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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6 16:00:5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施工安全合同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施工安全合同

篇(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建单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够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通信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建设责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设条件,确保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乙方需进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与甲方线路的距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长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在以上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来保证甲方线路的安全。

1.架空电缆、光缆与原有线路跨越的,与原有线路的交越隔距必须达到0.6M的最小净距,不达标的必须整改;

2.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条责任划分

甲乙双方线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况下,发生下述情况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新建一方线路和电力线路交越时因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发生强电侵入,导致原有杆路出现线路故障及经济损失,由新建方承担责任;

2.新建方杆路与原有杆路隔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若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已建杆路损坏电路中断的,新建方负责赔偿损失;若原有杆路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新建杆路损坏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费用。第五条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在发现对方的线路发生问题时具有告知对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对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均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律、法规。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_________省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涉及技术性的问题,要邀请相关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以上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附则

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3.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5.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篇(2)

甲方、乙方为保证文明施工,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及高空作业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 甲方责任:

1、根据消防治安安全管理规定及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进行监督,要求乙方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若乙方未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或违反相关安全规定、违章施工,有权停止乙方施工。

2、不承担施工中的任何费用和一切相关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应将施工方案叫甲方备案,并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及各相关工种的从业资格证件等。

2、应明确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一名,负责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及施工培训,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做好文明施工、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及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3、确保所有材料均符合国家相关检测标准。

4、不得雇佣精神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员、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刑事拘留等人员进行施工。

5、确保在施工中杜绝赤膊光脚等不文明现象,施工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

6、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人员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7、在施工范围内如对第三方(人、物)造成伤害,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对甲方原有设备及成品等物品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对损毁物品进行赔偿。

8、乙方在施工时不得随意动用明火作业或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因施工需要,需动用明火作业,乙方应事先挣得甲方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并由乙方派专人负责现场施工安全,保证安全无事故。如乙方私用明火、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9、乙方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扩大施工占地面积,严禁堵塞交通及楼宇安全疏散通道,各种施工材料,设备不得乱堆乱发。对施工中遗留的各种废料及物品,应做到当天施工当天清理,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

10、乙方在施工中要确保用电安全,严防发生触电事故,杜绝一切不安全隐患,定期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不得随意拉、接临时电源线、裸线或直接插在电源插座上,如因乙方用电不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消防专用设施设备。

12、乙方如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施工现场混乱、发生事故等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事情严重的,甲方和乙方有权令其停工整顿,并协助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3、乙方在施工中人员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4、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

15、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1)闪电、打雷、暴雨;

(2)六级以上大风;

(3)钢管上雨水未干;

(4)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施工。

16、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7、凡经常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乱放工具。

18、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停止登高作业。

19、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挂钩挂在高处,施工人员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20、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21、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转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至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22、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23、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24、高空作业所用小型设备(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25、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两人。

26、应尽量避免上、下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上层不准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则,应保证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进行施工。

27、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止失足踏空。

28、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29、高空进行清洗工作时,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具、器具跌落,确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对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损坏。

30、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时自行终止。

甲方:北京蓟门知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篇(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鉴定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鉴定工程概况

(一)房屋名称:

(二)房屋地址:

(三)房屋鉴定原因:

二、房屋鉴定工程范围

(一)甲方工作内容:

1、向乙方提交《鉴定委托书》及以下资料(已提交的打“√”):

(1)甲方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

(3)房屋设计资料;

(4)地质勘察资料;

(5)施工技术档案;

(6)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证明;

(7)提供相邻房屋的相关材料。

2、乙方因检测鉴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3、应于 年 月 日提供上述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鉴定。

4、提供鉴定现场的水源、电源及鉴定所需的工作面;

5、提供现场检测的安全措施;

(二)乙方工作内容:

1、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2、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3、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4、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5、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检测鉴定报告应包括相应的检测数据);

6、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提交甲方,由甲方向 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一式五份)备案;

7、对鉴定报告中提出需加固、结构补强的,提供技术咨询;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必须进行现场查勘(指乙方工作内容的第1、2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进驻现场,现场查勘时间顺延;有明显险情的房屋,乙方应于 年 月 日立即组织鉴定;

(2)乙方在开始现场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3)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甲方说明情况,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四、质量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地方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乙方应根据具体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检测依据及标准。

五、 收费标准、鉴定面积、合同价款

(一)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可按每平方米鉴定建筑面积 元计收。

(二)鉴定总面积: 平方米。

如果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与上款面积不符,则以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为准,并调整鉴定费用。

(三)鉴定费用总金额¥: 元(不含检测、勘察费用)

(大写): (人民币)

六、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 。属财政出资的,甲方可先行垫付。

(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财政支付的相关手续,并结算合同价款。

(三)甲方自行出资的其他方式: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应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交付鉴定报告的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鉴定报告的时间。(不能提供主要资料的,乙方有能力通过检测等技术手段完成鉴定的,可约定)

(二)乙方

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报告时,每延误一天,罚款300元。

2、负责鉴定报告的质量。因弄虚作假、计算错误等乙方原因导致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与建筑物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经济损失及安全事故,应退还鉴定费用,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检测鉴定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有关事宜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向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三)双方的协商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效力。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鉴字盖章即时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市、县建设局(房管局)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负责本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使本项目顺利进行。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后失效。

篇(4)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第二条 施工地址: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的抽考。

3、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5、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坍塌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培训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安全、有序的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3、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5、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安全施工合同范文2发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乙方): 工程名称:

分包内容简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明确双方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一:总则

1、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要求,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双方有责任和义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抓好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发包方的责任

1、审查分包方入场人员,对老弱病残、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及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

2、对分包方入场人员进行入场教育,传达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3、对分包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随时纠正“三违”行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及工序纪律)

4、对屡次违章作业指挥或作业不服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经济处罚、停工处理或予以清场处理。

5、发包方必须对分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分包方责任和义务

1、分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建筑行业各项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及发包方安全管理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为目的的其它安全施工要求,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建立有效的安全保护体系,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100人的,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接收发包方、业主、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及参加项目上的各项安全活动。

5、分包方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统一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6、分包方不服从发包方管理,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由分包方承担责任。

7、分包方必须为进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分包方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的工艺、设备。

四、事故处理

本工程为工程分包,事故发生后,由分包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发包方应积极配合分包方做好善后工作。

五、其它事宜

1、本合同及安全交底作为建筑分包合同的附件合同。

2、双方就合同文本内容发生争执,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安全施工合同范文3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B级配电箱。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5、督促乙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甲方备案。

6、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7、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0、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1、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12、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3、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4、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伤亡时,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5、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6、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接受甲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对管辖范围由甲方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的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并符合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

5、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6、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甲方备案。

7、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甲方备案。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甲方备案。

9、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甲方及时报告。

10、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11、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2、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4、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乙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5、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议。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篇(5)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创建文明施工工地,防止人员伤亡、火灾、治安、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严格按照经省人大批准的《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条:乙方应服从管理和监督,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主动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临设大门和围墙等重要设施须按甲方要求设置,现场布局合理整洁,无杂物、积水、异味,并保证安全、美观;安全文明设施标志、标志牌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

二、施工现场布局及工序安排应考虑噪声、照明控制,严格按照成都市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扰民;施工现场必须派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大小便;生活、生产废水及施工降水未处理合格,不得排入城市下水管道;不得破坏工地周围树木、绿地;土方外运过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工地外道路上遗洒,同时应严格出场车辆的轮胎清洗避免尘土带到城市道路上。

三、外地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证件,禁止非施工单位人员在工地留宿,施工现场禁止聚众打牌、饮酒闹事、传阅物品;禁止打架斗殴。

四、施工车辆进出工地时注意工地交通安全,必须减速行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包括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配电箱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妨碍现场安全的用电设备。

六、现场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配电安全、位置合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挪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七、现场施工人员须统一佩带胸卡,严禁闲杂人员进行施工现场;严禁工人酒后上岗。

八、各种施工机械的合格证、检测证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杜绝发生土方坍塌等一切施工安全事故。

九、工人食堂必须干净,无蝇无鼠,认真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严防工人食物中毒;施工人员宿舍要求卫生整洁,严禁随意拉扯电线,冬季取暧可统一安装空调。

十、施工单位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每天应派安全、文明施工值日佩带明显袖套在工地巡视,对甲方以及建管、监督部门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要求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履行。

第四条:安全文件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按施工合同执行;凡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市、县主管部门针对该项目因文明施工措施不力受到批评和处罚一律均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范文2 为确保活动房安装项目顺利进行,保证施工过程中工人的人身安全及健康,保证公司良好形象,明确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1、 安全措施

1.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市建委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规章制度。

1.2要建立建全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制度,乙方要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甲乙双方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对所发现的隐患责令及时改正,对于限期内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作业(耽误工期由乙方负责)并做出相应处罚,待险情确实排除后方可恢复正常施工。

1.3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每个安装工程,要先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乙方对作业人员在操作前进行书面和口头交底,所有作业人员均应按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1.4乙方要对其所有安装工人上意外保险,并把保险单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1.5如果乙方作业人员因未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施工造成的伤、残、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乙方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后方可准予上岗,未经培训、考核上岗发生的工伤事故,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1.7乙方需按国家及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安排专职施工现场消防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工地消防安全事宜负责。

1.8乙方自行负责施工现场清洁卫生、食堂饮食、职工生活的管理,并做好防火防漏气防漏电等工作。

1.9电动工具要使用电缆盘,要有漏电保护器或接地措施,并按规定定期检测。

1.10定期为登高作业人员体检,有不宜登高作业病史者应禁止登高作业。

1.11经常检查电动工具,电缆,电线有无破皮漏电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2高处作业时应配戴工具袋,防止构件坠落伤人。

1.13登高用脚手架应搭设合理,牢靠,不摇不晃。

1.14一般工种不得顶替特殊工种作业,起重工、电工、电焊工要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

1.15每天出工前,班长组织召开班前会讲安全,讲质量,讲进度要求,并做好记录,主管应定期参加会议。

1.16每天工完料净,场地清,灭绝火源,切断电源。

2、文明施工

2.1工人进场后要服从业主和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能野蛮作业,不能用语言或用其他方式顶撞业主和其他管理人员。

2.2进入施工现场员工应穿着统一规定的工作服和劳保用品,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配戴安全带。不要随意大小便,穿戴要整洁,不要赤身露臂,在施工现场更不能穿拖鞋。

2.3帐蓬,配电箱,材料等摆放位置应符合施工作业总平面图要求。

2.4施工作业总平面图的确定,应先与甲方沟通,再行确定,一经确定应认真执行,不再改动。

2.5员工使用的生活用品,行李摆放要统一、合理。

2.6材料进场后,应按规格、型号分类存放,并且应用木方或其他物品垫起100mm以上,码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严禁与腐蚀性物质接触,并有防雨措施。

2.7人字架、一字梁、钢梁钢柱、檩条、复合板应按照与板房长度方向相垂直的方向摆放整齐,做到一条线、一头齐。

2.8构件堆放应符合其设计受力情况,如屋架,窗、门要竖立堆放。

2.9木夹板、窗、门等物件应用苫布盖好,防止雨淋。

2.10五金件、玻璃胶、小型工器具不得乱扔,乱放,应分类存放在小件箱中,并且有防雨措施。

2.11施工垃圾(如聚苯乙烯碎屑,彩板废料等),每天完工清理干净,统一堆放到指定位置。

2.12完工后退场前,将剩余材料按退货管理规定清理退库。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范文3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病房楼施工现场安全、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合同:

1.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1. 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立各级、各部门、各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施工活动中应承但的安全职责。

1.2. 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健全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网络,超过30人的二级机构施工队伍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1.3. 有能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设备,合格的安全工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而且不超过检验周期。

1.4. 非凡工种(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等)资质具备且上岗证齐全,证件合格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相符。

1.5. 严格高处作业安全控制措施、严格施工用电安全控制措施。

1.6. 配足、配齐合格的劳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且能正确佩带。

1.7. 所有施工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应交甲方验证并存档,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外聘临时工必须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1.8.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1.9. 严格执行发包方的安全治理制度及文明生产治理等制度。

1.10. 接受发包方安全专职人员的安全监督、治理。对发包方安监人员提出的意见能够及时安排整改。

1.11. 施工人员不得超越施工场地进入非施工区域,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如造成发包方生产设备损坏或造成事故均由承包方赔偿。

1.12 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2.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2.1. 审核承包方的非凡工种(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等)是否资质具备且上岗证齐全,证件合格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相符。

2.2. 向承包方具体交包方所制定的各项安全治理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

2.3. 对承包方施工现场有安全监督的责任,对施工现场及发包方院区范围内的所有违章有权制止、纠章、对严重违章有权对其停止工作令其整顿。

3.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向发包方缴纳贰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违约金按工程造价的3%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对死亡人员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预留保证金,违约金按工程造价的0.5%从工程款中扣除,承担对伤者的救治费用、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违反发包方有关安全治理制度规定时,将按有关制度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4. 安全、文明奖惩细则

4.1 承包人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处以50500元的违约赔偿,并责令整改:

4.1.2 进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佩带工作卡的;

4.1.3 现场随意高空抛物;

4.2 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处以5005000元的违约赔偿,并责令整改:

4.2.1 现场材料、机具乱堆乱放,影响场容场貌的;

4.2.2 食堂、宿舍、厕所等现场卫生管理制度未制定、落实或现场卫生情况差的;

4.2.3 现场(含办公区)有未成年人进出的;

4.2.4 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或未予真正实施的。

4.3 承包人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处以200010000元的违约赔偿,并责令改正:

4.3.1 现场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4.3.2 施工用电不规范,乱接乱拉电缆线,安全保护装置形同虚设;

4.3.3 现场安全措施未到位,有严重安全隐患的。

5.施工期间不得影响病人休息,如在工程施工中因环保、噪声等产生的问题,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得以此为借口耽误工期,因此致使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承包人综合治理不力,有打架、盗窃、赌博、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赔偿,第二次处以10000元的违约赔偿,以此类推。若有管理人员参与,罚款加倍,且清退该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监理、发包人针对存在的问题已用书面通知形式提出整改意见,仍然整改不及时,或未能从根本上予以改正,同样或类似问题一再发生,项目总监有权下达停工令进行整改,因此造成的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本合同作为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 本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各两份,共四份。

9.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篇(6)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当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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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 定 代 表人或

其授权的人: (职务)其授权的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安全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

3.工程内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_________。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工程造价: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其中:

材料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设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垃圾清运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税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相关的合同范本·施工分包合同·房屋建筑装修施工合同·钢结构施工合同·家装施工合同·施工监理合同·油漆施工合同·维修施工合同·广告牌施工合同·景观施工合同甲方:_________(已建单位)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后建单位)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够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当中必须遵守有关通信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建设责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设条件,确保线路建设过程当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乙方需进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_________

2、与甲方线路的距离:_________

3、施工长度:_________

第三条在以上施工过程当中乙方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来保证甲方线路的安全。

1、架空电缆、光缆与原有线路跨越的,与原有线路的交越隔距必须达到0。6m的最小净距,不达标的必须整改;

2、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条责任划分

甲乙双方线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况下,发生下述情况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新建一方线路和电力线路交越时因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发生强电侵入,导致原有杆路出现线路故障及经济损失,由新建方承担责任;

2、新建方杆路与原有杆路隔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若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已建杆路损坏电路中断的,新建方负责赔偿损失;若原有杆路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新建杆路损坏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费用。

第五条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在发现对方的线路发生问题时具有告知对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对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均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律、法规。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_________省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涉及技术性的问题,要邀请相关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以上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附则

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3、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5、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篇(7)

Abstract: the communication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link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but also the whole communication construction system of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communication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 concept of safety management, analyzes the importance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safety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the communication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 content of the safety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afety management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ommunication;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通信施工和维护的安全也越来越重视,作为通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信施工和维护在通信安全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们铁路施工企业,在新线建设和老线改建中,十分重视通信工程质量,从而保证通信工作的安全可靠。如何做好通信工程施工和维护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简单地分析一下。

一、通信施工和维护安全管理概论

(一)通信安全管理的含义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主要针对通信工程施工和维护中生产安全问题进行管理,主要就是活动的主体对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对生产活动中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然而通信工程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管理则是:工程的设计部门生产安全的管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对生产安全的管理以及工程的监督部门对施工方的监督与检测等等。

(二)通信施工和维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进行安全生产。加强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将工程施工和维护的安全放到首位,施工单位要按时按点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现场的消防措施、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是否按规章制度进行施工等等。

2、施工方要有自己的安全生产模式,构建完善的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施工现场的防护措施。施工方要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认真编写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要求施工程序。严格制定工程承包合同,将施工人员的利益放在首位,更要注意的是要对施工人员进行身份核对,确定无误才可以聘用员工,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使工程达到良好的施工效率。

例如:一般安全须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法律及行政法规,施工前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技术、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并纵向延伸至全体作业人员。

(1)现场安全: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自觉性,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不安全因素要制订预防措施。

(2)作业场地标志:在工作地点或其附近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在白天可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必要时应设围栏,或用绳索围起;但在铁路或桥梁和机场附近,不得使用红旗或红灯,应使用符合市政部门规定的标志。

(3)砍伐树木:因工程原因需砍伐树木时,在砍伐之前,应与绿化主管部门联系,取得主管部门同意且办理手续后方可砍伐。

(4)消防设备:光(电)缆进线室、机房、施工驻地和材料库等处,应设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龙等防火用具。

(5)用电安全及其他注意事项:用电应符合三级配电结构,即由总配线箱(配线室内的配线柜)经分配电箱(负荷或用电设备相对集中处)到开关箱(用电设备处)。分三个层次逐级配送电力,做到一机(施工机具)一箱。现场工作,首先应详细观察了解周围环境及设备情况,对存在的用电隐患,应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然后有秩序的进行工作。

二、通信施工和维护安全管理的意义

(一)对于形成通信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可以使安全管理的理念渗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从而形成完善的施工企业管理施工安全、监督单位进行安全监督以及政府进行安全监管的有效体系,实现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

(二)对于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重要意义

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由政府进行的安全监管、由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自治、由监理单位进行的安全监理。这样既可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出现,又可以实现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下,实现监理单位对通信工程的时时监督和处处管理,这样可以改变政府以往的安全被动检查模式,实现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能够有效防止和避免通信工程中安全事故的出现,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我国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其基本原则为加强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通过安全管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的参与是实现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证,监理人员必须懂得工程技术、法律以及经济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能够及时发现通信工程中的安全问题,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以及消除的意见,这样才能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保证国家的公共安全。

(四)有利于提高通信工程的投资效益

对通信工程进行安全管理,可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出现,从而提高了通信工程的质量,加快了施工的进度,这样能够保证正常收回投资,最大限度提高投资效益。

三、通信施工和维护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篇(8)

2、《商品信息建档单》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按合同标的提交商品的生产、、批发、进口许可、质量检验等文件。商品涉及有专利、注册商标的,还应提供国家颁发的有关证明。

二、商品质量

1、商品质量标准:

2、商品中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给予退货,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由乙方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3、商品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先行垫付的,经甲方确认后,在甲方货款中抵扣。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乙方对食品、化妆品等商品可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由乙方送国家专门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由甲方承担。

5、由政府专门机构检验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6、因消费者投诉而送检的商品,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和赔偿费用由甲方承担。

上述由甲方承担的检验费用,乙方须提供政府专门机构有效收费凭证。

三、包装、条码

1、包装方式:

2、商品包装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

3、商品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条形码或乙方提供的内部条形码。

4、乙方提供内部条形码,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本合同服务条款内明示。

四、交货及验收

1、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________运输费用由________承担。

2、验收:乙方在到货后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加盖验收章的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并在____验收完毕。

五、价格、规格调整

在合同期内,调整商品价格、规格等,要求调整的一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对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六、退、换货

1、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的商品损耗,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同意滞销商品的退货率为____%。乙方承诺不退货的,甲方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奖励。

3、乙方退货应当向甲方发出退货书面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_____天内对所退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____天内负责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_____天内负责收回所清退商品的,乙方有权以合理方式处置该商品,并将处理情况通知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于存在保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款额1/6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拒绝退货:

(1)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的。

(2)乙方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的。

七、乙方提供的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商务服务,乙方提供商务服务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须按照乙方有关标准以及统一形象方面的要求进行卖场标准化设计与制作。

3、合同生效后,甲方需要乙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及有关费用,另行约定。

4、乙方不得无条件收取甲方销售反利。

5、甲方可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以下 销售额、 进货额为前提,给予乙方相应的销售奖励:

八、商品促销

1、甲方可选参加乙方组织的 元旦、 春节、 五一节、

中秋节、 国庆节、 店庆日和______等促销活动。

对上述促销活动,甲乙双方协议约定促销目的、方式、时间、特定的销售位置、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方法等具体事宜。

2、乙方同意甲方派驻促销员。促销员属于甲方雇员,主要从事与甲方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由甲方负责其薪资、培训等费用。促销员在商场的行为规范服务从乙方的统一管理。甲方保证每月按时支付该促销员的薪资,如不能按时支付,由乙方代为支付,乙方代付后,在甲方的货款抵扣。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促销员从事与其工作无关的劳务。

九、结算

1、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结算单,甲方对结算单进行核对,如有异议,于2日内向乙方提出对账申请,乙方应于3日内与甲方对账完毕。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等付款信息付款。

4、付款方式: 支票、 网上支付、 电汇、 汇票、

其它。

3、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反商业贿赂约定

甲乙双方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对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双方均有义务依法举报。

十一、合同的解除

1、在一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双方达成一致,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已经支付的但尚未发生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由乙方返还甲方。

2、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结算完毕后,乙方可留存该结算货款数额_____%或______元作为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______天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在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后退还甲方;若保证金不够抵扣,甲方应根据乙方有效单据支付。

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将未售完的商品_____天内负责收回,逾期不收回,乙方有权以合理方式处置该商品,并将处理情况通知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侵犯第三人的民事权利,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商品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第三方要求赔偿或发生诉讼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一天,按逾期交货总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恶意超出正常标准与频率大量订货的除外。节假日、畅销商品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另行约定。

4、乙方逾期验货的,每延误一天,按逾期收货总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的,按本次订单商品总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5、甲方应当确保提供的各种证件和票据符合国家规定。如因甲方提供假证件、假票据等,被执法部门处罚或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6、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专门定制的特殊包装或特供商品,乙方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7、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对账、结算的,每拖延一天按应支付货款的______%计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8、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对方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

十三、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或按照以下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它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授权人及人的权限。

2、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形式送达。

3、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货款或者费用的,应向对方开具发票和合法凭证。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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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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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城市交通建设系统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交通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许多城市都在不断的对现有交通进行改善,但在实际施工及安全管理上还有很多问题急待解决,否则对交通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会产生较大隐患,制约了城市交通的完善,也容易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我们必须要不断的改进施工管理方式,确保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的管控,使得我国交通事业有着稳定的发展。所以对于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需要进一步深入的分析。

1.交通施工管理和安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些年来,交通工程施工的规模越来越大,人们对于施工的安全控制也越来越重视,并且也一直在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并对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了加强,一定程度上使得交通工程发展的安全得到了保障。但在实践中,仍有些问题需要注意,不然不但会带来安全方面隐患,同时也会阻碍行业的发展。在实际施工中,尤其需注意以下情况:

1.1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足

在整个施工工程中,只有通过安全意识的建立,充分认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才能在实际过程中得到落实,因此安全意识也是把控安全的根本。在实际施工中,有些管理层领导对于安全问题也容易忽视,主要是对安全的认识程度还不够,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不够重视,还不能很好的理解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至于很多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更为薄弱,这样就比较容易引起交通工程事故,所以,对于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有效方式进一步提升他们对于安全的认识,对于交通工程施工的品质意义很大。

1.2工程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

一般交通工程现场规模都比较大,施工人员相对较多,难以对每位施工人员都能进行监督与把控,如果此时没有完备的管理机制,就无法对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现有的施工现场即使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也存在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等情况,最终形同虚设。甚至有些施工现场会出现擅自离岗等现象,很可能就会引起重大的事故。所以,目前来说,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控管理制度,是建设和监理单位迫在眉睫的问题。

1.3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在交通工程的实际施工中,通常采用抽检来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无法保证原材料都能符合标准,如果在摆放和维护上存在失误,以及在施工前对机械设备没有做好检查、维护等措施,就会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另外,在建设之前,如果没有考察过施工现场的地理环境,很有可能因为方案不合理,从而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交通工程的施工是非常专业的施工项目,涉及十分繁杂的材料、工序等,这就需要非常严格规范的工序,并且严格把控原材料的质量。

1.4工程人员的素质不高

因为交通工程施工设计较多的部门和专业,为了使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得到保证,通常需要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来协调和处理相关部门的事情,使工程能够安全高效的进行。但现实中,仍有安全控制及施工管理人员是从别的岗位转岗而来,专业素质较低,加上目前新材料和新技术的运用,施工人员还不能熟练掌握新的工艺意义,操作中不按照工序进行,从而很容易就会引起安全事故。

1.5安全资金的投入过少

比如属于高危行业的公路施工工程,如果不能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以后施工工作将会难以开展起来。目前来说,大部分施工单位在安全性上的投入还太少,甚至有些单位安全资金严重不足。因为许多施工单位觉得在安全上投入是浪费资金的行为,对这块投入资金没有必要,因此就无法落实施工安全措施。还有施工单位在使用陈旧的施工设备,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更新维护,就会使得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2.提高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和安全控制水平的途径

2.1提高安全意识

首先,对于安全意识的问题,施工单位理应加强宣传,有必要的情况下对施工人员可以进行定期培训,使得对于安全的认识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让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其次,领导层应从上而下建立安全意识,显示出对安全的重视程度,让整个施工过程始终保持对于安全的意识。

2.2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

目前交通施工中普遍存在监督管控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要求不落实的情况,如果要确保交通工程的顺利完成,这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在于明确领导的权责关系,加强领导意识,建立责任人制度,有效贯彻落实监督管控制度,对于相关责任人需建立科学的奖惩方案,表扬嘉奖工作突出的优秀工作人员,强化榜样的力量,对于工作失职、违反工作要求和没有按要求施工的人员也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定期进行考核,对监督管控的效果进行评估,以此来不断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

2.3加强质量控制管理

对于质量的管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施工之前的安全管控,主要是控制原材料、设计和机械设备的质量,在原材料入场时,要进一步检测,以确保原材料的品质,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可采取招标方式,同时在材料入场后要采取分类管理措施,以免发生腐蚀以及混乱等问题。其次,对于施工过程的现场控制,可以设置关键点,关键点的设置需要合理化,通过把控关键点来进行安全管理,同时在此过程中,也要设置科学的检测周期,过长或者过短都不适合,一方面问题不能及时发觉,另一方面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对施工人员情绪也会产生较大影响,另外还要不断对目标进度及时进行跟踪,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最后在竣工之后也需要对安全进行管控,在验收过程中及时发现不合格的工程,通过整改或不予使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4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管理以及施工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安全控制的成效,所以,对于他们的培训也需不断加强,对于管理层来说,学习意识的增强,综合管理技能的不断提升,才能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管控;而施工人员主要需进一步更新新技术的知识,不断学习新的工艺技术,严格按照科学的工序进行施工,进而实现对工程的安全管控。

2.5加大安全投资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对于安全的投资必不可少,为了有效减少事故发生,顺利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就需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的投资,这部分资金外部主要投入政府部门的宣传、培训和安全教育等;内部主要投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更新、人员教育培训和劳动保护保健等。

3.结束语

总而言之,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境的改变,对交通工程施工的要求越来越高,也会面临更加复杂的施工和安全控制的局面,因此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并解决问题,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加强安全意识,重视安全问题,使得质量和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这样就能够使交通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同r对施工的安全进行把控,从而使得交通工程的安全和品质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篇(11)

深入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紧密协作、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开展“百日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在治理超限超载、打非治违、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秩序维护、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起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使道路交通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

重点治理超限超载严重违法行为,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超高、超长等超限违法和车货总重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违法等严重违法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及拖拉机,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或不符合国家标准、与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违法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治理短途驳载、客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以县交运局为主导,设置多部门联合处理办公室。对查扣车辆根据执法部门各自职责集中处理,实行“联合执法检查、一单分类处理、严格履行程序、确保消除违法”。“联合执法检查”即由多部门联合组建执法队伍,对有违法嫌疑的车辆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检查;“一单分类处理”即对认定具有违法事实存在的车辆建立违法一式两联清单,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行驶证、驾驶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处理责任部门和处理结果等内容,根据违法事实由责任部门进行处理后加盖公章,最终一联整理形成台账,便于上级领导机关随时了解查处情况;“严格履行程序”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确保执法公正严明;“确保消除违法”即违法车辆由联合处理办公室集中处理完毕后,二联作为车辆放行凭据,确保其违法行为消除后,加盖联合执法各部门公章,由停车场放行车辆。

(二)由县交运局组织县公安局、公路局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行查处,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协助。

(三)建立联合治理长效机制。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要定期开展联合集中治理行动,震慑违法运输行为。同时,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部门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运输比较集中的重要路段、重要节点进行突击治理,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既有集中执法又有分工治理的长效治超机制,坚决遏制影响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运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合执法中信息共享、追踪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