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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2020年9月根据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教体局组织了双随机检查活动。于此同时各民办园根据通知内容进行“拉网式”自查自纠、对师资力量、设施设备、场地、消防、防疫、饮食等各方面进行清查和整改,认真填写《平泉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查表》并写出自查报告,同时教体局成立检查组于9通过审阅自查报告、实地考察、随机抽查了启智、盛世、至尊宝宝幼儿园,优博教育、国人教育、玄原舞蹈、超阳舞蹈、新理念培训学校,现将此次检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优点
1、办园积极性不断提高。在我市民办幼儿园的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以规范办园行为为目标,以建章立制、安全管理为重点,促进我市幼儿教育健康发展,民办园的创办填补了公办幼儿园不足的空白,大大提升了全市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质量。
2、办园条件不断改善。近年来,我市幼儿园办学条件大有提高。一是园舍质量相对而言大都比较坚固、宽敞、明亮、安全;二是幼儿园活动场地不断扩大,室内、外生均面积平均超过3平方米,符合上级规定标准。三是幼儿园教学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全市大多数幼儿园有电视机、录音机、电子琴等教学用具,有适合儿童使用的桌椅,有大中小型玩具等。有的民办幼儿园还购置了先进的设备,大量的玩教具和图书。四是防疫物资准备齐全、储备充足,积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3、安全工作不断加强。我市大部分幼儿园房舍坚固,大型玩具安全稳固,小型玩具安全适用,周边环境比较安全。如盛世幼儿园、金世纪幼儿园是近年新建的幼儿园,校舍崭新漂亮。这些幼儿园不但校舍好,安全设备较齐全,安全管理也比较到位。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小学在800米范围内不重复审批设置。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申请筹设、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3份)。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可行性分析、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需提供单位证明。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学校法人代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股东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学校终止处理等。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七)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应当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或者协议。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办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及时召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会议或者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学历教育60日内、非学历教育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或者上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申请书;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银行账号、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和银行账号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办学,严禁民办学校擅自开设教学班(点)。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到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程序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二)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学班(点)进行检查,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学班(点)予以备案;
(三)增设后的教学班(点)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组建教育集团或者教育联合体。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董事会章程》或者《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开展岗位、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层次、专业、范围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办学地址、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
(四)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五)省外办学机构应当出具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办者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教育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四章 年检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二十四条 年检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质量评估认证机构。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各州(市)、县(市、区)的年检评估汇总情况及总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自查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质量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依法予以处理。
(四)年检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增加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制度,组织或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评估认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和评比的各类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民办学校参加未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组织的质量评比认证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变更办学地点的,按审批权限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的规定办理。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项目变更的,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
(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发生分离、合并,应当提供以上九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一)、(八)、(九)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或者举办者的股份协议规定应予终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安置与资产处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
(二)民办教育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退还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偿还有关债务。
民办教育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县辖9镇3乡,181个行政村,4个社区,总人口7.02万人。全县共26所学前教育机构,其中城区单设幼儿园3所,乡镇幼儿园14所,9个学前教育点。共有66个教学班,学前幼儿1300名。学前教师76名,一村一幼130名。
二、核查情况
(一)课程内容经核查,教材方面严格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通过新华书店征订重庆出版社出版的多元快乐成长课程教材为主,以园本(老师们设计的适合本园的课程)课程为辅的教材。从课程内容来看,不存在开展超纲超标的“小学化”教育教学活动,也不存在传统文化糟粕或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等问题。
(二)办园资质与管理符合国家标准1.幼儿园办园资质情况:全县26所学前教育机构都是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由县教育和体育局主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所有办园资质符合国家标准。2.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情况:学前教师76名,一村一幼130名。其中正式在职幼儿教师75人,在岗教师学历达标100%,本科学历41人,大专学历34人。高级教师7人,一级教师12人,二级教师63人;学前教育辅导员105人,保育员25人。3.园舍、设施情况:各幼儿园结合本乡(镇)实际,合理利用占地面积。综合楼设施设备齐全,配备教室、会议室、师配室、电脑室、舞蹈室等。各教室配有活动室、午睡室、盥洗间、卫生间、开水消毒间、储藏室等。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4.卫生保健管理及安全防护制度情况:保健员和保育员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对保健院员、保育员定期开展校本培训。各幼儿园都安装了监控设备,制定各类安全预案和措施,各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和预案要求开展防疫、传染病防控、幼儿上下学接送等安全工作。5.一日生活安排是否合理情况:在县教育和体育局的管理指导下,严格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开展保教活动。具体体现在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幼儿园户外活动及场地分配表(错时管理),保障了各类活动包括阳光一小时等活动。全县除镇第一幼儿园未能为幼儿提供午餐外、其余幼儿园都能为幼儿提供午餐、保证午休。6.收费及经费管理情况:收费及经费管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各幼儿园采用划拨和报账制度,未收取幼儿任何费用。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省、市、县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
(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制度及评估指标体系;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本行政区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
(五)参与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抓教育工作的实绩进行考核;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的职责进行督导;
(七)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及其办学水平等级评估;
(九)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专项督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参与评审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
(十二)承办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督学,可以根据职责和任务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督学顾问和兼职督学。主任督学和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专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督学顾问和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7年以上;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珉,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
(六)受过教育督导业务培训。
第七条教育督导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检查。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经常性督导检查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解、调研、检查。
第八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确立的督导内容向被督导单位下发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三)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
第九条教育督导必须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专访。
第十一条督学在督导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行为立即予以制止;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学顾问和兼职督学(含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二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配合开展活动,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复查。
被督导单位如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有关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主办单位应当把督导结论作为被督导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评先、安排有关经费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设置的一项重要依据。
教育督导机构综合评估中所涵盖的内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单项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阻挠、抗拒或妨碍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对向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拒不采纳的。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年我市岐山县、凤翔县、陈仓区已被授予“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区)”称号。今年我市将按照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工作要求,开展“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区)创建”活动,并顺利通过省和国家检查验收。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市残联同志兼任。
三、任务分工
已通过省级检查验收的岐山县、凤翔县、陈仓区,按照创建标准继续保持并完善提高,建立白内障复明长效工作机制。
四、创建步骤
新增的创建单位,要按照“工作标准”和“评分表”要求,拟定和完善创建方案及工作计划,落实定点医院和所需资金,条件成熟即开展工作。今年11月前没有进行过检查的区县通过省、市检查验收。今年市级创建工作通过国家检查验收。
五、经费保障
按照“工作标准”要求,市和县区的定点医院降低手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单病种报销;城镇居民医保按比例报销;贫困患者(“低保户”家庭)纳入医疗救助体系,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由市和区县残联及财政落实补贴经费。省、市视工作情况对创建单位给予适当的工作补助。
六、工作措施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情况进行督导;
(二)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制度及评估指标体系;
(三)对本行政区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实施素质教育等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
(六)组织实施对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及其办学水平等级评估;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专项督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九)承办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督学,可以根据职责和任务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主任督学和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特约教育督导员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其它专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每届任期两年。
第六条督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素养;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实事求是,敢说真话;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履行督查职责的人员。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在督导期间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职权。
第八条督学在督导工作中应尽的义务:
(一)督学必须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目标得以贯彻落实,发扬奉献精神,恪尽监督、指导之责;
(二)钻研教育理论,熟悉教育管理工作,掌握教育督导与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探求教育规律,支持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坚持依法治教,在工作中精益求精;
(三)坚持依法办事,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或引导解决;
(四)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情,实事求是,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客观公正、言之有据,提出的督导建议中肯、确切;
(五)作风民主,对人热情、坦诚,尊重被督导单位,热心为地方和学校服务,保障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六)严格依法办事,崇尚俭朴,拒腐倡廉,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第九条督学在督导工作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行为立即予以制止;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督导机构反映在督导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在一定期限内跟踪督查。
第十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检查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确定的督导内容向被督导单位发送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应的资料;
(三)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评估意见》,也可以督导情况通报,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档案;
(四)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五)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或个别专访,进行测试或者问卷调查。
第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必须按照督导通知书要求,组织自查自评,提供真实情况,积极配合教育督导人员开展工作。对《督导评估意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改进工作的情况书面报给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四条被督导单位如对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评估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督导评估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意见》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被督导单位除进行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外,还应定期进行综合督导评估。
第十六条对学校的各类评估工作应当以综合督导评估为主,其它各类单项视导、评估如果能纳入综合督导评估的,应当纳入综合督导评估,由教育督导机构统一管理。教育督导机构综合评估中所涵盖的内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单项重复评估。
第十七条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公正的,督学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督导单位也可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督学回避。回避申请经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督导机构的督导活动,可以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督导活动亦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抗拒或妨碍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的;
(四)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拒不采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撤销督学职务,本级人民政府收回其督学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二)歪曲事实,影响公正督导的;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省市贯彻意见,通过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双普”工作,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提高整体办学水平,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县实际,将创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和“双高双普”达标县统筹安排、合并实施。从2013年开始,经过1—2年努力,全县中小学校初步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学校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目标,信息技术应用广泛,教师队伍素质优化,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学前、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普及。到2014年,通过省政府“双高双普”县评估验收,力争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认定。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2013年1月—3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双高双普”工作动员会,全面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二)创建达标阶段(2013年4月—12月)。各镇、有关部门及中小学校按照《省“双高双普”评估验收标准》,开展自查摸底,制定基础建设、设施添置、经费投入、师资配备、教育管理等项目实施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校配齐教学设备和器材,均衡配置师资力量,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抓好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学校精细化管理;完成教育督导室、教研室、电教中心、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达标建设任务;规范各镇化技术学校,大力开展农业科技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完善“双高双普”各类资料汇编和县级党政领导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相关材料,积极做好创建达标各项工作。
(三)县上自查阶段(2014年1月—2月)。组织专业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全县创建工作进行自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力,对重点指标、重点镇和学校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四)省市初验阶段(2014年3月)。邀请市上和省上专家组分别对我县“双高双普”达标情况进行督导,根据专家组的督导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
(五)全面达标阶段(2014年4月—9月)。各镇、有关部门及中小学校按要求扎实整改存在的问题,查缺补漏,确保全面达标。在此基础上全面汇总创建工作情况,汇编县创建工作材料,完成专题片、画册制作,形成创建工作自查报告,申请并接受市政府督导评估。
(六)迎接省政府验收阶段(2014年10月—11月)。完善各种资料、表册、档案材料,迎接省政府验收认定。
四、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各镇及相关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双普”有关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认真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监督指导学校按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升学校精细化管理水平、校园文化氛围和后勤保障能力,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制定迎接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准备相关汇报材料,筹备有关工作会议;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教育事业发展、教育管理、教育改革和质量提升、队伍建设、资源整合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指标达标;协助召开部门联席会,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权限内教育类基础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筹措建设资金;加强对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查处乱收费;支持、指导学校开展科技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在各镇化技术学校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科技培训。
县财政局: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依法落实教育经费投入政策,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依法按时足额拨付教育费附加、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按时足额拨付教育项目建设资金、上级下达的教育专款及“两免一补”等政策性助学资金;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解决教师不足问题,做好教育人才引进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政策;严格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面向县内青壮年群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对招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从事雇佣性劳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处罚。
县公安局:依法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正常安全秩序,对侵犯学校和教师正当权益、扰乱正常教育秩序及危害中小学生、幼儿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中小学生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建立校外辅导员制度,会同县教育体育局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进行帮助教育;会同县教育体育局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对学校安保人员开展培训,协助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确保学生上学、放学时交通安全。
县司法局:将教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为学校的法制课、法制教育活动提供帮助;做好维护教师、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等法律服务工作;为各校配备法制副校长,加强对法制副校长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认真执行《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中关于“学校用地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规定,按照《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积极支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配合做好学校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力度,依法管理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维护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对县域内各种违规培训班和招生广告进行依法清理、取缔。
县文化广电局: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文化场馆;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市场特别是电子游戏室、网吧、歌舞厅的行政执法监管,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积极报道全县教育工作动态和成绩,大力宣传创建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尊师重教的舆论氛围;适时在有线电视网中转播教育节目。
县卫生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组织医疗机构,积极做好中小学生、幼儿流行病、传染病和近视眼、龋齿及其它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饮水、饮食卫生的监督,定期对中小学校炊事人员和幼教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业务培训指导;定时做好中小学生及幼儿体格检查和有关健康指标的测试工作。
县监察局:抓好学校工程建设、乱收费治理、教师选招等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教育系统行风评议;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一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治理学校周边食堂餐饮摊点。
县民政局: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中小学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济援助。
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工作,对侵占学校用地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优先为学校、幼儿园建设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设置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警示牌、减速装置;加强对乘载学生车辆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治。
县农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利用各镇化技术学校和培训基地,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农业技术和科技培训;利用现代农业和科技示范园区,为中小学生提供素质教育实验基地。
县审计局:对教育经费、专项经费的核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教育费附加、基建款、房屋修缮款的使用管理程序、效益进行审计与监督。
县环境保护局: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污染特别是噪音污染的治理;配合县教育体育局抓好中小学生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县统计局:指导县教育体育局做好各类教育统计工作;负责向县教育部门提供所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数据。
县地税局:加大征管力度,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中小学校基础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技术监督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发挥行政监督职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及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对与教育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理的建议。
县考核办:对各镇、有关部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双普”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各镇政府:依法组织和动员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确保初中、小学入学率达到100%,小学无辍学,初中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15周岁初等教育完成率达99%以上,17周岁义务教育完成率达98%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园)率达85%以上,高中段入学率达96.5%以上;适龄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0%以上;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建立健全镇领导联系学校制度,及时了解学校教育情况,研究解决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负责辖区学校新建、扩建用地的统筹协调工作;建好本镇化技术学校,做到教室、教师、教材、培训活动四落实,大力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成人教育各项指标全面达标。
五、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双普”工作是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县委、县政府对各镇、各部门党政领导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双高双普”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