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医药市场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2心律失常的中医药治疗
中药辨证治疗:病毒性心肌炎所致心律失常的病变部位主要在心脏,其中医症状主要为虚实相间,虚实互为转化,因此应认准病因病机,主要从病因病机着手,并结合临床实际进行辨证分型治疗。不少中医大家将心律失常分为不同类型进行区分治疗,以期达到治愈的效果。中医基础方加减治疗:中医治疗是根据对心律失常病因病机的认识而研究出的基础方剂的治疗,基础方基本是治疗单一类型的症状,然后再根据症状对药方中药物的用量和种类进行加减,最终达到实则泻之、虚则补之的治疗目的,基础方剂加减疗法也是目前最为常用的中医疗法。中医古方治疗:中医古方是中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言而喻,其中有许多治疗心律失常的古方剂。如古籍《校注妇人良方》中有参附汤,其对以阳气爆脱症、体虚、血瘀为主要表现的心律失常有很好的疗效。汉代名医张仲景《伤寒论》中有复脉汤,又名炙甘草汤,此方主要功用有养血定悸、益气滋阴、通阳复脉。归脾汤出自严氏《济生方》中,主要功用有健脾养心,补血益气,主治劳心伤脾,怔忡健忘。诸多古方实例,举不胜举。单味药治疗:单味药治疗病毒性心肌炎所致心律失常的理论基础是利用单味药物的抗病毒、改善心肌功能、调节免疫及增加心肌供血量等方面作用。中医药中单味药具有此功能的药物不在少数,如苦参味苦性寒,具有抗病毒、安定等作用,对于治疗病毒性心肌炎引起的心律失常有较好的疗效。近期有专家学者利用女贞子治疗各种病因所致的心律失常,疗效显著,结果显示此药对机体并无明显的不良反应。黄芩苷对于大鼠的L型钙电流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并且黄芩苷的使用浓度越高,对L型钙电流的抑制作用越强。中成药治疗:中成药是一种以中药为基础而制作出的成品药物,如颗粒、胶囊、蜜丸、水丸等形式。如黄芪丹参注射液是黄芪和丹参合用,可以改善心肌缺血和修复心肌损伤的作用。稳心颗粒具有改善微循环,增加心肌血液流量,使心肌供氧量提高等效应。槐果碱注射液治疗病毒性心肌炎心律失常,证明槐果碱是一种有效治疗病毒性心肌炎心律失常的药物,其药理既能抗病毒,也能对心律失常起到良好的治疗效果。黄连素加黄芪注射液对心肌细胞起到保护和改善心肌供血的作用,且两药合用无明显的不良反应,值得大力推广使用[8-14]。中西医结合治疗:中西医结合治疗疾病是目前医学治疗上的一种比较新型和效果显著的治疗方法,在不少疾病的治疗上都有应用,在病毒性心肌炎所致心律失常的治疗上也有很广泛的应用。左卡尼汀联合黄芪注射液的治疗。左卡尼汀是心肌细胞的能量来源,还可以改善心肌细胞的内环境,提高心肌细胞的抗氧化能力。使用抗生素、病毒唑、能量合剂(维生素C、维生素B、肌苷、ATP)及黄芪注射液联合应用治疗病毒性心肌炎,其效果显著,不仅可以提高患者的机体免疫能力,还具有抗感染作用[15-16]。
一、引育
中国是农业大国,12亿人口中农村人口约为8.5亿。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医药市场日益兴盛。据统计,1998年全国农村药品消费总额为82.39亿元,人均9.49元,至2000年增长到12.55元,预计到2005年将达到25.24元。2005年全国农村人口按照8.66亿计算,即全国农村市场药品销售总额将达到218.57亿元。农村医药市场的巨大购买潜力对医药企业构成了巨大的诱惑力。毫无疑向,21世纪,在中国。最成功的企业将是那些成功占领农村市场的企业。由此,如何抓住先机,提前一步进人农村市场成为众多医药企业要考虑的战略问题。然而,由于地域广阔,人口分散,启动难度大,投人时间长,企业收益小等因素使医药企业进军农村市场举步维艰。这将是一场持久战。医药企业只有在充分认识现实的情况下做好克服困难的准备,才能抢占先机,占领农村市场,使企业获得长足发展。那么,在进人农村市场时要注意些什么呢?为此我们要分析农村医药市场的特点。
二、农村医药市场特点分析
(一)农村药品消费呈逐级递减式阶梯结构
在用药总量、药品数量、用药品种、用药档次、单位品种价格、新品种普及率等几个方面,农村疾药市场都按照逐级递减的方式发展,即省会城市>城乡结合部>地级市县城乡镇>村屯。同时,农村患者总体用药水平远远低于城市。
(二)农村药品需求总量呈增长态势
随着农民总体收人水平的大幅提高,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医疗保健支出也在逐年快速增加。
(三)农村药品需求结构与城市不同
农村多发病为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和一些因为卫生条件引起的疾病,如传染病(肝炎等)。这与城市人群易患的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等“富贵病”明显不同,这种状况不会很快改变。
(四)零售药品为主要消费药品
农村药品消费基本没有公费医疗。虽然个体诊所、个人承包医院为药品主要销售渠道之一,但药品零售远大于医院消费,且多为自费购药,因此农村医药市场基本属于OTC市场。
(五)管理无序
相对于城市市场来说,农村医药市场管理存在混乱无序的问题,作为农村医药市场的主体,县镇零售药店、村医务室进药时受到的约束较少,进药渠道混乱,至使很多地方假药劣药泛谧。
针对以上农村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医药企业在进入农村市场时,必须按照现阶段我国农村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现阶段农村消费者的药品消费心理与习惯,以“4C”的观念进行营销活动,真正做到患者导向;在战略上,企业要端正认识,要把农村市场当作企业发展的重要空间和新的增长点来对待,并投入必要的资源,做出战略规划;必须克服可有可无,三心二意或生搬套、急功近利的思想。因此,详细分析开辟农村医药市场的几个核心问题很有必要。
三、农村医药市场开发核心问题分析
(一)市场调研分析
市场调研是企业开辟农村市场的首要环节。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差异巨大,用开拓城市的办法去开拓农村,自然是行不通的。农村医药市场药品销售结构与城市有很大区别,不同区域的农村市场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因此需要企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适合农村患者消费心理.消费习惯的产品进行开发。
市场调研主要要分析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农村的药品消费缺口。即存在哪些未被满足的需求,哪些药品是农村市场最急需的。2.农村的消费水平。要确定某种药品的价格定为多少才能被农民接受,哪些药品是适应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性是农村市场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富裕地区、发展地区、贫困地区对药品价格的需求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异已经加大,富裕农民与处于温饱阶段的农民不可同日而语。3.农村的消费心理。要弄清农民的消费习惯、心理偏好。据调查,农民及城镇居民购药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价格,其次才是疗效。那些物美价廉而疗效好的药品就成为首选。农村患者对药品疗效的认识也与城市居民有所不同,他们认为,症状减轻或者消失即为有效,就是好药,很少关心一种药品是西药还是中药或者毒副作用的大小。再有,他们认为西药吃药2-3天必须见效,中药5-7天必须使症状减轻,否则就会被认为无效或效果不好而转换品牌。总之,只有经过全面的调研,企业才能推出农村消费者需要的产品,才能有效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进行相应的产品定位,从而制定可行的推广和行销策略。
(二)销售网络的构建分析
对医药企业来说,销售网络的建设十分重要,拥有运行良好的销售网络,是成功的一半。然而,网络建设费时、费力、费钱,农村市场更是因为其地域分散、购买力分散使许多企业半途而费。农村网络建设有四个重点:1.员工队伍的建设。农村市场一般以县城为中心,再分片设立分支营销机构。根据具体县市的规模及分支机构的多少,确定县级营销中心的负责人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数量。员工应以本地人为主,以减少费用。招聘员工时,不能片面追求学历(也不能太低,以高中文化为宜),以保证营销队伍的稳定性。2.培训。员工招聘结束后,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员工来自不同地区,差异较大,要按照企业的要求对其进行岗位职责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工作流程、工作方法,达到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营销专业水平。企业文化教育也是新员工不可或缺的必修课,员工只有认同企业的文化,才会与企业一起努力拚搏。3.给织自己的批发网与直销网。首先要组织经销商,联络经销终端,把产品充分渗透到各药店、卫生院、村卫生室。经销商和经销终端是货、款流通的渠道,货的合理顺流可以调动经销商和经销终端的积极性,款的按时回流是货物顺流的保证。使遍布全国农村的经销商和经销终端做到货的合理顺流和款的按时回流是深入县、乡、村的农村的营销队伍的重要工作。还有一种渠道是由企业员工直接将产品送到镇卫生院、药店、村卫生室直至患者。目前,由于医药商业企业的大量亏损及破产,农村市场的直销网络作用日渐突出.但同时应该看到,企业经常会由于员工的跳槽而失去掌握在部分员工个人手中的网络资源。因此,加强销售网络的管理,建立监督检查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产品结构问题分析
医药企业要结合农村市场的特点,合理配置企业产品结构,开发适合农民使用的药品。如上所述,农民对药品疗效的认识与城市不同,影响其健康的疾病也与城市有所不同,因此,了解农村消费者消费心理,合理配置企业产品结构,开发、销售适合他们使用的药品不仅体现在药品的品种选择上,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价格。据调查,农民对于不可能根治、只能控制症状的慢性病需长期用药时,价格就成为他们购药时唯一考虑的因素;对急性病,一次性购药花钱多少是其考虑的重大因素之一。一般若药品零售价超过10元,购买时他们会较为谨慎。因此,只有合理的药品价格,才能被老百姓接受。2.质量。中国农民是很会算账的,不太注重形式,讲求东西实在,在数量与质量之间,往往数量更能打动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放弃药品质量。假药、劣药给农民的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随着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制度的推行,那些质量不过关的药品将会越来越难销。3.包装。农民买药的频次高,每次量很小,很多常用药必须拆零销售。因此,在农村销售的药品每独立包装不能太大。农民的审美情趣与城里人也不尽相同,如在色彩上他们喜欢鲜艳的颜色,在名称上求吉祥等,这些都需要企业在设计产品包装时认真考虑。面对农村市场情况,进行相应的产品定位和开发,是企业成功开拓农村市场最关键的一面。
(四)广告传播问题分析
由于普及医药知识的报刊杂志及电视在农村的订阅率、普及率较低,农村中具有医疗与药品知识的人数少且素质低,加上价格贵,很多药品不能下乡,使得农民医药知识异常缺乏,农民渴求医药知识及保健知识的普及。因此,要想开拓农村市场,就一定得把消费者教育与药品销售并重,这样,产品才能逐渐进人农村市场。利用各种煤体对农村消费者进行药品知识普及,使他们能了解、会使用各种常用药品将对企业销售十分有利.农村患者药品信息来源主要有三:首先,最重要的途径是通过各种广告煤体获得药品信息,其顺序为电视(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本地电视台)、报纸(当地报纸及企业自印的各种报纸宣传品)、各类店头POP广告与宣传物。其次是乡村医生(医院、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室)、零售店员介绍。再次,人际口头传播,即病友、亲朋之间的互相传播,这一比例远比城市高。针对这些特点,要求企业在进行广告传播时要选择合适的媒体和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比如,条幅广告不便于在农村的公共环境下保存;宣传小报由于农村地域广阔而使人工成本过于高昂;路牌广告制作成本太高而无法普及……而墙体广告由于形式简单、成本低廉、针对性强、便于操控、保持时间长、传播范围广而成为农村市场宜传手段的较佳选择,它既可单独操作,也可与其他煤体相结合,对提高药品品牌知名度,形成品牌偏好很有好处。需要指出的是,与城市消费者相比,农村消费者对那些疗效好、价格低的药品的品牌忠诚度极高。因此,树立良好品牌形象,加强品牌管理对企业在农村市场上获得竟争优势,获取高额利润十分重要。
四、实证分析: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市场开发策略
(一)调研分析
红桃K公司在推出生血剂前,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市场调研,结果表明,生血剂是农村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其一,农村贫血群体大。我国妇女贫血比例达47%,其中孕妇高达55%以上,青少年婴幼儿贫血比例高达64%。在各群体中,农村居民由于经济条件较差,膳食结构不尽合理等原因而使其贫血率明显高于城市贫血率,客观上决定了生血剂在农村有着潜在的大市场。其二,传统的习惯和现实的心理,农村消费极为看重血。市场调研中询问消费者怎样看待血的作用时,许多农村消费者都用‘最”字级的评价,认为“血是人体中最宝贵的东西”“人体中最不能缺的是血’,形容其为“人体之本”。其三,可见的失血或多种原因导致的贫血,直接刺激着农村消费者对补血的需求。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表明,有九成以上的农村消费者认为生病动手术或者人体受外伤流血较多后,需要补血;还有较高比例的消费者认为妇女经期流血后,需要服用补血的保健品。这些调研说明,红挑K生血剂这种产品是适合于投放农村市场的。
(二〕产品价格策略
市场上补血类产品价格多为50-100元盒。红桃K公司经过反复论证认为,30元左右一盒,是可以得到消费者认可的价格。产品上市后调研显示,较高比例的消费者认可和接收这一价格。调研还显示,经济条件好的消费者,较多将红桃K生血剂作为保健品购买,用于日常保健;经济条件一般的消费者部分人作为保健品购买,部分人作为药品购买;经济条件差的消费者较多是作为药品购买,用于治疗贫血或失血后补身体。红桃K在农村各种经济条件,尤其是经济条件较差的人群中找到大批忠诚消费者,说明其定价是合理的。
(三)营销网络的营建
红桃K认真地研究与建立营销渠道有关的农村市场特点,如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居住相对分散;农村市场经销商多,经销终端多,但规模相对较小;农村市场消费者较容易相信信息,但对大煤体的接受程度低等等。根据这些特点,红桃K组建了深人到县、乡、村的营销队伍,县有办事处,乡有工作站,村有宣销员,这些队伍编织了一张巨大而严密的销售网。他们深入渗透,积极向农村消费者宜传产品功效,介绍产品形象,不断刺激着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他们积极组织经销商,联络经销终端,以保证货、款流通的顺杨。
(四)广告传播策略
熟悉农村消费者,广告传播中尽贴近农村消费者是红挑k公司广告传播策略的根本出发点。红挑k公司运用了大t适合农村消费者的宜传方法,比如最初的开拓农村市场的号角式广告语:‘呼儿梅吃,中国出7红桃K’,这句话简单易记,而“呼儿梅吃.则运用了陕北农村的音调,农村消费者很容易接受.再比如,在制作‘王婆.专题片时,刻意突出了农村特色。在农村消费者中“王婆.的声名家喻户晓,借用“王婆.形象,可以达到很快提高产品知名度的效果,而广告画面夸张、诙谐,也为农村消费者所喜闻乐见。红桃K;司还在农村制作了大的靖体广告,将广告语以标语的形式届臼在农户堵上,使他们时时处处可见,持久、反复地将产品的功效信息传递给农村消费者。
关键词:证券市场 独立董事制度 融资 证券监管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于2006年5月8日起正式实施,这预示着已经停顿一年的内地证券市场融资功能开始逐步恢复,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全流通市场开始起步。
对于一个快速发展的经济体来说,融资始终都是证券市场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功能,再融资重启也意味着证券市场再次进入正常发展轨道。这里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IPO和再融资被称为“圈钱”,那么圈钱会继续成为现在重新启动后的再融资的代名词吗?,圈钱的典型表现为:编造融资和再融资项目,获得资金之后就改作他用,比如将再融资的资金用作委托理财,被大股东直接占用或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转到上市公司体外;投资项目回报与预期相差很大,不能给股东创造价值,相反使股东遭受严重损失。例如:2000年6月27日,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海高科)发行新股1亿股,发行价高达16.88元,股,其61.83倍的发行市盈率创下当时发行市盈率之最。2Oo0年7月3日,在通海高科股票发行后的第5天,通海高科因有“内部人士”举报,涉嫌欺诈上市,被中国证监会紧急叫停,并对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明,通海高科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其股票发行带有明显的圈钱性质。通海高科发行时共募集资金16亿元,但当发行两个星期后,证监会冻结其账户时,账上便只剩下了2.1亿元。公司已用其中1O亿元还了银行贷款,2-38亿元投入STN在建项目,1,1亿元拨给江门高路华作流动资金。恶意的超额融资不但降低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且逼迫政府成为最终的买单者。
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寻求发展非常正常,但圈钱行为本质上是一部分股东剥夺另一部分股东的利益。圈钱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融资冲动,即使公司发展根本不需要融资或者不需要那么大的规模,上市公司也拼命融资。以至于证监会只能对再融资的规模做出硬性规定。
回顾历史,不难看出中国证券市场在以往的飞速发展过程中,并未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利益,而是过度重视融资功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重大侵害。以前的做法必须改变。要彻底规范随意融资的问题,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从管理层的角度出发,以提高A股市场上市公司整体水平为目的,抓紧制定同市场实际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在立法上为正确合理融资奠定基础。例如,在刚刚公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引人了发行失败机制及市价发行原则。这两方面修改和完善非常重要,发行失败机制将会有利地促进上市公司在实施配股时的理性决策,也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而市价发行原则将会增加发行人的难度,加大主承销商的包销压力,有效地约束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行为。因此,这两点将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产生非常积极的正面影响。
在市场重新恢复融资以后,管理层要注意优先安排绩优的大型上市公司率先融资。申能股份的增发、中国银行的发行等大型国有企业和大型银行的上市,将有效改变市场结构,使国内市场优质投资目标稳步增长。融资的平稳推进和投资人的安全盈利形成良性互动,从而有效协调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利益,为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扫清障碍。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在加强自我约束的前提下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利用第三方外来力量来控制公司自身对融资的过度渴望。独立董事是指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他对内部董事(执行董事)起监督和平衡作用。现今世界,虽然董事会越来越透明和规范,在全球都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独立董事作为规范公司治理的一种制度设计,也正在越来越强化。那么,如何强化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呢?
首先,明确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后果。独立董事究竟应起到什么作用,扮演何种角色,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独立董事不但包括监督功能,检查和评估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及业绩,作为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还必须就制定公司融资战略、公司融资政策进行独立判断,以确定公司的前景。但是如果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或者被大股东收买,做出了不利于其他股东的决定,其受到的制裁不应仅仅是受到道德谴责,而应该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由于独立董事在专业特长、对公司的熟悉程度等方面与执行董事存在着差异,对待公司的发展战略上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两者之间产生分歧是很正常的。那么,在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的意见发生分歧,如何协调解决显得非常重要,必须规定独立董事有明确的职权。
其次,独立董事的报酬实行现金与期权相结合的办法。为保持独立董事在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独立董事的报酬确定问题非常重要。目前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是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与公司业绩无关。
1.引言
初写英语论文的高校学生,多数人的英语水平大约相当于国家六级水平。因此,为了帮助他们进一步提高英语写作能力,特别是使用英语写作和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实际能力,各高校在课程设置上都着重安排了英语写作课。但除此之外,能为他们写作提供帮助的资源仍然极其有限。另外,由于他们多是先写好中文文章,再直译成英文,所以他们写出来的英文论作中往往存在很多问题。除语法错误和文体风格错误外,中式英文的习惯表达也随处可见。所谓“中式英文”,就是那种畸形的、混合的、既非英语又非汉语的语言文字,也可称其为“具有汉语特色的英语”。更难办的是,写作者在写英文时,常常受中文潜意识的影响,自己却毫无察觉。为了使这个问题引起作者自身足够的重视,下文列举了一些最常见的中式习惯表达,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方法。
2. 对常见问题的指导性建议
2.1不应过多模仿现有英文原版论著上的词语或句式,应注意保持文章逻辑的连贯性。
我们并不否认一些英文造诣很深的中国学生能写出非常地道流畅的英文,但如果要求第一次发表英语论文的新手们写出的文章与受过教育的、以英语为母语的人写出的文章质量一样,确实是不现实的。因此,对于初学写英语论文的学生,写作教师会提供写作范例,使学生了解各种书面表达形式,并鼓励他们参考英文原版出版物。尽管这些范例和原版书刊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过分依赖别人的词句结构会导致随意地模仿,有时甚至是剽窃。对于生搬硬套来的东西,学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当他们被问到为什么他们的文章里要用这种方式来写这一句话时,最典型、最普遍的回答就是:“哦,我看到另一本书上就是这样用的。”这种危险的写作态度常常会使文章看起来有点支离破碎。
2.2尽量把一个句子中最重要的部分放在句子开头,使你要表达的主要内容或需要强调的部分让人一目了然。
为什么有时侯中国人写出来的英文句子主要意思不清楚,重点不突出呢?这大多是直译的结果。中国句式的逻辑结构通常是把关键词或重点放在句子后半部分,而正常流畅的英语句式则恰恰相反,最主要的东西往往是最先出现。如:同样一句话,中式表达会说“Compared to dogs, cats are nicer”;英语则习惯说“Cats are nicer than dogs”。因此,除非是为了便于衔接前句,最好把主要意思放在句子前半部。
2.3克服“名词肿胀症”,多用具体的动词、形容词等代替抽象的名词。
何谓“名词肿胀症”?它指的是句子里名词过多,且要位都被抽象名词占尽,导致句子显得累赘,表达不直接。例如下面一句:
a. The prolong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this temple is due to the solidity of its construction.
b. This temple has endured because it was solidly built.
a句中的四个名词在b句中由两个动词和一个副词所取代,名词当家一变而为动词主宰,句子顿时有了生机。因此,我们主张在论文写作中多用动词,少用名词,多用意义具体的词,少用抽象含混的词。其实,一般的英语修辞书或写作书上也都是这么说的,只是写作者为使文体显得“威严”、“科学”,不知不觉就使用起了抽象名词。
2.4避免出现因使用冗余的修饰语而造成同义堆叠的现象。
若写作者对某些英文词语的深层含义缺乏理解,或过度担心自己写出的英文表达不够清晰,或是把文章由中文直译成英文,都有可能导致同义堆叠现象的产生。例如:The key to the solution is to curtail expenditure. 此句中的the key to与the solution 在意思上有重叠部分,可直接把前者删去,对句子意思没有影响。再如,中文中我们常说“采取一系列措施”,若把这一句直译成英文,即为:We should adopt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assure that... 然而在英文句子中,此处的a series of便显多余,因为measures的复数已表明了它的意思。要想发现和改善这种情况,需要写作者对文章词句的仔细研读和反复修改。
2.5避免把多余的表示时间的副词或短语放在句首。
汉语的动词形式没有明确的时态之分。无论是在口语中还是在书面语中,汉语动词都不能提供给听者或读者时间上的信息:到底是指现在,过去,还是将来。因此,汉语中通常要在句首加入介词、副词、或短语来指明时间。在汉译英时,中国写作者往往忘记了英语是有明确的时态之分的,所以他们会无意识地在句首加入一些表明时间的多余的词语。例如:“In the future, the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will, to a large extent, depend on...”此句中,开头重点强调in the future完全是多余的,因为句子本身所用的时态已经表明是将来。
2.6避免总是在句子开头声明目的、条件、地点或原因。
中国人无论是说话还是写文章,总倾向于事先表明目的(常常以In order to,For the sake of等来引导),条件(常常以If,When等来引导),地点(常常以In, At, From等来引导),或原因(常常以Due to, Because, Since等来引导)。这种语言习惯背后的逻辑似乎是为了一句话前因后果的完整性,或是为了进行过渡,以免引入正文时太直接、太突兀。然而,如果在每个内容前都加上这么一个引子,会给人留下文章作者说话太过含蓄,转弯抹角,不直截了当的印象。
2.7在两句或两段之间使用连接词过渡。
尽管我们提倡把句子主要内容的位置尽量靠前,但使用过多也会使整体文章生硬死板,缺乏连贯性和流畅性。中国学生常常在句首用副词如thus,therefore,consequently,hence,specifically等等来承上启下。此外,其实还应多尝试使用介词或其他过渡性短语。有时也可在第二句句首适当重复上句中的内容。灵活使用这几种方法,可使文章的流畅性达到较好的效果。
2.8避免使用过长的句子,一句集中表达一、两个意思,有时也可用分号隔开。
中国人写的英文句子通常过长,有时让人读起来很别扭,很难抓住主要意思。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汉语中往往强调一个句子所表达内容的整体性和清晰性。正如以上第六点中提到的,在句子开头声明目的、原因等,无疑会使句子加长。而当他们把中文句子译成英文时,他们会害怕因把英文句子的主句和从句分开而造成主要内容的分隔,害怕读者无法体会句子的完整性。由于这种担忧,结果就导致冗长的句子的出现。使用分号是分解长句子的另一种可行方法,遗憾的是中国学生似乎很少使用。
2.9慎用第一人称,使用第三人称会显得更客观。
在专业论作中如果过多地使用第一人称,会使写出来的文章看上去缺乏客观性。相比较而言,使用第三人称就不会让人感到文章带有浓烈的主观色彩或个人偏见。
3. 结束语
要想真正解决上文提到的诸多问题,单凭这些建议也是无法治本的,关键还是在于个人英语写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只有当自己的英文造诣达到一定的深度时,才会感觉豁然开朗,也才能彻底摆脱汉语思维,摆脱写英文不能自如的状态。
参考文献:
[1]Knoy,Ted, An Editing Workbook for Chinese Technical Writers[M].Hsinchu, Taiwan: C Web Technology,2000.
[2]琼・平卡姆(美).中式英语之鉴[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责任事故;仲裁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行性
(一)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根据2002年《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三种,即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其中对前两种途径《条例》进行了重点规范。但令人担忧的是,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似乎越来越向“私力救济”的方向发展。而这种“私力救济”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暴力的普遍化和激烈化。
1.协商和解
尽管数据表明医患双方之间的协商和解是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医疗事故纠纷协商的过程中,有一些自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处于法律的边缘甚至是规避法律的产物。[2]在实际争议发生后,往往会因医患双方的立场及利益观点不一致,使得医患关系无法调解。于是“闹院”等事件频频发生;[3]患者漫天要价,出现“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闹不弄钱”的不正常现象;甚至有社会恶势力参与其中,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借“私了”之机,回避了第三方的监督,规避了其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不利于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和提高以及对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4]
2.行政调解
在我国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患者(家属)对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大多数医疗机构还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性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出于行业保护和其他考虑,易存在“偏袒”或“隐瞒不报”等弊端,导致其权威性在患者(家属)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质疑。二是在行政调解方式上,当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机构未形成合理协调时,卫生行政处理结果常被法院推翻,从而导致案件解决的拖延。
3.民事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现有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并未能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机制,难以缓解日益矛盾化和尖锐化的医患关系。在当前这种医患矛盾急剧增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缺陷的情势下,开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属必要。
(二)可仲裁性问题
尽管我国部分地区的仲裁委已经开始尝试性地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提供了范例,但是其普及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国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是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的纠纷种类范围之内,当事人能否将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加以解决。依据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要求,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提交的仲裁事项,必须是国家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否则,就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做出的仲裁裁决也不会被承认和执行。因此,可仲裁性是构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制度的基本前提。
1.从现行规定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
从《仲裁法》第2、3条对仲裁范围所做的规定来看,在我国,纠纷是否可以用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争议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应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则其纠纷不能仲裁;第二,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即可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之间因其无处分权的某些身份关系及其他关系发生的争议,不能仲裁;第三,争议内容的财产性,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应该是合同纠纷,或者非合同的财产性纠纷。[6]《仲裁法》未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作出明确认可或排除,由于《仲裁法》在仲裁范围的规定中使用的是“其他财产权益”,加之立法对“财产权益”的内涵没有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上也没有统一说明,[7]故而使得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此外,在2002年的《条例》中,仲裁也未被列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在立法层面上,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没有得到明确支持。
学术界也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理由是尽管医疗事故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意味着对医疗事故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但现实中出于对权益保护最大化的追求,在多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患方都是以医疗机构侵权为由提出各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医疗侵权行为所指向的侵权客体是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隐私权等,而这些权利并非属于财产性权益。因此,也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这样,由于《仲裁法》对争议限定为必须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从而使得医疗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而肯定说认为,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无论是哪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除强制治疗关系外(如传染病的防治),医患关系的建立、变更或终止以及医患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确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均应实行意思自治。医患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在不涉及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从决定可仲裁性的三个方面衡量,可以确定医疗纠纷应当具有可仲裁性。[8]笔者赞成肯定说,虽然医疗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本身不是财产性权利,但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焦点通常是:是否存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这种纠纷的实质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纠纷,并且当事人具有自由处分权,因此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医疗纠纷解释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从而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2.建立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理由
笔者认为,抛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从应然的角度看,基于下述理由,也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仲裁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言,仲裁和诉讼相比,其优势表现为:其一,更具专业性。其二,快捷且经济。其三,具有更好的保密性。
(2)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仲裁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只要发生争议的实体权益纠纷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就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当事人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应该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9]
(3)构建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现阶段的医疗体制下,应当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以其各自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而共同结合成为一种互补的、满足医疗事故纠纷主体多样要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的解决机制相对于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更能体现出诸多的理性因素。[10]现代法制国家总是设法避免和排除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向其成员提供多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让其自由选择。而冲突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要选择相应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和医疗诉讼、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共同存在,可以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显其能和分流案件的局面。竞争可以使得仲裁、诉讼、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弥补自身缺陷,吸取其他程序的优点和长处,完善自身程序。
3.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实践
(1)美国
除了医学技术的发展导致医疗过错几率增加,医患沟通不足导致医患关系恶化,国家整体经济不景气等医学和经济学方面的因素外,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费用高昂,效率低下,无疑也是导致整个医疗市场成本增加,最终产生医疗事故危机的主要原因。[13]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弥补医疗责任保险资金的缺位或不足,美国各州相继出台了多项综合改革措施以减少社会医疗成本的剧增。其中具备多种优势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为许多州立法机构提出并采用,以降低飞速增长的医疗成本。
多数的州法院对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表示支持。在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14]案中,原告Madden先生,接受医院治疗前已经在医疗计划中表明,医疗过失以及一切产生于Kaiser Founda-tion医院治疗过程中的纠纷将提交仲裁解决。当医疗纠纷发生后,Madden先生将医院诉诸法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撤销诉讼,责令原告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Buraczynski v.Eyring[15]案中。医生依据仲裁协议将先后发生的两起医疗事故纠纷提交仲裁。患者主张,由于仲裁协议过于宽泛而违反了公共政策,患者与医生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医疗护理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都可以适用仲裁解决纠纷;医务人员同患者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违背任何公共政策。
概括而言,美国各州关于医疗纠纷的仲裁模式可分为三类: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强制混合仲裁。
第二种仲裁模式是强制仲裁,即当事人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首先将医疗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例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要求所有的医疗过失诉讼都必须首先经过一个由法官、律师和医生所组成的仲裁小组审查,看是否存在责任或者判断损伤是否是由医疗过失造成的。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仍可以接受仲裁小组的意见。[20]从笔者查阅的相关资料看,这种强制仲裁的裁决一般不具有终局性效力,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对之后提起的诉讼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涉案双方当事人如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第三种是强制仲裁与自愿仲裁相结合的模式。采取这一仲裁模式的州法院,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医疗纠纷需要强制性仲裁还是可以自愿协议仲裁。以新泽西州为例,依据该州医疗过失侵权法的规定,对于争议标的在20,000美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要求首先通过仲裁解决,而对于超过20,000美元诉讼标的额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则可以自愿选择以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在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时,可将纠纷诉至法院,原先的仲裁裁决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影响。[21]
在美国,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案件通过有效的仲裁协议而提请仲裁解决。[22]
(2)墨西哥
墨西哥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同美国一样,高昂的医疗责任保险迫使医生不得不“采取保守医疗策略”,即通过增加检查项目,扩展疾病诊断程序以降低医疗责任事故的风险,减少医疗纠纷诉讼的几率。[23]但增加医疗费用又激起了患者的不满情绪,致使医疗纠纷更容易产生,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3)日本
综上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其次,对于支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仲裁的地区,是否要求仲裁强制性前置存在不同态度,但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自愿仲裁模式,并通过风险负担等机制鼓励当事人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以提高纠纷的处理效率。再次,除美国极个别州规定当事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即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外,美国绝大多数的州和其他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不影响之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最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也存在不同规定,有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一定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即产生终局性效力;有的则不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当事人可以再提起诉讼,但是一旦原告败诉则会由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负担。综上,前述国家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无疑将对我国建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起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建立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仲裁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许医患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为鼓励医患双方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做法,通过风险承担或设定诉讼标的额“门槛”等方式,使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此外,为排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再缠诉,久拖不决的困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应该具有终局效力。不过,鉴于医疗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
(二)仲裁机构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同设想。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专门性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无须再设专门的仲裁机构,可考虑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因为,医疗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适用上,而在于对医疗行为的认定上。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即可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为仲裁员,就有利于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将仲裁运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一特殊领域时,难免存在诸多不适之处。因此,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民众对医疗仲裁意识的提高等问题,而不是是否设置独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这样的问题。
(三)仲裁员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员,首先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性事项以及医患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其中,医疗技术的专业性知识无疑至关重要。所以,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将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除此之外,由于临床医学本身是涵盖十分广延的学科,高级医疗技术人员往往只能对自己的专业领域给出权威的意见。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员的聘任,也应当按照各个专业领域进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
(五)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医疗仲裁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前,医患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而当发生纠纷后,又几乎不可能让充满抵触情绪的患方和医方达成合意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医疗仲裁协议可按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在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增加仲裁条款选择项,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可自行选择是否同意仲裁条款,若划钩选择则视为对该仲裁条款的认同,若不填写则视为对仲裁条款的默认。另一种是印制独立的仲裁协议。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选择是否签订协议,医务人员也可自主决定是否签署该协议,任何一方拒绝签字则视为该仲裁协议不成立。鉴于大多数患者不了解仲裁,甚至会误以为医疗机构在玩花样以剥夺自己的某些权利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当注意语言使用和具体内容的编写,仲裁协议的语言应尽量平实、简单。
(六)举证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国内一些知名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意味着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家属)就可以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完全免除患方的举证责任。因为,患者还必须证明其医疗事实存在的过程。在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家属)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证据。比如,证明自己确实在某家医院就诊、治疗过;证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自己的诊治经过等。
三、结束语
2002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方式”相关规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对患方权益保护的社会呼声日益强烈,同时,也表明完善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将仲裁协议作为选择性条款列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把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并按照医学各专业领域进行仲裁员的聘任;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举证责任规则。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建议,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公正、经济、高效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机制,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郭玉军,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杜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
【注释】
[2]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3]王泽琛、王永周:《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思路》,载《西部医学》2007年第1期。
[6]黄进、宋连斌:《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24页。
[7]陈立峰、王海量:《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载《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8]余承文:《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9]前注[8],余承文文。
[14]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supra,17 Cal.3d 699(1976).
[23]Studdert DM,Mello MM,Sage WM,DesRoches CM,Peugh J,Zapert K,Defensive Medicine among High-risk Specialist Physicians in A Volatile Malpractice Environ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Vol.293,2005,p.2609.
[26]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4页。
[28] 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受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仅对赔偿方案有争议的医疗事故纠纷。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的规定,医疗纠纷仲裁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即可以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中国仲裁网china-arbitration.com/.
[29]《深圳将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纠纷》,网易新闻news.163.com/08/0818/16/。
中国的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中明确指出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所以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将成为金融改革的必然趋势。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是存款利率市场化,宏观体制改革将直接决定整个利率市场的调节作用,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在利率及调整资产结构等方面给予各银行一定的的自由度空间和裁定的时间,但是很多问题依然存在。
近年来,扩大行业资产规模使得中国银行业蓬勃发展,但是中央银行针对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也使得银行业在中国经济增长放缓时增长率较低,只能使用大量的小额货币政策工具,这样就增加了银行的成本,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而利率市场化改革能够有效地解决负利率压力、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资源配置等问题,这反过来对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及其健康有效发展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二、影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有关问题分析
(一)商业银行业改革问题
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一旦存贷款基准利率被放开,银行间为了抢占市场占有率和客户,伴随的不仅是利率剧烈波动,还有各个商业银行间存款利率竞相上升、贷款利率竞相下降,必将导致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愈加激烈。随着竞争的加剧会出现部分信用程度低、管理能力差的银行在市场竞争中被边缘化等问题。我国银行在实际运行中,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对利差依赖性过高,而商业银行的改革速度却举步维艰。
(二)人民币国际化问题
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化和资本账户自由化三部分是利率市场化的关键。全球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是人民币国际化面临的外部环境,如何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如何进行利率改革,如何增加国家的持有和储备是利率市场化过程中汇率自由化的关键。从宏观环境上看,我国的货币国际化落后于国内金融改革,如果存在不完全市场化的利率体系,会使得国内许多金融产品根本无法准确定价,这就会使资本项目等套利机会增加和资本交易的波动。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民币国际化与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可以相互补充,因此处理好人民币国际化问题能够有效的推进利率市场化。
(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问题
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充分地反映了供求关系,能够积极地引导市场环境及供求关系的优化配置;同样,利率是货币的使用价格,面对市场经济环境要充分利用利率价格机制的作用,实现资金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实体的发展。经济和金融是决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定律,而目前,银行导向型的金融体系在中国仍然是一个典型。银行业各种指标显示,银行业仍处于主导地位,是金融服务实体的主要力量,是宏观调控的关键,并且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等能够减少负面影响,控制经济有效的运行。因此,在这个阶段,必须考虑到银行业,特别是中小银行的财政可持续性,风险管理能力和生存、发展空间。
(四)货币信贷调控及监管模式调整问题
存贷款利率管理是采用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的方法,实行利率市场化会导致贷款利率整体水平下行,并且能够进一步刺激社会对银行信贷的需求,扩张货币信贷。所以,应该进一步实施严格的机制,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应实现监督和监管的作用,过度要求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创新和国际竞争力,坚持适度平衡的原则,才能进一步地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效率,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如果银行不具备充分的竞争,严格的监管制度将无法派上用场,银行监管将成为形象工程。
三、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利率市场化经验
利率市场化基本上是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在先,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放开在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中,银行机构占主导地位,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相对薄弱。由于存贷款利率管制放开,市场竞争的推动,大多数国家的存款利率大幅上升,但净利润率下降,许多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破产或兼并的可能性。同时,出现贷款利率出现大幅的攀升,市场通货膨胀、宏观经济环境趋于恶化等一系列问题。但大多数国家已从点到面、分层推进,逐步扩大利率市场化的控制范围,直至完全放开,最终实现存贷款利率的直接控制,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不断提升商业银行业的竞争力
在宏观层面,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完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高级管理系统。按照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的原则,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速度、效率、风险、质量之间的关系,更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法,规范竞争行为,继续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银行的自我完善、自我调节和自我改造的能力,努力拓展业务种类,提高竞争力和科学发展水平。在微观层面,要正视利率市场化,积极探索金融创新和优化收入结构。坚持开发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创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要在投资范围内实施,在实施投资标的等方面进行适当拓宽,为银行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创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灵活创新银行的传统业务;创造新的金融工具,大力开展债券承销、财务顾问、保险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以低廉的价格提高行业优势以及产业竞争能力。在此要注意,创新需要坚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需要,过度的金融创新不一定是好事,美国次贷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才是银行业创新改革的发展方向。
(三)合理优化货币信贷调控和监管模式
建立完善的金融市场需要积极探索金融系统的实际情况、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市场经济的运行形势,抓住机遇,创造有利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优化配置,如在货币信贷调控模式下的控制,坚持以基准利率为依据,坚持价格型间接调控为主,并辅之以数量型工具的模式。在监管模式方面,首先,稳步推进综合管理,实践和监管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其次,通过“防火墙”,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立;第三,加强监督和协调。一旦出现突发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风险。
(四)进一步促进市场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配套金融机制
利率市场化改革必须是平衡的协调推进。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努力形成功能互补、交易品种多样化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健全的债券市场是实现利率市场化关键条件。建立和完善金融安全系统,有效的预防金融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随着银行业的整体经营风险加大,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完善的金融市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危机预警系统和危机管理系统,切实管理好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系统,实行程序化管理预防不必要的金融风险,确保利率市场化关键阶段的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