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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河道、人工水道和行洪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河道主管部门。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并可以委托市、县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
第四条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维护与群众维护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用专人对重要河段进行特别管护。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应当统筹兼顾,服从防洪的总体规划,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利事业发展。
第六条 滹沱河黄壁庄水库以下河段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管理。
石家庄市南北防洪堤、滹沱河岗南水库至黄壁庞大水库河段、洨河京广铁路桥以下河段、磁河木刀沟横山岭水库以下河仙、槐河白草坪水库以下河段,泲河平旺水库以下河段、沙河、冶河、石家庄机场防洪堤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实施管理。
其它支流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予以公示。
第七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建设与管理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维护管理费用,实行政府投资和受益人合理承担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和年度整治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内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综合开发治理河道。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堤防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整治河道和管理河道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与整治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及活动,应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沿河的桥梁、桥涵、公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
(二)堤坝、丁坝、堵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电站、防护林等工程;
(三)存放物料、挖筑鱼塘、修建厂房和其他建筑设施;
(四)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钻探、打井;
(五)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六)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种植养殖等开发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活动。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及活动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建设项目及活动经审批或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及活动,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并公示后六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
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河道从事建设及活动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河道原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有关水工部分应由具备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壅高水位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堤防建设责任,确保堤防原设计防洪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利用。
第三章 保护与清障
第十七条 河道属国家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及属于国家所有的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已被集体或个人依法开发利用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时不需办理征地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有监督权,防汛抢险时有临时占地和取土权。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河流、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主行洪区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
(三)抢占水源。扰乱供水、用水秩序;
(四)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等废弃物;
(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六)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十九条 为保护堤防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砍伐树木、挖掘草皮、垦种堤身、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损毁、移动里程碑、界桩等设施。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泵房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阻水的拦河渔具、道路、渠道、堤坝、围墙、房屋;
(三)排放污水、废水造成的淤积物;
(四)在河道两岸及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段开矿、采石、修路等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
(五)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故河道及其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在边界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方面扩大排水、加大引水、缩小河道断面;不得修建挑水、挡水、蓄水、设障阻水及有损相临地区利益的工程。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河道受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及时上报、抢救和保护,使河道免遭破坏或减轻破坏程度的;
(二)积极组织职工和群众参加河道整治和维护成绩突出的;
(三)在防汛期间因管护完好、抢险得力未造成决堤、淹没等重大事故的;
(四)护堤护林成绩显著的;
(五)在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批、核准或未按审批、核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施工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河道原貌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以及临河、沿河的桥梁、桥涵、公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修建堤坝、丁坝、堵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电站、防护林等工程和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修建其他建筑设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种植养殖等开发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塘、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逾期未补办手续或补办手续未予批准或核准的,以及临时使用河道期满后未恢复河道原貌的,视为非法建设项目及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貌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等废弃物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围垦河流、抢占水资源、扰乱供水用水秩序、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六)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物质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处以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讯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损毁、移动里程碑、界桩等设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挖掘草皮、耕种、葬坟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清除;逾期不改建或不清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作业工具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截留、挪用河道工程建设、维修及修建维护管理费等费用的;
(二)接群众举报或反映后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核建设项目及活动的;
(四)未使用统一的收费或罚没票据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的措施①修建河道整治建筑物控制、调整河势:如修建丁坝、顺坝、锁坝、护岸、潜坝、鱼嘴等,有的还用环流建筑物。对单一河道,抓住河道演变过程中的有利时机进行河势控制,一般在凹岸修建整治建筑物,以稳定滩岸,改善不利河弯,固定河势流路。对分汊河道,可在上游控制点、汊道入口处及江心洲的首部修建整治建筑物,稳定主、支汊,或堵塞支汊,变心滩为边滩,使分汊河道成为单一河道。在多沙河流上,还可利用透水建筑物使泥沙沉淀,淤塞汊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适用国家、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但应当遵循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或者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委托河道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 河道名录及起止界址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十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五米。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对有堤防河道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中,大沽河、小沽河堤防安全保护区为护堤地外相连五十米至一百米范围内,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为护堤地外相连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以及本条例规定划定并设立界桩。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供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保护区,由其会同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条 河道整治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河道整治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第八条 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整治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整治规划,由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河道整治规划的修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供水、灌溉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包括河道整治目标、整治工程项目、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经费等保障措施。
河道整治目标应当兼顾防洪、防治污染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所要达到的防洪标准,应当不低于五十年一遇,其他河道整治所要达到的防洪标准,应当不低于二十年一遇。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包括堤防、护岸、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等主体工程以及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和生态景观等配套工程。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第十一条 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河道整治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建设项目,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防洪标准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对河道堤防、闸坝、泵站等水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对达不到安全设计要求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维修。
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权。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
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中的可耕地,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耕种,但不得改变用途和纳入土地承包范围,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和河道整治需要。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引水、截水、阻水、蓄水工程和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和防洪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在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市河道主管机关也可以委托有关区(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还应当提交第三方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河道专业规划及防洪标准等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报经原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等影响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恢复方案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房屋(因河道管理、水文监测、供水等需要建设房屋除外)、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和树木(护堤护岸林除外)、设置行洪障碍物;
(三)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
(四)开挖窖井、垦堤种植;
(五)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利用堤防和河床顺河铺设排污管道。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第二十五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及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取水;
(二)爆破、钻探;
(三)挖筑养殖池(塘);
(四)存放物料、设备、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考古发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侵占或者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监测等设施。
因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水工程及其设施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先建后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出现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情形,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暂停从事相关活动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通告并监督检查,对有关许可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其建设单位在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前,应当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水质达到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跨区(市)河道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具体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河道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或者禁止排污意见。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河道水功能区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漂浮物和垃圾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河道水污染防治的其他规定,按照有关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砍伐。
第三十五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或者使用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巡查制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实施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采砂。
第三十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采砂:
(一)堤防、水库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二)桥梁、闸坝、管道、缆线等设施的保护范围;
(三)河道内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四)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适时公布禁采期。
第三十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和整治规划,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等内容。
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拟列入规划的采砂场地所在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将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施许可。
第四十一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工具;
(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第四十二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四)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合法协议或者有关材料;
(五)拟采砂河段所在地镇、村出具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不得扩大开采范围和深度;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伪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从事河道采砂不得损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四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相关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之间、市和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之间应当互相通报采砂许可有关情况,共同加强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变更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河道建设项目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影响防汛安全,建设单位未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处理决定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河道恢复方案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放牧、存放物料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开渠、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作业机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未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条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七条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电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第八条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第九条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第十条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十一条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第十三条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水运交通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四条除北江大堤外,其他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碴、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各项,除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以及赔偿、罚款等处理的,由当地县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当地县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罚款,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收纳后,应定期上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用于维护河道堤防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中图分类号:TB657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暖通空调工程中制冷系统管道管道的特点是敷设空间小,管道密,阀门多,大多数管道同设备相连接。因此在暖通空调工程中制冷系统管道的设计及施工中管道的正确排列是管道安装中一个重要环节,管道布置应统一安排。力求做到经济合理并要兼顾美观,考虑共用支架、吊点、孔洞,尽可能节省隔热保温工程的工作量。
一、、暖通空调安装施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根据管道性能和用途的不同,建筑物中的管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给水管道:包括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生产用水等;(2)排水管道:包括生活污水、生活废水、消防排水、雨水、其他排水等;(3)中水管道:包括中水收集及中水供应;(4)热力管道:包括采暖、热水供应及空调空气处理设备中所需的蒸汽或热水;(5)燃气管道:有气体燃料、液体燃料之分;(6)空气管道:包括通风工程、空调系统中的各类风管,以及某些生产设备所需的压缩空气管;(7)供配电线路或电缆:包括动力配电、照明配电、弱电系统配电等,其中弱电部分包括共用电视天线、通信、广播及火灾报警及智能建筑系统等。
2、管线工程综合设计时各专业管线互相避让的原则如下:
(1)不管道避让大管道。因不管道造价低易安装;
(2)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3)新建管线避让原有管线;
(4)压力管道避让重力自流管道,因为对重力自流管道有坡度要求,不能随意抬高;
(5)金属管避让非金属管。因为金属管较容易弯曲、切割和连接;
(6)冷水管避让热水管。因为热水管往往需要做保温层,造价较高;
(7)低压管避让高压管。因为高压管造价高且安装要求高;
(8)空气管避让水管(指管径相近时)。因为水管更宜短且直。
二、暖通空调工程中空调制冷管道设计及安装要求
1、制冷系统管道及管件和阀门的设计及安装应符合:制冷系统的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型号、材质及工作压力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法兰、螺纹等处的密封材料应与管内的合质性能相适应。制冷剂液体管不得向上装成“Ω’形;液体支管引出时,必须从干管底部或侧面接出;气体支管引出时,必须从干管顶部或侧面接出;有两根以上的支管从干管引出时,连接部位应错开,间距不应小于两倍支管直径,且不得小于200mm。制冷剂和油系统的管道、管件应将内外壁铁锈及污物清除干净,除完锈应将管口封闭,且应保持内外壁干燥。制冷机与附属设备之间制冷管道的连接,其坡度与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制冷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对安全阀进行调试校核,其开启和回座压力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2、氨制冷剂系统管道、附件、阀门及填料不得采用铜或铜合金材料,管内不得镀锌。氨系统的管道焊缝应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抽检率为10%,以质量不低于III级为合格。在不易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操作的场合,可用超声波检验代替,以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3、制冷系统阀门的设计及安装应符合:制冷剂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为阀门公称压力的1.5倍,时间不得少于5min。严密性试验压力为阀门公称压力的1.1倍,持续时间30s不漏为合格。合格后应保持阀体内干燥。如阀门进、出口封闭破损或阀体锈蚀的还应进行解体清洗。位置、方向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平管道上的阀门的手柄不应朝下;垂自管道上的阀门手柄应朝向便于操作的地方。自控阀门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磁阀、调节阀、热力膨胀阀、升降式止回阀等的阀头均应向上。热力膨胀阀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感温包,感温包应装在蒸发器末端的回气管上,与管道接触良好、绑扎紧密。安全阀应垂自安装在便于检修的位置,其排气管的出口应朝向安全地带,排液管应装在泄水管上,制冷系统的吹扫排污应采用压力为0.6MPa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以浅色布检查5min,无污物为合格。系统吹扫干净后,应将系统中阀门的阀芯拆下清洗干净。制冷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气密性试验及真空试验,且必须合格。
三、暖通空调系统的空调制冷管道安装
1、制冷管道敷设制冷管道的敷设分为架空敷设和地下敷设两种方式。
1)架空敷设架空管道敷设除设置专用支架外,一般应沿墙、柱、梁布置。制冷系统的吸气管与排气管布置在同一支架,吸气管应布置在排气管的下部。多根平行的管道间应留有一定的间距,一般间距不小于200mm。在管道与支架间设置用油浸处理过的木块以防止吸气管道与支架接触产生冷桥现象。敷设制冷剂的液体管道,为防止产生“气囊”和“液囊”增加管路阻力,影响系统正常运转,不能有局部向上凸起的管段,气体管道不能有局部向下凹陷的管段,从液体主管接出支管时,一般应从主管的上部接出。制冷管道的三通接口,不能使用T形三通,应制成顺流三通。如支管与主管的管径相同且DN
2)地下敷设地下敷设分为通行地沟敷设、半通行地沟敷设及不通行地沟敷设。通行地沟一般净高不小于1.8m。如地沟为多管敷设时,低温管道应敷设在远离其他管道并在其下部位置。半通行地沟净高一般为1.2m,不能冷热管同沟敷设。不通行地沟常采用活动式地沟盖板,低温管道单独敷设。
2、阀门安装
1)阀门安装要求氨制冷系统制冷管道用的各种阀门必须采用专用产品。安装前阀门应逐个拆卸清洗,除去油污和铁锈。并应检查密封效果,必要时应作研磨,并检查填料密封是否良好,对密封性不好的填料应更换或修理。阀门清洗装配好后,应启闭4-5次,然后关闭阀门注入煤油进行试漏,经过2h后如无渗漏现象认为合格。
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高度应符介设计要求。应注意各种阀门的进出口和介质流向,切勿装错。如阀门上有流向标记则应按标记方向安装,如无标记则以低进高出的原则安装。安装时,阀门不得歪斜。禁止将阀门手轮朝下或置于不易操作的部位。安装带手柄的手动截
止阀,手柄不得向下。电磁阀、调节阀、热力膨胀阀、升降式止回阀等的阀头均应向上竖直安装。热力膨胀阀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感温包。
感温包应安装在蒸发器末端的回气管上,与管道接触良好、绑扎紧密,并用隔热材料密封包扎,其厚度与保温层相同。安全阀安装前,应检查阀门铅封情况和出厂合格证件,不得随意拆启。若其规定压力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按有关规程进行调整,做出记录,然后再行
铅封。安全阀放空管末端宜做成S形或Z形,排放口应朝向安全地带。安全阀与设备间若设关断阀门,在运转中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予以铅封。
2)热力膨胀阀的安装 热力膨胀阀是制冷系统中重要阀件之一,不仅起减压节流和隔断作用,面且还是制冷系统中不可缺少,安装前的检查。安装前要首先检查阀门各部分是否完好,感温包有无泄漏,密封盖是否严密,若无异常现象才能安装。否则,要先进行修理、试压、校验,合格后方能安装,并将这部分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阀体安装。热力膨胀阀应安装在蒸发器进液口的供液管段上,为减少环境温度的影响,保证足够灵敏度,它的感温包应紧贴在蒸发器出气口的回气管段上,并和管道一起保温,不能隔开。膨胀阀在管道中安装时应使液体制冷剂从装有过滤网的接口一端进入阀体。膨胀阀的调节杆应垂自向下,在可能发生振动时,阀体应固定在支架上。阀体不得倒装。感温包安装。安装时,感温包的位置应低于热力膨胀阀本体,感温包所感受的过热度饱和压力可以通过毛细管传递到膜片上方。如感温包高于膨胀阀时,会使感温包内的流体倒流入膨胀阀的薄膜上方,则薄膜上方承受的力是液体重量,面温包内液体减少,就不能正确反映回气管过热度的变化,因此,热力膨胀阀的位置应高于感温包。空调系统感温包一般是扎在蒸发器出口水平及平自的回气管段口,不得放在有集液的吸气管处,否则会引起膨胀阀的误操作,且应尽可能接近蒸发器。此感温包用金属片固定在吸气管上以后,用不吸水的隔热材料将两管扎紧,使之与环境隔热以提高感温包灵敏度。
3、仪表安装
1)安装要求所有测量仪表,按设计要求均需采用专用产品。压力测量仪表须用标准压力表作校正,温度测量仪表须用标准温度计校正,校正时均应做好记录。所有仪表应安装在照明良好并便于观察且不妨碍操作检修的部位。装在室外的仪表为避免日光暴晒和雨淋,应增设保护罩。压力继电器和温度继电器应装在不受振动的地方。
2) U形管压力计安装。U形管压力计的安装位置力求避免振动和高温影响,并应便于观察和维护。安装时必须使压力计垂自,以减少压力指示的迟缓,引压管的根部阀与U形管压力计之间的连接软管不宜过长。
3)制冷管道涂色制冷管道试漏合格后,可对系统低压侧管道和设备进行保温施工。在蒸发压力下工作的管道及冷冻水或盐水管道均须保温。保温厚度如设计无规定时,所有低压管宜采用50mm。为了便于操作管理,应在所有管道外表面或保温层外表面涂上不同颜色,或画上表明介质流向的箭头,以便于区别。刷漆时必须保持金属面干燥、洁净,漆膜附着良好,油漆厚度均匀,无遗漏。
结束语:
做好暖通空调工程中制冷系统管道设计及施工是十分重要的,所以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落实好安全责任及安全措施,另外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可以立即组织起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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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传统经销商开始涉足电子商务领域,他们往往在经营实体店铺的同时开展网上销售业务。由于互联网具有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特性,这些经销商的网上销售业务也不可避免地突破了原有的经营地域,开始面向全国甚至国外开展业务。这使得许多生产厂商原有的渠道管理策略受到严重冲击,很多传统渠道管理的手段在电子商务日渐普及的今天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剧了竞争性渠道冲突
渠道冲突是指由于渠道成员自发的行为很难取得协作的效果而发生于渠道成员之间的敌对。按照渠道冲突产生的原因,渠道冲突分为竞争性冲突和非竞争性冲突。
所谓非竞争性冲突是指渠道成员在目标、角色、政策及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不一致而引发的冲突。目前,渠道管理者倾向于在大分销链中实现专业化、功能化分工,任何渠道成员都不可能独自完成渠道的所有功能,都需要依靠其他环节的功能,从而使得渠道成员之间产生相互依赖,因此渠道成员之间的非竞争性冲突并不突出。
竞争性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渠道成员在同类或类似市场竞争时发生的冲突,按照参与竞争的渠道成员的关系类型,可以分为水平冲突、垂直冲突和多渠道冲突。这类冲突往往是渠道管理在渠道运作的过程中无法事先预料的,需要渠道管理者及时识别并化解,也是渠道管理者在冲突管理中牵涉巨大精力的工作。
在传统的营销渠道中,竞争性渠道冲突通常由客户划分、地域问题、渠道成员的分工等因素引起,其典型现象如“串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成为许多经销商的重要营销手段,在营销渠道的各个层次发展起来。但是电子商务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特点使得各级经销商在客户划分、地域控制等方面具备了突破原有渠道控制手段的机会,提高了竞争性渠道冲突发生的可能。
1.网上销售加剧渠道中的水平冲突
水平冲突是指同一渠道中同一渠道层次的经销商之间的冲突。这类冲突通常由于不同的经销商对同一领域或地域的客户争夺引起,渠道管理者常用的管理策略是针对经销商进行客户划分或地域限制,通过产品分类管理等手段实行限制性销售。在传统销售渠道中,这样的管理策略如果能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会达到比较好的效果。即便如此,市场发展仍然常常造成新的冲突,据报道,某全国性特许经营企业有40%以上的时间用来解决渠道中的水平冲突。
但是网上销售的普及使得原有的管理策略失去其有效性,加剧了同层次销售之间的冲突。
(1)网上跨地域销售引发冲突
互联网是一个24小时不落幕的全球运作的商业平台,网上销售可以以远低于传统销售的成本将业务开展到远远超出自己活动范围的地区,特别是针对一些资金规模和人员规模都较小的零售商,通过网络上的专业市场和销售平台,实现跨地区销售唾手可得。
根据笔者针对开展网上销售的70家零售商的调查,有80%的订单是来自于实体店铺以外的地区,而几乎所有参与调查的零售商均承认他们已经超出了上级经销商给他们划定的销售地区。网上存在较多的水货销售实际上就是一种大范围的跨区销售。
传统销售中,渠道管理者可以通过在产品外包装加印标识、根据产品代码分地区供货、对区域市场进行明察暗访等手段进行控制和预防,但这些手段对网上销售却无能为力。
网上销售采用的是虚拟店铺方式,管理者无法从店铺的商品中进行取证,其次网上商店面向的是各地的访问者,其客户对象无法限定,同时网上商店的销售往往通过第三方物流直接送达消费者,管理者很难进行访查。
在这样的销售方式下,渠道管理者明知有跨地域销售的存在,却无法拿出有效的方法进行遏制,给本地经营的实体经销商带来一定的冲击,使得一些受到冲击的实体经销商为了确保产品的销量足以给自己带来合理的收入,也不得不参与到网上销售的行列中,形成了恶性循环。
(2)特殊商品通过网络进入零售市场引发冲突
进入网络销售的特殊商品通常包括商场销售产品的试用装、赠品等等。在传统销售渠道中,这些商品虽然也有进入零售渠道的现象,但通过渠道管理者的监控一般很难成规模公开销售。
而这些商品一旦进入网络零售领域,由于其销售的隐匿性以及销售成本的低廉,不仅容易逃脱管理者的追查,而且能够吸引一批客户,实现稳定的成规模的销售,带走一批有效客户,从而给原有的经销商带来冲击,引发新的冲突。
2.网上团购引发渠道中的垂直冲突
垂直冲突是指同一渠道中不同层次的成员之间的冲突,如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因渠道成本的分担而产生的冲突,在传统渠道管理中并不多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上商务活动形式的多样化,网上团购参与者日众,并成为引发垂直冲突的一个常见因素。
(1)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冲突
一些批发商为了在短期内提高销售额,获得补贴、返点等渠道奖励,利用自己掌握的价格优势,以互联网为平台接受团购订单,在互联网用户数量庞大的今天,网上团购不仅能在短期内成团,而且销售数量大,频率高,并且参与者没有地域限制,其结果已经与常规的网上零售没有区别,大量挤占了零售商的客户来源和利润空间,从而引发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冲突。
在对婴幼儿用品的网上销售调查中,参与调查的30%零售商表示受到过上级批发商开展网上团购的冲击,甚至有个别零售商因此退出某些产品的销售。
(2)制造商与经销商的冲突
网上团购活动也成为引发制造商与经销商冲突的导火索。对于制造商来说,参与网上团购的消费者来自不同地区,不仅破坏了制造商制定的渠道销售框架,而且对于一些大宗商品的异地销售使得部分经销商脱逃了应承担的服务义务,将部分渠道成本转嫁到供应商身上,从而遭到供应商的抵制。
据报道,某品牌地板的上海经销商通过一网站举办团购活动,其规模之大甚至引来了周边省份的消费者,该地板采用包安装销售,异地销售的地板只能由消费者所在地经销商负责。因团购数量众多,其他经销商纷纷拒绝安装,厂家不得不出面解决,并取消了该经销商其后举办的团购。
3.网络营销引发了多渠道冲突
多渠道冲突是指渠道管理者建立了两条或两条以上的渠道向同一市场出售产品时,发生于这些渠道之间的冲突。
网络营销的最大特点在于以消费者为导向,并且具有很好的互动性,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网络营销作为企业营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运用诸如网络直复营销、数据库营销等策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良好的营销效果,在充分体会到网络营销的优势后,部分企业试图通过互联网建立一条新的销售渠道,甚至是自己的直销渠道。
然而,许多厂商在建立网络营销这条新的渠道时,缺乏对传统渠道与网络渠道的目标客户进行差异性设定,渠道之间的产品趋同,新老渠道提供的服务缺乏各自的特色,客户面对新老渠道感到困惑,无法做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选择,导致新老渠道之间产生客户争夺战,采取敌对,进而产生渠道恶性冲突。
在隐型眼镜业曾发生过这样的冲突,由于在网上订购的价格仅为眼镜行销售的一半,越来越多的用户转向网上订购,从而导致了传统经销商的抵制。
有渠道管理者总是试图建立完善的冲突管理机制,尽量避免出现“恶性”冲突,因此在建立网络营销渠道之前应该仔细评估潜在的渠道冲突和风险,以减少多渠道冲突的发生。
二、电子商务的普及提高了渠道过度竞争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厂商为了保持渠道的活跃性,都会主动在渠道内制造一定的竞争,这些竞争有助于刺激渠道成员拓展机会、提高服务水平,但是如果竞争过度,则不仅会伤害渠道中经销商的利益,也会对市场造成混乱。
1.网上零售商众多导致渠道过度竞争
在传统渠道管理中,渠道管理者为防止渠道的过度竞争,会对渠道的密度进行严格的控制,即对渠道中的经销商或商的覆盖网络以市场覆盖率、客户覆盖率等指标进行衡量,保持合理的分销渠道。
而在网上零售领域,对多数渠道管理者来说目前缺乏有效的手段对覆盖网络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从理论上说,网上销售的所能触及和服务的目标客户是与公司的目标客户中的网民数量相同,无法运用传统的市场覆盖率或客户覆盖率进行考量,因此现阶段多数渠道管理者对网上零售领域采取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网上零售商众多,渠道密度过大。
渠道密度过大引发的过度竞争给渠道和供应商的利益带来了损害,引发以下问题:
(1)扰乱市场秩序。一些网点为吸引更多的顾客,擅自降低零售价格,使其他专营的网点因利润下降而不愿经营该产品。
(2)影响服务质量。网络零售商良莠不齐,销售地域较广,对于一些需要较多服务的选购商品或特殊商品,这些零售商难以保证服务水平。
(3)影响厂商对市场的正确判断。由于渠道密度过大,每个零售商都要保有一定的存货,市场的真实需求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放大,导致厂商对市场的判断失真,相应增加产量和库存。
2.网上销售渠道布局不合理导致渠道过度竞争
厂商布局渠道时需要对渠道内各层次经销商的数量、职能、进货渠道、价格等进行很好的协调,确保各经销商各司其职,避免发展成过度竞争。
目前的网上销售渠道往往是自发形成的,缺乏事先的布局设计,各层次的经销商在网上销售中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操作,厂商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手段又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协调,使得网上销售中渠道冲突频繁,发展成过度竞争。
三、电子商务的应用削弱了渠道价格控制策略的效果
在渠道管理中,为维护产品销售市场秩序、维持渠道成员稳定的利润率,供应商明确规定其他渠道成员不得以低于或高于其制定的价格销售产品,这种价格控制政策有利于市区到成员保持可观的利润,稳定渠道体系,便于统一管理不同地区的产品销售。然而价格控制策略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经常难以进行有效的实施。
1.网上价格战导致市场价格失控
网上销售特别是异地销售由于难以通过服务来吸引客户,而同一产品特别是一些快速消费品在网络上可能存在几十上百个销售商,在产品同质化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一些销售商只能打出价格牌来吸引客户,在互联网这样一个信息充分透明的商业平台上,一家销售商的价格折扣对于其他同产品的销售商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其他销售商为了保住自己的客户资源、实现销售只能随之给出相同的折扣,更有甚者给出更低的折扣,引发销售价格战,此时渠道的价格控制已经形同虚设,销售商的利润率不断下降。
很多消费品网络销售商始终处于微利经营状态,其抗风险能力及自我发展能力不断下降,销售商退出渠道的机会成本很低,渠道成员处于不稳定状态,长此以往将影响厂商的利益和商品的销售。
2.库存的网络倾销瓦解价格控制政策
为保持渠道的通畅,即使渠道中的经销商很少主动向厂商提出主动进货,厂商也经常采取压货的方法增加渠道的销售量。一部分经销商为了获得诸如返点等销售奖励也会选择主动压货。如此一来,经销商为了在一段时间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量,同时也为了降低经营的风险,不少经销商选择有较大客户基础又与传统渠道相对隔离的网络作为库存倾销的平台,以远低于传统渠道销售的价格进行库存的销售。
然而网络的库存倾销所导致的价格的下降并非对其他渠道没有影响,特别是一些数量较大的库存的低价销售,对于传统渠道的出货速度不可避免会产生影响,当出货速度出现大幅下降时,传统渠道的销售商也不得不进行调价。
从短期看,价格控制政策效果的削弱只是损害了渠道内的经销商,但从长期的考虑,必然对产品和品牌山生不良影响,最终损害到厂商的利益。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平台,具有成本低、地域广、虚拟化等特点,各类厂商在利用它作为销售渠道的有效补充的同时,应充分了解它对现有渠道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渠道管理中的冲击和挑战有足够的预期,积极制定预案,寻求有效地解决方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的新途径研究”(项目编号12CKS044)和上海市“阳光计划”项目“积极青年发展视野下大学生领导力培育模式的研究” (课题编号112YG14)的研究成果,并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摘要:将以价值观为核心的大学生领导力作为分析框架,本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大学生在价值观上呈现出一些特点,如诚信上的知行分离,虚心态度与服务意识不足,合作关系难以建立,较少重视团队目标等。研究还发现,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具备更积极的价值观,更强调患难与共的诚信与责任,更擅长合作与助人的友善关系,更重视团队价值和民族使命感。建议将大学生领导力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一门拓展课程,作为高校价值观教育的一种新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领导力;以价值观为核心;实证调查
一、 研究背景
领导力是21世纪学习、工作与生活的必备技能。它强调在发挥影响力的过程中遵循诚实、正直等价值准则并在行为上体现社会责任感。[1]帮助学生发展诚信及坚强的性格以使其成为领导者,已成为高等教育最具挑战性的重要目标之一。[2]国外大学生领导力教育的实践表明,培养领导力可促进大学生树立合作、服务、责任、奉献等积极价值观。[3]美国高等教育标准促进委员会所制定的大学生领导力培养目标包括价值观、能力、知识三个维度,以价值观为总目标导向,以知识为学习的基础和前提,以各种各样的个人品质和能力素质作为培养目标的主体内容,社会责任感是大学生领导力价值层面的核心素质。[4]可见,培养大学生领导力,不是要强化学生的“官本位”意识,而是要培养和提升他们在以后的职业领域、工作岗位上的影响力以及服务他人、团队合作与沟通等人际交往能力[5],并强调社会责任感等价值核心。
我国高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的主阵地,承担着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使命,需要适应时展的新要求和学生生活的新特点,不断地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学生学习进步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学生认同和养成价值观的过程与他们从自我走向社会的亲社会行为的养成过程有关,属于从小我到大我的社会性成长过程。针对90后大学生在价值观方面强调自我中心和实际利益的普遍倾向,大学生领导力教育从学生自我能力提升的实用角度出发,通过培育以价值观为基础的重要人际影响力,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奠定基础。本文采用大学生社会责任型领导力量表对全国6所高校的1200名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从实证角度发现我国大学生在价值观上呈现出一些特点,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具备更积极的价值观,试图为高校价值观教育提供新思路。
二、 研究设计与方法
(一)以价值观为核心的大学生领导力分析框架
目前世界各国大学生领导力教育中运用最广泛的理论是美国高等教育研究所针对大学生群体提出的大学生社会责任型领导力理论。[6]该理论是由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高等教育研究院(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Institute)提出的,认为社会责任型领导力是“有目的的、合作取向的、以价值观为基础的引领社会的积极改变”的过程。该理论专门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发展,整合了服务型领导、变革型领导、合作型领导等强调道德伦理要素的领导理论,形成以价值观为核心的代表性理论,成为当前美国高校大学生领导力教育中最具影响力、用最广泛的模型。该理论强调两个核心原则:一是强调领导力发展与社会责任感紧密联系,强调领导力是通过激发变革、改善社会来促进公众的共同利益;二是领导力发展需要提升每一个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及与他人合作共事的能力。
通过社会责任型的领导力发展,致力于帮助学生在以下七种价值观方面有所发展。这七种价值观是该理论的核心要素,可分为个人价值观、团队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三个层次。个人价值观包括自我认知、言行一致、承诺三种价值观。团队价值观包括合作、共同目标和礼貌地解决争论三种价值观。社会价值观,也是社区价值观,包括公民责任感(或社会责任感)这一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在学生身上发展上述三个层次的七种价值观,反过来又促进了第八种价值观――积极改变,即为了公众的共同利益而促进社会的积极改变。这些价值观之间形成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格局,共同构成了促进社会积极变革的社会责任型领导力的发展的模型,该发展模式非常强调学生在领导过程中的积极实践。本调查采用的大学生社会责任型领导力量表围绕这8个维度的价值观设计了68个题项,这8个维度成为本文的分析框架。见表1。
(二)研究对象
课题组于2014年3-5月采用随机便利取样方法选取东、中、西部高校各2所,并在选定高校中选取文科或理科院系各1个,从中选取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年级的学生各50名,每所高校共计200人。采用无记名团体施测方式,共计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159份,回收率96.6%。在被调查的大学生中,东部高校为381人(32.8%),中部高校为391人(33.7%),西部高校为388人(33.5%),地区分布基本均衡。其中男生526人(45.4%),女生633人(54.6%),基本符合目前大学在校生女生比例略高于男生的总体情况。其中大一284人(24.5%),大二305人(26.3%),大三299人(25.8%),大四271人(23.4%),被调查大学生出生年龄在1990~1995年之间,是典型的90后青年。调查样本在各年级分布基本均衡。文科或社会科学专业大学生538人(46.4%),理科或自然科学专业大学生621人(53.6%),基本均衡,符合我国在校生理工科学生略多于文科生的总体情况。被调查大学生成长地区在农村的573人(49.4%),城市383人(33.0%),都有过的203人(17.5%);独生子女的492人(42.5%),非独生子女的667人(57.5%)。据此样本的调研数据结果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全国在校大学生的总体情况。
(三)研究方法
采用大学生社会责任型领导力量表作为研究工具[7],对我国大学生领导力的现状进行分析。该问卷源自美国,已被国内研究证明同样适用于我国大学生,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8][9]
调查问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信息”,内容主要为大学生的各种特征及是否学过领导力的情况;第二部分为“大学生社会责任型领导力量表”,共68个题项,采用李克特五点计分量表。量表共分为8个维度,包括:(1)礼貌地解决争论;(2)自我认知;(3)改变;(4)合作;(5)言行一致;(6)共同目标;(7)承诺;(8)公民责任感。量表整体α系数为0.941,每个维度和每个题项的α系数均为0.94左右,显示该量表的信度良好。
采用描述性分析,比较领导力8个维度的均值,得出大学生领导力各个维度的现状。采用频数分析,看大学生总体在相应的价值行为或态度题项上所达到的水平。由于正态分布或方差齐性不能满足T检验的要求,因此采用非参数检验中的秩和检验(Mann-Whitney 检验),检测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在领导力行为(含8个维度)上是否与从未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有差异。零假设是两类大学生的领导力行为相同。P值指Mann-Whitney 检验的渐进显著性(双侧)水平,P
三、结果与分析
(一)我国大学生领导力的现状
总的来看,大学生领导力量表中8个维度依据均值的高低依次为:礼貌地解决纷争、改变、共同目标、自我认知、公民能力、合作、言行一致、承诺。进一步分析大学生领导力量表中8个维度68个题项的百分比,分析大学生在相应的价值行为或态度上所达到的总体水平,发现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自以为真诚,但因缺乏自信、自省、自知而导致知行分离
言行一致是指思想、情感和行为的一致性,是真诚待人的基本表现。调查发现,大学生总体上重视真诚、正直的价值观,有85.8%的大学生同意或完全同意“我是一个真诚的人” 的题项,有79.3%的大学生同意或完全同意“对我而言,别人认为我正直很重要” 的题项。但只有刚过半数的大学生认为自己的行为与信念相符(57.1%),能容易坦诚自己(53.2%)。仅仅三分之二(68.8%)的大学生认为自己在思想和行为上一致。总体上看,大学生在言行一致上比较欠缺,这与我们强调要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的一般看法也是一致的。
准确客观地自我认知,是培育价值观的基础,一个不能认知自我、无法建立自信的人是无法建立一套合理的自我价值体系的。调查发现,仅49.7%的大学生认为很了解自己,58.5%的大学生认为自己很自信,24.8%的大学生认为自省很难。自我认知是实现其他价值的必要条件,是驱使自我采取行动的价值、态度和情绪的认知和自觉。大学生总体上不了解自我、缺乏自我反省的能力,因而不能建立足够的自信,这些都会阻碍他们构建诚信、正直、友善等符合道德伦理的自我价值体系。
2.在思想上有合作的态度与意愿,能尊重他人并分享自己的观点,但在实际行为上不擅长合作且缺乏虚心态度
合作包括包容不同文化、善于沟通、表达与倾听,能够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礼貌解决争论包括倾听、沟通、谈判、对话的能力。
调查发现,85.9%的大学生愿意为了共同目标和别人一起努力,81.1%的大学生表示信任合作伙伴,79.0%的大学生认为自己乐于听取别人的意见,75.7%的大学生认为合作会带来更好的结果。82.4%的大学生认为自己能尊重别人的意见而不是独断专行,80.8%的大学生认为讨论能激发创造力。然而,仅有67.3%的大学生认为自己乐于接受别人意见,57.8%的认为自己在别人眼里是很善于合作的,49.3%的J为自己在合作中能发挥重要作用。可见,大学生总体上能尊重他人而不是独断专行,能积极地参与讨论,与他人分享自己的看法。但在实际合作行为上自认为不擅长合作,不擅长接受他人的意见,觉得自己对团队的贡献和作用没有得到其他人的认可,这也许与之前大学生的自信度偏低且比较自我有关,所有这些特征都会影响大学生建立友善、合作、互惠的人际关系。
3.态度上认同团队共同目标,但实际行动上缺乏足够的参与支持
共同目标意味着为了共享的价值和目的而工作,具有与组织一致的价值观是个体激发敬业精神的前提,只有具备共同目标和使命的组织和团队才能激发成员之间的高度信任感。承诺是在行为上与价值观保持一致,并信守诺言,为自己的承诺付出时间和精力,且有效实现承诺。只有在承诺之下坚持到底,才能最终对国家、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大部分大学生能认同组织共同目标或共同价值的重要性(84.6%),愿意与他人共同努力使所在团队更好(87.7%),并对所在团队具有较强的责任感(86.3%);但是在行为上却相对较少参与那些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活动(80.8%)。这也佐证了之前部分大学生在言行一致上比较欠缺的特征。
大学生总体上具有较高的承担责任的意识。86.3% 的大学生认为自己会承担自己应允过的责任;但在言出必行、言行一致方面,比较欠缺,仅有65.8%的大学生认为自己言出必行,66.4%的大学生认为自己在困难时期会和同伴在一起。可见,大学生总体上相比其他社会人群是比较单纯而真诚的,但由于抗挫能力较弱,在遇到困难时,会因惧怕困难而导致逃避责任、不能践行自己先前的承诺而产生言行不一致的情况。
4.态度上愿意为团队作贡献,实际上却不愿意为他人花时间做重要事情,使命感较弱
公民责任感包括作为一个合格公民的能力与行为特征。公民责任感产生于个人与所在社会或社区之间的责任关系,具有责任感的个人在行为上表现为能够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通过参与社区活动、为他人提供关爱和服务来改善所在社区、造福于社会。其中,也包含服务他人的意识,服务他人的体验经历是培养学生领导力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服务他人、关爱他人与社区是爱国情感产生的基础。大学生群体有负责任的态度和意愿,87.7%的大学生认为愿意与别人一同努力使团队变得更好,85%左右的大学生认为自己对团队负有责任,并表示很珍惜能为团队作出贡献的机会。但在实际行为上,却并不太愿意花时间为别人做重要的事情,缺乏使命感。此外,仅有60.4%的大学生相信自己肩负着国家和民族的使命,表现出大学生相对较弱的民族使命感。
(二)W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具备更积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学习过领导力和从未学习过领导力的两类大学生群体进行非参数检验中的秩和检验,结果发现两类大学生群体在领导力总分及除“礼貌地解决争论”之外的7个维度上都存在统计学上的差异(见表2),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都普遍优于从未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可见,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在态度和行为上都表现出更为积极的价值观。
1.更强调患难与共的诚信与责任。与从未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相比,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在困难时期会更多地与同伴患难与共,做事情时具有更强的责任感,更加为其他同伴所信任,在言行一致方面做得更好,在日常行为中表现出更强的真诚、诚信的观念与行为。
2.更擅长合作与助人的友善关系。与从未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相比,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在与他人合作时,更能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领导力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更乐意帮助他人、为他人争取权利。更认同了解他人的重要性,更强调合作的好处,更乐于接受他人的意见和分享自己的看法,在日常行为中更容易建立友善、合作、互助的人际关系。
3.更重视团队价值和民族使命感。与从未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相比,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在完成团队目标和任务时,更能认同团队价值观,更能积极主动地为制定团队目标和完成团队任务作贡献,具有更强的民族使命感和爱国意识。
4.具有更客观的自我认知和更强的社会适应能力。与从未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相比,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表现出更了解自己的优势与不足,更为自信并能在变化的环境中也工作出色,能积极寻找新的做事方式和认识问题的新方法。
四、讨论与建议
大学生领导力作为21世纪合格公民必备的素质,已成为我国大学生必须具备和需要掌握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一直以来,大学生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来自发地提升自己的领导力。研究表明,这些实践经历都有利于全面提升大学生领导力。[10]近几年,上海、广州、北京、成都等地一些高校也尝试开展大学生领导力项目或开设大学生领导力课程,将大学生领导力教育作为公民教育、通识教育的一种新途径。参加过领导力项目或课程的大学生比没有参与过相关项目或课程的大学生具有更高水平的领导力[11][12],具体表现为更具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更加关爱他人、服务他人并能积极参与造福社会的活动。开展以价值观为核心的大学生领导力教育有助于促进大学生的价值观培育。
(一)以价值观为核心的大学生领导力教育可以作为促进高校价值观教育的新途径
笔者2010年上海地区的调研结果表明,64.1%的大学生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领导力教育。[13]四年后的本研究发现,从全国范围看,从未接受过领导力教育的大学生比例下降了约一半(为34.6%),而且,学习过领导力的大学生具备更积极的价值观。参加大学生领导力培训项目或课程能显著提升大学生领导力[14],能帮助学生主动总结以往参与领导过程的各种经验体会,进而积极主动地发展以价值观为核心的领导力。建议高校不断探索并优化大学生领导力培养模式,开发以价值观为核心的大学生领导力培训项目或课程,作为培育大学生价值观的一种新途径。比如,在大学生领导力教育中加强大学生的自信教育、自我认知教育,作为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基础;在大学生领导力教育中加强社会责任感的教育,并注重在困难时期、在遇到挫折的情况下坚守承诺的坚持性、意志力的教育;在大学生领导力教育中加强社会服务、社会实践的活动教育,让大学生在参与实践活动的过程中用实际行动体验社会责任感、国家使命感的精神实质等等。
(二)以价值观为核心的大学生领导力教育从培养内容和教学形式两方面都对学生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
从培养内容上看,领导力是21世纪技能中有效学习、并获得工作与生活的成功的必备技能。笔者多年的大学生领导力教学实践表明,领导力作为90后大学生必备的一种职业素质,对大学生有很强的吸引力,大学生学习领导力的主观愿望比较强烈。本调查也显示,约20%的大学生主动自学领导力的有关书籍和视频。可见,领导力是大学生喜欢并愿意学习的新内容,对其未来职业与生活的成功有很大助益。从教学形式上看,大学生领导力教育以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新主题和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对学生有吸引力,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学生养成诚信、友善、合作、奉献等价值观的形成。比如,通过课堂内的游戏活动、小组研讨、情境模拟、电影教学和课堂外的志愿服务、小组调研、现场参观等体验式教学形式,在“课堂-实践-课堂”的教学循环中帮助学生先在课堂中进行理论学习,再在实践活动中感知各种价值情感,最后在课堂中反思各种实践体验,潜移默化地促进其价值观的养成。
(三)以价值观为核心的大学生领导力可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一门拓展课程
借助大学生领导力的新载体,可强化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为价值观培育奠定基础。课题组在上海多所高校的教学实践研究表明,学习过领导力项目课程的大学生中,73.3%的学生提高了团队合作的意识与能力,68.0%的学生激发了主动服务他人的意识和行为,49.4%的学生激发了主动承担责任的意识,48.6%的学生确立了友善、诚信的态度。大学生领导力教育作为丰富并拓展高校价值观教育一个新途径,可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门拓展课程。笔者自2013-2016年在上海某高校开设了“大学生领导力:信念与思维”、“大学生领导力:技能与实务”等课程,作为该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一门高阶拓展课程,深受学生欢迎,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这种反映21世纪时代前沿理论与未来需求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教学内容与形式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探索与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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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刁静,陈正芹,郑芬.上海大学生社会责任型领导力的调查研究与思考[J].当代青年研究,2013(3):77-84.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认识
河道是全区水利工程管理的薄弱环节,河道权属不清,乱搭乱建、乱垦乱种等人为设障现象严重,影响了河道防洪,影响了地下水源的涵养。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河道的管理保护,明确权属和主体,切实提高工程效益,加快惠民型、生态型、和谐型水利建设,实现城乡统筹、人水和谐发展。
二、明确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区三条河流,上游是无堤防河道,下游是有堤防和无堤防相结合的河道。有堤防的河段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10米的护堤地,其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外200米;无堤防河段的管理范围按照两条岸线外侧5米之间的范围来确定,其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外150米。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等;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涉及到河道管理的其他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河道管理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及河道蓝线控制范围(老城区为8米(含河道整治规划实施范围),新城区为20米)。
河道附属设施包括沿河栏杆、灯饰、绿化、泵站、水闸、暗渠、桥梁、休闲设施、人行道等。
第三条区市政管理局为城区河道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市政管理河道分局具体负责各项管护工作。
水务、环保、规划、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协助搞好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并将涉及城区河道管理职能职责通过委托方式,委托区市政管理局河道分局实施。
第四条城区河道沿河范围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区河道防洪要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区河道沿河建设规划时,须征求城区河道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污口、厂房、仓库、民用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必须服从城区河道总体规划、符合国家防洪标准,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六条建设项目按规定报批立项或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捻、残柱、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
第八条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城区河道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被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城区河道维修及管护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城区河道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区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倾倒土石、垃圾、弃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依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从事种植农作物、铲草、晒粮、堆放物料、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开采地下资源、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的,依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严重污染河道水体或对河道水体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改造。
第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和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所产生的渗出液,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对排放、倾倒在岸坡的工业废渣逾期未进行消除或采取防治措施的,依据《*市*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损毁、破坏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过设计承载能力车辆等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依据《*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条擅自架设电线杆、放水、拦渠堵水的,依据《*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在城区河道附属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的,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施放的界限,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依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根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根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验收建设项目,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按照《*市*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在非指定的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依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城区河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基本情况。
区地处市中部偏北、黄河上游,总面积X平方公里,辖X乡X镇X个街道办事处,总人口X.X万人,全区耕地面积X.X万亩,有效灌溉面积X.X万亩,实施农业高效节水面积X.X万亩。
二、贯彻实施《省河道管理条例》情况。
(一)强化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全民水法律意识。为了不断增强全民水法律意识和水法制观念,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各种水事活动,区水务局把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宣传要求、深化宣传主题、运用多种宣传形式作为贯彻实施《河道管理条例》的重要环节。坚持在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期间,通过专栏、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河道管理条例》,全年共发放宣传单X余份,宣传手册X余册。
同时,将《河道管理条例》列入普法内容,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加大了《河道管理条例》的宣传深度。同时加大开展业务培训和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共参加省、市、区的各种培训不少于X余次,做到学法、知法、懂法、严格执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效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法意识,为我区建立严谨、规范、科学的河道建设与管理秩序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
强化执法监管,努力维护良好水事秩序。区水务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执法制度,坚持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对违法事件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环保等多家单位联合执法,共巡查河道X余次,累计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X起,关停非法采沙场X家,拆除洗沙设备X台套,依法行处理水事矛盾纠纷X起。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在河道采砂、行政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三)强化项目建设,大力开展河道堤防除险整治。
截止目前,已建成的河堤X公里,其中黄河干流X.X公里,堤防X.X公里护岸X公里。X年实施了区中小河流红土梁沙河堤防工程。目前已完成河道治理XKm,新建提防XKm,护岸X.XKm,完成投资X万元。工程建成后可保护耕地X.X万亩,保护人口X.X万人,可以有效提高河道的设防标准,改善河道现状,恢复和强化河道行洪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提高基础设施和基本农田抵御洪水的能力,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三)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河道划界工作。
我区需要划界的河流共X条,分别为杨稍沙河、、、,四条河流全部都是规模以下河流。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件及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市区杨稍沙河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目前杨稍沙河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全面完成,并发出了公告,水域岸线保护与规划编制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强化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河长制工作。
一是按照国家全面建立河湖长制“四个到位”总体要求,建立了以区、乡、村三级河湖长为主体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全区设立总河长X名、区级河长X名、业主湖长X名,乡级总河长X名,乡级河长X名,村级河长X名,在河岸、河道醒目位置设立省市区乡河湖长公示牌X块,各级河湖长名单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布。
二是组织召开总河长会议X次,对全区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和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全区河长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是督促各级河长巡河、履职尽责,并对部分《河长公示牌》进行更新。
今年以来,各级河长共巡河X次,解决河湖问题X起。
四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发出《督办令》X份,开展联合执法X次,排查出涉河湖违法问题X个,完成整治X个,正在进行整治X个。
水利部河湖管理中心检查组在市组织开展“清河行动”排查工作中,发现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问题X起,区完成清理整治X起。
三、河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河道采砂执法情况:近年来水政监察大队组织河道执法巡查X余次,平均每周巡查X次以上;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X起;拆除非法洗沙设备X台套;关停非法采沙场X家。立案调查X起,结案X起。对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X万元。
开展联合执法情况:区河长办、水政监察大队联合区检察院、市自然资源局分局、市公安局分局、镇政府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动用挖机X台,铲车X辆,运输车X辆,同步开展工作,进行强拆,取缔黄河段采砂场X家,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X处X.X公里,整改拆除违法建筑X处X平方米,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X处X吨,疏浚了河道,确保行洪安全。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在河道采砂、行政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条例》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宣传仅停留拉横幅、贴标语、出宣传栏等,效果不够理想。个别干部对保护河道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对农村和相关企业的普法宣传重视不足,河道内随意堆放倾倒生活、生产垃圾、违规占用河道现象仍时有发生。二是河长制情况还没有完全落实,个别河长履职不到位。三是河长制工作缺少专项资金,影响了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河(湖)长制工作缺少统一人员管理、编制相关政策,存在工作人员不稳定和一人多岗的问题。四是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及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有待加快。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和水事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
全面提升干部素质,坚决贯彻总书记视察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运用理念指导工作实际,使河道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对照央视报道的渭河有关问题,以此为鉴,强化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坚决有力推动河湖清“四乱”工作。
二是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河道治理成果。
严肃查处各类河道违法案件,努力将各类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大对在建的河道治理工程督导力度,协调解决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完善汛期查险制度,按照汛期不过,检查不止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汛检查工作,确保河道安全度汛
三是全面推进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
督促各级河长全部上岗到位,严格执行“区级总河长半年X巡、区级河长每季度X巡、乡级河长每月X巡”的规定,对各自管辖的河道全面摸排,建立健全巡河台账和巡河日志,密切跟踪所属河流的“四乱”问题,对所管辖河段深入一线,切实履职尽责,发现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制度,及时清理问题;对已整改的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已整改的问题不回弹;同时开展河道日常保洁、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河道保洁员、河道监督员的作用。
四是继续深入开展河湖划界和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河道的圩堤护岸工程。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工程的督查和验收工作。各有关镇(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第四条河道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为工程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水利局和交通局为工程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工程质量的督查和验收。水利局主要负责护岸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交通局主要负责通济河护岸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和审核,市审计局负责工程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
第六条河道护岸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由市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定稿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坚持“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原则。千亩以上圩区先实施。翻建段后实施;通航量大的河道段先实施,通航量小的后实施或暂缓实施。实施范围为主航道的应充分考虑水位、地质条件及河道线型等因素优化方案,采用合理科学的断面设计。
第八条参照我市防洪标准。建筑物等级为四级。设计方案应与航道等级相符,其净距、高程、断面等指标应适当超前考虑,以满足未来航道升级的要求。
第九条工程沿途涉及到占用土地和拆迁时。参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考虑目前航道等级偏低。为防止大型船只撞击护岸船舶集中停靠区应适当考虑靠船墩。
第三章建设程序和招投标
第十一条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审计部门负责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沿河各镇(区)要根据批准的通航河道护岸工程规划。报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先急后缓和分年实施的原则审核各镇(区)年度计划,核准后下达。
第十三条工程采用公开招标。并报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为体现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工作的公示、标前会、开标、评标、决标等过程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签订规范的工程合同。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在质量、进度和安全方面的责任。
第十七条砌筑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关规范。
第十八条砌筑前应组织验槽。符合设计要求或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砌筑时应放样立标,拉线施工。
第十九条浆砌石的砌缝应填充饱满。不得勾假缝、凸缝。砂浆标号不得低于设计标准。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按砌石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执行。中间隐蔽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砌筑完成后。围堰土方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影响通航。
第二十二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补助经费以审计后的决算和造价为准,补助经费实行市级报帐制。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护岸工程建成后。移交给所在镇(区)负责管护。所在镇(区)要配备专兼职管护人员负责护岸工程的管理与保护。护岸发生损坏,由所在镇(区)负责维修。
第二十四条严禁故意损坏护岸工程和利用护岸违章搭建的行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