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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就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今不过短短的十几年,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税收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完善税制、发挥税收聚财功能、进一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外成功的调控经验和先进的措施对于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体系,无疑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一、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
各国对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均有自己的观点和措施,如果抛开文化背景和历史因素不看,归纳起来其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房地产市场中的政府税收手段这只“有形之手”,绝大部分情况下也都是针对住房保障问题的;二是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发展,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对供给的掌控与对需求的调控。其中大多数国家主要致力于在需求的调控方面做文章。如果单纯从供给方面调控,势必进一步加剧供求关系的扭曲,客观上增加需求方对价格上涨的预期,实际的结果便是房地产价格不但没压下来,反而与日俱增。因此,在掌控供给的基础上,发挥税收政策对需求的调控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以高额税率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征税,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攀升,与城市一般居民的需求在结构和支付能力上存在着双重矛盾。这种异常现象,主要是房地产投机性需求造成的。各国在利用重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做法主要有种:一是利用高额地皮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行业内的投机行为。如在法国,购房者除要缴纳高额地皮税外,还需支付住房税或空房税,这导致了长期以来法国人不把房地产市场视为投资或财产保值的重要领域;二是采用逐步升级的办法,用重税打击投机。如韩国的做法是,从2007年起,将对出售第二套房产的卖主征收50%的资本收益税,对拥有第三套住房的卖主征收60%的资本收益税。也就是说,投机者卖掉一套住房,政府就拿走一半,使投机者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三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高税。例如,美国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要占到其全部财产税收入的80%。而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税种相对较少,税负相对较轻,这就降低了房地产保有者的经济风险,在客观上增加了房地产投机者的需求。
(二)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升温,导致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购买住房时力不从心。为了有效的缓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平衡供求关系,许多国家都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或出台了各种补贴方案:一是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为了使低收入者能买得起和租得起房子,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税收抵扣的法案,并在1993年成为永久性的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联邦每年给各州分配税收抵扣的最高限额(每人1.25美元乘以各州的人口),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而凡已到或已超过55岁的纳税人(或其配偶),出售其住房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纳税赢利的政策;二是实施廉租房制度,运用各级税收对廉租房进行补贴。如法国政府规定,各大城市必须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其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至20%。廉租房的存在使得房屋买卖市场需求减少,房价因此处于稳定状态。除此之外,政府还长期运用税收推行租房补贴等福利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无房户都可在租房时享受政府相关的税收补贴,而建造廉租房的房地产企业也可获得中央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三是利用税收收入推行福利住房,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所谓“福利住房”,是指由国家资助建造、租金较低、专门租给低收入者的住宅。例如德国,多年来,政府投入了巨额资金,大规模兴建了许多“福利住房”,很好的满足了市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对“福利住房”的需求,而这些“福利住房”的预算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特别是在北欧一些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政府利用税款建造福利住房已经是家常便饭。
(三)充分运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虽然各国政府施行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均对从事开发廉价住房、福利房、或是集体筹资建房等有利于调控房价的商业行为予以了税收方面的支持。一是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二是对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还可减免地方税、财产税等。三是对出租房屋的业主实行税收豁免政策。四是豁免出售自用住房(又称主住宅)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美国按照现行的税法,出售一套自用居住满二年以上的住宅,如果是单身,其售价与购入价的差价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就可免税;如果是已婚家庭,差价收入不超过50万美元,也可免税。由于美国房价一直比较平稳,售房差价收益很难超过这一限额,这意味着美国房屋的出售几乎都是免去所得税的。这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活跃了房地产市场,扩大了国内的有效需求,推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设计差别性税收政策体系,即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环节区分有偿和无偿,并考虑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区分正常房产需求和投机性房地产需求,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二者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性对待,保护合理的理性需求,增加投机性需求的交易成本。
从国际税收实践来看,当房地产发生买卖等有偿转让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应对转让收益增值部分课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芬兰等国家,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公司所得税),其中美国实行15%到34%的累进税率。意大利将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税基,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制,按5%至30%的税率征收不动产增值税。
(五)针对房地产市场征收不动产税、财产税,以防止房地产市场中的商业活动出现欺诈,漏税等非法行为。所谓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不动产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将土地、房屋和有关建筑物、机械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而课征的不动产税。如巴西、日本、芬兰、加拿大等的不动产税;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宅建筑税等;三是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或房屋税。土地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西方多采用地价税(主要采用估价计税方法)。除此之外,在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一般征收财产税,如美国、英国、瑞典、瑞士、丹麦、挪威、荷兰等国,操作办法是将不动产与其他财产捆在一起,就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一般财产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评估价值。其中美国的财产税最具代表性。当然还有定期不动产增值税:该税种主要是针对占有房地产超一定年限的产权所有者征收,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为5年期和10年期增值税两种。因此,以上三种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征税有效地保证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避免了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产,刺激了交易活动,这既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打击了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
二、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可以总结出其主要特点:一是大多数国家对房产和土地合一征收,适用统一的税制;二是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大多数国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根据房地产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当于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与此相适应,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四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是对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课税;五是在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一)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对那些图谋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征税高税,坚决打击各种投机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市场属于暴利行业,年增长率极高。房地产厂商的一举一动,牵动着社会上千家万户的心,甚至影响了沪深股市的走势,给股市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老百姓对房价居高不下的抱怨,媒体对房地产泡沫的置疑,专家对房地产隐患的责问,使得征收高税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征新的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增大税收对房地产存量的税收调节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其基本思路是否可作如下考虑:
1.将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对土地、房产开征统一的房地产税;
2.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
3.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将发达地区农村纳入房地产体系;
4.体现区别征收原则,对第一套自住房免税,第二套自住房征税,第三套以上加成征收;
5.房地产税应逐步发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因此应在法律层面上对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基本税率确定、浮动幅度等方面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限。
(二)切实利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同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实行税收优惠或补贴。
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手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配置的有效方法,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税收政策中支持住宅产业发展的方法来改革我国税收杠杆,支持我国住宅产业发展。此外,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贫富差异,存在相当多的低收入者,合理地解决低收入者居住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如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老年人购房和售房,不仅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老年人的居住问题,使他们可以安度晚年,而且还能有效地增加二手房市场的房源,激活楼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三)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即对有偿转让房产产生的利润征税。房地产转让中的差别性税收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应针对消费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这是当前税收政策调控的力度点所在。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对购买房产一年内的转让所得征收25%的所得税,三年内的转让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税,三年以上的免征。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保护真实购房需求的同时,有效地抑制投机性需求,降低泡沫风险。其次是对购入未满三年的商品住房转让征收5%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税额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三年以上减半征收。之所以采用“组合拳”,是因为仅仅征收营业税的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也容易让房地产投机需求将税负向后转嫁。沿海一些城市的实践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李蕴,朱雨可.美国房地产税收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12):29-31.
[2]李进都.房地产税收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往往在原理上说不通。例如,把政府开支当作经济系统外部的所谓外生变量,这怎么行呢。政府开支受制于税收,而税收多了,利润、工资就会减少,否则钱从那里来?又说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量是个外生变量,对国民经济能够起到调控作用。我不否认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量对国民经济能够起到调控作用,但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调控作用呢?或者说货币发行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举个简单的例子,货币发行量增加一倍,国民经济将会怎么样?我认为数据一定令人兴奋:收入翻一番,GDP翻一番,当然,物价也都翻一番。有人根据1998年由国家统计局编写的《中国统计年鉴》计算过,从1952年-1997年,我国名义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18.5%(张金水,1999,第92-95页)。2003年我国GDP增长率才9.1%,真是小数见大数。货币调控国民经济的“威力”可见一斑。本文不打算多谈旁人的调控方法,本文依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简单介绍一种国民经济的调控方案。
二.国民经济调控原理
笔者曾经在网文[3]中,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原理,将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Y一步步分解为固定资产折旧,消费C,追加投资I和政府开支G(不考虑进出口):
再假定固定资产折旧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f,消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b,0<f<1,0<b<1,即有下列式子:
这样,由式(1)可以得到关于投资的方程式:
I=(1-f-b)Y-G(3)
国民生产总值Y中有一部分是税收和规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τ,税费额就是τY;国家对式(3)中的投资额可能也要征收投资调节税,设这项税率为q,0≤q<1,税费额就是qI。这样,总的税收T由下式表示:
T=τY+qI(4)
假定政府开支G跟踪总税收T,按照总税收T与政府开支G的差额进行调控,调节关系式为:
假定政府开支G跟踪总税收T,按照总税收T与政府开支G的差额进行调控,调节关系式为:
式中β>0,税收多于政府开支时可以增加政府开支。另外,投资额I扣掉调节税以后的实际追加投资额为(1-q)I。所以,设资本存量为K,则实际资本存量的增长率由下式表示:表示:
设资本量为K时,产出的国民生产总值为Y,资本产出率为u,则有下式:
Y=uK(7)
资本产出率u的意义是:投资1亿元,每年的产出为u亿元。现在归纳一下经济系统的运动方程:
给定初始条件,就可以求解上列方程。经济系统的结构图,见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经济系统在不考虑进出口的情况下,是个封闭系统,不存在什么外生变量。这是一个自我成长系统。我们地球就是个封闭的经济系统,它并没有得到外星人的资助,经济成果不是也发展到今天的水平吗!
三.经济系统的求解
对上述经济系统的运动方程进行整理可得:
初始条件是:t=0,资本存量为K(0),政府开支为G(0)。对上式稍加运算,改写成矩阵形式如下:
下面为了有个具体的结果,代入数值:f=0.25,b=0.25,τ=0.25,u=0.25,q=0.1,β=0.1。系数矩阵A如下:
对上式采用拉普拉斯变换求解,s为变换变量,则有:
对上式求反变换可以得到K(t)、G(t)。如果再假定:
G(0)=0.25Y(0)=0.25uK(0)=0.25×0.25K(0)=0.0625K(0)
则可以得到(下面直接给出结果):
K(t)=K(0){0.8666exp(0.07626t)+0.1334exp(-0.07376t)}
Y(t)=Y(0){0.8666exp(0.07626t)+0.1334exp(-0.07376t)}
由以上数据可知,年经济增长率为7.6%。
四.经济增长率的讨论
在通常情况下,由矩阵A的特征值,可以近似得到关于年经济增长率r的公式:
将前面的数据代入得:r≈0.075=7.5%,与上面的结果差不多。由式(16)可知,提高资本产出率、降低税率、减少浪费、提高调控效率都能够加速经济增长。
由图1可以看出,这里对投资采取了适当课税的调控策略,既可以抑止过度投资,又起到扶持投资不足的平衡效果。调控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政府开支对税收收入的跟踪状态。
五.结束语
有些学者,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建模思想,所建立的宏观经济调控模型,与“真实经济过程”相比较,“方程中所有的常系数几乎是不存在的,甚至这些系数很难找出可观测量,因为有可能这些关系本身在统计上是不成立的。”(郑辉,2001,第89页)而本文所列经济模型中采用的经济量、经济参数,都是真实经济活动中的变量、参数,如垫付资本、周转率、折旧、工资、利润、投资、税收、GNP、税率,等等,由过去和现在的经济变量和参数的数值,调控将来的经济变量的数值,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建立某种目标函数,也可以探讨最佳路径。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动不动就是“均衡值”,“均衡值”等于多少?说得再头头是道,就是缺乏可操作性。经济系统不是什么稳定平衡系统;如果经济系统是个稳定平衡系统的话,我们只能一直呆在原始社会。
有文献借托外宾的话说:托宾(JamesTobin)写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任何论文如果没有运用‘微观基础’的方法,就根本不能在任何主要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任何研究报告如果被怀疑违背了‘微观基础’的戒律,就逃脱不了同行的批评;一个新获得博士学位的学者,如果不能表明博士论文中假设的关系式是用‘微观基础’方法推导出来的,他就很难在学术圈子里找到理想的工作。”(郑辉,2001,第70页)我的这篇文章,既没有运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微观基础’,又不讲“均衡”,也不是“非均衡”,完全依据西方民间经济学家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却也讨论了经济增长和宏观调控,这当然难逃“根本不能在任何主要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可悲下场。
参考文献
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往往在原理上说不通。例如,把政府开支当作经济系统外部的所谓外生变量,这怎么行呢。政府开支受制于税收,而税收多了,利润、工资就会减少,否则钱从那里来?又说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量是个外生变量,对国民经济能够起到调控作用。我不否认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量对国民经济能够起到调控作用,但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调控作用呢?或者说货币发行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举个简单的例子,货币发行量增加一倍,国民经济将会怎么样?我认为数据一定令人兴奋:收入翻一番,GDP翻一番,当然,物价也都翻一番。有人根据1998年由国家统计局编写的《中国统计年鉴》计算过,从1952年-1997年,我国名义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18.5%(张金水,1999,第92-95页)。2003年我国GDP增长率才9.1%,真是小数见大数。货币调控国民经济的“威力”可见一斑。本文不打算多谈旁人的调控方法,本文依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简单介绍一种国民经济的调控方案。
二.国民经济调控原理
笔者曾经在网文[3]中,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原理,将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Y一步步分解为固定资产折旧,消费C,追加投资I和政府开支G(不考虑进出口):
再假定固定资产折旧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f,消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b,0<f<1,0<b<1,即有下列式子:
这样,由式(1)可以得到关于投资的方程式:
I=(1-f-b)Y-G(3)
国民生产总值Y中有一部分是税收和规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τ,税费额就是τY;国家对式(3)中的投资额可能也要征收投资调节税,设这项税率为q,0≤q<1,税费额就是qI。这样,总的税收T由下式表示:
T=τY+qI(4)
假定政府开支G跟踪总税收T,按照总税收T与政府开支G的差额进行调控,调节关系式为:
假定政府开支G跟踪总税收T,按照总税收T与政府开支G的差额进行调控,调节关系式为:
式中β>0,税收多于政府开支时可以增加政府开支。另外,投资额I扣掉调节税以后的实际追加投资额为(1-q)I。所以,设资本存量为K,则实际资本存量的增长率由下式表示:表示:
设资本量为K时,产出的国民生产总值为Y,资本产出率为u,则有下式:
Y=uK(7)
资本产出率u的意义是:投资1亿元,每年的产出为u亿元。现在归纳一下经济系统的运动方程:
给定初始条件,就可以求解上列方程。经济系统的结构图,见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经济系统在不考虑进出口的情况下,是个封闭系统,不存在什么外生变量。这是一个自我成长系统。我们地球就是个封闭的经济系统,它并没有得到外星人的资助,经济成果不是也发展到今天的水平吗!
三.经济系统的求解
对上述经济系统的运动方程进行整理可得:
初始条件是:t=0,资本存量为K(0),政府开支为G(0)。对上式稍加运算,改写成矩阵形式如下:
下面为了有个具体的结果,代入数值:f=0.25,b=0.25,τ=0.25,u=0.25,q=0.1,β=0.1。系数矩阵A如下:
对上式采用拉普拉斯变换求解,s为变换变量,则有:
对上式求反变换可以得到K(t)、G(t)。如果再假定:
G(0)=0.25Y(0)=0.25uK(0)=0.25×0.25K(0)=0.0625K(0)
则可以得到(下面直接给出结果):
K(t)=K(0){0.8666exp(0.07626t)+0.1334exp(-0.07376t)}
Y(t)=Y(0){0.8666exp(0.07626t)+0.1334exp(-0.07376t)}
由以上数据可知,年经济增长率为7.6%。
四.经济增长率的讨论
在通常情况下,由矩阵A的特征值,可以近似得到关于年经济增长率r的公式:
将前面的数据代入得:r≈0.075=7.5%,与上面的结果差不多。由式(16)可知,提高资本产出率、降低税率、减少浪费、提高调控效率都能够加速经济增长。
由图1可以看出,这里对投资采取了适当课税的调控策略,既可以抑止过度投资,又起到扶持投资不足的平衡效果。调控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政府开支对税收收入的跟踪状态。
五.结束语
有些学者,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建模思想,所建立的宏观经济调控模型,与“真实经济过程”相比较,“方程中所有的常系数几乎是不存在的,甚至这些系数很难找出可观测量,因为有可能这些关系本身在统计上是不成立的。”(郑辉,2001,第89页)而本文所列经济模型中采用的经济量、经济参数,都是真实经济活动中的变量、参数,如垫付资本、周转率、折旧、工资、利润、投资、税收、GNP、税率,等等,由过去和现在的经济变量和参数的数值,调控将来的经济变量的数值,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建立某种目标函数,也可以探讨最佳路径。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动不动就是“均衡值”,“均衡值”等于多少?说得再头头是道,就是缺乏可操作性。经济系统不是什么稳定平衡系统;如果经济系统是个稳定平衡系统的话,我们只能一直呆在原始社会。
有文献借托外宾的话说:托宾(JamesTobin)写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任何论文如果没有运用‘微观基础’的方法,就根本不能在任何主要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任何研究报告如果被怀疑违背了‘微观基础’的戒律,就逃脱不了同行的批评;一个新获得博士学位的学者,如果不能表明博士论文中假设的关系式是用‘微观基础’方法推导出来的,他就很难在学术圈子里找到理想的工作。”(郑辉,2001,第70页)我的这篇文章,既没有运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微观基础’,又不讲“均衡”,也不是“非均衡”,完全依据西方民间经济学家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却也讨论了经济增长和宏观调控,这当然难逃“根本不能在任何主要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可悲下场。
参考文献
一、应该明确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在许多论文和专著中把“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混为一谈,有些大中院校的教材中也分不清《税收会计》和《税务会计》,似乎两者都是讲税的,怎样讲都行。
其实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税收会计》中可以研究税收筹划问题,它是站在国家和地方税收部门的立场上,研究企业可能采取的避税方法与技巧,监督企业有无违法行为,尽可能多地完成税收任务。可见,《税收会计》中研究企业税务筹划是为了防止恶意避税。
相反,企业纳税筹划和企业《税务会计》是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寻求在不违法的前提条件下尽量少地纳税或延期纳税的方法。
总之以上两种关于“税”的筹划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两种筹划的概念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和内容等,进行减轻税负的谋划的对策。
税收筹划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收筹划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包括税收立法、各种税收条例的确定;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的订立或修订,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为税收确定征税依据。狭义的税收筹划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能的税收机关,运用自己的权力,依据税法中的“不允许”、“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进行旨在增加税收的谋划和对策。纳税筹划属于税收管理的范畴。
(二)两种筹划的范围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针对本企业涉税事项进行谋划和对策。筹划范围仅限于企业本身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如企业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进口货物而进行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在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业务的情况下,而进行的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等等。
税收筹划则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它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依据和范围.例如,建立税收制度,税收结构。开征哪些税种及税率等等。
(三)两种筹划的主体不同
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企业,因此,纳税筹划是为纳税人服务的。
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税收机关,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征收税款的权利的。
征纳双方都是权利主体。对于纳税人而言,税负是强制性的。无偿的和固定的,是经营中的一种费用。对于征税机关来说。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内容。
总之,笔者以为,税收筹划是征税主体的职责;纳税筹划是纳税主体的研究课题。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是一对矛盾,它们并存于征纳税金的活动中,两种筹划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现行税制的改革和发展。
(四)两种筹划的目标不同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节税。节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纳税筹划所寻求的节税应该在合法性、事先性、适应性、综合性的原则上进行。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增加税收,它是从税法的制定、完善,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开始筹划。在税收管制中制定和采取措施,以防偷税漏税。
笔者以为:税收筹划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除了防止偷漏税之外,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某些产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发展本身也会带来税收的增长。
归纳以上四个不同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定义: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的一种合法的经济行为。这就是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二、应该消除纳税筹划的两个误区
如上所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或延期纳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还存在着以下两个误区。需要消除之。
(一)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就是纳税人费尽心机将税负减到最少。为此,可以不择手段。例如,沈阳黎明服装公司通过与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拟购销业务,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这就是明显的会计造假行为,并非纳税筹划。再如.有些工业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则不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而是按4%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计缴增值税。这也属于偷税行为,并非纳税筹划活动。
一、房地产税概述
房地产税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与房地产经济活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都被称为房地产税收。在我国包括房地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十种税收,而本篇论文研究的是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共五种,分别是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城市房地产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在此不作分析)。
二、房地产税的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套专门的房地产税收制度。2011年1月28日起,国家改革房产税政策,从原来的只对城镇经营性房屋征税变为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开始征收房产税,上海、重庆被选为试点,为了便于研究,称之为新房产税,而2011年之前的则称为旧房地产税。
三、旧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
从1998年到2009年的五种税收收入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直接针对房地产的五种税收收入呈快速增长的趋势,1998年到2009年十二年间,税收收入从310.64亿元增加到4812.32亿元,增加了14.4倍。与此同时,我国商品房的均价也逐年快速增长,从1998年的2062元增加到2009年的4695元,增加了2.3倍。下文将运用Eviews软件,对2008年到1998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1)统计模型的建立与分析。第一,建立模型。为了便于运算,将房地产税定为tax,将房价定为hp。建立回归方程:hp=b0+b1tax。其中,tax为自变量,hp为因变量,b0、b1是回归系数。输入数据,得出结果。第二,数据分析。通过Eviews软件可以得出:b0=1940.662,T(b0)=27.83356,b1=5.95*10-10,T(b1)=18.02483,r2=0.9701,S(b0)=69.72382,S(b1)=3.30*10-10,Se=160.3868,F=324.8944。得出回归方程为:hp=1940.662+5.95*10-10tax,因为各项数值都符合显著性检验,所以b1及回归方程均是显著的。从回归方程可以看出,房价与房产税呈正相关关系,房地产税的系数为5.95*10-10,也就是说当房产税增长时,房价也程上涨趋势,但是上涨的幅度非常小。这说明我国房地产税对房价的调控作用非常不明显。(2)房地产税对房价调控作用不明显的原因。一是土地闲置、浪费严重。二是鼓励了投资者的投机行为。三是助长了土地的隐形交易,逃税现象普遍。
四、新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
(1)新房产税的概述。2011年1月28日,房产税在上海、重庆两地正式试点,条件成熟时将向全国范围进行推广。下图是重庆和上海房产税细则。
(2)实施新房产税政策后房价的变化。新房产税政策实施后,对重庆、上海两地的房价起到了抑制的作用,但是下降的幅度并不是很大,抑制作用不明显。(3)新房产税对房价调控作用不明显的原因。第一,新旧税制体系的衔接问题。第二,群众基础不牢固。第三,房产估价体制不健全。第四,我国居民对持有房产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使房产市场具有刚性需求。第五,房产税只是税收体系中的一个小税种,把抑制房价这样的艰巨任务压在这样一个小税种上,并不合理。(4)完善新房产税的建议。第一,合理处置旧税制体系下持有的房屋,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对这些房产进行征税。第二,采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验推广”的方针政策。第三,要加强个人房产税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居民的自觉纳税意识。第四,建立逐步完善的房产价值评估机制。第五,绝不能将房产税作为抑制房价的唯一手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房产税对房价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是单单依靠房产税来调控房价是不可行的。房价最终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仅仅通过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就想达到抑制房价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必须同时加强房产税收制度以外的制度因素变革来实现这一目标。
参考文献
[1]《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依据税收学的理论,税收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即: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商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收职能涉及到上述三个领域,但在不同的税收职能间有所侧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由于商品税自身的性质,在发挥其他两类税收职能的时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我国商品税的税收职能中财政收入职能是应当被强调的,而其他两类职能应当受到较强的限制。如果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会使得商品税应当被限制的职能没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单纯从经典的税收中性理念出发,将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看成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损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笔者力图通过对商品税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发挥作出一个合理的限定,这个限定考虑的是对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这个限定与经典的税收理论的限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又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观念不同。
一、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定位
在商品税税收职能定位的问题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另一类是关于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这两类理论分析分别是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具体化,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笔者以为,前者与商品税社会政策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而后者与商品税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按照这两类理论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社会政策领域,虽然通过税收实现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税,但是商品税通过消费领域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在经济调控领域,商品税依然被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领域中某些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调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当被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应当是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发挥其独到作用的范围。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是最优税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运用,是从微观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税收负担归宿问题后针对商品税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的商品税税制设计方面的指导思想。
英国经济学家拉姆斯首先对最适商品课税理论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税收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做到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所谓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总付税以外,任何其他的税收都会通过将消费者的资源转移至政府和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即课税商品相对于非课税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前者属于直接影响,因此只产生收入效应,后者属于间接影响,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相应。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福利下降超过了纳税引起的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被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拉姆斯的研究后来被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归结为比例性命题和逆弹性命题。其中,比例性命题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弹性命题是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应当与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研究对于商品税制的优化提出了极富意义的思路,提醒我们在征收商品税时应当注意效率损失问题。但是,其结论难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情况并非完全与之相符;第二,难以对所有商品的需求弹性准确测定;第三,上述结论的适用同税收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现实的商品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从最适商品课税角度考虑,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和对部分商品课税何者更为合适,以及统一的税率和差别税率何者更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传统税收理论,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均等税率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小。这是因为,以较低的均等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不会影响到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这种税虽然使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数量有所减少,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品之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均等税率对商品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如果是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必然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在减少消费者收入的同时也会改变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从而既产生收入效应,又产生替代效应。因此,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对于这一结论还有另外一种证明的方法,即假设对某种商品征收的商品税税率为t,此时,如果将税率降低到t/2,则税率的降低为一半,而税收收入的降低则少于一半,税收超额负担却降低了3/4,由此可见,为了筹集等量的税收收入,对所有商品以相同较低的税率征收商品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就整体而言商品税应当被设计成一种普遍征收的税收,而且是税率较为统一的税收,由此,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传统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按照统一的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使价格等比例地发生变动,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数量的变化并不相同,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商品税的扭曲效应依然会出现。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弹性反比法则,主张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以较低的税率课征商品税,而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以较高的税率课征商品税。拉姆斯的弹性反比法则在理论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然而在实践中,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离不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但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难以准确测度的,而对所有商品(或所有课征商品税的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度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做到。
由此可见,在考虑不同商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普遍征收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依然存在效率的损失,笔者以为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这样理解:这种从整体意义上定义的普遍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并非绝对不存在效率的损失,因此,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与税率统一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并非绝对。实践中,最适课税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商品税被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税种,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税种,也包括了选择性征收的税种,有的税种适用的税率较为简单,而有的则较为复杂。
在征收一般税所存在的问题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损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也会导致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征税率较高的商品税,而对某些高档商品课征税率较低的商品税,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与税收效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生活必需品还是应当以较低的税率课税,甚至于不课税。这是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的一个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特定的场合,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制定商品税税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的要求,这种同时满足并非通常所说的“兼顾”。我国学者岳树民认为:弹性反比法则虽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但它却说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差别税率是有效率的,这为差别税率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对较为固定的消费领域和范围,这些消费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其消费中的“必需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消费的数量,而低收入者则极少消费。因此,对这些消费品可以根据弹性反比法则的要求设计税率,即对这些高收入者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税。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弹性反比法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导商品税课征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弹性反比法则与公平存在冲突”的基本判断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涉及的范围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领域。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对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较高的税率课税不但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且这种社会政策职能的实现与效率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虽然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整体上应当被限定,但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值得肯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适商品课税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单纯从效率角度出发加以研究到效率与公平权衡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将现实的目标加以权衡,而不是从单纯的理念出发。同时,税收学领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理念的,而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在设定的时候往往是为了抽象出所研究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将基于严格假定得出的结论在任何场合都奉为圭臬则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冲突,即使是单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也是如此。因此,对商品税税收职能加以限定不应当将相关的理论,特别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一般研究过分地理念化。尽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场合确实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
三、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理论
税收中性,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税收调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利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通过征税与不征税及多征税与少征税等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或限制、维持其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使之按预定方向与规模发生变化的行为。”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分别是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的领域;另一方面,将二者付诸实践,相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需要加以权衡,因为现实当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
(二)税收中性、税收调控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与属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相比较,所得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思想,因为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改变的是私人的预算线,而不是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因此,主要产生收入效应而基本不产生替代效应,而有差别的商品税则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商品税虽然可以在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在二定程度上发挥经济调控职能,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
对于商品税而言,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税收税率应当尽量统一。这里所说的税率尽量统一是相对的,包括税率的档次不应当过多和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不应当过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其税基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个国家中生产和消费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这些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多,或者差距过大,容易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第二,选择性征收的税收税基应当较窄,且税率一般不应过高。选择性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等,属于非中性税收,虽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税基过宽、税率过高则同样会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其对于消费的调控也会矫枉过正,影响消费者的福利。第三,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影响基本税制中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所做的安排,造成过多的超额负担。
在通过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工具应当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商品税,但是商品税领域内还是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措施。在一些经济领域中,商品税的经济调控职能确实可以较好地解决某些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可以较好地遏制那些只顾个体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影响的经济行为,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商品税的实施同企业所得税相比,原则性更强而灵活性较小,因此,不应过分频繁地通过商品税的变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控,但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分阶段的税率调整。同时,商品税内部不同的税种其变动的频度在原则上也不应当相同,如增值税一类的税收大幅度改变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进口关税中有些税收本身就是以年度为单位执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调控手段都可以达到调控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那些灵活性强的税收来进行调节。
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既要坚持税收中性的指导思想,又要重视税收调控的作用,在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二者之间应当更加强调税收中性。其内涵是:在通过商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因为对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扭曲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同时,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和某些社会目标,要通过不同调控手段作用的比较,包括税收调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税种的税收调控的比较,确定是否以商品税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税种来进行调控,对于应当运用这些种类的税进行税收调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机制可能对商品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响,对下列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为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商品税作用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的影响。(2)是否会因为商品税体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调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实际效果被显著抵消。
四、税收职能限定的实践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践性原则,主要是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财政收入以外的职能的发挥被限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阶段性是指在运用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简单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商品税制度上的设计与变更来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阶段性,相对于商品税在实现财政收入方面的长期占有的首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往往要强得多。
遵守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要注重每一个时间跨度较短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在生产领域不能通过相关的税收政策谋求较短时间内不切实际的生产结构升级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这样做即使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维持,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消费领域,应当根据具体的消费水平来进行调节,如果消费水平提高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则可能阻碍消费的增长,而消费增长受到制约则可以反过来制约生产的发展。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应当做到果断放弃那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而只能获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过阶段性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在实现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避免不切实际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领域中的现状所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
在商品税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税收在微观层面上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调节可能在从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上都可以实现,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税种进行调节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进行这种调节作用时要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在商品税内部,要通过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来确定何种税收适合于实现何种税收职能,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不同的税种实现相同的税收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3-0071-06
一、引言
税收是国家金融的核心,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目前税收已经成为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4年中国国家税收收入达到了119 158亿元,占一般财政收入的84.90%①。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管理手段落后等,在征纳税方面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难以制止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给国家造成了不少损失。
因此,税收信息化是在Internet网络技术发展中必然的趋势,也被提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第六条明确指出:“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目前,我国的税收信息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纳税申报方面。自2008年起,我国开始实施金税工程三期,该工程是我国税收信息化进程的重要部分,其意义在于实现数据交换和挖掘,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真正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但是粗略统计,目前使用的纳税申报系统装有14套报表,表间逻辑校验公式大于700条,数据项18 023项,几乎所有的数据项都有格式限制,而且数据量在不断上涨中。如此庞大的系统和数据以及复杂的逻辑关系,不仅不利于进行税收的征纳,同时对于数据挖掘和数据交互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并不完全符合该工程的初衷。
另外,全球很多机构、学者已经认可了XBRL的运用和发展,并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XBRL技术工具中一重要组成部分为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作为20世纪末新兴并大热的网络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方式,XBRL自美国注册会计师霍夫曼提出以来便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1998年XBRL被提出并使用之前,中国信息披露的环境和质量较差,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会计信息监管环境缺乏严厉性,利润操纵的行为屡禁不止,因此证监会对这类行为严加调查。而机构等广泛使用XBRL之后,获取信息的效率和可获得性得到了增强,信息披露的环境和质量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改善。国内外学者几乎得出一致结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有用性、可比性、相关性、准确性、透明度等可以随着XBRL的运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并且减少信息不对称。会计通用分类准则XBRL的运用对于披露会计信息质量提升有较为明显的作用,那么将其拓展,运用到税务部门纳税申报表当中去,会是一个不错选择。根据目前纳税情况,整个纳税系统的开发和修改需要进行更为深入和全面的探讨,本文从利用XBRL进行纳税信息呈报角度为税收信息化提出相关意见。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税收信息化的文献综述
国内对于税收信息化的关注由来已久,大多数学者关注纳税制度及纳税系统设计和改进方面。孟丽和尚可文(2009)在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完善纳税申报立法,强化税收服务,改革纳税申报方式,以更好地适应需求。米同好(2005)、夏碧野(2007)、于晓刚(2008)和张敬(2008)从各自的角度进行分析,对纳税系统进行设计,包括基于WEB进行相关模块的改进及配备相关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
另外一些学者关注到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过程,并提出相关建议。欧阳浩敏(2007)认识到纳税系统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严重,利用“诺兰模型”和“米歇模型”,借鉴美德等西方发达国家信息化经验,提出我国税收信息化改革的具体意见。孙丽莹(2008)从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出发,对我国税收信息化进程中的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李小海(2007)通过分析税收信息化的进程以及现阶段的需求,提出税收信息化的必要性和相关改革措施。还有一些学者关注新兴电子商务中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包雪(2014)对电子商务中的征税问题进行分析,运用了博弈论的相关思想。
(二)关于XBRL的文献综述
自1998年霍夫曼提出XBRL以来,XBRL在全球诸多国家得到使用并广泛推广,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国内外对此的研究大同小异,主要集中在XBRL的使用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XBRL的运用有利于数据挖掘(刘静,2004;Zabihollah,2002),满足信息间的交互,实现信息的差异化需求(Bonso et al.,2001;McDonald,2002;Teixeira,2002);同时,利用XBRL进行会计信息呈报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透明度,有效缓解会计失真及盈余操纵等问题(沈颖玲,2005;雷蕾,2011),进而影响投资决策(李芬桂,2012;Diane J. Janvrin, 2012; Vicky Arnold,2012)。另外,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准确性、可比性、完整性、相关性、透明度会因XBRL的运用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张天西,2006;李芬桂,2012;Debreceny et al.,2001;Turner and Zabihollah, 2002; Kernan,2004;Jon Bartley,2011),其作为会计信息呈报工具的有效性也因此得到验证。同时,Premuroso等(2008)的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早期自愿以XBRL格式披露财务信息的决定显著正相关。
另外,除了XBRL对于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外,XBRL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影响也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涂建明(2003)在其研究中表明,政府借助XBRL能够对其投资的重大项目以及对政府各部门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使得政府的投资绩效以及政府绩效得到有效可靠的评估,结果透明性将更有助于公众监督。
三、XBRL在税收呈报中的运用
(一)XBRL在日本、爱尔兰国家税务系统中的运用
1.XBRL在日本国家税务系统中的运用
日本税务电子化程度较高,除建设E-tax税务平台之外,还将XBRL呈报格式引入税务电子化程度中。自2010年起,XBRL运用于财政服务系统EDINET,用来汇总上市公司数据,自2014年开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呈报须以XBRL格式呈现。
目前,用csv格式创建的财务报表和账目在商用会计软件中进行纳税申报,但是税务电子化后,E-tax上的网页申报将根据XBRL格式的财务报表进行XBRL格式的纳税申报,将XML转化为XBRL,提高数据挖掘能力。目前该项工程暂定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本XBRL体系如图1。
2.XBRL在爱尔兰国家税务系统中的运用
爱尔兰商业报告有限公司是爱尔兰XBRL开发、推广的公司,目前XBRL标准使用范围涵盖:中央数据中心、爱尔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爱尔兰税务局等。
目前爱尔兰纳税申报XBRL的使用分为两个有效阶段:
阶段1:会计年度于2012年12月31日结束,且符合爱尔兰LCD的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纳税申报采用XBRL格式的财务报表。
阶段2:其他公司于2014年1月1日之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需于2014年10月31日开始采用XBRL格式的财务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爱尔兰XBRL税收呈报结构如图2。
(二)XBRL纳税呈报结构及流程
整个税收信息化如图3所示,包含相关标准、运维体系、应用系统、服务器平台、存储平台、系统软件平台、测试环境、数据中心、广域网、灾备系统、认证系统等。在纳税呈报方面,主要涉及应用系统、服务器平台、存储平台、系统软件平台、测试环境、数据中心、广域网等几大板块。
进一步将整个纳税过程进行细分,加入XBRL呈报后所得到的流程如图4所示。
XBRL分类标准由链接库和模式文件两部分组成,同时链接库又包含了定义链接库、标签链接库、列表链接库、计算链接库和参考链接库五种。
根据图4,XBRL纳税申报表的呈报是由对XML文件进行解读转化而来的,因此在了解XBRL报表之前,需要对XML有一个较为直观、深刻的了解。
一个简单的例子如下:
原始数据 XML数据
Li Ming Li Ming
No.999 Haisi Road No.999Haisi
Road
Shanghai,201424Shanghai
China
201424
在XBRL中,将需要报告的商业概念定义在分类标准中,标记的数据则存储于利用分类标准生成的XBRL实例文档中,但大致规则与XML语言十分相像。
一些基本信息的实例文档含全部基本信息,如下载报表的网址信息如下:
000001
一般而言,一个分类标准中不含任何数据,但通常会包括使XBRL实例文档成为有效文档的元素。该元素可以表示为:
XBRL标签和数据存储在实例文档中,如应交税金的具体数值,中间存放的数据夹在标签中间,例如:
<应交税金>10 000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仅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报表就需要填报3张,输入项达到350项,各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复杂,手续繁复,对于数据的挖掘十分困难。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为例,如表1。
根据XBRL分类标准实例文档建立的相关规则和法规,对于上述申报报表附列信息进行XBRL呈报,如表2。
四、结论
我国税收信息化一直处于国家重点发展的位置,包括金税工程一、二、三期的开展都是我国税收信息化进程中非常重要的项目。但是不得不承认,即使我国税收信息化开展多年,还是存在着信息冗杂、数据关系复杂,无法达到相应的数据挖掘能力。本文从税收信息化平台的构建入手,细化加入XBRL纳税呈报后的结构图、XBRL呈报,为实现数据挖掘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同时在整个税收流程中引入XBRL报表的呈报,设计相关流程,并在实例文档解读的基础上,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附表信息(一)为例进行XBRL初步模型的构建,为利用XBRL进行税收呈报提供了相对较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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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销售环节涉及到的税收种类
房地产销售环节涉及到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中,营业税是按照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基数计税的,它又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税的基础,同时也能影响契税、印花税以及土地增值税,因此,销售环节最重要的税收筹划种类是营业税。同是,土地增值税的超额累进税率与销售阶段的定价密切相关,因此它是销售环节税收筹划的关键环节。
2、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3、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二、整体层面的其他税收筹划
房地产行业涉税项目和种类都较多,在整个管理和经营工作中各个环节都需要注意,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整体税收的有效规避。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关的抵税项目以减少企业税收,但是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对象,因而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面享有较少的优惠。企业应该谨慎分析相关政策,合理调整企业销售业务组成,借用时间价值或者费用的合理安排争取尽量的税收优惠。例如,很多房地产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车位出售给业主,并确定收入,就需要与当年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而其实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企业可以将其租给业主,然后分期收取租金,这样将这部分的收入划分为多个年度,有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额度。
2、保有房产的房产税筹划
2009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4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64万人,分别为全年目标的103%、164%[1]。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降低了自主创业的成本,也实现了下岗失业人员与企业的双赢局面,又盘活了国有企业闲置的辅业资产,加快了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了竞争力。同时还也充分发挥了税收在配置经济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调控作用。但取得成效的同时在落实监控优惠政策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监控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纳税人利用政策骗取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复杂多变致使管理漏洞多,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借用“优惠证”骗取免税。《再就业优惠证》本来是国家为了促进再就业而按照一定的标准颁发给下岗失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但由于受利益驱动,《再就业优惠证》却成了一些人进行弄虚作假、偷税骗税的“通行证”,严重偏离了扶持就业的初衷。一是“真证假用”的问题突出。一些本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营者通过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买证、租证、借证,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如有人利用亲戚、朋友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借用无力从事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付给一点“好处费”。二是有些个体经营者为了达到减免税款的目的,采取一证多用、重复使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有的借用《再就业优惠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变成新经营户,以骗取免税。四是对于持证异地经营的,税务机关难辨真伪。一些人利用信息共享上的薄弱之处,跨地区从事个体经营,重复享受优惠。甚至有些跨区域经营的通过使用伪造的非本地《再就业优惠证》骗取优惠。为了减少过失,一些地区对持外省再就业证的纳税人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一概不予受理审批,这又把一些持有真证件的再就业人员拒之税收优惠的门外,如何从征管上解决这一难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利用下岗失业人员骗取免税。有些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用证不用人”,只给一点补贴,将减免优惠占为企业所有;还有一些企业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提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获取税收减免,如某物业公司申报职工总数6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人员有3人,而实际雇佣保洁、保安等20余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借此减免税收。
第三,卖发票图利。有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免税优惠后,向税务部门多领发票,因为不建账册,现金交易,就为他人代开发票,甚至将发票出借或卖给其他经营者非法图利。
(二)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地方政府影响,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财政较紧张的地方,执行打折扣、缺乏积极性,怕落实政策影响收入任务;二是一些地方政策宣传不够,享受税收优惠证的企业、个体户与有关部门统计的下岗失业人数、已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人数相比有较大差距。三是不了解企业情况,没有主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及时取消优惠资格。
(三)有关部门在落实政策上配合不够
目前的再就业税收政策主要是按项目进行优惠,政策多、内容雷同,资格认定分散,政策落实涉及几个部门,申请审批程序都很复杂。如申请享受优惠就需要劳动、民政、财政、国资委、工商、国税、地税等多个部门审批。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工作协调机制。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而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相关的审批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沟通联系制度,难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无法建立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综合服务平台,致使税收激励政策难以落实,也无法形成监督控管的工作合力。
健全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跟踪问效
第一,建立严密规范的审批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返回居住地公示的程序办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对安置下岗人员的企业要认真核对花名册、合同书及有关部门的认定。并定期对领证人员、享受免税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错误。对于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获得减免税的人员,除了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费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外,劳保部门还应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情况恶劣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并对社会公开公布。第二,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业户的管理。基层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源调查摸底,全面建立和规范减免税台账,收集和掌握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帮助纳税人主动申请、及时享受政策优惠,同时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对不符合条件或骗取政策优惠的纳税人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企业吸纳时,必须将优惠证原件交由税务机关保管,防止一证多用、借证使用等现象。
(二)优化政策管理服务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广泛宣传再就业税收政策,而且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的企业和厂矿、社区进行重点宣传。建立税收优惠减免公示制,优惠政策、优惠对象、减免税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纳税人、下岗失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发挥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的作用,保证监督渠道畅通。第二,优化税收服务,为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一窗式”、多层次的优质服务,完善开通再就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和审批程序。第三,明确执法责任,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规定领导干部和一般执法人员的相应职责,严格监督考核。第四,优惠税款采用“先分散征收后集中支配”的方式。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将优惠税款先依法征收,作为就业扶持基金,由财政、税务、劳动部门共同决定使用,由财政部门管理。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基金用途主要为:为优惠对象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自主创业的优惠对象定期发放定额补助;在优惠对象失业后定期发给其生活补助;经批准补充自主创业优惠对象的经营资金;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优惠对象账户上的余款上缴国库。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这种方法使就业与再就业优惠政策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首先,优惠的税款都将直接计入优惠对象的个人账户上,从而杜绝借证、买证、租证、假证经营等现象;其次,由于税款的征收与非优惠对象没有区别,因而也避免了管理机关不放手的问题。
(三)注重相关部门配合
再就业是系统工程,涉及部门较多,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非常重要。可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信息交流制度,加快信息化软件建设的步伐,尽早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落到实处。第一,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并逐步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减免税档案,以加强跟踪管理。第二,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上增设栏目,分别反映开业时间、变更时间,便于相关部门在落实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时准确掌握业户的实际存续状况。同时把工商部门作为一个宣传优惠政策的窗口,让纳税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就能及时了解优惠政策。第三,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联系,了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的情况。第四,注意加强与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联系,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生产经营变化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陈志勇。男,广西贺州人,1958年4月出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湖北财政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学术兼职。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全国高校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财政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财政学会副会长,湖北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学术经历。1981年9月―1987年7月在原中南财经大学财金系就读,先后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原中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财政学、国家预算管理等课程的教学和研究;1999年考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博士研究生,2002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2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财政系主任;2003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2005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2004年在加拿大圣马力大学作为期半年的学术研究,近年来先后应邀到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英国卡蒂夫大学、日本京都大学、日本岛根县立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台湾逢甲大学等高校作讲学和访问。
研究领域。主要研究财政理论和财政政策,涉及税收、公债、公共收费、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宏观调控、地方财政等方面,并形成了财政收支政策与预算管理制度、财政分权与财政管理体制、区域经济与地方财政三个主要研究方向。
专业业绩。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规划项目、财政部科研项目、湖北省科技攻关项目等各类科研课题20余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和主编教材各三部,领衔讲授的《财政学》课程荣获国家级精品课程。代表作主要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财政政策调控》(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财政学原理》(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国家预算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公债学》(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2007―2008中国地方财政发展报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财政研究》,2006.9)、“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07.3)、“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课税权法治化建设”(《财政研究》,2007.5)、“公共财政的分析”(《财贸经济》,2007.10)、“财政体制与地方政府财政行为探讨――基于治理‘土地财政’的视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2)、“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财政研究》,2010.1)。2009年度,学术论文“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第六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研究报告“科学发展观下湖北公共财政发展职能研究”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发展研究奖(2006―2007年)三等奖,研究报告“本科生导师制度研究――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实践”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