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2. 加强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严禁私自隐瞒;
3. 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严禁与外来闲杂人员交谈,绝对禁止干私活,除领导临时指定替换,门卫人员不得私自安排换班,替班人员;
4. 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交接班登记,交班人员须将当班情况及未处理完毕的事项交接清楚,双方确认后签名及注明日期;
5. 严禁园区外人员使用水、电,提高节水、节电、节能意识。夜班巡查需注意及时关闭无人区域的电源和水管,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注意关电关水;
6. 雨雪天需提前做好防汛,防滑安全隐患措施,及时巡查危险地区,预先做好警示设置;
7. 负责园区内的所有设施、设备、材料、工程重地、仓库及其他办公地点、树木蔬菜等财务的看管工作,防止丢失和损坏,做好看守职责。如因疏于管理和工作失职引发的问题依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完善管理制度:针对骨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定,如《护患沟通规定》、《护理人员职责》、《骨科护理安全措施》、《骨科患者病历书写规范》等。在骨科科室内部建立护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各负其责。对护理质量的监控重点应均匀分布在各项操作中,如输液输血、手术前的准备以及急救措施等。要不定期对检查指标进行抽检,并开展质量评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极个别问题与护理人员进行沟通,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每月举行的质量分析讲评中及时指出并加以改正。如在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以告诫其他护理工作人员需要对护理安全引起重视。
3.加强法律意识:医院要对护理人员进行基础的法律知识培训,要提高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能力,并要了解与其相关的法律措施,提升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让护理人员都能运用法律法规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以及自我保护。
4.强化护理人员责任性:很多护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责任心低下,导致患者出现不满情绪。因此要加强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其进行相关的道德培训,并要将事故责任落实到个人,强化其责任心,使其从思想上意识到责任心的重要性。
5.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很多患者在入院后由于不同情况导致其出现不同的心理问题,对治疗产生较大的影响。护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于患者的疾病护理还要对患者的心理情绪进行护理,对于出现问题的患者要及时进行沟通,找到问题的根源后再对其进行相应的疏导以及安慰工作。对于对治疗出现抗拒心理的患者要及时进行安抚,多为患者讲解治疗成功案例,减少患者的抗拒心理。护理人员在沟通的过程中要保持和蔼、耐心的态度,让患者感到安慰,进而以一个健康平和的态度度过治疗康复阶段。
6.加强沟通强化护理:护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要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患者的需求。骨科患者通常术后并发症较多,因此护理人员必须要对患者的情况进行密切监视,防止患者在术后出现各种不良反应以及并发症。此外还要对患者进行一定的健康教育,包括饮食健康、行为健康等,防止患者在不自觉中出现影响病情恢复的行为。
1、保护工厂和员工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维护工厂内的正常秩序。
2、保护工厂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并维护现场秩序。
3、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治安办。
4、做好工厂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防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二、保安人员的权限
1、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2、对发生在工厂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卫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能力。
3、 依照本工厂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
4、对出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要求进行验证检查,但无人身检查权。
5、进行工厂内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遇到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涉及无辜人员或不当防卫。
7、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局或相关部门处理。
8、对有违反厂纪厂规行为的人,进行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
9、制止工厂内的违法犯罪的行为。
10、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治安办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利。
11、监督进出厂员工配戴厂证。
三、保安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1、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罚款或没收财物的行为。
4、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的行为。
5、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行为。
本办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第三条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第七条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八条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二、公司建立建全离退休人员信息库。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前提,要求对每一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住宿、联系电话等信息编制造册,并输入电脑,把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落实到位;
三、在职人员若需回原籍或以子女居住地退休的,需提前一年向市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本人户籍证明或子女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回原籍退休或与女子居住后,参加当地县级公司组织关于退休人员的各项活动,不再回原单位参加活动。
五、退休后享受现居住地单位发放的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原工作单位发放的生活补贴。各医疗政策在当地公司享受,不在回原单位办理。
六、当地公司要配合总公司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离退休人员,特别是从外地公司转入退休人员。坚持每半年向老干部汇报情况一次,及时向老同志传达重要会议精神,使老同志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发展情况,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市场调查工作,提出改进销售和开发新产品的建议;
三、制定、策划所负责区域的月、季、年的销售计划和促销方案;
四、负责开发新市场,并做好市场的布局、造势工作;
五、负责指导各区域销售人员工作,处理销售主管遇到的疑难问题并有权调整选择区域销售人员;
六、负责与企划部联系,做好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有权调整各区域经销商,做好客户原始档案的初步建立工作;
八、负责制定各区域的销售价格,在公司出厂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价格浮动权;
九、密切和协调与经销商的关系;
十、负责监督实施公司各种产品销售工作;
十一、掌握客户的货款结算情况,凡由于销售代表原因导致经销商延迟结款或违约不结货款造成的一切损失,销售部经理有权力追究具体销售人员的责任;
十二、销售部经理工作直接由总经理监督,并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销售部经理:
200年8月1日
区域销售经理工作职责
一、搞好所负责区域市场调查工作,了解当地同类产品消费特点,同类产品的销售形式及经销竞争品牌的经销商状况。
二、建立并完善客户基础档案和销售档案工作,密切与经销商的关系,并与绝大多数一级经销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三、制定所负责区域年度营销计划,千方百计完成销售目标;
四、在所负责区域内的市场真空区,发展、选择经销商;
五、对销售目标进行地区和品种分解,并与所有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并全力以赴协助经销商完成销售任务;
六、管理经销商,并做好经销商销售代表的培训工作;
七、协助经销商制定适宜的价格、渠道、促销策略;
八、改变以前产品经销的销售模式,实施多品牌分销策略;
九、协助经销商做好产品生动化工作和品牌宣传工作;
十、向市场学习,向合作伙伴学习,向优秀的竞争品牌学习,根据季节和地区的不同,及时提出改进产品质量和开发新产品的建议;
十一、及时反馈本公司产品和竞争品牌的销售动态;
十二、随时检查、了解经销商的库存状况,防止出现产品超期、缺货和冲货现象;
十三、建立以终端客户为基础、以二批为补充的销售网络,学会倒着做渠道,即按照先铺终端网点,再发展二批,最后寻找一级商的步骤开发新市场。
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一、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销售员管理制度和其他制度;
二、业务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仪表仪容,举止言谈,时刻保持积极乐观的工作心态;
三、公司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所有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融会贯通,切实提高自己;
四、业务人员严格按指定区域和指定时间内出差;充分开发市场,发现潜在客户,尽心、尽力、尽责地开展业务工作,及时推销产品,不得无故推委、怠工;
五、业务人员出差前必须带齐样品、宣传材料,同时要求对商店进行初步包装;
六、与客户要保持联系,密切沟通,把握市场运行趋势和客户需求,即使反馈市场信息;
七、各地业务员必须了解所处区域地址和路线,掌握营销动态和分布情况,有计划地开拓市场,逐步提高时常占有率;
八、各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做好工作日记,详细记录好工作落实情况,平均每二天向公司打电话一次,说明所在市场的情况;
九、回公司后认真填写各种报表,及时进行报帐,如实粘贴票据;
十、任何业务人员不允许以个人名头挂帐,赊欠,不得推销非本公司产品及染指客户。
1、设置专职的监控岗位,配置足额监控人员,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监控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胜任监控工作,履行安全职责。
2、监控人员应轮班换岗,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申请调换。值班期间,监控人员不得脱岗、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监控人员对上级监控平台发出的指令,应及时作出回应,同时汇报上级。
4、监控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填写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
5、监控人员对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载终端失效现象,及时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台账。
6、监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监控业务水平。
7、监控人员应定期总结监控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要报告安全科,一边制定措施。
二、监控值班室职责
1、负责本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何磊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理、登记、归档。
2、监控公司卫星定位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3、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进办法。
4、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三、监控管理
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卫星定位监管职责。
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运营车辆实行24小时实施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
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卫星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生产部门应加强与安全科的沟通。确保安全科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保证监控效果。
4、公司应通过对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疲劳驾驶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
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录,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6、对卫星定位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的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他驾驶员,消除各类违章。
7、严格把好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安全例检,强化生产和安全科的联合监督检查,消除各类违章。
8、应对驾押人员进行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使用维护的培训学习,使之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设备的一般维护方法,正确处理安全指令。
9、对所有监控车辆视安全条件选择性发送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阴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和突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10、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的报警及发现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11、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各单位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驶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内容包括监控平台状态、上级指令信息、在线情况等。
14、在使用卫星定位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
连云港市明秀物流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目的
为满足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员工招聘管理流程,明确公司员工招聘工作程序,健全人才选用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
总体原则
以用人所长、容人所短、追求业绩、鼓励进步为宗旨;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为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符合岗位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人员的招聘管理,但不适用于外聘董事及专家。
4
招聘流程
4.1
人力资源需求预测
4.1.1
部门预测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与审核:公司各部门每年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编制年度计划时,应同时制订本部门年度人员需求预测,内容包括实现本部门年度目标所需人员总数与结构、现有人员总数与结构、流出人数与方式(辞职、退休、辞退、轮岗等)、流入人数、时间与方式(内招、外招)及其原因分析,并编制部门人力资源需求预测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的人员需求预测进行审核。
4.1.2
人力资源部预测
人力资源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组织机构调整、员工内部流动、员工流失、竞争对手的人才政策等因素,对各部门人力资源需求预测进行综合平衡,制订公司年度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并编制人力资源需求预测表。
4.1.3
临时人力资源需求
各用人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于未列入年度预测的人员需求,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人员招聘申请表》(若是新增岗位,需附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共同制定的此岗位说明书),由部门经理或主管交直接上司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4.2
汇总并编制招聘计划
人力资源部在对各部门需求预测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初步的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岗位、人数及资格要求(年龄、性别、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个性品质等);招聘渠道和方式;招聘测试内容和实施部门;招聘结束时间和新员工到岗时间;以及招聘预算,包括:招聘广告费、交通费、场地费、住宿费、招待费、出差津贴及其他费用等。
4.3
审批
人力资源部将汇总后的人员需求和招聘计划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部送回各相关部门并说明理由予以调整;审批合格的交回人力资源部。
4.4
编制招聘方案并开展招聘
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计划编制具体的招聘方案并开展招聘活动。
4.4.1
选择招聘渠道进行招聘
目前渠道主要有六种:人才交流会、学校招聘、人员推荐、媒体招聘、委托招聘、内部竞聘。
4.4.2
材料准备
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需求,准备以下材料:
(1)
招聘广告。招聘广告包括我司的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地点、报名需带的证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2)招聘广告的设计原则。招聘广告应与公司整体形象一致。
(3)招聘广告的责任人:招聘广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4)招聘广告的形式:根据需要采取内部招聘公告,招聘现场海报、公司形象宣传资料、媒体广告等一种形式或多种组合。
(5)公司宣传资料。发给通过初试的人员。
4.5
初选
(1)人力资源部对通过网络、报纸广告、内部介绍等途径投过来的简历进行初选,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人选进行电话面试并做好电话面试记录。
(2)
对在人才交流会上应聘的人选进行初步面试,认为基本符合要求的发放
《求职申请表》,要求填写并予以收回。
4.6
用人部门初步筛选
对初选合格人选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分类汇总并将应聘者资料交至各部门经理或主管处。部门经理或主管根据资料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初选时间最多为两天,确定面试人选后送回人力资源部。
4.7
面试
人力资源部通知通过初步筛选的应聘者到公司面试。
4.7.1
面试测试
人力资源部根据初选合格者应聘岗位要求进行以下相关测试:综合性向测试(包括性格测试、学习风格测试、管理风格测试、效率测试、逻辑能力测试、统筹应变能力测试、思维定势等测试)、能力测试、专业知识测试、操作技能测试、英语测试、电脑操作等测试。
4.7.2面试小组组建原则
知识互补、能力互补、气质互补、性别互补、年龄互补。
4.7.3
面试小组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建面试小组。
职级
面试小组组成
班长级以下
专业人员
用人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主管
总经理或授权人
班长级
专业人员
用人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主管及经理
总经理或授权人
主管级
专业人员
用人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主管及经理
总经理或授权人
副经理
专业人员
用人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主管及经理
总经理或授权人
经理
人力资源部主管及经理
总经理或授权人
外聘技术顾问
专业人员
技术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主管及经理
总经理或授权人
注:(1)必要时请外聘专家协助面试。
(2)经理、副经理
4.7.4
面试小组面试前准备
(1)
人力资源部在面试前1天将面试者资料送交给面试小组成员,面试小组成员应认真审核。
(2)
面试小组成员在面试开始前30分钟参加人力资源部主持的面试准备会,会议内容为面试内容、面试方式、面试过程及其控制、面试结果的处理等。
4.7.5
集体面试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排面试,对应聘者的面试情况所有面试小组成员都要
根据面试情况填写《面试评价表》,交人力资源部进行存档。人力资源部根据面试小组综合意见决定是否录用面试者。对未通过面试的应聘者通知不予录用;对通过面试的应聘者在进行背景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录用。
5
体检
对通过被录用的应聘者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其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通知取消录用资格,体检合格者正式录用。
6
录用
对正式录用员工安排就职手续
(1)
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四张一寸免冠照片、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
填写《员工履历表》,由人力资源部门归档;填写牡丹灵通卡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交至财务部办理工资卡。领取工作服和工牌。
(3)
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流程表安排其学习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到相关部门培训。
(4)
人力资源部引见其到用人部门报到。
7
试用考核
新录用员工一般安排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前15日进行试用考核。
对考核未通过者进行延长试用期、岗位调整或是解聘;对考核通过者办理转正手续。
8
转正
对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员工办理相关转正手续。
9
应聘者资料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聘者资料,人力资源部需保留半年:
经人力资源部面试的应聘者,未达到应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可以考虑其他职位
或未来职位者.
(1)
经人力资源部面试的应聘者,超过应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可以考虑其他职位或未来职位者.
(2)
未经人力资源部面试但人为可以保留的应聘者资料.
(3)
政府或其他部门推荐应聘者资料。
第二条适用范围:新分配或聘任到海化区(央子镇)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海化区(央子镇)工作年限不足三年的。
第三条管理内容:主要是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新调入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工作业绩效果进行管理。
德: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品质表现;
能: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的表现;
绩:工作数量、质量、强度、效益、贡献及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新调入工作人员由各办、局、中心归口,实行动态管理,在抓好思想引导、批评教育的同时,督查考核科和办、局、中心负责对其每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使用、调整、调离的依据。
第五条本着培养人才、锻练干部的目的,对新调入人员实行交流轮岗,使其掌握更多的知识层面。(建议每半年在办、局、中心之间轮流一次,期间各办、局、中心可根据需要安排其在各科室之间交流,特殊工作岗位除外)
第六条因干部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现中层岗位空缺的,积极鼓励他们参加竞争。对现任中层(新调入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年度考核排名在中层最后两名的调离现任岗位;对一般工作人员实行“首位晋升”,群众公认的,工作表现好、政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位于新调入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前两名的,可由办、局、中心主要负责人推荐直接安排中层岗位。
第七条实行诫勉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出诫勉,限期改进,时间为3—6个月。诫勉期满,对奋发工作,整改有成绩,工作有起色,干部群众确认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
(一)年度或半年评议中出现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不超过两票)累计十票以上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群众意见大、闹不团结、搞宗派、工作失职又构不成纪律处分;
(三)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机关管理制度的;
(四)年内累计三次排名在新调入工作人员后三名的;
(五)年内累计五次排名在本办、局、中心工作人员中后两名的(工勤人员和司机除外)。
第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的予以辞退、正式工作人员向组织、人事部门反映并建议调离现工作单位。
(一)年度考核总分(不包括附加分)在980分以下的;
(二)年度或半年评议中出现三票以上不称职票的;
(三)诫勉期满,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它问题的;
(四)年内月度考核累计三次排名在后十名的(工勤人员和司机除外);
(五)年内累计三次完不成分配的月度计划的;
(六)因个人原因,工作上出现重大失误,给区(镇)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或服务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引发上访或投诉的;
第二条《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执法单位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旅游执法单位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管理的旅游执法队或其委托的旅游质监机构。
第四条旅游执法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计分管理
第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减少游览项目,增加购物次数的;
(三)擅自增加旅游者自费项目的;
(四)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五)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六)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无故中止导游活动的;
(四)克扣旅游者餐费的;
(五)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导游计分卡或导游证副证的;
(六)不尊重旅游者和民族风俗的。
第九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接待10人以上团队未持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在导游活动中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条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分值以公历纪年为计分年度,每年从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分。
对导游人员作出的暂扣导游证处理决定,可跨计分年度实施。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一次扣分达到10分的,不予通过年审,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全行业通报。
一次扣分达到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扣分达到6分的,警告批评。
第三章扣分程序
第十二条旅游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影响旅游团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旅游执法人员扣分时,必须至少两人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由旅游执法人员出具《四川省导游人员扣分通知单》,将扣分情况记载在导游证副证上,并加盖导游人员扣分专用章。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填写《四川省暂扣物质专用票据》,暂扣导游人员导游证和导游证副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四川省暂扣物质移交凭证》,连同暂扣的导游证和副证移送对该导游人员进行年审的管理部门,并通报导游人员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四川省暂扣物质专用票据》带领团队完成剩余行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员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二)质量检验人员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二)驾驶操作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