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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立法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6 15: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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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立法论文

篇(1)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1 学科现状

1.1 主要成绩

吉首大学法学学科自1982年创建以来,在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下,经过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法学学科的各项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学思路。法学学科立足于西部民族地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服务,将其建设成为在湖南省同类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全国有一定影响、武陵山经济协作区法学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师资队伍。法学学科自创立以来,经过近些年来的不懈努力,一支人员稳定,年龄、职称、学历、学位、学缘、专业结构合理,有交叉学科优势,团结协作的学科学术梯队已经初步形成。目前学科所有成员均由本校教职工组成,毕业于全国各大著名高校,现有专任教师27人,其中高级职称15人,博士及在读博士16人。学科的带头人为湖南省省级学科带头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3人、湘西州“132”人才工程人选1人。

(3)科学研究。法学学科自创立以来,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项,国家留学基金项目3项,教育部基金项目4项,国家体育总局研究项目1项,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及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教育厅等研究项目50余项,科研经费达264.2万元。近5年来发表科研论文320余篇(其中CSSCI40余篇,CLSCI 10余篇),出版专著5部、高级别教材8部。

(4)人才培养。法学学科瞄准前沿领域,突出地方特色。强调教学、研究和实践相结合,以培养法律理论功底扎实、掌握科学研究方法的法律专门人才,满足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及欠发达地区法制建设的急切需要。在法学本科教育方面,每届学生都积极开展法学专业辩论赛、模拟审判、法律援助、普法宣传、送法下乡、实习等实践活动。获得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省级1项,校级7项,在《法治研究》等专业刊物上20余篇。英语四级通过率平均在98%,六级通过率平均约35%。司法考试通过率2008年为31%,2009年为35%,2010年为44%,2011年为54%,2012年为64%。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前景喜人,2005年获得武陵山片区首个法学硕士点授予权,迄今共招收研究生80余人。就业率100%,所有毕业论文抽检率均达到优良以上。

(5)社会服务。学科组织专家先后参与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由湖南省人大组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订案草案 征求意见第三稿)”座谈会等立法活动,以专家建议的方式积极参与到立法实践当中。

1.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区域劣势。从地缘上看,吉首大学处于湘鄂渝黔四省边区,这里素有“老、少、边、穷”之称。远离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种在区位分布上的劣势状态,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对高等法学教育的需求变化,以及学科建设发展面临的形势缺乏必要的认识;优质法学教育实施的源头受到限制,很难确保优质生源和师资队伍的稳定;利用市场机制筹措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渠道较少;迅速获取信息的能力等较为欠缺。

(2)学科竞争弱势。民族地区高校的学科专业的民族性和地方性最能凸显学校的特色和优势,比如民族学、民族经济、民族语言文学、民族艺术、民族教育、地方史、高原生态环境以及民族理论和政策等,纷纷被确定为重点支持的特色优势学科,得到了相应的建设和发展。①法学专业不但进入不了特色优势学科的范畴,反而受到这些特色优势学科的挤压,步履艰难。

(3)物质保障不力。对民族地区高校来说,政府对民族地区高校的投入生均经费只有3000元左右。而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政府则投入经费生均达7000元以上。由于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民族地区高校难以使用通过市场机制筹措必要发展经费这一发达地区惯用的手段,结果导致包括法学学科在内的民族地区高校整体发展受到极大限制。法学学科建设的经费除了用于维持正常的办公经费外,少有经费用于学科建设和发展。由此导致学科的硬件与软件建设亟需改进,如法律专业可用图书很少且陈旧,专业期刊残缺不全,这给教学科研与研究生培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 学科建设的定位

一是类型定位。根据学校的定位,结合我校现有的专业布局,科研基础、历史渊源,学院远景发展规划及专业拓展基本思路,法学学科发展定为教学研究型。二是层次定位。以本科和硕士研究生为主体,在法学一级学科下拓展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发展法学专业硕士教育(JM)。其中,本科教育以培养适应基层、特别是适应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综合性法律工作的基层应用型专业人才;研究生教育主要以培养服务于中西部地区(武陵山片区)西部基层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三是人才培养定位。熟悉国家的民族立法和民族政策;具有公平、公正的民主法治信念;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获取知识的能力、交流的能力、适应社会的能力、初步的研究能力、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②

3 学科建设的任务措施

3.1 学科方向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为了在2015年前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学科根据实际情况,本学科将设置四个二级学科方向:理论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事法学。

3.2 学科队伍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至2015年底,在教研团队建设方面,民商法与理论法学获得校级教学团队,刑事法获得省级教学团。每个学术研究团队至少打造一名在武陵山片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在学科梯队建设方面每个教研团队的高级职称达到3人,博士5名。在双师型教师建设,聘请武陵山片区实务部门的精英担任兼职教授,争取“双师型”教师达到15人左右。

3.3 科研成果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至2015年底,通过立项申报方式,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方达到15部,CSSCI学术论文达50篇,其中,举全学科之力,每年发表法学类CSSCI学术论文2~3篇。在科研课题方面,学科力争新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0项以上,给承担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学术选题的团队成员从事学术研究以充裕的时间保证。在课程建设方面,至少建设好已立项的4门省校级优质课程。在教研成果奖方面,本学科至少应获得省、校级科研与教学成果获奖10项以上。

3.4 教研平台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为建好教研平台,具体措施为:建设吉首大学武陵山片区法治研究中心,使其成为湖南省民族法制建设研究的重要基地,为湘西自治州甚至整个武陵山区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献计献策。力争在2020年前将该中心成为湖南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成立吉首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湘西州法律培训基地,为湘西州司法实务和人才培训服务。建设吉首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竭力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凭借法学学科强大的智力资源,由精通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法学专家、学者和一批专业基础扎实、责任感强、吃苦耐劳的法学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组成。这可将法律援助中心打造成宣传学校的窗口和服务武陵山片区的民间公益机构。同时也为培养兼具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形成教学、实践、服务三位一体的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建设法学学科图书室,大力购买图书资料,五年内配齐所有专业期刊杂志。在整个武陵山片区力争建立5个集教学和科研一体的实践基地。

3.5 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措施为:稳定现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在“课题培养法”的指导下,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训练和培养。确保本学科的研究生在获得硕士学位前平均应至少发表本学科相关学术论文2篇。加强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争取在未来五年内,本学科至少有2~3篇硕士论文被评为湖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完善学位课和非学位必修课的设置,使之更加科学、合理,适当减少课程的计划学时。非学位必修课可以按研究方向设置。加强硕士研究生的教材建设,在选择优秀教材和参考的同时,创造条件组织本学院的教师编写部分研究生教材。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湘教通[2013]37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湘教通〔2012〕142号)、吉首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12JSUJGA21)、吉首大学实验教改项目(2013SYJG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篇(2)

清代的回疆婚姻习惯法产生于天山以南地区的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虽然各项法律法规在清代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成文法中有关婚姻的规范并不发达,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不完善。同时,由于在回疆社会中存在严重的民族不平等问题,很多关于少数民族的婚姻规范由于没有立法的统一权威,因此人们在社会地位上的权利基本是由其经济实力决定的。婚姻习惯法的执行主要还是来源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本民族传统法和道德规范。

一、清代回疆社会的界定

关于回疆的理解,研究清朝历史或者清朝少数民族习惯的学者都不可能回避这一概念的界定。清代文献中所称的“回疆”、“回部”,是维吾尔民族的聚居地,今属新疆的广大地区,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区分。即便是清政府在天山南路的关于对少数民族的地域管理,也是笼统的。因此,关于回疆社会依笔者看来仅仅是泛指一个统治集权下的具有宗教信仰和少数民族文化演绎历史的特定地区,既是一个具有政治属性的概念,也是一个人文地理的概念,还是一个社会行政管理的概念。因此,纯粹的将清代回疆社会等同于其中的任何一种都是片面和不恰当的。它是一个由地理概念逐渐演绎出来的集政治、管理、人文等一体的阐释。无论怎样的定义,都离不开宗教和少数民族两大要素。回疆社会的称谓主要积聚于塔里木盆地的关于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的地域、空间发展脉络。

二、清朝对回疆社会民族通婚的禁令

(一)对蒙汉通婚的禁止性规

清朝法律规定:“凡内地民人(即汉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倘私相嫁娶,察出将所嫁之妇离异,给还母家,私娶之民,照地方条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说合之蒙古人等各罚牲畜一头”,以此禁止蒙汉通婚。此项禁令,虽于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废止,但至嘉庆六年(1801年),又复实施,处罚更甚于前。都制定了回疆蒙汉通婚的法律依据。直到宜统二年(1910年)清朝才正式废止“禁止汉蒙通婚之法律”。

(二)对汉族与维吾尔族通婚的禁止及法律后

清政府在经历多年战乱,恢复中央统治集权后,在当初只允许绿营兵与维吾尔族通婚,也只是类似于行政的文件,没有立法的权威规定。后在1794年正式通过立法的条文形式规定,对绿营兵与维吾尔族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各回城换防绿营兵不准擅娶回妇,违者将擅娶回妇之弃兵分别则革,所娶回妇离异,仍将该管官分别参处,如由内地发遣新疆给伯克为奴之犯,亦不得擅配回妇,违者即将为奴人犯枷责,回妇离异,仍将该管阿奇木伯克参处治罪。”豎可见,对于违反禁止性婚姻的规定增加了法律的问责及后果,对于管辖的相关行政官员或者首领将承担连带的责任,甚至是连带的刑法责任。从中可以窥探出清朝对违反婚姻规定惩处是何等的严厉和坚决,即便我们今天看来是如此简单的民事问题。

(三)禁止少数民族间的通婚

清政府不但禁止汉族与蒙古、维吾尔等少数民族的通婚,对于蒙古与维吾尔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也加以法律上的干预。尽管两个民族都信仰伊斯兰教,同为穆斯林。但清朝统治者依然限制他们的互相通婚。地方官也有很多上报朝廷的关于两个民族通婚的奏折,对于这种情况,开始并不频繁,但随着民间交往的日益增多与市场交易、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两个少数民族之间基于共同的宗教信仰,交流愈加频繁,通婚现象常见。为了维护统治权和巩固现在的社会关系,清政府强制规定了两个民族通婚的违法性。起初只是在地方的管理条例中加以规定,后来在《回疆则例》、《大清律例》中也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大清律例》是清朝颁行的最重要的刑事法典,是处理民、刑事案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三、回疆社会中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理论概括

清代回疆社会中的婚姻习惯法是建立在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上的,因而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在逻辑和表达方式。虽然在其所处的发展阶段上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和理论逻辑。但由于清政府的认可,因此也到了的一定的传承和发扬。比如婚姻年龄的限制、婚姻缔结的方式等,这些法律虽然也散见于清朝的各种法规中,但还是认可回疆社会中的民族婚姻习惯。

因此,基于这种认识,在清代回疆社会中婚姻习俗的产生清楚地表达了人们所认同的民事习惯的民间契约。笔者认为,较之前朝,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经过历代的发展,至清代已经具备了自己独特的体系构架,特别是在民族融合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婚姻概念。

回疆社会中,政府对少数民族婚姻法律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和规定,仅涉及婚姻、聘礼、婚姻的终止和治奸等几个方面,对于调整他们的婚姻法律事宜仅散见或夹杂在其他的法律中。这表明传统的习惯法依旧在婚姻家庭的规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则有专门的成为法规定,如蒙古族的《阿勒坦汗法典》、《卫拉特法典等》。豏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立法程序和稳定的统治集权,因此清朝回疆社会中的少数民族婚姻法主要是靠传统法和道德规范的力量来维系的。

天山以南地区,以维吾尔族和蒙古族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在婚姻习俗方面的规定都有较为强烈的传承性,因为不同的民族之间由于不同的生活方式,在不同的部落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民族,形成了诸多与本民族生活习惯相适应的婚姻习俗。如蒙古族中关于一夫多妻制因社会地位等级的不同而做了不一样的规定,关于同姓不婚的胞族外婚制等;维吾尔族中关于初婚年龄、婚姻缔结的方式、重婚、离婚方式等都产生了与其他民族不同的特点。

无论是哪一个民族的婚姻习俗,都离不开该民族的共同心理特征和特有的民族价值观。即便是简单的婚姻习俗,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之上的。这就是清朝回疆社会中婚姻习惯的民族性。此外,作为习惯法,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有受到强制性规制的一面,哪怕它的产生只是经过一系列的民族认可和非正式的程序,但如果有违反的行为,依然要受到处罚和制裁。这体现了清朝回疆社会中婚姻习俗的强制性和具体性。当然,基于共同的信仰和相似的民族发展经历,如维吾尔族和蒙古族的婚姻习俗中都无不表现出了民族的信仰和期望。

四、清政府对回疆社会婚姻的态度

篇(3)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是1995年从上海市开始的。这项工作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成效显著。政府采购规模和采购范围都增长很快。截至1999年,我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只有30多亿元,2003年已经达到了1660亿元。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步入依法运行、快速发展的新阶段。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改革成效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得到体现:一是节约了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通过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根据各地的经验,每年采购资金节约率都在10%以上,据测算,2003年全国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共节约资金近200亿元。2001年到2003年,通过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至少在400亿元以上。二是规范了采购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依法行政、依法管“采”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正在形成。具体操作日益规范,随意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逐步减少。政府采购规范化运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廉政建设。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开始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逐渐得以发挥,许多地区在采购的具体活动中,有关支持国内企业和购买国货的条款越来越多,国货意识、政策目标意识在采购活动中越来越强。 

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必由之路,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反腐倡廉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正处于由初创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转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到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就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按照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不断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趋于完善与成熟。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经济和社会形势与政府采购制度刚建立时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采购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与发展的障碍。一是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统一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造成了政府采购效率低下和政府采购管理上的许多漏洞与混乱。二是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展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实践,与国际接轨,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研究,开发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尽快实现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转型,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过程必须完成的一项大的工程。三是我国已加入了wto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也迫在眉睫,从政府到企业如何积极应对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挑战,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四是由于政府采购违规处罚力度较弱,缺乏正常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政府采购仍未真正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阳光采购”。策略 

 

二、规范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 

 

1、在明确政府采购模式的同时,强调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的转变。目前,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模式主要有三种:集中采购、半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模式。随着集中采购范围和规模的扩大,政府采购的管理模式必须由“统一采购”模式向“分类采购”模式转变。政府采购的统一采购模式,指的是政府对于需要采购的商品和劳务,不区分其性质类别而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方法(通常为公开招标)进行采购和管理的模式;分类采购则相反,它是将政府需要采购的商品和劳务先按照其性质分为不同的类别,然后再分别以不同的采购程序和方法进行采购和管理的模式。 

先从国外来考察,美国是采取分类采购模式的典型国家。美国的联邦政府采购基于采购性质的不同,形成了民用部门采购和军事部门采购两大类别,并且两大类别的政府采购有着不同的立法体系、管理体系和采购方法。从立法体系来看,军事部门的采购活动依据的是武装部队采购法和武装部队采购条例,而民用部门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则是一般性的政府采购法律;在采购主体方面,军事部门采购的主体是美国国防部,而民用部门采购的主体则是美国财政部;在采购的方式方法上,军事部门的采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出于国防安全的考虑倾向于采用谈判而不是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民用部门的采购则大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另外,美国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没有军事产品的采购活动),在采购商品和劳务的过程中,也是要将采购的商品和劳务区分为“政府使用”、“社会福利”、“市场设施”等几大类别,由政府的相关采购部门分别进行采购和管理。分类采购的好处是可以依据采购商品的不同性质进行不同管理,从而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与美国相比较,我国正在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所采用的是统一采购模式,使得不同性质的商品和劳务的政府采购工作揉在一起。从中央政府的采购工作来看,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军事采购,造成了我国目前军事部门的采购工作在法律上仍是一项空白,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化的根本要求,也就无法对中央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进行分类采购和管理;再从地方各级政府的采购工作来看,同样没有对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进行分类采购和管理。所以今后一段时期,对于中央政府的采购制度而言,应该加快进行军事采购的立法工作,赋予军事采购应有的法律地位;而地方各级政府的采购工作也应逐步按照“行政采购”、“教科文卫采购”、“社会福利采购”和“市场采购”等几方面进行分类采购和管理。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早日实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由“统一采购”模式向“分类采购”模式的转变从而大幅度提高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2、逐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采购手段是否先进和能否掌握足够信息以形成竞争。目前,预算单位提出的采购物品的多样性与政府采购希望品牌、规格相对统一以形成批量的矛盾比较突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采购中心难以掌握足够信息,在采购中没有足够的选择余地,不能形成充分的竞争,在价格、质量、服务方面难以达到最佳效果。 

电子化政府采购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政府采购新方式。其核心内容是打破了传统采购方式的时间和空间障碍,增强采购信息透明度,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的电子化。为此,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为采购信息透明化、扩大采购规模、实现规范化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通常由信息系统、电子招标系统、电子订货系统、电子合同系统、电子支付系统、供应商注册系统等组成。它的主要优势是,在经济效益方面,可以降低价格和管理成本,缩短了招标准备时间,减少了人为因素,增强了采购及时性,提高了采购准确性和质量,健全完善了统计体系。在监督管理方面,实现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减少了纸质文件容易出现的错误和人为因素,方便监督。同时还可以打破地域限制,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平等竞争机会。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展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实践。国际发展趋势增强了我国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紧迫性。开发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可逐项、逐级建立,先进行区域网络建设,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全国乃至国际联网。 

3、立足于适度保护民族工业,做好政府采购的开放准备。政府采购被认为是对国内市场进行保护的最后保留地,各国政府都尽量通过对本国采购市场进行保护、鼓励,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以促进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民族工业,并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是出于对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考虑;支持国有经济,也不是人为地厚此薄彼,而是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需要。 

篇(4)

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也打乱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在新的形势下,人们呼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共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税收信用体系。这是中国税制健全及税收法制化的需要,是中国发展诚信经济、提高民族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税收信用现状分析

近几年,税务部门普遍开展了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活动,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民主评税、税务公开、执法责任制等,大大提升了税务队伍的信用形象。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目前整个税收领域信用缺失依然较为严重,可以说,不论是征税人、纳税人,还是用税人,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诚信。而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而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诚信立法缺位或不足

虽然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

(二)权利义务观念错位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都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进而偷逃税行为。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在税收与其关系问题上的视线,导致在纳税人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征税和用税中的行为扭曲现象频繁发生,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

(三)税务机关执法诚信不足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三是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四是由于目前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捞取个人好处,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

二、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一)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信用,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自觉做到诚信纳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需要

税收信用体系既包括纳税信用,又包括征税信用。从纳税信用看,纳税信用制度将纳税人按信用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实施不同的征管方式。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给予较高的自由度,取消或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程序。同时还要公平执法,使诚信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这些都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

(三)纳税人提高和维护自身信用的需要

诚信意识就是财富意识,社会经济信用具有效益信用的一面。守信者也会因良好的信用而在经济交往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税收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制的组成部分也具有这种职能。

三、建立和完善税收信用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征税信用的政策建议

严执法、讲信用、践承诺、优服务是对税务部门的基本要求,征税信用主要体现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严格执法是税收工作取信于纳税人的关键所在,在严执法的同时做好服务纳税人的各项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约束和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要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奖惩有别和严格的责任制,建立失信于纳税人的惩罚约束机制。工作人员具体到每个人应定岗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2.优化税务服务,抓好办税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

3.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要注重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时代内涵和特色。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管和税务稽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二)加强税款使用信用的政策建议

加强税款使用信用,主要是转化政府职能,使政府由经济建设者的角色转化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进而弥补市场失灵。

1.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要争取与市场机制建设协调进行,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将其角色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

2.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将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在结构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文卫、社会保障以及支援农业和农村的支出。

3.细化预算,加强对预算安排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编制预算时,在大的分类下尽可能分设若干款、项、目级科目,将支出项目细化,增加预算的透明性和监督性。

(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

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CTAIS) 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重点稽查和监督;二是对待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三是建立对纳税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四是建立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

(四)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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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内涵

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适应本民族的特点而形成发展的,都具有独立的民族性格和社会意识,在其一代又一代自我复制的历史渊源中,不断承接外来影响而有所变异,逐步形成并充实本民族的文化积淀。民族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思想文化三个层次,是一个民族几千年知识的积累和经验的总结,是这个民族财富的历史积淀,具有丰富的内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道德所体现的与自然、与人和社会和谐共处的思想以及重人格的观念,形成了中国人独特的体育价值观。

“文化资源”是从文化的功能上说的,意味着它是一种可支配的资源,可以对拥有它的主体产生影响并制约其活动方式及活动的广度,这是它作为一种资源的重要方面。考虑到文化的内涵,可以将“文化资源”分为三个层次:一、社会心理和精神气质的层次,即观念层次,主要体现为哲学、宗教和道德的层面;二、文化生产的层次,体现为各类文化活动,大致包括文化艺术和自然科学技术的生产两大类;三、文化品的层次,包括各种器物和成品,文化品是可以直接供各主体消费的对象[2]。上述文化的三个层次的界限是相对的,它们之间也互相依赖,紧密联系。传统体育文化资源既包括作为中华民族主流文化的民族传统体育,也应涵括非主流的汉民族以及少数民族体育活动[3]。它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地域条件、地域文化背景下随着现代生活的发展而出现的。它可以以一定物质实体为载体,也可以是一些纯粹人类精神文化的东西,有形的载体和无形的精神文化内容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具有明显的时代性、民族性和艺术性[4]。为此,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内涵中,既有物质层面的传统运动项目,运动器械、设备、服饰、壁画、出土文物等,也有精神层面的民俗文化、组织文化以及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中的价值观念及规律。

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特征

2.1 种类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中国民族体育文化以“仁”为核心思想,蕴涵丰富的东方哲学、宗教、道德、医学、习俗、艺术等社会文化因素,它以保健性、表演性为基本模式,以崇高人的内在气质、品格、精神修养为价值取向[5],它凝结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精神,作为一种文化类型,它拥有自身的内核和特征,拥有它的合理性和价值。我国民族体育产生于民间,流传于民间,据《中华民族传统体育志》统计,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种类多达977种,其中,汉民族的项目有301种,其他55个民族的体育项目多达676种。它们的延续与发展,无不与不同民族的语言习俗、岁时节日、生活习惯、伦理道德、宗教信仰、行为准则、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思想意识、心态感情等联系在一起。

2.2 内容的民俗性

民俗是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又是处于中下层地位的人民大众所创造的文化,毕业论文是各民族文化的基础和主体之一[7]。在民族传统文化中,对民族最具凝聚力的要算民俗文化。它不仅将朝夕相处的民族成员凝聚在一起,而且还能将分散于各地,甚至五大洲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也团结在一起。风俗习惯既受到民族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地域因素的制约,地域经济、政治、宗教、语言的长期影响,互相依赖,铸成多姿多色共存共荣的民俗特征。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于2000年1月19日公布调查结果显示,端午、中秋、春节仍然是百姓重视、影响最大的传统节日。舞龙、高跷、狮子、太平鼓等娱乐体育活动成为超越时代存在的一种符号和民族传统。

2.3 文化的同质性

中国是一个以儒家文化为思想基础的古老东方大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立发展、自成体系的文化系统,具有华夏文化同质性的特征。中国文化重人伦、重道德思想深深地影响到中国的传统体育运动,人们习惯于和谐、宁静及相对稳定的生活方式,而不热衷于带有冒险、冲突和对抗性的竞争活动,因此在传统体育中竞技运动并不居于主要地位,而以个人的修身养性为主,保健术在整个体育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典型项目是导引、气功、武术、太极拳等。

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归位

3.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整合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是一个民族的魂,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而民族精神又深深地植根于民族文化之中。民族传统体育之所以经久不衰,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由于它具有不可忽视的当代价值,拥有适合其生存的环境,显现出中华民族体育自身的文化传承价值。

文化不仅是人类生存的精神家园,也是一种可供人类持续发展的资源。文化是有继承性的,但是光有继承而无创新,文化也就失去了活力。特别是处于全球化时代的中华民族,在政治上已经站立起来了,经济上也将在世界上占有重要一席,但在文化上能否立起来,关键在于文化上的创新。党的十六大强调“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国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当今世界文化的发展需要文化的多元化,需要保护不同的文化群落和文化生态,因为只有不同文化的互识、互补、互证,硕士论文 才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发展[8]。民族文化的差异构成了世界文化的丰富多彩及其多元化的特点。国际奥委会2000年委员会提交的改革方案指出:“未来的奥林匹克运动必须是多元化的又是跨文化的。”无数历史事实证明,一种文化形态的发展速度及发展水平取决于它与其他文化的碰撞、交流与融合,取决于它能利用的文化资源的丰富程度。文化资源越多样,越丰富,其发展就越迅速,越健康。作为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将承办2008年奥运会,为此,我们要深入挖掘“人文奥运”的内涵,向世界展示五千年的华夏文明,促进东西方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彰显中华民族崇尚和平、和谐,愿与世界各国人民共创美好未来的信心和能力。如果说文化是“人文奥运”的核心内涵的话,那么,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将是中国实现人文奥运的基石。中国民族传统体育能够延续至今,完全依赖于她自身的民族文化资质和功能价值。她的历史性、传统性、民族性、健身娱乐性等,使她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9]。因此,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要立足于世界体育之林,首先要做到文化自觉。教授为“文化自觉”作的定义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要有自知之明。有了这种文化自觉,方可在文化转型期取得自主能力,方可得中国传统文化积极参与多元化世界文化之构建。与此相应的是传统体育文化也要自觉地实现现代转换,以抛弃民族传统体育中不适合奥林匹克全球化的消极、落后的东西。针对“文化自觉”,首先对以“武术为代表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一个历史的、实事求是的认识和评价,挖掘中华体育文化的真精神,反省我们自身文化所存在的缺陷,并把优秀文化呈献给人类社会,赋予传统体育一种理性和人文主义精神。其次,随着奥林匹克全球化的持续,不同的文化越来越多地交汇在一起,人类文明是由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域中分别发展起来的,因而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风格和样式。民族传统体育也需要推广和传承,让国际社会广泛认知,用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去丰富奥林匹克文化,为奥林匹克运动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3.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回归

传统体育文化的生存发展是一个动态平衡过程,它需要与时代变化的韵律合拍,只有不断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其一,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与传播民族传统文化,开展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进步,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等有着直接而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二,传统体育文化资源是剖析体育起源和发展各阶段诸形态的活化石[13],是挖掘和创造新的体育项目和形式的源泉,是一笔特殊的无形文化遗产;其三,传统体育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地理、文化等生活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民族文化,具有独特的价值与特征,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是一笔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中国传统文化不但主张和,而且提倡和而不同,强调统一之中的差异、和谐之中的多样,在寻求一致的同时包容个别性,对于奥林匹克精神中西方文化对世界其他地区弱势文化的强势压迫与侵犯,是一个很好的回应与补充。今天,奥林匹克文化更应强调不同文化的和谐交流与对话,尊重文化身份、文化个性、文化多元化,这在全球化时代有着重大意义。

4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策略

4.1 注重优先性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高速进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很多民族民间文化资源遇到或正在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医学论文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的“单边主义”,导致了不同文化地域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的冲突,奥林匹克全球化在削弱民族传统体育的同时,奥林匹克的“共同体”现象日益加剧。特别在与奥林匹克文化的横向交流与传播中,东西方的不同社会形态和民族文化背景,造成了体育价值观和体育伦理观等方面的冲突。然而,在奥林匹克全球化的过程中,不同文化系统之间的彼此影响和相互渗透并不是自愿的,更不是等值的。为此,需要唤起人们对体育文化价值的重新认识,以自觉弘扬中华民族优良的体育文化传统。

一个民族的文化,绝不仅仅具有一种符号象征的意义,而是民族存在的内在基础,是维系民族生命的根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一个有广泛含义的范畴,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和行为实践的创造物,其核心是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多民族文化的相互交融和渗透,民族传统体育的功能已经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至今已具备了多重的社会功能和史实价值。奥林匹克全球化绝不意味着民族文化、特别是民族归宿感的消除,因为没有本土性就没有全球性。首先要更加重视中华文化源流中合理的内核挖掘,重新定位和认识中华传统体育文化的现代涵义。其次,必须对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资源进行现代诠释,使我们在理论探讨和行动实践上更为清晰和明确方向。为此,应充分发掘和利用民族传统体育具有的民族文化特征,优先建立、健全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转化机制,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要将体育文化资源的调查、发掘、保护同民族文化的弘扬与发展结合起来。

转贴于 4.2 注重层次性、适应性

我国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各民族风俗各异,民俗风情资源相当丰富。各个民族都具有自身独特的文化特点,其鲜明的民俗民风是维系民族发展的内核。当今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已经不是孤立的体育文化现象,它已融入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之中,创造性、开拓性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生命力。

第一层次,通常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中形成的独具特色的认知(包括知识、道德和宗教)传统、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精神面貌等等,它是无形的。因此这种资源是无形的。2003年少林寺启动了少林功夫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在我国文化界、宗教界以及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第二层次,即文化生产的层次,主要指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与体育产品。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资源丰富,形式多样,依照项目的内容、功能、形态,过滤筛选确定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价值,不断将成熟的民族体育项目推广,以实现传统体育文化的现代转换。“健身气功·五禽戏”是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适应新时期的发展,委托上海体育学院严格按照科研课题方式编创的健身新功法,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影响。第三层次,即文化品的层次,主要指人们的生活中体现民俗风情的一些活动。由于受民族因素、地域、经济、政治、宗教、语言的长期影响,互相依赖,传统体育文化铸成了多姿多彩共存共荣的地域民俗特征。1995年国家旅游局举办了“中国民俗风情游”大型活动,依托已有的风格独特的民俗节庆,为传承中华文明取得了较大的影响。当前,许多地区非常重视民族传统节日,以体现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竞赛和娱乐表演活动作为传统节日的重要内容,成为民族地区全民健身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制定适宜的文化政策刺激、激励、促进、创造民族地区新文化价值的扩展,唤醒人们对新文化价值的需求。为使资源的筛选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在选择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反映当地的文化特点,以突出民族化和地方传统格调,进一步反映社会的发展需要和进步方向,形成区域内的优势。政府和社会应该利用这些民族传统文化来培养民族感情,重拾文化自信以及民族认同感,实现文化上自然的传承。例如,湖北屈原国际龙舟节,以端午节、屈原、龙舟为主题找准了民俗文化最为活跃的资源,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龙舟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4.3 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自20世纪中期开始,文化和经济一体化的世界潮流开创了文化经济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新时代。花木兰是中国历史上的巾帼英雄,而迪斯尼公司则用这个素材拍摄了动画大片《花木兰》,并融汇了大量的中国古典文化资料,又将这张“中国牌”打向世界市场,仅在上海的票房就达230多万元。在欧美,体育旅游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市场,瑞士仅滑雪旅游一项,每年接待外国游客1 500万人次,创汇70亿美元[14]。拥有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云南省,2002年旅游收入为200亿人民币,而到2004年旅游收入攀升到360亿元。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4大旅游客源输出国,第1大旅游目的国,将有1.57亿国际旅游者到中国旅游,又有2.5亿以上的中国人到各地旅游。预料到2006年全球旅游消费将支出4.1万亿美元,占居民个人总消费支出的12%[15]。

当今的体育,已经不是一种孤立的体育文化现象,它已融入到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之中。职称论文 因此,要站在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高度上,制定对民族体育文化产业的财政投入,优惠政策,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体育产业不仅要把资源开发的范围扩大,而且要改变资源的配置方式,加强对民族传统体育的宣传力度。转变观念,把优质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向市场,提高自我造血的功能和产业化水平。在此基础上,利用民族传统体育本身具有的健身、娱乐、教育、竞技性,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

4.4 注重发展

民族传统体育不仅承载着我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伦理价值观念,而且构成了现时代体育文化建设的空间。随着中国发展步入小康阶段,社会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假日经济、休闲经济、观光旅游、健身娱乐业应运而生,迅速成长,给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可持续发展”是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先诠释的观念,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中,经济发展并不是终极目的,社会的进步、人的全面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当代世界,面临由工业文明带来的全球性危机,每一种文化都有义务从自身的传统出发,积极寻求克服危机的途径。奥林匹克全球化绝不意味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消解,没有人文精神的调治,当下社会的发展只可能是畸形的,单向度的,平面化的。在一个人类生态受到巨大破坏的当今时代,自然和人的和谐的共存与发展,也成为奥林匹克紧迫的课题。对此,我们应深入发掘传统理性,展开对人性、对体育的哲学上的判断和思考,排除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努力适应一个技术先进的社会,而又不放弃千百年中形成的文化传统,对人类共同的文化和精神财富做出自己独立的思考和诠释[16]。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是党和政府及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加快立法,树立对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制观念,福建省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这对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政府应树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安全防范意识,应从社会发展、民族未来积极倡导、培育民族精神,发扬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和精髓,珍视传统,才能形成我们的文化向往力。

5 结束语

一种民族文化尽管有其自恰的、相对稳定的结构系统,但这一系统并不是先验的、永恒不变的,它本身就是一个既不断建构又不断解构的过程[17]。我们应站在全人类文化的高度,从人性与人生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来认识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意义和价值,从各民族传统文化中发掘出有利于实现“奥林匹克文化共同发展”的资源,中国传统的一天人、合知行、兼内外的和谐自然观,将对奥林匹克竞技文化作出生动的补充,与自然和谐,与人类自身和谐相处,成为社会走向现代和谐的思维基点,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应体现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共同进步,体现人性的回归和社会化进程的统一。

参考文献

[1]芦平生.对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科学认识[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3,18(2):4-7.

[2]于靖.文化概念研究[J].哲学动态,1987,(7):10-13.

[3]王铁新.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及任务[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4,(1):1-4.

[4]芦平生,杨兰生,郭层城,等.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体育资源的开发与利用[J].体育科学,2002,22(1):18-21.

[5]周爱光,宋享周.对体育文化内涵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4,25(4):10-12.

[6]姜玉泽.民族传统体育的历史走向及发展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4,20(4):57-58.

[7]喻学才.旅游资源[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195-203.

[8]乐黛云,(法)阿兰·李比雄.跨文化对话[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6.卷首语.

[9]赵发田,李英奎,李蕾.民族传统体育与体育旅游的契合[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7(4):460-461.

[10]于先涛.全球化与体育政治功能转变初探[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7(4):448-449.

[11]冯惠玲.中国传统文化对奥林匹克精神的回应[OL].Beijing-2008.org/12/13/article211621312.shtml.

[12]胡春雷.“人文奥运”的使命与体育的可持续发展[J].体育文化导刊,2004,(11):29-31.

[13]胡小明.体育人类学进展[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7(3):289-293.

[14]宗 体.体育旅游,燃起新渴望[J].体育博览,2004,(1):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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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商主义;影响;英国

一、重商主义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其基本思想

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是指西欧封建制度解体和资木主义生产方式萌芽及形成时期,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学说和政策体系。它产生于15世纪末,至17世纪下半叶开始瓦解。[1]重商主义以流通过程为研究中心,以商业资本的运动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方法是把社会经济现象和经验加以描述和总结,目的是为了实用,即使国家求强致富,其研究结果是提出一系列的经验性规律。它的核心思想是国家积极干预经济,以利于发展对外贸易,使货币尽量多地流入国内而不流向国外,达到贸易的出超。“重商主义”这一名称并不是由重商主义者命名的,而是由其后的亚当·斯密提出的。“重商”,不仅与封建社会轻视商业的观念和政策有别,而且也与以后的重农学派的思想相异。

1.重商主义产生的历史条件

重商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条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商业资本的兴起。10到11世纪,在社会生产力得到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西欧逐渐实现了手工业和农业、商业的分离,商业和手工业者构成了城市的基本居民。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东西方交流的扩大,商品货币关系不断侵蚀着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生产关系。逐渐地,一种以分工合作和以雇工剥削为基本剥削方式的新型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发展起来,这就是资本主义的最初萌芽。

从15世纪起,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农业耕作的改良,社会分工的扩大,商品经济发展迅速。随着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加,商人的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商业资本也逐渐成为社会资本的支配形态。而发达的工商业必然需要广阔的市场,于是,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和新航线的开辟使西欧的商人走上了对外贸易的道路,并将对外贸易与暴力掠夺、海盗行径、贩卖奴隶、征服殖民地等多种手段相结合,迅速地积累了大量的货币财富。而商业资本要想迅速发展,必然要求一种维护其新的经济思想的产生,于是,重商主义的市场经济思想应运而生。

二是民族国家的形成。民族国家的出现是重商主义成长和壮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以往各国国内诸侯林立,封建领主可以任意规定货物的关税、法律、衡量制和货币,这种封建割据的局面妨碍了国内市场的统一,给商业发展带来重重困难。而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扫除封建割据对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限制,要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国家来消除这些封建壁垒,开拓国内外市场。另一方面,封建国王为了削弱封建领主的力量来加强自己的权利,就要依靠财富支持战争。因此,封建国王和商业资本家在共同追求货币的基础上建立起联盟。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重商主义在当时适应了军事威力和国家统一的需要。

三是文艺复兴的影响。14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高扬人文主义的旗帜,强调个人的需要和个人的权利,用人的意志来考察一切事物。文艺复兴运动有力地推动了重商主义的成长。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重商主义者,开始研究现实生活中的经济问题,对观察到的经济现象寻找理论根据,力图建立适合于自己需要的经济学说。商人和金融家也借此可以更自由而肆无忌惮地追求个人的利益,进一步为重商主义的形成和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途。

2.重商主义的基本思想

重商主义与古代的经济思想不同。严格来说,重商主义不能成为一个学派,因为它既没有学派的代表人物,又没有传授衣钵的弟子。但总结起来,重商主义的基本观点主要有:第一,认为货币是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财富。封建主认为,财富是物质实现为货币而且真正实现为货币时才是财富。他们把国家经济政策和一切活动归结为攫取金银。第二,认为财富的源泉在流通领域,货币是商品卖出去换来的,因此财富来自交换,即来自商业和贸易。第三,除了开采金银矿,只有对外贸易才是财富的源泉。因为国内贸易不会使货币增加,只有通过对外贸易把本国的商品卖出去,换回货币,财富才能增加。为此,必须保持出超,才能保证货币流入本国。第四,利润只是一种让渡收入。它也来自对外贸易,因为只有通过对外贸易,贱买贵卖,才能得到利润,商品生产只是贸易的先决条件,工业是为商业服务的。国内商品生产应服从于商品输出的需要,必须全力鼓励和发展在国外可以按高价畅销的商品工场手工业。第五,国家必须积极干预经济生活,以法令的形式保护国内的工商业,保护对外贸易,以便在对外贸易中保持顺差,使金银流入国内。[1]

西欧的重商主义在发展中经历了两个阶段:15世纪末到16世纪中叶是早期重商主义;16世纪下半叶到17世纪中叶是晚期重商主义。[2]无论早期、晚期重商主义,都持有上述的基本观点。但是,在如何实现外贸顺差、增加货币上,他们之间有不同的主张。

早期重商主义认为,一切出卖都会使货币增加,一切购买都会使货币减少,因此,他们主张多卖少买,重点是少买,用这个办法达到增加货币,积累财富的目的。而晚期重商主义也主张多卖少买,但重点强调多卖,主张在出口大于进口的前提下,容许大量购买,反对限制金银出口。如果说早期重商主义在于控制货币运动,狂热要求积累货币;晚期重商主义则可以说是要控制商品运动,使出口多于进口,在贸易顺差中赚取更多的货币,这叫做贸易差额论,他们是真正的重商主义。晚期重商主义还强调发展工业,增加出口,也叫“重工主义”。

二、近代英国重商主义的主要政策

(1)颁发特许状,鼓励商人建立商业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

英国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的商业公司的活动是多方面的。东印度公司是英国商业公司中最重要的也是获利最多的一个公司。首先在商业活动中,商品虽然以金银为主,但大量进日稀缺珍贵又价廉物美的东方商品。其次是探索新航路,发现新大陆。第三是进行海上掠夺。最后,这些公司还代表政府开展外交活动。商业公司的活动,不仅使英国对外贸易总额迅速增长,而且使英国的贸易结构随之转型,英国的出口市场开始从局限于西欧一隅扩大到世界范围。

(2)取缔汉萨同盟商人的在英特权,保护本国商人利益。

都铎王朝建立之前,意大利北部诸城和汉萨同盟长期垄断欧洲海上贸易。汉萨同盟是英国商人的有力竞争者,它的存在使英国商人深受其害,于是到1560年,英国经过与汉萨的长期斗争,取消了期权特权。到1598年,汉萨商人最终被逐出英国,从而为英国商人独享贸易特权创造了条件。

(3)颁布航海法案,独占航运利润。

1498年通过的航海法案,规定装货的船长和水手都必须是英王的臣民,还规定只要港口有足够的英国船只,英国人就不准使用外国商船运货。亨利八世继续执行这一政策,于1532和1540年再度颁布航海法案,补充原有规定,加以完善。

(4)运用政治和外交手段,抓住良机与欧洲大陆国家缔结商约,改善贸易条件。[3]

英国还运用一切政治和外交手段,抓住良机与欧洲大陆国家缔结商约,为对外贸易创造良好的环境。英国政府通过与外国政府签定的一系列条约,使英国商人与船队顺利地航行于北海、波罗的海和地中海,极大地推动了英国外贸的发展。

(5)选拔和任用有金融管理经验的商人参加国家管理工作。

商人们拓展海外贸易,对发展英国民族经济作出颇多贡献。因此,在都铎时代,君主把乡绅、工商业者看作是政权的主要支柱。并且许多富有的商人成为贵族,很多人进入下院成为议员,或受聘于政府担任要职。比如伦敦大商人托马斯·格勒善被爱德华六世任命为英国驻安特卫普的财政人,后又成为伊丽莎白女王政府的财政顾问,为政府的财政出谋划策。都铎王朝正是在这一新兴力量的辅佐与支持下,推行重商主义政策,为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6)吸收外国先进人才和技术,改善和推动本国工业。

爱德华六世和伊丽莎白女王时期,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移民政策。如对外来移民颁发许可证,保护移民经营自己的行业:授予专利权,吸收拥有技术或资木的外国人移居英国;对外来新教移民实行信仰自由的原则;强调外来移民为英国所用,外来移民不得保守他们的技术秘密,而应该教给英国人。这些政策的实施,为英国引入了大量的工业技术和所需人才,到 16世纪下半叶外来移民为英国发动了一场“小产业革命”。

(7)掠夺殖民地,扩大本国商品的销售市场。

在英国推行重商主义,寻求迅速繁荣富强的过程中,一方面赋予中央政府干预国家经济运行的权利,来促进国内工商业的发展,通过支持出口商品多样化实现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鼓励在海外建立殖民地。通过在海外寻找殖民地来延伸民族国家所统辖领土的范围,一方面殖民地可以作为英国工业品的销售市场,另一方面可以作为消费品的来源地,此外,还可以从转口贸易中获得丰厚的关税收入。

三、近代英国重商主义衰弱的原因

首先,重商主义本身在理论上存在着缺陷。一是重商主义将金银、货币和财富混为一谈,而且将金银和货币看作是唯一的财富形态,这显然是错误的。重商主义者没有解货币的起源、本质以及财富的性质,要知道货币只是则富的一种形态。当时,商业资本广泛发展,推动人们去积累货币。由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以购买任何东西,因此也就成了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

二是重商主义把流通领域和对外贸易看作是财富的直接源泉,从而掩盖了利润的真正来源和本质。重商主义者把利润和财富都错误地归结为从流通中产生。他们认为发展生产只是为发展对外贸易服务的,财富的直接来源是对外贸易。因此不难理解。重商主义者的逻辑实际上是指对外贸易可以给商业资本家带来更多的商业利润。在他们看来,这种利润是商品低买高卖后得到的让渡利润。他们得出这一错误结论是由于当时商业资木具有压倒一切的影响。所以,重商主义者从商业资本的运动出发来判断资本主义生产的整个复杂过程,必然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再次,是殖民地革命的打击。最有代表的是美国,其一,美国革命加速了欧洲各国放弃重商主义垄断独占制、朝自由主义过渡过程,而垄断独占制是重商主义殖民政策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具体表现。其二,美国革命加速了大西洋奴隶贸易的衰落。重商主义特别看重大西洋贸易,而奴隶贸易又是大西洋贸易的核心。其三,美国革命冲击了重商主义殖民经济的中心。

四、重商主义对英国经济社会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重商主义加速了英国资本的原始积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促进了经济和技术的巨大发展。到了重商主义晚期,各行业都沿着资本主义的轨道快速发展,特别是英国工商业发展迅速。英国的煤产量名列欧洲前茅;造船业也有极大发展;对外贸易更是获得了巨额利润,大量廉价原料和金银财宝流入英国,重商主义的推行加速了资本原始积累的完成。

(2)、重商主义揭开了英国农业资本主义革命的序幕,推动了英国封建农奴制的瓦解。从15世纪的最后30年开始,英国发生了圈地运动,这是英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重大变革,随之而来的还有经营方式和耕作方法的变革,这就是英国农业资本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而这些一切自始至终都与都铎王朝的重商主义政策密切相关。如果说圈地运动是英国农业资本主义革命的序幕,那么揭开这一序幕的便是都铎王朝的重商主义政策。

(3)、重商主义者崇尚金钱的价值取向是反对封建主义的有力武器。首先,以“金钱本位”取代了封建特权本位的价值观念。重商主义以防止国内钱财外流为由,反对奢侈消费,实质上就是反对当时靠奢侈炫耀来维持的封建特权。其次,追逐金钱实质上是对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的渴求,而这也是对当时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最有力的挑战。

2.消极影响

由于重商主义本身的缺陷,加上统治阶级的局限性,重商主义政策也有其消极影响。

首先,导致英国经济发展比例失调。重商主义强调贸易出超,在贸易顺差中积累货币为主要宗旨,因而国内的商品生产必须服从外贸出口的需要。因此,英国政府对那些产品可以在海外高价销售的生产部门和行业加以特别的保护和扶植,这就造成了国民经济中产业结构比例失调的现象。

其次,导致币制贬值,通货膨胀。都铎王朝时期,由于政府实行重商主义政策,手工工场和城市人口猛增,造成原料和粮食常常供不应求,导致物价飞涨。统治阶级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曾经多次改铸低质货币。再加上对外贸易掠夺使大量金银流入英国,导致金银贬值,通货膨胀。

再次,血腥立法给人民带来灾难。因圈地运动产生的大量失地农民,许多都成为社会上的游闲人员。而为了保证各行业的劳力供应,英国政府不断颁布极其严厉的强迫游闲人员就业的法令,因其法令具有血腥味道。

五、结语

纵观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种学说的产生、更迭,不难发现每种学说都有其适用性和阶段性,重商主义是在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最早的变革时期”出现的,理论上来说是适应时代而发生发展的一种经济现象。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商业资本,对旧生产方式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勃兴,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虽然它有种种缺陷,但重商主义所主张的“国家干预”、“对外贸易”等思想对现在管理宏观经济还是有一定的借鉴之处的。(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丽庆.试析近代英国瓜商生义的兴衰及其影响,山西大学硕士论文.2006.6.1.

[2] 裴敏超.重商主义思想的演变与英国社会转型的完成,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3] 伶延春.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重商主义政策初探,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4] 罗朝晖.英国晚期重商主义与社会转型的完成,历史教学.2005年第3期.

[5] 马婉萍.浅论历史上的重商主义——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重商主义,殷都学刊.2003年第1期.

[6] 赵喜儒.重商主义对西欧社会发展的影响,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2年第6期.

[7] 关春玉.重商主义的分析研究及新重商主义的弊端分析,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篇(7)

本文通过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债务责任划分和对其不法行为的管制,而给予我国乃至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以启示。

关键词:跨国公司 责任 管制

Abstract: In the near decades,the economical relationship of the international had changed in so many aspects.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had took up the important place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very significantly.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own strong economical power and chase the higher profits.In this circumstance,many conflicts will appear amang the corporations in the different nations.Thus,the activity will bring bad effects to the society,and the problems of control will come out at the same time.

So far as our nation,we should amend the relevant laws and establish the relevant polici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we may face in the future.

At last, this article can give our country, even the nations of third world some inspires.

Key words: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Responsibility Control.

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由在母国设立的母公司和在东道国设立的诸多子公司所组成。在法律上,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在经济上它们又相互联系着,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着子公司。母公司为了其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牺牲子公司的利益。[1] 在,2005年媒体至少对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这说明在中国的市场上,跨国公司同样面临社会责任的挑战。由此可知,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对此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该进行统一的国际监督和管制,这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2]

1、 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所以应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更便于我们问题解决问题。

1.1 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 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 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 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 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 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 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 跨国公司的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 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 此外,随着技术新成果在通讯、、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 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8]

3、 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主权,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 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 “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目前各国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来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问题时,是基于衡平、正义的考虑。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在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特定情况”:(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活动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应承担责任。(2)子公司资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实施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跨国公司存在上述情况,一旦子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本身的清偿能力,必定会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母公司就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3 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适用

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册地经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应使用何国法律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此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解决:一是直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来解决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问题;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9]

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欢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是,对跨国公司的责任我们应该提起高度重视,在我们的立法中要考虑到这一点。

4、 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国际管制

首先看一则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则显示,1/3的亏损外企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40% 是虚亏实盈;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跨国公司年“避税”300亿。[10] ,各国及国际没有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跨国公司的法律规避问题更多的是表现在其他具体问题中,如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避税问题等等。

4.1 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宏观

4.1.1 对跨国公司管制的种类

(1)法律管制。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跨国公司行为所作的反应又常常导致这些国家之间的矛盾,并给国际社会造成不利的,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法律管制。

(2)国家管制。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促进本国,同时限制和避免跨国公司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等等。这种管制我们称为国家管制。

(3)国际管制。国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为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单靠一国的法律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制。这就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进行区域管制和国际管制。[11]

4.1.2 制定国际统一的行动守则

早在1977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就开始拟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由于各国对守则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使守则搁浅,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制定行动守则是解决跨国公司管制问题的最佳。因为,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可以对跨国公司的消极活动予以管制,促使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确立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新国际规范,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4.2 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微观分析

通过分析诸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违法行为,多以关联之间转移定价和国际避税为主,下面就这两种行为加以分析。

4.2.1 对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管制

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管制更多是在国内法措施上,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管制都实行正常交易的原则,即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作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许多国家在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时都规定按以下方法进行:比较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 .国际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涉及转移定价的管制。《守则》草案的大部分条文已经确定,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家在跨国公司的待遇、国有化和补偿、国际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分歧较大,这一草案在联合国大会上仍未通过。

4.2.2 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管制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越来越意识到单靠各国单方面措施难以有效地管制,为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国际措施。目前,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达到防止国际避税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管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12]

5、 对在华投资跨国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几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动向。伴随跨国公司的进入,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的企业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经营策略引进我国。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期间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 ,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以及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华逃税等案例,这就说明对在华跨国公司管制的是必要的。具体如下所述。

5.1 是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国际市场和获得利润。为此,在设立合营企业时,跨国公司总是利用其资本优势尽可能地实行控股。通过控股掌握合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从而能逐步控制东道国的市场,以便为进一步改变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东道国吸引海外投资除为获得本国经济建设急需的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外,最终目的是发展民族,实现本国经济腾飞。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东道国引资意图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因而,为避免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形成操纵,为保证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为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管制。

5.2 是我国有序进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企业刚刚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尚未完全适应竞争和市场的要求,尤其是国有企业,正处在转换经营机制的紧要关头。我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将企业培育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而不是盲目地将积累多年的国有企业拱手让与外方,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策现象”已经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引导跨国公司的收购行为有选择地转让一部分企业的产权给跨国公司,而不是由跨国公司任意选择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急待解决的课题。这也是防止我们利用外资却被外资所用的必要措施。

5.3 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产业结构不平衡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工业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状况尤为突出。为此,我国进行了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而忽视了利用外资的结构,使得产业结构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转。目前,跨国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应该把利用外资同国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指定明确的、具体的产业政策规划,有目的地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术的产业,引向需要重点发展的农业、业、能源和原材料、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避免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市场经验不足、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国的行业准入限制,排挤民族工业。

5.4 是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需要

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部分产业虽已形成规模,部分产业却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竞争力的工业体系。如果任由跨国公司来华与之竞争,必然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会扼杀这些幼稚产业,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的损害。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工业发展初期均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二战以后,日本发现与欧美各国的产业差距,也采取了对本国产业的有效保护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兴民族经济。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我们必须将国际竞争限制在中国的民族工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有步骤、有区别地将民族工业推向国际市场。[13]

6、 我国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政策及法律原则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工具。坚持改革开放不仅是我国对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时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国外资立法的指导原则被写入宪法。法和政策作为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扩大,现行外资立法的缺陷也就越来越明显。为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安全,使跨国公司的投资能在最大程度上与我国引进外资的价值目标协调发展,我们应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国外资政策内容,同时也更好地弥补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上的不足。

根据上面对跨国公司责任管制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所制定和的政策及法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积极引进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则。(2)加强引导的政策及法律原则。(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则。(4)严密监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则。[14] 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引进外资跨国公司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我国对外商投资、对外国跨国公司政策的内容、手段和具体措施都会相应调整和变动,进行不同的组合,但是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我国始终坚持的。忽视或放弃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损害我国引进外国跨国公司的事业。

7、 结论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发展可以起积极作用,因为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只要发展中国家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就能够弥补本国资金不足,提高本国的工业技术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国际收支,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具有消极作用,它们通过直接投资和技术垄断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额利润,控制当地重要行业部门,排挤民族工业,恶化国际收支,阻碍经济发展。[15] 然而我们不能怀着狭隘的民族情绪把跨国公司看作“洪水猛兽”,一方面我们应给予其国民待遇,甚至一些优惠待遇,把跨国公司请进国门;另一方面,需要对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加以管制。同时制订国际统一的行动纲领,这样就会更多的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1] 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3.

[2]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P24.

[3] 王先林、寿步、王莉萍:《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商务周刊》(新浪网)。

[4] 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1页。

[5] 南开大学,滕维藻:《跨国公司的国外直接投资》,《世界经济》1982年第六期,P1.

[6] 郭瑜:《国际经济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P200.

[7] 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9.

[8]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华琼:《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资料网)。

[9] 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4.

[10]《跨国公司违法“避税”长亏不倒》(《法制早报》2005年11月14日)。

[11] 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12.

[12] 赵志琴:《跨国公司法律规避问题及其规制之探析》,(法律论文资料库)。

篇(8)

全人教育是当代教育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旨在培养博雅通达、全面发展的“完整的人”,即所谓的“全人”。在西方,对教育怎样培养“完整的人”的艰辛探索,可以上溯至17世纪初期,清教徒在北美新大陆的教育实践。建基于清教主义教育观的北美新大陆教育,肇始于宗教,脱胎于英国教育传统,在不到二百年的时间里,以渐进的步伐,基本完成了从宗教到世俗,从出世到入世的嬗变过程。毫无疑问,没有清教主义教育观引领下的,以塑造“完整的人”为指向的北美新大陆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就没有今日美国教育领先全球的兴旺发达。在教育界践行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全人教育实践的当下,研究清教主义教育观,借鉴清教徒全人教育遗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清教主义教育观之“三为”理念探析

清教徒是16世纪下半叶从英国国教内部分离出来的宗教派别。17世纪初期,为躲避国内政治和宗教迫害,英国清教徒大批移居北美。在北美最早的13个殖民地,80%的教会都具有清教倾向。作为北美的早期移民,清教徒所倡导的清教主义毋庸置疑地主导着美利坚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进程。尤其在文化教育领域,清教徒以在北美建立基督徒新型宗教生活模式为愿景,激发出强烈的文化教育动机,齐心协力,大兴教育,为美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奠定下坚实基础。1636年,清教徒到达新大陆仅仅6年之后,马萨诸塞州议会就决定拨出当时税收的四分之一(400英镑)兴办高等教育,建立起以剑桥命名的学院,即大名鼎鼎的哈佛大学的前身——剑桥学院。几年后,马萨诸塞和康涅迪克州立法,规定每一座城镇都要开办一所学校;1655年纽黑文立法,要求父母和雇主必须给其儿女和学徒提供教育。清教徒大力兴办教育的动力来源于宗教的需要与追求。他们认为,每个个体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都可以直接与上帝交流,而与上帝直接交流的途径就是研读《圣经》。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兴办学校,发展教育,教会每一个体读书识字,为其读懂《圣经》创造条件。由此形成“以上帝为首、以学生为本、以家庭为重”(简称“三为”)的充分彰显清教主义价值的全人教育观。

(一)以上帝为首

培养学生阅读《圣经》是清教徒兴办教育的主要目的。清教徒认为北美应当是一个山巅之城,理应成为世界基督徒社会的榜样和示范。清教徒相信“神圣的圣经包含了一切必要的救赎”。虽然通过阅读圣经并不一定能给人带来物质上的成就;但作为一个好的清教徒,就必须为自己寻找圣经真理。清教徒强调让孩子们从小读圣经,让他们不是为了赚钱和有用而学习,而是为了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而学习。正如17世纪著名牧师科顿·马瑟所说,“在一切之先,在一切之上的,就是父母应当教育他们儿女关于基督教信仰的知识。关于其他事情的知识,它们是非常之好,我们的孩子没有它们也可以达至永远的幸福。但是对主耶稣基督话语里敬虔教训的认识,对他们来说是一百万倍更加需要。”所以,马萨诸塞儿童使用的《新英格兰识字课本》,实际上是经过简化的宗教经文,《儿童教义问答》、《教义问答手册》和《美洲儿童精神乳汁》则是当时颇为流行的初级教材。在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中,神职人员构成了核心和骨干。校长和教师大部分是牧师。牧师是当时为数不多的受过教育的文化人,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承担识字教育和宗教课程,同时讲授古典语言、数学和法律等。教会代表定期考核学生熟悉和理解《圣经》的程度,以此衡量教师对宗教知识、教义问答和赞美诗掌握的水平。

(二)以学生为本

锻炼学生良好品格是清教徒兴办教育的重要动因。清教徒认为人的本质是邪恶的,教育将为人类指出克服罪恶本性的途径,以拯救堕落中的芸芸众生。因此,把培养孩子良好品格与坚定的视为头等大事。认为学生不只是教育的对象、教育的产品,更是教育的目的,把学生培养成“完整的人”,是教育存在的全部价值之所在。早期,这些学校设定的教育目标,首先是按照本教派的需要,为教会培养信仰虔诚、举止优雅、具有良好教养的年轻教士;其次是造就笃信基督、“正直”和有气质风度的绅士。因此,1754年,耶鲁学院院长在谈到办学宗旨时声称,“学院是传教士的社团,以造就从事宗教事务的人才为己任”1。国王学院在成立时表示,自己明确的办学目的在于“教育和指导青年理解耶稣基督,热爱并服从上帝,养成优良习惯,获得有用知识”2。为了实现既定培养目标,各校都把宗教课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各学院普遍开设由校长或著名神学教授讲授的“道德哲学”课,试图结合基督教义、理性和科学,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习惯、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此外,传教布道、研读经书需要掌握的拉丁语、希腊语和希伯来语也是各校学生学习的重要内容。总之,清教徒学校致力于办成著名诗人弥尔顿所期许的那种“让人成为一个更好的人,而不是让人成为一台冷冰冰的赚钱机器”的“全人教育”载体,培养出不少那个时代最优秀且最有学问的杰出人才,

(三)以家庭为重

突出家庭在子女教育中的责任是清教徒兴办教育的鲜明特点。一般认为,学校乃专司教育在处所,教育的g责任全在教师。而清教徒则认为,父母不单养育孩子,更要教导他们长大成人。因此,子女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毋庸置疑是父母,学校乃至社会只是父母教育子女的协助者。清教徒将父母的责任分为三类:哺养、教养和教导。其中教养包括教给子女良好的行为举止和使子女受到良好的职业训练。相对而言,清教徒把教育看得比哺养更为重要。在世俗教育中,清教徒首先关心的是教给孩子良好的行为举止,因为清教徒将规范个人行为作为重建社会秩序的起点。良好的行为举止其核心是守秩序,讲礼貌。良好的行为举止覆盖日常生活的广阔领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谦卑。服从家长,尊重长者和上司,善待与自己地位相当和比自己低的人,做到尊卑有序,相互关爱;二是行事为人端正。言谈举止要得体,不好色,不酗酒,不;三是养成勤劳、节俭、守时的生活习惯,这是清教徒尤其强调的。清教世俗教育注重的另一方面,是使子女受到良好的职业训练。为达成上述目标,清教徒教育子女很讲究方法。首先要折其志,使其学会忍耐和服从;其次,在衣食方面要有所节制;再次,父母应正其身,给孩子树立良好榜样;最后,对子女犯错应予惩罚,以使其知错悔改。这些做法即便以今天的视角审视,对我们推行全人教育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清教主义教育观对推行全人教育的启示

全人教育思想,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和谐就是善”的思想、裴斯塔洛齐的“和谐发展教育”观念,以及亚里士多德的“自由教育论”,在本质上都体现了全人教育的理想。在近代,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教育家和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从人性和人的自由出发,将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目标。而清教徒在北美新大陆的教育实践,在世界教育史上堪称将全人教育从理论构想推向实践运作的最初尝试。作为清教徒全人教育成功标志的,莫过于北美人在独立战争时期表现出的极强的价值判断力与政治自觉性。1776年1月,托马斯·潘恩旨在动员社会公众支持北美独立的著作《常识》在费城出版后,当年即印刷25次,3个月发行12万册。在一个人口仅250万的殖民地里,总共售出50万册。这一切,显然建立在普通民众极高的识字率和良好的政治素养之上。更具说服力的是,在革命的过渡阶段自发产生的民间权力组织,在对自身权利的意识,尤其是克制暴力、克制自私的欲望,以及建立限制权力机构的能力等方面,彰显出此前民众受到的政治教育和养成的自治能力层次之高。从美洲实质性脱离英王控制到美国建国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北美殖民地就是在这样一些完全自治的民间权力组织的领导之下,平稳的过渡到共和国时期。今天人们时常提及的“美国精神”,比如对生活的信心,面对困难的勇气,以及善于创新、不断进取的人生态度,都是清教徒精神的具体体现。换句话说,是三百多年来一以贯之的清教主义全人教育实践潜移默化的成果。

当下,借鉴清教主义全人教育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实施全人教育战略有重要现实意义。事实上,全人教育原本就是中国传统教育的目标。孔子所谓“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指的就是文学与历史并重、哲学与艺术兼修、待人接物的礼节和安身立命的素养兼备,实质就是一种全人教育。到20世纪初,中国知识界先贤也标举过全人教育理想。如指出,“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2011年2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出,要“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为此,我们应当顺应世界全人教育改革大趋势,在我国大力倡导和实施全人教育战略,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具体而言,就是要以全人教育理念引领通识教育实践,推动通识教育模式向全人教育模式全面转型。首先,凸显通识教育作为“人”的教育的特性。在全人教育看来,所谓人的养成,就是要把一个自然人、生理人教育成为一个文化的人、社会的人、理性的人、有道德的人。教育不仅是一种探索知识、培养技能、准备职业的途径,也是一个塑造人格、涵养道德、发展理性、追寻生命意义的过程。其次,弘扬通识教育培养“全人”的价值。人的全面发展、和谐发展、整体发展,是教育的永恒话题。全人教育承继的是古希腊的和谐教育传统,把知识视作一个整体,一个有意义的背景,借助这个背景人们才能理解知识和人本身存在的意义。全人教育所谓的全人,是指在智能、情感、身体、社会、审美和精神性等方面整体发展的人,整体发展的人是“包含了各种能力、潜力和创造性能量的复杂的、相互关联的系统”。知识的整体性、普遍性和“全人”目标等概念,对于我们理解通识教育仍然具有价值。再次,坚持通识教育的跨学科整合导向。以全人教育视角看,目前学校教育将各种知识人为地割裂开来,直接导致人的发展的片面性。全人教育提倡一种跨学科的整合学习,即围绕一个问题,从整体与联系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学科知识去理解和解决。通识教育致力于跨学科整合,通过学科之间的互动、影响和渗透,真正将世界还原为一个整体。最后,深化通识教育涵养人文精神的功能。全人教育思想洋溢着一种强烈的人文情怀,着眼于用人文教育的方法达到全人发展的目标。充满人文精神底蕴的全人教育,坚持两大原则,一是整合知性认知领域与情意爱恋领域,使之成为“平衡”的学习经验,为受教育者发展自我提供便利;二是信任经由整合的教育方式与内容,一定能引导人们迈向善良、和谐与不断的成长的健康轨道。

[注 释]

1 Brubacher J S,Rudy W.Higher education in transition: A hist ory of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1636~1956[M].New York:Harper & R ow,1958:8.

2 Cubberley E P.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M].Ca mbridge,MA:Riverside Press, 1919:265.

参考文献:

[1]赵文学:论清教主义对美国主流价值观的影响,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8,(3).

[2]赵文学:清教在美国殖民地时期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史学集刊[J],2009,(4).

[3]王秀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妇女教育,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J],2008,(1).

篇(9)

一、行政法对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理论基础

(一)市场经济离不开行政管理

首先,国家具有经济管理职能。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无论任何时期、任何社会、任何经济模式,必然具有经济职能。只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国家经济管理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罢了。二战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市场的高度社会化,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全面、经常的干预,国家经济职能随之加强,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绝对化。其次,市场经济需要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市场经济虽然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活力、优化配置资源、奠定微观经济基础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不能自动地满足人民所有的需要。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盲目性、短期性和微观性。这些缺陷需要政府通过紧急措施来弥补。国家经济调控所具有的超前性、计划性、长远性和宏观性正好弥补了市场的不足。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是:经济发展尽可能地依靠市场解决,国家干预尽可能在必要时进行。只有实现两者有效结合,才能扬长避短,从而合理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行政本身具有法律性

国家作为经济管理者,是通过各个具体的政府职能机构来行使其权力的,而行政权是法定权力,是国家意志的法律体现,并以法律来保障执行。根据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思想:“行政者,立于法律之下,除民事、刑事及监察外,为国家一切目的,而为之作用也。”统治阶级建立国家政权后,必然要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以维护其统治秩序,于是将其意志制定为法律,然后以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同时用法律来限制行政权的行使。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所谓法制,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它要求一切行政都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等进行。“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也是对国家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法律为边界的法理型经济,它包含了众多的法律内涵。第一,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经济,市场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经济活动,而人民的权利必须由法律来赋予,同时以法律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国家机关,非根据法律,不得限制人民的权利或课以义务。行政应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保障人民的权利及财产。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表现为各种合同关系,而这种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需要有法律来确认其效力,并依法律来保证其实现。国家机关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并非领导和服从关系,而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横向式的行政管理,也必然使得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得以大力推广。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在一个公平、合理、稳定、有序的经济环境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由地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都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依靠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这样,既可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又可以加强竞争领域内的执法活动。第四,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无国界经济”。随着国际分工与协作的日益加强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各国经济形成了一种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的局面,纯粹的民族经济已不复存在。跨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各国的经济运行规则必须与国际法律规范相一致。国际贸易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法律为纽带的经济交往。可以说,法律就是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形成法律。”行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行政法作为“活动的宪法”,调整着广泛而又复杂的社会领域。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人,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的进行,行政事务不断增多,经济行政迅速加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四)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认为:法与经济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经济决定着法,另一方面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作为特定的行政法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同样如此。首先,市场经济决定了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变化和内容。产生在法制思想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同样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工商业者迫切需要摆脱专制统治者和官吏的束缚,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自由发展商品经济,行政法因而产生。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必然会使统治阶级的意志、人民相互间的关系、社会的经济活动方式等发生相应变化,从而最终导致反映这些内容的法也发生相应变化。其次,行政法是对市场运行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利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它的运行需要国家予以调节,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特征则要求这种调节是间接的、适度的,是宏观的、必要的,因此,行政法是最佳途径。但是,如果行政法消极地或被动地调整社会关系,就会阻碍市场的发展。

二、加强行政法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行政体制和政府经济管理存在种种弊端。其主要表现有:第一,行政部门林立、机关臃肿、层次众多、程度繁杂、官僚主义严重。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与商品的高效率发展格格不人。第二,政府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领导意志和行政命令具有最高权威,直接决定各种经济活动,排斥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压制了企业、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致使经济日益失去活力。第三,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借助手中的权力以履行政府职能的形式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进行操纵、封锁,形成行政垄断,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不良现象,关键在于行政系统缺乏行政法的有效约束,致使行政权力自我膨胀。因此,加强行政法制已势在必行。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经济模式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系统。“如果行政系统维持原状或跟不上步伐,就会阻碍经济发展或调控不力。”②这对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提供了动力。首先,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使社会经济关系、经济结构等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就必然促使法也跟着发生变化而调整新型的社会关系。传统的行政法已经不符合现存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次,市场经济扩展了行政法的功能,以往行政法囿于政治领域,经济行政以实现国家政治职能为目的,经济成为行政的附属物。经济体制改革使行政法突破了这个范围,使行政法在经济领域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且,原先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经济法已经渐渐地独立出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再次,市场经济推动人们的行政法律观念日益加深。传统观念比较重视刑法和民法的作用,而忽视行政法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政作用的加强,国家和公民开始认识到行政法的重要性,从而逐步树立起行政法律观念和经济法律观念。

(二)行政法是实现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依靠价值规律和市场进行自发调节,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直接地、任意地、过细地干预它。因此,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必须从传统的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走向宏观管理,从纵向管理走向横向管理。实现这一转化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而行政法则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以后,企业、个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微观经济活动受民法、经济法调整,不受行政直接干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则必须受行政法调整。可以说,行政法是将政府、市场、企业、个人联系起来的结合点。即以行政法为中介,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定为行政法律规范,然后以行政法律规范去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这样,既可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又能保证不损害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行政法是实现国民经济管理的基本手段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但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要求国家经济管理主要依据行政法律手段来进行。首先,行政主体用行政手段组织、管理经济的过程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必须按照法律的授权,并受法律约束。其次,由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是间接的、宏观的、高层次的,因此政府必须采用行政法律手段,而不能依据民法、经济法去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再次,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时,一方面,政府本身必须依行政法进行各种活动。另一方面,政府的经济决策往往通过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其中许多便表现为行政法律规范。总之,由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所以行政法注定要起主要作用。

三、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

行政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总体来说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国家行政来说,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目的;依法限制行政权的任意行使,以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依法对国家行政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进行救济以保障企业、个人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其二,对市场经济来说,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成长。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内部行政关系,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内部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对社会的管理职责而对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与外部行政相辅相成。传统的国家行政由于缺乏行政法的有效规范,致使内部行政比较混乱,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因此,内部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的组成、管理及其法律地位,精简机构和人员,克服行政部门层次不清、职权交叉不明、官僚主义严重的弊端,提高了行政质量和行政效率,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行政系统。

(二)赋予行政机关充分的、适度的经济管理职权

明确行政机关应负的经济管理职责。从而使各经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以实现国家经济管理目标,保证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通过行政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的经济管理模式,使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树立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真正做到行政为人民服务,为市场服务,确保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

(三)限制行政权力,使市场经济摆脱行政束缚

行政法赋予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同时,必须制约政府权力的自由行使。行政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具有哪些权力,应当承担哪些义务,控制政府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杜绝行政乱加干预经济的现象发生,避免行政权力泛滥成灾。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法制社会,在这里,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制现代化所包含的自由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服从法制原则,要求国家行政同样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受法律制约。

(四)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

时的步骤、形式和时限,确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从而保证政府合理地行使职权马克思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从而也是法律的内在生命”。行政程序法在市场行政管理过程中一方面体现了行政管理民主化,树立了行政威信,消除了企业、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疑虑;另一方面避免了市场行政决策的混乱现象,减少了行政违法行为,有利于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五)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是经济利益,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行政侵害,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行政法规定了严格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制度。只有规定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才能制约行政权的滥用,及时发现和检举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只有规定明确的行政责任,才能使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从而增强其责任感;只有规定行政赔偿制度,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害获得最终救济。

(六)国家通过行政法授权有关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裁决、仲裁和复议,并明确规定了行政司法权行使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行政主体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同市场主体发生某些争议。同时,某些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也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用行政司法手段实行国家经济管理任务,是发挥市场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司法有助于更加迅速地解决各种争端,以便于市场主体尽快地恢复自己的权益,投人到激烈的竞争中去。其次,行政司法有助于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从而成为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基本形式。再次,行政司法有助于打击行政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

为了保证行政司法的办案质量,行政法赋予市场主体以行政诉讼权,真正做到民可以告官。通过人民法院这样“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对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司法监督,对行政侵权行为予以司法追究,从而切实保障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自由、安全、公平的经济竞争环境,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