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行政处罚体制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现行管理体制不畅,客观上制约邮储银行业务稳健发展目前,邮储银行喀什地区分行共有邮政储蓄网点 58个,其中:一级支行13,一级支行二类管理6 个,二级支行2 个,网点 43 个。从经营管理权限看,仅有 7 个一级支行和 2 个二级支行归邮储银行自营,即人员、业务完全由邮储银行经营、收益;其余 6 个一级支行实行二类管理,即储蓄业务、相关人员划归邮政,其余银行业务、相关人员划归邮储银行;42 个网点完全由邮政经营、管理。从网点分布看,9 个自营网点,全部分布于县城;网点 49 个,占 84.5%,全部分布在农村。邮储银行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决定大部分主推产品面向农村,但农村自营网点缺乏,网点拓展信贷业务的极性、主动性不高,对邮储银行主要信贷业务发展造成严重制约。
(二)管理权限交错,影响金融业务规范发展与管理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邮储银行和邮政之间管理权限划分不明,业务运行相互交叉,大量业务开展依靠协调沟通,影响金融业务传导效率。如:在实行一级支行二类管理的 6 个网点中,邮政、邮储同厅作业,但营业大厅的安保、后勤等工作如何协调管理成为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此外,从业务运行风险看,邮政业务风险系数较小,长期以来风险管理理念较为淡薄,对现代金融业务风险管理认识相对不足,甚至处于风险管理“真空”状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案件,不利于金融业务规范管理。
(三)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相对不足一是贷款发放流程不规范,存在相关信贷员代表农户身份将贷款资金私自取出转作它贷,信贷员“一手清”,“冒名”贷款风险较为突出。二是信贷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力,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尤其在贷后管理中,仅有信贷员一人参与,缺乏有效监督,使贷后管理失效。三是考核制度过度关注“量”化指标,简单追求贷款投放量,轻视了不良贷款、资金安全、内控风险等重要风险指标。
(四)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现代银行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需要喀什地区邮储银行系统共有员工 445 名,其中:正式员工 177 名,占 39.7%;其余 269 名全部是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员,占 60.3%;大专以下学历 93 人,占 20.67%;大专学历259人,占58.2%;本科及以上学历94人,占21.1%,具有中级职称人员仅2名,占0.4%,邮储银行从业人员主要是从邮政局过渡而来,整体素质偏低,法律知识薄弱,风险意识淡薄,信贷管理粗放,基本没有专业银行经验,适合商业银行发展的复合型、专业型人才匮乏,风险管理方面人才更是稀缺。
三、典型案例及对辖区金融稳定的影响
2014 年初,邮政储蓄银行冒名贷款风险显现,由于实际使用人不能及时偿还贷款,影响名义借款人正常贷款,致使部分农户出现个人征信异常,无法正常获得春耕备耕贷款。经查,全区邮政储蓄银行系统 2014 年 4 月存量贷款中冒名贷款587笔,金额2242.06万元,其中:已经形成不良2039.44万元,冒名贷款不良率高达90.96%,大量冒名贷款的产生对辖区金融秩序稳定产生一定影响。
(一)隐性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门槛,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喀什地区邮政储蓄银行冒名贷款将名义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相分离,贷款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实际使用人还款积极性不高,容易使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受到影响。同时,信贷员违反信贷规定、操作流程的贷款投放规避了金融机构信贷门槛,影响信贷资金质量。
(二)扰乱金融机构正常秩序,损害金融机构形象喀什邮政储蓄银行“冒名贷款”对其本身造成较大不良影响。一方面使很多农户失去了对邮政储蓄银行的信任,改变了心目中原本形成的良好印象,对邮储银行紧抓市场定位拓宽农村信贷市场份额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破坏了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农村信用环境,不利于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三)农户征信记录出现异常,容易引发金融不稳定目前在喀什地区,农户征信记录是金融该机构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贷支持的重要参考,甚至成为决定性因素。邮储银行冒名贷款将直接影响名义贷款人征信记录,影响其在金融机构正常申请贷款,在春耕时节,农户不能及时获得贷款,不仅影响辖区农业春耕生产顺利开展,而且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辖区金融稳定及社会安定造成一定影响。
四、促进邮政储蓄银行稳健运行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管理体制,实现双方业务互利共赢在目前体制下,邮储银行、邮政局要充分认识到双方发展唇齿相依、密不可分的关系,邮储银行的业务拓展需要依托邮政局强大的网络系统资源,邮政局的金融业务也要依托邮储银行的新业务才能发展壮大。正确处理好邮储银行与邮政局的利益分配关系,及时解决出现的不利于双发展的问题,形成双方发展合力,发挥协同效应,才能充分发挥邮政局、邮储银行在当前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二)加强协调沟通,深化风险认识建议邮储、邮政从大局出发,协商建立以邮储银行为主导的风险管理体系,树立风险管理人人有责的理念,强化风险管理的有效分工和合作机制,以及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使风险意识突破传统部门界限真正融入邮储银、邮政的各个部门,让每一位员工认识到自身岗位上存在的风险点,形成防范风险的坚实屏障,有效规避风险或将风险案件的发生概率将达最低程度。
一、指导思想
开展五周年纪念活动,其目的一是推进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二是提高素质,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以更好地胜任当前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三是展示形象,向社会各界展示经过五年锻造的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四是扩大影响,在各级领导和市民中提高城管工作的受关注度。
纪念活动必须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正常工作紧密结合,在纪念活动中,开展队伍整训,加快队伍规范化建设,促进日常工作。二是与迎省十六运百日环境整治相结合,在队伍中开展“四比四看”立功竞赛活动,动员全体执法人员积极投身于百日整治工作中去。三是与创建卫生城市相结合,解决一些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实在在为市民谋利。
纪念活动的总体要求是隆重、热烈、节俭、实在。
二、组织机构
系列纪念活动是今年上半年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举全局之力倾力而为。为确保各项工作紧张有序开展,局党组决定,成立纪念活动筹备领导小组,由倪建斌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协调工作。许皎梅、孙云、王一明、顾斌、马建明为办公室成员。
各相关处室、大队,按照任务分解,各负其责,以倒计时的方式,合理紧凑地安排工作,达到推进各项实际工作的目的。
三、活动安排及任务分解
纪念活动从4月中旬开始启动。活动内容分为主题教育、宣传报道、论文评选、汇报会议四大块。
(一)主题教育
开展百日整治“四比四看立功竞赛”活动。
此项工作由政治处会同执法协调处负责实施,责任人为孙云。4月中旬在各执法大队全面展开。
(二)宣传报道
1.《城市管理》杂志*年第5期出版*城管专刊。全面宣传5年来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成就。
2.5月下旬,*日报整版专题,报道五年来的创新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人物。
3.委托*电视台摄制专题片,主要反映五年来城管执法工作实绩。4月中旬启动,5月上旬开始在*电视台播出,片长10分钟。
4.制作纪念活动DVD光盘1000张。5月底前完成制作。
以上工作由法制处负责实施,责任人为顾斌。
5.组织广场咨询活动。
此项工作由执法协调处、政治处负责实施,责任人为金忠勤。在市区选择8—10个点,各点同时举行。活动内容为接收市民咨询和投诉,分发宣传资料,现场人员由各执法大队派出五名同志、机关各处室抽调一名同志参加。结合“三走进、三服务”工作,同时组织执法队伍开展走进社区、学校、店堂等活动。局领导届时分组巡回视察。
6.评比五年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此项工作由法制处、政治处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人为王一明。
(三)论文评选
组织优秀论文评选活动。评选范围为五年来在各类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城管研究会交流的论文、征文等。
此项工作由办公室制定详细方案并牵头实施,责任人为许皎梅。评选工作于5月上、中旬结束。
(四)纪念会议
主要是总结五年来的主要工作;理论成果展示,表彰优秀论文作者;表彰五年执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市领导讲话。
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实施,各处室配合。责任人为许皎梅。
四、工作要求
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就达800多万次,其中罚没款物处罚700多万次,折合金额9000多万元,警告拘留违法人59.9万人次,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756起,拆除违章建筑2000多起。论文百事通行政机关广泛行使处罚权,对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承认,目前的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有处罚手段跟不上,难以制止和纠正日益增多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为此,必须尽快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统一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具体而言,制定处罚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处罚法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遇到很多困难。(1)违法现象日益增多,行政机关现有处罚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药违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时达1.3万起,卫生检疫违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为277起。对于酒后开车、超载运输、道路遗撒等现象仅采用小额罚款已远达不到制裁效果。(2)执行处罚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预和妨碍执法现象十分严重,据反映,北京市每年查处900万起违法案件,除现场处罚外,有近500万起处罚决定存在执行问题,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990年发生妨碍公务案件1.7万起,造成13名执法人员死亡,754人重伤,35人致残。(3)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处罚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对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要求、程序、原则及幅度等内容的规定不统
一、不明确,给行政机关造成较大被动,使法院也难以审查裁决。(4)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处罚法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处罚权,超出法定幅度规定人身罚、财产罚,致使设卡罚款泛滥成灾、劳役罚花样翻新。许多县、乡、区自行设定各类处罚,严重破坏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2)某些行政机关钻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对罚款幅度规定或规定的幅度过宽、罚款上缴程序不严的情况下,显失公正处罚相对人。坐支截流、非法获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以罚款养执法",以罚款解决奖金、福利,乱开财源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3)行政机关处罚管辖权不明确,出现多个机关争夺一项处罚权,"互相打架"。如海关与公安、工商对走私的处罚、食品卫生与质量监督对食品的管理、药品与工商对药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对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经常发生的摩擦纠纷。据统计,目前已有16对机关在处罚管辖权方面出现争执和矛盾。由于多机关处罚和重复处罚,给公民法人带来不公正的处罚后果。(4)行政处罚缺乏严格的程序限制和证据规则,出现大量罚款不开收据、扣押财产不列清单、吊销许可证不说明理由、处罚不告知诉权等随意处罚现象,侵犯权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因此,制定行政处罚法对于限制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晨
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行政程序
我国目前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中,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其日常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行政法及道路运输有关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进行。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
在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法规范的作用。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涨,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权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体现上述精神,道路运输行政法规及规章设立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略述如下。
1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2听证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作出行政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3申辩和质证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
4职能分离程序
(1)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说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讲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说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资讯公开程序
资讯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关行政主体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资讯公开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体现,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与行政的积极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都确立了公开原则,规定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公布,后者还规定了进行公示的方式。
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应当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对等,通过课以行政方特定义务并赋予相对方一定权利,通过认真贯彻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程序中保障双方的平等性,通过听证、申辩等具体制度使双方的平等具体化。
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当今社会公共行政和行政法制的一个主题。传统的行政观念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决定着行政法关系的权利力与义务的内容,具有国家权力的代言人的特征与相对人的关系是权力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机关与公民都享有独立平等的主体资格。行政机关不因其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有高于公民的主体资格。公民亦不因其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就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而依附于行政机关。本文所讲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行政活动以及行政救济等若干领域平等。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理论基础
我们应当树立行政机关与公民平等的观念,“平等不只适用于公民之间,同样也应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或组织)之间。没有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平等,也就没有社会平等、公民之间的平等;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不平等,只会使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更加紧张。”[1]
(一)从行政权力的来源看
按照古典自然法的观点,国家是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而形成的。程序上民众一旦授权给政府,行政权力便具有了对社会利益、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合法性地位,这样的国家和组织行使权力才有合法性。国家不得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卢梭曾说:“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2]对人的欲望不是通过纵向的等级制度来限制,而应通过横向的相互尊重与平等对待来限制。
(二)是制度的要求
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要求保障人权和自由以及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只有在人人平等的情况下,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自由和平等是的终极关怀,也是最高理想。行政机关一向处于优势地位,对其进行限制是理性的表现,平等是对政府的最好限制。
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政治体制向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政治体制转变,亦是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商品经济是文化得以产生的土壤,在此土壤之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都平等化为法权,并授予个人对抗政府侵害的诉权和赔偿权等权利”[3]。
(三)行政相对人的独立性与行政的开放性
现代行政法有如下特点:(1)从行政相对人方面讲,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2)从行政方面来讲,现代行政呈开放性,具有吸纳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可能性。以上两方面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表现最突出的一点便是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性。行政相对人不是从属主体而是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享有权利义务的主体。“如果没有独立性,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就难以得到尊重,当然自由就更无法谈起。”[4]公众参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行政政策、行政决定的顺利贯彻执行。有利于消除歧视,保障社会公正;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
(四)从法治理念分析
法治理念包含着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政府与人民平等,追求对人性尊严与人权的保护。政府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者应将法律内化为内心的一种信念。“法治理念与平等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法治是平等理念赖以成长的土壤”[5]。
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不平等。行政主体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以平等“行政法由于其价值取向的公益性,在实体上对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对等性也具有其必要性,但是这种实体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性并不构成否定二者平等地位的条件”[6]。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节、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柔性的非强制行政方式的广泛运用,极大地改善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它能够促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是民主行政、文明行政、宽容行政与高效行政的体现。非强制行政方式适用的空间越广阔,双方合作的程度越高,对抗与冲突的情形就会愈少,有助于推动行政法治的发展。
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的适用范围
平等权的实现有利于相对方利益的实现,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赋予相对方与行政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他就可以独立自主的反映自己的意志,通过与行政方的平等协商,才能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好的实现自身权益并有效监督行政权的行使。
管理性质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7]);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于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8]。);行政监督,即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更多的体现了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相对人在参与时一般无法发挥平等性。
1、行政补偿过程要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
随意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当事人补偿,在补偿标准、补偿范围方面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行政机关违法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一并提出。”
这是在行政主体违法的情况下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给与补偿,某些情况下,行政行为合法的也要给与补偿:以前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无偿行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作出规定“行政征收应当给于适当的补偿。”
2、行政处罚的过程也要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我国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大多数国家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行为罚,指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财产罚是适用较普遍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前裁决前,应告知相对人:根据调查情况准备对其做出处罚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3、行政收费及行政合同,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在于它的特别交易性,诸如放射物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登记费;国有土地、矿产资源使用费、排污费等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等价交易,也不能说其具有补偿性。行政行为在此又一次体现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为保障税收和收费的现实正当性,必须在行政征收领域确立和张扬法治理念:未经人们或其代表的同意,不得征税、收费或以其它形式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行政合同也要遵循民法中的合同理念,贯彻平等精神。4、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也需要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因为“平等不再仅仅意味着法律适用上的平等,社会成员已产生获取立法平等的新的渴望”[9]。
三、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的途径
如何才能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笔者认为需要让相对人真正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充分的博弈基础上做出决策。
首先,课以行政方特定义务并赋予相对方一定权利而使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利的行使合乎理性,排斥行政恣意,保证由此而为的行政决定最具有效益,限制行政恣意制度和保障平等协商制度。通常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透明公开制度等是其具体制度。“它们所蕴含的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强化了相对方制约行政恣意的能力,促使了上述抗衡平等状态的形成”[10]。
其次,通过行政程序使平等成为看得见的平等。当事人参与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之一,在没有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作出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本身就是缺乏公正的,更不用谈结果的公正性。行政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辩论促使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而且更容易接受裁判结果。例如《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等,通过陈述、申辩、质证、听证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明确了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42条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听取与该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的关键性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由相对人表述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11]。
最后,充分履行行政公开原则,否定内部文件的效力。新的时代要求我们必须履行这一原则,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该组织的规则要求“没有公开的政策和措施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不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作为处罚依据”。不仅法律法规要公开,其制定过程也要公开,凡是与法律法规等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利参与他们的制定过程,比如价格听证制度以及地方立法中经常使用的听证制度,这也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基本表现。
结语:传统行政法是建立在人民对政府的怀疑与不信任的理念基础之上的。在权力行使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行政活动如果得不到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权力活动就可能表现出强制性的暴力(或者软弱无力的状况)。我国的行政法,是建立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三者一致的理论假设基础上的,强调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一假设前提下的行政法,突出了行政权力色彩,强调了行政相对人的绝对服从,未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以应有的保护,从而在实际行政管理活动中也产生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互敌对的局面:抗拒与消极抵制。我们应当以合作取代冲突。通过合意的契约手段或者在充分尊重民意的理念支配下行政,则易获取行政相对人的通力合作,从而便于行政职能的实现。
注释:
[1]张春莉、杨解君《论行政法的平等理念—概念与观念》,文史哲,2005年第5期(总第290期)。
[2]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年版,第29页
[3]张红艳、孙军帅:《平等理念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塑构》,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6卷第5期。
[4]张红艳、孙军帅:《平等理念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塑构》,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6卷第5期。
[5]范文进,陈亚玲:《行政契约中的平等权及其制度保障》,邢台学院学报,第20卷第4期。
[6]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7]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
[8]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应当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对等,通过课以行政方特定义务并赋予相对方一定权利,通过认真贯彻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程序中保障双方的平等性,通过听证、申辩等具体制度使双方的平等具体化。
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当今社会公共行政和行政法制的一个主题。传统的行政观念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决定着行政法关系的权利力与义务的内容,具有国家权力的代言人的特征与相对人的关系是权力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机关与公民都享有独立平等的主体资格。行政机关不因其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有高于公民的主体资格。公民亦不因其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就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而依附于行政机关。本文所讲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行政活动以及行政救济等若干领域平等。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理论基础
我们应当树立行政机关与公民平等的观念,“平等不只适用于公民之间,同样也应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或组织)之间。没有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平等,也就没有社会平等、公民之间的平等;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不平等,只会使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更加紧张。”[1]
(一)从行政权力的来源看
按照古典自然法的观点,国家是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而形成的。程序上民众一旦授权给政府,行政权力便具有了对社会利益、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合法性地位,这样的国家和组织行使权力才有合法性。国家不得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卢梭曾说:“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2]对人的欲望不是通过纵向的等级制度来限制,而应通过横向的相互尊重与平等对待来限制。
(二)是制度的要求
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要求保障人权和自由以及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只有在人人平等的情况下,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自由和平等是的终极关怀,也是最高理想。行政机关一向处于优势地位,对其进行限制是理性的表现,平等是对政府的最好限制。
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政治体制向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政治体制转变,亦是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商品经济是文化得以产生的土壤,在此土壤之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都平等化为法权,并授予个人对抗政府侵害的诉权和赔偿权等权利”[3]。
(三)行政相对人的独立性与行政的开放性
现代行政法有如下特点:(1)从行政相对人方面讲,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2)从行政方面来讲,现代行政呈开放性,具有吸纳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可能性。以上两方面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表现最突出的一点便是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性。行政相对人不是从属主体而是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享有权利义务的主体。“如果没有独立性,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就难以得到尊重,当然自由就更无法谈起。”[4]公众参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行政政策、行政决定的顺利贯彻执行。有利于消除歧视,保障社会公正;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
(四)从法治理念分析
法治理念包含着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政府与人民平等,追求对人性尊严与人权的保护。政府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者应将法律内化为内心的一种信念。“法治理念与平等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法治是平等理念赖以成长的土壤”[5]。
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不平等。行政主体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以平等“行政法由于其价值取向的公益性,在实体上对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对等性也具有其必要性,但是这种实体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性并不构成否定二者平等地位的条件”[6]。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节、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柔性的非强制行政方式的广泛运用,极大地改善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它能够促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是民主行政、文明行政、宽容行政与高效行政的体现。非强制行政方式适用的空间越广阔,双方合作的程度越高,对抗与冲突的情形就会愈少,有助于推动行政法治的发展。
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的适用范围
平等权的实现有利于相对方利益的实现,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赋予相对方与行政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他就可以独立自主的反映自己的意志,通过与行政方的平等协商,才能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好的实现自身权益并有效监督行政权的行使。
管理性质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7]);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于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8]。);行政监督,即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更多的体现了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相对人在参与时一般无法发挥平等性。
1、行政补偿过程要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
随意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当事人补偿,在补偿标准、补偿范围方面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行政机关违法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一并提出。”
这是在行政主体违法的情况下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给与补偿,某些情况下,行政行为合法的也要给与补偿:以前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无偿行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作出规定“行政征收应当给于适当的补偿。”
2、行政处罚的过程也要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我国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大多数国家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行为罚,指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财产罚是适用较普遍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前裁决前,应告知相对人:根据调查情况准备对其做出处罚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3、行政收费及行政合同,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在于它的特别交易性,诸如放射物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登记费;国有土地、矿产资源使用费、排污费等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等价交易,也不能说其具有补偿性。行政行为在此又一次体现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为保障税收和收费的现实正当性,必须在行政征收领域确立和张扬法治理念:未经人们或其代表的同意,不得征税、收费或以其它形式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行政合同也要遵循民法中的合同理念,贯彻平等精神。仅意味着法律适用上的平等,社会成员已产生获取立法平等的新的渴望”[9]。
三、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的途径
如何才能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笔者认为需要让相对人真正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充分的博弈基础上做出决策。
首先,课以行政方特定义务并赋予相对方一定权利而使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利的行使合乎理性,排斥行政恣意,保证由此而为的行政决定最具有效益,限制行政恣意制度和保障平等协商制度。通常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透明公开制度等是其具体制度。“它们所蕴含的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强化了相对方制约行政恣意的能力,促使了上述抗衡平等状态的形成”[10]。
其次,通过行政程序使平等成为看得见的平等。当事人参与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之一,在没有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作出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本身就是缺乏公正的,更不用谈结果的公正性。行政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辩论促使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而且更容易接受裁判结果。例如《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等,通过陈述、申辩、质证、听证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明确了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42条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听取与该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的关键性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由相对人表述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11]。
最后,充分履行行政公开原则,否定内部文件的效力。新的时代要求我们必须履行这一原则,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该组织的规则要求“没有公开的政策和措施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不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作为处罚依据”。不仅法律法规要公开,其制定过程也要公开,凡是与法律法规等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利参与他们的制定过程,比如价格听证制度以及地方立法中经常使用的听证制度,这也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基本表现。
结语:传统行政法是建立在人民对政府的怀疑与不信任的理念基础之上的。在权力行使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行政活动如果得不到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权力活动就可能表现出强制性的暴力(或者软弱无力的状况)。我国的行政法,是建立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三者一致的理论假设基础上的,强调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一假设前提下的行政法,突出了行政权力色彩,强调了行政相对人的绝对服从,未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以应有的保护,从而在实际行政管理活动中也产生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互敌对的局面:抗拒与消极抵制。我们应当以合作取代冲突。通过合意的契约手段或者在充分尊重民意的理念支配下行政,则易获取行政相对人的通力合作,从而便于行政职能的实现。
注释:
[1]张春莉、杨解君《论行政法的平等理念—概念与观念》,文史哲,2005年第5期(总第290期)。
[2]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年版,第29页
[3]张红艳、孙军帅:《平等理念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塑构》,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6卷第5期。
[4]张红艳、孙军帅:《平等理念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塑构》,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6卷第5期。
[5]范文进,陈亚玲:《行政契约中的平等权及其制度保障》,邢台学院学报,第20卷第4期。
[6]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7]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
[8]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20__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我市在加强依法行政的制度规范、体制机制建设和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问题、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了各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先后制定了《__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__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__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等11部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规章和《__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不准禁令》等多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执法投诉、许可监督、收费监督、效能监察、政务公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备案审查、责任追究等内容。与此同时,在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了主体资格审查、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和转办督察、法律知识培训考核、证件管理、执法情况统计、行政执法公示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为规范执法、强化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初步理顺了行政执法体制
逐步扩大了市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在松北区、依兰县开展了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试点工作,松北区已基本实现了“一支队伍执法”,市农委等15个部门分别成立了综合执法队伍,代表本部门对外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完成了全市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初步确定市政府本级行政权力142项,编制流程图126个,确定市政府各委办局行政权力4866项,编制流程图828个。进行了4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应当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分别进行了调整,实行了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对适宜下放的权力交由区、县(市)政府行使,初步理顺了执法体制。
(三)逐步完善了执行程序机制
在完善执法程序方面,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并实行了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离、集体讨论、事前告知、听证、回避、救济等制度。设立了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分散在45个部门的242项审批项目纳入中心,对审批项目进行整合,实现了从分散到集中,从串联到并联的转变。进行了建设系统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主审受理、并联审批、顺序出件、统一回告”的审批运行方式,使行政审批与技术性审查相分离、行政审批与行政收费相分开,将44项审批备案项目缩减为25项,减少了12个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由120工作日缩减至45工作日。针对以往建设项目收费中存在的收费分散、效率较低等问题,将城建各项收费纳入电子收费系统,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统一建账、统一收缴、统一管理”,杜绝了城建收费“跑、冒、滴、漏”现象,有力确保了城建资金应收尽收。同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以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加大对“人、财、物、事”四权和关键部门、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公开力度,编制了政务公开目录,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务信息。通过政务公开,实现阳光作业,有利于防止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提高了社会对政府行为的“预期”,改善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四)全面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条主线,20__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以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理清执法职责为基础,在职责分解、评议考核和兑现奖惩三个环节方面大力推进。一是对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__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一书,共归集57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61个法定执法机关、33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32个委托执法单位正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1468部,具体行政行为5382项并逐项列明,明确了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制定了《__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主体、内容、方式、奖惩、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各项评议考核制度,为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每年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详细的考核标准。20__年开始建立执法单位的评议考核档案,20__年为全市执法人员建立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将检查考核重点从年终检查考核向平时检查考核转变,初步实现了行政执法动态监督,彻底改变了以往年终一次检查形式化、走过场,难以全面评价被检查单位全面执法工作的弊端,有力地促进了责任制的落实和执法行为的规范。三是逐步加大奖惩力度。对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将对区、县(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结果纳入市委对区、县(市)党政领导主要责任考核目标,将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兑现奖惩。20__年以来,一些部门因在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存在执法违法问题被评为基本达标单位,在市委、市
政府目标责任制中被扣除了相应分值。有650余名执法人员因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的被暂扣执法证件,个别人员调离了执法岗位。同时,我市还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奖励制度,市政府每年均拨专项奖励金,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部门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以市政府名义对行政执法责任制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调动了各部门和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自觉落实执法责任制的积极性。
(五)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20__年以来,围绕落实《纲要》,我们不断探索行政监督的新方式,拓展监督渠道,严格查处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政府形象的执法违法行为。一是扩大了备案审查范围,探索建立行政行为事前和事中监督机制。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基础上,开展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收费事项备案、行政裁决备案工作,扩大了备案审查监督范围。改进了审查方式,强调对审查监督对象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对重大、疑难事项,审查部门将提前介入,进行事前审查把关,避免违规文件出台。在重大处罚、行政裁决备案审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时限审查,如发现问题,可以在处罚、裁决尚未执行时,及时纠正。二是建立了行政执法投诉网络,健全了对行政行为的事后监督机制。市政府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均设立了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专栏。20__年以来,市政府直接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280余件,纠正执法违法行为200余件。同时,对执法任务量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执法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土地、技术监督、交通、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了暗访,解决正常监督检查难以发现的问题。三是建立效能监察机制,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制定了《__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设立了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和行政效能投诉电话。几年来,共调查处理了61件违反效能规定的案件,73人被追究了党政纪责任。对5起重大责任事故中38名责任人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强化了责任追究力度。
二、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虽然在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执法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与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行政执法工作中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依法行政观念仍较淡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一些地区、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还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有的认为依法行政妨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实践中存在依法行政难以落实到位的现象。有的领导同志进行决策时,还不能把决策是否合法放在首位来考虑。有的部门领导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出随意性较大、不按程序办事、乱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20__年以来,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评,我办每年均组织10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年度最低及格率为64%,县(市)的执法人员及格率仅为36%,平均分数为52分,甚至出现了某执法人员在测试中仅得2分的情况。此外,还反映出参加测试的中层领导干部及格率较低,测试成绩明显低于一般执法人员,而且参加考试时纪律较差,甚至出现个别领导干部找人替考、谎报年龄等情况。这些都反映出我市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法律素质依然偏低,尤其是基层执法单位中层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较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这就难以避免在执法中出现越权执法、程序违法等问题,少数“害群之马”更是、弄权勒卡、,败坏政府形象。
(二)行政执法体制不顺,效率不高
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管的事情过多,一些执法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问题比较突出,造成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省、市、区、县执法部门在执法方面职责划分不明确,对同一管理对象,一个执法部门有权管理,另一个执法部门也有权管理,省级部门可以进行管理,市、区、县各级执法部门也同样可以管理,造成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据调查,有的企业成立不到半年,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就到该企业进行各种检查30多次,为此,企业不得不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应付行政机关的各种检查,影响了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另外,经费保障体制也制约着行政执法的正常开展,有的部门,尤其是一些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经费全部靠罚款、收费解决开支,有的主管部门对下级下达高额上缴经费指标,搞层层分解并同拨款挂钩,造成乱执法状况的加剧。如市交警支队下达罚款指标的问题被省政府发现,在省委、省政府对我市依法执政考核中造成恶劣影响。
(三)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随意性较大
几年来,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了公示制、承诺制和告知、备案、投诉、培训、证件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但从检查情况看,这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立案、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离、告知、听证、送达、执行、监督等运行环节之间还不是很协调,没有形成对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制约,执法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实施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离、重大处罚集体讨论、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履行告知程序、罚缴分离以及告知行政救济途径等方面还不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甚至有的部门至今没有设置法制机构或没有专业法律人员进行审核把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部门大部分案卷均是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提出高限处罚的建议,部门法制机构已核准,而经部门领导审核后却均是按照下限处罚,差额很大;有的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与领导书面批准的处罚内容不一致,反映出较大的执法随意性。《行政许可法》颁布五年来,虽然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并制定了很多实施行政许可的制度和 法律文书,但在检查中发现一半以上的行政许可,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甚至不给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中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使制度形式化,没有完全起到规范执法的作用。
(四)部门利益驱动严重,以执法作为谋利手段
有的执法部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开展执法活动,为聚财而罚款,为收费而许可,把执法职权作为生财的“后盾”,借权敛钱,有利则争,无利则推,出现“有利乱作为,无利不作为”的状况。如我市某局以与企业签定技术服务合同为由,向企业收取数百元至数万元不等的咨询服务费,但又不提供任何服务。有执法部门到企业抽样检查不出具手续,只收取检验费,不实施检测,不出具检测结果。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对新生儿超期落户实施罚款,并截留罚款。一些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仍然违法收取费用,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不多,力度不够
严格兑现奖惩,认真开展责任追究,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但从近年来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来看,20__年,73个被检查单位中有12个单位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纠正了一些执法违法或不作为问题,对个别责任人员给予了行政处分,但总体上看,责任追究方式单一,力度不大。20__年,73个被检查单位中只有市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林业局和巴彦县政府等5个单位对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了执法责任,尚少于20__年开展责任追究工作部门的数量,反映出责任追究工作已成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一个薄弱环节。
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我市尚处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初级阶段”,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一些体制没有从根本上排除;二是部门和个人受利益驱动,私欲膨胀;三是对违法执法行为的监督查处不力。长期以来,执法部门既是执法者,又是监督者,“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而各级政府的层级监督虽然做了大量的监督工作,但由于受机构规格低、人员少等因素影响,也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对违法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多,追究责任少,“乌纱帽”、“铁饭碗”很少触动。行政执法违法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成为乱执法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四是受社会转型期的环境影响,法治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缺乏法治社会的氛围。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无论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办事,都还习惯于托关系、找路子,不请客送礼,心里不托底,这也是出现执法违法问题的一个外在诱因。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
规范执法行为,应当从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定的“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目标出发,按照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四年计划(20__-20__)的部署,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进。近一段时间,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一)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一是抓好领导班子成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全面提高领导班子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我市当前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的首要任务。应当建立健全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将法律知识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局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组织经常性的法制知识讲座和集中培训;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提拔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逐步推行在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者法律教育学历的领导干部。
二是抓好中层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要切实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使其在执法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基层执法部门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前也要经过法律知识考试,尤其是要严格要求一线执法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的,坚决不能任用,
三是抓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方法,以提高实际执法能力为目的,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实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实际操作水平。学习培训要避免走过场和形式化,可以采取实务讲座、案卷评查、案例分析、现场观摩、情景模拟、随机抽查、笔试、口试、问卷调查、建立学习档案等多种方式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进行培训和考核,促进执法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
四是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效率
一是合理划分市和区县(市)的执法权限。对行政执法权该上收的上收,该下移的下移,该集中的集中,以解决行政执法职能上下一般粗的问题,简化执法中间环节,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层次,降低行政执法成本。
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受两条线制度,尤其是要重点解决部分基层事业单位靠罚款、收费开支问题。
三是继续推行综合执法。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推行综合执法,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彻底杜绝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
(三)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形成有效制约机制
一是创新管理方式。在以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明确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划分标准,将审批事项尽可能纳入《行政许可法》规范的范围,加大清理力度,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取消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改进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把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管、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推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认真研究现有程序的合理性,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政府流程再造理论为指导,重新审视、设计执法流程,用健全的程序来制约权力运行。建 立健全有关行政执法的公开、告知、听证、职能分离、调查取证、法律救济、回避等制度,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尤其是要注意抓好各项有关执法程序制度的落实,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彻底改变当前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问题比较突出的状况。
三是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限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当前可以先期探索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行政处罚法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细化,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通过建立裁量基准、典型案例类比、行使裁量权说明理由、公开、备案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实施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应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方式,为下一步开展相关工作摸索经验。
(四)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一是认真分解执法职责,确定岗位责任。目前我市已经全面完成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的梳理工作。各执法机关应将梳理后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履行每一项执法职责的程序和执法标准,确定每一个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依据、职责、程序、评议考核部门、考核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级政府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并要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将执法责任制工作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延伸。
二是落实档案制度,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认真贯彻落实《__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制度。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档案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法岗位和执法责任。创新检查考评方式,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尽快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平时的监督检查,认真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被考评单位的评价,注重发挥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的作用,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是丰富责任追究方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对存在执法违法问题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认真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也是目前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薄弱环节,必须加以改进。应在已有的相关工作制度基础上,将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或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根据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并要在确定执法责任工作中注重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违法责任要落实到人,要让执法违法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行政代价和经济代价,使其因违法承担的风险和成本远远高于违法获取得的利益;考核结果要作为评判行政执行力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晋职晋级和提拔任用挂钩,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不合格的单位,领导干部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不断丰富责任追究方式,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之外,可以多采用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取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推进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力量,强化执法监督
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在实施力度、实施方式和措施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一是应对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作必要调整。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职能进行合理配置,提高机构规格,形成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各级监督部门直接对政府首长负责,赋予监督部门必要的监督权和处置权,减少来自各方面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干预,使其真正做到有权监督、有能力监督。
二是进一步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档案网上公布制、执法状况公开制、重大违法案件点评制、个案考评制、媒体曝光案件跟踪制、管理相对人联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等执法监督制度,使监督工作重点实现从监督整体到监督个体的转移,从监督部门到监督执法人员的转移,从建立健全制度到真正落实制度的转移,切实发挥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
三是深入开展案卷评查工作。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制定并不断完善案卷评查标准,进一步扩大评查范围,在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的同时,探索开展对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促进规范执法。
我国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起源于1996年 10月 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但不管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是其前身是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面临的最多的执法困境,还是来自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博弈。从 2006年的“北京城管队长被杀案”到最近的的“女商贩咬伤城管队员事件”,城管执法与流商之间的暴力冲突一直没有停息.在“全国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设年”的2008年,城管执法仍然面临着严重的现实困境。
一、城管执法管理流商的现实困境
一方面,城管执法因多是针对流动商贩的无证经营行为,执法手段以没收处罚为主,这直接损害了流动商贩赖以养家糊的能力。因而他们抗法甚至是暴力抗法;另一方面,城管执法部门面对流动商贩的抗法甚至暴力抗法,人身安全面临着威胁,有时又不得不野蛮执法。这就造成了城管执法领域的恶性循环:执法力量在不断强化,配备的执法工具越来越强大,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仍然问题成堆,执法成效不够明显。部分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不高,执法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处罚方式随意性强,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例如河南商丘城管执法队员当街摔烂瓜农西瓜的现象,容易造成了商贩对于城管执法人员的仇恨心理和畏惧心理。同时,流动商贩的利益得不到合理满足,生存权得不列保障,社会公众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也对城管执法部门,尤其是部分执法人员的粗暴执法严重不满。
二 、分析解读我国城管执法陷入执法困境的原因
(一)城市管理理念落后,缺乏人性化考虑
城管执法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其实质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传统管理理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在管理理念上重视执法效率,在管理制度上简单机械,缺乏人性化考虑,忽视被管理者的需要。这点在城市管理理念中对于流动商贩的定位中显得尤为突出,仅强调流动商贩对于城市秩序的破坏,忽视他们的生存权就业权。流动商贩往往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多数缺乏一技之长 。缺乏一定的资金改 善经营条件,从事流动经 营属于迫于生存压力的无奈之举。而在国外,人性化理念是国外在城市管理中可以被称为普世原则,政府需要充分考虑流 动商贩的生存需要 ,重在疏导,力求在保障流动商贩就业权益、民众方便和城市秩序之间实现多赢。例如韩国政府 出台的一系列针对流动商贩管理的措施,将市区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指摆摊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区。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在这里对摊位的规模 、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 围有一定的限制,对申请在此摆摊要严加管理。第三类是“诱导区域”,一般包括和住宅区分离的城市中心外围的空地、车辆通行很少的河溪两侧道路、经过长时间形成的传统市场内的道路。流动商贩缴纳极低的费用之后就可以在“相对禁 止区域”申请到 一个对营业时间和经 营范 围有明确限制的摊位,或者在“诱导区域”摆摊设点,商贩在这类区域内只要经营范围不违法不妨碍市民方便即为合法。区域和时间划分清楚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区别对待,也有利于摆摊设点者的自觉遵守。这样划分城市区域,不仅满足流动商贩的生存需要,方便了群众,还有利于将原本散乱的流动商贩集中到固定的区域内统一管理。在美国,也有类似的制度,但是相较韩国更加宽松。例如对于偶尔才摆摊而未申请合法摊位的非法摊贩,只要民众不投诉,执法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取缔,真正实现了管理的人性化。[
(二)城管执法人员良莠不齐,执法粗暴
城管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是城管执法陷入困境的直接的原因。在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2002年之后才刚刚建立起来的.它集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于一身,成员来源复杂多样,个人素质良莠不齐,加之在处罚流动商贩的时候容易遭遇抵抗等客观因素,致使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城管执法惩罚流动商贩领域表现得尤其突出。其主要表现就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随意罚款。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执法人员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升级,单纯的处罚行为演变为双方的暴力对抗。在O7年发生在北京的“城管协管员围殴摊主暴打警察”事件,甚至出现了有部分城管执法人员依靠行政执法权作恶一方,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城管队伍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的闻题十分突出。而在美国,在各类执法人员中,只有警察才有权给无证经营的流动商贩开具罚单,如果执法人员滋扰小商贩的合法经营行为,一经举报立刻遭到严惩。而在韩国,巡查人员一般不没收违规摊主的东西,但特别管制时例外。执法人员态度非常温和,忠实履行法规,很少出现与摊主的暴力冲突。如果摊主违规是初次,可能要根据“非法占用道路获取利益行为”罚款4.5万韩元(1元人民币约合120韩元)。一些摊主的物品被没收后,觉得价值高于这个数,也会交钱领回自己的东西。
(三)法律依据不足.城管职能各地不一
城市行政管理局最初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缺乏合法地位,后来也是为解决地方财政而成立,同样缺乏合法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了有关授权地方政府整合行政处罚权的内容但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全国城管执法局的职权范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界定,其设立和职权范围基本上是由上级政府决定.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权力范围的无限制。例如,成都市自2003年以来就包括了市容市政、规划、工商 、食品卫生等类近 120项的行政处罚权:北京市目前已包括 13大类近300项的行政处罚权。然而它们都没对这些权力行使时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很显然这与我国缺乏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有关。而在香港,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制度类似与韩国,香港食环署陆续出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小贩规例》、《食物业规例》等法规,作为管理流动商贩依据。食环署下设小贩事务队(包括总部特遣队和分区事务队)进行执法,类似于国内的的城管队。
(四)流动商贩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我国的流动商贩都是小本经营,自发性极强,经常违章占道,破坏城市卫生和城市正常秩序,因此他们也成为城管执法重点“照顾”的对象。即使面对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甚至是非法侵犯行为时也没有可以表达利益的渠道。而在韩国,政府鼓励流动商贩摊主们成立了“全国摊店业主联合会”.联合会拥有自己的网站.争取商贩的合法地位。帮助加入的摊主维护自身权利,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举报非法经营或是不按规定设摊的商贩.协助政府维护城市秩序。
三、因应城管执法现实困境的对策
(一)借鉴优秀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区域规划
城市的起源于商贸。最初的城市是依托于“市”,也就是集市而产生的,最初的城市管理应当是对于城市内集市的管理。历代的流动商贩对于城市的发展都有重要作用。有很多老字号就是靠走街串巷逐渐打拼起来的,例如著名的“小绍兴”就是挑扁担卖馄饨出身,“张小泉”是磨剪刀出身。上海的“城隍庙”、南京的“夫子庙”也是靠摊贩积累起来的名气和人气,反而成为城市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最终成为一道靓丽的城市文化名片。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为流动商贩规划专门区域,不但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就业问题,缓和城管 执法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 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城市文化的培养。
在具体举措上可以借鉴韩、美等国的经验,划分城市区域,根据城市各区域的用途.以方便民众生活为原则,放宽对流动商贩摆摊的限制条件,划出不利于 交通 或者有重要象征意义不适于摆摊的“绝对禁止区域”、划出限制经营范围和经营时间的“限制经营范 围区域 ”以及鼓励流动商贩进驻方便民众生活的“引导区域”,让商贩在许可范围内合法经营。
同时 。城管执法职能也相应转变,针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由原来的单纯“打击 、罚没”转变为“监督为主 ,打击为辅”,变“堵”为“疏”,疏堵结合 ,促进流动商贩主动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城市秩序,将流动商贩纳入到有序的管理轨道,从根源上减少产生冲突,实现文明执法,提高管理效能。
(二)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法律体系,规范城管职能
目前,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职权主要是行政处罚权,其法律依姑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使 。”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经国务 院批准率先成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试点区。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第 63号文件)指出:“实行相对集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意义。”并且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为本级政府的行政机关,不足某一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使得试点改革发展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这些文件和规定都成为城管执法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执法职能范围不一致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具体标准仍是急待解决的现状。我国城管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的权威性能够得整个社会的认同。同时明确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 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三)推动成立相关民间组织,促进商贩自我管理
在城市管理中.可以适度吸纳民间因素参与城市秩序的维护,由政府推动成立小商贩自我管理组织,内部提高对流动商贩的技术教育。帮助商贩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外可以协助政府管理小商贩,调动商贩自身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同时也可以节省行政资源在管理流动商贩上的支出,提高行政效率。
四、结语
城管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解决城市发展中的新问题往往都找不到现成答案’需要我们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前进,需要各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单它不仅与城管执法工作本身有关,还与一个国家的利益表达机制、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制度密切相关,后者的完善可以为城管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面对现代城市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将所有的城市问题在短时间内完全解决。有些问题具有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有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发展中不断探索,不断借鉴优秀成果,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我们才能使城管执法走出现实困境,找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城管执法之路。
参考文献
[1]《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张玉磊;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 03期.
[2]《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马怀德王柱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o6期.
我国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但不管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是其前身是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面临的最多的执法困境,还是来自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博弈。从2006年的“北京城管队长被杀案”到最近的的“女商贩咬伤城管队员事件”,城管执法与流商之间的暴力冲突一直没有停息.在“全国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设年”的2008年,城管执法仍然面临着严重的现实困境。
一、城管执法管理流商的现实困境
一方面,城管执法因多是针对流动商贩的无证经营行为,执法手段以没收处罚为主,这直接损害了流动商贩赖以养家糊的能力。因而他们抗法甚至是暴力抗法;另一方面,城管执法部门面对流动商贩的抗法甚至暴力抗法,人身安全面临着威胁,有时又不得不野蛮执法。这就造成了城管执法领域的恶性循环:执法力量在不断强化,配备的执法工具越来越强大,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仍然问题成堆,执法成效不够明显。部分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不高,执法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处罚方式随意性强,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例如河南商丘城管执法队员当街摔烂瓜农西瓜的现象,容易造成了商贩对于城管执法人员的仇恨心理和畏惧心理。Www.133229.cOm同时,流动商贩的利益得不到合理满足,生存权得不列保障,社会公众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也对城管执法部门,尤其是部分执法人员的粗暴执法严重不满。
二、分析解读我国城管执法陷入执法困境的原因
(一)城市管理理念落后,缺乏人性化考虑
城管执法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其实质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传统管理理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在管理理念上重视执法效率,在管理制度上简单机械,缺乏人性化考虑,忽视被管理者的需要。这点在城市管理理念中对于流动商贩的定位中显得尤为突出,仅强调流动商贩对于城市秩序的破坏,忽视他们的生存权就业权。流动商贩往往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多数缺乏一技之长。缺乏一定的资金改善经营条件,从事流动经营属于迫于生存压力的无奈之举。而在国外,人性化理念是国外在城市管理中可以被称为普世原则,政府需要充分考虑流动商贩的生存需要,重在疏导,力求在保障流动商贩就业权益、民众方便和城市秩序之间实现多赢。例如韩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针对流动商贩管理的措施,将市区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指摆摊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区。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在这里对摊位的规模、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对申请在此摆摊要严加管理。第三类是“诱导区域”,一般包括和住宅区分离的城市中心外围的空地、车辆通行很少的河溪两侧道路、经过长时间形成的传统市场内的道路。流动商贩缴纳极低的费用之后就可以在“相对禁止区域”申请到一个对营业时间和经营范围有明确限制的摊位,或者在“诱导区域”摆摊设点,商贩在这类区域内只要经营范围不违法不妨碍市民方便即为合法。区域和时间划分清楚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区别对待,也有利于摆摊设点者的自觉遵守。这样划分城市区域,不仅满足流动商贩的生存需要,方便了群众,还有利于将原本散乱的流动商贩集中到固定的区域内统一管理。在美国,也有类似的制度,但是相较韩国更加宽松。例如对于偶尔才摆摊而未申请合法摊位的非法摊贩,只要民众不投诉,执法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取缔,真正实现了管理的人性化。[
(二)城管执法人员良莠不齐,执法粗暴
城管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是城管执法陷入困境的直接的原因。在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2002年之后才刚刚建立起来的.它集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于一身,成员来源复杂多样,个人素质良莠不齐,加之在处罚流动商贩的时候容易遭遇抵抗等客观因素,致使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城管执法惩罚流动商贩领域表现得尤其突出。其主要表现就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随意罚款。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执法人员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升级,单纯的处罚行为演变为双方的暴力对抗。在o7年发生在北京的“城管协管员围殴摊主暴打警察”事件,甚至出现了有部分城管执法人员依靠行政执法权作恶一方,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城管队伍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的闻题十分突出。而在美国,在各类执法人员中,只有警察才有权给无证经营的流动商贩开具罚单,如果执法人员滋扰小商贩的合法经营行为,一经举报立刻遭到严惩。而在韩国,巡查人员一般不没收违规摊主的东西,但特别管制时例外。执法人员态度非常温和,忠实履行法规,很少出现与摊主的暴力冲突。如果摊主违规是初次,可能要根据“非法占用道路获取利益行为”罚款4.5万韩元(1元人民币约合120韩元)。一些摊主的物品被没收后,觉得价值高于这个数,也会交钱领回自己的东西。
(三) 法律 依据不足.城管职能各地不一
城市行政管理局最初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缺乏合法地位,后来也是为解决地方财政而成立,同样缺乏合法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了有关授权地方政府整合行政处罚权的内容但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全国城管执法局的职权范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界定,其设立和职权范围基本上是由上级政府决定.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权力范围的无限制。例如,成都市自2003年以来就包括了市容市政、规划、工商、食品卫生等类近120项的行政处罚权:北京市目前已包括13大类近300项的行政处罚权。然而它们都没对这些权力行使时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很显然这与我国缺乏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有关。而在香港,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制度类似与韩国,香港食环署陆续出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小贩规例》、《食物业规例》等法规,作为管理流动商贩依据。食环署下设小贩事务队(包括总部特遣队和分区事务队)进行执法,类似于国内的的城管队。
(四)流动商贩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我国的流动商贩都是小本经营,自发性极强,经常违章占道,破坏城市卫生和城市正常秩序,因此他们也成为城管执法重点“照顾”的对象。即使面对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甚至是非法侵犯行为时也没有可以表达利益的渠道。而在韩国,政府鼓励流动商贩摊主们成立了“全国摊店业主联合会”.联合会拥有自己的网站.争取商贩的合法地位。帮助加入的摊主维护自身权利,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举报非法经营或是不按规定设摊的商贩.协助政府维护城市秩序。
三、因应城管执法现实困境的对策
(一)借鉴优秀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区域规划
城市的起源于商贸。最初的城市是依托于“市”,也就是集市而产生的,最初的城市管理应当是对于城市内集市的管理。历代的流动商贩对于城市的 发展 都有重要作用。有很多老字号就是靠走街串巷逐渐打拼起来的,例如著名的“小绍兴”就是挑扁担卖馄饨出身,“张小泉”是磨剪刀出身。上海的“城隍庙”、南京的“夫子庙”也是靠摊贩积累起来的名气和人气,反而成为城市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最终成为一道靓丽的城市文化名片。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为流动商贩规划专门区域,不但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就业问题,缓和城管执法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城市文化的培养。
在具体举措上可以借鉴韩、美等国的经验,划分城市区域,根据城市各区域的用途.以方便民众生活为原则,放宽对流动商贩摆摊的限制条件,划出不利于 交通 或者有重要象征意义不适于摆摊的“绝对禁止区域”、划出限制经营范围和经营时间的“限制经营范围区域”以及鼓励流动商贩进驻方便民众生活的“引导区域”,让商贩在许可范围内合法经营。
同时。城管执法职能也相应转变,针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由原来的单纯“打击、罚没”转变为“监督为主,打击为辅”,变“堵”为“疏”,疏堵结合,促进流动商贩主动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城市秩序,将流动商贩纳入到有序的管理轨道,从根源上减少产生冲突,实现文明执法,提高管理效能。
(二)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 法律 体系,规范城管职能
目前,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职权主要是行政处罚权,其法律依姑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使。”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经国务院批准率先成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试点区。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第63号文件)指出:“实行相对集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意义。”并且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为本级政府的行政机关,不足某一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使得试点改革发展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这些文件和规定都成为城管执法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执法职能范围不一致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具体标准仍是急待解决的现状。我国城管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的权威性能够得整个社会的认同。同时明确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三)推动成立相关民间组织,促进商贩自我管理
在城市管理中.可以适度吸纳民间因素参与城市秩序的维护,由政府推动成立小商贩自我管理组织,内部提高对流动商贩的技术 教育 。帮助商贩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外可以协助政府管理小商贩,调动商贩自身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同时也可以节省行政资源在管理流动商贩上的支出,提高行政效率。
四、结语
城管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解决城市发展中的新问题往往都找不到现成答案’需要我们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前进,需要各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单它不仅与城管执法工作本身有关,还与一个国家的利益表达机制、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制度密切相关,后者的完善可以为城管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面对 现代 城市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将所有的城市问题在短时间内完全解决。有些问题具有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有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发展中不断探索,不断借鉴优秀成果,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我们才能使城管执法走出现实困境,找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城管执法之路。
【 参考 文献 】
[1]《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张玉磊;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 经济 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03期.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论文。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
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一、积极学习、充实自我。连续两年我在科内组织开展邓--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提高全科人员政治修养及技能素养。先后组织了《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宣贯、执法人员春季培训,案审人员封闭训练,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新颁布的质监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提高执法人员的权责意识和用法能力。撰写《我市液体中电阻起动业的的生产质量现状及思考》受到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的好评,《论行政执法的艺术性一文》被国家质检总局收录到优秀质检论文文集汇编,同时被省政府法制办列为优秀法制论文参加展评。年我在各类报刊、杂志、新闻报道120多篇,被市局评为宣传报道先进个人。
二、加强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一是强调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协调发展,突出行政执法对行政管理的推动作用。实行执法检查报批制度,要求稽查机构除确有证据的投诉、举报外,不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提高执法针对性。二是进一步完善“一主多协”的监管体制,减少多头进企业,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发生。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假力度,对于拒不整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严重安全隐患的,集中整治,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企业的欢迎。年,全年出动执法人员10470余人次,查处各类案件1015件,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1284万元。
三、落实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一是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集中案审制度,要求所有立案案件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审意见一旦表决通过,必须无条件执行。确需减免缓的必须由案审会决定。拒不履行的,一律提交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改善案件审理流程。将以前通读调查报告的案情汇报方式,改变为先简介案情,重点突出证据展示及分析,不仅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间,同时突出了证据的重要性,提高了案审效率。三是现场督办,提高案审质量。年,我组织各级案审人员持续一周对各县(市)召开的案审会进行实地观摩、当场点评,并就怎样开好案审会进行调研,并因地制宜的提出意见及建议。四是积极推行阳光案审,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子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制办及法院人员参与案件审核,对特别有影响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近两年有21起案件通过阳光案审的这种形式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四、作好指导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对案审会形成的每一类案件的审理意见进行总结,针对各类案件执法思路、取证要求、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形成统一的指导意见,引导、规范执法行为。在此基础上,对日常法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及措施,形成行政指导,在各县(市)进行推广。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确保全市系统执法尺度统一。年,我组织专人对质监系统常用的法律法规中处罚条款进行细化,界定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阶位,形成了《市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强化了自由裁量权的实际操作性,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三是组织制定出台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对技术监督行政行为和执法用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步骤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确保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的出台受到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高度肯定,在对我局的规范执法调研后,形成材料,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务院法制办,材料在《法制》和《中国政府法制网》上刊出。
五、执法监督形式更加多样,针对性更强。一是从年6月起,我组织在全市质监系统开展执法文书评优大赛,将提高政府执行力大讨论及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切实将优化经济环境的理念贯彻下去。该项工作收到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好评,并在《法制》上作为经验进行推介。二是根据我局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备案审查、督查督办、行政检查、案件评查、行政复议等执法监督手段在执法工作中的使用,对执法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票据管理、案件质量等方面实行季度检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有针对性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及整改通知。年,共组织开展定期执法监督检查、案件清查、集中案审执行情况检查和案件评查工作8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对出现错案的相关人员进行追究。年,共有2家执法单位被通报,1人调离执法岗位,2人受到戒勉谈话,对迟报漏报执法信息的2人分别处以100-200元罚款的处罚。
六、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相关法规规章的通知》,我要求执法人员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做到当天受理,当天下达受理通知及行政复议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积极组织有争议的双方进行复议听证。三是对符合调解要求的复议案件进行积极调解。年,我科共受理各类复议及诉讼案件4起,其中复议案件2起,1件终止,1件撤回,2讼案件,1件撤诉,1件维持。
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对下级执法管理及法制监督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首先,各执法机构在按照市局制订的各项监督制度进行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法制管理上有欠缺;其次,督查督办力度不够,不能引起执法机构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