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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2 1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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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

篇(1)

省运管局对这次会议进行了精心准备。会前,专门组织召开了三个有不同层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就运输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这次会议是省运管局有史以来,会议内容最丰富、参加人数最多、层面最广、形式最灵活的一次会议。辽源市委、市政府和市交通局对此次会议非常重视,做了周密的安排。这次会议概括起来有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参会人员多、层面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的领导,客运企业经理、客运站长和基层运管员、服务员代表齐聚一堂,是一次多角度、多层面的全方位会议。特别是省厅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一方面体现了厅机关对运输工作比较重视、关心和支持;另一方面,从部门工作和交通工作的角度,大家也需要通过切身的体验来了解运输工作。二是内容丰富。这是一次集工作部署、总结表彰、经验交流、学习培训于一体的综合性会议。会议邀请了国内知名运输经济方面的专家进行授课,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学习机会。三是会议形式灵活、新颖。采取了现场参观、现场发奖、观看专题片介绍和以会代训等形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刚才,闫长文局长总结回顾了“*”期间运输工作、对“*”及今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完成赞同。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期间全省道路运输工作成绩显著,应给予充分肯定

“*”期间,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在厅党组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创新,扎实工作,道路运输工作取得了新成绩,道路运输综合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程度地提升,道路运输发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道路运输供给能力大幅提高。“*”期间,全省共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3.5亿元,是“*”实际完成投资的1.7倍;全省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客运站29个;新建三级以上货运站32个。全省营运汽车达16.9万辆,比“*”末增加24.3%,特别是通过道路客运优质服务达标活动,全省共更新营运客车3553辆。中高级车辆所占比重达56.2%,高级客车达2088辆,是“*”末的7倍。机动车年维修能力和驾驶员培训能力也有了很大地提高。道路运输承担了全社会新增客货运输量中的70%以上。在旅客运输和高附加值货物、鲜活农产品运输中处于主导地位。应急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在防控“非典”、防治禽流感以及抗洪救灾等重大自然灾害期间,我省道路运输行业从“做一个负责任行业”角度出发,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为政府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运输保障。特别是在假日运输期间,运输部门做了大量的、艰苦的工作,克服了许多困难。道路运输能力的不断提高,适应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运输需求,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

(二)道路运输工作改革质量大幅提高。在全国比较早地开展了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和经营行为记分考核改革,实行了招标准入、记分监管和依法退出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改革。探索建立了以运政执法职能“四分离”、“一站式”办公为主要内容的运输管理新机制。

(三)道路运输信息化程度大幅提高。完成了运输信息枢纽中心的建设。在全国比较早地搭建了运政、客运、货运三个信息平台。在全国率先应用了GPS卫星定位系统,有效提高了道路运输管理水平。

(四)道路运输服务水平大幅提高。道路运输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期间,道路运输累计增加值368亿元,占全省GDP2.7%。依托公路网络,初步形成了快速客运、货运、农村客运、出租车客运、出入国境运输相互协调发展的运输市场体系。行政村通车率在全国率先实现100%,受到了交通部的表扬,在全国会议上介绍了经验。

(五)运输行业文明程度大幅提高。运输行业是交通部门最重要的社会服务窗口部门,其服务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交通系统的全社会形象和行业竞争力。2003年,我省道路运输行业被交通部授予“全国交通系统文明行业”称号;省运管局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单位”称号;全省三级运政管理机构全部被省、市、县党委和政府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有14个运管处、所被交通部授予“全国交通系统文明单位”称号。行风测评满意率连续两年都在96%以上。这充分证明,运管队伍是一支作风优良、能打硬仗的队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断重视运输工作、加强对运输工作领导的结果;是全省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兢兢业业、扎实工作的结果;是运管系统不断自我创新、自我超越,努力提升和改变运管形象的结果;是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深化运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结果;是加快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的结果;是坚持科技兴运输,不断提高运输管理工作科技含量的结果;是坚持依法治运输,不断强化运输市场监管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交通厅党组向全省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衷心地感谢和亲切地慰问!

刚才长文局长对我省运输工作和运输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公正地分析,正视这些问题对于改进工作大有裨益。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觉得我省道路运输业还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入和完善。虽然运输系统的改革形势较好,也进行了不断地探索,但运输市场准入、监管、退出机制仍然需要完善,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是运输网络的延伸度还不够。特别是对外省长途客运线路的开发得不够。据考察,我省的客、货运输的平均运距比浙江省低10公里以上,差距明显。三是受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推进城乡运输一体化的进展不够顺利,还没有完全实现“一城一交”管理。四是运管部门还存在“重客轻货”现象。货运企业规模小,适应市场需求的大吨位、专业化车辆比较少。五是运输工作质量还有待提高。我省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及时,硬件水平也不低,但运输经济效益却比较差,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龙头企业不够强,带头作用不明显,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比较低。

二、落实“*”规划,努力实现道路运输和谐发展

今年是“*”的开局之年,是道路运输行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分析我省道路运输面临的新形势,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道路建设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抢抓机遇,统筹兼顾,牢牢抓住发展这个核心不动摇,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一)促进道路运输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建设和谐发展。“*”期间,我省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增长态势。我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以上,投资总规模将达到1.55万亿元。经济总量的大幅度增长,将带来大量的运输需求,为道路运输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各地要编制和落实好运输发展“*”规划。运输企业要积极参与我省重点项目建设,围绕大型重点企业,积极开展物流服务,提高效益。今年,我国加入WTO的保护期结束,各地要加大道路运输招商引资力度,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道路运输业。要鼓励支持国外物流和维修企业来我省投资。我省的运输企业要学习国外企业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营销手段等,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燃油价格居高不下,给道路运输业带来了巨大压力。省厅正在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票价与油价联动政策,减轻油价上涨给道路运输业带来的影响。要加大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本着“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要研究探索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建民营等形式,深化运输站场改革。对于社会投资兴建的客货场站,省厅也将给予资金支持,各地要在选址、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与此同时,经济的快速增长,也给道路运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当经济增长速度持续在高位增长,就有可能会出现煤、电、油运输紧张等情况。因此,各地要完善和强化道路运输应急救援体系,在出现运输紧张、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生产的重点物资运输,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促进道路运输与公路建设和谐发展。到2010年,全省将新增高速公路1500公里,长春至各市、州基本实现高速公路连接,我省出海入关通道基本打通,54%的县(市)通高速公路,初步形成全省高速公路网骨架。农村公路建设达2800公里,所有乡镇和90%以上的行政村通水泥(沥青)路,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为道路运输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省运管局提出的构建“运输通道和运输经济圈”的初步设想很好,要抓紧论证完善,尽快分步实施。对已建成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的,要加快实施快客改造,实现快速直达,提高运输效率;尚未建成的,要提前做好准备,抢占制高点,创建品牌效应,做到路通车通。“*”期间,道路运输要初步形成与主骨架公路相协调、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运输体系。

(三)促进道路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和谐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给人们的出行需求、出行频率、出行方式带来了新的变化。铁路和支线航空的快速发展,给道路运输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拟建的哈尔滨经长春至大连的快速铁路客运专线、长春至*等城际高速铁路和松江河长白山机场,以及新建成的长春龙嘉机场不断在增加航线,都将给我省城际客、货运输带来巨大挑战,我们要高度关注,对运输企业要提前预警,及早准备应对措施。在新形势下,道路运输业要实现增长方式改变,挖掘潜力,整合资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美国的灰狗公司利用自身拥有的线路、站点和客运车辆进行包裹等小件运输,占总收入的20%左右,这个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我省的客运站、客运企业、物流企业之间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客运站的网络优势、客运企业的运力优势和物流企业的货源优势,开展快件运输,从而实现多赢。

(四)促进城乡运输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将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给道路运输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农村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扶持农村运输快速发展。在现阶段,农村剩余劳动力或农民农闲时,从事客、货运输,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必须要给予大力扶持、引导和规范。要在运输许可、从业资格培训教育、车辆检测等方面给予优惠。要加大对农村班线客运的扶持力度,继续实行减免养路费、客货附加费、运管费、过路过桥费等优惠政策。各地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减免有关税费,做到“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要研究解决城乡结合部运输市场秩序混乱问题,本着疏堵并举、发展和打击并重的原则,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五)促进公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和谐发展。公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各有分工,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城乡经济和发展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过去的分工显得越来越模糊。在实践中求发展,就需要公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更好地结合起来,互相支持、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从而实现多赢和共同发展。目前,由于体制和机制等原因,这三种方式分工不合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理顺管理体制,具备条件的要实行“一城一交”,实现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客运合理分工,整合交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效率。暂时做不到的体制转变的,要积极汇报,主动配合协调。

(六)促进道路运输安全与我省运输经济和谐发展。“*”期间,道路运输安全呈稳步好转态势。自2001年以来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10万人以下。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基础仍很薄弱,特大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总结事故原因可以发现,绝大多数事故都是由于驾驶员一时疏忽或操作不当引起的。因此,提高驾驶员素质是当务之急。虽然受体制和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归公安部门,但我们可以通过认真履行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由企业对驾驶员实施管理。另外,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实现驾驶员的信息共享。对经常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员不允许进入我省运输市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运输企业、客运站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以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为重点,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与安监、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交换运输安全生产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要与公安交警部门采取联合行动,采取多种形式的联检、互检,建立举报超员和“黑车”有奖机制,重点打击“黑车”及危及运输安全、扰乱运输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确保运输安全。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走资源节约型发展之路

改革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道路运输是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资源和能源消耗比较多。“*”期间,是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新的形势迫切要求道路运输业改变增长方式,通过企业结构、运力结构、管理方式、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改革创新措施,实现建立节约型、集约型、循环经济型道路运输行业目标。

(一)优化配置市场主体资源。目前,运输市场主体存在着多、小、散、弱等问题,资源浪费较大。各地要以到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工作为契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市场集中度,引导运输企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运输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借鉴通化市的做法,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细化组织方案、摸清底数、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保证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要引导客运经营者通过实行线路公司、快速直达和公交化改造等模式进行资源整合,各地要借鉴梅河口市的做法,逐步引导经营者组建实质性的线路公司,解决客运市场深层次矛盾,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诚信能力,更好地体现企业的品牌效应。要转变重客轻货的观念,鼓励扶持传统货运企业向现代化物流方向发展。要积极引导运输企业转制,省厅将出台指导性意见,今后未进行转制的企业省厅原则上将不予投资。省厅还将在积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扶持1至2家龙头运输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行业发展。

(二)优化配置运力资源。“*”期间,我省运力得到快速增长,运力结构亦趋于合理,班线客车的大、中、小型比例为15:71:14;普通货车的大、中、小型比例为41:7:52,缺重少轻现象得到根本扭转。但总体上看,还存在运力组织不科学、结构不适应造成运力资源和能源浪费等问题。因此,各地要在运力发展方向、运力组织、运力结构调整等方面下功夫。要大力发展高效低耗的运力,节约社会能源,减少环境污染。要积极向社会推荐车型,引导运输企业发展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客运车型和厢式化、重型货运车辆。我省将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发展适应市场发展的多轴大吨位载重汽车。各地要研究建立科学的运输组织机制,解决假日运输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平时运力相对过剩等问题。

(三)优化配置行政管理资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职能。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把该由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交给市场解决。让市场来调节进入货运、维修、驾训等市场的主体数量,靠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要把该由市场主体决定的权力,还给市场主体。要改革班车客运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浮动票价。要把该由中介组织办理的事项,交由中介组织办理。充分发挥运输和维修协会等中介机构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律,促进发展。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和省政府、省厅有关扩权强县的规定,调整职能,对能够在县级办理的事项,要下放给县级运管机构,减化程序,减少层次和环节,提高行政效率。省运管局和各运管处要强化指导监督职能,加大对下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政行为,立即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篇(2)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一条 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五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七十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一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如下:

四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删去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删去第三款。

第三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删去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前相关条款: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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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十二五”拟砸2万亿修路

广东省政府已于11月正式印发《广东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十二五”规划》,其中拟定“十二五”时期全省安排交通运输重点建设项目189项,总投资约19838亿元,其中“十二五”时期计划完成投资约10671亿元。计划到2015年,全省轨道交通营运里程将达4000多公里;3年后广东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计划将达到6500公里,且今后每年将建设5000公里农村公路;另外,广东还将积极推进与省外铁路的联系建设,“十二五”时期计划新开工铁路项目总里程将达2166公里;与相邻陆地省份也将新建成7条出省高速公路,从而使得广东出省高速通道增至19条。

哈尔滨:强制卧铺客车夜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透露,由于冬季道路运输和行驶条件下降,为保证旅客安全,哈尔滨市要求双层卧铺公路大客车,在凌晨2点至5点时段必须强制休息,不准行驶。为保证旅客安全,哈尔滨市运管部门已要求各长途客运线路科学安排运营时间,公路客车要尽量在每日24点之前到达目的地。不能到达目的地的,要安排客车休息站点。运管部门将通过GPS系统以及机动车驾驶员信息识别卡,监控车辆运行情况,如有违反规定行驶者,将对车主及驾驶员处以重罚。

宁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方案出台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要求,到2015年,宁夏力争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不超过2.2;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每年下降10%以上,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今年来,宁夏严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审核关,在重点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专门管理档案。对不按标准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录用驾驶员不符合规定要求、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不到位的运输企业,依法限期整改、停业整顿。

山西:山西汽运集团领跑“气化客运”

近日,交通运输部将山西汽运集团列为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开展城际道路运输推广天然气汽车应用试点单位。目前,全国列为试点的单位只有两家。近年来,山西汽运集团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部署,“立足企业、服务社会”,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品牌优势、土地资源优势等行业基础优势,发展和利用天然气能源,以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天然气能源服务保障网络为目标,在客运站场、物流园区和重要的运输通道合理布局、建设天然气加气站,保障城际道路运输车辆的天然气使用,实现天然气利用在运输行业的新突破、新发展。集团被省发改委列为“气化山西客运通道”的主力军,并获得批准在全省汽车站场和物流基地建设70座天然气加气站。

河南新规:客货车出问题 对客货运企业经理全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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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3年主要工作情况

2013年,在市交通运输局的坚强领导下,我局按照“科学发展,提质增效”的工作主题,全面落实职能职责,持续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努力推进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运输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运输供给能力不断增强。至2013年底,我市共有客车2947台,货车25893台,道路运输企业1450家,客货站场68个,旅客发送量、客运周转量保持与上年基本持平,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则分别增长15.1%和20%;完成站场固定资产投资8608万元,为年度目标任务的103.8%。为岳阳汽车中心站、联运汽车站、临湘汽车站争取提质改造资金1千万元以上;建设农村客运招呼站104个, 农村客运建制村通班车率达到93.64%;核发农村营运车辆燃油补贴2276台,44958座,8271万元。

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加强运输组织,圆满完成了春运、黄金周(节假日)、征兵、黄茶节等运输保障任务, 做好了五创提质、文明城市指数测评值守工作,获得了省市春运先进单位等荣誉。

维修驾培服务不断改善。完成营运客车复核2085台,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214台,培训维修技工215人;在全省率先启动驾培计时计程系统,共安装车载终端1760台,办理教练员卡1632张,发放学员卡57161张,办卡率分别为100%和92%,完成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30215件,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12301人,开展教练员技能比武,培训教练员1808人。

(二)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加快

大力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局门户网站启用2年多来,总访问量超60万次,全市道路运输主要业务和执法案件办理,均实现了资源整合共享、网上实时查询,所有内部公文流转均实行了网上流转,公权力在“网络阳光”的监督下运行,有效杜绝了寻租空间。以信息化为核心支撑,建立了道路运输信息指挥中心和运政热线处理平台,利用第三方资源,实现24小时应急指挥和投诉受理。对全市3000多台跨县以上长途客运班车、旅游车、危货和普通重载货车实行GPS安全监管,新安装北斗导航终端1256台,超额完成省定任务495台,将信息化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了最基层。驾培计程计时应用系统与公安交警部门考试系统联网对接,教练打卡教学、学员打卡学车,有效减轻驾培领域 “偷工减料”、扎堆练习等问题,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培训质量和学员权益,“数字运管”建设在《岳阳日报》头版头条作推介宣传。

大力推进“两型”行业建设。海纳物流、龙骧联运被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道路甩挂运输试点单位后,相关科所积极主动服务,多次上门指导,定期邀请企业会商,随时跟踪项目进展,受到部、省表扬肯定。积极倡导“绿色维修”,完成600台教练车“油改汽”,增加模拟教练机20台,实现营运车辆运输周转量能耗同比下降1%,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1.1%。

(三)安全稳定形势进一步好转

把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狠抓安全生产大检查,精心组织“安全生产月”,努力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全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形势平稳,仅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4起,死亡3人,大大低于省控指标。优化投诉处置流程,强化内部考核监督,提升了投诉处置效能和满意率,共受理投诉、咨询求助414件,无一起未回复和超期回复,满意率达90%以上,12345公众服务热线处置工作得到市政府表彰。着力妥处了“S201”沿线、仙游线、沙市线等矛盾纠纷,全年无一起重大集体上访事件。

(四)依法治运力度进一步加大

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6次,出动执法人员3000余人次,查处各类违章667起。定期开展岗位练兵,组织150余人参加市局“送法下基层”培训,获全省道路运输法规知识竞赛三等奖,多次召开典型案卷评析会,迎接了省市行政许可及处罚案卷评查,案卷质量继续保持全系统领先。制定《岳阳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并报市法制办备案。全年共完成行政许可办件5971件,办结率和提前办结率100%,处理有效案件616起,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无执法违法和 公路“三乱”现象。

(五)行风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深入开展“优化经济环境”活动,努力加强职业道德、行业文明建设。创建省级群众满意客运站2个,洞庭汽车站荣获“全国道路运输百强诚信客运站”、省内唯一一个“全国十佳站场先进文化建设奖”,晏岳华、朱万球获“全国道路运输站场优秀站长”,陶雷获“全国交通技术能手”,5家维修企业被评为全国“诚信企业”,15家评为省级“诚信企业”,市政务中心运管窗口获省“工人先锋号”。道仁矶春检站免费分发方便面、矿泉水,温暖了饥寒交迫中的旅客,5月6日凌晨2时,值班回家途中的执法人员,紧急救援侧翻货车等好人好事层出不穷,收到来自、湖北等地群众的感谢信和绵旗数百起,《岳阳日报》、《长江信息报》、岳阳电视台等媒体正面宣传报道达20余次,运管队伍形象得到了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

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切实强化纪律制度,改进工作作风。组织80余名党员赴岳阳监狱进行警示教育,制作工作去向牌,开展每月一次不定期工作纪律督查,10辆公务车安装统一标识和北斗定位设备。开办道德讲堂7次,70余名干部深入红日社区进行大走访,学雷锋志愿者2次到市儿童福利院献爱心,32人参加无偿献血,积极开展“交通杯,安康杯”、“芙蓉杯”劳动竞赛,举办职工秋季运动会。持续开展“三基工程”建设,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四统一”要求,努力实现办公场所的标准化、管理的规范化和运政队伍的专业化。去年,我局荣获全省运管机构目标管理考核第二名、全省道路运输春运组织工作第一名、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目标考核第二名、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先进等多项殊誉。

回顾一年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市委、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全市道路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拼搏进取、无私奉献、共同努力的结果。我市道路运输业发展成效显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有许多宝贵经验值得坚持和发扬:一是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准确研判道路运输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阶段性特征,不断理清思路,加快转型升级。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三是坚持把安全稳定放在突出位置,不断夯实安全发展基础,推动行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四是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发展动力,全面推进理念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五是坚持把凝心聚力作为基础支撑,紧紧依靠全行业力量,加强对外沟通协调,攻坚克难,推进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特别值得肯定的是,各县(市)区运管所牢牢把握全局一盘棋,在安全监管、协调、农村客运通达率、行业统计等工作给予通力配合。今年也是市对县两年一度的绩效考核年,市局将参照省局方案,量化各项业务指标,年底对各县所工作进行评估评比。

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市场与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是“六个不适应”:一是运输发展政策还不适应发挥道路运输比较优势的需要。二是运输服务质量还不适应多样化、多层次的运输需求。三是运输能源消耗还不适应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四是运输市场秩序还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五是运输场站还不适应现代物流和社会公众出行的需要。六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还不适应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去认真研究,积极推动,努力改进。

二、2014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今年全市道路运输工作主题是:按照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总基调和全省道路运输工作牢牢把握“一条主线”,坚持“十个指头弹钢琴”的总要求,提升效能,聚焦服务,全面推进我市道路运输创新发展。

2014 道路运输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站在构建综合运输体系的高度,发挥“四个优势,提升四种能力”,即发挥道路运输机动灵活、通达度高、覆盖面广;运输组织多样化;运输装备品种多;运输服务产品齐全四个主要比较优势,提升运输供给、安全监管、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监管“四个能力”,切实做到“三提质三提高”,一要提质管理水平,加大监管力度,推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行业管理美誉度;二要提质城乡客运一体化和物流业发展,合理配置和整合运输资源,扩大运输服务的覆盖范围,提高运输服务的通达深度;三要提质文明创建工作,创新载体,进一步凝聚力量,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努力完成六个主要考核目标:

――完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投资13912万元(协助完成岳阳城陵矶物流园3000万元),完成农村客运招呼站建设104个,创建省级“群众满意站”7个,农村建制村通客车率达93.64%。

――全市“两客一危”车辆及新增重型载货汽车和牵引车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入网率达100%。

――继续推行驾培计时计程管理系统,教练员发卡率达100%,新学员发卡7万张以上,营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达1万人以上。

――继续开展“打非治违”,确保行政执法错案率为零,投诉及时回复率为100%,力争投诉处置满意率达到90%,案卷质量评查全市排名第一,进入省局排名前三名,全年无公路“三乱”现象。

――做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完成省厅下达的营运车辆百吨(千人)公里能耗年度降低率指标。认真落实综合运输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完成行业统计及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任务。

――持续开展“三基工程”建设,认真开展文明创建、机关作风建设,常年政治业务学习达4次以上,争创省级文明单位。

2014年道路运输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到“六个着力”:

(一)着力完善综合交通网络体系。提高综合交通基础设施络化水平,优化城乡道路客运网络衔接,支持农村客运片区经营模式和“镇到村”农村客运网络发展。一是项目和 规划坚持路、站、运一体化发展。二是大力培育农村道路运输市场,合理安排线路,科学投入运力,延伸农村运输网络,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三是充分发挥乡镇汽车站的作用,充分体现基础设施建设为运输发展搭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四是以符合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为依托,以全市50个等级客运站、70个农村客运站和588个农村客运招呼站为节点,完成93%以上行政建制村农村客运网络化,分步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与空、铁、城市公交有机衔接的道路运输立体网络,服务人民群众便捷出行。

(二)着力提升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广泛深入开展了覆盖全行业的优质服务活动和竞赛,全面推行以优质服务为主线,“三个满意”为标准,星级创建为载体的文明创建和管理方式创新活动。二是帮助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企业文化、优质服务、职业道德、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教育等方面管理。三是扎实开展基础管理,强化单位的社会责任,学习先进典型,开展“窗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四是以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为核心内容,形成以岗位职责、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工效挂钩的管理机制。

(三)着力加快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一是坚持规模化发展方向,引导运输企业资源整合,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代表行业先进生产力的骨干企业。二是继续推进全市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进行岳阳运管门户网改版升级,建设从业资格证管理系统,全面更新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打造移动办公平台。三是积极推进现代物流发展,继续深化海纳物流和湖南龙骧联运物流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加快零担快运、城市配送发展,探索农村客运站和农村邮政物流配送站点融合建设新模式。四是大力推进行业节能减排,组织指导企业节能减排申报立项,倡导绿色维修工程,推广教练车清洁能源和驾培模拟器应用比重,提高营运驾驶员节油意识和技能。

(四)着力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水平。一是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思维,继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推动“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应用。二是开展“培训质量管理年”活动,严格落实新修订的驾驶员培训大纲和新“国标”,深入推进教练员素质教育提升工程,全面推行计时计程培训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加强维修配件管理,加快建立维修配件质量追溯体系,把好车辆运行安全技术关。四是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加快建立应急常态化的保障队伍和应急车队,加强应急演练,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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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D3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2-0024-01

1 我国道路运输管路存在的问题

现今,我国运输管理机构沿用了“市、区分级负责”的传统管理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及交通运输业的飞速发展,显露出这种体制相应的制约了运管机构职能的发挥。

第一,人员编制不太规范,机构性质不相统一。以我市为例,按照交通部门对运输管理机构每百台车定一人、每百站定三人的假想,运管队伍应该是高效的队伍。但由于我市的交管所都分地方政府来进行管理,而我市运管局对区交管所并没有人事权属关系,以至区运管机构的人员与业务的不平衡,存在“管事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等众多问题,甚至个别运管人员素质不够、业务能力不够、服务意识淡薄现象都会出现。此外,我市各区县运管所的建制不同,多为科级建制还有股级建制。科级单位是对一个区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管理和指导工作,还要分析预测运输市场的发展变化,实际能量有限,缺位问题难免会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出现,平时疲于完成各项任务以及处置各种道路营运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去思考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问题真的很难静下心来。

第二,执法分离后其弊端日趋明显。我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于2006年成立,在主城区,行政审批管权与执法处罚权分离开始实行,这避免了执法部门间的推诿等现象,可以相互监督,提升我市的交通形象。

第三,职权责任不明确。对外来说,运管部门的职责是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站经营等的管理,行使着法律给予的对以上行为的行政许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权,并在某种意义上维护着社会的稳定。但是这些管理职权被公安、农机等部门所肢解,所以出现了管理重叠现象。

交通行业代表着城市的形象,象征着城市的证明程度。假如驾驶员谈吐不文明,着装不雅观,不遵守交通规则,则很大程度的影响了外地人会城市的评价,特别是出租车了客车的司机,影响力尤为重要,公司应该经常和驾驶员进行沟通,要求注重服务质量,经济效益居后考虑。挂靠的经营模式被多数货运公司采用,公司只要收取管理费后,其他都不做要求,所以货运驾驶员的服务态度有待完善。

2、解决我国道路管理问题的具体措施

(1)加快运管机构编制体制改革步伐。

我国部分运营部门的机构体质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比如新疆运营机构已经纳入了公务员管理,江苏、陕西和山西等省市也积极的探索着管理部门。云南省积极主动的在争取省交通厅、省编委办公室和省人事厅等部门的支持,也已经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入了公务员管理。然后采取了清理编制、经费控制、严格控制人事调动等措施推进机构改革。三是“从严控制,逢进必考”的原则会运营工作人员新增录用。

(2)加大监管力度,发挥市场调节功能。

有力措施、应对市场变化、维护市场稳定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加强监督管理运输市场尤其是出租汽车市场,彻底清理无照经营车辆。为了给合法经营的出租车创造好的经营环境,我们要严格整治黑车,这样才能规范市场秩序。认真摸索和研究各种运输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以及日常监管机制。出租车经营推行市场化时首先我们要放开出租车这个行业的特殊经营权,让营权成为真正的商品,这样做就仅仅减少了政府的批准指标权力,把政府不该管理的是交给了市场,再者,在行业的内部应该建立起竞争的机制,奖优罚劣。

(3)明确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区县运管机构职能。

一是权责一致,调整好职责权限,明确市区级运营机构的权利和责任,“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任务要严格落实好。“好处大家抢,麻烦大家让”的现象不能出现。二是要明确落实区运营机构在区里的责任,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参加地方交通规划以及建设。此外,为了维护运营部门的威信,我们要尽可能的做到着装统一,现今运营机构的“卸装”现象导致上门指导检查工作经常产生误会误解,无形中破坏了运营部门的形象。

(4)建立和完善客运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客运市场管理。?在市场准入中我们要深化客运部门的班线管理改革,大力推行客运经营线路。在招投标时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经营者,随着公司实行经营化模式,从根部来规范客运经营工作,提高行车安全体系。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上,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要大力推行。要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诚实信用贷款、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然后对考核结果做相应的处理。决不放过对公司蓄意制造不稳定事件,对违法经营活动以及非法堵塞交通等行为。

(5)创建道路运输企业品牌。

第一,要加强管理者的品牌意识。如果管理者对品牌没有深刻的认识,没有品牌意识,那就不可能打造出运输企业的自己的品牌。所以管理者要做好品牌创建的策划,加强品牌意识,创立品牌和组织,创建规划,对品牌进行落实,创建责任,对品牌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强化。第二则是要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单位员工是品牌创建的一部分,道路运输企业的品牌创建对员工的素质要求也渐渐提高了。通过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有目标的比武,有组织的练兵来提高道路运输企业里员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通过通过持之以恒的教育和高级服务制来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意识。在工作中发现并培养员工心里的先进典型,并逐步培养成企业品牌。第三,加强安全的管理工作。安全是道路运输企业的重中之重,通过利用卫星定位,电子巡更,电子监控,行车记录仪和危险品检查仪等科技设备来逐渐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要加强企业品牌的管理工作。对企业品牌有计划的进行宣传维护,通过举报各类竞赛创建和评比等工作来对品牌进行提升,充分利用板报和简报广播等媒介广泛宣传,制造品牌创建氛围,提高顾客的认知度。

3、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渐发展,道路运输得到了飞速发展。因为道路交通具有灵活机动的特征,因此它成为了人们最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成为了主要运输方式之一,以道路运输为主体交通运输方式已经成为了人的运输大动脉。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与管理息息相关,只有管理好道路运输才能保证市场持续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晓光等.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指南[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篇(6)

卫星导航将广泛应用

《规划》要求全国基本建成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危险品运输车辆等四大类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100%。根据《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危险品运输车辆、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三类以上的班线和旅游客运车辆、应急保障车队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100%,重型载货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稳步提升。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早在2010年的二季度联合下发文件,规定“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

《规划》中进一步指出,要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以省为基本单元,与交通战备运输保障相结合,构建国家应急运输保障车队,应急运输车队数量各省(区、市)不少于300辆。以地市为基本单元,分别组建地方道路客、货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地方应急运输车队数量客车不少于50辆、货车不少于100辆。并要求应急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设备安装率也要达到100%。

卫星导航系统和车载信息服务广泛应用于道路运输业,本身就是一大进步。但要真正保障道路运输中的安全问题,从信息技术的角度来讲,不仅涉及车辆的定位与跟踪,路线的回放和监控管理等,还应包括对于车与车、车与环境之间、车与道路基础设施之间的通讯。《规划》提出的有关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的具体要求,也将首先带动卫星导航系统以及安防监控等硬件设备提供商的发展。

加快基础应用信息系统开发建设

根据此前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将开展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重大工程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货物甩挂运输信息平台示范工程建设。

业内有专家表示,交通主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信息技术、信息服务对于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作用。企业应关注政府的产业导向、标准规划,更好地抓住对接产业示范工程的机会。

篇(7)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并对考核结果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企业给予相应惩处的一项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加强管理,诚信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对考核结果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企业采取惩处措施。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地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

第八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一之三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以及ISO9000系统认证等为加分项目。

第九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不低于850分。

(二)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在700分及以上。

(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低于600分的;

5、企业有30%以上子、分公司考核等级为B级的

6、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7、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8、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考核组织和范围

第十条地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一)班车客运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

(二)专家库以外的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组人数应是5人以上单数。市、县两级考核组的人员可以相互交流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范围。

(一)三级以上班车客运企业、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的包车客运企业及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和认定,结果报省交通厅。

企业所在地为县域范围的,由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考核,并上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企业所在地为地市市区或无设区地市的,由所在地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考核认定。

(二)四级以下班车客运企业、无等级班车客运企业(业户)、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下的包车客运企业及自有营运货车10辆以上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结果报省交通厅。

(三)设有全资、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先由子公司注册地和分公司经营地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对其考核,再由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对子、分公司进行考核的交通主管部门要对认定结果负责,并出具书面证明。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单独评定。

上级主管部门可对下级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或重新考核。

第四章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及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主要提供自有车辆安全事故年度汇总表及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输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和时间、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及ISO9000系统认证情况;

(十)受到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及交通主管部门表彰的情况,需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信誉档案。

交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法违章经营时,要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车籍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法违章情况记入本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记入档案的违法违章行为以在本省区域内发生的为主,如外省有通告的也要记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通过本单位或指定互联网站公布及时更新的所辖企业的安全事故、违法违章行为、服务质量及车辆技术档案等数据信息,以便企业和社会查核。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第十六条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质量信誉考核报告》(见附件一)及有关材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省交通厅互联网站公布的数据信息对运输企业的资料进行初检,并汇总管理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向考核组提供齐全、有效的资料。

交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考核组应当根据其掌握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一之三)及《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见附件二)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初评。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考核结束后将初评结果连同有关资料报授权其考核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辖区所有企业的考核初评结果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指定互联网站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考核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向交通主管部门及考核组举报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交通主管部门及考核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企业当年考核结果(含考核分数和质量信誉等级,下同)汇总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指定互联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分别根据企业从事客运和货运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一条组织考核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里(具体为加盖“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见附件三)。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应参考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如上一年度之前所有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都相同的,则比较上一年度考核分数,分数高的优先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可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对1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一年以上为B级或两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对3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不予续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按一条计算。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如在经营期限内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出现超过180日擅自停班、超过180日无正当理由不进核准站点经营及长期违法违章经营的,不予续期。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客规及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篇(8)

我国目前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中,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其日常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行政法及道路运输有关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进行。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

在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法规范的作用。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涨,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权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体现上述精神,道路运输行政法规及规章设立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略述如下。

1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2听证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作出行政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3申辩和质证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

4职能分离程序

(1)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说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讲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说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资讯公开程序

资讯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关行政主体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资讯公开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体现,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与行政的积极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都确立了公开原则,规定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公布,后者还规定了进行公示的方式。

7通知程序

通知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将应该让公民了解的事项通过一定的途径告知。通知的对象不仅指利害关系人,有时也针对一般公众。听证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篇(9)

道路运输管理措施一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道路运输管理措施二

安全生产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全体职工必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年初工区路政大队与各中队鉴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

2、路政员应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得强行拦车及用身体挡车,不得爬车和追赶车辆,不得随意横穿马路。

3、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好制动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4、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知识,确保行车安全。严禁无证驾驶,疲劳开车。做到预防为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夜间上路巡查时,要穿上反光背心,防止事故发生。

6、加强对有价票据和现今及账本的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失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措施三

1、为加强我队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职工在工作期间的 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xxx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大队领导和各科室、中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3、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

4、各中队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5、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迅速予以排除。

6、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时查处影响交通的安全隐患。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做好危桥、险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警示标志的设置,发现安全隐患路段、桥梁及时上报并根据情况实施限行或封闭措施。

7、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驾驶人员要做好巡查车辆的日常检查、维修、管理、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

8、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中队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培训、考核工作,每年不少于四次。

篇(10)

道路运输合同协议材料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______委托乙方进行运输,并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

____________,具体见附表;

二、起止地点

起运地为_____________;止地为_____________内;甲方不规定乙方运输路线,由乙方自行决定。

三、运价

见附件表;

四、付款

在起运后首次付款预留_____________元保证金,后期运输按_____________支付。

五、义务责任

甲方义务责任:

①甲方在发运构件前两天通知乙方何时派车,并告诉乙方此次运输何种构件,便于乙方安排相应运输的车辆。

②甲方应组织人员和吊车积极协助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装车和到目的地后的卸车,装车后的构件捆扎由乙方自己负责。

③按约定支付乙方的运费。

④甲方提供乙方办理超限所需图纸资料。

⑤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可中止运输合同。

乙方义务责任:

①乙方所派车辆应为合法、合规车辆,并提供本单位有效工商执照及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乙方对车辆进行保养,保证车辆运输状态良好、顺畅,确保运输途中自身及构件的安全。

②乙方在接到甲方派车通知后(电话、短信),应在规定时间内派相应车辆到禹城装货地点。

③乙方应带足垫木、钢丝绳、葫芦等捆扎锁紧器具,乙方指挥甲方构件的吊放位置,确保从禹城金鼎钢结构厂到济阳光大环保垃圾发电厂工地的运输过程中构件安全,甲方只在电厂工地验收卸车,一旦造成运载的构件变形、损毁乙方应承担该构件直接材料及生产所需费用并扣除运费_____________元。

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过路、过桥费,违章罚款及车辆的各种消耗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⑤乙方自己负责在公安、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超限准运证明,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若因乙方车辆故障、通行证件原因造成构件被扣留等情况给甲方造成转运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履行约定,应赔偿甲方__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构件运输完毕付清运费后失效。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道路运输合同协议材料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并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循。

一、运输范围及价格:

1、经双方协商单程运距_____/方;经双方协商,若往单程距超出_____公里,则每方单价每公里在原单价基础增加_____元。

2、运输总量约_____方。

二、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停放场所,车辆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方面干涉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3、甲方保证在工程进行中,确保装、倒料场的路况畅通。

三、乙方责任:

1、乙方运输车队必须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管理机制,乙方车队管理由乙方负责,但必须配合、服从甲方工作。

2、乙方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车载重量:_____方/车,车型:双桥车,车况良好,车辆手续齐全。

3、乙方车辆驾驶员及管理员的生活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车辆的维修、维护费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车辆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保证甲方所要求的施工进度安排,以确保物料能及时运出。

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日内乙方车辆必须到达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到达现场车辆不少于辆,本项目用车总量为辆车。

四、工期:

本合同工期为_____天。每十五天运量不少于_____方。

五、土方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

1、土方计算方式为以每车的实际方量计量。

2、每_____日,甲、乙双方核对相关票据,甲方在对票当日向乙方付款。付款金额为该运输时段金额的百分之百。

六、违约处罚:

1、甲方若不按时支付乙方运费,造成乙方车辆停工,甲方按每台车每天_____元的费用付给乙方。若因乙方车辆不足(合同台数)及驾驶员原因造成运力不足,甲方场外调车运费差价由乙方补足。

2、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小时内乙方车辆不能到达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或到场车辆低于辆,延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_____万元违约金,以此类推,延迟超过_____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上述违约金款项。若乙方车辆按照甲方要求到达现场_____小时内无法开展正常的运输工作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万元。延迟超过_____日,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向乙方追讨上述违约金款项。

3乙方余下辆车载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不能到达施工现场的乙方按每天每台车_____千元的金额付给甲方,若将场外调车运费差价由乙方补足。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道路运输合同协议材料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货物出运___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甲乙双方以铅封完好作为货方和承运方交接的唯一凭证。如铅封完好,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___吨/20‘,___吨/40’),否则,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目的港免费堆存期为___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___rmb/20‘,___rmb/40’。

6.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码头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___小时免费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___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2.在起运港___(码头场内装箱)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根据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及《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可为甲方代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4.船舶开航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货物跟踪表》。

5.货物到达目的港前___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或传真《到货通知书》,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货物托运单》明示地址及时送抵收货人仓库。

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方式:

(1)半月结:每月___号前付清上月___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___日前付清当月___号—___号的所有费用。

(2)月结:每月___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

2.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运价见附表)

3.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于半月结或月结的客户,如该客户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4.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

5.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的原则。

四、保险条款

(一)货物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但不负赔偿责任。

(二)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费为货物申报价值的)。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乙方不负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货物申报价值,同时需扣除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为___元或定损金额的___%,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货损时,甲方(或甲方的收货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装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险公司到现场查证并开始取证以便理赔。如货物装卸完毕,运输工具撤离后,再向乙方索赔,则所有责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起运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

(5)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或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

(6)因罢工、停工、工潮或民众骚动所间接引起的损失;

(7)因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

(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由甲方自负。

五、其它事宜

1.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篇(11)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经济发展新常态既是国家经济发展在目前发展阶段的基本表征,也是未来较长一段时期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导向。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经济发展速度换档,并辅之以“一路一带”“区域协同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一批国家战略的实施以及各个方面的综合改革,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和基本发展要求。

道路运输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先导产业和生产业,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从业人员最多,完成运输量最大,通达程度最深,服务面最广的一种运输方式,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如何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服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进而形成道路运输自身发展的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道路运输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方向。总结道路运输整体发展态势和基本特征,通过分析道路运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形成对道路运输发展新常态的基本认识。

1道路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赋予新的内容

从国家到地方,构建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和综合交通运输运行体系,将是新的历史时期交通运输发展的关键。特别是随着国家将“高铁”发展上升到稳定经济增长和保障国家“一路一带”战略实现的重要手段,民用航空运输的超常速发展,远洋运输也已经成为“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等,传统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关系将逐渐转变为以合作为主的竞合关系,道路运输的基础性地位将围绕其经济运距范围展开,在长距离或超长距离的市场份额会不断降低,并主要围绕“专项运输”和“拾遗补漏”进行。一些地方策划的道路运输长距离“接驳运输联盟”的努力,虽然可以延缓道路运输跨省长距离运输的存续,但长距离市场份额的下降趋势是无法改变的。资源节约、环保、运输效率高的水路、铁路等运输方式将得到快速发展,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道路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发展,必须依托其技术经济优势,以基础性地位或定位,在谋求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共同发展中,选择其应有的发展道路。

2道路运输结构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常态化

随着国家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对道路运输必然会提出相应的要求,同时也给道路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加新的内容。就道路运输产业发展规律来讲,结构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始于21世纪初期的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在新的历史时期,其发展依然需要不断加大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力度。道路运输结构问题依然是行业的基本问题或核心问题。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道路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主要任务包括:道路运输全行业的组织结构需要进行优化调整,特别是货运、物流服务、维修领域更应该特别予以加强。以培育、扶持区域性道路运输龙头骨干企业发展,逐步提高道路运输产业集中度,做强大规模运输企业等,依然是道路运输组织结构调整的重心;道路运输服务及经营结构的优化调整,是道路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主要抓手。通过培育行业新业态的发展,鼓励行业经营业务的有机融合,通过规范化、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全面提升道路运输服务的均等化和服务质量,依然是道路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目的;道路运输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依然是新时期道路运输转型升级的基本途径。通过现代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现代运输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加大对传统道路运输改造力度,提高道路运输技术水平、规模化水平、组织化程度、资源集中化程度等,依然是道路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基本目标。

3道路运输的多业融合的常态化

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产业融合、混业经营、一体化模式等却是方兴未艾,这一发展趋势也已经延伸到道路运输领域。首先,道路运输与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使得道路运输与信息产业、金融业的融合加快,这种加快必然带来传统道路运输经营模式的变革,如供应链金融、运输网络金融、客货运输网络化经营、维修网络精细化、信息服务一卡通等等;第二,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竞合关系的加强,开始极大改变道路运输服务体系,特别是一体化运输服务理念下的货运服务“一单制”、客运服务“一票制”、信息服务“一站式”以及全国大力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地方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等,道路运输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融合将是一种常态化的发展路径,这种常态化的路径依赖,将大大促进道路运输经营结构的调整和业务范围的扩展和混业经营的开展;其次,道路运输业内部相关子行业的整合、融合趋势将会持续加快,道路运输领域的“大客运”“大物流”“大服务”“大网络”等将成为常态,大型道路运输企业的发展路径首先需要在道路运输业内进行有机融合,单一的经营所带来的发展风险需要规避。比如,道路客运应充分依托传统班线客运所形成的网化运输资源,不断融合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城际公共交通、农村客运或农村公共交通、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各种类型的专项客运(如校车客运、公务出行客运、其他专项包车客运、集市客运、会务客运等等),同时这种网化运输资源的充分利用的空间依然可以随着企业实力的提高而不断融入更多的发展经营内容,也可以以此作为企业新的经济增点的重点培养源。最后,交通运输综合改革,特别是政府改革快速推进的重要内容,道路运输的多业融合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开始逐渐形成,有利于这种趋势的加快形成和发展。

4道路运输信息化发展的常态化

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的广泛细化应用,信息化将成为道路运输发展、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道路运输政府管理的非常重要的手段。特别是信息技术发展中,已经形成专门针对交通运输或道路运输的法务分支,将极大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依托信息化改造传统道路运输发展模式、运行服务业体系、管理体系将是这一常态化的关键和重点;同时,道路运输信息资源整合在新常态下将必然会加快完善,任何孤立的信息系统的使用将会受到极大的约束。传统道路运输的各类信息服务平台、管理信息系统、公众出行服务系统、车辆调度与组织管理系统、资金结算与服务系统等等,必然面临整合;另外,依托信息化手段来提升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将更加向精细化、人本化、即时性等方向发展,离开信息系统的支撑,道路运输活动将会无法正常运作。从现代道路运输企业发展角度来讲,依托信息化手段,将极大有助于各类各地经营业务和运输资源的有效整合,改造和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促进管理的精细化。

5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适度放松的常态化

从目前来看,道路运输业的部分业务领域依然受政府严格管制,这种状况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改革的推进、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等,而不断予以放松,道路运输市场化发展将是新常态。首先,政府转变传统的行政审批(许可)的管理模式会发生调整,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会部分下放或部分取消,事前控制的管制模式也更多会向事中和事后监管模式转变,特别是采取道路运输“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必将会大大提高整个道路运输市场化发展的程度,企业会有更大的经营自,会给道路运输企业带来更大的经营灵活性和发展机遇;其次,政府依法行政,可以减少政府对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随意性,有利于促进道路运输发展的模式转换,即“市场主导”发展模式,政府将不再直接干预道路运输活动,政府管理的重点将转向通过规划、政策等来引导道路运输业的发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等方面。当然,也必须清醒认识到,由于道路运输资源依然大部分掌握在政府手里,企业的健康发展依然在目前离不开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合作、配合关系,以便更有利地获得企业发展资源。

6道路运输经济增长随经济发展新常态而常态化

即道路运输经济增长速度会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工业化的实现、城镇化的推进而发生与以往不同的变化。经初步判断和评估,随着国家工业化的实现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道路运输货运强度和客运强度会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方向,即道路货运强度会逐渐降低,而客运弹性会逐渐提高,道路运输与国民经济的总体弹性会有所提升。道路运输新常态在增长速度方面与经济新常态略有差异。

7道路运输集约化发展的常态化

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道路运输经济增长将逐渐改变以往主要通过运力和人力等资源要素投入带动的方式,转向依靠资本、劳动、技术和管理四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推动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尤其是技术和管理在道路运输业中的作用会日益提升直至进入一个新常态。比如,车辆技术,新能源开发和应用技术、运输组织化技术,标准化管理技术、节能减排技术、信息化技术、智能技术等。此外,道路运输发展在数量与质量方面的侧重点,道路客运和货运领域将呈现出不同的特征。道路客运全国整体趋向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求会越来越高;道路货运在不同领域的不平衡发展将会持续一定时间,随着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新要求,货物运输领域对安全、可靠、及时的品质需求会越发突出,促使货运市场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和诚信化。就运输供给者来讲,将逐步改变以往单兵作战,有组织的开展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成为一种常态。

参考文献

[1] 贺登才.新常态下物流业发展趋势[J].中国道路运输,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