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暂住证申请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 户 名 称: (盖章) (签字)
负 责 人 姓 名: 行 业: 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XX市工商局:
XX市工商局: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规定 在对应栏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内打钩 ⒈ ⒉ ⒊ ⒋ ⒌ 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书》 场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变更经营地址者提交) 名称核准通知书 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非XX市户口人员)等资料 复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变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谨此确认。
经联系电话: 营 者: (签字)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书每页注解说明; 书每页注解说明; 提交的文件、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对应”栏中打钩。 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来源:文章屋网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来源:文章屋网 )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本人现用名高红颖,女,满族,19__年__月0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地知道,这申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表示歉意。
改名陈述理由如下:因本人父母(父亲:高瑞民,母亲:白俊平)离婚,本人要求本人姓氏随母姓,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高红颖更改为白雪,现二代身份证已经丢失,特借此补办身份证的机会改名,申请改名为白雪,望重新开始新的人生。本人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但愿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改名意愿!谨请领导批准为盼,本人深表感谢!
申请人:
年月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__派出所领导及所有同志:
我是___,是孩子___的爸爸,妈妈是___。因孩子上学一直叫___的姓名,与户口本不符,学校和老师多次让我们改名,孩子也想改名,我们家长特此申请给孩子改名。请给与办理。
申请人:父亲:___
母亲:___
20__年_月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3__公安局(派出所):
本人现用名___,男,汉族,出生于____年_月_日。___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账号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与表弟重名)和在学校的一些谐音的绰号(名字的最后一个字),以至于成年出来工作后,碰到昔日校友以绰号相称所带来的尴尬等等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更改为___,望同意为切!
本人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工作加重,但是由于这个名字的困扰给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不得不麻烦贵所了,望贵所理解,谢谢!
申请人:__
申请日期:__年_月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4____派出所:
我叫___,男。19__年05月03日生。家住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北桥东巷地税局家属北楼2—___室。现申请为我儿子__,更改名字为__。请贵所予以批准!
我儿子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__,男,汉族,20__年4月18日生,身份证号:640121___________。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儿姓名为__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章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儿子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办理户口登记用名一直没有使用,而且周围重名的孩子有四、五个,给学习、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孩子从上幼儿园到现在马上要上小学六年级了,一直使用的是__这个名字,为保证我儿学籍的延续性,方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
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申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儿子的改名申请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5__市宁都县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___,汉族,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
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
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
携带上述文件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
5、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
携带上述文件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年满16岁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年满16岁以上没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由监护人带领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三、探亲、防友、旅游、就医、公出等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申报注销登记。
四、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二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单位。
4.程序
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4.21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4.22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23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4.26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27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 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 《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 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 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 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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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如下。
上午( 9:00-11:30 ) 本馆指定的机关的申请
下午( 2:00-4:30 )
无论是否持有在留资格,个人申请将一律不在上午受理。敬请注意。
通过“申请机构” 申请注意事项:
(1) 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并对材料中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核实后,由申请人亲自送到各申请机关,如申请材料等不齐全,可能不被受理。
(2) 签证的代办、领取只限于申请机关的职员。
(3) 对于确认没有问题的申请将于受理次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发给签证。对于需要继续审查的申请,则将此消息及该申请审查编号一并登载在签证申请大厅内。 由“申请机构”通知你。
(4) 申请中的签证审查状况,请向申请机关查询
(5) 请亲自核对领取的签证内容。
户口属于在北京日本大使馆管辖范围以外的申请人不得通过上述“申请机构”申请。每个签证,日本使领馆收取人民币200元的签证费
其他城市各日本领事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申请方法、所需资料等会有所不同。详细情况请询问所属的各领事馆。
所需材料说明
申请签证时请提交以下材料。各个材料的有效期均在发行后三个月以内(材料上如果有有效期,则应在有效期内提交)。
「短期商用等
文化交流、地方政府交流、体育交流及在日本国内短期停留以进行商务为目的的业务联络、出席会议、商谈、缔结合同、售后服务、宣传、市场调查以及其他一切短期商务活动。
(注)不允许在日本国内从事产生收入的事业及得到报酬的活动。
1.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所需材料中除护照、暂住证以外须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 签证申请书(贴付照片40X35mm,须6个月以内拍摄的,正面半身脱帽照)
(2) 护照
(3) 暂住证(只限于户口不属于当地管辖区内的申请)
(4) 职业证明(只限于持因私护照的申请者。补充:因私护照以外的申请者应在提交照会的同时付上注明申请人所属单位、职务的名单。)
(5) 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只限于持因私护照的申请者)
2. 日方邀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原则上邀请单位应为法人、团体、国家或地方政府。但是,当大学教授以公务为目的进行邀请时可以认定为邀请单位。
(1) 招聘理由书(A4纸)。
(2) 停留日程表(A4纸,由“申请机构”提供)。
(注) 请尽可能详细制作停留日程表。
(3) 身元保证书(A4纸)。
(注) 以业务为目的、且邀请人为日本国政府中央府省厅的课长或大学教授级别以上的人时,可省略身元保证书。
(4) 关于邀请单位的材料
(1)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国家或地方政府邀请时无需提交)
法人登记簿本(发行后3个月以内)
(注)如果是在日本国股市上市的企业,可用最新版的「会社四季报
上该企业部分的复印件代替。
(2)没有登记注册的单位
以下①或②项中的任何材料均可
① 公司、团体的概要说明书(A4纸)。
② 简介书或宣传册等可说明邀请机关情况概要的资料。
(3)大学教授邀请时
在职证明书
3. 中方机关应提交的材料(仅限于申请)
(1) 外事办公室或政府机关申请时: 照会
(2) 旅行社或独资企业申请时: 照会或派遣书
(注)除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外还需简要说明其派遣理由、派遣时间及派遣地
〔探亲・访友〕
探望亲属・熟人(包括朋友)
(注1)团体观光及单纯的旅游除外。
(注2)亲属原则上是指有血缘、婚姻三等亲以内的关系。
1.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 签证申请书(贴付照片40X35mm,须6个月以内拍摄的,正面半身脱帽照)
(2) 护照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户口本复印件
(5) 暂住证(只限于户口不属于当地管辖区内的申请)
(6) 亲属关系公证书(只限探亲时提交)
2. 日方邀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招聘理由书
(注1) 应由邀请申请人的在日亲属・友人制成(例如:在日本的子女邀请父母时由在日子女制成)(A4纸)。
(注2) 如邀请理由为照看在日亲属的分娩、照顾病人、参加婚礼等时,请另外提交医生的诊断书、结婚场地的预约书等相关材料。
2停留日程表(A4纸)
3.日方身元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注1) 现居住在日本的亲属持有「留学的在留资格,并由该亲属所在学校的正式教授或副教授作身元保证时,在以下要求提供的材料中,可只提交身元保证书和在职证明。
(注2) 邀请人为日本国国费留学生时、邀请父母、配偶、子女探亲时,除提供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以外,请提交国费外国人留学生证明书或奖学金受给证明书或入学许可(应记载国费留学生身份,奖学金支付时间,奖学金金额,大学内所属院、系,在学资格)中的任何一种材料。此时不用提交身元保证书。
(1) 身元保证人为日本人时:
a.住民票誊本(需注明全部事项,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或机动车驾驶证(正反面)复印件。
b.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c. 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新的课税(或纳税)证明书,税务部门发行的纳税证明书(样式或有税务部门受理印章的确定申告书(以上材料均必须记载总所得金额,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d. 身元保证书(A4纸)。
(2) 身元保证人为外国人时:
外国人做身元保证人时,原则上须具有下述任何一种在留资格并现居住在日本。
・「外交、「公用、「永住者
(注)被抚养者除外。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技能、「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注1) 必须是现居住日本,在留期间为3年的人员。
(注2) 如果在留资格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时,被抚养者除外。
a. 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应由外国人登记地的市区町村长发行,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
b.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c. 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新的课税(或纳税)证明书,税务部门发行的纳税证明书(样式2)或有税务部门受理印章的确定申告书(以上材料均必须记载总所得金额,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d.身元保证书(A4纸)。
4、能表明申请人与保证人关系的材料(只限访友时提交)。
例:关于友人关系的说明、可说明海外停留情况的护照复印件、照片等
5、有关邀请人的资料(只限邀请人和身元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时提交)。
(1) 邀请人为日本人时(例如:由于是无职业的人员由其他人做身元保证人时)
a.住民票誊本(需注明全部事项,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或机动车驾驶证(正反面)复印件。
b.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2) 邀请人为外国人时(例如:留学生、无收入者等)。
a. 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应由外国人登记地的市区町村长发行,且
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
b.省略.emb-japan.go.jp/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 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 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日本驻重庆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重庆市、四川省 023-6373358
日本驻上海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021-62780788
日本驻广州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020-83343009
日本驻沈阳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024-23227490
日本驻大连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辽宁省大连市 0411-4625606
2003年度日本大使馆预定休息日
1 月1 日(三) 元旦
1 月2 日(四) 年始休假
1 月3 日(五) 年始休假
2 月3 日(一) 春节
2 月4 日(二) 春节
2 月5 日(三) 春节
5 月1 日(四) 劳动节
5 月2 日(五) 劳动节
5 月5 日(一) 劳动节
5 月6 日(二) 劳动节
10月1 日(三) 国庆节
10月2 日(四) 国庆节
10月3 日(五) 国庆节
10月6 日(一) 国庆节
12月23日(二) 天皇诞生日
12月29日(一) 年末休假
12月30日(二) 年末休假
12月31日(三) 年末休假
问:签证申请的受理时间?
答:根据申请的签证种类不同,受理时间也不同。
持在留资格证明书的申请及商务签证:上午9:00~11:30
因私短期探亲访友、团体观光、商务多次签证:下午2:00~4:30
问:签证的申请手续如何?
答:根据申请的签证种类不同,申请手续也不同。因私(就学、探亲、访友)、商务多次签证由申请人直接到窗口申请。公务签证由中国外交部指定的机关代办。团体观光由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代办。
问:想去日本留学,怎样申请签证?
答:首先在日本国内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然后持护照、「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照片到领事部申请签证。
问:「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如何申请?
答:通过日方学校向日本入国管理局申请,详细情况请问日方学校。
问:签证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答:各种签证所需材料不同,请向各个代办机构咨询。关于因私、探亲、访友及商务多次签证请您向本馆索取说明书。
问:对申请书上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6个月内拍摄的4.0CM×3.5CM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问:护照的有效期很快到了,护照有效期还有几个月才能申请签证?
答:本馆对护照有效期并没有具体要求,但至少要有效至回国。
问:签证申请时护照上至少应有几张空白的签证页?
答:至少有一张签证页。
问:我计划赴日参加不超过三个月的研修,应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可以得到签证?
答:应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申请签证,但根据情况也有可能以短期商务签证处理。
问:个人可以办理旅游签证吗?
答:不可以。但如果是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参加团体观光旅游。
问:怎样才能申请过境签证?
答:在前往第三国时,日本为必经之路时,可持全程机票及护照、1张照片可到领事部申请过境签证,但有时候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问:因私护照可以申请过境签证吗?
答:可以。
问:到日本后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可以出机场停留72小时吗?
答:到港后因换机等原因需要入境日本时,日本入国管理局官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入境。
问:可以申请商务多次签证吗?
答:属北京商工会议所会员企业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职员可以申请多次商务签证。
问:由于申请人在海外出差,申请时不能提交护照,是否可以先受理申请材料,
日后再提交护照?
答:不可以。按规定如果不能出示护照,不能申请签证。
问:为申请别国签证是否可以临时借出护照?
答:可以。如代办单位出具借照照会,可以借出护照,但应及时还给我馆。
问:已持有赴日签证,可否再申请另一个新目的的赴日签证?
答:不可以。按规定,不发给双重签证。
问:已用因私护照在申请赴日签证,能否再用因公护照申请另一目的赴日签证?
答:不可以。按规定,不承认双重申请。
问:请问日本签证费是多少?
答:一次签证230元,数次签证460元,过境签证55元,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及日方特殊单位邀请的免费。
问:什么情况下必须提供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答:短期滞在以外的签证申请原则上都要提供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问:如果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丢失应怎样处理?
答:应向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原发机关--日本入国管理局联系能否补发新
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问:申请访友签证时,必须提交证明申请人与保证人之间关系的何种材料?
答:例如合影照片,相互往来信件,保证人若来过中国要其来中国时的护照
复印件(含签证部分)等。
问:查询受理号码怎么办?
答:请您咨询代办申请单位或旅行社。向本馆查问时请告诉具体的申请日及代
理申请单位的名称。
问:申请人可以直接去使馆领取申请的签证吗?
答:不可以,但申请人如有单位的同意书,也可以自己领取。
问:受到拒签通知后,可以马上再申请吗?
答:如果是同一目的的话,通知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问:取得签证后,如果护照丢失可以再发给签证吗?
答:不可以。
问:取得的是15天的短期签证,但入国时得到的是90天的停留许可,90天以
1、投保人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投保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必要时能够提供有关保险利益关系证明)。
具备缴费能力,愿意承担支付保费义务
2、被保险人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公司所在地户口或永久居留权
非当地户口,但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收入和固定居所,必要时能提供证明者。有关证明指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暂住证、劳动用工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港、澳、台同胞必须在当地有投资,并经常往返或居住在当地。
为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必须为父/母(合法监护人)或者经父/ 母(合法监护人)书面同意,且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二、残疾人投保规定
有固定职业和收入。
需要提供残疾证明。
条款中约定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将不适用于残疾被保险人的已残疾部位。
通常要求体检。
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一般限制为10万元。
附加险视其残疾部位和程度将由核保作相应限制。
已高残人士谢绝承保。
三、常见一般谢绝承保规定列示
1、凡从事下列职业者,公司谢绝承保
现役军人特种兵种。
爆破工人、火药爆竹制造工人、三酸制造工人。
乡镇及私营煤矿井下矿工。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谢绝承保
恶性肿瘤患者。
弱智、痴呆、精神病患者。
外国籍人。
假释犯人。
妇女在怀孕6个月后至产后60天期间。
四、延期体投保规则
凡经核保查定为延期体的投保申请件,被保险人必须在延期期满方可重新申请,且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有关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
五、体检件的确认
由接单人员确认
当此次投保使该被保险人的累计风险保额超过了该被保险人所处年龄的免体检保额限额,由接单人员确认被保险人体检,并签发正式体检通知书和体检表。体检项目按体检表要求执行。
核保确认
当此次投保没有超过免体检保额,且没有既往投保记录告知,但经电脑累计,其累计风险保额超过了该被保险人所处年龄的免体检保额限额,由核保发出体检通知。
当此次投保虽未超过免体检保额,但健康告知有体检指症,经核保确认必须作为体检件者,由核保签发正式体检通知。
二次体检确认
经首次体检,仍存在判断上的困难,核保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二次体检,二次体检的确认,体检医院及项目由核保指定。
说明:体检结果应由公司专人到定点医院取回,不宜由业务员或客户送交公司。
六、体检费的处理
公司认为需要体检的,体检费先由客户垫付。承保后根据公司规定可以报销的,由客户或委托业务员于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后持体检通知书、体检费收据和保险合同到公司,经核保人员核准体检费金额后(核保人员将保险合同号、核准金额录入电脑),打印《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但非公司规定所做的额外体检项目或申请复效时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七、客户在承保前变更要约的处理
投保人在公司同意承保前要求变更投保要约的(不得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作撤单处理,退单退费,重新进单),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如变更投保险种、保险金额,须重填投保单,同时在新填投保单上注明原投保单号(客户忘记的,接单人员可协助查询)。
需加收保费的,业务员收差额,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据上投保单号一栏,填新投保单号,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以前累计缴费金额与本次缴费金额之和。业务员到财务办理时,同时交新开暂收据财务联、业务员联以及补收差额,并在新暂收费收据上注明原投保单号,说明情况。财务作充正处理,出具付费收据,并加盖转讫章,付费收据金额为以前客户累计缴费金额。业务员将付费收据客户联送交客户。办理完后到业务交新填投保单。
需退费的,业务员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实际已缴费金额。多余暂收费暂不退还,待出单后由客户选择退费或是转预缴保费。业务员到财务办理时交新开暂收据财务联、业务员联,并在新暂收费金额上注明原投保单号,说明情况。财务作充正处理,出具付费收据,并加盖转讫章,付费收据金额为以前客户累计缴费金额。业务员将付费收据客户联送交客户。办理完后到业务交新填的投保单。
说明:变更险种、保险金额需补收保费时,缴费方式为现金的,业务员开一张暂收据。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收的,若银行要求缴费时以暂收据为依据,业务员开两张暂收据,一张金额为原暂收据上所开金额,一张金额为所收差额,客户据此到银行缴费。:变更险种、保险金额需补收保费时,缴费方式为现金的,业务员开一张暂收据。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收的,若银行要求缴费时以暂收据为依据,业务员开两张暂收据,一张金额为原暂收据上所开金额,一张金额为所收差额,客户据此到银行缴费。2、其他情况,投保人填写《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并签名确认,涉及被保险人权益的(受益人的指定)需要被保险人签名确认。
需加收保费的,业务员收差额,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据投保单号一栏,填原投保单号,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本次实际缴费金额。
需退费的,暂不退费,待出单后由客户选择退费或转预缴保费。
涉及收费的,业务员到财务缴费后到业务交《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
八、撤单、退单处理办法
凡业务员交来的投保单不合要求者(投保单填写要求见本节“投保单的使用和填写”),将作退单处理。已交保费的,如投保人要求退还保费,接单人员打印《退费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在公司同意承保前客户要求撤消投保要约的,投保人填写《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选择“撤单”项,接单员受理后,如有暂收费,出具《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九、差错退单后再次进单的处理
业务员对于退回的投保单应进行完整的审核。
若涉及重新填写投保单,业务员应在新投保单上注明原投保单号。
接到退单后应即刻办理,否则一个月后作撤单处理。
十、暂收费的收取和退还
一般投保件业务员在指导投保人填写完投保单后,应根据其年龄、性别、投保险种等条件计算出标准保费,并收取首期暂收费,同时开具等额暂收据。
对于大额(大额标准各省根据情况指定)、有疾病告知、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核保有关规定(参见各险核保规定)的,先交单,待核保通过后再缴费,业务员不得收费。
投保人所缴暂收费大于首期应收保费的,投保人可要求退回多于暂收费也可将其转为预收保费。投保人要求退还多余暂收费的,接单员打印《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十一、汇缴件的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由州、县人民政府委托民政部门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接受救助的对象享受的是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边缘群体;
(三)贫困家庭中无能力上学的大、中专学生;
(四)经民政局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
第五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然超过5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死亡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重残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适当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适当救助;
(五)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2000元;
(六)外来务工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一次性返程路费和一日以内的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导致申请人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6、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3天;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应及时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录入临时救助信息数据库。
(三)审批
1、州、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并进行研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州、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西海镇地区的救助对象由州民政局审批。
3、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特殊情形下,州、县民政局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4、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
第八条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救助的,须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补助;
(二)州、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州、县财政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
为做好我州临时救助工作,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州、县财政分别将不少于5万元的临时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并以10%的增幅逐年增加,资金滚存使用。
第十条州、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专户,并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放。州、县财政为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民政局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局或受委托的乡(镇)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加强组织建设。在镇一级,我们在去年形成的“政法、司法、”三合一的调处中心基础上,建立了镇调委会,还将派出所、基层法庭纳入镇级维稳工作格局中,增强了工作合力;在村一级,建立了村级维稳工作组,即在驻村指导员的协助指导下,建立由村主职干部、治保调解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加的村级维稳工作组,确保了村居内社会稳定,治安秩序有人抓、有人管。
2、加强规范化建设。健全了相关制度,镇与村厂签订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工作等三个责任状,修改了《镇机关干部稳定奖考核办法》和《镇调处中心人员分工和工作职责》,出台了双创工作实施意见和双创工作四年规划,还出台了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加大了突发事件的处置力度。今年在二个村厂中开展了规范化调委会建设,做到“五有四落实”,“五有”即有调委会标识牌,有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及回访记录簿,有统计台帐;“四落实”即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规范调解方式和调解文书,今年对村厂调解干部开展了二次培训,共有215人次参加,掌握把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六种调解文书运用于实际调解过程,提高了调解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积极调处,化解矛盾。
我们始终坚持以“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坚持镇村干部定期或不定期的摸排制度,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将问题消灭在萌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努力将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程度。
1、坚持分管领导批阅制。分管领导及时批阅来信、来访、来电,做到一般的案件由各有关部门、驻村联厂干部办理,调处中心做好督办工作,综合性重要案件由调处中心成员与涉及的部门或驻村联厂干部共同处理,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三、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我们积极开展了xx年年镇“创新维稳机制,创建平安xxx”的活动,出台了双创文件,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a级”管理。6月份xxx村被评为市级、县级民主法治村,在此基础上在全镇各村中推开了“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围绕“双创”,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开展了各种专项治理工作。
1、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年初召开了全镇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会议,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二季度、三季度又召开了登记站站长会议,提出了对外来人口实行“全员登记、电脑建档、联户管理、重点监控”的工作要求,在xxx等三个村中开展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在五个村中进行电脑建档。通过到中小学校中分发外来未成人表格,通过党员干部联户制,上门办证,稽查查验相结合的方法,提高了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率,到11月止,已登记外来人员11865名,其中办理暂住证8870名 ,使外来人口的底数逐步清晰。在此基础上9月份成立了镇侦防分队共有队员16名,配备了必要的设施,与各护村队一道开展夜间巡逻,通过综合治理全镇偷盗现象明显减少。(1)(2)
3、开展“交通安全大整治”活动。邀请县公安局领导对镇村厂干部和学校教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实施意见,投入资金在福漓公路、杨绍线的各村口设置了减速带,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还加强了道路检查,对境内的等四个马路市场进行联合整治,确保了行车畅通,减少了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