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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概述
1、高收入阶层之含义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从税源上看,其中达到一定高度的收入标准的纳税群体即为高收入阶层,而此外则为一般工薪阶层。目前高收入的含义大致有两种,一是年薪属于高收入的水平,二是收入多元化所形成的高收入,即既有业内收入,又有业外收入,既有固定收入,又有流动性收入。
2、高收入阶层税收征管之意义
其一,用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阶层进行重点调节,是我国当前社会收入分配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高低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这容易引起社会心态的不平衡,影响稳定的局面。因此,运用税收政策来调节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保持合适的收入级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二,个人财富积累比重严重倾斜,需要运用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悬殊,必然导致财富积累的差异;而对个人财富积累比重的严重失衡,则应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心放在高收入阶层,使社会财富分配和积累控制在合理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其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在收入分配领域形成一部分高收入阶层是客观和正常的现象,但法制的不完善易导致一部分人利用各种法制漏洞获取高额收入成为高收入者。因此,加大对高收入阶层重点的调节和监控,也是促进市场经济本身健康有效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现状
在我国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均衡社会财富构成为主要目的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呈高速增长的态势迅猛发展。但近年来,人们却逐渐发现了一个奇怪现象:越是有钱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反而越少。
据统计,2000年我国征收的500亿个人所得税中,80%来源于工薪阶层,占人口的8.7%,个人储蓄占储蓄总额60%以上的高收入者,其实际承受的纳税负担比其他人群还低。而国际经验普遍证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对象是高收入者和富有家庭。比如,在美国5%的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大约50%的联邦所得税。通过比较深刻暴露出了我国目前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第一,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申报难以足实,腐败、违法现象多有发生。从实际情况分析,因高收入阶层收入高、渠道多、形式多等,很难掌握其实际收入水平,收入模糊也为偷逃漏税等各种违法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第二,支付环节多渠道,代扣代缴难以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流失比例大。由于目前各单位、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受各种因素干扰而代扣代缴执行不力,这种带有源泉控制的环节放松,必然导致大量的偷逃漏税和调节乏力。
第三,从业场所流动性强,税务稽核难以跟踪到位,征收管理收效甚微。高收入阶层中有相当一部分职业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与此相应的收入来源及支付渠道也缺乏固定性,从而加大了税务部门的稽查核实难度。
三、我国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现状的成因
1、高收入阶层主动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没有纳税义务的责任感
近年来,高收入者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这种意识只是浅显的,主动的申报意识仍比较薄弱。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受个人利益的驱使,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以达到高收入的目的,毫无纳税义务责任感。
2、对高收入者税收征管的立法不完善,纳税法制环境欠缺
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高收入者也并非特殊纳税人,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征收办法出现的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制度失效”现象,必须提高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在内的我国整个税法体系的立法层次,从根本上改革完善,而不应只是针对高收入者各种规定、变通性办法来修修补补。这些规定、办法不仅立法层次低、主观随意性大、透明度差,而且其中有些规定已明显超越了授权立法的范围,或从实质上改变了基本立法的内容。面对这样一种范围和层次混乱不清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显然已经丧失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调节差距”的法律基础。
3、现代科学征管水平较低,税收调控收入分配功能弱化
我国现代科学税收征管水平还处于较低的层次,从申报、审核到检查扣缴制度都缺乏先进的现代化的资料储备、检查、查询和处理手段,信息传递慢而缺乏准确性,无法约束纳税人。例如,国家虽然已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税收信息化水平低,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来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项。
4、税务执法惩处不力,偷逃漏税屡禁不止
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偷逃漏税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有效打击,激励公民依法纳税。但目前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者进行专项稽查,而对查出的偷逃税行为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法律威慑力不强。加之对偷逃税处罚标准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四、我国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1、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建立诚信纳税的法制理念
首先,纳税意识直接反映公民对课税的接受程度,是决定税款征收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纳税是国家运转、社会进步以及个人发展的共同需要;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措施实行代扣代缴,使公民认识到偷逃税款的严重法律后果,以使公民逐步形成自觉纳税意识。
此外还应指出,政府在宣传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不能忽视纳税人的权利,相反更应告知纳税人所拥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在税收管理上,税务机关处于管理者、检查者、执法者的地位,以国家形象自居,拥有支配、处置权利,而纳税人则处于被管理、被处罚、被监督的地位,这不利于人们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对此,不仅在纳税人的具体扣缴方式上,而且在税款征收以后政府如何使用、是否将其用于公共目的,纳税人都应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在纳税人权利和义务逐渐对称的过程中,人们的纳税意识就会相应增强。政府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应提高政府预算的法制化和透明化,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让纳税人真正体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政策。
2、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立法,改善纳税法制环境
首先,加快《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步伐。《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颁布的,尽管经过了1993年的修正,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加以完善。具体而言,要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细分收入性质,按不同收入性质分定税率;深化税制改革,考虑企业税制和个人税制的统一和衔接,从法律上避免企业和个人在税负上的不公平。
其次,尽快出台加强针对高收入阶层税收征管的相关单行立法。通过这一单行立法不仅可以改变原有规定、办法的立法层次低、内容模糊、透明度差等弱点,同时也可以区别于一般工薪阶层,建立更具体适用于高收入阶层的税收法制体系。如在其内容中进一步区别规定针对高收入者的累进税率,并增设相应的严惩偷逃漏税的有关法规等。也由此对提高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奠定了法制基础。
3、提高现代科学征管水平,建立高效的个人收入监管机制
首先,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的纳税申报制度。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针对高收入阶层管理的关键。因此,建议在我国加快建立全面有效的个人“双向”收入申报制度的步伐: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明确规定所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的个人收入情况;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尽快出台扣缴义务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全年各类总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个人,年终后1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特别是对高收入、高职务、高知名度的人的收入要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提高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如果发现偷漏个人所得税,则要追究纳税人个人和代扣代缴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高收入阶层实行年度结算,加强审核评税。针对现行税制按月、分次征收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对高收入个人建档管理的基础上,对高收入个人实行年度结算,开展个人所得税的审核评税。对高收入人群实行年度结算,将收入规模与纳税水平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发现问题,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效防止偷漏税款行为发生。
最后,健全税收稽核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要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必须以全面构建税收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网络化、信息化的效能,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监控水平。建立以“双向申报”纳税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支持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重档案体系为依托、集中征管、重点稽核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以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资料档案、纳税人档案和纳税申报表三者为依据进行电子化核查,监督支付人的扣缴情况,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4、加大执法力度,以刑法作后盾,强化税法威慑力
首先,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高速增长,逐步从小税种向大税源、大税种的转换,迫切需要建立专业的稽查队伍,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制度化检查,使隐蔽收入或逃避纳税产生恐惧心态,逐步增强税收征管检查的威慑效应。
此外,处罚制度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处罚能促进纳税人迅速缴纳税款,防止偷漏逃税。我国的处罚过轻,还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致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存有侥幸心理,偷逃漏税行为屡禁不止。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减少税收流失,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于此,《刑法》即成为其强有力的后盾,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既要予以经济上的重罚,还要视偷逃漏税的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敏:借鉴美国经验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J].税收与企业,2002(5).
[2] 潘晓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04(7).
模拟题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个人所得税调整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有专家提出应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有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之一,其作用不可忽视。在这个背景下有专家提议提高个税起征点,以缓解收入差距。对此我的看法为:
提高个税起征点应我们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一刀切”。对于勤劳所得应该采取低税率,对于资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应采取高税率。即:一是个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挂钩,实行浮动制度;二是对勤劳所得之外的收入实行高税率;三是对逃税行为实行高额罚款,强制提高税法遵从度。
为此,政府必须切实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由于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是各级地税机关将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进一步调查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确定管理的重点。
二是地税机关要将调查摸底情况与日常管理情况对比,找到薄弱环节,采取措施不断强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税源管理和监控。
三是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地税机关将根据不同所得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理论
(1)个人所得税定义。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
二、关于高收入者的产生及界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了原有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通过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成功的提高了经济效率,但也形成了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的机制,正是这种机制导致了高收入阶层的诞生。按国家税务总局报个税的标准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这“以上”又可分为若干层次,当前可考虑以20万元以上为高收入者。当前我国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劳动收入,重点是经营收入和财产收入,还有就是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工薪收入不是高收入的主要来源;或者说,高收入主要不是靠劳动获得,而是靠财产即资本投资、不动产买卖等获得,以及靠权力、资源占有、不依法经营等获得。与此同时,高收入群体主要是企业家、高中层经营管理者、高中层科研技术人员、文体明星、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人和知名律师、高等学院部分教授、部分发达地区党政机关的某些官员,事业单位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部分私营企业主等。
三、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现状
(1)利用收入均摊逃避税收。现在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及形式日趋多样化,除工资外,还同时具有许多不同形式的非固定收入来源,如从事其他投资或第二职业获得的收入等,他们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的扣除费用等宽免规定,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使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赋予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每个月税法提供的费用扣除和减免等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减轻纳税义务的效果。(2)将应获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避税。个人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向企业进行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分红等收益按规定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在企业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公司的投资,而企业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收益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其结果既避免了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障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
四、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成因分析
(1)纳税人的角度。斯里尼瓦桑在1973年提出了预期所得最大法模型,这个模型假设:纳税人是以预期纳受处罚后所得的最大化为目标,因此,纳税人面临的问题便是如何使预期所得函数最大化。A(Y)=π[Y-T(Y)-λP(λ)Y]+(1-π){Y-T[(1-λ)Y]}。其中Y是一个纳税人的真实收入;T(Y)为对真实收入课征的税收;λ为该纳税人收入中未申报的比率;P(λ)为惩罚系数,因此λp(λ)Y即为对未申报收入λY的罚款额;π为查获概率;A(Y)为纳税人预期纳税和受处罚后的所得。对于该函数简单分析可以得到:若π=0,即对纳税人虚报收入的情况不予稽查或稽查完全无力,显然此时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λ=1,纳税人将完全隐匿收入,缴纳税款为零;反之π=1,即百分百查获偷逃的行为,则纳税人最优选择是λ=0,即完全申报其真实收入。同时P(λ)系数足够大,即对偷逃税采取重罚,纳税人会选择较小的λ,则多申报,更接近其真实收入。因此,在现行税法不变的前提下,即T(y)不变,偷逃税被查获概率越小,处罚的比例越轻,纳税人会更倾向于隐匿其收入,少申报从而导致税款流失,这一结论是适用于各个类型的纳税人,也基本适用于各个税种的,深入分析纳税人在考虑其是否偷逃税时,不仅考虑被查获的可能性大小、查获后的处罚程度,而且还会受到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2)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公平。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的调节高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实行分类税制会使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分别适用较低税率,多次扣除费用,达到逃税的目的,这样不但不能全面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的来源多,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4400元其中工薪收入2000元,劳务收入800元,稿酬收入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个税法规定,甲本月不交个人所得税,乙获得工薪收入2200元要纳10元个税,乙的收入只有甲一半,甲不用纳税,乙要缴纳10元个税,所以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
五、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目前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切实立足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抓住当前实践中最为突出的矛盾,因此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第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首先我们要结合各个地区经济总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掌握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以及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尤其是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以此来建立完善的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其次,相关部门要不断改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第二,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我们认为主要应该从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报酬支付较高项目个人所得;外籍个人取得所得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重视对高收入者所得的征管工作。第三,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评估时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申报、补缴税款。对于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检查,稽查部门应重点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对逃税、应申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等情形,严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处理。(2)各部门协作联合监控税源。在英、美等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在法律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银行对于存款人的利息收入,应当在通知存款人的同时也通知税务部门,通过法律形式在广泛运用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基础上形成较好的部门协作体系,正因为如此,美国的税务当局能够较好的监控税源,其个人收入的90%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税务当局在税务审计时能够及时全面的取得相关信息,使逃税行为困难。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应明确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促使海关、外贸、金融、外汇等各种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与税务部门通力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以便税务部门从各方面堵塞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漏洞,维护法律尊严。
参 考 文 献
[1]李波.遏制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应该通盘考虑[N].中国税务报.2010-06-23
(1)更好的组织财政收入。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早期各国个人所得税几乎都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筹措战争经费而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益为课税基础,收益来源于个人的经济活动。只要有一定的收入,就可以征收所得税,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资源的不断增加,经济活动的日益扩大,所得税也随之增加。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民收入的增加而同步增长。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的功能在世界各国日益得到增强。(见表2--1)
表(2---1)D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国别个人所得税比重社会保险税比重广义个人所得税比重
美国40.522.462.9
英国27.516.744.2
澳大利亚43.3043.3
加拿大37.813.451.2
法国17.433.951.3
日本18.834.653.4
意大利25.026.851.8
瑞士31.822.254.0
卢森堡18.822.441.2
西班牙20.830.050.8
平均(未加权)28.1722.2450.41
资料来源:OECDinfigures,2001Edition,P38-39
从表2--1可知,在这10个OECD国家的税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平均比重为28.17%,社会保险税平均比重为22.24%。如果把社会保险税也加在一起,广义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比重达50.4196。可见,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广义个人所得税)己成为这些国家政府的一大税收来源。
(2)经济调节。个人所得税作为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之一,它的作用可以描述为:当经济衰退时,收入水平下降,有些人的收入降到免税的范围之内,有些人的收入降到较低税率档次,即出现累进税率下的“累退下滑”效应。反之,当经济过热时,收入水平上升,有些人可支配收入超出了免税范围,需要纳税,有些收入上升到较高的税率档次,需要交纳更多的税,即出现累进税率下的“累进爬升”效应。由于消费需求取决于个人可支配收入,所以在经济衰退时,纳税负担自动减少,也就缓和了消费需求的下降;而在经济过热时,纳税负担自动增加,也就制约了消费需求的上升。
(3)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的按照要素察赋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免税),而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一定范围之内,累进税率幅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就越强,但超过一定限度,高的累进税一方面会引致人的逃税动机,从而损伤效率和公平;另一方面会抑制人们的劳动、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损害效率,最终也不利于公平。除了个人所得税累进机制外,征税方式也可促进公平分配,如对主要为低收入者收入类型的所得(如工薪所得)采用较主要为高收入者收入类型的所得(如资本所得)高的税率,也有助于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费用扣除上,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使用同样的标准定额扣除,从而收入较低者的平均税率低于高收入者的平均税率,也有助于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微观经济效应
个人所得税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和工作努力的影响被认为是导致“市场变形”最严重的领域。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人们工作意愿将受到影响。如果用工作与休闲的时间比值大小来衡量,那么,在累进税情况下,这个比值较在比例税的情况下为小,而在同样是累进税时,高累进税率将更多地减少这一比值。由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少了人们的税后可支配收入,从而促使纳税人为了维持既定的收入水平而减少休闲,增加工作时间,产生“收入效应”;同时,由于课税,降低了休闲相对于劳动的价格,使对劳动和休闲两者的选择发生变化,从而引起纳税人以休闲代替劳动,产生“替代效应”。
(2)个人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投资的影响可以从“收入效应一”和“替代效应”两方面来说明,即对投资收益课税后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收益率,从而对其投资行为产生两种效应:一是由于投资收益率的下降,抑制了投资的积极性,使纳税人增加消费,此为“替代效应”;二是由于投资收益率的下降,减少了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为了保持原来的收益水平,纳税人不得不增加投资,此为“收入效应”。正如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一样,个人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也取决于两种效应的大小。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individualincometaxdeferredpension)是一种保费在投保人工资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之内可以税前扣除,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养老保险,是一种享受延迟纳税优惠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政府可以在养老保险运行的三个环节上征税:缴费时、取得投资收益时及领取保险金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个税递延”方式也涉及这三个环节:缴纳保费时是否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征收资本利得税;退休领取保险金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三个环节,如果用T(Taxed)表示征税,用E(Exempted)表示免税,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可以用8种字母组合来表示:EEE、TEE、ETE、EET、ETT、TET、TTE、TTT。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个人养老保险实行个税递延的EET征税模式,即在缴纳保费、获得投资收益时免税,而领取养老金时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养老保险征税模式为非递延的TEE模式,即保费不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资本利得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要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利用税收优惠激励个人投保养老保险,就是要将目前的TEE征税模式转变为国际通行的EET征税模式。
(二)个人养老保险征税模式转换对投保人福利的影响
在TEE模式下,个人投保养老保险在缴纳保险费阶段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只能用税后收入缴纳保险费,而在投资积累阶段和待遇领取阶段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EET模式下,个人投保养老保险,缴纳保险费阶段和投资积累阶段均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待遇领取阶段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个税递延,将征税模式从TEE转换为EET会对投保人的福利产生较大的冲击,因此,正确评估、准确测度这种福利影响,将有助于分析累退效应产生的根源并探寻最优的化解方法。征税模式由TEE转换为EET,给投保人带来的福利增量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期税率降低、跨期税率差异和资本利得免税。一是即期税率降低。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适用税率与收入正相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费在税前列支,投保人的即期应税收入就会减少,适用税率也随之下降,税负立即减轻,可获得即期税收优惠。二是资本利得免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投资收益免税,为投保人带来了免税的超额资本利得。三是跨期税率差异。由于个人在不同生命阶段的收入水平不同,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通常相对于工作时,投保人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较低,在现行税制下领取养老金阶段的边际税率比缴费阶段的边际税率低,退休后较低的收入会适用较低的税率,递延纳税给投保人带来了跨期低税率的优惠。若退休后包括养老金在内的全部收入达不到届时的个税起征点,投保人甚至能享受到免税的优惠。可见,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将给投保人带来较大的税收优惠。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实施个税递延相当于为投保人开辟了一个合法的免税账户,投保人可以将一部分应税收入转至其中,降低即期税基和税率,获得即期低税率的优惠,同时还获得了一份投资收益免税的理财产品,一份能提高退休后生活水平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享受不同生命阶段税率差异所带来的实惠。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累退效应的成因
(一)累退效应的成因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收入调节税,调节手段是累进税率,设置累进税率旨在贯彻量能负税原则。收入水平能反映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收入高者负税能力强,应承担较重的税负;收入低者负税能力弱,应承担较轻的税负甚至不纳税。由于累进税制下税率与收入正相关,高收入者将承担较重的税负。因而个人所得税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加以调节,促进收入分配的合理化,防止贫富差距扩大,促进社会和谐。税收优惠作为税法的一种特殊规定,是给予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鼓励与照顾,本质上是不征收有负税能力的人应缴纳的赋税,因而是一种对量能负税原则的违背。个人所得税坚持量能负税原则,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刚好是其反向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个人所得税实施“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累退效应,形成收入的逆向再分配,即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决定了任何对其实施的优惠政策都将产生累退效应,所以,个税递延的累退效应并不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原罪。这样,给予个人养老保险投保人的递延优惠就成了一种变形的“累退税”,收入越高降税幅度越大,延税效果越好。高收入者尤其是收入处于中上水平的人将获得较大的收益;低收入者只能获得较少的收益,收入水平靠近或低于个税起征点的人则根本享受不到优惠。根据量能负税原则,高收入者原本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课征对象,但通过投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高收入者就拥有一个合法的免税账户,获得了一种简单有效的避税工具,可以将一部分收入以保费的形式转移至这一账户,在实际收入不变的条件下降低应税收入,获得即期低税率的优惠,同时享受投资收益免税,养老金低税率的福利。理论上,低收入者也可以享受个税递延的优惠,但由于他们的收入仅位于个税起征点的附近,税率本来就很低甚至等于零,下降的空间很小。而且在低收入的条件下,能维持今天的生活已属不易,遑论为退休后的生活储蓄。因而,个税递延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反而会扩大贫富差距,将收入差距进一步延伸至退休以后,间接损害低收入者的利益,最终背离个税的设定宗旨。
(二)累退效应的来源分解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期税率降低、跨期税率差异和资本利得免税。相应地,个税递延的累退效应也由这三个部分组成:一是高收入者即期税率的降幅更大。高收入者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税对象,原本面临着较高的税率。实施个税递延后,无论是固定金额递延,还是固定比例递延,允许保费税前列支都会减少其即期应税收入,大幅降低其适用税率,从而获得较大的即期税收优惠。低收入者原本就面临着较低的税率,个税递延也会降低其即期应税收入与适用税率,但幅度往往很有限,因而仅能获得较低的即期税收优惠。那些收入接近个税起作者: 单位:征点或达不到起征点的低收入者将无法享受到此项优惠。二是高收入者享受资本利得免税更多。个税递延的递延金额多在比例限制的基础上进行金额限制,高收入者的递延金额较大,账户内的累积资金较多,相应地投资收益也较高。相对于低收入者,投资收益免税给高收入者带来的收益则更大。三是高收入者跨期税率差异更大。一般情况下,退休后除养老金收入外,高收入者或低收入者都没有其它的收入来源。但工作期间高收入者所适用的税率要远高于低收入者,这样他们缴纳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时的税率差异程度也不一致,高收入者往往能享受到更大的跨期税率差异。
三、优化制度设计,抑制累退效应
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个税递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累退效应,即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效应,为既发挥个税递延的激励功能,促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同时又能将其逆向调节效应降至最低,应优化制度设计,形成内生的累退效应抑制机制,维持制度的公平。
(一)实行比例与定额双重限制
由于高收入者是个税递延优惠的最大受益群体,他们有强烈的动机投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甚至可能以此实现避税的目的。但高收入者同时又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课税对象,给予其税收优惠会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带来较大的冲击。由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较高,适用税率也较高,如果给予他们以较高的递延金额也将显着放大其累退效应。为此,笔者建议对递延金额实施固定比例和固定金额的双重限制,将养老保险待遇、老年生活水平的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在递延限额的设定上,美国401K计划做得最为成功。由于高收入者更愿意将即期收入转入个人退休账户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为稳定当期税收收入,美国既对递延金额设定了比例限制,又做了总额封顶。个人每月缴费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5%,每年不能超过设定的限额,但这个限额与物价指数挂钩,会按期进行调整。进入新世纪后已由2001年的10500美元提高到2012年的17000美元。我国应借鉴401K计划的经验,对递延金额做出限制,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同时抑制累退效应。当然,为保障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应合理设定递延限额,同时将其与物价指数挂钩,定期进行动态调整,从而既激励个人投保,又稳定财政收入。
(二)实行高收入者递延优惠逐步退出制度
其实,寻找对富人征税的有效方法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即便在美国与欧洲,也常有富人逃税的新闻传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为富不税”、“为富不露”很普遍的国家,实施多年的个人所得税――这一在西方被称为劫富济贫的“罗宾汉税种”――在中国却似乎成了“劫贫济富”的工具,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缴纳者,而20%的富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额的10%~15%。
富人之所以成为国内逃税主力军,客观上与我国个税制度安排有关,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存在着天然缺陷。现在个人收入多样化,现金在收入中往来频繁,但个税计征手段却严重滞后:目前税务部门往往只能监控到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代扣代缴部分,而富人的大量个人所得,恰恰是在体外循环。收入越高的人,其资产分布越多元化,工资外的收入也越多,越难监控。
一、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导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①,最早始于英国(1799年),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具有收入、调节、效率三大价值功能,因其具有“聚财”和调节收入全配的功能而被喻为“社会稳定器”。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基本轨迹有三:一是由战时的临时税发展为现今的经常税、主体税;二是由分类课征制到分类综合课征制再到综合课征制;三是从侧重收入目标向侧重于调节目标再向侧重于效率目标的演变。具体到某一国家,这一演进的阶段、进程各不相同,是由各国特定时期所需解决的主要矛盾来决定的。如所得税创始时英美等国主要是解决收入(战时经费),两次西方世界性经济危机间侧重收入调节目标的实现(以高度累进为特色),而当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税制变革(包括从里根总统到布什总统的改革)则是以追求效率目标为首选。对于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中的来说,地区差别、城乡差异、分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是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因此,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必须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价值目标,并以此来指导税制设计。②
(一)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
1、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由于个人所税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的繁重任务,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有限。对此,许多国家为了加强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已经基本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其中,个人所得税和遗产(赠与)税多实行累进税率,个人应税收入越高,征税比例就越大,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的力度最大。
2、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主要有工资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工资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有较大的局限。税收是可用于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最有力的工具。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这是因为:
(1)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相比:一是流转税的税赋容易转嫁,从而使税收政策的调节目的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税,实行源泉征收,纳税人的税赋不易转嫁,因而能够实现调节收入差距的目标;二是流转税通常具有累退性,在一定条件下,它不仅不能起到缓和收入分配不均的作用,相反还会加剧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过对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而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另外,个人所得税在应税所得时可利用费用扣除从两个方面达到照顾低收入者的效果,即一方面可直接对低收入阶层的应税所得给予多种扣除,另一方面可以对有利于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的行为予以税收优惠照顾。
(2)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比较:社会保障税多采比例税率,征税对象仅限于工薪所得,并有最高应税额的规定,致使其累退性十分明显;遗产税是对个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税,由于遗产税的起征数额较高,且采用累进税率,因此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十分明显,但是其调节作用受征税时点的限制,只有在财产所有死亡时才能够征税,税收实践中,由于其课税基数为全部财产价值额,其中无形财产的核实较难,税源难控制,偷税漏税多,制约了其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上在收入分配环节实施调节,且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可控制税源,所以个人所得税可直接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
(3)个人所得税“调富济贫”的功能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个人所得税主要体现纵向公平。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用均等牺牲的概念来说明纵向公平的合理性。根据这一概念,只要纳税人因纳税而遭受的效用牺牲或福利损失是均等的,则纳税人就得到了公平的对待。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只要边际税率不为100%,它的累进率就不可能超过边际均等牺牲准则允许的累进率。因此,个人所得税在均等牺牲的意义上显然是公平的,而且它导致的效用总牺牲也接近最小。③
(二)个人所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体税种,对个人收入的调节既广泛又深入,几乎涉及到每一位有正常收入的居民,因此以西方国家为例,通过以下几项指标反映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
1、税后收入差距较税前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以英国为例,英国在1994~1995年纳税年度中,对应税收入实行三级累进税率,1~3900英镑征20%的税;3901~25500英镑征24%的税;25500英镑以上征40%的税。其中1%的最低收入者税前收入在3690英镑以下,税后收入在3640英镑以下;10%的低收入者税前收入在5270英镑以下,税后收入在4980英镑以下;10%的高收入者税前收入在26100英镑以上,税后收入在21100英镑以上;1%的最高收入者税前收入在68400英镑以上,税后收入在48100英镑以上。1%的最低收入者与1%的最高收入者税前收入差距为18.5倍,税后收入差距缩小为13.2倍。收入越高,其税前收入与税后收入的差额应越大,说明税收调节的力度越大。
2、税后基尼系数较税前基尼系数普遍降低。加拿大1993年纳税人在税前基导尼系数为37%,税后基层系数降为33%,近二十年来,每年的税前与税后之间基层系数平均相差约4个百分点。西方国家税前基尼系数较大,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较尖税;但税后基尼系数变小,说明个人实际收入差距的不平等度已经削弱,仍处在社会可承受的比较合理的区间。
3、少数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如美国1991年10%最高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的55%;50%的最低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的4.8%,其税前收入由14.9%上升到税后收入的16.45%,低收入者纳税后收入所占比例都有提高。④
二、实际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一)个人所得税制主要模式
1、综合制
“综合所得税制”(Unitory Income Yax),又称一般所得税制,其指导思想认为所得税既然是一种对人税,其应纳税的所得税理所当然地应当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之后的净额,然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综合所得税制的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并能充分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ability to tax)原则;它对总的净所得税采取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能较好地实现均等收入和稳定经济的目标,可以发挥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波动的“自动调节器”的作用。但是,它的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高,且容易出现偷税漏税,因此,要求征纳双方均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特别是纳各人要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同时还要有健全的法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
一、陕西省个税现状
近年来,陕西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得到较快增长,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08年个税突破40亿元大关,达到47.8亿元,占到本省地税总收入的13.71%①,2009年陕西省个人所得税收入63.7亿元,增收15.89亿元,增幅达到33.2%,截至2010年3月底,全省个人所得税已经完成收入24.36亿元②。但是在个税收入中,大部分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以2008年为例,全省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59.22%③。而应作为个人所得税主要群体的高收入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税总收入的5%左右。这与“高收入者多交税,工薪阶层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原则和宗旨相背离,因此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是陕西省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陕西省个税征管的主要问题
笔者于2009年5月发放了5000份调查问卷,经严格筛选,实际可用有效问卷3664份,占发放比例的73.28%。在对问卷的统计中,发现陕西省个税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纳税遵从度还有待提高。问卷调查在对被调查者提出“您对名人名商逃税的看法”这一问题时,有31.5%的人认为太普遍了,见怪不怪;有11.5%的人认为不逃税发不了财,他们也是没办法。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还有待于提高。
第二,政府的征管效率难以提高。在对被调查者提出“你认为个税缴纳存在的客观问题”时,有24.84%的人认为是自行申报手续繁杂,有28.80%的人认为是征管手段落后,有30.24%的人认为是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的。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影响,省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征税方式手段简单,难以实现预期征管效率。
第三,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问卷调查在对被调查者提出“您对个税制度还有什么期待”这一问题时,有48.80%的人认为应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比例。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应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
第四,处罚力度对纳税人不能起到震慑作用。问卷调查在对被调查者提出“您对名人名商逃税的看法”这一问题时,有56.33%的人认为应该严厉查处,但很难查处,是体制的问题。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最多也是补税罚款,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
一、个税流失情况分析
个税被称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对社会起着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约为163万人,纳税人缴纳税款为791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为32%;2007年,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约为213万人,缴纳税款为1057亿元,比重为33%;2008年,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约为240万人,缴纳税款为1276亿元,比重为34%;2009年,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约为269万人,缴纳税款为1384亿元,比重为35%。纵观近四年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可以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每年缴纳税额约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1/3。占总人口20%的高收入者掌握着80%的社会财富,他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约33%。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收入的比重较大,2006年为52.57%、2007年为54.97%、2008年为60.31%,表明工薪阶层为个税的最大税源。这种现象不仅造成了个税税收流失严重,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使得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徒有虚名,对国家宏观调控机制造成不良影响。
“地下经济”是偷逃税收和各种管制,未向政府申报的经济活动。中国目前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约在20%-50%,如果按15%的标准税率计算,目前中国因地下经济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约为4000-6000亿元,再考虑公开经济欠税、任意减免、费挤税等,中国税收流失规模会更大。
二、个税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性税收流失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为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对11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无法以人为单位进行收入的归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交叉核对困难,不仅造成综合收入较高的纳税人总体法定税负较轻,也导致难以应对多元化的收入进行的调节,例如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按人次征收导致扣缴义务人通过多列人数和次数降低税负等。此外,分类所得税制还造成了年度收入相同但收入均衡程度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同的问题。
(二)税源监控不利
1、对灰色收入监控不力
由于我国金融系统尚不完善,造成市场经济中现金交易大量存在,并因此产生了灰色收入,而这些灰色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未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共计4.8万亿元。灰色收入来源主要有行政审批寻租所得、垄断行业的垄断性收入、公共资金流失、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等。这些灰色收入不是由市场化造成的,多数与政府自身相关。因此对腐败和灰色收入监控很难,甚至有的监管人员自身也是灰色收入的受益者。
2、对高收入群体监控不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50%-60%来源于工薪阶层。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而在美国,年收入在超过10万美元的高收入群体,所缴纳的税款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的来源。此种现象加剧了贫富分化,形成了中低收入者正常纳税,而高收入者则少纳税的非常现象,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别的意图。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5,超过了收入分配警戒线。
(三)代扣代缴制度不完善
首先扣缴义务人扣缴意识淡薄。许多单位个人已经发生了扣缴义务,却没有扣缴义务的意识;有的扣缴义务人知道自己有扣缴义务,却不清楚如何计算税款。我国个税应税项目多,税率档次多,还有很多扣除规定,对于非专业单位个人来讲难度较大,难免出现少扣、不扣甚至多扣的的现象。其次很多扣缴义务人,为了帮助个人以及员工不纳个人所得税,使所得达不到起征点,或应扣不扣、少扣税款。再次,当前税务机关直接面对的是法人纳税人,而对于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一般通过代扣代缴完成间接征管。这种方式对有支付方的稳定收入所得的征收具有优势,但使得收入来源多并且分散的纳税人容易避税和逃税,造成税收流失。
三、个税流失的治理措施
(一)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为分类所得税制,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用综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赋税能力,需要在客观上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实施,例如纳税人需具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完善的信用制度、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等。以美国为例,税收征管已经完全电子化,计算机技术在税收征管中被广泛应用。征税的效率和效果中国目前的现状都无法相比,中国当前如果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制不现实,这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和税收流失。因此建议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模式。以综合所得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个税改革由分类模式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有利于加强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有利于居民监督政府行为,推进社会的民主化、法制化。
(二)加强税源监控
1、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
个人收入的隐性化是所得税征管的难点,因此加强针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就要实现个人收支的信用化。加快我国金融改革,推广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推行有记录的现代交易方式,这是对个人收入实施监控的最重要的手段。同时限制现金的使用,个人的任何收入来源都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改变因不经过银行系统而使用现金,资金流向没有记录的现状。个人和单位都要有严格的提现限制,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要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2、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监控
加强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应采取有效地措施构建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机制。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已经建立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信息档案。对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结构和额度等进行电子存档并定期分析,确保税款的征收。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代扣代缴工作,建立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监控体系。最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稽查力度。对一些偷逃税的大案,不仅要补税罚款,还要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高收入者的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收执法的权威。
(三)完善征管制度
1、推广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制度是中国目前防止个税流失、实现税源监控的最有效办法。因此一方面要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代扣代缴人的责任,建立奖惩机制。
2、完善“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包括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和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单位的申报。应既有取得单项收入的申报也有年终的汇总申报。“双向申报”是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监控。是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是实现税源监控预防税收流失的有效措施。为保证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建议税法应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并明确如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四)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只有纳税人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才能够自觉按照税法规定,按时交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实现,促进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为此,一方面要加强政府部门的服务性建设。我们应当加强对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和税务部门人员素质的建设,提高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为纳税人创造便利的纳税条件,才会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感和纳税自觉性。其次,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建议在中小学课程中增加税法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可以在高等学校加大税法相关选修课程力度或相关税务人员走入高校举办讲座,加强税法的宣传与普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法。税务机关还可以向社会免费发放一些免费的宣传材料、增设专用电话或网站,解答纳税人的问题。通过各种手段,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强大地依法纳税的舆论氛围。
(五)减少地下经济造成的税收流失
首先应积极引导未申报经济。由于这类地下经济具有规模小、隐蔽性强等特点,因此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同工商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教育机构等的配合,转地下经济为地上经济。其次对非法经济,应依法严厉打击,对于、行政审批寻租等地下经济活动,要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减少灰色收入的空间。
(六)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度
税务稽查部门按照设定的抽查比例和随机抽样程序,对个税进行稽查。日常检查以重点行业、高收入群体为检点。隐匿收入、不申报以及不按时申报的纳税人,实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参考文献:
[1]咸春龙.2012,中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及其成因研究
[2]李长安.“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须突破四大制度” 《京华时报》,2011年3月7日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策宣传不到位。2007年是我国实行年所得超过12万元者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纳税人对年所得12万元的具体组成内容以及个人所得税的11项中每一项所得如何计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等不甚了解,对这次的个税自行申报从性质上说到底是“纳税申报”还是“收入申报”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纳税人将所得12万元片面理解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纳税人申报的“真空地带”,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虽然规定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地点,但由于有些纳税人取得收入的途径不是唯一的,造成申报地点的不确定性,给了纳税人较大的自由,这部分纳税人完全有可能未进行申报或不进行申报。
2.纳税意识淡薄。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造就了中国是一个充满“浓厚”人情的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进行收入申报,一要先建立起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二要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来确立这一制度,为公民设定义务。就个人自行申报而言,有些政府官员的收入已达到12万元,却没有主动申报纳税,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呢?还有的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为了本地区GDP,为了招商引资吸纳财源,竞相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变相减免政策,让纳税人认为税收有弹性、税收可以讨价还价,人为地弱化了税收的强制性原则。有些人甚至认为缴税是没“面子”、没本事、没能力的体现。由于纳税人税法观念的淡化,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就很难形成。
3.个人的侥幸心理。除工资薪金外,对个人取得的其他隐性收入,如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自己不说,税务人员也很难知道。在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很少在账面上进行“利息、股息、红利”的分配,而投资人的小车却是换了一辆又一辆,房子买了一栋又一栋,钱从何处来?这就让纳税人心存侥幸:反正税务机关不会去查,也查不出来,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个人纳税人没有理财账户,对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费用支出不记录也不保留票据账单,年收入所得对他们来说是个模糊的估计数字,而且更多的个人纳税人都怕“个人收入”这样的隐私信息泄露,便萌发“尽量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消极意识,所以,出于“与其申报少了被税务机关查出来要罚款”的考虑,一些能达到12万元申报界限的纳税人干脆不去自行申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才是纳税人不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关键原因。
4.纳税人保守的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使自行纳税申报“热”不起来。中国人历来讲究“藏富不露”。中国有句俗谚:人怕出名猪怕壮。中国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济贫”、“斗地主”、“批富农”的深刻历史影响,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较严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视。而面对税务人员,富人除了怕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外,更担心的是怕税务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个人“家底”惹来麻烦,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5.税务机关执法不严。其实,执法只要公正、公平、合理,纳税人还是能够“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现实中,税务部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执法弹性较大,由于观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在涉及到个人的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法律威慑力不够,使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税收功能的实现。
6.“用税”不透明。“缴税”似乎与“用税”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作为“
缴税”人的缴税心态却与“用税”的结果不无关系。既然纳税人缴了税,就应当有知道税的去向的权力,这是人之常情。而税法只片面强调了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无视纳税人最起码的知情权利。由于用税的不透明,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出台的背景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以上的”情形,并规定了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逾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是我国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纳税申报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来说都是一项崭新的工作。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实体税法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书或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法行使税额确定权。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世界发达国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并不意味着要交更多的税,也不是要自行纳税。从表面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实施,只不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所得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它既不会由此改变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规定未变,分类所得税的征管格局未变。只要应税所得的范围未作调整,适用税率的水平未作改动,你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你就要比以往缴纳更写作论文多的税,你就要在已经代扣代缴的税额之外另行缴纳一部分税。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有漏税的收入项目。不管是出于何种缘故,你都要通过自行申报而补缴上那部分应缴未缴的税款。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应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5.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二)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三)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力度在税务机关内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本着“权为民所用”的态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及时指正,并限期整改;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介入税务机关的执法全过程,对税务人员有税不收或少收的行为,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四)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不仅应当向广大纳税人公开财政收入,同时还应当公开财政支出。相关政府行政开支的透明度与合理性,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就业和教育等各方面的开支应当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的形式作全面归纳,并对“用税”人的具体开销、支出效果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税为民所系、税为民所用、税为民所谋,用税为民所知,以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
由于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众多,且收入的隐匿性强,高收入者个人税基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彻底查清高收入者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仅靠税务机关孤军奋战,不仅税收成本较大,而且要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要达到高收入者个人应报尽报、应缴尽缴的目的,同时又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设立举报信箱,以方便广大群众的举报。同时要建立高收入个人举报奖励机制,在奖励标准上,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举报人的风险,提高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并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网络,对纳税人的举报要专人受理,切实为举报人保密。
(六)建立部门配合、整体联动机制
税收征管法赋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义务。同时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及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权力。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同金融机构的合作,对高收入者个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情况,实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信息传递制度。现实中,造成个人收入隐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金支付渠道过多。作为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信用体系。实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将有助于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这对于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应积极推行国外先进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并建立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制度,即对每一位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编制终身不变的纳税身份证号码,个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号码下,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与税务机关联网,使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从而有效地监督个税征纳情况。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同房管、国土、公安、证券等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资产购置、转让、租赁、投资等信息。同时,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纳税档案,强化高收入者个人监控机制,建立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评估机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收入情况,并与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比对,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及时交由稽查机关进行查处,以确保其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
(七)实行严密的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保密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诸多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为防止个人信息的外泄,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受理年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人申报;要专人受理对高收入者个人的举报;对高收入者个人的检查特别是个人储蓄存款的检查,要保证检查人员的思想素质,并要保证检查人员的相对固定性;对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档案实行专人保管,未经局长批准,一律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阅。总之,税务机关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以确保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对违法高收入者个人实施社会公众监督和媒体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个人往往都是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或者“社会名流”,不在乎罚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声誉”,因此,对于照章纳税的高收入者个人,可以在媒体上予以表彰,让他们有成就感;而对那些拒不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人,仅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罚款是远远不够的,更适用的是在相关媒体上曝光,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让高收入者个人为了自己的“面子”和“声誉”而不得不自觉申报纳税,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缴尽缴。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制定只是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的起点,其实施的有效性才是关键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和谐关系的构建基础上,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必须是主体税法意识的增强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必须是公共服务意识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的完善。而从长远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也是难点,是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办法》正是从这一难点入手,提出了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目前绝大部分扣缴单位并没有明细申报到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只是一个汇总数。因此,《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应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当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样化的,一方面,可以从扣缴单位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另一方面,可以从个人自行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再者,可从社会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中获取。信息来源渠道畅通了、可靠了,才能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四项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信息的采集、后续的管理提供了保证和依据。
《办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的提出。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与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后,我们可以从中选取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查实高收入个人是否足额纳税,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纳税评估,避免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达到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最终由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对取得应税收入个人的全员全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