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劳动模范申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邮政储蓄所地处*县中心地段,周围有好几家储蓄所。袁嫦娥深知要想在如此激烈的储蓄市场竞争中谋求得发展,就得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为此她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培养职工的服务观念,大力提倡“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风尚,每天6:30分到所,做好上班前准备工作,迎接储户的到来,比其他储蓄所提前了1个小时。并利用换班时间有针对性的组织职工进行技术练兵活动,采取“结对子”、“一帮一”等办法,使所里的职工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进一步激发了储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职工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工作秩序井然,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深受社会和用户的好评。每次在县局举办的业务练兵比赛活动中,邮政储蓄所都能凭着过硬的技术业务能力取得较好的成绩,所里储蓄员孙晶在今年的邮政职工技术业务练兵比赛和职工知识大赛中取得了两个第一名。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银行利率政策的调整,储户进行资产投资的增多,储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扩展储源,袁嫦娥带领职工积极进行业务宣传,走到哪里就把邮政业务宣传到哪里,一听到谁家办事情,马上就去宣传业务,动员他们把存款存到邮政储蓄所里。从农村到市里的所有亲戚和朋友都是袁嫦娥进行业务的宣传对象,有1千存1千,有1万存1万。一次到*水库鱼场玩,她又把储蓄业务宣传到了饭桌上,经过一番努力,当时就有一位叫徐克兰的女士表示以后存款到邮政储蓄所,果然不几天就将40多万元存到邮政储蓄所。她的亲朋和同学都开玩笑说:“你得职业病了,而且病的不轻呀,你得赶紧上医院!”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全所职工的共同努力下,邮政储蓄所今年的储蓄余额净增了1,731万元,超额完成了市县局下达的储蓄任务。
拿爱心对待职工
群雁高飞头雁领,工作中袁嫦娥专挑难点业务、重头业务,而将好发展、易完成的任务让给职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凝聚职工的思想,激发职工的活力。为了让职工爱上储蓄所这个家,袁嫦娥把全部爱心倾注给了职工,职工发展业务受到委屈,她会耐心安慰鼓励;职工发展业务有困难,她就主动帮忙;职工家里有大事小事,她都亲自上门问候,她以纯朴的爱心为职工营造了宽松的工作环境。今年所里有两名女职工临产,还有一名职工腿部骨折,局里又抽调不出人员来。袁嫦娥只好动员所有职工放弃一切休息时间,中午不休息,直接在储蓄所门口买盒饭吃。她本人更是克服困难,各项工作走在职工的前面,时时处处起带头作用。袁嫦娥的丈夫在离家百里的五里甸子镇政府工作,每周只能回来一次,夫妻俩聚少离多。有时丈夫就对袁嫦娥说:“女儿在外地,家里只有咱俩个人,你换个工作吧,在家好好陪陪我吧!”每当这个时候,袁嫦娥总是说:“谁不想和家人好好的在一起?但是既然做了这储蓄所的所长,干一天就要干出个样子,就要对得起这一天的工资!”
把热心献给用户
几年里,袁嫦娥不管跑业务还是坐营业厅,不管大事小事,都以一腔古道热肠,对待每位用户,与群众结下了深厚的感情,也换来了用户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在她的储蓄所里有一个特殊的用户,那就是盲人刘玉福,刘玉福因患白内障双眼失明,老伴因脑血栓瘫痪,唯一的儿子还是个弱智,办理业务极不方便。每次刘玉福老人来储蓄所存取款时,袁嫦娥都能主动热情地迎上去,替他填写好存取款单式。办理业务时,特别是取款时,她怕老人看不见,把钱丢失,自己为老人做了个塑料夹,把钱点好后放在夹里,亲自放在老人的兜内才放心,每次老人离开储蓄所时,她都自己花钱为老人打车。老人高兴的逢人便讲,我有个亲闺女在邮政储蓄所,就是小袁姑娘。
11年的艰苦奋斗和汗水浇灌,让他在煤矿地层深处的这个舞台上锻炼了自己,陶冶了自己,成熟了自己。在这11年工作中,他从一名普通采煤机司机成长为一名班组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当代青年矿工的庄严使命——他就是马脊梁矿综采一队生产班跟班队长安旭。
众所周知,班组是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被称为兵头将尾的班组长对于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安旭今年35岁,于2011年开始担任班组长,几年间他以矿为家,凭着坚定奉献矿山的决心意志和“做事先做人,做人先做己”的原则,和班组员工一起努力进取,全力推进本班组安全建设,为全队完成生产任务立下了赫赫战功。该班组2018年至今累计生产原煤187万吨,曾先后获得过“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班组”、“全国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山西省青年文明号十年成就奖”、“集团公司模范班组”等殊荣。而他本人被集团公司评为“文明和谐家庭”,还连续多年被马脊梁矿评为“劳动模范”、“优秀复转军人”。
一、强化本领,抓安全管理步步为营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经过在综采一队的“摸爬滚打”,他练就了一身过硬的技术本领。今年7月底,工作面遇到复杂地质构造,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他紧盯现场指挥,细心指导采煤机司机“挑顶”、“拉底”,最大限度提高了工作面回采率,创造了单班割煤六刀半的全队记录,产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收班后,还配合队领导完善了“二员一长”安全验收开工制和“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确保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中,形成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态势和持续长效的管理。
他除了具备过硬的技术本领之外,还具备着出色的管理能力。他针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采取该队总结出的“3385安全质量标准化班组管理法”(即:采取理念先导、规范制度、机制保障三大有效手段开展工作,以夯实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五项基础、强化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支柱及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三大支撑为着力点、落脚点的班组管理法),有效强化了班组员工作业的规范化和精细化,让大家自觉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使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达到全国煤炭行业领先水平。
二、以岗定学,抓人才培养稳扎稳打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他常说:“如今我队提倡培养‘一岗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我们班内成员结构复杂,大学生好学习、复转军人能吃苦、老员工有经验,我们要利用这些优势,做到相帮互学,培养大量多面手。”他根据班组实际情况,结合员工所需,本着“以岗定学,全面提高”的理念,积极创新培训方法,鼓励员工班内互学、班外取经,重点在专业知识、安全知识上下功夫,并利用收班会组织老员工传授工作经验和心得体会,用经验分享的方式促进青工进步,为培育复合型人才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评选范围和数量
(一)评选范围。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一线生产技术工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选。
(二)评选数量。评选“市能工巧匠”50名,从中选出“市金牌工人”15名,并推荐参加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评选。
每个县区推荐申报不少于3名候选人,每个系统、产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推荐申报不少于2名候选人。
二、评选条件
(一)申报“市能工巧匠”的基本条件
候选人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和所在单位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岗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特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质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降低能源消耗、保护资源环境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2.在自主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一类技能比赛前三名、二类比赛第一名,在国家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受到表彰者。
4.带徒传艺,培养技术人才,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并且做出突出成绩。
(二)申报“市金牌工人”的基本条件
“市金牌工人”从“市能工巧匠”中择优评选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掌握绝招特技,在国家、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拔尖水平,在同行业享有很高声誉。
2.具有自主创新、发明创造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3.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研发或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特殊贡献。
三、评选原则、办法及程序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逐级评选、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
(二)评选办法:分级负责,逐级申报。职工个人申报,经本单位工会组织审核后,逐级上报。各县区总工会和各系统、产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基层申报初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三)评选程序:
1.推荐申报:各县区和各产业、系统、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在评审选拔基础上,根据申报的基本条件,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候选人。
2.资格审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选办法和基本条件,对推荐上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提交市评审委员会。
3.组织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确定市“能工巧匠”、“金牌工人”人选。
4.进行公示:市评审委员会对拟定的人选在《日报》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5.命名表彰: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市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50名“市能工巧匠”,再从中择优产生15名“市金牌工人”(推荐参加省级评选),并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彰。
四、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市“金牌工人”、“能工巧匠”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复印15份),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不少于2000字的事迹材料;8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介绍;主要技术成果及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其中申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创效财务证明、创新成果、技能比赛及其它市级以上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对于材料缺项者不予受理。
申报表和事迹材料需提供word格式电子文档。
五、申报时间
务于2月20日前将申报表和所有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过时不予受理。
六、奖励政策
(一)给予“市金牌工人”获得者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推荐参加省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选。
(二)给予“市能工巧匠”获得者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市金牌工人”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由市政府颁发“市金牌工人”、“市能工巧匠”荣誉证书。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四)“市金牌工人”、“市能工巧匠”中符合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条件者,由市总工会直接向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参加年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
七、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文件精神,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现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对象要求
(一)申报对象须为我市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其中中小学、幼儿园自主聘用的教师,须实行人事并与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
(二)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
(三)35周岁(含)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员本人或所带班集体获得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四星级普通高中申报人员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申报人员每年必须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并取得合格证。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远程教育培训课程和教育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
第五条 普通话要求
50周岁以下的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小学一二年级教师(除语文教师外)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凡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的,须取得全国或省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证。其他人员必须符合省《资格条件》规定要求。
第七条 教师交流(支教)要求
50周岁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2年以上校际交流工作经历,其中城镇学校45周岁以下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有2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或任教的经历。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工作经历的优先推荐。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教育管理工作是指担任班主任或校团委(总支)书记、校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需提供活动方案、教案或讲座稿等原始证明材料)等工作。教师担任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教育管理工作年限。
第九条 循环教学和教学工作量要求
小学教师的循环教学主要指完成低、中、高年级教学;初、高中教师的循环教学主要指完成一至三年级的教学。循环教学的学科科目按照课程计划确定。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公开课教学要求
校级公开课教学是指在本校范围组织开设的各类教学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学活动,校际公开课教学指在两所学校以上范围组织开设的各类教学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学活动。申报时须提供活动通知、活动安排方案、公开课教案以及评课议课记录等详实的佐证材料原件,并经组织单位确认或市(区)以上教科研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教科研材料包括论文、专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经验总结、教材、教参、课题研究报告和教改实验报告等材料,所有材料须提供原件。
2.获奖论文必须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以及教育学会组织评奖并发文公布的。教科研课题要求为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审批立项的课题。
3.相同内容的论文、教科研课题不重复计算,以发表或获奖级别最高的计算一次。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中的表彰奖励要求
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获得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主要包括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在教书育人方面,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奖励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主要包括突贡专家、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名校长、名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模范、师德标兵、师德模范或十佳青年教师。
第十三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需参加所申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申报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非学前教育专业,必须接受过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性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泰州市教育教学能力笔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依据。笔试考核对象包括下列两类人员:
1.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人员;
2.破格晋升人员;
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由各市(区)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推荐程序要求
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单位推荐环节要坚持“四公开”原则,即单位向教师公开上级核准的本单位的岗位指标数,申报者公开述职,公开展出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实绩材料,公开单位的评审推荐上报人选。对不按程序进行推荐的,将不予接受申报材料或取消评审结果,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战略要求,遵循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构建合理的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以技能为中心的素质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落实本科高校办学自主权,支撑应用型本科高校办学定位,培育办学特色和品牌;加快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实施内容
(一)招生对象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等技工学校)和综合高中职高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应历届毕业生,包括具有中职学历的农民工、退役士兵、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
(二)考试与录取
采取考生自愿报名、高校联合自主考试招生的方式。
考试内容包括知识和技能。知识部分考试内容依据教育部2009年新颁布的教学大纲,可参考《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纲要》。为保证改革平稳过渡,2014自主招生考试,文化课及专业理论考试实行对口招生院校联考;特殊专业可参照2013年的考试内容和方式,其他专业若组织技能测试,其成绩只作为录取参考,不计入录取总分。
各院校拟录取学生名单须在本校网站公示一周后,方可报省考试院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有关工作于4月10日前完成。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各招生院校根据就业状况、生源情况以及学校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等,确定报考资格条件,并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正式公布。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1份(包含以上所有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报送地点:省教育厅职成处(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教科大楼809室)。联系电话:0551-62837839。
(四)管理与就业
2014起,高校对口招收的本科新生,不再实行一年预科制。
在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按普通高校相同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相同专业学生的同等待遇;在校学生的管理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对口招生班的毕业生按照我省当年的就业政策,享受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五)有关鼓励政策
1.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的考生、获安徽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未纳入国赛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3名且为一等奖的考生,报考相应专业,经本科院校面试通过,可直接录取。
2.获得由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级奖的、或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在职在岗的、或具有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应专业,可适当加分,具体分值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三、组织领导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19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2019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2019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据: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2019年9月26日修订通过)、川人发〔2019〕33号、绵人发〔2019〕12号。
2.高原高寒地区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1982〕32号、劳人险局〔1984〕4号、川人发〔2019〕67号。
3.省部级劳模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川劳人险〔1984〕64号、川人退〔1999〕9号、川府发〔1984〕62号。
4.从事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发〔1987〕162号、绵人退〔1994〕18号、绵人退〔1999〕14号。
(三)申报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请示;独生子女证遗失的需独生子女调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区工作过2019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区市(地、州)人事部门或军队师以上机关政治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符合川劳人险〔1984〕64号和川府发〔1984〕62号文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享受相关待遇的文件、单位请示。
4.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需:教师资格证书、人事档案、单位请示。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4.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5.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领取批复。
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25日30日
(二)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请示。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请示。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科务会讨论复审。
5.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6.市人事局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丧葬、遗属供养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申报材料:单位请示、死亡证明、工资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先租后售、群众自愿的原则;
(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排队轮候的原则。
二、廉租住房租金或售价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或房屋售价由县物价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的成本造价确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状况每年进行调整。年度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
(二)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的确定。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当年成本造价由物价部门进行确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土地成本和税费等。
三、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及售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及建设。
四、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户可申请入住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取得县城规划区内非农村常住户口3年以上(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并在本县居住生活的。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过房产。无房户是指没有私有住房,在市场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4.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分配对象: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2.违章搭建,扰乱城市建设管理秩序的;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4.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中有房产或机动车辆的。
七十岁以上老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之内,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不属三无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有法定监护人)。
五、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廉租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初审公示后报其所在的主管部门复审,复审结果公示后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后确定初步名单,张榜公示后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一)申请
符合廉租住房家庭申请条件的,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4.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
5.享受低保家庭低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等进行初审核实,将推荐名单按优先保障顺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单位将《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书》及申请材料报其主管部门。
(三)复审
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的推荐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初步名单(按优先保障顺序排序)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批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列入初步名单的家庭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廉租住房的分配
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参加廉租住房分配。住房套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户数时,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配租。
七、日常管理
(一)合同签订。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须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八、续租和退出
廉租住房实行续租年审制度,承租家庭从取得租住廉租住房之日起10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租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弄虚作假的;
2.家庭人口、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3.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
7.承租人家庭因多种原因外迁的。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廉租房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廉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腾退的廉租住房纳入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房源。
九、为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能力,结合承租人的申请,创新保障性住房之间的相互转化机制,按照“转一建一”的原则,可以将部分廉租住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即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先租入住后,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购买后廉租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理,同时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补足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部分,使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的总面积不减少。
十、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八)因农村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设征地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除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条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条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数额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非农业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计算;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三)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
(十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的,停发1个季度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的,可予免除劳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机关应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村、乡、县三级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须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协管低保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入户巡访,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并及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停发的,应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的,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为申请低保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保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八)因农村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设征地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除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条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条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数额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非农业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计算;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三)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
(十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的,停发1个季度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的,可予免除劳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机关应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村、乡、县三级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须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协管低保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入户巡访,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并及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停发的,应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的,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为申请低保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保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4.06.022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农转资金)是中央财政为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前期性开发、中试、熟化阶段,于2001年设立的专项引导资金。资金设立以来,支持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具备产业化前景、成长性好的农业科技项目,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农产品竞争力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1-3]。
1 农转资金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天津市自国家农转资金设立至今,共承担111个项目,获得资助经费7 600万元,涉及种植、畜牧、水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保鲜、农业资源环境、食品安全、植物保护、农业信息技术与农业装备等领域。已完成79个农转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据统计,79个项目累计投入资金3.37亿元(含农转资金7 60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1.91亿元,实现净利润3.15亿元,税收0.34万元;开发农业新产品107个,开发各类农作物新品种162个,新设备8 300台(套),新技术(新工艺)231项,建立了91条生产线和1 335个试验示范区(基地),新增就业人数18 509人。通过农转项目的实施,天津的农业项目获得 3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1项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4项天津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9项天津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2 农转资金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
2.1熟化一批成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国家农转资金项目的设立,为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研制的最新成果提供了转化平台,加快了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提升了科技创新能力。
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承担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共使优质黄瓜、菜花、大白菜、西甜瓜及茄果类29个蔬菜新品种得到转化,新品种示范面积达到17.9万hm2。推广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通过项目的实施,重点解决了种子繁育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高了制种产量,降低了杂交种的生产成本,配套了不同生态条件下的高产栽培技术。企业商品种子销售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在国内进行大面积示范,使得新品种的推广面积大幅增加,产品年销售额达7 600万元。培育的黄瓜新品种在全国市场占有率达80%,培育的菜花新品种在我国北方市场占有率达40%。
2.2 做强一批科技型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通过承担国家农转资金项目,天津市有72家单位在成果转化范围上有所扩大,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有明显的提高。
天津市天祥水产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企业从一家养殖面积不过百余亩,鱼虾产量不足几万斤的小型个体水产养殖场,发展成为集水产苗种培育、淡水养殖、饲料加工、水产品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公司现拥有266.7 hm2养殖基地、2 000 m2种苗车间、1 000 m2的培训中心。2009年公司养殖业的鱼虾总产量达1 791 t,实现销售收入2 227万元,当年公司总资产达4 129万元,总收入7 002万元。
天津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实施国家农转项目,熟化了玉米收获机的不对行收获、自行开道、行进间高位双向卸粮等技术与功能,完成各功能部件功能性与可靠性试验,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形成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2006年9月在全国21种玉米收获机作业效果综合测评中排名第一,技术优势明显。如今产品已累计销售3 800多台,实现销售收入近2亿元,完成机收面积46.7万hm2。
2.3 开发一批新产品,促进产业技术升级
项目的实施带动了新产品的开发和示范推广,据对验收项目的统计,开发新产品达107个,并建立91条生产线。新产品的开发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拓展了企业的销售市场,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天津市尖峰天然产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从葡萄籽、苹果皮中提取活性物质的中试生产”项目,首次利用柱色谱技术大量富集OPCs含量高而高聚体含量低的优质葡萄籽提取物;同时以苹果皮渣和果树枝为原料,通过提取、纯化、喷雾至粉工艺过程而得到苹果多酚,苹果多酚富含儿茶素、表儿茶素、根皮苷以及原花青素等多种生理活性物质,该项目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抗氧化剂、抗诱变剂、抗变态反应药剂中。项目具有原料易得、变废为宝、成本低廉、提取工艺简单、耗能低,产品中有害溶剂的残留很少等特点。产品远销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地,出口创汇381万美元。2007年该项目开始建设到现在已形成年可处理葡萄籽600 t的产业化能力;年处理苹果皮渣1 250 t的产业化能力。利用酒厂和罐头加工厂下脚料葡萄籽1 200 t、苹果皮渣1 250 t,已为农业增收1 460万元。
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OW/50生物降解高性能长寿命通用发动机油中试”项目,产品具有良好的低温启动性、高温氧化安定性、超长换油周期和生物降解性。经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油料研究所和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等权威机构的检测及科学论证,产品在油品质量、生物降解性、环境相容性等方面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节省燃料、性价比好,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和适用性等特点,性能指标符合美国石油协会(API)相关质量级别要求。公司还制定了22个产品标准,开发出46种延伸产品,实现了产品系列化生产。与其它植物油类原料相比,项目产品还具有“不与人争油”、原料来源可再生。对油行业来讲,实现了替代石油资源这一突破,意义重大而深远。
2.4 培养一批优秀人才,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农转资金项目的实施为天津市培养高水平农业人才93人,通过开办培训班等形式,累计培训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114 527人次,提高了天津市农业的科技水平。
“花椰菜育种新技术研究及优质、抗病和高产新品种选育与推广”项目负责人孙德岭通过实施农转项目创建了高效的花椰菜育种新技术体系;育成五大系列18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花椰菜优良杂交新品种,年新增社会经济效益7亿元;部分良种已出口东南亚地区。孙德岭获天津市“花椰菜育种”授衔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4年列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选,获第四届天津青年科技奖、“全国优秀农业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天津市劳动模范,被天津市列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提名。
“新型农田作业机械-‘4YLG-2.0型悬挂式玉米收获机’产品中试及应用示范”项目负责人郭玉富,通过项目的实施,取得了专利技术13项,其中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于2009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成为从玉米地走到大会堂的农民一线代表,同时是天津市第一个“工人农民技术创新奖”的获得者。
2.5 致富一方农民,提升成果转化速度
天津市为提升成果转化速度,促进农民致富,安排500万元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对有关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中的科技项目、科技培训活动、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等给予扶持。选用传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以外的农业技术人才,突出科技特派员“不为我有、但为我用”,“高位嫁接”,“市场化运作”等特点。截止到2010年5月,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开发项目216个,建立科技示范基地1 043个,示范面积9万余 hm2;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及合作社54个,吸纳会员8 858人;形成利益共同体46个,领办龙头示范企业18个,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43个;培训农民135 610人; 吸引社会资金24 323万元,创直接经济效益8 383万元,受益农户达14 993户,人均增加收入1 300元。
2.6 建立一套管理流程,提高地方科研管理水平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从组织申报开始就有一套完善的管理规程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严格的项目监理及验收,对经费使用和经济效益执行财务审计制度。随着网络的发展,2006年国家农转资金项目实行网上在线申报。如今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直接面向社会和项目申报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在促进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申报管理机制上有了新的突破。同时实现网络化申报与管理,优化了工作流程,建立了集成化、分级管理的工作平台和部门分工明确、沟通协作良好的工作机制,明显提高了各项目承担单位和各省市的科技管理水平[4-6]。
3 项目管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3.1 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对农转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把握项目申报、实施、监理和验收的各个环节。项目申报前,根据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须知以及项目指南要求举办培训班,有重点地组织农业科技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学习国家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须知以及项目指南支持的重点,结合本单位成果优势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项目,委托天津市成果转化中心负责项目受理及形式审查工作,委托天津市国际科技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工作,按照专家打分排序进行项目推荐。对于准备推荐的项目,根据专家预评审时对项目材料提出的修改建议指导申报单位修改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符合国家农转资金的申报要求。
项目立项后,作为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和验收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项目监理验收前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调研,帮助单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执行科技部、财政部监理验收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
3.2 完善配套扶持政策,确保成果顺利转化
天津市科委在“十五”期间每年通过其它计划对国家农转项目的承担单位进行资金配套。2006年天津市科委设立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培育国家项目或为国家项目匹配资金,部分项目被列入到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进行大面积推广和产业化开发。天津开发区对区内注册企业争取到的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进行100%的配套支持。
天津市科委为了配合科技部农业科技转化资金专项,每年拿出400万元设立了天津市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制定了天津市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须知,每年安排20个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自2006年至今,列入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的项目有101项,共安排经费2 065万元,吸引社会资金49 951万元。
3.3 加强宣传与培训,调动多方力量参与成果转化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开展讲座培训、现场会、科技大集、科技大蓬车、区县联盟广播、短信服务、科技信息报等各种形式的培训与宣传,将先进适用的新成果推介给广大农民,使农民充分了解和认识新成果,为成果的转化奠定了基础[7-9]。同时,天津市科委总结转化资金实施经验与成效,安排专项经费委托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电视部为天津市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制作电视片,通过媒体进行项目总结与宣传。使社会了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取得的显著成就及在农业农村经济中产生的巨大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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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龙梅,张立华,张颖力,等.依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高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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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景娥, 张铁桦.做好项目管理,促进成果转化[J].农业科技通讯,2013(9):13-16.
[5] 李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矛盾和对策研究[J].河南农业科学,2013(8):191-193.
[6] 刘文超,赵增锋,杨海芬,等.制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微观主体因素分析及对策[J].河南农业科学,2010(8):148-151.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0项。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省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发明专利;
(二)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在与*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省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成效特别显著,推进*省科技事业发展的;
(三)在促进*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省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四)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活动,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单位申报的,应当在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个人)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奖励办。
省奖励办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学科(专业)分组,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组织的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省奖励办应当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奖励办提出。省奖励办应当将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结果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提出奖励意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三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100万元。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人员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人员,按照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仅限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的科技成果。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