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婚前保证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爱情是美丽的,但毕竟还有现实,也许生活的压力会让我们有点摩擦,那我们就先做个约定吧。我知道你最不容许的就是感情出轨,我在此保证这辈子只爱你一人,此生不悔,只想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对你的感情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 发现美女,一不停下脚步,二不流口水,三不目瞪口呆.美女从我身边走过去五分钟内不回头.切实做到“吃着碗里的不看锅里的”,不跟任何一个异性眉来眼去,眉目传情。也许你觉得只有这黑白文字片面之辞还不够真诚,那么要我发下重誓还是非得来个假如我出轨了要如何处理,我只想说任妻处置绝无二言。
其它生活中的小摩擦也许我们都在气头上会不理智,那也是给我们平静的生活中荡起的一道道涟渏更能增添生活的色彩,当然那也得约束下不能让这一道道涟渏变成了汹涌的波涛。偶而的小吵只会让我们更加的理解体谅对方,我们打下勾勾吵架不当着父母,亲戚,邻居的面吵,在公共场所给对方面子,吵架不隔夜,不管谁对谁错我做为男的都要首先认错请求你的原谅。晚上睡觉时我必须主动抱你,就算你生气百般推让我也不能就此放弃。必须尊重对方家庭成员,发生任何情况,均不得辱及对方家庭成员。
以上保证书是我林明华在经过深思熟虑下写的,如有不足之处请舒平指正。
保证人:
监督人:
2、女方保证有健康的身体,每天坚持锻炼身体,生育能力正常,并生育一个称心如意、身体健康的儿子。
3、保证服从公婆管教,服从丈夫管教,不发脾气。
4、女方保证和家人和睦相处,不和家人发生争执。
5、保证发愤图强,努力学习,力争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最低也要到国企工作。
女方保证孝敬父母:
6、每天每时对公婆笑脸相迎,甜蜜称呼爸妈。
7、每天为公婆和丈夫洗衣服做饭,端吃捧喝,端洗脸洗脚水。
8、女方负责公婆身体健康。
9、每月工资收入交由丈夫保管。
女方保证做好家务事(利用早晚或节假日):
10、下班按时回家,做好可口的饭菜。
11、按时清理房间,不留卫生死角。
12、按时缴纳水电费等各项费用。
三、只要老婆想吃什么喝什么时,要无条件的在第一时间内端到老婆面前不得怠慢。
四、老婆想逛街时要无条件服从,不得有半点怨言,始终脸带微笑,老婆买东西时我要抢先付钱并积极提东西,对老婆讲的每一句话都要是真心,不得说让老婆伤心难过的话。
五、结婚后不能冲老婆瞪眼珠子,不能大嗓门,如果万一实在要吵架,不管事实是谁的对错,我都要首先赔礼道歉,并能在深刻地发自内心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道歉后,由我主动提出带老婆出去散心;如果老婆不愿意,我一定要极尽所能地逗老婆直到愿意为至,其间不得有半点不乐意。
六、和老婆恋爱结婚后,保证不再爱其他女生(看都不能看),做梦也只能梦见老婆一个人,一辈子只爱老婆一个,在我的眼里,老婆永远都是最漂亮的。
七、在老婆心情不好时,我要任老婆欺负,并谢主隆恩;不得有还手瞪眼之行为。有人欺负老婆时,我要在第一时间出现,老婆受到委屈时,要哄老婆开心。老婆开心时,我要陪老婆开心,不得扫老婆的兴致,不说老婆不喜欢的话,不做老婆不喜欢的事。
八、不和老婆抢电脑和电视,老婆二选一或者二选二时不得有怨言。
九、家中收支在老婆的监督下,统一由我来记帐,帐目一定要清晰,每月向老婆列明细帐,如需拨款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由老婆一支笔签字审计后方能动用,年底要做年终报表。
十、老婆的话永远是正确的,一切都服从老婆的。
十一、保证和老婆携手共进,白头偕老,特此证明。
十二、老婆有权利增加或删减或修改以上内容,我无权反对,也无权提出议案。
特此证明(绝对是自愿的,没有半点威逼利诱哦。)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王某的这份保证书能否视为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主要产生了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份保证书是显失公平的,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当时是为了与张某结婚,而张某利用了王某的这一心理,要求其写下保证书,并且保证书只约定了王某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张某的婚前财产未做约定,这样的约定是显然不公平的。并且双方结婚时间也很短,如果简单的认定保证书是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将王某的婚前财产予以分割,对王某是显失公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对保证书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份保证书应视为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予关系,即赠予人王某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张某,受赠人张某表示接受赠予,双方赠予合同已经成立。赠予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是属于单务合同,只有王某一方的表示也是成立的。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本案中王某虽曾同意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赠予张某一半,但在权利没有转移之前,王某有权将此项赠予撤销。在本案中,王某不同意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做为共同财产分割,说明王某对自己的赠予已经不再履行,理应视为王某对赠予的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份保证书应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王某书写保证书并且双方结婚,说明双方针对王某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王某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只是双方没有严格的采用约定的书面形式对此项约定进行确认,但据此保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对此约定是达成一致的。依此,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有权利得到王某的一半婚前财产。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试分析如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通说理论一般认为是夫妻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权属制度的一种产权制度,它的主要特征是:(1)订约双方的当事人是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即夫妻关系;(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形成合意;(3)约定不存在规避法律,不侵害社会、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份保证书无论形式还是内容看,都是符合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征的。
这份保证书从形式上分析,可以认为这是王某一方所定的,只是王某一个人所做出的承诺,并不反映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不符合约定的一般形式。但实际上我们不能用这样一种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来看待这个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成立,当事人两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是最根本的条件,至于形式可以多样化,是双方的签约行为或者是单方的表示被对方所接受,都能够成立为约定。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从形式上去加以限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应该用审判权过多干预公民处理自己的私权利,这也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精神。
另一方面,王某是应张某的要求才写下的保证书,目的是为了结婚,也是为了得到自己所要的婚姻的利益,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张某的要求王某也有权利不答应,她是有选择权的,她可以选择写或不写,进而选择结不结婚。王某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
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约定了在由王某提出离婚时王某的婚前财产做为共同财产分割,看上去是附加了一个约定成就的条件即由王某提出离婚时约定成就。在有些学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身份关系的约定,原则上不得附以条件或期限,但从我国的立法实际讲,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对夫妻财产约定认为“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之条款,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则应从宽解释,只有规避现行法强行规定或者一方不自愿的,才认定为无效。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这一附条件的约定也应该从宽掌握,不应认定为无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虽然这份保证书认定为双方的约定就使王某的婚前财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与张某分割,而做为张某婚前财产丝毫不受影响,看起来是有悖公平的原则。但我国的法律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是采取概括的方法,对于约定的诸如合法性审查、当事人目的等没有特别性的要求,同时对于公平原则的适用,基于双方当事人特殊身份的考虑,我们也应该从宽解释,只要不是一方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是一方借机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我们不应过多的借公平原则干涉双方的约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予以保护。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
蒋芳读者:
上述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不离婚保证书是无效的,你根本不必受此约束。
一方面,虽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处分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任何约束,而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如《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强调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另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主原则。婚姻自主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你们之间的不离婚保证书,强调的是“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恰恰是对婚姻的强制和干涉,是对各自人身权利的限制,是对婚姻自利的剥夺。再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对双方均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正因为不离婚保证书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婚姻法》的强行性规定,决定了它自始自终都对你们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要么不能提出离婚,要么赔偿对方30万元的问题。
试离婚”时,妻子为治病的借款也属夫妻共同债务
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但又对是否离婚一时把握不定,遂决定从2008年5月“试离婚”,即彼此互不来往、互不干涉。期间,由于我突然身患重病而又缺乏生活来源,只好向他人借款5万元用于医治。现我已决定与丈夫离婚。请问:该借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读者:王慧
王慧读者:
该借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一方面,“试离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简单地说,“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先“离”一段时间,而不进行法律程序上的离婚登记,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分居。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试离婚” 即属自动解除的法律规定,因而“试离婚”只是个人协议上的离婚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故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彼此之间仍然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鉴于“试离婚” 期间你们仍是合法的夫妻,决定了你丈夫应当对身患重病而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你进行抚养,而不能不管。在其没有给付医疗费,而由你借款医治的情况下,其自然应当对因此产生的债务负责。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得更加明确:“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再一方面,上述意见第17条第二款还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仅界定在:(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而本案借款并不在其列。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产权当属未成年子女
我与丈夫婚后,曾出资30万元,以11岁女儿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而今,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住房的处理产生争执。我认为女儿随我生活,房子自然应当归我。丈夫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读者:邓玲
邓玲读者:
你们的意见都是错误的,房屋产权当属女儿,你们无权处分。
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根据。”《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从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虽然你们女儿没有经济能力购房,所有资金全部出自你们,但她是唯一的法定所有人,即使作为父母的你们也不得侵犯。另一方面,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意味着父母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就包含着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已经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和第129条已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个人养老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与丈夫是10年前结婚的,现双方决定离婚。因此前其已交付养老保险金,我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他却提出,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劳动者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交给国库,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才由国家按月发放退休金。在未退休之前,他还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故养老保险金既是其个人财产,也不应进行分割。对吗?
读者:赵琼
2008年,张敏和王斌通过婚恋网站相识。比张敏大12岁的王斌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因为感情原因,他还曾被一个已婚女子。但通过接触,张敏发现王斌比较有才气,人也精明能干。但只要一想到王斌复杂的情感经历,想找一个可靠男子托付一生的张敏便拿不定主意。
为了证明自己的真心,王斌写了一份“爱情保证书”:为了我们美满幸福的未来生活,我作出以下保证和承诺:一、保证今生只爱你一人。无论在感情上还是身体上都做到不背叛你,若找情人的话,本人的婚前和婚后财产归你所有……
拿到保证书后张敏心里踏实了许多,二人也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张敏还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积蓄让丈夫做生意。她自己每天上班,做家务,生活有条不紊。2010年,他们的女儿降生后,这个家庭洋溢着更多的笑声。
2010年8月的一天,一次不经意的QQ登录,把张敏精心呵护的幸福生活击得粉碎。
这天,闲着无事的张敏登陆王斌的QQ,发现其中竟有他约女网友看电影、吃饭、开房的聊天记录,还发现王斌经常用化名给女网友留联系方式。张敏惊呆了。
在张敏的追问下,王斌见自己的婚外情已经败露,就和盘托出,期望获得张敏的原谅。原来,从2003年开始,王斌就开始在本地聊天室里找各种女网友聊天、见面,并以散文、小说等形式对这些不正当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张敏怀孕5个月后,王斌干脆称自己是单身、没有孩子,在网站发帖征婚。
获知实情后,张敏决定和王斌分居,她把女儿也送回了老家。
面对王斌的背叛,张敏想了很多。女儿尚小,她也有过再原谅王斌一次的念头,但一想到王斌那么多年来不断劈腿,她就感到恶心。
法院判决支持女方
2011年底,张敏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离婚。
她把书、王斌写的“爱情保证书”和王斌在网上写的记录以及其他证据交到法官手中。在离婚诉状中,张敏请求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据对方出具的保证书内容,判决双方的房屋和汽车归自己所有。
手持“爱情保证书”来离婚和主张权利,这不但在惠济区法院是第一次,在整个河南省也是先例,即使在全国也鲜见。因其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庭的法官非常重视,经过认真审核后,准予立案。
在庭审中,“爱情保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成为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
据张敏陈述,保证书是王斌自愿写的,因为婚前自己发现他曾有过婚姻史,并且有过出轨的状况,不愿和他结婚,王斌自愿写下了保证书,来保证婚后对自己感情专一。而王斌辩称,因为第二天要结婚,被逼无奈才写下了保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王斌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网恋,并在网上征婚,有伤夫妻感情。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同意,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婚前王斌作出的关于“如果不忠则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女方”的书面承诺,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婚前和婚后财产作出的约定,是王斌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承诺内容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承诺,依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的婚前财产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5月28日,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双方的房屋、汽车归女方所有,房屋按揭由女方偿还;为有利于子女成长,女儿男女双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由“爱情保证书”引发的官司
现在,写“爱情保证书”的人越来越多。“爱情保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值得参考。
小丽经朋友介绍与小马恋爱并同居。同居期间,小马为小丽写了一张保证书,内容是:“我永远爱小丽,若有背叛,赔偿10万元。”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时,小丽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损失费遭拒。
2008年,小丽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讼,法院不予受理。法院的依据是,该协议发生在同居期间,这种爱情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当事人之间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当一方出现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没有法律上的扶助义务。该案中,诉求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欠款纠纷,不属于欠款纠纷范畴。
另一个与此相似的案例是,2008年,河北的王某与张某在相识两年后同居,张某还特意写下了保证书:“在以后的日子里,只爱王某一个女人,如有背叛和离弃,将以15万元作为赔偿,特此为证。”不久,王某怀孕,但张某却始终不同意结婚,怀孕4个月的王某只好做了引产手术,随后两人分手。王某以“爱情保证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讼,要求张某支付“保证金”。法院认为,“爱情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判决驳回。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我只知道无论何时何地、心情好坏,我都希望和你在一起;
真正的感情是两人能在最艰苦中相守,也就是没有丝毫要求。
毕竟,感情必须付出,而不是只想获得;
暂时的分开是一种必然的考验,
如果我们感情不够稳固,只好认输,真爱是不会变成怨恨的。
你让我发誓,许下爱情保证,
好,从现在开始,我只疼你一个,宠你,不会骗你。
答应你的每一件事情,我都会做到;
对你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真话。
不气你,不骂你,相信你。
有人欺负你,我会第一时间出来帮你。
你开心的时候,我会陪着你开心;
你不开心,我也会哄得你开心。
永远,都觉得你最漂亮;
做梦,都会梦见你;
在我的心里,只有你。
我对你的爱情保证就是这样了。
亲爱的老婆大人:
首先,请你接受老公跟你的道歉。对不起,老婆大人。
我杜亮亮向伟大的亲爱的可爱的美丽的聪明的老婆大人爱情保证书如下:
1.老婆永远是对的,生气是理所当然的,是要好好哄的不能对着来的.
2.不和你吵架.你打要忍着,骂要听着..做不到任凭处置!
3.你生气我要哄,做不到任凭处置!
4.不缠你,你想做什么我举双手支持,做不到任凭处置!
5.我每天做了什么事和哪些朋友来往如实汇报,绝无半点虚假,做不到任凭处置!6.以后亲爱的要是遇到烦心事了不高兴或者生气了我不能生气,我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做不到任凭处置!
7.3.不管做任何事情都向老婆大人汇报。做不到任凭处置!
8.不做对不起老婆的事,不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不起老婆。做不到任凭处置!
9.老婆生气跑了我要追,不追是小狗。做不到任凭处置!
10.8.每天早上一醒先想老婆。做不到任凭处置!
11.不管去哪,都要和老婆经常保持联系,做不到任凭处置!
12.任何时候都不能欺骗老婆。做不到任凭处置!
13.老婆说的话一定要记得。做不到任凭处置!
14..以后保证不向你乱发脾气`常时间的言语`语音`语调不能有任何的大声武气之行为`这样如果引起您的不满`生气`等等一系列后果将全部由我承担. 做不到任凭处置!
15.保证以后你和朋友出去我的追踪问话不得超过三句`做不到拔掉的腿毛在房间里裸露三分钟. 做不到任凭处置!
16.保证在身体上跟异性以及同性保持一定距离`保证绝对不会出现牵手`拥抱以及各种涉及皮肤接触的亲密行为`如果出门偷看美女`痴想美女被老婆发现`自己自觉跪搓衣板(老婆不发话不得起来`】做不到任凭处置!
17.保证删除手机`通讯录以及qq中`除工作关系外所有异性的联络方式`坚决做到`不给不相干的女人发短信息`打电话`写信`发邮件等`(如果不能做到`就伺候老婆洗脚先睡`自己再写1万字的检查). 做不到任凭处置!
18.不能与其他女孩子单独逛街、吃饭、约会等。保证只爱你一个!做不到任凭处置!
19.不冲你瞪眼珠子,不能大嗓门,如果吵架,不管谁的对错,老公都要首先赔礼道歉做不到任凭处置!
20.无论在任何场合都要叫你“老婆”,让所有人都知道我是你最爱的女人。
21.答应你的每一件事情,都要做到,对你讲的每一句话,都要真实可靠;不欺骗你,不欺负你,不气你,相信你;只疼你一个,爱你,宠你,保护你:我们不在一起时,要想着你,我们在一起的时侯,要珍惜我们在一起的时间,保证我们过的开心快乐,不和你吵架。一生永远关心你,照顾你,一生永不离弃你,陪着你。
若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做出书面检讨,并给你道歉,若情节严重,处以100~300元罚款。
呵呵,现在就想起了这些,以后想起来在加上吧~!其实呢,这个也不是光说的,要有实际行动才行~!杜亮亮加油,一定要做到,让赵苓慧快快乐乐的陪我度过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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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不仅能帮助你确认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并加以公正、权威地法律确认;而且,当它成为一种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时,可以越过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公证,可能是另一种结局
2005年年底,赵军和江敏领证结婚。婚前双方签了一份财产协议,内容为:本人自愿将名下一套价值百余万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江敏;婚后添置的财产(如车辆、房屋、存款等)都归江敏所有;如果离开江敏,不得带走任何财物;江敏的婚前财产仍归她个人所有。
很明显,这是一份极不公平的协议,但赵军心甘情愿,既然要白首到老,还分什么彼此?
没想到婚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2008年底,江敏提出离婚,赵军坚决不同意,法院判决不离。2009年夏天的一次争吵中,赵军动手打了江敏,致使双方关系彻底恶化。江敏再次到南京白下区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赵军履行婚前协议,放弃所有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军与江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另外,夫妻对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军与江敏自愿在婚前达成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判决后,赵军成了名副其实的净身出户―――房子、汽车、存款、家电家具,悉数归江敏所有,就连一起买的车位也归江敏使用。
说法:《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婚前协议不一定都有效。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协议还应具有可操作性。
本案中,如果赵军将此协议申请公证,那或许会出现另一种结局。因为,虽然婚姻财产公证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之上通过理性思考而做出的行为,但当协议存在明显不公、不利于自己或对方时,公证人员就有了对公证后果的告知义务,并有权有义务予以制止,提出合理建议,引导当事人从后果上审慎决定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此份协议进行调整,使得婚前财产公证对当事人双方都尽可能地公平、公正。
公证后,可直接申请执行
王先生经人介绍,与佟女士相识并于2003年结婚。王先生在一家公司从事购销业务,经常在外,为了让妻子免去不必要的担心,他主动写下了“忠诚保证书”,明确写有“如因我有外遇而导致家庭破裂,愿意给对方20万元的精神补偿费”。为表诚意,王先生主动与佟女士一起办理了公证。可从2006年春开始,夫妻关系开始紧张,不断发生吵架。佟某经过细心跟踪了解,发现丈夫背着自己,与另一年轻女子关系暧昧。从此,夫妻关系发展到无法一起生活的程度。离婚时,佟女士拿出王先生当初写下的经过公证的保证书,要求其兑现承诺,却遭到了王先生的拒绝。佟女士依据那份“忠诚保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损害赔偿。
说法:按照我国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但尚未达到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程度的,并没有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本案中佟女士之所以能得到王先生的赔偿,主要是基于“忠诚保证书”。
对“忠诚保证书”的认定,法律根据有两点:一是依据我国民法民事行为自治的原则看,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具“忠诚保证书”是一种自愿行为。二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王先生所写的“忠诚保证书”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完全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关系的表现。
而这种 “忠诚保证书”经过公证后,就变成了一种公证债权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欠条”合法否,公证可丈量
杨海来城里打工,与楠楠相识。不久,两人同居。然而,好景不长,两人因多次发生矛盾而决定分手。杨海深感良心不安,当即为楠楠写下了一张欠条。内容是:“杨海欠楠楠真爱一份。从现在起,欠楠楠现金18000元,每月支付600元。”可事后,杨海只兑现了五个月,就没了音信。楠楠于是拿着杨海为她写的欠条走进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海给付剩余的损害赔偿金15000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同居关系,因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为原告写下的“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婚同居关系引发的“情债”纠纷。尽管案件当事人的同居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登记、没从法律上得以确认,也就必然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这种同居关系所形成的“情债”,属于自然之债,不应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但是,倘若在杨海写下“欠条”后,楠楠将这张“欠条”申请公证,就可检验出“欠条”是否合法有效。因为《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当时就能检验出“欠条”的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或许楠楠还可以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然而,现在楠楠不但白白搭了诉讼费,而且什么都晚了。
当遗嘱与协议矛盾,公证并非万能
孙女士57岁那年,经人介绍,与大她14岁的周某相识同居并签订协议书:孙女士负责照顾周某的衣食住行、起居生活,如男方先逝,女方有权在此房中居住,直至去世。如男方儿女们需要此房,继承者付给孙女士3万元作为补偿。九年来,孙女士一直认真履行协议,尽心尽力照顾周某。可上个月,周某病危住院,孙女士因与周某子女发生矛盾,被撵出医院,后又因孙女士生病,未能去医院照顾周某。周某去逝后,孙女士向周某的儿子要求给付3万元补偿,周某儿子拿着周某临死前留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后经查实是周某儿子通过关系做的公证)说:我父亲在遗嘱中写得明白,因你在他病重期间离开他,以前的协议作废,对你的生活不给任何补贴。
一直很喜欢那种能经历生死的患难与共的情感。
不管是兄弟姐妹、父子母女还是夫妻,或者只是陌生人。人与人之间生死与共的感情,让我很向往。
不过,最近发觉除此以外还有另外一种美好的情感,那种经历时间沉淀的感情真的是非常美好。就象美酒一样,经历的时间越久越是香醇,而经历了时间的磨难又没有在一起的感情更是让人揪心。
数十年的爱慕,数十年的思念,可以让情感凝结、沉淀、聚集成说不清道不明的无法用言语表诉的不可思议的力量。那样的力量,我很喜欢。
最近在看张国立和蒋雯丽的《金婚》,最让我动情的不是男女主角的金婚,倒是男主角和李天骄的那段历时十二年无以名状的精神出轨让我很动容。不能说是赞成吧,但是我真的非常喜欢这样的无瑕的情感(如同喜欢美丽的艺术品),就象前面写的,数十年的情感,沉淀成了一首无法形容的乐曲,那乐曲的名字就叫美好。实在想不出什么别的词来描述我的喜欢。对那样一段感情,我只能说,非常美好。当李天骄最后一次和男主角见面的时候,在那个咖啡店里,她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答案以后,毅然离去,没有一丝犹豫,没有一丝余地。她自己也明白,是到了结束这数十年的思念的时候了。
也许真的是没有得到的才是最好的,也许真的是因为没有得到才感觉那么宝贵。那样的感情不适合普通人去尝试,只适合放在电视剧里,让人揪心的流泪...
(刚刚看完了整部五十集的电视剧,原来金婚不是三十年,而是五十年之久。诶,人生真是不容易,到了最后,和李天骄的精神出轨是完完全全比不上金婚的感情深厚,李天骄再也不记得当时自己喜欢的人,也不记得自己和男主角的感情维系的代表--那段音乐。当佟志发现的时候也很郁闷。这段经过岁月沉淀的金婚就象是太阳,消融了周围的一切黑暗...)
最后是《金婚》里面那个经典的保证书 女主角叫 文丽 ,男主角叫 佟志
这是结婚前佟志为文丽写下的保证书。
保证书
一,结婚后不能冲文丽瞪眼珠子,不能大嗓门,如果吵架,不管谁的对错佟志都要首先赔礼道歉。
二,和文丽同志恋爱后,保证不再爱其他女同志,一辈子只爱文丽同志一个。
三,和文丽同志结婚后,洗衣、做饭,所有家里的脏活累活都要抢着干。
四,结婚后保证支持文丽同志的工作,下雨送文丽上班,天太黑了接文丽同志下班。
五,结婚后只要文丽喜欢的事,保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不说文丽同志不喜欢的话,不做文丽同志不喜欢的事。
六,保证和文丽同志共同进步、白头携老。
特此证明
附:
温馨的爱情保证书范文
燕儿,真正爱一个人是无法说出原因的,我只知道无论何时何地、心情好坏,我都希望和你在一起;
真正的感情是两人能在最艰苦中相守,也就是没有丝毫要求。
毕竟,感情必须付出,而不是只想获得;
暂时的分开是一种必然的考验,
如果我们感情不够稳固,只好认输,真爱是不会变成怨恨的。
你让我发誓,许下爱情保证,
好,从现在开始,我只疼你一个,宠你,不会骗你。
答应你的每一件事情,我都会做到;
对你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真话。
不气你,不骂你,相信你。
有人欺负你,我会第一时间出来帮你。
你开心的时候,我会陪着你开心;
你不开心,我也会哄得你开心。
永远,都觉得你最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