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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1 16:26:3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律师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律师论文

篇(1)

1、更新观念,树立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意识。

无可否认,律师业务是一种生意,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行为极具商业色彩。那种认为律师职业是令人崇尚的职业,律师应当具备的是为社会服务的精神,而不应当为利所趋地将律师的职业当作一种生意是不现实的。律师业务是有偿的法律服务,律师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从当事人那里谋取报酬,并不会亵渎法律的尊严。现实生活中每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首要考虑的是自身的生存及发展问题,单纯陶醉在职业的崇高和神圣的梦幻里是无济于事的。行业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现在具体的服务工作事务里,它和牟利的追求并不矛盾。承认律师业务是一种生意,它有着自己的市场,并且这个市场的竞争趋势愈演愈烈,律师们和律师事务所都无一例外地卷入竞争的洪流中,从而要想尽办法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谋得一席之地,这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竞争的前提。

2、根据市场的需要培养自己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在新形势下律师应具备哪些业务知识和能力呢﹖笔者认为至少应具备如下素质:

(1)将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能力。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律师外语水平较好、能办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不到4000人,如果将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占其业务总量50%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定位为涉外律师事务所的话,目前这类律师事务所不超过100家。”可见,由于语言障碍,涉外法律业务成了阳春白雪,少有人问津,当然,也不排除由于政策原因,律师从事涉外业务的机会本来就少的因素。在将来,懂英语的律师不仅是国内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急需的人才,而且也将成为外国企业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开办的分支机构争夺的对象。同时,要培养律师的外语能力,除了律师个人的努力外,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助律师进修英语或者出国学习。

2及时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加强承办某些与新形势相伴随的新兴法律事务的努力。我们大部分律师对WTO的条文不太熟悉,应当加强这部分法律知识的学习。随着涉外法律事务的增多,我国签定的一些国际条约、有关国际惯例都是我们应当学习的内容;入世后,为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根据我国对WTO的承诺,我国将大面积地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如有关知识产权、保险、金融、电信、涉外企业和贸易,以及重新调整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等方面的法律;另外我国的基本法民法典也在制定当中,它将取代合同法成为新时期调整市场行为的基本规范;随着网络信息全球化所引发的国际私法问题,原来某些传统的法律概念因网络的高度流动性、非地域性、非物质性,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信息技术时代的变迁,需要重新定义,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将日益体现它在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与计算机相伴随的有关的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规定即将修订和补充,现在国外已有有关法律出台,在我国也必将提上议事日程,这也是亟待学习准备的内容。

入世后,国内原有的一些劳动率低、产品科技含量少、品质低下、以及涉及侵犯别国知识产权等企业,在强烈的国际竞争势头面前必将败下阵来,许多企业将纷纷宣告破产,因此破产法即将修订出台;与之相随的涉及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也将随之增加;另外在经济全球化、剩劳劳动力增多的形势下,中国将会加快对外劳务输出的步伐。律师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这些当事人服务。

在刑事法律服务市场方面,一定时期内犯罪率将会上升,律师将会面临新的刑事诉讼业务。具体表现在:在城市,失业人口增加,而在农村,农民们由于不敌外国质优价廉的农产品的竞争,将会产生大量农业剩余人口涌向城市,成为城市流动人口;这些社会不安定因素会带动犯罪率上升。同时,外国犯罪组织、跨国犯罪集团可能与这些城市流动人口及失业人员结合,一些跨国性犯罪,如走私、国际拐卖人口、恐怖活动、洗钱等有组织犯罪将日益突显,针对以上情况,律师应当为办理跨国性刑事诉讼业务作好准备。另外一些掌握政府经济调控命脉的政府官员的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计算机和高科技犯罪如网上走私、电子勒索、、网上窃取国家秘密等等,都是律师的刑事诉讼业务将面临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内容。

3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两门其他专业的基本知识。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日渐成熟,律师的服务项目也将日益细化,且逐步深入到各个专业领域和具体的操作环节,市场需要“懂行”的律师,即专业化的律师人才。因此,律师在根据市场需要和个人资质选择了市场主攻方向之后,应当着力培养自己的相关专业能力。除基本的法律知识外对其他专业一窍不通的律师太多,他们大多在诉讼业务领域争夺市场,而且这一领域早显露出了僧多粥少的饱和局面,如果在其他更广阔的非讼专业领域另谋佳径不能不算明智之举。

3、走向市场,推销自己,培养公关能力。

我们必须打破传统的律师应当被动等待当事人上门寻求法律服务,而不应当向市场推销自己、抛头露面作业务宣传的陈旧观念。律师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一些公关活动,下面介绍几种:

1开展普法演讲活动。积极争取参加某些可挖掘法律服务对象的行业聚会、尤其是大型交易会,针对这些特定的观众群向他们发表该行业领域法律知识演讲,既普及了法律,又向人们宣传了自己的业务专长。

2参加有影响的法律专业组织。努力争取担当其中的领导职务,这是提高你的专业声望的直接办法。

3加入其他经济实体,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比如进入企业、社会团体,这是律师接近其他领域的最直接的途径。

4参加社会活动,广结人缘。这是通行的社交方式,不管是参加娱乐活动还是社会慈善活动,都会不同程度地增加你的知名度。

5发表文章和著作。既可以在一些通俗的读物如报纸和大众杂志发表一些生活性较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文章,也可以向专业性、学术性刊物投搞,这同参加法律专业组织一样有利于提高你的专业声望,而且往往也是参加这些专业组织的一个途径。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改革方向和发展模式

入世后外国律师事务所大规模地入驻中国,将给律师业带来空前的竞争压力,实现所与所之间横向联合,创办规模所,实现所内专业分工,将是提高竞争实力的发展方向。目前北京、上海已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实现了合并。应当看到,规模化、专业化是一个必然趋势。美国从80年代开始形成了全国性的和国际性的律师事务所合并的潮流。目前,美国和欧洲律师人数上百名、几百名的律师事务所为数相当多,有些规模很大的律师事务所仅合伙律师就有上百名,律师人数达到1000名的也不乏存在。这些大中型律师事务所在世界各地都设有分所,真正实现了跨国经营。可见,正如其他产业的发展趋势一样,律师事务所的经营也会由分散的、小规模的经营走向兼并联合的规模化经营,这是历史的必然。当然,这是大气候,但并不意味着小型律师事务所就没有生存的余地了,国外也有许多少数几个人合伙或者个人开办的小型所,他们通过自己的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也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其实规模并不是最重要的,市场需要各种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关键在于树立市场竞争意识和不断更新知识挖掘市场的勤奋精神、深化与优化服务的创新精神,另外要根据事务所自身条件选择好要发展的服务对象。

在这里笔者主要想探讨的是律师事务所的领导者应当如何经营管理事务所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问题,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1、强调集体主义,合力办理法律业务,保证服务质量,创造优质品牌和特色业务。前面已说过,大多数事务所的律师都是单干,事务所并未形成整体力量目标一致地向外发展,加盟律师各自为政,一盘散沙,这种将个人利益置于事务所的利益之上的存在方式,分散了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力量,也难以保证服务质量,在占有品牌优势、专业优势、高薪优势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国内发展起来的新型的规模所面前。这种管理模式最终会使事务所丧失市场竞争力,遭受被淘汰的命运。要想长期生存发展下去,现有的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暂时只有能力经营小规模所的事务所除外必须结束这种各个律师彼此孤立的状态,树立集体观念,确立事务所统一安排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工作分工下放特定律师的管理模式。

2、合伙人应当树立民主管理的现代管理理念,尊重每一位加盟律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参与所内事务的工作热情,发挥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和个体能动性。那些频繁地变换加盟律师的事务所无疑正是管理无方的事务所。人心涣散,乃失败之兆。

3、制定竞争计划,开拓专业市场,有步骤地、方向明确地实现竞争目标。那些象猴子一样不断变换事务所发展方向的合伙人是不会把律师事务所带到成功的彼岸的。当然,制订发展计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想当然的事,而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市场调查,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必要的战略分析,弄清哪些市场具有开拓业务的价值和潜力,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但考虑到它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生死存亡,这些投入是值得的。同时,要认识到开拓专业性的市场并不一定要补充现成的有专业经验的律师,最好利用有工作热情的本所人员组成专项调研小组,群策群力,完成市场调研、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制定相关业务方案等系列工作。

4、有计划地吸纳新成员,并有步骤地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当律师事务所具备了增员的能力时,可以招聘新的律师或助理人员,严加挑选,根据其资质分配不同的工作,同时要建立起相对固定的培训模式。不要放走有潜力的新手,也不要迷信虽有一定工作经验但缺乏创新和集体主义精神的老手。

篇(2)

    2.重视首次讯问,提高突破口供成功率。首次讯问开展的顺利与否直接决定侦查工作的展开,因此要重视首次侦查工作的谋划,通过制定审讯预案、灵活运用审讯策略以及把握强制措施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提高首次讯问突破口供的成功率。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多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要将常规的精神施压、疲劳战术的“硬审讯”方式向说理感化、逻辑推理的“软审讯”方式转化,要从法、理、情多方位出发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利害得失,把握时机,以奇制胜,以便尽快地、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篇(3)

这一份份看似平常无奇律师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委托合同意味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信赖、信任,意味着自己权利的托付以及最大的实现可能;而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而言,特别是对于具体承办律师个人而言,委托合同则意味着自己职业使命的诞生,意味着众多自己从“社会法律监督者”选手中脱颖而出,有机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可见律师合同不仅是连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更是沟通律师维护法治、实现正义的职业宗旨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桥梁。

然而,令律师行业感到尴尬的是,本为当事人权利奔走呼号、本应获得当事人最大信任和尊重的律师,却频频被当事人推上法庭,充当种种案由的被告。(注3)如认为“辩护律师未尽责”而引发的死刑犯母亲状告律师案;(注4)因官司败诉而引发的委托人状告律师事务所要求返双倍律师费案;(注5)因涉嫌双方而导致的当事人状告律师“拿着这边吃那边”案;(注6)认为律师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状告律师“收钱不辩护案”;(注7)甚至于当事人为得到妻子不忠的证据,委托律师调查,结果律师无法取得证据,便将律师送上法庭;(注8)以及曾一时轰动中国律师界的恒积大厦状告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因律师事务所过错责任而被索赔2240万元案(最终上海高院终审判决建纬所应将收取的240万元悉数返还恒积大厦)。(注9)

这些状告律师的案例向我们展示,当事人状告律师案例早已不再新鲜,并且似有上升势头;当事人状告律师,也并非如想象的那样谨慎从事,而是不管有理无理,先告了再说;新闻界、甚至个别法官推波助澜,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司法判决、原告诉讼并不成立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发上一通“办案法官对记者说……虽然败诉,但是,刘先生状告律师事务所一案说明百姓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此举对推动律师事务所更为诚信地为委托人服务有积极意义”的感慨;(注10)重视管理、知名度大的律师事务所也难以幸免,如恒积大厦诉建纬所案就是如此。

从律师与当事人合同纠纷解决的渠道来看,除了诉诸法院以外,双方协商、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而获得解决的律师合同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换言之,因律师合同的订立、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可能远比人们一般感觉的数量要多。曾经有一位资深律师戏称,如此发展下去,将来专门当事人状告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律师恐怕也会成为我国律师发展的一个“专业方向”,因为国外就有这样“专吃律师的律师”。

诚然,有权利就会有权利的碰撞,所以律师合同纠纷一方面难以避免,即便是属于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尴尬,也往往是难以彻底避免,或者说是挥之不去;但是不断攀升的纠纷,以及这些纠纷通过正规的新闻渠道或非正规的社会传闻扩散而形成的社会对律师执业效果、能力、诚信甚至律师存在价值方面的疑惑、质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又是律师业界所不能不正视和重视的问题。

因此,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寻找避免或应对纠纷的对策,应该是律师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以及律师明智地所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二、律师合同纠纷成因浅析

律师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可以从不同角度、或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多种类型划分,如从纠纷产生的阶段来看,可以划分为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纠纷;从引起纠纷的过错来看,可以划分为律师过错、当事人过错、混合过错以及无过错纠纷;从投诉动因来看,可以划分为律师启动以及当事人启动的纠纷两大类型,而后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主张权利型、报复型、迁怒误解型、追求轰动效应型纠纷。下面就最后类型的划分展开讨论,以便弄清律师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律师启动的纠纷

一般来说,当事人所要求律师活动的不合法、提供证据材料虚假、不依约支付律师报酬或律师办案所需其他合理费用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律师启动合同纠纷协商、调解等纠纷解决程序,要求支付费用或解除合同(或者从一开始就根本不可能达成合意而订立合同),纠纷也极有可能无须诉诸法院即告解决。

真正让律师耿耿于怀而非将当事人推上法庭不可的,往往是当事人不依约支付律师报酬而引起的律师合同纠纷。出于律师职业谨慎考虑,此类纠纷见诸新闻报道的并不在多数,或者虽然报道,可能是人们对于各种赖债行为,包括赖律师费在内,早已“波澜不惊”之故,于是按“狗咬人不是新闻”的行业文化,记者们往往也无太大兴趣对律师当事人的案例进行太多热情洋溢的报道。

(二)当事人启动的纠纷

通常当事人比律师更容易启动合同纠纷处理程序,特别是非诉解决程序,如到事务所投诉承办律师、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通过诉讼程序律师(事务所)而言,下列原因都可能成为诱发的动因:

1、主张权利

总体上说,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不排除个别律师(甚至非律师)借律师合同,收取律师费后不履行职责。包括(1)因繁忙、懈怠或漠视当事人权利等缘故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2)因业务水平局限或判断失误、行为不慎而错误地履行义务;(3)误导当事人对可主张权利数额的期望,致使当事人陷入在法律必然败诉的诉讼,导致诉讼费、律师费等方面的损失;(4)错过上诉期、诉讼时效,导致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严重下降或丧失;(5)承办律师身份存在问题,如以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充当律师;以其他非律师人员冒充律师;或者以一般资历的律师充当合同明确约定、当事人指名的资深律师;(6)丢失重要证据或全部案卷;(7)其他因律师违法、违约或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2、报复

如果说律师的过失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解决合同纠纷的话,那么律师的故意违约行为则极有可能遭致当事人的愤恨,引来不同渠道的报复,诉诸法院可能是最文明、最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做法了。主要原因表现为:(1)律师标榜某种特殊身份或承诺作为普通律师所不可能达到的办案效果,但订立合同、收取费用后当事人发现上当;(2)律师违反约定或法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背社会一般公认的诚信水准,漠视甚至出卖当事人的利益。

如某律师事务所在担任某建筑企业法律顾问期间,获得当事人的一些业务资料。后在该所律师的其他案件中,利用这些业务资料作为证据,导致该建筑企业及关联企业利益严重受损,从而导致顾问合同履行后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尽管律师事务所也进行了一些法律形式上的辩解,但当事人认为律师诚信低下,事发后态度还十分恶劣,于是采取了当着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面打事务所主任耳光、以粪便涂事务所主任家门等过激手段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非法报复,事务所主任之妻受刺激住进精神病院,一时造成十分消极的影响。

3、误解及迁怒

细心观察一下委托人订立合同时的表现,不难发现这样的有趣现象,即不少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并没有认认真真研读合同文本即签字盖章;而律师方面在谈论所托具体法律事务办理构想以及吸引当事人达成合同方面表现积极的同时,对律师特点(如律师交付的只是符合勤勉谨慎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期望的有利结果)、法律事务承办风险(由于形成裁判结果的因素复杂,我国诉讼可预测性极差,律师根本无法保证当事人最终获得的就是依法应获得的诉讼结果)、委托期限(究竟是一审、二审还是执行阶段)等等问题缺乏真正深入的告知与释明,造成当事人对合同的误解与误读,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更为糟糕的是,由于诉讼文化与诉讼心理的差异,我国当事人对实体正义、结果正义追求过甚,而现行的司法体制偏偏在司法正义(包括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供给上严重不足,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严重存在,甚至是公然存在。对于众多本来不是律师责任的不公结果,当事人往往迁怒于律师,认为律师没有卖力,或者与公检法关系不够,造成当事人身家性命被误。但当事人同样敬畏权力(包括敬畏强权),不敢、不愿开罪公检法,而是将律师(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发泄一通心中怨气了事。

4、追求“轰动效应”

作为诉讼,特别是能够造成轰动效应的诉讼,并不见得总是坏事,不少“轰动性”的背后甚至蕴涵着巨大的社会公益成分,体现了“弱者”以平和的、法律的手段挑战强势群体的姿态与决心。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郝劲松因火车站退票不开发票、火车销售商品不开发票、地铁收费厕所不开发票等公共事业企业单位长期无视国家法律、对消费者存在霸王条款而将铁路局多次告上法庭,以及目前颇受沪上律师界关注的邓维捷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案”等等,莫不如此。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为轰动而轰动”的诉讼并不少见:因为被推上法庭的是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不管有理无理,站在原告角度,总会有几分排遣寂寞式的心理快慰,总能引来不少关注与同情,如此状告律师的“轰动走一回”仿佛总是值得。如前文承办法官一方面驳回当事人状告律师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难以自圆其说地对媒体发上一通“虽然败诉,但……说明百姓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体现了社会的进步”的感慨,(注11)正是这种“轰动走一回”的骚动在个别幸灾乐祸法官心理上的扭曲投影。

三、处理律师合同纠纷的几项对策

既然律师合同纠纷甚至状告律师是律师业无法彻底避免的尴尬,那么,在弄清产生律师合同纠纷的成因基础上,律师(律师事务所)完全有能力、有必要提出处理这种纠纷应对策略,以减少律师的尴尬,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笔者认为,律师合同纠纷的处理,不仅仅是一项纠纷发生后律师事务所才仓促上阵、穷于应付的事情,而应该按照管理学上全面质量管理(TQC)当中“全过程、全指标”的管理理念,吸取系统论的思想与方法,在纠纷形成前、形成中及形成后这样一个全过程当中,从各个方面相应地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做到纠纷防范与纠纷处理并重,通过提高合同管理质量来降低纠纷发生率,提升律师处理合同纠纷发生后的合法、主动及有利地位。

(一)纠纷发生前,做好律师合同订立及履行工作,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使律师应对合同纠纷处于有利地位

1、积极告知、充分协商、认真而细致地订立律师合同

律师经历的合同何止千万,似乎小小的律师合同不在话下。但是,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把界定律师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律师合同不当回事、“拿豆包不当干粮”的观念与做法往往正是纠纷之源。

为了避免当事人误解,或者防止当事人故意曲解,对于律师工作的特点、委托目标、事项、后果与风险的归属、律师工作范围、费用结算、活动无法或不必继续进行应如何处理等等内容,应向当事人充分告知并与之详细协商。至于进行告知与协商的证据,既可以通过详尽的合同条款固定下来,也可以用工作笔录加合同条款的形式保留证据。

例如,委托人就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审查及一审阶段律师提供辩护事宜委托律师(律师事务所),交纳相关费用。一般来说,律师工作可以依照刑事诉讼侦、控、审程序的展开而正常开展工作。但是,不排除这样的可能:经过律师的努力,案件在审查甚至侦查阶段即告结束,当事人获得了最大诉讼利益。此时,如果当事人主张应当按照律师实际工作的阶段计付律师费用,或无需支付刑事诉讼没有继续阶段的律师费用,将会导致律师积极、高明工作还不如消极、庸碌工作,将案件熬到一审收足全额律师费的荒唐结果。为此,可在订立合同之初与当事人协商,并通过类似“若案件在侦查或审查阶段即告结束,表明当事人已获得最大诉讼利益,符合委托合同订立的目的,也是律师工作富有成效或律师意见正确的佐证,委托人当然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用,不得借侦、控、审三个阶段没有全部历遍之事由要求退费或拒付尚未支付的律师费用”的约定,肯定律师积极而富有成效、对当事人有利的工作成果。

尽量细致地考虑合同条款,尽量不要不容商量地搬用格式条款,或不假思索地写上涵义模糊的文句。

曾经有一则委托律师对外国供应商进行国际仲裁、要求供应商赔偿的仲裁案件。双方已经谈好除了基础律师费以外,如果最终实际获赔超过40万美元,则对于超过部分按10%的比例加收律师费。本来约定的内容并不复杂,可是形成文字时,律师事务所执笔人员觉得内容不够“法言法语”,不假思索地写上“如仲裁胜诉,当事人取得的执行款超过40万美元”则如何如何的文句。律师办案结果十分圆满,申请仲裁后、仲裁开庭前,律师巧妙地与国外当事人、律师谈判沟通数月,达成和解协议,60余万美元的赔款如期汇来,但当事人却拒付加收律师费,导致律师状告当事人的律师费诉讼。而合同文本中的“仲裁胜诉”、“执行款”一类用语表面上似乎十分爽目悦耳,但无意中却成了取得加收律师费的条件与障碍,特别是“仲裁胜诉”一词,尚有诉讼、非诉讼概念模糊、易招律师同行讥讽之虞。

所以,律师合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根本,是贯彻其后合同解释、履行、中止、终止以及纠纷处理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遗传基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事务所,订立合同不可不慎。

2、最大善意、诚信地履行合同

律师订立了合同,即背负了当事人实现权利的重担,应该本着最大善意与诚信,积极履行合同,而不是“糊差使”,甚至与当事人进行“精明”而不高明的推脱工作和责任方面的“博弈”——至少在当事人积极履行交纳律师费用、配合律师开展工作等主要义务时如此。

按常理来讲,律师肯定应该比当事人懂得法律及如何运用法律,实现当事人的委托目标。这就意味着完成相关法律事务过程中律师的主导性与主动性。在律师与当事人同时都应该想到、做到(至于诸如前去交纳诉讼费、或类似的纯事务性差使当然没有必要浪费律师的宝贵时间)的东西,应该由律师而不是当事人想到、做到。

换句话说,律师在过程中不能只求“事情办不好,又不能怪律师”这样的“最小值履行”,而应该追求“律师尽最大努力,换了其他资深律师来也只能如此”这样的“最大值履行”。

有这样的一个例子可以说明“最小值履行”与“最大值履行”之别。委托人因其子刑事二审辩护,委托律师办理并及时支付了律师费用。后当事人(被羁押)没有提交上诉状,案件根本没有进入二审,律师事务所也同意退费。但委托人以律师不履行二审辩护合同、误了当事人上诉大事为由投诉律师。

如果是作为“最小值履行”,律师似乎可以等待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进入二审程序后进行会见、阅卷、出庭辩护(或书面提出辩护意见,因为刑事二审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等“二审辩护工作”,而没有进入二审,大不了退费了事,反正律师能够找到一套推卸责任、且似乎在法律上还能自圆其说的理由。这就是“最小值履行”。当然“最小值履行”也带来律师事务所的“履行最小值”——起码是退费。

但是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二审辩护律师是否应该启动“二审辩护工作”,即代为撰写并提交刑事上诉状?难道受托“看门”仅仅看好了大门本身(中国民间笑话中猪八戒就是这样做的)就行了吗?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二审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并撰写、提交上诉状,并且这种会见、提交行为正是实现委托人合同订立目的——通过二审辩护、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所必不可缺的工作步骤;当事人(及一审辩护律师)或委托人可能疏忽该工作步骤,而换一个更加勤勉谨慎的律师一般不会疏忽这一工作步骤,等等。如此,出于“最大值履行”,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撰写、提交上诉状,启动二审程序,为后面的“二审辩护工作”铺平道路,同时也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履行最大值”——律师费及良好声誉。

3、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让当事人知晓工作的进展,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但不少律师不以为然,特别是不把“当事人监督”当回事,甚至怀着“反正律师问心无愧”或“只要有个好结果就行了”的心态,缺乏与当事人的必要沟通,徒使当事人产生疑虑,甚至为第三方诋毁承办律师开了方便之门。应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让当事人知晓工作的进展,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减少误解、误会的产生。

(二)纠纷产生中,做好对相关方面的解释工作。属于律师方面问题,应及时、尽力补救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一件事情从无到有,并不是一下子产生的,而是经历从无到有这样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律师合同纠纷的产生、显现及爆发自然也不例外。这就为律师事务所针对可能产生、正在产生但尚未显现、爆发的合同纠纷寻求处理良方创造了机会。而对这种机会巧妙的、艺术性的把握,可以刹住纠纷进一步发展、扩大的势头,避免律师合同纠纷爆发与升级。

1、根据具体情况,耐心做好对相关方面的解释工作

一般来说,耐心、诚意的解释有助于消除误会,取得理解或谅解,避免矛盾激化。根据具体情况,解释的对象可能包括当事人、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介、社会公众等多方面;解释的主体也不仅仅局限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本身,可能是律师协会甚至司法行政机关。

2、履行补救措施

律师当然也是人,是人总有疏忽,包括在履行合同时这样那样疏忽。及时的补救措施不仅有利于消除误会,取得理解或谅解,避免矛盾激化,而且也为遏制律师合同纠纷显现及爆发,进行妥善处理赢得主动。

(三)纠纷发生后,注意法律上、舆论上的主动,借助种种救济途径妥善而积极处理好律师合同纠纷

尽管律师合同纠纷发生前和产生过程中的防范工作十分重要,但律师合同纠纷还是“防不胜防”,将“纠纷发生率降低为零”是一个不可能的神话。面对不可回避的纠纷,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正视问题,赢得主动,积极而妥善处理好因纠纷而导致的各种问题。

1、坦然面对,积极、主动处理纠纷

在对待律师合同纠纷的态度上,不以为然的轻视之举或觉得“律师事务所还要打官司、很没面子”的担忧、甚至“会不会影响律师声誉”的心理负担都没有必要,因为当事人不见得个个是诚信之人,而律师也会有犯错的时候,故无论是律师方面必须主动显化纠纷、追究当事人合同责任,或者是不得不应对当事人的权利要求,都应该坦然面对,积极、主动寻求解决之途。

如果是当事人违约,例如拖欠律师费用,绝不要“算了算了”了事,该诉讼的就应当诉讼,既为自己,也为发展中国律师事业;如果是当事人提起纠纷,则必须认真权衡是非得失,为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及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提供决策依据。

由于人是感情动物,尽管律师能够理智、冷静处理他人纠纷,但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却难免不冷静、不理智,所以可以请本所非承办律师、其他所律师甚至委托资深律师来帮助处理问题。

2、选择最佳救济途径

与一般的权利救济途径类似,解决律师合同纠纷的主要途径同样是协商、仲裁、和解、调解、诉讼等,此外就是由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的主持调解解决。

可根据纠纷的大小、影响、性质、难易程度、可能结果等具体因素,通盘考虑,权变地选择适当的解决途径。例如,一般认为不要轻言诉讼,但也不尽然。如果律师方面理由充分、诉讼结果有利,而委托人方面却又缺乏协商、和解解决问题的诚意,还不如一下子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这样既符合救济方法经济原则,又避免当事人有充分时间向社会或政府部门“悲情诉求”,让受众以为总是懂法律的律师欺负了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引发受众对当事人的非理性同情——即律师要诉讼谨慎,但不怕诉讼。

3、争取舆论上的主动

从思维定势上来看,律师受职业习惯的影响,律师往往更依赖于纠纷的司法解决。这当然不错,可惜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的习惯还远未真正深入中国社会,舆论、党政部门或官员的态度等等,往往会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当然反过来说,也是纠纷双方可以利用的有效资源。所以,律师解决合同纠纷时,应该一切从“实际”而不是“本本”出发,视具体情形,注意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介、党政部门之间的沟通,不要孤军奋战,很冤枉地输了官司;或者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早已输了不该输的舆论与口碑。

对于那些追求“轰动效应”式的律师合同纠纷方面的报道,对于迁怒误解式的诉讼,律师更加应该争取舆论上的主动,避免诉讼未见分晓,片面的、先入为主式新闻报道早已造成对律师和律师业的种种误解与不良影响、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

4、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供将来或律师界借鉴

世界无限复杂,寻求律师合同纠纷的良策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应注意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吸取教训,供涉及纠纷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将来或供律师同行借鉴。这种借鉴,既包括律师吸取本身或本所应对律师合同纠纷的经验与教训,也包括其他所、其他地区、其他省市甚至其他国家的良好经验和沉痛教训。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的研讨与交流,共商解决律师合同纠纷良策。

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方法和制度,例如律师执业风险保险,可进行研讨与完善,使律师能够摆脱与当事人纠纷的羁绊,回归到表达权利、制约强权、维护法治、实现正义这一“社会法律监督者”正轨上来,实现律师制度效益最大化。(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注释】

(注1):林莉华,韦群林.社会法律监督者——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的基本角色[EB/OL].中国律师网./pages/2005-12-30/s33228.html,2005-12-30。

(注2):吕红兵.加强律师的公共服务职能[EB/OL].新浪网./o/2006-05-08/09308865553s.shtml,2006-05-08。

(注3):当然形式上的被告可能只是律师事务所而不一定是律师,但这只是诉讼程序问题,实质上最终就是律师、甚至于是律师行业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的拷问。

(注4):尹超.死刑犯母亲输官司盛怒之下状告律师[EB/OL].新浪网./s/2005-06-28/07546285456s.shtml.2005-06-28。

(注5):江宁,王前,时丽丽.败诉后状告律师事务所要求对方返双倍律师费[EB/OL].新浪网./s/2003-08-19/0523590426s.shtml.2003年08月19日。

(注6):双方律师同为一人深圳三单位状告律师拿着这边吃那边[EB/OL].福州日报电子版./Fujian_w/news/fzrb/000123/3_5.html。.

(注7):金立鹏.杭城首例状告律师收钱不辩护案全接触[EB/OL].中国新闻记者网./jzwj/go.asp?id=3431.2004-06-02。

(注8):难查妻子“红杏出墙”反而状告律师被法院驳回[EB/OL].中国新闻网./a/20050205/000307.htm.2005-02-05。

(注9):一律师事务所过错责任被索赔2240万元[EB/OL].东方网./epublish/gb/paper148/20010916/class014800012/hwz489597.htm,2001-9-16。

(注10):江宁,王前,时丽丽.败诉后状告律师事务所要求对方返双倍律师费[EB/OL].新浪网./s/2003-08-19/0523590426s.shtml.2003年08月19日。

篇(4)

现代的可持续发展观不仅包括经济发展,也包括了生态、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评价可持续发展不能单纯衡量经济指标,而要把经济发展、生态发展和社会发展三方面相互联系起来,构建一个相互适应、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个友好的发展系统。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昭示了可持续发展的精髓在于:发展过程要用长远的眼光衡量,注重协调发展和根本利益的实现。律师行业作为社会政治司法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同样应用长远的眼光衡量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行业与其它社会系统,包括与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并始终谋求行业存在的根本利益的实现,并反过来促进和保证律师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与经济发展同步是律师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律师是经济改革的积极支持者和推动力量,律师的执业活动对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年来,我国律师在履行传统民商事业务责任的同时,积极介入农村经济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特区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国家重大经济改革和经济活动,逐步拓展了金融、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等业务领域。律师参与各类经济活动,促进了经济运行安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也不断为律师行业自身开创了广阔的业务空间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应当看到,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越来越多地需要律师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除了传统的诉讼业务外、律师在金融市场、投融资收并购、股票债券、企业管理、保险、生物信息、新技术、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不断迎来新的市场机遇。经济活动越复杂,越需要律师的介入,比如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对律师的需求较小,但涉及主体复杂的销售如国际贸易、内容复杂的销售如采用所有权保留或回买的方式销售、专业领域的销售如土地和大型设备的买卖,对律师的需求就大,而现代市场经济从市场主体、市场范围、市场组织各方面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因此律师行业应当在做牢做实传统诉讼和非诉业务的同时,有预见性地加强参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市场。

另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和WTO项下服务贸易的开放,加剧了国家和区域间律师行业的竞争。1992年以来已有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了250多家代表处,他们联合一些国内同行共同占领了众多领域的高端服务市场;同时发达地区的律师凭借信息优势和较先进的律师执业和管理经验,不断向内地市场扩张,挤占内地律师的业务发展空间。留给广大发展愿望强烈的律师的问题是,如何在经济发展中与时俱进,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在专门的领域精耕细作,以更早地占领市场的制高点,赢得长足的发展空间。我们认为,重要的是律师行业也要从低层次,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中摆脱出来,通过事务所的优化整合,形成一批具有优势的生力军,并根据中国经济在未来一段时间的走向,在几个领域加强业务的拓展。

(一)我国工业产能过剩和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将在微观上通过对加强新科技的运用、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服务、环境法律服务(如环境规划服务,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等)、公司法律服务将是律师行业可以长期经营的市场。

(二)对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的调整过程中,对于高新技术和第三产业企业的扶持,以及对收入分配的调整,将为从事投融资、知识产权和税务方向的律师创造极大的市场空间。

(三)对资产泡沫风险的控制和金融管理的调整,将会导致社会投融资结构上的转变,由此带来的金融法律服务、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服务等方面有所作为。

(四)应对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抬头,磨擦加大,中国的发展战略从引进来到走出去,同时注重扩大内需,因此律师在全球金融、国际投资和反倾销的法律事务,以及扶持西部和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法律服务中将得到国家和市场的重视。

(五)城市化和人口老龄化带动的经济行业,包括房地产、公共设施建设、文化、医疗、物流市场的兴旺,将继续为在这些领域具有知名度的律师提供长足的市场。

当前我国律师行业创造的GDP在整个第三产业中所占的比例很小,还不到全国GDP总额的千分之二,不到第三产业总值的千分之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内,我国经济还将有一个较长时间的持续高速增长,律师行业应当在这个过程中,研究并紧跟经济发展的趋势,提高律师行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参与度,并以专业化的业务能力、精细化的管理方法、常态化的营销开辟更广阔的业务空间。

三、与社会发展同步将为律师行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律师行业本身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现实和历史环境独自存在。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壮大与社会民主化、法治化发展的程度紧密关联,律师行业的发展依赖于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治的追求,离开了法律的土壤,律师将不复存在。我律师制度在时期律师制度被废除,而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化的今天又生机盎然的事实,表明一个社会信仰什么思想,走什么样的治国道路,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方式,都将对律师行业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考虑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把握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把其作为决定律师行业发展一个重要的客观环境予以考量。

同时,在社会迈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律师行业的发展,通过全部律师的执业行为,通过其团体带来的社会影响力,通过培养出的大批追求法治理念的社会精英,也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法治化进程向更高的阶段发展,法治进程的深入发展又将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也就是说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其发展所依赖客观环境是互动的,也是共同发展的,因此律师行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还应重视与其它社会系统的良性互动,才能为保障发展的可持续性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首先,律师应当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有机结合,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就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律师行业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发挥律师工作作用提供充分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律师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即要树立法律和宪法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律师始终把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为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在组织上要加强党的领导,在行动上要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西部开发、保障弱势人群、促进社会公平、化解冲突矛盾、构建社会和谐的工作中想办法、花力气、做工作,只有正确把握统治阶段的意志,遵循社会发展需要,律师才可能凭借有限的能力和地位,最大化地实现自我价值,发挥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的作用,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才能在具体工作中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并且得到党和政府的认可和政策扶持。

其次,律师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司法活动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重要保障,但律师的工作成果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掌握司法权利的公、检、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律师群体,特别是诉讼律师,只有在其职业活动切实实现所追求的目的,如通过诉讼弥补了当事人受到的损害,或者促使被告受到正确的定罪量刑,才能实现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存在价值。因此构建一个良性互动的司法职业共同体,促进律师和其它司法参加者互相尊重、互相协助、互相监督和互相学习,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和作用,减少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阻碍,加强律师权利得到司法职业共同体其它参与方的尊重和认同,必定有利于律师行业的自我实现。虽然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主要有赖于司法事业发展的政策,但律师从各种渠道积极推进与公安、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往来,呼吁和强调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对律师自身的发展是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的。

第三,律师应加强与学术领域和其它专业领域的互动和竞争。律师在很多国家作为“在野法曹”,既是法律服务的实践者和垄断者,也是社会公认的法律解释者,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法律制度创新的引领者。律师只有成为法律运用和解释的权威群体,在专业上独树一帜,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发展空间。我国当前法学专业研究和律师行为实践脱节的情况较为严重,新的学术成果未能尽快地转化为律师的业务实践;部分其它专业领域也在挤占律师的执业空间,比如大量的咨询机构在知识产权、企业管理、破产清算、金融服务甚至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领域抢占了本来应由律师占有的市场份额;律师群体在政策制定和立法领域的话语权也比较小。

近年来,我们可喜地看到,中国律师群体中涌现了很大一批专业精英,在建筑房地产、投融资、国际贸易等专业取得了开创性地研究成果并运用于法律实践,比如在融资方面的资产证券化专业领域,律师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取得了良好的市场认可;在环境保护、城市发展等诸多方面,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管理的工作中,也为律师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律师在加强学术权威、提高专业能力和制度创新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开拓这一发展空间时,律师不可避免地要和学术研究群体、其它专业领域的从业者产生碰撞和竞争,如何加强自己的专业研究能力和人才储量,并与学术领域和其它专业领域构建一个良性互动和竞争的局面,是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

篇(5)

(衡平法重内容轻形式,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1)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2) 1789年宪法,首部成文宪法

3) 英国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是上议院

4) 美国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

篇(6)

一、前言

二十一世纪是在文化冲击下的一个世纪。当前,我们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正处在经济型与文化型的过渡阶段。文化是一个民族屹立于世界当中并取得发展的基础与支撑力量,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的灵魂。社会当中一个职业群体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文化的力量,文化是一个职业群体的精神支柱与生命。在我国,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律师文化建设与先进国家相比,还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阶段。随着全球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及我国对外开放的领域在不断拓展,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进程提出了同步推进的要求。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加强律师文化的建设,才能使律师的业务素质与精神风貌得到有效提高,才能让律师这一职业群体以新的精神风貌应对时代的挑战。本文对律师文化的含义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当前律师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二、律师文化的含义

文化指的是人民群众于社会历史的实践当中创造的精神及物质财富的总和。文化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其所在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律师文化为一种从属于社会制度文化的社会的意识形态。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长期的发展与实践当中所形成的一种行业文化。我国的律师文化是律师群体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下,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服务当中所形成的,并被广大律师共同认可及遵循的价值观与职业规范等一类社会意识的总称。总的来说,律师文化的组成部分有律师的群体文化、集体文化及个体文化。律师的群体文化是指作为一名法律的工作者的律师群体共同认可及遵循的的道德行为规范与价值理念。律师的群体文化组成了律师文化核心的部分,集中反映了律师文化的本质,对律师文化形成与发展起着影响与主导的作用,是律师文化主流意识的代表。律师的集体文化是指事务所中的所有律师共同认可及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及价值理念。律师的集体文化构成了律师文化主体的部分,综合反映了律师文化的本质,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律师的集体文化的影响。律师的个体文化是指执业个体的律师所持的道德行为规范与价值理念。律师的个体文化构成微观部分的律师文化,为律师文化中的最小组成要素。

三、律师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进程也在不断向前推进,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律师队伍在发展壮大,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升,已经成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的中坚力量。但是,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出现了推进滞缓与支撑乏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完善造成了不良影响,使目前的律师的法律服务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律师文化建设不到位

对于律师文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深入认识,是致使我国律师文化建设滞后的重要因素。目前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只对拓展业务领域的范围较重视,对经济效益也比较关注,但是却忽视了事务所的文化建设。他们没有认识到律师文化建设能够带来社会效益,对文化建设不能认识到位。事务所里的律师大多是忙于寻找案源及接业务,对律师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缺乏研究与探索。

(二)律师的业务素质得不到很好的提升

文化建设是提升律师素质的支撑力量,但是在我国由于受到长期缺乏这种支撑力量的影响,致使律师的业务素质不能得到很好的提升,与社会的发展要求难以适应。目前律师队伍的素质问题主要表现在轻素质、重业务。某些律师缺失必要的内在道德素养,服务意识与诚信观念较为淡漠,作为律师从业人员的基本道德与素质缺失。

(三)不能将律师文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做到位

律师群体所组织的行业协会在管理文化建设方面发挥不了应有的指导作用。律师行业的相关管理规程不能得到应有的落实,只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行业的主管部门只注重于管理律师的具体业务,却忽视了对律师的业务素质方面的培训,在律师文化建设的具体规划方面的管理较为缺乏。

(四)律师队伍内部的团队合作意识较差,对于塑造整体形象方面的重要性观念认识不足

就目前的具体实际情况而言,律师在处理业务时,带着严重的个人主义倾向,有些律师更习惯于孤军奋战,对团队合作的认识较为缺乏。在具体事务时,律师都是自己接按,然后单独处理接到手上的案子。讨论案件的制度缺乏实现的条件,形同虚实。以上情况对律师的服务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五)律师现有法律方面的素养不能与职业要求相协调,律师在法律思维及法律习惯方面的能力较为缺乏

法律工作者所应有的基本素质为法律素养。存在于律师的法律素养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加以解决。但是,目前律师队伍的情况是:律师的法律素养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期望。由于一些客观或主观因素的影响,律师群体中的一些人没有受到过专业的法律教育,这一部分人很容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思维。当他们在案件时,常常会先考虑到关系或者是人情,而不是首要考虑法律中规定的具体内容,这样的情况对法律本身的规范性与严肃性造成了严重影响与破坏。

四、解决律师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的方法

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在有利于推动律师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向前推进。前面分析到的律师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通过加强律师文化建设,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以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与壮大。

(一)加强律师的价值导向建设,提高律师群体的道德素质

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在职业道德的素质方面的要求会更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包括公平正义与诚实守信两个方面的核心内容,这两方面是相互依存及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律师群体社会的标识象征为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律师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形象的必要基础,律师行业发展的前景与风气也是取决于诚实守信。如律师群体丧失掉了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准则,那么此行业的整体发展必将受其影响,同时对社会的司法公正也造成了直接的损害,进一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建设。因为我们正处于依法治国环境下,所以广大律师必须自觉坚守我国的优秀文化传统道德,自觉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的素质修养,把诚实守信当作精神支柱,用诚信高尚的操守来使现代法治精神得以弘扬。律师的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把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摆在重要的突出位置,实现资源的进一步分层与整合,律师群体的职业道德的支撑体系要不断进行完善,对于职业道德的建设方法与内容要适时更新,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与保障体系会对律师群体的职业道德建设产生积极地影响。

(二)自律管理结合监督管理,加强律师文化建设

律师行业为一种要求具有较强自律性的行业,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实行当中,要充分发挥律师的自律组织的作用,律师协会是律师的主要自律组织,在律师协会当中,要加强律师在执业方面的教育;让广大律师能够牢固地树立起正确理想信念与依法执业的观念,并加强对律师的大局意识与责任意识的培养与灌输。使广大律师具有职业的认同感、荣誉感及责任感,在律师及法官之间建立起相互独立、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及相互监督等相对正常的合法关系,并建立起良好行风。与此同时,对律师从业准入制度方面的建设也应该要进行相对应的完善,并对监督律师执业方面的体系补充完善,以便使其能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产生真正的规范作用。律师群体的自律管理结合行会的监督管理将会给律师群体树立起一个发奋进取的良好的公众职业形象。

(三)注重对律师队伍团队精神的培养,在律师之间树立起合作理念

要使律师行业取得长足发展,就必须改变目前事务所存在的松散联合体状况,在各个律师之间树立起相互协作与集体作战的团队合作观念。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在事务所内,各个律师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与集体意识,那么律师之间就会存在一种亲和力及凝聚力,这样的事务所通常会具有高涨士气,这对于激发律师的团队工作精神是极为有利的。如果一个律师队伍能够受到共同的价值观、集体意识、品德高尚、团结友爱及高涨士气等优良团队精神的氛围影响,那么团队中的每一位律师才会把自己的智慧自愿地贡献给事务所,在为事务所做贡献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全面发展。团队精神对于律师群体的业务优势及专长的发挥所产生的影响是极为有利的,不仅能够使事务所的工作效率有所提高,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更为系统的业务服务。

(四)创造条件,使律师的教育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篇(7)

如果从观念演变史的角度考察收视率,我们会发现:当初人们认为“收视率……是电视台实现管理和决策科学化的有效手段”、“收视率……成为衡量节目质量的重要方法”,短短几年,情况已经演变为“造成中国电视的文化混乱和理性迷失的市场原因,万恶之源是中国的收视率”。有学者对北京地区283位新闻从业者的问卷调查发现(其中电视从业者占50.8%),大多数从业者认为“‘市场竞争的压力’、和‘收视率/发行量/阅读率压力’对喉舌取向是负影响”。

同样是收视率,为何前后评价迥异?本文试图探讨当下收视率评价观念嬗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一、收视率是什么

收视率是什么?借用一家之言:“所谓收视率,是指收看某一节目的人数(或家户数)在拥有电视机的总人口(或家户)中的百分比。”由此可见,收视率只是一些数据、指标等,是人们运用的工具,是人们手中的指挥棒。

二、收视率为什么沦为批判对象

如何运用收视率这一工具,通常由运用之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观念或动机系统所决定的。即实际有什么需要,收视率就有可能被怎么用。美国社会学家库利认为:“一个价值系统就是一个实际的行为的观念或动机系统……”,而价值系统一定程度上又取决于实际的需要。

收视率的实际需要即电视台管理的需要、评价的需要。基于这些实际需要自然会形成评价价值系统。“可以说,近代社会的优势价值是普遍主义的业绩本位价值,即业绩价值。这种价值观念促进了经济活动……”,根据这一原理,便不难发现收视率其实被作为业绩价值系统中的重要指标使用,并且,收视率作为业绩价值衡量标准后,客观上确实不同程度地促进电视台的经济活动。久之,收视率被作为整个电视界追逐的惟一目标。

问题的关键是:为什么电视台都会走上以收视率(业绩价值)作为强势的评价手段的道路?并进一步提出:为什么会恰恰选中收视率作为衡量业绩价值的标准,而不是其他手段?比如,专家评价、同行评价等,其深层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曼海姆在评价西方文明危机特征时指出:“在社会生活层次上,这种‘危机’则既体现为自私自利、惟利是图的倾向大行其道,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体现为人们以实证主义和惟理智主义(或者说惟科学主义)的眼光看待一切,把所有可以‘证实的’社会生活侧面都尽量简单化和量化,同时把无法‘证实的’社会生活方面置诸不顾。”正是这种思路使电视台管理者与广告商把收视率作为强势评价标准。

三、片面强调收视率带来的影响

从理论层面上分析,片面地以收视率为主要指标建立起来的业绩价值评价体系,会在实践中带来不良影响。因为业绩价值与传统价值观念不同,“它无法限制欲望的扩张。在这个意义上,业绩价值给社会体系的‘动机调整’活动制造了一个难题,这便是所谓的‘无序的问题’”。即业绩价值能促进电视台的经济收入,但不能抑制电视台无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的冲动,而后者会带来所谓的“无序问题”。

根据价值社会学的原理:“可将无序分为个人性无序和社会性无序。”结合传播实践,个人性无序大体上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价值内在化不充分时会产生个人性无序。……例如当它与传统价值冲突,不能达到一定水平时,个人便陷入无序状态”。这里的“价值内在化不充分”,具体指的是业绩价值观念(即以收视率为惟一追求目标的现有价值观念),被某些从业者吸收、接受得不够充分。但业绩价值观念对从业者来讲,又确实是不得不遵循的强势价值观念,由此与传统价值观形成冲突便在所难免。通俗来讲,为了获得高收视率,从业者有时需要迎合大众,而自身的传统价值观对这样的做法又有排斥心理,于是当事人往往会表现为迟疑、怀疑、矛盾等心理。

另一类个人性无序则与之不同,“即使个性体系的价值内在化要件得到满足,因业绩价值在本质上具有无法被社会体系完全制度化一面,当期望一次次落空时,个人也会陷入无序状态”。也就是说,即便业绩价值完全占据一个人的价值体系,不存在与传统价值观冲突的问题,也就是只要收视率高怎么干都行,管它低俗不低俗,这样的人同样也有个人性无序问题,原因在于“个人的有机心理构造,不存在限制追求幸福快乐等欲望的机制”。通俗来讲,一个人赚再多的钱也不会满足,不知道多少是尽头,因此,这类人内心也处于无序状态。综上所述,由于收视率的强势评价价值标准的引导,导致了从业者处于或内心焦灼或因单一追求利益而得不到满足的心理无序状态,这是职业传播者的一种非正常心理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都表现为个人性无序的电视从业者,上述两类人其实有着本质区别。因此,对制造低俗化节目的电视从业人员,批判的时候应该区别对待。

另外,还需要探讨一下有关社会性无序的问题,社会性无序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当价值的制度化不够充分时,就会产生社会性无序。”具体到电视传播而言,就是指社会对电视节目某些方面的评价要求基本处于无统制状态。通俗来讲,社会性无序在该问题上的具体表现为:由于受“无法量化衡量的便置诸不顾”的管理思路影响,社会对电视节目低俗化相应的管理、制约机制有所缺乏,在“收视率为惟一追逐目标”的内力推动下。一些电视节目便不惜以低俗化为代价换取高收视率。

四、重构评价价值系统

篇(8)

2.绿色施工主要控制方面

2.1编制绿色施工规划大纲绿色建筑技术很多技术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实现。如果没有按要求实施,效果将达不到预期。因此,施工管理人员需要在施工开工前按照设计意图编制绿色施工规划大纲,在大纲中主要制订三个方面,包括绿色技术实施关键人员点、技术点、时间点。这三个方面并不是相互独立,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承的。其中关键人员点是指要查阅图纸清楚此绿色建筑包含哪些绿色建筑技术,需要哪些专业管理人员,他们要达到何种专业水平层次,以便在施工过程中调整安排管理人员。关键技术点是指要设计人员在施工开工之前针对绿色建筑技术组织技术交底,对关键技术点要形成书面文件交予施工人员,而施工人员要针对这些关键技术点布置专业责任人,落实到位,对人员布置进行改进补充,完善关键人员点的布置。在对关键技术点的分析布置过程当中,可以得出施工过程影响绿色建筑技术形成的关键时间点,其关键时间点主要是指绿色建筑技术在实施过程中的工艺时间参数,时间点的控制精确与否将对绿色建筑技术的形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2编制绿色施工实施规划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是指根据上述大纲要求,编制具体实施详案。在此详案中各个环节实施要落实到人,针对技术特点编制符合自身特点的施工组织规划,通过规划工作,重点解决关于使建筑物“绿色化”的技术组织问题,把各方统一到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重、以民族长远使用利益为重的“绿色建筑”目标上来,然后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绿色化”问题,研究绿色施工方法,例如:土方工程施工如何有效组织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桩施工如何减少泥浆及污水排放的方法,混凝土浇筑如何有效养护降低养护用水的方法,钢筋工程如何下料降低其损耗率,砌筑工程如何添加调和剂降低水泥沙子用量,钢结构喷砂除锈或门窗、墙面饰面打磨砂纸如何减少粉尘的方法,砂石、粉料运输如何减少扬尘的方法,焊接等如何减少光污染的方法等。认真分析所选择各施工工艺的特点,明确检查点、见证点、停止点等检查验收的关键部位,尤其是从“绿色”观念出发所需要检测的项目。

2.3绿色施工管理要做到绿色施工需要从施工管理、施工工艺技术和施工机械几方面下手。把信息化技术引入到日常施工管理中,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资源耗费。要准确把握时刻动态变化的工作量,调整施工资源的投入。只有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根据动态参数,实施定量、动态的施工管理,以最佳的资源投入产出比完成工程建设,达到高效、低耗、环保的目的,才能称之为绿色施工。

2.3.1营造绿色施工环境绿色施工环境的建立不但能达到低耗的目的,还能愉悦生产者的心情,使之全身心投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要合理调配现场“硬化”和现场“绿化”的区域,作好水平方向的场地硬化、绿化等以及竖直方向的围墙、建筑物主体立面等的综合“绿化”、立体美化工作,进一步合理选择材料“绿色化”建筑物实体工程。根据上述大纲及规划所列内容,合理确定临时设施的空间布置,例如半成品加工点、材料存放点、现场作业棚及办公生活设施。其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同时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不低于90%。临时生活和办公用房宜采用占地面积小、经济美观、对周边地貌环境影响较小,且适合于施工平面动态调整布置的多层轻钢活动板房、钢骨架水泥活动板房等标准化装配式结构。应分开布置工人生活区与生产区,并设置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分隔设施。施工现场围挡宜使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环境。临时设施布置应充分考虑市政工程管线布置,避免由于占用管线道路而在施工后期搬迁场地造成浪费。

2.3.2节约能源消耗施工节能要通过调整能源使用结构,控制施工能耗,根据情况合理组织施工、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宜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例如选用变频技术的节能施工设备等。施工机械设备选用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避免设备额定功率大于使用功率或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现象发生;采用节电型机械设备,也可以添加节能型油料添加剂,降低油耗。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开展用电、用油计量,完善设备档案,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根据情况在施工现场制定各个区域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检查计量、核算、对比分析,发现偏差分析原因及时纠正,通过以上措施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有效降低能耗。安排施工工艺时,应优先考虑能耗较少的施工工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种设备的单位耗能。

篇(9)

我国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分为解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1979—199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1992—2001)和完善阶段(2002—201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熟阶段(2010一2050)四个阶段。在此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解体,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善和成熟,我国政府的职能由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向以宏观调控为主转变,市场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发挥支配性作用。政府在我国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也由主导作用向引导作用过渡,市场机制在并购中的作用由辅助作用向主导作用转变。因此,我国的企业并购可分为政府主导型并购(1991年之前)、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型并购(1992年~2010年)、市场主导型并购(2010年以后)三个阶段。本文对每个阶段的形成机理和动因进行分析,试图揭示我国企业并购的运行规律。

一、政府主导型并购(1991年之前)的形成机理和动因分析

政府主导型并购,是指政府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运用其行政权力主导企业的并购活动,在并购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一时期,我国的企业并购之所以会以政府主导型并购为主,是国有企业这种制度安排的必然产物。国有企业属全民所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国家的所有权具体由各级政府部门行使。改革开放之前,在以行政性指令为主要经济管理手段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企业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均由政府出面组织,企业并购表现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对资产进行无偿划拨。1979年至1991年期间,国有企业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改造”等一系列改革,但由于未解决产权问题,政资、政企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确立,所以政府在企业并购中起主导作用。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典型的“保定模式”:企业兼并采取自上而下的程序,由政府依据产业政策,以所有者身份进行干预,促进企业间的兼并。②政府主导企业并购的动因主要是减少乃至消灭亏损企业。1989年,我国政府部门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被兼并的对象主要是: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长期经营性亏损或微利的企业以及产品滞销、转产没有条件、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亏损面不断扩大,如保定市在20世纪80年代初预算内亏损的企业占总数的80%以上,③由于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让这么多企业破产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财政对亏损企业的补贴逐年攀升,从1978年占财政收入的5.9%到1985年增长到10.61%,~1985年国家财政负担的企业亏损补贴为507.02亿元。呦了减轻财政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在政府的主导下,出现了优势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的。80年代全国累计共有6226户企业兼并了6966户企业,共转移存量资产82.25亿元,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减少亏损金额5.22亿元。

二、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型并购(1992年一2010年)的形成机理和动因分析

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型并购,是指在并购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于企业的并购活动,政府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法规诱导企业的并购行为,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在资本市场上选择并购目标。在“少破产,多兼并”方针的指导下,我国政府部门出台一系列鼓励兼并亏损企业的政策。1995年5月,颁布的银行[1995]130号文件规定,兼并困难企业的优势企业可以享受免除利息、逐年还本的优惠;1997年3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问题的补充通知》,政府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李善民和陈玉罡对我国证券市场1999年至2000年间发生的349起并购事件进行研究,发现大多数并购事件不是由双方企业真正的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产权交易,而是政府的介入。芳芳等(2002)对2000年发生的80起并购事件进行研究,发现国有股控股的上市企业中,并购并不是完全市场化行为,还保留着一些非市场化的因素。在这一时期,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此过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与政府部门逐步从微观经济领域退出的过程,因此是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型并购阶段。

(一)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企业并购的形成机理

1.企业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改革开放之前,政企合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国有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开始确立。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但由于未解决产权问题,企业的主体地位还没有真正确立。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后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提出“政资分开”,即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出资人制度。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制度保证;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样,政资、政企逐步分开,企业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1997年我国企业的市场化程度为51%,①2003年达到62%。90年代,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出售、重组、破产等方式的改革,逐步实现了产权结构的多元化。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到2000年底有430户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改制面达82.7%。于2006年完成国家重点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将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实现大型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将真正确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经营的自主性将大大提高,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资本市场上选择并购目标。

2.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政府行为方式向适应市场化方向的转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79年一1986年为第一阶段是改革的起步阶段,以破坏旧体制为主要特征;1986年~1991年为第二阶段,政府改革稳定发展和逐步深化,在理论认识上突出了政府职能的转变;1992年至今为第三阶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建立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阶段。与此相对应,政府行为适应市场化程度也逐步提高,1994年政府行为适应市场化程度为24.3%,1995年为28.9%,1996年为33.5%,1997年为36.6%,2003年达到60%。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变,为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并购提供了条件。

3.产权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的企业股份制改革进入,一批产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1988年,武汉和四川乐山成立了我国最早的产权交易所。1990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1992年后,山东等地先后设立了200多家产权交易所。在柜台交易最活跃的时期,全国名声较大的柜台市场是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NET(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全国电子证券交易中心)、武汉柜台、济南产权、淄博自动报价,以及天津和青岛柜台市场等。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所的兴起为企业自主并购搭建了广阔的平台。

4.中介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坌至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不断壮大,到2001年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拥有注册会计师会员13万人,会计师事务所4300多家。法律中介服务业也已初具规模,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法律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达到4.8万多家,从业人员25万多人。其中,律师事务所9000多家,律师12万多人;公证处3200多家,公证员近2万人;基层法律服务所3.5万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l2万名;专利机构500多家,专利人4000多名。我国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等民间组织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保险中介组织市场的主体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从近二十多年经济发展的实践看,中介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为企业并购提供了更好的中介服务。

随着我国企业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变,产品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中介组织的兴起以及法律制度的逐步确立,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2003年达73.8%),在此背景下,出现了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企业并购的局面。

(二)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型并购的动因分析

1.消灭亏损企业。推进国企的改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发挥,更多经营体制老化的国有企业步入困境。1978年,全部国有企业中亏损企业造成的亏损额为115.3亿元,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亏损面为23.9%,到1997年分别上升到1420.9亿元和43.9%。~1994年,国有工业企业的亏损面为20.3%,其中国有工业小企业亏损率达到85%,国有商业小企业亏损面达90%以上。各级政府部门为了减少亏损企业,推进国企的改革,追求政绩,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免息贷款、分期付款、税收减免等,鼓励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

2.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随着我国改革的推进,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盲目扩张开办新企业,结果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产品结构雷同。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中部和东部工业结构相似率为93.5%,西部和中部是97.7%,全国平均工业结构相似率在90%以上。由于行业内进入的企业数目过多,造成生产能力过剩,1990年全国纺织业生产能力1,3闲置,全国铝型材生产企业的设备利用率只有25%,‘致使产品价格大战不断,过度竞争,效益下降。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为了应对竞争的压力,一些具有优势的企业为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或经营效益不佳的企业进行并购,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如90年代,在技术、产品、资金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康佳集团,对实力较弱的牡丹江电视机厂、陕西如意电器总公司实施并购战略,注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了优势互补,扩大了企业规模,使康佳集团在几年内快速高效的发展,成为我国第二大彩电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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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青武 张静 单位: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

可以得出,赤峰旅游发展的主要优势有:区位优势明显,是离首都最近的草原;旅游资源种类丰富多样,品质优良,草原、石林、温泉完美结合;文化资源具有独特性,其中红山文化、青铜文化、契丹辽文化、蒙元文化最为独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拟定了将旅游业打造成为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的发展目标。而赤峰旅游发展的主要劣势有:自然条件对旅游地影响较大;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制约旅游业发展速度;旅游形象定位不明确,缺少拳头产品;旅游业的发展缺乏战略性规划。综合的评价值分别为2.65和2.61,这意味着系统没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总体优势并不明显。赤峰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机遇有:政府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中华龙”的故乡,为开发与“龙”相关的旅游产品提供了优越的市场条件;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市场需求潜力巨大;旅游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赤峰旅游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威胁有: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周边城市争夺客源;相关旅游资源保护的压力增大;人口众多,旅游用地受到限制;不确定因素对旅游业带来的冲击。综合评价值分别为2.74和2.70,说明赤峰旅游业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同在。抓住机遇,规避威胁,是赤峰旅游发展战略选择的主要目标之一。基于TOWS分析的赤峰市旅游发展战略通过整合上述分析结果,根据发展战略的特点,我们可以得出赤峰旅游发展战略的关键因素有:S3、S2、S4;W3、W7、W4;O2、O1、O5、O4;T2、T1。将这些因素根据分值高低依次排列,构造出TOWS矩阵,进行综合分析,由此提出赤峰旅游发展的战略选择,。但是,考虑到非关键因素对战略的影响,以及战略的可行性,我们最终确定了赤峰市旅游发展的五大战略。第一,特色文化战略。

文化是旅游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对提高旅游产品质量、提升旅游项目档次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充分发掘当地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吸引力的文化旅游产品是当今世界旅游业发展的潮流。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悠久灿烂的文化在世界文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赤峰市作为“中华龙”的故乡,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也是我国北方各少数民族活动的中心,是草原青铜文化和契丹、辽文化的发祥地。这些独特的旅游文化产品是具有垄断地位的旅游资源,也构筑了赤峰独具特色的地域文化。赤峰旅游发展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文化资源,挖掘其深层次的文化内涵,实施特色文化战略。第二,完善基础设施战略。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是发展旅游业的先决条件,也为游客减少旅途中的时间,尽情享受当地风光提供重要保障。由于赤峰的地理位置使其在旅游交通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如赤峰市拥有自己的机场,每天都有飞往中国最大的交通枢纽———北京的航班,方便全国各地的游客前来旅游;铁路运输也十分发达,有去往北京方向的始发列车,也有到达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的列车;公路四通八达,有(北)京赤(峰)高速,还有横贯的西部大通道经过赤峰境内,良好的可进入性既方便游客前来旅游,也有利于游客将赤峰作为一个中转站去往其他城市游览。但赤峰市在交通方面也存在不足。首先,铁路方面,虽然通往北京的车次比较多,但是由于赤峰市人口众多,人口总数占的五分之一,当地人对交通的需求比较大,再加之旅游旺季前来旅游的游客,可能会感觉车票比较紧张,造成易进难出的局面,给游客留下不好的城市形象。其次,公交方面,由市内去往主要景点的公交线路比较少,为游客的出行带来不便。因此,在今后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应主要解决这两个问题[4]。第三,区域联盟战略。近年来,随着旅游业持续、快速的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这样的情况下,仅凭一个城市的单打独斗已经很难有提升的空间,区域旅游联盟战略已经成为当今旅游经济发展的主流。

通过区域旅游联盟可以取长补短实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同时还能避免恶意竞争,促进区域旅游经济健康发展。赤峰市作为离北京最近的草原,其旅游产品可以和北京及周边地区的旅游产品形成互补,除此之外,赤峰市还可以和区内的通辽市、锡林浩特市联合,这些地区虽然都拥有草原,但是民俗风情和草原风光却风格迥异,能让游客体验不一样的大草原。由此,避免和周边地区的正面竞争,争取同周边城市形成区域联盟,营造共同发展的局面,以提高区域旅游整体竞争力。第四,整合发展战略。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能够迅速崛起成长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仅仅是旅游局一个部门的功劳,它还需要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比如交通部门、文化部门、教育部门等。因此,必须要树立“大旅游”的发展观念,站在全市的高度来制定旅游发展的战略,以提高赤峰市在区域旅游中的竞争力。我们要从形成全市旅游业整体优势出发,对与旅游产业相关的部门进行整合。将农业、工业、商业、文化和教育有效结合,使其与旅游业的发展形成良性互动。构建各旗县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并且层次分明的旅游经济体系,使赤峰市旅游业在内蒙古乃至全国的整体形象不断提升。第五,低碳旅游发展战略。低碳旅游的概念是在2009年世界经济论坛“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业”的报告中正式提出的。低碳旅游是一种尽可能减少碳排放量的旅游方式,是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旅游活动参与者(包括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等)尽可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发展形式。[5]草原旅游资源是赤峰市旅游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近些年赤峰旅游的迅速发展,草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草原沙化现象日益严重,因此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要贯彻落实低碳旅游理念,克服片面追求数量增长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对草原旅游资源的保护,通过科学计算环境容量和环境的承载力,合理规划旅游产业的规模和布局,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下发展旅游业。长期以来,区域旅游发展战略的选择大部分是凭借专家的经验,主观性和随意性是不可避免的,这为区域旅游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本文将TOWS分析方法运用到内蒙古赤峰市旅游发展战略选择中,通过内外部因素矩阵得出了赤峰旅游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并找出了关键因素,以此为基础构建了TOWS矩阵,经过综合对应分析,确定了适合赤峰市的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然,本文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评价指标的选定以及权重值的确定等,这也是今后TOWS方法运用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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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郊区旅游市场缺乏规划,挖潜不足,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

郊区旅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自发的市场状态,造成了人力和资源的浪费。由于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使得市场主体行为比较盲目和被动,无力探索市场的潜在发展和后续动力。郊区旅游市场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接待游客能力有限,制约了郊区旅游市场的发展壮大。

三、卫生状况难以保证

人们在外旅行衣食住行都特别注意安全、卫生。郊区旅游景点的饮食服务业大都因陋就简,餐具没有消毒措施,游客用餐后只用清水冲洗一下。食材摆放随意,垃圾乱丢,既破坏了环境又为游客的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四、各级执法部门监管不到位,旅游市场商业行为不规范

近年来,旅游市场纠纷不断,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甚至销售假货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例时有发生。郊区旅游景区由于位置偏僻,通讯不发达,交通落后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加大了各级执法部门监管的困难,提高了执法成本,从而导致了郊区旅游市场乱象丛生,严重影响了郊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郊区旅游季节局限性较强,旅游项目匮乏

如我国南方的“油菜花节”、“梅花节”,北方的“梨花节”、“荷花节”、“牡丹花节”还有各类瓜果的采摘节等都是红火一时,一旦过了季节则“门前冷落鞍马稀”。旅游项目匮乏表现在其品种单一,缺乏创新,重复建设,对游客缺乏长久的吸引力。

六、关于发展城市郊区旅游市场的建议

1.改善交通状况,为游客的出行提供便利条件

可由当地政府出面组织协调各方力量通过向银行贷款或集资入股等方式筹集资金修缮道路,使通往景区的路保持畅通无阻。开辟旅游专线,有固定班次公交车通往景区,节假日可根据客流量的多寡灵活安排车次。

2.加强郊区旅游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为游客提供便捷服务

的同时有力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改善郊区用水用电通讯等生产生活条件。可在景区设立流动洗手间和垃圾站,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加强对饮用水的净化处理,为游客建设集娱乐休憩购物餐饮住宿于一体的的消费场所。做好景区通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通讯畅通。加强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和准备工作,成立综合治理办公室最大限度的保障游客的安全,保护当地旅游市场正常运营。

3.加强卫生和工商监管,保护游客的身体健康促进郊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郊区旅游市场因为条件简陋,衣食住行各方面的卫生准状况不尽如人意。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应通过宣传教育及其他行政手段多方位多渠道的做好卫生监管,为游客身体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工商监管部门要对市场做好监管杜绝假冒伪劣商品,防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杜绝不顾长远利益只顾眼前的短视商业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使当地旅游市场得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