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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斯(1936)提出货币政策的利率渠道传导理论,斯认为货币供应量的增加代表了一种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在既定的流动性偏好下,货币供应量增加,导致市场利率下降,在既定的资本边际条件下,更低的利率刺激投资支出的增加;投资通过乘数效应导致产出增加。在凯恩斯的利率传导机制中,利率是核心环节,而货币政策通过利率渠道发挥作用的途径有两条:一是货币与利率的关系,即流动性偏好;二是利率与投资的关系,即投资利率弹性。该传导机制的核心是流动性效应,即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和投资的利率弹性。凯恩斯认为,前者大,后者少,故货币政策对投资的作用不大。
二、我国的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机制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一)现状。在我国,利率传导机制是货币政策最重要的部分。虽然从1995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当处于经济转轨特殊时期的历史背景,使我国的利率很大程度上仍处于被管制状态。由此原因引出了我国利率传导中的诸多问题:
1.扭曲了利率的形成体系。在我国,基准利率更大意义上是居民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样我国就出现了与西方发达国家截然不同的倒挂机制,即存款利率充当了基准利率,并且决定了货币的市场利率。
2.制约了消费和投资对利率的弹性。对企业来说,我国公布的贷款利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投资成本,直接造成了投资利率弹性偏低。对居民来说,利率长期处于低水平,且波动幅度小频率低,这样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利率变化对财富价值的影响。
3.制约了商业银行的信贷提供。利率处于管制状态下。在经济扩张时期,银行的信贷扩张并不能推动利率的下行,从而必然造成通胀的压力增大和信贷的过度扩张。同样,在经济紧缩时期,信贷紧缩也不能推动利率的上升,从而形成过度的信贷紧缩。
(二)原因。虽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取消和放宽了多种利率管理工具。但我国利率体制仍然处于人民银行利率管制制度下。事实上,我国面对各种经济形势做出利率调整时是被动的且决策时间很长。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是从宏观经济角度进行利率调整,这制约了利率发挥作为资金的价格信号调节资金供求的作用,从而使利率水平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这样就不能发挥利率工具的信贷资金供需调节作用,还会造成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不畅通。并且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企业和居民的消费价格预期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如果企业和居民的价格预期下降,那么即使利率下降了,增加即期投资也是不划算的,因为将来的投资和消费价格会更低。所以,在我国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尽管多次上调存贷款利率,但物价会继续上涨,企业和居民己经形成了物价上涨的价格预期,通货膨胀会相应的抵消企业和居民的消费。当人民银行下调利率时,也会面临相同的状况。
三、对我国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机制的几点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看出,利率管制制度是我国的利率政策不能对实体经济进行有效调控的重要原因。被管制的利率误导了人们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这使得各方面对利率的判断变的不敏感,也就导致消费利率弹性和投资利率弹性非常低。又由于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市场利率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之间利率的渠道不通畅,使得货币市场利率与这三方面的利率不能有效联动,严重降低了利率传导的效果。为此,我们应该:
(一)要努力营造实施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完善同业拆借的市场业务是当前应该首先完成的。再者要加强货币市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逐步开放短期利率以及国债利率.最后,为真正反映货币资金的供求状况,在上述基础上还要达成市场基准利率。
(二)适当放大商业银行各种利率的增减幅度。采取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小行,后大行;先调整幅度,后彻底放开的方式,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在中央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以浮动。
(三)完善资本市场。首先要规范证券市场,发展多元化的金融资产,以促进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其次,为增强利率的引导作用,应扩大市场的交易主体,且疏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资金流动。
(四)在实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监管。从现实情况来看,还要提高中央银行监管人员的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种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各项程序操作,以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总结
为使我国的货币传导机制更加有效,对调节我国的经济状况起到更明显的作用。我国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并坚定不移地推行利率市场化。这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就具有一种内在的平衡机制。就宏观经济处于扩张的时期来讲,总需求扩张,大多数企业的产出和利润上升,贷款的风险相应降低,于是商业银行将原来安排在其它资产的资金转而用于增加贷款投放,信贷资金供给增加。在利率由市场决定的条件下,贷款发放的扩张会导致利率的降低,利率的降低增大了信贷资金的需求并抑制资金的供给,促使信贷资金市场达到新的均衡。在经济收缩时期同理。
参考文献:
[1]方显仓.我国货币政策信用渠道传导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23-45
[2]博昭.我国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机制分析.经济论坛,2007,2
一、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演变
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不同历史时期理论界对政府经济职能的不同概括方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理论界对政府经济职能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
1.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职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期,面临着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如何发挥政府经济职能作用的问题,理论界认为政府具有分配职能和监督职能,其中分配职能是主要职能。
2.经济转轨时期的政府职能。党的以后,我国进行了举世瞩目的社会主义改革。改革的前一时期可以称为转轨经济时期,这一时期经济的本质还表现为计划经济,但市场经济的成分不断强化。这一时期政府经济职能的代表性观点是“三职能论”。即认为政府具有分配、调节、监督三大职能,其中分配职能是基本职能,调节和监督职能是派生职能。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国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二、现阶段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主要内容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中国政府经济职能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九项:一是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运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二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方针和政策,并据此制定和实施资源开发、智力开发、科技进步、控制人口、保护环境等全局性方案,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其它必须由国家统一决策的重大事项;三是汇集和传播经济信息,掌握和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引导市场并通过市场调节,协调地区、部门、企业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以保证国家重要经济决策及发展计划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四是对垄断产业加以必要的管制,使市场价格体系能够有效发挥配置资源与收入分配的功能;五是对有成本溢出或具有外部负效应的经济行为如环境污染加以必要的管制,对有效益溢出或具有外部正效应的经济活动如教育、科学研究等予以必要的资助,以减少妨碍市场正常运转的外部性问题;六是向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避免因公共产品短缺而引起市场运转失灵;七是制定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收入分配公平公正;八是制定市场交易规则,推动市场体系发育,发展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九是组织和管理国家重点建设、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重大项目,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顺利进行。
三、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及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上述各项政府经济职能,概括起来就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市场监管职能、宏观调控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职能。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市场监管职能、宏观调控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职能又可以概括为弥补市场缺陷的职能。弥补市场缺陷的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
1.国有资产管理及其实现途径
国有资产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的首要经济职能,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划分,运营状况评估,收益分配享有和资产的处分归属等行为所进行的控制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五种实现途径:一是国有资产登记,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以及各种组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权利,而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确认;二是国有资产投资,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依法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对经济组织进行参股、控股;三是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四是国有资产稽核,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实或评估经济组织占有国有资产的实际数额;五是国有资产处分,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最终处分。
2.市场监管及其实现途径
市场监管是国家为控制市场失灵,而对市场进行的微观介入。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监管而言,要实现有效监管需从两种路径人手:一是从不需要监管的领域退出;二是对需要监管的领域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有效竞争。要从根本上改变由政府统一计划、配置人财物的权力模式,将这种职能切实交还给市场。对于政府在微观经济中的一些审批权、管理权、制约权也应取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监管的加强是指对市场应当介入的领域,政府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现有效监管,弥补市场失灵。
3.宏观调控及其实现途径
由于目前我国要素市场的培育还不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和工具还比较单一,对宏观经济发展的预测、监控和预警体系还不完善,因此,政府必须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以确保中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具体途径可选择:一是制定经济计划。就长期经济计划而言,加强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任务和途径。就中期计划而言,主要是指项目规划,项目规划应依中期规划制定。二是调控的方式应转向间接调控。直接调控方式严重地挫伤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的宏观调控方式进行了改革。整个经济运行的调控方式仍是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但是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三是调控手段应由实行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相结合,逐步地转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
4.公共产品的提供及其实现途径
提供公共物品组织和实施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经济职能。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享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我们应该按照物品本身的性质,合理确定政府供应公共物品的范围,恢复私人部门对纯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应。同时,按照效率原则,将相当部分的准公共物品交给私人部门生产和供应。
四、结束语
总之,我们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的经济职能方面有了良好的开端,但与整个改革进程相比,政府经济职能转换明显滞后。我们必须继续借鉴国外经验,总结历史上的各种经验和教训。寻求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节为辅的最优组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职能模式。
参考文献:
《史记•萧相国世家》载:“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项王与诸侯屠烧咸阳而去。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萧何私自收藏的图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秦国户口版籍,这一举动在中国古代王朝更替的惨烈斗争中具有强烈的符号象征,可谓意味深长:拿到了户口版籍就可以了解秦国的国情,并进而控制土地和人民,获得了它,也就象征着获得了国家政权。
中国户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经无数次的战争、内乱和王朝的更迭,户籍制度总是以某种方式继承或沿袭下来,并且越来越严密,其原因就在于它的功能是全方位的:组建军队、分配土地、征收税赋、推行礼教、维持治安都与它有关。如果说官僚制度是君主对官吏进行管理的有力武器的话,那么户籍制度就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对民的占有与支配。《商君书•画策》云:“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专制王权对民的生杀予夺之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户籍制度。大体说来,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
1萌芽阶段
中国历史上最早对人口进行管理的记录应当从商代开始。甲骨文中,常常出现“登人”的字样,即登记人口的意思。但当时的“登人”,几乎都以人丁为计量单位,而且在甲骨文中经常出现“口”、“人”等字,但却很少出现“户”、“家”的说法,因此后人推测,商周时“登人”,主要目的是为了征集兵丁、组建军队以满足战争的需要,还不具备后代户籍制度所具有的多重功能。
据《周礼》记载,周王朝分别在国野设六乡、六遂对人口进行地域划分: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又据《周礼•秋官•司民》: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生死。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受拜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由于目前对《周礼》一书的成书年代仍然聚讼纷纭,因此,西周时是否真有如《周礼》中所言的那种系统而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当然是值得怀疑的。不过,虽然《周礼》并不一定反映周代的真实情况,但它至少说明和反映了中国古代管理户籍的思想和实践,很早已经萌芽。
2奠基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诸侯势力的壮大,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频繁四起。战争需要有兵源的保证,由于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都意识到了人是宝贵的财富。为了增加人口,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措施。首先是用减免赋役的办法来招徕别国人口,其次是限制本国人口逃亡,如秦律就规定严厉处罚拐带秦国人出境的行为:“游士在,亡符,居县貲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还有就是提倡早婚,鼓励生育。在这些措施实施的过程中,人口登记和户口管理方面的制度也就逐渐完善起来了。通过清查登记人口并实行管制,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人口流动,防止人口流失,保证兵役和赋税源源不断。
有关战国时期各国重视人口管理的情况,我们还可以从考核官僚的上计制度中找到证明。所谓上计,就是官吏将一年的预算收入,以及户口、垦田、库藏的增加等事项,事先写在木券上,然后剖而为二,国王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上计时,国王根据原券考核实征数目,决定官职的升迁。在上计制度中,对户口的考察一直是对官吏进行考核的一个重点。
战国时期,秦国的变法最为成功。秦的户籍制度的创立,大约始于秦献公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所谓“相伍”,大约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口册,这表明“伍”是当时户口编制的最基层单位。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改革,不仅将其作为增加人口和社会控制的手段,而且极大地强化了通过户籍制度对民间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专制工具这样一种色彩: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所谓“令民为什伍”,就是把国中所有人口,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之中,设一伍长,每什之中,设一什长,平时为民,战时即为兵。伍、什就是军队中最基层的建制。商鞅变法的主旨,就是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凡在战场上杀敌多者,不管原来是什么身份,都可以按规定晋升爵位。同时也规定,行军作战时,什伍之中如果有一个逃亡或降敌,什伍之中的其他人都要连坐。
秦的户籍制度,自秦统一天下之后,更加严格和完备,不仅按不同情况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户籍,还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规定了生著死削的统一办法,制定了户主申报和典老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登记的内容非常详细,有户主的姓名、身份、籍贯和年龄,也有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和健康状况,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等项内容,有时还有身高的记录。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对民户加强控制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课取赋税服务的。对不报、虚报和假报户口的或未经官府批准而擅自更籍的,统统严加惩罚,还作出了不许擅徙、迁徙时必须审核和必须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
西汉年间,户籍管理备受统治者的重视,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其中之一就是“户律”。西汉在秦代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统计制度,汉代的户籍制度之明显不同于秦制的地方,还在于汉代有户等的划分。尽管汉代户等的划分不如唐宋以后明显和具体,但确实是户等划分制度的萌芽。汉代还采用了编户以及乡亭制等有力措施,乡有乡长,亭有亭长,他们主要负责户口管理和基层社会治安,从而使户籍管理更加完善和周密。
为了严格户籍制度,禁止任意迁移和逃亡,汉代统治者还为此制定了“舍匿之法”,又叫“首匿法”。《汉书•淮南厉王传》:“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汉代的“舍匿之法”,等于是秦的禁亡之法的发展,它由打击逃亡犯本人,发展到了逃亡犯的藏匿者;而且“舍匿之法”执行甚严,以致汉代诸王侯中,不乏因“藏匿亡命”而被削爵下狱者。
3发展完善阶段
从隋唐开始,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进入到了发展完善阶段。隋初人口大增,主要是隋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大索貌阅”和“输籍法”,将隐漏的户口检括出来了。开皇五年,文帝下令“大索貌阅”,进行全国性的户口清查。政府按户籍上登记的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检验是否以丁壮诈老诈小,还鼓励居民互相检举揭发,如户口所据不实,正长要受罚流放远方,其目的是要把浮游民及世家豪门的荫附户搜括出来,载入国家户籍,增加赋税收入。在“大索貌阅”的同时,还实行“析籍”政策,规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户籍,以防容隐。隋朝还因袭北魏的三长制,把它作为检括户口的地方组织,五里为保,设保长;五保为闾,设闾正;四闾为族,设族长。畿外设置里正、党长,前者相当于闾正,后者相当于族正。畿内保长、闾正、族正与畿外的保长、里正、党长称“三长”。三长是推行均田、劝课农桑、催驱赋役和检查户口的农村基层组织,都有检括户口的职能。另外,隋朝时还把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地域来分配考试名额,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唐承隋制,户籍管理更加周密。唐代检查户口、劝课农桑的基层组织是乡里:“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里正一人,是最基本的政权单位。里正由勋官六品以下的富户白丁担任,用来“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唐代户籍可以分成编户与非编户两大类。编户是编入户籍的居民。可以是品官,也可以是白丁,但必须是良民。编户又可以分为课户与不课户两类。按租庸调法纳税服役的普通民丁,称为课口,有课口的户称为课户,无课口的称为不课户。非编户有三种,一是贱户,分为三等,最低的是官奴婢,较高于奴婢的有部曲、客女,均为私家的家仆,身份近似农奴,因为都属私人使用,所以附属在主人的户籍中。贱户中还有一种是官户,唐代官户大多是“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役”之人。二是方外,指释、道及为逃避赋役而避入寺院的逃户。三是士兵,唐初实行府兵制,士兵来源皆所属下户、白丁。士兵本来在原编户内,自玄宗开元年间府兵制破坏,改为募兵后,兵农分离,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因此,也不在户口统计之列。
宋代的户籍制度在唐代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唐代虽然已经用“坊郭户”来称呼城市居民,但并没有为他们单独设立户籍。宋代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在户籍制度上分别设立“坊郭户”户籍和乡村户户籍。在户籍实行城乡分别治理的基础上,宋代又将户口划分为主户与客户:有常产的称为主户,没有常产的民户称为客户,分别列入户籍。坊郭户与乡村户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坊郭客户为城镇贫民,多为小商贩,商业、手工业的雇工和帮工以及富户的佣工;乡村客户则主要是佃户、主户的雇工和佣工。另外宋代还将城市主户划分为十等,乡村的主户划分为五等,作为征发赋役的依据。除了主户与客户之外,还有一种官户,即品官之家,他们属于特权阶层,享有免除大部分差役和科配的权利。
王安石在变法时力主推行保甲制,他于宋神宗熙宁三年“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
推行保甲制,既可以清查户口,又可以通过这一“兵民一体”的制度维护社会治安、为军队提供后备兵源,可谓一举多得,对后代影响极大。保甲制度还通过“保”和“甲”两级建制,实现了王权专制主义国家对县以下的乡里社会的逐渐渗透:由于在这种制度采取的是人人相结,家家相联的形式,从而充分保证了乡里组织被牢牢控制在统治者手中。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总结前代的经验教训,并与当时的赋役制度的变革相适应,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标志着中国古代户口调查登记制度的相对成熟。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与宋代相比,明代户籍管理的人身控制功能大大加强了。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邻里之间,相互监视,相互举报,如有知情不报者,要受到连坐,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由此可见,明代严密的户籍制度,把农民的人身牢牢地束缚在乡土之上,农民寸步难行,只能安土乐耕,向政府纳赋税,服兵役。
清代的户籍制度大体上沿用明制,清初就沿用明代的黄册制度,在黄册之外,〖JY〗另编《赋役全书》和《编审册》作为配套。但满族以一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实行各民族分而治之的政策,对户籍管理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整体说来,清代的户籍管制比明代略有放松,究其原因在于康熙和雍正两朝实行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政策,使得赋税与人丁之间没有了直接的联系,统计户口的意义也就不如以往那么重要了。清代税收方面用里甲,治安用保甲。在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每户发给一印牌,登记人口及姓名;外出时必须注明目的地,对迁入者必须检查其原籍。
纵观历史,各朝各代的统治者们都非常重视对户口的清查、登记和管理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并非真正出于对百姓利益的考虑,而主要是为了维持专制王权统治的需要,这是户籍制度能在中国长盛不衰的原因。另外,中国各个朝代的封建统治者之所以都高度重视户籍编制,还在于它是一项具有多重功能的重要制度。户籍制度在不同朝代的不同时期,又各有侧重。“大致而言,早期或战乱时,寓兵于民、维持治安的作用要强一些,其余时候,则重在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和劝导风俗。此外,一般在王朝初创和前期,户口编制比较严格,到了王朝的中后期,则逐渐松驰”。但无论如何,户籍制度都是维护专制王权统治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是理解中国历史的一把钥匙,而且中国的历史还表明,“在以农为本的农业社会中,不可能有真正的迁徙自由。因为农耕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要固定居所,因此,安土重迁,就成了农业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封建国家也强调要以农为本,以此维持国家的安定。基于此,中国历代王朝对户口迁徙,都设有种种禁限,有时,还把迁徙作为一种处罚”。这其实也是专制王权通过实施人身控制而维持其统治所必需的。
政府技术采购是指政府对当时尚不存在,但可能在一定时期内研发出来的某种技术、产品或服务提出需求意向,通过采购的方式将新的产品引入市场的方法。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在政府技术采购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采购了很多对增强国民经济和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并且为企业加速发展创造机会。
我国正处在政府技术采购制度的构建阶段,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这表明我国政府已经将政府技术采购列入了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研究国外成功的政府技术采购模式来指导我国的政府技术采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对国外政府技术采购的诸多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可以归结为3个模式,即招标采购模式、合作伙伴模式和政府引导模式,下面将对这3种模式分别进行讨论。
1政府技术采购的模式
1.1招标采购模式
招标采购模式是指政府部门组织采购项目管理团队,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的技术采购。招标采购模式是程序上最为标准的政府技术采购,如图1所示。当技术需求发生后,政府部门组织与采购相关的各方人员组成采购项目管理团队实施采购。该团队的职责是制定需求说明书;进行项目的招标;在挑选出合格供应商后对采购项目进行管理;解决项目进行中存在的问题。待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团队也宣告解散。
这种模式适用于公共事业的技术采购,例如教育、医疗等事业,其最终使用者为学校、医院等具体单位,并非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对新技术的需求,但对新技术的采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并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公共事业组织缺乏进行采购的能力,因此需要政府对技术采购进行组织。例如,20世纪80年代,瑞典国内没有专门供初、高中使用的电脑,瑞典教育部就曾对供学校使用的电脑进行了技术采购。招标采购模式不仅能够让公共事业组织的技术需求得到满足,也能够促进技术供应商所处行业的发展。在上述案例中,瑞典的计算机业本来处于发展的低谷,正是通过向学校提供新型电脑技术而走出了困境。
政府技术采购不同于一般政府采购,由于所采购的技术是以前不存在的,因此风险要远高于一般政府采购,为了提高采购的成功率,在这种模式中一般会使用“采购项目管理团队”来对整个采购进程进行控制。采购项目管理团队是该模式的核心机构,对整个采购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对其成员选择要慎之又慎,应选择富有团队合作精神并在某领域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人参加。该机构一般由政府发起组织,需具备完成项目管理的各种能力,因此其成员包括最终使用者的代表、政府部门的人员、技术顾问、工业顾问、项目管理顾问等,各种专业人员的比例要合理。
首先,团队的任务是形成能够满足最终使用者要求的切实可行的需求说明书。最终使用者代表在初期要对新技术提出详细的需求;技术顾问和工业顾问则可以对这些需求进行评估,指出哪些部分是可以实现的,哪些部分的研发存在风险,并与最终使用者共同对需求进行适当的修正;政府部门的代表则可以将结果与政府决策者进行沟通,行使最终的决策权。最后形成的需求说明书应是先进、清晰、详细和可行的。需求一旦确定就最好不要更改,否则供应商会无所适从。
接下来,团队需要根据需求说明书发放标书,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在选择供应商时应综合考虑需求满足程度、企业技术实力、企业规模、运营状况、价格指标等各种因素,避免仅仅以价格为评判标准。采购技术与采购普通商品有很大的不同,技术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是技术实力不强的一般小企业所很难胜任的。有些小企业为了拿到项目不惜将价格压得很低,倘若将项目交给不能胜任的小企业来做则失败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最后,团队要对技术采购的进程进行监控,解决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了将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管理团队要保持对项目的关注,经常向技术供应商了解研发的具体情况,并尽可能地帮助技术供应商解决研发中出现的资金、技术等问题。例如,当供应商的研发资金出现短缺时,项目团队应寻找财力雄厚的企业或请求政府出资帮助供应商渡过难关;当供应商在技术上没有足够能力完成项目时,项目团队需尝试为其选择合作伙伴来帮助它完成研发,这些合作伙伴可能是其它企业、大学或科研院所等。
1.2合作伙伴模式
合作伙伴模式是指采购方与技术供应商结成合作伙伴关系进行共同研发的技术采购,如图2所示。在这种模式中,政府的行政部门并非实际的采购者,它只是对采购的方向、原则等问题进行政策上的指导。技术采购的真正实施者为由政府掌控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应具有以下特点:本身具有营运能力,这意味着企业能够在实际运作中积累大量的经验,可以发现对技术的需求,并形成完备的需求说明书;对技术有一定的敏感性,可以帮助供应商开发出真正具有创新性的产品;规模较大,拥有雄厚的资金,使企业能够承受采购失败造成的损失。
这种采购模式适用于电信、能源、交通等国有力量较强的产业企业。当这些产业的企业需要新型技术而自身又无足够能力研发时,可寻找合适的供应商进行技术采购。由于采购方的企业一般在业界已经营多年对各技术供应商比较熟悉,有的甚至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采购往往以合作的形式进行。在这种模式中也可能存在招标寻找供应商的现象,但采购方出于稳妥的考虑,最后选择的往往是与其曾经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技术供应商。例如,在芬兰对移动通讯技术的采购中,供应商是与采购方曾有合作关系的诺基亚;在瑞典国家铁路公司对高速列车进行采购时虽然进行了招标,但选择的也是与其有几十年合作关系的ABB公司。
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常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来推动研发的进行。双方的合作基础是采购方要拥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可以为供应商提供有益的帮助。合作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按合作紧密程度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高层互访,即双方负责技术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互访对新技术的研发动态进行沟通;员工交换,即两方的技术人员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组织间交流,以达到沟通和互相学习的目的,这种人员互换可以形成制度来促进双方合作;技术委员会,即由双方的管理层组织技术人员和部分管理人员形成同定的委员会对研发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推动和解决;合资公司,即双方共同组建专门的公司对新技术进行研发。高层互访旨在公司的上层对技术研况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员工交换则较为灵活,适合于采购者与供应商平时的技术交流,即使没有采购项目也可以进行;技术委员会结构自由,无需动用双方太多资源,适合用于采购前期及技术不复杂的情况下;合资公司适用于研发任务艰巨和深入合作的情况,但成立合资公司时采购方要处理好与供应商的利益分配问题,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产品销售利润的分配等关键问题必须在合资公司成立时就达成一致的协议。
1.3政府引导模式
政府引导模式指当一家企业的力量不能够完成技术研发,而该项技术对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时,政府组织多家企业进行联合研发的技术采购。例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IBM了比日本计算机性能强数倍的360电脑。为研制出可以与其抗衡的电脑,日本政府的国际贸易产业部动用3000万美元组织6家企业进行联合研发。其中,日立、富士通和NEC组成团队研发主机和集成电路,三菱、东芝和Oki则研究设备。
政府引导模式如图3所示,政府凭借对企业的影响力将各企业组织起来,并引导研发的方向,协调企业之间的利益。这种采购模式的好处在于政府可以将各种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创新力量进行协作研发,参与的企业可以取长补短,采购效果要高于对单一企业的政府技术采购。在上述日本电脑的案例中,企业的协作研发使得日本计算机行业渡过了难关,并且在硬件方面研发出了能够和IBM竞争的产品。
研发任务的分配和协作机制的形成是该模式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采购方应组织专家将需研发的技术进行模块化,并将每个模块交与在该领域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团队负责,每个企业团队专注于一到两个模块的技术研发。企业团队的数量不宜过多,数量过多会对团队间的沟通产生阻碍。由于各团队的研究成果最终要整合在一起,因此团队之间需要对技术标准、产品规格、研发进度等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以便各模块可以无缝对接。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引导模式中,政府的角色是引导而非控制,即政府不能违背市场规律用行政命令对企业进行干预。这是因为在采购中信息分散在参与者中,政府对信息的掌握比较缺乏,过多地对企业行为进行干预容易造成盲目指挥,反而会引起企业的排斥。在日本电脑的案例中,日本政府曾希望6个主要的电脑公司进行合并以获得市场竞争力,却遭到各企业的联合抵制。日本政府意识到了自己的手段过于强硬,因此没有强迫公司合并,并且发现在宽松的协作环境下更容易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
此外,由于参与方较多,各方都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难免会发生利益冲突。政府要积极且恰当地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设计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尽量让各方都有满意的结果。例如,政府可以出资获得各项专利的所有权,并允许参加研发的公司以低价使用各项专利,这样可以避免各企业在专利权分配上的纠纷。
2对我国政府技术采购模式的启示
以上3种模式各具特色,必须在合适的情境中才能发挥作用,表1对它们进行了细致的比较。
以上3种模式在在国外均有成功的范例,通过对它们的比较可以为我国的政府技术采购提供宝贵的借鉴。
(1)我国可按先易后难的顺序对政府技术采购进行尝试。首先,合作伙伴模式的难度是最低的,而我国又有为数众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政府出政策,国有企业实施的方式对这种模式积极进行尝试。其次,招标采购模式的流程非常规范,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项目的控制来降低采购的风险,也可以逐步进行尝试。最后,政府引导模式不但需要政府有很强的协调能力,还需要企业间要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实施难度较大,必须经过详细的论证和细致的规划才能进行,可以在总结前两种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慢慢介入。
一、实行浮动佣金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参与主体的近期影响
1、投资大户和机构。
不少投资机构与大户几年前就开始享受到了较大佣金打折的优惠,佣金五折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资金量非常大的机构甚至出现了二三折的情况,折让后的佣金水平一般已低于2‰。不少学者估计,经过改革后一段时间的调整与淘汰之后,佣金水平将与此大体相当。无论最终各证券公司调低后的佣金水平到底如何,它至少会高于部分已享受较大拥金折扣的投资者的佣金成本。虽然大部分投资者会从佣金下调中获益,但是,资金规模较大的投资者获得的实惠则会相对较少。因此,佣金改革只不过将暗折公开化,对大户与机构目前还难以有太多实惠。但是,从长远看来,由于市场的规范化、完善化和手续的进一步简化,大户将来自然会从中受益匪浅。
2、中、小型投资者。
一方面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暗折早已是禁而不止,在2000年的佣金大战中,尽管有关部门严禁佣金暗折,但是返佣之战仍然愈演愈烈。长期支付着相对较高佣金成本的中小投资者,无疑渴望获得公平待遇,希望证券公司公布的佣金水平是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评判市场的积极性。因此,此次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调整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中、小型投资者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加公正的地位,并且也会从降佣中获取较大利益。
3、经纪类证券公司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交易佣金。据统计,去年证券公司的利润构成里面,9%以上的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超过了其业务总收入的5%以上,在浮动佣金制中,强烈的竞争有可能使佣金降得很低。那些既不能做投行业务、也不能做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一般纯经纪类公司,由于收入结构单一,将可能面临被淘汰或被收购兼并的命运;而一些主要依靠大户交易运作的营业部则因为明确佣金浮动后,营业部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客户优惠,佣金调整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不会很大。统计分析显示,戴至200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101家证券公司,其中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包括1亿元)的证券公司共46家。他们都是经纪类券商,约占证券公司总数的46%.这46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共350家左右。假设这些券商的收入来源基本上都是佣金收入,且实行浮动佣金制后为争取客户均收取最低限佣金(交给交易所的费用),根据它们目前的运营成本——平均每家营业部成本约为每年500万元,则350个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营运成本约为每年17.5亿元,他们的总注册资本约为27.6亿元——估计不到两年注册资本将全部赔掉。
4、综合类证券公司
佣金下调意味着营业部减少单笔交易的收入。佣金下调千分之二,综合类券商收入会下调15%,经纪类券商的收入就会下调43%,因此佣金下降,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下降。但综合类证券公司一来实力雄厚,可以承受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下的损失,另一方面它们一般也做投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资询服务等业务,并且同时它们往往拥有大中型客户——在浮动佣金实施前就已经给予了较大佣金折扣,因此受到的损失不会太大,相反,综合类证券公司还可以利用资金优势,下调佣金,抢占市场,增强实力。
二、佣金改革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1、近期价格大战的预测。
实施佣金浮动后,在短期内通过价格战抢地盘的竞争战术将很难避免。在降佣政策公布之后,成都的“川财证券”便打出了“零佣金”的招牌,上海的江南证券推出了佣金“年费制”,无锡、兰州等地个别证券营业部也提出了“零佣金”、“年费制”等佣金方案,其它券商也推波助澜。但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各证券公司应在充分认清自身实力的基础上,制定自己能够承受的佣金标准。理论上,边际成本是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决定的主要依据,长期边际成本等于价格是厂商长期均衡的条件。根据全国证券公司上报的经纪业务成本数据,可以测算出证券公司1998年至2000年连续三年达到经纪业务盈亏平衡的平均佣金率大约是2‰,2001年度可能更高一点。而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佣金收入在全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2001年度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亏损。如果个别证券公司一味强行压低佣金收取标准,不仅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发展,而且可能损害整个证券业长远发展的利益,还可能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中国证券会和证券行业协会也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但是短时间内压低佣金的竞争似乎还是很难避免,博弈的结果将是券商竞争格局的重大变化。
2、远期策略。
浮动佣金制的实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调整浮动佣金制将引起券商竞争格局的变化,经营模式也会逐渐发生重大变化,同时还将推动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的变革,甚至促使整个市场投资理念发生转变。
A、产品策略方面:从通道服务向理财服务转变
券商经纪业务的产品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国外券商在佣金自由化后产品品种日趋多样化,主要呈现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价格低廉的交易服务,即为客户提供自动交易手段,其目标消费者是不需要咨询服务的投资者;二是为客户提供交易通道的同时增加了咨询服务,开展此类服务的券商一般没有自己的研究力量,而是通过第三方的研究资源来满足客户的需求;第三类产品是经纪业务的最高层次,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咨询服务,有的甚至客户买卖股票,这实际上已经发展为一种委托理财业务。实际上外国券商目前已经分化成全职经纪商、折扣经纪商和高折扣经纪商等三种类型,分别提供从“通道服务”直到“委托理财”的多层次服务,极大地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券商的经纪业务主要是通道服务。交易佣金降低后,券商会在提供通道服务的同时,力争为投资者提供财务顾问、现金管理、财务计划等多样化、综合性的服务,尽快实现商业模式由通道服务向理财服务的转变。
B、价格策略方面:从单一定价向多元化佣金结构转变
尽管改佣前国内多数券商针对不同资金量的客户提供不同的返佣比例,但从国外经验看,佣金费率的结构远不如国外券商丰富和灵活。长期来看,我国券商可能会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推出多样化佣金结构以供投资者选择,具体可能从两个方面入手:(1)根据客户不同的资金量和交易金额制定不同的佣金费率,这里的佣金费率可以是与交易金额挂钩的固定比率佣金,也可以是与资金量挂钩的年费佣金制;(2)与客户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度。所谓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就是对投资者的每笔交易只收取少量的基本佣金,只有当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水平时才收取增值佣金。与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度实际是为客户提供了风险管理的增值服务。
C、销售渠道方面:由现场交易向非现场交易发展
以网上交易为主的非现场交易是全球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趋势,具有下单方便、资金回流快、资讯获取灵活和咨询服务便利等特点,股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等多种通道进行下单和获取信息,摆脱了以往下单必到营业部的束缚,缩小了中小散户与大户及机构之间的信息差距。目前国内券商营业部现场交易的成本过高,总量调整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因此应该采取“变有形为无形”的策略,通过大力开展非现场交易来扩大客户群体,分摊和降低成本,逐步实现营业部现场交易和各种非现场交易并存的新型服务模式。因此同时在这场变革中,有一个很大可能从这次竞争中突围出来的群体,就是与网络技术结合比较紧密的新型券商。
D、促销策略方面:从分散促销向统一营销发展
从国外经验来看,当经纪业务的竞争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券商必须从产品、价格、区位、促销、流程以及形象演示等多视角来全方位地进行形象推介,以提升经纪业务市场份额。我国券商以往在营销过程中各营业部孤军奋战的特点比较明显,不利于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未来的趋势可能走向全面的客户营销体系,要求以公司为整体来面对所有的客户,通过建立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营销小组,来充分利用公司所掌握的资源,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树立客户营销的竞争优势。
3、目前浮动佣金制的实施措施还是单一的,既没有补充说明,也没有配套制度,缺少相关配套的改革措施。我国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还属于“低水平重复竞争”,如果浮动佣金制实施成功,市场将形成以大规模券商、专业特色券商和新型券商并存的局面。而这一切离开了相关的持续的制度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证券行业准入、营一网点设置、业务创新等方面和其它方面,将会有更多的有关核准制下的市场化方向的政策予以颁布。
佣金浮动制是我国证券市场适应加入WTO的必然选择,也是作为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步骤。目前的佣金制度改革只是刚刚起步,从监管部门到证券公司、投资者,都面临着新的考验。佣金市场化后,证券公司必须转变传统的经纪业务运作模式,加大成本控制和业务创新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预料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证券公司终将被兼并或退出证券行业,而那些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证券公司将不断发展和壮大。最终佣金改革将促进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并进而全面提升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各投资者也会从中受益非浅。
「参考文献
(1)刘秀兰:《关于中国发展网上证券交易思考》,《金融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3期。
(2)蒋健蓉:《国证券市场佣金制度的发展思路》,《上海金融》2000年第10期。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
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该规则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诱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该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该《规定》第九章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与刑事诉讼法相适应,《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以上为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规定。
(二)反思
1、法律本身的缺陷——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
一项完整和独立的刑事程序性规则由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构成。实体性规则指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什么诉讼行为的规则;实施性规则指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性规则的内容的规则。同样,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也分为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解释》第61条、《规则》第140、160、265条、《规定》第51条属于实体性规则,其余规定属于实施性规则。目前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其缺陷具体表现在:
(1)规定不完整
1)实体性规则不完整。《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则》、《规定》均规定严禁用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但对应当用何种方法收集证据、对如何收集物证等其他证据却未作具体规定。对非法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可以采证及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采证问题,我国的法律至今没有规定,没有形成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层次分明的、系统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2)实施性规则的规定不完整。①强制性证据收集行为缺少法律控制。依目前的规定,强制性证据收集行为如搜查、扣押、对人身和邮件的检查等都由追诉机关自行决定,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②搜查、扣押、检查等行为的限制性适用条件极少,如搜查、检查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在法律中基本上没有明确规定。③技术侦查措施非法治化。依据《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实践中也运用得教广泛,如通讯监听、测谎、密搜、秘捕等。但目前这种运用基本上是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秘密进行。法律对哪些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如何采用、如何进行规范等问题,没有相应规定。
(2)立法粗疏,可操作性不强。目前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规定不明确,比较原则、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体性规则如《规定》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究竟什么是“法定程序”,如何“收集”,没有下文,实践中难以操作。实施性规则如《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查的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对如何搜查、搜查有何要求未作详细规定,实践中无法准确操作。
2、立法的缺陷——公、检、法在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从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际上对程序法进行了带有立法性质的解释,这明显违背了作为现代程序法制化标志的“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
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权法定化的表现,是为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抑制刑事司法权的过度膨胀和扩张而设立的。所谓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性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换句话说,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只能由立法加以规定,因此只能具有立法性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以其他任何形式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作出规定,都只能被视为是对程序法定原则的背离,其合法性都值得怀疑。
当代中国着力提倡“法治”精神和价值,程序法定原则就是“法治”精神在程序法上的体现。公、检、法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的带有程序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明显地违背了这一原则。这一问题也充分反映了我国“重权力、轻权利”、“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2)违背程序法定原则的表现
1)关于公安机关有权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侦查机关是否有权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作出明确规定。1995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据此公安机关被授予采用技侦措施的权力。但这一规定仍然不能解决公安机关应采用何种技侦措施及如何适用的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公安部制定的《规定》却擅自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采用监听等技侦措施,这一解释是违背程序法定原则的。
2)关于以非法方法收集到的证据的取舍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和引诱和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此法律条款仅仅是对证据收集方式的禁止性规定,并没有对采用非法手段采取的证据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从立法理念上讲这是一种对“未然”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警示与预防,但对于已然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如何处理却没有说明。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虽然此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人权、规范侦查中的收集证据活动,但该规定确立的方式值得质疑。
总之,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在立法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证据立法有待完善。
二、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反思
(一)理论研究的现状
1、研究的发展
学术界开始重视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发轫于我国的司法改革。较早论述我国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规则的是樊崇义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一书。该书在关于证据制度的完善建议中指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经过司法实践检验,在运用证据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该书建议制定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法定形式和条件、保障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证明责任、疑罪从无等等,可以说这是我国诉讼法学界研究确立我国证据规则的开端。之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研究迅速发展起来,对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提出了不少建议,取得了相当的理论成果。
2、现阶段的热点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当前刑讯逼供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已经成了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学术界开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予高度重视,试图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提出立法建议,促进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以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保障人权。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已然成为理论界的热点问题。
我国关于非法证据取舍争论的真正焦点集中于具有真实性的非法证据,能否因采集证据方法的非法性而排除此证据,必须根据犯罪形势、法制状况、传统法律文化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刑事非法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标准。在发展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英美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合理成分,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发展水平的证据排除规则。在建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我们应当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兼顾刑事司法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利益之间找到一种适度的平衡,以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二)反思
1、理论研究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未给予足够重视。
刑事证据规则包括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审查判断规则和运用规则。目前理论界研究的重点是刑事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和运用规则。《刑事证据法(研究草案)》可以说是学者们对刑事证据研究的重要成果,它包括一般规定、证据种类、证据能力、证明四章。然而在全部的27条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证据收集规则,这不能不是一个缺憾。《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是另一理论研究成果,其第二章用31条的篇幅对取证规则作了专章规定,但是在这些规定中对证据的收集规定的过于原则,如第6条规定:“公诉案件中有罪证据的收集由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机关的侦查分工和侦查措施由刑事诉讼法来确定。”且这难以和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等同。由此不难看出理论研究的欠缺。的确,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并非处于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地位,但这并不能说明对它的研究就可以搁置一旁。况且,收集证据还是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的前提。目前的理论研究有“重结果,轻过程”的倾向。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从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大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为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之嫌,实质上二者是不能够等同的。
(1)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此等有关非法所取得的证据限制其证据能力的法规即所谓证据排除法则。”2)“非法证据是否予以否定或什么样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3)“在刑事诉讼中,因为证据的来源违法,而导致其效力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的规则。”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从以上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禁止性规范,内容主要包括方法禁止和证据禁止,即重心在“排除”上。而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规定应当如何收集证据的准则,是授权性规范。是不是禁止使用非法的方法、手段就可以保证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呢?笔者持否定观点。因为虽然明确了禁止的方法、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侦查人员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由于对“应当如何做”没有详细规定,侦查人员没有可遵循的具体的操作规范,收集活动仍然处于非法治化状态。即使不会出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规定的后果,也难以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能力。此外,如果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为了保障人权,那么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完善更是如此。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是一种事后救济,是间接保障;而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事前救济,它可避免人权受到直接的侵害,是一种直接保障。可见,如果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立法,而不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进行完善,那么证据的收集就仍然无法规范,证据的审查、运用乃至诉讼效率也就难以保证。
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
学者们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研究主要是以借鉴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为基础的,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据规则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但仍然存在脱离实际的问题,突出表现就是脱离了我国的诉讼模式这一实际。
我国的诉讼模式既非英美法系特色的,也有别于大陆法系,是在继承中华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吸取大陆法系的有益成分而建立起来的。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来看,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属于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中某些内容的混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侦查占有重要地位,突出表现就是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几乎可以毫无例外的在法庭上使用,侦查中的结论几乎不会被推翻。在刑事诉讼目的上更侧重于查明事实,惩罚犯罪。而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其侦查较之我国侦查的地位要低。以这种模式为背景的证据规则基本上就是证据运用规则。借鉴英美法系证据规则无疑对我国的证据规则的发展大有帮助,但将研究集于证据运用规则一点上,显然是无视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偏离了诉讼实践。可见,以程序至上、保障人权为理论支点,要求实行类似美国的教彻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张,与我国现实国情还有一定距离,而非法证据的采用以不损害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为前提是我国借鉴英国非法证据处理规则的重要之处。因此,证据运用规则固然重要,但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系统研究应当全面,不可有所偏废,应当结合侦查实际,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也给予足够关注,保证刑事证据规则研究的协调、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8C-0044-02
近年来,随着东盟国家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及东盟地缘政治的重要性凸显,发展与东盟国家的新型外交关系成为我国周边对外战略的重点。东南亚研究是东盟国家及东盟组织为研究对象,探究东盟十国内政外交、社会文化及东盟组织的历史与现实问题,为国家及政府了解近邻国的内政与外交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供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政策咨询。东南亚专业人才培养有助于夯实我国东南亚及东盟组织等领域的科研队伍,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实用型人才,对增强我国软实力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探究国际关系专业东南亚研究方向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技巧,以提升后继人才的研究能力。
一、完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和培养研究生驾驭外文文献的能力
东南亚研究方向国际关系专业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强调以基础性知识积累和写作能力的夯实为导向,注重学术研究型硕士的知识培养与思维创新。在治学方面,它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促使其养成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思维方法。因东南亚研究的对象性与特殊地域的特性,在知识结构与研究对象上有独特性,首先,在知识结构上,要求研究生具备在该领域的最基本历史知识与概念的储备,能对东南亚国家的国际与区域形势的演变及该区域的东盟组织由来与发展趋势有总体性的认识;能够对独具特色的东南亚文明及东西方与东南亚政治、文化、经济交流关系和东南亚各国政治、经济、外交方面形成知识体系,对东南亚文化、中国与东南亚关系有较深入的研究。其次,要求学生必须了解当前国内外东南亚学术研究的前沿动态与发展趋势,熟悉国内外在该领域研究的主要机构、学者及代表性的学术成果,把握领域内研究的学术热点与难点问题。再次,要求研究生必须熟练掌握英语或研究对象国的语言。外语技能是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重要工具,只有掌握了一门外语才能广泛涉猎外文图书及文献资料,增加获取资料与信息的渠道,具备资料的鉴别与处理能力。研究生的外语应用能力直接关系到他们涉猎研究课题的视野、学术交流的效果、阅读专业文献的能力、学术论文写作的质量和深度,影响科研水平的层次。如果研究生放松英语学习,导师又忽视对其进行英语能力的培训,则会大大降低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总之,东南亚研究是区域研究,也是国际问题研究,鼓励研究生熟练掌握一门或一门以上的外语技能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或学习非常重要的技能和工具。
二、重视研究生参与教学课堂,创新课堂教学方法以激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思辨思维
与灌输知识为主的国际关系专业的本科生教育不同,国际关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导师发挥导向的作用,重点是在研究方法上的传授。因此,国际关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课堂主要是激发学生的学术研究兴趣、学会独立思考、激发问题意识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目标;有意识地营造教学课堂的开放而活跃的自由讨论的气氛,学生自发性参与教学讨论,进行思想交流和信息的互换。同时,教师在课堂上根据授课对象的知识结构而采用合理而科学的教学方法,注意教学方式的多元化。做到既能将讲授东南亚方面的知识与研究生课前阅读、课题提问、讨论相结合,又能善于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完善教学课件,课件做到图文并茂及运用音频资料,使教学内容既丰富多彩又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同时,在教学中,注意将传递知识与培养研究生的创造性相结合,引导研究生参与课题教学,营造学生参与讨论、提出问题、各抒己见、自由发言的宽松环境,实现学生之间、师生之间思想交流与碰撞。组织学生自主地开展学术交流,营造知识、信息、思想与观念交流的自由氛围,活跃学识思想,形成思想的碰撞,以有利于相互借鉴、产生互补效应,提高创新性。研究生能积极思考,自主发现问题、讨论问题,课后能对问题开展调查和研究是课堂教学的终极目的。此外,提供给研究生学习的学术期刊论文、经典著作的目录,要求研究生撰写读书笔记,导师定期检查。在选题范围内给研究生布置适量的课程课论文作业,检查和了解研究生的学识水平和写作能力;认真批阅学生的课程论文是导师了解学生课后学习情况、关注兴趣点及掌握知识、理论水平、写作功底的有效途径,导师需要对研究生提交的论文在结构框架、语言措辞、论证推理等方面做出点评,并一一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及时反馈给学生。此外,东南亚研究是研究型专业,没有本科阶段的专业设置,因此,研究生本科阶段专业知识背景各不相同,有英语、历史、政治学、文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甚至还有教育学、新闻学和物理与计算机科学等专业,需要注意引导学生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运用本科所学知识与东南亚研究相结合,力图将本科所学知识与东南亚研究的技巧相融合,培养其重新组合知识的能力和思辨能力。
三、提升研究生的资料与信息收集能力,就研究对象开展田野调查
对于东南亚研究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不仅要传授研究方法、写作技巧等方面的知识,还要传授收集信息与资料的方法和渠道,尤其是东南亚区域国际关系研究更为讲究资料与信息的时效性。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在学术研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事东南亚研究需要在大量的数据、案例和材料基础之上加以判断、佐证、分析和论证,对各种中外文资料进行加工、筛选,这要求研究者具备广泛收集资料的能力。因此,东南亚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需要学会科研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如资料收集与整理、田野调查、社会调研。在资料收集方面,应开阔视野,有关东南亚研究的图书资料、报刊、档案、文宪、网络信息、电子图书、田野调查甚至口述历史资料都属于研究收集的范围,内容多样性决定了收集资料的渠道和方式多样性。导师指导研究生收集资料时应注重资料的准确性、客观性,确保资料的真实、可靠,同时力求资料的完整与全面。对收集资料进行归类整理是学术写作必备的前提工作,要求研究生做到两个原则,一是将相同内容和专业资料按问题、专题、项目分门别类地存放,使之系统化、条理化,以便及时、准确地查找。二是要注记清晰,即注明资料的出处、作者、时间、页数,以便日后查找、核对和判断资料的新旧。田野调查是获取第一手资料并切身感受研究对象的重要途径,根据研究内容的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和信息采集。培养东南亚研究方向的国际关系专业学术型人才的特殊性还在于让学生能在研究东南亚的对象国就研究目标进行资料收集和田野调查,直接面对研究对象,切身感受它,并与国外从事该领域研究的学者、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拓展研究生的视野,实现认识的升华。
四、培养研究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专研精神
除研究生广泛涉猎东南亚方面学术知识、挖掘新资料,鼓励理论创新、研究方法创新、研究思路的创新外,还要注意帮助研究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这是从事研究工作最基本的素养,也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导师课程教学和严谨的治学让学生认识到研究是一份神圣的工作,尤其导师在研究生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上要严格把关,杜绝学术抄袭、剽窃行为。首先,让研究生认识到学术抄袭问题的严重性,从思想上加强研究生对该问题的重视。其次,鼓励学生课题申请和学术论文的独立创作,科学开发研究生的学术创新能力。对于学生的课程论文大纲与思路不恰当的地方当面给予指正和修改,就论文初稿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指出论文中知识性的错误、语病、逻辑混乱之处,确保学生论文写作进度的顺利完成,提高学术论文的质量,树立学生严谨而科学的治学态度。对于成果,导师明确个人的态度和立场,对于不是自己的学术成果,不能贸然将学生论文挂上自己的名字;鼓励研究生独立发表学术论文,积极引导他们申请学术创新项目和研究生课题项目,通过课题的申请与撰写强化研究生对学术规范的认识。学生申请和完成课题研究的最大益处在于锻炼科研能力,提高写作水平。在完成课题的基础上,帮助研究生完善论文框架结构,提高研究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养成严谨的治学态度。
总之,东南亚研究方面的国际关系专业学术型人才培养重视两个方面:首先,培养研究生的学习自主意识与创新能力。再次,对学生的思辨能力与写作习惯的培养,将知识转化为研究的能力与素养。在教学实践中,导师需要不断学习教学理论知识,总结教学经验和方法,探索特色的教学技能,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的思维,重视教学,科研与教学互补;树立高度负责的导师职业精神,增强科研能力,丰富学识,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优秀而杰出的科研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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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的基本内容及其顺序:论文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拟撰写的主要内容(提纲);论文计划进度;其它.其中的核心内容是"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撰写时可以先写这一部分,以此为基础撰写其他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1.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3.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4.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第2篇:吉首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
一、选题的依据
1)本选题的理论、实际意义
国家形象,是近年从国际政治学、传播学领域引入文化学电影学的一个新名词,一般认为是指在一个文化交流传播愈益频繁的时代,一个国家的外部公众、国际舆论和内部公众对国家各个方面的主观印象和总体评价,主要通过媒介和舆论传播与表达,是国家整体实力的一种重要体现。而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中的大国,越来越被世界所关注,这时候更需要一个真实友好的国家形象。
但是由于意识形态原因,中国的国家形象,往往会被拥有优越传播途径与资源的西方媒介所抹黑,甚至扭曲。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中国需要创造一种事实上更文明进步富强的中国,呈现一个"现实"的中国形象;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通过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的相互沟通、相互视界融合来尽可能呈现一个相对"正面"的中国。在这个过程中,文化往往能够回避国家形象认知方面的硬性差异,用更加柔软的方式塑造国家形象。这种文化塑造不仅更容易感染和影响人,而且往往也比特定的事件、人物更加持久、更加深入人心。而在所有的文化形态中,电影因为其声画合一、动静合一、逼真与虚拟合一,信息传达手段多样、意义丰富、可理解性强、感染力强,特别是跨文化交流能力突出,在塑造国家形象方面更是具有特殊地位。
2)综合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大多西方国家都有通过民族电影来塑造国家形象和民族形象,加拿大国家电影局就明确提出,电影是加拿大的眼睛,所以电影应该关注和表述加拿大的历史、现实、政治和文化,成为民族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在国际化语境下,尤其是对于意识形态比较特殊的中国而言电影绝不仅仅是经济,是票房;更重要的,电影还是向世界传播中国,塑造中国形象的重要工具,它直接影响和决定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文化安全。我们要研究如何在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差距下突出一种民族个性,从而通过这种独特的文化个别性来确立自己在世界电影中的位置,而这种民族个性又绝不能一味的迎合西方观众的猎奇心理,不能以落后的、乡土的、闭塞的,意识形态混乱的国家形象为代价而占据市场,应该要在这种民族个性展现出一种充满创新精神、具有生机与活力、具有浓厚民族精神与正确价值观的当代中国形象。
二、研究内容
在论文中,主要对八十年代末至今部分在国际电影节上出彩或是在国际市场上票房成功的部分电影进行研究。研究这些影片获得成功的因素,以及它们在传输民族文化与构建国家形象上的贡献与不足。通过这样的研究与反思,我们试图让中国电影在揣摩和研究西方受众口味的同时表达我们的民族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观,使得中国电影在以后的发展中既能被西方电影市场认同又能更好的传播多彩并正面的国家形象。
1、八十年代末至今,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中国电影主要是通过哪些因素吸引国际关注赢得国际市场;
2、通过这些因素被认同的中国电影给世界带去了一些怎样的"中国形象";
3、这些影片在国家形象的构建上带给我们怎样的反思;
4、通过这些反思,在赢得国际市场与构建良好国家形象之间,我们应该吸取哪些长处,避免哪些短处。
三、研究方法
本课题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先通过文献研究法全面正确的掌握xxxx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电影在构建国家形象上的状况,再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其中一些案例的分析与反思试图寻找一种正确的国家形象构建策略。
第3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研究的现状:
农业一直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自19xx年"三农"问题提出之后,国内外众多学者加强了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关注,人们对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大家一致认为: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要解决现在的"三农"问题,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林毅夫,20xx)。如何解决农民增收困难这一问题呢?有学者认为农民收入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农业问题,也非"三农"问题所能涵盖,而是一个越来越多地和非农就业问题相关联的问题。农民增收问题的核心就变成了如何解决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张车伟等,20xx)。
一些学者认为国家要通过政策、金融等手段把资金引导到农村,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领域为农民增收开辟第四条渠道(徐祥临,20xx)。还有学者认为调整农业组织结构才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王乃学,20xx)。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在20xx年9月22日中国信息化推进大会上提出,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减少农民,减少农村劳动力人口,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众多学者对如何增加农民收入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的研究当中,有人强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有人认为农业结构调整对目前农产品总体上供过于求的局面,国内市场给农民带来的收益是有限的。一些学者的研究认为,农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效应并不是增加农民收入。有的把农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效应总结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发展(宋洪远等,20xx)。
有研究表明,农业结构调整在微观层面上对农民收入产生效应,但在宏观层面则没有效应(王萍萍,20xx)。也有学者将农业结构调整的主要作用归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而对整个国家的农业总量扩大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张明林等,20xx)。还有学者认为,中国行政体制制约了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效应的发挥(谭秋成,20xx)。另有学者认为,近一轮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了农业市场化进程,提高了农民收入的货币化程度;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推进,农产品市场交易量不断扩大,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始终保持增长;农业结构调整与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增长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李国祥,20xx)。
研究目的和意义:
2003年1月12日下午2时20分,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王铁崖走完了90年人生历程、长达72年的国际法工作历程,不幸去世。
人们清晰地记得,1997年5月20日,84岁高龄的王铁崖在位于美国纽约的联合国总部当选为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任期为4年。同年11月11日,年届耄耋的王铁崖赴海牙任职。与多年前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学习国际法时一样,他的勤奋和专业素养令同行们钦佩不已。
受父影响走上学法救国路
1913年7月,王铁崖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其父王寿昌曾留学法国学习法律。1882年,王寿昌学成回国后,曾向友人、著名翻译家林纾盛赞法国小说,并与林纾合作翻译了小仲马的《巴黎茶花女遗事》。此后,王寿昌出任外交部驻福建省交涉特派员。但因体弱多病,王寿昌英年早逝,没能留下更多的著作。王铁崖自幼生活在书香门第,在家中私塾诵读四书五经,后入教会学校——英华中学(后改名福州第一中学)学习洋文西学。
父亲对王铁崖的影响显而易见。16岁那年,他负笈上海人复旦大学,效仿父亲,就读于西语系。幼年时,他目睹父亲在办公室中和日本领事激烈争执的场景,令他对国际局势有了直观的印象。他的堂兄出使比利时,担任公使,归国后与父亲讨论国际常设法院有关中比不平等条约的案件,成为王铁崖对于国际法的初蒙。
17岁的王铁崖对国际法产生浓厚兴趣,从此一生没有离开这个领域。1931年,王铁崖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政治系。两年后,他以优异成绩升入研究生院,主攻国际法学。1936年,王铁崖以论述租借地问题的论文通过答辩。这篇论文以条约为依据,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结合的角度研究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的一个具体环节——租借地。这篇论文是中国研究此类重大课题的早期佳作之一。同年,他在上海《民族》杂志发表《民族主义的国际法观》一文,可谓初试啼声。
1936年,王铁崖通过了中美庚款留学考试。次年,他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继续攻读国际学,师从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教授。
第一次拜访劳特派特教授,王铁崖仍记忆犹新。劳特派特教授大惑不解地问:“为什么这么多的中国留学生希望搞条约研究?”24岁的王铁崖从容答道:“中国多年来受不平等条约的压迫,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已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呼声。中国青年学者研究条约问题,就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劳特派特教授大为动容。
两年留英期间,王铁崖选修了詹宁斯的《国际法概论》、拉斯基的《政治社会理论》等课程,受益匪浅。1939年夏季,满怀报国热忱的他忍痛放弃学位返国。回国后,在战乱中他品尝了失业的滋味,勉强谋得一个刊物的编辑职位。后因编辑部遭日本飞机轰炸,他重陷困境。幸运的是,暂设在四川乐山的武汉大学邀请王铁崖去任教。从此,他开始了自己国际法的讲学生涯。这一年,他年仅27岁。
王铁崖在武汉大学开设国际法、中国外交史、欧洲外交史三门课程,讲授国际法案例专题。他的学生、后来担任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端木正回忆说:“我记得王铁崖老师在1941年住在乐山一间自租的旧式房子里,一个房间集卧室、书房、会客室于一身,同学来多了,只能有坐、有站,但他照样讲学论道。”后来,王铁崖转赴设在重庆的中央大学任教。
1942年,结婚后的王铁崖依旧经济窘困。但他却在艰难中坚持著述,完成了《新约研究》和《战争与条约》两部著作,并分别于1943年和1944年出版。在当时国际法著作稀少的情况下,这两部书籍的出版堪称珍贵。
撑起我国国际法学界大半江山
1946年秋天,王铁崖应邀到北京大学任教。50余年来,他扎根北京大学这片沃土,耕耘不懈,以卓绝的毅力和胆识使国际法学在北京大学深深地扎根发芽,北京大学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国际法学教学与科研基地。
王铁崖到北京大学后,先任政治系主任,后到法律系任教。1952年,因院系调整,王铁崖在历史系任国际关系教研室主任,讲授国际关系史,并完成了一部重要的编著《中外旧约章汇编》,收集了自1689年《尼布楚条约》到1949年间中国同外国所签订的1182个条约。该书直到今天仍是研究我国历史、外交史和对外关系的必备参考书籍之一。
1954年,北京大学恢复法律系。王铁崖重返法律系,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在那段特殊的岁月中,满腔热忱的他被安排在图书馆整理资料。虽然身处逆境,但他仍心怀对国际法的热爱,编辑了《海洋法资料汇编》,翻译了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并与福州籍著名国际法学者陈体强等人合译了《海上国际法》和堪称经典的国际法世界名著《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
1978年,法学教育得以恢复,国际法学开始显现生机。王铁崖不顾自己年事渐高,不遗余力地为中国国际法事业奔走操劳。在短短数年间,王铁崖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首创了本科国际法专业,并在全国率先招收硕士研究生。1980年,他参与创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学会,创办中国第一份国际法学术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并亲自负责其编辑和出版工作。
王铁崖的不懈努力令国际法学在中国得到普及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国际法在国家发展和国际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王铁崖的学术造诣获得了国际学界的承认与尊敬。1989年,他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聘为客座教授,于1989年为该院夏季讲习班讲课,演讲题目是“国际法与中国:历史与和当代”。这份讲稿被收录至当年出版的《海牙国际法讲演集卜国际法领域最具权威的
参考文献中。王铁崖是获此殊荣的第一位中国国际法学者。
1993年,为祝贺王铁崖80岁寿辰,加拿大国际法教授麦克唐纳主编出版《王铁崖纪念论文集》,收录了24个国家和地区的59位国际法学界一流学者的英文纪念论文,由海牙知名法律出版社出版。这是国际法学界第一次给予中国学者的特殊礼遇。“它不仅是我的光荣,更是北京大学乃至中国的光荣。”对此,王铁崖感慨道:“这是我最宝贵、最崇高的荣誉。”
在16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第二届大法官选举大会上,王铁崖以123票名列第一,这是对他在国际法领域辛勤耕耘60载所付出心血的回报。
一、提供撰写角度,突显一个“多”
同一个主题,同一份素材,进行广度拓展和深度挖掘,有助于多角度呈现立意。
1. 政治学科角度
小论文的撰写要始终紧扣教材知识,思想政治学科的教材知识是写好政治小论文的理论基础。通过课堂教学,学生已了解并掌握了《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生活与哲学》《文化生活》等相关知识,由此构成一个学科体系。在学科理论观点的指引下选择小论文撰写角度,有助于学生对教材知识的理解,使文章更具有严谨性、科学性和说服力。
例如,笔者指导学生撰写的《天蓝了 水清了——记马渚镇沿山村生态村建设》《朗霞裘服的“春天”来了》和《光耀杭州湾 照亮全世界——来自梁弄镇灯具产业的报告》三篇文章曾获余姚市高中学生政治小论文评比一等奖。三篇论文的共同点是:立足于教材,充分调动了《经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如科学发展观中涉及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市场经济中涉及的宏观调控等知识,对素材的解读回归于课本,避免了空洞说理,因此得到了评委的一致好评。
2. 时政性角度
《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提出,坚持基本观点教育与把握时代特征相统一……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与时俱进地充实和调整教学内容,体现当今世界和我国发展的时代特征,显示科学理论的强大力量。政治小论文的撰写角度也应适应时代要求,密切联系国际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直面高中生思想上的现实问题。如笔者指导学生撰写的《盗版的世界“学问”大》《绿色奥运 绿色希望》和《似曾相识燕归来——小手机折射出大道理》等小论文,以盗版、北京奥运会和手机等当年的热点问题为载体,不仅引发了学生对社会现实问题的深度思考,同时也激发了学生的写作热情。这就要求政治教师在课堂教学时要注重课本知识与时政热点相结合,把新闻引入课堂,让学生逐渐积累撰写政治小论文的新鲜素材。
3. 地方人文角度
政治小论文的撰写要具有地方色彩,体现政治学科的独特性,富有研究价值。笔者发现,近几年获得一等奖的小论文一般都有一股浓郁的家乡味道。如本校学生所撰写的《姚剧——姚江文明的瑰宝艺术》和《名邦之奇葩 余姚之骄傲》两篇小论文,挖掘了余姚地方传统文化——姚剧这个文化资源,从姚剧的起源和发展为主线进行阐述,使人们重新认识了本土文化的价值;《菜,榨出道理来》和《小杨梅 大道理》两篇小论文,选择闻名中外的榨菜和杨梅两种余姚特产,从它们的起源、现状和未来展望等角度进行撰写,让读者深深体会到余姚本土产品的魅力;《光耀杭州湾 照亮全世界——来自梁弄镇灯具产业的报告》《同样的土地 不同的财富》《朗霞裘服的“春天”来了》《四明山经济发展的“春天”——论四明山“农家乐”》和《白色珍珠——余姚的摇钱树》等小论文,以余姚的梁弄灯具、朗霞裘皮、四明山的“农家乐”和塑料为撰写角度,告诉人们这些产业是如何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插上腾飞翅膀的。由于学生对自己的家乡非常熟悉,站在地方人文角度撰写政治小论文,得心应手、有话可说。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联系学生生活实际,以本土资源为素材,倡导“生活化”教学,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知行的辩证统一。
二、帮助学生选题,突出一个“亮”
帮助学生选好题目,是教师指导学生撰写小论文的重要一环。小论文的题目是文章内容的高度概括,用最简洁、最准确和最新颖的文字告诉读者本篇文章将要阐述的问题,使人阅读之后一目了然、过目不忘。由于高中生的知识面、理解力和概括能力都有限,课余阅读报纸杂志和上网了解时事资讯的时间并不多,教师可结合政治学科实际、社会现实问题、地方人文特色和学生个人的兴趣爱好等方面来为学生选题提供素材,力争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不落俗套,注意“亮”度。题目是文章的“眼睛”,为文章选择一个好题目,可以对整篇文章起到点睛的作用。政治小论文的“眼”,应该明亮而富有生命力,一般为20字左右。若学生以提炼小论文的观点作为标题,应该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仔细研究背景材料,认真领会材料要说明的中心思想;第二,联系材料,找出其中心思想与教材知识的结合点;第三,将材料中心思想上升到一定高度形成小论文的观点,确定标题。例如,本校一位学生以余姚特产——杨梅为主题,立题为《小杨梅 大道理》,一小一大,对比鲜明,给人以眼前一亮的深刻印象,在省高中生政治小论文评比中获了奖。
三、指导学生搜集和整理素材,彰显一个“实”
正式科技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主编与副主编必须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对编辑人员的素质和名额都有一定的要求,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方针。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行政部门审核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业内交流不公开发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种,一般正式期刊都经历过非正式期刊过程。非法期刊系没有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批准也没有注册为"内部刊物"的非法出版物,在技术上和政治上不负责任,不能在国内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即使有一个ISSN刊号,也通常是在国外购买来的。
2、期刊刊号问题凡通过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审批的正式期刊均编入了"国内统一刊号",正式期刊的刊号是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CN"是中国国别代码,缺少"国内统一刊号"ISSN或"内部报刊准印证"都可认为是中国国内的非法期刊,国家不认可,也不准在中国国内发行的。
3、月刊和双月刊认为月刊学术水平比双月刊更高也是没有根据的。评价期刊主要还是要看其刊载论文是否代表该学科的前沿知识、文章内容是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4、识别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方法国内公开发的期刊允许在国内外发行
有国内统一刊号,其刊号结构式为:CN报刊登记号/分类号,教育类期刊分类号一般为G,数理化为O,语言文字为H,政治为D,地理历史为K,生物为Q,只有ISSN国际刊号而无国内统一刊号不允许在国内公开发行。
5、省级刊物和国家级刊物认定省级学术刊物的原则。
认定省级学术刊物的原则为:
①在由省(部)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有正式出版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②全省大行业学会和省直厅局主办、经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登记的a学术期刊。
③省部级大报理论版。
④一般大学学报。
⑤在国家二级学会、省级主管单位主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被有正式出版刊号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认定国家级学术刊物的原则为:
①在国家级(由国家级部门主办或主管)期刊上发表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