限在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加工装配阶段;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其资本和技术的优势,占据了生产的研发及技术含量高的生产环节。
了解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我国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目的。这个目的不是利用加工贸易来使我国生产技术得到实质性的进步,而是利用外国资本,增加就业,以及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取得外汇收入等。如果我们不切实际地期望通过加工贸易的发展,就可解决我国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问题,结果必然会让我们大失所望。但这是否意味着加工贸易的加工技术水平就不需要提高,或者发展中国家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就无能为力了呢?都不是。技术进步固然不是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利用外资的主要目的之一。现在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贸易,这种局面对于提升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无疑是不利的。从历史经验来看,一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里该国生产技术水平还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还未在其他生产环节上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则该国的加工贸易将会成为无根工业而萎缩。同时,国际竞争力出口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加工贸易解决就业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亦不容忽视。尤其是外资大量流向加工贸易对于技术水平的提高的不利影响必须予以重视。
很明显,政策应在引导外资流向上有所作为,而且也能够有所作为。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于流入的国外资本投入进行政策引导。如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实行的引资政策,重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这体现于《外汇及外资法》和《外资法》的规定及其运用中。凡根据1950年日本政府的《外资法》规定所鉴定的外资项目,其外国技术的输入,合同期限超过1年以上,费用以外汇支付的叫做甲种技术输入,这种输入方式需要经过外资审议会、大藏省等部门批准;另一种叫做乙种技术输入,即根据《外汇及外资法》鉴定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费用以外汇支付,如果期限超过1年,费用以日元支付而无权兑换外汇,这种输入方式只需经过日本银行的批准。
我国也规定了引导外资流向的政策,如1985年6月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整体规定》,将“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列入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将“属于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等。应该说,现有利用投资政策的总体思路是利用外资提高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技术水平,这是正确的。问题是,在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吸引下,大部分外商投资投向没什么技术可言的低级加工工业中去,这在一定限度内可以缓解我国就业压力,扩大我国出口创汇,但超出一定限度就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成为一种不良倾向。我国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进行甄别,因而即使是对提高我国生产技术水平无益的简单加工,也能获得给予加工贸易企业的一切优惠。这种政策可能扩大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但对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而言,则是需要改进的。
2.“转厂”问题。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对“转厂”施加了种种限制,这对于延长加工贸易品在我国的增值链,提高增值率是不利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国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对于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情况,转出和转入企业必须向所属海关提出申请。企业在办理结转时常常受到限制,且所需时间长,有时难以如期结转。转出、转入地海关对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存有异议时,手续更难以办理。转关查询实需耗时1至2个星期,严重影响了周转速度和贸易效率。一些外资企业对转关产品不得不采取先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复进口的做法,徒增经营成本。因此,我国在制订有关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的政策时,尚须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精简手续,促进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的延长,以提高增值率。
五、加工贸易出口环节的政策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出口贫困化增长及由于原产地规则而引起的贸易摩擦。出口环节是加工贸易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决定着加工贸易所带来的收入能否实现以及效益的好坏。因此,认真对待出口方面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优势发展对外贸易,存在着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可能,但是,这种贫困化增长并不一定发生。如果能够不断改善其出口商品结构,逐渐由初级制成品向含有更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结构转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噩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就是这样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地改变着。虽然在出口的很多高科技产品中,我国并未掌握核心技术,所进行的也只是简单加工,但是从贸易条件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变是可喜的。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贸易条件并未如普雷维什等发展经济学家所预言的那样趋于恶化,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所发生的显著变化。然而,要积累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充足的外汇,我国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必须依赖传统初级产品、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轻纺工业品的出口。有时,这与我们努力改善贸易条件的目标是有矛盾的,但是若我们能够及时地利用积累的外汇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则我们就有可能实现外贸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至于加工贸易出口的环节中的另一个问题即原产地规则问题。我们认为,目前原产地规则方面所存在弊端并不是仅凭我国之力就可以得到克服,而是有赖于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进行多边磋商,最终达成合理公正的原产地认定协议。
六、关于我国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笔者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建议。
1.应继续奉行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的政策。加工贸易对于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的好处显而易见。“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将经历重要的转型阶段,此时,保持出口快速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是顺利实现转型的必要条件。通过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将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这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而且,加工贸易本身,也为中国产品打入外国市场准备了良好的条件,更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培训我国的非熟练劳动力为熟悉现代工业生产的熟练劳动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融入国际分工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学习别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后发优势发展本国经济的有效途径。加工贸易正是生产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并为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提供了重要的机遇。
“入世”以后,我国将更加开放,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开放本国市场,目的就在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长期来看,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政策与我国“入世”后的外资政策调整方向是一致的,因而更无必要加以否定。当然,对加工贸易进行鼓励并不是说任其自由发展,不加限制。由于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原因,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需加以解决。
2.增强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若要使加工贸易在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方面有所贡献,就必须增强其产业关联效应,即波及效应。
目前,这种效应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既有非政策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而后一个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必须着重考虑的。如何引导加工贸易向着更深层次,与国内产业发生更加紧密的联系的方向发展,的确是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着重大意义的课题。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大致地将这种引导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如何使加工贸易的本地化率得到逐步提高,以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联锁效应;第二,如何延长加工贸易在东道国的加工链条,以提高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并且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相关深加工环节的联锁效应。
对于前一个问题,我们建议如下:(1)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这应该是一条解决发展中国家中间投入品产业薄弱的根本途径。具体的措施则可以采取引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方式;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工人;对国产料件企业以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对于投资中间品生产且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方给以政策优惠等等。(2)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实际上被鼓励从国外进口中间投入品,即使是国内已具备生产能力的中间投入品往往也由国际市场进口,有时甚至是我国出口的产品经海外市场后再复进口。此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内的料件生产企业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当而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待进口料件的“超国民待遇”状况不加以改变,将会继续对我国加工贸易生产料件的本地化率提高发生不利影响。政府需在加强国内原材料生产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沟通方面更多地发挥作用。比如建立加工贸易需求料件信息库,给予本国料件生产企业以信贷支持,为本国料件生产企业在海外设立宣传展览等。
至于加强延长加工贸易的加工链,以提高增值率,增强其波及效应则主要体现于转关深加工政策之中。现有的加工贸易转关深加工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手续繁冗,耗时较多的弊病,令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对“转厂”望而却步。鉴此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3.以积极的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加工贸易产品的结构升级,逐步由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产品转向科技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二是使加工贸易加工环节采用生产技术逐步升级,惟如此才能不断提升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加收入,并促进我国整体工业结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目前,我国给予低层次加工贸易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及采用较先进生产技术的加工贸易几乎是同等的政策,这导致了外资大部分投向简单加工贸易,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因此我们建议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从事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上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这也许会引发人们对加工贸易能否继续如从前那样快速增长的担心。确实,实行上述政策可能使一部分外资因无力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而退出我国,甚至会因此导致加工贸易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减弱。但也必须看到,就业和优化产业结构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在两者的取舍上,并不能厚此而薄彼。关键是政策上要把握适当的“度”,即使牺牲一部分加工贸易创造的就业机会,若能换来我国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也是值得的。相反,若一味强调就业目标而忽视加工贸易的升级,这样的加工贸易势必会失去后劲,其创造的就业机会也不能长期保持。
4.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我国目前对加工贸易的开放式监管模式不利于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因而现实中出现走私严重、管理成本高昂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海关的重视。措施之一就是在大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区内企业实施封闭式的监管。
对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将改革加工贸易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具体做法有:(1)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2)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3)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作货物进(出)口申报。(5)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可以预料,随着出口加工区模式的实行,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将逐步规范化,从企业角度来说,减少了手续、提高了效率。从海关方面来说,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减少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作为。这种方式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
但是在实施这些新措施时,必须注意出口加工区制度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出口加工区难以容纳。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对外开放模式,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进出口中所占比重和总体规模远高于一般国家,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点多而广,只靠面积、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区是难以负载的。第二,集中封闭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贸易走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走私问题。应该看到,走私的根源是过高的关税壁垒和众多的验关壁垒造成的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这种价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来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贸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种适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这管道,还会有新的管道出来,所以解决走私从根本上就是降低关税壁垒和减少验关壁垒。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和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市场化改革,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国内外价格渐趋一致,才能够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七、基本结论
1.今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应是:继续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2.通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我国中间品产业的现有生产方式,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给予投资中间品生产的外资企业以政策优惠等措施来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并且,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
3.政府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4.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经营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5.对加工贸易实行出口加工区管理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但由于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不可能对现有的所有加工贸易企业都实行这种监管,只能将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移至设定的加工出口区内进行封闭式监管。对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改革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
收稿日期:20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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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不仅是各国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而且还与对外贸易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务的跨国流动已成为国际上普遍的现象,跨国公司随之也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十分活跃的经济组织,在世界生产、贸易和投资中居于主要地位,对国别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跨国公司依靠技术创新,凭借全球生产和营销网络,在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占据优势地位,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东道国的市场结构处于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状况下,先进的技术和价格低廉的产品会给封闭的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同时,竞争是跨国公司活力的源泉,竞争又会促使其通过内部积累和外部兼并走向集中和垄断。因为跨国公司掌握了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容易利用其经济优势在东道国的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成为限制竞争的势力,进而影响东道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跨国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限制性商业惯例,打击局外企业,加强在国外市场的垄断和竞争,保证谋取垄断利润。目前,在华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横向限制竞争,即跨国公司联合起来控制产品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行业或商品中获取垄断地位;纵向限制竞争,即跨国公司作为上游生产厂商对销售商的经营地域、经营产品范围以合同的形式施加某种压力,其手段有维持转售价格、独家交易、选择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跨国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手段有不公平定价、超高定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价格歧视等。为了增强竞争力,跨国公司通过采用资本、品牌、技术与行政力量的结合,使其限制竞争行为更具规模性、长期性、隐蔽性,表现出以下特征:通过并购方式达到限制竞争目的。以控股的方式并购国内企业,是跨国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在东道国取得市场优势地位最便捷的途径;通过知识产权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目前,跨国公司已在我国形成了对技术的控制和垄断。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呈逐年递增之势,平均增幅为20%,但在迄今为止的18万余件发明专利申请中,来自跨国公司的申请占87.8%。
为了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保护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在本国活动的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以及它们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限制跨国公司的外部扩张
企业合并常常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但是集中度过高的合并则会引起经济高度集中,集中则会导致市场的垄断。跨国公司在国外直接投资时,一般是通过购买当地企业或者通过与当地企业的联合来进入东道国的市场。从竞争的角度看,这种方式一般不会受到东道国反垄断法的干预,因为它们一般不会提高东道国市场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国公司在进入市场时或在进入市场后,以某种方式破坏了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即由此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那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将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为期30天的初步审查阶段。如果在完成第一阶段审查以后,认为该并购案影响市场竞争的可能性比较大,就会进入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为期90天,必要时第二阶段审查还可延长60天。
(二)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得承担特殊的责任,即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该法同样适用于在中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国跨国公司。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不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为东道国政府可以通过其经济或竞争政策进行限制。而且,一旦有这样的事实发生,东道国政府一般也会通过推动国内企业的联合来抗衡跨国公司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例如,“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的正式成立,充分印证了中国企业正在通过联合,迎接外国企业的挑战。该组织由TCL、联想、康佳、海信、长城计算机集团5家企业自发成立,是一个采用会员制的、开放式的非营利性组织。凡从事计算机、家电和通信产业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都可以申请参加。
基于反垄断法的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策略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建立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在对外经济和贸易往来中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建立有效的价格预警机制
加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平台建设,及时发现市场的异动。限制竞争的秘密活动所导致的最终市场表现基本是一样的,即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一致地抬价,固定、僵硬的价格或多年不变的市场份额以及新进入者普遍生存困难等等。这些现象足以说明市场上有不正常的操作,竞争机构则可采取措施进行调查或干预。
(二)加强科技自主创新且实施品牌战略
据联合国工业计划署统计,世界名牌商品共约8.5万种,其中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占据90%以上的名牌拥有权,处于垄断地位。而我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我国光纤制造设备100%、集成电路85%、纺织制造设备70%、石化设备80%和高端医疗设备90%-100%都依靠进口。因此,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名牌,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前,国际贸易竞争已从产品竞争进入标准竞争,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就意味着拿到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因此,企业要注重长期效益,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加研发投入,建立技术标准体系,要在电子信息、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领域形成支撑高新产业的标准群;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及有中国特点的产业,建立起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标准。
(四)建立行业协会或加强企业联盟
多年来,我国在DVD、电脑、汽车、数码相机等高科技含量的行业都存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问题。而国外的高科技企业通常会至少将纯利润的50%再投入到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上,并且,国外企业有强大的横跨全球的市场平台,如果国内企业不联合起来推广、保护自己的技术,该技术就会很快被国际大企业强大的市场力所吞并。
(五)加强国际合作以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
由于各国贸易法规不尽相同,在禁止国际卡特尔、控制企业合并、确定损害程度等方面,往往会涉及不同国家的企业,所以,应在互惠、公平合理和不损害国家和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在反垄断领域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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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的发展会对环境和资源造成一定的压力,环境和资源又约束着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质量。伴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及人口的高速增长,河南省的资源绝对消耗量不断增加,河南省平均每天能源消耗量由2000年21.70万吨标准煤到2013年的67.82万吨标准煤。2013年河南省单位GDP能耗为0.7699吨标准煤/万元,全国单位GDP能耗为0.6624吨标准煤/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河南省在工业化道路过程中不仅消耗了大量资源,而且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三废”的增多给生态环境建设带来巨大的压力。虽然河南省强调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树立了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努力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但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仍不容乐观。与此同时,进出口的不断扩大,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出口增长主要依赖资源、土地、劳动力和环境等要素投入,科技、管理、创新等要素投入不足。有些产品的生产甚至是以环境为代价,如果不加强外贸发展的环境保护意识,将会进一步恶化生态。
(二)对外贸易发展面临产品生产标准提高的挑战
随着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产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关注食品方面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以及产品本身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外,还关注产品的能耗和碳排放。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外贸产品在生产环节中面临生产标准提高的挑战,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环境标准、劳工安全标准和福利标准等对产品的出口造成极大的阻碍。无论是国际环保使命的要求,还是消费者的绿色消费需求,都要求河南省外贸企业适应当前各种复杂的贸易保护措施,摒弃传统的外贸增长方式,积极优化调整商品结构,提高商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走外贸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河南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对策
(一)大力发展绿色贸易
当国际绿色贸易大潮滚滚而来时,河南省企业首先应积极顺应绿色贸易的潮流,及时转变观念,重新审视发展与环保的关系,树立绿色产品竞争意识,优化出口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贸易;其次,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支持发展低碳经济这一有利时机,积极与科研院校联合起来,提高环保技术,开发高效节能环保产品,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使绿色产品、环保技术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成为对外贸易导向型产品。在吸引外资和承接产业转移方面,河南省应逐步提高污染产业中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采取限制或拒绝进口的贸易管理措施限制国外高污染产业向本省转移。
(二)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
对外贸易在扩大企业市场规模的同时,也引入了世界范围内更多的竞争对手,加强了企业间的竞争。企业为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生存下来,取得自身的发展,就必须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河南省很多中小企业目前仍处于围绕外商需求进行生产的阶段,在出口过程中只注重生产忽略技术创新,产品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这些企业应抓住历史机遇,加大科技投入,依靠自主创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通过创建自主品牌,贯彻落实品牌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河南省政府同时还应加大投入研发资金,鼓励企业提升产品科技含量,提升对外贸易的质量,并以重点企业为引领,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形成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产业集群,通过产业集群推动企业国际综合实力的提升。
(三)促进贸易整体协调发展
河南省外贸企业要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兴市场,逐步降低对发达国家市场的依赖。拓展新兴市场,开拓成长性好、潜力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既可以化解企业在原有出口市场上遭遇的激烈竞争,也可以有效规避贸易壁垒,在更广的空间、更高的层次上提升对外经济发展水平。同时,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应在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同时,发展高端农产品的种植与加工,提高有机农产品的出口数量,将农业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创立和打造一批国际品牌的特色产品,提高河南省农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另外,产业结构升级的主导因素是技术进步,进口是技术进步的主要途径,从国外直接进口和使用已经成熟的技术可以节省自己研究与开发的支出,提高技术进步的效率。所以,河南省政府应完善进口税收政策,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短缺能源的进口,促进资源进口的多元化。
我国是世界上一个大的天然植物原料生产大国,既是古老的天然植物生产大国,也是天然植物消费大国,但是一直不是中药出口大国、中药贸易大国。
(一)中药在国际上的市场分布当前国际上中药的贸易主要集中在6大板块:一是本土板块,即以大陆为中心,中药产品辐射港澳台三地。目前这一市场已经得到市场普遍的信赖,中药发展势头很好。二是东亚和东南亚等和中国文化和地域相近的地区。在传统中草药上有比较大的优势,中药出口得到较大的发展。三是南亚和非洲市场,这一地区医疗条件比较落后,卫生状况差,对中国价廉物美的中药持有热情的态度,有利于中国扩大出口。四是北美市场,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把中医作为回归自然和天然食品运动的一部分,才开始接受中医(杨培,2007)。目前中药被美国国家卫生署当作补充和替代疗法,据美国《预防》杂志2007年的研究结果,在全美,18岁以上的成年人中有6000万人使用过天然植物药,这一数字占全国总人口的32%。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没有一项中药产品通过美国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审查,目前只有几种药品通过了FDA的新药临床研究预审,获准进入临床试验,中药在美国的贸易呈现市场大、使用广泛、尚无合法地位的局面。五是欧盟市场,在欧洲,天然植物用药市场规模较小,但是发展迅速。随着20世纪70年代欧洲绿色运动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转向对天然植物用药的求助。2004年3月31日欧盟通过的《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和2004年4月30日通过《欧盟传统药品法案》给中药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六是阿拉伯市场,早在20世纪50~60年代,中国援外医疗队就把中医药带到了中东地区,在中东地区,保健、强壮、减肥、美容的中成药很受欢迎,产品大多来自港台、东南亚、日、韩甚至欧美国家。我国产品打入该市场有巨大潜力,但必须在剂型改造、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上下功夫,才能占有一席份额。目前,21个阿拉伯国家中,几乎都开设了数量不等的中医诊所和中草药店。1988年,阿联酋成立了中国中医药治疗中心,沙特、阿曼、也门相继商讨引进中医药专家。
(二)中药在国际上的市场份额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医药工业一直保持7%的增长率,即便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仍可能保持该速度。其中全世界中药的年贸易销售额已经超过400亿美元,而且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中药在全球的应用地区已达到45%(杨文茵,2008)。尽管如此,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植物用药原料大国,其中药产品在世界中药贸易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却是极低的。中药出口额占全球天然药物贸易额的7%,占全球天然药物销售额的3.2%,中药贸易额占全球天然贸易额的9.4%(虞忠,2006)。据我国海关统计。我国中药类产品的出口量不大,但是一直保持增长状况。2005年我国中药出口达到了8.3亿美元,2005年首次出口达到10.9亿美元,2007年达到11.8亿美元(张中朋,2008),2008年中药出口在金融危机中逆市上扬,仅1~9月份,中药出口9.61亿美元,同比增长13.7%。其中中药饮片出口3.88亿美元,同比增长17.2%;中成药出口1.25亿美元,同比增长13.8%:提取物出口3.85亿美元,同比增长9.1%;保健品出口6267万美元,同比增长21.3%。出口额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国际市场对中医药进一步的认可,市场需求仍然处于平稳增长;二是上半年人民币汇率仍处于上升,以美元计算的出口额增长;三是国内中药材价格上升,人力、环保等经营成本上升,导致出口价格上升(商务部。2008)。
上述数据表明,我国中药产品占世界中药产品份额不大,我国中药的出口占我国商品贸易出口份额比重较少,但是却是能够代表中国特有产品的、受到世界金融危机影响较少的贸易产品之一,而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第一,当前国际上对于中药等天然药物产品的需求量进一步加大。西药的副作用的加深,导致了人们需要寻求天然的毒副作用较小的天然植物用药,中药等天然植物用药在药品市场上的地位将逐步提升,各国对于中药等天然药物的认识正在转变。
第二,当前运用基因等高科技技术对中药和天然植物用药的分析增多,特别是对中药提取物的分析取得进展,加深了西方对中药的认识。特别是近5年来,西药新药申请由于合成技术越来越高,费用和试制时间加长,西药研究成功率出现下降,人们开始把眼光转向中药等天然药物。据目前我国在国际上最成功的中药是青蒿素,随着美国和德国科学家的深入,逐渐发现青蒿素在治疗乳腺癌、白血病和骨癌上具有特效。2004年比尔·盖茨基金会出资4260万美元用于青蒿素的生物合成。
第三,在治疗癌症、免疫性疾病、糖尿病以及很多老年慢性病等疑难病症方面,中药等天然植物用药的独特优势逐渐被西方主流市场所接受,特别是中药在养生保健、延年益寿、提高生存质量等方面具有特殊疗效,为中药大规模进入西方主流市场开启了商机。2005年3月,中国抗癌新药“双灵固本散”成功通过美国FDA审核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该事件标志中药已经有能力开始进入西方主流市场。
第四,日韩等国家在中药或天然植物药上的科技投入示范作用,促进了中药和天然植物用药国际化,推动了市场进一步扩大。日韩在中药制剂和中成药上加大投入并成功占据了西方主流市场,在中药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远超中国,使中药在世界贸易中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
第五,目前国外有2000多家研究机构和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开发天然植物用药。“洋中药”已经开始进入中国并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中国作为中药的使用大国,国内外面临的竞争渐趋激烈。中药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受到挑战。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前中国在中药的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较小,科研投入暂时无法同国外相比,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中药使用大国,产业国际化程度偏低。但是目前机遇有利于中药扩大贸易出口,做大做强中药企业。
二、如何扩大中药产业的国际贸易
(一)保护传统医药是扩大中药产业的前提关于中医废存之争由来以久,但中医的现代化之争开启于1992年,中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徐绍颖教授归国后,向科技部申请了“促进中药出口创汇的战略与政策研究”的课题。拉开了中药现代化的序幕。此后十几年里对于中药现代化的争执一直持续不断。2006年6月1日,中南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张功耀教授发表文章《告别中医中药比破除迷信更容易》,拉开了他批判中医中药的序幕。此后他发起了“征集促使中医中药退出国家医疗体制签名公告”的签名活动,短短几天,签名人数已经过万。一些学者甚至提出了废除中医中药的论断。因此目前中药现代化进程已经到了面临方向性选择的关口。
而此前2005年7月在国内首家以经营日本津村中药饮片为主的深圳“和顺堂”药店的开业,同样震动了中医药业内人士,有的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中药核心技术——中药炮制技术的泄密所致的后果,使人们看到中药的生产技术来自国际化的竞争。
对于中药产业来说。不论学术界争执的焦点在哪,但是只要有利于中药产业的扩张和国际化,有利于中药的对外贸易出口,就有助于中药的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而扩大中药产业的前提首先就是要保护传统医药,使中药的核心技术不能在学术争执中流失和泄露。在技术上保护传统医药的核心技术,在生产上保证中药的核心工艺技术,探索并修复中药古方。现代企业中最能够体现企业竞争力的是企业的核心技术,中药作为一项能够存在数千年的古老医学的体现,其原创性不用质疑。因此,只有在做到保护中医药的前提下才能做到对中药产业进行扩张。
(二)正确认识中药与西药主流市场的差距中药国际化的实质就是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早在2006年7月,原国家科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开展的国家课题“中药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时就提出了“中药国际化”为理念的中药现代化口号,并提出实现2~3个中成药品种作为治疗药物进入西方主流医药市场的阶段性目标。但是除了极少数中药进入主流市场外,绝大多数企业和产品都停滞不前或者发展无力,和西药主流市场相比,主要呈现以下差距。
1东西方不同医学文化背景下的差距。由于中药的传统理论和文字表述很难准确地翻译成外文,在沟通和交流上中药和西方社会民众接触相对较少,尤其缺乏高层次的国际学术交流,使外国人缺乏对中药深层次的了解。而且中药起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体观”的哲学思想,中药疗效和西药立刻见效的效果明显不同。西方国家之所以不能接受中药,很大因素就是中医药理论不能被西方主流社会所接受,认为中医药缺乏科学依据。这种医学文化上的差异,成为中药走出国门的最大羁绊。
2中西药产品质量上的差距。西药从研究、试制、临床试验到取得生产资格都是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进行的。严格的药品品质管理保证了西药质量,使西药能够长时间占据药物生产的主流市场地位。药品品质问题成为当前影响我国中药出口的首要问题。
3中外药品产品标准的差距。中国中药产品要走向国际化,扩大对外贸易,实现出口创汇的目标,就必须通过国际贸易的标准来进行。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中药标准,各国法规之间差异较大,对待中药的态度不一,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药贸易的扩大。2007年底第九届中国药典委员会正式成立,目前已经开始研究制定2010年版中国药典修订原则,并着手建立中药标准规范技术体系。2008年2月国家药品监督局通过新闻。提出了“加快中药标准体系建设,确立植物药领域的国际主导地位”的口号。只有中药做到“安全、有效、稳定、可控”符合作为商品的基本要求,中药扩大出口才有希望。
4技术贸易壁垒,特别是绿色贸易壁垒的阻碍。近年来我国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现象日益增多,影响日益扩大,严重阻碍了我国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目前中药面临的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是以下内容:第一,卫生检疫和检疫标准,由于各国检疫标准的不一致,将对中药对外出口造成屏障。第二,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二是《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三,绿色环境标志认证,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4000标准认证。第四,绿色包装和标签的使用。我国中药出口时,在产品包装材质、包装设计水平方面与发达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药品说明书也经常出现不规范的现象,不能严格按照进口国的管理法规全面标示规定内容,经常出现与进口国的法规与风俗发生冲突的现象(文占权,2007)。
5中西方药业企业营销水平有明显的差距。和西方医药行业相比,中药企业无论在销售理念、销售方式还是销售业绩上都不是同一层次。西方医药企业在营销上实施的是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营销战略。全球排名前十位的制药企业的市场份额高达45%,排名前10位的药品占全球药品销售总额的10%,研究表明,在世界著名制药企业中,大品牌产品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与其价值增长倍数呈明显的正相关。规模化是企业实现成本领先和规模效益的重要前提,国家统计局曾在2003年针对国内中药企业做过一项调查,中药企业销售规模与其平均销售利润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当企业规模达到5~10亿时效益最佳,低于或高于这个规模区间的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呈现下降趋势。专业化是充分利用资源、建立品牌和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专业化发展方向可以进一步分为治疗领域专业化、产品类别专业化、营销手段专业化等。以美国为例,目前美国医药企业通过营销方式的不断发展,带动了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和升级,市场集中度大幅提高,今天的美国医药企业数量只有几百家,他们或是竞争力极强的跨国医药企业集团,或是专业化、特色化发展的高科技生物制药企业。而中国的中药行业在营销上还只是停留在以医带药,海外建店,借船出海等方式上,市场竞争力明显偏低。
(三)加大中药企业的科技投入。提升中药产业扩张能力21世纪是生物医药快速发展的时代,医药行业是伴随社会发展和人们健康需求持续成长的朝阳行业,中药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将会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市场竞争、并购重组的结果必将使一些不具备竞争能力的企业淘汰出局,也必将使一些优秀的中药企业脱颖而出。通过高科技的投入,实现古老医学和现代科技的结合,才能真正做到扩张现有中药企业,提升产业的扩张能力,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切实做到扩大外贸出口。
1983年,国家科委建立了“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负责全国生物科学和医药卫生方面的技术工作。1986年开始,生物技术列入国家高科技863计划中,其中医药技术是其重点内容。科技部还把“九五”计划以来的“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行动”作为重点工程建设,最近又提出“生物医学工程科技产业行动纲要”,2009年初,科技部社会发展司司长马燕合提到中医药科技经费的增长速度近10年来呈指数型增长,这在其他行业是前所未有的。这一系列措施极大地提高了中药的科技化、产业化进程。但是和国外相比特别是和日韩相比,还存在差距。在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鲁南制药集团公司董事长赵志全对记者说:“要实现中药现代化,目前亟需提高中药研究、开发的科技水平。”在他认为:我国中药出口一直以原材料为主,中药制剂和中成药出口很少,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技术水平落后。相反,日本、韩国等国家依靠雄厚的技术力量,在中药制剂的分离提取、质量控制标准等方面已经远远超过了我们。更可怕的是,许多外商正依靠他们掌握的技术优势,加紧搜罗相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抢先申报,使得我国许多中药的知识产权正以惊人的速度流失。例如,丹参是传统中药,日本却利用先进的中药膜分离技术,研制出了疗效更好的丹参产品,横扫欧洲市场。遭遇同样命运的还有银杏等我国传统中药材,目前我国申报银杏专利共68项,外国人虽然只申报了4项,但其中却涵盖了银杏的全部提取工艺流程。
鉴于我国中药生产企业规模小,产业布局分散,创新能力有限的状况,要实现中药科技投入,没有政府支持是不行的。由政府牵头成立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生产企业共同组成的课题攻关组,将分散的科技力量集中起来,研制开发中药制剂的拳头产品,加快中药科技进步的步伐。只有技术水平上去了,才能提高中药的竞争力,才能尽快实现中药现代化,扩大中药出口贸易。
(四)中药的国际化是国家软实力的象征
中国中医药能否在国际上扩展空间,中药能否成为世界的主流医药,中药能否为中国企业带来国际贸易的丰厚收入,这才是研究中医药国际化和对外贸易的关键。虽然中药存在自身很多问题,迄今有的医学理论尚无法解释,但是它能够从传统医药保留到现在,展示了它强大的生命力,说明它具有的科学性和疗效。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真正决定贸易成效标志的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定价权和话语权。在当今西药占有主流定价权和话语权的产业市场上,决定中医中药能否在此市场上分得份额,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中国文化和中国国家软实力的表现,中医的国际化进程可以理解为中国传统文化国际化战略的一部分。
按照学者郎咸平的观点:当前产业竞争不是产品对产品,也不是公司对公司,更不是行业对行业的竞争,而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产业链对产业链的战争,欧美国家掌握产业链的定价权。对比中药和西药的竞争,同样包含定价权之争,这种定价权就是谁占据主流市场的话语权。中药要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必须是国家整体实力提升所带来的软实力支撑和中国传统文化在世界上的传播。
三、扩大中药出口贸易的建议
(一)加大中药的生物活性研究重点加大中药提取物研究,这是科学提升中药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目前中药标准提取物已经在保健、化妆等领域取得一定范围的认可和推动,这将有助于中药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模式,推进行业发展(王智民,2007)。
(二)实现中医药产业的升级换代作为一种大宗出口贸易,按照目前中药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不够的。中药企业现在呈现的产业格局基本上还处于分散状况,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大产业。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对中药行业进行发展导向和政策指引,提高投资者对中药的利润预期,以提高产业吸引力,同时鼓励各种投资进入中药行业提升中药产业发展空间。目前国内一些行业,如金融、证券业纷纷抢滩中药产业,把投资中药作为企业转型和扩展规模经济的发展方向。国外的一些财团也开始在内地建设发展中药科技基地,近年来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中药的资金已经达到103亿元。
(三)中医知识产权和中药标准化规范的制订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取得知识产权是企业实现自主创新的重要标志,只有在加强中药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的基础下实现国际交流和合作,才能有效实现促进中药的对外贸易,也才能争取并有效掌握中药市场的话语权。只有推出自己的中药标准化规范,在研究、生产、质量和管理上创建标准体系才有利于中医迈向国际化市场,避开或减轻非关税壁垒对中药的不利影响。
(四)中药企业自身营销模式的转变要凭借中药的原材料的优势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占领国际市场。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除了中药在政策上、技术上、规范上等自身因素的改变外,还需要中药企业在营销模式上的彻底改变。中药企业生产的产品首先要进行市场细分,针对不同国家不同市场不同消费人群确定不同的产品。通过准确定位目标市场,选择重点市场、潜力市场,根据市场选择产品。进行品牌营销,把东方文化的神秘、审美和健康元素融入产品。提升产品的文化价值。
一、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的内涵研究
1、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位于流通环节,它要求一国通过制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相协调的外贸战略与政策,促使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实现对外贸易的长期、持久、稳定、健康地增长。
2、循环经济的内涵。循环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建立在资源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以资源重复利用、循环利用、永续利用为核心,以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
二、循环经济与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1、循环经济与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是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自己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深刻的反思后提出的全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的可持续性保持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标志,它要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而循环经济是人们在可持续发展思维的引导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为代价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发展空间,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因此可以说,发展循环经济就是实践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循环经济与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一致的。
2、循环经济与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循环经济追求的是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统一,它强调资源的重复利用、循环利用。循环经济一方面通过减少资源的使用量和废弃物的资源化减轻了经济系统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压力,使得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通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降低环境的污染程度,把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等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从而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是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为目标。可见,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强调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的最小化。
三、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1、粗放型的外贸增长方式。长期以来,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实施了“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收益”的数量型发展模式,外贸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引导下,一味追求规模和速度,很少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消耗问题。这种增长方式导致了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对环境的肆意破坏,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以及发展后劲的削弱。
2.低层次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在出口结构方面,我国出口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初级产品和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工业制成品。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额最大的五大行业分别为:机械、电子、电子设备制造业,纺织业,化工原料及化工制成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和采掘业,其产品出口额占当年出口总额的2/3以上,这些行业大都是污染严重的行业,并且,各行业在出口迅速增加的情况下,环境污染程度有所上升。在进口结构方面,进口商品中能源和原材料不断增加,如原油、化工材料、铁矿石、钢材等,这些作为投入品的原料型产品都是高能耗的,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危害。更为可怕的是,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我国陆续发生进口工业垃圾和有害废物的事件,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四、发展循环经济以实现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
面对我国传统的外贸增长方式与循环经济之间的种种矛盾以及在循环经济下我国外贸所面临的环境,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在循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下,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而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面临着国外循环经济发展趋势的外在约束。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协调我国对外贸易与循环经济的关系,以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1、正确认识循环经济与我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关系。这是正确处理对外贸易与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一部分,我们应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思想,把贸易与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纳入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统筹考虑,追求贸易、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从整体上来看,要逐步改进大进大出的粗放式贸易战略,调整我国外向型经济政策,在重视对外贸易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国内贸易和国内市场的建设,加快培育国内循环经济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2、调整我国的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逐步改变资源型出口导向战略。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对出口产品来说,就是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对进口方面来讲,就是要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石油、铁矿石等的进口。整体来看,就是要提升我国国际分工地位,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减少对外贸易发展中对资源的过度消耗。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一是要遏制对部分地区和行业的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二是要加快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的发展。三是政府要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培育环境保护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四是政府要制订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倾斜政策,比如政府直接投资、信贷优惠、税收优惠、出口退税、加大研发投入和鼓励环保科技创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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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学专业进行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呈快速发展期。按照有关统计,2008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4所,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校人数从1970年代末期的700多人发展到现今的40万人。然而,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却没有能够形成良性的衔接。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还停留在传统的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上,这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人才需求衔接不够。当前中国需要大量的职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改变原先比较重视学术型法律人才的状况。在法学教研职业化的背景下,由于一般法学院的条件限制以及与司法机构之间进行教学沟通的现实困难,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就成为法学院日常教学中的一个必要选择。但是,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开展实践教学又存在着不少障碍。
二、我国法学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困境
法律教育方法的选择和采用与法典有着密切联系,在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律的教育方法一般选择演绎法,课堂教学的具体方法就是由教师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在以不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一般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法学教学中采用实践教学还存在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我国的法学教学中有14门核心课程,这些课程由于其重要地位,其教材的选用有一定的限制,各个院校在进行这些课程的教学中也较为谨慎。这14门课程中有些与实践有着很大的联系,但教材的体例却与实践相去甚远。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某一制度或者类似规范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或者原则、理论争议等,依照这样的教材进行授课,很难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虽然近年来很多教材也进行了改革,注重既阐述原理又插入一些案例进行分析,但是这种原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度还不深,很多陈述都非常牵强,原理与案例彼此分离,无法对接。其他因素,如教师的考核标准以及对学生的考核指标,法学教学规模与培养能力的脱节等问题,都制约着我国大部分法学院难以真正开展实践教学。
三、我们在国际法类课程中开展实践教学的尝试
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都属于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俗称为“三国法”。围绕这些课程及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课程,我们根据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设置了国际法务课程体系,旨在培养既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又具备外经贸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当前浙江企业对外出口和投资的需要。从目前设立该方向的一些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来看,我们在坚持传统法学本科专业基本课程外,增加了有关外经贸知识的基本理论、应用性内容及相关岗位实践能力的教学环节,开设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特色课程。
1.在理论教学中,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理论教学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传统,在一定阶段内将延续存在。因此,我们在理论教学中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按规定开展集体备课、示范讲课、教学讲评外,还组织参加学校的比赛。在教学中倡导和使用“讨论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根据我校法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我们以合作探究式教学改革为指导思想,修订并完善了教学大纲,在大纲中进一步明确了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的学时分配,制订了合作探究式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我们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主干课程教学总体分为两个部分:理论讲授部分和课堂研讨部分。其中“理论讲授部分”的学时安排占总学时的50%,要求学生在自学阅读相关教材和参考书籍的基础上,听取教师对理论内容难点和要点的讲解,形成对课程内容的基本认识和理解。“课堂研讨部分”占总学时的50%,分成小班授课。课堂研讨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研讨方式进行,总体上要求教学研讨过程中能够实现学生从传统教学方法向自主式、合作式学习方法的转变,提高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和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并通过理论教学的深入研究、发言、讨论、问答、辩论、写作等多种方式对所学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梳理和深化。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在研讨课中,我们对学生的研讨有以下要求:①知识准备。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按照教师提供的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和总结,对所讨论问题应当具有一定的知识广度和深度。学生对相关研讨主题必须进行充分的知识准备,自行检索和搜集所研讨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专著,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相应的专业知识资料。要求学生针对所研讨的问题将检索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辑,对相关问题的论点、论据进行总结。②逻辑思维。在研讨过程中,学生应当始终把握所讨论问题在逻辑上的推理性和严密性,应当杜绝缺乏逻辑层次关系和说理性的文档材料与讨论发言。③团队合作。在研讨学习过程中,各小组成员之间应当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对于参与小组研讨消极、缺乏贡献的成员,小组成员应当以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其进行纠正。小组合作中不应当出现部分成员缺乏参与的状况,也不允许小组之间出现恶意竞争现象。④文档记录。研讨学习的全程都应当进行适当的记录,以方便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改进与考核。按照研讨要求需要制作的记录必须规范、完整、准确。⑤纪律要求。学生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研讨课程,课程时间不得无故缺席。学生应当及时完成小组分配的任务和研讨课程的各项要求,不得在研讨过程中做任何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裁定,不得提出异议。
2.积极进行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我们在长期实践教学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实验课教学、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研活动、假期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体系和实习。其中我们所进行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是我们着重打造的一个实践教学项目。①课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是法学专业实验训练模块课程之一,该课程是法学专业实验训练模块课程之一,是在学生修过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等主要课程之后,在最后走向社会实践之前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工作技能之前的一个模拟训练。本课程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法律规则,更应该对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实务和流程有一些掌握与了解。本课程既要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基本知识,有能够参与具体对外贸易实务的复合人才。在我们已经完成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大纲》、《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指导手册》等物化材料中,我们都强调了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和法律实务的结合。②课程训练方式和考核标准。课程采取实务模拟训练的方式进行,并对学生训练过程中所形成的文档加以评定和考核。课程要求学生在教师安排实务训练之后,在课堂以及课后时间结成学习小组共同完成训练任务,并要求学生自行对训练过程进行记录,最终需要提交训练底稿和训练所要求的成果文档,并进行发言的讨论。训练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训练介绍阶段。由教师向学生介绍对外贸易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和主要工作方法。说明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及训练要求,组织学生分配训练小组。第二阶段,训练操作阶段。根据训练的具体内容,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收集相关资料、组织讨论、完成具体训练任务所要求的各类法律文本,并写出训练报告。第三阶段,训练发言和讨论。每个小组应当对训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并就这些问题与同学和老师进行讨论。最后由老师点评。课程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采用百分制考核,每个学生的训练评分中有20%为学生个人表现,分为考勤和其小组对个人的评定,各占10%,剩下80%为小组成绩。对于小组的评分,有指导教师根据小组所提交的文档的完整性、专业性和合理性三个标准进行评定。
3.《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的特色。①在国际法务课程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并不是我们国际法务课程体系建设的主干理论课程,也不是针对某一门课程进行训练,而是一个综合性的实务训练课程。在整个国际法务课程体系的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补充与辅助作用。在这个实务训练当中,需要综合运用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有关理论知识,并与具体的对外贸易实务相结合。②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是一个跨学科的实务训练。如上所述,在该训练的教学内容中,不仅有法律实务的训练,更重要的是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的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这不仅对学生的要求较高,也是对教师教学技能和知识范围的高要求。这门课要求教师首先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有关知识和实务经验,然后才能给学生进行有效的训练和讲解。因此,讲授这门训练课的老师一般应均有实务部门的工作经验,或者从事过实际的涉外律师业务,对国际贸易环节比较熟悉。③《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所针对的职业范围较为广泛,并符合浙江本地特色。由于浙江是中国的外贸大省,又拥有中国第二大港口,因此对外贸易非常发达。根据我们对浙江大学生就业形势的调查和研究,浙江大部分的行业都与对外贸易有关。这种训练对他们在从事涉外贸易的公司和生产性企业工作提供了前期的准备和训练。
4.教学效果明显提高,课程特色显著增强。我们在进行这些教学改革以来,学生对国际法类的课程授课满意度增加,学校同行与督导也都给予了积极评价。通过研讨课的设计,学生普遍提高了对国际法这门课的兴趣,学习积极性显著提高。在研讨课中提问题的学生明显增多,学生发言踊跃,准备材料较为充分,学生成绩也大幅提高,不及格率大大降低。我们所设置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为1个学分,自2007年以来已经在课程体系中开设。由于结合了浙江的实际情况,又涵盖了国际贸易实务的有关知识,受到同学们的欢迎(也许是因为这门课程中的知识点对他们考外贸单证员非常有用,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我们所提供的知识是他们所需要的)。
我们所做的这些工作,只是我们在法学专业中进行实践教学的一次尝试。我们的指导思想不仅是进行单纯的理论课教学改革,而是结合我校处于浙江这样一个外贸大省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实践课程。这个课程不仅是单纯的法律类课程,也是一个跨学科的涵盖了国际贸易实务的实践课程,试图给学生更多的实践训练和实务知识。我们的这些尝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是非常粗浅的,我们希望能有更多的学校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做出尝试,引领我国法学教学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喜莲.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对策思考[J].南方论坛,2010,(3):83.
[2]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0,(4):152-153.
[3]张波.关于中国法学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J].教育理论研究.
[论文关键词]对外贸易法 1974年贸易法 301条款 337条款
一、美国《1974年贸易法》
美国《1974年贸易法》是《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12章“1974年贸易法”的内容,是美国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对《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修正。但继《1974年贸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贸易协定法》、《贸易和关税法》,特别是《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1974年贸易法》又作了修改。它们的修改条文,凡与《1974年贸易法》有关的,均已归并于《1974年贸易法》。虽经不断修订和增补,但习惯仍称“《1974年贸易法》”。这部贸易法构筑了美国外贸法的框架。美国外贸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说是它的原则和规定的延伸与细化。同时,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国外贸法律,如乌拉圭回合协定的内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有很大部分被编纂、补充到该法中,充实、丰富了该法的内容。
二、 关于目的和原则
美国《1974年贸易法》(《美国法典》第2102节)“国会目的陈述”中规定:“本章目的是通过互利的贸易协定,(1)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通过公开、非歧视的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和外国的经济关系;(2)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3)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并帮助产业、厂商、工人和社区对国际贸易流向变化做出调整;(5)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6)在美国市场对不发达国家产品提供公平、合理的准入。”
从美对外贸易法关于目的、目标可以直观地看出,美国的对外贸易法是要“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 “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从一开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国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对外贸易。同时其所谓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国为主导,以美国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来建立国际贸易关系,其单边倾向和贸易保护主义流露无余。
三、对外贸易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首先是美国宪法授权国会管理对外贸易,而国会自己并不实际具体执行、实施外贸法律。从1934年起,国会周期性地授权总统进行贸易谈判。《1974年贸易法》明确规定,允许总统与其他外国签订贸易协定,以协调、降低或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并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外国市场上为美国商品提供同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公平与公正(包括调整这些贸易规则的改革)。同时,1974年贸易法还规定了此后的国际贸易谈判中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合作框架,引进了国会批准总统签订贸易协定的“快轨道程序”。具体来说,当总统确定外国或美国的现有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不当地对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负担和限制,如总统确定有执行贸易协定的必要或适当,可通过公告,修订或继续执行现有关税、免税、国内税政策,或继续执行额外关税。同时总统还有权适当提高或降低关税。另外,如美国国会发现,国际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扭曲)正降低美国农业品、工业品、矿产品、和商业在外国市场的增长,消减了互惠贸易减让的预期互利,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妨碍国家间公平、公正、公开的非歧视贸易,总统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国国际协定权利),以协调、降低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的职能主要是前工业与贸易局的大部分职能,加上从国务院转来的对外商业职能和财政部转来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职能。国际贸易局的主要任务,是在坚持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经济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促进美国的对外贸易。归纳起来,包括:一、贸易管理,负责对外贸易法律的实施,1980年以来还包括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二、贸易开发,负责执行促进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地位的政策和计划,并监控和实施多边贸易谈判;三、国际经济政策,旨在降低阻碍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外国政府壁垒,与美国贸易代表等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问题上的反应和谈判立场。《1974年贸易法》规定,商业部应与贸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适当机构一起,对贸易代表进行的服务问题谈判和服务协定的国内实施,提供人员支持和其他援助。商业部长建立服务产业发展计划,旨在与其他有关的联邦机构协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国服务产业在外国的竞争力;建立评估与服务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贸易数据库;与其他有关机构协商,搜集和分析美国服务产业国际运营和竞争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与服务有关的问题,包括预测产业战略;对国内服务产业进行部门研究。
在美国的总统行政部门内设立有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和贸易副代表是美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均由总统任命,按总统指示履行职责。贸易代表享有全权大使职衔,副代表享有大使职衔。贸易代表主要负责制定美国国际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的协调;充当总统国际贸易问题的主要顾问,就美国政府的其他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向总统提出建议;作为美国的主要代表负责国际贸易的谈判,包括美国参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议题的谈判;就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的基本问题,向各部门、机构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审议的任何问题,在必要的限度内确保国际贸易政策与其他法律协调;担任总统的国际贸易发言人;就贸易协定计划与其实施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和负责;就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国际商品协定和与贸易协定计划有关的其他问题,向总统和国会提供建议;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要求贸易代表对构成美国商业的重大壁垒的外国贸易做法作出国家贸易报告。1988年贸易法要求贸易代表认定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并进行报复。副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依贸易法规定的权限进行谈判,并履行贸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职责。
美国海关总署为财政部的一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依据《1930年关税法》,负责关税的估价和征收,对进入美国的人员、船只、货物、邮件进行管理,防止关税欺诈,执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实施消费者保护法,防止进出口贸易欺诈等。1988年国会还给海关增加了管理免税企业的职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尔逊关税法》设立的关税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美国关税法对财政和工业的影响,调查海关法分类表中与商品分类有关的问题,调查海关法的实施情况,包括海关法与联邦税收之间的关系,海关法对美国工业和劳工的影响等。现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国际贸易的顾问机构,在进口问题上作用很大,负责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确定。另外,该委员会负责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和保障条款中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裁定。
其他机构或部门如农业部、国防部、内政部、劳工部、国务院、财政部、美国贸易代表、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一般政策咨询委员会、有关的部门或职能咨询委员会、代表非联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询委员会、私有组织或集团均应为总统或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见。
四、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136节(a)“直接或间接进口”规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根据本分章签订的贸易协定而公告的任何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或免税待遇,应适用于所有外国,无论是直接进口还是间接进口。”但同时,该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对社会主义国家授予最惠国待遇规定了条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此外,该法规定如果总统确定,主要工业国没有据双方签订的协定提供减让,或没有在该国对美国商业提供实质上与美国商业提供的减让同等的竞争机会,则总统应就有关问题向国会建议立法终止或拒绝对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作出的利益减让。《1974年贸易法》还允许在收支平衡、报复权和例外条款等方面偏离最惠国待遇。就政府采购而言,对外国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和供应商,总统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程序或作法的适用,如果该适用会导致低于美国产品或产品供应商的待遇,或低于作为协议缔约方的另一国家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或其供应商的待遇。但外国或外国机构应:(1)是协议的缔约国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并且对美国产品或产品的供应商提供适当互惠的政府采购竞争机会;(2)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承担协议的义务,并对美国的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3)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对美国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4)是最不发达的国家。总统可以修订或撤销任何豁免。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是有许多条件和限制的,与美国倡导的WTO规则仍有相当的距离。
同时,美国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义务规定也适用于美国。在总协定之前,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双边协定当中。在总协定之后,美国很少有关于授予国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国内立法中表现出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待遇的倾向。
另外,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还有(对等的)互惠待遇、为了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发展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对内无关税,对外统一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与自由贸易区(参加国有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之间的待遇。
五、关于反倾销
《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1673节规定,如果管理当局裁定一类或一种外国商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销售;并且(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由于该商品进口的原因或该商品进口销售(或可能销售)的原因,美国的产业正在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美国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则除对该商品征收其他税收外,应对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其数额等于该商品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的数额。
六、关于反补贴
《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1671节规定,如果管理当局裁定,一国政府或一国境内的公共实体直接或间接地向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可能销售)的某种或某类产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口提供可抵消补贴,而且在商品从补贴协定国进口的情况下,委员会裁定由于该商品进口的原因或为进口而销售(或可能销售)的原因,美国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美国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则除对该商品征收其他税收外,应对该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税额等于可抵消的净补贴额。
七、进口救济——“201条款”
“201条款”(《美国法典》第19章第2251节)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某一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数量进口美国,以致成为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在其权限内,总统应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其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认为从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有人称“201条款”为“例外条款”,其规定的保障措施不是对不公平的外国做法提供的救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337条款”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救济那样,而是对公平的但却压倒性的外国竞争的救济。其实质是,允许美国在因进口数量增加而对相同产品的美国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时候,撤回对其他国家作出的关税减让。也就是说,如果某货品的进口增加达到严重损害国内产业的水平,美国将被允许为救济损害而将关税提高到协定前的水平。
八、“一般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第1301节(《美国法典》第19章第2411节)规定,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贸易协定不一致,或者是不公正的,从而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应该采取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达到消除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这一点是强制性的。美国总统如果有特别的命令,贸易代表在采取行动时应该遵守。
美国贸易代表针对“301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措施,一类是任意措施。
如果贸易代表确定美国的贸易协定权利被否定,或外国的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协定不符,或者否定了美国依该协定享有的权利,或是不正当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贸易代表除接受总统的具体指示外,应采取下述措施:(1)中止、撤回贸易协定减让利益或阻止其适用;(2)在贸易代表认为适当的时间,对该外国商品征收关税或施加其他进口限制;对该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施加限制,而不管其他法律如何规定;(3)如果该法律、政策或做法没有达到美国贸易法规定的享受免税待遇的资格标准,撤销、限制或中止这种待遇;(4)与外国签订有约束力的协议,使该外国取消或逐步废止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该法律、政策或做法给美国商业造成的负担或限制,向美国提供贸易代表满意的符合美国国内工业经济部门利益的补偿。本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法律、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补偿。
九、“超级301条款”
在《1988年贸易法》中,美国国会在《1974年贸易法》上增加了310条款。该条款即人们所称的“超级301条款”,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提交1989年和1990年全国贸易评估报告后的30天,向众议院赋税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提交报告确定美国的自由化重点。在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必须识别“重点国家”和每一重点国家的“重点做法”,消除这些做法可能非常有利于增加美国出口。同时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向国会委员会提交报告的21天内,就有关重点国家的重点做法发起调查。
然后,要求美国贸易代表与重点国家进行磋商,在发起调查后的3年内消除重点做法,或者对此做法作出赔偿。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将要求美国贸易代表采取报复行动。
与 “一般301条款”不同,“超级301条款”不是由申诉人向贸易代表提起申诉而由贸易代表发起调查,而是法律要求贸易代表必须发起调查,但调查程序与“一般301条款”的程序是一样的。
十、关于“特殊301条款”
2 西部地区对外贸易现状
2.1 “中国西部”的界定
1985年,中央在制定“七五规划”时,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相结合的原则,将中国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其中西部包括宁夏、陕西、新疆、甘肃、青海、、四川、贵州和云南9个省区(1997年重庆成为直辖市)。1999年,中央宣布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正式将内蒙古和广西纳入西部范围,至此,西部地区就包括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2 西部地区对外贸易在全国的地位
自2000年至2006年,从纵向的角度看,虽然西部地区对外贸易规模扩大了,但从动态横向比较的角度分析,西部地区在全国三大地区中对外贸易所占份额最低,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贸易规模在相对萎缩,这说明西部与其他地区在外贸规模方面的差距正在加大。2000—2006年间西部地区进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的绝对值与相对值在全国三大地区中处于最低、最落后的地位。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9-2006)数据计算所得。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横向比较,西部地区对外贸易额自2002年起增速较快,且绝对数额有较大增长。但通过纵向比较我们就可以发现,西部地区对外贸易额在全国外贸额中所占比重却并没有增加,相反,与1998年相比,2005年反而下降了1.5个百分点。2005年的全国外贸额是1998年的4.4倍,而2005年西部地区的外贸额仅是1998年的2.8倍。从这一系列的数据我们看到一个现状:近几年西部地区对外贸易虽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不容忽视的是,西部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东部经济发达省份更是差距甚大。而西部地区包括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686.7万平方公里和3.69亿人口,各占全国的71.5%和28.8%,与多个国家接壤,矿产、能源、旅游和土地等资源也十分丰富,2005年其外贸总额却只占到全国的3.2%,连上海市的四分之一都不到,况且在西部大开发与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这个比例却不升反降。西部与东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影响了全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国家总体经济实力的增长。因此,通过对外贸易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和建设,缩小地区差距,已成为中国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的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遭受的绿色贸易壁垒也越来越多。中国对外贸易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来自主要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挑战,绿色贸易壁垒使中国外贸出口市场缩小,产品出口增长速度下降,这对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具有一定的影响。根据2004年及2005年外贸统计数据显示,西部外贸出口市场主要为日本、美国、欧盟、中亚五国等国家。日本、美国、欧盟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与环境委员会成员,其环保技术位居世界前列,目前正从环保立法进入环保执法阶段。由于这些国家依据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通常会实施某种强制性的、不合理的或者是限制进口的双重标准。
3 西部地区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
3.1 政府应对措施
绿色贸易壁垒大多来源于国际环境公约、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绿色标志制度、进口国国内环境与贸易法规、进口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等环境保护措施。这些措施都是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又可能成为绿色贸易壁垒的渊源。一个国家或地区欲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不仅要满足进口国消费者的绿色消费需求,而且要满足进口国政府有关机构、协会、官员等对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需求。这不仅仅要依靠社会和企业来实现,还要依靠政府凭借其权力优势和公共关系优势为出口企业提供创造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又有利于贸易发展的宏观环境。
3.2 企业应对措施
西部地区要打破国际贸易绿色壁垒,除了宏观政策的支持外,还要立足于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企业作为贸易活动的主体,是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基础,只有企业的积极参与才能实现西部地区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满足国际目标市场的环保要求,提高西部地区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因此西部企业必须从长远考虑增强环保意识,及早采取措施走绿色发展道路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1.实施绿色营销策略
随着世界绿色消费运动迅速兴起,市场营销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迫使企业不得不改变传统的营销观念,开展绿色营销,以适应绿色消费需求。绿色营销又称环境营销或生态营销,是指企业把可持续发展观作为企业的营销哲学,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第一责任,在营销过程中实现消费者、企业、社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统一,各项营销组合的运行,贯穿于消费者当前与未来的利益中。因此建立绿色营销体系,是西部企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的有利工具。目前,我国西部绿色营销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努力,实现绿色管理,积极推行绿色包装。
2.建立绿色核算制度
传统的企业成本核算并没有加入环境成本因素,这样,产品的环境成本大多数被转嫁到消费者或政府身上,从而高估了企业净收益。绿色产品使企业在生产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环保方面,这些支出应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污染者付费”和“环境有偿使用”原则也要求企业在制定价格时要考虑将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企业要想成为绿色企业,就要建立绿色会计制度,把环境成本纳入企业的成本一效益分析,实行环境成本内在化。绿色核算制度能够真实反映产品的价值,能够对企业生产中的每个环节、每道工序可能产生的污染做出定量分析,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绿色形象,以便达到突破绿色壁垒限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卜朝晖.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及其对策[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2.
[2] 叶文娱.绿色贸易壁垒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影响[D].安徽大学,2003.5.(28).
一、贸易与环境文献综述
长期以来,在考察自由贸易所引起的福利变动时,经济学家很少考虑环境方面的因素,但随着自由贸易所导致的后果凸显以及公众环境意识提高,人们开始反思贸易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所引起的包括环境污染在内的各种后果。关于此方面的研究主要如下:
1.“污染者天堂”假说。“污染者天堂”假说的主要内容如下:如果在实行不同环境政策强度和环境标准的国家间存在自由贸易,那么实行低环境政策强度和标准的国家,由于其外部性内部化的差异,使该国企业承受的环境成本相对要低。这样在该国进行生产时,其产品价格就会比在母国生产同样产品的价格相应要低一些。于是国外企业尤其是环境敏感型企业乐于在环境管制宽松和标准低的国家落脚,这些国家就成为“藏污纳垢”之所。
2.贸易的环境影响效应。国际上关于贸易的环境影响效应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GrossmanandKrueger在对NAFTA贸易环境的影响研究中,最早使用了贸易—环境的一般均衡分析模型,他们将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分为相互关联的三个方面: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这一分析框架现在己经被经济学者们广泛采用。他们认为,尽管贸易自由化在短期内的环境效应是消极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贸易自由化将对环境产生长期的积极的影响。
二、长三角地区贸易以及环境污染概况
作为世界第六大城市群聚集地,长三角地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区域之一,对外贸易和外资利用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拉动长三角区域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使整个地区的环境质量面临着日趋恶化的巨大压力。
以“上海为龙头,苏浙为两翼”,仅凭全国2.2%的陆地面积、10.4%的人口,近三年来长三角地区创造了全国约22.2%的国内生产总值、约23.8%的财政收入以及约36.6%的进出口贸易总额。
1.规模与增速。1995年,长三角地区进出口总额为521.77亿美元,只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18.5%;至2010年,长三角地区进出口总额达到10882.5亿美元,历年数据如下表所示:
2.外贸依存度。长三角地区的外贸依存度总体上是呈上升趋势的,2006年外贸依存度已高达108.83%,比同年全国的外贸依存度67.03%高出41.8%。2000年之前长三角地区的外贸依存度虽然稳步增加但都在50%的水平以下,直到2001年我国入世之后,随着对外贸易环境的改善,长三角地区的外贸依存度才开始得以连续三年急剧增加,并于2005年首次越过100%。
3.污染状况。作为我国城市群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长三角地区人口密集,高楼林立,工矿企业密布,制造业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整个地区的环境负荷逐年加重,环境质量日趋恶化,长江三角洲地区己成为我国新的生态环境脆弱带。
三、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影响效应分析
贸易自由化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种效应上,即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规模效应是指自由贸易扩大了经济活动的规模所造成的对环境的影响;结构效应指贸易自由化通过影响经济结构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贸易对环境的技术效应是指,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生产环保技术的不断引进、扩散与创新,使得单位产出的能耗、物耗与污染强度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如上图所示,厂商一开始在B点生产,排污量为zB,由于贸易自由化带来生产规模的扩大,厂商的最佳生产点位于C点,排放量为ZS,B到C生产点的变化所产生的对环境污染排放的影响即为规模效应,同样道理,ZC到ZS即为技术效应,ZA到ZB即为结构效应。
四、回归分析
1.数据变量选取以及模型设定
本论文主要选取长三角地区污染物排放量中的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来代表该地区的环境受污染程度,并在计量分析过程中将它作为被解释变量。
SO2=C(1)+C(2)*GDP+C(3)*FDI+C(4)*TR+C(5)*(K/L)
其中GDP为表示规模效应特征的解释变量;K/L为表示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特征的解释变量,用固定投资量除以城镇从业人员数计算得到;TR表示对外贸易依存度,用进出口总额占GDP得比重得到;FDI表示实际利用外资情况。
2.回归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模型的回归结果可知,该模型中各变量的的系数如下所示:
LSO2=4.09+0.59LGDP+0.45LFDI+0.25LTR-0.16LKL
(3.22)(2.28 ) (2.66)) (-3.54)
(1)长三角地区GDP与环境污染成正相关:随着长三角地区GDP的上升,该地的环境污染状况也是越来越严重的,两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显著,通过了T显著性检验。这意味着该地区还位于环境库兹尼茨曲线顶点的左侧,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该地区的环境状况还是会随着该地区的GDP的上升而恶化。(2)长三角地区的FDI与环境污染成正相关:其中的一个解释为,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投资有一部分是为了转移环境污染,致使该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进一步加重。
(3)外贸依存度与长三角地区的环境污染也成正相关关系: LTR的系数为0.25,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长三角地区的以加工制造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出口比重比较大,而第一第三产业即清洁产业的出口比重比较小,即出口带来环境污染的正效应大于负效应。
(4)该地区的资本劳动比与该地区的环境污染成负相关的关系:资本劳动比每上升一个单位,则该地区的环境污染会减轻0.16个单位。随着资本劳动比的上升,意味着该地区积极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逐步转化,从而产品的资本含量和技术含量也在增加,由于产品中技术含量的增加导致该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变好。
五、对策建议
从以上的回归结果以及分析可以看出,贸易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其对长三角地区环境的影响是具有综合性、多样性、复杂性,有利也有弊。
1.完善相关立法。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上成功经验和措施,将环境保护法与对外贸易法结合起来,在发展对外贸易和引进外资的同时,不能片面强调出口创汇,而应建立在不破坏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前提上,在外资项目审批和管理上应该执行严格的环境规则,以防止过多的重污染型企业进入该地区。
2.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对外贸易战略。在出口方面,应减少污染品的出口,鼓励和发展技术含量高、情节性产品的出口;逐步开发绿色产品,在进口方面,尽可能的减少污染品的进口以及防止重污染企业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该地区。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进一步强化贸易自由化对长三角地区的结构效应,有效遏制该地区的结构性污染,应加快现有区域内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鼓励发展科技先导型、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和产业群。此外,鉴于当前长三角地区的服务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要充分发挥这一地区的人才优势,推动服务业的发展,减缓该地区的环境污染的压力。
参考文献:
[1]于之倩.江西省对外贸易、FDI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研究.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