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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功能程序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西方国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角色目标的合理定位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1]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是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关键一环。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基于如下几点原因:
1.法律传统的历史传承
我国传统的“和”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质,“和”的思想也体现在诉讼、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无讼”、“厌讼”、“德主刑辅”思想和做法上。检察机关研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探索检察机关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契合了我国无讼的法律传统,无讼的法律传统为检察机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历史文化基础。
2.法律诉讼的固有弊端
一方面,诉讼爆炸的压力。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出现“诉讼爆炸”的现象,诉讼量激增。检察机关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可有效解决诉讼爆炸的难题,减轻法院面临的压力。另一方面,诉讼延迟的尴尬。诉讼的迟延是世界各国诉讼程序中最为棘手的顽症之一,它不仅导致了法院大量的积案,同时也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可以有效缓解诉讼迟延带来的弊端。
4.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涌现。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稳定的延续、社会发展的推进,都离不开纠纷的有效解决,这都需要建设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检察机关研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时代要求,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5.检察机关的独特优势
(1)大量的案件纠纷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孕育了基本前提。(2)纠纷的决断权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坚实基础。(3)多元化检察职能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准备了现实条件。(4)属性和专业优势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
1.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
研究数据表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既是经济高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劳动争议等社会热点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最容易引爆社会矛盾的触发点。从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愈加繁重。
2.从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矛盾主体更加复杂化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社会利益与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二,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三,国家和被害人的矛盾。由此可以看出,矛盾主体日益复杂。
3.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来看,工作理念和方式亟待转变
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途径不能是机械化的、单一的。如果检察工作不能因时制宜,不能正确分析、处理好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各种矛盾,有时甚至会导致主要社会矛盾的转化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包含丰富内容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和谐统一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即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建立方法体系的配合、衔接机制,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保障。
1.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传统方式
(1)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
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包括对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等多种方式。检察机关在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的方式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检察官应当把办理案件与解决纠纷结合起来,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兼听则明,公正行使检察职权,避免矛盾激化;三是注重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的运用,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减轻涉案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有利于纠纷解决。
(2)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息诉、协调、帮教等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息诉是检察机关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启动法定救济程序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协调是检察机关处理涉及多个单位纠纷的案件处理方式,帮教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采取挽救教育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虽然权威性不强,但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缓和矛盾,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2.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新思路
(1)探索新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以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为核心,以调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纠纷为重点,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措施为主线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平安道、“和谐道”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措施
一、制度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出来,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城镇拆迁、征地补偿等纠纷日益增多。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十多年前就进入理论建构阶段,但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少政策支持。尽管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立法和制度建构中仍保有对司法诉讼的过高期待,实务上的解纷需求不断向法院集中,对于非讼程序则缺乏支持力度。第二,制度设计缺乏合理性。调解、复议、仲裁等程序的制度衔接和配套设施有待完善。诉前、立案阶段和委托调解等缺少明确规定,只要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就无法启动,这极大的限制了此类非讼程序的实际应用。第三,管理体制落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统一的领导,妥善协调各部门的职权和分工来实现。而实践中部门利益和权利冲突给这种制度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消极影响。
二、问题分析
(一)协调配合不到位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内容,他们各自有着独立的制度约束和程序规定,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
以调解为例,我国调解体系大致可分为四类:1.人民调解,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促使他们在互相谅解、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2.诉讼调解,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或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调解;3.行政调解,一指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二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某些特定纠纷进行调解;4.仲裁调解,指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现实情况是,上述四类调解在体系上均处于高度独立运作状态,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与合作,如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一般不制作调解终结书,不能为后续诉讼调解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造成了行政资源上的浪费,也不利于非讼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分流渠道不畅通
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既有个人与组织、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也有公民个人之间因借贷、合同、婚姻、继承、赡养、侵权等引发的民间纠纷,这些纠纷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面对这些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如何将其顺利导入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引导当事人根据不同案情来选择最适宜的调解方式?由谁负责疏通矛盾纠纷流向渠道?
上述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没能得到解决,由于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引领和指挥,制度运行不畅,当事人在选择解纷方式时缺乏引导,结果是既耽搁了时间,又增加了成本,而且容易在解纷主体之间(如居委会、仲裁庭、派出所、法庭等)出现“踢皮球”的情况,相互推诿,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三、制度设计
(一)设立区域性纠纷调度机构
在县(市)级政府部门设立“矛盾纠纷调度中心”的专职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化解以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等预防性工作。其职能定位是收集信息、引流案件、落实监督。
1.收集信息。按照行政区划,在乡镇、村(居委会)以及村小组分别设立信息员岗位,在信息员与调度中心之间开通“绿色通道”,由信息员直接向调度中心反馈辖区内的矛盾纠纷信息,确保信息在第一时间准确地到达调度中心,避免因信息传递环节过多带来不良后果,这对快速处理突发事件更具特殊意义,可以赢得更多化解纠纷的时间。
2.引流案件。由调度中心对来自基层的信息进行备案、梳理和分类。对特殊纠纷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纠纷等,原则上应归行业性或专业性解纷机构化解;对一般性纠纷,通常可按其难易程度来选择解纷机构,进行分级处置,化解难度小的如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可建议当事人首选村(居委会)进行化解,化解难度较大的如疑难、复杂或公众关注度高的矛盾纠纷,可建议当事人首选乡镇、街道办或人民法院进行化解。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让不同纠纷在“量身打造”的平台上得到解决,有利于节约社会人力资源,发挥非诉调解组织的作用,也有利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
3.落实监督。离开了监督管理,再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不能正常输出“功率”,甚至沦为制度上的摆设。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对监督权限、责任、内容、方式等做出细化规范,让监督工作渗透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每个环节中去,用监督来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二)推进诉讼与非讼沟通衔接。
在诉讼与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中,前者是单一的解纷主体即人民法院,后者是复杂的解纷主体,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民间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诉讼与非讼两类纠纷解决方式,虽然在职能设定上有所倾向,但其追求的社会价值却是殊途同归。
然而实践中两类解纷方式各行其是,缺少配合。一方面非讼解纷主体缺少与诉讼解纷主体建立常态化沟通,对一些“难化解”的矛盾纠纷只好无功而返。另一方面,作为诉讼解纷主体的人民法院,在一些案件没有经过非诉解纷组织“过滤”的情况下大包大揽,为此背负了繁重的任务包袱,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
因此要着力建立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既要重视发挥非诉解纷程序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也要充分运用诉讼解纷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特点,力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按照“什么矛盾突出就重点化解什么矛盾、什么问题紧迫就抓紧解决什么问题、什么人社会危险性大就特别关注什么人”的工作要求,切实把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在初始、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引发矛盾激化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全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司法所要在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边排查边化解的原则,因案施策,靶向调处,实现对各类矛盾隐患的动态掌握、有效预警、及时化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解决”。
(一)围绕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开展攻坚行动。各司法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利用建设镇(街)、村(社区)矛调中心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强化人民调解培训力度。要健全矛盾纠纷调处运行、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全面落实诉调、访调、援调联动机制,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充分发挥镇(街)、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作用,引导纠纷当事人有效运用“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实现人民调解在线咨询、查询、引导、受理,引导群众通过互联网获得法律帮助。
(二)围绕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开展攻坚行动。各司法所要按照网格排查不漏一处、复工排查不漏一企、“线上”排查不漏一人的原则,动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深入村(居)民院落、工厂企业、集贸市场等纠纷易发场所,及时发现化解群众关切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突出重点敏感节点和时段以及卫生健康、劳动关系、交通运输、房地产、教育就业、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特别是针对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工资拖欠、医疗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返工、返岗、返学”过程中的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村(居)管理、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好调处化解和援企稳岗相关法律服务工作,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
(三)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攻坚行动。涉及脱贫攻坚工作的各司法所和各级各类调解组织要紧紧围绕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总体战、攻坚战、歼灭战,深入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已脱帽贫困村,按照“边排查边化解”的工作要求,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摸排梳理排查和有效化解,不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助力攻克最后贫困堡垒,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相关司法所务于10月底前使贫困村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四)围绕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开展攻坚行动。近年来,全区因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各司法所要在日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进一步做好涉及彩礼纠纷、老年人赡养、妇女权益保护、夫妻不和、单亲再婚、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和农村宅基地、道路通行、垃圾污水处理、采光遮挡等相邻权纠纷的排查调处。要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和纠纷信息,做好易突发婚姻家庭纠纷和素有积怨邻里纠纷信息的摸排和收集整理工作,及时主动上门开展化解工作。对可能引发恶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坚决防止此类纠纷演变为恶性事件或事态扩大化。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市、区联席办《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排查化解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深入排查、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突出矛盾纠纷,重点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源头上预防、“民转刑”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1、主要目标。社区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社区;街道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街道;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本单位。不发生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不发生大规模,不发生进京到省滋事闹事的非正常上访事件,不发生影响恶劣的政治性事件,不发生重大恶性“民转刑”和治安案件。
2、关键指标。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率达80%以上,调处化解成功率达95%以上。下降、总量及进京到省访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下降。对重大的发现、预警、控制、处置率达到95%以上。
三、排点
重点排查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可能引发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因企业改制破产、欠薪欠费、劳保待遇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因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工程拆迁、旧村旧城改造、房地产交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因土地征用、社区“两委”换届、干群关系、宗族矛盾等引发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重大民间矛盾纠纷;因重大治安、交通、火灾、安全生产等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涉法涉诉中的突出问题;军地纠纷;涉军人员、转体公司和事改企人员等利益群体的相关重大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环境污染、违规办学、医患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等引发的突出问题;可能引发杀人、爆炸、投毒、纵火、械斗等恶性刑事、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可能引发的生产经营性纠纷、产权性纠纷;敌对势力渗透插手上访活动及的动向等。
四、下访人员及职责任务
1、街道综治办和司法所要积极争取派出所的支持,负责排查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下访解决的问题每人不少于1个。
2、辖区各单位的综合治理部门要在主要领导的引导下,全力排查化解好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9日至8月1日)。各单位、各社区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百日排查,千人下访”活动的重大意义,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方案,明确排点。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维护稳定“一岗双责”责任制,高度重视,号召其他人员积极参与。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活动方案,切实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排查梳理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要抓住热点难点。紧紧围绕当前有可能影响我区和谐稳定的各类突出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可能引发的突出治安问题及有可能引发进京到省上访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归口排查制度,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事、重点人的排查力度。要抓住基层一线。从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最基层、最前沿入手,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集中排查与经常排查相结合,自下而上,自内而外地逐一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滚动式的全方位、立体化排查,做到区不漏街道,街道不漏居,居不漏户,企业不漏车间、班组,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要抓住重大节会。围绕**国际啤酒节、国际帆船赛、八一建军节、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等一系列重大节庆、大型活动和重要会议,适时组织开展全区性集中排查或重点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问题。要抓住敏感时期。针对重大决策出台、政策调整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等重要敏感时期,加强对重点人员的防控和敏感矛盾的排查,准确研判舆情、掌握线索,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三)调处化解阶段(8月16日至10月10日)。要推进调处化解手段多元化。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要推进调处化解力量多元化。突出发挥街道、社区调解工作网络和单位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作用。街道要整合基层综治、司法、公安、法庭等各部门的调解力量,利用综合服务和调解大厅,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归口调处、限期办结。充分利用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有经验的基层干部、热心于调解工作的人员,实行整体联动。对矛盾纠纷较为集中和突出的地方,社区要选派公信力强、素质高、业务精的干部组成工作组,通过建立联系点、包部门、包单位和现场办公、联合办案等方式,及时调处化解。要推进调处化解活动多元化。将“百日排查,千人下访”活动、夏季治安整治活动、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和重大节会安全保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适时组织开展“领导公开接访日”、“邻里纠纷集中调解周”、“民转刑案件专项整治”、“无民转刑案件社区”、“无邻里纠纷楼院”、“零家庭暴力社区”、“守法诚信在社区”和“社区纳凉晚会”、“邻居节”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紧紧依托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警务室、党员活动室、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调解室、民情室等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阵地,广泛深入地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活动,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在第一时间、化解在初始阶段、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总结检查阶段(10月11日至10月15日)。各单位、社区要认真总结“百日排查,千人下访”活动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29日前报街道综治办。
六、工作要求
一要形成合力,建立联动机制。各单位、社区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街道综治办、司法所及人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深入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真正形成综治、、司法所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格局。
二要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以社区民警为第一责任人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街道“四位一体”调解中心的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加强上下信息沟通、台帐报送和分流交办,确保调处化解无缝隙、无死角。
一、建立诉讼辅导室,与群众“面对面”
随着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辅导室的建成,鸡东法院的诉前辅导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这是鸡东法院在立案登记阶段新增的服务性环节,即法院在立案登记阶段设立诉讼辅导法官,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了解其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梳理其心理上的真实需求,帮助当事人寻求最适宜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诉讼辅导实践中,鸡东法院的法官发挥其专业优势,有效地开展司法认知、诉讼常识、纠纷解决方法的辅导,但对于矛盾尖锐、情绪非常激动的当事人的心理疏导,辅导法官仍显力不从心。对此,鸡东法院将全县各单位具有法律资格及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人员整合,邀请心理专家定期到法院参与诉讼辅导工作,确定了四个方面的诉讼辅导:一是辅导基础法律知识,通过对司法解纷方法利弊、风险的说明,促进当事人对司法规律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二是辅导诉讼常识,通常涉及立案登记、先行调解、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内容;三是辅导诉讼心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解决纠纷,预防和减少涉诉事件的发生;四是辅导纠纷解决方法,让群众知道哪种纠纷解决方式对其更适合,为实现纠纷有效分流打下坚实的基础。
据了解,自2015年以来,鸡东法院已对150余件案件进行过诉讼辅导,接受辅导的包括诉讼人在内超过260人,诉讼辅导满意率达100%,正如前述案例一样,当事人与法官都皆大欢喜,诉讼辅导在鸡东法院已经初见成效。
二、建立便民联络站,与群众“手牵手”
为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今年以来,鸡东法院在法庭辖区内的偏远村屯设立便民联系点,指定联系员,实现信息24小时互通,为法官提前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及时介入矛盾纠纷化解创造有利时机。以“一村一法官”形式打通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派驻法官每周五准时进便民站服务,就地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灭在萌芽,减轻当事人诉累,修复和稳定基层社会关系,让群众时刻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虽然这项新生的便民措施诞生时间不长,但它已深深地根植于广大老百姓的心中,第一时间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极大地节约了群众诉讼成本,获得了群众的认可。据悉,鸡东法院的便民诉讼联络点已累计协助送达法律文书50余人次,协助立案4件、协助查找案件当事人20余人次、指导协调纠纷34件、接受法律咨询300余人次。
一、农村新型纠纷的现状
(一)相关概念的叙述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追求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规定以及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失序的现象。本文所指的新型纠纷主要是指研究者在本次对江苏两地区(兆丰村和沈家村)的实证调查中所发现的本世纪近五至十年内新出现以前从未出现的或近期大量涌现而之前很少引起关注的纠纷。例如装修纠纷、网购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等。
(二)农村新型纠纷的典型案例
1.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兆丰村的木工黄某遇到了一件尴尬事。据黄某介绍,当时在房屋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黄某发现,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要求包工头朱某按实际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终朱某接受了与黄某一起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网购纠纷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罗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这款手机在网上标价比市场便宜了近千元,货到后,发现手机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根本不是网上介绍的全新手机,同时也没有发票和全国联保的单据。经追问,店主表明正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场价便宜,如果手机出了问题也只能到相隔几百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去修,本镇又无地方可修。
二、从新型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地区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营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顾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
(二)法律滞后不完善、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法律滞后一些新型纠纷发生后相关的法律的没有实施修改或跟进覆盖政策,当前我国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另外,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
(三)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尤其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也就更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远。
(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因素
随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诸多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
三、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多元化农村纠纷,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性;纠纷的私力救济、无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缺乏因事而异设立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日益凸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沟通联系,难以形成系统化、配套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四、相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目前应该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此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本、加强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减少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少。所以,必须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农民知悉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化解农村多元纠纷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仅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其次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
(四)坚持管理创新,构建多元机制
面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创新,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创造新的经验,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及“民转刑”案件发生,筑牢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多元多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构建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打造包括私力救济、组织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以及其他类别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新类型的农村纠纷,成立相应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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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74-106.
一、委托调解提出的理念动因
委托调解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有力武器,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在当事人双方即将或者已经对簿公堂的情况下,创造性地通过人民调解和风细雨的工作化解纠纷。
以促进和谐为动因。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旧有矛盾不断积累、新生矛盾不断出现、各种利益诉求层出不穷,并以案件的方式进入法院,法院单一化的诉讼手段已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如何依托社会资源,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成为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以缓解诉讼压力为动因。近年来,__县法院的收案数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1998年__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987件, 20__年1至10月受理各类案件3976件,较20__年同期上升29.4%,是10年前的2倍,而全院的在编人数却比10年前少2人。20__年至20__年,__法院法官每年人均结案都在100件以上。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如何缓解案多人少带来的诉讼压力,已成为__法院改革的重要课题。
以创新调解理念为动因。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说明法律手段愈来愈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诉讼愈来愈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但这些手段和途径所对应的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不可能包揽解决所有的矛盾纠纷。如何平抑社会矛盾、调节利益关系、维护和谐稳定,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挥人民调解植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使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委托调解的基本模式、框架
以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大调解网络为载体,以良性互动为保障,构建全方位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5个乡镇、1个街道、6个社区、12个清真寺调委会参与的覆盖全县的县乡村三级民事纠纷调解网络。
形成委托调解组织网络。__县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19个,其中乡镇级调委会5个,南梁台子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级调委会61个,社区调委会6个,企业调委会34个,清真寺调委会12个。这些调委会均隶属于__县司法局,20__年3月,__县法院与__县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诉民事纠纷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委托调解的范围、程序,以民一庭和基层法庭为基干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委托调解案件,在5个乡镇设立了委托调解示范点,聘请10名人民陪审员、120名乡村干部、15名宗教人士作为特邀调解员,通过诉前诉中委托的方法初步形成了以法院各庭为基础,人民调解组织为骨干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委托调解网络。20__年8月份,在学习上海松江区法院经验后,对委托调解又进行了完善,在__法院设立“人民调解驻法院”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收费渠道、标准等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拓展委托调解工作范围。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委托调解范围,在纠纷的主体上,__法院不仅将公民与公民之间传统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还将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对外委托,在纠纷类型上,不仅将婚姻、家庭、相邻、债务等多发、常见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还尝试将一般侵权和轻微刑事伤害等案件对外委托。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信息点,人民调解员兼任信息员,在群众和法院之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基层法庭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参加乡镇组织的综治工作会议,利用这样一些平台,人民调解员和综治成员单位通报近期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和综治工作,基层法庭向他们反馈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情况,使他们随时掌握这方面的动态,实现信息传递互联互通,对个别影响较大、积怨又深的矛盾,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法及调解方案,邀请相关部门、宗教人士或当地有威望的人士参加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始终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的主动权。
促使各方优势互补。针对调解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不足、调解手段单一的问题,__法院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由法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引导,如为其配备法庭专用工具书、讲解实体法和程序法、讲解针对不同案件及当事人应适用的不同调解方法,讲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应注意的事项以及集中旁听案件审理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素质能力。人民调解员熟悉乡俗民情、贴近百姓、容易沟通、善做工作等特点,也不断影响着法官,潜移默化地成为法官增强亲民为民意识的不竭雨露。
创新委托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在法院设立“司法局驻法院调解室”。法院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配备书记员一名。办理立案庭委托调解的案件,由法院对驻法院调解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向司法局反馈专职调解员的工作情况。
二是对委托调解“以案定补”。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和好的案件和即时清结的案件,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办案包干差旅费,同时要求其不得再向双方当事人收费,为委托调解工作提供有效的经费保障,激发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三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对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结案
报告和调解协议书报送法院备案,一方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院经审查可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规范委托调解流程。一是当事人来法院的,对符合委托调解的案件,立案前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15天,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对已立案但符合委托调解条件的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15天内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认效力或撤诉;调解不成的,及时回转案件材料,由法官依法审判。三是法院审判庭、执行庭在诉讼调解案件和执行和解中,可邀请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协助。
三、委托调解取得的效果
委托调解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整合资源,优势互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群众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解决途径,实现了三赢,即: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实现了当事人解决小额债务、简单民事纠纷的零成本。
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程。__法院的委托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有益尝试,通过对委托调解的广泛实践,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宗教人士等各种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形成规模优势,共同服务于纠纷的处理和矛盾的化解,推动了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进程。20__年3月至20__年10月,共委托调解案件313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8%。调解成功251件,成功率达79.8%。其中,驻法院调解室工作以来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即调解成功38件,成功率达74.5%。
促进了整体司法效益的提升。通过诉前源头预防、中间环节疏导,过滤掉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审判力量得到了有效的整合,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了最大的功效,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理大、要案和疑难案件,提升质量和效率。20__年1至10月,__法院审判案件结案率达到80.5%,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执行案件结案率为66.3%,同比持平,服判息诉率为93.65%,调解率为73.1%,同比分别上升了3.5个百分点和4.2个百分点,上诉率为6.35%,发回、改判率为12.87%,同比分别下降了1.8个百分点和2.1个百分点,案件较去年少6件。
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依托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则多是由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委员兼任,虽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但毕竟文化程度不高,特别是法律知识欠缺,调解的纠纷大多仅限于邻里吵架之类的琐事。同时,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力,许多纠纷调解后却因当事人反悔而宣告无效,加之经费难以保障、调解人员积极性不高等种种因素,使人民调解的影响力越来越低,人民调解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群众发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成为首选,人民法院从最后一道防线成了前沿阵地,而人民调解正逐渐失去优势,被人淡忘。委托调解实践证明,只要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的便捷和优势,讲明接受委托调解的益处,80%以上的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这种方式,人民调解组织通
过办理大量的委托案件,影响力就能不断扩大和加深。
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首先,以委托调解的方式,可以有效突破诉讼程序的一些“”,省去了某些案件中的鉴定、评估等环节,又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对“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节省了当事人诉讼中鉴定、评估等费用。其次,法院立案前委托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即使当事人申请确认协议书法律效力,受理费在200元以内的仍实行免交,实现了小额债务、简单民事纠纷的零成本。第三,即使受理费在200元以上,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法院也会按规定减半收取。初步测算,__县法院委托调解成功251件案件就为当事人节省了律师费、误工费、车费等诉讼开支34万余元,有143件案件实现了零收费,68件案件减半收费,共计免收诉讼费24500元,少收诉讼费44100元。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以委托调解为主的联动机制,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多方协作、创新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__法院在完善委托调解工作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受到主观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制约,不可避免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委托调解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庭室担心把容易调解的案件都委托出去会影响本庭调撤指标的完成,剩余下来的案件都是关系复杂、对抗激烈的案件,会影响办案效率,没有轻装上阵、办大案、疑难案件的勇气和心理准备。因此,有些庭室开展的较好,个别庭室开展的不尽如人意。
二是人民调解队伍整体不稳定,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不高。人民调解员多数都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每一次的村级换届选举都会引起村级调解队伍较大的变动。据统计,变换率约在60%左右,一些调解骨干因此而离开人民调解队伍。新增补人员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也参差不齐,依法调解、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不高。
三是当事人对委托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认识不足,担心一方反悔后调委会的调解协议无法履行,仍偏向于用诉讼手段处理纠纷。
四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工作时间不能保证,人民调解员主要由村级人民调解员组成,大多身兼数职,经常忙于村社事务,不能充分保证开展委托调解工作的时间。
五是尚未尝试设立调解员名册,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扩大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自主选择权,增强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以委托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五、今后委托调解工作的思路
今后__县法院要加强领导,积极发挥委托调解的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三大功能,加大对委托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委托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
要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委托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调整和完善已有模式及举措。在此基础上,将委托调解工作纳入全院重点工作任务,并将其确定为年终目标考核的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约束,奖惩激发,切实强化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以及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意识。
要加强指导,促进委托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对调解员高标准严要求,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
训、审理旁听、专题讲座、案卷评析、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对调解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工作实务培训。以争当“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为载体,积极鼓励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争创一流,激发调解员的自豪感、责任感,不提升人民调解员自身的形象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形象。
(二)健全打击整治常态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常态化保护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遏制森林刑事案件多发势头,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案(事)件的发生。适时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坚持贯彻教育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加强教育和法律宣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深化“平安细胞”创建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发挥好林区基层组织协同作用和林区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发展壮大林区群防群治力量,努力形成“平安林区”建设人人参与、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新闻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新闻等新媒体,强化“平安林区”建设宣传,凝聚平安建设正能量,提高公众对“平安林区”建设的知晓率、参与度,林区群众安全感达85%以上。
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化解矛盾能力水平
(一)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相关股室站所、单位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未经评估或无视风险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加大重大矛盾纠纷事(案)件化解攻坚,做到案结事了。
(二)推进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林业系统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党政动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依托乡镇、社区的综合服务管理,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发挥基层干部和群防群治力量优势,广泛发展信息员、调解员,第一时间发现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林区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加强林区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拓展覆盖面,提高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
(三)深化“大调解”改革工作。巩固提升林业系统“大调解”改革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用,抓好林业系统专业调解工作,进一步落实林权纠纷等重点领域专业调解工作责任,健全林业系统专业性调解组织,强力推进林业特色调解工作建设,积极化解林区外出务工人员的涉林矛盾纠纷,持续开展矛盾纠纷“攻坚破难”活动,集中化解一批“硬骨头”案。
(四)突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一是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坚持把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自觉把法治方式贯穿于“平安兴文”、“平安林区”建设全过程,把平安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总结完善经验或教训,在法律框架内研究解决影响林区稳定的突出问题。二是坚持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林区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坚持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作为“平安林区”建设基础工程。加强对以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和青少年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推进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
根据县综治委文件精神,全面贯彻推行网格化管理,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努力促进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将人、地、物、事、组织全部纳入网格管理范畴,紧紧依靠网格化管理和群防群治力量,通过网格化管理,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主动发现矛盾纠纷,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问题,提供便民服务,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四、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制,提升贯彻执行能力
【关键词】诉非衔接;矛盾化解;第三场域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化、城市化、工业化的结构性调整与大量不稳定因素相伴,矛盾纠纷的爆炸式增长,使得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2007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审执结案件量由885.1万件上升至1239.7万件,上升40%;同期法官数量从18.9万人上升到19.7万人,仅增长了4.4%,法官人数增幅比例相对较低。面对日益严峻的司法困境,S省P县法院从2012年以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为契机,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运用诉讼之强制性与非诉讼之和谐性的混合优势,完善差异化解纠纷途径的无缝对接,促使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一、现象与根源:对传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的重新审视
(一)现实状况的呈现
1.诉讼解纷疲于应对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在自我解决纠纷失败的情况下,就会将纠纷提交至法院处理。面对汹涌而来的矛盾纠纷,法院囿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其能提供的司法服务,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诉求,纠纷不能及时消弭,司法陷入“诉讼井喷”的浪潮之中。同时,法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在案件处理上难以尽善尽美,群众的满意度也不高。以S省P县法院为例,2010年民事质效核心指标值及排名在全市20个基层法院排名均靠后,详见表一。
2.非诉解纷功效弱化
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情况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能力却呈现急剧下降的趋势。以人民调解为例,根据《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2年人民调解委员会81.1万个,调解人员433.6万人,调解民间纠纷量894万件,人均为2.07件;与此相比较2012年全国法官19.7万人,审执结案件量为1239.7万件,人均62.9件。人民调解与法院解纷相比较,人数是法官的22倍,调处纠纷量却只占法院案件量的72.11%,人均处理纠纷量只占法院法官人均办案量的3.29%。人民调解调处纠纷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而这只是非诉解纷途径弱化的一个缩影。
3.诉讼与非诉讼联动不强
现阶段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由于衔接不畅,程序交叉重叠,联动效果差,解纷资源浪费严重。以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前的S省P县法院为例,2011年S省P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调解39件,占其调解总数的1.7%,接收委托调解案件比重很低;S省P县法院人民法庭共受理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8件,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总数的0.36%。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动效果不好,存在单向平行、各自独立的缺陷。
(二)深究问题产生的根源
1.诉讼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反而异化成为“第一道防线或者唯一一道防线”
近年来,大量矛盾纠纷涌向法院,一些地方基层法院不足百人,而一年处理的案件竟达上万起,甚至几万起①,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俨然冲到了第一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官流失,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法院不堪重负,或者由于案件处理质效不高使法院成为社会谴责的对象,进一步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这种现象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人民政府最近几年的人大报告通过率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端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2年的人大报告平均通过率为77.75%,中央人民政府的人大报告平均通过率为96.53%,相比较平均通过率法院比政府低18.78个百分点。当然,当事人诉诸法院之权利作为一种宪法权利,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垄断纠纷,相反法院应坚持“穷尽救济”原则,保障司法成为最后救济手段的同时,要让当事人知道诉讼不只是唯一的解决纠纷手段,而且也不一定是最圆满的救济手段②。
2.解纷渠道未遵循纠纷规律
就矛盾纠纷自身的规律而言其构成存在着相应的差异,会因本身构成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比如经济纠纷有小额、大额和巨额之分,人身伤害有十级伤残之分,与之相对应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应当有层次之分③。如果大小不一、难易不等的各种纠纷都不加区别、整齐划一地适用诉讼解纷方式,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不堪重负。同时,司法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处理纠纷时强度较大,不是解决轻微矛盾的最佳方式,容易产生副作用:如案了事不了、事了人不和、甚至激化矛盾等。就像人生病一样,每次头疼脑热的小病都用抗生素这种猛药,对人的身体反而是有很大损害。但现实的情形是,矛盾纠纷不加区分的大量涌入法院,解纷渠道没有遵循纠纷本身的规律。
3.解纷渠道各自为政缺乏联动理念
就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其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而言,目前,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已经由传统的工作指导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转变。在纠纷解决方面也已经由传统的各自为政不相往来向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变。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也应适应这种转变。如果仍然将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于传统狭隘的单向指导就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
此外,就人民法院与行政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关系而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类型、专业性强的案件不断涌现,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完全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法律规定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现状,或者特殊个案与既有法律产生强烈冲突时④,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社会自治组织联动协同,打破各自为政的僵局,将情、理、法融合到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形成解纷的合力。
二、途径与方法:构建以人民法庭为核心的纠纷联动化解新机制
(一)S省P县法院的总体构想
面对着矛盾纠纷争相涌入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压力大而不堪重负,民众由于不能及时有效化解纠纷而表示不满的现实困境,S省P县法院以诉非衔接改革试点为契机,将司法力量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深入基层、覆盖面广、了解社情民意等优势,探索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1+X”纠纷联动化解模式,形成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新格局,见图一。
1、土地、林权纠纷。土地承包过程中发生的转包、退包、反包、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再加上国家政策的改变,过去种地要交税,以前将土地私自转包给他人的,因现在种地不但不交税,反而要补钱,所以土地的原承包方就要收回土地,而新承包方却认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没有收回成本,坚决不给,这样就造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另外随着土地在流转时、林上植被被采伐时产生的经济效益越来越高,双方因边角界址而发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2、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我镇为整治每年汛期洪涝灾害,开始施工建设涉及资金为1亿元的内涝河堤工程,在对河堤进行拓宽改直过程中,农民土地被大量征用,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置等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一些群众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对既得利益仍不满足,漫天要价,造成拆迁补偿难度加大。也有少数群众对政策理解过于片面化,错误的认为“法不责众“,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错误观念,一旦认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就置国家法律、社会秩序、社会公德于不顾,随心所欲,无理取闹,甚至借此挑起新的矛盾,制造新的混乱,以图乱中谋利。
3、群众与水泥厂、采石场等企业的矛盾。这是一种新型的矛盾,比重在逐年上升。主要表现为一是因采石场开采造成农民房屋裂缝、土地塌陷、水位下降,严重影响到群众的正常生活,引发了村民上访。二是大小两个水泥厂在增设矿山时,因占用农民及集体土地、林地,就占地补偿方面的纠纷涉及金额大,问题复杂;三是水泥厂与其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因务工时产生的伤亡事故,就医疗、工亡补助等产生的矛盾。
4、干群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换届选举中引发的矛盾。在至期间的村民委换届选举中,虽然没有比较大的矛盾冲突,但仍有个别村里因派系家族等因素,落选者心理不平衡,就操纵或鼓动部分村民捕风捉影,对村务、财务公开等问题随意猜测,集体闹事。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对村干部在评选“贫困户“、“低保户“时,认为村干部不公平公正,于是到镇上上访。
5、婚姻家庭纠纷。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呈上升趋势,离婚率逐年升高。一方面是婆媳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和老人的赡养问题发生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夫妇双方对家庭缺乏责任感或者由于夫妇一方在外有了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这种纠纷调解的难度主要在于双方结婚时没有领结婚证,婚姻既没有法律的约束,同时在离婚后,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扶养问题,不能按照法律的正常规定来执行。
6、邻里纠纷。主要表现为因房屋滴水、宅基地通道、房屋租赁、公用场所使用、醉酒骂人打架等原因引发的矛盾。主要原因是过去农村房屋建设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形成了许多的分配不公,这种矛盾长远积累,又得不到合理解决,一旦遇到新的事端,就会引发。同时,部分农民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伦理道德观念不强,使邻里之间的小纠纷变成了大矛盾。
7、其他纠纷。主要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纠纷、小企业与农民的用工纠纷、伤害赔偿纠纷等,如民主村货车失事将民房撞塌事件,村民与车主就赔偿产生的纠纷。这些纠纷虽然对社会安定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但是也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如果不及时化解该类矛盾,有可能导致群众暴利维权,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我镇社会矛盾化解的举措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发展就无从谈起。特别是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环境下,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明显增强,社会矛盾问题日益突出,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要加快推进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就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全力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镇针对辖区实际情况和各类群体、各种纠纷的不同特点,改变传统工作做法,逐步摸索出行之有效的特色做法,主要有以下做法: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水平与法制意识。农村许多纠纷的发生与激化都与基层干部和群众法律水平不高、法制意识不强有关,因此,我镇每月都要开展一次“法律八进“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成为当前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的关键。其次,宣传形式多样化,开展“贴近式“法律宣传服务。马峰村水泥厂内工人来自不同省市,其中有很大部分是18到25岁的青年,他们远离家乡,到我镇务工求生计,其心理上有很多不稳定因素。我镇 司法所人员对该群体实行“一对一、互动式“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与他们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提高了他们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增强了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2、预防与化解结合,多种形式、多种招数并举。一是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排查纠纷隐患、收集纠纷信息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纠纷预防形式,形成特色化的工作载体。我镇开设24小时沟通热线为群众解难,定期为来访者和来信者提供心理辅导服务。二是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过程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力求“纠纷不出镇“,减轻县上负担。如我镇司法所采取“及时受理、快速调查、合理调处、满意化解和引导申请法律援助“的方法,收到良好效果,顺利预防和化解了多例矛盾纠纷。
3、加强基层调解队伍的建设,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一是村调解委员会起用一批在当地有威信、办事公正的村民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发挥他们贴近百姓、熟悉民情的优势,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和纠纷信息反馈制度,随时掌握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上一级人民调解组织报告,如果发现苗头,提前介入,及时调处。二是要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我镇司法所充实了5名职工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所长,4名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农村,认真调查,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展变化的特征,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调解的方法和手段,加强对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同时要协助基层政府调处疑难复杂纠纷,尽量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4、打造“六位一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矛盾化解水平。当前社会矛盾呈现出纠纷的主体多元化、性质多样化、内容复杂化的特点,有些矛盾纠纷单靠人民调解难以解决。所以我镇建立由镇领导挂帅、镇综治办牵头,由镇综治办、司法所、办、律师事务所、派出所、法庭等五家单位共同组成的“六位一体“工作平台,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司法所,中心设主任一人,由镇政法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司法所长担任;采取综治办、司法所、办人员长住办公,派出所民警、法庭法官驻点办公的工作模式。实行“预警预防,定期排查,统一接待,分流调处,整体联动,应急处理,限期办结,考核奖惩“的工作原则,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及来信来访人员由中心统一受理,进行分类分流处理。涉及到法律的纠纷,司法所与律师联动,组织结对律师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涉及到人民调解协议需司法确认的,司法所与法庭联动,引导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到法庭申请司法确认;涉及到伤害赔偿等纠纷,司法所与派出所联动,形成公安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协作的工作模式;对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无理上访、缠访,与办联动,依法、以理以情劝导当事人息诉、息访。
5、针对我镇特殊地区,开展特殊形式矛盾化解工作。茂田、天栋水泥厂因规模大、流动人口多,所涉及征地、企业与职工各类纠纷较多,我镇针对当前情况从几个方面化解群众与水泥厂的矛盾纠纷。一是召开协调会,教群众识大局。镇党委书记、镇长等组织司法所、综治办等一班人亲自到马峰村召开群众和厂领导班子协调会,广泛宣传国茂水泥厂给政府、群众带来的好处和实惠,讲明搞好厂民关系的重大意义,让广大群众提高认识,自主服从大局,不再干扰国茂水泥厂的建设和生产秩序。二是个别谈话,化解群众矛盾。镇党委一班人抓住重点人员实行个别谈话,反复做细致的思想工作,逐个分化瓦解,先解决党员干部的思想问题,再让他们去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三是专人驻厂,调处纠纷不拖延。由副镇长和一名副调研员以及乡综治办同志常驻国茂水泥厂,具体负责调处各类纠纷,实行出现一起调处一起,绝不拖延和上推下卸。四是交叉任职,沟通厂民关系。由村党支部副书记刘恩强同志派任国茂水泥厂保安队队长,使刘恩强同志在厂方和当地群众之间都能相互沟通,这样进一步沟通了厂民关系。在化解村民与政府矛盾方面,我镇自开展“干部大下访“工作以来,领导干部不定期的到各村下访收集民意,解决纠纷,为我镇当前稳定格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已化解的矛盾纠纷,司法所、综治办作人员按时回访,做到群众满意,政府满意。
三、近年取得的成效
我镇近两年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158起,涉及金额380余万元,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67件,涉及金额260余万元,调解成功率99%以上,防群体性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件,为我镇安全稳定环境起到功不可没的作用。
马峰村二组村民刘恩平与天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产生的其子刘会江因工亡赔偿纠纷,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下,达成33万元金额的调解协议。事后,双方对此调解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