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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应诉,需要委托律师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五章管辖
第二百四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讼。逾期不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第二十八章仲裁
第二百五十七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六十四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启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以取得执行依据,系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准备。但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刚施行不久,尚未与执行程序充分磨合。因此,难免会出现一些摩擦与冲突。本文将就在司法实践中实际遇到的有关两者之间冲突的问题分别进行检讨、分析,以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法。
一、有关“首封处置权”导致的冲突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首封法院对被查封财产享有处置权的规则。其他法院若要对财产进行处置的,必须与首封法院协商,并经其同意。否则,一旦财产处置后,而首封法院不同意解除查封,那无异于自找麻烦。况且,财产处置后,还是由首封法院进行分配,这种吃力不讨好、替他人做嫁衣的事情,也鲜有法院愿意为之。
随着社会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呈现复杂、多元化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担保财产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中已被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的情况也日益频繁地出现。在这一情况下,如果首封法院正在积极处置担保财产,对于申请人而言,无疑是一件坐享其成的好事。可惜在现实中这样的好事并不多。一方面,由于被查封的财产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缘故,其他债权人在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后,往往只能分得可怜的残羹剩菜,有时甚至毫无所获。因此,有关债权人并不积极或根本不愿意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另一方面,如果首封法院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而查封担保财产的,则申请人还要等到案件漫长的审理程序终结后,有关债权人申请执行,首封法院才可能对财产进行处置。这些情况导致申请人即使获得了法院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也难以实际实现其担保物权。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往往以牺牲自身合法权益为代价与首封法院及相关案件的债权人进行协商以换取处置权。更有甚者,物的担保人还会与他人恶意串通,抢先查封担保财产,以阻碍担保物权人合法权利之实现。
这一制度缺陷已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若任其发展其损害还将进一步加剧。对此,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案:第一,由申请人向首封法院申请执行。第二,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交由更有处置意愿的法院进行处置。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适用范围较窄。一方面,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行前就知悉担保财产已为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在实践中,申请人往往难以获得这一信息。另一方面,首封法院必须对申请执行的许可拍卖裁定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效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而担保财产所在地与登记地往往是一致的。因此,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往往只能是审理法院,而其他首封法院同时具有执行管辖权的可能较小。第二种方案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能够很好地处理个案问题,但也有其明显的缺陷。一方面,作为一种非制度安排,执行法院是否提请,以及上级法院是否积极进行协调,往往取决于人和关系的因素。另一方面,效率不高。如涉及跨省、市的案件往往要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然后再逐级通知争议法院,再组织进行协调,也会使得案件久拖难决。
笔者主张,一方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准予适用财产保全的规定,可以防患于未然。由于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不需通知被申请人,因此,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恶意抢封的行为。另外,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可以将对担保财产的查封行为大大提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他人先行查封情况的发生。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的规定。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准用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处置权。具体规定应包括: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的处置权优于其他查封在前的法院;2.担保财产处置完毕后,在前的查封自动失效;3.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时,应通知其他查封在前的法院。理由如下:第一,准予拍卖、变卖裁定的法律效力高于“首封处置权”。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申请人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依据裁定内容自然取得了对担保财产拍卖、变卖的处置权。这一权利直接源自于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前所述,“首封处置权”则是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且不是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而是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演变的结果。显而易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的处置权的效力是高于“首封处置权”的。因此,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处置权符合法理规定。第二,规定“执行法院采取处置措施时,应通知查封在前的法院”,则可以确保执行法院在优先处置担保财产时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相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担保物权人由于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尽快处置担保财产的意愿也更为迫切。这有助于其他债权人相关权利的尽快实现。第三,为防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法院的优先处置权落空,还必须规定担保财产处置完毕后,在前的查封自动失效。否则,查封在前的法院及有关债权人仍有可能以拒不解除查封为要挟,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处置的积极性。
二、有关担保财产已被法院处置导致的冲突问题
试看一个案例,甲在某市A区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为其向乙的借款作了抵押担保,并在A区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后,丙以甲拒不归还借款为由,将甲诉至该市B区法院并获胜诉。判决生效后,丙向B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B区法院依法拍卖了甲在A区的房产。乙得知抵押房产被拍卖后,遂向B区法院主张优先受偿,B区法院以其无执行依据为由拒绝之,并告知其向A区法院申请启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以取得执行依据。乙遂向A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A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能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现在抵押房产已被B区法院拍卖,故不能受理其申请。乙随后又向B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B区法院则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
从该案例来看,两法院的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却导致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情况。究其原因而言,可能是立法者只关注到了担保物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忽略了其他普通债权人也同样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这就导致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冲突。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呢?有人主张,实际处置担保财产的法院应对相应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享有管辖权。笔者认为,这一主张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处置担保财产的法院为了变现财产的及时分配,可能会做某些变通处理,以保障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仍有可能以担保财产已为法院拍卖、变卖而不予受理。笔者主张,由于《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在暂时不宜对法律进行修正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或者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也正是担保物权设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和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理意见》所附的民事裁定书样式(一)中,裁定主文部分表述为:“对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佐证了笔者主张的合理性与实践指导意义。
引言
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下,农民工进城务工已经成为农民工寻求工作机会的最广泛方式,然而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缓慢而棘手,现在,对于进城农民工来说,还没有完全融入到城市,实现市民化还有一定距离。
1、农民工市民化现状及问题
1.1、城市各层系统不融合
从动态的角度看,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从农业退出、进入城市和融入城市的过程,我国农民从农业退出、进入城市后未能顺利融入城市而成为农民工,只有农民工融入了城市,才最终完成了农民工的市民化。城市各层系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制度,在经济方面,尽管多数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尚属于非正规就业,其岗位流动性强,但是已经成为建设主力军,但由于社会、制度系统的排斥下,广大外来农村劳动力仅仅是城市的劳动者,有限地参与城市劳动分工,在社会、文化、制度层面他们是城市的边缘人。这种现象实质上是外来农村劳动力在非农领域就业的制度没有很好与社会、文化的衔接。由此,农民工还没有在社会、文化、制度等各层系统融入城市。
1.2、城市经济领域不融入
尽管城市经济发展已离不开农民工这支亿万新型劳动大军,但是农民工仍是有限地融入城市经济领域。城市经济发展的强大拉力和聚集效应,内在需要大量农村劳动力添补,但是城市有限度地接纳外来农村劳动力,即从经济领域的有限接纳,视外来农村劳动力为城市经济发展者,一定程度上抵制、排斥外来农村劳动力成为城市社会的一员,导致农民工在经济领域受到排挤;另外,农民工在城市寻找就业的时候,首先会遇到行业进入与岗位获得的歧视,一般只能选择在城市非正规就业市场就业;与此同时,在能够进入的行业与岗位上,还要继续在工资、保障、福利、工作条件与环境等方面受到歧视性待遇。
1.3、城市各项制度不接纳
由于历史与社会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就存在着城市偏好的制度及制度安排。现在,作为外来人口的农民工不能充分参与当地各项民主的管理,缺少必要的发言权和影响力,这反应了现有城市社会的制度体系还没有充分地向农民工倾斜和调整,农民工缺少融入城市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支撑体系。
具体而言,这种城市制度体系的异化主要是以户籍制度为核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因农民工与城市市民而不同的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政治参与制度以及公共服务制度等。目前,这些制度的改革与调整虽有不同程度的进展,但还远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农民工与市民“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等现象还十分突出。
1.4、城市社群心理不和谐
从心理角度来看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市民与农民工尤其是刚进入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形成了互为排斥的社会心理。城市的繁华与生活的丰富会使得农民工逐步失去对乡土生活的认同,此时他们会产生对城市归属感的强烈渴望。但随之而来的工作、生活与城市区位空间的隔离,尤其是城市市民对其的歧视与排斥,不可避免的会动摇其对城市的看法。导致一方面由于城市市民的傲慢所形成的对农民工群体的排斥,另一方面农民工本身也由于这种排斥逐步产生自我群体的认同而对城市市民排斥与拒绝。这样市民与农民工形成彼此排斥的心理,从而形成严重的社群隔离。
综上所述,我国农民工市民化在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农民工市民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因素有来自农民工自身的因素、企业规避社会责任的因素、社会歧视以及制度等因素,其中主要是来自于制度的因素,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是制度障碍。然而,要真正确立农民工的产业工人地位,特别是要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中,享受与市民的同等待遇,确实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2、农民工市民化良性发展对策
2.1、推进户籍改革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体制,是形成城市农民工的根本原因,所以要解决城市农民工问题,实现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推动中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就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目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体制。这是解决城市农民工问题,实现城市化农民工市民化的前提和根本,也是推动中国城市化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和根本。
2.2、多方位改善农民工待遇
推进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不仅要继续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收入增长、社会融合和心理认同,进一步提高城市农民工居住条件、经济生活、社会关系、心理认同的市民化水平。由于城市农民工在政治参与维度的市民化程度最低,所以特别要改善城市政治生态,调动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加快城市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市民化进程。只有各个维度的市民化水平都在提高,农民工总体市民化的水平才能得以持续提高。
2.3、协调政府和市民接纳农民工
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并不仅仅是农民工自身的事情,也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和城市居民的事情。推进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城市政府毫无疑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一定要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制定促进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如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居民也要学会接纳农民工兄弟加入城市人口集团,并为此做出贡献。对城市农民工而言,更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争取做好一个城市新居民。调查显示,在农民工个人属性因素中,以受教育水平与其市民化水平关系最密切,因此一定要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综合文化素质,为加快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创造良好的个人条件。
2.4、完善新农村建设
我国国情决定,搞好新农村建设是推进地方城市化,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经之路。经济及文化等建设较好的农村地区,其农民工受教育和思想层次也相对较高,因而能获得更多工作机会和再教育机会。因此,这就要求一定要完善新农村建设,推进地方城市化,提高新农村和广大基层地区的现代化、城市化水平,缩小这些地区和城市地区的差距,以及农村人口和城市居民的差距,为加快农村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迁移、从农民向市民转变的集中化、市民化。
3、结语
农民工市民化是一项耗时费力却又造福于民的进程,其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和层次,解决问题,加快进程是新时期发展要求。具体方法,除解决户籍问题,还要关注农民工市民化更需要在劳动就业、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民利等多个领域的改革,并加快新农村建设。
一座城市的形象如何,除了要观其物质状态的形象(如公共设施、艺术景观等等),还要观居于其中的市民的形象。不论外在形象多么符合生态审美的要求,只要作为城市主体的市民不符合,那么,这座城市不论多少次根据生态审美的要求来建设,最后都会被破坏殆尽;要使一座城市能长期的焕发生命力和青春,除了在外在形象上要根据生态审美的要求来塑造外,还应该对居于其中的市民的形象进行塑造。
一、市民形象
(一)市民形象塑造的必要性
市民的形象是最能在短时间内体现一座城市的形象的要素。如果市民的形象是负面的,相信对于倾向于到该城市投资与发展的人而言,否定的可能性会更大;如果市民的形象是正面的,那么选择该城的可能性会大上许多。毕竟,宜居的城市,人人都喜欢;善良、正直且勤劳的市民,更容易赢得人们的好感。[1]那么,什么是市民形象?
(二)何谓市民形象
个人形象是一个人的视觉效果呈现;这种视觉效果是这个人的仪表、仪态、仪容的综合视觉体现;这种综合视觉体现,除了要受个人的遗传基因、年龄、病变等等的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之外,更多的还是取决于这个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生活状态等等的后天因素。[2]城市市民的生活环境可以通过生态审美塑造公共设施、艺术景观等等来改造,市民的生活状态却要取决于他的生活方式。因此,市民形象的塑造,究其根本是要对市民的生活方式进行塑造,让他们的生活方式发生改变。徐恒醇先生在《生态美学》的导言中提出:“人类的生态系统包含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和文化生态多个层面,因此研究人类生态系统的审美构成,就要把这三个层面的要素在人的生活世界中加以整合。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人工生态系统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通过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表现出来的。所以,我们把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的生态审美塑造和追求作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现实途径。”[3]
二、市民生活方式
(一)何谓生活方式
那么,什么是市民的生活方式呢?市民的生活方式往往是指市民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发展,为了满足自身心理、生理、物质、精神等方面的需求,为了满足自身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等方面的自我实现,而采取的全部的行为、思想的综合;这种综合受市民自身的先天遗传因素、后天不可抗因素及其所生存的周围整体环境的影响和制约。[4]
(二)市民生活方式常见的类型
“1943年,美国犹太裔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人类激励理论》中提出需要层次论,将人类需求象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5]其实,综观当下社会现状,大多数的市民也确实是根据他们的需求来选择生活方式的。
根据当下市民满足需求的不同,本文将市民的生活方式分为生存型和发展型两类。市民生存型的生活方式是指专为满足市民各方面的需求,特别着重于满足其生理的和物质方面的需求而采取的生活方式;而市民发展型的生活方式是指不仅限于满足求生存,更多的是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生活方式。这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常使市民呈现不同的形象。
市民生存型的生活方式是指专为谋其生存的生活方式;但这种生活方式过“度”后,往往会偏重于消费,特别是炫耀性的消费和挥霍型的消费;这种消费不仅仅是指金钱、物质方面的消费,还包括时间、精力、情感、精神等方面的消费,甚至还包括生命力方面的消费。比如某些市民沉迷于麻将、赌博、上网游戏、不停地更换情感伙伴、无限度地购买商品、无法遏制地进行奢侈消费等等;像当下流行的“网虫”、“宅男宅女”、“月光族”、“赌神”之类的词语就是形容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的市民的。这类市民的形象往往是低迷的、颓靡的、缺乏生气的。
市民发展型的生活方式则是指为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注重自身修养、学识、健康状况、综合能力等等多方面的、适度地提升,合理有效地安排谋取生存之外的时间。这里所提到的“谋取生存之外”的时间可以理解为闲暇时间。选择这类生活方式的市民的形象往往是优雅的、从容的、闲适的;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事件面前,往往会表现出游刃有余的形态。
生存型生活方式和发展型生活方式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一个“度”字。在“度”的范围内,则这种生活方式就属于生态审美范畴,超出了这个“度”字,就是超出了生态审美的范畴了,于可持续发展会有不可逆的损害。
三、市民生活方式的转变与市民形象的转变
市民的形象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会随着市民的生活方式的转变而转变。在推动城市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老一辈的市民付出了不容忽视的努力。长期辛勤的付出,使得老一辈的市民呈现出任劳任怨、甘为孺子牛的形象。在几十年的时间中迎来了开放、建起了大学;使得老一辈市民多了一份豁达和兼容并蓄的从容,少了一点排外、防备的小气。
但是,勤劳、质朴、勤恳的老一辈的适度的生存型生活方式,虽然被一部分年轻人继承或认同,但是也引起了下一代中部分年轻市民的反弹。这些年轻市民质疑老一辈的生活方式,认为只是谋求生存的生活毫无乐趣可言,这种生活方式缺乏根本的愉悦感,应该予以坚决抵制。而生活方式的变化,也引起了年轻一代的市民形象的变化;他们的形象,至此,产生了明显的分流。
当前年轻市民的形象主要可分为以下五类:
其一,继承了父辈们的传统的生存型的生活方式的年轻市民,他们的形象依然是勤劳、质朴、勤恳、任劳任怨型的;其二,对父辈们的生活方式进行彻底反叛的年轻市民,他们的形象有“愤青”型的、有“奢侈消费”型的、有“颓靡”型的,甚至有排外而小气的特质等等,不一而足;其三,以外来年轻人为主的年轻市民,他们抱着理想、抱着希望来到,在打拼、奋斗,他们既有父辈的特质,也有新一代的青春活力,他们的形象往往是充满生命力的、行止依礼的;其四,还是以外来年轻人为主的年轻市民,但他们对生活抱着机会主义的观点,他们的形象往往是“消费”型的;最后,依然是以外来年轻人为主的年轻市民,但是他们生活的起点较高,在的生活虽不至于如龙潜海,至少也是如鱼得水,因此他们的形象往往是豁达的、兼容并蓄的、从容的。
四、市民形象的塑造建议
据观察,市民日常的时间大多分为三部分:满足生理需要的时间、履行自身职责的时间、个人自由支配的时间。如要改变市民的生活方式,就需从市民寻常的时间安排着手,用休息、修身、修神、学习、消遣、娱乐等等来充裕市民的时间;让市民们从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等理念出发,合理地投身于提高自我、为个性全面发展而努力;特别是让精力充沛的新一代的人,能有一个抒发热情的舞台。同时,政府、社区等,也应该提供活动方式、活动天地供市民去发挥他们的创造性和激情;通过活动扩大市民的社会交往,从而在促进家庭亲情、消弭新老两代市民间的差距的同时,也促进市民加深对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当然,除了提供合理的活动外,政府还应为市民创设良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尽量找出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均衡点;尽可能地改变传统工业对资源的无端消耗高,但是产品的效益却比较低的情况;改变传统工业污染严重的局面,建立无废料、无污染的生态工业圈,多层次利用资源。此外,还要注意生产取向,注意生产不是单纯的高档、奢华产品,而是生产以适应个人的个性需求和不同爱好为标准的产品为主,增加产品的多元化和产品的文化内涵,减少产品的材料消耗。此外,生产者应采取理智的经营态度,不要采用不合理的广告宣传刺激消费;不要让大众传媒成为刺激市民非生态消费的帮凶。最后,作为对市民影响最广、最直接的大众传媒组织也应该注意,不要一味地追求经济价值,而随意地刺激市民的欲望或随意地物化女性;应该着眼于市民的生态审美发展,倡导适度的消费观和生存观,配合政府的市民形象的生态审美改造举措,推出生态美学意义的大众文化产品。
五、小结
总之,市民形象直接关系到一座城市给人们的第一印象,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发展。因此,不论是政府组织,还是身在其中的市民,都应该重视市民形象的塑造。而市民形象的塑造需要从改变市民的生活方式着手,只有从根本上对市民进行改造,才能确保市民形象能够经得起岁月的侵蚀。因此,从可持续发展计,政府组织与身在其中的市民,都应倡导良好的生活方式,为建设美好的市民形象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超南、刘天华、姚全兴.都市审美与上海形象[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197
[2]赵安民.当代公共关系学 塑造良好组织形象与个人形象的艺术和科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38
[3]徐恒醇. 生态美学(导言)[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11
超六成市民习惯“趁热吃”
其实,不只张先生喜欢“趁热吃”,笔者走访发现,“趁热吃”是不少市民饭桌上的传统。
把热乎乎的菜放进嘴里,尤其在寒冷的冬天里确实是一件很“爽”的事情。
笔者随机采访了近20名市民,超过六成市民表示习惯“趁热吃”,其中11名市民说,除了在饭桌上喜欢招呼家人“趁热吃”,自己本身也喜欢“趁热吃”。市民曾小姐说:“菜变冷了就没有那个热乎的味道了,吃着感觉没那么新鲜。”只有少数市民是将热菜放在味碟或是碗边,等凉得差不多了才吃。
“趁热吃”对身体无益处
从养生的角度来看,“趁热吃”的观念在餐桌上流传了这么多年,其是否正确?营养专家表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过热的食物进入人体后,可能会烫伤食管黏膜,甚至会引起胃炎等一系列疾病。
医学资料表明,人体的口腔和食管表面都覆盖着柔软的黏膜。正常情况下,口腔和食道的温度多在36.5℃至37.2℃之间,适宜的进食温度不宜太低或太高,最好是在10℃至40℃之间。口腔和食管能耐受的高温一般在50℃至60℃之间。接触到75℃左右的食物时,娇嫩的黏膜就会有轻度灼伤。比较常见的情况有,舌头等部位被烫伤,导致起泡。口腔偶尔起泡还会逐渐愈合,而且疼痛时间不是特别长,所以不少市民都没当回事。故此很多人都习惯“趁热吃”,其实,这种饮食方式对身体并没有益处。
营养专家表示,过热的食物经口腔进入人体后,容易烫伤口腔黏膜及食管黏膜并出现炎症、糜烂等,甚至会引起食管炎。此外,“趁热吃”还会对食管及胃造成不良影响。
4月11日,记者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对此进行了专门调研,并形成了正式报告。
课题组历时半年时间,在北京、四川、广东、陕西、湖北和浙江开展了调查。
调查显示,在“您准备在这座城市继续住多长时间”一题中,61.95%的农民工选择“能待多久就待多久”,31.09%的农民工选择“如果可能就在这儿安家住下去”,还有6.96%的农民工选择“住上几年”。
农民工愿意定居城镇的原因有哪些?调查发现,排第一位的是“城市就业机会多,收入有保障”,占55.70%,排第二的原因是“子女能进城上学”,第三是“能学技术长见识,有发展前途”,第四是“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城市看病方便”排第五。
不愿意定居城镇的原因里,排第一位的是“买不起房”,占65.29%,第二位原因为“城市生活成本太高”,第三、四位原因分别是“能与家人在一起,孝敬父母”和“农村有地有房子”。约有13.71%的农民工选择“我们根本不属于这里,迟早要回去”。
调查同时显示,“没有住房”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最大困难。一半多的农民工认为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最大困难是“没有住房”。占55.12%。
根据调查,59.93%的农民工愿意在城镇买房,改善生活和子女上学是农民工愿意在城镇买房的两大原因。40.07%的人不愿意在城镇买房,主要原因是房价太高,占到73.45%。26.29%是因为“工作不稳定、没必要买房”,10.66%是因为“城市污染严重”。
重大障碍:城乡二元制度
课题组认为,农民工市民化首要障碍是城乡二元制度。我国以户籍制度、城乡差别劳动就业和福利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二元制度,使得已经离乡、离土、进城的农民工,无法成为城市的真正居民。
近年来,户籍制度改革虽有所突破,但大中城市尤其是京沪广等大城市的户口放开有限。
这意味着,农民进入城市从事新职业,却很难改变原有的农民身份,在社会中形成了有别于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第三类群体,在城市内部又形成新的城市二元结构,包括居住社区上的二元结构、享受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利上的二元结构、就业上的二元结构。
其次,劳动权益受损,抑制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目前仍有不少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条件普遍较差,工资水平明显偏低。
第三,公共服务不足,减缓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进程。目前,大部分地区未对农民工住房问题提出一个系统性、长期性、可操作的政策框架,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基本上不对外来农民工开放。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教育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格局基本形成,但地区不平衡,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和异地高考问题突出。
第四,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有偏差,加大农民工市民化的难度。
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化过程总是伴随着农业份额的大幅度下降和城市化的推进。而在我国,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进程。这种结构的偏差,很大程度反映在农民工身上。近1.6亿的外出农民工在城镇的二、三产业就业并创造GDP,却因种种障碍,无法完成市民化真正成为市民。
首要任务:公共服务均等
课题主持人、人社部劳科所所长郑东亮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既要在数量上实现相当部分农民工身份、工作的转化,更要在质量上实现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社会交往、价值观念等与城市居民的融合。
他表示,农民工市民化的目标可以定位于,在未来20年,以平均每年800万人的规模增长,到2030年完成市民化的第一阶段转换,即身份、工作、公共服务的市民待遇;第二阶段则是更长时间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融合、与城市文化生活融合。
届时,伴随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完成,农民工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课题指出,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要统筹考虑城市布局,以大城市为依托,以中小城市为重点,逐步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避免出现“大城市病”、“贫民窟”。
要调整区域发展布局,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须做好迎接东部地区产业梯度转移的准备,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与此相对应,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培养新型产业工人,鼓励农民工从事第三产业,尤其是家庭服务业。
农民工市民化,要实施哪些措施?
第一,工作生活条件差,收入低。农民工通常从事一些城里人不太愿意做的脏、乱、累、险工作,白天露天作业,晚上住简易窝棚或地下室,卫生安全条件差。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2009年其月平均工资全国大约为1400元。
第二,保障缺失多,生活风险大。由于收入低,多数农民工难以加入城市高门槛的社会保险,致使其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比例多年未超过40%(截止2010年6月底分别为19%、29%、11%、38%)。生育保险、城市低保、住房公积金、城市医疗救助等都未覆盖到农民工。
第三,培训指导少,就业挫折多。农民工进城前受过初步培训的人数仅占1/3,接受初步培训的时间平均只有一周左右,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指导远为不足。由于掌握的技能少,水平低,心理准备不充分,致使其到城市后遭受的挫折多,换岗频繁。而换岗过于频繁,反过来又影响其技能提升和待遇提高。
第四,离家不带“口”,家庭问题多。农民工特别是老一代农民工进城谋生,时常抛家舍“口”,使农村留下了大量留守儿童、留守配偶等家属。据报道,许多时候,农民工的春节返乡欢聚变成了“离婚别子”。一些农民工即便将子女带到城市,也面临着入学难、学校差等问题。
第五,相对孤立,行为极端化风险大。农民工无论是在工作场地、城市郊区集中居住,还是见缝插针地在居民小区零散居住,都有一种边缘感;失业后如不能及时回到农村,则会有很强的失落感、孤立感;多数人对城市社会生活缺乏有组织的参与。这使他们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在遇到挫折时很容易走向极端。一些城市多年来治安较差,与此有很大关系。
二、“十二五”时期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一)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全面小康的社会,要求占城市常住人口1/4的农民工拥有小康的条件和具备相应的素质。今后5年,不解决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继续使其长期处于既回不去农村、又融不进城市的悬摆状态,是很难做到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也必将受到影响。
(二)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当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不足。而城乡低收入群体消费能力不能有效提升,正是制约整个消费增长的瓶颈因素。1.57亿外出农民工则是这些群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消费能力最有可能提升的一个群体。国家统计局2008年的统计表明,我国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较城镇居民少消费800元。即使农民工较一般农村居民多消费一些,与一般城镇居民相比,消费差也有600元之多(无论将农民工纳入农村居民计算,还是纳入城市常住人口计算,结果都相同)。初步测算,如果每年有2000万农民工市民化,以农民工市民化后每人每月增加消费支出600元计,一年将增加消费1440亿元,从而可使2008年消费额占GDP的比例上升0.48个百分点。5年1亿农民工市民化后,仅此一项,将使未来消费率增加4.8个百分点,达到53.4%的水平。因此,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扩大国内需求的重要抓手和重要突破口。
(三)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
城镇化发展不仅需要扩大城市人口规模,提高城市人口比重,还需要提升城市发展水平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一方面,要通过科学规划、产业带动、基础设施建设等,使一大批小城镇做大做强,就地就近将农民直接转为市民,促进农村城镇化。另一方面,还要使已脱离农业生产、从事非农就业的农民工转化为市民,提高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改善城市面貌,促进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城市群协调发展,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使城市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
(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的重要抓手
通过农民工市民化,促进地区间在产业转移和接续的过程中,实现优势互补,相互支持,使地区间在农民工就业、参保、救助、住房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形成综合性对口支援的联动发展机制,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通过农民工市民化,引导支持农民工逐步退出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权益,扩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五)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改善收入分配结构的重要方面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意味着将较大程度地缩小农民工与一般市民在就业、保险、救助、子女教育、住房等社会福利方面的差距,逐步实现农民工与一般市民享有均等的公共服务。这实际上是从支出方面间接地增加了农民工的收入,从而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的人群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有利于遏止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六)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善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
农民工长年在外工作,对家乡的事情知之不多、不详或不细,许多人难以及时参与家乡的民主活动;而另一方面,他们在城市居住多年,对身边的事情虽然更为熟悉,更为关心,但却很难参与其中表达意见和进行监督。特别是出生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的新生代农民工,对农村更加陌生,对在城市发展更加渴望,也更为关心自身权益,却不能通过有效途径加以实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将农民工纳入社区和单位统筹管理,平等对待,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民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同时,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还有利于改善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三、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现实基础和应坚持的原则
(一)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现实基础
1、各方面呼声较高,认识较为一致
自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来,随着农民外出就业人数的增加,学术界等有关方面开始关注农民工问题。“十一五”规划前夕,已有一些学者提出应解决农民工与一般市民的待遇差距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十二五”时期的到来和2020年的迫近,各方面对此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呼声越来越高,且各方面对此问题的认识也渐趋一致。
2、财政对逐步、有序地推进市民化,基本可以承受
首先,从农民工市民化对新增财政的需求来看,其数量是有限的。一是向农民工均等提供的公共服务仅是基本或基础性的公共服务,价格不会太高。二是部分基本公共服务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服务,已经在向农民工提供,未来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也不可能将他们排除在覆盖范围之外。三是就业方面也不会增加太多需求,因为多数农民工已在城市就业,其中部分人在城市就业已长达20年之久。四是需要增加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集中在农村较为缺乏或薄弱、城乡差别比较大的几个方面,如社会保障(包括住房保障)、培训、子女教育等方面。而这其中,正如许多专家所指出的,核心是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其次,就具体费用来看:由于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主要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承担,财政目前还很少给予补贴,若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的制度,增加的费用主要由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承担。这方面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市民化行动带动调整完善相关的制度,促使尽快将农民工覆盖进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还未启动,即使启动,与新农保的补助水平也会大致相当。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10年起已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缴费补助水平相同。因此,在社会保障方面,财政负担主要体现在城乡低保和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差,以及在廉租房、公租房建设补助方面所增加的支出。初步测算,按照2009年我国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的差距情况,如果2000万农民工市民化,每年实际需要增加的低保支出约10亿元,需要增加的医疗救助支出约1亿元。若为2000万农民工中的一半人提供人均15―2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为剩余一半人提供人均8―10平方米的公租房,由单位、个人、政府共同负担,财政负担1/2的费用,每年财政需要增加支出约2300―2500亿元。在培训方面,如果对2000万农民工每年增加培训1次,费用按现有综合成本人均600元计,需要增加支出约120亿元(如果只对失业农民工增加1次培训,则只需要5亿元)。义务教育方面,每年需要增加的补助支出约23亿元。上述几项合计,解决2000万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问题,每年共需财政增加支出2500亿元左右(引导农民工退出农村土地等权益,可能还需要一笔开支,但只是启动资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收入/收益将远远大于支出,这里暂不计算)。这部分资金,如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5:5分担,各自需要增加支出1250亿元,应该说两方面都是可以承受的。如果每年1000万农民工市民化,则只需要增加支出约1300亿元,中央与地方各自约650亿元,负担将更加轻松。即使加上引导农民工退出农村权益的启动资金,按等量倍增,每年1000万农民工市民化,成本也还是可以承受的。
3、一些地方已进行了相关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浙江、江苏、四川、重庆、陕西的一些地方,在推进农村城镇化的过程中,对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已进行了不同的探索。安徽、湖北、甘肃等省的一些地方,正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这些探索或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为从国家层面启动这项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近年一些地方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只改变户籍登记方式,不进行户籍背后利益格局的调整以致收效甚微的做法,以及一些地方将农民工一揽子突击纳入城市管理,造成财政、公共服务机构难以承受,不得不暂停市民化行动的尝试等,这些都从相反的方面,提供了经验教训,也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同时在客观上对规范各地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坚持的原则
1、积极稳妥,量力而行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它不仅涉及到城市和乡村,涉及到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部门,还涉及到土地、社保等一些制度的调整,涉及到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和每年2000多万人的就业及生计等问题(现有1.57亿外出农民工中的大部分需要市民化;按照国家发展战略,今后20―30年,农村还将有3.5亿左右的人口需要转出)。因此,必须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综合有序地推进。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解决农民工的住房保障、参加保险、纳入低保、技能培训、子女入学等问题为重点,统筹推进涉及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公共卫生、民主选举、社区管理等各项工作,真正实现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3、自愿选择,政府引导
农民工内部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的个人和家庭情况不同,意愿也不同。应该允许农民工根据其个人和家庭的情况,自愿选择是落户城市还是返回农村,也可以设定过渡期。政府对农民工到城市落户的相关政策或条件,要积极宣传报道,确保农民工心中有数并可能进行理性选择。要根据城市(镇)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情况,引导农民工有序变为市民,防止引起混乱。
4、分门别类,逐步实施
应根据不同类型农民工特点,结合其选择意愿,并考虑其合法稳定就业、照章纳税或收入水平等基础情况,逐步将其市民化。同等条件下,对其中达到一定劳动技能等级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可优先解决其市民化问题。还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向,对一些行业或用工单位如节能环保行业等给予优先支持引导。
5、试点先行,完善制度
在东、中、西部各选择一些地区或企业先行试点。试点中不仅要将改革和完善社保、土地、财税、公安管理等制度作为重要内容,还要探索建立地区间、企业间或企业与政府间的联动机制,推动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体制形成。
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一,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则救,加强服务管理。
第二,调整制度,加大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尽快纳入城镇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使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都能及时参保并享受到相关待遇。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确保人走关系走,人到关系到。加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权益保障的稽查力度。
第三,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指导。根据农民工对就业技能、社会心理调适等方面的需求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指导工作。提高培训指导服务的主动性、便捷性和有效性,在农民工集中地区,开展就近服务、上门服务。改革服务管理模式,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加大对农民工住房保障的力度。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农民工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单位、个人、政府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建设适合农民工特点、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房型多样、设施配套、管理既规范又灵活的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将农民工住房保障与其农村土地流转、农村房产处置适当挂钩的体制。
第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农村土地、住房等权益的合理流转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民工转出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引导农村土地向种粮大户适当集中。根据各地和各类人群的不同情况,探索农民工土地流转的不同模式。
第六,加快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继续加大力度,解决已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城市公共文化、公共体育的服务范围。对暂不能进城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工子女、配偶及其父母,加强服务帮助,健全服务体系,及时解决他们遇到的安全、心理、情感沟通、生产生活援助等问题。
第七,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继续做好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工作,将其与城市一般居民同等对待。将农民工纳入社区正常的管理服务范围,增加其平等参与社区生活的机会。大力加强宣传引导,消除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积极推进农民工融入社区和城市社会,增强农民工对社区和城市社会的归属感。
第八,建立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的联动机制。由于农民工问题本身具有跨城乡、跨地域及复杂多样的特点,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坚持城乡、地区联动,部门协同配合。一方面,应分人群、分步骤将农民工市民化与转续农村社保、转让农村土地、处置农村房产等情况适当挂钩;另一方面,应将输入地农民工培训、使用及其市民化工作与输出地产业发展、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形成优势互补、以大带小、以强扶弱的互帮互促机制,促进城市与乡村、输入地与输出地协同发展。特别是要探索建立东部城市群发展与中西部县域经济发展的联动机制。
第九,多渠道筹集农民工市民化所需资金。农民工市民化涉及国家长远发展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农民工市民化主要是将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民工均等延伸。因此,各级政府应承担主要的支出责任。另外,随着农民工的逐步市民化,用人单位将会使用到更高素质的劳动力,本身又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农民工个人将会得到更多的培训和支持,拥有更多的发展空间,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其流转农村的权益也会得到一部分额外收入,因此,农民工个人也应承担一部分支出责任。
[中图分类号]G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4 ― 0089 ― 02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跨越式的提高,人们的生活已经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身体的健康将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人们将从被迫参与体育活动转变成主动参与体育活动,休闲体育文化建设必将成为未来社会的重点,未来社会将步入“休闲时代”。通过对齐齐哈尔市休闲体育文化建设存在问题和对策的分析,利用齐齐哈尔市历史文化的优势,提出提升齐齐哈尔市休闲体育文化发展水平的有效对策,从而把齐齐哈尔市打造成休闲体育文化的旅游名城,促进齐齐哈尔市休闲体育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达到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目的。
1 齐齐哈尔市休闲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财政投入资金不足
齐齐哈尔市休闲体育文化活动场地设施匮乏,是影响休闲体育文化活动开展的主要因素。由于休闲体育文化设施建设资金紧张,扶持基金不足,到位慢,导致基础实施建设缓慢,影响工程建设的进程。特别是农村一些乡镇的综合文化站和健身广场的建设资金问题亟待解决。财政经费紧张使文化、体育工作特别是文化事业的支撑能力受到限制。
1.2 人们的体育休闲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由于齐齐哈尔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沿海发达城市相比较慢,人们的传统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改变较慢,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花钱买健康”是社会发展得新趋势,是一种时尚。齐齐哈尔有很多极具优势的休闲资源,如宗教文化的优势、民俗文化的优势、冰雪体育文化的优势、节庆文化的优势、生态文化的优势、关东文化的优势等等,这些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优势,将为休闲体育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但是现阶段市民对休闲观念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误区,他们希望拥有闲暇体育活动时间来缓解工作生活的压力,但却缺少在休闲体育活动中应持有的从容心态和积极的热情。大众化的休闲观念还没有真正的纳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
1.3 体育休闲文化活动形式单一
通过对齐齐哈尔市市民参与休闲体育活动形式的问卷调查得知,齐齐哈尔市市民的休闲活动方式主要是以看电视、上网、逛街、购物、就餐等消极休闲活动为主,而参与体育活动、唱歌、跳舞、逛公园、散步等积极休闲活动的较少;参与休闲体育活动的多以徒步健身、慢跑、健身路径活动、广场舞等为主。参与时尚健身活动如:羽毛球、网球、乒乓球等的较少。这也充分说明了齐齐哈尔市民的休闲活动方式比较单一。齐齐哈尔市的休闲体育活动场地器材较少、冬季时间寒冷漫长以及休闲体育活动的组织水平低等都是导致休闲体育活动方式单一的主要因素。
1.4 休闲体育文化活动空间环境亟待提高
通过对齐齐哈尔市市民参与休闲体育活动的问卷调查得知,齐齐哈尔市市民的休闲体育文化活动场所以家庭室内活动为主,部分人员延伸到社区附近的公共体育文化活动场所。市民以家庭室内活动为主的原因是我市休闲体育文化活动场地偏少,设施陈旧,损坏较多,对参与人群没有吸引了,部分环境较好、设施优良的休闲体育活动场所,收费较高,广大市民很难接受。休闲体育设施的不足,休闲场所功能单一,以及休闲环境的生态问题等,是影响齐齐哈尔市市民参与休闲体育文化活动的主要因素,而齐齐哈尔市冬季寒冷、漫长的特征,也是影响齐齐哈尔市市民参与休闲体育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
1.5 休闲体育文化指导员的缺乏
受多年来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制约,大量各类人才外流,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市民在有一定的休闲文化环境和器械的情况下,很多时候却缺少专业的指导人员,这样就有可能造成一些身体或者其它的伤害,造成适得其反的结果。如:一些健身器材如何运用才能更加合理,更有利于人的身体健康,一些市民缺乏这方面的认识,健身指导员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指导市民进行正确合理的利用健身器材;又如:一个喜欢唱歌的市民自己唱歌太单调,而且还有点羞涩,如果有专业的音乐指导员来组织指导一些这样的市民一起进行唱歌、排练,这样更能激发市民的兴趣,达到愉悦身心的效果。特别是农村文化、体育人才匮乏开展文化、体育工作缺少行业能手,管理人员水平不高、经验不足。
2 齐齐哈尔市休闲体育文化建设发展的对策分析
20世纪末掀起了一股影响中国城市规划建设较大的“广场热”,各个省地的大、中、小城市中一个个宏大壮观的广场此起彼伏。其中以市政广场、纪念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居多,它们多数位于城市中心或商业繁华地带,此类广场一般面积较大,功能综合,离居民区距离较远,各大、中城市的市民多数都需要借助公共交通工具到达这些广场。然而城市居民更多需要的是丰富多彩和便捷的户外生活,著名作家老舍曾说过,“城市的精华在于空”,城市中的游憩广场和街头绿地正好形成了提供组织市民户外生活重要场所的绝好平台。这些广场不需大而壮观,它是审美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结合体,更需要为人所用,满足市民多种多样的业余生活。但是游憩广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免费论文。
让我们把视线转到美国纽约, 纽约市中心的佩雷小广场(如左图)是因地制宜的设立游憩小广场的典范。佩雷小广场面积仅为30.5m×12.8m,一面临街,三面靠墙,并不显眼,显然它不是为“看”而设置的。小广场设在曼哈顿中心区一角,它为历经喧闹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感受大自然的绝妙休闲场所:一面是淙淙的瀑布流水,其它两面墙上布满了绿色攀缘植物,如同太阳伞的12棵乔木下摆设着桌椅和鲜花,一幅多么美丽、优雅的自然画卷,一处多么舒适小巧的城市厅堂。通过对佩雷小广场的一些分析,对于适于我国市民游憩广场的设立不难得到以下几点启发:
1、合宜的面积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城市市级游憩、集会广场每处宜为4-10ha;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3ha。在具体使用中,特别是旧城区中,游憩广场可以更小,大了则会失去其便捷的生活尺度,过分嘈杂,也失去了本应该有的亲和力和归属感。佩雷小广场很小,但它给人们提供了与阳光、水声、绿色共处的惬意休闲场所。即使城市中一个小小的空间,也是市民精彩生活的一种体现,是市民院落生活情节的一种延续。
2、与城市居民需求相匹配的游憩广场数量
如果按城市用地是均质的考虑,即人口均匀分布在“与广场相关用地”内,市民对城市广场的使用需求也是相同的,那么每2.25平方公里就应有一个广场,即“与广场相关用地”上广场平均密度应是0.44个/平方公里。城市中的广场一般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渴望运动、交流的生活广场。在济南市和平路上,燕山小区的路对面,一处不足300㎡的场地,仅放有几组健身器材。。早上可见到晨炼的人们;白天有闲坐的老人;晚上这里又会音乐响起,周围的市民在此翩翩起舞。使用率之高是许多花了大价钱、有壮观景色的广场所不能及的。
几乎每个城市都缺少这种实用性很强的游憩广场。比如,早上在没开门营业的商铺前,常见到晨炼的老人;孩子们常常拥挤在儿童游乐场,少了一份与大自然接触的场地。所以在城市的适当地段,特别是生活区域还是应该增加一定数量的这种游憩广场。
3、不必拘泥特定风格的设计形式
广场的设计不应拘泥在某种风格和形式的条框里,要因地制宜的进行设计和设立。过去许多广场不考虑具体的情况,风格和形式近于相似。都有带图案的大草坪、过于宽敞的硬质铺装用地、庞大的雕塑,这些最终没有得到市民的认可。免费论文。再看佩雷小广场,构图简洁,没有明显的风格、流派,却取得了美观、实用和生态的有机结合。
由于市民们生活多样性,他们需要不同的空间和场所来达到自身休憩、娱乐和运动的目的。在设计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首先,要尊重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原来有水面的,要围绕水面设游览、休憩的场地;地形起伏大的,可以让市民拾阶而上,感受不同的立体空间;有大而珍贵的古树的,可建成林荫广场,起到了保护和利用古树的双重作用。这样,是对与之有关的生态环境的最佳保护,也可减少没必要的浪费。其次,根据当地的人土风情,形成当地的特色和风格。免费论文。这是当地人们长期生活的过程中,文化自然积淀的结果。这不需照搬别人的风格和特色。
4、注重市民参与性的布局空间
广场使用率低,没有人气,是建广场失败的主要原因。贴近生活的城市游憩广场,让市民的活动参于到广场空间中,成为广场构成的一个活因素。。譬如说,美术学院会激发街头画展;集邮公司会诱导集邮爱好者交流;商业街会招引咖啡厅、茶馆、冷饮店集中,形成休闲广场;居住区倘若有一棵或几棵大树,当地居民就会自发到此下棋、纳凉、游戏、聊天;一早一晚市民自发组织的集体晨炼和健身舞。这种在群众参与下形成的城市广场,花钱不多,切合实际,却能在文化层次上反映出城市的真实和生活的美好。在设计中,要给这些市民参于的活动准备好空间。这无需城市决策者和规划师一手包办,只要决策者和规划师因势利导,就能使这种环境形成真善美的统一。
5、提供人性关怀的公共家俱
在广场设计理念中,现已不再单纯强调宏伟、庄严、英雄主义式的布局形式,市民在巨大广场中体验疲劳和乏味、无奈的环绕大草坪、穿越广场图案限定的复杂迷宫已不被提倡。而是重在发展为人所实用、为人所体验的人性空间,希望有近人的尺度,亲切而有人情味的环境,各类使用者群体,不论是有权或无权的,有钱或无钱的都能自由平等地享受广场生活。要完善配置多种服务设施如公厕、公用电话、坐椅、废物箱、问讯亭、交通指示牌、照明、遮阳棚、无障碍通道等这些公共家俱,从细微处体现对人的关怀。
6、充分发挥游憩广场的生态效应
游憩广场是城市生态系统中一部分,一个生态效应良好的游憩广场对整个城市的生态平衡起到调节和改善作用。游憩广场提倡节能节地、防治污染、资源永续利用以及维护自然,增加绿量。再回到佩雷小广场。。它是由三面墙体和一面对街围合成的空间,在那里形成了一面墙是瀑布,两面墙是绿色攀缘植物,中间有12棵大乔木的生态空间,水和植物在滞尘、消除噪音、蔽荫和营造舒适休息小环境方面都起到了充分的作用。市民需要阳光、绿荫和清新的空气,城市中的开放游憩广场空间首先应该生态化,体现对回归自然、尊重自然的再认识,然后再强调把广场设计与景观设计有机结合起来。
小结
市民的生活五彩缤纷,喜欢茶余饭后休闲的人生体验,决策者和设计者应理解和关怀他们的这种生活情怀和需求,让合理的游憩广场伴市民度过每时每刻的精彩业余时光。
参考资料:
《呼唤“蓓蕾”》 作者:余柏椿 《城市规划》2002年第1期
《环境建设的“政绩”和民心》 作者:金经元 《城市规划》2002年第1期
1.开展新市民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谷里新市民由三类人群组成:一是失地农民,这一部分人因拆迁住进了复建小区,并获得了相应的补偿,经济条件较好,往往小富即安,不求上进,更有游手好闲者,沉迷赌博,成为谷里社会稳定的隐患;二是尚未失去土地的纯农户,这一部分人生活条件相对艰苦,仍固守着原有的生活方式,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短板”;三是外来流动人口,他们来自五湖四海,素质参差不齐,如果不能真正融入谷里,同样会给社会和谐带来隐患。只有大力提升谷里新市民整体素质,建设一个现代化、生态型的和谐新谷里才能成为现实。
2.开展新市民教育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
谷里街道独特的发展模式,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而解决这些剩余劳动力的根本出路,一方面是使转移出来的农村劳动力依靠非农产业增加收入,实现脱贫致富;另一方面又通过把置换出来的土地资源适度集中到农民手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产业化经营,以获取更多的农业收入。而无论从文化学历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还是就业观念、创业理念的培养等新市民教育都是实现农村劳动力顺利高效转移的有效途径。
3.开展新市民教育是丰富社区建设内容的需要
社区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新市民素质的提升。在社区经济建设方面,离不开各类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需要提高新市民的道德水平;在社区文化建设方面,提升新市民的文化品位,改变不适合社区发展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必不可少;在社区心理建设方面,增强新市民的社区归属感,是增强社区凝聚力的重要抓手。
构建新市民教育体系,提升新市民综合素质
针对谷里新市民的素质现状,我们紧扣“传播文明现代的生活理念、倡导科学高雅的生活方式、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提升现代化生产的从业素养”的目标,加强“新市民”素质教育培训,创新“新市民”素质教育体系,使谷里新市民从总体上成为有文化、懂科技、会管理、善经营,能够适应现代工农业建设和发展需要,能够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装备,能够顺利从事现代化生产的现代市民。
1.基于提升新市民政治思想核心素质,开展市民讲堂等综合培训
一是加强载体建设,编写了《魅力谷里》、《谷里街道市民文明礼仪手册》、《谷里街道市民健康知识手册》、《民用法律应用》、《0~6周岁孩子家庭教育指南》、《市民免费学电脑》、《民间编结》、《市民安全防范手册》等10多种系列教材、读本,免费赠送给新市民。二是以“谷里讲坛”为抓手,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理想信念、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教育。“谷里讲坛”以全体市民作为服务对象,以“学习宣传、教育养成”为主体功能,以“传播先进文化,倡导文明生活”为根本宗旨。街道通过开展讲坛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使之成为基层干部群众“零距离”学习的课堂。
2.基于培养新市民职业技能优势素质,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街道邀请省农科院、市教育局讲师团专家多次开展大棚蔬菜、插花、盆景艺术、小龙虾和淡水鱼养殖等实用技术培训,年培训4000多人次。为服务失地农民,先后开设了电工、焊工、服装缝纫工、计算机、车工、叉车工、家庭服务技能和创业培训班多期,年培训1700多人次,近年来,有2345人取得了技能等级证书,3256人实现了就业与再就业。我们还与工会、劳保所合作,在职工中组织车工、叉车工、计算机技能大赛,促进工人学赶比超良好风气的形成。
3.基于提升新市民科学文化基础素质,采取自办和合作办学的形式,举办学历教育
目前,已开办成人高中班、电大和网络远程教育专本科班11个。其中,电大和网络远程教育专本科班已毕业145人,在籍学员187名;业余成人高中班,毕业学员300多人、在籍学员69名。
4.基于提升新市民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的目的,因地制宜开展各类休闲和兴趣教育
一是根据新市民爱好有针对性地组建文体团队。目前,在街道社区教育中心的引领下,谷里街道已经建立了腰鼓队、舞蹈队、健身队、门球队、石锁队、太极剑队、乐器队、戏曲队、摄影协会、书画协会等多个民间社团。街道注重加强文体骨干培训,每年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休闲教育活动,以满足新市民提升生活品位的需要。二是根据新市民自身强烈的继续学习的愿望,实施新市民“普网工程”。坚持每年举办8个市民免费学电脑培训班,包括2个老年电脑兴趣班、4个成人短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为街道18至54岁的市民)、2个青少年暑期班,共有400多名市民参加了培训。2012年起,我们利用“江苏在线”学习平台,开展谷里“学习之星”评选表彰活动,让新市民通过丰富多彩的学习资源,做到人人皆学,处处可学、时时能学。
新市民教育成效初显,
谷里新市民快速融入城市化进程
谷里街道社区教育中心新市民教育系列活动的开展,有效提升了谷里新市民的综合素质,加速了谷里城市化进程,彰显了社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1、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谷里新市民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法律意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产生质的飞跃,这些素质的提升,直接促进谷里经济的发展。一是促进谷里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农民收入。近两年来,谷里农业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和集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大幅度减少,为此,街道积极引入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使土地逐步向留在农村的种植、养殖专业户集中,专业户通过接受新市民教育培训,提高了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能力,经营效果明显提高,经济收入明显增加。
2.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近两年来,通过开展新市民技能培训,共将3256名失地农民转移成企业工人、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才。谷里的三类产业结构比例也由“十一五”末的18:52:30调整到2012年的9:56:35,大力促进了谷里城乡一体化发展。
3.提升了新市民文化水平和生活品质,促进了社会和谐
通过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活动,新市民城市意识进一步增强,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养成,生活品质和生命质量明显提升,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一是沉溺麻将赌博的少了,看书和参加文体、健身活动的多了;二是谈论家长里短的少了,关心时事政治的多了;三是胡吃海喝的少了,注重养生保健的多了;四是乱扔杂物、随地吐痰、吵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少了,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社会公德的多了。总之,新市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明显提高,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社区一派文明和谐的面貌。
谷里街道开展新市民教育提升新市民综合素质的思考
农民变市民不仅仅是形式上、空间上的转换,更是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的“革命”。今后,我们要针对新市民素质的现状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科学分析,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在城市化进程中加快提升新市民素质的更多的行之有效的途径和办法。
1.新市民教育要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新市民综合素质的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离开了教育,特别是社区教育,是难以使农民真正实现市民化的。为此,街道应该积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推动社区教育更好地得到落实和推行;街道要对新市民综合素质提升中的社区教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整合辖区内的学校、企业和社区等各方面的教育资源,以提高教育培训的效益和质量;街道还应确保在社区教育方面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参与社区教育的农民的补贴力度。
2.新市民教育要突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