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平衡理论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二、实现独立解决与家长交流的平衡
与学生家长交流是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方式。班主任为了更好地了解学生、开展班级工作,需要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兴趣爱好、成长经历等各方面的信息;针对学生的在校情况,班主任还可以通过及时和家长沟通,联合家长的力量共同教育学生,实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一致性,巩固教师的教育成果。但与家长交流并不意味着学生的任何情况都依靠家长了解和解决,否则一方面会使家长产生教师和学校没有能力教导学生的误会,另一方面会使学生认为班主任和家长串通一气,共同监视自己的感觉,使学生对教师和家长产生不信任感。因此,班主任教师要注意不能什么事情都跟家长说,但也不能从不联系,直到学生发生重大违纪事故。教师可以分时间段、针对全体学生做家访,以便与家长沟通学生的近期学习情况,交换教育意见和信息。在与家长沟通时,班主任应避免使相互之间的交流沦为“告状”这一现象,切不可针对学生的缺点大肆批评,否则会使家长对教师和学校产生不悦感,认为学校无力处理学生的问题而一味推给家长,也会使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和敌对心理,破坏师生间的感情。教师应适当保留自己和学生间的小秘密,针对学生主要问题及时沟通解决,而对于学生平时的无伤大雅的小错误,教师要有所保留,并尽量夸奖学生的优点、肯定学生的进步,用赏识教育感化学生、提高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教师与家长的交流真正实现交流学生信息,促进其进步的目的。
工业设计犹如一个运动员走平衡木,犹如一个政治家操纵政治运动,是方方面面进行平衡的结果,一个优秀的工业设计师是会平衡产品设计时遇到的设计时间、单一化与多样化等等问题,都是需要运用我们的知识和经验,来在各个要求限制之间进行反复的协调,来维持这个平衡,最终设计出一款杰出的产品。
但目前为止,自己也参与设计和跟进了几款产品,虽然多数是控制盒的开发,但就目前来讲,也遇到了不少工业设计受阻的时候,比如修改原已经定下来的设计方案,虽然也征求工业设计的意见,但多数还是在妥协中修改,打破原有的设计元素,最后产品看起来,是是非非,模棱两可,不情愿的修改,有的甚至产品修改的没有了先前的“亮点”,作为工业设计也很无奈,虽然市场销量很好,但设计人员总感觉不完美。
工业设计人员要坚持自己的认知角度,用正确的方法来坚持自己的执著,设计人员不是提出问题的?是要解决问题,而不是推脱,那么这就需要支持,什么支持,用知识来支持。
放低姿态,多方面学习。
工业设计人员要把握好自己的心理,为什么那?因为有很多人误解,工业设计人员只是画图员!此时我们心在痛。
但是真的当产品在造型设计的时候,就要考虑很多问题,涉及结构、色彩等,对成熟的设计师来讲,效果图拿出来,面对别人的提问可以侃侃而谈,和其他部门的人充分的交换意见或者效果图拿出来,什么也不用讲,大家都没意见,OK。但是对不成熟的设计人员,效果图拿出来,只能讲讲造型,特别是在其他人员,比如结构、市场、策划等提出疑惑的时候,自己还不理解,怎么来分析给大家听!!!自己也惭愧不已。
虽然自己有时候也想,很对不起消费者,没有把好的优秀的产品呈现给消费者。虽然产品销量好,那是因为我们的市场做的好,对于一定层级的产品是消费者还不成熟,消费者对产品还没有形成分辨的标准,一旦消费者成熟起来,我们势必失去主动权。那么我们势必要先于消费者,用更长远的眼光来开发设计产品。
所以,对不成熟的我来讲,学习多方面的知识,可以站在不同角度来思考设计。这是目前最重要的。
2、平衡是否是设计追求的终点?
有的人认为:舒适、和谐、平衡是设计追求的终点。
我不这么认为,正是一个杰出的政治家不仅仅在善于维持平衡,更重要的是善于打破平衡一样,一个杰出的工业设计师更需要在各种限制之间打破平衡,设计一款具有差异化特点的产品,这样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有所作为,才能体现出一个工业设计师的杰出之处。
当然保持设计的平衡,比如一个小小的POP设计,就会考虑本身贴纸的平衡,还要考虑和产品整体的平衡,当然我们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保持平衡是必要的选择,但是一旦需求平衡膨胀就需要变化,当然这里说的平衡和之前说的不一样,可以简单的说成是大平衡和小平衡吧。但是,仔细想想,本质还是一个道理。现在工作中也正好都涉及到小的POP设计和一个产品的后续结构需要工业设计改型的问题,在现实中很实际。在设计POP时,在不考虑产品卖点等问题的前提下,追求本身版面的平衡,色彩的平衡,造型的平衡等,再考虑与产品结合的平衡,整体的融合;在最近产品改型的实例中,工业设计产品造型与结构设计出现了矛盾,需要工业设计进行修改,我们在追求产品整体平衡的基础上进行改良设计,不打破平衡的元素,并保持适当的变化。
所以,对不成熟的我来讲,目前不要太过于考虑平衡的尺度,不拘泥不偏执,开阔眼界,胸怀宽广。这是目前最重要的。
3、设计平衡的标准,什么来衡量平衡?
是啊,平衡需要一个标准来衡量,什么作为参照物那?
用设计大师高登.布鲁斯的话作为答案:在设计时自己就是一个理论。
所以,对不成熟的我来讲,目前更要提高原创性,当然不是以己为中心,是以使用者为对象。这是目前最重要的。
4、设计应与社会、文化相平衡。
对于工业设计,艺术与技术都不是目的,它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只有参与到经济活动中的设计师才能真正称得上是设计师。只有通过经济活动,达到企业赚取利润的设计师才能达到“弘扬文化”的目的。
设计应与社会、文化相平衡。
因为只有这样,设计才有她生长生存的空间,才可以让她在当代接受。
二、如何达成平衡
有人说:成绩的提高是班级管理永远的话题。笔者认为应该改为:平衡是班级管理永远的话题。无论是班级外部各种关系的平衡还是班级内部各种关系的平衡都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在班级与竞争对手之间,相互中不只是竞争,其实平衡比竞争更重要。当我们发觉或意识到将产生不平衡时,我们就要做出对应的决策或战略的转变。如是成绩领先,还是道德领先,一切班级行为都将引发管理问题,管理上都是差异化策略的引用,是我们在寻求平衡过程中的决策。但班级管理的平衡不是跷跷板似的平面的平衡,而是立体平衡。而要达成这种立体平衡,我们就必须要求从学生与教师开始做好几点:
a.学生与学生的平衡;
b.学生与班委的平衡;
c.班委与班委的平衡;
1.2国内外电力电量平衡方法简述
1.3专家系统与运筹学模型相结合的新途径
1.4本项研究所取得的进展
第一部分
第二章电力电量平衡专家系统MPSS的总体介绍
2.1为什么选用Turboprolog语方开发MPSS专家系统
2.2MPSS系统的组成
2.3MPSS系统的总体结构
第三章知识的表示和管理
3.1事实的表不和管理
3.2规则的表示和管理
第四章推理机的建造
4.1知识的内部存储
4.2动态项和环境
4.3合一过程的实
4.4规则的推理解释
4.5内部谓词的实现
第五章用户接口的设计和实现
5.1主菜单系统
5.2平衡图形的设计和绘制
5.3报表的设计和实现
5.4与水库群优化调度系统的交互
5.5帮助解释功能
第六章MPSS程序设计技巧
6.1利用尾递归优化技术
6.2利用回潮代替递归
6.3使用伪失败技术
6.4外部数据库的使用技巧
第七章MPSS系统的测试和评价
7.1MPSS系统的实例测试
7.2MPSS系统的评价
7.3进一步的工作
第二部分
第八章水库群优化调度问题
8.1水库群优化调度简述
8.2水库调度中信息与决关系
8.3国内外同类工作评述
8.4本项研究的目的及所解决的问题
第九章基于预报信息的确定型等价模型
9.1水库调度中的能量转换关系
9.2计算势能最大调度模型及其解的最优胜
9.3计算势能最大决策规则下的库容分布趋向
9.4有效势能最大决策规则与确定型等价模型
9.5确定型等价模型的解的唯一性怀最优性
第十章确定型等价模型的渐近性质
10.1天然来水预报的误差分布
10.2确定型等价模型的参数形式
10.3预报误差引起的调度决策误差分布
10.4预报误差引起的有效势能误差分布
10.5小结
第十一章水库调度模型的"信息一决策"分析
11.1引言
11.2验前信息条件下水库调度决策的效益
11.3验后信息条件下水库调度决策的效益
11.4完备信息条件下水库调度决微的效益
11.5水库调度模型的"信利民一决策"结构
11.6预报信息条件下水库调度决策的效益
第十二章确定型等价的实用性
12.1引言
12.2考虑水、火电站联合运行条件的确定型等价模型
12.3考虑水库综合利用要求的确定型等价模型
第十三章求解算法及计算机实现
13.1(E2)模型微机软件的一般特点
13.2(E2)模型的求解算法
第十四章实例研究
12.13水库3电站调度问题
14.210水库27水电站调度问题
(1)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找寻。经济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也就是保证经济行为主体的根本利益。经济法律的制定,包括经济利益平衡点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主体利益。因此,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寻找。经济活动直接反映了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充分认清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真正找到确保经济活动长期繁荣昌盛的利益平衡点。
(2)应当从利益的追溯中确定。利益永远是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规范和约束也是经济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利益的法律表现。
(3)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和客观实际。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间、空间、政策、主体等活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处在计划经济阶段,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以服从国家的利益安排为主。而21世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更应当注重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2.如何追求经济法律利益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紧密关联。因此,如何找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实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实施。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过程中,也不能脱离这些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实际。立法部门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权利。经济活动中所有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出自立法部门。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经济实际的情况下,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律。
(2)执法部门要全面反馈经济法律的不足。经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及时找出法律制定与事实相悖,或者偏颇之处。这样,执法的过程就成为了纠正经济法律不足的重要环节。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发现法律中不符合经济法律利益平衡标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立法部门。
(3)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法律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最深刻的感知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特别是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问题。经济活动主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及时反馈。
派生诉讼[①][①]是指,当公司怠于对侵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第三人提讼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讼。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拥有控制权,当他们自己或与第三人勾结起来损害公司的利益时,不会自己告自己,在此情形下如果不赋予少数股东代表公司提讼的权利,公司就不能保持应有的权利或恢复被侵占的利益,最终必然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股东代表诉讼尽管属于股东的共益权,诉讼利益完全归公司所有,提讼的股东并不能从中直接受益。
但是,股东代表诉讼设计功能在于当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并损害公司利益时,这一诉讼手段能够直接维护公司的利益,间接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能够约束经营管理者的不当行为,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因而,自英、美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该制度以来,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日本、西班牙、菲律宾、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等纷纷相继建立了该制度。
以往我国学者多从介绍国外派生诉讼入手,运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解释其制度架构和程序安排。对此,笔者不想加以重复,在此,仅试图变换一新视角,剖析派生诉讼所涉及的权利配置和利益平衡。也许,能够发现另一番新天地。
一、公司救济权的初始配置:股东诉权派生于公司诉权
1886年,在审理SantaClaraCounty诉SouthernPacificRailroad一案,美国最高法院明确宣布,公司就是一个人,并被赋予宪法所提供给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保护。[1][1]1896通过的德国《民法典》率先以成文法的形式赋予了公司法人资格,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主体。英国在着名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almonv.Salmon&Co.Ltd.,1897)中,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资格原则”。公司与股东在主体人格上划清界限,公司是独立于股东人格之外的法律实体。公司作为脱离股东的控制独立人格,它有自身独立的意志、独立的利益、独立的财产和责任。根据大陆法系法人实在说理论分支下的组织体说,认为组织体是一个与成员划清界限的独立人格,组织体通过内部的民主集中制而形成独立的意志。[2][2]
公司独立法人格的确立使公司彻底从合伙组织中脱胎换骨,使公司从类似于合伙的“聚合体”演变为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独立法律人格。与合伙相比其权利及权力的配置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由于公司,多人的永恒继承权被认为同个人的永恒继承权一样,可以作为单个人的权利来行使。这些特征,使得公司可以管理自己的业务,掌管自己的财产,并避免由于财产转让的不断进行而带来的错综复杂的事务及危险的、无穷无尽的困境。公司的发明和使用,主要是为了组织由多人构成的法人以继承这些特征和权利。通过这些方式,多人的永恒继承权可以象一个永恒的人那样来促成某个特定目标。”[3][3]
公司法人的确立自然延伸出股东与公司分离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价值目标的要求,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分离原则,与公司财产分离。这首先要求做到公司财产所有权与股东的股权彻底分离,……;其次要求股东财产权与股东的经营权彻底分离。而后一种分离更为重要,其分离的目的在于使公司债权人确信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以此来保障交易安全。”[4][4]
既然公司是一个独立于股东的法律实体,公司必然享有独立于股东的合法权益。当公司的利益受到董事、高级主管、对公司享有控制权的人,以及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时,公司本身有权以自己独立的人格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此,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承认公司对其遭受侵害的权利享有诉讼救济权。
1843年,英国发生的福斯特诉哈波持尔(Fossv.Harbottle)一案中,一小股东代表公司向大股东时声称,公司董事会通过让公司以高于市值的价格向大股东购买地产。事实上,这些大股东本身就担任公司的董事。小股东认为大股东以董事的身份进行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所以,以股东身份对大股东提讼,要求法院确认大股东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大股东把超过市值的部分交还给公司。可是,法院裁定认为,由于公司是直接受影响的一方,只有公司才有资格寻求救济,而小股东不能代表公司向法院寻求救济。该案正是英国法院固守公司法人原则和分离原则的必然结果。
1882年美国法院确立了97衡平规则,开创了派生诉讼的先例后,英国法院才进而认可了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权利。派生诉讼仍然是在尊重公司法人原则和分离原则的前提下,创设的一种例外制度。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利益遭受非法侵害,主张救济的权利属于公司,只有当公司的董事、高级主管或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人因利益冲突客观上不能代表公司主张权利,及时恢复公司的利益时,才允许股东就公司受到的侵害提讼。公司的诉权是派生诉讼的本权或权利源。从该诉讼被称为派生诉讼而言,足以说明股东享有的诉讼权派权生于公司的诉权,它依附于公司的诉权,若公司不享有救济权利,股东的派生诉权也就无从谈起;从该诉讼又被称为代表诉讼考察,股东只是公司诉讼的代表人,其诉权和因诉讼获得的补偿均归属于公司,而不能由股东直接享有。
二、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救济权的再分配
根据公司法人理论和分离原则,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于股东的法律实体,当其自身利益无论遭受来自外部或内部的不法损害时,公司均有能力利用法律赋予它的诉权,对公司因不法侵害遭受的损失进行司法救济,?I卫公司的合法权益。但是就公司运作实态进行实证地分析,我们会发现当公司控制者或经营管理者与公司发生自我交易或关联交易时,由于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公司很难甚至无法对经营者不当行为或其参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提起司法救济。此时,若不允许股东提讼,公司的直接利益与股东的间接利益就会因缺乏救济方式,无法恢复或获得补偿。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顾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一味地墨守理性主义确立的股东与公司分离的原则的成规,不但会放纵对公司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而且会置公司及股东显失公平的境地。因此,法律必须采取实用主义的方法,在公司出现利益被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无法利用司法救济权启动保护自身利益的程序时,将公司拥有的诉权重新配置给股东,使其能够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中的权利再配置是涉及原告股东、公司、被告(通常是董事、高级主管和对公司享有控制权的人)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股东、董事会和原告的律师等多重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这使派生诉讼比股东直接诉讼在程序上要复杂得多。以下试图通过几个要点勾画出派生诉讼权利多重配置的过程。
(一)股东或董事作为原告获得派生诉讼权的前提
1.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
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标准是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能否再次分配给股东的基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持有股权证券;第二,曾是一个“同期所有人”即在不法行为完成日持有公司股权。美国法律研究会通过并颁布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7.02(a)的规定没有参照大多数州的做法采用“不法行为实际完成日”标准,而是参照宾夕法尼亚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做法允许法院使用“不法行为披露的日期”。即在不法行为披露之前取得股票,或从一个“同期所有人”处依法受让股票。它显然比“不法行为完成日”这一基准日,扩大了原告的范围,将在不法行为发生后购入股票者包括在内,并可能导致有人购买诉因,不当得利。第三,符合“继续所有标准”,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持有公司的普通股票;第四,公平和充分地代表股东的利益。
股东不要求是登记所有人而是实质上的受益所有权人。因此,美国判例法允许以下非登记所有人提起或参加派生诉讼:其一,对股票享有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人;其二,质押权人;其三,股权受遗赠人;其四,已订约将买入股票的人。这样原告就由股份所有人扩大至对股份享有受益权的的非股东,大大拓展了派生诉讼原告的范围。美国大多数州没有要求诉讼参与人与最先提讼的原告具备同样的先决条件。加入派生诉讼的原告无须经前置程序即可加入已经启动诉讼程序。只要及时申请,法院允许股权持有人加入正在进行的派生诉讼,除非法院认为申请人要代表的利益已得到公平和充分的代表或者该申请人不能公平、充分地代表股东的利益。要求原告能“公平、充分地代表股东的利益”是为了防止派生诉讼滥用。由于关于信托义务的传统法律与其他成文法相比,赋予原告更多的诉讼理由去质疑公司的做法,因此,派生诉讼存在着与生俱来的滥诉问题。股东可能以提起派生诉讼为手段,以迫使公司就无关的争议达成和解,或争取自己作为雇员、债权人或者在股权收购中的敌对出价人的利益,或者争取其他股票持有人并未享有的重大利益。一旦发现原告股东的真正利益与其所声称代表集团的利益相冲突,法院就会否认原告股东的资格。如果某一股东同时提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他在直接诉讼中控告公司而同时在派生诉讼中却又试图代表公司。当原告的双重身份间存在着真实利益的冲突,法院就以原告此时不能“公正和充分地”代表公司为由剥夺原告代表公司的资格。例如,如果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提出派生诉讼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获得在其他情况下受律师-客户守密特权所保护的限制,但能够通过派生诉讼取得的信息,以便在针对公司的直接诉讼中使用这些信息,此种情形,原告则被认为不能“公正和充分”地代表公司的利益。据此,法院可以驳回原告提出的派生诉讼。
董事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在美国董事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不仅在非营利公司的条件下,获得了判例法的承认,而且纽约州在成文法中对商事公司董事提出派生诉讼的资格作出了规定。[5][5]《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7.02(c)也规定了董事提起派生诉讼的特别权利。关于董事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成文法和判例法均不要求同期所有和继续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且诉讼不得因董事被解聘、未被重新提名或重新选任而终止,但是必须是时的现任董事。董事提起派生诉讼的法理依据是:一名发现欺诈或非法行为的董事,应该履行信托义务,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提讼阻止这些行为的完成或者继续。对于缺少股东的非营利公司和慈善性公司,赋予董事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商事公司赋予董事该项权利似乎并不迫切,但是它对董事有效履行对公司的受托义务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并且有可能减少董事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纽约州立法赋予董事提起派生诉讼权利的长期实践经验证明,董事“恶意诉讼”(strikesuits)的可能性极小,几乎微不足道。另外,董事往往比股东更早地知道即将发生的欺诈或不当行为,获取信息的优势使之较之股东更便于诉讼,这一点对封闭性公司显得尤其重要。再者,董事有权提起派生诉讼并不否定董事会的集体性权力,这是有前置程序保障的。但是,有时董事会对有事实依据的不当或非法行为置若罔闻,尤其是董事会受制于控股股东时,赋予于董事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不失有效的矫正机制。
2.原告须经前置程序穷尽内部救济才可能获得诉权
前置程序的设置暗含的法理是公司内部自我救济手段优先。派生诉讼原权利属于公司,即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对自身所遭受的侵害应由公司主张救济权或采取其他符合公司利益的措施。即便是因公司受控制人的控制没有即时采取救济手段,也必须通过前置程序请求公司董事会重新考虑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公司受损的利益进行救济。只有当公司拒绝股东或董事的请求时,股东或董事才能提出派生诉讼的资格。
《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7.03(a)规定:“进行派生诉讼之前,持有人或董事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董事会或采取适当的改正措施,除非正式请求依据§7.03(b)的规定获得免除。”但是根据徒劳例外规则,可以免除前置程序直接赋予股东或董事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7.03(b)进一步规定:“向董事会提出正式请求只有在原告具体证明若不及时提讼,公司就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能予以免除。在此情况下,正式请求应于诉讼开始后立即提出。”要求原告绝对履行正式请求规则。
向股东提出正式请求。早期英、美判例法将向股东请求作为提起派生诉讼前提。理由是股东对董事会的决定拥有批准权,对董事的越权行为可以追认。但是这些判例早已过时,加利福尼亚、纽约、卡罗来纳州的成文法,《修订示范商事公司法》,以及特拉华州的判决均反对向股东提出正式请求作为派生诉讼的前提。现代判例法没有规定何时应该向股东提出正式请求,而且以下很多情况下已免除了这种正式请求:(1)被告持有大多数股份或控制公司时;(2)当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令该种请求不仅耗资巨大而且会实质性地延误诉讼时;当不当行为据称无法得到追认时。但是,《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立》允许将股东会决定不提出派生诉讼作为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诉讼的抗辩理由。
《修订示范商事公司法》§7.42和《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7.03均要求首先应当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原告提出派生诉讼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正式书面请求,并规定公司董事会有一段合理的时间进行答复。以正式请求为核心的前置程序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进行了充分的平衡。它一方面,通过赋予股东或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的请求权,开辟了内部救济的途径;另一方面,使董事会有机决定是否寻求其他救济或其他正式的措施,例如,对某被告进行解雇或降级的内部惩戒措施。如果公司接受股东的建议,它可以接手案件并控制诉讼,尽管公司很少行使这种选择权,但是,并不能排除公司担心不当和解进而接手诉讼的可能性。当然,正式请求规则也使公司有机会拒绝关于提讼的建议,或在诉讼已经提交时寻求撤回诉讼。
经前置程序,董事会驳回股东的请求或未在法定期间予以答复,则提出正式请求的股东获得派生诉讼的权利。若股东董事会或委员会答复之前提起派生诉讼,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公司终止派生诉讼的请求权或接手诉讼
派生诉讼由法院受理后,公司对诉讼仍然享有处分的权利。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后,公司董事会在规定条件和前提下仍享有一系列选择权:第一,将董事会提出的驳回股东诉讼的报告提交给无利害关系股东表决,由股东会批准驳回股东派生诉讼;第二,公司可以通过谈判寻求和解。《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7.15条规定了“无须原告同意的派生诉讼和解”。其中§7.15(a)条规定:“派生诉讼开始后,董事会或经适当授权的委员会,无须原告同意,可以直接经法院批准而与董事、高级主管、对公司有控制权的人,或上述任何人员的关联方就诉讼中以公司名义提出的任何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免除他们的法律责任。”第三,公司可以对被告采取纠正或纪律处分措施,然后,据此请求驳回诉讼;第四,公司可以申请简易程序或根据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请求驳回诉讼;第五,公司可以接手该诉讼;第六,公司可以允许原告继续诉讼程序。
当被告人是公司董事、高级主管、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其他人或上述人员的关联方时,公司决定申请驳回诉讼的决议符合商业判断规则,或法定条件,或股东批准驳回诉讼,法院应该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应董事会或由其适当授权的委员会请求驳回诉讼的申请,驳回针对单个或多个被告的派生诉讼。申请驳回之前,公司须对派生诉讼进行审查和评估。负责审查和评估的董事会或委员会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与诉讼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组成,并且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在该情况下做出客观判断。客观审查和评估须符合四个条件:其一,评估人为无利害关系的决策者“在该情况下能够做出客观判断”;其二,律师及其他人的合理协助,以帮助董事会或委员会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判断;其三,符合规定审查标准的评价过程;其四,充分阐明董事会或委员会的报告或其他书面意见,以保障有效地司法审查。当公司提出驳回派生诉讼的请求书中,内容欠缺或理由欠充分时,法院允许公司在善意行事时对其程序进行补充完善,重新提出驳回派生诉讼的申请。公司对请求驳回派生诉讼报告完成审查、评估后,向法院提出请求后,进入司法审查阶段。
《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7.10(a)(1)规定,除非被告的行为属于故意或受谴责的违法行为;否则,公司董事会或委员会有权决定终止只对违反谨慎注意义务提起指控的派生诉讼。法院只能对这种终止决定是否符合特定的程序规定以及商业判断原则进行审查。相反,如果公司董事会或委员会决定终止指控违反公平交易义务的派生诉讼,法院有权审查公司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决定的合理性、做出决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人的客观性。§7.04(2)规定,如果构成董事会多数的、能够在该特定条件下作出客观判断的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们拒绝原告关于提起派生诉讼的正式请求,申请对董事会决定进行审查的原告对派生诉讼的正当性负举证责任。
公司作为形式被告的抗辩资格。公司没有代表其他被告提出事实或法律辩护的资格。判例法规定公司不得提出个人被告人没有违反对公司义务或可能实质挫败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为个人被告进行辩护;不得为个人被告提供资助。但是,那些以正式请求、同期所有权和持续所有权等作为辩护理由的抗辩,只能由公司主张。
在前置程序中,如果公司接受股东或董事的请求,决定接手诉讼,或者在派生诉讼受理后,法院支持公司提出的驳回股东诉讼的请求,或批准无须原告同意的和解,股东或董事代表公司继续进行诉讼的权利便告终止。由此,作为派生诉讼诉因的事件又回到公司自主解决或内部救济的轨道之中。关于公司的诉权又一次进行了重新配置。
三、股东派生诉讼:多重利益的平衡
20世纪40年代,在纽约商会的资助下,FranklinWood考察了1936年到1942年间在纽约市提起的1400宗派生诉讼案件。Wood在其发表的报告中,总结出派生诉讼案件的共同特征为:原告持股数额通常不大;原告很少胜诉;私下和解司空见惯。从而得出派生诉讼利大于弊的结论。[6][6]美国律师协会对于律师在派生诉讼常常成为真正的当事人感到不安,派生诉讼常被嘲笑为“寻求意外成功的诉讼”,只是让律师坐收渔翁之利而已。鉴于此,立法对派生诉讼基本上采取了怀疑和约束的态度:要求费用担保的法令得以颁布,普通法上的提高效率得以加强,调整管辖权,当事人合并、对董事和股东正式请求和解及诉讼驳回等措施被附加于诉讼之中,致使诉讼程序日益复杂。在美国对随机抽取535家公众公司,就其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1978年间遭遇股东诉讼进行的研究发现,派生诉讼的频率并不高,只有19%的公司经历过派生诉讼,派生诉讼大多通过和解解决,其中128宗案件中,有83宗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约占65%。和解案件中只有半数在和解方案中规定了金钱补偿,但大多数规定了律师应获得的费用(75宗)。[7][7]美国法院公开承认并接受派生诉讼对经营者具有威慑作用的观点。当派生诉讼请求并没有指控被告对公司构成任何损害,法院也不认为这种指控构成了对信任义务的违反。因为与普通侵权案件不同,派生诉讼不补偿由被告不当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而是为了消除受托人从处理事项中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诱因并阻止其牟取私利。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强调,在决定是否应特别委员会要求而驳回一项派生诉讼时,法院“除考虑对公司有利外,还应当从法律和公共政策的角度进行考察”。[8][8]然而威慑决不是派生诉讼的唯一目的,否则,就意味着只要原告股东愿意,法院就应该受理。原告无须证明损害的存在,也不用证明被告违反某一特定的义务。为了威慑和补偿之间进行平衡,《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7.10(a)首先对有关谨慎注意义务的诉讼以及质疑董事会受商业判断规则保护决议的诉讼,与有关公平交易的诉讼加以区别。只有在审理属于后者的案件中,法官才有权对董事会或委员会决定的实体理由进行司法审查。§7.10(b)则规定,如果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严重的不当得利或其他类似行为,则除非董事会或委员会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要求终止诉讼,诉讼必须照常进行。法律规定派生诉讼原告的律师费用由公司支付,这条规则实际上创造了股东按投资比例分摊法律费用的机制,从而避免了任何股东搭便车坐享其成。如果仅仅某一派生诉讼不能给公司带来净利益就终止它,即使该派生诉讼取出于保护所有股东利益的目的,并且有事实依据,否则,平均成本就会增加。也就是说,同样不能将补偿性作为派生诉讼的唯一目的,它还应当发挥威慑公司经营管理层,促使其正当履行义务,改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功能。
由于派生利弊并存,一方面,派生诉讼天然地具有滥诉的可能性,股东或董事可能从派生诉讼中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以提起派生诉讼为手段,以迫使公司就无关的争议达成和解,或争取自己作为雇员、债权人或者在股权收购中的敌对出价人的利益,或者争取其他股票持有人并未享有的重大利益。在派生诉讼中,原告的律师为了赚取律师费用常常成为真正的当事人,怂恿股东诉讼或操纵诉讼,坐收渔人之利,致使派生诉讼的目标发生扭曲。事实上,提起派生诉讼背后的私人团体的领导在报纸专栏和各种形式的媒体中,已经被比拟为“希特勒”和“斯大林”并因有“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言语而被指责。相似地,但可能并不偏激的比喻是,堂吉可德——与假想的敌人战斗,并且以少数股东权益的名义进行战斗,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却损害了他们的利益。[9][9]另一方面,派生诉讼的确具有使公司受损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威慑经营管理层正当履行受托义务的作用。尽管美国一些学者或研究机构所进行实证研究中得出该类诉讼利大于弊的结论,但是派生诉讼中原告很少胜诉,和解盛行现象,仍然使美国立法对派生诉讼基本上采取了怀疑和约束的态度。在《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7部分第1章中,派生诉讼的作者认为“就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派生诉讼既不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初始手段,也不是主要手段。除派生诉讼外,其他社会和市场机制也在共同作用,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对(股东和公司)负责。”[10][10]派生诉讼是一种在人数众多的股东不能一致行动时的救济手段。
传统上,英国股东很少提起派生诉讼,这是因为Fossv.Harbottle一案中确立了限定规则,要求只有当涉及不当行为是不可批准或追认时股东才能提起派生诉讼。Davey勋爵在一段判词中,坚持认为公司是适格原告的原则存在一项例外,即“被诉讼当事人本身持有和控制公司的多数股份,而且他们不允许以公司的名义”。也就是说,“违法者控制”是构成衍生诉讼的基本要素。[11][11]如果原告声称被告的违法者占据或控制了董事会,或声称董事会与多数人串通共谋,即可豁免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直到英国1980年的《公司法》§75(4)(e)才允许股东以公司的名义提出派生诉讼。尽管如此,但是相对于美国,英国派生诉讼发生的概率远远低于美国。
由于美国立法上对派生诉讼持怀疑和约束态度,致使其立法的重点围绕派生诉讼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多重的复杂的利益平衡,规定了许多体现折中主义的法律规范。
法律要求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必须符合善意规则,并能够公平、充分地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恶意诉讼。从美国全国范围看,约有1/3的州颁布了某些形式的“费用担保”的成文法。据此,公司有权要求原告为公司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提供担保,除非原告拥有至少相当于25,000美元市值的股份或不低于5%的任何类别的已经发行的股票。然而。《修订示范公司法》,《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7.04(c),以及特拉华州公司法却从根本上拒绝使用费用担保的方法阻止“恶意股东诉讼”(strikesuits)。对利用费用担保阻止恶意股东诉讼的立法持批评态度的人士,指出其有三大缺陷;一是它对无论是否有依据的诉讼一律冻结,打击面过宽;二是它对小股东构成不公平的歧视,因为它只要求小股东提供担保;三是它不能实现预设目的,经常被规避。其典型地做法是针对这些州立法,原告只要通过提起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诉讼事由,即可轻易地避开;另外,小股东只须通过合并持有5%的股票就可以不再适用费用担任的规定。其结果是“大多数的费用担保法律似乎成事不足,败事有余。”[10][10]
派生诉讼要求原告同时拥有和继续拥有公司股份,以及前置程序的规定,目的就为了约束提起派生诉讼的数量,防止滥诉。徒劳例外规则则是根据公司内部客观上存在妨碍派生诉讼的因素所进行特殊利益平衡。即如果董事会与被质疑交易的关联方达到一定程度,即可免除正式请求的要求。但是,如何运用这一规则美国各州的意见则大相径庭。一些案件中法官认为当所有的董事都为被告时,正式请求应予以免除。[12][12]传统规则为“当有嫌疑的过错人构成董事会的多数时”,正式请求即予以免除。[13][13]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如果多数董事存在着利害关系,或者原告陈述的特定事实是真实的;或构成对被指控的交易是否符合合理商业判断地质疑,原告就可以免除提出正式请求。《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7部分第1章的作者认为:“如果判定标准仅仅为是否所有的董事都被指为被告,可以料想到原告们会准确无误地按照这种方式拟定他们的主诉状,以避免正式请求之要求。这样徒劳例外就会吞噬整个正式请求规则。”[10][10]
举证责任分配集中反映了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告的举证责任:(1)原告对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高级主管、对公司有控制权的人与公司从事了不公平交易提起派生诉讼,负有举证责任。(2)当原告诉讼请求指控被告违反谨慎注意义务,或公司与第三人及公司低级管理人员进行不公平交易时,原告负有举证责任。(3)被告的行为属于应受谴责的故意违法行为;(4)董事会或委员会不能按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做出客观判断;(5)驳回诉讼会导致被告及其关联方保留重大不当利益。(6)当公司请求补充驳回申请时,若原告反对,则原告有证明为什么法院不应该准许公司进行补充程序的举证责任。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开示,以获得派生诉讼的必要信息。“原告的大部分证据只有从被告控制的资料以及受指控的过错人的嘴里得到。”[14][14]如果没有证据开示,那么即使有理由的诉讼也经常不能被成功地,因为原告往往很难获得被告所掌控的信息。被告的举证:(1)当原告指控公司的董事、高管以及有公司控制权的人违反公平交易时,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证明的内容为并不违反公平交易,或董事会或委员会请求驳回诉讼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2)被告负有被告不充分代表的举证责任。
四、重心偏离的利益平衡
派生诉讼中从诉讼程序而言,其矛盾的焦点应当是作为原告的股东或董事与作为被告的公司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冲突,就形式意义上包括股东或董事作为原告与公司之间的冲突,因为英美国家的派生诉讼中,公司往往被列为形式被告,实际上公司才是正直的原告因为原告提出的派生诉讼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公司获得补偿或其他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然而就派生诉讼所涉及的利害关系而论,除了原被告之外,它广泛地牵连着,大小股东之间利益;公司经营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高级主管和对公司享有控制权的人与公司和广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原告及其律师之间利益。然而,在这一系列利益关系中,立法似乎在围绕着原告(股东或董事)——公司(形式被告)这一轴线进行利益平衡,而对原告(股东或被告)与被告(可能对公司实施侵权的董事、高级主管和公司的控制者)之间关注甚少。
也许正因为对派生诉讼的怀疑和约束态度,致使利益平衡的重心发生偏离。这使我们在派生诉讼制度中几乎看不道正面支持或鼓励股东或董事提出派生诉讼的法律规范。从以下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保护和关于原告及其律师利益考量中,对这种利益平衡的偏差我们也能略见一斑。
如果以第三人(包括公司的普通雇员)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则公司董事、高级主管代表公司所做的交易行为受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派生诉讼的原告与他们律师的利益可能不一致。股东关心的是诉讼结果对其股份的影响。但原告的律师可能希望尽快和解;虽然这样做对原告而言收获甚少,但对律师来说利大风险小。因为诉讼失败的风险原告和其律师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对于原告所持股份的影响微不足道,但却意味着律师数年的工作的失败。由于以上原因,加之派生诉讼和解中对实质权利的处分涉及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订示范商事公司法》、《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以及许多州的立法一直要求和解、互让了结或撤回派生诉讼须经法院批准。并要求在法院批准之前应通知受影响的股东。纽约和密歇根州的法律要求,只有在“全体股东的利益或某一类别股东的利益都不会因终结、互让了结或和解而受到实质性影响时”,才可以免除通告义务。若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股东的利益不会受和解的影响,在批准和解之前,应为股东提供听证机会。如果批准派生诉讼的和解有利于公司各种利益的均衡,而且这种和解和其他处分符合公共政策,法院应批准原被告提议的和解或对诉讼的其他处分。在评估所提议的和解时,法院应侧重于和解是否能够给公司带来净利益,包括金钱和非金钱利益。[15][15]除此而外,法院还应当考虑和解是否经公司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批准。
美国各州现行法律规则通常规定,以公司名义提讼并为公司赢得了实际利益的原告有权要求公司补偿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合理费用。关于律师费用美国大多数州遵循“小时计费规则”,但德拉华州及最高法院的判决却指出,在诸如派生诉讼这样的“共同基金”案件中,判决原告律师获得公司所得补偿的一定比例的报酬有时可能更合理。裁定律师费用时,最高法院主张应该“侧重考虑原告为公司赢得的救济意义,从而确定原告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是否合理”[16][16]《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717规定:“派生诉讼中胜诉的原告有权根据对派生诉讼在管辖权的法院的判决,由公司补偿合理的律师费及诉讼过程其他合理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律师费都不能超过原告为公司赢得的救济(包括非金钱救济)价值的一个合理的比例。”
五、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简化的权利分配及利益平衡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背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有违背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第150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这便是我国的派生诉讼制度。
我国《公司法》似乎不象美国立法那样对派生诉讼基本上抱有怀疑和约束态度,而是坚信或强调派生诉讼具有保护小股东和制约经营者、公司控制股东及其关联人士的积极意义。因此其规范中体现的权利配置和利益平衡较之于美国法律极为简单,也没有美国法律复杂的程序安排。这反映了我国该项制度草创时期,以粗糙地立法有限、谨慎地推动派生诉讼的本意。具体表现如下:
(一)以公司享有的诉权向股东有限地分配派生诉讼权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派生诉讼的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派生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则有所限定,股东的诉权被规定为少数股东权,要求同期持有1%有股份,虽然没有“继续所有”的限制却仍然会大大减少对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派生诉讼的数量。该条不承认股权受益人和董事具有派生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这使原告资格仅限于符合条件的股东范围之内。
(二)股东获得派生诉权须经前置程序,但依法可以免除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了股东向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若诉讼请求遭到书面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履行前置程序的股东获得提起派生诉讼的诉权。第2款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就是说,有此情形可以豁免前置程序。这一点是对《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7.03(b)关于免除前置程序事由规定的借鉴。《公司法》第152条未将向股东会提出请求作为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与加利福尼亚、纽约、卡罗来纳州的成文法,《修订示范商事公司法》,以及德拉华州的判决保持了一致。
(三)股东获得原告资格没有规定“公平、充分地代表原则”和“费用担保”的限制
这体现了我国推动和鼓励股东派生诉讼的立法精神。我国派生诉讼草创时期,在国内尚缺乏充分的派生诉讼实践,这一制度的得失和利弊尚未经过实践经验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态度是值得肯定的。然则,我国《公司法》也未规定原告获得胜诉由公司承担其诉讼费用的激励制度,这对该项制度实施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因为股东很可能因派生诉讼不能使自身获得任何直接利益,较高的诉讼成本无法获得补偿,而导致对派生诉讼冷漠视之,使之成为有规定而无实际应用,仅在纸面上休眠的制度。因此,在这一点上有待将来立法作出补充规定。
(四)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未加以明确
由于公司在派生诉讼中地位不明,当派生诉讼已经启动后,公司既不享有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理由,向法院请求驳回诉讼的请求权;同时,也无法明确公司在派生诉讼中负有哪些相应的义务。公司在原被告之间缺乏角色定位,不但,使原告、被告、公司之间的利益难以通过审判过程实现平衡,也无助于法院迅速地了解案情和公司的运行现状,同时也会影响法院判决对公司的既判力。因此,这一点,必须在将来的立法填补空白。
总而言之,在我国当前公司运行环境下,无论是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机制均不健全,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缺乏独立性,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往往得不到严格的履行,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谨慎注意义务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刚刚确立。以往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排斥小股东,或利用控制公司的权力与董事或经理串通一气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十分普遍;上市公司中大股东、董事和经理利用关联交易向自己或关联方输送利益,掏空公司的事例屡见不鲜。正因为如此,我国立法者企望借助派生诉讼制度,使董事、经理和控制股东的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得以补偿。尤其注重发挥派生诉讼威慑力量和矫正公司治理的功能,来约束经营者和控制股东的不当行为,从而最终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也称股东代表诉讼,其称谓着眼点是原告股东处于公司的代表机关的地位;若着眼于原告行使的是公司的权利则可称之谓“派生诉讼”、“衍生诉讼”和“传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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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见burlandv.Earle[1902]AC83,第93页;转引自[英]A.J.博伊尔.少数派股东救济措施[M].段威,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6.
[12]Abramowtzv.Posner,672F.2d1025,1033(2dCir.1980)
[13]13W.Fletcher,CyclopediaoftheLawofPrivateCorporation,§5965(Perm.Ed.1980)
(1)考核内容。绩效评分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考核、管理能力考核、工作能力考核、工作成效考核。其中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下人员绩效评分不包括管理能力考核。
(2)考核流程。绩效评分由员工个人自评和他人测评两个环节组成,其中员工个人自评只用于对照参考,不计入最后得分,其目的在于通过他人测评与个人自评发现差距、寻找改进或提高工作绩效的动力。总经理助理级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由公司领导进行评价和面谈,部门副总经理级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进行评价,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下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价和面谈。人力资源部最后计算评估得分。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职位或职级变动以及年终奖金应用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3)考核计分。考核评分表的各项指标按照四档评价,比如表现出色为9-10分、表现较好为7-8分、基本满足要求但有欠缺为6-7分、需要显著改进为1-5分。考核综合得分由各考核人的卷面得分与其所占权重综合计算得出,比如考核部门负责人,那么公司总经理评分占30%、公司分管领导评分占40%、部门其他员工评分占30%;考核部门副总经理级(非主持工作)员工,那么公司分管领导评分占30%、部门负责人评分占40%、部门其他员工评分占30%;考核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部门负责人评分占100%。
(4)考核结果运用。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根据综合得分划为四档,90分以上为优异、80-90分为胜任、60-80为基本胜任但需改进、60分以下为不称职,具体分档标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当年年终奖金挂钩,人力资源部将根据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以及工作岗位,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当年年终奖金分配方案。如分配方案与考核结果背离的,人力资源部将建议部门或直接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分配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员工的职务、职级和薪酬调整原则上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通过绩效管理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制订调整方案。
(二)CMHI公司总部战略地图与平衡计分卡
(1)CMHI公司总部战略地图。CMHI公司总部的战略地图。
(2)CMHI公司总部平衡计分卡。根据CMHI公司总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本文依据战略地图中的22个战略目标确定了“市场占有率”、净资产收益率”、总部预算费用控制率”等36个评价指标,形成了CMHI公司总部平衡计分卡,如表1所示。
(三)CMHI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战略地图和平衡计分卡
(1)CMHI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职能。第一,人力规划与分配。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需要,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含下属公司)的整体人力资源规划;承担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公司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审定公司总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能,以及定岗和定编工作;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政策和工作流程的制定;负责公司(含下属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指导、检查、帮助下属公司在总部设定的人力资源体系框架下,完善各自的管理体系(含用工制度、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制度、薪酬体系、考核体系等);检查和监督下属公司的人力资源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公司总部员工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含考勤管理),以及公司确认的下属公司高级管理岗位人员以及公司派出人员的招聘、调配和辞退工作,并按照任职资格标准对调任人员进行考核评估;负责派出董事和监事的人事管理;负责直属公司人事、财务(财务部参与)和审计部门(内控与审计部参与)负责人的任免审批;第二,考核和评价。负责公司总部员工和公司确认的下属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派出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和帮助下属公司建立与公司总体管理理念一致的考核评价体系;负责公司总部部门关键岗位业绩指标(KPI)的制订。第三,薪酬福利;负责总部员工的薪酬管理工作,对总部薪酬体系进行动态维护;审核下属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年薪收入;帮助并指导下属公司建立与其业务及公司整体薪酬理念相吻合的薪酬(含福利)体系,检查其实施情况;负责审核下属公司的年度薪酬预算,平衡各下属公司的薪酬水平,确保相对的竞争性和公平性。第四,人力资源的开发。负责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并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负责总部员工、下属公司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和公司派出人员的培训;指导下属公司培训工作,推广优秀经验,协调内部培训资源;组织和实施总部及下属公司HR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第五,其他。负责人事劳动政策和行业内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研究;负责劳资纠纷的协调与处理;负责办理总部员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家属探亲、劳动用工及户口调入相关手续及证件的管理。
(2)CMHI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平衡计分卡体系设计。人力资源部在部门职能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总部的总体战略目标,来制定本部门的战略图和平衡计分卡。第一,人力资源部战略地图。第二,人力资源部平衡计分卡。根据CMHI公司总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依据人力资源部战略地图中的16个战略目标确定了“人力资本准备度”、“青年骨干人数占比”等16个评价指标,形成了CMHI总部人力资源部平衡计分卡。
(3)个人平衡计分卡体系设计(以人力资源部培训与发展经理为例)。第一,个人平衡计分卡设计。个人平衡计分卡的目标一般源于部门计分卡目标的承接、分解和基于岗位职能的目标补充。限于篇幅,本案例选人力资源部培训与发展经理,具体说明个人平衡计分卡的开发过程。第二,基于平衡计分卡的个人绩效考核量表设计。绩效考核量表是一张用来对考核对象的绩效实施评价的管理表格,主要用于对平衡计分卡中的主要衡量指标进行量化考核打分。根据人力资源部培训与发展经理的平衡计分卡,辅以其他重要事项的考核指标设计考核量表。
框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宏观调控市场调节干预边界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一、在经济法语境中国家干预的特质
(一)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的定性
作为一种强力性、非市场性垄断组织,国家自诞生之日起就介入了社会经济生活。这种介入可用"干预"、"规制"、"管理"等诸多语词来表达。"国家干预"则意为国家公权对私权的渗透状态和对私权主体权益结构的强行改变,是对国家作用于经济的手段与行为的消化与归纳。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应为: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展,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这种介入不是直接为了建立、促进自由市场机制的自身发展,而是"为了改变、校正其自身的发展"。毋庸置疑,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论证,而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论证,意在反对计划与集权的回归。"背离市场价值的干预,只有导致回到过去那种事实上证明行不通的高度集中的体制上去。"①
(二)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的特质
从某种视角分析,民法、行政法、经济法都是国家公权对私权予以干预的法律。不过,"行政法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于市场与人的法律,经济法是关于市场与国家相结合的法律"。要把握好经济法语境中国家干预的特质,还得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对比中进行。笔者认为,三部门法中国家干预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差异性:从干预原因分析,在主张私法自治和市场主体理性的民法中,私权主体滥用权利而对其他民事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即为其中国家干预的逻辑起点。②行政法主张国家本位,担忧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对国家应尽法定义务而施行国家干预。经济法中国家干预源于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且为市场机制自身所不能解决的。从干预目标分析,经济法倡导国家干预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干预理念分析,民法仍倡导人本主义、自由主义,弘扬私权自治而对抗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国家干预仅限于私权滥用的狭小领域。基于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在赋予国家公权干预私权的同时,为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而控制公权于合理限度。此外,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是双向干预。"国家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但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从某种角度讲,国家干预可表达为国家暴力在"合法外衣"掩盖下对个体和自由的藐视和践踏,国家干预有泛化和异化危险。怎么来防范呢?干预主体不能成为市场利益的竞争者与利益诉求者,"干预者只能作为市场利益关系的外部人与调整者,不是利益的内在者",让法律限制干预者的利益诉求。
二、国家干预边界之判定
(一)边界定性及界定的必要性
边界是不同事物的界限,是非此即彼的基点。国家干预的边界即为"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
入状态"。干预边界既是克服政府失灵与政府失误、避免国家干预异化和"三位"现象的必要条件,又是经济法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的关键性要素之一。实际生活中,边界的过于模糊和弹性致使"市场失灵"成为干预主体恣意干预的借口,从反面印证了国家干预边界判定标准设立的必要性。③
(二)边界判定的标准国家干预的边界内含有干预范围、干预对象、干预程度三层含义。
笔者认为,干预范围意指将国家干预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领域;干预对象意指市场失灵领域仅有部分对象适于国家干预;干预程度意指对适于干预的对象也只能适可而止。国家干预的前提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源于市场缺陷。实际生活中,市场缺陷复杂多变,且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交错并存,不易识别。对于市场缺陷,不同学者有不同划分标准。市场固有的缺陷包括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和正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鉴于现实市场中不完全信息、不完全市场、不完全竞争为常态,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根本不存在,市场固有的缺陷与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的外延基本一致。④无疑,国家干预的理想范围即为市场固有缺陷或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缺陷。转型期国家干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市场发育不良导致的市场缺陷和正常偏离理想条件的市场缺陷或市场固有的缺陷之内且随着市场的逐步发育与完善,公权应渐次淡出市场发育不全导致的市场缺陷。
三、目前国家干预的现状
国家和市场在一定条件下本可相互替代,但忽略条件限制,强化公权对市场的替代必然导致"全能型政府"的产生。国家的经济职能多异化为追求部门、地区和个人利益",越位""、错位"、"缺位"现象较为普遍。在具体的经济生活中,政府承载"双重身份",造成了政府产权与私人产权在行政轨道上运行,采取非正当程序,屡屡侵犯私有产权,既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又降低了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效率。其缘由为公权代表者"把他们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建立和保卫地盘上,而不是在管理上下功夫"。"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鉴于"全能政府"固有惯性与既得利益集团的抵抗,国家干预泛化、异化情形还将继续。⑤四、完善国家国家干预体系,提高国家干预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国家干预的顺利展开,要依托于有效的国家干预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宏观经济政策等相互配合,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体系的基本内容。通过深化各项改革,逐步完善这一国家干预体系,是保证国家干预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国家干预体系,健全国家干预手段,提高我们国家干预的水平,中央强调,一是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二是要注意对症下药,即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三是在具体实施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掌握控制好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实施的力度。
五、结束语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国家规划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不能没有国家干预,但这里的干预是只是适度干预。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国家干预和市场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干预方向要正确;干预的方式要恰当;干预时机要合适;干预范围要适当,⑥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使两者既能互动,又能取得平衡。
注释:
①程宝山著:《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9
月第1版
②邱本著:《宏观调控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③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④戚聿东:《中国现代垄断经济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
社,1999年
⑤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
4期
⑥徐增阳:《和谐社会的政治均衡》,《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
年1期。
参考文献:
[1]程宝山著:《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9
月第1版
[2]邱本著:《国家干预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3]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
4期
[4]应飞虎:《论均衡干预》【J】,《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三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6]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漆多俊著:《国家干预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1月第
1版
[8]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关键时期,社会状况在总体和谐的同时,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为使经济续顺利向前发展,实现更大程度上的社会和谐,国家有必要采取各种手段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和协调。而在这当中,经济法担负着自己独特的历史使命。
1经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两大前提
1.1以社会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
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如果经济法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对于个体的合法利益,经济法给予应有的尊重,只有在个体利益的实现有碍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时,经济法才对个体权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同样,对于国家利益,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也仅仅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避免出现以国家利益之名弱化甚至虚化个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除了防止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过度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冲击外,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下的利益平衡,经济法还积极做出制度设计,主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正是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基础上,经济法成为在法律体系中,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高度,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的唯一法律部门。
1.2以对国家权力的平衡作为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重要前提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正因为市场缺陷的客观存在,所以国家必须要对经济有所干预。然而,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当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与经济发展自身的方向一致时,经济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反之,政治权力就会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鉴于国家权力的特殊影响力,当政府与市场都置身于经济生活之中时,经济法在协调具体的利益冲突之前,首当其冲的就要平衡好政府的权力。具体而言,经济法需要做出以下努力:其一、经济法要界定好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方面各自作用的领域,将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只停留在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领域,即市场存在缺陷的领域,切不可借干预经济之机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更不能用政府替代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其二、即便在政府依法享有管理经济权力的领域内,经济法仍然要从权力行使的方式、行使的程序、不当行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精心的制度设计,严格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保证其对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2经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具体途径
在上述两大前提下,经济法主要从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两方面着手,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
2.1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
2.1.1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和生命基础。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经营者凭借优质的服务、低廉的价格、过硬的产品质量去争夺市场份额,获取利润。这样一来,企业与企业间形成正常的利益关系,消费者的利益有了实现的基础,长此以往,国家的竞争力增强,社会的整体利益必然增加。所以说,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本身就利于协调利益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冲突。但在残酷的竞争法则面前,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破坏竞争机制的行为会大量涌现。在市场没有足够力量去维护好重要但又脆弱的竞争机制时,在无法直接引导经营者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经济法通过禁止性规范明确告之市场主体,法律既反对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反对破坏自由竞争的垄断行为。如此一来,经济法以反向禁止的方式来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偏离方向的经营者回到正常的竞争轨道上来,再通过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本身去协调利益冲突。所以说,在经济运行的这一领域,经济法通过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以迂回的方式平衡与协调着利益冲突。
2.1,2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市场机制能够最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以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作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所以容易造成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短期,最终导致宏观经济不平衡,经济运行中的利益冲突增加。为此,政府需要进行宏观调控,将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加以协调,统一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轨道上来。在调控的过程中,为不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经济法必须保证政府宏观调控的间接性。即政府不能通过权利义务法律规范直接规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而只能依法借助各种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先调节市场运行的外部环境,然后再引导市场主体根据环境的变化,为自身利益考虑自觉调整各自的经济行为。由此,经济法通过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可能。
此外,经济法在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对利益冲突的影响时,还应特别注意代际间利益的平衡问题。为此,我们应时刻注意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宏观调控法立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以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满足当代人利益需要的同时,又不致于对后代人利益的实现构成威胁。
2.2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
【关键词】环境成本;环境管理会计;识别;评估
目前,理论界对于环境成本概念的理解还很不一致(CICA,1993;Bouma,1998),从而导致环境成本的计量方法和口径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也是关系到环境管理实践的重要问题(UNCSD,2001)。对此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关的讨论,但往往不能基于环境管理会计(EMA)去思考。
一、环境管理会计的内部决策职能
从环境管理会计的视角识别环境成本,首先需要了解环境管理会计的内部使用目的。为了进行内部决策的制定,环境管理会计的计量既包括对材料与能源的消耗、流动、最终处理的非货币计量,也包括对有关潜在环境影响所产生的成本、节约与收入的货币计量。所提供的数据主要用于:
·评估年度的环境成本/支出;
·产品定价;
·编制预算;
·投资评价,为做出投资上的选择进行计算;
·计算环境项目发生的成本以及带来节约;
·设计及执行环境管理体系;
·环境业绩的指导、评价和监督;
·设置量化业绩的目标;
·开展清洁生产和环保设计的项目;
·对外揭示环境方面的支出、投资与负债;
·提供对外的环境报告或可持续性报告;
·向统计组织和其它地方机构上报环境数据。
实际操作中,上述职能所需的成本核算工作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灵活执行。但许多企业并没有独立的成本会计系统,只是基于账簿记录中财务会计的数据进行计算。企业环境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给环境成本的确认带来了困难。
二、基于环境管理会计的环境成本及其分类
环境管理会计必须确保企业经营决策时将考虑所有相关和重要的成本,因此企业内部计算环境成本不仅需要包括各种环境保护支出,而且必然会涉及到相关的废物。这里的废物是一种广义的含义,包括所有的非产品输出,如固体废物、废水和气体排放。由于已经购买和支付但未能转换为产品的原料(包括水和能源)所形成的废物也是一种无效产出的表现,因此废弃物和排放物的成本不仅包括预防污染和处理设备的花费、被浪费的材料、资金和人工的成本也应该被纳入企业环境成本的范畴。于是企业环境支出的总和可表示为:
环境保护支出(废物处理、排放物的处置、环境管理、污染预防)
+浪费的原料的成本+浪费的人工与资金=企业环境成本总和
将非材料输出(废物、废水)购买价值加总到环境成本之中,使得环境成本与其它成本相比,所占的份额将显得偏高。然而并没有必要单独评价环境保护的花费是否过于高昂,或是对于不同的企业严格界定哪些成本或者部分与环境相关或者无关。因为环境管理会计只是为了更好地、更全面地运用管理会计,“戴着环境的帽子”去发现隐匿的成本;环境成本也并非单独的一类成本,只是为了正确制定决策所需的更大的成本集合里的一个子集,是贯穿企业的物流与资金流的整体系统中的一部分。着眼于材料流动成本的管理会计不再是评估总体的环境成本,而是在材料流动的基础上对产品的成本进行计算上的修正。
与之对应,环境成本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常规的废弃物的处置和排放物的处理成本,包括相应的人工和进行维护的物料成本(如果是依靠相关成本中心进行记录就只有材料的部分)。保险和环境负债准备同样反映的是用于处置而非进行预防的成本实质。这部分的内容符合环境成本定义的惯例。(2)进行预防和环境管理的成本,包括人力成本、良好的外部家政服务成本(externalservicesforgoodhousekeeping)。如果明显的话,还包括一体化技术中环境因素所占份额(the“environmental”shareofintegratedtechnologies),以及经营型设备中效率损失部分(the“scrap”shareofoperationalplants)。第二部分的成本主要集中于防止废弃物和排放的年度成本,但没有计算节约的成本。同时这部分还主要关注了低排放处理技术所导致的更高的先期成本,确定了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成本。(3)废弃物材料的购买价值。从材料流动平衡的角度,需要评估所有投入材料的非生产性产出(废弃物的比例、效率的损失)。在进行存货管理的前提下,以材料的购买价值或材料的耗费价值来估算废弃物材料的价值。(4)非产品性产出的制造成本(productioncostsofnon-productoutput),即各自的生产成本费用的总和,包括劳动工时、机器折旧和加工材料。基于生产行为进行的成本计算和流动成本的计量,将能更加准确地确认剩余材料的流动,并且分配给成本中心或者成本的负担者。当然,需要注意避免重复计算已经计入其他分类中的成本。这取决于数据的有效性以及信息系统的质量。环境成本中,由于第三、第四类型环境成本考虑了无效产出所导致的废弃物材料、资本与人力成本,成为材料流动成本计量中精练的核心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管理会计的环境成本并不包括企业导致的各种外部性或者发生的社会成本。环境管理会计着力改善企业的信息系统与决策的基础,目前的环境管理会计方法往往注重追踪既定年份实际的环境支出和材料效率损失费用,并不关注企业对普通公众发生的外部成本,或是与供应商、消费者相关的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其他涉及各种“软”因素的社会成本。从会计人员的角度看,账簿记录中除工资、社保、税收以及其他自主获利以外所花费的成本都发生在企业外部,不会反映在企业当前的账目中,需要采用另外完全独立的评估方法。虽然这些成本的效应或许迟早会反映到企业的年度账户中,但并不能因此就扭曲以前年度的成本计算基础。
环境成本的具体评估方案可参考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署环境成本会计工作组的相关资料。环境成本的评估将首先用于评估企业每年包括以前年度已经浪费原料的环境支出。年度成本是环境成本管理从上至下方法(Top–downapproach)中的首要的一步,也最容易获取数据的来源。随着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再进而逐步分配至成本中心、生产步骤和产品。而相关节约额的计算、进行投资的选择和预计未来价格的变化,需要考虑未来的成本,单独进行处理。
三、环境成本评估的材料流动平衡分析
基于环境成本的内涵及其类型,在此假定企业所购买的全部原料在物质形态上都将全部留存于企业,形成产品和废物,或对外进行排放。基于这种“投入必定伴随着产出,或是被存储”的理念,将形成材料流动平衡的恒等关系。因而企业环境信息系统运作的核心是在一个有限的系统范围内,以物质单位表示的材料、水和能源等的材料流动平衡(materialflowbalances)。
企业在最初回溯环境事项的时候,往往并不先深入到细节,而首先关注材料流动的平衡。通过编制材料流动平衡表进行投入产出分析,以物理单位记录材料的流动,成为提高企业环境业绩、评估非生产性产出的数量与成本的基础。材料流动平衡表的常规形式可参考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署提供的材料投入产出平衡账户。其编制的对象可以是某一机构的选定的几种原料或者几个步骤,也可以是全部的材料和废物。表中应表述所用的材料及其带来的产品、废物和排放物的数量等相关信息,都将以质量(公斤,吨)和能量(千焦,千瓦)等物理单位来衡量。环境管理会计将材料处理中的平衡关系进行量化,其目的在于从头至尾追踪材料流经企业的路径。同时基于损失比重、功效转换等方法,用生产销售以及带来的废物和排污的数量来反向核对采购的投入部分,从经济和环保的角度提高材料管理的效率。
进行材料流动平衡分析的起点通常是企业层面(不同的部门编制该表可能需要进行特定的再次细分,但为了便于相互比较,要求必须能够以标准的方式进行整合)。企业层面的投入产出平衡应当按月或年编制,并实现与账簿记录、成本会计以及存储与购销系统的链接。由于许多信息是以企业为系统边界提供的,环境报告中也将按照相同的层次予以披露。所有材料的流动将按照每年的价值和数量加以列示。在此基础上,企业就能够提炼出业绩和信息收集中应加以改善的地方。通过提高可利用信息的质量和信息系统的连贯性,建立一个常规的监控系统。该监控系统将以月为基础,显示资源的输入、加工以及废物的产生。
对于材料投入产出流动平衡进行评估,其评估方案将以物理单位表示的数量、价值以及相应的计算进行记录。表中需要表明材料是否经过了材料库存号码登记,是否有存货管理。同时还需要依据成本中心说明材料耗费时是否出现过存货退回,如表1所示。表中的“√”符号表示数据的来源或所需的记录易于获得。企业层面第一步建立的投入产出平衡分析将从会计系统和存货保管系统收集定量数据。
材料投入产出流动平衡的评估方案的目标是在存货管理、成本中心和生产计划中,尽可能持续彻底地追踪材料的流动,循序渐进地改善材料流动平衡的记录状况,而并不一定就要在第一年取得充分的、全部的信息。评估操作工作的起点是原料,然后是辅助材料和包装物,最后是加工材料。遵循这一思路,企业所能够具体加以改进的方面,不仅与材料的存货记数系统和过程控制相关,也与对损失部分的估计与控制,以及企业中其他计量方法的标准相关。
四、环境成本评估的流程分析
在企业层面进行环境成本评估、编制材料流动平衡表之后,下一步将把数据分析的系统边界从企业的范围再分配到具体的内部程序上。程序流程图是在技术处理层面追踪材料流动的投入产出,深入分析企业特有的加工程序,从源头上识别企业的损失、泄漏和废水等非生产性产出,如图1所示。这里需要再次以投入产出的分析形式,更加详细地检查生产中个别的步骤,有时还需要技术上的相关支持。程序流程图结合了成本会计数据中的技术信息,针对特定的生产单位、设备和成本中心操作,在总量上把每年的数量加以汇总。
将企业的材料流动分解到成本中心,甚至是具体的设备,不仅需要对技术改良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调研,而且需要追踪成本的源头。尤其应当重视前后都是以公斤为单位的材料定量记录。基于行为的成本计算和价值流动计量的方法可以解答以下问题:1)哪个成本中心处理了多少材料;2)材料投入能否被更进一步分配到生产线或者具体的设备上;3)导致的排放、损耗、废物到底有多少,是按成本中心、生产线还是设备进行记录更为适宜;4)有多少成本被正确地分配至产品,从而减少了隐匿在诸如管理费用这样一类成本中的数量。
该层次的材料流动分析由技术人员负责,所收集的数据应当反向复核,以确保与成本会计系统保持一致。不过由于内部各部门间缺乏沟通,技术上的数据和财务账簿记录的数据常常无法协调一致。经验表明,二者核对的一致性将带来极大的最优化优势,并且成为环境会计的主要工具。因此,技术上的处理与财务上的记账相互兼容是最为理想的操作方式。
五、结束语
一直以来,许多国家和组织都积极鼓励企业主动披露为保护环境所付出的努力。企业的环境保护支出是否是因为污染的罚款、环境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或是为了发起对于自然的保护,是否包括了非生产性产出的成本,对此进行相关的报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是界定环境成本概念、区分相应的类型,以及从材料流动平衡的视角进行披露的原因。
另外,在同一企业组织内部,贯穿企业的材料流动是统一的。就理论而言,二者的信息系统应该是相同或至少是一致的。而当前在环境报告领域,也有趋势将财务报告和环境报告合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然而目前企业往往单纯依赖财务会计系统,或是为财务和成本会计以及加工技术分别设置两套的信息机制,这从长期来看显然是弊多利少。本文从环境管理会计的视角,界定了环境成本的概念及其相应的类型,提出材料流动平衡的思路,引入相关的评估处理方法,将在一定程度有助于企业环境信息系统的整合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明辉.环境成本的不同概念与计量模式[J].当代经济管理.2005,27(5):74-79.
[2]JaschC.EnvironmentalManagementAccounting—ProceduresandPrinciples.NewYork:UnitedNations.2001.
[3]肖序,毛洪涛.对企业环境成本应用的一些探讨[J].会计研究.2000,(6):55-59.
[4]周舜年.对企业环境成本应用的探讨[J].中国西部科技.2006,(19):70-71.
二、我国公共服务部门绩效管理的问题及原因
1.职位分析弱项制约公共服务部门绩效管理。
工作分析是绩效管理的基础。它通过收集、分析工作信息,确定所需资格条件,明确分类与规定,并形成职位说明书。绩效考核目标的设定,绩效考核实施,绩效沟通反馈,都要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目前,传统的条条框框、繁文缛节至今在我国公共服务部门中仍然影响着职位分类,机构设置不合理,岗位安排不适当的现象仍然存在,公共服务部门的工作分析处于低级阶段,工作内容划分不细,导致了我国公共服务部门职位分析上的难度加大。很多岗位的职位分析不明确、不到位,在此基础上对岗位的工作任务繁简难易程度、职权大小、所需条件就无法作出准确评价,如一个职位出现了多个职责,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职位出现了同一个职责。也无法拟定职位说明书,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绩效评价标准就难以细化、难以规范,直接影响到绩效管理结果与目标的实现。
2.公共组织特征下的绩效体系分解不完善,绩效指标体系过于定性化,定量化不足。
公共服务部门的产品和服务通常是一些非营利性的产出,具有服务性,有的短期见效果,有的则要很长时间才能见效果,同时,这种服务性产出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价值。公共服务部门通过“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考核。这种考核方式在不同单位、不同岗位都适用,但无法体现每个单位区别于其他单位的特定战略目标。同时“,德、能、勤、绩、廉”中指标体系没有具体化,无法与部门任务和岗位职责相脱节,基本属于定性评价,考核主要体现上级主观印象。
3.绩效管理系统化不足,缺乏相配套绩效计划,绩效反馈制度。
绩效考核的结果与激励制度相结合,并作用于目标制定,对公共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效率、自律等方面有很大的影响,有利于整体目标推进。绩效管理具有系统性,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考核评定,绩效反馈互相作用,相辅相成。而目前,公共服务部门只是简单地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不涉及职务和级别的晋升,没有达到明显的激励效果,考核结果缺乏反馈,也未与绩效目标相结合。
4.绩效考核信息化程度不高。
绩效考核是一个收集、处理、输出数据的过程,而公共服务部门所具有的服务垄断性,导致其运用系统模型积极性不高。其次,由于组织内部层级太多,部门独立,导致信息沟通不够,这样也会大大降低绩效考核的质量。
三、平衡计分卡在我国公共服务部门人力资源绩效评价中的运用
罗伯特•卡普兰和大卫•诺顿提出的平衡计分卡对于公益单位绩效评价而言是有益改进。平衡计分卡作为一种绩效评价和战略管理方法,有财务、顾客、内部业务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维度。财务指标衡量战略执行程度和经营活动成果,显示利润的增加;顾客指标要求从顾客的角度给自己设定目标,从质量、服务方面满足顾客需求,提高竞争力;内部流程从内部运转、组织创新着手,强调执行力;学习与成长角度,其意义在于,单位要不断成长,要逐步提升运营的效率,着手长远发展,培育适应日新月异变化的企业文化。公共服务部门主要追求社会效益,提供公共服务,与企业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有一定差别。因此,公共服务部门偏重于顾客、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方面。而追求顾客满意度,承担相应社会和政治责任,构建和谐环境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绩效评价中将服务对象和组织的社会角色融合统一成社会职能,在绩效评价中处于首位。
1.社会职能。
公共服务部门是为各类人群服务的,有看病的病人、上学的学生、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体,为人民群众服务,让群众满意是组织追求的目标,社会效益是绩效评价的重点。考核指标为目标实现程度、公众满意度、服务实时性、客户投诉率、服务态度等。
2.内部流程。
内部流程是基础,只有抓好内部管理才能为单位绩效改进提供制度支撑。内部评价指标有:制度建设、部门沟通、业务流程、组织创新、信息系统等。
3.财务。
由于公共服务部门一般是公办非营利机构,财务侧重于如何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和资金的合理节约使用。指标有:资金节约率,资金使用率、预算执行率。
4.学习与成长。
这反映了组织发展的动力。组织拥有学习力,才能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提高组织运营效率,不断创新,从而达成超越组织战略目标。指标有:培训投入、创新成果、员工满意度、业务学习。
四、应注意的问题
平衡计分卡不仅适应企业单位,公共服务部门也同样适用。平衡计分卡注重各方面的平衡,长远战略目标和短期目标相协调,强调与内部外部环境的动态平衡。平衡计分卡的实施过程也是管理制度化的过程,考核指标科学化的过程。在公共服务部门运用平衡计分卡还应注意:
1.单位领导层的鼎力支持。
这种方法也是战略思想的体现。因此,需要与领导层密切沟通,了解领会战略构想,同时制度设计、指标设计也得到领导层认同。
2.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
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全员配合。因此在设计阶段要与各部门人员尤其是中层干部广泛沟通,听取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让员工积极参与规则制定,才不致于形成考核中的阻力和消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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