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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管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2-11 23:17:2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小学生管理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小学生管理论文

篇(1)

(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学生心理疏导,建立长效的学生信息交流反馈制度

一是以中专学校德育教研室为依托,研究学生思想动态和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以专题讲座形式开展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和教育;二是建立学生心理咨询室或心理咨询热线,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排除学生心理障碍,使学生健康阳光成长;三是健全班主任、学生会每周例会制,建立班级QQ群,及时掌握班级和学生动态,反馈学生管理中的问题。建立学生座谈会、交流会和网上交流制度,定期对学生管理和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交流,让学生及家长及时了解中专学校管理目标和举措,响应配合学校的号召,形成学生自愿接受中专学校管理,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对班主任的选拔和培训。把热心班主任工作、有管理班级能力

的教师选进班主任队伍。加强对新班主任的岗前培训,拟定培训内容,形成班级管理规范,使班主任有章可循,以制度管人管事。增强班主任的职责意识和敬业精神,培养一批爱岗敬业、善于工作的家长型班主任,对学生的生活和学习进行全方位的指导,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学习。二是加强对班主任的考核和奖惩。以班级千分赛活动开展为基础,增加班主任值班和关键事及关键时刻的考评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培养机制

学生干部队伍是学生管理的主力军,也是形成良好的学风、作风、管风的中坚力量。一是加强学生干部的选拔机制。学生干部实行班级推选和班主任推荐相结合,把学习成绩好、热心为学生服务、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同学推选出来;对于学生会主席和各部部长,由学生科团委组织从全校优秀学生干部中筛选,采取竞岗演讲和实际锻炼的办法初步拟定候选人,通过学代会选举产生。二是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由学生科团委拟定培养计划,通过学生会例会、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和业余党校等形式,加强对学生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提高学生干部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先进带头作用。

(五)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实施寝室长负责制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中专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一是加强对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在值勤查勤时及时排查电线乱接、吸烟等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送相关科室处理。二是加强学生公寓物品配置的管理。健全寝室物品登记制度,规范寝室物品管理。三是实行寝室长制。根据寝室情况配备寝室长,对寝室人员登记造册,由寝室长负责安排寝室的日常卫生打扫和安全管理工作。四是配备专职人员对公寓进行管理。

篇(2)

二、小学安全管理“圈养”现象的思考与对策

(一)改变管理理念,以人为本

对于当前小学生的安全管理问题,校方在管理中,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过分依赖、对科学技术的非理性崇拜等表明,小学生的安全管理实践中,狂热追求绝对安全,在管理中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人性化,曲解了“以人为本”的真正含义,当安全被人们所崇尚,当冒险性活动在本质上被遭到质疑时“,圈养”就已经成为了安全管理价值观的必然产物[2]。因此,要想改变安全管理中的“圈养”现象,首先就需要从改变管理者的管理观念开始。安全管理者,要端正管理理念,不要完全依赖管理规则,应该适当地让学生对自己角色进行定位,要遵循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理念,不能把一味的禁锢与束缚当成管理的主要手段,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在控制好安全事故的同时,真正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从而构建出一个充满人文色彩的安全管理圈。

(二)强化“人防”,加强安全管理

学校在安全管理过程中,要强化“人防”管理。推行“一岗双责”的加强细节管理,工作制度,要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学校要严格实行进人登记和值班制度,并可以在课间设立两级安全岗:一是在楼道拐角处设置教师安全岗,制止学生不安全行为;二是培养小小文明劝导员,在操场上巡视并及时劝导不文明的行为。另外,教务处要对教学秩序、课间和课外活动秩序、教学设施安全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要保证有检查、有记录、有签字,真正落实督促整改情况。

(三)提高安全意识与能力,培养良好习惯

在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是重要环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合理引入安全事故的案例,例如,2013年,重庆彭水县的一所小学就发生了一场学生踩踏事故,导致数十人受伤;2013年,重庆合川区某小学学生为了救落水好友,不幸身亡;2014年重庆某校,两名小学生由于发生口角而引起的打架致伤事件等等。通过这些安全事故案例,来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要多开展一些安全实践活动从生活学习中逐步培养学生的安全习惯。比如,火灾是一种常见的安全性事故,在火灾中学生的受伤率较高。因此,教师就可以播放火灾预防措施的相关资料视频,也可以开展一些学生火灾的逃生训练,并对相关逃生知识进行安全教育讲解,降低火灾发生时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另外,要坚持排队放学,规范楼道管理,过马路走斑马线,加强学生午餐管理,确保学校饮食安全,养成师生的安全习惯。

(四)建立全面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篇(3)

学生管理是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通过各种手段,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和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旨在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校园秩序、课外活动、奖励、处分。其中,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与毕业、结业和肄业;校园秩序包括学生行为规范、寝室管理、环境卫生维护及其他规章制度;课外活动包括各类社团活动、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等;奖励主要指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文娱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或表彰;处分是针对违反学习和生活纪律的学生实施的惩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此外,随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不断创新,高等院校也越来越注重对学生的服务,绿色通道、就业服务、心理辅导等工作也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校园文化对学生管理的重要意义

校园文化与学生管理具有密切的关联性。第一,二者目标一致。校园文化与学生管理都以育人为目的,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为目标。第二,二者主体一致。校园文化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参与者与受益者。学生管理同样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中心。鉴于校园文化与学生管理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上的一致性,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必定可以推动学生管理工作的完善和创新。学生思想和行为内容不断延展,新时期的学生管理离不开“学生本位”的教育思想。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以及校园文化的建设大有裨益。因此,“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尊重人格,保护天性”等先进的教育理念必须被广大学生管理工作者所接受和运用。“以人为本”的育人环境和氛围离不开校园文化的建设。校园文化作为一种群体性文化,通过长期的沉淀与升华,形成了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行为规范和崇高追求。而校园文化所具备的导向、陶冶等功能,潜移暗化地影响着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学生在特定的人文环境的熏陶下成长,形成健康的人生信念和价值追求。

二、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途径

(一)加强校园环境文化建设,提升服务学生能力

校园环境文化可称为校园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相对。它是校园文化中的基础系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前提,是精神文化的有效载体和实现途径,也是校园文化的直观体现第一,重视校园“硬环境”的建设。所谓“硬环境”又称物质环境,主要包括校园建筑、校园景观、教学设施、体育文娱设施及周边环境等,这些能看得到、摸得着的实体无不反映学校的教育理念和精神风貌,物质环境是开展育人活动不可或缺的基础和物质保障。因此,这就要求学校加大对“硬环境”的投入力度,尽可能地完善校园基础设施,为师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文娱活动提供重要的载体,使师生学有其所、乐有其所。在打造校园“硬环境”的过程中,各类建筑和设施应达到美感教育的标准和功能丰富化的要求。如校园建筑,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楼、体育馆等,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应具备实用与艺术的双重功能,愉悦学生的身心,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影响和启迪。同样,校园景观建设也应达到使用与观赏功能的统一。校园的园、林、水、路、石等人文景观有助于陶冶学生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激发学生进取精神,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生在优美的校园环境中成长,有助于激发其爱校热情,有利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第二,重视校园“软环境”建设。“软环境”是相对“硬环境”的一个概念,也是一种精神环境,主要包括校园内的人际氛围、舆论氛围等。人际氛围主要指校园内的各类人际关系,包括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领导与教师之间多层次的人际关系。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高校学生所有的学习和娱乐活动都是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实现的,大学是个小社会,社会交往是大学生社会化的根本途径。学生通过社交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网对学生的一言一行和身心发展影响重大。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维护校园秩序,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因此,教师在学生人际关系形成的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避免学生发生孤僻、嫉妒、自卑等社会交往问题,正确引导学生坚持平等、相容、理解、信用等交往原则,远离习惯不良、思想扭曲的人,选择道德高尚、心地善良、积极进取的人交往。此外,教师作为学生间的裁判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化解学生间的矛盾,解除学生间的误会,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不主观。

(二)加强校园精神文化建设,营造和谐育人氛围

第一,重视传统教育。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可见,传统文化对于公民形成正确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理想信念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决议中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基和血脉,也是大学生身心成长的指路明灯。高校教育工作者要坚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等原则,通过各类教学和文化活动,如实践教学、演讲比赛、征文大赛、文艺汇演等活动形式,传播优秀的传统文化,其中包括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等。同时,深刻挖掘学校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传统,讲清楚学校的历史和文化,使学生感受到学校的魅力所在,从而激发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以及爱国、爱校情怀。学生管理工作者只有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融入先进的教育理念,方能不断深化校园精神文化。在优秀传统文化熏陶成长下的学生,更易于塑造健全的人格、培养高尚的品格,这与学生管理工作的目标相一致。第二,加强校风建设。校风即学校的风气,是一所学校鲜明的个性特征,它体现在全体师生的精神风貌上。校风是一个多层次、多要素的动态系统结构,涵盖教风、学风、作风、班风、舍风等各类校园风气。良好的校风有利于学生思想品德、道德情操、行为习惯的形成。因此,校风建设是育人的关键环节。教师是人类心灵的工程师,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风。良好的教风对学生汲取知识、培养能力意义重大。班级是学生获取知识和提高素养的主要场所。和谐、向上的班集体对学生的学习兴趣、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良好学风的形成有着促进作用。为加强班风建设,首先要对班级日常管理进行严格要求,用制度来约束学生言行;再者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互帮互助、嘉奖优秀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使每个学生都能成为群体的典范。此外,宿舍是学生生活起居的唯一场所。良好的舍风有利于学生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如早起早睡、勤奋上进、锻炼身体、读书看报等。好的生活习惯对于学生进入社会、成家立业有着长远、深刻的影响。为加强舍风建设,需要严格宿舍制度,对于不遵守宿舍制度的学生加以管教和约束。还要发挥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的榜样作用,带动普通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篇(4)

二、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功能

1.政治上的导向功能。

经常性思想工作通过大量的、具体的思想教育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政治觉悟,发挥着教育人、培养人、朔造人的导向,这既是经常性思想工作根本目的的内在要求,也是经常性思想工作鲜明的政治性特点的集中体现。党的重大政策出台,社会上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变动,学生的思想都会或多或少的产生波动。每当这种情况发生,经常性思想工作就要主动发挥作用,引导学生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防止学生的政治热情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

2.系统政治思想理论教育的补充和深化功能。

政治思想理论教育主要是通过自身的功能,把基本原理和思想道德修养理论化、系统化,从打好思想基础入手,为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提供理论知识、思想材料和认识方法。政治理论教育是解决学生带普遍性、倾向性思想认识问题的主要手段。然而,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是复杂的、多变的、具体的,仅仅靠政治思想理论教育不可能有效解决所有学生在各种情况下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而经常性思想工作主要用小型、分散、个别的教育方式说服教育学生,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既可以巩固政治思想理论教育的效果,又可以深化学生的思想认识。

3.精神上的激励功能。

实践证明,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解决得越及时、越彻底,就能使学生体会到学校的关怀,集体的温暖,自身的价值,从而越能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经常性思想工作的激励功能正是与学生学习、生活、评优、奖惩、贫困资助等结合渗透的过程中,在具体解决学生的各种现实思想问题和具体问题中实现的。

4.内部关系上的调节功能。

学生在校期间,要处理好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男女关系、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等,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学校、班级、同学之间内部正常的关系,甚至会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事故和案件。而这些矛盾的解决,大量的要通过经常性思想工作去帮助学生正确处理,进而达到调节内部关系的作用。5.思想上的转化功能。这是经常性思想工作极为重要的功能。经常性思想工作是以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思想性,这是经常性思想工作有效转化学生思想的基础。因此,它的一切活动的基本着眼点,都是围绕着教育转化学生的思想,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抵制和反对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袭,进而使学生健康成长和发展。

三、影响经常性思想工作发挥作用的几个认识问题

1.克服经常性思想工作无关大局、可有可无的“无用论”。

解决学生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不仅要靠政治思想理论课的系统理论灌输,而且要靠经常性思想工作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潜移默化的疏导和巩固。经常性思想工作通过大量的、一人一事的、具体实际的工作,帮助学生懂得怎样学习、怎样生活、怎样做人的道理,帮助学生分忧解愁、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经常性思想工作大量的是解决个别的、具体的思想问题,但这决不是无关大局、可有可无的事情。学生思想上反映出来的问题,往往涉及到个人的成长进步、利益得失、人际关系等方面,如果引导不好,处理不当,性质也会发生转化,造成严重后果。学校中发生的许多恶性案件,往往都是由于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想不通而造成的。所以说经常性思想工作不仅有用,而且大有用武之地。

2.克服经常性思想工作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包揽论”。

学生思想认识问题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因此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也需要多种因素的配合,不可能通过经常性思想工作就可以治愈百病。一个人思想问题的产生,往往既有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实际生活方面的原因,还有政策制度方面的因素。若要求经常性思想工作“药到病除”,解决一切问题,是不客观的。“摸准脉搏,对症下药”,是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必要的基本功,同时还要争取经常性思想工作以外的多种条件的配合,如关心学生的疾苦,力所能及的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为学生创造良好地学习、生活环境,以及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纪律约束的配合等等,都是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所必不可少的。

篇(5)

体育大学的学生主体是体育专业的学生,经过大量的体育训练以及入学前的体育特长选拔,使得体育学校的学生竞技整体水平较高。由于体育学校的学生喜欢彰显自己的个性以及竞技能力,因此在学校举行各类文体活动时,这些学生都是文体活动中的主体,他们也很享受在文体活动中受到赞扬、得到认可的感觉。另外,体育学校的学生喜欢参加一些社团,愿意主动组织一些校园活动,例如篮球友谊赛、足球比赛等活动,这些体育生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在活动中组织、参与,并依靠特长推动活动的进行,保证活动的成功举办,由此可见,体校学生依靠自己的竞技水平较高,参加文体活动积极性高的特点,在活动中起到推动的作用。

1.2文化水平有待提高

体育大学的学生主要生源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小就开始接受体育教育,对体育项目有着很大的兴趣,最终通过体育专项选拔考试,进入体育学校;另一方面,在初中或是高中学习中,由于学习基础较差,或是学习兴趣欠缺,转学体育项目,通过短时间的训练,提高体育竞技能力,从而入选体育学校。这两方面的学生都有文化基础较差,学习文化知识的兴趣欠缺,最终导致文化水平有待提高。另外,学习体育专项的学生体育训练任务较重,学习时间、精力有限,这也是体校学生文化水平欠缺的一个原因。

1.3体育生的自我管理能力欠缺

体育学校的学生自我管理能力欠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学习上,体校学生不重视文化知识的学习,其对自己的要求低,缺乏奋斗的目标,甚至体校学生普遍厌烦学习,对文化课成绩漠不关心。再有,在日常行为习惯上,体校学生普遍存在纪律性差、个性较强,组织观念欠缺的特点;还有法律意识较差,遇事不能三思而后行,做事走极端,甚至脑子里总有武力可以解决一切事情的观念。另外,自我情绪把控能力差,体育生喜欢挑战,冲劲足,但对于事情认识片面,对人际关系处理不够合理,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正是由于这样的急性子,很容易将事情或人际关系处理的更糟。

2针对体校学生的管理策略

2.1注重体校学生德育工作的管理

德育工作的管理是高等院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而对于体育学校也不例外,注重加强德育工作的管理不经可以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还可以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为学生指引正确的道路。首先,体校的管理者以及老师应当了解体育特长生的实际情况,依据学生的自身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德育工作计划,并结合合理的方式去实践。要为学生树立爱国观,强化其组织纪律性,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再有,学校可以通过开主题班会、召开德育教育演讲会以及组织德育教育文艺活动等形式,将德育教育融入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还可以采用一些具有爱国主义、集体观念强的事例,针对体育生出现的相应问题进行教育。另外,为了加强学生的是非观和日常行为规范,老师可以进行细心地讲述,帮助学生分辨事情的对错,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还可以采用班会,加强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从而保证学生的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性。

2.2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并落实

科学合理的体校管理制度是有效进行学生管理的保障,首先,体校学生既从属于体育教练,又从属于文化课教师,以及教育科等多方面管理,当学生出现问题时,查找责任时,往往会出现互相推脱的现象,这样就会形成教育管理的盲区,针对这样的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有效的解决途径。再有,只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学校更应该将管理制度落实到学生的生活学习中,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在学校中可以采取树立表扬榜和批评榜,将日常行为规范、组织纪律性较强以及学习成绩、体育成绩优异的学生公布在表扬榜上,为其他学生树立正面的教育榜样,将违纪学生公布批评榜上,并严格处理,不能因其体育成绩优异就姑息,为学生树立反面教材。

2.3加强教学队伍建设

一般体育学校的文化课教师资源欠缺,选班主任就更加困难了,因此学生的管理有待提高。针对这个问题,寻找教师资源便是有效的解决途径,体校可以适当提高待遇,积极寻找教师,以及加强教师上岗前培训工作,从而来提高体校学生的管理。再有,对于体育学校,应该建立以教练为主,以文化课教师为辅的教育管理模式,体校教练决定了学生的成才和输送,在很多情况下,教师解决不了的问题教练可以很好的解决,学生也比较听从教练的管理。但是,在学生管理中也不能忽视教师的作用,师管理观念,加强教师和教练的沟通与交流,定期开展教练和教师联谊会,从而将学生的学习和体育训练情况反馈出来,进而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

篇(6)

二、职业院校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心理教育。心理教育十分重要,学生的心理发育还未成熟,这也就要求老师在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的时候加强心理教育,让学生正视职业院校的学习。与此同时,老师对学生的学习目的和目标应该进行正确的引导,使得学生对于自己的未来充满自信,树立起学习的自信心,从而得到更好的学习和发展。

(二)加强学生对文化学习的重视。文化课的学习对每个学生来说都是必须的,这是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走进社会所要掌握的最基本的素质,正因如此,职业院校更要加强对学生文化知识的教育,让学生吸收更多的文化,提升自己的文化素质。另外,因为学生们原来的文化水平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老师不仅要加强学生们文化课的学习,还要根据学生们不同的特点因材施教,对一些在学习上存在困难的学生,要求老师尽可能地对他们进行一对一的特别辅导,让学生知道努力学习的重要,树立学生自信心,让所有的学生都能提高文化素质,得到较好的发展。

(三)营造好的学习氛围。学生在学习的时候,需要老师创造良好的学习气氛,这样来激发学生对于学习的动力,以此来实现学生良好的发展。正因如此,老师在对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应该让学生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知道实现目标对于自身的意义。激励学生,促使他努力学习。在平时的学习中,老师要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让学生可以正确地认识自我,让学生们对自己理想中的未来进行描述,鼓励学生实现自己的理想。在平时的学习中,老师还可以适当地加入一些竞赛,以此培养学生正确的竞争观念,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让他们朝着更好的目标前进。

(四)士音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在对学生的管理中,老师应该注意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可以适当地组织学生进行小组比赛,让学生们在竞争的同时领会到集体团结的力量,用这种方法增加学生们的集体荣誉感。老师还可以让学生们和其他的班级进行友谊赛,在这种比赛中汇聚全班学生的力量,充分体会团结的力量,这样既可以促进同班同学之间的友谊,也可以让学生收获优秀的品质,使其今后更好地走向社会。对于动手能力,老师可以让学生们进行宿舍建设、创意比赛等,在玩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通过这种方法,促进学生的更好发展。

篇(7)

一、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记忆效果

初中生的抽象思维和想象力较之小学生有了较大的发展。他们已经不满足于单纯从老师讲授中获得知识,还爱独立思考,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在教学中,利用学生的这些心理特点,循循善诱,解难答疑,对提高记忆效果有很大的帮助。

1、加强实验教学,以各种奇异的化学现象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记忆。

生动直观的实验,对学生有很大的的魅力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内在动机。如讲授“自燃”这一内容时,开始就演示实验,把白磷溶液滴在滤纸上,一会儿滤纸就自己燃烧起来。这时提出问题,滤纸为什么自行燃烧?这个实验及这个问题,集中了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和兴趣。这时再引入新课。这样,学习新知识成了学生的迫切要求,学生听讲有目的,对教材内容自然印象深刻。

2、应用直观形象教学,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增强记忆。

初中化学的概念、理论,涉及到微观粒子的结构、组成,运动和变化,它与宏观形象或事实有质的不同,是更为抽象而难于理解的。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有较深刻的记忆,在教学中,科学地把一些概念、理论形象化,可以帮助学生加深理解,提高记忆效果。如讲“电解质的电离”时,出示小黑板的图象,学生对电解质的离解及运动,一目了然,印迹深刻。

3、注意知识的内在联系和概念的完整性,把意义记忆和机械记忆结合起来,提高记忆效率。初中化学知识覆盖面大,内在联系千丝万缕,而化学用语和化学量的规定与运用又千差万别,不少学生由于没有掌握好已学过的知识,在知识系统中失去了线索因而不能把注意力保持在接受新知识上,表示出记忆效果不佳。要帮助学提高记忆效果,就力求在教学中将新旧知识系统化,使学生搞清知识的来龙去脉,真正理解并掌握一个完整的概念如:有关溶解度计算的教学。先复习“溶解度”的概念。而后给出溶解度的计算公式。进一步强调指出:这一个公式必须具备:一定温度下,百克溶剂中,溶解达饱和,溶质克数一定,此时溶质克数即溶解度。这样,加深了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增强了记忆效果,又掌握了计算的方法。

4、分析对比,综合归纳,简化记忆。比较是确定现实现象异同的一种思维过程。从比较中就能抓住事物的本质,突出矛盾的特殊性。比较又是概括的前提,只有通过比较,才能确定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把这些事物联合为一组进行概括。在教学中,应用分析对比,综合归纳的方法,可以帮助学生简化记忆。

如:硝酸的化学性质的教学。要求学生将已学过的有关盐酸,稀硫酸的化学性质跟硝酸的化学性质进行比较。硝酸跟硫酸、盐酸都具有酸的一般通性,因为电离时可以生成氢离子。但硝酸的氧化性跟浓硫酸相似而与盐酸不同,这是由于硝酸分子里的氮原子处于最高价态,容易被还原成低价态氮。它的氧化性突出表现在不论稀浓,在不同条件时,硝酸都能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由于硝酸分子的不稳定,极易分解的特征,因此它的化学性质又和硫酸有不同之处。经过这样的对比分析和归纳,简化了学生的记忆,学生不仅能记住硝酸的特性,还能巩固对硫酸和盐酸化学性质的记忆。克服了学生靠死记硬背来学习化学的弊玻

二、帮助学生与遗忘作斗争

记忆的大敌是遗忘。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对遗忘现象作了系统的实验研究。他的研究结果以著名的“遗忘曲线”表明了遗忘发展的一条规律,即遗忘的进程是先快后慢,先多后少。依次规律,教学中可采取如下措施帮助学生与遗忘作斗争。

篇(8)

第一,大学生是社会新生力量群体,具有学历高、理论知识完备、思维活跃、信息理解和运用能力强的特点,他们是网络舆论中的主力军。第二,大学阶段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定型的时候,在校大学生理性判断能力还不成熟,容易被事情的假象所蒙蔽,考虑问题比较片面。往往容易受到网络上的一些失真言论的蒙蔽,被一些恶意言论欺骗,盲目跟风,造成负面信息的传播和扩散。“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是无意识人格的得势。”年轻气盛的大学生,容易被具有蛊惑性的片面言论鼓动,从而发表不经理性思考的过激言论,或者根据听闻的只言片语就捕风捉影、断章取义,以至于成为激起网络舆论的石子,不考虑任何的消极后果,随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2.我国“管理—被管理”的传统式学生管理天然地让学生产生了抵触心理

第一、传统的学生管理方式都是规则、制度的约束式管理,这种方式束缚了90后大学生的个性,压抑了学生的天性。叛逆在当代大学生身上体现的越来越明显,“反权威、反管理”已成为大学生埋在心底的种子,大学生已对“管理”产生了抵触情绪。第二、现代社会节奏快,当代大学生面临着各种压力,在来自学习、生活、就业、情感等等各种重压之下,加之社会对大学生的不认可,让大学生从心底产生了失望感,容易产生抱怨心理,甚至不计成本、不负责任的恶意报复。

3.信息传播技术高度发达,自媒体时代自己的特点

由于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高便捷度、高人群参与度、匿名性”等特点,更加方便了个人观点的抒发,个人诉求的表达,但也让投机分子、邪恶势力、甚至极端主义者利用,借此手段恶意攻击、诋毁、诽谤、混淆视听。而大学生是拥有自由的网络休闲条件的自媒体人群的主要力量,所以高校往往成为网络舆论负面能量的重灾区。

二、新媒体舆论管理的对策建议

1.面对自媒体时代高校学生应做好相应准备

第一,学生管理者应有提高大学生网络法制和道德水平的意识。组织讲座普及网络法制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提高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学习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培养好大学生的网络法制意识,也要提高大学生网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二,网络舆论事件和网络犯罪频发,究其原因就在于网络发展速度很快的现状下网民的素质并没有足够的提高,所以,作为新媒体时代的大学生必须加强网络道德教育,使伦理道德成为网络文明最坚实的深层依托。

2.革新管理方式,提倡以人为本

第一、高校管理者应调整好心态,革,新对于学生的管理方式。面对90后的大学生学生管理工作应当改变过时的“管理——被管理”模式,尝试建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平等关系,将“契约、信誉、友谊、信任等等”融入学生管理中,建立和谐的学生管理工作氛围。第二、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具备基本的网络意识和网络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积极健康的心态,调整心态端正态度,做一个文明的网民。

3.针对自媒体时代特点建立日常网络舆论管理机制

第一、学生管理工作者应基于学生群体建立网络舆情管理机制,以专门性机构的方式创建相关网络舆情管理处(办)(组),发展合、格的学生参与日常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推动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步入有组织、有规模、有纪律的正轨。第二、对网络言论汇集的目标和对象进行搜索排查,并对网络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预测舆论风向,判断网络上网民普遍关注的事件发展动向,依据监督成果制定假设舆论结果出现的应对方案。第三、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历适合本学校的舆论预警机制,更好的服务于大学网络舆论管理工作,让舆论监控工作产生实际价值,帮助高校更加自如的应对网络舆论突发事件,保证高校的平稳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第四、网络舆论事件的突发,新闻媒体往往起着助力作用。高校应设置专门的新闻发言人,有利于应对网络舆论事件,不至于让高校面对突发事件手足无措处于被动地位。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4]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可以让高校已从容的姿态应对突发事件,正面面对媒体和网民,给予事件当事人正当的诉求方向,正确的引导舆论发展方向,有利于维护高校声誉,树立高校自身形象,保证高校的繁荣稳定。第五、当代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增强,高等教育消费心理凸显,当受到不公正待遇、个人利益受到挤压、民意表达不畅时,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失衡感、被压迫感,这是诱发散布负面信息、网络言论攻击甚至群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所以说消除高校管理层与学生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利益诉求的表达,保障大学生的民主和权利是保障高校网络舆论安全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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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专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创新策略

(一)深入管理认识

切实提升大专院校中学生管理的工作水平,应当率先转变思想观念,即应该深入理解对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认识。院校可以强化学生管理的基本观念,将学生管理作为一项系统性的管理工作纳入院校管理和发展的各个方面,鼓励全体教职人员共同参与。具体表现在院校可通过集体学习与参观、调研与座谈等方式,引导全体教师充分认识到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从而将教学与管理有机结合,以积极主动和认真负责的心态投入学生管理工作。

(二)更新管理观念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并树立以生为本理念是新形势下大专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学生管理工作人员首先应该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以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为原则,明确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增强服务意识并改善服务态度,及时深入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以解决学生实际学习和生活问题。必要情况下院校还可成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和学生服务中心,根据学生心理特征和基本需求开展管理服务工作,不仅能实现以学生为本位,还能关心爱护并启发指导学生,引导学生发现自我价值。

(三)改善管理体系

学生管理体系的改善,是实现学生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大专院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时,可应用院系两级分管结合制度,即学生科和校团委为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学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服务;各个系别为二级管理机构,负责学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教育。两者划清职责权限并理清工作重点,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效率,而且可以提升教育结果的实效性。同时,大专院校可将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教务职工的考核评估指标,推行量化考核以便促进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与人员的落实。此外院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实行自我管理,有益于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实现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体地位。

(四)加强管理队伍

针对实际大专院校中学生管理工作队伍存在的问题,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辅导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比例,通过设置专职辅导员或班主任进行班级管理。技巧方面则可以将有丰富学生管理经验的老职工与新职工配对组合,采用以老带新策略进行内部学习交流,从而帮助新任管理人员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学生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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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全面性原则。

学生管理工作任务繁杂,所以在制定制度时,也必须考虑到方方面面,尽量对所有可能以制度规定的事物出台相应的规定、对策,力争使师生在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全面细致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是学校规范化办学的体现,只有制度到位,管理到位,才能保障学校平稳发展。

三、是奖惩结合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建设,弘扬正气。制度内容既要有奖励措施还应有惩罚措施,奖励是调动学生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即通过正面刺激达到鼓励先进、弘扬正气的方式方法;惩罚则是从反面否定学生行为中的消极因素,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处理,帮助改正错误,促进转化。一味地夸奖学生、放纵学生,结果学生往往犯了错误却不认错,更加意识不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一味地责怪学生,不但激发不起学生学习兴趣,反而会让学生更加感到孤独,更容易走上歪路。因此,奖惩结合,缺一不可。

四、是系统性原则。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去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由若干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因素构成的整体”。高校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必须注意制度与制度之间的系统性、关联性,必须考虑相关事务的结合点,即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能互相“打架”。学生管理部门是教育人的单位,制度本身就蕴含丰富的教育意义,好的教育制度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它可以增强人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但是如果制度不考虑系统性,给人以误解,让师生无所适从,那么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制度内容的可执行性、制度效果的激励性可能就有违“制度文化”本身的含义了。

五、是适度超前性原则。

事物是发展的,学校是前进的,但无论如何发展、如何前进,都是依据一定规律逐步完成的,即“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细流,无以成江海”。所以制度设计一方面必须符合学校的实际需要,从生源状况、师资队伍、学生硬件设施等方面通盘考虑,超前思维,“量入为出”,随着学校的整体发展,不断对学生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使大家向着更高的目标前进,更加符合客观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适度,即仗要一个一个的打,台阶要一个一个的上,不可“拔苗助长”一味贪“多”求“大”,如果把制度定的过死,脱离学校的实际,与现实脱节,或过于超前,即使制定了,也得不到有效执行,使大家有望尘莫及之感、望而却步之感,反而会挫伤大家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利于学校、师生的正常发展。

六、是可操作性原则,或者可执行性原则。

要认识到我们的学生管理制度需要通过推行来规范管理,如果制度本身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制度就仅仅成为摆设和累赘。学生管理制度的制订要具有可操作性。为了提高制度的适应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制订的制度要有粗有细,粗的地方符合原则性管理要求,细的地方则符合操作性管理要求。基本管理制度的条款尽量是原则性的;具体管理规定、办法、细则、流程等要细化到可具体操作。同一项制度的不同条款也可有粗有细,原则性条款尽量概况,操作性条款在不影响功能及操作情况下尽量精简。

七、是公平性原则,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大学生之间更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制订制度要公平。必须经过自上而下酝酿政策,自上而下征求意见,综合平衡采纳建议,把制定制度本身的过程看成是校务公开的过程,当作是民主治校的体现。征求意见过程中必须对各类建议意见有“来言去语”,大家才能畅所欲言,才敢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其次执行制度要公平,既要体现以人为本,更要体现以制度为本。凡制度规定的,丁是丁卯是卯,不打一点折扣,不因人而异,坚决做到不给他人设障碍,不给某人开绿灯;制度未规定的,公开公示,集体讨论,少数服务多数,阳光决策,皆大欢喜。

八、是稳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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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高校教育仲裁制度

自“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但由于没有明确提讼的类型及范围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众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践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要求我们的教育法学理论做出回应,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能否通过司法介入予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则将会继续困扰高校、学生及司法部门,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和高校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界定

纵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多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行为按照其表现可分为静态管理行为和动态管理行为。前者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学生的重要权利为标准,后者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另一部分是对非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统一为学生订购教材、强制上早晚自习等。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指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争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可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进行如下归类:第一,因学校招生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德怀,与学校对簿公堂,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学校授予学位、发放学历证书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的,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江师范大学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提讼。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纠纷。2002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学校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向法院提讼。2002年,西南某学院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及困境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司法介入,是指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裁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的争议,目的在于通过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上的补救的一种纠纷解决渠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而司法介入解决此类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尽管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情况不容乐观。

(一)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理论界对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有颇多非议,有合法说与违法说之争。但多数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不仅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还体现了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受田永胜诉案的鼓舞,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内申诉得不到回应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而频繁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许多法院以学生管理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将学生的权益保护拒绝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同年11月,重庆邮电学院二年级学生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因和男友马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学校得知后给予二人勒令退学之处分,二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做出驳回的裁定。随后二人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学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1999年田永胜诉,开辟了高校行政诉讼学生胜诉的先例,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诉讼行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仍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司法介入的脚步依然步履维艰。

(二)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阻碍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决教育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的内容在第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虽然两者都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但学生可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管理案件的范围,法律或是法规都未有明确规定,并且把大量的学校处分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而又驳回的缘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现实厉害的算计压倒了司法救济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够完善法律法规,由其加以明确规定,则这一困境将会大有改观。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界定模糊阻碍司法介入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教育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的外在表现,所以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高校法律地位难以清晰界定而变得模糊起来。

(1)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都颇有争议。国外有以下几种有影响的学说:发端于19世纪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利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处于绝对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学生承担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其次,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二战后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外界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由于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排斥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所以逐步退出历史地位,最终走向衰落。日本法学界(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提出“在学契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为如命令权或者惩罚权,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合理依据。此学说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与权威介入大学自治、提高学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对高校的公权力性质没能有清晰的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虽存在民事关系,但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公权力,如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和授予学位的权力等。所以,“在学契约说”亦不能准确阐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内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又不仅仅是民事主体,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业单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权威定论。

(3)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论争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其主要理论渊源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管理组织形式,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内部有关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干扰和支配。有的人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者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我国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何谓高校的自?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就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高校职能为基础,以高校自主裁量为手段,共同实现的自。但这种管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还是“权力”,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关于高校管理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力或者是权利?理论界颇有争议,未有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合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受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达成合意,学校的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为的。第二,高校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权是一种准行政权,来自政府部门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根据《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应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又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如果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学生作为被服务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有失偏颇,因为它抹杀了高校管理权的部分公权力属性,结论过于武断。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高校管理权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权作为自的一部分具有双重属性,即兼有民事权利属性和行政权力属性。前文论述中已将高校管理事务区分为重要事务管理和普通事务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时成绩的评定、教学管理等属于普通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这些事项时,应当认为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校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运用行政权力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而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时,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下放给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诉性。例如,高校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进行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管理行为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高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组织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倘若学生对这类管理行为不满,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求司法救济。

可见,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明确性,是阻碍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高校权力的恣意侵犯时只能在司法救济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诉讼浪潮接连不断地将高校推向尴尬的被告席,高校内部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同时也表明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是否应将高校的管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笔者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证。

(一)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从而对学生权益予以救济有宪法依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基本权利设计保护机制,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据。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学生权利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其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并没有指明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申诉的申诉结果就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并未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规为高校和学生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但要保护学生群体的实体性权利必须配置相应的诉权,否则权利就形同虚设,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最终司法的至上权威性也将难以树立和维护。因此,从法理上讲,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正当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不断增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司法审查在社会系统领域无疑被认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真空状态。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脱离“依法”的轨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进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会破坏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权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领域内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纠纷解决手段,原因不仅在于由法院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对纠纷做出裁决能最有效地使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维护,可以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而且由于法律为司法审查预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从而能保证比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予以监督,最终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达到一种融洽状态,这对和谐校园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也是最高救济方式。豪无疑问,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危险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脱离了司法的监督,权力就容易变质,这也是目前高校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为不当而引起纠纷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某些时候对学生权利进行处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第三,滥用法律授权,恣意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超越权限制定校规校纪和滥用管理权两方面。如果将自主管理权置于法律的监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就会有所忌惮。必将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按正当程序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使法治原则得到体现,法治精神得到落实。用法律的眼光审视高校管理权,防止高校管理权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避免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多纠纷的需要,又是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监督学校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学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对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决定其内部管理权力的运行必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对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着:学校已不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块无诉案缠绕的梵天净土。作为维护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作为已被理论和事实所证明的需要大力贯彻和推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也应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角落。同时,学生权利意识的苏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都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以司法审查推动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状态,也是高校适应法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3.司法介入是体现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敏感的话题,每个国家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实现人权的佐证。高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场所,在高校管理中体现出的人权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学校更加谨慎地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的管理行为,只有法律才有决定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从完善我国人权实现方式和促进我国人权发展角度出发,确立对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充分实现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4.申诉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2005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新《规定》,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法学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虽然新《规定》确立了申诉制度,在学生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究竟应该怎样组织,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应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学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诉处理机制,因而,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受学校统一领导,在解决纠纷时,学校管理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顾虑到管理者的权威,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利于学生权利维护。

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是实现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也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被认定为是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组织机构也往往是高校内部的某一原有部门或者特别成立的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任意扩张,无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由此可见,现有申诉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申诉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学生正当权益维护而言无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构想

(一)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及原则

1.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和终极性的力量对高校管理权实行外部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同时进行司法审查,关键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如何确定。这种标准的划分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关于标准的确定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认为学生入学之后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违背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其丧失学生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录管理、入学资格审查、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第三,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

观点二:认为划分的标准是首先区分高校的管理行为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校方和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论争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质的权力,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规范做出。第二,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损及相对人的权利。

观点三:以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的综合考量作为司法介入的评判标准,行政标准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也有人主张以内外部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认为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可诉性。不过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数人的质疑。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哪些类型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决,这个标准该如何确定,通过分析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这里所指的权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权为主的学习权利,也包括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按退学处理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例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这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对于苦苦求学的学生而言应的是举足轻重之大事。这些都应视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

简言之,凡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可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2.确立司法介入的原则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留给学校一个适当的自治空间。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权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1)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平等原则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平等的司法标准及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标准上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平等地适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对于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区别对待原则

在司法意义上,“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法律规则应该同等地适用于社会中进行司法活动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区分:即同等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地对待,当然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管理所牵涉的内容也是纷繁芜杂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权力性质,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学生权利产生的冲突纠纷,主要包括违纪处分、学籍管理以及学历证书或学位颁发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利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第一类的纠纷尤其是对学校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高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行政诉讼法理论来讲,法院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有依据可循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性审查之例外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根据合理性审查原则,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明显畸轻或畸重,认为显示公正的,即使处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对于第二类性质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高校自治的权限,也属于学术自由范畴,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此外,学术管理通常是十分专业的,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断无疑是不能胜任的。所以,法院只适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而学术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应通过制度创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的仲裁员予以裁决。

(3)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普遍现实。因此就学术管理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方面专业问题,但学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使根据正当程序做出的学术评定不一定在实体上达到公正,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只要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刘燕文诉北大案为例,法院也只是对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权利仍然留给了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学校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校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否依据正当程序应当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例如审查学校在做出身份处分决定之前是否给予受处分者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允许其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陈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违法处罚。所以,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既使得司法审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内对高校管理权行使予以监督,又避免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法院、当事人都无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权利规范,以至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却救济无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先完善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和当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回应了现实的需要,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学生不再简单地被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对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就有可能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乱,促进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从而减少高校的诉累。但与此同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又扩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就现有的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状况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明确具体可以纳入的纠纷类型,也可以避免当学生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因行政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绕道”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处理,以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万唤至今仍未出炉任何有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学位条例》也应当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避免司法审查出现尴尬。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

通过“立”与“修”的工作,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循环。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走向权利与法治的时代,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将会更多的诉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哪些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裁决,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管理秩序显得尤其重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纠纷也表现为不同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救济途径也应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以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启动高校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①行政诉讼的目的

就行政诉讼产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对抗行政权力的司法途径,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纷争,给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具有纠正违法行政,保证行政主体适法正确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诉讼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条司法途径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月素高校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促使高校内部秩序达到有序化状态,从而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不以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前置条件

《教育法》、《规定》均有此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从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并没有读出申诉是提讼的前置条件之义。而有的学者据此规定认为学生只有在提出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讼,这显然曲解了该法律条文的本义。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对高校学生来讲,诉讼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在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选择,而且从社会角度讲也可以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是成年人,完全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讼之前自然会权衡利益考虑成本问题,而且受母校情结的影响,学生不会在没有认真考量之前有信心与母校对簿公堂。如果规定以申诉为获得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则无疑是对其诉讼请求权的严格限制。

③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因而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当高校学生对管理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法人组织,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纠纷:因身份处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开除学籍、退学(不含自愿退学)、视为退学等处分行为;因学籍处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决定升级、降级、留级,奖励等行为;因学位、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等;因招生录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例如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任意改变考生填报的志愿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