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建设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7 11: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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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建设论文

篇(1)

对证券交易行为的征税方式改革已势在必然。为了鼓励投资、减少投机,应以证券交易税取代目前的印花税,但考虑到中国新旧税制衔接以及兼顾两家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利益,在目前情况下最适当的选择是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兼征。不过,印花税只对一级市场股票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课税以改变目前对一级市场不征流转税的状况,以调节一级市场股票发行价格,缩小一、二级市场的利益差距,也可以为国家获得一笔财政收入。证券交易税是对证券二级市场“零售”环节征收的流转税,而且规定只对卖方征收,借鉴国外对证券交易行为课税的具体经验,税率不宜太高,最好不要超过5‰,在具体的实施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另外,为了避免税源流失,纳税方式应以“源泉扣除课税”为主。考虑到国债在我国经济发展和证券交易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对国债转让收入宜从轻课税。

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的平等税收权力问题

平等负税是税收的一个基本原则,对股份制企业也不例外,但我国的股份制在平等负税方面上还有许多问题亟待完善,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之间和上市公司各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尽公平合理。

无论是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的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求统一税制。但股份制企业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很大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1)实行新税制后,已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率。(2)各省市的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数执行统一的33%的法定税率以外,许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虑,为增强地方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竞争力,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所得税率有的按24%执行,既不统一,又不公平。(3)特区企业与内地企业在所得税上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内地股份制公司的竞争力。

这种不规范不公平的做法,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税收优惠,这一做法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1)一般来讲,能够允许上市的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而且在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中,又可募集到一大笔资金,这样的企业理应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如果一上市就较大幅度地减免所得税收,势必造成大幅度地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种以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内部转机建制,可能使得受惠企业缺乏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内在压力,既不一定能真正促使企业实现转机建制,又使得我国本来就十分困难的财政雪上加霜,扩大财政风险。(2)对上市公司大幅度地减免税,对于非上市企业是一个极不公平的因子,上市企业原有的良好经营基础和上市过程中吸收的大笔社会资金已为其提供了市场竞争中极大的优势,这已是其他非上市企业望尘莫及的,加之税收上的优惠,使非上市企业在竞争中的处境更加难堪。特别是在同一行业中,国家对企业上市有一个行业分布的选择,同行业中,效益良好的企业未必都能上市,那么不能上市的企业实际上很难得到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因此,我们要执行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以及各上市公司之间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局面,要求它们承担相同的税负,执行统一的33%的所得税率,中央政府应统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省市级地方政府在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上严格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进而促进股市的正常发展和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税收权力不平等的另一个方面则是股份企业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负税要求不尽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这种只对个人股征税的做法既违背了公平负税的准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并且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不少股份企业通过不公平的分配股利方案,侵占国有股,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同时还通过不规范的折股手段将国有资产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使之成为全体股东享有的权益,导致国有资产被蚕蚀,其原因之一就是国家股的股东“缺位”。如果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也征税,从而事实上把国家股作为国家所有的股权,这将有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应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和股权平等的要求,所有因持有股份而获得收益的股东,不论其本身是国家、法人还是自然人,他们的股利所得课征相同的税收,并都由股份制企业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也许有人会问,对国家股获得的股息征税不是国家自己征自己的税吗?就如把钱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出又放进“右口袋”,这有必要吗?其实这样做在目前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税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对股份公司的利息分配的监督权,防止股份制企业通过少分或不分国家股息而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源的隐性流失,从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更深远的意义上看,对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在内的所有股东征收股息所得税,有助于通过利益来驱动国家尽快形成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代表,并把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摆在平等的法人地位上,在此基础上促进国有股上市流通。国有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削弱政府对资源的直接行政控制,有利于企业借助市场打破部门、地方行政隶属关系,促使资源能够真正合理流动起来,改变国有股的凝固状况,并以此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我国证券收益分配中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二,一是缺乏避免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的机制;二是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及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

股息红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所得,税后利润在股东之间分配就成为股息。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个人取得股利、红利所得应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样做虽然有利于加强控制税源、扩大税基,但毫无疑问形成了重复征税,增加了股份公司的额外税负。对股份公司的利润和分派股息分别课征是不合情理的,它实际上是对股息收入的一种歧视性待遇,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也妨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我国现行的税法将股份公司获得的股利作为企业所得税一并征税,而股东在取得股息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形成了重复征税,这在税收理论上是说不过去的。为此,我们要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引入避免对股利双重征税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争避免重复征税,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1)扣除制或双率税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税收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收所得税,就规定股东一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率税制又称为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可以部分地减轻重复课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触及,故很少使用。(2)抵免税和免税制。抵免制的核心是通过将公司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归属给股东所得股息中去,以抵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收入不作为个人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希腊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使用这一做法,它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课税。

篇(2)

中小企业的可证券化资产

可证券化的资产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条件,规模较小则需组合类似资产,构成证券化资产池。中小企业资产规模较小,可将自己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闲置的、能取得长期稳定收入流的优质资产进行组合,形成证券化资产池。中小企业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以下一些:

知识产权证券化。一些中小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缺乏足够的资金使其产业化。通过资产证券化,可将知识产权真实出售给专司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中介机构(SPV),由其将知识产权集结成资产池,用使用费收入支持发行证券,实现融资。一方面知识产权经过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后,总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投资知识产权支持证券,能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收益,从而促进知识产权资产流通,加强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

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存在相当数量的应收账款,可以通过真实出售,将这些应收账款转让给SPV,SPV进一步将所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成资产池,以资产池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达到最终面向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

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化。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中小企业成为证券化操作中的原始债务人,商业银行则是原始权益人也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资产证券化后,中小企业贷款的证券化将有效降低银行的商业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结构性风险。

具体项目证券化。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其前期项目已投入营运,能够产生稳定的预期现金流。但由于企业尚处于初创和发展阶段,自身积累有限,外部融资能力不强,缺乏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运用资产证券化,企业转让正常营运项目收益权,以预期现金流为支持,面向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获得资金,解决企业扩大再生产面临的资金短缺。

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参照国际上已有的证券化品种,资产证券化对资产池特征还有以下要求:高同质性。用于证券化的某一集合资产应基本上是同质的,以便规范操作,满足投资人的偏好与预算;高稳定性。只有资产的收入流量可预期,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才能确定;高套利性。资产证券化由于有较完整的流程安排与风险隔离机制,因此其成本并不低廉;低风险性。只有那些低违约记录和低损失记录的资产类型才符合要求。

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均难以满足这些要求。知识产权不同质、规模小、高风险;应收账款规模有限,不利于形成资产池,期限条件也有很大的差异,不具备同质性。一部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来源于大型企业,但很多大型企业拖延甚至拒付中小企业应付款,导致其应收款具有较大风险。同时中小企业商业银行贷款来源不足,资信条件也不够,给资产证券化带来了困难。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中小企业的资产证券化才能迈出第一步。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支撑体系

篇(3)

一、引言

随着我国政务网的不断发展,政务网络在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促进政务职能转变,提升政府竞争能力,拓宽民主参与渠道等诸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电子政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与政务网密切相关的安全问题日显突出。据同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的统计显示,2008年上半年我国大陆地区被篡改的.gov.cn网站数量比2007年上半年增加41%,共计2242个,占被篡改网站总数的比例达到7%,而.gov.cn域名仅占.cn域名总数的2.3%,这些数据表明,.gov.cn网站遭受黑客攻击的可能性相对较高,这无疑给我们的政务网安全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

二、查找问题让政务网信息安全隐患无处躲藏

面对日益严峻的安全问题,跟在安全事件的后面盲目的解决不是最好办法,怎样才能把安全问题的发生机率降到最低,做到防患于未然才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从目前我国的政务网现状来看,存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软硬件本身存在缺陷政务网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而互联网所采用的TCP/IP协议在设计以效率为主,没有考虑安全因素,导致很多基于TCP/IP的应用服务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安全问题。对于那些可以熟练掌握TCP/IP的人来说,就可以利用协议本身的漏洞对政务网安全构成威胁。

*非法访问

由于网络本身就是以广播方式进行信息传递的,这使得在未采用加密措施的网络中,信息的篡改、窃取成为可能,攻击者在掌握了数据格式并进行恶意添加、修改数据之后,可以冒充合法用户主动的接收信息或发送非法信息给远端用户,而远端用户通常难以分辨真伪。

*病毒

计算机病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被明确定义,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由此可见,计算机病毒的出现就是以破坏为目的,尤其是在当前的网络时代,病毒的破坏性大大高于单机系统,电脑一旦中毒,它感染木马、其它病毒的机率会大大增加,同时,也会对整个网络进行病毒传播、ARP攻击等,从而导致整个网络瘫痪。从近些年来的病毒变种速度和流行趋势来看,病毒发展呈现出对抗防病毒软件、传播方式多样化、病毒变形和隐身伪装能力增强等特征,这大大增加了防范病毒的难度。

*木马、僵尸网络.

木马是一种具有隐藏性、自发性的呵被用来进行恶意行为的程序,多不会直接对电脑产生危害,而是以控制为主要目的。计算机一旦被植入木马,其重要文件和信息不仅会被窃取,用户的一切操作行为也都会被密切监视,而且还会被攻击者远程操控实施对周围其他计算机的攻击。

僵尸网络是指骨由黑客通过控制服务器间接集中控制的僵尸程序感染计算机群。僵尸程序一般是由攻击者专门编写的类似木马的控制程序。由于受控计算机数目很多,攻击者可以实施信息窃取、垃圾邮件、网络仿冒、拒绝服务攻击等各种恶意活动。木马和僵尸网络都是非常有效的远程监听和控制手段,对当前政务网络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三、掌握原则为政务网安全建设指明方向

在政务网的安全建设中,需要权衡好安全、成本、效率二者之间的关系。曾经有人把政务网的安全建设比作是“门”与“锁”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一扇门,锁越多,门的安全性越高,但随之带来的成本会相应增加,效率会柑应降低。所以说,我们在进行政务网安全设计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处理好安全、成本和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安全保密原贝吐这一原则是我们在建设政务网的初期就应该综合考虑的重要原则之一。政务网是政府和公民进行信息交流的平台,这个平台上的数据有可公开信息,也有需要保密的非公开信息。因此安全即为一重要因素。

2可扩展性所采用的系统的先进性和可扩展性也是我们应重点考虑的。因为任何一套完整的系统不可能只在短时间内发挥作用。为更加方便日后的系统升级,我们在建没初期应把它的可扩展性纳入到应遵循的原则之中。当然,在建设当中,还有诸如:可靠性,可行性及可控性原则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多方合力构造安全的网络环境

政务网安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要多方配合,才能为我们的政务网安全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安全防线。

(一)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当前安全管理工作中首要的突出问题是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淡泊,对网络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甚至存在违规操作。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应不断地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在头脑中绷紧安全这根弦,从根本上杜绝由于工作人员的粗心大意而造成的安全问题。同时,应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力度,工作人员对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务网的安全保障应用程度。因此,对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不断地丰富他们的业务知识,以尽快建立起一支政治可靠、技术精湛、作风优良的内部技术人员队伍。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法规

全球网络犯罪案件增长,显示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遏制力量明显不足。法律法规可以起到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作用。可以说,离开了法律,信息安全将是脆弱的。

目前,我国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制定了相当数量法律、法规及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缺乏统一标准、监管成本高、可操作性不强等。因此,我们应允分认识到依法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尽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建设,使信息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三)强化技术保障

一个相对安全的政务信息网络,离不开严密的技术支持。对于政务网的安全技术手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是为了保证网络路由的安全而在内部网和外部网之间所构造的软件。所有通过的数据都须经由防火墙接授检查,这样可以过滤掉一些攻击,以免其在目标计算机上被执行。防火墙还可以禁止特定端口的对外通信,禁止来自特殊站点的访问,从而防止来自不明入侵者的所有通信。防火墙技术的实现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分组过滤技术,一种是服务技术。分组过滤基于路由器技术,其原理是由分组过滤路由器对IP分组进行选择,根据特定组织机构的网络安全准则过滤掉某些IP地址,从而达到保护内部网络的作用。服务技术是由一个高层应用网关作为服务器,对于任何外部网的应用连接请求首先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再与被保护网络应用服务器进行连接。

2.PKI技术

PKI技术是一种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它是用公钥概念和技术实施提供安全服务的具有普适性的安全基础设施。它由公开密钥码技术、数字证书、证书发放机构(CA)和关于公开密钥的安全策略等共同组成。其中认证中心CA是PKI的核心,负责管理PKI结构下的所有用户证书,把用户的公钥和用户的其他信息捆绑在一起,在网上验证用户身份等等。

3.物理隔离

所谓物理隔离是指内部网不得直接或间接连接公共网络。这种技术通过在每台电脑主板插槽安装物理隔离卡、双硬盘,把一台普通计算机分成两台虚拟机,实现真正的物理隔离。物理隔离卡的使用,使内部网与公共网实现了物理上的隔离,从根本上保证了内部信息网络不受来自互联网的攻击,此外,物理隔离也为内部网划定了明确的安全边界,使得网络的可控性增强,更便于内部管理。

篇(4)

一、我国铁路建设投融资状况

(一)我国铁路投融资的规模和结构。近几年来,中国铁路建设年投资规模基本保持在500~600亿元之间,但所占GDP的比重却一直在下降,从1998年的0.72%下降到2004年的0.38%。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铁路打破了由中央财政单一投资的格局,地方政府和企业以股份制方式投资铁路,合资铁路得以快速发展。但从总量看,目前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仅占10%左右,中国铁路仍然主要依靠中央政府(铁道部)进行投资建设。

根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国的铁路总长将从2003年年底的7.3万公里增加到2020年的10万公里。这种短期内大幅扩张铁路里程的方法无疑将缓解铁路的运力瓶颈,但巨额的投资需求也随之而来。根据测算,未来十几年铁路建设需要投入资金将达2万亿元,也就是说平均每年花费1000~1200亿元,用于扩展铁路基础设施。但目前每年投入到铁路建设的资金总共只有不到600亿元,可见资金缺口之大。

(二)我国当前主要的项目融资渠道及面临的困境。我国当前主要面临的融资渠道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发行国债融资、银行贷款、利用土地筹集资金、特许经营权、BOT融资、股票筹资等,而这些渠道又都存在局限性。

1.各级政府财力有限,基本上已无力满足大量的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近几年,虽然各级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但仍然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的需要,资金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不仅使许多新建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完成,也使得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更加困难。

2.现有融资渠道难以进一步拓展。

(1)银行贷款。商业银行由于吸收的储蓄存款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不愿意向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的项目提供大量的贷款。

(2)发行国债筹资。发行国债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其发行量应为适度规模。如果国债发行过度,从而导致了通货膨胀,或是“挤出”了社会有效投资,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机制受到干扰,经济总量均衡被打破,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损害。这时国债发行就对国民经济产生了负效应。

(3)BOT筹资。在BOT方式中,私营单位、承包商(通常是外商)在特许期拥有该项目的控制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鉴于控制权这样一个敏感的问题,政府对BOT方式的外商进入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4)发行股票或债权筹资。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为项目融资是近几年我国发展较快的一种融资渠道。但发行股票融资需披露相当多的企业信息,且发行上市的费用比较大;而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审批相当严格,融资企业一般来说难以进入国内资本市场融资。

二、我国铁路应用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铁路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资产证券化对证券化的资产有明确要求,即证券化的资产必须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且有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证券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分布,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只有符合上述特征的资产才能证券化。铁路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的资产有:铁路建设基金、客运收入、货运收入,网运分离后路网公司收取的过路费。这些资产在未来均可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且资产收益具有广泛的地域分布和使用者,资产本息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存续期间。只要其在一定时期内有低损失率记录和在一定时期内有低违约率持续记录,即达到资产证券化理想要求。

(二)铁路应用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解决办法。资产证券化需要发达的资本市场,健全的法律环境,以及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资产证券化是通过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上来实现的。而国内的资本市场近几年虽然有较快的发展,但仍不够发达,法律环境也不容乐观,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又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足够的高素质金融人才,这些都直接对国内的资产证券化造成影响。尤其是铁路企业亏损面大,底子薄,如果在国内直接推行资产证券化会遇到很多无法克服的困难。因此,铁路应用资产证券化应该以国际资本市场为突破口,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成功的例子都是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运作成功的,铁路应用资产证券化也应该从国际运作开始,推行离岸资产证券化,等到国内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逐步成熟后,再在国内实行资产证券化来推动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资产证券化用于我国客运专线建设融资的探讨。作为一种相当成熟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且具有区别于其他资产运营方式的本质特点。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在特性与设计上必然有其特殊的优点,只有这样它才可能得到如此快速的发展。

1.资产证券化应用于铁路客运专线的可行性分析。资产证券化(ABS)是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所属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ABS的本质是一种以项目未来收益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1)铁路客运专线适合于ABS的条件。铁路客运专线稳定的现金流。铁路客运专线将首先在我国经济最为发达、客运任务最为繁忙的地区进行建设。由于经济收入水平较高、乘坐客运专线出行的需求大,未来将获得稳定增长的现金流。

铁路客运专线在技术创新和资金投入上都有质的飞跃。比较其社会效益,国家将更看重其直接经济效益,因此,客运专线的运营和管理模式会有所创新,并具有较强的相对独立性。

以上两点说明我国铁路客运专线项目能够满足进行ABS的最基本条件,即被证券化资产在未来具有良好稳定的预期收益,并且运作相对独立。

(2)ABS客运专线项目的优势。①ABS融资具有保留原始权益人的所有权和运营权、降低建设融资成本、减轻分散投资风险、改进资产负债管理等运作优势,从而更适合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国情。②铁路客运专线的修建将带动沿线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客运专线是重点建设项目,若该项目融资采用ABS方式,则不可避免地会有政府及铁道部的参与,该类债券将获得较高的资信评级,必将受到国内外投资者的青睐。

(3)运作过程的设想。ABS应用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融资运作过程设想如图所示:

①成立客运专线公司。选定ABS目标,形成资产池,原始权益人为铁路客运专线公司。铁道部可成立相对独立的客运专线公司,由该公司选定其所属的即将修建的客运专线中的一段,分析其在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收入流;同时选一段与该客运专线有相似现金流的既有繁忙线,作为对未建客运专线的风险准备,按一定比例将这段铁路优质资产暂时划归该客运专线公司管理;最后将这段客运专线及其选定的相关优质资产定为ABS目标,形成某客运专线资产池。转②组建特设目的机构(SPV)。SPV创立的惟一目的是购买拟证券化的资产并发行资产支撑证券,SPV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考虑到项目的重要性和避税的因素,该SPV可由铁道部与世界知名信托投资公司在国际免税区(如素有避税天堂之称的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联合成立,但必须保证SPV与成立的客运专线公司相互独立。

③构造“真实出售”。原始权益人(客运专线公司)与新成立的SPV签订买卖合同,将资产池中的部分资产过户给SPV。买卖合同中必须规定:如果该客运专线公司发生破产清算,被证券化的资产将不作为清算对象,从而用破产隔离的办法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由于“真实出售”的只是客运专线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的部分现金收入流,因而不会使客运专线公司失去对客运专线的实际经营决策权,也不会改变其所有权结构,客运专线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还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保留部分资产收益能力。

④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是ABS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通过各种办法增强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级别,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客运专线公司可以采取赋予SPV直接追索权、破产隔离、将证券设计为优先/次级结构、设立独立的客运专线资产债券担保储备金等内部信用增级方式,或者可采取由铁道部提供信用担保、向保险公司购买违约保险等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⑤信用评级。在对客运专线资产证券信用增级后,SPV将委托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对即将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ABS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只针对拟证券化的资产而言,并非针对发行人的整体综合资信,这是与一般公司债券评级的不同之处,也正是ABS的一个独特优势。考虑到权威性,信用评级机构可聘请国际知名的公司来担当。

⑥证券承销。鉴于客运专线的重要性,由国内极具实力的券商或国际知名投资银行根据信用评级的结果,负责客运专线资产化证券的发行工作。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证券发行收入,用此收入向原始权益人(客运专线公司)支付先前的购买价款。这样客运专线公司便通过ABS方式成功筹集到客运专线建设资金。

⑦资产资金管理与还本付息。成功融资后,客运专线在原始权益人(客运专线公司)的管理下修建并运营。同时,SPV委托一家托管行(可选择一家资信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收取并管理被证券化的客运专线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收入流。托管行负责收取并管理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以便SPV向投资者还本付息。到规定期限时,SPV可再委托这家托管行直接向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向证券承销商等各类机构支付服务费,最后将剩余资金返还给原始权益人。

三、问题与风险分析

(一)铁路建设引入ABS面临的问题

1.法律问题。ABS的各个环节需要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来维持。而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ABS的法律法规,作为金融创新的ABS在应用中肯定会与我国经济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现有某些法律法规条款对于ABS来说,轻则增加其交易成本,重则严重阻碍其生存。因此,若将ABS应用于铁路客运专线融资,首要前提是修改和补充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使ABS在某些领域(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变得合法,在法律上为ABS营造生存空间。

2.会计问题。国内已经有不少学者指出,要引进ABS必须对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做出相应完善甚至创新。“会计制度影响着资产证券化交易推进的速度,宽松而确定的会计制度成为ABS顺利推行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之一,中国推行ABS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对会计制度的修改和制定。”

3.税收问题。客运专线融资所涉及的资产非常巨大,加之ABS复杂的交易结构,若按现行的税制征税,ABS融资模式将被沉重的税赋压垮。因此,给予ABS各主要参与者以适当的税收优惠,调整现行的部分税制和税率,是在我国开展ABS的另一个基本前提。

4.资本市场。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问题较多,一项ABS交易会涉及到多家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目前,我国这些机构离ABS的要求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特别是了解国情的高级金融人才十分匮乏,因此,大力培育和引进金融中介机构和高级金融人才是引入ABS的必要前提。

(二)铁路客运专线的技术风险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无论采用轮轨技术还是磁悬浮技术,都有一定的技术风险。这种技术风险自然会转移到融资风险上,这将给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融资构成一定的障碍。但这种技术上的风险只是暂时的,随着我国修建铁路客运专线经验的积累和技术上的成熟,这一融资障碍将越来越小。

(三)铁路客运专线的经营风险

这主要涉及到我国铁路系统的内部改革与机制转换问题。首先,铁路客运专线建成后的运营模式是采用现有铁路“上下一体”模式,还是采用“上下分离”模式,还有待专家的论证。其次是客运专线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用人机制是否真正能够比现有铁路企业的旧有模式有一个质的提高,还要看今后的政策和改革的力度。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铁路客运专线的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并最终反映到经营业绩上,而这对于参与客运专线融资的投资者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于凤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陈文达,等.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篇(5)

    大家知道,任何国家为了维护其政权,都必须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政权体系,而国家政权体系决定了一个国家的行政区划结构。一个国家行政区划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关系到中央能否有效地统率、指导地方和地方政权能否有效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职权,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稳定,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鉴于行政区划在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各国对行政区域的划分都十分重视。我国历史上各封建王朝的行政区划都由中央最高决策层负责,并以皇帝诏书的形式颁布实施,重大的行政区划调整一般由皇帝直接审定。每当一个王朝推翻另一个王朝,都会对行政区划进行较大的调整,以便建立相应的政权,巩固其统治。以后,中央对行政区划工作十分重视,针对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篇(6)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中央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中央的集权特性,认为中央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员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中央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却与作者在村庄实践中得出的判断迥异。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在总结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时,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独立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的乡村治理机制的“经纪机制”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设问题,他将其视野放在了国家与社会遭遇的乡村二级,关注的是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体制,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体制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体制的优势,与体制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法院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法院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法院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法院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法院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隐形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政府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政府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参考文献:

[1]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456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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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5052.

篇(7)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农村基层组织政权建设,是农村干部群众十分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引发群众上访,激化党群干群关系的焦点问题。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繁荣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有着重要意义。

1.当前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首先是个别地方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其次是职责不清,管理混乱,会计出纳之间职责不明,手续不全,甚至有会计账目出现“断层”及跨年度报账等不良现象;有的村主要负责人插手管钱管物,出纳形同虚设只见单子不见钱;也有的村干部不讲原则,纪律涣散,人人收钱,人人管钱,人人花钱;还有的村干部钻制度的空子,侵吞集体财物,或隐瞒收入,或虚报冒领,或久借不还等。

(2)民主理财不到位,组织形同虚设。个别村民主理财小组有名无实仍然由村会计进行财务监督。一些实行民主理财的村,由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业务素质较低,觉悟程度不同,也往往无法开展工作,并未使民主理财小组真正发挥作用。有的村将民主理财章交村会计代管,民主理财小组形同虚设。

(3)财会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较低。财务管理的性质和工作连续性要求财会人员相对稳定。村级财会人员的选用,应由村民选举推荐,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但个别村会计的聘用由村书记或村主任说了算。论文参考网。伴随着村干部的频频变动,随之而来的便是会计人员的频频更换,形成“一任书记,一茬会计”、“一朝天子一朝臣”的局面,致使部分村会计“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十分严重,不能坚持原则,不能按规定的村级财务制度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而且部分村会计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业务素质差,而年轻有文化的大都务工经商,不愿承担低报酬的村会计工作,导致会计队伍青黄不接,业务水平难以提高。会计人员的频繁更换,造成业务部门培训不完的新会计,从而加重了工作负担。

(4)审计质量不过关,方法程序简单。审计工作中一般只是看、问、盖章。村会计定期报来的单据、凭证,审计人员有时很难做到逐笔核对,对一些开支只是问一下原因即盖上审核章,使审计工作仅仅停留在“帐帐核对”上,从而为会计人员造假账留有可乘之机,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乡镇经管站对农村财务的监管职能。

(50财务公开不及时、不规范、内容过于笼统。有的村长期不向群众公布收支事项,搞“暗箱操作’;有的村虽然公开了,但对公开内容大都含混、笼统,使群众看不到真实情况,很难起到监督作用。

以上问题,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仍潜伏着不可低估的隐患,各级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和防范,以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农村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领导只是口头上重视,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没有认识到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最敏感、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农村财务管理混乱和农民负担过重。有的领导对加强财务管理的认识不充分,担心加强财务管理不利于搞活经济,不利于各项指标的增长,怕影响自己的政绩,一致对政策文件的宣传、执行落实不到位。 (2)村级干部素质较差。村干部素质的高低,是能否管好财务、促进经济发展关键所在。少数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视集体财产如家财,带头违反制度,随意撤换财会人员,使制度形同虚设;有的村干部存在“不吃白不吃”的思想,任意挥霍集体资金,巧立名目,没钱也要借高利贷,请客送礼做人情。

(3)审计力量相对薄弱。各乡镇经管站的人员仅有3-5人,加之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繁重,一到审帐时就忙不过来,工作量颇大,于是对村级财务工作指导、行政监督的职能便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4)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农村财务管理有一套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但由于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完善,部分领导和财会人员素质不高,贯彻落实比较困难。一些干部自搞一套,财会人员或听之任之,或同流合污,造成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有章不循,违章不究。

(5)群众参与意识淡薄。一些群众由于常年忙于各自生产经营,无暇顾及集体之事,再加上对会计账务知识的生疏,群众对公布的账目看不懂,民主监督作用难以发挥。论文参考网。

3.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的对策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村财务管理历来是农民群众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也是滋生腐败、污染社会风气的主要因素。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仅要考核业务素质,还要考核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必须把财务管理水平指标纳入考核内容。以保证村干部廉洁自侓、勤俭奉公。各级领导特别是乡镇领导要把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经管站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对策;县农业局作为村级财务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认识,加强科学的财务管理,定期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教育,提高村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乡镇经管站要坚持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到村,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2)稳定财会队伍,提高人员素质。财会人员是农村财务管理的具体操作者,稳定的财会队伍有利于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因此,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首先要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对村会计实行双重管理,由县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其任职资格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实行凭证上岗,其任用、调换、免职由乡镇政府负责,同时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坚持任人唯贤,保持会计的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3)实行财务会签,控制各项开支。对村的各项开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经办人四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方可报销入账。既能控制各项开支,又能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的现金管理、收支审批、资产管理、民主理财、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审计力量,增大监管力度。乡镇经管审计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把好审计关,对村级报来的收支单据,要逐笔认真审核。要做到“三看”,一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已实行“会签”、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二看开支是否合理合法;三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规范完整。对数额较大并且有疑点的开支凭证,要调查取证进行核实,坚决杜绝搞变通蒙混过关;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对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切实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中;対审核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单据,加盖“作废”、“不予报销”章,注明不能入账。审计结束后,村会计将经过审核合格的收支单据计入本村帐内,而后编制会计报表。论文参考网。

(5)抓好财务公开,注重实际效果。乡镇领导要加强对财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要做到真实、详细、全面,要设立专门的公开栏,要按规定的时间逐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财务公开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内容不规范、搞形式化的村,要追究村干部的责任。同时,要注意财务公开的时间效果,根据群众对财务公开内容的意见,接受改进工作,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6)完善约束机制,增强民主意识。要切实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必须有健全的基督约束机制相配合。一是要完善奖惩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章办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者必须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照章办事的要给予奖励。二是搞好以民主理财小组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每个村都要建立由3-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由老干部、老党员和在群众中威望较高、主持正义、能代表大多数群众意见的村民代表参加。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审议权、财务收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理财会议,凡是村里的各项收支必须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有效,他们对村里发生的收支业务比较了解,容易发现业务的不合理性。因此,提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业务水平,调动和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积极性和作用,对于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使农民明白参与理财的重要性,积极反映情况,从而有效地监督村级财务管理的正常运转。

篇(8)

【关键词】

乡镇;财政单位;财务管理;精细化;

随着我国基层乡镇经济体制以及财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政府机关对于乡镇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乡镇财务管理工作不仅要遵守国家财政法律政策的规定,同时必须适应国家新农村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以便于为乡镇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传统的乡镇财务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对乡镇财政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已经成为乡镇单位财政改革的基本要求,对于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1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意义研究

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是指在乡镇财政管理活动中,明确相应的财务管理目标,并对其进行量化分解,通过完善的管理流程以及有效的考核体系,以避免财政资源浪费的发生,实现乡镇财政管理效率的提高。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财务管理精细化转变了传统财务管理方式。财务精细化管理要求乡镇财政单位必须优化现有的财务管理环境,努力实现现由注重管理型的财政体系向服务效益型的财务管理体系转变,由全方位、动态的财务管理工作流程替代原有的事后型的财务管理,进而提高乡镇财政资源利用效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有助于财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明确、分解、量化细化以及资源整合,是财务精细化管理的主要目标,这有助于通过量化以及细化的财务管理工作方式,来实现财务管理工作内容的延伸拓展。

(3)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强化了财务工作的监督效果。实施财务精细化管理后,可以建立全面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工作规范,进而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明确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岗位职责,促进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4)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可以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可以减小财政管理成本,实现财政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随着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范围以及深度的不断延伸拓展,实施精细化管理已经成为实现乡镇基层单位财务管理目标的基本手段。

2乡镇财务管理常见问题分析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事关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对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现阶段的乡镇财务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综合预算管理意识,预算管理不规范,预算约束力弱化。政府收支没有全部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预算编制仅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编制之外,“收支两条线”管理流于形式。预算编制程序不到位,支出预算编制粗糙。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许多乡镇没有制定规范性管理制度,使得诸如预算、资产、专项资金收支、工程项目、负债资金收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无章可循,缺乏制度约束。不少乡镇在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支出凭据的审核、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的履行等环节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大量现金结算和大额现金支付现象普遍存在。岗位职责不清,财政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比较突出。 (3)财政、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收支活动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导致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比如支出不能严格执行预算,随意性大,管理失控,公务接待费用居高不下,公款吃喝现象有增无减等等。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乡镇自身因素,也有外部客观因素。要做好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在经济建设中的主战场作用,还需多管齐下,共同努力,逐步实现乡镇财务细化管理。3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完善途径研究

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既是乡镇财政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对于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为确保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顺利实现,应有重点的在以下几方面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1)重视乡镇基层单位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树立财务精细化管理理念。为保证乡镇基层单位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必须重视财务精细化管理对于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以及优化乡镇财务管理工作模式的重要意义,并转变管理理念,在各项政策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上,必须符合精细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并贯彻落实各项精细化管理措施。

(2)完善制度、夯实基础。

制度是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要完善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订乡镇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负债资金收支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范理财行为;加强资产管理,掌握乡镇部门资产家底,保证预算分配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实物资产基础之上,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 (3)重视乡镇财务的支出控制。开展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针对乡镇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强化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财政资金的支出安排合理,从而实现对财政支出资金的有效控制。强化支出管理,可以建立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而避免乡镇财政资金的超标以及违规开支,从而实现财政支出管理的合理优化。

(4)强化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制约与监督管理。首先乡镇财政单位必须强化内部审计,通过各种法律政策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内部的监督管理与控制。其次,必须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外部管理监督,通过借助专业的财务机构的力量,及时发现财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及时的处理,以确保乡镇财政单位职能的正常发挥,确保乡镇财政各项资金、资产的安全。

(5)严格控制乡镇财务管理风险问题。乡镇财政单位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存在债务管理机制不健全,投资不科学,财政权利分散,税收流失以及支付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乡镇财政管理风险频发,直接制约了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为了实现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必须通过强化风险意识,明确财政职能,增加财政收入,控制成本支出,完善支付制度等一系列方式,强化对于财政风险的控制,避免乡镇财务管理风险问题的发生,确保乡镇等基层单位财政的安全稳定。

3 结语

乡镇基层财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新农村以及城乡建设的顺利开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乡镇财政管理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财务精细化管理的内涵及其意义,并通过各种措施为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条件,不断促进乡镇基层财政单位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完善,确保乡镇财政管理单位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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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是基层政权组织,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对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状况备受社会关注,上级部门对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但乡镇政府在财政、财务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等现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乡镇财政收不抵支,负债运行的问题和困难,是每一个财政工作者必须思考和解答的课题。论文百事通笔者对此展开探讨。

一、乡镇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政预算约束不严格。从近年来审计反应的情况来看,乡镇在预算批复、调整及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违反《预算法》的行为。表现为预算编制不科学。实行“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的方法,预算既不全也不细,操作性不强,资金分配不透明。乡镇其他收入未完全纳入预算,大量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透明度不高,预算调整不规范。有些乡镇追加预算没有严格履行报同级人大审批的程序,超出预算部分脱离了同级人大的监督。

2.专项资金管理不到位。由于政府部门在支农项目管理上体制不顺,职能交叉,导致乡镇专项资金管理分散,情况不明。尤其是对项目多、资金量大的乡镇,未按规定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大部分支出在经常性科目中核算,各项目之间互相调剂、挤占,很难有效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此外,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督突击性检查多,且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具体的处罚和整改措施,使监督流于形式,致使乡镇普遍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代管资金的情况。

3.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乡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模式五花八门。有的是财政所做账,有的是经管站做账,有的整个乡镇政府机关一套账,有的却多达四套账。乡镇财务人员的分工不科学。有些财政所长既是所长,还是会计兼出纳,有的乡镇一年做一次账,出纳成了事实上的兼职会计,内部管理控制基本失效;有些乡镇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手续交接不清,造成财务管理混乱。

4.乡镇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负债现象严重。目前,大部分的乡镇在农村基金会、财政周转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面普遍存在数额大、沉积多、偿还难的沉重的债务负担。一是有的工程项目缺乏科学论证,没有因地制宜,没有可行性研究,结果一些企业效益不好、长期拖欠,资金收不回来;二是有的乡镇盲目搞建设,不根据本乡镇实力、财力、借钱上项目;三是个别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过多、入不敷出,靠借款来维持日常的费用开支。

二、乡镇财政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体制运行缺陷,没有约束机制。缺乏综合预算管理意识,预算管理不规范,预算约束力弱化,预算编制程序不到位,支出预算编制粗糙。

2.经济利益驱动,法制观念不强。财务收支活动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许多乡镇没有制定规范性管理制度,缺乏制度约束。不少乡镇在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支出凭据的审核、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的履行等环节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一些财会人员未能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乡镇领导和财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乡镇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培训教育,部分乡镇的财会人员岗位变换频繁,影响了工作开展。

5.个别部门对乡财信息化管理存在虎头蛇尾现象。个别部门未能继续对乡财信息化建设方面给予经济和人员的大力支持,后续管理不够。

三、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基层财政职能日益强化,地位愈加重要,作用越来越大。要做好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乡镇在经济建设中的主战场作用,多管齐下,共同努力。

1.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推行“乡财县管”或“镇财县管”模式。按照公共财政的管理要求,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通过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乡用”或“镇财县管镇用”,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1)对实行“乡财县管”或“镇财县管”的乡镇,坚持“五不变”原则。一是预算管理权不变。乡镇财政所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执行本级预算。二是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各镇所有,县财政不集中、不平调。三是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乡镇的财务审批程序按各乡镇目前实行的审批制度执行。四是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原则。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财务核算,结余归各乡镇所有。五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原则。乡镇的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2)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治理方式。一是预算共编。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具体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二是账户统设。统一开设乡镇财政收支账户,各乡镇财政所按县财政局的批复在镇金融机构开设“国库基本结算户”、“工资专户”、“非税收支专户”等财政银行专用账户,办理乡镇财政资金的收支业务。三是集中收付。即乡镇财政税收收入全部上解县级库,纳入预算管理,乡镇收取的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直接缴入县财政专户,由县财政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分别进行核算。支出由财政专户拨入乡镇财政收支账户,以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原则进行分配。四是采购统办。即镇采购支出凡属集中采购范围的,由镇提出计划和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后,交县政府采购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采购资金从“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给县政府采购办或供应商。五是票据统管。即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票据由镇会计核算所到县财政局领取,发给各预算单位使用,严格实行“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票款同步、以票管收”的办法。新晨

2.完善制度、夯实基础。制度建设是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要完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乡镇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负债资金收支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等工作,规范理财行为。

3.加强乡镇财务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队伍建设是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要重视乡镇财务人员队伍的建设,人事部门在对乡镇财务人员调配时要将熟悉财务知识、精通业务、素质好的人员选拔到财务工作岗位上来;为财务人员自身学习,更新知识提供机会和机制,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考试考核等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明确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建立互相制约机制,规范财务核算;严格执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4.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处罚力度。一是加大监督广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增加乡镇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把内部监督与公开曝光结合起来。二是加大监控的深度,加快建立健全乡镇领导离任交接制度,加强乡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运用,把监督与管理干部结合起来。三是纪检、监(检)察、财政、税收、审计等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合理分工、相互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和制衡机制,对于监督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对单位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罚款的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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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共享型发展模式的定义

共享型经济发展方式是基于市场经济而产生发展的。在市场经济作用下,在市场中竞争力弱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时总会被排斥在市场之外,甚至表现为“社会排斥”现象。共享型经济发展方式,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对不具有竞争优势的地区进行援助,对不具有竞争优势的居民进行帮助,以使落后地区及其居民能够参与市场活动,而不是被排斥在市场之外,能够在市场之外获得发展要素,而不是被市场所淘汰的一种经济发展方式。

二、实施共享型经济发展方式的理论基础

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市场机制强调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占有优质资源的主体往往会因为其竞争优势而在市场竞争中获益并不断发展,而不具备竞争力的主体则往往难以从市场中获益并有效发展,于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失业等情况的出现。这种情况从本质上是市场机制的体现,但有时表现为“社会排斥”。而“共享型经济发展方式”依靠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帮助,可以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使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从市场中获益,具有良好的“吸纳效应”。

1、市场机制与“社会排斥”

市场机制是价值规律作用的机制,市场机制所蕴涵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这三大机制(或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四大机制)是通过激励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进而实现整个市场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市场强调效率,强调投入和产出的比率,这就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者逐渐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具体表现为生产要素不足的地区、市场竞争力不强的产品、劳动技能不高的工人、管理能力不强的企业主无法在市场竞争中获益,无法在市场中立足,更难以在市场中寻求发展,最终,他们将都以“社会排斥”的方式被“挤出”或“排斥”在市场经济之外。

2、共享型经济发展与“社会吸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共享型经济发展方式,通过国家或政府(包括二级行政区域间的转移支付)从获得总收入中的一部分来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可以有效缓解市场经济对竞争能力处于弱势

地位主体的排斥,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其居民具有很好的“社会吸纳”作用。共享型经济发展方式的“社会吸纳”作用主要表现在:可以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积聚生产要素,可以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培育市场竞争能力,可以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分享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使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其企业、居民均能够参与到市场经济之中,从而避免坏的“累积因果”和“社会排斥”。

所以,由市场机制引发的“社会排斥”现象,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而“共享型经济发展方式”是在政府主导下,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增长健康发展的一种重要途径。因此,可以说,“社会排斥”与“共享型经济发展方式”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共享型发展的实际运用和成效

从改革开放就实施共享型经济发展、特别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

2001年6月25一27日,第四次中央工作会议召开。此次会议为在新世纪全面实现现代化规划了宏伟的蓝图,并决定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现代化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一,直接投资方面。确定了国家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117个,总投资约312亿元,其中经济项目42个,投资额约256亿元,重点安排在农林牧水、能源、交通等领域;社会发展项目75个,投资额约56亿元,重点安排在邮电通信、文教卫体、广播电视、旅游、城市基础设施及基层政权建设等领域。其中,青藏铁路在第四次工作座谈会作为中央援建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占援建资金中的120亿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个,累计投资6.58亿元,共建成城市道路50.34公里,供水能力12.08万吨/日,铺设给排水管道232.88公里。

第二,确定了各省区市对口支援建设项目70个,总投资10.62亿元。

从以上共享型经济发展方式可以看出,共享型经济发展方式离不开中央财政支出的各个层面的支持。同时,共享型经济发展方式离不开我国各二级行政区域以项目等方式进行的转移支付的大力支持。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第三次中央工作座谈会,将对口支援制度化后,我国二级行政单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大都是以项目方式开展的。其中,第二次工作座谈会上确定的9省市援建的43项工程,第三次会上确定的由国家有关部委和所有省区市分别承担的62个项目,第四次会上确定的各省区市支援建设的70个项目,共计投入资金39.19亿元。

共享型发展方式为提供了资金等生产要素,有效促进了的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并且为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人们能从市场经济中获益。共享型经济发展方式,使在我国政府主导下,在市场经济之外获得了必要的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在的经济还没有足够竞争力的时期,有效地保障了的经济随着我国经济的展而发展,避免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循环累积因果效应”,避免了及其居民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将及其居民吸纳在市场经济之中,有效地促进了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使的居民能够分享市场经济发展的成果,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的稳定。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民族地区由于地理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仍然很落后。中国想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民族地区的发展就必须很好的解决,而从实行经济共享型发展模式取得的成效来看,对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参考文献:

[1]王清先.对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效应的初步分析)[J].中国藏学,2005(3).

篇(11)

我国加入WTO后,各类企业将面临国际市场更加直接的竞争。目前,我国地方不仅缺乏适应现代经济要求、具有显著规模效益、能够强有力拉动经济增长的大企业、大集团,而且许多地方企业的产业结构层次低、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落后,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差,加入WTO,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生存危机,在它们破产、重组、转型、升级过程中,势必减少地方财政来自于企业的税收。而对于劳动密集型、资源型企业以及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来说,入世造成的冲击相对较小,它们面临更多的是发展机遇,但这类企业大都缺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难以形成快速增长的地方税收。

2.地方基础财源农业应对于入世挑战

农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地方财政收入又一重要来源。加入WTO后,大宗农产品市场必然受到国外商品的强烈冲击,我国的农业生产率低,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大多具有质次价高的特点,国内市场价格往往比国外同类产品的到岸价还要高许多,而且,国家对农产品市场的各种保护措施将逐步取消,这大大降低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出口的可行性。论文百事通这又必然会减少农业税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农业税费收入,给本来就已十分困难的县乡财政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加入WTO在一段时期内会降低农民收入水平。这是因为,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农业收入由于农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减少而无法在短期内得以提高,而作为非农业收入主要来源的乡镇企业,由于受到入世的巨大冲击,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过程中,效益下滑也在所难免,因此,非农业收入亦将大幅度下降。农民收入的下降将导致消费需求的下降,农民收入、农民消费需求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举足轻重。据统计,目前,我国居民消费占GDP比重较国际水平低14个百分点,而其中大约有9个百分点可以用城乡收入不合理差距来解释,是农民收入过低和消费水平过低的结果。

(二)加入WTO对地方财政支出的影响

1.逐步规范地方财政支出

入世对财政支出的影响不仅在于数额的多少,更重要的是在于支出内容的规范与支出结构的调整。因为,入世就意味着政府的经济行为必须符合WTO的若干规定。WTO协议框架中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政府补贴支出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协议规定的补贴,是指财政提供资金使得有关企业或个人因此获得了正常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获得的利益的政府行为。同时该协议也允许政府采取一些非专向型补贴,如对公司、企业研究活动的补贴、贫困地区补贴、为适应环保要求对现有设施改造工程费用补贴等。但这些补贴范围和金额有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这样,政府的经济行为,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将不得不改变,否则就会受到WTO其他成员国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如企业为争指标、寻机会而“跑部攻官”的现象会得以遏制。由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财政支出困难。这主要是由于不合乎WTO协议的财政补贴将被取消。目前地方财政支出中包括诸多不利于市场平等竞争的财政补贴,如企业亏损补贴、农产品价格补贴、产品出口补贴等,加入WTO后都将逐步减少或取消,这对地方财政困难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2.不断增加地方财政支出

加入WTO,政府观念和行为必须向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靠拢,公共财政格局建立的步伐要求加快,相应地公共开支必然会增加。据研究,世界经合组织国家公共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世纪初的10%提高到了现在的4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50%。目前我国地方公共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到10%。从发展趋势上看:第一,各地区为吸引外国资本投资,将格外重视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人文环境等投资环境的建设,投资环境的优化必然是以提高公共开支来保障的。第二,加入WTO后,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产业的升级,工业要不断的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的减员增效,就业者就会出现结构性失业,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的分流,较低的就业水平必然要求财政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第三,为了提高农业综合素质,地方政府必须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同时,随着乡镇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资本的有机构成和生产率的提高,将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大大增加,部分农民收入水平下降,会给社会增加不稳定的因素,因而,增加对农民的保障支出又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加强地方财政建设的对策分析

(一)尽快构建地方公共财政格局

1.转变财政职能,调整支出范围

加入WTO就是要尽快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使政府行为适应国内国际市场发展,遵循市场规则,从一般竞争性生产领域退出,致力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市场的公平与公正,这不仅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而且有利于缓解过去地方财政“越位”、“缺位”并存,“不该管的管,该管的没管好”的现象,使财政有能力把投资重点转移到市场失灵领域,为入世后的激烈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要加大对国家政权建设的支持力度,保证科技、教育、社保、农业、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和项目的支出增长的需要,逐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对营利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要推向市场,停止财政供给和财政投入。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主要体现在: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财政管理体制,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1994年国家以极大的魄力和决心在全国推行了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1998年朱róng@①基总理对财税体制改革曾作过这样的评价:“1994年进行了财税体制改革是及时的,成功的,对当前经济的好形势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渐进式的改革方案,随着WTO的进入,必将进一步完善。况且,在当时大部分地方财政都采取了新旧体制自然转换的方式,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分配制规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确定政府事权,并在各级政府间进行清晰划分,与之相应地划分税种,确保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一致,已势在必行。

(二)加速地方财源建设

1.稳定壮大农业基础财源

一是要引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继续保证国计民生农产品产量的同时,把发展的重点放在因地制宜扶持地方性特色农业、扶持能适应现代生活结构与质量变化要求的农业,扶持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农业。这样,一方面为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农民脱贫致富提供有力支撑,另一方面可大幅度增加归属地方的农业特产税收入,有效的改善地方财政状况。二是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农民提高科技意识和科技水平,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将“质量第一”的观念引入农业,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三是延伸和完善农业链条,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紧紧围绕农业产业化这个核心,转变单一的农业经营形式,大力发展农产品多渠道、多环节的商品化经营和深加工,并注重培植龙头企业,逐步形成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实现“农产品增值—农民增收—财政增税”的良性循环。

2巩固提高地方主体财源

鉴于地方经济中大企业较少、中小企业较多且分散的状况,要加大财政对地方中小企业的支持,一方面要以产权为纽带,培育和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乃至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迎接国外大型企业集团的挑战;另一方面要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抓好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当前的重点是要重视新产品的开发,通过以新取胜的竞争战略,抢占市场营销的先机,要抓紧研究和了解市场,完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拥有把握信息源头的调研队伍和现代化反馈手段,科学论证,快速反应,正确决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目前的关键是要打好“时间差”,充分利用入世后的过渡期,调整政策,促进国有企业脱困,促进国有经济上一个新台阶,占领支柱产业的制高点。同时,还应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使之成为地方财政增收的重要支点。

(三)完善地方财政收支体系的建设

1.强化财政收入规则意识

一是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确立、巩固地方税主体税种,这既符合依法治税、依法治国的要求,也符合加入WTO的基本要求。二是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税收等同国民待遇原则,发挥市场公平竞争功能,全面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三是税收优惠不再局限于涉外税收优惠体系,而是扩展到整个税收体系之中,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地方优惠为辅的政策。四是清理地方预算外、制度外收入,使其纳入统一预算管理,尤其是要制止各地方乱收费、随意添加企业和百姓负担的行为,清费立税,既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也有利于缓解入世对地方财政的冲击。新晨

2.改革财政支出管理体制

一是强化预算约束,逐步推行零基预算,强化一些难点支出,如人员经费、车辆购置使用费、会议费等的管理。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树立成本—效益观念,注重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尽管为保证公平竞争,WTO对政府采购作了一些规定,但从目前看,政府采购仍然是保护本国工业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至今还未建立起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目前应全面总结试点经验,抓紧完善政府采购有关机构,加快政府采购的法规及相应制度建设。三是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设。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WTO成员国关于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有利于减少拨款环节、提高资金使用率、增加资金透明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地方财政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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