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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管理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8 15: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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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管理制度

篇(1)

2、各部门负责区域的所有岗位,门、橱、柜、抽屉钥匙由各部门主管统一保管一套,以备特殊情况下使用。应建立备用钥匙明细和使用记录,每次动用应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原因等情况。

3、酒店各部门、各工作间的钥匙安排专人管理。不准带出店外,或交无关人员代存,下班后交专人(或指定部位)管理,并当面点清,作好交接记录。

二、上项第三条中钥匙的保管:

1、客房区域的所有岗位,门、橱、柜、抽屉钥匙,由房务中心统一保管,房务部对钥匙的数量、领用时间和另用人作出明确规定,当值房务中心领班根据部门规定负责钥匙的管理,并做好钥匙的交领记录。

2、其他区域的所有岗位,门、橱、柜、抽屉钥匙,由总台统一保管,房务部对钥匙的数量、领用时间和另用人作出明确规定,当值房务中心领班根据部门规定负责钥匙的管理,并做好钥匙的交领记录。

3、各部门、各岗位钥匙在非正常使用时间,一律按照上述规定移交区域钥匙。房务中心和前台分别负责所管钥匙的领用登记、核对、移交工作,在部门人员交班时要做好钥匙的移交,所管钥匙在规定时间内未上交的,房务中心领班和总台员工要及时核查,确保钥匙按时上交。

4、非特殊情况,其他部门人员不得领用除本部门以外区域的钥匙,保安部员工例常巡查时,须与当值大堂副理或值班经理一起领用。

5、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启其他部门的门、橱、柜、抽屉时,须经值班经理同意,并由保安人员到场的情况下一起开启。

三、各部门对钥匙的数量、领用的时间和领用人作出的规定内容发生变化,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知会前厅部总服务台。

四、负责钥匙掌控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钥匙管理,非指定人员、非指定时间、非指定情况,不得随意对外派发钥匙,遇有例外情况,需由所在部门经理电话通知,当事人领用签字后,由所在部门经理补签。

篇(2)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第三章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变更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篇(3)

(一)采购 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每月由微机输出各类药品消耗动态,按时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在供应政党情况下库存量一般为2~4个月,特别注意解决药品紧缺与积压两方面矛盾,摸准用药规律,把握药品市场动态,掌握供求信息,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畅通购药渠道,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健全外部调整网络和内部流通体系,预见药品前景,把握最佳购入时机,对抢救急用药品积极组织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二)验收 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严格验收。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价等项进行验收核对,全部合格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本,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采购、保管人员双签字后方可入库,交有关领导签字办理专帐付款。

(三)保管 药剂人员要认真执行药政法。对医学专用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必须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管药品库房建筑必须坚固、干燥、通风。易燃易爆药品需保管入危险品库内。防火安全设施要齐备。

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注意药品要求温度低温保存药品需冰箱内存放,需避光药品注意放在非光照处,效其药品及时登记,定期检查。做好防霉、防虫、防鼠措施。有完善的药品帐、卡进行统计,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四)调配 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收方后执行查对制度,核对处方内容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调配要细心、迅速、准确,核对双签字。对医学专用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的调配必须按其有关规定审方、调配。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药剂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对急救抢救用药随到随配随发,不得延误。

(五)使用 门诊药房供门诊病人使用,病区药房药品供住院病人使用。药剂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对医学专用药品、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自费药品要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费处方。杜绝滥开方,开大方,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剂人员可拒绝调配。

药剂人员应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介绍国内餐新药及其药理作用、性能、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的有关资料,使临床用药不断得以更新。

二、中药管理

(一)采购 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和工作范围,参考微机输出药品消耗动态及不同季节用药情况,编造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正常情况下库存量限定2~4个月。

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执行。不得购进伪劣、变质和非医用药品。采购人员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廉洁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严把药品质量关。坚持从正规渠道进药,严禁从私人手中购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二)验收 严把验收关是临床用药安全的重要步骤,中药的真伪、优劣、霉变、虫蛀、掺假问题比较突出,要求验收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进行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验收。中成药需按规定验收核对。验收合格后按原始凭证填写入库单及时入帐。要求帐物相符。

(三)保管 中药保管视药物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贮存方法,按药物性质,入药成分或帐号次序集资保管,注意室内干燥、通风、掌握好室温与光线对药物的影响。

不具芳香性的根茎叶花宜放木箱阴凉处,气味芳香及贵重药品宜密闭于瓷器内,易生虫又不易爆晒的需熏蒸;果实、种子类需密闭于瓷罐及缸中防鼠;动物脏器及胶类药品需保存于盛石灰装置的瓷罐中;对毒性药品、医学专用药品需专人专柜加锁保管。

(四)调配 中药调剂室负责全院各临床科室所用中药的调配,调剂人员根据本院医师签名处方进行调配。调配人员要严格按调配制度进行调配。称量要准确,如一方多剂者分包要等量;如需“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等药品应单包,并注明煎服方法。调配毒性药品需经二人核对,调配后量具应及时清洗干净,处方调配后经第二人核对无误后实行双签字再行发出,急症处方随到随配方发药,不得延误。

(五)使用 调配毒性中药及精神类药物必须遵守《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使用,贵重药品都应有专人、专柜保管。建立登记、逐方销存、定期检查、帐物要相符。

紧缺药品的使用只应用于配方中,不得以单味药出售,并注意向临床介绍其代用品性能以弥补配方上的缺药。

三、特殊药品的管理

特殊药品是指医学专用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一)医学专用药品 医学专用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信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医学专用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用,医学专用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按照《医学专用药品管理办法》执行,医学专用药品处方权由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药学科对医学专用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帐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杜绝滥用

篇(4)

(二)凡进炮制室待加工的药材,必须查明药物来源,药材的真伪、优劣、质量等以保证药材加工前的质量。

(三)药材加工除去药材内的杂草和泥土,需做制剂的药材快水冲洗,凉(烘)干备用。

(四)需炒制的药材,根据药物性质、掌握加热的温度、按规范进行操作。

(五)炒炭药材必须保证质量不可炭化,操作过程中应用清水喷灭火星,防止复燃,至24小时后凉透验收入库。

(六)需加辅料炮制的药材,必须保证辅料的纯净度,按照规定的重量和浓度执行。

(七)需切制的根茎类药材用水冲淋、润湿,按标准厚度切制、凉干。

(八)根据门诊需要,做到加工有计划、认真填写出入库单据和工作量报表。

(九)炮制室内加工间和工作间分开,加工设备应放在干燥通风房间,并备有通风、降湿除尘、防火设施,对于加工设备做到定期检修。

篇(5)

1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充足的森林资源具有强大的环境保护功能,可以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同时防止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而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生活和城市建设方面对木材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滥砍乱伐现象屡禁不止,由此造成了对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必需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控制肆意砍伐对森林资源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环。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为我国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执行依据,通过科学的资源配置和合理的资源利用,规范林业市场的经营,有效杜绝森林资源的大量消耗,保证生态环境的整体平衡。

2闽清县基本概况

福建省闽清县,地处福州市西北部,介于北纬25°55′~26°33′,东经118°30′~119°01′之间。东邻闽侯县,西毗尤溪县,南接永泰县,北与古田县交界。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山丘广布,平原狭小,层状地貌明显。闽中大山带戴云山脉和闽北山带鹫峰山脉在此地交接。闽清县境内属于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4.8~19.5℃,年降水量1200~2100mm,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673.9mm。该县土地总面积149489.80hm2,林地面积114467.69hm2,占土地总面积的76.57%。林地中有林地面积98486.02hm2,占林地面积86.04%;疏林地3798.75hm2,灌木林地8706.30hm2,未成造林地1586.81hm2,苗圃地76.92hm2,无林地1812.89hm2。到2016年末全县森林蓄积量700.29万m3,竹林株数137.42万根。全县森林覆盖率66.42%,林地绿化率93.64%。

3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2014年,闽清县政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4]62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闽林资[2014]5号)文件的要求,开展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编制工作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测算方法按照《福建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

3.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闽清县政府“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基于科学的发展观,以合理承载森林资源能力为基础,本着遵循分区施策、分类经营以及总量控制、分项管理的原则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旨在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的经营目标,科学协调森林的生态环境,逐步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从而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最大化。编制工作中,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场为基本编制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基本编制单位。编制依据以2014年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数据、补充调查数据、森林经营方案调整数据为测算的主要基础数据。

3.2编限范围

县内凡采伐胸径5cm(含5cm)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竹林和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非林业用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

3.3测算成果

经测算,闽清县“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8.6303万m3,其中集体林计14.3800万m3,国有林场计4.2503m3。具体情况详见表1。

4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实施作用分析

近年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建设的步伐,兴办很多竹木加工厂,林木的供应量相对不足,有的地方存在无证采伐,少批多砍现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此次闽清县政府实施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木蓄积量。通过有效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自2014年以来的三年时间里,闽清县坚决实行凭证采伐的政策,确保了每年的森林采伐数量都控制在了森林年采伐限额内,2014年闽清县森林采伐皆伐约束性指标面积10705亩,实际森林采伐皆伐面积10585亩,采伐蓄积59861m3。2015年闽清县森林采伐皆伐约束性指标面积10000亩,2015年森林采伐皆伐面积9992.1亩,采伐蓄积50353.88m3。2016年福建省统一采用年采伐限额控制年森林采伐量,2016年闽清森林采伐限额14.858万m3蓄积,实际采伐面积10562.5亩,采伐蓄积量54199m3。三年时间里,森林资源逐步稳步上升,2014年闽清县森林覆盖率为66.02%,森林蓄积650.32万m3,到2016年闽清县森林覆盖率为66.42%,森林蓄积量达700.29万m3,森林覆盖率增加0.4%,森林蓄积量增加49.97万m3。不仅保证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又保证了森林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同时也为县内生态系统的休养生息,尤其是生态公益林得到了较好的管理。目前,闽清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地总面积35499.87hm2,占林地面积的31.00%。按生态级别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面积26548.20hm2,占74.78%,省级生态公益林地8951.67hm2,占25.22%。以上数据表明,闽清县在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后,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严格控制了森林资源的无节制消耗情况,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林业资源的生产周期较长,存在毁损易恢复难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实施力度,并将这一制度长期坚持下去,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林业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目前,闽清县的总人口数为35万人,主要以农业生产为经济基础,林业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较为优越的资源,森林资源担负了闽清县的社会、经济、生态发展的重任。

5.1加强公益林建设

公益林在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重点执行的对象。在采伐管理中,只可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几种类型的采伐。抚育采伐必需坚持去除病、腐、朽株,以及砍小留大、砍密留疏、砍弯留直的原则,严格控制采伐的强度。对于生态效益低下的公益林,可通过补植补造等手段对其进行改造,以使其达到更有效的生态效益。

5.2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在进行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时,由于政府投入公益林界定的补偿资金较少,使得公益林补偿的标准明显较低,这使得部分群众对于公益林管护方面的热情难以被调动起来。为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相关部门应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使相关标准达到与同质量商品林年收益率基本持平的水平,让群众在保护社会生态环境中受益,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其参与热情,自觉将自己处在重点区位的商品林界定为公益林,并对其进行有效管护。

5.3放活商品林管理

商品林的作用是创造经济效益,但商品林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的实现方面也具备较高的价值。将商品林的管理纳入到更开放的管理环境中,不令有利于商品林经济效益的实现,同时也能通过促进商品林的发展实现生态建设的目的。

5.4落实采伐管理新模式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相关经营者的支持。在进行实际的采伐管理时,应充分尊重森林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对已批复的经营方案应保证相关经营者的合理执行权利,由经营者自行决定采伐的方式、面积、蓄积等,同时对其造林方式和树种的选择也应给予其自。这样可以保证经营者的收益,使其在造林护林方面投入更大的积极性。

5.5转变采伐方式

为使闽清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提倡主伐皆伐向主伐择伐转变,这样既增加林农的经济效益,又避免因采伐森林造成水土流失。

6结语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受《森林法》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应积极的落实相关制度,并不断改进其中存在的弊端,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森林资源生态、社会、经济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艳华,魏志远,李娟.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有效保护国家森林资源[J].吉林农业,2015(2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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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640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821-02西药制剂作为药剂科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质量水平高低是衡量药剂科工作质量及医院水平的重要指标[1-2]。西药制剂在临床应用广泛,一旦出现问题,会导致患者出现各种不良反应,毒副作用加重,严重者甚至死亡。如何有效提高药剂科西药制剂质量已成为临床药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3]。笔者回顾性分析我院药剂科实施西药制剂风险质量管理前后各1年的质控资料,分别设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比较两组质控优良率,临床科室满意度及工作人员理论知识考核合格率等,探讨风险管理制度用于西药制剂质量管理的临床实施效果。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选取我院药剂科实施西药制剂风险质量管理前后各1年质控资料,分别设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其中对照组发放药剂科质控量表、临床护理满意度评价量表及全省药剂科统一理论知识考核试卷分别为1723份,375份,12份;而观察组发放药剂科质控量表、临床护理满意度评价量表及全省药剂科统一理论知识考核试卷分别为1750份,380份,12份;问卷回收率均为100.0%。

1.2西药制剂质量风险管理措施西药制剂质量管理中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①加强医疗机构药物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执行,规范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做到岗位责任,责任到人,使药剂科工作人员树立起“质量第一”观念[4],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②严格遵守国家药物制剂相关声场质控标准,定期组织药剂科工作人员学习相关规范,并及时对规范进行更新,提高医院西药制剂质量水平,保证临床科室用药满意度。③努力提高药剂科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包括进修、培训及科室内技术交流等方式[5]促进工作人员对于药剂科相关专业技术全面、熟练地掌握,从技术环节改善西药制剂质量水平。

1.3观察指标采用我院自拟药剂科质控量表及临床护理满意度评价量表进行质控优良率、临床科室满意度判定;同时组织本科室工作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核,使用全省药剂科统一理论知识考核试卷。

1.4统计学处理本次研究选择SPSS15.0作为统计学处理软件,其中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p

2.1两组质控优良率比较对照组和观察组质控优良率分别为78.7%(1355/1723)和93.5%(1637/1750);观察组质控优良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

2.2两组临床科室满意度比较对照组和观察组临床科室满意度分别为80.0%(300/375)和92.4%(351/380);观察组临床科室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p

2.3两组工作人员理论知识考核合格率比较对照组和观察组工作人员理论知识考核合格率分别为50.0%(6/12)和91.7%(11/12);观察组工作人员理论知识考核合格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

3讨论

西药制剂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

3.1西药制剂一般都具有程度不一的不良反应,故服用存在一定风险。

3.2药剂科空间不足或布局不合理导致西药内服、外用制剂制备无法完全分开[6],西药制剂制备无法满足临床需要。

3.3对于国家西药制剂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不严格,操作、留样规范不完善,生产设备检修及使用记录缺失[6-7]。

3.4药剂科工作人员文化层次较低,缺乏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进修及培训机会较少[8]。我院通过采用西药制剂风险管理,完善药物制剂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临床操作流程,提高人员技术水平及责任心,从根本上改善西药制剂质量水平,充分满足临床需要。本次研究结果显示,对照组和观察组质控优良率分别为78.7%,93.5%;观察组质控优良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

[1]秦安龙,邵建屏.中国医院制剂的特点、现状与发展前景探讨[J].实用药物与临床,2008,11(5):328-329.

[2]张志勇,王瑜,石林.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系统的建立[J].华西药学杂志,2003,18(6):484-485.

[3]顾小燕,徐玲玲,丁丽玉,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医院制剂用药分析[J].中国医药,2010,5(10):95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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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起华,李冀湘,文谨.浅谈医院中药制剂的研究与开发[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8,15(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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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实施药品GMP,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可靠措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药品GMP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将其作为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为提高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水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二类以上(含二类)新药证书,中药生产企业具有两个三类新药证书。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在向我局申请开办资格时可以提交新药Ⅱ期临床研究批件,待生产企业建成后,申请药品GMP认证时,必须提交新药证书复印件,方可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

三、粉针剂(含冻干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和基因工程产品生产应在2000年底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应在2002年底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其它剂型或产品完成GMP认证时间,我局将根据实施情况决定后近期公布。

实施药品GMP认证工作,将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结合进行,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将不予换证。

四、自1999年5月1日起,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剂型或车间的“药品GMP证书”,我局方予以受理仿制申请。

五、为推进我国药品GMP实施进程,鼓励制药企业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我局对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一)在申请新药研究和生产时,对按GMP实施规划要求,提前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可按加快程序予以审批;

篇(8)

(二)调剂要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本院医师正式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

(三)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内容有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四)配方时,应缌、迅速、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五)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和瓶签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六)对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况确须退药时,只限有效期内的注射剂,和原包装的片、丸剂。经医师开写退药处方,复写两联,一联交药房,一联交收款处。

(七)调剂室在分装协定量的药品时,应将规格数量和分装日期标明在药袋上,分装人员必须详细复核、登记、签字。

(八)调剂室内部应保持清洁,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

(九)调剂室贮药瓶签,应按规定用中文和拉丁书写清楚,注明规格、常用量和极量,补充药品时,必须经另一人核对方可装瓶。

(十)对医学专用药品、毒药、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值班人员要认真盘点清楚,发现问题和错长错短,当班者和统计员应及时查明原因,由科、室负责人协商处理。

(十一)凡是具有效期的药品,要定期检查有效期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篇(9)

口服是临床当中用药的主要途径,因为具备方便、快捷、安全等优势,在临床中一般是作为常规用药途径而被应用[1]。正确的安全用药方式是保障患者治疗效果的关键,同时也是对医院实行评审的关键性项目[2]。风湿性疾病患者采用药物克制体内免疫损伤是最为常见的治疗方式,在一定时间之内,只有按照相应的标准用药,才可以确保用药的稳定性[3]。对此,为了更好地优化嘉兴市第二医院的整体医护水平,本文选取在我院风湿科接受治疗的患者作为研究病例,探讨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在用药依从率方面的影响。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4年7月~2016年3月在风湿科接受治疗的风湿性疾病86例作为研究对象。将2015年2月之前的患者分为常规组,其余患者分为观察组每组43例。观察组患者中男31例,女12例;常规组患者性25例,女18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在数据差异方面不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具备比较研究价值。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应用同样的治疗方式,并给予常规用药护理措施,例如根据医嘱取药用药,医生开药之前给予相应的服药指导,护理人员在发药之后给予相应的服药指导等。观察组在常规基础上采取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在患者入院之后接受程序化服药护理,具体措施如下:①构建程序化管理小组。由医师、护士、药师构成,该小组需要负责患者依从用药的指导,并按照风湿科患者的用药特征,制定临床用药规范措施。②团队化干预。由管理小组在医院进行专题讲座,对患者及家属讲解风湿性疾病用药的意义和价值,尤其是在擅自停止用药或更改药物时所可能导致的危害,从负面案例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由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健康教育,督促患者养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促使患者主动意识到遵医嘱用药的重要性。③重点指导患者服用多种药物。因为在临床当中风湿性患者可能会使用多种药物,所以在用药过程中需要帮助患者,指导患者如何正确用药。按照药物的性质及患者的医院给予适当提示,例如用法用量、副作用、注意事项、规范饮食等,对干预的对象实行用药指导,指导内容包含病房提示、微信提醒、短信提醒等。④多角度的心理干预。落实个体化的心理干预教育,针对患者的心理情绪给予相应的控制与干预,对于存在焦虑、紧张的患者需要疏导其障碍的心态,如果患者心理过激则应当及时舒缓其情绪,根据患者家属的描述给予相应的指导性方式,平常借助聊天、下棋、看电视等方式转移患者的注意力,最大程度缓解异常心态所导致的问题。

1.3观察指标

观察和比较不同时期患者对于护理服务的满意程度及用药方面的依从性情况。应用自制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问卷内容主要是围绕护理工作的质量评价开展,以评分值为主,分数超过80分为非常满意,超过60未达到80为满意,未达到60为不满意。总满意率=(非常满意+满意)/总例数×100%。用药依从性以按时主动用药、合理用药为主,由护理人员及患者家属进行监督与评价。

1.4统计学方法

本研究的一般资料、满意度、依从性均采取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并分析,以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对护理服务满意程度比较

观察组患者对护理的总满意率显著高于常规组(P<0.05)。

2.2两组患者用药依从性比较

观察组患者的用药依从率显著高于常规组(P<0.05)。

3讨论

患者依从性是影响治疗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传统管理措施中主要强调对护士工作行为的控制,虽然也有健康宣教环节来帮助患者改善认知,对患者的用药依从性有着间接的影响,但缺乏针对性,尤其风湿科患者情况特殊,用药也相对复杂,患者长期治疗过程中丧失信心,产生抗拒心理,甚至拒绝服药,这给患者的预后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如何从管理层面调整制度,改善患者的用药依从性,是当前工作的重点问题。程序化护理管理是近些年护理医学中所提倡的一种新型护理模式,关键理念在于护理流程的管理,同时需要一制定规范化的护理程序作为前提,在制定护理流程、护理目标、护理计划等基础上实行护理措施,同时提升对临床护理的重要性[3,4]。程序化护理的管理是帮助护士能够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护理工作,同时提升工作落实的效果,保障护理服务的整体价值。在实行程序化护理管理之后,临床规范用药的控制效果会更加理想,患者可以根据护理管理的内容接受相应的指导,从而达到合理、高依从性用药的目的[5,6]。在本次研究中充分重视医生和护士之间的协调合作,在程序化管理中引入了医生和药师因素的影响,程序化管理小组能够从不同角度评价工作质量,从而为管理层提供更多的改进依据,确保了管理质量的持续提升。程序化管理小组能够从认知、心理等多个方面入手影响患者的用药依从性,且医生的介入提高了患者的信赖感,从而确保了制度的顺利推行。本研究结果表明,通过不同的护理服务之后,观察组患者对护理的总满意率显著高于常规组患者对护理的总满意率;观察组患者的用药依从率显著高于常规组。这一结果充分证明通过行之有效的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临床护理管理工作,患者可以更好地按照规定用药,同时患者对于临床医护工作的抵触情绪更低,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率,从而实现临床疗效的改善目的。综上所述,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在体检中心护理服务质量的应用效果显著,可以显著提升风湿性疾病满意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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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喆.人性化护理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用药依从性及自我管理能力的影响[J].中国医药导报,2015,21(18):158-161.

篇(10)

从企业的角度讲,管理本无定式,也没有好坏之分,重点在于其是否适合企业自身。对待管理有一种争论,即“管理是科学的”还是“管理是艺术”,这和法治和人治之争有相似之处。制度制定应该是科学,制度不科学等于没有制度,甚至会危害更大;管理的艺术论相当于“人治”吧,以人管人是要有艺术性和技巧性的,激励员工、安抚团队、笼络人心也是需要艺术性和技巧性的。

但“人治”就像是走钢丝的艺术,特点是非常“险”,技巧没掌握好敢上吗?天气恶劣敢上吗?那么,“法治”就成了企业管理中的一条“保险绳”。

没有法治,或者制度不科学,仅仅依靠人治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行为完全建立在管理者个人好恶基础上,工作盲目、政策朝令夕改,都让员工会感到无所适从。老板依靠亲情、人情、义气管理员工,可能员工也会跟着干,但是会乱干、瞎干,心情好就干,心情不好就不干。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老板和员工平时挺好,可万一有一天心情不好怎么办?喝醉了酒不能控制自己怎么办?听天由命也许会是个好办法。

二、法治要“松紧适度”

管理本身就是一门人与人“打交道”的学问,没有“人”这个实体的存在,法治的作用也无从谈起。很多企业并不是没有法、没有制度,恰恰相反的是制度很多、规定也很多。问题是“法”没有得到执行,有法不依才是问题根源。人是“法治”的执行主体,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人是“执法”者,没有人的法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作用。举个简单的例子,“公共场合禁止随地吐痰”这条规定尽人皆知,但如果没有执法人员,大街上随地吐痰的人比比皆是。我们开车出门,如需停车办事,尽管街道边设有禁止停车的标志,如果没有警察,禁止停车的制度是没有人执行的。

在企业管理中,有些人是比较迷信“法治”的,称法治代表科学管理,这些人受泰勒思想影响极深,他们完全忽视了人治的重要性,以至于会把人作为机器、工具,认为只要有了科学的制度,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就能获得成效。法治像一条保护带“扯”在管理者身上,太紧了就会受到束缚。

科学管理确有其有效性,但也应考虑一些适用范围,它应该更适用于可以进行量化、标准化工作,比如生产型的工作。而如果对于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工作,比如市场策划,研发等类型的工作,严格的规章制度则可能会阻碍工作、抑制创意。我曾经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像公司的最简单的一条“上班不许迟到”,就很难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制定了多种制度,最后都不了了之。因为有些夜猫子的广告创意人员为了赶创意,通宵达旦,一夜没有睡觉,第二天是鬼才能不迟到。管理需要的是对这些人员进行人性化激励,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使他们具有成就感,才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破天窗”之人、法二重唱

篇(11)

二、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制订和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台帐。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因特殊情况,非指定驾驶员驾驶公车,必须报经局领导同意,办公室备案。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

三、车辆维修保养。驾驶员要定期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出现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维修前必须报请分管局长同意,车辆维修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人员到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办公室。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费用50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或局党组会议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四、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油卡制度。由办公室统一充值油费。驾驶员在发现油费不足时及时告知办公室。如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油卡时,须说明情况,并用驾驶员公务卡支付油费,经审核后到办公室报销。

五、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和日记录制度。驾驶员应每天填制出车记录(出车记录包括出车地点、出车里程和出车部门和个人),每月底填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办公室备案。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七、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实行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制度。

九、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

十、执法车和检测车用车的基本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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