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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31-03
谈到价格条款缺失对合同成立的影响这一问题,不得不提及1992年的美国prattand whitney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诉匈牙利malev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匈牙利公司)案。
该案中,原告美国公司是一家飞机发动机的生产商,与被告匈牙利公司就飞机发动机购买进行谈判,拟向对方提供其客机所需的驱动装置和驱动系统。美国公司向匈牙利公司发出了两份可供选择的报价要约,美国公司仅在要约中提供了三种型号的飞机发动机的报价,但未提供其他部件的报价,在该要约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被告匈牙利公司以传真方式告知原告美国公司其选定的某型号的发动机且表示期待进一步的合作,几个月之后被告又告知原告其不再购买原告的产品。双方就该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美国公司在该要约中有关产品的报价是否符合cisg中第14条有关合同“确定性”的要求,并将其诉至匈牙利的布达佩斯法院。本案初审法院认为,在该要约中原告美国公司关于价格的规定尽管不是非常全面,但是也能够满足cisg第14条关于“确定性”的要求,因此该合同成立,至于缺失的价格条款可以依据cisg的第55条进行确定。二审法院则认为该要约中原告美国公司提供的关于价格的内容并不确定且被告匈牙利公司选定的发动机价格缺乏可供参考的市场价,因而不能依据第55条进行确定,该合同不成立。
本案的关键就是合同成立与否,而其中的争议问题是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货物的价格或者确定货物价格的方法,从而折射出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存在的“冲突”。
本文将就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是否存在矛盾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关于价格缺失条款对和合同成立的影响进行论述,进而将中国《合同法》和cisg进行比较,全面阐述价格缺失条款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
(一)cisg第14条与第55条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了数量和价格或者规定了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被认为是十分确定的。”由要约该条款可以得出——内容的“确定性”必须包含货物、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但是,公约第55条规定:“如果一个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是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如果没有任何相反的表示,则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已经默示地引用了订立该合同时此类货物在类似贸易情况下进行销售的通常价格。”也就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价格或价格确定方式的情形下可以以推定价格的方式促成合同的成立。
那么,该如何解释这两个条文的含义,理论界形成了两个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第14条第1款应该单独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应该与第55条联系起来进行解释。
1.两条款应该单独解释
以farnsworth教授为代表的一派主张第14条第1款应该进行单独解释,它与第55条是相互对立的,第55条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根据第14条,没有价格的规定,合同本身就不成立;而第55条又未解决“开口价”(又称“活价”,表示留待双方当事人以后协商定价、默示引用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定价等虽为确定价格但却存在价格确定方法的“相对”开口价和根本不予提及的“绝对”开口价,与价格明确的“固定价”相对应)问题,即只有合同有效成立才可以依据第55条来进行价格补充,依据cisg第92条的规定,允许公约的缔约国对其第二部分做出保留,但要受到第三部分的约束,第55条即属于公约的第三部分,它仅仅适用于做出上述保留的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对于一个欠缺价格条款的合同则要由公约各缔约国的国内法进行判定。如果合同有效成立,则再适用第55条来进行进一步
价格确定,反之,对于一个未做出上述保留的公约缔约国来说,第14条第1款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阻止了第55条的进一步适用。
2.两条款是互相联系的
以honnold教授为代表的另一派则与farnsworth教授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他们主张将第14条和第55条联系起来理解。他们认为将公约的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进行割裂违背了公约第7条规定的“统一适用”的宗旨,对第二部分条款的解释必须要与第三部分的条款相联系。许多公约缔约国的国内法与cisg第55条都对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是欠缺价格条款的情形规定了具体的定价机制,即对“绝对开口价”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法。此外,第14条对于要约的三要素——货物、数量和价格提供的建议是“确定的”,但是并未指明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合同就完全不成立。与此同时,公约恰恰是通过其第55条作为补救措施来表明即使是没有明示或暗示地对价格进行规定或者对确定价格的方法进行规定的贸易合同也是可以有效成立的。综上,可以认为公约第14条并不应当解释为货物、数量和价格是一项要约所必须具备的三要素。
(二)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并不存在矛盾
1.从条文的字面含义看——价格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14条第1款表述的是:“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了数量和价格或者规定了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被认为是十分确定的。”单纯从该条款的字面含义上理解,第14条对价格的要求是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有了货物、数量和价格要素该要约就被认为是明确的,合同就成立;而不能认为欠缺货物、数量和价格的任一要素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第14条并没有排除无价合同成立的可能性,并不与公约第55条相矛盾。 2.从公约的立法目的和公约的宗旨看——两条款应联系起来解释
cisg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而不是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对公约的解释也应当顺应国际经济贸易的蓬勃发展,尽可能地促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贸易合同的成立。只要是当事人有达成协议的合意,就不应再以传统的“三要素”理论来限制合同的成立。cisg的引言中应当“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同样表明了公约制定的初衷是希望能够为个缔约国的商人提供统一的贸易规范,消除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差异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如果存在两个完全对立的条款,公约就失去统一规范的意义了。另外,cisg第7条第1款规定了公约的目的与宗旨:“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将第14条第1款单独进行解释,与第55条对立起来,很显然是违背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的。因此,公约第14条和第55条的规定并不存在适用上的冲突问题,国家贸易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的缺失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
二、各国国内立法关于价格条款缺失对合同成立的影响的规定
(一)英美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是经济比较发达且经济市场的自由度较高,在有关合同成立的条件上也采取的是较为宽松的政策——不将价格条款视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即允许当事人之间先订立合同,然后再确定价格。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有订立合同的意图,那么即使当事人之间未对价格进行确定,合同也可以成立。合同的价格为交货时的合理价格。”由此可见在价格是否必须确定的问题上,《美国统一商法典》秉承了促进贸易的政策,持宽松态度。
英国普通法中最初对要约的内容——特别是价格的确定性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如果价格未被确定,合同便不能成立。然而,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为了对当事人提供方便,英国普通法在价格确定性这一问题上的态度逐渐放宽,1979年修订的《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对价格缺失的规定:“如果合同的价金未按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加以确定,则买方应当支付卖方合理的价金。”至此英国在价格条款缺失对合同成立的影响上的立场与美国基本相同。
(二)大陆法系的规定
相对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大陆法系的国家因受成文法体系的影响而尊崇严谨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大陆法系国家对价格缺失对合同成立的影响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则稍显保守,合同成立的要求标准也较为严苛。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在买卖契约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契约才告成立。如
果当事人双方未就标的物的价金达成合意就不构成要约,合同就不能成立。”但法国1995年著名的“alcatel”案却表明在某些情况下未定价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德国民法典》第315条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指定的价金不公平或者是制定延迟,则应由法院做出判决进行指定。”这一规定表明如果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缺失,合同当事人可以将买卖合同的价款留待买卖双方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进行确定,但必须在合同中表明有这样的意图。
纵观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对于价格条款缺失对贸易合同成立的影响的整体发展趋势是持越来越宽松的立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已经将价格必须确定的要求取消,合同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对价格进行明确,也可以仅约定定价的方法,还可以不约定价格,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定价。
三、中国《合同法》有关价格条款对合同成立的影响的规定
(一)我国对价格条款重要性的立法演进过程
我国国内法对于价格条款缺失对买卖合同成立的影响也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经历了从严格到逐渐宽松的转变过程:在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中的第12条就规定了价款是经济合同中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之一;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所宽松,第88条第4款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价款未进行明确约定则按国家定价履行合同,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则参考市场价格或者是同类物品的价格履行合同”;而1999年的《合同法》则将价款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彻底抛弃,规定“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对价款进行明确的约定,则适用本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对价格进行明确。”
(二)中国《合同法》关于价格条款的具体规定
中国《合同法》关于价格条款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14条、第61条和第62条中。第14条概括规定了要约成立的要件:一是内容要具体确定;二是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第61条规定了价格条款缺失或者是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适用第62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进行确定,即依次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及合同履行时的市场价来确定合同的价款。
《合同法》第14条虽然将“内容具体确定”作为要约的有效条件之一,但却没有对其中“内容确定性”的构成要素作最低限度的规定,第12条规定的“合同内容”,仅是泛泛列举而已,也并不具有限定性的功能。第61条和第62条第2款的内容实质上与公约第55条起相同的作用:首先都为自身的适用设置了前提条件即合同已经有效订立;其次都设置了合同“开口价”的价格确定机制即未明确价格或确定价格方法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次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及合同履行时的市场价来确定合同的价款。
中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不仅包括合同“开口价”的价格确定机制,还对质量、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费用承担等其他合同内容缺失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有效订立”是价格缺失与上述合同内容缺失的补救措施的前提条件。对比cisg与中国的《合同法》来看,在cisg中,价格缺失的补救措施与合同其他内容的补救措施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款之中:价格条款的补救措施规定在公约第55条之中;履行地点、期限、方式等其他内容缺失的补救措施分别规定在公约第31、33、57和58条等条款之中。且“合同已经有效订立”仅是第55条即价格条款缺失的补救措施的适用前提,而非其他内容缺失的补救措施的适用前提。
四、结语
国际贸易实践中,价格条款缺失的合同早已存在。随着近几十年来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已经认可“绝对开口价”条款,即先确立合同的成立再协议合同价款与支付的问题,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实践往往是理念的反映:对无价合同成立的认可不仅仅是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更加尊重,同时也体现出对诚实信用原则有了更为合理的补价机制的保障措施。价格缺失的贸易合同不但不会导致不公、损害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且还有利于促成原来达成的协议,提高了贸易市场的交易效率,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开口价条款的不断增多是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结果之一。在这种贸易实践的背
景下,契约自由、促进交易和注重效率的理念同样得到相当程度的强化和发展。合同成立的要求逐渐宽松,允许价格缺失可以说是这一趋势的重要表现之一。
参考文献:
[1]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关键词: 市场价格波动;合同价款调整;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Key words: fluctuation in market price;contract sum adjustment;adjustment by price index
0 引言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物价水平是动态并且时常发生浮动变化的。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合同周期较长,在时间的推移中,工程施工通常面临着受物价波动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动态影响。当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的上涨时,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将无法达到实际工程建设的需求。承包方认为价格波动的幅度已经超过了自身承担的幅度范围,应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对价款予以调整;发包方则认为这种浮动下的价格波动最初已在投标报价范围内,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发包双方在处理施工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时各执一词,因此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纠纷频繁发生。因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受建筑领域的关注。
1 研究对象的界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的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调整合同价款”。本文主要对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进一步研究。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公式为:
?驻P=
P0A+B1×■+B2×■+B3×■+…+Bn×■-1(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的应用流程如图1所示。由图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的应用流程可知,市场价格波动下利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方法需要确定调价基期即时点和调价基数的确定,以及调价因子即固定系数和权重的确定,还须明确调价指数的选择。所以下文将对调价基期、调价因子以及调价指数进行研究。
2 调价基期的确定
2.1 时点的确定
2.1.1 基期时点“0”的确定
工程的签约大多非一蹴而就,所以确定合同中约定的基期时点就有了许多选择,如承包商报价数据时选择的价格时点,承包人研究报价后所提供的时点,发、承包双方合同谈判达成与最终签约的价格时点,发、承包双方合同达成协议的最终确定合同文件时点,发、承包双方签约的时点等。更有许多的工程在签约到正式施工之间还有着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取这期间的任一时点作为基期时点都是有可能的。
基期时点本身仅用来对于调价公式的计算,由逻辑点出发选择其中任一时点作为基期时点均不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但从履行合同的角度来看,承包方应尽量要求选择调价公式中综合价格指数计算结果较低的时点将其作为基期时点,发包方则与之不同,其要求明确,在施工期间价格的调整应遵循签约价格中允许的浮动范围中进行。
2.1.2 结算期时点“n”的确定
工程施工期间,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对结算试点予以明确注明,这样就会引发在实际操作中的许多争议。比如,某承包方在2月份将未来3月份施工所需材料全部自行采购到位,3月份施工按计划正常进行,4月10日完成3月份申请款统计工作并上报发包方,发包方将申请款批复的时间为4月15日,工程款到账的时间为4月20日。这些取点不同的时间数据,前后时间跨度较大,将其中任一时点作为调价公式结算期时点都有其道理。许多人认为这种进度结算款数额相比合同总额比例有太大出入,不必作过分严苛的限定,因此大多在签约时对其有所忽略。单结算款项的累积不会对合同总价造成影响,这就造成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结算期时点相差一个月对价格的调整就会出现一笔数目不菲的款项[1]。
为了达到预防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麻烦的目的,可将结算期时点的确定方法加以注明,使其在合同中凸显的十分重要。从承包人角度出发,如果预测合同开工至竣工总体价格指数会出现明显上升趋势,这就需要尽可能争取将时间取点向后推移;如果预计合同开工至竣工总体价格指数出现下降趋势,则应尽可能争取将时间点向前推移[1];发包人则与之相反。
2.2 调价基数的确定
调价基数的最终确定对于发、承包双方都十分重要,为预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调价基数而引发的争执,可以在合同中对调价基数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工程量清单所有组成部分及其他各部分款项进行详实的分析。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调整合同价格的含义,是在物价浮动的情况下对承包商进行的相应成本补偿,所以调价基数P0需要与物价风险相关,也是对各款项进行判定其是否可以纳入调价基数的主要证明[2]。调价基数P0的取定如图2所示。
3 调价指数的确定
3.1 调价指数的选择
调价选择的指数必须是合同双方都认可的权威部门的,这一条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注明,防止因此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这就对我国各省市造价信息的及时提出和很高的要求,现阶段实施难度较大。但可以通过大量的文献研究发现如果在缺少分析出相应指数的情况下,运用一些切实有效的指数予以代替,可以参考统计局的价格指数[3-5]。
物价风险在按年进行调整时,通常拿不到及时有效由权威部门所公布的当年各阶段物价指数,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包方先行“垫资”的解决方案。工程项目规模越大所需“垫资”就越多,这会对承包方组织生产、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造成诸多不良影响。所以建议在出现不能及时获得指数的情况下,可以用某阶段有权威同时有代表性的物价指数来替代指数进行计算,并以计算值予以支付,之后在得到详实的当年物价指数后,再对其进行计算[6],并以此为依据予以支付并调整合同价款。
理论看,调价指数的数据越多越细,调价精度应越高,但是过多的调价指数,会将实际操作变得过于繁琐,带来诸多不便,较少的数据又无法起到精确计算的目的。所以就出现了调价指数数目与调价精度的影响究竟选择哪一个,得出以下结论[7]:
①调价公式中最少要选取5个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价计算,这样才以可达到调价精度的基本要求。回收量落入平均回收值±10%范围的概率为99%。若只选取其中1~4个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价计算,承包商所要承担的风险较大,这就提升了调价的难度。
②在其他条件和要求(如置信度大小)不变情况下,价格的波动过大,所以回收波动也会随之变大。因此,如果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就要通过增加价格指数数目的方法来达到降低回收幅度变化过大的目的。
3.2 调价指数的来源
基本价格指数F0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的价格代替,并且由招标人确定填写。现行价格指数Ft是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的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项价格指数填写,该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的价格代替。
4 调价因子的确定
4.1 固定系数的确定
4.1.1 固定系数与合同价款总调整额的关系
固定系数实质上是指合同价格中不能参与调价的部分与合同总价的比值,对固定系数测算的原则通常以合同价格中规定的不因物价变动波动而发生变化的部分。例如管理费、项目利润、税金。但要想完全区分这部分合同价款,其过程中存有诸多困难,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固定系数的变化余地过大[3]。
为定量研究固定系数与合同价格的关系,作如下假设:合同工期为n年;合同总价C,固定系数为x;调价频率为t(按年调为1,按季调为4,按月调为12);合同工期内各年调价因子的上涨率相等设为?驻I,且均匀上涨;各调价因子的在合同签订时的初始指数均为1;合同价款在合同工期内均匀支付;各可调因子的权重系数相同;
由以上假设知各次调价的基数均为P0=■,i为调价的次数;
各次的合同价款调整额为
p■=p■■(x+k■■+k■■+…+k■■-1)(2)
由假设知:k1,k2……km为调价因子权重,k1=k2=…=km=■
因此p■=■[x+(1-x)(1+■i)-1]=■(1-x)i(3)
合同价款总调整额p=■pi=■■(1-x)i=■C?驻I(1-x)(n+■)(4)
由式(1)可以看出合同价款总调整额与固定系数成反比。
4.1.2 固定系数与合同价款总调整额成反比的验证
由式(4)还可以看出,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越到工程后期调价的固定系数对于合同价格总调整的幅度就越大。按照国际惯例,通常固定系数的确定由业主方咨询工程师提供,也会出现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规定范围,由承、发包商双方协商确定。对承包商而言,如果预计在合同工期中,出现物价上涨,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争取相对较低双方都能接受的固定系数,以降低因物价上涨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
另外,我国的工程承包还有一独特现象即由业主供应施工材料,通常称为甲供料。甲供料就是由业主负责采购部分工程材料,这一特点与国际上的“指定材料供应商”又有许多不同。调价是在工程面临物价风险的情况下给予承包方的补偿,甲供料的价款由业主来支付,而合同总价又包含了甲供料价款,所以在这种状况下,就要把甲供料价款同时折算成固定系数[8][9]。
4.2 权重的确定
调价公式中的各调价因子的权重系数就是各调价因子的价格占总合同价的比值。一般来说,对于发包方来讲。总希望将涨幅大的材料权数低一点,对于承包方则相反。
4.2.1 确定权重常用方法 确定各成本因素的权重,在实际的工作中一般有两种方法:
①选用因素费用分析的法,就是根据投标书中或标底中单价分析表中给予的信息,计算各成本因素如人工、钢材、水泥等指标占有效投标价的权重比例,明确权重系数,同时得到相应的不参与调价的固定因子的权重比例。
②固定因素和各参与调价的成本因素的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个估算范围,由投标人提出建议值。
4.2.2 确定权重范围 公式中的权重是指承包方报价中调价项目的费用占总报价的百分比。但是这个项目权重必须在发包方规定范围内,而且定值权重和各项变值权重总合为1.0。而发包方规定权重范围的得来,本文以国内众多世界招标的水利工程作法为例研究:
第一步:确定主要调价项目。即从所有受物价影响成本变化的项目中,选出主要项目5~7项,并具有代表性的调价项目。如人工费、钢材、水泥、机械费等[10]。其他项目的权重分别摊入上述各项目中,使其总合为1.0。
第二步:用标底中各调价项目的费用占标底总价的百分比。为了更详细地描述标底中各调价项目的费用占标底总价的百分比定权重,本文以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为例进行研究:该工程中的施工设备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42,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权重范围值为0.35~0.48,承包方选择值为0.40;钢材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11,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09~0.13,承包方选择值为0.10;水泥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13,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10~0.16,承包人选择值为0.12;人工费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15,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10~0.20,承包方选择值为0.15;运输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06,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04~0.08,承包方选择值为0.06;定值权重为0.17(主要是指利润和管理费不调价)。请注意上述投标人选择值总合为1.0。如果无标底时,只能用发包方招标项目的概预算计算其调价项目的权重替代。
5 结论
目前我国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价格波动趋势明显,施工期间较长时必然会引起施工成本变化,所以本文主要研究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方法。从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方法的相关法规出发,对比得出要研究市场价格波动下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方法就必须确定调价基期、调价指数以及固定系数和权重。接着分别确定了调价基期的时点和调价基数,阐述了调价指数的选择和来源,以此确定了固定系数和权重。
参考文献:
[1]梁文才.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调价公式的应用与操作[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10):115-117.
[2]王卓成,沈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调值公式法的应用[J].建设监理,2011(11):36-39.
[3]陈敏.建设工程合同价格调整[D].南京:东南大学,2004:19-20.
[4]鲜艳艳.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的编制及其应用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0:22-23.
[5]徐涛,侯文瑞.价格指数法调整利用外资铁路建设项目土建工程价差的操作方法[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07(6):56-59.
[6]Robert J. Eger, Hai (David) Guo.Financing in Frastructure: Fixed Price VS. Price Index Contracts [J].Journal of Public Procurement,2008,8(3):289-301.
[7]丰景春,杜荣江,杨建基.工程项目多重子公式价格调险分析[J].河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4):40-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事项:
宗地位置:_________
权属证号:_________
评估目的:_________
宗地面积:_________
批准土地使用性质:_________
设定土地使用权性质:_________
批准用途:_________
评估设定用途:_________
宗地现状条件:_________
评估设定条件:_________
评估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报告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报告份数:_________
二、甲方所需提供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
宗地规划要点
宗地图
宗地规划平面图
甲方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而使报告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评估报告设定的使用范围内正确使用评估报告,超范围使用报告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工作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足够的技术力量,参与评估的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进行评估。
3.乙方实地踏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估价规程》的工作标准执行,进行拍照,存档等工作,所获数据真实可靠。
4.乙方对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报告负有保密责任。
四、项目经费及付款方式:
收费标准按计价格_________号文件执行,签订合同时甲方先预交乙方_________圆整,余额在_________一次性付清。
五、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时间提交图件和报告,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另委托其它评估机构。
2.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所编制的报告和图件需评审认定的,由乙方负责评审认定,并承担评审认定的费用,如需评审认定的报告而未进行评审认定,甲方可以不予认可,并有权拒付评估费。
3.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拒交报告和图件。
六、其它事项:
1.本协议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目前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计价方法划分,主要类型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特点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影响也不相同。为了做好工程造价工作,我们需要在开展工程造价工作的时候认真研读合同的各个条款,尤其是有关合同价格的条款需要仔细研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拟定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且将之在工程造价工作中落到实处。下面首先从合同价格的类型及其特点进行论述,再谈谈怎样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合理安排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一、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
目前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大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价格的内容不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工期紧的情况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调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术比较成熟、工期较短时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固定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详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条件、技术条件等都较好,工程的工期较短、规模不大,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当然承包商根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在合同价格报价的时候应对项目未来的风险给予充分的考虑。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1)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的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等情况下可作调整。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2)可调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因受建设的露天环境、周期长、规模大等因素影响较大时,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设的风险、鼓励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形式。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得到暂定合同价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原因导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变化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对有些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风险很大的项目,当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无法吸引承包商进行承包时,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这种合同形式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二、面对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1、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面对固定价格合同,无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价格存在着固定性的特点。但是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因为存在固定范围存在差异,我们分开进行论述。固定单价合同主要强调单价固定,结算时工程量是实报实销,所以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工程造价工作对单价的控制应该放在造价工作的第一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由于总价是由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得到的,所以不仅要把项目的单价控制好,项目的工程量同样要控制好,而且对于项目未来的风险也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否则很保证在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的建设效益。
2、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可调价格合同因为价格的可调性特点,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说,合同通过可调价格将甲方和乙方的风险给予了相对合理的分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造价工作的在价格方面的压力要小一些。不过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甲乙双方对工程成本的控制应放在造价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则要加强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窝工、材料不浪费、施工机械合理利用。
目前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计价方法划分,主要类型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特点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影响也不相同。为了做好工程造价工作,我们需要在开展工程造价工作的时候认真研读合同的各个条款,尤其是有关合同价格的条款需要仔细研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拟定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且将之在工程造价工作中落到实处。下面首先从合同价格的类型及其特点进行论述,再谈谈怎样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合理安排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一、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
目前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大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价格的内容不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工期紧的情况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调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术比较成熟、工期较短时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固定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详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条件、技术条件等都较好,工程的工期较短、规模不大,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当然承包商根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在合同价格报价的时候应对项目未来的风险给予充分的考虑。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1)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的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等情况下可作调整。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2)可调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因受建设的露天环境、周期长、规模大等因素影响较大时,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设的风险、鼓励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形式。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得到暂定合同价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原因导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变化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对有些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风险很大的项目,当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无法吸引承包商进行承包时,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这种合同形式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二、面对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1、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面对固定价格合同,无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价格存在着固定性的特点。但是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因为存在固定范围存在差异,我们分开进行论述。固定单价合同主要强调单价固定,结算时工程量是实报实销,所以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工程造价工作对单价的控制应该放在造价工作的第一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由于总价是由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得到的,所以不仅要把项目的单价控制好,项目的工程量同样要控制好,而且对于项目未来的风险也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否则很保证在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的建设效益。
2、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可调价格合同因为价格的可调性特点,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说,合同通过可调价格将甲方和乙方的风险给予了相对合理的分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造价工作的在价格方面的压力要小一些。不过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甲乙双方对工程成本的控制应放在造价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则要加强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窝工、材料不浪费、施工机械合理利用。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体现“控制量、指导价、由企业自主报价”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思路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了招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和投标底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正不断得到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认识和赞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招投标阶段工程合同价格的影响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有两点:确定合理的合同价和严密的工程合同价得以稳妥实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这两点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1)合同价的形成方式使工程造价更接近工程实际价值(实际造价)
首先,确定合同价的两个重要因素-投标报价和标底价都以实物法编制,采用的消耗量、价格、费率都是市场波动值,因此使合同价能更好地反映工程造价性质和特点,更接近市场价值。
其次,易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在原计价模式下,无论合同采用固定价还是可调价格,无论工程量变化多大,无论施工工期多长,双方只要约定采用国家定额、国家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和材料指导价和颁布的价格调整系数,便适用于合同内、外项目的结算。在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报价人的竞争性报价是基于工程量清单上所列量值,招标人为避免由于对图纸理解不同而引起的问题,一般不要求报价人对工程量提出意见或作出判断。但是工程量变化会改变施工组织、改变施工现场情况,从而引起施工成本、利润率、管理费率变化,因此带来项目单价的变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2)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双方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加强
在原计价模式下,由于计价方法单一,承发包双方对有关风险和责任意识不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双方对合同价的确定共同承担责任。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承担工程量变更或计算错误的责任,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负责。工程量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办法调整。双方对工程情况的理解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在合同价中,招标方以工程量清单表现,投标方体现在报价中。另外,工程一般项目造价已通过清单报价明确下来,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获取最大的利益,会利用工程变更和索赔手段追求额外的费用。因此,双方对合同管理的意思大大加强,合同条款的约定会更加周密。
(3)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有效评价最合理报价、签订合同预先控制造价变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赋予三个方面造价控制工作新的内容和新的侧重点。首先工程量清单成为报价的统一基础使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得到有力保证,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式使评选的中标价更为合理,合同条款更注重风险的合理分摊,更注重对造价的动态控制,更注重对价格调整以及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约定。
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合理确定中标价
相对于传统的定额+统一基价取费计价模式招投标,做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注重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和进行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工程量清单必须科学合理,内容明确,客观公正。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注意以下几点:
a)编制依据:必须全面了解工程有关资料,了解业主意图、技术规范、实地勘察现场情况,了解实际施工条件(工程现场的场地、用房、交通等环境条件、水文、地质、气象的具体条件),为计算工程量打好基础,尽量减少日后工程变更。
b)项目划分:要求项目之间界限清楚、项目作业内容、工艺和质量标准清楚,既便于计量,又便于报价;项目划分尽量要细,避免不平衡报价。
c)清单说明言简意赅。包括工作内容的补充说明、施工工艺特殊要求说明主要材料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说明、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说明等。尤其是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说明,应准确表述,便于投标人与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对照。配套表格应设计合理、实用直观、具有操作性。即要使投标操作起来不繁琐,又要利于评标操作方便快捷。
(2)注重标底的编制审核
虽然标底在评标时只起参考作用,但并不是可有可无。标底仍然是进行评价投标人所投单价和总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对生产建筑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估值,是核算成本价的参考依据,是合同管理中确定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索赔和额外工程的费率和价格的参考依据。因此,正确计算标底对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底价格水平的应详细地进行大量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行情调查,并掌握较多的该地区条件相近同类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经过认真地研究、分析、比较计算,尽量将工程标底控制与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
(3)重视询标工作,合理低价中标
在开标后,定标之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询标。通过询标,可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实质性、欺骗性、过分偏激性以及明显低于成本的不合理报价,避免错报、漏报,便于招投标双方对有关问题互相解释、澄清,为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打下良好基础提供先决条件。评标时,首先对每份投标根据招标文件中“履约、工期、报价”等的具体要求,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计算出各项投标的评标价,然后根据评标价,评价、分析各项投标,进一步评选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的中标候选人。
(4)慎重确定合同类型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由于工程量统一,使合同类型成为报价人选择投标报价策略的更重要因素。又由于清单工程量为预计量值,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必需工程量的差别很大程度地带来合同双方的主要利益风险。所以恰当选择合同类型有利于取得竞争性报价,也可合理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大中型工程一般多采用以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体工程项目是单价合同,其它部分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对于规模小、技术不复杂、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5)签合同注意事项
关于合同文件部分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搭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均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特别注意对于作为付款和结算依据的工程量价格清单,应当根据评标阶段作出的修正稿重新整理、审定。并且应表明,其中哪些将按完成的工程量测算付款,哪些须按总价付款。
(6)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在编制合同条款时,应注重有关风险和责任的约定,将项目管理融入合同条款中,尽量将风险量化,责任明确,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利益。重视以下主要条款:
a)程序性条款。目的在于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形成,预防不必要的纠纷。程序性条款贯穿于合同行为始终。包括信息往来程序、计量程序、工程变更程序、索赔处理程序、价款支付程序、争议处理程序等。编写时注意明确步骤,约定时间期限。
b)有关工程计量条款。注重计算方法的约定:(一般按净值计量)严格确定计量内容,加强隐蔽工程计量的约定。计量方法一般按工程部位和工程特性确定,以便于核定工程量、便于计算工程价款为原则。
c)有关价款的条款,特别注意价格调整条款:
A:约定合同中未标明价格的,或无单独标价的计价方法。或计价公式、或计价原则。
B: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
C: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
总之,有关合同价格调整的条款必须有明确细化的内容,尽量减少模棱两可带有争议性的条款出现,少留活口,为以后工程变更结算拟定方向性、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d)双方职责条款。为进一步划清双方责任,量化风险,应对双方的职责进行恰当的描述。对那些未来已可预见(如现在常发生的停电)并可能影响造价的事件和情况明确各方的责任,尽量减少索赔和争议的发生。
e)索赔条款:明确索赔程序,索赔的支付、争议解决方式等。
f)有关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任何施工合同都应有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各建设项目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而事实上当今许多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往往写成“见通用条款第几条第几款”,这样就完全失去了专用条款的意义,也就不能体现该工程的特征,为今后工程合同管理及工程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为了根除隐患便于合同管理,必须量化、细化、深化合同的专用条款。
工程造价主要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的,而其中材料费所占的比例一般有60%~70%之多,因此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费用。而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然而,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采用的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即总价包干合同),合同约定所有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此类合同表面上看更有利于业主控制工程造价,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材料出现大幅波动,业主就会陷入僵局。倘若材料价格大幅上调,造成承包商无法承担,则承包商通常以停工作为威胁,迫使业主调整材料价格,而当发生类似情况时,多数业主都会做出调价的让步;相反的,当出现材料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时,价格下降的幅度通常会被作为利润,顺理成章地收入承包商的囊中。由此可以看出,在总价包干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业主非但没有成功地将材料涨价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相反地,却为材料价格下调的利润买了单,因此在合同中制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则成为了当务之急。
建筑市场中的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个方法:
(1)按实调整(抽样调整法):按实调整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包括: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Xi×Ji÷∑Xi(i=1~n)
式中: Xi ----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 ----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综合系数调差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整系数=∑(各种材料价差)×K1×K2
式中 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的方法: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他材料仅占材料费的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某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 价格指数调整法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几乎所有材料的价格都在不断变化中,若将所有价格波动的材料全部列入调价范围内,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如何制定一套操作简单且公平合理的材料调整方案?经搜集天津、北京地区一些大型项目相关信息及当地政府的材料调价指导性文件(即:北京-京造字[2008]4号文件,天津市-建筑[2008]20号、建筑[2008]881号文件),对比分析如下:
1、调价材料范围:
项目:土建承包项目多以调整主材如钢筋、砼为主,机电、幕墙合同多以调整主材如钢材、铜、铝的价格为主;
政府文件:钢材、木材、砂石、水泥、预拌砼、钢筋砼预制构件、沥青砼、电线、电缆均列入调价范围;
目前市场上普遍认可的调价材料是占建筑成本最大比例的钢筋和砼,此调整范围更适用于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合同,而对于以机电工程为主的合同而言,铜材和钢材却是最敏感元素,尤其是近年来铜价一直处于不稳定的波动状态使得合同争议频繁,因此政府的调价范围虽广,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而,采取哪些调价材料应视具体的合同而定;
2、调整幅度限制:
项目:以超出±3%~±5%居多,
政府文件:北京:超出±3%~±6%区间;天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无具体数字区间限定。
3、用量计取:
项目:有的按进场材料量计取,也有的按工程量计取,说法不一;
政府文件: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取;
上述两项内容,以政府文件更加公平合理。在工程实践中有个别承包商将不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堂而皇之地运进现场,经业主工作人员进场登记后,又伺机地将其偷运出场。政府文件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4、措施钢筋是否调整:
由于措施钢筋用量较少,所以项目与政府文件基本一致,多数不调整。
5、基础价及现行价依据:
项目:采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信息,但使用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材料,或材料价格指数,说法不一;
政府文件:采用当地造价信息的价格。
基础价约定:
项目:差别较大,有的以材料价指数为标准,也有的以中标当月造价信息中准价,有的以最终回标当月信息中准价,有的以工程量清单中材料价格,还有的约定单价,等等;
政府文件:按投标报价和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中较高的那个单价;
相比之下,政府文件的规定更具有客观性。
现行价约定:
项目:多数以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或价格指数为准,但时间不尽相同;
政府文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确定;
由于材料从下订单交款到工厂加工完成、及成品运至现场、施工完成,这期间的环节错综复杂,且变数较多,很难确定一个永恒不变的时间限制,事实上施工当期的材料信息价格既不是材料进场时的市场价格,也不是承包商购买材料时的市场价,采用哪个时间段只能视各自情况而定。
价格增减幅度:
项目与政府文件基本一致,均采用以下公式:
价格增减幅度=(现行价-基础价)/基础价*100%
利润、管理费及税金
项目:大多不计取税金;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上述第二种合同计价方式(可调价)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价格。采用这种计价方式的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可调”具体范围、内容和调整方式进行约定。《示范文本》对风险进行了具体列举: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以上4种基本上已经包含了在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会出现的风险,因此,双方完全可以将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共同承担合同风险。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因合同有约定而相对比较容易解决。
上述第三种合同计价方式(成本加酬金)是指合同价款由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承包人的利润所构成。其中成本是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这种计价方式具有灵活和动态的特点,也正因为如此,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包括材料价格的涨跌等都可以在工程造价中得到完整反应,因此,在此种计价方式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会出现哪一方因材料价格上涨而出现不公平的情况,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比较少,且出现了纠纷也容易解决。
上述第一种合同计价方式(固定价),此种方式特点为单价或者总价固定,然而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再加上必要的施工准备时间和办理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的时间,决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并且建设施工所涉及的施工材料往往种类较多,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出现一种或者数种施工材料价格变动的情况,而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在材料疯狂上涨的情况下,承包商就会亏损甚至损失惨重,势必会产生纠纷。而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这种固定价计价方式下的建筑施工合同的履行面对建筑材料大幅涨价时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方法。
二、情更的提出
2008年,南京某业主(甲方)与上海某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采用固定价。工程造价定为12000万元,工期为一年。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依约履行,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南京建筑材料价格不断的上涨,涨幅甚至达到了12%,乙方要求增加工程款,甲方不同意,因此,某工程公司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筑材料不断不正常地涨价,而建筑材料的上涨是双方当事人无法预知的,不断加大的建筑成本使原告无法承受,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势必对乙方不公平,本案中材料价格上涨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情更,因此乙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方式为固定价,价格固定,当然风险也固定,并且合同的签订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乙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两种观点涉及到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属于情更还是商业风险问题。
三、材料大幅涨价是情更还是商业风险
情更属于不确定概念,因此法律上无法规定其定义,我国《合同法》中对情更也无明确规定。学理上的情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究其实质,情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①]
问题在于,将材料涨价的情况都一揽子地归入到情势变更或者商业风险,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显然是荒谬的,需要看具体案例背后材料价格涨价的背景跟原因。因为引起材料涨价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市场的正常调节,可能是各地政府的一些举措(如奥运限行令),也可能是国家的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或者是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等等。因此在实践中,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
到底建筑材料价格涨到什么程度才算达到了情更的要求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了解决由于建材涨价所带来的问题,各地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如2003年江苏省建设厅出台相关意见,意见中规定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其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幅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福建省建设厅也下发文件,要求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约定主材10%以上涨价部分双方各自承担50%,以减轻因建材涨价给承包方带来的压力。有人说这种非法律文件的频繁出台不合适,并且10%的临界点也值得商榷,然而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出台这种文件也是迫于实践压力,且某种程度上确保了情更不利一方的利益。然而,要最终维护市场交易方的公平,将情更在法律中加以明文规定刻不容缓。
中图分类号:F273.7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Considering products' quality failure, the efficient coordination between one risk neutral supplier and one risk neutral buyer was studied. Based on principal-agent theory, this paper uses a quality level-dependent wholesale price to calculate the proper external partition coefficient and internal partition coefficient under the three asymmetric information moral hazard situations. As well as in their respective condition, how we design the optimal supply chain quality cost-sharing contract in order to reach same optimal solution.
Key words: supply chain; quality risk; wholesale price; principal-agent theory; contract design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供应链中的产品质量管理问题已经引起了研究人员及企业管理者的广泛关注。低质量产品的供应,不仅会造成返修工作的大量增加,还会严重损害供应商和购买商、购买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和彼此的利益,甚至会导致整个供应链的崩溃。由此,供应链质量管理已然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2012年10月10日,丰田汽车由于电动车窗的开关存在缺陷,召回小型车“威姿(VITZ)”等6款车型共约46万辆汽车。包括海外市场在内,全球召回数量达743万辆,创最多纪录。丰田宣称,大规模召回的原因是同一供应商给两家企业的零部件出现缺陷。可见,研究质量问题引发的内、外部损失成本在生产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分摊,并促使双方更努力地改进缺陷,提升产品质量,对整条供应链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供应链质量管理重要性的日益突出,国内外学者针对如何提高供应链产品质量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法。Wei Shi Lim(2001)首次建立了非对称信息下的质量控制博弈模型,探讨了质量担保合同如何有效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逆向选择问题。Balachandran和Radhakrishnan(2005)在供应链环境下,分析了质量担保对供应商道德风险问题的防范作用。Chung-Chi Hsieh 和Yu-Te Liu(2010)引入了购买商入厂检验,分析了四种不同程度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最优质量解和惩罚函数。陈祥锋(2001)研究在集成化供应链环境中,通过委托理论、博弈理论及二层决策方法的有机结合,得到了使供应链利润达到最大化的最优合同担保决策。曹柬、周根贵(2005)运用博弈论的方法,讨论了内部损失、外部损失不同承担方式下的最优分摊系数,从而实现供应链中全局最优和局部最优的一致。周明、张异等(2006)研究在供应链质量管理过程中合同设计问题对供应商质量预防决策和制造商质量检测决策的影响。分别分析了三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的最优合同机制,通过设置不同的价格折扣额和外部损失分摊比例,使供应链利润达到最大化。熊中楷、刘芳兵(2009)研究在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供应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中,考虑在三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在提高质量水平情况下怎样来设计出最优的供应链质量成本分担合同。陈敬贤(2011)提出了一种制造商主导下依赖于产品价格的供应链质量惩罚函数,运用主从对策的方法建立了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博弈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求解得出最优的产品价格和质量惩罚策略。刘学勇、熊中楷、熊榆(2012)通过引入根源分析的成本分担合同,在线性市场需求条件下,通过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努力来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最后运用超模博弈理论证明了分散式供应链的纳什最优均衡解的存在性。
因此,本文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在供应链质量管理过程中供应商和制造商在各自行动隐匿情况下的委托关系和道德风险问题。研究针对三种不同的委托关系,通过设计最优合同,实现对供应链中理性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决策行动的有效激励,本文的不同之处在于:(1)购买商支付给供应商的单位批发价格是供应商质量努力水平的函数,下游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提高批发价格,激励上游企业增加质量成本投入,得到相应较高质量水平的产品,对生产有正向激励作用。(2)分别构建了供应商和制造商的质量控制模型,并在模型中引入了内部损失和外部损失成本分摊比例两个契约参数,通过求解不同情况下的分摊系数值,更好地设计质量合同。(3)在模型构建过程中,考虑了购买商在组装过程中的组装成本,使模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 模型假设与描述
2.1 问题描述
本文考虑由一个风险中性的供应商和一个风险中性的购买商所组成的两级供应链系统。供应商提供给购买商一定质量水平的零部件,购买商对零部件进行一定检测水平的入厂检验,并依据零部件的质量水平决定零部件的批发价格。
2.2 模型假设
(1)购买商由于自身技术水平限制以及检验人员工作能力等因素影响,并不能检验出所有不合格的零部件,并且购买商质量评价过程不改变零部件的质量水平;
(2)当供应商提供的中间产品质量无缺陷时,购买商的质量评价过程将证实它;
(3)购买商对零部件不进行二次加工只进行简单组装,组装过程中不影响中间产品质量,则零部件质量决定了产品质量;
(4)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是由供应商和购买商协商而定的常量。
2.3 基本模型
本文参数描述:P■为供应商的努力程度,即供应商提品合格的概率,且P■∈0,1;C■P■是供应商为保证质量水平P■所花费的成本,这里假定C■0=C■■0=0, C■■1=∞,当P■>0时,C■■P■>0, C■■P■>0,即供应商的质量预防成本函数C■P■为边际成本递增的凸函数;P■为购买商的质量检验水平,即购买商检验出不合格品的概率,且P■∈0,1;C■P■为购买商的质量检验成本,假定条件与C■P■相同;C■为购买商将中间产品组装成最终产品的组装成本;c为购买商对供应商的来料检验过程中检验出不合格品,从而引致的内部损失成本,内部损失发生的概率为1-P■P■;当发生内部损失时,购买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处理;d是当供应商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但购买商没有检测出,从而组装销售给顾客后,顾客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所引致的外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发生的概率为1-P■1-P■;wP■为单位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是供应商产品质量努力水平的函数;r为最终产品售价;d=r+l为外部损失成本,包括产品销售价格r和退货成本l两部分,其中l为客户退货时所产生的退货成本(如退货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重建声誉成本以及对客户的赔偿等)。设α为内部损失分摊系数,表示发生内部损失时供应商所承担的内部损失比例,α∈0,1,从而购买商所承担的内部损失比例为1-α;β为外部损失分摊系数,表示发生外部损失时供应商所承担的外部损失比例,β∈0,1,从而购买商所承担的外部损失比例为1-β。
因此,供应商的单位期望收益函数为:
∏■=wP■-C■P■-1-P■P■αc+wP■-1-P■1-P■βr+l (1)
其中,∏■为供应商的单位期望收益;根据文献[4-5],可以假设批发价格为产品不合格率的指数函数,即wP■=he■,其中h,k为相应参数。
购买商单位期望收益函数为:
∏■=r-wP■-C■P■-C■-1-P■P■1-αc-wP■-1-P■1-P■1-βr+l (2)
其中,∏■为购买商的单位期望收益。
3 信息对称下的质量控制模型
在信息充分且完全的条件下,对于供应商而言,购买商的质量检验水平P■是可观测的;而对购买商而言,供应商的质量努力水平P■也是可观测的。此时,供应商和购买商之间不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激励相容约束不起作用。由式(1)和(2)可以得出整个供应链的联合单位期望收益:
∏=r-C■P■-C■P■-C■-1-P■P■c-1-P■1-P■r+l (3)
其中,∏为整条供应链的联合单位期望收益。
由式(3),分别对P■,P■求一阶偏导数,可得出最优解P■■,P■■。
■=-C■■P■+P■c+1-P■r+l (4)
■=-C■■P■-1-P■c+1-P■r+l (5)
令(4)式、(5)式分别为零,得到:
C■■P■=P■c+1-P■r+l (6)
C■■P■=-1-P■c+1-P■r+l (7)
那么P■■,P■■为对称信息下的最优解,P■■,P■■同时满足(6)式和(7)式。
4 信息非对称下的最优合同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人的隐藏行为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而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激励合同,使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为。
4.1 供应商质量水平P■隐匿,购买商检测水平P■可观测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的质量努力水平隐匿,其拥有产品质量的私人信息,因此供应商为人。供应商存在隐藏产品质量缺陷率的道德风险问题,所以该情况下购买商设计激励合同,为委托人,即转化为购买商的质量控制问题:
Max∏■ (8)
s.t.IR∏■≥0 (9)
ICP■∈arg■∏■ (10)
将(9)式代入目标函数,(10)式对P■求一阶偏导数并令其为零,可得到有约束的供应链收益最优化问题。
Max∏=∏■+∏■ (11)
s.t.ICkhe■1-P■+P■P■+P■αc+P■he■+1-P■βr+l=C■■P■ (12)
在P■可观测,P■隐匿的情况下,购买商会选择全局最优的质量检验水平P■■,供应商则会根据式(12)选择使其自身利润达到最大化的P■。要使P■=P■■,则式(12)与式(6)相等,即:
khe■1-P■+P■P■+P■αc+P■he■+1-P■βr+l=P■c+1-P■r+l (13)
式中,P■=P■■,P■=P■■。
由此可得出最优合同:
当发生内部损失时,β=0,由(13)式得:
α=1+■
当发生外部损失时,α=0,由(13)式得:
受 许 人: (下称“乙方”)
前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特许生产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 包括甲方开发、生产的生物活性有机肥系列产品及甲方许可乙方生产的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
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知识产权 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商标、商号、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专有设备、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宣传推广用品 统一按甲方设计的图案、标识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
二、特许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市/自治区 县/市 区/乡/镇开设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 吨级加盟加工厂,并特许乙方在授权地区销售授权生产产品。
2.2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2.3 甲方将其所有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商标、生产技术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经营活动。
三、经营方式
3.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特许加工制造商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责任。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3 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生产、经营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不能经营未经授权的以诺其他任何产品。
3.4 乙方在产品销售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销售。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产品策略、市场推广策略、价格策略等,有权对乙方生产和销售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1.2 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乙方的上月财务报表提交给甲方,甲方指定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3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甲方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的,有权限令乙方立即禁止并限期整改;发现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的,有权限令乙方立即收回相关产品,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扣除保证金等处罚,如不服整改,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和消费者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若销售不符甲方规定技术指标的产品,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4.1.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1.5 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管理费或相关款项达三个月及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1.6 甲方在为调剂市场需要时,向乙方回购生物有机肥的价格按每吨500元计算,乙方应优先保证供给。
4.2 甲方义务:
4.2.1 授权乙方在合同规定地区按甲方VI标准使用“以诺”中英文注册商标,并以“以诺”该地区加盟生产商的名义开展业务。
4.2.2 负责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产品配方设计、开发和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的制定和质量监督,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加工工艺、操作方法和质量检验标准;并在后续经营阶段,每年可向乙方提供新研制的1~2个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并提供乙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技术咨询。
4.2.3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是,以书面形式传真到甲方,甲方需在72小时内赶到乙方生产现场在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旅差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4.2.4 提供乙方成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2.5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提供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技术培训、操作培训、营运管理、厂务管理、财务管理、陈列推广、营销技巧、电脑操作等);
4.2.6 负责乙方的厂房及营销网络店面设计,并在乙方开厂前指定当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及购物胶袋等),赠品的数量由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来定;
4.2.7 负责制定和修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的技术手册、操作手册、经营手册等相关文件资料;
4.2.8 负责组织全国性营销推广活动,进行以诺品牌的塑造和提升;
4.2.9 负责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在当地的独家经营权,禁止本品牌同样产品进入该区域销售;
4.2.10 甲方在收到乙方加盟费后至乙方投入产出前5日内,向乙方陆续提交《建厂规划书》、《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书》、《生产配方》4套。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区范围内开展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1.2 有权拥有特许加工制造商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本特许加工制造商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5.1.4 有权对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乙方技术不过关,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严重缺货、影响乙方的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1.5 有权到甲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5.1.6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5.2 乙方义务
5.2.1 及时向甲方给付管理费和定购发酵菌种及其他货品的货款;
5.2.2 按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加盟系统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购置设备(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厂房及销售场所装潢),并负责建厂、设备购买和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或制作甲方技术要求或VI标准规定的加工设备、辅肋设备、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2.3 确保特许加工制造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特许加工制造商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5.2.4 严格按照甲方的原材料配方、技术工艺和操作流程组织生产,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达到甲方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5.2.5 在特许加工制造商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生产和销售甲方许可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不得生产以诺牌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5.2.6 派专人管理产品并应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当地市场进行分析和了解,及时向甲方提供市场数据、相关竞争对手信息等情报。
5.2.7 遵守区域和价格管理制度,不进行串货和超范围销售甲方授权生产经营的以诺生物有机肥产品,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相应合同和协议,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其他地区加盟商销售该产品。
5.2.8 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网上销售有推广宣传的义务,对经营区域内的网上客户提供服务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5.2.9 积极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5.2.10 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 特许加盟费用
6.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 元;合同保证金 元;合计 元。
6.2 从合同签订的第七个月起,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元。
七. 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7.1 乙方以全年合同生产量的15%~20%的标准向甲方订购首批生产所需的发酵王菌种及相关辅助材料,共计发酵王菌种 吨,单价 元/吨,计货款 元。
7.2 乙方必须合理安排生产,以保证菌种在保质期内使用,并对菌种进行合理保存,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菌种泄漏或变质,乙方负全部责任,并不可退换。
7.3 开厂之日,乙方应提前天将发酵王菌种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在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货,并派遣技术和营销培训人员进行技术转让、培训和相应工作;开厂之后,乙方要求甲方发货前,需将需要的原材料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所属仓库提货,每次配货周期不少于 30 天。
八、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特许加工制造商的商标、商号、CIS系统、技术工艺、产品配方、质量标准等所有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8.2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产品配方、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8.3 乙方销售形势不畅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销售促进工作及合理调配乙方货物进入甲方全国销售渠道及出口渠道进行销售,甲乙方有产品联销业务时,双方另签协议约定。
8.4 甲方支持乙方加入亚洲生态农业促进协会,并成为亚洲生态农业协会的会员或理事单位,参与协会的相关活动。并对乙方生产产品进行认证,协助出口外销。
九、违约责任
9.1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发酵王等菌种及其他原材料货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货款;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应依约向乙方发放货物。否则,按上述条款同等执行。
9.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技术资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培训乙方生产技术人员掌握产品生产工艺和操作工艺,使乙方顺利独立进行生产,如因甲方技术问题造成生产无法进行或产品质量无法达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如限期不能解决的,甲方应重新提供其他产品配方及工艺技术,以保证乙方顺利生产,并有权追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9.3 乙方应保证严格按照甲方产品配方及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生产“以诺”生物有机肥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生产和销售不合技术标准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单方面中止合同,造成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
9.4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区域管理制度和价格制度,如因销售困难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视实际情况进行调配或特批。如有因串货、在非合同规定区域进行销售授权产品或扰乱市场价格的,甲方将视实际情况进行惩处,并作出5000~100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撤出该市场。如3次以上出现上述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特许经营权。
9.5乙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缴纳合同规定数额的管理费的,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依法终止本合同。因此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9.6若乙方将甲方的知识产权部分泄露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合同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72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该协议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一般条款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乙方如因生产扩大需要,需要提高生产能力,可征得甲方许可,重新签订本协议,加盟费用及管理费用按新的生产规模确定,已预先交纳的一部份费用可以抵扣入新协议所需交纳的费用。
12.4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从月日至年月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盖章):广州市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8楼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020-87633665
传真:020-87633998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二五年
邮编: 月 日 电话: 传真: 邮编: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二五年 月 日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范文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区(乡、镇)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__________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期限届满前________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 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甲方:乙方:日期: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范文三甲方:青岛市李沧区富青远五金配送中心(总部方)
乙方: (加盟方) 合同签定、履约地:青岛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 )市( )路( )号设立( )青远五金加盟店,并按以下共同意向,共同经营。
一、 加盟运作模式: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的连锁经营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为保持集团综合市场竞争优势,双方应统一使用<青远五金供货>品牌,统一对外服务标准,统一内部运作流程管理。
二、 加盟资格:
1,同意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5000元。
2、具备8-12万元的铺货资金。
3、拥有在当地市区内,距其它加盟店一公里以上位置的营业场所,其中一层营业面积30-40平方米左右。 4, 有自主现场开发客户的意识。
5, 始终具有货不全不卖钱,多品种全品种商品经营意识,不赊帐销售等先进经营理念。
三、 甲方职责:
1、负责商品的商品改进,销售价格统一确定,日常商品连锁店配送,废品回收整理。
负责乙方当地常年销售客户的电子商务开发,广告制作。
负责培训乙方现场自行客户开发能力等销售客户开发维护工作。
负责乙方经理及员工商品知识培训、各项经营理念的管理及培训。(在青岛总部进行)以上工作费用,由总部常年负担。
2、 商品质量保证条例:
(1)对于客户所需的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资料应负责提供。
(2)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由总部负责。
(3)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总部应给予及时调换。
3、退货约定:
(1)因质量原因而无法正常销售应及时退换货。
(2)乙方确因经营困难而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应予全额退货,退款。
(3)退货价格依最新价格为准。
(4)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商品或包装破旧残损而无法再销售的和非青远商品,不在退货约定范围。
(5)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商品退货,乙方应承担商品返程运费。
4、广告共享原则:
总部加盟店设计统一标志,即:门头要统一,店面摆放定置统一,员工衣着要统一。其中加盟方的货架结构尺寸,门头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总部无论在向何媒体所做的广告,加盟方待遇应优先与自营店。新店待遇应优先与老店
四、 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注册办理乙方的营业执照,租赁乙方的营业店面,并自行承担当地有关工商税务、个人工资、店面租赁费等各项乙方当地产生的经营费用。其中店内货架尺寸,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2,青远连锁经营中,不应赊帐销售,各店应在店内醒目处贴出<本店恕不赊帐>通告,
3、乙方应配合甲方有关指导和帮助,自主自愿的努力开发自己的客户。
4、员工管理:乙方的员工应代表总部形象,严格遵守总部关于员工文明经营、礼貌待客、衣着整洁、热情大方等形象要求。
五、 双方利益分配及有关事项:
1,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5000元特许经营加盟费
2、甲方以低于统一销价8%-10%的价格向乙方供货,其中:
开业前铺货时,铺货8万以上按9%让利待遇,铺货10万以上按10%让利待遇铺货商品由加盟方确定,或委托总部确定。开业后日常补货时,乙方月销五万以下按8%享受让利待遇,月销达到五万以上可享受9%的让利待遇.月销15万以上的,享受10%毛利待遇.补货商品由加盟方确定。
3、甲方极个别促销范例商品总加价率低于10%的不按本价格规定范围执行。
4,乙方有权在总部统一销价基础上,灵活确定使用自己的批零销售价格。
六、 商品配送:
常规配送为每两日集中配送一次,特殊配送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乙方应在商品配送前将所配商品的货款支付给甲方,可以采用提前预付一定数额的预付金。
甲方以寄售方式凭调拨单向乙方发出商品,乙方以支付商品抵押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商品抵押金,双方以实际形成的对外销售进行最终结算。
乙方收货时应单、货当面点清并在送货单明细上加盖乙方公章和乙方授权的收货人签字。
甲乙双方各建立货款商品流水帐,并每月一次定期核对帐务。
七、 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及约定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重新修订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后,乙方加盟费到位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__________________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或开发信息)、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______产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____________产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6.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7.甲乙双方严守商业秘密。
·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甲方不得交乙方设计生产的样版提供给其他生产商。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____________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过订单数量和品种。
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
4.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装等丢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款式用于其他商标生产。
6.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7.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并于签订之日起一星期内乙方支付总货款的____________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的货品经甲方验收进仓后财务核实即付款,交货地点为甲方库房。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主管之监督要求(以书面内容要求为准)作为验收标准。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______%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
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______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______%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当地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