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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部审计;审计整改;对策
审计整改,就是被审计单位在对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没有异议的基础上,自我进行整改和纠偏的过程。审计整改作为审计闭环中的最后一环,是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延伸,直接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只审计不查处、不整改,等于没有审计。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整改的审计发现比没有发现更可怕。发现的问题得不到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得不到采纳,既达不到内部审计查错纠弊、揭示和预防的目的,也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不仅发挥不了审计制度本身应具有的震慑作用,相反还可能增加被审计单位“前审后犯、边审边犯”的胆量,从而导致类似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本文结合系统主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着重从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的角度,对当前内部审计整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内部审计整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导致审计整改难落实
从被审计单位看,一些单位领导对审计整改促进单位加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抓早抓小的预防作用认识不足,担心整改使自身利益受损,往往采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1],使得审计整改难落实。表现为:一是对与切身利益关联度不大的问题,一般比较容易整改。如对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只要象征性地修改或完善几个制度就可以算是完成整改。由于制度的执行效果有一定的滞后性,内部审计部门短时间内很难对整改的效果进行评价,使得审计整改仅限表面化,整改工作往往流于形式。二是对涉及单位局部利益的问题浅源性整改。一些单位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整改时存在攀比心理,徘徊观望、左顾右盼,不愿深入整改。如纠正单位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励等问题时,被审计单位往往以维护稳定为由,采取由少数单位领导层退回多发的奖励,不愿触及多数人的“利益”,只是进行浅源性整改就算是完成了审计整改任务。三是对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拖延整改。如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于前任或者历史遗留的一些问题,“现任不管前任账”的现象普遍存在。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大多情况复杂,整改难度大,现任领导大多数不愿花大力气去整改,或是表面上答应、实际上就是不改,敷衍拖沓,严重影响整改时效。从内部审计部门看,内部审计“监”而不“督”,重审计、轻整改现象普遍。由于内部整改主体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审计整改的问题往往会触及一些部门或个人利益,督促审计整改远比审计发现问题要复杂,利益冲突导致很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的后续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如内部审计部门一般仅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只作书面形式上的审核,并未依据审计发现和建议的相对重要程度,及时采取不同的后续跟踪审计,使得被审计单位的一些表面化、形式化的整改蒙混过关。
(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差,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导致审计整改难落实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是否独立、审计报告关系是否恰当,对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在组织中地位至关重要,它是内部审计有效履行其责任的必要因素[2]。在内部审计部门隶属层次不高,内部审计不是主要领导分管的情况下,其在审计中就很难保证适当的信息沟通,审计报告关系不顺导致审计信息在向上报告的过程中,受个人利益冲突影响,往往会选择性过滤掉一些性质敏感的问题。一些应该反映的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反映,审计报告中意见或建议不够客观,导致内部审计部门的后续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只能跟着流于形式。从经济责任审计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审计组组长的职级往往远低于被审计单位领导的职级,如果内部审计部门的主管领导再不具有职级优势的话,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时多少会有所顾虑,往往不能客观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导致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审计整改失去了良好的基础,使得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后续审计都只能对一些表面上的问题进行整改,一些深层次的重要问题反而得不到整改,审计整改仅限表面化。
(三)督促审计整改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审计整改难落实
一是内部审计部门督促审计整改的后续审计力度有限。由于内部审计部门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使得审计意见或建议本身缺乏硬性的约束力,在出现被审计单位消极应付审计整改的情形时,后续审计的督促作用就显得十分有限。二是缺乏督促审计整改的部门联动机制,监督合力远未形成。由于大多数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的问题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管理有关,内部审计部门如未将审计中发现的主要情况通报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巡察、人事和财务等各相关业务部门,让“条条”这条线也来督促整改,就难以形成监督合力。从内审工作的实践来看,仅靠内部审计部门独立督促审计整改,是很难有所作为的。三是审计整改结果透明度不够,群众监督乏力。公开、透明是促进审计整改的最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内部审计中普遍缺乏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审计整改情况一般只有审计整改责任主体自己知道,群众对此并不知情,更无从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屡审屡犯”行为的发生[3]。
(四)督促审计整改的考核、问责力度不够,导致审计整改难落实
目前,虽然大多数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建立了审计回访、审计约谈制度,对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相应的奖惩问责力度不够,其执行效果不够明显。一是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考核力度不够。如有的未将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综合考核、评先评优中,有的虽纳入考核但所占分值权重太小,引不起被审计单位整改责任相关部门的重视。二是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流于形式。由于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情况对其主要领导考核、提拔的“参考”作用十分有限,甚或基本不起作用,以致很难引起相关单位领导者高度重视。三是审计整改追究问责力度不够。多数单位未建立内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或是建立的制度中关于问责的奖惩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内部审计部门很难依据审计中发现问题、审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问责。
二、内部审计整改的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落实
内部审计整改到不到位,关键在于落实审计整改的各责任主体的领导认识到不到位,是否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内部审计整改工作。一是要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只有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亲自组织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的整改部门之间才不会相互推诿,审计整改工作才能有效推进。二是内部审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后续审计工作。后续审计作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延伸,对于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部门要改变以往“监”而不“督”,“重审计、轻整改”的误区,切实履行督促审计整改的后续审计责任,使内部审计工作有始有终,取得应有的成效。
(二)增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审计项目质量,为审计整改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是要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增强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要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保持恰当的审计报告关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经常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汇报,及时、全面了解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整改的落实进度,切实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和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大胆开展工作、客观反映问题。二是提高审计项目质量,为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内部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严守职业道德,不断强化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同时,内部审计部门要积极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必要的讨论和交流,取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理解和认同,促使其从“要我改”向“我要改”转变,为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健全和完善督促审计整改监督机制,提升监督合力
一是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部门的后续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要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型,细化审计整改内容、目标、时点。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及其整改所需时间决定采取不同的后续审计程序。如采取专项后续审计,或是附带式的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要对重要的问题整改措施进行现场确认、评估,评价整改现状,形成后续审计报告及时报单位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加大督促审计整改的力度。二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内部审计部门要争取在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支持下,建立督促审计整改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将审计发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向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有监督、奖惩权的部门通报,借助相关管理部门的力量,共同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如一些单位已经在探索将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巡察整改工作督办中,以巡察整改督促审计整改,由于主管部门巡察工作直接对单位权力机构负责,无形中加大了督促的力度,使得一些屡查屡犯的“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三是逐步扩大内部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范围。内部审计部门要逐步扩大审计报告的主送和抄送范围,将过去只向被审计单位主送审计意见书的做法,改为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向对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监督、管理部门抄送,形成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压力和推力。借鉴国家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的做法,建立内部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逐步扩大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范围,除及特殊原因不宜披露的内容外,要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发挥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
一是将审计整改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把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与其领导个人政治前途挂钩,促进被审计单位领导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二是把审计整改结果纳入考核范围。主管部门要将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其绩效、评选评优的重要内容,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责任相关部门的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三是加大审计整改问责力度。要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增强惩处的威慑力。加大对拖延审计整改或应付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必要时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发挥问责的震慑作用,确保审计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曹晓娟 单位:安徽省司法厅
参考文献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监督制度。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强化审计整改,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是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义务,各部门、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区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区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整改通知书后,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区审计局将审计整改情况汇总,纳入年度政府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建立审计跟踪回访制度。区审计局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回访检查。对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审计决定、未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应查明原因,予以督促落实。
(三)建立整改联动督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与区审计局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每年1月底前,上一年度的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将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同时抄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办公室、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汇总各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对重点问题和未整改的问题进行跟踪督查。区审计局要以审计整改专题通报、审计结果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情况。
(四)建立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整改情况应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存在的问题突出,且具备整改条件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区分管领导和区纪委、区监察局领导对其进行警示谈话。对进行警示谈话后仍未进行整改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审计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区审计局要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坚持原则,敢于碰硬。要定期分类汇总和通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将其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实施连续跟踪审计。
(二)建立完善审计整改会议制度。政府每年要召开1至2次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结果的汇报,安排部署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政务督查等有关部门及当年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参加或列席,必要时邀请纪检、组织和检察、法院等部门参加或列席。
(三)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除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外,要通过人大、政府、审计机关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监督制度。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强化审计整改,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少数部门和领域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审屡犯、屡禁不止,与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不力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
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一是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二是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政府综合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建议等。三是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由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公安、监察、财政、税务、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实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逐步公告审计整改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在一定范围内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三、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7-0177-02
0 引言
高校内部审计整改是指高校内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时发现的问题或需要改进的事项,提出审计整改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对整改的效果进行检查、纠正,并对拒绝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而导致违法违规问题的部门及个人,交由学校纪监、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究其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1 高校内部审计整改必要性
高校内部审计中,对发现问题进行及时整改,一是发挥审计监督“免疫系统”功能,促进高校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客观要求;二是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措施,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三是实现审计目标,利用审计成果的重要途径;四是增强高校审计工作的系统性、整体系和协调性。
2 高校内部审计整改内容
高校内部审计整改一般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三是根据审计部门的处分建议或移送处理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 当前高校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
表现
在高校审计整改工作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观方面认识不够,表现在相关领导对审计整改缺乏重视,支持力度不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认识不到位,轻视审计整改,屡查屡犯;二是客观方面制度不健全,表现在审计整改制度抽,审计整改成效如何,缺乏评判的标准和依据;审计整改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未建立起有关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4 高校内部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的对策
4.1 健全高校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高校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的内部责任机制及审计整改评价标准体系,制定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规范,并建立问责制度、跟踪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审计整改效果评估的方法、内容,有助于明确审计整改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权利与职责关系,提高审计整改实施的效率。
4.2 明确审计整改中当事人的职责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全面执行落实主体,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建议书应及时执行,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应逐一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应在2至6个月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审计部门。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审计整改办公室在收到整改报告后15日内,向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联席会议组成审计整改检查小组,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4.3 建立高校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联动机制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全面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主席由校领导担任,成员有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国资、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单位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结果汇报,安排部署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等。审计工作整改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
审计部门是审计整改的督办检查主体,其他监管部门是审计整改的监督管理主体:组织部、人事处督促被审计单位的处科级干部如实、全面、系统、按时落实审计整改,并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之一;纪检委、监察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考核被考核单位廉政建设的内容,对涉及违法违规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财务、国资根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书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行为,及时加强管理和约束。
4.4 落实审计整改问责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整改报告,或经审计整改检查小组检查未实际落实审计意见要求的,由整改联席会议决定启动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由联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审计督查意见落实情况跟踪台账”。
4.5 审计结果整改公告 对审计结果整改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告。
5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的重点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包含五个方面重点:一是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对审计工作宣传力度,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二是事前督促,推进审计整改的进度和力度;三是狠抓审计整改工作落实,特别是加大审计整改跟踪力度;四是在整改情况调查过程中,注重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目标达成一致;五是探索全面建立与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及时沟通,有效行动,形成部门之间督促整改落实的强大合力,共同促进审计结果落实。
参考文献:
(一)审计整改的效率低下
当前的审计整改工作中出现了整改效率低下,无法充分体现政府审计工作的指导作用。首先,当前的审计工作完成后,还需要再经过审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领导签字等环节,一般需要1~2个月来完成该审计流程,对于特殊的审计项目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其次,需要进行整改的工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且也不具备相应的证据可以使整改时间延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整改工作的进行,导致整改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
(二)审计整改效果的不突出
首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检查的问题并不重视,在整改期间只是完成了表面上的整改工作,并没有深入认识到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其次,被审计部门只是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是没有相应的后续整改计划,导致每年的审计工作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不利于审计整改计划的全面实施。最后,被审计单位并没有站在企业长期发展的高度看待企业的审计整改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进行暂时整改只是为了应付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工作,企业的后续发展收不到审计整改的成效。
(三)审计整改的责任追究尚未落实
由于政府审计机关对于被审计单位中的出现的问题只是勒令其进行相应整改,并没有深入开展责任追究,导致一些被审计单位对于出现的问题不够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也得不到有效实施。对于这种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力度缺乏警示性的审计整改工作将直接造成部分单位无视相关审计整改制度,并且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
二、影响审计整改的因素
(一)审计整改缺乏相应的整改制度
目前,我国的审计制度建立还不完善,缺乏完善的整改措施。首先,审计机关没有建立完善的审计报告制度,对于需要进行工作整改的单位,在整改工作完成后,没有将相应的审计整改情况交到审计负责部门,不利于妥善监督审计工作的后续进展。其次,缺乏相关的审计整改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考核中没有纳入相关的整改知识考核,导致整改工作不彻底,留下审计工作上的遗漏。
(二)审计人员的工作观念陈旧
在当前的审计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的观念,甚至认为审计工作就是进行审查监督,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与自己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缺乏正确的审计观念指导。并且在审计部门还存在非常明显的工作人员能力不足的现象,主要是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有限,缺乏大量的专业的审计人员,所以应该不断更新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加强对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树立正确的审计工作服务理念,才可以更加有效的提高审计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不重视
被审计单位最关心的是企业的考核指标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对于审计机关提出的管理项目和要求并不重视,甚至会采取随意应付、消极懈怠的处理方式,对于整改工作无法落实到实处。被审计单位即使是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审计整改,但是其管理层也未必能够进行整改报告的仔细研究,对于整改中的问题不能做到监督的作用,忽视审计整改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
三、加强审计整改,提高审计质量的策略
(一)加强审计相关人员的整改意识
对于审计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应该树立为企业的服务的思想,改变传统的审计观念,积极落实审计工作的相关工作要求,不但要经常增加自身的专业审计知识,还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请教专业人士,提出更加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审计整改方案,并积极协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完成审计整改工作。
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要深刻认识到整改工作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促进整改工作的有效实施,并坚持将整改工作落实到实处,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地方要及时进行调整,不断增强整改工作的责任意识。通过与审计部门形成良好的监督督促关系,协助并配合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促进企业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法
为了更加有效的促进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必须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新的整改方法,使之有效的运用于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整改过程中[3]。首先,审计工作部门在形成审计报告的初稿时,应该加强与被审计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并要求被审计部门严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制度,并明确整改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督促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对于审计中出现的整改方案,需要审计部门分配到个人任务,严格监督被审计部门的整改情况,做到每件整改工作都要具体落实,并收到最终的整改报告。
(三)增强国家审计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F23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6)11-0151-02
[作者简介]王淑芳(1980-),女,江西九江人,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会审计。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查找出的问题而采取一系列改正措施。审计整改不仅仅是被审计单位的工作,也是审计工作最终环节――成果运用的重要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审计工作的目的和存在的意义。审计整改及审计成果运用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审计工作质量,但在审计实践中一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找出的问题屡查屡犯,形成顽固的“习惯性违章”。长期以来,审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解决,成为审计成果运用的难点,审计整改工作不容乐观。
一、审计整改的意义
审计的价值在于整改,促进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公司系统内审计工作的目的不是查找问题,而是通过查找问题落实整改,堵塞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完善制度,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杜绝隐患,规范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外部风险。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审计整改落实难是当前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笔者分析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章制度不健全
现行公司系统内审计相关法规制度缺少关于审计整改问题的明确表述,无具体明确的操作流程,审计项目组在督促审计整改方面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撑,仅依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缺乏硬性约束力。
(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审计人员在掌握《审计法》的同时,必须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宽广的视野及政策水平和法律常识,以及文字表述能力。在善于发现问题的同时,还必须能够站在有利于提高被审计单位管理水平的角度分析和站在宏观角度为领导提出决策建议,使审计查找出的问题整改达到改进和免疫的效果,使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从中受到教益。但是目前一些审计人员不能从审计工作整体着眼,认为查找问题是审计人员的工作、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事情,存在“一审了之”的现象,审计查找的问题停留于表面,不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不能抓住问题本质,对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片面,造成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彻底。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改不改是我的事”的狭隘观念或问题整改停于表面,就事论事,未做到深层分析,治标不治本,未把审计整改作为堵塞漏洞、提高管理的重要途径,对审计工作存在抵触情绪,直接导致审计整改困难。
(三)监督力度不够
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者、报告者。审计单位有职责在审计整改工作中当好监督者、裁判员和报告员。然而,目前审计整改大多是审后整改、事后监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往往是在执行审计工作中临时组建,在执行完项目后,审计组成员解散,项目审计整改验收工作一般列入次年审计工作计划,了解后续审计项目组成员往往没有精力和时间继续追踪后续整改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放松了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和结果反馈的监督检查。
(四)惩处力度不够
审计整改问责工作长效机制尚未健全,通过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追究惩处力度不够,未对违规违纪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以致审计查找出问题后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得不到重视,国家法津法规及公司系统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得不到有效维护。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章立制
近几年,国网公司全面系统地制定了多项通用制度,为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审计成果运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从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审计成果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多角度为审计整改提出了明确要求及详细做法,为审计落实整改提供制度依据。
(二)公开审计信息
实行审计信息公开,发挥舆论对整改的督促作用。在依法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前提下,于审计结果出来时召开审计情况通报会,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会上作出整改承诺,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签字确认并于公司内部网络公布,接受干部和员工的监督,使被审计单位需要整改的事项能够被公司职工了解和掌握,进而营造民主监督氛围。对审计问题整改结果进行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整改情况。明确审计整改主体和责任人,通过网络、专报信息、会议等途径对重点热点问题和拒不整改的问题予以曝光通报。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被审计单位才会切实感受到整改的迫切性,增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的整改力度,强化审计成果有效运用。
(三)创新审计整改方式
一是将审计整改工作前移,做到边审边改。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亟须改进和容易改进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即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问题尽早纠正,加大审计整改落实力度,另一方面也减轻后续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工作压力。二是开展后续审计验收工作,及时督办考核。规定被审计单位在收到正式审计意见书的一个月内,应将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公文形式向审计单位反馈,三个月内应将审计建议的采纳执行情况以公文形式向审计单位反馈,同时上报相关支撑材料,该审计组长或主审将采取公文送达方式开展后续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上报的审计整改资料予以审核。三是实施审计整改约谈机制。针对限时审计未整改的事项,首先审计项目组长与被审计单位负责问题整改工作分管领导直接约谈督促整改,宣传政策、分析利害、提醒增强责任心,限期整改时限。由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面谈,讲明原因。
(四)形成审计问题汇报制
审计项目组应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的综合分析,并定期将综合分析结果向单位审计工作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形成审计要情或审计专题分析报告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重点描述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风险,引起公司领导层重视,从而对审计整改施加压力,有效推动审计成果运用。
(五)提高审计质量
审计质量是审计整改的前提和基础,审计组应开展卓有成效的审计调查、精选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制定操作性强的审计方案、高效实施现场审计,严格实施审计小组长、主审和组长的三级复核制度,对审计结果层层把关,确保审计问题描述清楚、定性准确、引用规章制度恰当、给出的意见建议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整改方向正确。
(六)强化审计调研,增强审计整改功效
审计整改即要纠正违规行为,也要促进健全体制、完善制度。在整改工作中,对于那些因体制和规章制度等客观原因造成被审计单位的被动违规,且无法整改的事项,审计单位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把突出的、共性的问题归集起来,加以总结分析,向上级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调研同样是一种整改,它是从完善制度和法规入手的深层次整改。从长远看,这种建议性的整改要比纠正性的整改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调研工作也弥补了审计不能整改的缺陷,实现真正意议上的彻底全面整改。
(七)落实整改责任追究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是审计整改工作链条上的最后一环,是被审计单位积极主动整改的有效措施,公司系统应建立健全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工作考评及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中,对存在拒绝或消极应对审计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人事部门、工资绩效部门将责任记入被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中,作为人事任免的考核依据,从根本上解决审计整改不力问题,切实推动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
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审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成为行政执法的难点。国务院、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工作,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各级政府认真抓好审计整改工作。因此,各街镇(工业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狠抓审计整改的落实,在全区营造一种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执行审计整改工作“五项制度”
搞好审计整改工作,必须要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证。因此,全区各街镇(工业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五项制度”,确保审计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一)整改情况报告制度。一是被审计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审计局报告审计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二是区审计局要不定期地向区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三是每年年底前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综合情况。通过以上报告制度的落实,使区人大、区政府及时准确了解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并以此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纪监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并落实1名联络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列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联席会议每季召开1次,由区审计局通报审计整改情况,提出协调解决审计整改的相关问题的建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审计整改工作相关问题,区纪监委、区委组织部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用的日常信息。
(三)整改进度督查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及区纪监委督查审计整改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促使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对涉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协调沟通,促使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并将督查、查处结果反馈区审计局。
(四)整改责任问责制度。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也是问责的重点对象。问责的主要内容包括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由区纪监委、审计局在这三个方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具体操作上,还可采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意问责、媒体新闻问责等形式。
(五)整改结果公开制度。区审计局要在继续做好审前公示的基础上,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审计整改情况,促使被审计对象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督促审计整改工作。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在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整改情况;二是在区政府网站上审计整改信息;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并对那些拒不整改和屡查屡犯的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批评。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审计整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局。各街镇(工业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审计整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及时了解审计整改情况,认真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确保审计整改取得预期效果。
(一)抓好审计法制建设,把审计整改工作作为依法治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将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纳入全区“五五”普法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民审计法制意识,促进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建议有效落实。
第三条区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由区审计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督办。区财政、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地税、国税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协助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四条实行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办、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地税、国税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整改情况,提出协调解决审计意见建议整改关问题的建议,并对被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区审计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区审计局及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依据下列审计文书,督促和办理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
(一)向区政府提交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对下级政府财政决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中查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三)根据审计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书;
(四)发现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五)区审计部门依照审计程序查出问题下达的其他有关审计文书。
第七条区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八条区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应当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区审计部门对发现的应当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和处理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缴入关账户。涉及追缴税款、滞纳金或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被审计单位已准备缴纳以及区审计部门认为被审计单位能够落实外,区审计部门在对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应当抄送给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地税、国税等部门,建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地税、国税等部门及时收缴落实,并于60日内将协助办理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区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决定执行期内书面向区审计部门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区审计部门可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或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事项。
第十三条区审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送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依法予以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有关部门认为不能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退回移送资料。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不予办理的,区审计部门应当提请区政府或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应当将审计重要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对审计意见建议整改实行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意见建议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问责。
第十七条组织部门应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存入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干部提拔、调整、任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存入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档案。
“整改”通常由被审单位依据内审整改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纠正,做出《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内审部门收到书面整改汇报后,视同整改工作完成,现场审计结项。《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为整改监督提出了强制性要求,业内“巩固内审成果,转化与利用成果,树立内审权威”的呼吁,唤起基层央行内审对整改工作的重视,快速走出现状,步入制度化建设轨道,建立富有各地特色的整改督查督办制度,摸索出如下工作流程:
一“估”,主观估量,判断整改落实状态。坚持“谁主审、谁承办”原则,分析《整改落实情况汇报》详实、完整、时效和文本标准,结合资金需求和技术等允诺,判断整改落实真实性,整改措施可行性。从汇报的字里行间梳理并勾对“已整改、未整改、在整改和无须整改”等状态,对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用语和作答做出标识,回执整改落实执行确认书,索要补正说明。
二“听”,建立审计回访制度,听取被审单位心声。对被审单位落实整改建议所采取的措施,执行整改后的效果及遇到的阻力和困难进行回访。通过调查、咨询和座谈方式,了解内审整改建议的恰当性、操作性和先导性。从内审服务角度,从被审单位切身利益出发,听取被审单位对内审工作的建议,做好回访笔录,核查关键证据,落实整改完成率,规避书面整改汇报的搪塞与敷衍,达到总结、交流良好管理经验,纠正内审“错误与遗漏”之目的。
三“建账”,建立整改台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信息。依据已确认或已核实的整改情况,按被审单位建立整改问题手工总账,按审计类别建立整改问题手工明细账,提示、监测整改状态,导入内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改管理模块,转入年度内审查处问题综合分析。依据整改完成率,总结归纳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分析问题产生及整改落实过程中的主、客观因素,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形成专题综合分析报告。
四“切”,依据制度,开展整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内审操作程序》,从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内审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角度,成立内审小组,对被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后续审计。依据基层大监督工作制度,与事后监督中心、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形成合力,与职能部门形成联合检查小组,开展整改落实情况专项核查,减少违规违纪现象,增强管理活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五“究”,依据问题轻重缓急,采取不同追究方式。从制度方面,针对整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所造成屡查屡犯,且问题性质处于重要程度的被审计单位,由派出机构内部审计所在组织领导层对被审单位领导班子进行集体约见谈话。针对不按规定报送整改报告,提供虚假整改报告,拒不纠正违规问题,阻挠整改等情形,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等做出规定。
六“机制”,利用大监督机制,搭建整改落实信息沟通平台。大监督机制是由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通过定期召开大监督联系会议,通报情况,实现问题集中统一管理与处置。基层央行一级组织基本形成了以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研究上级内审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按领导责任、分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落实整改任务,分管领导全程监督,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同级内审监督实施的整改格局。基层内审部门能借助组织力量,将下达整改建议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提交大监督联系会议研究,听取领导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意见,确保拟下达的整改建议具体、富有指导性。
二、强化整改工作的现实意义
检查是方式,处置是手段,整改是目的。整改工作是对已确认的查实问题依法执行纠正的过程,是内审部门和被审单位之间相互配合,联手实现“维护各项活动正常、有序运作,资金安全,资产完整和信息可靠”目标的过程。在现代审计活动中,整改落实情况与绩效审计、风险导向审计紧密结合,共同发挥增值作用。
整改是风险评估的组成部分。查实问题是整改的内容,它包括制度缺失、滞后、冲突,行为人执业行为所带来的不确定因素,以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上次审计查实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是内审开展预测和分析的第一手资料,利用上次审计查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发挥内审工作前瞻与预警是内审转型目标与方向。
整改是内审成果转化的渠道。整改举措是被审单位依据整改建议做出纠正的步骤和方法。已揭示的查实问题凝聚着内审人员诚信、客观、保密和胜任的职业道德。举措到位与否,关系到内审投入的知识、技能和资源所产出的成果是否得到转化。整改举措执行后所产生的效果,关系到内审绩效,关系到内审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整改推动内审职能向前发展。具有强制执行性,富有法律程序的整改,从整改建议下达,到整改落实汇报,已得到内审工作制度保障。一份就事论事的整改建议,同样产生法律效应,但只能让内审监督停留在查错纠弊的监督层面。若跳出就事论事,融入先进管理经验,注入先进性指标,符合被审单位所需,适合业务发展且易操作,势必推动内审职能由单一的监督职能,向监督和咨询并重的双重职能发展,这是基层央行内审转型的另一目标。
整改推动内审监督走向连续。基层央行内审所开展的履职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内控评审、信息技术审计及以合规性审计为基础,以内控评估为主线,深化履职审计,认真开展离任审计和各类后续审计,朝着绩效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方向发展的总体转型目标,已蕴含了适时控制、成本效益的审计理念,集聚与沟通审计结果与整改情况,坚持“专项审计、履职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开展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评估与分析,在现有条件下,可逐步改变传统审计方式的时点性与间断性。
三、完善基层央行内审整改工作的建议
基层央行内审整改工作,各地做法不一,标准各异。在制度建设方面,能依据内审相关制度,建立整改督查督办制度,但绝大多数存在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两张皮的现象。本文所列整改流程,有的是基层央行内审上级制度规定的,有的是基层央行内审结合实际弥合的,鉴于整改现实意义,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从沟通入手,争取领导支持和重视。内审服务于组织,应组织需要开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内部审计工作宗旨。“全面整改难,难全面整改”是整改阶段的通病,也是一个“症结”。一方面反映内审整改工作制度执行不到位,整改工作不深入,另一方面反映被审单位不认真、不积极、不配合。取得本级组织领导重视与支持是解决此类问题最好办法,沟通便是良好途径,沟通方式离不开《内审准则》这根准绳。内部审计应高度重视《内审查处问题整改报告》的撰写工作,准确统计整改完成率,梳理整改状态,对主观未整改和客观不能整改的,进行重点分析和提示,将下一阶段工作举措一并形成专题报告,向领导层汇报,引起重视,而不是例行公事。
从源头入手,提升建议恰当性。整改建议是整改工作的源头,整改建议源于查实问题及分析。建议下达应围绕查实问题与原因分析,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规定,做到有理有据,不避重就轻,不回避事实。建议下达应符合被审单位经营状况,立意于科学管理,对症下药,力荐先进内控模式。建议对路,还需内审工作质量作保障,通过严密内审操作程序,严格现场督导,注重审计方式和方法,关联地看待每个问题,厘清问题的主干和枝干,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内审报告审核制,内审建议合议制,做到人员、信息、技术和知识在同一目标下的协调、配合,以降低审计风险。
从问责入手,建立考核,执行追究。基层央行内审整改工作尚未纳入内审绩效考核范畴,对被审单位查实问题仅停留在责任人的处罚上,对被审单位应整未整等现象,未依据制度执行追究。基层央行内审应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制度所制定的《责任追究办法》与内审整改办法或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执行同一标准,归口管理,一并处罚。对职能部门自查自纠,做出的责任追究,应送管理部门备案,内审部门不重复追究。整改情况应与内审人员,被审单位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同时,充分利用联系会议,通报整改工作。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124-02
对于内部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是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提高审计成果和分析利用价值,实现审计目的的重要途径,也是发挥审计调节功能的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审计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是否落到实处,需要审计部门去跟踪、监督,去发挥审计职能,更好地防范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和提升管理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重审计、轻整改还是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一、实际工作中落实审计整改难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审计委派制的深入开展,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明显增强,审计的服务与监督职能越来越被强化,因为对于各类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常常会出现整改的落实不到位、整改不被重视的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从思想上对审计整改认识不到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被审计单位只重视审计报告的内容,对于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性的审计建议需要如何去落实、做好,认识并不足,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态度并不积极。
二是从行动上存在对审计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现象。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中提出的有关要求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也并不到位,出现每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有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现的现象。
三是审计整改未能形成全员整改的机制。对于很多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整改常常被认为是财务部门的事,但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很多审计问题都直接涉及到相关的业务部门,有时一个审计问题可能会牵涉到多个部门,这时候就需要所涉及的部门积极配合,才能较好地完成审计整改。同时审计整改更是需要领导的支持和协调,没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审计整改有时就会出现整改乏力的情况。
四是内部审计的成果质量不够高,审计建议缺乏可操作性。一项审计任务从审计指令到出具审计报告再到整改形成一个循环机制,目前的内部审计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审计,而是更多地向管理审计、效益审计方向去拓展。审计报告的质量无疑对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至关重要,在审计中查找问题后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仔细检查提出的问题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所提出解决和预防问题的办法是否完善。在审计报告中如果只提出问题,不根据客观情况研究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审计的更高层次就没有体现出来,因而内部审计中所提出的改进建议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够强,最终加大了审计整改的难度。
二、全面提高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有效性
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错、整改,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落实工作,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全面提高审计整改的有效性。
一是指引被审计单位认识审计整改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内部审计的目的并不在于在审计中发现更多的问题,而是为了从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角度去帮助被审计单位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从自身角度出发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审计整改是否落实到位。在日常内部审计中,必须努力将审计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每一项审计问题表述清楚、准确定性、有可靠依据作为支撑、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最终才能被审计单位所认可,同时也更利于推进审计整改的落实。这就要求在我们在每次的审计工作中严格把好质量关,审计过程中思路清晰、明确重点,提出的审计建议切实有效可行,审计工作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夯实审计整改的基础性工作。
三是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审计报告的质量决定审计整改的有效性,审计整改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审计报告中对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审计建议、到最终督促落实审计问题的整改,都需要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因而审计人员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才能将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三、抓好内部审计整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对策
全面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落实工作,对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审计问题的整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不断完善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要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到人,通过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制度,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期限,例如:对近三年各类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以审计意见书形式下发现的各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内部审计中每次下发的审计整改通知单中反映出来的审计问题整改分类到相关部门,要求将审计问题整改结果纳入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中,将审计整改完成情况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指标,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