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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5号)中的会计处理原则,可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尚未使用,或虽使用,但是产品尚未形成销售收入,则冲减存货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存货―原材料”、“存货―在产品”、“存货―产成品”等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以前年度形成对外销售收入,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审批获准年度形成对外销售,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接受应税劳务
(1)如果是在审批获准年度的以前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符合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当年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以前年度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外聘讲师个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单位外聘老师进行企业税收政策内训,约定讲课费净额3000元。请问该如何操作才能将单位代缴的讲课师资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广东省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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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单位这种情况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将所代垫代扣的税费属于支付行为讲课费的一部分,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通过讲课费净额3000元,倒算“含税”讲课费:
其中,劳务报酬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按报酬金额的5%缴纳的营业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讲课费×5%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讲课费×5%×7%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讲课费×5%×3%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讲课费-讲课费×5%×(1+7%+3%)-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企业支付的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没有超过3360元,如代垫代扣的税费计入讲课费之内,则: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即“含税”讲课费×〔1-5%×(1+10%)〕-800=(3000-800)÷(1-20%)
“含税”讲课费=〔(3000-800)÷(1-20%)+800〕÷〔1-5%×(1+10%)〕=3756.61(元)
其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3756.61×5%×(1+10%)=206.61(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3756.61-206.61)-800〕×20%=550(元)
代垫代缴的税费:206.61+550=756.61(元)
此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含税”讲课费3756.61元是由支付给师资的净额3000元和承付的税费756.61元两部分构成,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还需要提醒贵单位注意的是,该讲课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也应按照3756.61元列支,同时应在相关合同注明讲课费为3756.61元,还需在合同中注明发票的提供义务以及税款的负担方为外聘老师,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净利润弥补亏损的处理
请问用利润弥补亏损,为什么不需要账务处理?以及税前、税后弥补亏损有何不同?(云南省 马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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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需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可否作为报销凭证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山西省 连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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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一般按照权限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但是一些行业可以自行印制专业发票,比如机票就是特殊的发票。除此之外,一些部门和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有使用收据的现象。
严格地说,这里说的收费单是航空公司自行印制的收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但是,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跨年度报销的费用列支
老师,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呢?(北京市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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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签发支票
请问老师,月末结账时,做出了银行余额调节表,下月初的时候,可以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签发支票吗?(河南省 李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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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因为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是企业实际可动用的银行存款,即企业真实的银行存款。但是还要考虑未达账项的时间,有时容易发生未达账款没有进账,开出的支票结算了,容易出现空头。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2013年货物运输途中火灾发生的损失,会计上尚未作损失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请问如果在2014年确认损失,涉及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浙江省 张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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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若企业在2014年确认损失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过节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福利费中列支给员工发放过节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山西省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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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为单位员工发放的人人都有的补贴,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费用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成本、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北京市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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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其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地下停车场库,其成本、费用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问题
我公司2009年购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税法规定为五年,我公司是按十年计提折旧。现在器具提前报废并发生损失,请问应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扣除?(山东省 魏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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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贵公司的器具提前报废而产生的损失应按专项申报扣除。
发票开具问题
纳税人采购设备,包含安装业务,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吗?(北京市 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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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安装费用。
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
职工及中高层管理者共同以现金出资(每个人都开具了收据和出资证明)购买国企净资产注册成立公司,因人数太多,其他出资人出具委托书给注册人,其出资登记在注册人名下,形成隐名股东;因公司拟上市进行股改,全部恢复实名登记,隐名股东以1元/股价格从工商注册人股权中转出并恢复实名,请问这种情形须交个人所得税吗?(上海市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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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必须符合设立的法定人数,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经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然后由公司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人数及股权的认定只能以工商登记为依据,未经法律确认的隐名股东不受法律保护,隐名股东在法律上不确认为股东。将隐名股东恢复实名登记,其实质是法律上的股权变更,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转让人为自然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劳务派遣员工的个税问题
我公司有一些员工是从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来的,由我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分别发工资,请问这部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广东省 刘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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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外籍个人个税代扣代缴问题
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河南省 孙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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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以劳务发生地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若此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国际保理融资
请问国际保理业务如何处理?能否结合实例具体介绍一下操作流程?(浙江省 陈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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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指卖方(供应商)与保理商(银行或财务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将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现在或将来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的服务: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催收或销售分户账管理。
国际保理是指卖方(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银行)和进口保理商(债务人所在国与银行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方式。简单理解就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资料卖断给财务公司或银行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的业务。财务公司或银行买进出口商的票据,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后,通过一定的渠道向进口商催还欠款,如遭拒付,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随着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的定义也得到了能适合时代需要的发展,增加了由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调查进口商的资信、信用额度担保、资金融通和代办托收及账务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内容,其核心内容还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从保理服务的角度来论,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服务方式,具体体现在债权的承购与转让、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为赊销式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等基本特征上。同时,保理制度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的融资,另外操作的手段较容易且风险小,与信用证相比成本低。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
下面以一笔出口保理为例,介绍国际保理的业务流程。
假设出口商为我国国内某纺织品公司,计划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并且计划采用赊销的付款方式,合同金额50万美金。
1.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该纺织品公司首先找到国内某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包括币种、金额及类型等。
2.国内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英国一家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保理协议》、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
3.进口保理商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服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于第5个工作日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将被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自己的报价通知纺织品公司。
4.纺织品公司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赊销,期限为发票日后60天。与纺织品公司签署《出口保理协议》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于第3个工作日回复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额度批准额、效期等。
5.纺织品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交国内出口保理商。同时,纺织品公司还向国内保理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国内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国内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0万美元)的融资。
6.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发票及单据(若有)当天将发票及单据(若有)的详细内容通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个人投资者如何投资债券?
除了去银行购买国债外,个人投资者还有什么途径投资债券?(青海省 刘雯)
专家:
目前国内的三大债券市场是银行柜台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前两者都是场外市场而后者是利用两大证券交易所系统的场内市场。银行柜台市场成交不活跃,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几乎无法参与,所以都与个人投资者的直接关联程度不大。交易所市场既可以开展债券大宗交易,同时也是普通投资者可以方便参与的债券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成交效率都很高。所以,交易所市场是一般债券投资者应该重点关注的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可以交易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公司债和债券回购。
记账式国债实行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每年付息一次,也有贴现方式发行的零息债券,一般是一年期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和公司债也都采取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也是采取每年付息一次。债券的回购交易基于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可以起到很好的短期资金拆借作用。所谓净价交易全价结算是指债券交易时,债券持有期已计利息不计入成交价格,在进行债券结算时,买入方除按成交价格(即净价)向卖方支付外,还要向卖方支付应计利息,在债券结算交割单中债券交易净价和应计利息分别列示。目前债券净价交易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交易系统直接实行净价报价,同时显示债券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并以两项之和为债券买卖价格。结算系统直接以债券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额之和做为债券结算交割价格,这个交割价就是债券全价。净价=全价-应付利息。目前实行净价交易的品种有:全部国债(不付利息而以低于面值贴现发行的短期国债除外)以及沪、深交易所的全部公司债。
这些在交易所内交易的债券品种都实行T+1交易结算,一般还可以做T+0回转交易,即当天卖出债券所得的资金可以当天就买成其他债券品种,可以极大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里,不仅可以获得债券原本的利息收益还有机会获得价差,只要在债权登记日持有某债券品种,就可获得利息收益。
1、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开征于1994年,消费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调整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现行消费税有14个税目,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目有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质一次性筷、实木地板等,其中汽车、摩托车因为使用汽油和柴油产生的尾气会污染环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它们的征税可以减少污染,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现在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物质需求的不断上升,此类措施对环境保护并不明显。2、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开征于1979年,经过数次重要改革,为了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过程中不断增加了一些体现环境保护的政策。目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低税率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免税两个方面。例如,对于自来水、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沼气、二甲醚等货物的销售、进口实行13%低税率政策,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向日常生活倾斜,在日常生活用能方面给予税率优惠。3、关税。我国关税开征于1985年,是对进出我国境内的货物及行李物品而征收的一种税。在关税方面,与绿色环保有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针对进口高污染、高耗能以及资源性产品,通过对它们实行“绿色壁垒”,即采用高税率来限制进口,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4、资源税。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它是针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而征收的一种级差税,例如对天然气、黑色金属矿原矿、原油、固体盐等征税。现行资源税征税对象包括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盐等,征收范围较窄而不能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并未纳入征税范围,如淡水、森林、海洋等生物资源。5、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于1988年,耕地占用税开征于1987年。这两个税均与土地使用有关,征收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以此促进城镇土地和农用耕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541.72亿元人民币,全国耕地占用税收入为1,620.71亿元人民币,两者之和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左右,较低的征收力度使得它们在调节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效果并不明显。
(二)我国绿色环保税收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健全完善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比,我国的绿色环境保护税制相对滞后,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绿色环保税收整体比重不高。据测算,当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绿色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约10%左右,税收“绿化”程度不高,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而且零散,缺乏系统性,环保型消费品减免税范围有限。另外,绿色税收征管水平不高,一些优惠政策仅有原则规定,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这些问题使得绿色税收对环境的保护效果有限,从而削弱了绿色税收保护环境的作用。2、环境保护税缺失。与国外相比,中国环境税收制度还不是很健全,缺乏专门的环境税。环境税主要针对工业“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进行征收,但目前对于“三废”排放只收取排污费,相比收税强制性和稳定性较差,削弱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同时也减少了专门用于保护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且相互独立。中国目前的绿色税收优惠措施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一些减免税项目,而这些减免项目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力。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中,纳税人对工业“三废”的再利用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保护环境,节能节水等方面给予鼓励。然而,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小且又零散,所以不能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二、构建我国绿色环保税收体系的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通过采取各种税收政策手段,纠正偏差,从而达到最佳状态。发展市场经济,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参与竞争的经济主体拥有相同的竞争环境。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原则指具有相同经济能力的纳税人,就应该负担同等的税负义务,这也意味着处于同一社会环境下的经济主体应该拥有同等资源开发和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因此,在纳税能力相同时,那些从自然资源获益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更多纳税义务。而纵向公平是在经济能力不同、税负不同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应根据纳税人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资源的开采程度来征税,即谁对环境破坏的越严重,谁就要对破坏环境承担更重的税,谁开采的资源获利多,谁交的税负就越重。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主要运用在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遵循这一原则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转。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在税收经济效率原则中,通过提高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不断的促进经济发展,使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尽可能保持中性,减少纳税人的额外经济负担;在行政效率原则中,与国家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相比,尽可能地通过行政改革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从而增加税收收入。
(三)专款专用原则。
从美国、丹麦、荷兰等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绿色税收方面的收入应主要归属于地方收入,这样不仅可以用于对当地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即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也可以用于对环保投资贷款。基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专款专用并不是提高绿色税收制度的唯一选择,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专款专用也有其优点:首先,国家的财政资金作为专项环保资金是最可靠的来源;其次,在绿色税收的早期阶段,引进专款容易被接受,因为它强调绿色税收和环保的相关性。因此,为了削减征收绿色税收的压力,我国在考虑目前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专款专用政策。此外,为了让保护环境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我国政府还可以从其他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
三、构建我国绿色环保税收体系的建议
基于中国目前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提出能够适应我国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
(一)完善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税种
1、适当增加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税负能力。与其他国家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相比,我国的征收范围过窄,难以遏制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目前也可以将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纳入资源税。其次,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税的税负,加大“从价定率”征收范围,从而提高矿产资源过低的价格,对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也应开征相应的资源税,这样有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实现循环利用资源的目的。此外,为了对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也可以把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纳入资源税,这样方便资源税制度的管理和规划。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为了提高我国环保税收收入,首先应将对汽油、柴油征收的消费税改征燃油税。其次应该继续扩大税基,引入一些新的消费税税目,例如汞镉电池、不能自然降解的塑料袋等。最后利用税率差异鼓励高档和无铅汽油的使用,从而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的污染。3、完善关税。当前我国污染环境的产品、有毒有害的化学用品以及不可再生资源滥用问题严重,为了降低这些商品对我境保护的威胁,同时为了避免国内优质战略性资源的大量外流,我国应尽快实行绿色关税制度。绿色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在进口关税方面,通过“绿色壁垒”来控制污染产品和技术的流入;在出口关税方面,针对国内诸如稀土等重要稀缺资源等,实行限制出口以保证合理存量。
(二)对环境保护收费进行征税改革。
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征税比一般的收费更具有法律约束。首先,税收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较低。为了保证环保资金的稳定性,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率,我国必须对排污费进行征税改革。如将二氧化硫的排放费、水污染费改为二氧化硫税和水污染税。其次,根据自然资源开采程度和环境破坏程度对纳税人征收环境税。如对工业“三废”排放,可依据排放量的多少区别征收;对塑料包装袋,可根据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征收。最后,可将环境税划分为地方税,这样地方政府可以将环境保护税的收入来源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对环境保护的保护和治理。
(三)健全绿色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健全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有关绿色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减免税及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措施。为了健全绿色税收政策,首先对使用环保设备或技术应给予税收扶持。例如,对技术的转让收入实行减免税,对环保技术、技术转让费实行税前扣除等;其次对从事环保的企业,进行税收综合减免优惠,例如对企业购买改进环保的设备应给予更多的税收抵免政策,包括扩大加速折旧的范围,增加投资退税额等。
二、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环节
此外,由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商事凭证,征税原则应当保持一致,所以,为避免此类税款征收脱节现象发生,财税[2013]3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提供应税服务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为: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1、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156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如下新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以上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仅指建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且也不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
一、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把政风建设当一件大事来抓
为了促进廉政建设,我局从建立健全机制入手,实行了三项举措,一是继续发扬长期不懈把教育放在首位的传统,今年制定了全年的学习计划,建立每周一固定学习制度,实行专业业务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并重,一如既往、常抓不懈,教育和引导稽查人员要过好名利关、苦乐关、荣辱关,要洁身自好,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增强税干的廉政意识、责任意识、进取意识;二是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请广大纳税人对稽查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反馈意见,改进稽查工作;三是贯彻执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建立责任追究体系,从而在制度上约束稽查干部,促使稽查人员依法办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皖地税(2004)13号、15号文件精神,推进地税系统的政风建设。我局根据县局政风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从2月上旬开始至4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共形成读书笔记4万余字,学习心得体会1万余字,上报信息稿件3篇,发放问卷17份,针对有些税收案件的审理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部分同志有时未着装上岗的情况,进行了整改,政风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严格依法办事、积极组织税收收入、发挥稽查的威摄作用
为了惩治偷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为我县全年任务的完成提供保障。我们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先后对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房地产开发、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商业共19户纳税人进行稽查,查补税款49.67万元,入库税款34.79万元。对那些隐瞒收入、长期不申报的纳税人坚决依法办事,给予重拳打击。共处罚11户,处罚款4.75万元,加收滞纳金0.51万元,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震慑了违法者,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三、严格执行制度,完善内部考核,强化内部管理,为标准化创建工作做准备
我局今年申报二级标准化分局,为了创建工作得以顺利完成,从今年年初就狠抓各项基础工作,强化内部管理,做到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上半年我们参照县局《稽查考核办法》,制定了《稽查考核实施细则》,对分局人员依岗位不同、职责差异,分别设定考核要点,以分值形式进行量化,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则可考。每月初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确定各项工作任务,并用书面形式下达到各职能股室,使每位同志对当月有什么工作要做心中有数,月份中各股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月终进行小结,对照《细则》就每位同志的工作实际进行考核打分,对工作失职行为坚决给予处罚,情节轻微的按分值扣除计酬。经过几个月的实践,每个税干都能端正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杜绝有事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尤其在税收执法方面,从每一个具体的执法行为,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份执法文书都做到严格把关,切实依法行政。
四、参加省、市交叉稽查,协助市局来我县进行交叉稽查
5月份省局组织交叉稽查历时20多天,我局抽调一名业务骨干参加,4—5月市局组织交叉稽查历时50天,我们派一名业务骨干参加,5月份市局来我县交叉稽查,我们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这些活动不仅为交叉稽查增强了力量,作出了成绩,也是对稽查人员一次很好的练兵,不但丰富了知识、开拓了视野,而且交流了经验,大大提高了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一如既往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稽查是税务的重要部门,工作质量的好坏最终取决于稽查人员队伍素质的高低,只有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能征善战的稽查队伍,才能不辱我们的神圣使命。鉴于此我局不但思想政治教育常抓不懈,而且从来没有放松专业知识的学习,我局了规定每周一上午早学制度,要求每位同志必须参加集中学习,内容包括:新下发的文件、讨论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时事政治,以及对上个星期工作小结和本星期的工作安排。大家通过对某些情况的不同看法,畅所欲言、相互交流充分阐述各自见解,促进业务素质的共同提高。掌握计算机知识是信息时代对税务稽查人员提出的新要求,为了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我局的同志利用晚上和星期天工作之外的业余时间,参阅有关计算机方面的书籍,并上机进行实际操作,通过近两个月的紧张学习在对电脑知识有了大致了解的情况下,针对不懂的问题有的放失去县中学上电脑知识课,同志们专心听讲、勤于思考、勤做笔记、不时向教师请教疑难问题,一个月上课时间受益匪浅,4月初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1人获得二级等级证书,4人获得一级等级证书。面临21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大家都有一种紧迫感,认为自己只有不断更新知识,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稽查工作的需要。大家在工作之余纷纷抓住点滴时间自学以强化自身素质,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六、适时进行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为了做好今年的税法宣传工作,我局早在三月底就今年的宣传工作如何开展、采用哪些方式进行,作了周密的安排。在分局的临街墙壁显眼位置张贴了“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等宣传标语,向纳税户发送《新征管法》30份、上门辅导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7次、向正在接受稽查的纳税人公开税务稽查程序、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平进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适时进行税法宣传,做到税法宣传与政风建设相结合、税法宣传与惩罚税收违法行为相结合。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懂得“诚信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诚信纳税”就是最大的爱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增强。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
(一)两种纳税人划分标准及税负比较
所谓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指在全面理解和精确把握增值税税法中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主体的具体条件,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优惠条款及其纳税筹划空间,拟定多种增值税纳税方案,并在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减轻税负乃至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是除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以下的。我国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并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某种特别安排,使其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二)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在税法的规定下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各不相同,从而产生了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的空间。企业设立、变更时正确的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是很大的。那么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这就要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的界定纳税人身份,科学的设计企业纳税人身份,从而有利于降低税负,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因而造成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从而影响购买者的积极性,以致进一步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就一定重于一般纳税人。那么企业应该在什么情况下确定纳税人身份,这就可以通过增值率判别法来确定如何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增值率是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也就是增值税占销售税额的比例。这一比值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如果一个公司现处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可以根据其增值率与17.6%大小关系判别其是否调整为一般纳税人,则可通过筹划年度销售收入总规模,调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时间,降低税负,达到节税目的。
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采购过程的纳税筹划
纳税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的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便能够从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
(二)兼营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所适用的计税依据、税率的不同,因此不是所有分开核算的公司都能够取得节税效益。是否分开核算取决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的大小关系比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而增值额和应税销售额的比率又称为增值率;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A)=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所以结论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A 时,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A 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当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三)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会给予购货方非常优惠的价格,但是税法有严格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列“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以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节约纳税支出。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三、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一)农产品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
(二)具体纳税的筹划方法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如一家乳品厂既有牧场养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牛奶出售,按现行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于农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
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自产和农民收购,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精饲料在上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工出售的各种成品牛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
这样,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13%了,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产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 。虽然原来的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登记后,都成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原奶,属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原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的税务处理,按专用收购凭证所记收购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为减轻。
四、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1.纳税筹划过度向避税演进,国家税收受损。增值税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人为更大限度的“节税”使企业达到盈利状态,过度的利用税法优惠政策的漏洞钻营避税,有时会超出了税法范围造成违法,这样做虽然减少应纳税数额,变相减轻税负,但却会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破坏了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使税收的宏观
调控职能失灵。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新事物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过时或不适应之处,如覆盖面上有空白点、衔接上有间隙处、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这些税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难免会被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所利用,此为产生合理的“避税”现象。
2.过度的筹划干扰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破坏了公平竞争。科学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但由于过度的避税可以在政府整体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份额逐渐向避税一方倾斜,从而导致一些企业不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是通过投机取巧来获取较大利润;使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相对利益受损。
(二)采取适当措施,完善管理制度
1.健全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我们需要调整企业增值税税率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缩小不同企业间税率的差距,以减少企业进行避税的外在诱因;同时修改完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加强税收征管来治理纳税筹划中的不合理现象。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纳税筹划过度的向避税演进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最大限度的让企业纳税零风险。税收零风险指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问题,纳税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纳入进来。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
(1)日常稽查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征、管、查相分离,日常稽查是指稽查部门主要负责的对管辖区域内企业日常情况进行的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公司数量一般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这些人员是算在企业正式员工人数之内。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计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退回客户定金、机票费用报销的账务处理
退回客户交的定金怎么做凭证?公司给讲师买机票,讲师到经销商处讲完课,机票费用会由经销商报销给讲师,讲师再把机票费退回公司,怎么做凭证?(河北省 李萌)在线专家:
退回定金冲销原来的往来款:
借:其他应付款——定金
贷:银行存款
买机票时:
借:其他应收款——××讲师
贷:银行存款
收回机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定金外汇业务汇率如何选择
银行外汇分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卖出价、中行折算价,那实务中应该选哪个?中行的外汇牌价每天都在浮动,应如何选择?(辽宁省 张双)在线专家:
如果是汇款则要使用现汇来折算,使用现汇中间价为市场汇率。
如果是现钞交易则要使用现钞中间价来作为市场汇率。
外汇汇率每天都在不停的变动,一般实务中,企业都是使用当月1号的汇率来折算,并不是使用平时随时变动的汇率进行折算。只有兑换业务使用当天的汇率。
银行保函业务
美国B公司将设备卖给中国A公司,然后A公司两月后付款给B公司,出具的保函是什么保函?(云南省 王芳)在线专家:
出具的保函是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扭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小规模农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
我们是一家刚注册的小规模农资企业,经营范围是农药、化肥、衣膜类,请问老师这种企业需交哪几种税?税率是多少?我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在国税需要做什么?在地税需要做什么?(浙江省 张娜)在线专家:
根据您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国税要核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税要核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您公司经营的产品应该是免增值税的,要办理申请和备案。
期间费用的分类
管理人员薪金不是属于期间费用吗?(黑龙江省 冯强)在线专家:
具体看是哪个部门的管理人员,如果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薪金则是期间费用,而如果是车间管理人员的薪金则是计入制造费用,构成产品的成本。
医院会计制度
老师您好,医院可以不提职工福利基金吗?如果必须计提,那么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是多大?(河南省 郭银涛)在线专家:
按新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
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如果不计提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的比例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制度没有统一的规定,实务中一般是10%。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依据
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依据吗?特别是处于在建过程中,如何计算扣除限额?(吉林省 李梅)在线专家:
预收账款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依据,您可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51号)的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5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一部分收入,实质上是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国税发[2009]31号文改变了原来关于“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规定。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已经没有了“预售收入”的表述,而是被“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所代替。
“管理费用——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咨询老师您好,“管理费用——开办费”,每月月底用不用结转至本年利润?还是每月只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等到开始有第一次销售收入时,再一次性将归集的“管理费用——开办费”账户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月损益?(云南省 )在线专家:
在管理费用中归集的开办费,应该在当月转入本年利润;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开始摊销转入管理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咨询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刚注册的小规模农资企业,在填税务登记表时使用会计制度一栏里有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我应该选择哪个呢?(黑龙江省 胡兵)在线专家:
从您公司的情况看,应该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两者适用范围的主要区别是: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拆迁补偿费的账务处理
公司的房产因政府修路占地给拔付的拆迁补偿费应怎么做账,这个补偿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何处理?(江西省 王丽英)在线专家:
财政部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文)中,专门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拆迁补偿费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过程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节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文)中,对拆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范围
请问我公司营业执照上写的经营范围是非证券类投资管理和创业投资业务,请问属于营改增范围吗?有什么具体规定吗?(北京市 王文)在线专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服务、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贵公司的非证券类投资管理和创业投资业务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年金个税
请问企业年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请问如何缴纳?(山西省 赵小翠)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一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八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一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一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处理
农村信用联社取得地税局转入的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及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可以直接全额用于部门及经办人员的奖励?如果不行,入账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河北省
李向明)在线专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49号)规定,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服务。其他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属于提供“服务业——业”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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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选购细节
最近,频繁收到银行理财产品推销信息,在股市不景气的情况下,有想法将部分投资转移到银行理财产品。但是,怎么在这么多银行理财产品中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吉林省 张斌)专家:
银行理财业务从存贷款业务脱胎而来,安全稳健是其主流产品的主要特征。在股市跌跌不休、基市萎靡不振、金市前景难料的环境下,银行理财产品不失为一个不错的投资选择。
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初衷是风险收益水平界定于定期存款与股票之间的多样化投融资工具,即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比股票低,收益比同期限同币种的定期存款高。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是金融投资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理财产品购买者不但要承担产品风险,还要承担“买者自负”的风险。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收益率高于定期存款,总体风险水平不高,流动性也不错,这是许多人选择银行理财产品的理由。但银行理财产品众多,在差异中带来了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可能放大了风险。
投资者在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必须做好功课:
第一,要搞清楚银行理财产品的关键术语。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首先是要读懂产品说明书,而弄懂关键术语是读懂产品说明书的基础。
1 投资收益币种
大部分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币种为人民币,中资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很少,而外币作为投资收益币种的理财产品,是不能用人民币购买的。如果想要购买,需要先提前换汇购买,每人每年可兑换5万美元。在兑换时考虑汇率风险。
2 产品类型
一般以产品的收益类型来划分,可划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3类。
3 认购募集期
理财产品发行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投资者的本金一般按活期利息计算。一般来说,如果已经购买了理财产品,在认购募集期内是不能撤单的。
4 产品规模
如果产品的募集规模很大,募集期限很长,没有必要早早购买理财产品,仅在募集期吃活期利息。
5 投资方向
如果投资方向中出现高风险资产如股票、基金、大宗商品、汇率等,此款产品的收益不确定性会比较大。如果产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银行拆借,产品到期获得预期收益率的概率相对较高。
6 到期兑付日
这项内容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不仅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资金到账情况、产品收益情况,也能为未来的投资做好时间准备。一般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的资金到账日会迟于到期日2~7个工作日。因为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需要对产品进行清算,这其中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样的,对于投资人提前赎回或是提前终止理财协议的,其资金到期时间也会迟上几个工作日。
7,购买起点金额
一般来说,理财产品的购买起点金额为5万元,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认购起点为10万元。对于同一款产品来说,认购起点金额不同,所对应的收益也不同。
8 收益计算方法
投资者可以根据账户的金额以及初始投资本金用收益计算方法来核算产品到期的实际收益率。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到期后就一定获得预期收益率水平,银行不会对银行理财产品做扭保。仔细阅读收益计算方法可以了解年化收益率的概念。
其次,投资者还需要重点关注银行理财产品的几个细节,这些细节直接关系到收益和流动性的高低。
1 费率高低
由于银监会没有对理财产品的收费进行明文规定,各银行大多根据自身成本自主定价,而各个银行间的收费标准也有很大差异。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费率包括销售服务费、产品年管理费、年托管费,超额收益业绩报酬。从固定收益类产品情况看,一般销售手续费率在0.1~0.2%,托管费率在0.02~0.03%,一般理财资产运作超过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用。银率网统计显示,部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总费用达到了1~1.5%的水平,几乎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水平相当;一些期限较短的产品,年化收益在4%,除去费用最终的收益可能还不到5%。
市场上费用较高的是QDII产品和直投资本市场的产品:一般QDII产品的全部费用在2.5~3.3%,而直投资本市场的则在1.5~5%。有些银行也采取收益与费用挂钩的收费模式,如某理财产品规定,若固定收益部分累计净值低于1元,权益类部分累计净值低于0.9元,则均不收取管理费。
2 终止条款
银行的提前终止权相当于投资者卖给银行一个期权。因为关系到投资者放弃了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资金投向的权利,因此投资者在卖出期权后,享受到无银行提前终止权的同类产品高的收益率,高出的部分实际上就相当于期权费。有极少数理财产品设计了投资者的提前终止权,相当于银行向投资者出售了一个期权,因为投资者享受这项权利而需要支付这笔期权费,收益率也会相应变低。
3 提前赎回
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投资者与银行均无提前终止权,因此不能提前赎回;二是客户可以提前赎回,这种赎回权利还进一步细分为随时支持赎回和只可以在某一规定时间的赎回。该款产品即为投资者有权提前赎回但要列支相关费用的类型。通常来讲,提前赎回都需要支付相关的费风同时不再享受到期保本或保证收益的条款。
最好,投资者必须要保持警惕,注意一些投资陷阱。
比如说,穿着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不一定都是银行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银行代销产品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黄金交易公司或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在银行进行理财之前,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即使分辨出来了银行员工和非银行员工,意义也不是很大。因为,即使是真的银行工作人员,他们卖的理财产品也并非全部都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银行还会大量代销基金、保险、证券或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产品,这主要是由于利益的驱动。存款和借贷是银行的两项基本业务。借款利息减去存款利息而得到的息差,就是过去银行主要利润的传统来源。银行要想获得利润,就必须大量贷出资金,但是公众的存款又很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往外借。于是,与自身资金量大小没有太大关系的类业务,就进入了银行的视线范围。在这些业务中,银行可以获得佣金收入。
在买银行理财产品时,还要特别注意一点,就是一定要慎重对待客户经理重点推荐的产品。对于代销机构来说,代销者的根本目的是代销佣金最大化;而购买者的根本目的则是个人收益最大化,这两种目的往往存在着一定冲突。当然,这里并不是说所有的理财产品销售者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不乏有些真正敬业的客户经理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会从购买者的角度出发,为对方选择最合适的产品,而不是选择自己佣金最多的产品。投资者从保护自己的角度出发,不要偏听偏信营销人员的一面之词。
银行理财产品是影子银行吗?
新任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发表文章认为:“在中国,影子银行通常表现为理财产品、地下金融和表外借贷的形式”,直接把银行理财产品归为影子银行体系。随着影子银行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是不是银行理财产品会受到冲击,投资风险会不会变大?(湖北省 夏志艳)专家:
影子银行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考利于2007年在美联储年会上提出。指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目前被广泛接受是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的定义,影子银行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之前我们也向读者做过比较详细的介绍(见本刊2013年5月号)。
按照这个定义,影子银行必须满足以下2个条件。其一,本身游离于监管之外,或者受到的监管较少。如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特别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群的民间集资,由于是地下运作,基本上不受监管。其二,必须可能引发监管套利或者系统性风险。这个要求实际上表明影子银行是一个动态概念,任何信用中介行为初期,规模较小,监管套利不明显,系统性风险无从谈起,在这个时段就不符合影子银行定义。随着规模的扩大,可能成为影子银行。在一个经济体中,仅存在少量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量仅有银行信贷余额的百万分之一,这些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均和银行无借贷关系,在此时,民间借贷就不能算为影子银行体系。
对银行理财产品来说,首先银行理财产品是受到银监会监管的。无论是最初的产品事前报批,还是现在产品事后报备,监管当局都清楚每一笔业务的交易对手、产品规模、风险点暴露和风险控制手段,并不存在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一说。非但如此,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或交易对手也受到监管。如债券类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在债券发行之时就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又如银信合作业务中,银监会会对银行理财资金所投向的单一信托进行监管。而且,部分相关资产已经在商业银行层面和交易对手层面分别纳入风险资产计算。
其次,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标的一般是债券、其他债权类资产。隐藏在这些标的资产背后的交易对手比较分散,没有出现同一个标的资产经过多次打包作为不同的银行理财产品出售的现象,故理财产品自身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而且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银行进行分账管理,自身不对产品进行兜底,即便是有产品出现问题,也不会出现挤兑事件。
abstract:current real estate tax system of china can not accord with the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has the problems such as emphasizing circulation but overlooking holding,heterogeneous taxation system,low level legislation,narrow taxation scope,incomplete matched system and so on. as a result,based on the curr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social demand,healthy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market can be promoted by integrating taxation coverage,devolution of management right,levying idle tax for immovable assets,completing all kinds of matched reform measures,completing taxation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alleviating social contradiction.
key words:real estate;taxation system;reform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 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因此,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Abstract:CurrentrealestatetaxsystemofChinacannotaccordwiththemarketeconomydevelopmentandhastheproblemssuchasemphasizingcirculationbutoverlookingholding,heterogeneoustaxationsystem,lowlevellegislation,narrowtaxationscope,incompletematchedsystemandsoon.Asaresult,basedonthecurrenteconomicdevelopmentsituationandsocialdemand,healthydevelopmentofrealestatemarketcanbepromotedbyintegratingtaxationcoverage,devolutionofmanagementright,levyingidletaxforimmovableassets,completingallkindsofmatchedreformmeasures,completingtaxationsystemassoonaspossibleandalleviatingsocialcontradiction.
Keywords:realestate;taxationsystem;reform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因此,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改革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因此,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3-0001-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194
近年来,随着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和技术创新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十分迅速,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对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的作用亦日渐显现。
1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作用
在全面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虽然政府和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活动的利益诉求并不相同,但却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帮助政府和企业实现双赢。
1.1 政府视角
对政府来说,通过税收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在税收政策上的理性让步,对知识产权活动进行税收优惠,短期内会减少政府收入,但从长远来看是以税收促进科技发展的有效举措;其次,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弥补“市场失灵”,由于知识产权活动的外部性特征,所以可能会在研发过程中造成市场上的相关产品供给不足,表现为知识产权活动的“市场失灵”,而税收政策的完善则能够有效改善这一问题;最后,税收政策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是生产力的不断解放,而解放生产力必须依靠科技发展和创新来提高生产效率――透明、公平、稳定的税收将刺激高新技术企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力度。
1.2 企业视角
以企业视角来看,首先,知识产权投入和其他投资的关键差别在于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往往没有明确的投入回报比,这也让知识产权投资成为高风险投资;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生后往往会被同行业其他企业简单模仿,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外迅速蔓延,瞬间即丧失了技术研发优势;最后,知识产权投入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当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不会对自主创新活动产生足够的主动性。因此,通过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将极大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上述难题。
2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 税收政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 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税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会浮于形式,并产生政策漏洞,使优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带”。
2.2.1 缺少科技研发中间环节优惠。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一般是在产出研发结果后才给予税收优惠,但在研发的过程中则较少支持。在这样的政策影响下,企业必然会只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对研究开发新产品和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投入不足,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2.2.2 缺少知识产权具体项目优惠。现行税收政策将企业本身作为受益人的做法,无法清晰地辨别在企业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被盲目执行却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处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缺少扶持。
2.2.3 缺少固定资产专项抵扣优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以及与知识产权产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均无法抵扣,2011年的“营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调整。这种政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相对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研发技术专利的热情。
2.2.4 缺少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资产收入范畴,而转让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收入范畴,现行税制将两者同样看待,按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忽视了转让无形资产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2.3 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窄
虽然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事实上大多数优惠很难全面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是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标准较严格且门槛过高,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进而“没条件创造条件”地过度包装,以求可以“搭便车”获得优惠,却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2.4 税收政策忽视科研人才
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科教文卫事业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或是国外组织颁发并得到国际认可的各类奖励,对省级以下的同类型奖励,不论贡献大小均需征税,这种级别上的限制不利于激发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不论是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或商标权,不论在税率上还是在纳税额扣除标准上,都与劳务、租赁所得一致,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热情。
2.5 税收政策存在盲区
随着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诸如互联网域名、虚构角色名称等新型知识产权已悄然出现并逐渐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比如一个域名获得的市场认知度越高,其能带来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越多,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电影、电视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名称(如三毛、喜羊羊等)作为企业的宣传标语、产品商标等,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获得巨大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利益。可见,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毫无疑问会越来越大,但面对这些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权利时,税收政策却鲜见踪影。
3 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虽然政策内容、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3.1 税收政策的法律位阶高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税收政策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规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税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税收体系较为完整,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等均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
3.2 税收政策的针对性较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心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知识产权活动的优惠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研发环节的优惠、对具体项目的优惠等方面针对性较强,有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制度等多种方式,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开展前的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的风险分担有机结合,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给予了双重保障。
3.3 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广
在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上,西方国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则,在突破行业限制的基础上,保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税收政策申请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使企业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 税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员
西方国家从鼓励教育和保障利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税收政策鼓励教育,在美国,各州政府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性税收优惠来支持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涵盖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免征特别税以及在征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则切实保障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个人权益,通过降低交易税率鼓励知识产权投资。
4 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完善,是我国实现以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生、持有、转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 提高税收政策立法层级
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税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理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体系,保证税收政策的刚性落实和实施效率,就必须提高税收政策的立法层级,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作用,并将支持自主创新的精神纳入税法,使之成为税收政策的关键性要素。
4.2 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
4.2.1 加强研发阶段的针对性。由于知识产权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知识产权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风险集中于链条前端,因此,税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视前期研发,导致核心技术“空心化”。
4.2.2 加强具体项目的针对性。针对知识产权具体项目,建议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再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给予退税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攻关项目,拟定相关的风险预估方案并予以税收补贴,引导社会以集聚资金的方式设立风投企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4.2.3 加强转让交易的针对性。知识产权转让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关键,为提高税收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的力度,建议针对转让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均实行较现行税制更为优惠的税率或税前抵扣政策。
4.2.4 加强专项抵扣的针对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原则上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扣除,这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创新性投资的步伐,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建议进一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优先将税费压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试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4.3 扩大税收政策的覆盖面
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主要应做到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税收政策适当弱化对重点扶持行业的税收优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税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方面,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高新技术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主动参与到税收政策的落实中来。
4.4 提高科研人才的积极性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的主力军,其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里的科研人员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积极应用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建议从“效率原则”出发给予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中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对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提成收入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各类投资减征个税等。
4.5 填补税收政策盲区
4.5.1 填补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缺漏。利用税收手段激励新型知识产权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新型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举例来说,与互联网关联度密切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稳定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因此可以对其固定时段访问量和广告投放所带来的利润进行样本统计,然后剔除对样本客观性影响较大的特殊事件,取样本算数平均值计算此新型知识产权的单位收益,据此对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并明确税基。同时,出于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发展这一目的,建议规定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按其估价和交易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同时,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税收政策还应具备保护功能,当出现盗用、滥用新型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如无法估计实际损失,高新技术企业以征税时的估价或交易价为凭据,亦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4.5.2 设置新型知识产权税收兜底条款。由于新型知识产权同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在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化税制。鉴于此,建议在税收政策中添加一项“兜底条款”:“无法穷尽的特殊情况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知识产权征税出现不利于新型知识产权产生和交易之状况,不排除实时对征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
4.5.3 尝试构建专业机构联合管理机制。根据目前政府部门间分工合作逐步密切的管理趋势,建议在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中构建科技部门与税务机关间的联合监管机制,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建议税务当局应建立关于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统计数据库,为税收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化提供佐证,为税收所得及时反哺企业提供依据,更好地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市场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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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8-0009-02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作为一种社会必须的资源,也是可持续发展链条上的重要一环。矿山企业税收政策是政府对矿山企业的经济活动予以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矿山企业税负情况不仅是评价一国矿业投资环境及潜力的主要指标之一,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其矿业竞争力的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除了企业自身加强内部管理之外,合理的税负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运用税费手段促进矿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矿山企业税负现状
我国现行的矿业税费制度是由矿产资源法、税法及其附属法规、国家资源政策等组成的。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我国境内的增值税主要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增值税。2008年以后,我国实现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矿山企业增值税负担率=增值税/同期产品销售收入×100%。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征收作用在于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开发投资经营者即矿业企业的利益关系,征收比例由矿产量或收益的比例确定。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产品销售收入为收费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是:矿山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系数为1%)×矿山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矿山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三)资源税
征收资源税主要是体现国家对矿山资源的所有权,促进矿山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属于留给地方使用的中央税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对资源税征收办法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矿山企业资源税从0.4-30元/吨不等。2008年后实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系数为1%)×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率系数=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
二、我国矿山企业税负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矿业税费制度无论是在税费制度理论、税费项目设置方面,还是在收取依据、收取标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矿山企业税负过重,制约企业发展
与国外相比,我国矿山企业的税负明显过重。一是项目过多。从当前国际上实行的矿业税制情况来看,除了征收所有权的课税项目外,对矿山企业征收的税种主要针对利润课税,表现为限制某些矿产品消费的消费税或销售税,以此减轻矿山企业压力,在矿山企业设置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相对较少。在我国,矿山企业征收税种除了有所得税、生产型增值税,还有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等税费,如此算来征收税费就比国外多一些。二是税率过高。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对我国矿山企业的调查,我国矿山企业的税费总额由2003年的650.4亿元增至2008的1900.2亿元,净增1249.8亿元,增长率为192.16%。据对两个拟由中外合资开发的矿山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按国际先进矿业技术经济水平,这两个矿产项目的矿业税费负担率为28%和29%。另据对部分盈利的地方国有矿山企业的调查,其矿业税费负担率均在25%以上,有的高达40%以上。200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矿山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因此,即使矿产品的增值税予以调低,但矿山企业在交纳的增值税和资源税后,其整体税负还超过了未调整之前,远远高于社会其他行业水平。
(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重复征收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因此,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二者之间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够互相取代。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国界定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同等的法律地位,二者都是权利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量征收的权利金,后者属于从价征收的权利金,如此说来,既征收资源税,又征收矿山资源补偿费属于重复征收权利金。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能体现国家所有权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和采矿企业经济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年终按一定比例由中央返回一定费用给地方。目前我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是通过地方地矿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予以监管,但由于我国省级以上地矿管理体制实行的纵向管理,市、县级以下却依然延续的是横向管理,造成条块分割,互不通气,由此资源多头管理的现象层出不穷,势必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截留和挪用。
三、改革我国矿山企业税负的策略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矿山企业税负存在着诸如此类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调整。本论文研究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
(一)重新界定现行税费
我国矿山企业资源税征收存在两方面问题,1.存在普遍征收现状,导致级差调节额度弱,与其调节级差收益的设立初衷相悖;2.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复设置,造成两个税种所应发挥的功能出现弱化和紊乱,造成国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当前最主要的是重新界定我国的现行税费。包括: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解决矿山企业投资成本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的问题;适当降低增值税在矿业税费中所占比例,提高企业所得税所占比例,通过逐步的调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矿业税费中占据主要位置的目标;建议取消矿山企业的资源税,设立权利金和矿业权租金;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设立矿山资源超额利润税和耗竭补贴,直接由国家从价征收,避免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取消专项基金及其他费用,完善矿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强化现有企业所得税功能,争取国家所得税政策倾斜,增加税前扣除,减轻税收负担,实行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基础产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矿山企业税收负担。
(二)开征矿产企业环境税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不同程度上将会影响或打破与环境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这就客观上要求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必须进行环境补偿。开征矿山企业环境税主要是为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征收环境税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无论企业是否从中获利,资源都受到了破坏。因此,开征的环境税应当使资源开采企业或个人为其开采的所有资源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这些也有利于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保证我国矿山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三)重新设计针对矿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经济国家的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矿山企业项目最重要的优惠方式,主要是对企业前期相关经营的业务方面,主要包括勘查与开发支出的税收处理(加速折旧、超特扣减、当期摊销等)、耗竭补贴、利息扣减、税额减免、亏损移后结转条款及税收延交等并以此来反映税收的时间价值。在国外,这样的优惠政策比比皆是,如加拿大矿山企业可享受到资源补贴,平均税率可降到10.2%,其中魁北克省最低,税率为8.9%;美国对矿山资源的耗竭补贴率一般为14%-22%,澳大利亚还针对矿山企业的研究开发税收补贴。一套明确的、清晰的、一致的、稳定的、可预见的矿山企业税费制度,可以克服当前我国现行税费体制的弊端,明确国家的产业导向,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保障投资者在矿山企业的投资收益不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推动矿山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使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矿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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