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7 11:15:42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篇(1)

一、搭建县乡两级矛盾纠纷综合化解工作平台

县委政法委牵头搭建县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平台。县级平台设非诉讼服务中心,与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合署办公。中心负责受理、分流、化解反映到中心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乡镇、部门(行业)不能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进行指导或化解处理;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群众团体、行业组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组织全县矛盾纠纷化解骨干培训。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县土地承包经营仲裁院、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入驻非诉讼服务中心。

乡镇(新城区)设立调解中心,与乡镇诉源治理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统筹协调政府各职能办公室和驻乡镇庭、所、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接县非讼服务中心、县直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指导村级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负责基层调解员业务培训。

二、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排查预警

坚持全覆盖与聚焦重点相结合。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单位不漏事项、行业不漏对象、系统不漏部门、园区不漏企业”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对辖区人群、建设项目、社会事务进行系统梳理,对矛盾纠纷逐一登记、建立台帐、分类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改革事项、重点部位和重点人群,要及时开展专项排查。

坚持平时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对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村(居)委会实行周调度分析,乡镇(新城区)实行半月调度分析。各单位、村(居)组长、网格员、党员对周边社会矛盾纠纷要做到了然于心,随时掌握动态。

坚持集中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在节日、“两会”等重要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要加大密度进行集中排查。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专项排查。调解员排查工作情况要同步录入湖南人民调解系统。

三、完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工作机制

完善层级化解工作制度。按照“村、乡、县三级化解”思路,对于本地本单位内部成员间民间矛盾纠纷,村(居、单位)等基层单位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村(居、单位)。村(居、单位)调处化解不了的,应向乡镇调解中心报告请求派员指导调处化解。对本乡镇跨村或涉及乡镇部门的矛盾纠纷,应由乡镇调解中心组织调处。特别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涉及多部门多地的,可提请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协调组织处理,或由县级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处理。

进一步密切条块协作。对乡镇范围内主体涉及与县直部门(单位)及其派驻机构的矛盾纠纷,可由乡镇调解中心牵头协调县直部门(单位)共同调化解。矛盾纠纷主要起因、解决手段主要在县直部门(单位)的,县直部门(单位)应主动联系乡镇调解中心组织化解。

优化多种类化解路径。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应当告知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时效、成本和风险,引导其依法理性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并督促进行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达成的协议,引导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依法进入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调解、裁判。按照“调解优先”思路,尽量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接受调解,将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加大调解结案力度,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

四、充实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量

县委政法委统筹全县政法机关工作力量,为每个村(社区)安排一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指导员,县人民法院在每个乡镇调解中心设立诉源治理工作站,至少安排一名法官参与矛盾纠纷处理。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指导员职责是指导村(社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参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未单独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县直单位选派人员进入县联调委专家库。

每个乡镇、村(居)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配备一至三名专职调解员。

五、加大保障力度

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实行“以奖代补”。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购买乡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服务(专职调解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调解中心运行经费由设立部门予以保障。

篇(2)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经研究成立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三、工作职责

1、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范围:土地权属纠纷、相邻权纠纷、征地补偿安置异议等。

2、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县党委、政府对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3、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充分发挥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辖区国土资源纠纷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调查核实纠纷情况,组织开展基层调解工作;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和纠纷信息等。

四、工作重点

专项活动中,具体把握三个方面重点:一是重点地区,突出抓好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地区的排查调处工作。二是重点对象,对土地权属纠纷、相邻权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等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全面彻底排查、调处。三是重点时段,特别突出重大活动、元旦、春节前后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五、工作步骤

1、排查梳理阶段(2014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20日)。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动员部署。并联合镇村力量深入到村企,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和梳理,把国土资源各种矛盾纠纷全部纳入视线。排查调处情况要填写《县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表》,做到一案一档,及时汇总《县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汇总表》。

2、组织实施阶段(1月20日至2月20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大会战,确保纠纷调处结案率达到100%以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探索长效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整合调处工作资源,提高调处能力。

3、总结巩固阶段(2月21日至2月28日)。局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和各国土资源所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找出具有国土特点的工作亮点。同时,对问题解决不彻底的,及时制定防控措施,防止重新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对确实难以在短期解决的矛盾纠纷,严格落实稳控措施和责任制,防止越级上访和。同时统一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在整个活动中,应将调处化解作为中心环节贯穿始终,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边稳控,重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六、工作措施

1、综合治理,集中化解各类突出矛盾纠纷。

要切实加大矛盾纠纷调处的力度,充分发挥基层调解、行政复议、诉讼调解的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排查的基础上,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基层开展调解工作。群众有疑问的要做好法律解释说明工作,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案件。

2、加强预防,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发生。

篇(3)

今年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大调解工作,把大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建设“平安园区”、“法治园区”的重要抓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密切关注本辖区内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认真负责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坚持“及时排查、及时调处、工作在前、预防在前”的原则,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目前全区已建立了社会管理工作站、调解小组。

为了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和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基层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人民调解工作概论》、《涉农专业维权知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认定与处理》、《诉调对接工作中的人民调解工作》等四个专题的内容。

二、深入开展三项活动,全面构筑维稳防线

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大调解机制提升年活动和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是今年大调解工作三项重要活动,充分发挥政法系统职能服务大局、积极应对当前国际国内复杂形势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我区专门召开全区大调解工作推进会议,对全区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提升年”活动和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作了具体安排部署。要求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努力做到: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全面提升我区“大调解”机制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便民利民、方便快捷的特点和优势,深入村组、社区、厂矿、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特别是社会重点治安地区和矛盾纠纷多发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排查,全面掌握越级上访、矛盾纠纷隐患、涉黑涉毒、民族分裂等苗头线索,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纠纷是社情民意的重要反映,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是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调解能力,推动大调解机制创新的实际步骤。在区调处中心建立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制度,区调处中心实行一月排查月分析,从总体、分类、隐患、个案、研判等几个方面分析当月矛盾纠纷的排查情况。通过对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情况的分析,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传递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研究各种矛盾纠纷的动态、特点和对策,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调解工作,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提供决策依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以及以往工作中遗留下来或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分清轻重缓急,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预案,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明确专人负责调解,一抓到底。在化解陈年积怨的同时,积极预防化解新的矛盾纠纷,确保矛盾不堆积、纠纷不激化,全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防线。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健全大调解体系。做到调处服务中心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到位,切实保障大调解各级组织网络管理规范,运行有效。

篇(4)

一是坚持党政领导定期接待制度,每周定期受理协调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

二是着力加强区大调解机构建设。区大调解中心确定为司法局内设事业机构,实行实体化运作。强化对镇、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指导。

三是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采取听证制。

四是加强矛盾纠纷信息化建设。建设和完善区、镇矛盾纠纷信息化预警,进一步提高纠纷接待、受理化解的工作效率。

一是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较大矛盾不出镇、重大矛盾不出区。

二是深化对接工作。在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的基础上,主动与、劳动、法制等部门对接,实行多部门联动化解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高淳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部门工作要求和职责、流程。

三是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相应的稳定责任,最大限度地从法律、政策源头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进一步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坚持纠纷排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区每月、镇每半月、村每周排查,重大节日、重要时期不定期排查,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五是着力发挥各专项调解小组作用,坚持定期研判形势,主动对接矛盾,及时推进矛盾化解。六是强化边界联防联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切实做到矛盾纠纷化解无边界。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汇集和预警分析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专业人员在纠纷化解中的智囊作用,对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的形成、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

二是完善应对的应急预案。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局部性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对已经发生的及时、果断处置,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三是完善现场处置的程序。调解人员在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迅速通知相关的镇和部门,组织得力人手赶赴现场进行教育疏导,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篇(5)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提高矛盾纠纷的排查覆盖率和调处成功率,着力减少初信初访源头,着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着力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全县经济社会提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指导机构,完善县、乡镇、村(居、社区)、村民小组四级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网络,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的职能作用,整合多个职能部门、多种调解方式的各自优势,对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排查、归口办理、形成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体系,把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不出科室、一般矛盾不出局、重大疑难矛盾不出县”的目标。

三、组织网络

建立局人民调解指导协调小组。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股室长及下属局领导为成员,负责对我局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联调、衔接、化解工作。

四、工作职责

局人民调解指导协调小组的职责是及时分析社会治安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全局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的调研,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督查和督办。

五、运行机制

1、排查机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认真排查社会热点、焦点、难点;排查社会高危、特殊群体;排查民间纠纷、治安乱点、安全隐患;排查基础性、涉众性、苗头性、倾向性突出问题。同时要讲究方法,采取条块结合、公秘结合、专兼结合、点面结合的方式,继续坚持每月一次的惯例,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滚动式”的各种大排查活动,广泛了解,全面排查辖区各种矛盾纠纷,掌握矛盾关键点、关键人。

篇(6)

2、着力提升矛盾纠纷信息预警能力。区局紧紧抓住“三个围绕”,对全县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农村季节性纠纷、重点部位区域存在的纠纷隐患认真梳理排查,建立了矛盾纠纷动态登记档案,扎实做好排查和信息预警工作。一是建立制度。建立矛盾预警信息收集制度,制定不同层级信息员职责,落实责任,随时关注和收集有关矛盾纠纷信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将本区域、本单位的矛盾信息上报;建立及时报告制度,对于有可能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即发现及报送,并做好稳控和化解工作;建立奖励制度,对于提供价值较大的重大纠纷预警信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视信息质量给予每案50-300元的奖励。二是明确预警信息报送形式、时限、内容、程序。形式为网络、传真、电话;突发性、群体性重大纠纷不超过1小时,一般纠纷不超过24小时;要求写明时间、地点、单位、起因、简要情况。重大纠纷信息各级可向县直报,一般纠纷信息逐级上报。三是实行纠纷分级预警报告>!<。一级预警即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较大或镇认为发生局面较难控制的冲突事件,有可能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实行一级关注,由县调处中心组织专门力量化解。如2012年底的洪蓝镇华电二厂百余人劳动争议纠纷、晶桥镇华晶集团公司百余人劳动争议纠纷等。二级预警即对由不稳定苗头的纠纷,有可能出现小规模或有能力控制局面的冲突事件、群体性的一般纠纷列为二级预警信息,实行二级管理,由镇调处中心进行调处化解。如2013年初的开发区四岁男童溺亡纠纷等。三级预警即对一般性、常见性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信息,实行三级管理,由村居调委会化解。对排查出的“三级预警信息”,由村居调委会按照调解程序依法依德调解;对于社会影响大、处理难度大,易引起争议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等,由村聘用的有威信、德高望重的“五老”调解员协助化解。由于分级预警机制的实施,对矛盾性质、类型以及社会影响的程度作了科学把握,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今年以来,各级信息员共上报预警信息327条,涉及纠纷类型。其中一级预警信息18条,二级预警信息83条,三级预警信息226条。

3、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区人民调解工作组办公室每季度牵头组织召开一次全区矛盾纠纷分析会,各成员单位参加,协调有关单位参加,分析研判全区矛盾纠纷特点、成因、动态、发展趋势、措施等,形成全区季度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局,为党委、政府了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特点,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与此同时,区调处中心也会根据某一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或季节性特征等,以调解工作简报的形式向区委、区政府上报建议及措施,以起到引起重视或作为参考等作用,如2012年简报第4期《着力化解拖欠职工工资纠纷有效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区司法局每月25日前后组织召开一次司法所长例会,各司法所分析总结本辖区矛盾纠纷现状、特点、发展趋势或典型个案介入调处情况,形成全区月矛盾纠纷分析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等;各司法所每月根据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召开全镇调解

主任例会,镇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参会,报告、分析各村居矛盾纠纷现状、特点等,提出解决方案和思路,并总结一些好的经验供大家学习和参考。根据分析研判情况,形成镇矛盾纠纷分析报告,落实纠纷包案及措施,并及时上报区局;各村居由总网格长(村书记)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议,一级网格长参会,报送相关纠纷信息及动态,共同分析研判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措施等,针对个案制定化解方案及措施,及时上报司法所。从我区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建设来看,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分析研判水平参差不齐、分析研判流程有待进一步规范、分析研判重点有待进一步明确、分析研判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分析研判结果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需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形成有效方法加以解决,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水平。

1、充分认识实行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的重要性。实行这一制度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优势特点,及时分析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措施等,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报告,为党委、政府了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特点,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实行这一制度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创新、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

2、整合资源,实现信息收集获取的快捷、准确、全面。继续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模式和纠纷信息预警机制建设,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落实“零报告”制度,落实三个“第一时间”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奖惩制度,落实以奖代补,按照纠纷级别给予补贴奖励,对于因纠纷排查未发现、报送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或的,形成责任倒查机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明确纠纷分析研判的范围、重点和难点。分析研判的主要范围包括镇、村(居)矛盾纠纷的总的形势、主要特点;某一时间段突出的矛盾纠纷、重大或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形式、成因、调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走向;某行业、某一领域存在的矛盾纠纷形式或成因;因不同社会利益关系可能引发的潜在矛盾纠纷等。重点是当前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成因等。难点是当前重大矛盾纠纷及历史遗留纠纷的化解措施及有效落实。

4、规范分析研判流程。依次为全面排查纠纷、获取纠纷信息、分析、研判、形成结论、制定方案或措施等。村、镇、区依次逐级进行分析研判,均形成矛盾纠纷分析报告。一份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应含有纠纷总体情况、特点、成因、发展趋势及对策、个案处理的结果及经验等。区、镇两级的分析研判重点是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及趋势、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特殊时期等期间的矛盾纠纷可能发生情况、区城市建设等领域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如何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5、超前预防分析研判出的问题。对于分析研判出的问题,积极向上级汇报,引起重视,整合资源,落实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五包一责任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落实多种措施,积极稳控化解。

篇(7)

一、转变观念,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

1.要深刻理解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利益关系矛盾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经济原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觉醒并得到强化,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无形之中会形成利益差距,从而导致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大量增加并日趋复杂。法制不健全、法律观念淡薄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原因。当前我国法制还不十分完善,一些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决策不科学是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政策原因。

2.要摆正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定位。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目前,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和各种治安类案件多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检察工作环节,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任务。因此,检察机关要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其政治使命,以促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为其出发点,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其着眼点,增强化解社会矛盾历史责任感,将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贯穿检察职能的各个环节。

3.要树立和强化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的平等地位,承认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以理解、尊重和帮助等人性关怀措施,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理顺情绪,接受检察执法,解决矛盾纠纷。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和创新办案方式,致力于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彻到执法办案中,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化解矛盾。

二、创新机制,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

1.强化整合的效果,建立化解矛盾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强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首问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积案、加强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要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互动机制。整合控申、民行、侦查监督、公诉、反渎、反贪等业务部门的力量,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建立矛盾纠纷处理互动机制,及时沟通、配合协作,对同一矛盾纠纷明确各自职责。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社会矛盾纠纷防范机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目标是使司法的准确性和社会对抗的减少,既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执法办案中切实适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对那些初犯、偶犯、犯罪中止、首犯、自首立功、未成年犯罪等等依法适用从轻减轻的案件,当宽则宽,从宽从轻处理,对那些因邻居、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案件,则可以通过刑事和解,附条件不、不批捕等新举措,从宽处理。

3.关注弱势群体,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救助机制。加大对困难刑事被害人、困难涉检人救助的力度。制定出有相关财政局、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困难刑事被害人,涉诉困难人救助机制。比如对家庭困难,特别是因为犯罪分子致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给受害人适当的经济救济,防止受害人因陷入经济困难而申诉、上访。充分化解潜在的矛盾,发挥好救济、救助机制的作用,体现检察机关察民情、解民忧、化民怨。

三、突出重点,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

1.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环节,化解社会矛盾。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危害后果不一。检察机关要把关注的目标更多的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许多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更为严重,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检察机关要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去查办这些案件,要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

篇(8)

一是发挥各级调解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层层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区局成立了以司法局长李金林为组长,分管局长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全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排调化解工作。“五办一乡”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排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健全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的作用,切实抓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一般矛盾纠纷由基层调委会调处;对于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采取联动联调的办法,组织司法及相关部门共同协作,联合调处,合力解决,基本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乡办。三是整合内部资源,形成司法行政系统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联调联动机制。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律师工作相结合。对一些疑难涉法矛盾纠纷,派出专职律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工作。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公证工作相结合。对涉及民事、合同、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派出公证人员,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制宣传工作相结合。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鉴定工作相结合。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医患医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指派司法鉴定人员,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依法维护矛盾纠纷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积极推进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目前交警二大队、区工商局、欣怡电子城、车站工业品批发市场、华龙汽配城、居然之家的行业调解委会已经挂牌运行。

篇(9)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关注民生,疏导群众情绪,把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工作,全面深化维稳责任制落实、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机制建设三大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社会管理,为建设桥港时代新、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的要求,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调处以下7种类型的矛盾纠纷:

1.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矛盾纠纷;

2.容易引发和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3.重要时期和政治敏感期的矛盾纠纷;

4.辖区内比较突出的、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

5.多年积累的、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或反复性大的矛盾纠纷;

6.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经营环节和企业、工地生产环节发生的涉众矛盾纠纷;

7.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矛盾纠纷。

通过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就地稳控等综合措施,确保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和重大矛盾纠纷发现预警率保持98%以上、积案化解率90%以上,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三、工作步骤

这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攻坚”活动从5月20日起至9月1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市人口计生委于5月24日印发活动方案,各镇(乡)、开发区、街道计生办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发动,领会“百日攻坚”活动的意义和做法,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要根据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百日攻坚”活动的重点,认真制定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此次活动动员好、部署好、组织好、落实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梳理排查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各镇(乡)、开发区、街道计生办要善于调查研究,围绕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潜在苗头、深层次隐患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深入组织开展集中排查。要广泛动员并组织各级计生干部深入镇、村、社区、企业,全方位排查矛盾纠纷,全面了解掌握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和社情民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要认真进行统计、梳理、分类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积压时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按类型、诱因、事件、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逐案、逐人、逐项建立工作台账,制订处置预案,落实具体承办人员和责任领导,明确调处时限。

(三)调处攻坚阶段(6月21日至8月31日)

完善分级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要求,村居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排摸准确,报告及时,并及时调处化解一般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对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进行调处化解,力争使矛盾纠纷就地及时化解;对积案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整合力量集中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涉法涉诉缠诉等问题,通过调解难以有效控制和化解的,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加以解决,避免出现严重后果;对一些法度之外、情理之中、政策之隙的问题,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负责、立足长远的前提下,合理参照解决,确保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对一些家庭矛盾激化有报警记录、企业恶意欠薪逃债、民间非法集资、房地产建设质量和销售等领域的潜在患,要建立专门排查调解档案,逐个制定调处方案,确保不蔓延、不激化。总之,要注重创新调处的方式方法,做到什么矛盾纠纷突出,就集中力量解决该类矛盾纠纷。

(四)总结完善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

各镇(乡)、开发区、街道计生办要认真检查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健全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项制度,落实长效机制,巩固“百日攻坚”活动成效。

四、工作要求

篇(10)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笔者就辖区内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近年来,我区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1、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大力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

2、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逐步健全。目前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健全,构筑了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乡、厂矿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和“五有”(有标识牌、有办公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建立健全了目标管理、持证上岗、纠纷登记、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十多项管理制度;实行纠纷情报信息月报制、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跨地域联谊联调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制度;加强了联络互访机制、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督办机制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标准,办事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不断发生,涉法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我们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1、矛盾纠纷诱因复杂、类型多,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矿产资源、企业改制、村务管理、土地承包、职工下岗、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

2、突发性纠纷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与经济利益有关,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纠纷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借助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动辄越级上访、甚至到当地政府“闹事”,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

3、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减少了。现在,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以上特点说明,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调解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针对如何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

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2、大力推行“三调联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形成“党政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3、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在“调防结合”上下功夫。

人民调解一方面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时地去化解这些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特别是的发生。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处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时的信息。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4、加强保障力度,切实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篇(11)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化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紧紧围绕“统筹、衔接、攻坚、创新”的总体思路,坚持重心下移、工作前移,坚持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形成党政主导、多方协同、力量整合、群众参与的“七进”工作格局,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长效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依托“一会三站”(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申诉举报站、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站),在城乡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建立常态运行的工商所矛盾纠纷调解室前置运行机制,实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2012年,要在全县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全面建立工商所矛盾纠纷调解室。

三、责任主体及工作任务

(一)责任主体

县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应指导具有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的工商所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室,各工商所具体实施。

(二)工作任务

1.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设置调解室工作“窗口”。各工商所要根据辖区市场实际,因地制宜,在方便群众反映诉求、就近化解矛盾纠纷的地方、区域设立工商所行政调解室工作“窗口”。

县城区以上主要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要依托市场物业管理机构单独设立调解室,由监管该市场的工商干部任调解室主任,市场物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人任调解员。调解室“窗口”要按照“温馨调解室”标准规范设置,标识、标牌、调解公示栏内容要统一、醒目。乡镇规模较小的其他农贸市场可依托工商所“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站”进行调解。

2.健全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联动的“大调解”体系作用,规范调解室窗口运行机制。

(l)推进网络体系衔接。加强与其他各类调解组织在排查、研判、化解等环节的工作衔接,特别要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的联系,发挥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化解矛盾的作用。

(2)整合调解力量。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和社会力量,培育建立一支以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行业协会、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和群众积极分子等为骨干的群众调解员队伍,建立以工商所(消委会)专职干部(人员)为主体的调解工作“分片包干”帮扶力量,逐步完善“群众的事情群众办理,群众的问题群众解决”的基层调解工作自治机制。

(3)完善联动运行机制。建立“七进”涉及的工商所调解室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快速反馈、主动预防和及时调处、化解纠纷和服务群众等相统一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排查、调处台帐和调解工作记录、档案完整、规范的工作标准。要把“七进”涉及的调解室“窗口”建设作为重点,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对群众调解员的分类培训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一线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4)强化工作保障。要把“七进”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奖励等保障纳入“大调解”保障体系,建立“七进”调解室工作成效考评机制、群众调解员选拔激励机制和辖区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

3.加强宣传。要把大调解工作“七进”活动同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宣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大力宣传大调解相关知识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多种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方式,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全面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四、工作步骤

“七进”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2012年6月1日至6月20日。制定本局“七进”活动的实施方案。

(二)逐步落实。2012年6月21日至9月20日,逐步在现有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全面建立工商所矛盾纠纷调解室。

(三)督促检查。从2012年7月起县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工商所“七进”活动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常态管理。2013年1月起,按照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坚持对“七进”活动建立的调解组织进行指导、督促,实施常态化管理,进一步深化大调解工作,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工商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七进”活动,明确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地方,调解组织及力量、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以及协调联动运行机制等相关事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