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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1-0594-02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人均GDP2000――3000美元的关键时期。为此,抓住时机紧跟全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搞好卫生监督工作建设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1]。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场所也随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公共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人群相对集中的地方,其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群的身体健康,亟待我们解决。因此,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积极探讨的问题。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与社会发展不匹配。《条例》于1987年颁布并于1991年颁布《实施细则》,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公共场所如网吧、按摩院、足疗馆、减肥中心、公寓等等场所,未被列入《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公共场所范围中。这个问题有待解决。例如《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饭馆、第七项中的候诊室分别是以餐饮卫生、传染病监督为主的公共场所,《条例》监管内容少且简单,为避免与食品、传染病监督重复一直未发证[2]。
1.2 执法主体已不存在,执法机构也发生了变化。《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监督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监督工作。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2001年机构改革时已不存在,原来的卫生防疫站一份为二,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但现行法规缺乏该规定条款。
1.3 政府经费投入有限,卫生监督技术含量低。由于监督监测仪器落后,种类不全,卫生设施的审查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大大地削减了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管力度。
1.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存在地区和场所差异。我国西部地区和小城市相对于大中城市及东部地方来说,经费、检测的设备和力量相对不足。缺乏技术支撑,直接导致管理滞后[3]。
1.5 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种类单一。《条例》及《细则》中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20院至2万元,力度小,而且对违法行为须经警告后方可实施,起不到对经营者的教育作用
1.6 实际工作中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再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更新不及时,甚至相对一部分人工作盲目,对工作的目的和卫生学的意义知之甚少。
2 对策
2.1 尽快修订出台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及实施细则,确保有法可依。卫生场所的管理实际上是典型的综合监督。加快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加强卫生执法体制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应该加大对卫生监督监测的经费投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提高监测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监督的技术含量。根据不用问题选择不同的法规,恰当好处地运费公共场所的各项法规,更好地体现公共卫生监督的力度。
2.2 普及全民卫生法律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卫生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近年来,在各地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环保城市的活动中,积极配合开展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卫生意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媒体营造声势,促进社会对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了解和关注,提高群众参与意识。
2.3 明确公共场所行业内部交叉监督问题。如宾馆内设立美容美发店、游泳馆、洗浴中心等等、建议国家尽快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避免一个公共场所出现多证现象,同时避免无人管理造成监管空白点。
2.4 加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力度。避免突击性的检查。必须对美容美发、按摩院、茶馆等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加大力度。确保群众健康。监测结果显示上诉地方的用品用具卫生状况及其不好。
2.5 加强对人民健康有隐患的因素的监督。随着城乡建设的步伐的迈进,人们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善,对生活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环境中存在的低浓度的长期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人们已经把发病前机体的变化作为评定环境质量好坏的依据,对避免可能发生的污染隐患的重视,公共场所的预防性监测工作显示出了重要性。
2.6 丰富监管手段,改革监管思路。目前,公共场所的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多样化,数量大幅增加,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必须结合风险管理的原则,对人群密集和安全卫生隐患较大的场所实行更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如远程实时监测、动态监测、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等管理模式。
2.7 与疾病控制中心协调配合,提高监管能力。卫生监督执法需要疾病控制中心提供科学的依据,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质量,所有脸颊要保持和谐稳定,共同发展做好此项工作【4】。
总之,国家要逐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卫生监督力度的同时,不断完善卫生设施,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努力,营造一个令大家满意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共场所。
参考文献:
[1] 张光南,张淑兰,公共卫生执法监督的管理与对策分析. 现代预防医学,2009,35(14),2988-2995.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量化分级管理属于一种较为先进的监管模式和路径选择,体现了公平、效率的新型公共管理观念。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以企业的自律为核心,对企业进行卫生荣誉认定,将公共场所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作为认定标准,让企业、政府、社会成员共同监督、参与的全新管理模式。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能够加强对其重点环节的管理解决其存在的有关卫生问题,从而有效提高执法效率,合理使用卫生监管资源,更好的为卫生监管人员提供卫生监督的依据。本文在2011年~2013年对我辖区的39家旅店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且对其进行相应的评分。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我辖区39家旅店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39家旅店在2011年~2013年,每年都进行了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均有相应的卫生信誉等级。
1.2方法
1.2.1制定评分表 按照《旅店业卫生标准》制定,量化评分项目包括:卫生组织制度;操作指引;设施、设备卫生;制定原则:评分表中各个项目的评分分值需要按照项目内容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来决定,若某经营单位不符合此项目的要求,则不得分;评分表包括监督关键项目,也是卫生监督的主要方面,若某经营单位有一个项目不符合卫生要求,则总得分是60分;若某经营单位接受过卫生管理处罚,则总评分是60分。
1.2.1对监督员进行管理培训 对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培训,使监督员准确掌握有关评分标准,其中包括卫生监督的工作目标、方法步骤等;为了保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实施,监督单位要组织相应的动员大会,加强对公共场所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使经营者认识到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特点以及重要意义。
1.2.3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步骤 准备阶段:公共场所经营者要仔细核对量化分级管理的评分项目,对经营单位进行自我检查,及时发现经营中的相关问题并予以解决;评分阶段:卫生监督机构对经营单位进行评分检查,对检查中某些违反卫生要求的内容及时记录,并且给出改正意见,给出期限,让经营单位进行整改;评定阶段: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评定工作。
1.3评级标准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结束后,分数超过90分,优;80分~90分,良好;70分~79分,一般;60分~69分,差。
1.4授牌表彰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部门对相关评分结果进行总结,并且对评分优异的部门予以表彰、授牌,与此同时,还应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评分结果,便于群众了解其卫生标准,进行安全消费。
2结果
本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分,主要对39家旅店进行量化评分。见表1。
本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管理的工作主要针对的是住宿行业,因此主要针对旅店制定相关的评分项目,在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前后,对旅店进行成效统计,见表2。
3讨论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旅店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前后,评分项目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检查前对经营内容进行自查,及时整改相关不合理项目,从而提高了检查评分,有效改善了经营单位的卫生情况。发生这样的变化,主要原因为公共场所监督量化评分项目能够帮助经公共场所营者完善相关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卫生操作,提高经营者自身的卫生管理水平,同时还会促使经营者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的卫生设施,从根源上提高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
通过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卫生部门的监督水平以及执法能力。量化分级管理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检查项目,为卫生临督提供了监督依据,使执法具有操作性、方向性,从而提高其工作水平。
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利于公共场所诚信体系的建设。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自查自己单位的卫生状况,逐渐从被动转化为主动;卫生监督部门通过表彰卫生优异的单位,能让消费者对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有明确的了解,从而选择自己的消费方向。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过程中会面对很多问题[1~3]。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时,某些评分项目的设置不够合理,缺乏操作性,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等对卫生知识的掌握,影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量化分级管理的工程中,要增强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以及公共场所经营者的量化分级管理培训,提高其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认识,明确掌握量化评分项目的相关标准;加强量化分级管理评分项目的标准,使评分项目具有代表性、操作性以及实用性,细化评分指标,卫生监督人员还应该灵活掌握、运用对于相关卫生项目的评分标准。对于新的公共场所而言,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条例颁发卫生许可证,加强前期的预防性监督工作,严格遵守卫生标准,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查,在根源上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
因此,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可以从宣传、制定有效评分标准、加强卫生监督等方面进行,从而有效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
参考文献:
一、卫生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自年初以来,我们紧紧依托卫生法制建设工作,下大力气,狠抓了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
1、认真落实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按照省卫生厅和市法制处印发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全市卫生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了考核方案,落实了责任制。尤其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层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实施首问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卫生医疗、防疫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结合非典防治工作,狠抓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办法》、《非典型肺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宣教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使这些法规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更加深入人心。同时组织多次培训班,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使广大医务工作者,尤其是工作在抗击非典第一线的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法律法规,依法防治非典。并于6月份对全市的《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二级以上医院43家,乡镇卫生院126家,村卫生所2000余家,个体诊所600余家。
3、狠抓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的第二年,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当前的防治非典工作,于4月25日至5月1日开展大规模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宣传,切实在用人单位和企业内部建立起依法预防职业病的机制,使广大劳动者真正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全市共出动监督人员200余人次,设宣传站点15个,挂过街横幅26条,张贴宣传组图400多张,发放宣传单20000余份。
4、始终把《食品卫生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当作重点工作来抓,结合非典的防治工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组织监督员到企业结合日常监督检测,进行长期的宣传工作,帮助企业科学预防食源性疾病和提高卫生环境质量,使广大业主、广大消费者的卫生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增强自觉守法经营意识。
5,按照声卫生部的统一要求,明确要求自5月1日起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停止使用老式执法文书,统一更换成新版的执法文书,所有老式文书立即予以废止,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监督工作行为。
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我市积极加大卫生体制改革的运做力度,特别是在非典疫情发生后,尽快完成我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加快我市两个体系建设,已显得迫在眉睫。为此,我们积极的与省、市进行沟通,取得政府、财政、计委等的支持,并积极努力的筹措缺口资金,加快项目的进展。现已完成了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和前期规划工作,有望在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三、卫生监督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1、食品卫生工作。一是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有效的开展了2003年全国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春节大行动和2003年全国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春季大行动。二是在全市防治非典工作中大力加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市场生产经营行为。三是针对非典的传播途径广,难于控制的特点,特别夏季是食源性疾病的高发季节,重点加强了对大型餐饮业的监督管理,明令禁止婚丧嫁娶等大型聚餐活动。四是联合工商、公安、技监等部门对街头食品摊床、游商散贩、无证经营等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整顿,净化了食品卫生市场环境。据统计,全市上半年共组织大型食品卫生检查15次,出动卫生监督人员2300多人,车辆200余辆,检查各类食品生产、加工、餐饮等企业1500余家,查封不合格企业12家,取缔无证摊床131个,停业整顿17家,销毁不合格食品2100余公斤。
2、职业卫生工作。组织开展了职业病及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对全市的75家职业危害企业发出了重新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通知。认真开展了对放射单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监测工作。
3、公共场所卫生工作。首先会同人大、政协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工作。尤其是在发生非典疫情的情况下,突出了对大中小型旅店以监督、监测,责任落实到人头,督促各类旅店、浴池等外来人员集中的场所,对外来人员逐一进行登记,并设立专人专岗,有专人负责消毒;禁止二人转剧场、补习班、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停止营业,确保非典病情绝不由这些途径传入。
4、学校卫生工作。学校卫生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为此,我们加强了对学校周边食杂店、快餐店及校内食堂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抓住高考、中考两次考试,联系教育、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的各种食那杂店、小吃部、校门前的烧烤等流动摊床进行了彻底清理整顿。同时,还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学校内的学生食堂和食杂店进行检查。并明确要求在“两考”期间所有食堂和食杂店一律停止营业,为广大学生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仅在“两考”期间,全市共出动监督人员2300多人,车辆50余台次,对全市的160多所中小学校的校内食堂、食杂店、小吃等400多家进行了全面检查,关停不合格的食堂3家,小吃20家,取缔校外流动摊床400多个。
5、消毒工作。对大型宾馆、饭店等消毒情况进行了专项整治。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购置了消毒设施和二氧化氯、过氧乙酸等消毒药品,指导企业进行消毒,并要求各企业设立专人负责日常消毒工作。二是开展大型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市各级医疗单位的消毒人员参加了消毒人员培训班,提高其专业水平,全市共有300多人参加了消毒人员培训班。三是主动到大中型商场、火车站、汽车站、党政机关等单位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羡慕与公安、铁路等部门协作,加大对出入我市的交通工具的消毒。
2003年上半年,我市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一是卫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二是受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影响,卫生执法监督队伍还不稳定;三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步伐较慢;以收代罚现象较普遍。四是执法力度较小。针对这些情况,我市的下步工作具体是: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2012-2015, wuxi beitang district public health conditions and monitoring the status quo, in order to further strengthen public health supervision,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public health. Methods according to \"public health inspection method\" air of public places and public goods sampling test, the result according to relevant national standards of judgment, to wuxi beitang district monitoring data from 2012 to 2015 were analyzed. Air quality monitoring results: 2012-2015, 6534 test air samples, among them 6365 pieces of qualified samples, the percent of pass is 97.41%. Percent of pass of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years (chi-square = 25.98, P < 0.01).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s between different types of public places (chi-square = 79.41, P < 0.01). Public goods monitoring: 2012-2015 2658 test public goods samples, among them 2501 pieces of qualified samples, the percent of pass is 93.15%.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years (chi-square = 13.86, P < 0.01).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types of public places (chi-square = 42.65, P < 0.01). Conclusion wuxi beitang district air quality of all kinds of public places and public products pass rate is higher, but individual types of public goods in the public health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health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hygiene safety of public goods.
【key words 】 public places; Health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Public goods; air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6)05-0121-03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其卫生状况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已成为社会文明和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卫生状况可以直接反映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1]。公共场所由于人群聚集,流动性大,设备和物品供公众反复使用,给疾病的流行传播提供了机会[2]。为了了解无锡市北塘区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情况,我们对公共场所开展了卫生监测工作,旨在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改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质量,现将无锡市北塘区2012-2015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分析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对象 2012-2015年四年间,随机抽取无锡市北塘区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据国家相关采样方法及标准,采集的样本主要是公共场所的空气和公共用品,对采集的样本进行卫生监测,涉及的公共场所类型涵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美容美发、饭馆餐厅、公共浴室、文化娱乐场所、住宿场所等6类场所。
1.2 方法 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中的要求进行采样和检验,依据《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等进行合格评价,其中有1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1.3 监测项目 空气质量依照标准主要检测相对湿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噪声、风速、甲醛、空气细菌总数,公共用品主要监测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和致病菌。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率的比较采用2检验,P
2 结果
2.1 不同年份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2012-2015年无锡市北塘区共检测各类公共场所空气样品6534件,其中合格样品6365件,不合格样品169件,合格率97.41%。各年份合格率分别为2012年96.35%、2013年96.22%、2014年98.39%、2015年98.11%。不同年份间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25.98,P
2.2 不同类别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2012-2015年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合格率分别为公共浴室95.50%、饭馆餐厅97.28%、美容美发97.46%、文娱场所99.68%、住宿场所94.44%、其他场所99.67%,不同类型公共场所间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79.41,P
2.3 不同年份公共用品监测结果 2012-2015年无锡市北塘区共检测各类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样品2658件,其中合格样品2501件,不合格样品157件,合格率93.15%。各年份合格率分别为2012年94.61%、2013年91.46%、2014年94.53%、2015年96.25%。不同年份间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3.86,P
2.4 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监测结果 2012-2015年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监测合格率分别为公共浴室91.24%、饭馆餐厅93.68%、美容美发93.93%、文娱场所100%、住宿场所98.60%、其他场所84.38%,不同类型公共场所间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42.65,P
3 讨论
3.1 监测合格率行业间存在差距 在公共场所空气样本监测中,住宿场所合格率最低,这与住宿行业小型旅店较多有一定关系,小型住宿业客房设施设备陈旧,通风系统不完善,对于空气的消毒不及时等原因可以造成噪声、可吸入颗粒物、空气细菌总数的超标,如果开窗通风时间不足还可以造成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的浓度超标[3]。在公共用品监测中,游泳馆等其他场所的合格率最低,这与游泳场馆的监测项目中的余氯、尿素指标容易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
3.2 依据监测结果监督检查有所侧重 公共场所具有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卫生学特点[4]。建议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公共场所行业侧重检查,排查不合格项目的风险环节,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消毒制度,杜绝消毒不彻底和二次污染的发生。
3.3 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身能力建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一个稳定而长期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对于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公共用品的卫生安全至关重要。而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公共场所经营者很难设立长期稳定的卫生管理人员,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尤其是公共用具消毒知识,完善公共场所卫生制度及消毒制度,指导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消毒程序按技术指导规范内容,使消毒工作落到实处,克服人员流动性大带来的问题,提高公共卫生用品的消毒质量[5]。
3.4 公共用品消毒设备设施的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中,公共用品消毒设备设施的配置为关键项,该项不符合要求则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准予许可。在各类公共场所实际经营中,也配备了相关消毒设备设施,但一些小型公共场所不能够按照要求正常使用消毒设施,近几年频频曝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为图一时之便,清洗洁具时一条毛巾多用,到处污染[6]。主要原因是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消毒设施不能够正常使用。改善措施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按照法律要求整改和行政处罚,督促各公共场所经营者正常使用消毒设备,严禁私自停用消毒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3.5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不健全 在目前现行的住宿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和公共浴室四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中,对设置的各功能区域的空气流通和通风换气有相应要求,而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应当进行卫生监管的公共场所有7大类,特别是目前饭馆类公共场所,一些使用木炭当燃料加工的场所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气体,而没有相应的卫生规范提出特殊的卫生防护设施设备要求。因此,应当制进一步完善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从通风换气的硬件设施上作要求,进而消除公共场所空气质量不合格的潜在风险,保障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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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雪莲,孟彬.2009-2011年青岛市崂山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统计,2012.29(6):893-894
1.1对象
管理对象为辖区内5类公共场所,共781家,其中星级宾馆15家,普通旅店(招待所)249家,美容美发(≥100m2)265家,洗浴(桑拿)163家,游泳池(馆)42家。
1.2方法
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综合考虑影响公共场所安全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根据每一监督项目的权重确定分值,对5类场所分别制定统一的量化评分表。用统一的量化评分表分3次对其进行量化评分,再在3次评分的平均分基础上,综合考虑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发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分析闵行区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风险度、信誉度现状及主要影响因素,制订监督频次和监督重点。整个评定过程分3阶段进行:第1阶段为宣传培训阶段,参与此项工作的监督员都经过相应的培训,能熟练掌握量化分级管理的操作方法。第2阶段为评定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8月),这一阶段对每一单位进行3次量化评分。时间分别是2005年12月―2006年1月、2006年2月―4月、2006年5月―6月;对游泳池场(馆)的评分于2006年7月、8月进行。第3阶段为抽查评估阶段(2006年9月―10月),分二级评估,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A级单位进行抽查,实施效果评估;区卫生局对本区量化分级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找出存在问题,撰写评估分析报告。
1.3统计方法
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内容录入ExceL表格,评定数据以相对数作统计分析。
2结果
2.1一般情况
参与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5类场所共781家,其中47家单位因关门歇业等原因未能全程参与量化评分。完成3次全程评分,进入综合评定的单位共734家,信誉度和风险度评级为B 级的单位最多,占67.03%;其次为C级,占18.94%;A级和差级单位,分别占8.45%、5.59%。星级宾馆和游泳池(馆)的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综合评定级别高于其他3类场所(表1)。
2.2不同级别场所的监管频率
根据各类场所的综合评定分值,确定不同的评定级别,分别作出优秀、良好、合格、差4种审查结论,同时确定不同级别场所的监管频率,以便于合理分配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效能(表2)。
2.35类场所主要扣分项目分析
统计结果显示,5类场所的主要扣分项目不同。星级宾馆中的主要扣分项目为客用化妆品索证情况、专用消毒间及消毒设施设备、通风系统。有73.33%的单位不能提供客用化妆品的索证资料,80%的单位存在机械通风装置及送回风口有积尘,个别单位专用消毒间清洗消毒浸泡水池不足或标识不清。普通旅店(招待所)的扣分项目较多,几乎涵盖了量化评分表的所用检查项目,前5位主要扣分项目见表3。
洗浴(桑拿)业的量化评分表对该行业在卫生许可中涉及到的卫生管理、建筑与布局、卫生设施等7个环节设定了18个评审项目、45项评审内容,其中12项作为关键监督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只要有1项关键监督项目不符合要求,则直接评定为差。从评分结果来看,洗浴(桑拿)业经营单位普遍存在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索证、专用修脚工具、热力消毒柜等一般监督
项目不合格;此外,对12家被直接评定为差的单位统计结果显示,这些单位除了存在一般监督项目不合格外,还存在一些关健项目缺陷,如更衣室、消毒间等专间的设置、消毒设施的正常运转等问题(表4)。
美容美发业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根据该行业许可项目的9个环节,设定了16个评审项目、24项评审内容,其中8项作为关键监督项目。一般监督项目的前3位主要扣分项目为从业人员体检培训、配备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机械通风设施的配备及运转,分别占56.23%%、32.83%、22.26%;15家直接评定为差的单位除了存在一般项目不合格外,在消毒设施的配备及正常运转、理发美容公用具的配备、消毒、更换等关键项目上存在不足(表5)。
游泳场(馆)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针对卫生制度与管理、设施设备卫生要求、一般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卫生监测5个环节设定了44项审查项目,其中13项作为关键监督项目。由于游泳场(馆)的量化评级集中在A、B级,故未出现关键监督项目扣分,一般监督项目扣分情况见表6。
2.45类场所评定过程中的处罚情况
闵行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以来,参与3次全程量化评分的734家单位中,有114家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处罚率15.53%。其中处罚率以美容美发业最高,为20.38%(表7)。处罚的案由主要是违反健康管理案,占84.21%。对信誉A、B、C、差4个级别的处罚率分别为8.07%、12.81%、23.02%、34.15%,信誉度级别越低,处罚率越高。
3讨论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卫生监督模式在制度和理念上的创新[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不同的公共场所设定了不同的量化评分表,评审内容按照经营环节的风险大小,将监督项目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一般项目按照风险大小赋予不同的分值。此外,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对卫生信誉度实行等级划分,根据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监督频率。监督项目的量化增加了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2]。量化分级管理实现了卫生监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有利于卫生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要求的监督管理模式。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是在全国开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之后提出的全新卫生监督模式[3]。闵行区作为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试点区,于2005年11月正式启动,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探索。通过试点工作,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推广和应用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工作方法;同时,也发现量化分级评分表在监督项目、评分标准的设定上存在一些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问题,尚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闵行区星级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等5类场所信誉度和风险分级B级最多,占67.03%,评为A级的,仅为8.45%,以星级宾馆及游泳池(馆)居多,分别占40.00%及35.71%。5类场所主要卫生问题多少不一,但客用化妆品和消毒剂的索证、专用消毒间、消毒设施配备及运转、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更换、消毒及人员的健康管理等几乎是共有的卫生问题,有的场所甚至出现多项关键项目不合格。提示卫生监督部门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技术指导,提高经营单位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逐步提高卫生水平。
对照量化评分表,除了星级宾馆及游泳池(馆)不合格项目相对较少外,其他3类场所无论是关键项目还是一般项目不合格现象非常普遍,但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比例却很低,仅占15.53%,而且案由都集中在违反健康管理案上,占处罚单位的85%。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而不能立案查处。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与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将量化分级的评审融入日常监督管理中,在经常性卫生监督中一旦发现关键项目不合格,则要降级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其次,可开展卫生许可和年度校验量化评分工作,将卫生许可和年度校验量化评分与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相结合,在实施许可和校验审查时,严把许可准入关和校验关,任一关键项达不到要求,则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验证贴花[4],督促经营单位整改,由卫生监督部门与经营者共同查找存在的卫生问题,共同制定对策,以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
4参考文献
[1]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Health criteria and other supporting information[S]. WHO, Geneva, 1984,84-87.
[2]邓明,李旭才,罗禅英,等.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实施效果评价[J].卫生软科学,2005, 19(1): 29-30.
公共场所是人们进行购物、娱乐、生存交往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场所,这里人群集中,人员复杂,如果卫生监管出现漏洞,则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很大影响。自2011年起,我国实施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善了旧版《条例》中的一些缺陷,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但社会在发展,人民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的要求也更高,新法规在具体立法范围的滞后和执法力度无法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规存在滞后性 《细则》只规定了7大类28种公共场所,没有对公共场所给予明确的定义。大型建材超市、地铁、网吧、足浴、健身房、婚纱影楼等新兴行业具有公共场所的特点,却未被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造成无法可依的监管空白,监管局限性仍然存在。若不能依法对这些场所进行定期卫生检查,这些公共场所则会成为监督监测的隐患。大型公共场所一些行业,容易与其他法规的实施出现交叉管理。现行《条例》中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职责、义务及卫生管理等要求不够,不利于经营单位自律经营和诚信体系的形成;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和公正执法。以上这些都会影响卫生管理的有效性。
1.2 处罚不具体,力度不够 根据新旧法规规定,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可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4 种,无详细的罚款幅度。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公共场所设施不健全,如旅店无消毒桶、无消毒柜、或拖鞋数量不足等,却不能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条例》和《细则》规定有些违法情况可以处以2 万元的罚款,但对许多常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明显偏低,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如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擅自经营的,处200-800 元罚款,这对一些大型公共场所如星级宾馆等处罚力度太弱,起不到教育和惩戒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造成执法威慑力偏低,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3 预防性卫生监督法规和标准不完善 预付性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从业行为、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建设项目设计布局不合理、卫生设施不配套、大部分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执法监督权并未得到认可和落实等问题。我国各类公共场所在选址、设计时主动申请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的为数极少,多数是在待竣工并正式营业后,这时所建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也难以改造。行政干预卫生管理现象也很突出。各地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等干预正常的卫生监督工作,预防性卫生监督覆盖率偏低。因此政府重视不够、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力、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法规和卫生标准不完善、业主的卫生法律意识淡薄,都直接影响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如不及时解决这类问题会给以后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带来隐患。
1.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不足 首先,监督手段落后。由于经费有限、基层卫生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陈旧不齐、人力和物力短缺,对健康危险因素的全面监测与评价很缺乏,影响了卫生监测进度和质量。其次,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与素质偏低。公共场所监测现场点多面广,人员少,一天监测的场所有限,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难以实现公共场所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频次。监督员的素质普遍偏低,在繁重的监督任务中更缺少时间来提高专业知识和整体素质。同时,部分监督员的操作技能不熟练、专业法律知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监督监测效果。随着我国各类法律法规的完善,公共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却不是很高,这也成为了影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
2 对以上问题的几点建议
2.1 完善法律法规,查缺补漏 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健全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统一执法主体,理顺执法体系,明确职责,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交叉执法的现象,以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以行业类别、经营方式、人群聚集程度为规范对象,补充和修改卫生指标,同时修改罚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升罚款额度。在此基础上,将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尽早纳入人大立法议程,通过基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提供法律的执行力。
2.2 严格执行预防性监督工作 制定严格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程序及相应处罚措施和处罚条款,使过去可操作性不强的含糊其辞的内容进行修订,保障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卫生监督机构更应严格执行其职责,把预防性监督工作作为城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未取得《建设项目许可证》的一律不予许可,确保卫生设施投入,消除公共场所安全隐患。
2.3 提高监督、监测人员素质,加强卫生监督建设 加强对卫生监督、监测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建立合格的、顺应时代的、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诚信可靠的监督、监测队伍,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众卫生意识与法制观念,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监测条件,政府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顺利的进行。
3 总 结
随着公共场所的不断量化和多元化,不只需要相应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应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健全,还需要从业人员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坚决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来进行公共场所的营业和获得,更要求执法监督人员能够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做到依法履行自己职责,严格规范和处罚违法行为。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才能得到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才能顺利开展并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
按照《省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精神,以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着力在全市建立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监管有力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提高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健全卫生监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抓紧开展《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种宣传工具,通过电视宣讲、公益广告、悬挂标语横幅等方式,以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周为契机,广泛开展《实施细则》宣传活动,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使监督员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涵,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抽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培训阶段(月1日—月2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活动,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月21日—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月16日—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并形成书面总结于年月20日前报至市卫生局法监处。
五、工作要求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7类公共场所实现智能卫生监督管理据了解,此次推出的智慧卫监产品包括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和智能执法移动系统。其中,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包括卫生计生监督行政许可系统、处罚系统、积分管理系统等共计16项。主要用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针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等。
智能执法移动系统卫生计生监督移动智能操作系统、移动监督执法系统、风险预警系统等共计14项。实现对移动监督执法设备的接入进行认证控制和管理,对风险单位进行审核和销账、实现对全专业的报告卡进行查询、查看,机构管理人员能够对报告卡进行实时在线审核并提交等现代化办公需求。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单位,重点是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商场、超市、影剧院、音乐厅、舞厅、大型室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共浴室等。
(二)检查内容
1.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档案;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施设置和实际运行情况;
4.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情况。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执法检查的时间为2012年3月至10月,分四个阶段。
(一)培训阶段(2012年4月前)
1.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员执法水平和能力;
2.各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单位进行培训,以增强其守法意识,加强自主管理。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2年4月底前)
各县(市)区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本辖区所有公共场所进行摸底调查(由集中空调使用单位负责填写《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基本情况调查表》,辖区直管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签字)。
各市、县(区)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附表1和附表2(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并报送至市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使用集中空调的单位数量、类型、使用年限、清洗消毒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检查督促整改阶段(2012年9月底前)
对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填写附表3(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检查表)和现场检查笔录(样式参考附表4),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并在辖区内推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作,优先督促三星级以上及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的公共场所单位完成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逐步推行到所有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2012年10月底前,市四城区、巢湖市每市、区必须完成4家以上,高新、经开、新站三个开发区和四县必须各完成2家以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督查公示阶段(2012年10月底前)
市局组织对各市、县(区)卫生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专项检查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并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进行媒体公示,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对各地报送的工作总结、报表、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析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本年度对各市县区执法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检查方案。
1、整治目的: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公共场所经营秩序,按照“突出重点、明确主题、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行监管公示,群众监督,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防止各类传染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为我市“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2、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小理发店、小浴池、小旅馆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的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打击各类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建立规范的卫生档案,全面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做到“四个统一”(即卫生监督台统一、卫生管理组织统一、卫生管理制度统一、卫生档案统一)和“六个公示”(即卫生许可证公式、人员健康查体证明公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卫生质量检测情况公示、场所卫生要求公示、卫生监督电话公示),使公共场所无证违法经营查处率达到100%;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率达100%;卫生档案建档率达100%;对公共用品、用具、室内微小气候抽检率达100%。
三、整治内容
1、公共场所各经营单位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
2、是否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3、要设立消毒、保洁专间,做到专间专用;消毒设施是否完善并正常运转。
4、经营场所各工作区域是否分开并有明显标示。
5、顾客用品、消毒产品、一次性卫生用品索证索票齐全,台帐记录完整。
6、顾客用品、床上用品、洗、染、烫用毛巾是否按比例配制。
7、经营场所内通风、换气设施是否健全。
8、使用工具、床单、被套是否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9、工作人员是否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为顾客服务。
10、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区域划分和职责分工
市卫生监督所按照标准和要求,牵头整治“三小”行业公共场所,落实“三小”行业公共场所的整治和相关协调、督查、上报工作,组织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1、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所成立两个监督执法小组,负责全市城区“主干道”两侧的“三小”行业。
2、各镇(处)卫生院、防保所:按照属地化管理,各镇(处)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管,各卫生防保所负责辖区内除“主干道”以外的所有村庄、小区、居委会街、巷“三小”行业公共场所的监管;各单位要派出精干力量按时参加卫生执法培训,做好有关上报信息工作。
五、保障措施
1、人员:从镇(处)卫生院抽调有执法证件的卫生监督人员4名,到卫生监督所挂职锻炼,组成两个监督执法小组。
2、车辆:安排执法车2辆。由卫生监督所安排1辆,市卫生局调配1辆。
3、就餐:从镇抽调人员由卫生局统一安排午餐。
六、工作步骤
本次的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和验收上报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年4月1日-年6月1日。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4月1日-4月3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工作实效,各镇(处)卫生院、防保所和卫生监督所首先做好动员、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各经营业户从根本上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4月4日-5月20日)
各镇(处)卫生院、防保所以及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区域划分,做好辖区内“三小”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经营单位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公共用具消毒扎实有效、硬件设施齐备,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开展联合行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验收上报阶段(5月21日-6月1日)
各镇(处)卫生院、防保所及卫生监督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上报工作情况。(将“三小”行业单位专项整治情况上报到卫生监督所。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明确职责
公共场所“三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量大,面广,难度大,同时牵扯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能否顺利通过验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万无一失。市卫生局成立以市纪委第三纪工委委员、市卫生局党委委员贾维放同志为组长,市监督所所长陈永奎为副组长、各镇(处)卫生院院长、防保所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卫生监督所宋志磊副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三小行业”整治工作。
市卫生监督所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各镇(处)卫生院、防保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集中处罚一批违法场所,集中力量开展对公共场所“三小”行业的清理整顿。
(二)严格要求,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