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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逾越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1 对象
调查徐汇区登记在册的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大型公共场所(2 000 m2以上),共计58家单位。
1.2 方法
通过邮寄及开会形式,进行问卷调查。由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填写核实,并统一回收问卷,共发放及回收问卷58家,应答率为100.0%。调查内容包括: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基本设施情况,空调基本使用情况,空调部件清洗情况,空调档案,清洗空调的机构情况等。
1.3 统计分析
采用SPSS 11.0录入数据并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集中空调使用单位类型
58家被调查单位中,大型商场及超市14家,宾馆33家,文化娱乐场所8家,其他3家。2.2 空调系统基本状况
宾馆中风机盘管使用数最多,商场及超市冷却塔使用数最多,加湿器多见于宾馆场所(表1)。
各类场所集中空调使用年限均较长,使用10年以上的大型场所占29.3%。大型商场和宾馆的集中空调多数已使用5~10年。空调类型以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为主,仅少数以全空气系统为主。大部分商场及宾馆都使用开放式冷却塔(表2)。
2.3 空调不同部件清洗情况
大部分单位对冷却塔的清洗周期在1年以内,对冷却水做一定处理,以循环水水质投药控制(化学法)为主。
风机盘管翅片及空气处理机组翅片清洗周期多在6个月至1年以内。风管清洗率低,43.1%的单位从未开展过清洗,已进行全面清洗的单位占32.8%,商场及超市的清洗情况要好于宾馆(表3)。
依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6)要求,对各类场所不同清洗部位的清洗周期规范率进行统计。结果各类场所过滤网清洗规范率均为100.0%,开放式冷却塔的清洗规范率除宾馆为82.6%外,其他场所均为100.0%,风机盘管及空气处理机组翅片清洗规范率文化娱乐场所和其他场所均为100.0%,商场及超市分别为71.4%和71.4%,宾馆分别为74.2%和80.6%。
2.4 空调档案情况
各类场所中有空调系统竣工图的占82.8%,有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的占62.1%,有空调卫生学评价报告的仅占36.2%(表4)。
2.5 空调系统清洗机构
69.0%的单位选择自行清洗,31.0%的单位由专业公司清洗。
3 讨论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本区宾馆、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① 使用年限长,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翅片及风管管道清洗规范率低,存在可能被污染的隐患。② 空调专业清洗率低,大部分选择自行清洗,可能存在清洗方式不规范现象。③ 经营者卫生管理水平较低,空调系统图纸及应急预案尚不健全,大部分场所缺乏空调卫生学评价报告,空调卫生检测意识薄弱。
3.2 原因分析
调查中发现,宾馆、商场的空调风机盘管、风管等设备大多位于吊顶之上,这两类场所集中空调设计年代较早,预留可供维修清洗的检修孔较少,机房在改建时空间狭小,有些十几年以上的老场所空调图纸甚至早已遗失,给设备及部件清洗带来一定困难;另外,商场及宾馆的营业时间较长,清洗空调的时间有限,这些都可能是造成风机盘管等空调设备清洗周期不规范的原因。从经营者自身管理上看,由于其法制观念淡薄,对集中空调的强制性清洗要求尚存在观望态度。风管管道高昂的清洗费用及消毒更换所带来的设备维护成本可能是其经济原因,而可进行空调专业清洗及有资质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单位缺乏,也可能是影响经营者开展空调专业清洗工作的另一制约因素。
目前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卫生执法主要依据卫生部2006年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3个规范。《办法》中对空调清洗周期、卫生管理等不规范行为,予以责令改进为主,缺乏有效的处罚依据对违法者提出强制性清洗要求。监管部门对运行中的空调进行监管,主要依据空调送风及风管内表面等处的卫生指标检测结果来判定污染情况,而这些场所能提供清洗后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单位较少,单纯依靠监督部门的日常性空调抽检结果进行责令整改督促,对规范所有经营者的空调清洗管理行为约束力有限。
3.3 建议
① 加强对集中空调设计、管理、清洗等人员的卫生学培训工作,加大卫生法制的宣传力度,使经营者能自觉提高守法意识;② 加强对使用集中空调的大型公共场所的空调预防性卫生学评价,从硬件设施上把关,对不符合空调卫生规范要求的场所从严发证,并在日后监督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动相关设施;③ 在监督执法中,注重空调的卫生档案、工作记录等书面资料的审核,着重对其空调定期卫生学评价报告的检查;④ 尽早出台地方性卫生法规,完善集中空调相关卫生管理及清洗工作违法时的处罚依据,加大强制性力度,建议对不同场所不同类型空调设施清洗周期制定细则,使空调清洗更合理;⑤ 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空调行业协会联手,尽快扶持建立一批有资质的集中空调卫生检验评价机构从事空调卫生学评价工作,为监督执法提供依据;⑥ 建议在日常性监督抽检中对不同类型空调清洗周期与卫生检测指标间敏感性开展定期监测,进一步探索空调卫生管理机制。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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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建筑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能从根本上保证建筑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施工现场管理涉及人员、物资材料、设备、技术、质量等多方面,如何实现各个阶段的全面、协调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这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管理中求发展,积极应对挑战。
一、现代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上面临的挑战
施工现场管理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管理效果的好坏直接关乎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与企业效益。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施工现场管理尚有不足,其面临的挑战具体如下:
1、现场施工人员管理不足
建筑施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工期长、技术含量高、需要各种专业的人员、人员数量庞大。对现场人员管理不足主要表现在:(1)建筑施工所需的工种繁多,人员数量庞大,管理难度加大;(2)建筑施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部分人员有时会违规操作;(3)少数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凭个人经验,擅自修改图纸,埋下安全隐患;(4)现场管理人员少,管理工作难以开展;(5)工程监理人员监理不规范,没有发挥监理的真正作用。
2、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缺失
施工技术关系着建筑质量的优劣。目前在施工过程中有着很多新技术、新工 艺,施工人员应加强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引导、鼓励施工人员大胆、安全、符合标准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建筑质量,加快工期。施工现场的环境也影响着施工技术的发挥,如施工现场的路面基本属于泥路,大型机械的进进出出,造成路面破坏,再加上雨天,易导致先进的设备不能及时进入施工现场;还有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摆放不规范,或者因疏忽而没有摆放,导致施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及时意识到危险,埋下安全隐患。
3、现场材料和设备管理缺失
现场材料和设备管理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材料缺少专人管理。在施工现场,施工材料数量大,随便堆放,使用过的和未使用的经常混在一起,存在浪费现象;(2)施工设备缺少专人管理维护。施工有着严格的工序,很多设备因暂时用不上而停放在现场,长期搁放,由于没有专人管理维护,设备零部件容易损坏、丢失,加速了设备的老化,给日后使用埋下了安全隐患,而且搁放在施工现场,占用了施工空间,会阻碍施工的正常进行。
4、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待完善
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有待完善,主要表现在:(1)管理意识不强。有些施工单位认为管理,就是加以限制,或者认为监督、监控就是管理,错误的理解导致混乱的管理局面;(2)没有因地制宜,制定适合自己的规章制度,或者不加分析,直接套用其他单位的规章制度;(3)虽然有些建设单位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施行起来重视不够,对制度的贯穿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4)建筑施工中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很多分包单位不遵守总包单位的规章制度,矛盾突出。
二、现代建筑企业积极应对挑战在施工现场管理上的具体策略探讨
1、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
转变观念,加强对现场施工各类人员的管理,提升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对各类施工人员,要加强培训,提高技能水平,注重对其施工规范意识的培养,要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其次,严格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应将“安全生产”的理念牢牢树立在每一位施工人员的心里,加强安全教育,掌握必备的安全逃生技能;此外还要提升施工人员的制度观念。通过定期的培训、日常的宣讲,使他们意识到制度的重要性。比如:规定统一着装,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等。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在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培训中,还要注意,对不同的施工人员进行分层培训。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提升他们的整体水平和素质,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做到常抓不懈。
2、强化现场施工技术的管理
在强化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方面,应做到如下几点:一是要提高对施工人员新技术、新工艺的培训力度,大胆鼓励施工人员进行实践运用,并不断加以改善,提升施工技术水平;二是对施工的整个过程进行科学管理。施工管理人员应对每一项工程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动态管控;三是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的标准进行材料采购,确保材料符合施工要求;材料进场时,要对其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对不合格的材料要退回,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施工现场。四是加强现场监理。充分发挥监理作用,规范监理,将监理范围扩大到工程进度、质量监控等重要环节;五是维护施工的现场环境。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严格、正确摆放安全标志,防止意外发生。
3、巩固现场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要做到现场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尽量避免材料和设备的混乱堆放。制定材料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时间表,严格执行,对于短时间内用不上的材料和设备应存放他处。这样既保证踩离合设备能及时入场,又防止大量积压;还要鼓励节约材料。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鼓励节约材料,及时回收资源,降低经济成本;积极引进新设备,提高建筑施工效率,还要重视对机械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首先,在进场前,应对机器进行全面检查、试用,保证机械设备的性能;其次,应对机械设备建档立案,规范管理,对于机械设备的情况及时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4、完善相关施工的规章制度
对于建筑施工来说,保证安全和建筑质量是建筑企业的核心,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在建筑施工中,可以建立以项目部为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的制度。做好安全教育的宣讲工作,利用口号、海报等形式,提升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其次建立安全事故预警系统,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能及时快速反应,摒弃侥幸心理,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比如:火灾预警系统。再次,要定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建立针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奖惩机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建立以领导为中心的现场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划分并落实到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严格追究管理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确保现场施工管理的顺利进行。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施工现场管理虽面临巨大挑战,但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管理、技术优化、材料设备管理的巩固和规章制度的完善,定能使现代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卓显成效。
参考文献:
[1] 黄敏. 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效果的策略[J]. 现代装饰(理论). 2011(07)
一、我所结合XX区域内的特点,将工作重点集中在旅游、房地产等行业,查看是否存在不规范、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严厉查处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通过摸底排查,加强行政指导,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等多种手段,依法纠正问题条款,规范合同行为,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开展宣传培训,加强上门指导,今年来,我所对掐区内的旅行社采取上门检查指导的方式,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加强宣传,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参与。
1.1资料来源
案件资料来自2019—2020年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上录入的合肥市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631宗,其中2019年322宗,2020年309宗。
1.2内容和方法
卫生监督员采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的公共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对处罚已结案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案件信息包括查处类别、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公共场所违法案件处罚的主要依据,违法行为共5类,分别为违反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危害健康事故处置等相关规定。
1.3统计分析
导出2019—2020年合肥市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据,采用SPSS2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采用χ2检验或Fisher确切概率法计算P值,检验水准#=0.05。
2结果
2.1不同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构成分布
2019年全市公共场所总数为6015家,实际监督检查3403家,监督覆盖率为55.74%(3403/6015),实施行政处罚322家,处罚率为9.46%(322/3403);2020年全市公共场所总数为6923家,实际监督检查3853家,监督覆盖率为55.66%(3853/6923),实施行政处罚322家,处罚率为8.02%(309/3853)。2019年处罚率高于2020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736,P=0.030)。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居前3位的场所分别是宾馆(28.88%)、旅店(26.71%)和美容店(16.46%),合计占72.05%。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居前3位的场所分别是旅店(25.89%)、美容店(15.86%)、宾馆(15.53%)和公共浴室(15.53%),合计占72.82%。公共浴室、舞厅以及宾馆的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两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2.2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情况2019—2020年公共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71.49%(539/754)。2020年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构成比高于2019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3宾馆、旅店和美容店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情况
宾馆、旅店、美容店违反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的案件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其中,美容店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宾馆(χ2=39.809,P<0.001)和旅店(χ2=33.062,P<0.001),旅店违反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美容店(χ2=7.297,P=0.007),宾馆(χ2=33.712,P<0.001)和旅店(χ2=20.794,P<0.001)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美容店,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1.1 随机选择城区100家公共场所为调查单位,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人)和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服务员)均为调查对象。同一试卷,闭卷考试,试卷内容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法规、卫生标准、消毒常识以及基本卫生常识,上述内容各占比例为20:25:25:30
2 结果
2.(1)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情况:530名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占2.83%,中专占7.55%,高中占29.62%,初中以下占60%,表明我县城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2)从事年限与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表1)
从表1可知,负责人相对较稳定,服务员不稳定、流动性大。创卫前负责人培训知晓率与服务员培训知晓率无显着性差异。创卫后负责人培训知晓率与服务员培训知晓率有显着性差异(P<0.05)。创卫后知晓率比创卫前培训知晓率明显提高,且有显着性差异(P<0.01)。参加过培训与未参加过培训的知晓率有显着性差异(P<0.01)。(3)文化程度与考核成绩(表2)
从表2可知,创卫前,创卫后各文化层次之间的培训知晓率经两两比较,无显着性差异;创卫后各文化层次与创卫前同一文化层次之间的培训知晓率经两两比较,均有明显提高,且有显着性差异(P<0.01)。各文化层次参加过培训与未参加过培训的知晓率,不管创卫前或创卫后均有显着性差异(P<0.01)
3 讨论
3.1 于我县一些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对卫生要求不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但只是应付了事,仍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重视卫生工作,不能自觉的执行卫生法规的要求;从业人员因单位承包或其他原因大多是临时工,流动性大,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新员工的培训等做工时间长了再说,造成有的从业人员在原单位报名参加培训班换了个单位后就不再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多种因素给我们的培训工作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导致时常发生未培训上岗现象
道德入法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有网民质疑:“难道当今社会已经沦落到了最基本的孝道,也需要通过法律强制力的威吓来保障吗?”“道德义务法律化”是否必要,看法不一。支持者认为,知恩图报这样的美德写入法规,有助于改善社会风气;反对者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随意地将道德义务纳入法制轨道,消解的是法律的权威性。“法律能禁止人们去干什么,却不能强制人们去干什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表示,类似的规定有良好的初衷,却无法通过强制手段达成,容易引起抵触情绪。
立法瑕疵
8月22日,教育部开始就《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公开征询意见。其中规定,一年级新生入学后,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从“零起点”开展教学,不得拔高教学要求,不得加快教学进度。并且,小学阶段不能留书面作业。
张树义表示,立法主体从自己部门利益、管理角度出发作出的一些规定,缺少科学性,缺乏合理性,难免变成宣传口号,没有有效的责任条款,也就得不到贯彻实施。有人研究过,法律体系之中,只有刑事法律和部分民商、经济法律法规所设置的制度和规则,相对而言能够得以比较认真实行。其他部门法中大量的制度和规则,都未能或不能实行。
执行不力
2011年5月1日,原卫生部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开始施行,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禁烟令”实施至今的效果,被不少人诟病。以实施较早的广州为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自2010年9月1起正式施行以来,所涉的15个管理部门只开出19张罚单。
“吸烟事关民众心理和生活习惯,这不是一朝一夕通过法律规定就能解决的。”褚宸舸表示,法律不是万能的,通过立法表态不支持公共场所吸烟可以,但不能完全靠法律纠正一项生活习惯。
[中图分类号] R18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2(c)-0131-03
公共场所是人群相对集中的活动区域,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物品很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绝大部分公共用品经清洗消毒后重复使用,由于消毒不彻底,物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导致传染病在服务人员与顾客之间、顾客与顾客之间传播,给顾客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要求,顾客用品用具要进行卫生学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2]。为了解宏伟区公共场所卫生现状,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高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质量,本站2013年6~8月对辽阳市宏伟区89家公共场所的各类公共用品进行了样品采集及微生物学检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宏伟区各类公共场所89家,其中,旅店业22家,洗浴场所39家,美容美发店28家。
1.2 方法
公共物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3]进行样品采集,并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4]进行微生物学检验;检验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和酵母菌,并按《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5]对结果进行分析判定。布草类用品细菌总数应≤200 CFU/25 cm2,大肠菌群不得检出,致病菌不得检出;杯具用品细菌总数应≤5 CFU/cm2,致病菌不得检出;美发工具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1.0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宏伟区公共场所各类公用物品检测结果的分析
全年共检测样品401份,合格290份,合格率为72.32%;公共用品中理发用具的合格率最高(98.99%),拖鞋的合格率最低(43.48%),只在拖鞋中检出8例真菌阳性,其他致病菌没有检出,各类公用物品卫生检测不合格主要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表1,表2)。
2.2 宏伟区各类公共场所检测结果的分析
旅店业大中型旅店(酒店及宾馆)检测合格率为83.33%;小型旅店检测合格率为54.55%。在洗浴场所中洗浴中心检测合格率为48.78%;大众浴池检测合格率为26.32%。可以看出大中型旅店和洗浴中心的公用物品合格率高于小型旅店和大众浴池。在三类公共场所中,美容美发店的公用物品合格率最高,合格率为89.74%;旅店业公共用品合格率为68.07%(113/166);洗浴场所的公用物品合格率最低仅为37.97%(30/79),三者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3.709,P
2.3 宏伟区不同公共场所拖鞋检测情况的分析
洗浴中心的拖鞋合格率较高,达71.43%(10/14),旅店业的合格率为57.14%(8/14),大众浴池的拖鞋合格率为29.27%(12/41),三者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883,P
3 讨论
本次检测结果表明,公共用品总体合格率较低。超标的指标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并在托鞋中检出真菌。公共用品中理发用具的合格率最高,拖鞋的合格率最低,与赵宜静等[6]在2010~2012年研究的结果一致。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①公共场所是致病微生物的载体,卫生状况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有重要意义。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设备及物品与皮肤直接接触,如果公共物品消毒不彻底,易造成传染病传播,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7],因此,防止疾病传播是公共场所监测的首要任务。②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意识差,消毒工作流于形式,大型场所消毒管理措施比小型场所规范;消毒设施齐全,都有消毒柜,小型场所客流量较多,部分公共物品倍量不够来不及消毒就重复使用;小型场所资金投入不足,消毒意识薄弱[8]。个别单位即使配备消毒设备,也未按要求合理使用,甚至闲置不用,仅仅应付检查,根本达不到消毒的目的。③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卫生制度,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2]。本次检测发现经营者卫生制度建立不全,消毒管理制度欠缺,从业人员不知如何正确使用消毒柜,消毒液不知如何配比,消毒记录不全;消毒产品索证索票不齐全,消毒产品过期后还在使用;个别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就上岗直接为客人服务。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2],同时,从业人员应加强卫生知识培训,真正做到“一客一用已消毒”,保证公共用品的卫生与安全。④在公共用品中大众浴池拖鞋合格率最低,并检出真菌,检测发现洗浴场所环境潮湿,长期不通风,有利于真菌生长繁殖,导致合格率偏低[9]。因此,公共场所应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⑤卫生监督力度不够,重视发证,轻视经常性卫生监督,经营者为取得卫生许可,在审核验收期间积极配合,但取得许可之后对卫生管理不重视,这需要卫生监督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加监督频次,规范公共场所管理,发现问题立即下达监督意见书,在监督中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业主知法、懂法、守法[10]。在卫生质量上把关,使百姓放心使用公共用品。
公共场所是城市的窗口,关系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应使城市的卫生管理走上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11]。全面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闫平男,冷意,姚元庚.山东省公共场所消毒卫生管理现状与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9,16(1):50-52.
[2]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Z].
[3]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S].
[4] GB/T18204-200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S].
[5] WS205-2001.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S].
[6] 赵宜静,胡析冬,杨敏娟,等.2010-201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状况分析[J].职业与健康,2013, 29(11):1377-1378.
[7] 徐彩萍,林清,康艳蓉,等.上海市闵行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J].职业与健康,2010,26(18):2122-2124.
[8] 刘相亮.理发美容公用品消毒管理的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2003,19(6):746.
[9] 王娜新.营口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检测方法[J].中国公共卫生,2005,21(6):660.
2002年11月15日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然而网吧经营者唯利是图,仍放纵未成年人上网。
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眼下虽然大多数超市在执行“限塑令”,但在农贸市场和街头小店,“限塑令”却成了摆设。
2011年5月1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但从实施最初,禁烟的理想预期就遭遇了现实的尴尬。在全国各地的商场、游戏厅、出租车等一切禁烟的地方,仍然有烟民在吸烟。
除此之外,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禁止摆放流动早点摊、限制犬只养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都同上述禁令一样,有令未行,有禁未止。
究其原因
一大批本应执行的禁令陷入了“休眠”的尴尬局面,究竟是相关部门执行不力,还是禁令本身缺乏可行性呢?
消费习惯难以改掉。很多年轻消费者没有带塑料袋、环保袋上超市的习惯。在超市里面对购物车上大堆的物品,许多消费者对塑料袋的依赖显然无法抗拒。而菜农在限塑令出台后仍免费提供塑料袋也是无奈之举,“别人卖菜都有袋子提供,你要没有的话,别人就不买你的菜。”
经营者因利益未执行好禁令。市场的竞争机制造就了各通信运营商对客户的争夺,从而导致面对“无名”手机卡问题时,运营商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成都市任意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点,都能轻易购得一张没用身份证登记的手机卡。
缺少处罚规定。家住呼和浩特新城区的李先生说:“我知道有(禁烟)这么个规定,但是从来没听说谁因为在公共场所吸烟被处罚了。”
为“尴尬”禁令解围
现如今,这些“禁令”正像久置的“稻草人”一样,被钻空子的人摸清了底细,成了摆设。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呢?
要保证令行禁止,需要公众的普遍认同和尊重。只有每个人自觉遵守禁令,大家才能受益。在这方面,政府有广为宣传的义务,要让公众知晓出台禁令的目的和意义,只要室内公共场所吸烟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使用塑料袋会造成怎样的环境破坏这些理念深入人心,遵守禁令就会成为公众的自觉行动。
1、办好健康教育学校。以各社区健康教育学校为主,做到授课有计划安排、有教师、有教材、有课时、有记录。开课率100%。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紧紧围绕今年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和世界卫生日“妈妈健康、宝宝平安”的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单位设立宣传台、涌跃参加黑板报联展,进行评比;各社区村居委会定期在宣传栏中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利用宣传形成一个较强烈的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氛围。
3、继续发挥示范点的表率作用。配合县有关部门通过抓好示范点的健教工作在辖区各单位中推广,各类公共场所、饮食、工厂等要求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对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则、法规、条例,教育职工加强大卫生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疾病传播;加强职工的“五期”保健教育,注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公共用具抽样检测结果本次调查,常熟市卫生监督所支塘分所会同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中20家美容美发场所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样品为毛巾、剪刀、美容用面膜碗和调棒等公共用具,每家随机抽检2件样品,检测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经检测,3份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细菌总数,其中细菌总数最高超标达10倍。顾客用化妆品索证调查发现,65家美容美发场所使用的化妆品以洗发、染发、烫发、护肤类为主,其中5家美容店索证资料齐全,49家理发店提供不出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1家使用的染发类化妆品无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单位存在无证经营。调查发现,17家无证单位中,其中3家理发店为新开业,未向卫生部门申请办证,其余14家为私房破墙开店,根据我省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核发相关证件,是造成无证经营的主要原因。
卫生监督力度不够,行政处罚手段难于执行,工商等部门间的配合不力,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存在。经营业主卫生法制观念淡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持证率不高。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主要为外来打工人员,更换频繁,流动性大,给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开展带来困难[2]。对公共用具消毒不重视,日常消毒工作未正常运转。
经营业主只注重经济效益,对公共用具消毒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具有相应消毒知识的专职或兼职的消毒人员,部分单位虽配置了消毒设施,但对消毒设施的使用、运转知识缺乏,形同虚设,日常消毒记录不全。同时,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共用具消毒的日常监督力度不够。目前,辖区支塘分所仅有卫生监督员3名,很难做到对每家经营单位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宣传培训和执法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卫生监督部门定期组织卫生知识培训,提高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加强卫生监督力量,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权威性,提高美容美发行业的卫生管理水平。
定岗定职、责任到人,保证消毒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建议使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或药物浸泡消毒,确保消毒效果,提高公共用具的监测合格率。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建议政府部门要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法律和卫生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使卫生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推行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对经营面积在200m2以上理发美容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将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便于在日常监管中分清类别和监督频率,进一步提高经营业主自律性,从而提高美容美发行业的整体卫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