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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买卖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1 16:25:4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小产权买卖合同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小产权买卖合同

篇(1)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议

小产权房的买卖是指产权不全房屋的出售与购买,比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房屋买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指卖给城市居民。小产权房买卖可能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影响城市规划及房地产市场的常态发展,违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但是有的小产权房买卖却没有综上影响和危害,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自己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销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存在上述危害,应该是有效的。所以当前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在理论上就被分为了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

认定小产权房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二。其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小产权房的买卖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并且一家仅能享有一处宅基地,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定不能够享有的规定”。其二,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小产权房的买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购房压力,但是却扰乱了国家土地利用开发规划,影响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危及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也违背了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用来防范小产权房问题影响扩大化的政策措施。

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一是认为,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并不影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会受到小产权房嗍粑侍獾挠跋欤小产权房权属是物权的范畴,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债权范畴,分别属于不同的范畴。依据《合同法》有关条文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无其他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从成立时就生效的规定,又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区分原则,小产权房权属问题,不影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二是认为,承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是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国家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给被征收者相应的补偿,被征地者因而可以得到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同样是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得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理应有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被政府低价征收,政府然后以高价出卖给开发商,处于弱势的农民就只能得到很少的征地补偿。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的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进行了立法;比如小雪和朱先生案件,因为双方行为人都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有效的关键是不违反法律,就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关于小产权房的正式立法,因此尽快完善对小产权房相关问题的立法才是上善之策,才能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其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实际审理的时候,对国家一些政策性规定作了自由裁量以及根据买方、卖方的身份不同而作了不同判决。比如李玉兰和马海涛案件,之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关键是因为李玉兰是城镇户籍,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用于非农建设,而且城镇居民不得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所以该案的买卖协议也就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方法

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和交易,相关政策和法律对小产权房买卖也做出了限制或者禁止,因此买卖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小产权房开发的背后还存在着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耕地被占用,无序的开发、流转土地,导致土地的管理、利用和城乡规划被破坏,这些对我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所以笔者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当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首先对违反规划建设的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与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对认定为无效。其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与签订时间已经较早并完成了相关手续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对认定为有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除了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最重要的是不违公共利益和法律、行政法规。而小产权房违反规划建设,就是对《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就因为合同内容所针对的标的不能而无效。但是《民法通则》却规定了,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就应该遵循政策。国土部的政策是对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进行拆除。公民把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作为标的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就因为标的的不能而无效。

四、结语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在2012年3月表示,2012年开始试点治理小产权房,为大规模清理小产权房做准备。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到在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休闲度假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的地区。对于小产权房的清理注重保护农民权益、依法依规行政。将会有更多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将被判定无效,退房退款、进行信赖利益赔偿将普遍化。小产权房最终还是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在今后会被逐渐清理出来。但是即使如此,仍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来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但在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法律出台前,仍然要依据政策和相关法律来推导总结,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仍然是有的有效,有的无效,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

参考文献

篇(2)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1、甲方应当于2017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篇(3)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_拾__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据)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厅,所在____层(共____层),室号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系 村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由甲方于 年付款购得。该房有/无储藏室,面积: 平方米。该房现尚无房地产所有权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本协议签订时,该房屋尚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协议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甲方将房屋以现状交接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屋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甲方应同时将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契税单据、房产证等有关该房屋的手续交付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或政府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本合同的解除、无效,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七、如因该房屋被拆迁或征用,因该房屋所获得的任何补偿由乙方获得,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不能以户口在该房屋而要求分得任何补偿。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配偶: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村集体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二卖方(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____县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拾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___收据)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厅,所在____层(共____层),室号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含楼前车库一间)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六、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三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的房屋以人民币 拾 万 仟元整( )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据,其中含甲方转交安装煤层气20xx元在内),甲方将所交村委出具购房款收据一并转交于乙方,由村委、公证人见证,更正为乙方名下。

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篇(4)

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及院落,并签署购房协议。2006年年底,在房价高涨和高额拆迁补偿款传闻下,马海涛将李玉兰告上法庭,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由,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归还房产。2007年7月10日,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李玉兰在90天内腾退房屋,马海涛支付李玉兰房屋及增加部分房价款93808元。李玉兰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2007年12月,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同时判定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2008年1月3日,李玉兰马海涛,要求对方赔偿房屋现值和当初价格的差价48万元。2008年10月20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马海涛赔偿李玉兰185290元,按法庭判决,加上第一次诉讼房屋及添附部分应赔偿的93808元,李玉兰最终应得到的房屋赔偿价格为279098元。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判定]

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考虑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仅城市居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言,应认定合同有效。主要理由在于:(1)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明文规定禁止买卖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到目前为止,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主要相关文件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2004年国务院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这些都只是国务院的决定、通知、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2)《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出卖房屋时,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3)即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的情况下,由于买卖的标的物只是房子,而房子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所以法律没有权力禁止。

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的权利,而出售住房的行为,实际上已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违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应认定无效。法律的确没有明文禁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流转,但笔者仍认为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是基于目前我国房地产交易中普遍遵循的“房地一体”的基本法理。根据《物权法》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即“房随地走”)和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即“地随房走”)的规定,我国的国有建设用地实行的是所谓“房地一体主义”,这不仅是基于法理,也是为了避免“空中楼阁”的存在。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买卖,这一原则同样适用。所以一旦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意味着该房屋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发生流转,而这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因此,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内在包含了“禁止其上所建房屋的流转”,否则该条文将形同虚设。

从《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这一规定当然推出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出卖房屋时,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笔者认为,这种理由是不充分的,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主要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但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并不必然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如《刑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怎么也不会得出法律允许故意杀人的结论。退一步来说,即使能够推出法律不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那也只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内部转让,因为法律允许这种流转。

再者,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合同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可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利益的

平衡机制]

法院认定此类合同无效,是否能够真正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实际上,近年来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纠纷案增多,大部分是由于当初卖房的农民反悔所引起的。以画家村案为例,当年的买卖合同是在双方平等协商、公平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和约,如今画家村房价上涨,又面临拆迁,农民马海涛受到巨大利益的促动,利用法律,背信弃义到法院。而对于画家李玉兰而言,面临着举家搬迁,流离失所的处境。所以笔者认为,合同无效后,应该建立一种利益平衡的机制,一方面使利益损害方得到应有的公平补偿,另一方面也约束人们在交易中的诚实信用。

篇(5)

所谓小产权房就是只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该分情况讨论。(一)合法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有效。所谓合法的小产权房,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村民自住房。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二)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所谓违法的小产权房,即非法占用集体用地或者闲置的国有土地,将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变相流转或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在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并直接在市场上销售的“三无”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 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 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 违约责任1、甲方应当于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 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万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区人民法院。

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篇(7)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仟____佰 _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______号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 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8)

房屋买卖合同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原则就甲方集资建房 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__号__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商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该房屋应有一切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出卖的房屋如因政府规划行为需拆迁,所得相关赔偿的一切 权利自合同生效日起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应 严格履行。其权利、义务转移时间追及于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之时。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损失, 支付对方违约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元整。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八、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法院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9)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屈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闻某、韩某,房屋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办理过户手续,闻某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故驳回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的房屋流转日益增多,由此而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逐年增加。由于现有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比较杂乱,难以理解和把握。《物权法》草案中曾对农村房屋转让作出过详细规定,但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中却因有争议删去了相关条款,导致目前农村房屋转让仍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从目前诉争农村房屋转让协议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有的经乡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有的经村委会盖章确认,有的是当事人之间自行签订协议转让,还有的仅仅是让村支书或者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做见证人进行了房屋买卖,根本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由此可见,整体上农村房屋转让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而且对于乡村两级的确认行为的效力是否相当,当事人之间对此也存在非常大的分歧。

农村的村民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必然涉及到城镇居民使用农村住房和宅基地问题,由于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在城镇周边地区,具有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周边地区农村住房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对能否买卖并未明确禁止,但因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故该买卖合同又具有特殊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变更,故审查买卖是否有效要看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经过合法批准。

在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作出了说明,即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2006年会议纪要重申了2004年会议纪要中所确立的原则是恰当的,仍应坚持,同时指出虽然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例如:

1.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卖与城市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则宅基地性质已经发生转变,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购房后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卖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4.买受方协议签字人为居民,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买房屋时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亦共同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的,可以认定家庭共同购房,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对同一房屋经多次转让的效力的判断,可以依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情况结合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判断。

同时,2006年会议纪要分析指出此类案件成讼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将获得补偿安置等原因,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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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于1980年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上,后来《城市规划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都使用了这一术语。

② 刘宗胜、乔旭升. 论违章建筑侵害赔偿.学术交流.2006,( 3)

③ 黄刚. 违法建筑上存在权利吗[J] . 法律适用. 2005,(5):56

④ 汤树华主编.房地产案件司法实务[M].北京: 新时代出版社.1993,450

⑤ 韩苏冬. 论违法建筑[J]. 广西政法管理十部学院学报.2008,(4):89-90

篇(11)

原告提供了搬迁安置合同、交房通知单,证明原告王玉祥系该讼争房屋的所有人,该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房,属于小产权房,安置人于2012年11月15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并非借用关系,而系房屋买卖关系,且因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

被告为证明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三份录音,并申请两名证人阙文萍、阙文梅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 如皋市如城镇大殷小区101幢204室系原告王玉祥所有的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房,无产权证,即俗称的“小产权房”。2012年11月,被告李海娟从原告之子处取得房屋钥匙,后装潢居住至今。

二、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第一种观点:原告认为,原告在拆迁的时候确实有过买卖房屋的意向,但后来双方对于房屋的价格等具体事宜没有达成合意,而且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房款,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买卖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提供的录音,也只能表明双方曾有买卖房屋的意向,并未谈及价款及交付等具体事项。关于证人陈述的内容,大部分是听被告本人陈述,并非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听,也仅能证明双方曾有买卖房屋的意向,但是就价款一直存在争议。且被告居住以来,一直未能给付原告任何款项。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看,双方曾有房屋买卖的意向,但是就房屋价款等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之间未能产生一组有效的要约和承诺。且从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成立。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就房屋的价款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未形成买卖房屋的合意。对于被告辩称的双方一开始谈好价格是178000元,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认定。且被告主张双方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形成房屋买卖关系,如依被告所说双方是买卖关系,既然被告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就应该支付对价,但被告一直未能给付原告“购房款”,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采纳。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第二种观点:被告于2012年11月取得房屋钥匙,之后进行装潢入住,原告辩称被告是未经原告同意从原告之子处取得钥匙,其子不属于房屋共有人,无权处分房屋。经查,被告占有的房屋与原告居住的房屋系对门,装潢基本在同一时间段,原告称其不知道被告入住,显然不符合常理。原告在应当知道被告未经其同意取得讼争房屋的钥匙入住后,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其对儿子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且从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和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双方确实产生过买卖房屋的意向,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被告在取得房屋后,进行装修并入住,被告是以所有的意思对房屋进行占有,而并非原告所说的借用。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与证人证言中,均多次涉及房屋买卖和价款的问题,各项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否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从讼争房屋中迁出。

第一种观点:不管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都应该得到支持。一、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则被告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二、如果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为本案讼争房屋是所谓的“小产权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第2条规定:“关于宅基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以及【1999】39号《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小产权房”是禁止买卖的。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从讼争房屋中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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