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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3-0125-01
自1998年11月《中国青年报》推出“冰点时评”专栏,“时评”这类文体在纸质媒体上迅速崛起,研究时评也逐渐成为学界的热点。但是对于时评的定义,这一首先应该解决的本源问题,现在的学界尚无定论。中国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马少华认为,“时评,其实就是最狭义的新闻评论,它与‘新闻评论’的概念没什么不同。”《南方周末》高级编辑鄢烈山给“时评”的定义是:“‘时评’是‘时事评论’与‘时政评论’的略称。”“它包括‘新闻评论’,或者说‘新闻评论’是它的‘子集’。”《新京报》的评论员、时评版编辑艾君则认为,“时评是对新闻的评论,归根结底,时评是新闻的一种,它和消息、通讯、特写、图片报道等一样,是‘新闻’大家庭中的一员。”以上列举的各位都是在学界或者业界首屈一指的人物,但是他们对时评的定义却有很大不同。马少华认为时评等同于新闻评论,鄢烈山认为新闻评论是时评的一种,艾君则认为时评属于“新闻”的范畴。笔者认为,对于新闻时评的认识,最终目的是将其与报纸媒体上刊载的其他评论类文体区别开来,从而适应当下报纸媒体的创新发展、满足受众的需求。所以,笔者试图从历史的角度,浅析时评的产生过程,在此基础上对“时评”的定义做一概述。
一、“时评”来源于近代早期报刊的“论说文”
“时评”既然属于新闻类文体,就应当从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新闻业产生之后去寻找时评的源头。中国在近代报刊出现后,出现了许多有名的评论家,但他们的文章大多是对时政进行宽泛‘‘论说”的政论文,并无具体的针对对象,很少涉及时事。如《变法通议》、《少年中国说》等等,单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它们是政论文。如果将当时发表在新闻性报刊上的此类政论文列入“时评”的范畴,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虽然二者都是发表在新闻性报刊上,而且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议论文的基本行文格式进行写作,但是,时评以新闻为前提,新闻是其不可缺少的部分。“评论文章的高低,关键在于你掌握的信息量,因为世界上的‘道理’是很少的,不过那么些条而已。”新闻在时评中作为前提是必然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但是就是在这样的“论说”盛行的时代,一些真正现代形态的新闻评论开始零星出现了。
二、论说文向时评的过渡:夹叙夹议的文体出现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起飞的阶段。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起飞,首先需要作好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等方面的先期准备;而在20世纪即将结束的今天,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等,又是关系到我国能否赶上世界发展潮流和实现经济腾飞的根本问题。由于我国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几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主要以增大个人产品的产量,解决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为首要目标,这是完全正确的。但也在基础设施等方面产生了严重的“欠债”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路不畅,电不明,水不足,话不通”等基础设施的不健全,已愈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离满足经济腾飞的需要仍还有很大的差距。
这样,我国目前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意义,就不仅是刺激和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和实现8%增长率的问题,更主要的还是通过财政政策的运作,调整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在GDP中的相对份额,从而为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打基础的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待遇、学历、职称与教学队伍差距过大
高校的行政管理队伍在高校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长期以来, 由于高校的特殊性, 在高校里一直存在轻视管理工作的偏见。具体表现在: 第一, 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待遇偏低, 特别是近几年, 随着高校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向教学大量倾斜,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待遇更是远远低于教师的平均水平。第二, 年轻的、学历和职位高的人员, 认为行政工作没有前途而不愿从事管理工作。即使有些从事行政管理的高学历、高职称管理者, 则都是教学、管理双肩挑, 甚至是教学、科研、管理三肩挑, 很难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中。第三, 专职的管理人员年龄偏大, 或学历偏低, 管理水平也较低。高校的教师随时可以脱产进修学习, 或者攻读学位, 而行政管理人员没有这种机会, 或者机会很少, 造成管理人员的学历很难提高,而这种低学历的现象, 不仅降低了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在高校中的地位, 更直接影响到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高校内部行政人员队伍素质低下
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了行政人员必须是高素质的人员。但是在高校中,行政人员的素质问题却往往不能引起领导的重视。有些领导认为,行政工作任何人都能干好,因此在人员安排上,不考虑工作性质和个人的性格、气质、品质、特长以及爱好,这导致许多行政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无法发挥自己的特长,压抑个性的成长,每天只是消极的应付工作,而无法从中找到乐趣。
考察公共关系教学对中学行政管理专业的意义,首先应该从两者的研究内容入手,寻找它们的共同区间,找到了这个区间,意义就显而易见了。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内容比较广泛,是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的。随着这门学科的发展,其研究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发展。概括地说,包括政府自身的结构、功能及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的规律,具体地说,包括行政职能、行政环境、行政组织、行政首长与领导群体、国家公务员、行政决策与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法制、行政机关管理、行政管理的方法与技术、行政效率与改革等等。
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面极其广泛,但它不可能真正做到面面俱到。而公共关系学是研究组织与公众之间传播和沟通的行为、规律和方法的一门科学。它旨在通过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利用有效的传播和沟通手段,达成公众对组织的了解、认可与合作。公共关系学既有较强的理论性又有较强的应用性,这就决定了学习这门学科必须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因此,公共关系学所关心的内容恰恰是行政管理学所需要的,在行政管理学看来,公共关系学是一种极其有用的工具,行政管理学只需要提出需要的内容,公共关系学则根据需要去完成。所以,在管理类专业设置这门课程就显得十分重要,没有了公共关系学,行政管理就如同断了一臂。归纳起来,公共关系学使攻读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认识到公共关系在现代管理中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学习和理解公共关系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原理,了解和掌握组织与公众沟通的过程、手段和方法,最终的目的是努力培养现代公共关系意识,完善自身的公共关系素质,提高实际公共关系能力,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运用到工作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去。
公共关系学是行政管理专业中必不可少的核心课程之一,其理论部分是对行政管理理论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其实务部分是行政管理学生所必备的技能。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除了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标准编制财务报告并经境内审计师审计外,同时要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标准编制并经国际审计师(以下称境外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当一个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相同还是不同?又是什么因素影响审计师发表相同或不同的审计意见?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有利于加深对审计国际化影响因素的理解。
一、审计意见差异:一个分析框架
审计意见是审计师运用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客观、公允程度进行判断所做出的结论,审计意见是审计质量的外在表现,审计质量是审计意见的内在实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即影响审计意见。根据DeAnglo(1981)对审计质量的定义: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公司舞弊的联合概率。发现客户违背会计准则的概率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运用的审计程序和样本的选择等,报告客户的违规取决于审计师相对客户的独立性。我们可以把影响审计意见(审计质量)形成的因素分为两大类:(1)技术性因素。主要指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技术性规范和审计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它可以通过培训、制定审计准则等措施予以解决,也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协调和统一;(2)非技术性因素。主要指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监管制度的安排会影响审计师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
审计师根据公司对会计准则的遵循程度和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我们可以合理预期在遵循相同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如果基于不同的会计准则,审计意见可能不同,反之亦是。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一致时,如果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对信息质量进行鉴别,在审计师专业技术能力存在质的差异时,审计师在主观上会对同一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做出不同的判断,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但是如果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存在质的差异的情况下,那么影响审计意见的因素就体现为审计师的独立性,即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
Kida(1980)指出,审计师明显有能力辨别出接近财务困境的公司,但受到客户关系的影响而不会按照预测结果对客户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发表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判断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是否客观公允的标准之一,如果审计师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投资者等信息用户将会对公司的劣质信息做出反应,对公司不利,所以公司重视审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但是公司同时也是审计师的衣食父母,如果审计师出具了公司不乐意接受的客观的审计意见就有可能失去客户,但顺从公司意愿出具不客观的审计意见,就可能因诉讼而发生赔偿。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审计师的行为有逐利性,是否出具应该出具的审计意见,在于公司对审计师的贿赂收益与预期因诉讼赔偿和丢失客户的损失之间的大小,贿赂收益主要由公司决定,因诉讼赔偿产生的损失由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决定。丢失客户的损失由审计师的声誉机制决定。
二、案例介绍
1.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A公司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近两年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按我国会计准则计算,2001年的净利润为-22.5亿元(-20.1亿元),每股净资产为-4.14元(-4.16元),净资产收益率为-399.10%(-366.09%);2002年,尽管盈利657.5万元(819.1亿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是亏损3477.1万元,每股净资产为-4.16元(-4.14元),净资产收益率也仅只有1.28%(1.64%)。采用Altman(1968)“Z”计分判定模型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破产危机)进行预测,2001年Z值为-23.78(-23.18),2002年Z值为-8.76(-7.41),根据判定标准Z值小于1.81,则企业存在很大破产风险,说明A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
2.审计师审计意见和公司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说明。
2001年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都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了A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二者一致认为A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但具体出具何种审计意见上存在分歧(境内审计师出具的是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境外为拒绝表示意见);2002年,境外审计师,仍然就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了保留意见,而境内审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二者在是否需要披露持续经营问题上存在分歧。
2001年公司董事会报告称,公司董事会同意M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2001年度公司巨额亏损主要是由于当年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计提了大量的坏帐及减值准备金所致。因第一大股东和T公司对本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推进做出了承诺,特别是T公司于2002年3月正式购买本公司部分股权已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鉴于这些原因,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实际重组工作已于期后全面展开,相信通过各方的积极努力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有望在2002年度得以恢复。
2002年,针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报告也认为,由于2002年公司的债务重组工作尚未完成,还存在着巨额的债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B股审计报告。对此,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公司的最大债权人T公司2002年3月正式加入本公司后,债务重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根据相关协议T公司将短期借款及其相关利息转为长期借款,随着债务重组的不断进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提高。
从董事会的说明可以看出,A公司持续经营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与T公司的债务重组,但直到2002年底,债务重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
三、审计意见差异的剖析
1.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境外审计师是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出具审计意见,境内审计师是根据我国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所出具审计意见。要考虑技术层面是否是引起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必须分析3个方面:(1)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审计的规定;(2)会计准则;(3)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指导原则是国际化。目前正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独立审计准则(李爽,2002)。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国际审计准则公告第23号——持续经营》和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差异主要是:国际审计准则要求,一旦公司审计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就在审计意见中必须予以揭示,因此针对持续经营问题,国际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意见当中没有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类型;而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管理当局采取的改善计划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且进行了充分披露,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如何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两者都是从财务、经营及其他3个方面来界定持续经营是否出现问题的。在A公司的问题上,我们依靠财务方面的特征,无论按照国际审计准则还是我国审计准则,A公司均属于审计师要对持续经营予以关注的对象。
那么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是否会导致审计判定差异呢?根据A公司的财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IAS下的财务指标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指标相差不大,净利润尽管在绝对数上有一定差异,但相对数较小,而且没有改变净利润的符号,这说明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会导致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
技术层面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即境内外审计师是否能够判定公司存在持续经营危机。就2001年而言,境内外审计师都关注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危机,并均在审计报告当中进行了披露,这说明境内外审计师在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两者的专业胜任能力至少在这方面是接近的。在2002年,由于董事会的说明中披露,同意境外审计师的就持续经营发表的保留意见,说明董事会自己承认了持续经营危机的存在,即使存在专业胜任能力差异,境内审计师也可以通过这个信息来调整自己的专业判断,所以,专业胜任能力不是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
根据境内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参照相应的审计准则,我们可以推断:(1)在2001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或虽有改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疑虑,不过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而境外审计师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重要限制,审计人员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2)2002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但管理当局计划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被审计单位已经作了充分披露;境外审计师认为,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充分,被审计单位应该进行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但管理当局予以拒绝,仅凭现有的证据与措施不能判断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会计报表可能会误导投资者。
如果假定审计师是客观出具了审计意见,那么境内外审计师真正的分歧应该集中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是否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公司是否对持续经营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这些在客观上对境内外审计师不会有差别,正如前面提到的在专业胜任能力相差不大时,境内外审计师对这种客观上一致的披露在主观上的认识也不会出现质的差异。因此,不是由于境内外审计师在公司持续经营状况的披露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上的看法不同而导致了审计意见差异。
2.非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对审计意见差异的另外一个解释是非技术层面因素,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将影响到境内外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在分析框架中,我们提到,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通过影响审计师的利益函数来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理论上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应当能够促使审计市场质量的提高,具体表现为审计服务提供方——会计师事务所——愿意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审计服务的需求方——直接表现为上市公司——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刘峰等,2002)。一个高质量的审计市场,在于通过监管制度安排为审计师、上市公司建立一个利益函数,以引导审计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和上市公司需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审计师与公司意见不一致时,存在两种选择:一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二是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师如果应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那么,公司为了获得审计师的“合作”,将可能支付额外的贿赂,事务所获得贿赂收益;但审计师未客观出具审计意见,可能被查处,查处后,审计师将被罚款、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务所的直接损失,此外,如果审计师被查处,基于信誉受到影响,市场份额下降,还将导致间接损失。如果审计师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的审计意见,审计师将失去客户,审计师的正常收费(包括现在的和预期未来的审计收费的贴现值)就没有了,但声誉得到提高,增加事务所未来收益。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近乎为零,声誉机制几乎不起作用(刘峰、许菲,2002;刘峰等,2002),DeFond,Wong和Li(2000)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审计师会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实行伴随了证券市场集中度的下降和上市公司对高质量审计的规避。这说明境内审计师在坚持己见出具审计意见,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民事赔偿责任为零,声誉机制不起作用,使得事务所按照公司意见出具审计意见时,不但能够接受贿赂收益,而且面临损失的机会少。
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标,就A股而言,如:配股条件、ST和PT以及退市机制,均以境内审计师的A股财务报告为准,即同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基于这些利益所在,公司将愿意花费更大的代价贿赂境内审计师。所以境内审计师比境外审计师更倾向于接受贿赂,按公司意愿出具更轻微的审计意见。
在A公司问题上,技术性的差异不是导致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那么这种非技术性的差异将可能是主要原因。在审计收费上我们得到一个旁证,一般来说,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成本要高于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收费按照国际标准收取,将高于境内审计师。但我们发现,在2001年,A公司分别向境内、外审计师支付33万元、27万元审计费用,2002年分别支付了33万元和23万元审计费用,连续2年境内审计师的收费均高于境外审计师,2002年居然高出10万元之巨,而恰好在2002年境内审计师为A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未对持续经营危机进行揭示。
四、若干启示和研究局限性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由境内外审计师进行审计,为分析不同审计师的行为特征提供了一个机会,尤其在A公司案例中,境内外审计师针对同一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事项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消除了一些由于技术性规范差异所带来的影响。我们的分析发现,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使同时发行A股、B股股票的公司的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使得公司更愿意贿赂A股审计师,现有的法律风险环境使得A股审计师有激励与公司合谋,出具公司期望的审计意见。
我国以国际审计准则为蓝本,不断制定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这为提高审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看到,改进上市公司审计质量除了不断完善技术性规范外,更为重要的是改革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尽快建立审计师的声誉机制。
我们的研究是针对B股市场的境外审计师分析的,但境外审计师在A股市场上将可能改变其行为特征,其与境内审计师所面临的情况是一样的,境外审计师的决策期望效用值与境内审计师相同,正如刘峰、许菲(2002)指出,五大一定会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其行为,从而达到相关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001年12月,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融资的,必须聘请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审计。这里隐含了两个假设,一是国内技术规范和国内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可能导致审计低质量,二是国际审计师更具独立性。而我们的分析认为更多的应该考虑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陈朝晖.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会计研究,1999,(7):15-22.
2.刘峰,许菲.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会计研究,2002,(2):21-27.
股票市场作为重要投融资市场,在当代经济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西方维持高福利政策做出了重要贡献。从投融资双方的力量对比来说,大型上市公司占绝对优势,向政府寻租力量高于广大股民,交易成本(投融资双方在讨价还价时的成本)要低于广大股民。所以如果完全由市场来调节股票市场,上市公司将产生负的外部性,这样就不能达到帕雷托最优,因此政府实施干预政策来挽救市场失灵是学者和各国政府的共识。但政府以什么身份来参预,政府不作为时,是否能够挽救市场失灵,会不会造成政府行为的外部性,从而使付出的社会总成本高于完全由市场调节造成的成本呢?关于政府行为的外部性,西方理论界已经作了大量的探讨。
政府行为外部性理论的形成及演变
(一)外部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新古典经济学创始人马歇尔首次提出外部性,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阐述了外部性的理论。庇古认为,由于社会边际成本和私人边际成本不同,所以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则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政府通过征收“庇古”税可以解决因外部性引起非帕雷托最优问题,从而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理论依据。
新制度经济学著名代表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提出了与庇古解决外部性不同的思路。科斯第一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界定不重要;第二定理认为,当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的初始界定有利于提高效率。
(二)政府行为外部性理论形成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干预经济逐渐暴露出来的弊病,以布坎南等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开始反击新古典经济学对市场失灵的攻击。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在多次提到公共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时,将强制性税收归为这一范畴。1966年,威廉姆斯(Williams)对地方政府之间相互施加于对方的外部性进行了分析。迈金和布朗尼首先对政府行为外部性分类问题作了系统分析。他们认为,“公共部门的外部性未必一定是非效率的”,即政府行为外部性同样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迈金(RolandN.Mckean)和瑞士学者杰奎里尼•布朗尼(JacqueleneM.Browning)在《政府与非盈利部门的外部性》一文中,首先明确提出了政府行为外部性的概念,并且把政府行为外部性看作是与市场部门外部性(市场失灵)相同的东西。市场部门定义的外部性同样适用于政府部门,虽然政府行为外部性更加难以测量,但理论上可以认为这些行为同样会产生外部性,通过对政府运作的考察,发现政府行为外部性影响的确存在。
我国政府行为在证券市场产生的外部性分析
我国股票市场成立14多年以来,一直存在广大股民的成本收益不对等现象。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接连不断出现抽血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负的外部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国有企业解困、卸包袱。当一批问题国企轻易地被允许进入股市圈钱、并肆意挥霍投资者奉上的资金时,就注定了中国上市公司社会成本远远高于私人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又由广大投资者来承担。
其次,上市公司上市之初,只需要证监会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监管当局主要按自己设定的规范做出是否准予上市的最终决定,不需要听取其他方面的意见,这样公司上市后就更不考虑资本市场真正运营状况。
再次,监管者执行规则不到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另外,政府管理部门在复杂的市场环境改革中,没有任何经验可循,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这样就造成了实验结果的不确定性,客观上造成政府行为负的外部性。
可见,政府行为的完全倾斜或者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使得本来为了挽救市场失灵而制定的政策,最后却可能加重了市场失灵。
正如斯密德所说,与技术性外部性和金钱性外部性是在既定的交易规则和产权控制下发生、并直接改变参与者之间的成本或收益不同,政治性外部性并不直接作用于参与者的成本或收益,而是通过公共选择改变游戏规则或产权控制而间接改变所有参与方的成本或收益。在证券市场的改革中,有些论断诸如20%的蓝筹股代表了60%的市场价值,股市改革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这些企业的表现,那剩下的投资者的投资就将被政府部门的政策推向绝境。
如果市场最后真的如这些官员和学者所说,政治行为就改变了“原先自由和责任的形式”,导致技术性外部性或金钱性外部性的转移,从而把原先外部性的成本转嫁到另外一些行为主体身上,而对于这些行为主体来说,该“成本原本是收入或用途”。那些投资与剩下80%的企业由于政府行为而承担了远远超过私人成本的社会成本,与此同时,原先承受外部性成本的那些行为主体却从“自由和责任的形式”的改变中得到了收益。如一些大型上市公司获得了更多的有政府行为带来的股票溢价价值。政治通过合法的方式改变了技术性外部性和金钱性外部性的作用对象,从而改变了外部性造成的成本收益组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或公共选择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一过程,金钱性的外部性或技术性的外部性以合法的形式与偷窃和战争相区别”。从中国股市目前状况来看,政府就是通过政府行为导致了外部性,从而在广大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进行合法的资产转移,使得融资者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入。
政府行为外部性的解决方法探讨
目前,我国证券管理者必须避免在股票市场上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从市场角度出发,以“裁判员”的身份协调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从而避免因政策倾斜力度过大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此外政府如要避免产生负的外部性,就必须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公正。没有公正就会使弱势群体在大企业寻租成本较低的状况下,承担更多的成本,而得不到任何收益。其次,要以诚信为本。诚信建设涉及资本市场的各个方面。具体而言,诚信建设关键在于政府诚信、上市公司诚信以及中介机构的诚信,一个诚信的社会、一个诚信的资本市场必须要有一个庞大的诚信的中介机构群体为前提。
所以说,政府首先应该在资本市场做好制度性建设,解决目前存在的制度性矛盾,做好规范性管理,保证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制定好各项游戏规则,然后以身作则,按规则办事,不直接参与市场各个博弈方的利益,避免引起更大的负的外部性。只有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净化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的目的。
二、问题
“刘秋海系列案”中行政案件的处理是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界关注最多的焦点所在,而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可否接受司法审查又是关涉一切问题的瓶颈。有关该问题的争论贯穿事件的终始,至今仍意见纷呈且意犹未尽。持肯定观点者主要从立法上的相互矛盾指陈问题,进而抱怨司法机关面对变动不居的现实缺乏应有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其实,该意见背后蕴涵着对行政诉讼个性品质的深层曲解与误读。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模式的显著特征和内在机理在于其面临着如何调处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紧张关系,进而实现二者良性互动的问题。为此,司法审查的焦点主要集中而且必须集中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然,有关行政处罚也可适当触及合理性),并非通常理解的那种民事诉讼式的全面审查;持否定意见者则以为:既然原告方仅以公安机关扣车行为的合法性为标的提讼,法院也只能就此进行审查。况且,“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合法,不是其实施扣车行为的前提条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该观点无疑有其一定的合理成份,但无法回避的致命弱点就是它狡黠地隐去了一个大写的前提:即,原告方是否具有行使诉权的自由选择空间。如果一方面限制甚至剥夺了原告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行为的诉权,另一方面又说原告只对扣车行为提讼,司法机关也爱莫能助。这显然同医院对一身无分文而又身患绝症的病人说“你有选择死亡的自由”一样荒唐无聊。不难想见,假如原告方有选择余地的话,其还会不会只对行政强制措施这样的前提性从行为提讼,而对与自己权益有更大杀伤力的责任认定熟视无睹。故此,问题不在于司法机关如何审查,而在于立法机关自始是否给司法机关配置了适当的审查权限。换言之,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我们知道,认定行为是行政确认的一种重要形式。这样,问题似乎又可合乎逻辑地拓展为对行政确认可诉性的检讨与分析.三、分析
行政确认是一学理概念,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将其纳入“观念行为”或“表明行为”的范畴进行研究(张载宇《行政法要论》[M],台北,汉林出版社,1978·375)。在大陆,也有学者视其为—“准行政行为”,但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常对其作如下表述:“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既有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辨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84)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管理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行政主体通过确认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来达到确认或否认相对方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行政目的。尽管行政确认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但毕竟是严肃的法律行为,被确认对象一经法定行政主体的甄别和宣告,其状态就具有了不可抗拒的法律拘束力、确定力,除非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同时,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处分相对方的权益,它一般只是为其他处分性行政行为的作出创造前提。所以,其只能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行政确认这种“中性”或非处分性的特点,往往成为人们否定其作为行政救济对象的理由,如德国行政法理论就认为,“如果部分行为本身不完全具备最终影响时,它们作为一大程序的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引起昂贵的法律救济程序”(见《德国普通行政法》,[德]平特纳著,朱林译)。与此相左,我们认为,行政确认固然不具有直接处分性,但它直接确认了关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对其可诉性不能僵化地一概而论,作为一种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理应有条件地适用行政诉讼救济程序。理由如下:首先,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的科学模式被各国广泛应用于治安、民政、教育文卫、劳动、经济等诸多领域。但事实上,“政治哲学和权利学说历来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二律背反: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力量,但为了切实保障权利和自由又必须限制权力”。(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86—187)在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确认缺乏有效的规制,权力支配者出于私欲的冲动,常常越过理性的樊篱而滑入恣意的空间,违法行政确认行为俯首皆拾并成为现实中的常态——如违法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的滥用以及非法发放(或不发放)和评定(或不评定)学历证书等等。这种“法外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影响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更重要的是严重侵噬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此,加强对行政确认权的监控势在必行。在权力制约的诸多方案中,“以权利制约权力”固然是一种最能体现权力最初来源以及充分昭示公民自身强大力量、激发其主体意识的有效制约模式,但因为“权利与权力不在同一天平上,不具有相同的权价,以权利制约权力,缺乏应有的力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汪进元:《权利制约的理性思考与模式选择》[J],武汉:法学评论,1998(1)。)从这个层面讲,以“权力制约权力”才是一条可行的策略,这大约是现代行政诉讼制度发生的现实基础——手无寸铁的公民,并不直接与庞大的行政权交锋,而是通过向法院,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权之目的。故此,赋予利害关系人以诉权,仰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监督,不仅合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而且是从根本上改善并可望杜绝违法行政确认发生的有效途径。其次,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列举+概括+排除”的混合式立法例。尽管行政确认未被明确纳入所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但也并没明文禁止。2000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较之行政诉讼法,实质上以放宽原告资格标准的方式扩大了受案范围。《解释》第12条借用第三人的概念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给行政确认的可诉性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与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依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涵盖了行政确认行为。其实,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甚至在司法实务当中已经肯定或变相肯定了部分行政确认的可诉性。举例说明:例一,国务院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并未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作任何否定性限制。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一直坚持认为,它无非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一个“怪胎”。其间向人们展示的司法
和行政联手,用“法”统辖社会时浓厚色彩是对法治原则和分权制衡民主理念的严重背离。故此,用观念考究,该文件实属无效。不过,既便在此通知中,也只是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不得提讼,并未否认责任认定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一并接受审查的可能性。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里所谓的“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理”,究其实质是以裁决的形式表现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换言之,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对行政确认可诉性的肯定回答。例三,倍受关注的“刘燕文诉北大案和田永诉北京科大案”,(两案中虽有许多理论问题值得探讨,但笔者认为,其中涉及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证明”这一确认行为的可诉性。详见,程雁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J],北京:行政法学研究,2000(2)和刘连泰《行政审判的能动性管窥:一个实证的分析》[J],北京:行政法学研究,2000(3)。)争议的焦点是校方应不应该履行自己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义务。而毕业证、学位证的功能正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学识、水平、某一经历进行确认是典型的行政确认的凭证。上述两个案件的审理表明,实践已超越了理论研究局限并走在了前面。再次,将行政确认纳入受案范围,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迫切要求。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格局初露端倪。而在“游戏规则”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不同利益间的冲突与碰撞不可避免地呈加剧趋势。于是,司法因在整合社会利益、吸纳不满情绪诸方面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青睐。但是,司法在发挥改革“稳压器”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腐败现象,致使公众的期望值与现实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司法公正成为“稀缺资源”。这样,人们又不得不着手对司法权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控制,甚至于“个案监督”这一“法治畸儿”也将呼之欲出。但是长期以来却收效甚微,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往往忽视了司法自身恰恰也是改革的重点对象这一现实,没有意识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也需要我们的精心培植与呵护,才能健康成长。既无财权,又无军权的弱小的司法在受到必要制约的前提下若没有足够的权力给养,势必萎缩为政治的婢女,其“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美誉也永远只具符号意义——结果我们失去的就不仅仅是个案的公正!故此,我们必须跳出传统的思维怪圈,给司法一份应有的关爱。特别是立法机关应该给司法配置更多的权力资源。其中适时地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是极富意义的重要一端。
四、说明
论文征稿范围:
以人口发展为中心广泛涉及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各个方面:人口、心理、伦理、教育、管理、历史、社会、艺术等学科范围。
征稿要求:
1、文稿论点明确,无政治性错误;立论正确新颖,说理通畅,论据充分,资料详实,数据可靠。
2、来稿须在3000字以上,必须包括(按顺序):文题、作者、作者单位及地址、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或参考文献。文稿首页地脚处注明投稿时间、作者简介。属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论文,请注明项目名称、编号。
3、摘要为对正文主要观点的概述,不进行价值评判,字数一般在2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在3-5个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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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行政管理中的激励问题
1.约束不对称、重监督而轻激励
加强监督,对公职人员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必要的约束。但监督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并通常具有滞后性和对公务员激励的被动性,激励成效有限。因此,除了加强监督以外,还应该强化内在激励机制,从积极方面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敬业务实,拒腐防贪,从源头上减少公务员的失职行为,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2.考核激励的作用难以得到体现
考核激励的作用机制主要通过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奖惩、职务升降、级别和工资的调整等挂起钩来,促使公务员积极工作,尽职尽责。而公务员考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稍不注意就易产生考核误差,影响对公务员德才表现的准确评定,影响考核对激励功能的发挥。我国目前对公务员只进行定性考核,如某乡镇机关2007年年终考核,有48名公务员参加考核,除了4名公务员为优秀外,其余44名公务员均为合格,“不合格”一档形同虚设。这种考核无疑有失全面和客观公正,甚至没有体现出考核的意义。
3.干部选拔机制中缺少激励
中国的干部选拔机制中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体现不够,科学的具体的操作规范也不够健全,干部选拔过程中缺少激励,缺乏活力,必然导致利益分配激励功能减弱。由于工资基本固定,收入与努力无关,与组织目标完成情况无关,其结果是、无所作为、消极怠工等“搭便车”现象反复出现。这从根本上说,不是某个人的过失和责任,而是在组织制度中缺乏竞争激励机制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二、需要层次理论及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美国行为科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H.Maslow)于1943年出版的《动机激发论》中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认为,人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需要,一类是沿着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称为生理需要,另一类是随生物进化而逐渐显现的潜能或需要,称为高级需要。据此,马斯洛把人类的需要按其重要性和产生次序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1]。
行为学家们依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说,将需要的层次、激励的因素以管理的策略对应成表,为管理的实践提供指南[1]:(1)生理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工资和奖金、福利、工作环境,管理策略可表现为完善的工资和奖金制度、贷款制度、医疗保健制度、工作时间(休息),创造健康工作环境,住宅和福利设施。(2)安全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职位保障,意外事故防止,管理策略为安全生产生活条件、危险工种的营养福利制度、合理的用工制度、离退休养老金制度、健康和意外保险制度、失业金制度等。(3)隶属与爱的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良好人际关系、组织的认同,其管理策略为和谐工作小组和良好人际关系、协商和对话制度、互助金制度、工会及其他团体活动、娱乐制度、教育训练制度。(4)尊重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名誉、地位、权力与责任、被人尊重与自尊、与他人工资奖金之比较,管理策略为人事考核制度、工作职称晋升制度、选拔择优的进修制度、委员会参与制度与提合理化建设制度。(5)自我实现的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有能发挥自己特长的组织环境、承担有挑战性的工作,管理策略为决策参与制度、建立攻关小组、提倡创造性工作、发动职工研究发展规划、交给职工挑战性工作和破格晋升制度。
2.基于需求层次理论的薪酬制度和灵活的福利机制
薪酬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中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薪酬因素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已经超出了物质激励的范围,成为兼具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的重要因素。美国管理学家孔茨曾指出:“金钱对那些抚养一个家庭的人来说要比那些已经功成名就、在金钱的需要方面已不再是那么迫切的人,就重要得多。”[2]
在中国公共部门传统的人事管理中,公职人员的薪酬一直实行等级工资制,一般工资水平是社会平均工资;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实行高薪金的公务员制度,一位高级行政官员的年俸可以与首相相比。鉴于中国的国情,目前不可能实行高薪金公务员制,但近年来公务员待遇的提高体现了决策者们对薪酬因素的重视。目前,中国公务员薪酬提高的趋势使得公共部门在与企业及其他行业争夺人才的竞争中增加了优势。但是,要使金钱成为一种真正有效的激励因素,必须保证“在各种职位上的人们,即使级别相当,但给予他们的薪酬也必须能反映出他们个人的工作业绩”。也就是说,薪酬应当与绩效挂钩,才能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目前,在西方一些国家,以往刻板的工资报酬制度正逐渐被以工作成绩来确定工资级别的制度所取代。以工作成绩来确定工资级别的制度是基于这样的论点,即“公务人员的工资收入应该符合经济市场的工资水平,并且不论公务人员之间可能存在何种差异,他们工资报酬的多少应该取决于其工作成绩的好坏,工作成绩越好,所得到的报酬就应该越多。这一论点意味着传统的、强调统一的公务员制度应该被取代。尽管公务员无疑也会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但在以前,公务员作为一个整体有着强烈的服务意识,并将为公众服务作为他们努力的目标。然而,金钱奖赏正逐渐取代这些无形的、但却是真实的价值观和激励因素而成为招聘人员和提高其积极性的主要手段。”[3]
3.权力激励——公务员自我实现的需要
国家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和尽可能合理地配置,以实现公共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在公共部门这个庞大的机器不停地运转,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公共服务产品的过程中,权力始终都在对支配和使用公共资源的公职人员起着不容忽视的激励作用。
公职人员处于何种行政职位,就拥有相应的行政权限,职位越高,所享有的权力就越大。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满足对物和人的支配欲望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的最高层级——自我实现的需要,使自己越来越成为受人瞩目和举足轻重的人物。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权力激励体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权力对于各级公务员的激励作用集中体现在,为了能够支配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必须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勤奋工作,取得显着的成绩,得以受到提拔,从而能够行使更高职位上更大范围的权限。
在建立权力激励体制过程中,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避免出现“为了掌权而掌权”的不良倾向。要明确公共权力是人们赋予的,是用来更好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合理的运用权力激励,不仅能够激发公职人员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提高公共部门的行政效率,而且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权力腐化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丰富激励手段,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
1.拓宽激励渠道,注重加薪、休假等激励方式
有时将公务员晋升到一个其无法很好发挥才能的岗位,不仅不是奖励,反而使公务员无法很好发挥才能。在晋升中,并不一定是业绩最好的人得到晋升就是公平。业绩优秀者应该得到奖励与表彰,但是否晋升到高一级的职位则更主要地取决于他们的工作能力与个性特点。这一点应在晋升标准与要求中明确说明,并在晋升人选决定之后加以解释。对未能晋升的优秀公务员应有足够的表彰与补偿,以体现他们应有的地位与价值。激励渠道多样化有利于公务员合理地自我定位,从而可以不必将职务晋升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找一个自己能游刃有余的岗位好好发挥自己的专长。
2.在工作设计方面,尽量丰富工作内容
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内容,采取工作轮换、工作丰富化等工作设计方法,尽量丰富工作内容。对公务员工作内容的改善及对其工作行为的认同和奖励,可以使公务员对自己的工作产生满足感、成就感,从而促使工作不断创新。如因人而异地安排工作,由于每个公务员个性特征、兴趣爱好、职业生涯规划不同,对岗位的要求也不尽一致,因而须建立岗位流动机制,使公务员能感到工作的乐趣。
3.打造和谐有序的行政组织文化
良好的行政文化凝聚了公务员行政智慧和行政实践经验。行政文化诸要素对于激励机制的制定、激励手段的确定、激励机制的实施和激励结果的兑现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4]。健全激励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以良好的行政文化为基础,促进行政文化的建设,要鼓励公务员树立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意识,成为协调政府与民众关系的主体,促进公务员对政府工作的主动参与,有效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能做到公务员都相信:职位只是分工,薪酬体现贡献,那公务员就不会去追求层级的发展,而转向关注工作的内容,这样才会提高效率。随着公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群众之间、干群之间沟通会更容易,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会为和谐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吴志华,刘小苏.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262.
LiShang''''e,WangGuoquan,LiFuyu
(No.307HospitalofPLA,Beijing100039China)
AbstractHolisticnursingcareoftakingpatientsasthecentreisaadvancedmodeofnursingcare.Itgetridofmalpracticeinfunctionalnursingsystemwhopayattentionto“disease”,butneglect“patient”.Toputintoeffec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asfollow:①dispositionbetweendemandofthemodeofholisticnursingcareandnursingstaffatpresentisirrational,②now,thefwayofworkinghinderedtheimplementationofholisticnursingcare,③thereweresomecontradictorybetweentheideaofholisticnursingcareandtraditionalstandardizedmanagement,④self-qualitiesofnursingstaffcan''''tmeettheneedsofholisticnursingcare;⑤beingshortofeffectivestandardsforqualitativeevaluation.Theauthorputforwardsomecountermeasuresinaccordancewithabove-mentionedproblems.
KeywordsHolisticnursingcareAffectingfactorsCountermeasure
以病人为中心的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是社会发展对护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施整体护理增强了护士一切为病人服务的意识,开拓了护理工作的范围,摆脱了功能制护理中不重视病人心理的弊端,提高了护理质量,为护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实践依据,但在新的护理模式运行中,尚存在以下影响因素。
1影响因素
1.1现有护理人员配备不能满足整体护理的要求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工作已从单纯的医疗服务走向医疗、保健、康复、预防相结合的模式[1]。护理工作不再是简单的执行医嘱,机械的打针、发药,而是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实施有计划、有目标的整体护理。随着护理职能的转变,护理人员的配备也应有所改变。目前护理人员配备仍是按功能制护理的要求配备,这种配备方式,只能完成病人的相关治疗,而做不到身心两方面的护理。由于护理范围的扩展,护理内容相应增加,如果人员不到位,结果是临床工作不细致,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也只限于制订工作目标,难以付诸实践[2]。
1.2现有的护理观念阻碍了整体护理的实施临床护理由于长期实施功能制护理,人们已经习惯了按功能制护理的程序去安排工作,虽然在病区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在各自分管的小组中,护士仅以完成相关治疗为主,在治疗之外,便无事可做。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强调的是要以病人为中心,以现代护理观为指导,以护理程序为基础,把护理工作和管理各个环节系统化[3]。使护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促进护理质量的提高。
1.3整体护理的思想与传统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相矛盾传统的规范化、标准化是在漫长的护理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它的建立促进了功能制护理的完善,使功能制护理发挥了最大的优越性。整体护理自90年代提出后,并未能按其定义运行,只在现有的临床护理模式中加入了以病人为中心的口号。整体护理的实施与传统的规范化、标准化临床护理模式相矛盾。整体护理要求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需要为己任,病房管理家庭化。而功能制护理中强调的是整齐划一、减少探视、不陪住等,并对具体事项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病区管理中规定:病人的床旁桌上只允许放一个水杯、一个痰杯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趋重视精神安慰,如今探视病人送的最多的是鲜花,它不仅消除了病人沉闷的情绪,而且为整个病区带来了生机,但这与病区标准化管理相抵触。
1.4护理人员的自身素质难以适应整体护理的需要面对护理模式的转变,护士也感到这种护理模式有利于病人的身心康复,但怎样与病人交流,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院本科护士占1%,大专护士占44%,大专以下学历占55%。由于教育层次和知识结构的限制,很难满足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并限制了整体护理实施。目前,在临床工作的大多数护士只受过基础护理教育,对于护理学中新开设的护理心理学、护理伦理学等从未接触过,因而使整体护理难以开展。
1.5缺乏有效的质量评价标准目前的护理质量标准,仍没有跳出传统的护理模式,在质量检查中沿用病区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进行要求,忽略了护士在操作中是否对病人实施了有效的心身护理,其护理操作是否让病人满意。由于有效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未确定,导致了护士在工作中仍旧沿用功能制的标准要求自己,认为只要按护理技术操作程序进行,不违反无菌原则,不造成差错、事故,护理质量就是优秀。随着护理模式的转变,重视病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的整体性势在必行,只有建立有效的质量评价标准,才能使整体护理模式真正达到一切为病人的目的。
1.6病人自身因素我国是一个有着5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性格内向,凡事不愿麻烦他人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实施整体护理过程中,许多病人只愿接受治疗,不愿坦露自己的思想,使得身心护理工作难以开展,有时基础护理也难以进行。例如:我院曾经收治一位70多岁的农村老人,其住院后,当护士为他进行清洁时,他一定坚持自己做,否则就不做。面对这样的病人护士也很为难,不知该怎样去做。
2对策
2.1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功能制护理在我国已实施了近半个世纪,正是由于其功能完善,才延续至今。就我国目前各医院,特别是中小型医院的实际状况,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科室仍实施功能制护理,但应在护理人员中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即以病人的需要为己任,满足病人的合理要求。在空余时间,尽可能深入病区,与病人沟通。通过交流,了解病人的心身状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在实际工作中给予帮助。决不能不顾医院的实际情况,强行推行整体护理,而使护理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
2.2合理使用合同制护士随着改革开放及人才流动,许多护士不愿固定在一家医院工作,纷纷步入社会。这些护士受过正规系统的护理教育,聘用他们可缓解护理人员紧缺的矛盾。
2.3更改护理工作程序的内容传统的工作程序既然不符合时代要求,应当予以更改,制订新的工作程序。要想在临床上真正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就应当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把关心病人、巡视病区写进程序之中。例如:在扫床过程中要加强文明礼貌,在护送病人治疗的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教育。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的思想,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符合病人的需要,因此,在护理人员较多的医院应当实施新护理模式。这种护理模式的实施,不仅能满足病人的需要,而且对提高护理质量及护士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也大有益处。
2.4制订合理的评价标准我院在实施整体护理中,护理部对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的护理质量按三甲达标细则进行调整,使各级人员明确职责,做到工作有标准,检查有依据。对在护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护士给予奖励,并从中产生了“十佳”护士。在技术考核中,改变了以往的考核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考核护士,这种考核方式既考核了技术,又考核了护士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可促使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落到实处。
2.5转变观念,提高护理人员的素质
2.5.1加强护生教育:护校应增设护理社会学、护理心理学等课程,使护生在校期间,就掌握与病人交流、沟通的技巧,掌握病人心理护理知识,使其进入临床后能从容地护理病人。
2.5.2对在职护士实行补课教育:一些高年资护士因从未学过护理社会学、护理心理学,应定期组织学习,使他们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地与病人沟通,从而达到提高护理质量的目的。对已有大专和本科学历的护士,应发挥他们的优势,培养他们成为临床护理第一线的骨干。
2.5.3加强卫生宣教工作及出入院指导工作:针对不同病人的需求,做好卫生宣教工作。宣教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及护理上,让病人对自己的疾病有所了解,有所认识,更好地配合治疗,这也是整体护理的体现。同时,通过宣传及出入院指导,培养护士的人际交往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使他们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自身素质。
2.6按病人的不同层次进行护理由于病人来自不同的社会层次,其文化水平、生活背景各不相同,因而对病人的护理应因人而异。
总之,要想使“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在我国顺利开展,并实施下去,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开展,绝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将成为一句空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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