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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过程和现状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1951~1959),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二是反复和停滞阶段(1959~1980)。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社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资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农行代管阶段(1980~1996)。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脱离农行,开始恢复合作金融性质。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正式脱离与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步改变为“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从1996年以来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看,以产权清晰为导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无外乎三种创新:一是江苏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信用社法人;二是江苏苏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三是浙江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三种模式均难以彻底同时解决产权清晰和信贷支农问题。
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模式的措施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方法
(一)明确管理分工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明确管理分工是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基石。实现权责明确,将固定资产分类与对应的管理人员挂钩,实现所有的固定资产都有对应的管理人员。这样可以保证管理的高效,也可以保证追责的成功。没有一个明确的管理分工,在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流失是很常见的事情。明确分工也是建立考核业绩的一个基础,明确不同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或者消耗程度对应的管理人员,便于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业绩的考评。
(二)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实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战略目标的发展下,用预算的方法将资源进行管理,对信用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控制,以推动其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比如,信用合作社的固定资产购买不能仅凭个别部门的需求就随意添置,应该根据预算管理的方法,在前一年末进行申请并提供充足的申请理由,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然后在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核准。这样可以使得固定资产的增量得到控制,存量有明确的认识,减少资源的浪费。
(三)会计控制
会计控制是指在财务管理部门的管理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清点完全,每年的折旧和意外损耗有明确的记录,账目准确。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供充足的信息基础。同时,也要对会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人员会计人员出现绩效考评,一旦出现了问题可以立刻启动追责,避免内部会计人员侵蚀信用合作社的利益。
(四)信息技术控制
信息技术控制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制定管理流程,减少人为的误差,同时可以降低人员成本。比如,对于运输车辆的情况,可以通过安装物联网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对车辆的损耗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有清晰的了解,也可以利用远程操控系统,核查是否出现内部人员私自驾驶用于私人利益。对于验钞机等一些易损耗的固定资产,使用编码管理,可以有效的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能力。
(五)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上级机构比如银监会或者省一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组对下一级信用合作社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及自身的自我检查。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得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放松。这是从外部力量上来监督控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行为和责任。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会计信息不准确
账实相符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的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着账目之间互相矛盾、账实不符的现象。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会计核算出现差错,即对已经处置的固定资产未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二个是利用部门虚列财务开支发票,绕过审批私自购建固定资产,逃避监管而没有入账。固定资产的会计信息不准确,使信用合作社管理部门不能充分掌握合作社的固定资产的信息,导致不能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造成资源浪费。
(二)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缺失
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对固定资产的购入有比较严格的审批制度,需要预算管理和上级领导审批等流程,但是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却疏于管理。对于很多固定资产没有实施分工管理,而是放在同一的仓库中,以供各部门进行使用。这种是便捷部门对物资的使用,但是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却是很大的打击,降低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出现去年购置的设备,今年还需要重复购置,原因就在于固定资产的消耗率太高,管理混乱。
(三)固定资产闲置问题比较严重
信用合作社的闲置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和电子设备。由于经营的重点的变化或者业务变化的需要,信用合作社的网点搬迁是常见的事情,但是房产的空置问题却出现了。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一些迁走了的网点常年闲置,既没有出租也没有出售。这是对信用合作社的资源的浪费。还有目前电子设备更新换代速度快,信用合作社为了适应外部竞争环境而经常购置电子设备,这就导致了一部分过去购置的电子设备在信用合作社内部的淘汰。但是这一部门电子设备往往出现闲置在库房里或者为内部员工拿走私用,这也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四)固定资产管理检查力度不够
在过去的管理中,因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是中国金融机构的弱者,管理机构对它是保护大于监督,管理要求不严格,相较于银行管理更为粗线条。这就导致,对固定资产核查的忽视,出现了很多问题。在银监会和省一级的信用合作社的一些规定,下一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没有严格执行,比如账物分管原则,这就导致经常出现固定资产的总账目与明细账目不符合的现象。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会计控制和信息技术控制应对
会计信息不准确问题建立一套完备的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录入体系,将固定资产的核算、入库、使用和日常核查信息统一录入一个平台。将日常的检查的结果与账目信息进行季度性汇总对比,防止时间过长而导致的账目不清。对固定资产实行电子监督,比如二维码制度,这样可以保证所有在用的固定资产都是二维码的,使用权限需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得,这样整个信用合作社就可以清晰的指导所有的固定资产数量和部门分布状况,减少会计信息的不准确。
(二)明确分工和预算管理应对固定
资产日常管理缺失问题明确所有购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对每个部门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数量进行预算管理,超出一定限额需要申请,年度考评责任落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身上。具体的考评条款,包括使用率和损耗率,过低的损耗率与明年的预算管理相挂钩;而过高的损耗率则与管理员的绩效相挂钩。通过明确分工和预算管理来降低信用合作社总体保有的固定资产数量,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明确分工和信息技术控制应对
固定资产闲置问题比较严重问题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比如对每一级的信用合作社的房屋租赁和购买责任单独列出,赋予某个部门相应的管理权限,并且利用信息技术管控比如车辆和电脑设备的使用情况。这样做到,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实时监控,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落在对应的监管部门肩上,通过对部门的考评,来提高整个信息合作社的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考察国外一些成功的合作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在理论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和变化,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与启示。一是经营目标由不以盈利为目的转向追求利润最大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合作金融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合作金融组织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阔的市场上参与竞争,为了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发展,合作金融组织必须注重效益,不断提高盈利水平,表现出越来越强的追求盈利的倾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目标逐渐由“不以盈利为目的”和“为社员服务”转向“追求利润最大化”。二是产权制度由合作制向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演化。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成立之初,社员大都是个体农民,而在现代的合作金融组织中,社员的范围不断扩大,股东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团组织;既可以是农业经营者,也可以是非农业经营者。三是政府通过退出投资逐步弱化对合作金融组织的控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信用社在开始成立之初,政府都给予了许多支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及政府投资入股等。这在当初农民个人股份数额较小及信用社自发成立有困难的情况下,对于加快信用的成立与发展应该说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政府作为投资人,尤其是作为控股的大股东,难以避免使信用社按照政府的意图运作,从而对合作制的民主管理等原则形成扭曲。鉴于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国外合作金融理论发展的启示,本文认为深化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在严格落实改革方案设计的资金支持政策等措施的同时调整改革的思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选择上实施股份制的模式改革,放弃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与合作制模式的规范(仅限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存量改革);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股权结构设置的规定上,进一步提高法人股的比例,引进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在管理体制的改革上,地方政府逐步退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重新定位省级联社的行业管理职能;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功能定位上,实施功能再造改革,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成为社区性银行机构;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上,以联社为单位组建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这一改革思路,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并通过功能再造增强对“三农”服务的支持。实际上,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否服务“三农”,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一个风险与收益权衡的结果,与产权制度模式和产权组织形式没有必然的联系,硬性的支农服务要求不仅要支付较高的监管成本,而且也未必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应循着产权制度的股份制改革――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行业管理机制的转换――实施增强服务“三农”的功能改造的路径推进。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深化的制度安排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涉及到对既有制度安排的重新调整。按照本文确定的改革思路和改革目标,在肯定既有制度安排合理性的基础上,重点是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和股权结构的调整,实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功能再造,重新界定地方政府及省级联社的职能定位,协调改革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深化。
1.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的股份制改革
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仍是本轮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核心。通过前文分析,股份制在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上较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具有优势,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的改革要进一步扩大股份制的范围,加强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
2.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机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是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新一轮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中,股权结构设置规定的改革进一步扩大了投资主体,单个农户、个体户、企业法人等各类经济主体都可以投资入股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利于拓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金来源渠道,充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本金。
3.实施农村信用合作社功能再造的改革
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存在“去农化”的强烈趋势,尽管银行监管部门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支农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但高效率服务“三农”的目标难以实现。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深化的进程中,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职能定位。
4.重构地方政府逐步退出的行业管理制度模式
既然管理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行政干预成为一种必然,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自主经营的一个必然的改革就是弱化地方政府的干预。按照目前改革方案的设计,管理体制调整后由省级地方政府行使行业管理职责,主要是增强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和风险防范的责任,以此来约束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干预。
5.严格落实中央政府资金支持激励机制的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纵观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其监督管理存在的严重缺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倍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突飞猛进,农村经济也蓬勃发展,相伴而来的就是农村社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为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存,因此我们不得不分别分析两种性质定位下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体系,尤其是在监管模式未考虑这种并存性质监管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调整现行监管模式的改革方案。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商银行监管模式的现状
(一)监管体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2004年,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制定了《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相关机构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中的职责。 各相关机构在监管中要做到协调配合、各司其职、职责明确、分工到位,使其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行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准备金、特种贷款、债券市场、外汇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保证其合法经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着重监督农信社机构设置、业务经营、法人治理、风险预防等方面。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具体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比如说监督农信社业务范围、财产清算、分配执行等。由于国务院将信用社的管理下放到政府,因此,政府对信用社的管理与风险处置的监管是全面的,监管方面主要包括对信用社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督促、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评估、对信用社违法行为的监督等。
银监会在2003年9月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银监会内部设立了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合作金融监管部,并颁布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可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采用的是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 这是银监会为了更好的贯彻“三农”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普惠金融理念,因此对农村经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农村商业银行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具体而言,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为银行体系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并进而维护整个国家金融业体系的稳定。银监会不仅增强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中央银行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职能上。因此,银监会除了对农商银行进行监管以外,还要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保监会等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二)监管内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农村信用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农村金融市场是否稳健运行直接关乎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可以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第二,谨慎性监管,主要是指对资本充足度、资产流动性、贷款集中度等的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成立必须要有足额甚至大量的资本,除了抵御风险外,更重要的作用是吸引投资及扩大业务。第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管,一方面由股东、债权人和存款持有者对市场进行监督,银行对资产流动性进行监管,维持一定的存贷款比率。另一方面在发生金融风险时,银监会及相关机构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保护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农民的利益。第四,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管,主要是监管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对监管其履行职责并作出评价。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等内容。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通过高层的决策与考察,合理吸收优质涉农企业入股,股东要对其进行监督。建立适合农村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对其进行监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仅要对农村商业银行的机制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市场准入、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等进行监督并进行评价。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职责分工不明制约了银监会监管效能的发挥
目前,对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采取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行政监管主要指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把管理权力部分分给省级政府,使其具有了监管的职责;行业监管主要由银监会及其各地的银监局负责。虽然监管职权的下放在某些方面发挥了行政与行业在监管上携手的优势,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非常普遍。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因为在职责分工上不够具体明确、有加之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信息共享的宽度和深度极小等问题,使得在某些方面银监会和省级政府都有管理的职责,而在另一些方面二者却都无监管的义务,这造成了要么争抢监管、要么互相扯皮的不良后果,也严重影响到监管作用的发挥。
银监会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主体,其监管因忽视了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特点而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而在对其采取何种监管标准这一问题上,我国又选择依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但是,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因为其性质上存在的差异导致其在产权制度、经营区域、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诸多不同,而且农村信用社也存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联社、县统一法人社和两级法人社的多元化模式。如果都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则难以达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同时,银监会还缺乏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金融监管水平相匹配的足够的监管人员和监管手段。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是我国目前在农村信用社O管上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其中临时性的现场监管较多,因为其在成程序方面不符合程序正当性,在收集信息方面缺乏深层次的数据对比分析,致使其在监管的次数上和深度上非常有限,监管工作很难有效完成。此外,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多、机构相对分散等原因,使得监管机构没有能力配备足够的人员于每一个具体的监管对象,全面监管往往名存实亡。外加很多监管人员在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都达不到监管者应该具备的能力要求,导致其监管水平比较低下,监管效果难如人意。
(二)行业自律监督机制缺失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农村信用社的行业内部自律监督机制。2005 年 12 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行业协会而成立,依照《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可知,现在此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沟通协调为主要职责,并不包括监管的内容。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没有具体的类型,其数量更是少之又少、近乎空白,这使得各种不同分工的协会组织的成立无法建立在农村信用社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同时,由于没有认识到行业协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重要性,故在对其成立、运行的政策和措施上坚持消极态度。这些原因都使得协会组织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使协会组织在监管上补充银监会难以触及的真空地带的成立目的化为泡影,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监管漏洞有所扩大。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模式的设计思路
一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直接关系着这个国家农村经济发展,故而各国均不遗余力地设计适合自己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农村经济,我们应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模式进行建设性地设计。
(一)借鉴国外实行混合监管模式
德国采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政府监管机构包括联邦金融监察局、中央银行和审计协会三个;美商储蓄互助相互保险集团和美国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为美国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保驾护航,防范因为一切原因所带来的农村经济波动。总体来看,各国在本国农村信用社监管体系的设计上都坚持外部监管、内部自我监督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存在严重缺位以及农村信用社相关机构还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的问题,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的监督模式,即形成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为主、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和社会监督为辅的外部监管体系,同时设计类似于公司监事会的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部门进行内部监管。
(二)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
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分布上极其分散、经营状况参差不齐等现状,要设计出一套既能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推动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又符合国际惯例且具有国际发展水平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体系,其难度可想而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作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主体力量,对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乎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就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的监督职能发挥,应该以实行分类监管,通过制定有差别的监管标准和方法,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建立大数据模型,在分析利率敏感度和风险程度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同时结合专项稽核等传统手段,选拔和培养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实施类型化的全方位监管。 为加强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还可以通过从立法上量化与金融监管有关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方式, 同时整合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在规范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基础上建立监管统计系统,以实现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实时管控。
(三)重行业自律监管
在某一个行业内成立以自我约束为目的的协会组织,其本身就有对此行业内的协会成员进行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的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准则,并以此来规范各会员单位的内部控制行为,从而促成业内的沟通合作,协调同业内的想到救助,同时配合银监会的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在德国,行业协会可以成立专门的审计协会,审计协会通过对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经常性审计,向银监会提供更为真实和及时的行业信息。这样,审计协会和银监会通过分工与合作,共同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的活动。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民认股成立。因为农信社本身就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因农民社员本身的文化水平有限,外加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涉及的都是专业的经济行为,因此要实现社会中介机构、农民社员、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的社会监管,就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要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农民社员和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约束农信社的经营管理行为。
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模式应该在适应我国国情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信社监管经验,形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同时,在监管模式的应用上我们还应该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方案设计
农村商业银行担当着农信社转型为现代公司的重要角色,对其改革和发展进行有效的监管必然是题中之意。但是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性质、功能、作用、价值等各方面都有所区别,对其的监管模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纳入法人治理结构,走民主化监管道路
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社应其需求的变化而选择以农村商业银行的形式向现代公司转型,我们理应看到在此形式之下更多的是要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适时地纳入现代公司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农村商业银行在治理上必不可少的,即农村商业银行应该通过设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调整银行的所有者、管理层、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推动其健康发展。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所有者是谁、谁说的话算数的问题,即采取措施对产权加以明晰,使股东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其次,农村商业银行的所有内置机构都要依照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进行人事任用、变更,省联社在不干涉其日常事务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监管。再次,要广招金融相关的人才,推动农村商业银行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二)努力发挥监事会作用,提高内部监管质量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三大机构之一,担负着监督公司运行中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行为之重责,监事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监事会与其他机构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互相制衡。在现实中,虽然监事会的作用发挥有限,但可以通过措施的改进,释放其有效监督的功能。首先,要完善农商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会要代表股东并行使其应有的监督职能,绝对不能成为董事会的工具或附庸,更不能成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摆设。其次,要通过立法明确监事会及其监事的责任。因监事监督管理过失给农商银行或股东造成损失,应明确规定由其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只有责、权、利的匹配才能增强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才能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质量。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创新股份代持机构
从公司类型来看,农村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规范这一设立条件。一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即通过溢价购买自愿放弃股东地位投资者的股权,既可以达到公司法要求的发起人人数的要求,还可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高素质金融人才和科学的管理。二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依据公司法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时的发起人须控制在 200 人以内。建h银行业监管部门创新相关条款,设计发起设立股份的代持机构,依法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有关机构发起人的资格与取得条件,以应对农村商业银行募集设立时的人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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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从五十年代立社之初开始,农信几易其主,但无论在谁的领导下,土里生土里长的农信支农像帮亲兄弟,坚持为农服务路线始终不变.吸收居民手中零散余钱,积极支持国家建设,累积人民财富;发放不同额度贷款,解生活燃眉之急,兴厂矿辉煌之峰。作为共和国建立后农村推行的三大合作制的产物,唯有农信挺过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一路走来,已成为农村金融当之无愧的主力军,1994年,改革春雷平地起,不断发展壮大的农信社终于走上了现代合作化道路,以独立的姿态跻身于金融之林。摸索中,经验与智慧与日俱增,抵抗风险的能力不断加大,有效地作到了合作双赢。面对科学技术飞跃发展的新时代,农信及时调整目光,顺应形势:电脑储蓄、联网储蓄、同城清算、县辖汇兑、天地对接,不因我们立足农村而落伍;服务,不因我们面对农民而打折!****年,又一个改革的契机置于眼前,合作银行之改,无疑是历史对我们的一种认证。面对党和国家负于的殷殷厚望,面对九亿农民兄弟给予的深深信任,我们农信人一定会不辱使命与时俱进,为“城乡一体化”“共建和谐社会”的历史篇章再谱新歌!
在立足上,我们支农;在服务上,我们以助农为任。钞币,是冰冷无情,但传递钞币的手,却可以是暖人心肺的。“手握手的承诺,心贴贴心的服务”,这绝不是一句简单的标语教条的口号,这是几代农信人坚持不懈的服务理念。在我们****信用社的储蓄专柜,有着一位特殊的客户,她经营着一个小型*****厂,加工****的产品,价格都在几毛,于是就有了大量的零币收入。生意进入旺季时,她隔三差五就携包拎箱地出现在柜台外。一千、两千,金额不大,可那些皱皱巴巴的纸币零零散散的硬币所占的体积和所需的工作量却大的惊人:分类、清点、整理、核对、入库、上缴……常常是旧的未完新的又来。如果有时你来我们这里,看到靠墙的桌子围满了人,你千万不要奇怪,那是加派的款车人员在协助整理破币。
我们的努力没白费,从她不断增加的零币数额上,从她节节攀升的帐面余额上,从她日渐光鲜的衣着上,我们都能感受到那种变化的欣喜。其实,通过我们的双手,富足起来的何止是一人一户?工厂里轰鸣的马达、马路上飞驰的汽车、大棚里沉甸甸的果实、圈里膘肥体壮的奶牛,和我们日渐增加的业务笔数,日益上涨的存款余额,无不在诉说现今一片大好的形势。
有了成绩,我们自豪,但不能自傲,更该寻根究源,总结经验,去粗取精,把我们的光荣传统发扬光大。农信,做足了“农”,更要做足“信”。我们掌管的钱,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厂矿企业的命脉与希望,无论存钱,还是贷款,他们交予我们的都是一份信任,而我们更要以诚信为根本,用好权,管好钱,做到无愧于社会,无愧于人民!
站在今天的这方农信土地,我们为“农”而感动,因“信”而骄傲。追溯过去,再看今朝,信合经过几十年的风雨沧桑,几代人的奋斗历程,不仅令人感慨,令人振奋,更令所有信合人感到自豪。我们信合人顽强拼搏,始终本着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和经营方向不变,让信合茁壮的成长起来。信合人不断组织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组建了一支强大的高素质的信合队伍;提高服务质量,赢得广大顾客的信赖与支持;多方面的服务对象,大大推进了经济发展的新步伐,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可;真诚的承诺,积极宣传,换来人们一片呼声--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业务电脑化管理,有效率、增效益,准确无误的计算,令储户贷户放心,经过信合人坚持不懈的努力,顾客与信合人之间建成了互助互利的强大氛围,只要不断的努力,以奉献信合为己任,信合的明天会更美好。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风潮汹涌,自当破浪;任重道远,更需策马加鞭。如果把信合事业比作海上航行的巨轮,那么,省联社就是这艘巨轮的舵手,我们都是船上的船员,而科学发展观则是远方璀灿生辉的导航灯啊。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了灯塔的指引,有了舵手的领导,有了船员的协作,我们信合事业这艘巨轮必定能乘风破浪,昂首前行。
立足农信,服务三农,我们将交党政以政治效益,交地方以社会效益,交人民以经济效益。
农信,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从五十年代立社之初开始,农信几易其主,但无论在谁的领导下,土里生土里长的农信支农像帮亲兄弟,坚持为农服务路线始终不变.吸收居民手中零散余钱,积极支持国家建设,累积人民财富;发放不同额度贷款,解生活燃眉之急,兴厂矿辉煌之峰。作为共和国建立后农村推行的三大合作制的产物,唯有农信挺过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一路走来,已成为农村金融当之无愧的主力军,1994年,改革春雷平地起,不断发展壮大的农信社终于走上了现代合作化道路,以独立的姿态跻身于金融之林。摸索中,经验与智慧与日俱增,抵抗风险的能力不断加大,有效地作到了合作双赢。面对科学技术飞跃发展的新时代,农信及时调整目光,顺应形势:电脑储蓄、联网储蓄、同城清算、县辖汇兑、天地对接,不因我们立足农村而落伍;服务,不因我们面对农民而打折!****年,又一个改革的契机置于眼前,合作银行之改,无疑是历史对我们的一种认证。面对党和国家负于的殷殷厚望,面对九亿农民兄弟给予的深深信任,我们农信人一定会不辱使命与时俱进,为“城乡一体化”“共建和谐社会”的历史篇章再谱新歌!
在立足上,我们支农;在服务上,我们以助农为任。钞币,是冰冷无情,但传递钞币的手,却可以是暖人心肺的。“手握手的承诺,心贴贴心的服务”,这绝不是一句简单的标语教条的口号,这是几代农信人坚持不懈的服务理念。在我们****信用社的储蓄专柜,有着一位特殊的客户,她经营着一个小型*****厂,加工****的产品,价格都在几毛,于是就有了大量的零币收入。生意进入旺季时,她隔三差五就携包拎箱地出现在柜台外。一千、两千,金额不大,可那些皱皱巴巴的纸币零零散散的硬币所占的体积和所需的工作量却大的惊人:分类、清点、整理、核对、入库、上缴……常常是旧的未完新的又来。如果有时你来我们这里,看到靠墙的桌子围满了人,你千万不要奇怪,那是加派的款车人员在协助整理破币。
我们的努力没白费,从她不断增加的零币数额上,从她节节攀升的帐面余额上,从她日渐光鲜的衣着上,我们都能感受到那种变化的欣喜。其实,通过我们的双手,富足起来的何止是一人一户?工厂里轰鸣的马达、马路上飞驰的汽车、大棚里沉甸甸的果实、圈里膘肥体壮的奶牛,和我们日渐增加的业务笔数,日益上涨的存款余额,无不在诉说现今一片大好的形势。
有了成绩,我们自豪,但不能自傲,更该寻根究源,总结经验,去粗取精,把我们的光荣传统发扬光大。农信,做足了“农”,更要做足“信”。我们掌管的钱,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厂矿企业的命脉与希望,无论存钱,还是贷款,他们交予我们的都是一份信任,而我们更要以诚信为根本,用好权,管好钱,做到无愧于社会,无愧于人民!
站在今天的这方农信土地,我们为“农”而感动,因“信”而骄傲。追溯过去,再看今朝,信合经过几十年的风雨沧桑,几代人的奋斗历程,不仅令人感慨,令人振奋,更令所有信合人感到自豪。我们信合人顽强拼搏,始终本着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和经营方向不变,让信合茁壮的成长起来。信合人不断组织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组建了一支强大的高素质的信合队伍;提高服务质量,赢得广大顾客的信赖与支持;多方面的服务对象,大大推进了经济发展的新步伐,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可;真诚的承诺,积极宣传,换来人们一片呼声--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业务电脑化管理,有效率、增效益,准确无误的计算,令储户贷户放心,经过信合人坚持不懈的努力,顾客与信合人之间建成了互助互利的强大氛围,只要不断的努力,以奉献信合为己任,信合的明天会更美好。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风潮汹涌,自当破浪;任重道远,更需策马加鞭。如果把信合事业比作海上航行的巨轮,那么,省联社就是这艘巨轮的舵手,我们都是船上的船员,而科学发展观则是远方璀灿生辉的导航灯啊。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了灯塔的指引,有了舵手的领导,有了船员的协作,我们信合事业这艘巨轮必定能乘风破浪,昂首前行。
立足农信,服务三农,我们将交党政以政治效益,交地方以社会效益,交人民以经济效益。
在我国已存在半个多世纪并有着“农村血液”之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金融支持。但其法律性质未得到准确定位之前,会带来诸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步伐采取措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法律性质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的改革方向可从两个方面同时进行,一是将其定位为合作性金融组织,二是将其改制成农商银行,其法律性质定位成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其法律性质改革具体措施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其发展与竞争的重要凭依。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围绕其法律性质改革的两大方向,提出关于农村信用社经营范围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在目前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农村信用社的章程里有所列明。这一示范章程实际发挥了立法作用,即使是示范章程,但在实际中指导农村信用社制定章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的业务包括9项;①而《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14项。②通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比较观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以农村借贷、结算和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经营范围单一。很明显其经营范围体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生存和竞争的劣势,其以传统的业务为主却没有新型业务和特色业务为依托,很难与其他的商业银行争夺市场,即使有国家扶持优惠等优势也无法发挥主要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分析现今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范围现状分析,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方向发生扭曲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发生了扭曲,原先是以互助为手段服务并支持“三农”发展,现在以追求利润为主,部分已异化成徒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名的商业银行。尽管立法上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经营方向进行了与合作社内在要求相一致的原则性要求,但在实践中却以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应享受到的各种优惠政策不仅未能享受到,反而连商业银行同业的同等待遇也尽被剥夺。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在业务监督上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视同商业银行;而在支援“三农”、面向农民贷款问题上又要求加大力度,要体现出其为社员服务的本质特性。③农村信用合作社中主导经营范围的经营方向发生扭曲,误导人们对其经营范围的认识,更是对其服务“三农”的否定。
2.业务范围过于单一
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货币市场业务范围主要为债券投资、票据投资、回购业务这几个方面,由于人力、物力方面的限制,暂时还没有开办诸如金融衍生产品等在内复杂的金融工具,也就无法通过这些金融工具进行分散风险、套期保值等。④这些业务的开展虽能解决社员一定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困难的问题,但难以有效解决农村投入不足之顽疾。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范围的单一更是导致其经营缺乏特色,无法与自己的优势相结合形成特色的品牌,无法与其他银行进行强有力的竞争。在被其他商业银行日益挤占市场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我生存则成重要问题,扩展业务范围、提升竞争力则成为关键。
3.服务对象、地区盲目扩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及本社区的农业和经济发展服务。其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上,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限于本社区;在服务对象范围上,限于本社区成员,在充满满足社员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无疑是好的,服务对象确定为农民,服务地区限定是农村。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意味着也可以服务于非社员,而非社员是否必须是农民,则没有明确。如果服务对象可以是非农民的非社员,则可能会导致该资金流出农村以外的地区。可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可以从农民扩展为非农民,服务地区可以突破农村地区U展至非农村地区。这种扩展和突破会导致对农民服务质量的降低,资金流出农村的比重与概率被盲目地提高了。
4.法规政策大量留白
我国法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没有清晰的定位,所以对其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定显得较为随意。《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示范章程尽管都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营业务方面,必须以服务“三农”为要旨,但是,这些规定都非常原则。比如根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的经营宗旨,其发放贷款中对本社社员发放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应优先满足种植业和农户生产资金的需要,资金有余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但对这一规定深究,什么情况下属于“资金有余”,其实很难判定。令人深思的是,法律存在大量留白的情况下,规章制度竟然都不健全。法规政策的不健全,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无法可依。有学者提议对特殊行业效仿英美国家进行特殊立法“一法一企”。⑤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立法,否则都无法应对变幻莫测的市场。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思路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措施主要依据合作金融组织和农业商业银行两个主要方面着手,不管农村信用合作社定位为何种法律性质,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经营方向则要坚持。因此,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合作金融组织或农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有差异的。
1.合作性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仍被定位为合作金融组织,那么其经营范围应同上面所列及的多数一致。无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在没有明确的前提下,其经营范围应参考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限制在“三农”方面,否则开通的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但是农村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使自己摆脱不利地位,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拓展经营范围。以下的业务均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主要扩展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小额信贷。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指基于农户的个人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其发放的无须财产抵押和担保的贷款。这里的农户主要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⑥完善以小额信贷为主的经营业务体系,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满足农村信用合作社和社员最大限度获利。这种业务可以参考美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以消费性贷款为主的金融服务,其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入社社员,主要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购置贷款等社员的固定资产的消费,目的是改善社员生活。⑦
(2)中间业务。中间业务的竞争是以后金融领域竞争的重头戏,但现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中间业务相较商业银行颇为滞后。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来说,中间业务不仅能给其带来新的利润来源,也可以为其现阶段改善产品结构、实现资产多元化、增加金融服务种类、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创造条件。⑧农村信用社目前开展的中间业务是传统业务的延伸,主要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业务,而以网上银行、咨询理财等知识密集型、科技要求高的产品却是少之又少。
(3)特色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找准市场定位,坚持“立足三农、服务社区”的办社宗旨。要充分利用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的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中小企业评级授信工作,开办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助学贷款、信通卡、支农惠农一本通等业务品牌,不断创新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及时满足和超越三农和广大客户要求。⑨特色业务的开展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自己地缘优势和人脉优势将业务范围拓展,这样才能在与其他银行竞争时保持绝对优势。
2.农商银行
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则其法律性质定位为法人。根据上述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后的经营范围最大可以与商业银行完全相同。虽然,其可以取得与商业银行一致的经营范围,但是必须面向“三农”开展金融服务。因此,农商银行的经营范围应受到为“三农”服务原则的适当限制。
(1)担保业务。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承办担保业务,对于社会商业资本和闲置资金向不能发挥聚集作用。担保业务本应是广大农民和各种农业经济组织获得外部资金的重要有效渠道,由于商业银行有此业务,城市居民和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条件获此服务,但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由于条件所限不能享有这,这对于农民或农村经济组织来说极为不公。⑩因此,其被改制成农商银行时的业务范围可扩展担保业务,同商业银行公平竞争。
(2)拓展城区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地域业务范围是农村,一旦业务范围涉及非农村则是违反法规政策。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开展城区服务。如果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旦改制成农商银行即可拓展城区业务。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滞后的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和农业逐渐被现代股份制企业和民营经济以及高效农业所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后的农商银行在未来定将成为有竞争力的社区性商业金融生力军,必然要抢占城区市场,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11
(3)禁止高L险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场定位在农村,必须全力为“三农”服务,这是其经营方向。即使被改制成农商银行,这也是应当坚持的。商业银行涉及高风险业务,比如股票、基金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后,则应该在其经营范围内禁止。因为高风险业务不利于服务“三农”,农民普遍知识水平较低,一旦接触高风险业务,极有可能会血本无归。因此,在被改制成农商银行后经营范围所涉及的高风险业务应被取缔。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具体规定
通过对上述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路径--合作金融组织和农商银行经营范围改革思路的分析。通过结合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从而对以后其发展模式的经营范围进行具体阐述。下面将合作性金融组织和农商银行经营范围分别罗列,为以后确定经营范围提供参考。
1.合作性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仍被定位于合作金融组织,那么其经营范围还是以原先的经营范围为主,但是其经营范围仍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经营范围是:
(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尤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
(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3)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4)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5)办理银行卡业务;比如信通卡、支农惠农一本通业务;
(6)办理相关特色业务;例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助学贷款业务;
(7)提供保险箱业务;
(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调整后的经营范围,其与原先的经营范围比较主要有下列变动:一是取消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业务目前存在的第5项“买卖政府债券”和第6项“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主要原因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发挥金融作用,涉及这些业务不利于发展;二是增加了办理银行卡业务和办理特色业务两类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缺乏特色的业务导致其在竞争中与其他银行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特色业务的开展是提高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2.农商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改制成农商银行后,农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最大可与商业银行一致。由于农商银行有服务“三农”的特殊宗旨,其经营范围不能完全照搬商业银行。因此,农商银行需形成适合自身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办理相关特色业务;
(6)办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从事银行卡业务;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收费款项及保险业务;
(12)提供保管箱业务;
(1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通过借鉴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形成了农商银行的经营范围。与商业银行进行比较有以下变动:一是删除了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中第5项“发行金融债券”和第9项“买卖、买卖外汇”。因为作为发展“三农”的农商银行,需规避风险,防止损害“三农”的根本利益。因此,将其取消但保留了风险稍低的政府债券;二是增加了办理相关特色业务。农商银行的发展需要与自己特色结合起来,才能与其他商业银行进行有利竞争。否则,在每个银行争夺有限市场时必然会淘汰;三是变动了部分业务范围,将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第3项“国内外结算”改动为“国内结算”,第7项“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变动为“买卖政府债券”,主要原因仍是规制风险,为“三农”的发展做长久之计。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的路径无非有两种,无论被如何定位或改制都是源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它们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叠。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传统的存、取、贷业务,比如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另一部分是与农业相关的业务,比如办理特色业务为农村青年发放创业贷款。传统的村、取、贷业务基本是每个金融组织都涉及的经营范围,与农业有关联的业务都是基于服务“三农”的目的而开展的。因此,两者之间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叠无可厚非。当然,两者之间的经营范围也存在区别。一是农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同业拆借和担保业务,可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允许。二是农商银行允许开展有关债券和信用证业务,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均不开展这些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没有开展业务的原因一是不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二是基于“三农”利益的衡量,不利开展高风险业务。无论农村信用合作社采取何种发展方向,但其经营范围必须进行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在面对市场时要及时调整,否则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当然,在适应市场发展时,不能忘记最根本的经营方向是为“三农”服务。一旦脱离这个引领全局的经营方向,国家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就毫无意义。
注释:
①主要包括:(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3)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4)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5)买卖政府债券;(6)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提供保险箱业务;(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25条与此相同.
②主要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办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收费款项及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业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③王亦平.金融法律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7―68.
④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86.
⑤参考郝爱军.英美等国关于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立法给我们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5(3):156.
⑥李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14.
⑦王亦平.金融法律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0.
⑧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02.
⑨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24.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没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会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一、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阶段立法方面的现状与不足之处
我国农利信用合作社立法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1)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一部完善的、专门的立法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进行全而、系统的规范。而已经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其效力级别仅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低),权威性有所欠缺目约束力较低。
(2)目前可依据的相关法律存在明显缺陷。对合作经济原则性的规定,《宪法》与《农业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宪法》中将其定性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而在《农业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农民专、世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
2.《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专门规章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1)该规章中对设立农村合作信用社做出了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规定,增加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的难度。针对我国目前的农业发展情况,这一限额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准入门槛,不利于我国农村合作信用社今后的发展壮大。
(2)该规章中欠缺了对农村信用社社员权利的规定。会导致社员对其权利认识不清,社员权利缺乏法律保障。
(3)规定小有“农村信用社主任由县联社推荐并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任职资格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予以聘任。”这无疑是将农村信用社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权掌控在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县联社手中。
3.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
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即使制定了完善的立法体系,也无法保证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造成立法缺陷的原因
1.法律的监管与合作社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不高,因此在农村金融市场占重要位置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制约,而发展的缓慢导致了成熟法律制度跟进的滞后。所以出台的法律只能是根据目前出现的情况进行不断调整,一部完整的法律取决于信用合作社发展的进程,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2.长期以来,农村合作信用社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未能得到明确,因此,国家没有制定出相关权威性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而立法规范的欠缺和临管不力又反过来制约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壮入,从而陷入了一个发展的死循环,造成了两者之间的相互阻碍。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方面的一些建议
1.发展农村市场经济,进而健全法律体系
(1)通过试点试验的方式对发展农村经济,进而在发展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法律会得到逐步完善,一部具权威性和高效力级别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将在完善中逐步成型。国家需制定专门的,具权威性和高效力级别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2)修订《农业法》中对合作经济原则性的相关规定,使其与我国的《宪法》保持一致。
2.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调整立法内容(新的高效力立法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如下)
(1)根据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立其发展的原则性问题,如:注册资本限额、社员参与的资格,交易分配方式等。这些问题应该考虑地域差异,在原则范围内,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标准,并根据周围环境的变化做出及时调整。
(2)明确权利与责任。权利的明确就是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责任的明确,可以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结构的合理化,增强自身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外部风险。
(3)合理关于农村信用社组织机构的规定,避免民主管理名存实亡的情况。只有当农民把自己的相关利益部分决定权把握在手中,农民才会提高在管理方面的积极性;而政府应当充当监管者的角色,在原则性问题上把好关。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和现代企业管理职能分工的理论,将整个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划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大职能,分别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相互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权制衡。
产权关系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以农民为主。由于文化水平所限,大部分农民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以及管理模式了解不够,也不会主动去关注金融方面的新闻以及动向。对于很多文化水平较低的社员来说自己能获得多少利益是最直观也是最让他们关心的。其中还有大部分的农民甚至不知道自己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所享有的权利,导致社员的产权一直无法明确。可以说农村合作信用社在产权结构方面的问题逐渐成为了扼制其发展的关键所在。
管理体制不完善。时代在变迁,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的法人治理结构明显已经跟不上r代的潮流,无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这对于其盈利而言是极其不利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目前也依旧没有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三方面的相互制衡的机制,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也不够完善,同时每个雇员的分工也不是很明确。从自身方面来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中农民占了很大的比例,但是与此同时大部分农民对于金融知识的了解实在匮乏,无法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未来发展的真正领导者。而从监管方面来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集权相对来说较为严重,这也是缺乏相互制衡机制的一个重要表现。所以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其发展所避不开的一个话题。
历史包袱沉重。为了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厘清在产权关系方面的问题,对于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央银行通过发行相应的专项央行票据来置换它的不良资产,并以此为基础来缓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多年亏损情况。而政府还对其减免了相应的税收来减轻它的包袱。大量的国家政策以及央行手段对于改善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质量和提高其盈利水平起到了不错的效果。但是这样的措施相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么多年来的问题而言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依旧存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产风险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之前多年的基础不稳固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上看,它的发展前景依旧不容乐观。
贷款方式不合理。我国作为一个农业人口逾九亿的国度,发展农村经济是整个国家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下大部分农民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还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为主的。但是为了规避相应风险也考虑到大部分农民的偿债能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一般以小额贷款为主。且相对大城市大企业的贷款成本而言,农民以及农民企业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贷款成本相对更高。除此之外,很多地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旧存在着“借新还旧”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是所有不良贷款中占比最高的,且不易发觉,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发生风险的情况首先可能是贷款方的资金实力不足,不符合放款条件,贷款到期后可能就会存在无法偿还本息的情况。另外一种可能就是贷款客户缺乏自愿还款的意识,客户的契约精神差,这些贷款到期后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而言更是非常难处理的情况。
农村信用合作社市级青年文明号事迹材料
1、领导重视。成立青年文明号创建领导小组,制订详细的创建计划和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县联社把市有青年文明号创建的任务交给林畲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来完成,一方面体现了领导对该联社工作的肯定和认可,别一方面林畲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具备了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条件。县联社的领导经常深入林畲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指导督促,推动做好创建工作。林畲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任也高度重视创建工作,认真制定创建计划,提出工作措施,保证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2、服务优质。作为乡镇一级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做好柜台资金服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服务“三农”上。近年来围绕扶持农民花卉种植项目、烟叶种植项目、畜牧业养殖、新村搬迁等方面给予大量的资金支持,切实带动了农村农民致富发展,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为了解决农村孤老人员的存取款和社保金的发放,该社工作人员经常深入村户,帮助他们做好服务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3、队伍精干。该信用社共有工作人员6名,全面通过从业次格考试,特别是在参加省联社组织的业务培训考试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得到了上级的好评。队伍年轻化,但工作上吃苦,过得硬,没有发生资金安全问题。
二、工作措施及开展情况
(一)夯实基础,促进业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