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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寄出的邮戳为递交日;
2、邮戳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机构,未委托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其起算日期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计算: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注会考生学习此部分内容时,普遍认为其教材所写的账务处理原则不易理解,教材实例缺少代表性,难以全面准确地解释教材所写的账务处理原则。基于此种原因,笔者精选了以下较为典型的题例来解析由于持股比例由低变高而将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启迪注会考生更通俗易懂地理解和把握这一处理原则。
例题: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 4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9年7月1日,甲公司又以银行存款1 410万元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追加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 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投资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假定甲公司在取得对乙公司10%的股权后,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实现的净利润为260万元,2008年2月1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现金股利1 000万元,乙公司除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和事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甲公司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账务处理。
解析过程:
一、图1所示分析
二、会计处理
(1)2009年7月1日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410
贷:银行存款1 410
(2)原差额的会计处理:
①初始投资成本=900(万元)
②由于清算性股利冲销的成本=100(万元)
③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900-100=800(万元)
④原差额(X)=800-8 400×10%=-40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
贷:盈余公积4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6
【处理原则】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X>0时)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新差额的会计处理
新差额(Y)=追加投资成本-追加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追加持股比例=1 410-12 000×12%=-30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
贷:营业外收入30
【处理原则】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Y>0),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4)两投资时点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
①两时点差额=12 000-8 400=3 600(万元)
②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3 600×10%=360(万元)
③属于净利润影响的部分=900×10%=90(万元)
其中:2008年净利润影响的部分=640×10%=64(万元)
2009年净利润影响的部分=260×10%=26(万元)
④属于其他原因影响的部分=360-90=27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360
贷:盈余公积6.4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7.6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建(1999)543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通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贯彻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促进物业管理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资产为国家资本金;
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为法人资本金;
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为个人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六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代收费用、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流动负债,如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九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工程款包括应收工程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备料款。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 设备、低值易耗品。
第十三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管理费和税金等计价;
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第十四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和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四大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有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办公设备。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出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交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采用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严格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国家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去估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申请取得专利的,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有关部门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计价。
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企业出售或转让商誉、非专利技术的计价,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
企业的非专利技术,不管是自行开发或外部购入,其费用全部列做当期费用处理。
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无计价的不计价;有价取得的,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成本,计入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收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合同有规定的,按规定确定收益年限。没有规定的按最少不得少于十年掌握。无形资产的摊销直接冲减无形资产帐户。
第二十六条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待摊销部分。待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资金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生产经营的月份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六章 代管基金
第二十七条 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公用部门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的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备、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二十八条 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管理。
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合同、协议支付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
管理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经营用房。
第三十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企业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营业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间接费用等。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可不设间接费用,有关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直接人工费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等。
直接材料费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烯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间接费用包括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支付的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
第三十四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管理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一次转入当期损益。
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净支出(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验资、检查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财产保险费、办公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广告宣传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劳动保护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取暖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坏帐损失。
工资主要是指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临时工工资、交通费、洗理费、各种政策性补贴。以上费用发放是先在“应付工资”的借方反映,然后按月转入管理费中的工资科目。
福利费是指按应发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医药费、家属医药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程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其他开支。
工会经费是指按应发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费用,由工会另行开户,按工会规定开支。
职工教育费是指为提高职工文化水平和学习先进技术进行业务培训而支付的费用,按应发职工工资总额的1.5%掌握使用。
劳动保险费主要指开支退休职工药费、按规定提取的统筹金、异地安家补助、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经费。
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困难补助在统筹金中冲减。
待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
劳动保护费是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主要包括:工作服、手套、毛巾、服皂等、财务人员的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财产保险费是企业为财产保险支付的费用。
交通差旅费主要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而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及各种补贴。
职工取暖费是指发给职工的煤火费、暖气费、房管部门收取的公房维修费。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八条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
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费收入、公众代办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
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入。
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高备进行大修等工程施工活动所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
第三十九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管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奇怪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企业支付的商业用房的有偿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企业对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的付款日期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补贴收入。
第四十二条 补贴收入是指国家拨给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第四十三条 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是指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
第四十四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作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负担的数额等。
第四十五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国家资产的盘盈和出售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末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五十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五十一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九章 对外投资
第五十二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资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专利机构,应当以该专利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导致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规定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并在规定或者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之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八条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其他各项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电子专利申请的各项费用均应按照现行收费标准规定的数额缴纳。
[中图分类号]G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7)12-0017-04
团体学习作为一种富有实效的学习理论与策略,已进入幼儿园教师的学习生活,并成为园本教研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方式。然而,教师团体学习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并制约了其专业发展的速度与进程。个人知识管理作为知识管理理论的基石与核心。其主要作用是个人借助对自身知识系统的梳理,有意识、有目的地积累和获取、交流和共享、应用和创新知识,并通过提高自身学习能力和专业竞争力来不断适应持续变革的社会。把个人知识管理的理论引入幼儿园团体学习的领域,将会逐步改善教师的学习品质,提高教师团体学习的效率。加速教师专业实践理论的建构,加快教师专业发展的步伐。
一、团体学习是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形式
21世纪是一个“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消费)为重要因素”的知识经济时代,也是一个“最需要创造力和创新精神”的学习时代。变革是其重要特征。与过去任何时代的变革不同,知识经济时代的变革不再是一个特定时期的特定活动,而是生活的一种普遍形态。持续的变革不仅使人类的知识以几何级数持续增长。也使生活在这个时代的每一个个体都感受到知识对个人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来自知识不断更新的种种压力。美国新管理大师彼得・圣吉曾经告诫道:一个人如果每年不能将学习过的知识更新7%的话,那么这个人便无法适应社会的变化。尽管知识更新的比例有待商榷,但当今知识的更新速度确实“已经到了我们的想象力跟不上的程度”(C.P.斯诺)。
在瞬息万变的知识经济时代,幼儿园教师如果再以“过去的知识”来教育“今天的孩子”去适应“未来的社会”,必将被社会和时代淘汰。有效的持续学习与进取成为每位幼儿园教师在知识经济时代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现代意义上的“学习”已远远超出传统的单纯“因循”和“继承”知识,而成为能动地获取、运用、生产和创造新知识的过程,成为“通过理解、体验或研究而获得知识、掌握技能的过程”。随着学习观念的改变,那种单靠个体力量来获取知识的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学习型社会的发展,而团体学习则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教师专业发展的一种重要的学习形式。
团体学习是为了达到某一目标(或目的)而将不同的个体集合起来的一种共同学习的形式,是知识经济时代个体更好地获取、共享、转化和创新知识的有效学习方式。在崇尚集体主义文化的中国,自古就有团体学习的方式,但在知识经济时代它才真正引起大家关注并日益成为引领组织和个体发展的重要学习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单枪匹马式的个体学习形式日渐受到重重阻碍与挑战,借助团体的力量促进个体学习能力的提高逐渐成为明智选择。在一个学习型的团体内,“即使是一个最年轻、最没经验的教师也会比任何一个有经验和有才干的,但与教育集体背道而驰的教师做更多的工作”。
二、改变团体学习效率低下的现状
团体学习从主体上来看,包括组织有计划安排的团体学习和个人自发形成的团体学习两种:从常见形式上来看,主要包括指导型团体学习、表现型团体学习和研究型团体学习三种。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团体学习,对幼儿园教师个体来讲,都是发展专业和提升专业竞争力的有效方式。然而。虽然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00%的幼儿园教师都认为团体学习对个人的专业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但实际上并非每位教师都能主动、自觉、有效地利用这种学习方式。他们一方面缺乏有效利用团体资源的意识,另一方面也缺乏有效的方法与策略来提高个人在团体学习中的效率。在不少幼儿园中,团体学习已成为一种制度化、形式化、模式化而又让人“割舍不下”的学习方式:
――我原来很喜欢参加幼儿园的团体学习。现在越来越觉得这种学习缺乏新意了。每次学习的内容和形式都非常雷同。
――团体学习越来越模式化了,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探讨,大家各说各的理由,总想压倒别人。
――团体学习现在已经成了一种形式上的东西,越来越索然寡味。学习时,大家常常似听非听,轮到自己发言时也很容易对付,因为套路早就熟悉了。
――团体学习中主持者的控制过于严格。总是牵着大家的鼻子走,太死板了,老师们都快成“木头人”了。
――团体学习是我们幼儿园园本教研的主要形式,我们往往抱着较高的期望来学习。但常常失望地离开。
除此之外,团体学习过程中,“你谈”、“他谈”、“大家谈”,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的现象也时常发生。很多在场的教师常因仅仅成为他人的“知识供应商”而迷失了自我学习的目的与方向,这自然容易形成“团体学习热热闹闹。个人收获寥寥无几”的局面。
尽管一些园长和教师已对团体学习存在的问题有所认识,并逐步产生了加强对现有团体学习管理的需求。但在制度化管理下的许多幼儿园中,管理者和组织者对团体学习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对单位时间内团体学习的效率问题也未能作更深层次的思考和研究。从教育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幼儿园还是教师本人,都只是延续着团体学习的行为,而并未认真核算过学习效益――学习投入与学习产出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幼儿园和教师个人在团体学习中投入的时间、精力和为每次团体学习进行的各项学习资料的整理、物质材料的准备等,与团体学习的效益之间并未呈现应有的正比关系,这其实是对团体学习资源的无形浪费。如何充分发挥团体学习的内在优势,如何借助团体学习更好地促进教师个人的专业发展,已成为广大教师和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个人知识管理:团体学习中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新选择
知识经济时代是学习的时代,学习是教师个体获取专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学习是意义建构的过程,也是意义赋予、分享和创造的过程。团体学习是在不同知识结构的教师之间展开的一种协商学习,团体中的每位成员正是在与其他成员的互动中建构着个人关于专业知识的意义。个体和团体之间并非二元论中的对立两极。个体是团体知识的“创造者”。而团体则是个人知识的“放大器”。大多数知识的转化是在小组或团体的层面上发生的。团体学习具有“综合”个人知识的功能。在团体学习中。幼儿园教师应善于充分挖掘团队资
源促进个体专业发展,并有意识地“着重知识的系统性管理与学习,否则,个人的知识与能力将呈现落后、无法与时俱进的现象。个人将沦为所谓的‘传统产业者’,不能适应快速变动的社会,终将为时代所淘汰”。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专利机构,应当以该专利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导致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 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规定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并在规定或者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之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八条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其他各项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电子专利申请的各项费用均应按照现行收费标准规定的数额缴纳。
一、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条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同时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改进而获得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新的技术方案。”该条规定了实用新型是专指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设计方案而获得的专利。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具有以下特点:
1、是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
一、关于专利法第三十六条中提交参考资料、检索资料及审查结果资料的要求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若该发明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亦应提交该国在审查其申请时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
1.参考资料是指申请日前,发明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根据该技术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的任务,为做出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而用作参考的各种相关的资料,其提交办法如下:
专利文献一般可只列出国别、文献种类及其编号;
PCT最低限度文献范围内的专业期刊,可只列出期刊名称、年代、卷号、文章名称及页次;
PCT最低限度文献范围以外的非专利文献,应当提供全文或部分内容的复印件。
2.检索资料是指外国专利机关为审查该专利申请所作的检索报告,或者是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献。
审查结果的资料是指外国专利机关对该专利申请所作的审查决定,包括审定决定,授权决定或驳回决定。
如果检索资料或审查结果资料来自许多国家,一般只要求提供一至二个主要国家(如美、日,西德、英、苏等)或国际组织(如EPO、PCT)的资料。
上述资料仅供审查员参考,中国专利局将独立地作出审查结论。
3.在向专利局提交实审请求前,涉外专利机构应主动要求外国申请人或人提供参考资料、检索资料及审查结果资料。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外国申请人或人未能提交上述资料的,应说明理由,涉外机构应在实审请求书中加以说明,并附送外国申请人或人声明的复印件。
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二、关于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翻译问题
对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提供的参考资料、检索资料以及审查结果的资料,我局不要求翻译成中文。
三、关于执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一些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本”。
我局对英文、日文、德文的证明文件(含优先权文件)一般不要求译成中文。然而,当申请文件与优先权文件在内容上有较大出入时,为了保证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审查员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或人将有关部分译成中文。对英文、日文、德文以外的其它文种的优先权文件,要视具体情况,由审查员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译成中文。
四、关于执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一些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附具有关证明。”
为了顺利进行专利申请的审查请涉外机构在执行中注意以下几点:
1.为了加快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申请人或人应尽可能按期答复。
2.我局规定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四个月。若涉外机构在答复期限内提出延期请求,可以同意延期两个月,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再次提出延期请求,但应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驳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申请人请求复审,应当提交规定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书应详细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查请求书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补正,期限届满没有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求。
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与请求书一同递交,并与说明的理由相吻合,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对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部分,且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人在得到复审委员会通知后,可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没有陈述意见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一)国际阶段费用
1.基本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l)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762瑞士法郎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762瑞士法郎,外加超出
30页部分每页15瑞士法郎
2.指定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1)根据细则4.9(a)提出的指定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超过10个的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
(2)根据细则4.9(b)提出并根据细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
则4.9(C)确认的指定
3.确认费(条约实施细则15.5(a)) 根据上述2(2)缴纳的指
定费总额的50%
4.手续费(条约实施细则57.2(a)) 233瑞士法郎
5.滞纳金(条约实施细则16之二) 所缺费用的50%,如果低
额,如果高于基本费取基本费相同数额。
6.传送费(条约实施细则14.1) 500元人民币
7.检索费(条约实施细则16.1) 800元人民币
8.检索附加费(条约实施细则 每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40.2)
9.初步审查费(条约实施细则 800元人民币
58.l)
10.初步审查附加费(条约实施细 每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则68.3)
11.单一性异议费(条约实施细则 200元人民币
40.2和68.3)
12.优先权文件传送费(条约实施 每一份150元人民币
细则17.1)
13.副本复制费(条约实施细则 每一页 2元人民币
44.3;71.2和 94.l)
14.单一性恢复费(条约17.3(b)、 300元人民币
34.3(b))
15.恢复费(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 300元人民币
作条约〉的规定第35条)
(二)国内阶段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中国专利局第36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费用的减、退、免
1.国际阶段任何无故错支付或超过应支付的数额的部分,予以退还。
2.在国际检索开始之前,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认为撤回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检索费。
3.在国际检索中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地利用了条约规定的在先检索结果的,退还检索费的75%。
4.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之前,国际申请或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被撤回或认为撤回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初步审查费。
5.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时,免缴申请费。
1、有关发明创造利用方式的奖酬规定不够全面。我国奖酬制度仅列举了专利权授权后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奖酬规定。按常理来说,单位将职务发明创造实施推广应用后,将其转化为生产力,产生利益。单位依法按约定或法定比例给予发明人报酬。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关联企业、交叉许可使用或者专利联盟等原因,致使单位将发明创造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许可给其他单位实施,发明人应得的报酬就难以保障。故此,由于相关专利法没有对转让以及投资等其它方式做出规定,相关报酬法律规定的缺失会导致发明人经济利益不能得到全面保障。
2、报酬确定规则不够完善。我国现行《专利法》中有关发明人报酬的确定规定大致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报酬确定的方式、报酬的计算基准及比例和确定报酬时考虑的因素。在报酬确定规则上,通常来说,发明人作为弱势,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发明人由于身份和信息的不对称,无法了解企业利润。故此,报酬确定的方式比较单一,一般由单位自我作主确定报酬的支付是否采取提成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的,发明人只能提出建议,主导权还是在单位手中。就报酬的计算基准及比例更是存在缺陷。由于发明人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对于本单位实施专利情况下的利润分享方式、如何确定该专利所带来利润增加一般都不能清楚具体的数额。确定报酬时考虑的因素,单位考虑的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相对来说,就会夸大其在发明创造中物质投入的贡献,缩小发明人技术贡献,从而损害发明人经济利益。
3、奖酬形式过于单一,标准相对较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仅提及了金钱物质激励这一种方式。现在股份制有限公司飞速发展,在我国企业结构中比例越来越高。我国允许企业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给付发明人报酬的机制也可以探索实施。另外,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这个最低标准普遍不高,低于当前国民收入水平。
4、对单位给予报酬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发明人的司法救济渠道等法律法规缺失。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单位不给予发明人合理报酬相关惩罚性制度以及发明人对单位的制约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往往会凭借其优势地位侵害职务发明人利益,而发明人对于单位该种行为很难切实利用法律赋予的途径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是对所有权的划分,而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的奖酬则是一种对收益权的分配。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和奖酬制度是职务发明制度的两个重要制度,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和发展。因此,我们应该依据国情民意建立以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为主,奖酬制度为辅的激励机制。针对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缺陷,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增设发明创造其他利用方式的相关规定。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利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外,还可以转让、抵押、投资等,要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以保护发明人利益。对于单位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许可发明创造的,应该征求发明人的意见。单位与发明人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方式。单位应该参考同类发明创造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市场价格,或者给转让人或许可带来的利润,从中按一定比例计算出给予发明人的合理报酬。这种方法,可以充分保障发明人的知情权,维护发明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