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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变实际交流用语中产生问题。护生习惯于教师平时演练的用语,思维方式单一,不能对不同情况作出反应,无法用有差异变换的语言方式进行解释。
2.护理学基础教学中护生语言能力的培养途径
2.1老师课堂训练与培养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一般受教师的影响很大,尤其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崇拜老师,对老师讲课时的一言一行和着装情况都进行模仿和学习。因此,教师的语言等行为要从自身做起,具备较高的语言行为,用语不仅要通俗易懂,而且要用实际肢体、神态辅助语言表述,在平时课堂中感染学生和影响学生,把课堂语言有效融入学生实际学习中。
2.1.1要注重基本语言的能力培养关注教学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利用课堂进行演讲、日常环境用语等语言练习,并从中探讨与病员沟通进行回答的实际情况,在培训过程中注重发言过程中的音调、语速及措辞等表达情况,最后使表达的语言能力达到需要的效果。对护生交流用语的要求如下:
(1)用语要温和,语调要带有感情,使病人感觉到其爱心、真诚。
(2)通俗易懂且准确,表述用语要尽量与病人相同。
(3)表述不宜太快或太慢,要恰当合适。
(4)措辞要得当、表达意思明白。
2.1.2注重护理方面常用语的练习
2.1.2.1用语要礼貌。语言表述要有礼貌,这样使医护和病人之间气氛和谐,体现医护的良好素质,在训练过程别重视礼貌用语。如工作前要微笑,您好、请稍等这样的礼貌性用语要经常使用,要求病人支持工作多使用“请”,对做出配合后要说“感谢您的配合”。在此基础教学上医护人员要对不同性质的病人选择合适的称谓,杜绝“喂”、“床号”等直呼病人的情况,训练以后可培养文明礼貌、温和微笑的护生。
2.1.2.2对病人用安慰性语言。病人因为经过疾病的折磨,十分脆弱,特别希望护士和其他人的同情、安慰。所以要训练医护在和病人交流时多用一些语言进行安慰。如早晨见面可以很体贴地说“您今天气色比昨天更好了”,通过这样的语言进行安慰,病人愉快且增强信心。如遇到排斥治疗的病人,护生要有耐心,用支持鼓励的方式引导治疗。
2.1.3注重护理方面解释语的加强与训练护理操作训练过程中的解释用语可分为:操作前的解释用语、操作中的指导用语和操作后的嘱咐用语。这部分内容在基础教学学中是为了提高护生在交流过程中的用语能力。主要采用的方法是:利用模拟角色的训练过程,把相关用语都用在实际训练当中,根据几个不同病例进行训练,要求病人、护生轮流互换来反复训练。把所学礼貌用语、指导用语、安慰用语和各种肢体语言相结合,并应用到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的语言练习中,在实际练习中有不恰当的地方再进行共同讨论和修改。经过这样的反复练习,护生不仅用语表述流畅,而且能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不同用语,防止用语教条化,使解释语在使用过程中不僵硬。
2.2学生主动进行交流讨论有部分教学内容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讨论或者鼓励学生在课外主动交流。例如:对重症病人的相关护理内容,在讲课之后可以让学生提出一个重症病人的具体例子,让学生了解病例情况,在课堂上或课后进行分组讨论,充分利用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以小组为单位,最后把发言和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写出自己的护理感想,实现学生自学为主的目标。
二、基础护理学教学方法分析
《护理学基础》在护理学科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现代护理学科教育的多样化、专业化发展,传统的护理观念也在进行着一定的转变,传统的以教师为首的教学模式在现今的新环境在那个已经不能使用,因此,不断的进行模式改善,促进师生之间的互动,逐步适应新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促进《护理学基础》课程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护理学基础》教学中,必须结合教学现状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以确保教学模式和质量由单纯的传授知识技能,逐步向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胜任能力的方向转型。在《护理学基础》教学中,经过护理学科教育界的不断研究与探索,目前应用的教学方法多种多样,比如情景模拟、多媒体、角色扮演等等数不胜数,虽然每一种教学方式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但每种都有适合其运用的空间,属于实用性与局限性相结合的矛盾体,因此在应用中必须进行综合的评定,不能单纯的只看表面。笔者在本次研究中根据《护理学基础》的课程特点与教学现状,对教学模式、方法与考核制度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改革,实施《护理学基础》教学改革后,学生在学习该课程理论与实验知识的基础上,逐步养成了独立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综合能力素质得分明显高于之前的成绩。学生也普遍认为这样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并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与素质,对于总体教学效果的反映较好,这对于今后的职业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教师作为教学改革的设计者与具体执行者,在《护理学基础》教学改革中,虽然学生是主体,但教师的自身素质与能力直接影响着学生水平的发挥,对于学生而言从他们的角度考虑,教师素质能力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教学改革成效的成败,学生作为受教者是不具备独立学习和掌握全部知识能力的人群,这就需要教师给予一定的引导和帮助,只有不断的利用这些外界因素使自己多学习一些知识来充实自己。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教师不但要注重对于教学经验的总结与分析,更要关注《护理学基础》相关课程的最新动态,及时对学生的教学方法进行调整,使教育质量达到最大化。
三、关于新时期基础护理学教师队伍建设分析
(一)更新教育新观念,适应教师专业化的需要
护理学科发展日新月异,新理论、新观点、新技术层出不穷。为保证课堂教学不与临床应用脱节,及时跟上护理学前进的步伐,教师做好课前备课和学习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及时的发现自身的不足之处,同时还可以随时改进教学方式与方法,与学生做好进一步的了解与沟通,实现教师教育观念转变,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学会学习的教学观。
(二)教师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尊重学生的差异性
同样的教学内容,教师要针对不同学生的智力特点、不同类型的学生进行不同的教育方法,做到因材施教。同时教师也不能一味的单纯从自身角度教育学生,也应从学生的角度出发,进行一定的换位思考,去理解学生所思、所想,然后对症下药,总之,教师要使自己从传统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富有创意的学习应用的指导者和组织者,使学生的个性和多彩生命力在受教过程中得到完美的展现。
1.1一般资料
抽取本地区4所学校2013级护理专业学生170名,采取计算机随机分组方案分为常规组与实验组,每组均占据85名。常规组:男同学5名,女同学80名,年龄最小的18岁,最大的23岁,平均(21.0±1.2)岁;平均文化可基础成绩为(75.26±3.85)分;实验组:男同学5名,女同学80名,年龄最小的
1.2方法
常规组:采取一般实验室管理措施,定时对实验组进行开放,并严格依照实验课本的内容进行授课,每组学生为2~3人进行小组实验。实验组:采取风险矩阵定性与半定量分析风险评估方案进行安全管理。构建风险矩阵后,依据不同处理原则进行分类干预,例如:对于红色高风险条目的处理原则在于即刻展开行动,对于条目B4水银泄漏引发的危害来说,教学老师可在示教的过程中、发放体温计前嘱咐学生应轻拿轻放,可由口温互测改为测量腋温,可向学校申购密闭式的汞槽血压计。另外,橙色高风险与黄色中风险项目的处理原则在于6个月内与1年之内尽可能采取行动,利于将风险发生率降至最低。对于绿色低风险区域中的条目而言(例如:地滑引起摔伤等),可在实验室放置较为醒目的标识牌,放置防滑垫等。
1.3评价指标
分析两组实验组管理模式的效果,包括实验室管理能力考核评分、护理技能操作考核评分、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的反馈情况等。
1.4判定标准
1.4.1实验室管理能力考核评分、护理技能操作考核评分
依据学生日常表现情况、期中、期末考虑成绩等对管理能力与护理技能操作进行评分。
1.4.2工作单位反馈情况
依照优、良、中三个层次进行分析。优表示学生毕业后,实际工作中可独立完成日常护理工作,对护理基础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并在日常护理操作中做到准确无误;良表示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对日常护理工作基本独立完成,较好掌握护理基础知识,护理操作能力较好;中表示实际工作中对护理知识的掌握情况与护理操作能力基本上能够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但是需要在独立完成护理工作时存在一定的困难[3-5]。
1.5统计学处理
采取SPSS20.0的统计学软件记录本次研究涉及的相关资料,计数资料用百分比、率表示,χ2检验比较,计量资料用(x±s)的形式表示,t检验比较,以P<0.05认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实验室管理能力考核评分、护理技能操作考核评分实验组学生实验室管理能力成绩评分与护理技能操作成绩评分均明显高于常规组(P<0.05),详见表1。表1两组学生管理能力考核评分、护理技能操作考核评分比较(x±s,分)组别n管理能力考核评分护理技能操作考核评分常规组8575.42±6.5373.04±6.74实验组8585.47±6.2386.25±6.22t10.266413.2792P0.00000.00002.2工作单位反馈情况实验组学生日常工作情况优良率明显高于常规组(P<0.05),详见表2。
1.2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HAMD评分的比较观察组干预后的HAMD评分显著低于干预前及对照组干预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1)。
2.2两组SCL-90评分的比较观察组干预后的SCL-90各项评分显著高于干预前及对照组干预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两组治疗依从率的比较观察组的治疗依从率为86.0%,显著高于对照组的6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张丽的研究显示,精神病患者其发病诱因一般为心理上受到超过其忍受程度的创伤。张培芳的研究显示,在精神病患者诊治过程中,心理护理尤为重要。心理护理为护理人员通过与患者有效沟通,发现患者精神上的异常,然后有效应用医学心理学等方法帮助患者排除负性情绪,使患者心理上达到最佳的心理状态。
①在治疗期间,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严密的观察,以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比如,在患者病症治疗期间对患者意识以及体温、呼吸、瞳孔、脉搏、血压进行严密观察,一旦患者出现昏迷程度加深或者是血压升高、脉搏增快、呼吸不规则等变化,则表示患者有可能已经形成脑疝,这时就需要对患者采取相应的紧急治疗和处理,以控制患者病情的变化,使患者病症趋向稳定。②在进行治疗期间,还应做好患者各种并发症的治疗护理,这主要是由于患者意识出现昏迷,治疗期间极容易发生吸入性肺炎或者是尿道感染等并发症状,对治疗与恢复造成不利影响,就需要在治疗期间,每隔一段时间对患者进行翻身拍背1次,以实现呼吸道刺激,使患者肺部膨胀,并注意做好患者导尿管护理,避免出现逆行感染,以保证患者的治疗效果。③注意针对脑出血昏迷患者的颅内高压情况,及时采用甘露醇或者是利尿剂等脱水药物,对患者的颅内高压进行控制,避免患者脑疝的发生和扩大,以减少患者死亡率。④随着患者颅内出血情况的加重,患者的呼吸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还应注意对患者呼吸节奏、深浅、规则性等进行观察,在患者呼吸不规则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机械通气,并且尽量采用侧卧位,减少患者呕吐的发生,一旦发生呕吐,注意及时清理呕吐物,给予吸痰处理,保证患者呼吸道通畅。⑤还应做好患者的饮食与生活护理,通过鼻饲流质食物,给予患者相应的营养支持,并且在中后期注意保证患者维生素以及高热量、高蛋白的摄取,注意对患者的胃部颜色变化进行观察,对症处理。同时注意保证患者皮肤的干燥、清洁,帮助患者进行按摩、翻身,促进患者血液循环,提高病症治疗的有效率。
2结果
48例脑出血患者,经临床救治与急诊护理后,30例患者的病情得到控制趋向稳定,13例患者经治疗后自动出院,5例患者治疗后无效死亡,患者抢救治疗的有效率约为89.6%;此外,治疗期间患者家属对于急诊护理的满意度约为92.0%。
3讨论
1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优势
1.1创造生动逼真的教学环境,激发学兵的学习兴趣培养和激发学兵的学习兴趣,对提高教学质量至关重要。教员在基础护理授课过程中既要把操作理论知识讲解清楚,又必须完成各项操作示教,而有些教学内容又比较抽象、生涩难懂,加上教员不停地板书和枯燥的讲解容易使学兵学习兴趣不足,甚至感到乏味。而借助多媒体技术,可以通过声、光、色及动画等多维度刺激学兵感官,吸引其注意力。如以视频、录像演示常用插管术操作方法,创造出生动逼真的教学环境,加深了学兵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使原本抽象、枯燥的学习内容变得直观有趣。
1.2解决重点与难点内容多媒体可帮助学兵建立全面的、多感知的、形象化和多维的知识体系,把平时教员说不清、道不明,学兵不易掌握和理解的知识一目了然地展现出来。如在基础护理各种给药方法教学中,静脉输液法、注射部位的选择、进针手法是重点内容,传统手段教学中,尽管教员讲授时娓娓动听,学兵也只能是凭空设想,而终难知其究竟。我们将注射部位的血管、神经与肌肉的解剖图扫描入计算机,制成动画,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清晰地展示出来,阐明了注射部位选择的重要性,诠释了进针角度选择的方法,通过计算机实现了分解动作的讲解,尤其能够突出演示局部进针的动作,使教学重点真实、直观地再现出来,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
1.3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基础护理日新月异的科研成果不断应用于临床,课堂上如不纳入新的知识,学兵上岗工作后就要落伍。多媒体课件的应用大大节约了教员课堂写板书、画图、列表、擦黑板的时间,避免了课堂时间的无效占用,缩短了等量教学内容的传授时间,提高了课堂效率,同时又能使新知识更多更快地走入课堂。
1.4便于教学资料的使用与保存多媒体教学课件可打包储存于移动硬盘、优盘或制成光盘,省去教员携带投影、幻灯、挂图、模型等多种教具;可根据需要随时增加或修改课件内容;可将老旧、色彩失真的幻灯片、教学录像片等用扫描仪、图像处理软件、视频编辑软件等重新编辑与保存,既可有效利用教学资料,又能长期保存有价值的教学资料。
1.5促进教员提高计算机与多媒体技术的应用能力多媒体辅助教学对每位教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员除努力掌握现代教育理论、钻研教学业务外,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与多媒体制作技术,只有这样才能灵活运用教学设计原理,制作出高质量的、深受学兵喜爱的多媒体课件。我部自将多媒体引入课堂教学,教员的素质和计算机应用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教员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得以充分调动。
1.2并发症护理脑出血昏迷患者由于长时间的卧床,普遍存在着尿道感染、褥疮、肺炎等并发症,护理人员应注意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急诊护理应特别注意。意识障碍患者由于不能正常咳嗽与吞咽,口腔分泌物会积聚在患者口腔中,护理人员应进行吸痰护理,以防止患者出现吸入性肺炎[5]。对于昏迷不醒或者是无法自主翻身的患者,护理人员要定时给予翻身、拍背,并保持患者的口腔与床单的清洁、平整,注意动作的轻柔性并妥善固定患者的留置导管。对于排尿失禁的患者给留置尿管,做好尿管的护理,准确记录尿液的量、颜色和性状。护理人员还要注意观察患者的大便与呕吐物颜色,以判断患者的胃出血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1.3饮食护理脑出血昏迷患者无法进食,为满足维持患者生命的营养需求可对患者开展营养支持。如果患者的上消化道无出血症状,可以使用流质食物鼻饲以补充患者生命所需的营养物质,多采用高蛋白食物。
1.4颅内压护理脑出血昏迷患者普遍存在颅内压升高的情况,会造成患者脑组织移位,对患者脑干、神经等进行压迫,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病症,例如脑疝等。因此需要及时使用甘露醇、利尿剂等药物进行降颅压治疗,有效控制患者的颅内压可减少对患者脑干等神经的损伤。
1.5统计学分析
研究数据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量数据以xs表示,计数数据以百分比表示,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对我院治疗的60例脑出血昏迷患者的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60例脑出血昏迷患者中,32例治愈,占53.3%;14例症状缓解,占23.3%;4例无明显疗效,占为6.7%;抢救成功率是93.3%。
3讨论
脑出血是中老年高血压、脑动脉硬化患者中常见的并发症,是指颅内血管畸形,病情发展快且急,因此抢救难度较大。脑出血昏迷患者随时都受到死亡的威胁,其起病突然,且伴有恶心、意识障碍、头痛、呕吐等症状,有的患者还存在偏瘫或者是失语症状,病情严重患者短时间内昏迷、并出现尿潴留、大小便失禁等情况,但如果抢救及时,有效护理,患者还是存在很大的痊愈几率。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至今还存在很多相对落后和封闭的区域能够“原汁原味”地保存我们底蕴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在文化领域,只有个性的才更鲜活,才更有价值,因此这一丰富的资源,正体现了我国文化上的“比较优势”。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并不占优势,因为发明专利、商标、软件等知识产权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掌握,所以,我们就更应将目光投向自己占据比较优势的项目上,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即使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可能需要付出成本,但对其进行开发利用且利用得当,就能创造更为可观的价值。比如美国迪斯尼上映的中国元素的动画片《花木兰》《龟兔赛跑》《功夫熊猫》等,均选取了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优秀题材,并获得了商业的成功。况且,就成本论成本,我们亦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当,成本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利用将更加科学有序。因而,在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时,对其保护制度的研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此,本文将选取民族民间文化中的精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其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界定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概念及内涵
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界定,首先涉及到什么是民族的问题,对此学界向来没有统一的认识。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以该定义为基础,我们认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指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确,且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但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艺术作品。
在世界立法例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所采用的称谓和对其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如较早在“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认为,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在这一定义中,民间文学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俄罗斯1993 年7 月的《版权法》,并且将这类作品的范围划得较为狭窄;还有称为“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通俗文学”、“俗文学”......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将这部分作品的名称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考察立法目的,不论该类立法所采用的名称是什么,我们认为这都是对民间文化资源的界定,是对应于版权法上的作品的。版权法上的作品均是对现有知识的一种具有新颖性的思想表达方式,而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即为“现有知识”中的一种重要资源,如果说版权法的作品是“流”的话,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则为“源”。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正是对“源”与“流”公平分配问题上的重新思考。这一来自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声音已为国际社会所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0 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IGC)”,以讨论“产生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传统知本文为2007~2008 年度云南省学习十七大精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之著作权保护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识(不论是否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迄今为止,IGC 的调研成果之核心内容就是为传统知识(TK)和民间文艺(TCEs)。而本文所探讨的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其内涵正与IGC 所提出之TCEs 所契合。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外延
同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一样,由于其目种实繁,其范围的界定至今也尚无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根据《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这些形式不论是否已经固定在有形物上);(4)有形的表达形式等。
二 著作权保护的涵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内容。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18 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可以说,人身权是人权观在著作权领域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的目的
研究著作权保护目的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即著作权立法,综观世界各国法律中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我们发现,不同国家有不同侧重。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保护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利,著作权甚至被称为作者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而英美法系国家除了重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外,对其他利益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同样看重。以美国为例,其《宪法》的著作权条款,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考虑,授予作者著作权在美国被看成是服务于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而最终使公众受益。从理论上说,至少公共利益优先。
我国《著作权法》开篇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著作权之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有学者将该立法目的分为两个层次,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但终极目的却是为了有利于作品的创造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这样的理解目前已不为学界主流观点所认同,法条的文意解释并不能得出两个递进层次的立法目的关系,我们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两种法律所同等尊重的价值——作者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一般是作者,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事实上,“著作属于作者”是各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保护作者利益,从理论上看,是著作权领域对人权的保护。作品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作者通过劳动获得了对作品的产权,由此获得法律的保护。根据洛克的观点,“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而生命、自由、财产等即为人权的必要组成。从实践上说,对作者权益的保护,能够转化为作者创作的动力,激励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这就转向了著作权保护的另一目的——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该二元利益平衡的目的,《著作权法》设置了种种法律制度。首先,法律承认并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专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或者说,是一种垄断性利益,但同时,为了使公众能够接触并使用该作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又对该垄断性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设置了诸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赘述。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类信息的权利能不能成为一种对世权、支配权。根据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该类作品虽然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但却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因而,如果将创作该类作品的社会共同体视为一个整体,该群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就是群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的,即其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群体之外的一切人,为该群体所专有,是一种对世权。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并通过一定载体所表达,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就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2)我国立法思路决定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知,在立法的思路上,法律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鉴于其特殊性,具体的保护办法又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中国自20 世纪就一直组织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 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该稿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肯定。2002 年后,在1996 年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及《2007 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2007 年9 月,国家版权局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小组。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
具有几百年历史的《著作权法》,是现代社会迄今创设的一种较好的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工具。只要稍微拓宽一点思路,将其用于平衡社会中的群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应该是可行且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但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资源,节约立法成本,而且还可以借鉴著作权制度中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又是必须的。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体的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主体而言,一般具有不特定性。这种“不特定性”就造成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仅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国家、民族和社区等。
第一,国家著作权人。笔者认为,将国家笼统地认定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并不妥当。
首先根据TRIPS 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直接将国家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有公权与私权争利之嫌。另外,既然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应该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其就应该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一种私权保护方式。因此,学者提出,将国家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这种具有浓厚国有制色彩的构想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其次,如果笼统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虽然在实践中便于操作,而且可以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主要作用——对抗由域外人士实施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营利,但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避免文化资源的流失。但应考虑到,不合理利用并不局限于域外人士,还可能包括本国的、创作群体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由国家统一行使权利的效率,可能不如由熟悉当地文化背景,与传统资源休戚相关的创作群体自行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效率高。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亦不排除国家作为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规定。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来说,如作品的创作流传出自哪个具体民族或地区不能确定,或者尚有争议,可以由国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二,社区著作权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归属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认定方式,即地区或民族,例如,中国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的《格萨尔王传》,谁都必须承认它是属于藏族的,同样,彝族的《阿诗玛》、傣族的《召树屯》、白族戏剧吹吹腔、蒙古族萨满祭词......其民族归属是十分明了的。当然,还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以民族外,还根据地理范围划分归属,如田林壮剧,流传于广西百色地区;马隘壮剧,流传于广西德保县马隘等地;富宁壮剧,源于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而“社区”一词是1887 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 Tonnies)提出的,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研究的需要,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社区进行了界定,没有公认的定义。因此,笔者以“社区”概括之。本文所指社区,即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产生并流传的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民族群体。
(2)著作权集体管理。以社区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虽然易于界定,且能鼓励各民族或地区整理保护自由的民间资源,但社区人数众多,权利行使效力必然低下。根据美国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如果别人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他自己亦不会排除于此共同利益(集体产品)之外的,而且如果别人付出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车”,坐享其成,何乐不为!故大集团比起小集团来,不能更有效地组织起集体行动。因此,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领域,和主体的界定相伴,必须提出此类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并促进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的目的,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具体说,应该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3)整理人、记录人的著作权人地位。整理人、记录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意义重大,但笔者认为,整理人、记录人不能成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主体,因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群体性劳动的成果,只能由相应社区成为其著作权主体。至于整理人、记录人如果在完成作品的时候付出了较大的创新性劳动,形成的则是基于民间文化之“源”的创作,是现行《著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作品”,其自然启动现有版权机制进行保护,但已不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如果整理人、记录人只是忠实记录或稍加整理,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对他们的保护或资金支持,则不在著作权法考虑的范畴,而是大的文化保护法应该考虑的。
3.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鉴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要是通过世代相传的方式在某一群体存续,其内容持续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因此,为了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可以采取登记制度作为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方式。我国国家版权局1994 年12 月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通过作者自愿的登记行为,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从而最终达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办法可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的法律依据,而这实际上是与该类作品的国际保护方式相协调的。国际上对于该类作品的保护也采取了诸如登记、认定等一系列制度,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中,专门制定了作品的申报制度,其中规定申报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个人或群体认可的文字、录音、录相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此等证明者不可申报。
采取登记制,一方面,可以明确作品的归属和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权利主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挖掘、整理工作,有利于国家对有重大价值的文学作品进行管理,尤其是涉外使用的管理。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从法律上建构文化领域“资源”和“创新”公平的分配机制,保障文化资源在被使用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的报酬;另一方面,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从精神和经济两方面激励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明确作品的范围和内容,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因此,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之一:“鼓励作品的创作”,就显然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这就决定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特异性。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就人身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范围只应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而不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要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必须鼓励对作品的收集整理行为,以及在此之上的创新,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显然与该类作品的保护方式相冲突;就财产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行使的方式上不应包括许可使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应强调自由使用,只要注明作品的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并支付相应费用,满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即可使用。
4.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作者终身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一,从理论上讲,如果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创作群体,根据目前著作权法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的计算方法,只要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一直存在,作品的保护期也就要一直延续下去,这实际上也就几乎等于无期限保护了;其二,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来看,这类作品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处于始终动态的发展中,其“创作的阶段性”难于认定,这也决定了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应该是无限的。
四 小结
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我们认为该类作品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现行《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对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保护的方式等均基本适用于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但针对该类作品的特殊性,法律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来建构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模式,制定专门法作为著作权法的下位法来具体调整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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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的思路[DB].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2_6427.htm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1、主干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
2、主要课程: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护理学导论、护理学基础、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急救护理学、预防医学、精神护理学、护理管理学、护理礼仪、护理科研。
3、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临床综合实习、社区实习、论文撰写等,一般安排不少于36周。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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