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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工作实践证明,做好前期摸底工作对于整个工作的后期开展有着极大的影响。对于征收主体来讲,扎实的前期摸底让其做到心中有数,否则会造成后期工作被动。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则会造成心理压力程度的不同。
一、摸底是后续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一)补偿资金预算的需要
补偿资金预算是征收工作开展前进行成本核算的必须步骤。该项工作是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土地等情况掌握的基础上,根据同一时期片区改造补偿方案,对本次征收所需的补偿款进行预算。片区基础数据的详实掌握,才能获得相对精确的补偿金额数据。
(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需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征收工作开展前的一个环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撰写,要求根据摸底中掌握的基本情况对项目合法性和合理性、造成环境破坏、群众抵制征收、生活方式改变、生活保障担忧、民族宗教问题、单位征收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对策措施。真实的各种情况掌握就成为客观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基石。
(三)保证征拆进度的需要
征收方案中规定的签约征收时间一般为两三个月(羊毫街片区改造项目为两个月),之后进入法院强制执行时间。要想在两三个月内完成大部分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工作进度,扎实的摸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四)工作汇报及总结的需要
工作进度的掌握和汇报是上级部门对具体实施征收单位的要求。整个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要对各种数据进行不断汇总、更新、分析、结论,分析过程显示,摸底中掌握的情况是比例中的分母,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结果的可信度。
(五)答复行政复议的需要
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后,要求征收主体对行政复议事项作出答复。书面答复中,用到项目的基础数据及与进度相关的各种汇总数据,这项工作同样要求征收部门开展扎实的摸底工作。
二、不扎实的摸底工作带来的危害
(一)影响区域整体的征收进度
晋中市城区羊毫街片区改造项目私产共计607户,单位13个。7月1日征收工作正式开始,7月30日提起了行政复议后,征收工作进展缓慢。在这一个月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私产户计363户,单位计7个。在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中,集中于市水利局、武警支队、区调队三个单位,根本目的是借对项目的合法性等事项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问题。行政复议的提起,不仅使得三个单位的征收工作停滞不前,也使得剩余未签约散户产生了等待观望情绪,影响了整个征收进度。
(二)加大了被征收人的心理压力
摸底工作中,填写全面、详尽的调查摸底表、不留真空地带是要求。在正式实施征收工作的两三个月内,再与之进行一些基本情况了解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别是对“真空地带”被征收人,在片区内征收的大环境中,会对其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三)加大了对未签约被征收人的工作难度
就羊毫街片区改造征收工作整个进度来看,签约征收时间结束后,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大部分是在摸底期间就存在等待观望情绪的人群。这部分人群或是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或是家庭存在特殊困难、或是涉及单位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针对这一群体,在摸底中越应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了解情况,才能在后期签约征收中,较顺利的开展工作。
(四)后期工作进度掌握、汇报的不便
在羊毫街片区改造后期工作进度掌握的总结、分析、汇报材料的撰写过程中,前期数据掌握不准,直接导致结论的不准确。不仅加大了征收主体工作量,而且易引起上级领导对整个征收工作的否定。
三、降低摸底工作中的风险的措施
(一)进行业务知识岗前培训
工作人员岗前知识培训是提高摸底工作精准率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是就房屋测量工具的使用进行培训,正确的使用方法才能形成相对精准的测量结果。二是就摸底表的填写方式进行培训,重点事项特别强调,字迹工整、填写规范。
(二)制作项目详尽合理的调查摸底表
调查登记表的设计应全面、规范,信息应涵盖房屋地址的土地证及证号、房产证及证号、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建筑年代、用途、备注信息;此外,还应设置房屋产权人及家庭所有成员的工作单位或就业状况、联系电话、备注信息栏。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应以附件形式说明事情的缘由。
(三)杜绝形成“真空地带”。
一是分组进行摸底时杜绝形成“真空地带”。将分组情况在征收区域平面图上划定,不存在无人负责区域,从区域划分方面保证摸底的全面性。二是各组进行摸底时,要确保走遍责任区域内所有住户,遇到不让入户情况要以房屋地址设立空表形式记录,从组内工作方面保证摸底工作的质量。
(四)规范化的数据整理
摸底信息整理也是摸底工作的重要程序。一是将摸底信息全部录入电脑以电子版保存。二是将摸底信息以平房(瓦房、砖混、预制、现浇)、楼房(预制、现浇)、土地性质(国有、集体)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整理。三是将摸底中涉及到的历史遗留问题撰写书面材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一)完善第一责任人制度,为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
该县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全面性、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来抓。于12月份调整了以吴海平县长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共有县府办、发改局等20个成员单位组成,在县政府法制办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强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召开会议,制定年度计划,周密部署依法行政工作
1、组织召开了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在市政府召开会议部署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后,县法制办经过精心筹备后,于5月11日,县政府召开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学习传达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表彰了先进,部署了度依法行政工作任务。会上,县委常委、副县长杨幼平作重要讲话,为推动该县依法行政工作起了应有的重要作用。
2、制定年度计划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纲要》确定的依法行政目标和任务,县法制办逐项分解《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中制定的各项目标,印发了《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政办〔〕66号),明确提出全县各级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并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都已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组织制订了本单位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3、修订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标准。按照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规定,县政府法制办在总结往年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该县依法行政工作重点,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修改完善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政办发〔〕106号),完善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式,加大考核和督查力度,使考核办法更具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纲要》和《五年规划》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重视机构和人员建设,健全工作网络
县政府法制办共编制10人,现有人员5人,县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在逐步增加,办公条件逐年改善。依法行政专项经费比上年度有明显增加。对人民群众投诉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能依法及时组织处理。现有财政局、国税局等十一个部门设有法制科,配备专职的法制员,20个乡镇(街道)已设立法制办,并对外挂牌。形成了专门机构与专兼职法制员相结合的政府法制工作网络。
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依法清理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工作类(初审)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和审批证照年检项目
1、全面规范全县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法》颁布,该县清理后决定保留许可主体37个,许可项目320项,取消许可项目121项。由于这次是上下各地同时开展的清理,存在着许可名称不统一,项目数量差距较大,许可与非行政许可项目界定不明确,实施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省里11月布置要求重新清理。
根据统一项目、统一名称、相同系统、相同事项的要求,该县发文部署,进行重新清理,经审核后,在320个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可项目9项,329项报省法制办审定。
省法制办把清理拟初步确定的许可项目名称和依据包括67项执行上级许可工作类项目通过市法制办内部反馈给该县。该县又发文将省稿许可项目发给各单位,要求各单位核对、上报。经该县法制办审核,确定拟保留许可项目324项,许可实施主体32个。
后来全省分系统陆续公布各级各系统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该县又根据公布的结果,进行重新核对。市法制办也又召开会议,进行统一规范和确认,县政府发文公布确定该县保留34个许可实施主体和327项许可项目。
2、根据省法制办初步拟定的执行上级的行政许可工作类项目67项和已公布的许可项目为基础,结合该县实际,该县法制办整理出执行上级许可工作类项目共有102项,实施主体20个。以文件发给各单位,要求各单位核对上报。
各单位上报行政许可工作类项目123项,根据省里公布的许可项目名称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逐项进行核对,县政府发文公布保留行政许可工作类项目110项,工作类主体24个。
3、清理非行政许可项目
以文件形式下发了调查表,经收集汇总、衔接、审查,经县政府发文公布保留27个单位共89项非行政许可项目。
4、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以文件形式下发了调查表,经收集汇总、衔接、审查,县政府发文公布48个单位共16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5、清理审批证照年检项目
以文件形式下发了调查表,经收集、汇总,共审查了50个单位上报年检项目70项,县政府发文公布年检主体21个、项目46项。
(二)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取得较好社会效应
一是规范了行政许可收费,减轻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二是进一步简化了程序和环节,提高了效率,强化了服务,方便了基层和群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度达100%,提前办结率达100%。三是有效地改变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行政许可案卷不断规范,尚未出现行政许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责令重作等败诉情况,县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心,县机关效能投诉举报中心,县长热线也均未收到关于行政许可乱收费等方面的投诉。四是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项目、岗位、职责、程序、标准,推行“阳光操作”;逐步建立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工作机制。
三、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管理制度建设
(一)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该县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在以下五个方面又有新进展。一是计划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把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所需解决的问题为重点,于年初编制该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政办发〔〕53号)。按制定计划的要求,县法制办严格把关,认真抓落实,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并超额完成年初制定的计划。二是程序性。按照《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县政府2号令)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从审核制定到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做到档案完整,责任到人。三是合法性。县政府出的规范性文件均经过法制办审核把关,凡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与WTO规则有冲突的规范性文件,都坚持予以修改、退回或暂缓出。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四是民主性。通过召开文件制定听证会、座谈会、征求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吸纳民意,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五是公开性。县政府出的规范性文件,都能及时地在《政府网》上予以公布。今年,我县审核、论证了61件,出54件;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立法性工作11件次。制定的5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二)全面清理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1、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动员部署
(1)建立领导小组,提供组织保障。该县于8月28日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副县长杨幼平为组长,由县发改(粮食)局等33个部门为成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政办发〔〕113号),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也成立了相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分管领导,落实了专门人员。为该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2)2次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一是于9月4日上午,召开了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预备会议,召集了县法制办、县水利局等六个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县委常委、副县长杨幼平到会作重要讲话,部署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9人组成一个清理工作组,到县档案局进行集中清理,共审阅218卷,涉及文件1万多只。摸清该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底数,疏理出该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共939只。二是于9月27日上午召开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乡镇(街道)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法制办主任或法制员、相关单位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法制科长或法制员共130多人参加。由法制办主任王俊具体部署该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县委常委、副县长杨幼平作重要讲话,并向到会人员印发全县行政文件清理工作操作指南。
2、结合实际,制订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县政府办公室于9月20日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28号),该文件对清理工作要求作出明确部署,确定清理单位,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明确具体操作步骤和清理方法,确保文件清理的准确性。
3、着眼大局,依法清理
重点是审查有无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问题,有无作出增加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义务,影响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的规定。在清理过程中,能做到密切配合,能协调解决。县法制办认真审核各清理单位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清理意见,多方沟通衔接,逐件把关后,提出拟废止规范性文件299件,拟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396件,拟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223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34件。县法制办于12月5日又把该结果反馈给各有关单位重新核对,征求意见,对该清理结果是否有不同意见,是否有遗漏,经多次核对后,最后经县政府发文公布确定废止规范性文件278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360件,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223件。
(三)开展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情况报告制度和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对实施满一周年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并进行执行成本和社会成本分析并报告实施情况。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牵头进行评估。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纠正或督促纠正。
四、围绕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
(一)认真做好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清理、确认和公布工作。我县于5月份完成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工作。审核公告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86家,行政执法主体按规定领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并全部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换证和新领证等相关工作,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备案,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二是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各部门对自己主管及配合主管的法律进行全面的梳理,编制成依据目录。三是依法界定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八类执法行为进行分类,形成各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四是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以上四项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县政府法制办梳理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有24部。五是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因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要待省、市相关部门制定后,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后,才能确定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因为省、市小数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还未制定,也直接影响了该县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制定工作。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单位已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少数单位按原方案继续实施。
(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该办于今年年初在总结历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出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府法〔〕4号)。有针对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理并纠正。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逐步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运行机制,推进部门乡镇依法行政。
五、贯彻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依法履行行政救济职责
以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暨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契机,认真贯彻中办发〔〕27号文件精神,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积极解决行政争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认真及时贯彻落实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
1、及时把会议精神分别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从杭州开完会回到后,及时形成《贯彻全省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及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情况汇报》的汇报材料。以分管县长和法制办主任名义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分别汇报,从而促使县委、县政府更加重视行政复议工作。
2、抓好宣传培训,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依法行政复议工作。采取以会带训的形式传达会议精神,于9月27日举办由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法制科长、法制员共120多人参加的《条例》培训会,邀请市法制办副调研员前来讲课,传达省会议精神,部署该县的行政复议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做到职能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等“三个落实”。充分利用电视和报纸等各种媒体宣传《条例》,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悬挂70多条横幅宣传《条例》。
(二)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努力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该县把复议能力建设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点,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规定。该县法制办现有编制10人,实有工作人员5人,县政府打算在现有的编制情况下增设复议办,给县政府法制办增加2名工作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强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中来,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做到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复议各项工作
1、健全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县法制办起草了《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归档等各个环节,健全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受理立案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审理制度、行政复议终止、中止、延期制度及案卷归档移送制度。
2、建立健全个案分析、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行政机关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能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分析报告。复议机构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认真分析,查找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确保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到目前为止,县政府法制办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1件,维持4件,4件正在办理中,申请人经协调后,主动撤回申请20件,和解、调解率为71%,息讼数23件,息讼率为82%。
(四)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县政府法制办能按时答辩、提交证据材料,积极应诉;能按规定报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报表;无重大或有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无行政诉讼案件被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支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能及时履行。
一、积极学习、充实自我。连续两年我在科内组织开展邓--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提高全科人员政治修养及技能素养。先后组织了《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宣贯、执法人员春季培训,案审人员封闭训练,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新颁布的质监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提高执法人员的权责意识和用法能力。撰写《我市液体中电阻起动业的的生产质量现状及思考》受到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的好评,《论行政执法的艺术性一文》被国家质检总局收录到优秀质检论文文集汇编,同时被省政府法制办列为优秀法制论文参加展评。年我在各类报刊、杂志、新闻报道120多篇,被市局评为宣传报道先进个人。
二、加强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一是强调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协调发展,突出行政执法对行政管理的推动作用。实行执法检查报批制度,要求稽查机构除确有证据的投诉、举报外,不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提高执法针对性。二是进一步完善“一主多协”的监管体制,减少多头进企业,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发生。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假力度,对于拒不整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严重安全隐患的,集中整治,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企业的欢迎。年,全年出动执法人员10470余人次,查处各类案件1015件,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1284万元。
三、落实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一是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集中案审制度,要求所有立案案件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审意见一旦表决通过,必须无条件执行。确需减免缓的必须由案审会决定。拒不履行的,一律提交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改善案件审理流程。将以前通读调查报告的案情汇报方式,改变为先简介案情,重点突出证据展示及分析,不仅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间,同时突出了证据的重要性,提高了案审效率。三是现场督办,提高案审质量。年,我组织各级案审人员持续一周对各县(市)召开的案审会进行实地观摩、当场点评,并就怎样开好案审会进行调研,并因地制宜的提出意见及建议。四是积极推行阳光案审,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子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制办及法院人员参与案件审核,对特别有影响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近两年有21起案件通过阳光案审的这种形式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四、作好指导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对案审会形成的每一类案件的审理意见进行总结,针对各类案件执法思路、取证要求、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形成统一的指导意见,引导、规范执法行为。在此基础上,对日常法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及措施,形成行政指导,在各县(市)进行推广。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确保全市系统执法尺度统一。年,我组织专人对质监系统常用的法律法规中处罚条款进行细化,界定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阶位,形成了《市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强化了自由裁量权的实际操作性,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三是组织制定出台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对技术监督行政行为和执法用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步骤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确保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的出台受到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高度肯定,在对我局的规范执法调研后,形成材料,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务院法制办,材料在《法制》和《中国政府法制网》上刊出。
五、执法监督形式更加多样,针对性更强。一是从年6月起,我组织在全市质监系统开展执法文书评优大赛,将提高政府执行力大讨论及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切实将优化经济环境的理念贯彻下去。该项工作收到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好评,并在《法制》上作为经验进行推介。二是根据我局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备案审查、督查督办、行政检查、案件评查、行政复议等执法监督手段在执法工作中的使用,对执法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票据管理、案件质量等方面实行季度检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有针对性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及整改通知。年,共组织开展定期执法监督检查、案件清查、集中案审执行情况检查和案件评查工作8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对出现错案的相关人员进行追究。年,共有2家执法单位被通报,1人调离执法岗位,2人受到戒勉谈话,对迟报漏报执法信息的2人分别处以100-200元罚款的处罚。
六、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相关法规规章的通知》,我要求执法人员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做到当天受理,当天下达受理通知及行政复议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积极组织有争议的双方进行复议听证。三是对符合调解要求的复议案件进行积极调解。年,我科共受理各类复议及诉讼案件4起,其中复议案件2起,1件终止,1件撤回,2讼案件,1件撤诉,1件维持。
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对下级执法管理及法制监督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首先,各执法机构在按照市局制订的各项监督制度进行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法制管理上有欠缺;其次,督查督办力度不够,不能引起执法机构足够的重视。
为落实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自我县将依法按程序行政,违法导致行政复议作为县政府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扣分内容。县政府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要求纳入县政府对各执法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同时,县政府还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如发生不按程序办事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经举报核实的或是执法人员严重违法的,均作为扣分依据,确保了政府政令畅通和法制层级监督到位。
二、畅通渠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在县政府分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近两年来,县法制办对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疑难案件,积极组织、协调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专题研究依法解决案件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强化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渠道作用。
(一)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自我县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件,行政复议案件总体数量少于行政诉讼、案件。(均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其中受理1件(但以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而终止复议),因申请人不能补正材料不予受理1件,另外1件转州政府受理。县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件,其中未经复议直接4件,经复议后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件。行政复议案件量有所上升,截至5月上旬,县法制办已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件,其中2件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而终止复议,1件尚在办理中。同期,县人民法院受理州中院发回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1件。
(二)依法积极应诉行政复议。县政府作为刘安淑申请州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收到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县法制办受县政府县长委托,在县国土资源局的支持配合下依法积极进行了复议答辩,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它有关资料,最终取得了州政府维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政府批复所作出通知的行政复议结果。随后,因申请人对州政府复议结果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制办再次受县政府委托,应诉,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方在另一起民事诉讼中经法院主持与被告方调解成功而主动撤回行政,该行政诉讼案终止。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一)健全机构,配齐人员。
我县由于机构改革的需要,主要由县政府办公室1名副主任兼职具体抓政府法制工作。近年来,为了加强县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县政府办公室还指定了1名秘书兼职负责。同时,县政府还聘请了一名常年法律顾问,负责法律指导性工作。
县编办发文正式设立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并作为正科级行政机构挂牌在县政府办公室,设法制办公室主任1名(由1名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在县政府办公室秘书中调剂2名。在正式设立后的县法制办职能职责中,承担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重要职能。
随着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县政府重新选配了新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法制办公室主任。根据县法制办工作的开展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县编办发文为县法制办增加1名行政编制,增设专职副主任1名。为法制办配备了1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年轻干部作为专职副主任。目前,我县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基本能保证一般案件的承办,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正常进行。为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县法制办正积极向县编委报告,争取新增1名行政编制,确保重大复杂案件由3人承办。
(二)切实保证经费和用车需要。
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式设立以来,作为县政府办公室的挂牌单位,工作经费每年都由县财政统一拨至县政府办公室账户。近年来,不论是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参训、购买行政复议信息报备软件,还是行政复议办案、行政出庭应诉,县政府办公室对法制办公室经费的支出都非常支持,采取据实列支的做法。并先后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配备了2台微机、1台打印机、2部电话,两套办公桌、柜、沙发和饮水机等。在车辆使用上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调度,确保了法制办公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克服人少事多困难,扎扎实实开展基础工作
(一)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并投入使用。
县政府法制办购置了国务院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系统。同年8月,县法制办主任认真参加了在温江举办的全省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培训,学习了系统的操作和管理,适应了国务院法制办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确保了底我县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全部实现微机管理报备,案件的相关数据做到了真实、及时、准确无误。
(二)积极支持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上级培训。
在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支持下,我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参加了全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培训班,为尽快进入角色、提高复议工作能力打下了基础。12月初,县法制办主任和政府办1名兼职秘书参加了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法制工作人员培训班。通过培训,我县法制办的人员在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上有了较大提高。
(三)严格复议文书格式,规范化管理档案。
县法制办所有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文书均使用国务院法制办拟定的示范格式文书。每年年初,县法制办都对上一年的文书材料严格按档案建档要求,进行规范化归档管理。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
县法制办对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清理,并录入微机建立电子表格实行动态管理。自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年检工作;针对近年来我县执法部门部分人员岗位变动大,新上岗执法人员亟待培训提高执法素质的情况,牵头组织对县级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集中进行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内容的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方向州法制办报请办理行政执法证。培训73人,其中新申领、换发证件人员61人,培训后全部通过资格考试,县法制办及时按要求和程序向州法制办申请新办、换发了行政执法证。
县法制办拟对执法证到期、新办证的26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通用法律知识培训。
五、我县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抽查测试制度,加强对全系统干警特别是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司法行政干警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要求。
3.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围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重点内容,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测试、规范性文件抽查等日常考核和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查看相关资料等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切实做好系统内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按时报送依法行政情况年度报告。
二、加强建章立制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1.完善执法案卷内部运行机制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好执法案卷的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文书材料完整、入档材料统一,提高行政执法案卷的整体制作水平。
2.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加强文件起草机构与法制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严格制定权限和程序,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法制统一。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执行专项检查,对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后的追踪分析、定期评价,及时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
3.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调解、和解等手段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行政工作秩序。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与投诉查处、、行政诉讼等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机制,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三、完善决策机制,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在重大事项决策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决策,要做到在决策前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需要听证的要组织听证;决策中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决策后认真落实评估制度,注意督促检查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并注意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并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决策后评估。
四、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扎实推进执法责任制。围绕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执法、服务、管理和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执法岗位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绩效评估考核、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究,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2.加强执法执业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执业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法律服务管理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环节的检查,履行好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把关职能,避免违法行政、越权行政、、情形的发生,促进全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
3.抓好案卷评查工作。开展案件评查,督促搞好自查整改,适时对执法案卷建设情况组织检查,探索建立统一的案卷评查制度。
4.完善“执法业绩档案”制度。完善执法业绩档案制度,不断创新形式,完备内容,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执法业绩)档案”的实效。
5.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监督促规范,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执法公开,积极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员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对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评议监督活动,不断提高系统内执法规范化水平。
问题之二: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主体。构成要件是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以及法律责任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责任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法律规定要件。只有在完全具备上述3个要件的情况下,法律关系主体才承担法律责任,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构成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是判断法律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也是追究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责任的主要依据。但是《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相关规定。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实施或者参与行政复议活动的责任直接落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身上。现行法律责任制度并没有区分行政主体对外责任以及工作人员对内的责任,承担责任主体规定不甚合理。
问题之三:责任追究启动主体与责任追究主体。《行政复议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5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该规定,责任追究启动主体是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情形,负有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的职责。在《行政复议法》中,并没有明确“有关部门”。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5条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是指人事、监察部门。上述条文规定法律责任的责任追究启动主体和责任追究主体。复议制度设计的责任追究启动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可能主要是考虑该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并且不受自身利益的限制,容易做到公正裁决,可以适时地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却由于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内设部门,即法制机构对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负责本行政机关的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无异于有“损害本机关声誉之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没有获得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可以为之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也没有任何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与责任追究主体之间不存在直接行政隶属关系,即使提出处理意见,人事、监察部门也有可能忽视、搁置处理建议。虽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责任追究主体是人事、监察部门,但是其行使追究职责,即做出处理决定的来源信息主要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法制机构提供违法的事实材料和提出的处理意见。人事、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不告不理”原则,当然也不具有主动性,由于责任追究启动主体本身存在缺少积极性、法律地位非独立性等,作为行政复议责任追究主体很难发挥责任追究主体的作用。
问题之四:责任追究程序与责任承担种类形式。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应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者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但在涉及接受建议的人事、监察部门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采用处理何种程序,处理决定是否必须以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建议为准,有关人员对处理不服,如何救济以及途径等程序性问题均无任何具体规定,在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实践中,因无程序规定而无法具体操作问题。《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承担责任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承担责任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的种类形式单一,仅仅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仅仅规定了行政处分。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种类形式并没有规定,申请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并没有区分自然人和组织区别等。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制度完善思考:行政法治理论是现代法治国家确立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行政法治理论要求行政权力的运行要受到监督和制约,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依法承担违法行政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人们通常所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法制的基本要求,实质上已经蕴涵了法治的全部内容。⑥现代行政法除服务社会的功能外,主要是以控制行政权力为基本功能,其也以行政权、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作为基本结构,针对上述现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分析点,与行政复议制度其他改革相配合,提出法律责任制度完善以下思考。
(一)法律责任概念
实际上就最广义的层面来看,行政责任意味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在整个社会中的职能和义务,即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义务。从这个角度上讲,行政的责任意味着政府的社会义务。而狭义上的行政责任即是指我们所说的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⑦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体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复议法律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关于行政法律责任学说,行政法学界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说、行政相对人责任说、违反行政法规说。行政主体说认为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行政主体,不包括相对人,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⑧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说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既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相对人。⑩行政相对人责任说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行政法规说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责任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行政法律责任观点中,各种学说均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不全面之处。行政相对人责任说显然不全面,将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即仅仅是相对人而忽略了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规说比较全面地阐明了行政责任承担的原因,但是没有突出行政责任承担主体,使责任主体与行政责任脱离。行政主体说虽然突出了行政主体说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仅仅限于行政主体而没有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说比较全面地概括了行政责任承担的原因以及承担的主体范围。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均能够履行其职责或者义务,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概念应采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说,即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既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也应包括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以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职责或者义务,构成行政复议违法或者不当而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法律责任承担者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即采取广义行政法律责任概念;二是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因是由于其存在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法,即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也包括不当行为。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三是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应由不同层次组成,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是对外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后,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当,他们也需要对内,即所属行政机关承担基于职务委托上的行政责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实施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归责原则是法功能的集中体现,它指导着具体法规的制定,是形成完整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行政复议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和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标准。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模式通常包括违法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等。归责原则通常决定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及反映了法律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追究归责原则也体现了行政复议法律责任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行政复议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具体构建应为违法原则,主要理由是:一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依据行政法治的原则,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实施以及参加行政复议法律活动,依据法律实施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二是行政复议活动中,法律已经预先设定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职责(义务)标准,这些职责(义务)是行动的指南,违反这些标准就是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定;三是行政复议制度是提供相对人行政救济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及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以及工作人员均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实施行政复议活动以及维护行政复议的法律秩序,归责原则的价值取向和政策是行政复议机关及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不可以违法。确立违法归责原则是行政复议法律责任制度的当然责任追究原则,违法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行政复议机关及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要求依法行政。违法原则当然也适用申请人,申请人在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中也应遵守行政复议以及相关的法律,否则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是衡量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尺度和标准,只要符合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认为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法律规定要件。主体要件是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承担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法律责任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行为要件是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行为要件由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以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实施的职务行为以及与职务有关行为,这些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非职务行为是指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要件是指“有法律规定”,即现实存在的所有关于行政复议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和判例等,承担法律责任必须确定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同时也应存在免责事由,即使符合三要件要求,如特殊免责事由,可以免除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但是通常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情形。
(四)责任主体
通说按照行政责任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复议责任、外部行政复议责任。内部行政复议责任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行为违法或者不当造成损害,而对行政机关和国家所负的法律责任。外部行政复议责任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以及被申请人违法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这些行政主体是承担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责任的当然主体和法律主体。只追究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以及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追究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有失公平的,也不利于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管理。追究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不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是责任主体规定缺位。完善行政复议法律责任的对外、对内承担主体,即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以及被申请人)承担对外行政复议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种类,同时也明确规定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行政复议活动违法应对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这样可以完善行政主体以及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明确各自责任。
(五)追究启动主体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作为启动责任追究主体存在“损害本机关声誉之嫌”以及缺少独立法律地位问题,在行政复议机关内设法制机构作为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启动主体的同时,应增设其他的追究启动主体,扩大责任追究主体的范围。在理论上讲,责任追究启动主体必须是与行政复议活动公正性结果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与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是行政复议当事人,即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因而应增加行政复议当事人作为责任追究启动主体,主要理由:一是从行政复议当事人角度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机关,提供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材料,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行政复议当事人更具有主动性;二是增加责任追究启动主体种类,有利于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追究程序启动频率;三是可以部分弥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内设法制机构自身存在的缺陷问题。
(六)追究主体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人事、监察部门作为责任追究主体,依据责任追究启动主体提供的材料以及建议,做出处理决定而将处理结果通报责任追究启动主体。从现行行政复议实践上,人事、监察部门的被动处理机制效果并不理想。依据一般管理原理,责任追究主体与被追究责任者之间通常必须存在某种监督关系以及不存在利害关系,并且责任追究主体拥有相应的职权和职责,只有具有法律上监督地位组织作为责任追究主体,才可能有效地履行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职责。有研究者认为有权追究行政复议机关责任的主体多为该复议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但是鉴于“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弊端,不妨采用与复议机关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如法院来追究复议机关法律责任的建议。瑏瑣我们赞同由没有利害关系的,具有相关职权的第三者作为针对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追究主体。建议不仅增加法院作为行政复议责任追究主体,同时也应增加同级人大作为行政复议责任追究主体,主要理由:一是同级人大以及法院本身具有监督行政机关职权与职责,由同级人大以及法院实施责任监督符合我国现行权力分配运作体制;二是同级人大以及法院作为责任追究主体,从职权以及职责、权力监督与管理、主动性上均要优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察部门;三是同级人大以及法院是作为一种外部监督主体从公信力以及公正性角度,大大地优于行政系统内部人事、监察部门实施被动监督。
(七)责任追究程序
一、检查内容
(一)《“行政程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活动的启动情况、各项重点制度建设及开展情况。
(二)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检大行政决策基本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执行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是否严格规范、准确全面;日常监管是否到位;行政执法工作的各环节、步骤是否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到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重点检查《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申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制作情况。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执法案卷。
(八)政务公开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重点检查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目录编制、公开形式、制度建设等情况。
(九)法制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是否完善,是否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活动等。
二、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现场检查。
(三)调阅有关文件、行政执法案卷或者资料。
(四)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检查具体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至为自查阶段。各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对本单位半年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于6月26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论文关键词]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 信息 程序
党的十七大上,明确把“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对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阶段,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与过去相比进步很大,但从总体上看,它的上升空间还是很大的,因为目前的行政执法状况还存在较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很多,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比如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或者是本身行政制度上的缺陷等等,都会造成违法的行政行为,破坏了政府的形象、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最终影响到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化进程。本文从两个依法行政案例入手来分析和探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县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提供基础。
一、依法行政案例简介
案例一:某市有限公司诉该市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5日向被告该市规划局邮寄了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以纸面快递邮寄方式向原告公开对北京东路88号房屋(以下简称“88号房屋”)进行拆迁和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附件、附图)及其申报材料等六项政府信息。被告规划局于2011年3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快递邮寄公开了六项政府信息中的两项政府信息内容,其余四项未予公开。对于未公开的四项内容,被告仅仅通过电话告知原告不能公开的原因以及需要原告更改申请的事项等,但未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告知原告“你单位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较多,有的信息不存在,有的内容描述不准确,有的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因此,我局只能向你单位提供部分可以确认的信息,……现以书面形式再次告知你单位,我局将根据你单位更改后的申请内容,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法院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判决确认被告规划局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予公开的内容未给予告知的行为违法。
案例二:张某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5月10日,原告张某所有的位于该市健康西路57号A栋204号房屋被拆除。同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查处违法拆迁行为。被告于2012年5月20日收到查处申请书后,对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予以调查了解。同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告作出书面情况汇报。因原告向市纪委反映被告行政不作为,同年8月6日,被告将相关情况向市纪委作出书面汇报。由于一直未能联系上原告本人,所以被告未能对原告作出书面回复。后,原告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12月23日作出《[2012]苏建行复(决)字1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就原告申请查处事项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责令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张某的申请予以答复。
二、行政机关败诉原因浅析
(一)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研究不深
案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政府信息能否提供,行政机关都应作出回应,都有告知的义务。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方式,但此行为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所作出的回复,应当采用书面告知形式。本案中,针对原告六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开了其中的两项政府信息,对于其余四项政府信息和上述已公开的两项政府信息中的申报材料能否公开以及相应理由,被告未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告知,不符合相关规定。鉴于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经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但原告经法院依法释明,仍坚持诉讼,故应确认被告不予告知行为违法。案例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告寄出《查处申请书》,被告于同年5月20日收到该《查处申请书》,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诉讼。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查处其所有的位于本市健康西路57号A栋204号房屋未签订拆迁协议即被强行拆除的行为,被告自收到原告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对原告予以书面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行政机关程序意识不强也是导致败诉的原因之一
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不能或无法公开部分,被告未能予以书面告知或答复,而仅仅通过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修改相关申请事项,显然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须给与申请人书面答复。
综上,县(区)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较淡薄,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行政执法目的有利益化趋势,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推进;三是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正当性关注较少,审查程序把握不够严格;四是基层行政执法力量相对不足,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等。
三、对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
从司法审查层面看,建议行政机关通过以下途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一)加强行政矛盾纠纷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当前,行政诉讼案件涉诉上访及涉稳定因素增多,要有效化解行政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协调和解是首选的解决途径。因此,行政机关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提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重视法院提出的协调建议,作好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各个阶段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共同构建行政争议预防化解综合调处机制,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是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区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法制讲座、集体学法等形式,使领导干部掌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坚持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制度。行政机关尤其是案件多发和败诉较为集中的部门,要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为民、务实、清廉”教育的同时,加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履行程序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例如:县区政府法制办可以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单位新上岗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卫生、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岗位专业培训等。通过各项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行政执法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要不断加强案件审查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把关机制的作用。对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从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运用、程序把握等各方面把好审查关,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还要完善事后监督机制,发现错误及时加以纠正。
(四)加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1. 班子的问题:
形式主义方面:
① 学风不实,对新知识学习理解不透,学用 脱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
② 学习拓展面不宽,知识结构不合理,跟不上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③ 抓落实的力度不够、招数不多,缺乏过硬的措施,在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执法部门的问题, 以文件要求改正的多,后期抓落实的少; 推进法制政府建设的措施大多限于喊口号、写计划、找原因。
谈官僚主义方面:
① 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不强,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被动解决多,主动化解少。
② 深入基层不够,与群心众接触少,与群众走访谈心出于目的性多,与群众沟通思想少,求稳怕乱,对有把握的交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
③ 事情敢抓敢管,对有风险的事情敷衍推脱; 在政府决策、 执法监心督、 行政复议等工作方面,对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考虑得多一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考虑得少一点。
主享乐主义方面:
① 工作缺乏主动性,缺乏雷厉风行的作风,规章制度落要工作效率不高,有些工作不能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② 实得不够,卫生、值班、学习等制度执行得不好。
奢靡之风方面:对公共财物不珍惜,用水、用电、用油、电容话费不注意节约,公务活动中也有浪费现象发生。
2. 对方帮助自己找的问题:
① 学习抓得不紧,学风不实,学用脱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
② 缺乏雷厉风行、立说立行的作风,工作效率不高,有拖沓现象。
③ 工作不能做到严谨扎实,精益求精,不能较真,工作质量不高。
谈心交心主要内容
3. 帮助对方找的问题:
① 学习上存有现学现用、急学急用的问题,对行政法律法规学习得不透,理解的不深,掌握得不够。
② 存有求稳怕乱思想,对有把握的事情敢抓敢管,对有风险的事情敷衍推脱,对政府部门考虑得多一些,对基层和群众考虑得少一些。
③ 缺乏“钉钉子”精神,有些工作不能持之以恒,制定的工作安排、工作计划,放在柜子里的时间多,用于推进工作落实的少。
4. 拟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对对方提出的批评意见:
① 办案就事论事,不能从群众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在了解群众需求、关心群众疾苦上考虑得不多,行政复议渠道不畅,不能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表达诉求。
② 对重点工作研究多,对群众身边的问题关心少、解决不够。③ 艰苦奋斗精神弱化,存在好面子、讲排场的思想。
5. 改进措施:
① 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培养肯钻、能挤的学习习惯,拓宽学习的视野,使自己成为一专多能的干部。
② 建立健全督办催办机制,对每项工作明确责任目标、完成时限,定期检查,确保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③ 落实学习计划,坚持每周学习制度,突出学习重点,保证学习质量。
④ 增强责任意识,对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做到精益求精。
2、本年度我镇制定详细的依法行政方案,各行政机构严格按照方案办事,真正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重大事件通过集体研究讨论落实措施,并记录在案。(自查分5分)
3、及时制定行政执法制度,落实象征执法队伍建设措施。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法规培训,无缺训人员。镇内积极开展政治、业务素质教育活动4次。(自查分8分)
二、法制宣传与依法行政(自查分56分)
1、今年我镇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制定年度普法计划,严格按照普法方案按时完成普法任务,今年干部职工学法、普法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都达100%,法制宣传资料归档完整。(自查分5分)
2、我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没有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文件。所有规范性文件都按规定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无缺报漏报。(自查分4分)
3、我镇坚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彻底。凡属必须公开办理的政务,都依法进行了公布,并耐心解答群众的疑问,让群众熟知我镇的政务,起到全民监督的作用。(自查分6分)
4、我镇政府今年认真、及时地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案件,并作出认真的调查。该处理的及时处理,该办理的及时办理,无不作为行为。及时调处各类纠纷,我镇司法所、派出所今年共调处大小纠纷28起。我镇无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自查分8分)
5、我镇今年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无侵权和越权行为。对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事项耐心告知申请条件、程序和期限;对受理的申请及时作出决定,我镇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按规定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自查分5分)
6、我镇今年行政处理、处罚文书格式规范,案卷材料齐全,并及时归档,格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今年行政处理决定2起,都及时报送县法制办备案。(自查分5分)
7、我镇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持有行政执法证,执法证件都按规定进行年检。在执法中我镇执法人员均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派出所干警在执法中都按规定统一着装和配带标志。(自查分8分)
8、我镇行政收费项目设置合法,派出所、司法所、计生办、安监站、国土所等行政执法部门费用的收缴、管理、支出都符合财政法规规定。无违反法定幅度收费的现象;无挪用、截留、私分规费的现象。(自查分6分)
9、今年我镇无行政赔偿案件发生,行政执法公正合法。(自查分5分)
10、我镇无乱摊派和加重农民负担等违规现象发生,在执法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自查分4分)
三、执法反馈和接受监督(自查分26分)
1、我镇坚持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反馈制度,执法督办制度,执法争议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县政府的决定。今年我镇未接到县政府下发的《督办通知》,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并无不当之处。(自查分6分)
2、我镇今年及时办理县政府交办、转办、督办的申诉案件。(自查分3分)
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为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推进,我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动及时调整充实。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由案卷评查小组组织开展评查及考核评估工作。
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16名,均已取得交通部或省行政执法资格,并定期参加省、市、交通部门组织的执法培训或相关业务学习。
2、依法行政开展情况
一是文明执法方面:我局执法人员一贯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便民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热情服务。执法人员严格遵照《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部行政执法禁令》开展执法,为增强执法透明度,我局做到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依据公示、执法程序公示、执法监督公示。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款如数上交财政。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做到文书规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行使行政许可权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行政审批依据、主体、程序、时限,服务大厅规范实行“两单制”,并建立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实施意见,实行网上许可。从2009年至今年5月份共许可维修企业24家,货运企业15家。目前为止,没有发现超时办理、附加条件办理、应许可未许可的问题。
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方面: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行政处罚。按照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实施省厅制定的《交通行政处罚细化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权,通过2009年受理违章处罚案件453起,2010年5月份前违章处罚案件141起的自查,所有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没有发现因行政执法不当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认真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分类排列,列明目录、汇编成册。分解落实执法职责、科学设置执法岗位,制定了《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大厅服务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定》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明晰了执法责任。建立《市区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为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制定了《区交通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错案和过错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执法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切实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服务大厅和政务网上公布了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具体办事部门及监督电话。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了《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定期对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区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每季度对案卷抽样评查20份,评查小组对评查存在的问题,监督整改。
存在问题。
一是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文书填写还存在不足之处。比如执法时间不够精确,必须精确到几时几分。
二是目前交通运政系统软件中行政处罚设置尚不完善,没有设置警告或教育放行一栏,只设置撤案。如果直接将案件输入系统又未进行处罚,会造成被处罚车辆系统中无法办理正常业务,故无法上网。另外对于不予立案的处理,在具体操作中发现不予立案的案件在作出处理意见后,案件仍出现在公告板上,影响车辆在运管系统中正常业务的办理。为避免此矛盾,只能暂时做未录入系统处理。但又与规定相违背,对于此类案件的操作还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