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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教育整顿交流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8 15: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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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教育整顿交流材料

篇(1)

最近,局党委召开了一次会议,对今年以来和当前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对面临的形势和所要做的重点工作做了分析研究,一致认为,今年以来我局的各项工作都还是很有成效的,党委的各项决策是正确的,领导的能力也是在不断提高的。目前,尚有两方面的工作有待再次安排部署,抓紧抓好,强力推进,一个是思想作风整顿工作,一个是全年的目标任务。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就是把这两项工作捆在一起,把党委的决定贯彻下去,回顾总结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和前三个季度工作经验,分析我们当前面临的形势,找出发展中存在的制约问题,充分调动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自我加压,奋力拼搏,掀起大干第四季度的热潮,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我局开展的思想作风整顿活动是我局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自5月份开展以来,总体上看是较扎实的,但在第二阶段,也就是问题查究阶段,由于发生了部分人员违纪问题,使整个活动在澄清事实、解决问题上延长了一段时期,超出了活动方案预期,查究阶段尽管花费了较长的时间和较大的精力,但从长远来看,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单位和谐氛围的问题,警诫教育了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强化了全局的组织观念,为我们大干第四季度,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10月10日党委会上就进一步搞好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形成了共识,就是要继续组织好、引导好、开展好思想作风整顿活动,扎扎实实查摆问题,深入细致分析根源,针对时弊采取举措,建章立制,规范程序,狠抓落实。从今天开始,我局思想作风整顿活动整体转入整改提高阶段。下面,根据党委研究的意见,我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查究阶段工作回顾总结

近三个多月来,局属各单位都能够严格按照局思想作风整顿活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领导干部带头作表率,坚持贯彻局党委提出的以“提高素质,增强能力,创新制度,规范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全局系统干部职工素质能力建设要求,对照制度,查找问题,剖析根源,纠风正纪,整肃纪律,环节工作扎实,认真完成了查究阶段的目标任务。

(一)各单位高度重视。查究阶段是整个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中的一个关键阶段,既是对学习培训阶段的检验,又是整改阶段的前提和基础,为切实搞好这一阶段工作,大多数单位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班子成员率先垂范,总的来看,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认识到位,工作思路清晰,工作程序顺畅,各单位也都召开了转段动员会,充分调动了干部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二是部署周密,特别是一些单位细化了环节工作,量化了任务标准,为保证征求意见工作实效,还组织召开了不同类型的会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氛围浓厚,各单位都着眼于部门需要,举办专业知识培训,有效地将开展活动与推进工作有机结合,既实现了“两不误,两促进”的活动目的,又积极营造了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征求意见广泛。局属各单位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多层面、多渠道、多角度广泛征求了群众意见,特别是局办公室、产权交易处将征求意见与行风政风评议活动相结合,进一步深化了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的现实意义。一是征求范围广。各单位向上级领导、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和内部职工发放了征求意见表,召开了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征求方法活。通过设置征求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发放征求意见表、问卷调查、寄出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确保了意见征求的灵活性、广泛性、针对性。三是查改结合紧,解决了在创新发展、队伍建设、行业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如____积极采纳职工意见,带领职工利用休息天时间分别开展了“红色教育”和“拓展训练”,明显增强了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四是谈心活动实。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带头,营造谈心氛围,各单位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职工之间、干部职工之间积极开展了谈心活动,沟通了思想,增进了团结,使谈心活动在加强团结、激发动力、谋求业绩上收到了实效。

(三)查摆问题深刻。各单位干部职工结合反馈意见和自查情况,从在六个方面对照自查,深刻查摆了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查摆了在规范自我言行,执行组织、工作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查摆了在服务大局、维护全局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查摆了在错误思潮(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影响下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查摆了在一定职权范围内违规违纪铸成错误的问题;深刻查摆了在生活作风尤其是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撰写了剖析材料,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对促进各项工作也产生了积极作用。活动历程也证明:只要是深入开展活动的单位,只要是正确引导的单位,只要是领导干部态度诚恳的单位,只要是查出弊病,勇于纠正的单位,都取得了“两不误,两促进”的良好效果。如____*等单位把思想作风整顿活动有机融合在工作中,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的效果用工作业绩来检验,以不俗的工作实绩为党委和全局系统干部职工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四)对照检查严格。局属大多数单位召开了干部职工检查会,每个干部职工都按照准备好的思想剖析材料,逐个进行了对照检查,干部职工之间进行了相互评议,都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当成了搞好这次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的助推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带头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营造了积极健康的氛围,全局系统干部职工也都从团结同志、帮助同志的愿望出发,认真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照检查期间,局思想作风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局属各单位紧密配合,全程督导工作,对各单位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及时沟通信息,确保了工作实际效果。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局属各单位作风明显改观,局属各单位之间也都你追我赶,形成了以创新发展为主流的大好态势。

总的来看,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第二阶段,局属大多数单位都坚持做到了严格程序,把握环节,广泛查找,深刻剖析,以查究问题为契机,开放思想,促生动力,有力地推进了各项工作,阶段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是,还应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单位之间发展不平衡,个别单位重视程度还不够,不是从解决实际的问题出发,积极查究问题,而是应付了事,走过场搞形式,有悖于我局开展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初衷。二是个别单位的领导干部产生了厌学、厌查、厌烦情绪,影响了单位思想作风整顿活动氛围。三是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党员的综合素质。

二、正确评价前三季度的工作

今年以来,由于“国六条”等一系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我局大部分项

目收费标准较大幅度下调,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全局上下按照"规范管理年"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为动力,狠抓中心工作,依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目前,局系统整体发展态势是好的,经济收入稳定增长,据资金管理中心的统计分析看,前三季度共完成经济收入____万元,是年度总任务的____,高于时间进度比例__*个百分点,预计今年年初确定的主要经济指标都能完成。(一)房地产开发建设稳步增长。从1—9月份房地产开况来看,商品房开发升势稳健,共完成投资__亿元,占全年任务的__*,其中住宅投资完成____亿元,商业投资完成__*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______,开工建设商品房____万平方米,竣工____万平方米,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__*和__*。廉租住房建设推进顺利,由____*承建的74套廉租住房年底可全部交工;市政府拨付廉租房资金__*万元,目前已开始对全市____户廉租住户发放租金补贴。

(二)房地产市场进一步活跃。以创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为契机,全面加强了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设,投入____万元升级了产权交易登记系统,建立完善了测绘面积分摊软件系统,完成了____无图区域基础地形图修测补测工作,实现了数字化管理,明显提高了产权交易登记服务效率,活跃了市场。今年以来共办理各类房产登记____件,面积__*万平方米,其中房产交易__*宗,成交面积__*万平方米,交易额__*亿元,办理抵押登记__*件,抵押登记金额__*亿元;完成房屋租赁登记__*件,计__*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共__*件,__万平方米。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准备就绪。我局已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贯彻落实〈____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房改纪律保证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顺利实施的通知》等文件,向主管市长进行了专题汇报,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就绪,待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成效明显。今年我们开展了开发企业资质和物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进行了专项整治;会同市发改委、市工商局联合起草并经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深入开展了全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了每季度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络披露制度。1—9月份共查处各类房地产交易秩序违法违规案件____起,受理群众投诉__*余起;收缴罚款__*万元,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拖欠房屋维修资金共计__*万元;注销3家不合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6家不合格物业企业资质;并对7家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从而有效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五)物业管理工作开创了新局面。一是住宅小区创优达标活动开展顺利,今年需要创建的2个省优小区、3个市优小区已全部完成申报、初验工作;二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得到规范,投入40多万元建立了维修资金信息管理和收缴系统,并已全面启用,追缴维修资金__*万元,收缴__*万元;三是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初见成效,提请市政府出台了《__*市加强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____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了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截止9月底,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共清除杂草及违章种植在绿地内的非绿化植物__*平方米,平整绿化用地__*多平方米,拆除违章建筑和设施__*平方米,补建车子棚____平方米,部分小区的部分矛盾得到化解;四是开展了《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和“____杯”“我为物业添光彩”演讲比赛,取得良好效果。

(六)节约型机关建设卓有成效。我局今年经费支出比去年将低近20。局大楼新签入驻合同4家,局大楼及房地产市场空房出租率达到80;采用统一公开采购办公设备和合理调配资金,有效地达到了增收节支的目的。局机关建立的我市房地产信息网站也正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我局协调市政府出台了《____*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并进行了宣传,使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八)督查督办和信息宣传工作成效突出。1-9月份共办理上级督办要件186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共10件、领导批示和上级督查件28件、市长热线148件,按时办结率达100;信息宣传方面共编发房地产信息33篇,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发、刊登各种宣传稿件105篇,其中省级媒体9篇,较好的展示了我局良好的社会形象。今年9月以来,我局与市电台配合,开辟了房产在线栏目,为繁荣房地产市场搭建了交流平台。

(九)精心筹备了房展会。今年的房展会主题是“规范、诚信、发展”,突出的亮点一是整合了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和绿色环保家装家居博览会,

更加突出了房地产及相关联行业的联动;二是把房展会办成____房产20年辉煌成就展,全面展示我市房产管理、房地产建设开发、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丰硕成果;三是创造性地引入“城市建设标志楼盘评选活动”,真实见证房地产开发商对我市城市化进程所作出的卓越贡献。经过我们的精心策划和积极准备,本届房展会将是房地产业界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隆重盛会。(十)党建、人事、精神文明和工会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我局系统开展了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出台了《____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了我局人事规范管理。组织参加了____市建省辖市二十周年图片展、行业歌曲大赛;组织开展了局系统职工演讲比赛、卡拉OK比赛、红色经典歌曲比赛、“安康杯”知识竞赛、女职工健身操比赛等一系列活动,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高昂、饱满的工作热情,展示了房管部门干部职工良好的精神风貌。

总体上看,全局前三季度的各项工作目标进展是良好的,党委是满意的,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困难。

一是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推进难度大。尽管我们已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但由于市政府没有批准具体启动工作时间、财政资金不到位等原因,致使货币化分配工作所需人员、办公设备等不能落实。

二是廉租住房工作推进困难多。最主要的是政府对廉租住房没有建设资金的投入,只能靠我局自筹资金进行小规模的建设。租金补贴方面,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目前市财政资金只到位50万元,只能满足622户廉租住户半年多点的租金补贴。同时,廉租住房基金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廉租住房工作的需要。

三是农村发证工作推进缓慢。由于上级对村镇办证没有具体的政策、法规依据,且农村村民办证意识差、收费偏高、所需要件难以提供,加之有房产证和无房产证在拆迁中补偿没有差别等原因,造成农村发证工作开展难度大。1-9月份规划区外乡村办证共113本,仅占全年任务的11.3。

四是住宅租赁管理工作推进难度大。住宅租赁管理工作由于隐蔽性较大、调查工作困难、出租人员分散、部门之间没有构建协调机制等原因,使此项工作推进难度加大。1-9月份共完成登记备案__*户,只占年度任务的____

五是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仍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内部认购等方式擅自收取定金、预付款、售房、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加之房地产执法力度不够,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不尽规范。

六是住宅区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推进难度大。由于市政府专项资金迟迟不能到位、部分小区清除违章建筑和违规侵占绿地工作阻力很大、执法部门对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执行力度不够等因素的存在,造成了整治工作的推进难度大。

七是我局负责的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慢。____由于资金和销售问题,计划今年开工10万平方米,目前只开工5.6万平方米,年底以前开工面积最多达8.4万平方米,而______项目由于种种原因也迟迟不能开工,致使两个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和年度计划投资相差甚远。

八是新一轮工资制度改革将给我局带来诸多压力。即将开始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使公务员的工资几乎翻了一翻,事业单位的工资也会随着改革有所调整,事业单位人员增资压力确实很大,这更提醒大家一定要齐心努力,高度重视我们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困难,在今年最后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弥补亏空,争取有所突破。

三、突出重点,全力推动第四季度各项工作

四季度剩下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我们肩上的担子还很重,面临的困难也很多,因此我们要突出重点,狠抓整改,按时间进度要求,找出差距,制订措施,全力推动第四季度各项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房地产宏观管理,切实稳定住房价格

今年以来,由于____等一批有实力的开发企业进驻我市,拉动了我市住宅价格的上涨,给我市居民造成我市房价将会飞速上涨的假相,一定程度上给居民造成恐慌。为切实稳定我市住房价格,真正让老百姓买得起房,我们要尽快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出台落实“国六条”和九部委《意见》的措施,切实建立有效的房地产发展控制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二)大力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

认真落实__政〔20__〕__*号文件精神,积极协调市政府尽快落实政策和资金,争取明年全面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同时,研究制订单位集资建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等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结合的政策措施,扩大住房货币化补贴范围,为推进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做好准备。

(三)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

准备申报明年我市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研究制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建设标准、购买对象认定条件以及购买程序等具体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经济房中心要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建设资金短缺和门面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

承担20__年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各分局,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年底前完成任务;要进一步加大与市政府和市财政的协调力度,落实622户廉租住户下半年的补贴资金和廉租住房基金归集政策。同时,还要积极协调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投入,调研并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请市政府同意,切实为老百姓办好事、实事。

(五)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3局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以内部认购等方式擅自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违法违规预售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监察支队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资质。会同工商部门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实行房地产广告审批制度,整治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

(六)加大农村发证工作力度

首先,各分局要积极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争得支持;其次,产权交易处要结合农村情况制定符合村镇实际发证的收费政策,切实解决农村发证的难题;再次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村居民提高产权意识,推动农村发证工作的开展。

(七)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

在规范非住房租赁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抓住目前正在开展的“打击非法传销专项活动”的机遇,争得各区政府的支持,积极主动与辖区

公安、办事处、工商等部门协调,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八)加快推进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

加快信息化进度步伐,尽快熟悉应用新的操作程序,简化办事程序和手段,严格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完成创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工作,提升我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九)加大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力度

一是要尽快协调落实整治资金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保证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要开展联合专项治理,从相关部门抽调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拆除小区内违章建筑、查处违规侵占绿地行为、清理和规范小区内各类经营行为;三是要对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实施强制执行,在拖欠现象严重的小区,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欠费业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进行大力宣传;四是要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小区内道路修复、绿地恢复工作,同时对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或住宅楼落实物业管理;五是要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在保质保量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后,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设立市物业管理指导监督委员会,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实现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

(十)抓好重点项目建设

一是强力推进____*项目建设,进一步查找____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招商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应开工的项目年底全部开工;二是积极协调督促市政府重点项目____*项目尽早开工建设,确保年底完成市定投资额;三是切实做好____*项目建设和销售工作。

(十一)组织办好20__年房地产展示交易会

要全力督促__*报社对房展会的筹备进度,组织好房展会的各项活动,确保房展会的各项安全事宜,提高此届房展会的水平和档次,促进我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繁荣。

(十二)进一步加大增收节支力度

各个单位都要有危机感,要以发展经济为第一要务,深入开展开源节流活动,努力拓宽资金增收渠道,严把消费开支渠道关;要加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近期内要制定非住宅用房公开拍租管理办法,对到期的非住宅用房要全面采取拍租形式推向市场;要合理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做好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统筹全局资产,集中力量解决全局的大事、要事,确保完成全局增收节支目标。

(十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

要善始善终地开展好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在活动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目前我们正在开展的思想作风整顿活动、治理商业贿赂结合起来一起抓,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积极推进制度创新,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公公开制度。

四、狠抓整改,为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从现在起我们已进入了整改提高阶段,这一阶段是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阶段。关于这一阶段的工作,我着重强调四点: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学习培训的成效,要在整改中得以体现;查摆出来的问题,要通过整改来解决落实。对整改阶段工作的态度,不仅是对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的态度,而且也是对局党委、对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态度,能否认真整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衡量广大干部职工思想素质的重要尺度,能否抓好整改,是对思想作风整顿活动效果的实际检验。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把整改阶段的工作抓紧抓实。

(二)联系实际,扎实整改。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中,各单位坚持边学边查边改,积极解决问题,已经有了好的基础,下一步,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整改工作做实、做细。要进一步在领会“把握房地产业发展新机遇,解放全局干部职工创业思想”上有新的提高,在“创新工作机制,实现规范管理”的根本要求上有新的收获,在“加强全局系统干部职工素质能力建设,发掘经营、管理和服务潜力”上要有新的成果。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能够体现房管精神,反映部门特征,符合业务特点的“先进岗”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方向,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要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要从干部职工群众意见最集中的问题改起,从干部职工群众最希望办的事做起,从干部职工群众最关心的事办起。整改的关键在于抓落实、求实效。务必做到整改时间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把整改的各个环节、各项措施抓深抓细抓实抓好,以整改的实效蠃得干部职工群众的满意,力戒做表面文章。要对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中加强干部职工教育、改进干部职工管理、创新活动载体、发挥合力作用、依靠群众监督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好的做法进行认真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对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要以制度的形式巩固下来坚持下去。建立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巩固深化整顿活动的成果。

(三)加强领导,再接再厉。大多数局属单位都很重视整改工作,有的已经着手制订整改措施,并按照边整边改的要求,逐步落实整改措施。但也有少数干部职工认为自己学习参加了,剖析材料也写了,群众对自己评价还可以,没有什么可以整改的。这些思想认识如果不解决,整改措施就不能真正落实。因此,要切实统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真正明确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目标要求,为搞好整改夯实思想基础;要进一步加强督导力度,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发挥好带头作用;要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各单位的典型做法、典型经验、典型人物,树立我局新形象,激励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先进典型,自觉更新素质,增强本领。

篇(2)

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实现了垂直领导,但工商行政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要求工商部门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不能查、行政壁垒不能动。

2.执法管辖交叉、错位。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质监、卫生、商检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过去某些工商法规中规定的“强行划拨权”、“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现在已全部或者部分地退出执法程序,这就使工商执法的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二、执法水平良莠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许多执法人员以前从事的是个体专管工作,从来没有查处过案件,这就导致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及有关查帐、取证等专业知识,因此,这一部分人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问题不断。

(一)重罚轻纠

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罚款,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2.罚款放行。对查获的不合格产品或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3.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4.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工商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工商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三是部分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存在偏差,将罚没款数与工作业绩和奖惩挂钩,从而导致办案人员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二)重实体、轻程序

长期以来,有部分执法人员凭经验办事,采取经验主义,认为程序问题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只要实体上合法,程序上无所谓;还有的人认为,即使程序错了,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但是许多行政处罚案件被诉到人民法院之后,不是因为实体问题,往往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而被撤销,因此,程序合法绝对不能丢。这些轻程序的人员在工作中常有以下表现:

1.随意简化程序。一是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罚款和警告两类,而且罚款的幅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的案件作为简易程序案件,有的将罚款几千元的案件也以简易程序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二是任意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程序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一环紧扣另一环,如果简化这些环节就会构成程序违法,一旦被到法院,这样的行政处罚将不堪一击。三是随意简化法定程序中的某些手续,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就只给当事人开一张处罚决定书,省略了亮证、告知等。

2.有意规避法定程序。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变通处理来规避法定程序。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和声誉,要求工商部门不要下处罚决定,自己以变通的方法交罚没款,如交赞助费或交管理费等,这样既可以将不计入成本的罚款变为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逃避税收,又可以抓住工商部门的把柄,牵制工商部门以后对自己的查处。二是执法人员主动与当事人协商来规避法律。由于目前执法环境不好,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很大,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就主动和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要谈妥,就凭当事人的认识材料处罚。但这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工商部门将必败无疑。

3.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回避程序、调查程序、告知程序、时效程序等。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进行调查时不亮证、勘验后不请鉴证人签名、符合听证条件的不告知听证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超时限,这些问题许多执法人员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往往就是这些小细节成为工商部门的死穴,只要当事人诉诸法律,工商部门也必败无疑。

(三)重证据、轻规范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不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法学功底不扎实,难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执法和办案工作,适用法律随心所欲,不知所以然。在法律适用上,知道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但不知道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而且特别规定出台的时间必须晚于一般规定;知道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但不知道如果新的规定是一般规定,而旧的规定是特别规定就不能简单适用这一原则,不能确定时,应按《立法法》第85条和86条执行;知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不知道这一原则适用的无条件性。当然,当下位法和上位法一致时可以使用下位法,但是使用上位法可以减少许多麻烦,适用下位法,当事人经常会提出异议,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还要先证明与上位法相同,而如果直接适用上位法就可免去类似的麻烦。此外,即使适用同一部法律时,某些执法人员对于应该适用哪一条也模糊不清,有些执法人员使用的条款竟然与案件风马牛不相及。

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实践中也不够规范,主要有以下问题:

1.有的文书执法人员不签名;

2.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文书上不签字,只按手印;

3.有的询问笔录修改过后不要求当事人签名;

4.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

5.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人签字,证据来源不清;

6.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过于简单,不反映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和状态;

7.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准确。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水平,首先必须提高这支执法队伍的素质,而加强学习是提高素质的必然途径。学习的方式方法很多,“三个一”学习制度就是比较科学的学习方法之一。“三个一”即:一年一期一培训、一季一法一考试、一月一案一分析。一年一期一培训就是每年由法治部门邀请法学教授或市局、省局法治处领导作专题讲座,讲解依法行政的新形势、讲解依法行政中的疑难问题、执法人员交流各自在案件办理核审等工作中的经验,培训班融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工作交流于一体,从而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一季一法一考试是指每个季度确定一部法律为考试内容,执法人员以自学为主,考试成绩纳入工作考核,以此营造起执法人员在业余时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氛围。一月一案一分析指利用分局的计算机局域网,每月进行一次案例讨论分析,可由法治科会同业务科室选择疑难案例和新颖案例上网介绍案情,各部门和工商所提出见解上网交流,法治科最后公布答案与得分。

除此之外,分局还可以积极组织开展与法院系统的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增强执法办案技能的新途径。平时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虽然狠抓依法行政,但是由于工商机关监管的范围比较广,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多,法律的竞合现象比较普遍,加之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对一些案件在证据的引用和法律条文的适用上有时不够准确,这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也引发了许多行政诉讼。开展与法院系统的工作研讨,不仅有助于办案人员对工商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而且还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在一些问题上形成共识。开展研讨活动主要是选好课题,这可以由法治科根据案件核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理出研讨课题,然后在网上公布,请办案部门先行准备,待时机成熟邀请法院研讨。

(二)加大执法监督,完善、创新法制建设

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形成腐败,这就需要制度的监督,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行政缺位的监督。行政缺位实质上就是一种执法不到位的表现,应该管理的事务没有管理,或者应该严格管理好的没有管理好,“重罚轻纠”就是表现之一,这就需要制定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如《重大事项备案制》、《工商所以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案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案件核审制度》等,将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明确下来,按照要求检验执法的绩效,加强监督,对渎职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做好内部横向监督。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往往上级对下级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似乎顺理成章,而一个机关内部同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实际上横向监督更容易及时发现问题,对防止和纠正错案更便捷。三是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扣留、罚没的财物去要进行全程的监督,可以制定《扣留、封存、罚没款物的管理规定》以便防止执法中的腐败现象。此外,制定《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查询、暂停结算违法当事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管理规定》等,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版权所有

(三)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1.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分局可以通过考试筛选,将业务骨干作为案件主办人,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每个案件可以明确一名案件主办人为组长组成办案组,依据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组长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这样可以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提高办案的实效。

篇(3)

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实现了垂直领导,但工商行政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要求工商部门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不能查、行政壁垒不能动。

2.执法管辖交叉、错位。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质监、卫生、商检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过去某些工商法规中规定的“强行划拨权”、“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现在已全部或者部分地退出执法程序,这就使工商执法的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二、执法水平良莠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许多执法人员以前从事的是个体专管工作,从来没有查处过案件,这就导致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及有关查帐、取证等专业知识,因此,这一部分人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问题不断。

(一)重罚轻纠

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罚款,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2.罚款放行。对查获的不合格产品或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3.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4.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工商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工商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三是部分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存在偏差,将罚没款数与工作业绩和奖惩挂钩,从而导致办案人员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二)重实体、轻程序

长期以来,有部分执法人员凭经验办事,采取经验主义,认为程序问题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只要实体上合法,程序上无所谓;还有的人认为,即使程序错了,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但是许多行政处罚案件被诉到人民法院之后,不是因为实体问题,往往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而被撤销,因此,程序合法绝对不能丢。这些轻程序的人员在工作中常有以下表现:

1.随意简化程序。一是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罚款和警告两类,而且罚款的幅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的案件作为简易程序案件,有的将罚款几千元的案件也以简易程序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二是任意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程序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一环紧扣另一环,如果简化这些环节就会构成程序违法,一旦被到法院,这样的行政处罚将不堪一击。三是随意简化法定程序中的某些手续,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就只给当事人开一张处罚决定书,省略了亮证、告知等。

2.有意规避法定程序。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变通处理来规避法定程序。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和声誉,要求工商部门不要下处罚决定,自己以变通的方法交罚没款,如交赞助费或交管理费等,这样既可以将不计入成本的罚款变为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逃避税收,又可以抓住工商部门的把柄,牵制工商部门以后对自己的查处。二是执法人员主动与当事人协商来规避法律。由于目前执法环境不好,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很大,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就主动和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要谈妥,就凭当事人的认识材料处罚。但这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工商部门将必败无疑。

3.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回避程序、调查程序、告知程序、时效程序等。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进行调查时不亮证、勘验后不请鉴证人签名、符合听证条件的不告知听证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超时限,这些问题许多执法人员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往往就是这些小细节成为工商部门的死穴,只要当事人诉诸法律,工商部门也必败无疑。

(三)重证据、轻规范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不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法学功底不扎实,难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执法和办案工作,适用法律随心所欲,不知所以然。在法律适用上,知道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但不知道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而且特别规定出台的时间必须晚于一般规定;知道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但不知道如果新的规定是一般规定,而旧的规定是特别规定就不能简单适用这一原则,不能确定时,应按《立法法》第85条和86条执行;知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不知道这一原则适用的无条件性。当然,当下位法和上位法一致时可以使用下位法,但是使用上位法可以减少许多麻烦,适用下位法,当事人经常会提出异议,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还要先证明与上位法相同,而如果直接适用上位法就可免去类似的麻烦。此外,即使适用同一部法律时,某些执法人员对于应该适用哪一条也模糊不清,有些执法人员使用的条款竟然与案件风马牛不相及。

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实践中也不够规范,主要有以下问题:

1.有的文书执法人员不签名;

2.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文书上不签字,只按手印;

3.有的询问笔录修改过后不要求当事人签名;

4.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

5.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人签字,证据来源不清;

6.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过于简单,不反映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和状态;

7.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准确。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水平,首先必须提高这支执法队伍的素质,而加强学习是提高素质的必然途径。学习的方式方法很多,“三个一”学习制度就是比较科学的学习方法之一。“三个一”即:一年一期一培训、一季一法一考试、一月一案一分析。一年一期一培训就是每年由法治部门邀请法学教授或市局、省局法治处领导作专题讲座,讲解依法行政的新形势、讲解依法行政中的疑难问题、执法人员交流各自在案件办理核审等工作中的经验,培训班融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工作交流于一体,从而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一季一法一考试是指每个季度确定一部法律为考试内容,执法人员以自学为主,考试成绩纳入工作考核,以此营造起执法人员在业余时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氛围。一月一案一分析指利用分局的计算机局域网,每月进行一次案例讨论分析,可由法治科会同业务科室选择疑难案例和新颖案例上网介绍案情,各部门和工商所提出见解上网交流,法治科最后公布答案与得分。

除此之外,分局还可以积极组织开展与法院系统的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增强执法办案技能的新途径。平时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虽然狠抓依法行政,但是由于工商机关监管的范围比较广,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多,法律的竞合现象比较普遍,加之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对一些案件在证据的引用和法律条文的适用上有时不够准确,这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也引发了许多行政诉讼。开展与法院系统的工作研讨,不仅有助于办案人员对工商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而且还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在一些问题上形成共识。开展研讨活动主要是选好课题,这可以由法治科根据案件核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理出研讨课题,然后在网上公布,请办案部门先行准备,待时机成熟邀请法院研讨。

(二)加大执法监督,完善、创新法制建设版权所有

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形成腐败,这就需要制度的监督,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行政缺位的监督。行政缺位实质上就是一种执法不到位的表现,应该管理的事务没有管理,或者应该严格管理好的没有管理好,“重罚轻纠”就是表现之一,这就需要制定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如《重大事项备案制》、《工商所以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案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案件核审制度》等,将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明确下来,按照要求检验执法的绩效,加强监督,对渎职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做好内部横向监督。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往往上级对下级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似乎顺理成章,而一个机关内部同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实际上横向监督更容易及时发现问题,对防止和纠正错案更便捷。三是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扣留、罚没的财物去要进行全程的监督,可以制定《扣留、封存、罚没款物的管理规定》以便防止执法中的腐败现象。此外,制定《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查询、暂停结算违法当事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管理规定》等,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三)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1.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分局可以通过考试筛选,将业务骨干作为案件主办人,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每个案件可以明确一名案件主办人为组长组成办案组,依据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组长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这样可以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提高办案的实效。

篇(4)

中图分类号:R2-09 文献标识码:E 文章编号:1673-2197(2008)06-001-04

中医药学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也是当代中国医药卫生的重要资源。大陆与台湾虽有海峡之隔和政体之异,但近50年来中医药事业均有很大发展。若论及当代台湾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史,就离不开中国医药大学,因为它不仅是当代台湾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摇篮,也是台湾中医药医疗、教学和科研的中心,堪称台湾地区中医药事业的引擎。

今年时值中国医药大学50周年华诞。为庆祝建校50周年,该校于今年3月举办“国际中医药学术研讨会”,本人有幸受邀作为嘉宾参会,期间除作学术演讲、参与研讨和结交海内外同仁外,更有良机深入了解该校50年来的发展历程。现据调研材料整理成文,既作为对该校50周年华诞的纪念与庆贺,也作为反映当代台湾中医药发展历程之史料。

中国医学历史悠久,5000年来,我们的健康与民族生命的延续,很大程度上是仰赖中国医药的伟大贡献。自18世纪以来西洋医学昌明,反观中国医学日渐没落,当现代医学(西方医学)传入中国后,中医就不停地遭受质疑,甚至到被禁止的地步;关于中医药的研习,在上世纪50年代前的近代中国亦从未纳入正规教育体制,使中医未能结合现时代新科技发展,导致中西医学发展之落差加深。50年前,为使中国医学之固有国粹能迎头赶上西洋医学,台中市覃勤、陈固、陈恭炎诸先生起而大声疾呼振兴中国医学,以创办“中国医药学院”为手段,并以“发扬传统医学,结合现代医学,创新医学体系”为创校宗旨,让学子学习西洋现代科学方法,来改进中国医药,使学子成为中西医学兼备的人才。

1955年于台中成立筹备会,并即于台中市选购建校基地,继而动工兴建校舍,其间波折重重,所幸筹备会诸公排除万难,于1957年筹备就绪,乃拟具设校计划,送请台湾省政府教育厅转呈“教育部”核定。1958年7月该校第一届董事会成立,推举覃勤先生为董事长,台湾“教育部”亦下令:“董事会准予备案,学院亦同时准予立案”,由董事长覃勤兼任院长,同年10月“中国医药学院”开始招生,初期招考医科新生两班,药学系新生一班,于12月1日正式开学。

1961年6月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奉台湾“教育部”之令改组,其后历经杨肇嘉、王德溥为前两任董事长,积极增建实验大楼、化学实验室及充实教学标本和实验设备,继之又兴建护理专修科教学大楼一幢,增设普通教室和福利社、餐厅。1965年3月,该校设置药园一处,栽植药用植物500余种,为台湾私立药学系之首创;并在同年8月增设夜间部药学系、中医学系及护理专修科,为该校扩充科系之始。

1968年,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因故未能改选,台湾“教育部”为顾全该校及在学学子之前途,依办理法于同年9月明令成立“私立中国医药学院整理委员会”,以行使第四届董事会未产生前之职务,整理期间为一年,此期间,本着安定中求进步的原则,整顿校政,增建电化教室、综合球场。至1969年9月初,得以重新组成第四届董事会,由谢东闵先生担任董事长,该校在谢董事长领导下,积极从事建设,首先将改建实验大楼、护理大楼,旋复兴建综合大楼一座,并辟地下室为书库、阅览室、联合办公厅、礼堂等地,规模宏伟。1971年该校兴建学生宿舍,连地下室共六层;地下室为餐厅,第一层为教授招待所,提供远道教授供住宿之用,第二层至第六层为学生宿舍,可住学生400余人,为全台湾第一座套房设备的学生宿舍,同时该校亦吁请台湾“国防部”及台湾省政府核准拆除校门前之军眷宿舍,并修筑学士路,使该校前门有康庄大道得以通行。

1972年第五届董事会成立,公推陈立夫先生为董事长,继续积极从事校务之发展与改进。陈董事长接任后,手订教育方针十六条,为该校务发展之依据;同年,该校获台湾“教育部”核准中医学系由六年制改为七年制,授予医学士学位,且台湾考试院亦核准中医学系毕业生获取中医师执照后,可参加西医师检核面试,使中西医得以融会贯通,进而建立新的医学体系。此时,中国医药学院更相继成立针灸研究中心、抗癌研究中心和中国药材研究中心,冀望能对中国固有之针灸医学,中医治癌方法及中药之现代化,做进一步研究,进而对人类之健康幸福有所贡献。1973年,该校为加强医学基础教育,乃筹建基础医学大楼,费时年余,于1975年6月6日举行落成典礼。1974年,该校获得台湾“教育部”核准设立中国药学研究所硕士班,此为该校培育高深学术人才之始。同年9月中国医药学院设立针灸止痛动物实验室,聘请美国宾州大学医学院哈鸿潜教授主持该实验室,并采用弥猴做动物试验,以证明针灸止痛之正确性,于国际医学会,颇获国际学术界的好评。

1975年台湾“教育部”核准中国医药学院设立中国医学研究所硕士班,并将护理专修科改为护理学系。同年7月间,该校与台湾省立台中医院及军方803医院订定合作办法,并由该校之针灸医师于两医院开设针灸门诊部,为民众诊治疾病。1977年,台湾“行政院卫生署”与该校合办中医师现代医学进修班,于3月举行第一期开学典礼,招收合格中医师,授以西医基础医学及检验法,促使中医现代化。1980年6月,郑通和院长退休,董事会聘请郭荣赵博士接任院长。郭院长接任后即积极推展校务,更新人事,实施退休制度,并鼓励教师在国内外进修,提高师资水平,改善研究风气,资助论文出版,完成中医教材之编订,亦筹设院史馆,开办推广教育,争取国际学术地位。

1981年2月间,因英才路之开辟,贯穿该校校园,使原已狭隘的校地更形窄小,于是有迁校之议,1983年7月经陈董事长同意,决定选择与云林县北港妈祖纪念医院毗邻30万m2土地为该校第二校区。1984年5月台湾“教育部”核准该校在北港设立分部,并在北港校区成立中正医学中心;中国医药学院附设北港妈祖医院于1985年11月正式开幕。1987年2月,郭荣赵辞卸院长之职,董事会聘请台中附设医院王廷辅院长兼任院长职务,王院长稳健踏实推广校务,首创台湾医学院第一座中药展示馆。同年7月董事会通过聘请台湾“教育部”前次长陈梅生博士担任院长,陈院长到任之后,努力从事软硬件之建设,不仅增设系所,扩充设备,更提升师资水平,奖励学术研究,加强国际学术交流,成效卓著。1988年台湾“教育部”核准该校设立中国医药研究所博士班,为中国医药学深入研究的开始,第一届毕业生有林昭庚教授与陈荣洲教授,目前皆任教于该校,并各自于中医针灸科与中医妇科享有盛名。

1991年10月台湾第一座中药展示馆开幕,让更多民众认识传统中医药范畴。1992年2月该校呈请台湾“教育部”建请“法务部”举办中部地区成立“教学遗体中心”可行性研讨会,经与会人士充分讨论后,由“高检署”转报“法务部”,于同年6月正式成立“中部地区遗体处理中心”,使该校大体解剖教学遗体免于匮乏之虞。另一方面,致力于推动“中、西医一元化”的陈董事长亦于1992年交付中国医药大学杰出校友林昭庚博士主编《中西医病名对照大辞典》重任,希望他能以中、西医双重背景的专长,让中、西医病名成功配对,让西医更了解中医,有助于中、西医结合医疗的发展;林昭庚博士接下了陈董事长交付之重任,邀集台湾具有博、硕士之中、西医学者及专家,秉持着“中、西医一元化”的精神,以惊人的毅力、强烈的使命感,花了九年的时间,于2001年终于排除万难完成当代医学巨著《中西医病名对照大辞典第一版》,是目前唯一的中西医病名对照之工具书,也是海峡两岸及世界各国所完成之中西医学病名汇编及工具用书中,数据最为齐全的书籍。

1996年因陈梅生校长将于7月底任期届满退休,该校在6月即依新颁大学法,由董事会通过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选出校友郭盛助博士接任校长,于8月1日正式接篆视事,12月该校成立中程校务发展计划执行管考委员会,追踪考核计划执行成效,并拟订新年度中程校务发展计划。并于1997年1月修订系所主管遴选办法,严格实施主管任期制度。3月再成立校务发展募款委员会,劝募学校发展基金。1998年3月该校全面实施学术网络计算机化,学生语音选课及简化注册流程等措施,于5月成立校友联络及就业辅导组,积极推动校友连络和就业辅导事宜。

1999年2月台湾“教育部”同意该校成立“中西医结合研究所硕士班”,并开始招生。同年7月第13届第13次董事会议通过成立第二届校长遴选委员会,选出校友谢明村博士接任校长。谢校长就任后,依法推动校务,致力于营造安全温馨校园,加强校园社团活动,促进教职员生和谐;并建立行政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学校与医院沟通管道,提高教学服务质量;继而推动学术研究,成立具有特色之研究群,以争取台湾“国科会”等相关机关之经费补助;同时推动中医药国际化及两岸学术交流。

2000年5月中国医药学院申请改名“中国医药大学”获台湾“教育部”核定同意进行筹备。而该校为维护中医高等教育之发展,亦对中医师检定考试及格者具取得“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之中医师应考资格提出修正意见书,经“立法院”三读通过,该校中医学系及后中医学系之学生权益得以维护,并建立中医师考试之正规高等教育体系。此外,中国医药学院对于两岸中医药学术交流的推动也不遗余力,该校谢明村校长与高尚德所长、苏奕彰主任及黄维三教授等中医学系师生多次赴大陆作学术交流活动,并于2000年10月与北京中医药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等校,再修正签订双方学术交流协议书,启动两岸中医药学术交流之新页。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中国医药大学依然延续两岸中医药学术之交流活动,陆续与来台参访之香港东华三院、浙江中医学院、中国药科大学签订学术交流协议书。

蜕变中的中国医药学院除了积极改善研究环境,整合教师学术研究,成立各具特色之研究群,以提升研究风气及水平外,更于2000年12月获得台湾“国科会”整合型研究计划“提升私立大学研发能量项目计划”及台湾“教育部”“提升大学基础教育计划”之经费补助,并得到台湾“教育部”私立大学整体校务发展推广教育项目较优学校之殊荣。2001年3月该校召开董事会,经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推选蔡长海董事为第六任董事长,蔡董事长曾任该校台中附设医院第二任院长,任内兴建立夫医疗大楼,并经台湾“行政院卫生署”评鉴为医学中心,亦为该校第十二届医学系毕业校友、日本帝京大学医学博士,他就任后,便致力于医学教育的改革、提升教学质量、创造好的学习环境、培养杰出医学人才,以提高整体学术形象及地位,进而建立一个中西整合、优异而有绩效的中国医疗体系,在其带领下,2003年8月该校由“中国医药学院”改名为“中国医药大学”。

2001年3月该校成立医学系医学教育改革委员会,为因应医学教育发展趋势,实施医学教育改革,于7月更名为医学系教改执行委员会,使组织架构更为完善,贯彻“问题导向小组学习”,整合基础、临床课程,提升医学教育成效。2001年5月,中国医药大学为争取医师法修正案能维护中医学系双主修之权益,蔡长海董事长、谢明村校长、林昭庚董事、黄明和董事、张永贤副校长及中医学系苏奕彰主任等师生,分别赴“立法院”拜会朝野党团说明及争取支持,2002年1月新修正医师法公布后,该校中医学系双主修终于有了法律之依据。

2002年8月该校新任校长叶纯甫教授因故无法实时接任,由陈伟德教授校长。蔡长海董事长提出未来一切制度,须依三合(合法、合情、合理)及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办理。台湾“教育部”于11月莅临访视时,陈校长简介该校董事会校务发展目标,揭橥十年百亿未来规划,同时也为该校校训做了新的诠释――仁(视病犹亲)、慎(修己善群)、勤(终生学习)、廉(术德兼修);直到2003年2月,叶纯甫教授正式接任中国医药大学校长之职。2003年3月台湾“教育部”高教司率领20余位评议委员,针对改名大学及增购校地之议题,到中国医药大学做实地访视,4月台湾“教育部”核定该校自2003年8月起改名为“中国医药大学”,蔡长海董事长亦宣示,将以“发展中国医药大学为国际一流的医药综合大学”、“提升附设医院为国际知名的中、西医学中心”、“设立卓越的生物医学科技中心”为三大发展目标。

为发展中国医药大学为国际一流的医药综合大学,叶纯甫校长更积极与国内外之学术单位从事学术交流活动,2003年10月,叶纯甫校长率该校教授,前往日本第一药科大学参访并签订学术交流协议书,以加强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同时成立“都筑汉方药研究中心”,协助支持药科大学之中药教学。2005年12月“日本药科大学”副校长都筑稔率领6名教授访问团参访中国医药大学,并再次签订学术交流合约,其中包含二项重要内容:①日本药科大学捐款中国医药大学1亿元日币成立“都筑传统药研究中心Tsuzuki Institute for Traditional Medicine”,由两校老师共同研究中草药;②加强两校之学者与学生交流。此外,国立中国医药研究所于2004年6月与中国医药大学为双方学术研究合作与研究生之训练,共同签订学术合作之约。同年12月该校叶纯甫校长与密西西比大学Dr.Daniel K Jones副校长,代表两校签署教学及研究交流合作合约,双方可互派医学生与住院医师做短期见习交流,密西西比大学同意协助该校成立药理毒物检测中心。

2005年8月,中国医药大学之董事会极力遴聘有卓越教育理念的台湾前教育部长黄荣村教授担任该校校长。黄校长接任后,便努力促进中部地区各大学成立策略联盟,在教学与研究上发展教育资源共享的平台,以发展中国医药大学成为“强调大学部教育质量的研究型大学”为目标,陆续启动“百蛋计划”、“三年百师计划”、“奖助国际交换学生计划”等活动,并加快国际化及电子化的脚步,积极礼聘国内外学者专家为该校讲座教授,以提升教学质量与学术研究水平,努力朝向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迈进。

2006年3月,该校向台湾“教育部”提出“中国医药大学前瞻未来Foresee(4C)Our Future 教学卓越计划”,其理念是使教育整合建构化(constructivism),在学校以生活化教学,在医疗体系以实务实习,让学生在情境中(context)做有效的学习,以培养具有能力(competence)及关怀(compassion)的专业人才;该计划于2006年5月底经复审会议审议通过,核定补助经费7800万元台币,为医药类大学中补助经费最高者,其具有十二大特色――精进师资、诱发学风、生活导师、课业辅导、问题导向、特色学程、空间重整、数字学习、小区关怀、职涯接轨、国际认证、卓越基金等,中国医药大学冀望藉由该计划之实施,得以实现早日成为具国际水平、强调大学部教育之“教学卓越大学”的愿景。

与此之时,中国医药大学亦陆续与国内外院校签订学术交流协议,在台湾方面,2006年5月与国立中兴大学达成协议,为促进校际合作、推动两校资源共享,同意就学术合作、教师合聘、研究发展、图书与信息等四方面进行交流合作,并签订“国立中兴大学与中国医药大学校际交流合作协议书”;9月则在台湾“教育部”见证下,与台北医学大学、高雄医学大学等3所医学大学为促进台湾医药卫生相关科学教育之发展,并推动校际教学资源整合,共同签订合约,同意就跨校际选补修课程开放及相互承认、跨校修读硕博士班课程、通识教育师资合聘或兼聘、互相开放实习医师训练等四方面进行交流合作;同年12月黄荣村校长与逢甲大学刘安之校长代表双方,就学术合作、教师合聘、研究发展、图书与信息等四方面进行交流合作,再签订“逢甲大学与中国医药大学学术合作协议书”,希望有助于促进跨领域知识之创新,提升学术研究水平。

而国外方面,2006年4月中国医药大学与南加州健康大学(Southern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Health Sciences;SCU)签订教学研究交流协议书,协议在往后5年内发展更为深入且密切之学术交流活动,培训出具有专业美语能力,传授针灸并将之推往世界舞台之学生;同年6月美国杜兰大学(Tulane)副校长Dr.Paul K.Whelton与中国医药大学签署学术交流协议书,两校针对研究生、博士后候选人、老师等人员及研究计划进行交流;且哥斯达黎加中美洲自治大学(UACA)亦在同时间与其签订学术交流协议书,以加强两校针灸及传统医学之研究及专业训练。2006年11月该校蔡长海董事长获颁罗马尼亚国立欧拉迪亚大学暨维索迪斯大学荣誉博士学位,同时两校亦与中国医药大学缔结为姊妹校。同月该校为美国及世界知名的德州大学安德森癌症中心(M.D.Anderson Cancer Center)院长孟德森教授(Dr.John Mendelsohn)颁授名誉博士学位,显示该校正积极朝向国际化医学中心的目标大步迈进,蔡董事长提到美国德州大学安德森癌症中心对癌症研究、教学、临床治疗,堪称世界顶尖的医学中心,尤其孟德森教授更首创利用特异性单株抗体观念,研发出抗癌药物,嘉惠各类癌症病患,获颁无数荣誉奖章,并当选为美国国家医学院院士。中国医药大学将以该中心为标竿,藉由多方面的合作,努力建立一个具世界水平的癌症中心。

中国医药大学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拥有的校区,包括台中校区,及云林县北港镇之北港分部,台中校区之主要建筑物有立夫教学大楼、医学大楼、互助大楼、实验大楼、学生宿舍、台中附设医院第一医疗大楼、第二医疗大楼、立夫医疗大楼、复健大楼及美德中医大楼;北港分部的主要建筑物则有教学大楼、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及北港附设医院等设施。此外,该校另设有学术交流中心、药物安全中心、教师培育暨发展中心、推广教育中心、生物科技发展育成中心、针灸研究中心、信息中心及法医中心、语文教学中心、生物统计中心、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心理及认知科学研究中心、都筑传统药物研究中心、艺术中心等14个中心,及立夫中医药展示馆、图书馆、环安室、贵重仪器组、实验动物组等,兼具教学、研究及社会教育之功能。

而教学研究方面,中国医药大学现有6个学院、23个学系(含二年制在职专班)、23个研究所硕士班(含在职专班)、6个研究所博士班、台中附设医院及北港附设医院等教学研究与医疗单位,各项研究及医疗设备完善,不论是临床实习或是服务社会方面,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校设有6个学院,分别为医学院、健康照护学院、中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生命科学院;其中包括医学系、牙医学系、生物科技学系暨硕士班、医学检验生物技术学系暨硕士班、护理学系暨硕士班、营养学系暨硕士班、物理治疗学系、药学系暨硕博士班、中医学系、学士后中医学系、公共卫生学系、医务管理学系暨硕士班、硕士在职专班、职业安全与卫生学系暨硕士班、药用化妆品学系、中药资源学系、健康风险管理学系、运动医学系、放射技术学系、口腔卫生学系及护理系二年制在职专班等。7个独立研究所包括:医学研究所、中国药学研究所、药物化学研究所、中国医学研究所、中西医结合研究所、环境医学研究所、针灸研究所;其中药物化学研究所、中国医学研究所、中国药学研究所等另设有博士班、临床医学研究所博士班、药学系博士班、临床医学研究所博士班、药学系博士班、生态暨演化生物学研究所、神经科学与认知科学研究所等,因此中国医药大学可说是一所涵盖教学、研究以及医疗服务的综合性医学教育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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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书山有路,学海无涯。刚开始时,我对公诉部门的具体工作环节所知有限,要尽快进入角色,首要的任务就是学习。我从阅读老同志办理的案件卷宗开始入手,认真研究,深入分析,仔细琢磨,学习各种文书的格式要求和写作方法,把握各类刑事案件审查的要点。经过强化学习,我在较短的时间里就熟悉了审查刑事案件的流程和方法。同时,我主动加强各项检察实务知识的学习,不仅要求自己做到对高检院和最高法出台的每一个司法解释,以及地方出台的具体办案规定了然于胸,而且对于司法界的最新动态和热点理论问题,也进行了必要的了解。这些都为我胜任公诉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知识储备。

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一名检察工作者,仅有法学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实际办案经验更加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所以,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每一个拿不准的细节,我都虚心向同志们请教;对每一点证据上的瑕疵,我都积极和侦查机关联系落实;对每一个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我都一一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案件的正确和有罪判决。我就是这样在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积累起办案经验。两年来,共审查了各类刑事案件61件82人,所有诉至法院的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20*年1月,因在办理一起重大案件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记功表彰。

三、融入真情,用心工作,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曾经,在我心目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是一句遥不可及的口号,但是,两年来的工作经历,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社会,真正理解了许多普通老百姓的喜怒哀乐,尤其是他们(包括我接触的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发自内心地信任深深打动了我,教我融入真情,用心工作,真正把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贯穿到整个工作之中。

在这里我想起了我刚参加工作时,一位老公诉人对我说过的话,“我们干公诉工作不仅仅是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了事,现在的惩罚是为了将来的不惩罚,所以我们应该从思想上了解他们,帮助他们端正生活态度,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朴实无华的语言在我心里掀起了巨大的波澜,从那时起,我对“为人民服务”的理解提高到了一个以前无法企及的高度。自此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之余,我都平等的与他们交流,了解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心理状态,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小,因一时冲动而失足的嫌疑人,我还劝解和鼓励他们重新树立对生活的希望和信心。每当他们向我投来信任目光的时候,每当他们由自暴自弃到向我敞开心扉、坦白悔罪的时候,每当他们隔着铁栏杆向我倾诉自己出狱后人生规划的时候,我心里油然而生一种社会责任感、一种对检察事业的归属感,这种责任感和归属感鞭策着我更加兢兢业业,努力工作。。

四、与时俱进,追求卓越,不断实现自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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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出版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职权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全国性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九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高调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规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由其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第二十四条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全、和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八条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承担出版、印刷、发行。

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定版物的有关证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产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1年内,留存1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三十五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第三十七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八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四十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发行。

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从事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

(三)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境外出版物的。

第四十七条镒印、盗制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合法手续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或者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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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日趋严重,决定了金融检察介入信用卡监管的必然性,但是鉴于信用卡领域的行业特性和刑法的谦抑性,介入时必须坚持审慎适度的原则。本文在总结金融检察介入信用卡领域监管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提出更为科学合理的介入模式,更好地为信用卡行业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 信用卡诈骗罪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根据王作富教授的定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1]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五种,以下分述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是指无权制作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发行信用卡的行为。[2]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无权伪造,即根本不具备制造信用卡的资格,非法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板块、模式、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二是越权伪造,即信用卡的制作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给用户正式使用,也未录入有效数据,就将这种空白信用卡再进行一番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给用户正式使用的信用卡。[3]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即因特定事由而失效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信用卡超过有效期而失效;二是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办理退卡手续后,该卡即失效;三是信用卡因为挂失而失效。”[4]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005年2月,“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独立类型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所谓骗领,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他人真实身份信息申领信用卡,或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申领信用卡。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做出了明确规定。[5]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论对信用卡的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都违背了持卡人的意志使用信用卡。

5、恶意透支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一项功能,也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的主要目的。在信用额度内透支,并按照发卡银行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是善意透支,是为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但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6]。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直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其规定的抽象性及不确定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出现了一些争议颇大的认定和裁决。正因如此,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表现形式[7]。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基本特点

上文论述的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来,表现为形形的案件,来自某基层检察院的近三年统计数据表明,信用卡诈骗案件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一)犯罪数量激增,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就该基层检察院而言,自2010年以来,信用卡类犯罪案件收案数呈持续上升趋势。2010年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14件,2011年与2010年基本持平,全年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共16件,而2012年一下子激增到了144件。

(二)恶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

2010年到2012年该院的收案统计数据表明,恶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成为信用卡诈骗的主要手段,且呈现由“冒用型”主导向“恶意透支型”主导过渡的趋势,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剧增。2010年至2012年期间,该院共受理这类案件134件,占信用卡诈骗总数的77%,且上升趋势明显,2010年占当年信用卡诈骗案件的7.1%,2011年占31.2%,至2012年已经猛增到88.8%。

(三)犯罪动因呈多样化,融资和维持生活目的增多。

通常信用卡诈骗所得资金多被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但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不少人出于维持企业运营、周转资金的目的而申领多张信用卡。

(四)作案手法多样化,向信用卡诈骗的上游犯罪发展。

2012年以来,出现两种新的犯罪手段,一是犯罪嫌疑人事先购买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读卡器等设备,再使用假名进入一些高档酒店应聘服务员,趁顾客刷卡消费之机,窃取顾客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和密码,此后通过事先购买的设备制作假卡,到外省市的提款机提取大额现金或进行大额刷卡消费,最终因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数罪并罚。二是利用电脑合成制作数份人民的士兵证等身份证明到银行骗领银行卡,然后倒卖给他人。

(五)行为主体呈现低龄化、高智商化趋势。

从涉案人员的年龄结构和受教育程度来看,行为主体呈现年轻化、高学历化的趋势。如张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抓获时年仅19岁,又如名校经济学博士佟某2010年因迷上炒股而开始透支信用卡。

三、金融检察介入信用卡监管的现状分析

严峻的信用卡犯罪形势表明,单一的行政手段监管不足以遏制住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需要施以刑事手段加以规制。从检察机关介入信用卡领域监管的实践来看,对信用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已取得显著成效。然而检察机关的介入并不意味着检察权的肆意扩张,而是与行政监管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共同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

(一)当前金融检察工作的开展途径

为适应打击金融犯罪专业化办案的需要,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检察机关纷纷设立专门办理金融案件的金融检察部门。2004年5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设立了全国首个金融犯罪公诉组。2010年,二分院将办案职能进一步精细化,在金融公诉组内分别设立银行、证券、期货等专门岗位,由办理类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负责。2012年10月,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正式成立,成为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中第一个具有独立建制的金融犯罪检察处室。

(二)金融检察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对接、协作情况

各级金融检察部门积极寻找检察工作服务金融建设的切入点,构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对接、协作机制。上海市浦东金融检察委员会已经与央行上海总部、市证监局、市银监局、市保监局、市金融办和区金融服务局建立起稳固的合作关系,在信息通报和配合监管等方面形成了长效协作机制。在办理类案的过程中,该委员会还主动发掘、汇总存在共性的问题,如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漏洞、金融监管的立法空白等,及时向央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部通报,为相关部门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提供案例参考和建议。[8]

四、金融检察介入金融监管的探索和设想

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的路径主要是行使批捕、公诉职能,以及较为固定的检察建议、讲座授课方式,以事后介入为主,介入方式较为被动,难以从源头上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积极探索检察职能的延伸,是金融检察机关介入信用卡监管的核心。

(一)在打击犯罪中强化监督职能

实行专门的金融类案件诉讼监督,着力于开展对金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提请介入,引导取证等工作,加大对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监督力度,并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司法不公等问题。

1、强化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公诉职能

第一,切实提高对信用卡犯罪新罪名司法认定的水平和能力。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信用卡类犯罪罪名有“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从信用卡犯罪的现状来看,信用卡犯罪不断向上游犯罪发展延伸,信用卡诈骗犯罪常常与其他信用卡类犯罪交织在一起,使得认定更加困难。名目繁多的法律条文和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要求要检察官准确运用各项罪名,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第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信用卡案件查办工作。

检察机关在履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公诉职能时,要严格把握严重违法与轻微刑事犯罪的关系,既要做到有罪必罚,又要防止扩大化,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因此,在处理方式上,将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案发后及时归还全部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的且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做相对不处理。对达到标准且情节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信用卡犯罪,则要依法提请公诉。

2、强化银行卡犯罪的诉讼监督职能

第一,加强对信用卡领域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由于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境流窜作案的特点,案情涉及银行卡业务专业知识,办案过程调查取证工作难度较大。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出于畏难情绪,因此出现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引发持卡人或商业银行的不满。对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二,加强对疑难复杂、新类型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以信用卡套现案件为例,实践中由于收单业务的专业性和作案手段的技术性等多种复杂因素相交织,会导致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工作出现困难。检察机关可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办套现案件的取证引导工作,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指导和规范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

3、加大对信用卡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为强化对信用卡领域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检察机关可以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信用卡业务专家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为检察机关办理信用卡领域案件提供咨询帮助;同时,积极关注信用卡产业的最新发展,与银行卡行业保持定期沟通,必要时可派员到银行交流锻炼,与银行合作加强对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的专项调查研究,积累金融知识,提升实际办案水平与能力。

(二)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开展检银携手防控金融风险,在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1.加强与银监会、商业银行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检察机关要继续利用讲座授课和检察建议方式,指出银行在信用卡审核、发放、管理、催收上存在的制度疏漏和管理弊端,提出预防和减少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方法和措施,督促银行规范信用卡相关业务操作。同时,不断探索在专家授课制度、警示教育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银检合作事项上的全方位、深层次合作。

2.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积极开展防范信用卡诈骗主题法制宣传教育。

一方面,检察机关可向银监会、银联等部门建议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发卡人员在发放新卡的时候,将银行印制的《安全用卡须知》向用卡人予以解释说明,尤其是对违法违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后果进行提示。邮寄送达信用卡的,可在信里附上《安全用卡须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持卡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利用新闻会形式,将近期办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总体情况、案件特点和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借助媒体力量宣传信用卡诈骗犯罪法律知识。

注释:

[1]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98页。

[2]赵秉志、许成磊:“金融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主编:《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适用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3]李文燕:《金融诈骗罪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页。

[4]高铭暄:《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950页。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篇(8)

年初,我县荣获全国“五五”普法工作中期先进单位,这既是上级领导对我县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鞭策。上半年,我局坚持形式、内容、实效三者有机结合,积极开展“法律六进”和“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

(一)创新载体,法律六进有序推进。1、认真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领导干部决策水平。县委、县府高度重视普法教育,把普法教育工作摆上创建“平安__”、促进经济发展高度,组织举办了《物权法》、《安全生产法》法制讲座2场。县交通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县城管局组织相关科室业务骨干开展城市管理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活动,县药监局举办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等,“法律进机关”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2、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重视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以优化农村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目的,实施“春泥普法”工程,在全县五十个村作试点,探索适合农村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工作途径和载体,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法制阵地建设,创建一批农村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示范村。包括建立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展“三不”教育活动、创建“春泥学法乐园”等。3、在“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中,积极开展“法律为企业护航”主题实践活动。在开展活动中,注重做好“四个员”工作。一是当好“宣传员”,深入企业职工法制学校宣讲。针对不同企业,制定培训计划,扎实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普法教育。3月份,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企业特种设备相关负责人法律培训会。4月份,举办专利法知识培训会。5月份,组织42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人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二是当好“调解员”,积极帮助企业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与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三是当好“公证员”,对需要公证服务,采取预约上门服务;四是当好“援助员”,建立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站,采取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等多种便民措施。

(二)注重实效,切实抓好农村民主法治工作。我县开展的“十到农家”活动已深入农村,走进千家万户。这一做法受到了省厅领导的肯定。上半年,我们对“十到农家”活动进行深化,实施“四个一”工程:一是每个乡镇(街道)配一名普法联络员。从乡镇(街道)考核筛选一些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宣传协调活动能力的干部,最后经乡镇(街道)党政联系会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承担日常法制宣传、普法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与有关单位的交流与沟通等工作职责;二是每个村选一名学法用法带头人。行政村的学法用法带头人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或是大学生村官担任,其职责是带领周围群众学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是带领村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做到依法办事;三是每十户家庭建一个学法示范户。在村十户联调基础上构建学法示范户,充分发挥其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援助联络员的作用,宣传法律,调解纠纷;四是每个村建有一个法律图书角(室),供群众学法和查找法律资料。

上半年,在各乡镇(街道)开展6次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免费赠送农村法律知识读本500余册,分发农民法律宣传教育漫画集300余册,印发__法苑3000份,提供法律援助110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90余起,完成第三批15家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推荐工作。

二、抓基层基础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等,关乎社会稳定。为此,我局狠抓了基层基础建设。

(一)重视司法所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结合__实际,我县基本上以调剂形式完成了15个乡镇(街道)司法所硬件建设。以此为基础,加强了制度建设,并积极争创省级示范司法所。目前,全县15个司法所已完成11个,力争剩余4个今年全部完成。同时,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部着“司法服装”上岗。1月份,组织全体司法所工作人员,去省警官职业学院进行了为期1周5个专题的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并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县委、县府对乡镇(街道)两个社会考核工作之中。

(二)强化制度建设,化解矛盾纠纷。以整顿调解组织和培训调解员为切入口,有力推进调解队伍建设。目前,我县共建有各类调解组织734个,其中村(居)、社区615个,乡镇(街道)15个,200人以上规模已建调委会80家,事业单位4个,区域性行业性2个,其他18个。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正在积极建设中,预计6月底能完成。白鹤、赤城等6所已完成对人民调解员的年度培训,其他9所正在积极筹备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强调1890民间纠纷调解制度、重大项目矛盾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及“以奖代补”制度等的落实。4月份,我局对全县司法所进行或电话、或实地检查等形式,全面对上述等制度的落实进行督查。在纠纷调处上,做到排摸有始,结案有终,实行案件专人负责制。截止20__年5月30日,全县共受理调解案件1434件,成功1380件,履行1284件,成功率为96.2%,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数4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件。

(三)多措并举,加强帮教工作。以“511”工程为抓手,积极开展帮教协会和安置基地的建设。目前,全县有帮教协会(小组)16家,安置基地40家,安置归正人员128名。继续加强与监狱的帮教衔接。春节前,我县组织帮教团赴省未管所、乔司监狱、第四监狱看望__籍在监人员,以送生活日用品、企业与即将释放学员签订就业意向书等形式,带去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家乡的温暖。同时,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帮教协会(小组)的工作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对刚释放的归正人员实行 “第一餐饭”制度,即给予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过渡性安置费。至5月30日,发放“第一餐饭”人民币计3100元,受惠归正人员25人。对5年内2246名归正人员进行了归档,并进行走访,帮教率达100%,其中20__年上半年新增归正人员189人,农村籍为166人,均落实责任田,安置率达100%,城镇籍为 23 人,安置率达80 %。五年内的刑释人员的当年重新犯罪率为2.30%,三年内的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3.48%。

(四)夯实基础,积极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去年10月,我县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交接。交接工作虽已完成,但各乡镇(街道)均存在脱、漏管或档案不齐整问题。今年4月,我局社矫科工作人员奔赴每一个乡镇(街道),积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协调,全面帮助建立档案,并进行工作指导。召开县社矫办成员单位会议,讨论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逐步使社区矫正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另外,我局招聘了15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并配备服装、增设社区矫正工作专用电脑等,推动了工作的落实。目前,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550名,其中管制17名,缓刑427名,假释42名,暂予监外执行14名,剥夺政治权利50名,累计接收761名,累计解除211名,无1人再犯新罪,16名矫正对象脱、漏管,脱、漏管率为2.9%,无一起因脱、漏管引起重新犯罪。

三、真抓实干,全面建设“惠民、便民”工程

以“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百万农民工维权行动”为契机,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上街进行法律咨询,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为方便群众受助,我局在老县城繁华地段完成了临街落地接待窗口建设,并落实专人负责。在乡镇(街道)组建了15支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帮助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我县基本实现了 “一小时法律援助工作圈”,并做到了“一站式”服务。县公证处以服务民生为己任,积极打造“三个公证”即“文明公证、活力公证、品牌公证”,提升了司法行政形象。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断加强自身学习,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参与落实农村法律顾问、领导接待日制度,同时深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据统计,全县上半年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10件,其中刑事案件11件,民事及非诉讼案件99件,接待来访群众20__余人次。全县律师共办理案件662件,其中刑事案件83件,民事(经济)案件489件,行政诉讼17件,非诉讼法律事务65件,其他8件。县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679件。

四、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服务能力

队伍建设是永恒不变的主题。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关键在于教育和管理。我局以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即五型机关为目标,狠抓队伍建设。

(一)认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暨警示教育活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局认真地进行“大学习、大讨论”暨警示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形成氛围。加强领导,分解责任,促使教育活动各项措施的落实。通过学习有关领导的讲话、做学习笔记、写剖析文章,确保学深学透,触及灵魂。结合本职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使广大干警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在法律服务队伍中,抓好“三个教育”,实现“三个规范”,党员律师做到了明示作业,社会反响

较好。

(二)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局把好“组织领导关、宣传发动关及工作部署关”,围绕“科学发展、创业创新、能力提升、服务群众”这四个专题,积极学习科学发展观、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县委十二届三次党代会和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方法上注重“五真”即“悟真理、动真思、注真情、练真功、求真效”。全局干部认真撰写体会文章和剖析材料,按时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网上考试,且成绩优良。在学习活动中,始终与实施“五大工程”相结合,以工作成效来检验学习效果。

(三)加强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以岗位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制来明确管理和服务要求,以公开评议来强化民主监督,以全程办事制来提高工作效率,以失职责任追究制来严肃工作纪律。我局全体干警以“廉洁、勤俭、务实、高效”为自律,认真执行“四通工作法”、“一线工作法”,走进矛盾破解难题,树立起了良好的机关形象。

下半年工作,我们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律六进”为总抓手,大力开展普法教育

继续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扎实开展公务员法制教育,以实施“春泥普法”工程为载体,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做到依法行政。加强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工作的落实,努力探索依法治理工作新途径。要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十到农家”和“联村联户种法律”活动,充分发挥“文化示范户”以点带面作用,切实做到质量提高、达标面巩固。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把普法宣传融入到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业务中去,使各项业务的实践过程,成为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过程。要创新法制宣传模式,巩固“12.4”法制宣传品牌,加强网络和媒体的宣传力度,在农村远程教育平台上建立普法专栏,把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提高全民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

二、加强基础建设,筑牢维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继续加强司法所建设,做好省厅、市局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在抓好基础设施改善的情况下,积极落实以制度管人,规范工作,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提升。积极培育四个省级示范司法所,完成达标要求。继续深化1890维稳工作机制、驻村干部维稳责任制、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制度等,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摸工作和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节庆日和敏感日子前后的社会稳定工作,杜绝和减少和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继续抓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的落实,加大在民营企业、医疗行业等建立调解组织力度。

(二)切实做好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建立归正人员档案并对归正人员进行一年二次的走访。加强归正人员安置基地建设,确保归正人员应急就业需求。加强与法院、公安看守所、检察院监察室的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提升。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一)拓宽法律服务领域。继续当好党委政府法律顾问,要坚持接待日实行律师陪访制,参与案件的调处。全面参与落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和推动律师、公证业务向新型经济领域发展。引导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充分发挥专业技能,积极深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不断拓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通过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法律服务咨询函”等方式,了解、掌握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要积极参与企业重整重组、防范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要当好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律顾问,化解社会矛盾。

(二)深化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完善各团体、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制度,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方面更加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努力降低援助“门槛”,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逐步列入受案范围,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覆盖面,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圈”。要强化法律援助中心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把法律援助中心建成第二室和党群“连心桥”。

四、队伍建设要常抓不懈

篇(9)

(一)创新载体,法律六进有序推进。1、认真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领导干部决策水平。县委、县府高度重视普法教育,把普法教育工作摆上创建“平安××”、促进经济发展高度,组织举办了《物权法》、《安全生产法》法制讲座2场。县交通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县城管局组织相关科室业务骨干开展城市管理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活动,县药监局举办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等,“法律进机关”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2、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重视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以优化农村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目的,实施“春泥普法”工程,在全县五十个村作试点,探索适合农村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工作途径和载体,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法制阵地建设,创建一批农村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示范村。包括建立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展“三不”教育活动、创建“春泥学法乐园”等。3、在“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中,积极开展“法律为企业护航”主题实践活动。在开展活动中,注重做好“四个员”工作。一是当好“宣传员”,深入企业职工法制学校宣讲。针对不同企业,制定培训计划,扎实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普法教育。3月份,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企业特种设备相关负责人法律培训会。4月份,举办专利法知识培训会。5月份,组织42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人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二是当好“调解员”,积极帮助企业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与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三是当好“公证员”,对需要公证服务,采取预约上门服务;四是当好“援助员”,建立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站,采取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等多种便民措施。

(二)注重实效,切实抓好农村民主法治工作。我县开展的“十到农家”活动已深入农村,走进千家万户。这一做法受到了省厅领导的肯定。上半年,我们对“十到农家”活动进行深化,实施“四个一”工程:一是每个乡镇(街道)配一名普法联络员。从乡镇(街道)考核筛选一些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宣传协调活动能力的干部,最后经乡镇(街道)党政联系会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承担日常法制宣传、普法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与有关单位的交流与沟通等工作职责;二是每个村选一名学法用法带头人。行政村的学法用法带头人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或是大学生村官担任,其职责是带领周围群众学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是带领村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做到依法办事;三是每十户家庭建一个学法示范户。在村十户联调基础上构建学法示范户,充分发挥其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援助联络员的作用,宣传法律,调解纠纷;四是每个村建有一个法律图书角(室),供群众学法和查找法律资料。

上半年,在各乡镇(街道)开展6次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免费赠送农村法律知识读本500余册,分发农民法律宣传教育漫画集300余册,印发××法苑3000份,提供法律援助110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90余起,完成第三批15家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推荐工作。

二、抓基层基础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等,关乎社会稳定。为此,我局狠抓了基层基础建设。

(一)重视司法所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我县基本上以调剂形式完成了15个乡镇(街道)司法所硬件建设。以此为基础,加强了制度建设,并积极争创省级示范司法所。目前,全县15个司法所已完成11个,力争剩余4个今年全部完成。同时,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部着“司法服装”上岗。1月份,组织全体司法所工作人员,去省警官职业学院进行了为期1周5个专题的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并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县委、县府对乡镇(街道)两个社会考核工作之中。

(二)强化制度建设,化解矛盾纠纷。以整顿调解组织和培训调解员为切入口,有力推进调解队伍建设。目前,我县共建有各类调解组织734个,其中村(居)、社区615个,乡镇(街道)15个,200人以上规模已建调委会80家,事业单位4个,区域性行业性2个,其他18个。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正在积极建设中,预计6月底能完成。白鹤、赤城等6所已完成对人民调解员的年度培训,其他9所正在积极筹备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强调1890民间纠纷调解制度、重大项目矛盾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及“以奖代补”制度等的落实。4月份,我局对全县司法所进行或电话、或实地检查等形式,全面对上述等制度的落实进行督查。在纠纷调处上,做到排摸有始,结案有终,实行案件专人负责制。截止2009年5月30日,全县共受理调解案件1434件,成功1380件,履行1284件,成功率为96.2%,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数4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件。

(三)多措并举,加强帮教工作。以“511”工程为抓手,积极开展帮教协会和安置基地的建设。目前,全县有帮教协会(小组)16家,安置基地40家,安置归正人员128名。继续加强与监狱的帮教衔接。春节前,我县组织帮教团赴省未管所、乔司监狱、第四监狱看望××籍在监人员,以送生活日用品、企业与即将释放学员签订就业意向书等形式,带去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家乡的温暖。同时,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帮教协会(小组)的工作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对刚释放的归正人员实行“第一餐饭”制度,即给予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过渡性安置费。至5月30日,发放“第一餐饭”人民币计3100元,受惠归正人员25人。对5年内2246名归正人员进行了归档,并进行走访,帮教率达100%,其中2009年上半年新增归正人员189人,农村籍为166人,均落实责任田,安置率达100%,城镇籍为23人,安置率达80%。五年内的刑释人员的当年重新犯罪率为2.30%,三年内的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3.48%。

(四)夯实基础,积极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去年10月,我县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交接。交接工作虽已完成,但各乡镇(街道)均存在脱、漏管或档案不齐整问题。今年4月,我局社矫科工作人员奔赴每一个乡镇(街道),积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协调,全面帮助建立档案,并进行工作指导。召开县社矫办成员单位会议,讨论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逐步使社区矫正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另外,我局招聘了15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并配备服装、增设社区矫正工作专用电脑等,推动了工作的落实。目前,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550名,其中管制17名,缓刑427名,假释42名,暂予监外执行14名,剥夺政治权利50名,累计接收761名,累计解除211名,无1人再犯新罪,16名矫正对象脱、漏管,脱、漏管率为2.9%,无一起因脱、漏管引起重新犯罪。

三、真抓实干,全面建设“惠民、便民”工程

以“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百万农民工维权行动”为契机,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上街进行法律咨询,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为方便群众受助,我局在老县城繁华地段完成了临街落地接待窗口建设,并落实专人负责。在乡镇(街道)组建了15支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帮助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我县基本实现了“一小时法律援助工作圈”,并做到了“一站式”服务。县公证处以服务民生为己任,积极打造“三个公证”即“文明公证、活力公证、品牌公证”,提升了司法行政形象。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断加强自身学习,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参与落实农村法律顾问、领导接待日制度,同时深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据统计,全县上半年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10件,其中刑事案件11件,民事及非诉讼案件99件,接待来访群众2000余人次。全县律师共办理案件662件,其中刑事案件83件,民事(经济)案件489件,行政诉讼17件,非诉讼法律事务65件,其他8件。县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679件。

四、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服务能力

队伍建设是永恒不变的主题。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关键在于教育和管理。我局以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即五型机关为目标,狠抓队伍建设。

(一)认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暨警示教育活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局认真地进行“大学习、大讨论”暨警示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形成氛围。加强领导,分解责任,促使教育活动各项措施的落实。通过学习有关领导的讲话、做学习笔记、写剖析文章,确保学深学透,触及灵魂。结合本职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使广大干警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在法律服务队伍中,抓好“三个教育”,实现“三个规范”,党员律师做到了明示作业,社会反响较好。

(二)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局把好“组织领导关、宣传发动关及工作部署关”,围绕“科学发展、创业创新、能力提升、服务群众”这四个专题,积极学习科学发展观、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县委十二届三次党代会和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方法上注重“五真”即“悟真理、动真思、注真情、练真功、求真效”。全局干部认真撰写体会文章和剖析材料,按时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网上考试,且成绩优良。在学习活动中,始终与实施“五大工程”相结合,以工作成效来检验学习效果。

(三)加强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以岗位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制来明确管理和服务要求,以公开评议来强化民主监督,以全程办事制来提高工作效率,以失职责任追究制来严肃工作纪律。我局全体干警以“廉洁、勤俭、务实、高效”为自律,认真执行“四通工作法”、“一线工作法”,走进矛盾破解难题,树立起了良好的机关形象。

下半年工作,我们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律六进”为总抓手,大力开展普法教育

继续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扎实开展公务员法制教育,以实施“春泥普法”工程为载体,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做到依法行政。加强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工作的落实,努力探索依法治理工作新途径。要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十到农家”和“联村联户种法律”活动,充分发挥“文化示范户”以点带面作用,切实做到质量提高、达标面巩固。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把普法宣传融入到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业务中去,使各项业务的实践过程,成为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过程。要创新法制宣传模式,巩固“12.4”法制宣传品牌,加强网络和媒体的宣传力度,在农村远程教育平台上建立普法专栏,把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提高全民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

二、加强基础建设,筑牢维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继续加强司法所建设,做好省厅、市局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在抓好基础设施改善的情况下,积极落实以制度管人,规范工作,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提升。积极培育四个省级示范司法所,完成达标要求。继续深化1890维稳工作机制、驻村干部维稳责任制、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制度等,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摸工作和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节庆日和敏感日子前后的社会稳定工作,杜绝和减少和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继续抓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的落实,加大在民营企业、医疗行业等建立调解组织力度。

(二)切实做好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建立归正人员档案并对归正人员进行一年二次的走访。加强归正人员安置基地建设,确保归正人员应急就业需求。加强与法院、公安看守所、检察院监察室的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提升。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一)拓宽法律服务领域。继续当好党委政府法律顾问,要坚持接待日实行律师陪访制,参与案件的调处。全面参与落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和推动律师、公证业务向新型经济领域发展。引导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充分发挥专业技能,积极深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不断拓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通过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法律服务咨询函”等方式,了解、掌握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要积极参与企业重整重组、防范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要当好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律顾问,化解社会矛盾。

(二)深化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完善各团体、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制度,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方面更加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努力降低援助“门槛”,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逐步列入受案范围,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覆盖面,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圈”。要强化法律援助中心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把法律援助中心建成第二室和党群“连心桥”。

四、队伍建设要常抓不懈

篇(1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越来越显示其重要的历史作用。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已经成为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深入落实并不断追求的目标。近几年来,我们××县工商局深刻牢记所肩负的重要责任,按照“执政为民、执法护民”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能,结合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大力强化以推进执法办案、严格登记程序、服从服务经济大局为重点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取得丰硕成果,行政执法整体工作得到全面推进,在市局年年组织的岗位目标考评中,我县始终处于领先水平。自200*年以来,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逐年递增,200*年全系统达到700余件,罚没款近200万元,比200*年增长了10倍多;“四五”普法教育得到普遍认可,××工商所被推荐为全省工商系统先进集体;有效地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各项行政许可有效地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不仅如此,我们积极强化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促进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规范了执法行为。多年来未发生一起行政败诉案件,也从未发生过一次重大的有碍工商形象的事件,各项工作得到协调发展,我县工商在全县的位次有了明显提高,去年在全县行风评议中,我局位列前三名,得到县领导的高度评价。回顾几年来的行政执法工作,我们主要做到“三个强化”,实现“三项目标”。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实现执法的能动性。

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难度系数较大的工作,要做好它需要依靠全体工商干部的共同努力,需要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为真正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发挥能动性,我们从2001年开始先后抓了四项工作。一是建立领导机构,专门成立执法办案工作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分管副局长主抓,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教育指导管理工作;二是充实法规股,在当时编制数不足的情况下给法规股多配了一名工作人员,在全市率先消除一人股,在基层工商所实行了法制员制度;三是抓思想教育,提高对执法办案工作的认识。过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着只重视收费而轻视管理的现象,严重影响着监管职能的发挥,与我们自身所肩负的职责极不相称,与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重托格格不入,对此我们高度重视,把提高对执法工作的认识,增强执法意识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通过以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班、出简报等多种形式教育职工要从政治的高度、从工商事业发展的全局以及从对于市场经济建立的利弊等多方面来认识职能转变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在抓认识的提高上做到“三个必讲”即小组成员逢会必讲、局领导下基层必讲、执法培训必讲,这一好的做法一直坚持下来,从不间断;还通过选配基层法制员、评选办案能手、实行奖励等手段促认识地提高,调动执法积极性。目前,全员执法的能动性大为增强,人人想办案、学办案的氛围初步形成,原来的要我办案也已变成现在的我要办案。四是抓好法制教育和“四五”普法宣传。我们充分认识到拓宽监管领域、强化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商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前提。为此,从2002年起就实行了“每月一法”学习制度,到现在仍然坚持不懈。今年我们又创新方法,改变以往县局机关和基层下属机构按计划自行组织集中学习的方法,把机关和下属机构交叉进行学习辅导,由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到基层、各基层工商所长、分局局长到县局机关讲课辅导,以期把“每月一法”的学习引向深入。在坚持“每月一法”学习常抓不懈的同时,还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法制培训班(会),进行专门的法律法规学习讨论;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举办案件评审会,以法评案,以案学法。如《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们在二00四年七月底以前,举办了三期法制培训班,将全系统工商人员先后分三批集中到县局进行《行政许可法》的学习,由法制部门进行讲解辅导,学后进行了闭卷考试。在省局组织开展的“五项清理”活动期间,将各办案机构分管执法办案的副所长(副局长)、办案骨干集中到县局举办案件评审会,对各办案机构查办的案件案卷,进行交叉检查评审,相互交流讨论,对照标准确进行评判打分,法制部门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讲解。今年省局制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下发后,我局也迅即组织各办案机构集中进行了学习,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此外,我局还通过开辟、印发《行政执法专刊》,登载法律法规条文、法理性文章,提示办案难点、指明案件查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通过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执法能动性。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实现执法的有效性。

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把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纳入制度化是基础。我们本着“权责统一、合法有效”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了执法责任制度体系,以保证权责分明,各项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健全领导三级责任制。实行主管局长、执法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三级责任制,明确执法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

第二,健全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在每年的县局机关和工商所的岗位目标责任制里,明确执法目标和责任。我们将执法责任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局领导的执法责任分解,局长是全局实施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层次是各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分解,对机关执法股室、直属机构和工商所进行了执法责任范围、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分解;第三层次是各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责任分解,我们按照执法工作的性质,按类设岗,以岗定责,确定了具体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和执法目标。这样,严格界定了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做到定位准确,职责明确,目标清晰,避免出现执法“真空”或相互交叉扯皮的现象。还规定了内部评议考核时间和方法,在季度考核中如果发现不能完成执法任务或违反操作程序的规定,都要按一定的标准扣分,并实施经济处罚,提高了全局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有利于保证执法行为的及时有效,合法规范。

第三,健全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我们根据省市局的要求,制定了《望江县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上级领导机关转交查办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中被查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均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给予有过错的执法人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健全了办案办事期限规定。无论是执法办案、实施各项市场专项整治还是注册登记,都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近年来我们依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先后创新一系列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对基本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预备期制度”、“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并简化登记手续,缩短办事时限,实行“并联审批”“审批项目公示制”“服务承诺制”、“超时默认制”等制度,做到“一窗受理、首问负责、时效控制、急事急办、责任追究”、提高了工商服务效能、行政效率,优化了投资环境,充分给予投资者自由进出的空间,营造有利于创业的政策环境。

三、强化监督,完善机制,实现执法的规范性。

为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发生,近年来,我们逐步探索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多方面入手,强化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了行政处罚程序。我们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了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案规则》、《××县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暂行规定》以及配套的《12315受理投诉举报制度》、《违法违章案件发案立案登记制度》《扣留、没收物品入库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确了县局和各下属办案机构的执法办案权限、办案程序、办案期限、行为准则等,切实纠正了我局过去执法办案中一度存在的乱扣乱罚、执法随意等违法、不良行为,规范了执法办案行为。

(二)、规范了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程序。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合法高效的原则,针对过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我局在前几年就制订了《首问负责制》、《办理各类许可申请工作制度》、《企业年检工作规范》,明确了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标准、要求。《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我局积极参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并联审批、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一站式”窗口服务,并制订了《当场受理及时办结制度》、《一审一核》等制度,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简化和完善了企业登记、公司登记、市场登记、文化经营许可、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一系列行政许可和确认的程序,健全和完善有关证照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证照的颁发、变更、终止等程序。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行政收费程序,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对收费票证的使用、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等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

(三)规范了行政复议和应诉程序。在行政许可登记发照方面,我们将严格行政处罚程序作为规范执法程序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我们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行政应诉的制,针对我局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与决定作了具体规定,解决了复议工作中复议管辖不清、复议程序不明等问题;我们还对行政应诉程序的组织、协调、诉讼人等事项作了规定,规范了行政应诉程序。

(四)、加强了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备案。对以县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一律由县局法制部门进行核审,工商所办理的当场处罚案件必须在县局法制部门备案,由法制部门从执法办案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审查把关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案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把关,以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行使、合法有效。如我局2004年查办某公司销售不合格摩托车案,在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几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听取省市局法制部门和法院方面的意见后才作出的。当事人对此案的处罚决定不服,先向望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由其转交至市局进行复议,市局维持了我局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以我局胜诉而结束。

(五)、完善了文件审查制度。凡我局下发的涉及到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文件,都要结县局法制部门审查后由局长签发,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规范了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制度。县局法制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工作特点,到基层开展不定期的执法检查。通过查看工商所文书材料、走访当事人等形式,对工商所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调查了解,当场指出、纠正或限期整改。在“五项清理”期间,我局对2003年到2004年6月31日期间办理的969起案件全部进行清理评查,对查出的问题能纠正的都全部予以纠正。今年初我局在市局去年底案卷评查的基础上,又组织各办案机构集中到县局进行自查、交叉评查,通报指出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明确了要求。今年6月份我局又将县政府法制办印发的〈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转印下发到各办案机构,要求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对行政许可登记注册卷宗,我县也将按照省市局的要求,在所有卷宗中按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查,通过检查以期找出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并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篇(11)

(一)关于相互独立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党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问题在于,律师作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够干预操有审判大权的法官呢?律师如何能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呢?对此需要就独立性问题作全面的理解。实际上“司法独立”一词,不仅是指司法不应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团体等的干预,而且还应当指司法人员对自我独立。所谓独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钱等的诱惑,要去处贪欲、去处恶念、去处私心,不惧权势,心存正义,公正裁判。总之,要以无私无畏之心进行裁判。可见,独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伦理道德精神问题。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复存在。

我认为,目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和公正的因素之一,是某些律师和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形成金钱交往关系。一方面,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在诉讼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建议,而是为打赢官司,想方设法打通法院门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因请法官吃喝玩乐而出现了所谓“律师”,有的律师整天琢磨同法官拉关系、搞公关[5],有的律师充当腐败源,利用支付介绍费、咨询费、案源费、回扣、提成手段腐蚀司法人员,干扰法官的依法办案,在败坏社会风气方面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6].许多律师正面临一种实在令人痛心的道德危机。另一方面,一些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甘愿自我贬低法官的崇高形象,而经常与律师吃吃喝喝,晚上在娱乐场所消磨,有的主动要求律师报销费用,或向律师介绍案件从而收取费用,或向律师透露合仪庭、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内容,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此种状况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7].现在社会上广泛流传“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说法,律师的作用是攻法院之关,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受到极大的损害。而律师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也受短到损害[8].许多人甚至对律师职业的必要性提出怀疑。

我认为,充当“腐败源”的律师毕竟是极少数人,对这些害群之马的厌恶,不应影响到对整个律师制度的重要价值的评价和认识。我们需要对整个司法界进行制度和职业道德建设、整顿风纪,对腐败份子一定要清理出司法队伍,同时对律师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队伍素质建设,对一些素质很差的,甘愿充当“腐败源”的律师也应当清除,绝不能姑息。否则,中国律师的发展将会迷失方向,这无疑对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极大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正确理顺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法官和律师应当相互独立、正常交往。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二者之间的独立性和正当的交往关系。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遵循职业道德、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地位。法官与律师保持独立,不应受到各种金钱或物质的引诱,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律师,向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或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甚至兼职,造成角色混淆。法官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请吃和馈赠钱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报销各种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提供娱乐场所进行娱乐等等,这些都应成为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法官更不得与一方的律师沆瀣一气、徇私枉法。另一方面,律师也应要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上的独立性,努力维护其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在从事其职业活动时,要独立与法官,不受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涉。同时也要与其委托人保持独立,不得受其委托人意志的左右。在承办案件中,不得与法官建立不正当联系。根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律师在职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道德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也不得邀请法官参与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或聘请法官作顾问等等,违反这些规定者,应当受到查处。律师在开拓业务的过程中,也不应当向当事人炫耀和吹嘘其与法官的关系,甚至吹嘘其与法官的亲属之间的关系,这样做都使律师丧失了职业方面的独立人格。只有保持相互的独立性,才能使司法保持纯洁性和公正性。

二、关于相互尊重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有关纠纷进行裁判,各类纠纷必须依法官的裁决才能最后解决。因而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应受到律师的尊重,如果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不能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和尊严,则很难使当事人和一般民众产生对司法的敬重和信赖。所以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律师要严守法庭纪律,不得损害审判机关的威信和名誉,甚至要求律师在从事职业宣誓时要宣誓尊重法院。律师在庭审中必须尊重法官,因为对法官的尊重不是对某个人的尊重,而是对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的尊重、对国家司法权的尊重。如《意大利诉讼法典》第89条规定:“在向法庭出示的文件或对法庭所作的陈述中,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不得使用无礼或无根据的言词”。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21条也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业有关的程序规定。”《律师法》第35条也严格禁止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庭审活动中,也必须向法官忠实作出陈述,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这些都是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从实践来看,律师不尊重法官甚至藐视法官的现象并不多见,除了极个别曾经在法院工作过的法官转任律师职业的人,可能对法官“摆老资格,对法院审判工作强行干涉[9]”,或极个别素质很差的律师对法官出言不逊,甚至污骂法官的情况以外,一般的律师对法官是十分尊重的,甚至出现某些律师因惧怕得罪法官而在法官面前唯唯诺诺、唯命是从的现象。道理很简单:如果律师不尊重法官,不仅会直接影响律师直接承办的案件的结果,而且会影响律师的生计,因此从中国现实情况来看,律师对法官的尊重不应成为问题。

在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尊重方面,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法官对律师不尊重。此种不尊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律师意见的不尊重,甚至无视律师的作用。尤其是受原有的超职权的审判方式的影响,法官过多地行使职权,使律师很难发挥作用。许多法官对律师采取一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归辩、判归判,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根本不做认真地分析、评价和听取。二是某些法官对律师的人格不尊重,表现在接待律师时傲慢无礼,在法庭上对律师失言努责,或尖刻叽评,使律师无地自容,某些法官出庭迟到,更改开庭时间不通知律师和当事人。三是某些法官违反规定,拒绝律师要求阅卷等方面的正当权利,甚至出现在法庭上因律师直言而被轰出法庭的现象。这些行为虽发生在极少数的法官身上,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从律师和法官在法律职业上的相同性及渊源上相同性方面来看,二者之间不应存在上述隔阂。一些学者分析,法官对律师不尊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官同律师之间在学识、经历、渊源上的不同导致了他们之间的情感的差异。法官和律师来自于不同的渠道,许多法官未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这样“因两类人员没有相同的生活经历和工作背景,也不存在制度化的交流渠道,因而奠定了两种职业阶层互不认同的心理状态上法官总是比律师更为优越[10]”。此种看法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认为许多法官不能认同律师职业,也不十分确切。一方面,法官的专业素质虽然从总体上不如律师,但许多法官具有不少司法实践经验,且法院系统也十分重视业务培训,经过多年的实践培训,许多人已逐渐掌握了必备法律专业知识。律师和法官不存在专业知识上不能沟通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司法人员转任为律师,或因为许多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的毕业生进入法院,职业上的沟通和所谓“制度化的交流渠道”是存在的,我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不少法官存在着一种不恰当的认识,即认为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是“官”,而律师只是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人,是民间人士。官与民之间本不应当有对等。法官是诉讼中的指挥者和裁判者,律师毫无疑问应听从法官的支配和指挥。在中国这个具有悠久的封建人身依附和官本位的国家,产生上述观点是不奇怪的。但这种观点的支配导致了某些法官不能准确理解自身的角色,并在工作上常常对律师不够尊重。实际上,法官虽为审判人员,但只是中立的第三者,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本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裁判者是根本不能成为支配者的。至于法官和律师,同为司法工作者,谈不上所谓“官”与民的区分。如果存在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律师和法官都是维护国家法治这架马车的“两个车轮”,彼此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徐显明指出:“一般来说,一个社会对法官、检查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相同的道理,法官、检查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了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师,法官也不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师的受尊重,都缘于他们对公正的职业追求[11]”。法官应当充分意识律师职业在法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尊重律师,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同时对律师的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充分尊重。对律师应当态度和蔼、礼遇,这些都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具有的品德。当然,律师要获得他人的尊重,首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

三、关于相互合作

所谓相互合作,是指法官和律师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裁判的公正方面,应当密切切合作,积极协作。我们已经探讨了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中的作用,由此表明法官的审判活动绝对需要律师的配合。法官的思考方式应是“兼听则明”,其作出的大多数裁决应是在对薄公堂、两造辩论的基础上作出的,律师的意见毫无疑问对法官的正确裁判有着极大的帮助,但实现此种配合,首先需要在制度上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原有的超职权式的庭审方式中,律师的作用受到严重的压抑,而随着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尤其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对抗制的庭审方式,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处分自由和调解自愿,这些都为律师充分发挥其在法律知识方面的聪明才智提供了舞台。律师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研究、提供证据、提出法律适用的建议以及自身的法律知识的培养方面,而绝不应当把主要精力用于所谓与法官拉关系,搞攻关上。从制度上发挥律师对司法裁判的配合作用,还应当在许多方面作出完善。例如,应当从制度上要求法官在判决书详写理由、回答律师提出的意见、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应当在卷宗中详细记载等。只有从程序上不断完善,才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律师在发挥配合作用的同时,应当随时以追求法律的实现和正义为目标,而不能为了追求金钱而屈从于委托人、被告人的非法的要求。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能与当事人之间完全成为金钱的雇佣关系,成为当事人不当要求的传声筒,律师不得故意曲解法律、无理搅三分、甚至纵容当事人作伪证,混同“讼棍”之列。如果律师不能追求法律的实现和正义,则律师根本不能发挥其应有的配合公正裁判的作用。同时也败坏了律师的形象。当然,我们强调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相互配合,绝不是说两者意见应完全同一。法官只能听取律师的意见,而不能唯律师意见是从。同时法官也不能强求律师与其意见一致。个别地方的法官无视律师的诉讼地位,片面强调律师应与审判、公正机关的配合,要求律师的辩护意见必须保持在或判决的范围内,这是极不妥当的。这不仅未能发挥配合的效果,反而有害于司法的公正。

我国审判方式方兴未艾,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加强以及其他司法改革措施的实施,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将更为突出,其在配合法官公正裁判方面的作用也会更为显著。

四、关于相互监督

如前所述,律师制度设立的作用之一在于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实行某种制衡,尽管由于法官握有审判权,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人,其制衡作用难以有效的发挥,但这样的制衡作用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需要从制度上促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另一方面,在监督法官正当行使裁判权、确保司法廉法和公正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协会(ABA)为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专门为法官制订了《司法行为守则》,该守则成为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协会可向有关纪律惩戒机构检举或指控。而法官的选举、任命、留任等,都要听取律师协会的意见。因为外界一般并不深知法官的情况,而律师协会对此极为了解,因此律师协会的意见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目前各级律师协会在对律师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尚未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更谈不上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了。但是从长远来看,发挥律师协会在监督司法行为方面的作用仍然是必要的。

关于法官对律师职业活动的监督,目前尚未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少人认为,目前律师的地位与法官相比相差很大,如果使法官享有监督律师的权力,则更会加剧两者的地位差距。我认为,按照权力相互制衡的原理,法官对律师的制衡是以律师自身或通过律师协会可以对法官进行制衡为前提的。由于法官与律师之间不存在着任何支配关系和隶属关系,因此不存在单方面的权力制约问题,因此既然律师可以或通过律师协会制约法官,法官当然享有对律师的活动进行制约的权力。而建立这样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正是廉法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法官对律师的监督,主要应体现在对律师是否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监督。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是律师应尽的基本义务。律师如果违反职业道德,如乱收费、收费后不提供必要的服务、向法官行贿或要求当事人向法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藐视法庭等,法官是最为了解的,因此,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律师,法官应当主动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检举,一旦查证属实,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执照[12].我们认为法官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应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但在这方面,不应当向英美国家那样赋予法院直接惩戒律师的权力[13],因为中国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与英美国家的情况完全不同,使法院享有惩戒律师的权力,将会严重妨碍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权力平衡,影响律师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订法官与律师廉洁执法、职业的具体准则,并规定了检查监督制度[14],毫无疑问,这是互相监督的具体的重要步骤,但关键问题,如果保证这是行为准则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律师和法官能够真正在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勤政方面相互进行有效的监督。

[注释]

[1]法官法第2条。

[2]律师法第2条。

[3]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载《律师与法制》97,8.

[4]参见张思之:《律师,公正与调解》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页。

[5]参见杜钢健:《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36页,第145页。改革,1997年。

[6]参见杜钢健:《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36页,第145页。改革,1997年。

[7]蔡定剑“走向法治,敢问路在何方”第402页。载刘海年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402页,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版。

[8]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9]参见杜钢健、李轩:《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34、261页。

[10]杜钢健、李轩:《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94页。

[11]徐显明:“试论法治构成要件”载刘海年第2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