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学校先进部门申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十二五”期间,全省扶持建设50个依托中职学校、整合行业企业资源、服务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的产学研联合体。产学研联合体依托专业建设,以产教研结合为切入点,充分利用学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各自优势,把学校教育与生产、科研实践有机结合,建成当地新型产品研制基地、技术转移和推广中心,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龙头、以研发为支撑、以效益为目标、与现代市场经济相符的技术创新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学校教产结合水平和工艺革新、技术研发能力,鼓励学校教师创新发明,推动职业学校课程改革,不断推进中职教育适应产业和企业的转型升级需求。
二、申报条件
1.高度重视产学研联合工作。成立由校领导、科研院所专家、企业负责人组成的产学研联合体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2.具备良好的产学研联合基础。联合体拥有1个以上特色鲜明、与当地主导产业紧密结合的主体专业或专业集群,该专业须为省级示范专业,并建有省级及以上实训基地;参与联合体的科研院所应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为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良好的研发条件,参与联合体的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能及时有效地将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联合体内部形成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在专业教学、项目研究、产品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联合体有能基本满足产、学、研需要的研发场所、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专项资金。研发场所和生产场地总和不少于2000平方米,设备价值不少于500万元。
3.拥有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产学研团队。产学研团队整合行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力量,聘请社会能工巧匠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从行业企业及科研院所聘请的人员应占产学研团队的30%以上,其中60%以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至少有一名享有专利权或是某一领域的权威专家。
4.有稳健的产学研联合体运行机制。有明确的产学研合作工作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当;有切实可行的产学研联合体章程,有符合相应行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培训方案;已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机制,参与联合体的学校、企业及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技术研发、成品生产、利益分配、风险防范等措施清晰明确。
5.有效开展产学研活动。依托中职学校实训基地组建生产型车间或公司,开展专业教学、产品生产和技术研发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生产性实习,每年能为50名以上的学生提供岗位实践锻炼;开展产品生产或对外服务,其中50%以上的生产或服务有师生参加;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技术研发,积极为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6.有一定的研发成果。至少完成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改进或新技术推广,研发产品或技术革新具有当地先进水平,社会认可度高,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申报程序
申报中等职业教育产学研联合体的中职学校,应对照申报条件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择优推荐,并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一、组织宣传发动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是发现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也是评价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各处镇、区直各部门、企业要充分认识技师、高级技师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单位要着眼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建立学习型、创新型单位,加快建立内部技能人才梯次成长机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津贴和相关待遇,调动广大技能人才苦练技能、岗位成才的积极性,使更多的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二、评审范围和条件
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能岗位工作或进行技能培训教学,所从事职业在国家已公布职业标准且设有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内(不包括已实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试的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技师、高级技师。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具有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或具有较大技术革新成果,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4、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或在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做出贡献的;
5、连续从事本职业15年以上,并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工证且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申报技师;
6、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技师。
(二)破格条件
对企业老职工和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技能,不具备规定职业资格或年限,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申报:
技师:
1、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以上,获得省、市行业级或市、区级技术能手称号;
3、从事本岗位工作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并获省行业级或市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
4、具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由所在单位或权威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5、职业中专(高中)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带实习课的专业理论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高级技师:
1、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5年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
2、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5年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及同等以上奖励;
3、从事本岗位工作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并获国家级或省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以及同等以上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技师资格申报表》(原件,一式1份)或《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原件,一式3份);
2、《推荐评审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综合简表》一式1份(使用B4纸)或《推荐评审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综合简表》一式19份(使用B4纸);
3、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4张;
4、反映本人任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工作总结1份;
5、反映本人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成果、本人发表的与所从事职业有关的著作、论文及技能竞赛、先进生产者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申报单位须呈报《推荐评审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推荐评审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原件各一份,并报电子版表格(使用B4纸印制)。
上述呈报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准确,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个人材料必须一人一个档案袋,档案袋封面上写清姓名、工种、单位以及内装材料的名称和份数(证明材料原件在审核无误后退回)。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重新填报或不予受理。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劳动保障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也可直接申报。
四、申报时间
技师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批为每年的6月1日前,第二批为12月1前;高级技师申报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9月1日。请各单位、企业在规定时间之内将各申报材料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培训鉴定科,逾期申报的材料安排参加下一批评审。有关评审信息查询和表格下载请登陆泰安劳动保障信息网。联系电话:
五、收费标准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80号)文件规定收取。
六、享受待遇
1、申报全国科技先进城区
今年是国家科技部开展“2007-2008年度全国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年。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科技局全力以赴,积极寻求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支持,同时主动与区有关单位协调,就全区科技进步工作领导情况、科技政策与法规的执行情况、科普工作情况、基础性科技进步工作情况、科技进步工作特色及成效5个二级指标的12500字的申报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总结,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的申报材料。12月底,从科技部传来好消息,我区第6次荣获“全国科技先进城区”称号。
2、申报全国防震减灾工作先进单位
在省、市地震部门支持下,年初,区科技局参考了往年市局以及其他县区的申报材料,结合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特色,认真梳理,对2008年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总结,开展了2008年度工作总结以及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编制了《区科技局2008年度防震减灾综合评比材料》,共分区情简介、行政综合管理、安全民居工程、地震应急工作等六个方面,结合照片说明以及各种档案材料,上报国家地震局参加评比。6月,国家地震局正式下文,申报工作获得圆满成功,区科技局在全市三县四区中唯一荣获“国家防震减灾工作先进单位”。
3、参加省科技厅开展2007-2008年度的科技局工作考评
按省科技厅要求,科技局总结了2007-2008年开展的科技工作,填写科技考核相关数据,总结尤其在通过引导自主创新、服务科技企业、创建科技平台、争取科技项目、开展科技统计等领域积极开展的工作;通过与高校、企业联系,全力探求科技成果转化之路;建立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扶持初创型科技企业成长发展;主动为企业服务,协助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等方面的经验。2月,经过省科技厅考评,区科技局荣获2007-2008年度全省“科技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二、全面推进科技工作
1、加强对高新技术(科技型)企业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1)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工作。通过专利申报服务、申报政策法规宣传与协助等方法,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为申报企业解决困难。2011年共有15家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今年已有10家通过认定,目前按新办法申报的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37家。
(2)建立区专利窗口。与华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联合,建立了区专利窗口,为辖区内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快捷的专利服务,大力推动我区专利申请与保护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今年,全区申请专利817件,专利授权数为341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数为120件。
(3)全力组织参加自主创新对接会。按照市里统一布置,以宣传科技发展为目的,选择了六家设计单位共十个设计方案,突出新颖、体现创新思维,精心优选方案。挑选了一批有代表性的科技产品、科研成果参加自主创新对接会,受到广泛好评,完成了推广科技创新成果、展现科技风采的任务。
(4)完成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的统计工作。经调查统计,我区2008年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共获得所得税减免优惠约2000万元。
2、加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服务与管理。加强服务中心管理,在孵企业安达数控公司已成功“毕业”,搬迁至自建的“安达科技产业园”,开始产业化生产,成功孵化。及时调整楼层,拿出两个楼层近20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向初创型科技企业出租,为他们提供创业平台。近期已成功引进怡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润谷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华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入住孵化。我局正大力宣传,积极联系引进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重点帮助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型科技型企业。
3、认真组织《市科学进步条例》讨论稿意见征求和修订工作。组织合工大、江淮、紫金制管、安凯等各高校、企业代表、专家对《市科学进步条例》讨论稿提出了30多条行之有效的建议与意见,对《市科学进步条例》的修改制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4、开展了对辖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研究所等进行调研。今年以来,我局加大了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积极加强双方的沟通交流,就建立成果转化平台、与科技企业结对互助等问题多次磋商,初步建立了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的渠道,并在下一步推动企业与学院、科研小组的直接交流问题上有了较为明确的工作思路。通过努力,我局与合工大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明确下一步将进行企业与学院乃至科研小组的直接对接,共同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1、积极应对肥东梁园地震。4月6日肥东梁园发生Ms3.5有感地震,我区有震感,我局第一时间请示震情,并向有关领导作了汇报,同时展开震情值班,接听来电,耐心解释,安抚群众,平息谣传,全区很快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
2、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利用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日、防灾减灾日、唐山大地震纪念日、汶川大地震纪念日等时机,开展以“加强防震减灾意识,促进安全民居建设”和“加强震灾防御、保障经济发展”为主题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联合广播电台推出《科普之声》节目,于9月7日起每周五定期播出,主要介绍地震科普、防震抗震等知识以及全区科技工作动态;利用科技信息网防震减灾专栏,刊载防震减灾宣传知识,扩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积极组织学生适时利用电化教室和课外活动,开展地震科普讲座,召开防震减灾班会。
3、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阵地建设。大圩站将观测不方便的新民村深水井调整到余墩村,并设立了《地震前兆观测知识》和《地震群测群防注意要点》标识牌;增加了三个固定的地震科普宣传栏(镇政府、余墩、晓星小学);增设两名现场兼职观测员。在市地震局的关心协调下,我区正式接收烟墩镇群测群防信息站的管理及信息上报工作。
4、积极创建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3月,分别对市四十八中和五十六中两所被评为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学校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了检查,同时赠送科普图书1000多册。四十八中编制了《市四十八中防震减灾工作评比材料》,参加省地震局评比。
5、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一步健全了各级地震应急机构,修订完善了各级应急预案,全区应急工作基础得到较大提升;8月,启动了校舍安全工程,对全区60所中小学159栋校舍进行了初步排查;区财政预拔100万启动资金,用于校舍的鉴定,此项工作于10月25日如期完成,目前正在开展校舍加固设计招投标工作;率先在芜湖路街道曙宏幼儿园成功开展了地震应急疏散示范演练活动;9月,全区42所中小学和区机关大楼都进行了疏散演练。
四、积极开展科普工作
1、多形式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结合“科技活动周”、“科普日”、防灾减灾日、唐山大地震纪念日、汶川大地震纪念日宣传活动,开展科普教育,着力提升城区居民科学素质。一是深入推进科普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在义城镇农贸市场和芜湖路街道组织开展全区“节能减排全民行动”、“保护生态环境”“科技奥运”、“日全食”“防震减灾”大型宣传活动;安排50块科普展板在区行政服务大厅和镇街村居巡展;组织50名母亲带着孩子一起参观市科技馆,开展智慧宝宝科技游;向干部及群众发放科普小册子10000份。二是开展青少年系列科普活动。组织20块科普展板进校园巡展活动;组织600多名学生听取科普报告会3次;组织选手参加2011年市24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一等奖5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10项,占全市(包括市属高中)获奖面的20%;第四十六中代表队在刚刚结束的2011VEX澳大利亚悉尼国际机器人公开赛中荣获了最佳能力奖和最佳编程奖。
2、加大科普投入,提升科普宣传能力。一是新增科普画廊20个、200多米,覆盖了各村居及大的住宅小区。二是在广播电台推出《科普之声》栏目,每周五定期播出。三是购买各类科普图书2000余本,帮助社区和学校充实科普阅览室;为各村居及农技协科普宣传员征订110份2012年科技报;与市四十中联合创办机器人工作室;支持师范附小装备400多平米的科技长廊,积极打造科普示范点。
3、以点带面,积极开展科普示范活动。按照市科协的“五个一”标准(即有牌子、有组织、有场所、有阵地、有活动)要求,进一步夯实了科普工作基础。目前,省科普示范社区有1家,市级科普示范单位8家,市级科普示范学校2家,市级科普教育基地2家,还有4家正在申报市级科普示范单位。
2012年工作安排
2012年,在开展好常规工作的同时,重点完成如下工作:
1、完成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指标年度指标。按照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指标年度分解任务,增强服务,加大自主创新推进力度,加快区域经济发展,使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47家;专利授权数超过209件(发明专利达到70件)。
2、建立区科技进步及推进自主创新体制。在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加大调查研究力度,结合我区科技工作实际,制定区科技进步及推进自主创新工作措施,坚持边试行、边完善,力争2012年完成推进科技进步及自主创新体制主体框架搭建。
3、实施重点培育计划。在中小科技企业和汽车配套科技企业中,选择1-2家企业和1-2个重要课题,选择研发力量较强的课题组,主动联系,力争与高校研究团队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加快课题成果转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步伐,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4、加强自主创新培训工作。举办2-3次自主创新理论培训班,加强对企业管理团队和科技研发团队培训;联系2家以上自主研发意向强的科技企业,邀请相关专家重点指导服务。
5、加大科普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整合资源,加强统筹协调,把工作重点放在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四个主要人群上,加强经常性的科普工作,打造科普平台,继续做好科普之声,科普网络栏目,举办科普讲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着力提高公民素质。加大争创市科普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到2010年,培植2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服务业集聚区,力争6家服务区集聚区进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行列,确保1家以上成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办法
*县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负责县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一)认定条件。凡满足下列条件的服务业发展载体,可以申请为县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1、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和空间布局规划;
2、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3、有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能力;
4、符合商务(贸)区、产品交易市场、现代物流园、科技创业园、旅游文化休闲区、信息软件园、创意产业园、科教集聚区等形态特征,并达到一定的规模要求:
⑴中央商务区: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以上,区内注册企业1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6亿元。
⑵现代物流园:园内物流企业达到7家以上,营业面积7万平方米,年营业收入超过1.4亿元。
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方式先进的专业类市场营业面积14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⑷科技创业园: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以上,区内企业14家以上,年营业收入7千万元以上。
⑸旅游文化休闲集聚区:区内配套服务企业(项目)达14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1.4亿元。
⑹软件园: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以上,园内软件及相关企业7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4亿元。
⑺创意产业园: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以上,进驻企业7家以上,年总营业收入3500万元。
⑻科教集聚区:区内学校4所以上,在校学生2万人以上,配套服务项目7个以上。
已获国家和省市批准的物流、软件、科技等以服务为主体的园区,可以凭相关批件,直接认定为县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申报材料。申请认定县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镇(区)单位,经所在镇(区)政府同意,向县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⑴经县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批准的园区发展规划;
⑵县级有权部门关于设立园区的批件;
⑶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规划批件;
⑷集聚区发展现状(包括:园区具置、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管理机构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入驻企业目录和企业基本情况);
⑸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三)认定程序。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县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提交县政府审批。通过县政府审批的园区,即为“*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三、加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管理力度
(一)加强政策扶持。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部门要把集聚区的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作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发改委和服务业发展局要把进入集聚区的重点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服务业项目,优先申报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以及服务业标准化项目,及时帮助较为成熟的县级服务业集聚区申报市级、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局、规划局和工商局等部门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手段,引导和鼓励适合到集聚区发展的投资主体和现有服务业企业,到相应的集聚区投资创业;规划部门要把集聚区规划列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国土部门要对集聚区建设项目用地给予重点支持。
(二)健全管理机构。各集聚区要分别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对区内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按照优质、高效、共享的原则,根据不同形态集聚区的需求,建设集聚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形成投融资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创新等综合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一、增补省级重点学科的指导思想
1.省级重点学科增补工作要符合国家、区域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建设创新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要紧密结合我省实施“*”行动计划和加速崛起的实际需要。
2.要有利于促进我省高校主动瞄准学科前沿和国家、省发展重大需求,推进机制体制创新,努力营造有利于发挥人才创造性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通过重点学科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提升高等学校整体办学实力和竞争能力,带动我省高等教育整体发展。
3.鼓励高等学校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科结构调整和方向的凝炼,集中力量建设适应学校定位、彰显学校特色,以及适应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势学科,推进优质教育资源的社会共享。
4.鼓励高等学校加大学科建设开放力度,广泛吸引社会资源支持学科建设。高校要主动与相关行业部门、企业和地方政府,以及国内外高校实质性共建学科,创新学科发展理念,努力凝聚和造就一批学术领军人物,在更高的起点上谋求学科跨越式发展。
本次省级重点学科增补工作,在结合第二批省级重点学科验收结果的基础上,将优先支持与信息、生命、新材料、新能源、交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密切相关,以及有利于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的重点学科建设。
通过重点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体系,巩固和扩大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引领、服务社会方面的综合优势;逐步培育一批为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输送高层次创新人才,以及解决重大问题和关键难题的重要基地。
二、增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1.省级重点学科增补工作采取先由学校推荐申报、省教育厅组织省内外同行专家评审,最后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等步骤进行。
2.本次省级重点学科增补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包括新增设的“理论”一级学科)进行。省级重点学科一般按二级学科申请,医学门类中的内科学、外科学按三级学科申请,未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按一级学科申请。
3.申请增补学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授权或至少完整培养三届硕士研究生;
(2)具有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基地的支撑;
(3)近五年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研奖励。
20*年及以后新增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限报6个学科;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建设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的单位,各限报4个学科;其他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本科院校,各限报2个学科。上述单位在限额内的申报,以及本次验收排名靠后的原省级重点学科重新申报,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三、申请材料的报送及时间安排
各申请学科应提交《增补省级重点学科申请报告提纲》(附件1)、《*省重点学科申请简况表》(附件2)各1式15份;学校需将上述材料连同《申请学科符合条件说明》(附件3)、《申请增补省级重点学科汇总表》(附件4),以及与上述材料相对应的电子文档和数据库文档(录入要求见附件5)各1式2份,于20*年3月1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四、相关要求
一、表彰名额及范围
共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单位40个,先进个人40名。其中,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8个先进单位,3名先进个人;农委系统5个先进单位。
(一)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1、办学有特色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职业院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以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2、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行政部门(含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
(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1、在职业院校的建设、教学、管理、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在职业教育的决策、组织、管理和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者,包括各级党政、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也包括对职业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评选的基本条件
1、职业院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在学校建设、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在国家和省确立的职业教育发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培训机构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为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服务,成效显著,信誉优良。
2、有关单位、部门、社会团体和服务机构等,大力支持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制订政策、统筹规划、联合办学、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及促进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在推行国家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和行业企业办学、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在职教教学科研、先进经验推广以及职业指导与咨询、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和效益。
(二)全省职业教育先进个人评选的基本条件
1、积极投身于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在职业教育的办学、教学、管理、研究等工作中,勤奋工作、刻苦钻研、开拓创新,成绩显著。
2、高度重视、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积极参与职教发展政策的制定和环境的改善,在解决制约职教发展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显著成绩。
三、表彰办法
对评选出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表彰决定,并分别颁发“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全省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的奖牌和证书。同时,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事迹做好宣传,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一),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农委、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过召开市级职教工作联席会议的方式,根据省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评选条件,组织对属地院校、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和机构进行初评、推荐和上报。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推荐名额和评选条件,组织好省属学校或单位、个人的评选、推荐和报送工作。
(二)评选要求
1、确保评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选、逐级审核、公正推荐方式进行。评选名额不得突破。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推荐、评选比例,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表彰比例不超过表彰总人数的12%,市(厅)级干部不参加表彰。推荐的候选对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部门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求计生、综治部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推荐参评对象进行考察并负责公示情况的检查与上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2、确保评选的代表性。各市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推荐名额、评选程序组织评选,注意发现新的先进典型,以第一线的教职工和学校为主。
3、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重复推荐。
五、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市、有关单位于20*年6月底前报送下列材料:
教学成果是高校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重视和加强教育教学研究,鼓励广大教育教学工作者多出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保护和提高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同时对教学成果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是高校教学职能部门应该加大力度进行研究和采取措施获取管理效益的问题。下面以我校为例,介绍我校教学成果管理的经验。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懂业务的教学管理队伍
教学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水平,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近年来,我校加大了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的力度,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更加明确,年龄和学历结构等更为科学合理;增强了教学管理队伍的服务意识,努力实践以人为本、为师生服务的教学管理理念,积极推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强化了对教学管理队伍的培训力度,使教学管理人员自觉关注和学习最新的教育教学改革动态。这些都为我校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近年来,我校修订与逐步完善了《河南中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明确了教学成果评选的选题、立项、申报、评审程序、评审方案等,设立了评审指标体系,并对教学成果的形式、内容、创新情况、应用价值、综合水平及项目的内涵、评价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出台了《河南中医学院教学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在对教师的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这些都为我校进行教学成果的科学管理提供了保障。
三、着力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
1.领导重视
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都把教学成果的培育工作,作为贯彻“教育创新”精神的突破口,努力搞好教学成果工作的建设、管理、培育、鉴定、评审与奖励工作。不断加大了对教学成果的激励力度,从而充分调动了广大教职工搞好教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加强了教师对教学研究与教学成果的认识
以前,部分教师认为“科研容易出成果,教学容易出事故”,各附属医院的个别医生也认为“临床研究出效益,教学研究为职称”。针对这些错误的认识,学校多次召开会议,强调“教学研究也出成果”的观点,并将学校的教学成果相关规定和奖励办法进行大力宣传。让教师知道教学研究、教学工作也能出成果,从而激发了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
3.结合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校要求教学成果的形成要紧密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的专业、课程、重点实验室、师资队伍和教风学风建设等教改方向,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抓好这些工作。
4.及早谋划
教学研究成果一般都要求有两年以上的教学实践检验时间,为了保证实践检验时间,学校均较早的开始谋划,往往在前一次教学成果奖刚评完之后或更早的时间,就积极开始谋划下一次申报教学成果的选题了。
5.重首创、深研究、创价值
我校的教学研究,都是在对有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国内高校同类课题的研究水平进行比较,以创新的思路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结合我校实际,选准预期可取得明显成效的课题,从而保证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首创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要求。如《高等中医院校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研究》项目,不惧教改的难点与重点,建立和完善了高等中医院校各专业切实可行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临床实践教学、考试四个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通过实践,形成了创新性、可操作性、示范作用强的工作机制。通过有目的、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的实践,从而不断进行完善,建立了一个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评价体系,实现了对教学质量的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
教学成果不属于理论研究的范畴,它必须具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质。为了全面反映教学成果的理论与实践效果,必须认真写好成果总结报告,并提供完整、详实的佐证材料。如《中医专业五年制本科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项目,对中医专业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了系统的改革研究,是目前中医专业课程体系改革最早,涉及面最广的一次改革性研究。该研究成果廓清了“中医学基础”、“中医理论基础”、“中医基础理论”等不同层次概念,构建了全新的“中医学基础课程”。对中医药学专业课程进行了删繁就简、合并重复的整合,对西医学课程进行了改横为纵的整合。重构了以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为主流,覆盖多个学科、多个专业的独立实验与实训教程。该项目设计合理、研究目的明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达到了国内本行业研究的领先水平。
6.设立教学研究项目,培育扶植教学成果
为了使教学研究项目尽可能地得到立项,学校注重扶植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鼓励教师申报,尽力扶植。所有申报项目由学校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帮助其提高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未能达到立项要求,但经修改后可以立项的,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提出修改意见,申请人可在修改后立项;对没有立项价值的项目,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将不予立项的原因直接通知到申请人,指导其以新的思路参加下一次的项目申报。在有机会申报教学成果的时候,学校教学管理人员与教师通力协作,积极组织各二级学院教师快速预报项目名称,然后根据情况,提醒有潜力但没有预报的项目进行申报。由于教师平时忙于其它事务,往往对教学成果申报的文件要求领会不到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认真研究文件要求,对照教学成果的理论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效果、推广价值等方面,仔细审查教师所提交申报材料,如存在问题,主动联系教师修改。另外,在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需要成果完成人汇报时,学校积极组织预汇报,让成果完成人作好充分准备,提高成果获奖的机率。
四、作好教学成果的宣传与推广,注重教学成果的可持续发展
要发挥教学成果的模范和示范作用,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必须进行有效的宣传和推广。如学校每年都会召开教学成果表彰大会和教学成果推广会,重点推介某些适用全院的成果与经验,极力营造重视教学研究的氛围,激励大家参与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引导大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同时学校非常重视教学研究材料的收集和积累工作,积极组织教师撰写教学研究论文,为申报教学成果创造条件,从而有效地推动了我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成果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我校根据自身特点,发挥综合教学管理优势,采取多方面措施,积极组织各级、各项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努力培育教学成果,使我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效地推动了我校教学研究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婷.高校教学成果的形成与运作[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6,(4):163.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省级重点专业
1、专业设置要适应我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
2、注重专业建设,专业特色鲜明,教学模式和课程改革有力度,注重加强产教结合和校企合作,质量和效益比较高,骨干示范作用显著。
3、重点专业在校学生一般不少于500人(个别专业除外),毕业生就业形势良好,社会在未来几年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
4、专任专业教师不少于6人,90%以上专任专业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具备“双师型”教师队伍。
5、专业实验实习实训条件配套,设备装备水平比较先进。
6、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门对学校专业建设高度重视,在政策和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比较大。
7、具有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学校发展有潜力、有活力。
(二)省级重点实习实训基地
1、基地建设要适应我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与学校的骨干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相配套。
2、专业实习实训设备总值一产、三产类专业不低于50万元,二产类专业不低于100万元。
3、基地建设坚持通用、实用的原则,坚持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具备加强学生实践训练,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的基础条件。
4、具备“双师型”教师队伍,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动手能力较强。
5、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门重视基地建设,在政策和经费投入方
面支持力度比较大。实训基地建设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
6、具有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学校发展有潜力、有活力。
(三)县级职业教育中心
1、该县(市、区)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办好一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并把县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放到与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
2、办学规模较大。在搞好学历教育的同时,加强职业培训,初步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办学格局,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人数达1200人以上,取得较明显的办学效益。
3、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和教学实训场所及设备,专业教学和实训条件基本满足办学需要,基本具备“双师型”教师队伍。
4、建立了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县域内职业教育需求较大,学历教育招生规模持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规模大约在2000人次以上。
5、学校建立了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6、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办学特色鲜明,质量和效益高,骨干示范作用显著。有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专业。注重改革创新,注重总结和提供学校在办学、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
二、申报材料
1、市、县教育局的报告;
2、申报学校“十一五”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3、申报学校的项目申报书和办学情况一览表(表样见附件1、2,填写附件2请参照附件3所列指标内涵)。
高校职称档案是高校教师、科研人员、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方面的原始记录,能为学校知人和用人提供重要依据,是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日愈频繁的人才流动,更需要各高校大力加强职称档案的建设。
一、高校职称档案的内容与特点
1.1高校职称档案的内容高校职称档案是指学校在各项职称评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历史记录。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1.1各类职称文件:包括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省教育厅及人事厅等部门下发的有关职称管理的文件和各种资格审批通知,高校内部职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如高校内部职称评审管理条例,评审、聘任和考核条例,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获得资格名单和聘任文件,申报晋升职称人员公示、答辩记录,各级评委会会议记录和投票结果,前人对职称工作的认识、建议和经验总结,兄弟院校之间参观、交流的经验材料等。
1.1.2个人申报材料:主要指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和科研业绩。科研业绩包括科研成果、论文、论著,送审代表作评价意见,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数量和到位经费,专利申报,成果推广和所获奖项。教学业绩包括教学科目、教学课时,学校对教师授课的教学评价意见,教学获奖情况。另外还有各种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任书、年度考核表、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证,各类获奖荣誉证书等。
1.1.3各类申报表格: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表、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表、专家对晋升人员代表作的评价意见、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专业技术任职考核表等。
1.2、高校职称档案特点
1.2.1真实性:申请晋升职称人员提供的所有学历、资历、教学、科研等材料需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公示七个工作日,然后由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核实,最后递交给学校各学科专家、各级评委,再一次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审核和评议。如果申报者获得申请资格,高校还必须利用网络或张贴通知公示七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因此,这些原始材料具有真实性。
1.2.2实用性: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是专业人才资源的信息库,具有信息集中、系统、准确、全面的特点,不仅能为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依据,还能为开发人才、培养人才、合理利用人才和本科高校教学水平评估提供重要信息,也是学校年鉴和历史人物传记等历史资料的宝贵材料,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同时也为学校领导全面考察和使用人才提供可靠依据。
1.2.3保密性:职称评审材料大多数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如单位评价意见,专家对申请人代表作的鉴定意见,各学科组、各级评审委员会评价意见及投票结果,评议过程中评委对申请者是否符合晋升条件的综合性和结论性的评价意见都需要严格保密,不宜随意外泄。
1.2.4多样性:高校聚集了各行各业的专家,涉及的职称系列复杂多样,有教师、科研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实验技术员、工程技术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图书专业人员等,由于申请不同系列职称有不同的学历、资历、业绩水平的要求,所以提交的材料也因人而异,复杂多样。
二、高校职称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
2.1相同点:高校职称档案与人事档案都是以个人为立档单位,二者间存在相互联系、交叉和渗透的关系,并有内容上的部分重复和雷同,而且,材料的形成都是以原始、真实、精确和浓缩的方式记载。
2.2不同点:人事档案是记载个人经历、政治历史、工作业务能力、学识及专业特长、职称及职务、政治面貌、奖惩、工资、离休和退休等情况,全面展示和概括个人各阶段、各方面的具体状况。而高校职称档案具有一定局限性,主要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科研情况以及与教学、科研有关的一切业务情况的记载材料,较多材料和内容都来自教学和科研档案,可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的动态、实力和水平。
三、高校职称档案的作用
从微观上讲,高校职称档案主要反映了每个教师的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从宏观上讲,主要反映了学校师资状况、科研能力和办学水平。它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3.1信息源作用。一份高校职称档案是一位教师教学、科研情况的真实写照,而多个或全部教师职称档案,就构成了学校完整的或重要的人才信息库,即可为学校正确评估教师队伍,严格教学管理,寻找办学路子,明确办学方向提供能力和教学水平信息支持。同时,目前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也需要这些档案提供可靠信息。
3.2评价作用。客观、公正的评价每一位教师是学校领导实施科学管理的前提。由于高校职称档案能真实地反映教师业务能力,因此,依据完整的高校职称档案材料就能比较客观、准确地评价出一个教师教学成绩的大小、学识水平的高低、科研能力的强弱。
3.3凭证作用。教师生活和工作都离不开档案,职称材料是教师合理流动的“通行证”和“身份证”。办理工作调动、申请出国、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工资调整、晋升职务、医疗保险、退休等手续时都离不开职称证明。
3.4服务决策作用。高校职称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能为单位选拔人才提供可靠依据。通过调阅教师的职称档案,可以全面了解教师的学习、工作情况,进而为领导决策服务。
四、建立高校职称档案的措施
4.1增强档案意识,建立健全运行机制。首先,要从建立高校职称档案的管理机制人手,明确一名人事部门领导分管高校职称的业务工作,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立高校职称档案室,实行专人专管。要向广大教师和教学、科研单位宣传建立高校职称档案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档案意识,让他们理解、支持并协助管理人员搞好此项工作,应在全校(院)范围内形成主动收集、自觉上交应归档材料的良好氛围和科学的运行机制;其次,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有章可循,步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4.2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高校职称档案工作质量的优劣,因此要求档案人员既要有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又要有职称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要掌握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技术。这就需要现有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自学或与高校同行之间相互交流等方式,增强其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另外,无论是专、兼职的档案人员都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需要有扎扎实实、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和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
4.3加强规范化管理
4.3.1注重材料收集工作。人事档案中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评审表,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上级部门和学校下发的职称文件,以及各种各级职称会议记录,学院、学科组、高评委投票统计表等材料是非常重要的。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应认真检查,一旦发现归档材料有所遗漏,应及时寻找,以确保档案完整。
4.3.2注重整理工作。按专业或科目分类、整理、归档,力求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公平,有目的地进行筛选,去粗取精。
4.3.3加强保管工作。近几年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流动人员日益增多,教师数量迅速增长,人事档案等各类档案的转递也日趋频繁。对档案的借阅、调档等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严格履行手续,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
4.4采用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手段。要开发高校职称档案的管理软件,运用计算机将学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年龄、学历、工作业绩等诸方面进行结构比例分析,作出表格或图表,为学校搞好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利用做准备,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供保障,同时也为业务考绩档案的开发利用做准备。
4.5重视开发利用工作。职称档案作为高校的人才信息资源,是高校科技资源储备的重要形式,应高度重视它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它的凭证作用。要鼓励档案管理人员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深入整理加工,创造灵活多样的利用方式,积极开发和提供各类信息资源,将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部分内容向个人公开,积极主动提供社会服务,使职称档案直接服务于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并为学校领导全面考察、培养和提拔优秀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建设高素质班主任队伍为目标,构建班主任成长平台,形成优秀班主任快速成长的良好环境,建成一支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适应建立现代学校制度需要和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优秀班主任管理队伍,以促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自2014年,首批建设10个左右“班主任工作室”。到2017年拟在全市建设30个“班主任工作室”,发挥班主任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打造市中小学班主任品牌和特色,形成整体推进,共同提升的班主任专业成长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班主任工作室的组成人员
“班主任工作室”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挂牌班主任,主持工作室的全面工作,是工作室的主持人和责任人,“班主任工作室”以主持人的字命。每个班主任工作室由一主持人、5至7左右研修人员组成。主持人和研修人员聘期期限为3年,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续聘。
各县区市级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成员由各县、区教育局和工作室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定;市直属学校市级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成员由市直学校和市教育局德育科、教科所等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办法另行文通知)。
四、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的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班主任可申报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促进全体学生身心全面协调发展;勇挑重担,敬业奉献,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深受学生爱戴,班主任工作在全市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2、德育工作经验丰富、有特色,在建班育人过程中,能有效处理班级和个别教育中的常规问题、偶发(突发)问题,对教育行为能理性思考,并有突出的德育工作事迹或典型成功的教育案例2—3个,在全市教育系统有一定的知度和影响力。
3、育人理念先进,班级管理经验或德育相关研究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市级一等奖2次以上,或主持市级德育课题研究1次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4、热爱班主任工作,从事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且在评选为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之后至少还需要三年班主任任期。在培养优秀班集体、学生思想教育、关心全体学生的成长等方面成绩显著。任班主任工作以来,所带班级获市级以上先进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1次以上,或本人获市级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师德工作先进个人等市级以上表彰。
5、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教师一律不能作为推荐对象,已挂牌的发现师德师风方面问题将取消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称号。
五、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评选程序
评选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按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区审核、市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学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班主任积极申报。
2、学校推荐。学校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特别要严把师德关。要充分听取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意见,并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上报人选。
3、县区审核。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按照本县区分配的申报推荐额填写《市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申报表》统一上报到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经学校审核后确定本校推荐单(限报一人),填写申报表(同上)直接上报到市教育局。
4、市局审批。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直属学校、民办学校推荐上报的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人选进行评审、公示,最后确定班主任工作室及工作室主持人,并授予证书和牌匾。
六、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主要职责
1、师德垂范引领。挂牌班主任要在师德方面率先垂范,通过言传身教带动成员提升道德修养和学识水平,增强担任班主任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2、承担市级骨干班主任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并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参与本地区班主任培训工作和校本培训工作,成为骨干班主任成长的摇篮。
3、负责指导研修人员制定班主任专业成长计划,通过班主任工作研讨、班会课备课与观摩研讨、教育案例研讨、课题研究及巡回讲座等形式,引导研修人员的专业提升。
4、开展班主任工作课题研究。在一定的周期内,完成班主任省市级及以上相关课题研究,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专业论文或专业著作。同时根据当地中小学教育实际开展班主任工作专题研究,为当地基础教育提供服务。
5、发挥班主任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承担市级示范性班会课、专题讲座、经验交流观摩活动、班主任工作论坛等,促进全市班主任队伍的专业成长。
6、建设网页。精心制作并维护工作室网页,不断充实和更新内容,使其成为对外沟通交流和展示研究成果的窗口。
七、班主任工作室研修人员主要职责:
1、听取主持人指导,接受主持人检查评估,向主持人汇报工作,做出书面总结;
2、积极参与“班主任工作室”的各项工作,认真开展班主任工作等德育实践和研究,出经验,出成果;
3、努力提高班主任工作业务水平,在工作周期内有较大的发展和提高。
八、管理考核
“班主任工作室”由市教育局统一建设,统筹管理,市教育局德育科和市教科所共同实施,基教、人事、计财、电教、装备等科室和单位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主持人所在县、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配合。
1、管办分离。管理单位为市教育局德育科,负责进行项目论证、政策制定。承办单位为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制定日常管理细则,进行过程性指导、考核评估。
2、导师负责。“班主任工作室”的主持人既是工作室的负责人,也是工作室成员的导师,负责制订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员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形式、研究专题、培养考核等;工作室成员应在工作周期内,完成规定任务,达到培养目标。
3、局校共建。“班主任工作室”建在主持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协助管理班主任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并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确保班主任工作室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经费保障。班主任工作室经费管理使用将依据市教育局计财科制定统一的三(师、园长、班主任)工作室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目标考核。工作室项目一经批准实施,目标任务原则上不做更改,市教育局和工作室签订目标责任状,主持人和成员签订协议书。
市教育局将围绕工作室自身建设与发展、培养指导作用发挥、教育科研成绩等方面,按三年一个建设周期,对照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班主任工作室和所在单位、主持人和成员予以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作为评选市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先进个人将优先提供参加学习考察和学术研讨等活动的机会,优先推荐评先晋级。
对未完成规定目标任务或者在过程中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主持人,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几点要求:
1、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班主任工作室”评选工作的意义与作用,积极宣传,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班主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