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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产业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发展与创新,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医药经济中发展较快、较好的现代新兴产业之一。而中药大品种是支撑中药产业高速发展的关键,是决定企业生存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中药大品种培育与产品的政策及市场准入情况、产品的独特性、企业销售团队建设、产品安全性等方面因素密切相关,企业人员作为产品一线工作者,活跃在产品的生产、研究、销售等各种方面,对影响企业产品做大、做强的因素有深刻体会,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他们进行相关的问卷调查,收集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课题研究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也为企业开展大品种培育策划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与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共同承担中华中医药学会的中药大品种培育策略与路径研究课题(CACMRE2014-A-02),潜力中药大品种评价指标体系是课题的重要研究部分,拟在中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单位调研和深度访谈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及专家论证,从政策及市场准入、产品独特性及研究支撑、市场及销售能力及产品资源保障及安全性4个方面遴选出评价指标并进行赋值,采用层次分析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为企业遴选、诊断产品提供重要依据。为了解企业人员对中药大品种培育影响指标的重视情况,本课题设计了“构建潜力中药大品种评价指标体系”调查问卷,抽取全国各地部分企业人员进行认真负责地填写问卷,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调查问卷的设计及实施
1.1调查问卷的设计
调查问卷主要包括:①基本信息的填写,②对大品种培育影响指标进行评分,③大品种培育制约因素和潜力大品种关键指标的填写。最后一部分为开放性自行阐述部分,答案无法统一,因此采用前两部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1.1.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从业时间、职务、职称、部门、电话、联系邮箱等。
1.1.2大品种培育影响指标评分部分为确保问卷内容覆盖全面,笔者采用德尔菲法,通过大量的文献检索、药物政策梳理和调研分析,从众多中药大品种培育的影响因素中,遴选出涵括政策及市场准入、产品独特性及研究支撑、市场及销售能力和产品资源保障及安全性4个方面影响指标共46个,由企业人员对影响指标的重要性进行打分。
1.1.3问卷主要内容《“构建潜力中药大品种评价指标体系”调查问卷》包含4个一级指标和46个二级指标,见表1。
政策及市场准入对大品种培育的影响国家基药目录;地方基药目录;国家医保目录;地方医保目录;新农合目录;医保分类(甲、乙类);西医临床诊疗指南;中医临床诊疗指南;西医临床路径;中医临床路径;地方招标准入;优质优价;单独定价;低价药相关政策;二次议价
产品独特性及研究支撑对大品种培育的影响独家品种;独家剂型;创新的理论支撑;独特作用机制;顺应疾病谱变化趋势;符合医疗模式的改变;组方、治则较竞品具备明显的独特性;临床定位、介入时机、治疗结局;明确功能主治的合理表述(如:明确西医病名);开展国际注册试验;高级别循证证据;新的工艺及质控方法;构建技术壁垒;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及销售能力对大品种培育的影响销售网络建设;专职学术推广队伍建设;与社团、学会、协会合作推广;专家团队支撑;差异化推广策略;推广材料的研究水平;客户及患者满意度;推广费用的设定与控制;销售市场费用结算政策;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
产品资源保障及安全性对大品种培育的影响自建重点、主要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基地;濒危及贵重药材构建相关的繁育技术;原药材建立道地性及地理标识保护;所需原辅料渠道、价格稳定;临床安全性研究和毒性评价;风险预警体系;改造与升级研究;说明书规范表述“不良反应”
1.2问卷的实施
1.2.1问卷发放本次问卷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研究与评价办公室发放。
1.2.2调查范围对30家中药企业的企业人员进行抽样调查,包括: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广药集团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工作人员。
1.2.3抽样要求按照简单分层随机抽样的原则,将调查问卷分别发给企业的高管、销售、研发、市场等相关人员2~3份,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2问卷的收集、录入及基本信息分析
2.1问卷的收集、录入
在规定时间内,将各个企业的调查问卷统一收集到中华中医药学会研究与评价办公室,录入到SPSS文件中保存。为保证调查问卷的真实性,对调查问卷的填写内容不允许做任何改动。
2.2基本信息分析
2.2.1问卷数量共发放调查问卷350份,涉及30个中药企业,收回问卷315份,有效问卷289份。
2.2.2从业时间从业时间≤10年98人,占33.91%;10~20年90人,占31.14%;≥20年92人,占比31.83%,未注明9人,占3.12%,见图1。
2.2.3层级分布高层管理人员70人,占24.22%,中层管理人员124人,占42.91%,普通职员78名,占26.99%,未标注17份,占5.88%,见图2。
2.2.4企业分布上市企业21家,占70%,非上市企业9家,占30%。地域分布:华南地区7家,占23.33%,西南地区5家,占16.67%,华北地区5家,占16.67%,其他区域共13家,占43.33%。
3结果与分析
3.1对调查问卷的总体分析
3.1.1最重要的影响指标有5个通过对调查问卷统计分析显示,企业认为与大品种培育关联性最高的影响指标依次为:①国家医保目录准入;②产品独家性;③销售网络建设;④国家基药目录准入;⑤学术专家团队支撑,见表2。
3.1.2影响力较大的指标有24个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显示,企业认为对大品种培育影响较大的指标共24个,其中,政策及市场准入方面共9个,占37.5%,企业的关注度最大,产品独特性及研究支持方面共8个,占33.3%,市场及销售能力方面共5个,占20.8%,产品资源保障及安全性方面有2个,占8.4%,企业的关注度最小,见表3。
3.1.3企业最关注政策及市场准入机会问卷统计结果显
示,政策及市场准入方面的满分样本数及8分以上样本数均高于其它要素,影响力较大的因素有9个,占比较其他方面大,说明企业在大品种培育工作中对政策及市场准入机会很重视,关注度高,见表4。
3.2对调查问卷的亚组分析
3.2.1不同受访者对中药大品种培育的影响指标认识不一通过对不同层级、不同从业时间受访者进行亚组分析,不同受访者对中药大品种培育的影响指标认识不一,见表5。主要表现为:①企业高层管理者对药品价格政策的关注度明显高于其他层级人员,说明高层管理者对药品价格政策对大品种培育的影响理解更深刻;②企业高层管理者和从业时间20年以上的受访者对临床指南、路径的关注度高于其他层级或从业时间人员,且重点关注西医临床指南、路径,这可能与临床诊疗规范化,医保报销标准化有关;③针对中药大品种培育的重要影响指标,从业时间10年以上的受访者较10年以下的受访者观点更聚焦,重点关注20~21个影响指标,说明从业时间较长的受访者对中药大品种的认识更清晰、明确;④从业时间10年以上的受访者及中高层管理者,对安全性研究及资源保障类因素的关注度反较从业时间10年以下或基层员工低,说明企业领导层及骨干对中药品种的安全性和资源保障认识不充分。
3.2.2不同类型企业对中药大品种培育的影响指标认识不一通过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亚组分析,不同类型企业对中药大品种培育的影响指标认识不一,详见表5。主要表现为:①上市企业对大品种培育的关注更聚焦,对核心要素的把握能力更强;②上市企业对价格政策的关注度明显高于非上市企业。
4讨论与建议
4.1产品进入医保目录对产品的发展至关重要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通过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维护社会安定,提高生产效率[1]。伴随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必然产生相应的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而随着全民医保的实施,国家相关的医疗保险机构成为药品市场最为主要的购买方,直接影响药品的市场价值。通过问卷调查发现,企业受访者认为中药大品种培育核心基点是医保目录准入,与上述产业环境分析一致。一方面说明在现行医药政策环境下,医保目录准入对药品招标、销售等环节的影响重大;另一方面表明,中药临床一线用药仍然不足,导致受政策影响极大。企业在进行大品种培育工作中,应积极了解药品进入医保目录的相关要求,收集整理产品资源,把握产品的医保目录准入机会,为产品做大、做强奠定基础。
4.2产品进入基药目录是产品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2]。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因此,随着基本药物系列制度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中成药临床应用明显较其他药品广泛。通过问卷调查发现,企业工作人员较关注基药目录准入机会。企业在培育大品种时,应更多关注基药目录的有关文件,了解产品进入基药目录的意义及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努力实现产品进入基药目录。
4.3产品的独家性为产品发展提供天然优势
中医药由于悠久的历史,多数经典名方处方早公开,很难按照现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思维进行排他性保护。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颁布和一系列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的实施,特别是药品审评机构对中成药仿制和改剂型技术审评标准的提高,部分中药制剂或中药新药获得市场独家垄断的机遇,避免了中成药招标长期存在的恶性价格竞争,获得一定的市场议价权和垄断利润,反作用于产品研发,提高临床价值和科技内涵,形成相对良性的循环。但是,随着医保支付方式变革,谈判机制引入,中成药独家品种的市场议价权和垄断利润会受到一定的挑战,企业应给予重视。
4.4学术专家团队建设对产品发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随着医药界反商业贿赂的进一步推进,价值营销和学术服务逐渐成为主流,中成药销售转型和学术推广对多数企业已经迫在眉睫,而学术推广的核心是专家支撑和研究基础。中成药大品种培育很难离开知名专家学术引导和支持,而各领域专家资源有限。因此,企业和产品的学术专家资源整合能力和团队建设一定程度上反应企业中药大品种培育能力。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借助具有专家资源优势的平台,建设适合企业产品发展的学术专家团队,支撑企业学术发展。
4.5产品的安全性研究应得到更多的关注与重视
齐二药事件、万络事件、“欣弗”事件等重大药害事件的发生为药品安全监管敲响了警钟,引起了社会人民的普遍关注[4],我国相关部门加强了对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视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5]中强调要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药品,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6]提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7]中要求强化药品全过程质量监管:严格药品研制监管、严格药品生产监管、严格药品流通监管、严格药品使用监管。然而,在本次的问卷调研中发现,企业对药品安全性研究关注小,导致相关指标平均分、满分占比、8分以上样本总数占比均较低,与上述的政策环境分析不一。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的健康水平、生命安全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性研究相关工作、主动建立产品“风险预警体系”、规范表述产品的不良反应,有效控制药品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高我国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5展望
近年来,随着中药大品种的迅速崛起,推动了中药行业的产业化发展,使得中药产业在医药行业的影响力不断增加,企业应把握市场机遇,通过系统规划、顶层设计等培育具有竞争性的战略大品种,强化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地位,提高企业的产业影响力[8]。通过本次问卷调查,由企业人员对中药大品种培育影响指标进行客观评分,对数据的统计及分析结果对企业开展大品种培育工作具有积极指导作用。但是,仅从企业样本数据来评价影响指标的重要性是不全面的,课题组将对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开展调研,对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对三方面的样本数据进行分析、比较,科学筛选影响力大的指标,进行定量赋分,为潜力中药大品种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更好地指导企业开展大品种培育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1]吴春明.医疗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D].济南:山东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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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S].2001.
[4]杜丽华.关于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思考[J].中国药房,2007(23):1761.
[5]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S].2007-03-31.
5月1日起,中山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4 .4元/小时。近日,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以下简称国中调)也就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问题进行调查,结果显示,51.4%受访市民认为没有明确的工资增长机制,49 .5%受访者认为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应提高到5000元;受访市民期盼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措施缩小收入差距。
近九成受访者支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逾两成受访者不太满意目前个人收入
工资调整频率较快,那么市民对目前收入是否满意呢?调查显示,29 .5%的受访市民对目前个人收入水平满意或比较满意,47.6%感觉一般,22 .9%表示不太满意。
近半数受访者称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
2012年7月广州纺织服装职业学校“‘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学业评价标准的应用性研究”课题获得市级立项。作为一线教师,我们希望借此次课题的研究之际认真学习关于教育评价的相关理论,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确立与时俱进的评价观,进一步增强德育课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从而提高课堂效率。
一、学业评价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教学大纲》已明确规定了学生学业评价标准。目前,学生学业评价的具w研究以普通教育为主,中职学校的学生学业评价研究也可一定程度地借鉴其做法。如从重“结果”的评价转变为强调“学业过程”的评价;从重“甄别”的评价转变为强调“学生发展”的评价;从重“知识”的评价转变为强调“活动表现”的评价;等等。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1.被试
按照分层整群抽样原则在广州纺织服装职业学校抽取一年级学生 426名进行了开设课程时的前期调查和课程结束的后期调查。前期调查回收有效问卷399份,无效问卷27份;后期调查回收有效问卷 402份,无效问卷24份。
2.研究工具
本次调查所用问卷采用课题组设计的“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情况前期与后期问题。
3.施测
采取以班级为单位方式施测。量表前附有指导语,发放问卷前向被试明确提出回答问卷的要求,问卷当场收回,数据使用人工进行统计。
三、结果分析
1.学生对未来的规划调查
从“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开设前的调查中发现:36%的学生已为自己设计好未来的职业发展;49%的学生基本为自己设计好未来的职业发展;15%的学生没有为自己设计好未来的职业发展。
从“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开设后期调查中发现,58%的学生已为自己设计好未来的职业发展;29%的学生基本为自己设计好未来的职业发展;13%的学生没有为自己设计好未来的职业发展。
2.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开设前和学习完成后的认识与感想
在“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开设前的调查中发现:85%的学生对这门课程不了解, 他们希望在该课程中能学到对日后有用的知识,也希望教师在课堂中多开展轻松愉快的职业实践活动。传统的评价方式主要借助纸笔考试来实现。经调查发现,大多数学生是最不喜欢这种评价方式,不希望这门课程开设得像中学政治课一样。
对教师在教学时采用的多元化评价方式的满意度:37%的学生选择满意,48%的学生选择基本满意,7%的学生选择不满意,8%的学生选择无所谓。学生选择不满意的原因是因为多元化评价方式太复杂,要自评又要小组评,并且每一个模块完成一次都要进行自我评价。
在“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开设后调查中发现,学生喜欢的该课程考核的方法有如下几种:①教师根据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进行评价,并与学生自评、互评相结合占27%;②教师根据学生完成课程布置的活动情况进行评价,并与学生自评、互评相结合占48%;③开卷理论考试与日常行为考察相结合占11%;④闭卷理论考试与日常行为考察相结合占5%;⑤说不清占11%。
3.学生设想未来10~30年可能会从事的工作及具体规划
80%的学生认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会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 ,自己所学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会在未来10~30年得到很大的帮助,自己的社会地位会提高;13%的学生会依靠父母所创立的企业进行事业发展,并会得到父母的经济与技术支持自己创业做老板;剩下的学生对未来表示茫然,无任何具体规划。
在上述80%的学生中:34%的学生设想毕业后将从事服装事业,首先是做服装设计助理,然后逐步升为高级设计师或首席设计师,月薪约10000元,累积几年经验并积攒资金,最后创立自己的品牌。49%的学生希望未来10~30年能当上一名知名服装设计师 ,收入5000~8000元,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即可。17%的学生希望能成为一名高级打板师,收入6000~10000元。
本次调查收获颇多,通过调查了解到,许多学生都喜欢我们研究的教学评价方式,笔者更坚定了本课题组进行改革的信心。在本次调查也收集了许多学生所提及的有关教学评价方式的意见和建议,能更好地促进本课题组进一步改进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调查报告之一:蔬菜成了农药集中物。
蔬菜上很容易长虫,青菜、菠菜、花菜等属于“多虫蔬菜”,害虫比较多,菜农不得不经常喷药防治,是农药残留超标的“大户”。香菜、芹菜、洋葱、韭菜、大蒜等属于“少虫蔬菜”,农药喷洒次数少些,相对比较安全。农药残留指数较高的品种有:白菜、菜心、油麦菜,我们在食用前一定要多洗多泡。
调查报告之二:吃薯片等于吃汽车废气。
人们都喜欢吃薯片,“喀吱”一声,土豆特有的清香立刻充满了口腔,但是台湾一位营养学家曾用打火机点燃一片薯片,它足足燃烧了一分多钟,一串又一串油脂流了出来,当土豆变成薯片时,热量增加了250倍。薯片中的丙烯酸胺与汽车排放的废气属于对危害程度相等的有毒物质,所以有人说,吃薯片等于吃汽车的废气。我们不要再吃垃圾食品了。
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PBL是由美国的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于1969年在加拿大的首创。PBL模式是以学生为主体,以问题为中心,在教师的整体把握和指导下,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目前PBL教学法已经成为国际上受到广泛重视的一种教学方法〔PBL教学法的精髓在于发挥问题对学习过程的指导作用,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还可锻炼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如文献检索、查阅资料的能力,归纳总结、综合分析的能力,逻辑推理、口头表达的能力等,这些对今后学生开展社会统计工作会打下良好的基础。_、PBL教学法在社会统计学教学中的尝试笔者在讲授课程的过程中考虑到学生的现状和学习态度,初步采用了PBL教学法,主要情况如下:
第一,准备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是给学生讲清楚学习统计学的意义,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统计学作为研究社会科学的基本工具,是社会科学“科学化”的主要手段,就如同自然科学离不开实验方法和数学方法一样,社会科学也离不开社会调查方法和处理数据的统计学。考虑到文科生和理科生的差距,作为教师应该统筹全局,尽量做到满足大多数学生的要求,最终目的就是让全体学生系统地掌握社会统计学知识,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科学的分析,以做出合理的决策来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选题阶段。为了发挥PBL教学法的优势,让学生有效地感觉到PBL教学法的效果,在选择课题时要选择与学生密切相关的、学生感兴趣的问题作为课题,并且要满足课题选择的标准,即重要性、创造性、可行性、合适性。另外,课题的选择会决定调查的方法,体现调查的水平,制约调查的过程,影响调查的质量,如笔者曾确定了以“山西医科大学在校本科生对认知情况的调查”为课题,它对当代大学生来说不仅是一门课程,而且是_种有效的沟通方法。
第三,调查设计阶段。在这个阶段,学生在掌握了有关社会统计学知识的基础上,从课题准备状态进入了统计设计状态,其中包括课题问卷的设计和量表的设计。这时,教师要为学生讲述问卷设计和量表设计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让学生按照性别、兴趣、活动特征等标准分为七个小组,以组为单位设计问卷,实现七个小组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以更好地设计问卷和量表。
第四,问卷调查阶段。研究者在调查设计阶段所进行的思考、所做出的决策、所制定的方案,都将在实际资料收集过程中得到检验和实施。其中,收集资料包括筛选、归类、分析、找出规律。各小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同时要考虑到抽样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问卷回收的资料还只是原始的数据,必须经过整理、归纳与分析,才能作为研究命题和假设的凭据[4]。笔者通过详细讲授统计描述分析、概率分布、常用统计分布、等级相关、回归分析等资料分析的方法,让各小组按照教师讲授的方法进行分析汇总,这样既提高了学生学习统计学的乐趣,又提高了他们团体合作的意识。第五,撰写调查报告。撰写调查报告需要了解统计学的基本原理、收集资料的方式、统计分析方法等方面的知识。调查报告是反映社会调查成果的_个方式。学生在掌握了基本的统计分析知识和技能之后,才能完成调查报告的写作。
二、PBL教学法有效应用于社会统计学教学的思考
PBL教学法在社会统计学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促进了教学效果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准备阶段。教师在讲述社会研究方法和步骤的时候,要结合案例进行教学,可事先给学生发一些背景材料和数据材料,然后引导学生在课堂上将案例与课本中研究方法的程序进行有效结合,必要时也可以让学生分组进行讨论,目的是让学生懂得统计研究方法的实际应用,使研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
第二,调查设计阶段。教师要向学生讲清楚调查设计阶段所需做的各方面工作。尤其是进行问卷设计时,教师一定要求学生严格掌握问卷设计的原则、步骤、问题以及答案的设计、问题语言及提问方式、问题数量和顺序等方面的要求,让学生科学地使用问卷进行调查,从而提高问卷设计的质量。
第三,问卷调查阶段。要让学生充分掌握统计的分析方法,教师不仅要让学生学会如何正确使用这些单变量和多变量的统计分析方法,而且要在课堂讲授过程中重视统计分析方法的作用。通过统计分析可以使学生探索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让学生严格按照社会研究方法的程序进行研究。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 "Guangxi rock" partition scheme, through multiple stratigraphic division and correlation of the upper Paleozoic, establish unified assemblage zones. The establishment of graptolite, tabasheer, corals, brachiopods, dragonfly five categories a total of 21 home and even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biological (combination) belt, where graptolite Biology (combined) with 4, TENTACULITES biological (combined) with 4, brachiopod assemblage 5, coral species (combination) with 3, from species (combination) with 5. Provide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area in the late Paleozoic strata division and correlation and sedimentary facies study.
Keywords: Upper Paleozoic; chronostratigraphy; South China
P736.22+4
云开地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南部,包括梧州、苍梧、藤县、岑溪、容县、北流、玉林、兴业、博白、陆川、合浦等市县的全部或部分辖区,地理坐标东经109°30′~111°30′,北纬21°40′~23°40′。涉及4个1∶25万图幅中的33个1∶5万图幅(其中与广东省交界的5幅及广西境内的旺茂幅,仅限于广西境内),总面积约14235km2。
文章主要参考“1∶5万云开片区总结”,依据“广西岩石地层”划分方案,通过地层多重划分对比研究,建立云开地区上古生界统一的生物组合带,建立五个门类共21个可与国内甚或国际对比的生物(组合)带(表1-1)。分述如下:
区内晚古生代生物群较发育,主要有笔石、竹节石、珊瑚、腕足类、、有孔虫、三叶虫、瓣鳃类、海百合茎、植物及鱼碎片等。其中以海相生物笔石、竹节石、珊瑚、腕足类、等5个门类生物最为发育,可建立五个门类共21个可与国内甚或国际对比的生物(组合)带(见表1-1)。为区内晚古生代地层的划分与对比以及沉积相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
1. 笔石生物地层
区内笔石生物群发育于盆地相钦州组中,以早泥盆世洛赫科夫期至布拉格期发育最为完整连续,自下而上可划分为4个笔石生物(组合)带。
1.1 早泥盆世洛赫科夫期
1.1.1.Monograptus cf. uniformis带
分布于钦州组底部,以带化石的出现为底界,其共生分子还有Monograptus microdon,M. cf. angustidens等。
1.1.2.Monograptus praehercynicus—Neomonograptus hercynicus组合
分布于钦州组下部,除特征分子Monograptus praehercynicus与Neomonograptus hercynicus外,尚共生有Monograptus sp.,M. microdon,M. aequabilis,M. a. notaequabilis,M. decoratus,M. pacificus,Neomonograptus cf. fanicus,N. ex gr. falcarius,Dendrograptus sp.等。
1.2 早泥盆世布拉格期
1.2.1.Neomonograptus himalayensis带
分布于钦州组中部,以带化石的出现为特征,其共生分子还有:Monograptus sp.,Neomonograptus sp.等。
1.2.2.Monograptus yukonensis带
分布于钦州组中部,以Neomonograptus himalayensis的消失及Monograptus yukonensis的首现为特征,主要共生分子尚有:Monograptus sp. (ex gr. yukonensis foangensis),M. sp. (yukonensis),M. telleri,M. aequabilis notaequabilis,Neomonograptus sp.,N. falcarius等。
2. 竹节石生物地层
丰产于盆地相泥岩与硅质岩即钦州组、小董组及榴江组中,《广西泥盆系》(广西地矿局。1992)将竹节石分为19个化石(组合)带,其中见于玉林地区的有1. Paranowakia bohemica带2. P. intermedia带3. Nowakia acuaria带4.Cuerichina strangulata带6. Nowakia praecursor带9. N. cancellata带等。但在区内已知剖面中,自早泥盆世布拉格期至埃姆斯期及晚泥盆世弗拉斯期,仅可见到4个竹节石生物(组合)带。
2.1 早泥盆世布拉格期
2.1.1.Nowakia acuaria带
分布于钦州组中部,以Nowakia acuaria的出现为特征,其共生分子主要有:Nowakia sp.,Viriatellina sp. 等。
2.2 早泥盆世埃姆斯期
2.2.1.Nowakia praecuesor带
分布于钦州组上部,以Nowakia praecuesor的首现为标志,其共生分子主要有:Nowakia sp.,No. longlinensis等。
2.2.2.Nowakia cancellate带
分布于小董组中,以Nowakia cancellate的大量出现为标志,与之共生的主要有:Phacops transversalis,P. cf. guangxiensis,Styliolina sp.,Hemipsila tangdingensis等。
2.3 晚泥盆世弗拉斯期
2.3.1.Homoctenus acutus—Homoctenus ultimus组合
分布于榴江组硅质岩中,以Homoctenus acutus及H. ultimus为代表,与其共生的主要分子有:Homoctenus sp.,H. cf. acutus,H. cf. tikhyi,Viriatellina sp.等。
3. 腕足类生物地层
区内腕足类生物群非常丰富且分布广泛:从滨岸碎屑岩相—碳酸盐台地相—盆地相中均有产出。自下而上可建立5个腕足类生物组合。
3.1 早泥盆世布拉格期
3.1.1.Orientospirifer nakaolingensis组合
Orientospirifer nakaolingensis为那高岭组标准分子,本带以丰富的Orientospirifer种群为特征,其共生分子主要有:Orientospirifer sp.,O. wangi,O. cf. wangi,O. cf. nakaolingensis等。
3.2 早泥盆世埃姆斯早期
3.2.1.Dicoelostrophia—Acrospirifer tonkinensis组合
分布于郁江组中,以Dicoelostrophia 与Acrospirifer tonkinensis为代表,主要共生分子尚有:Acrospirifer sp.,Orientospirifer sp.,Atrypa sp.,Undispirifer sp.,Howellella sp.,Glyptospirifer sp.,Euryspirifer sp.等。
3.3 早泥盆世埃姆斯期—中泥盆世艾菲尔期
3.3.1.Zdimir组合
分布于北流组中,以Zdimir为代表,与其共生的主要分子有:Xenospirifer sp.,X. fongi,Athyris sp.,Acrospirifer sp.,Atrypa sp.,Devonochonetes kwangsiensis,Indospirifer sp.,I. maoerhchuanensis等。
3.4 中泥盆世吉维特期
3.4.1.Stringocephalus组合
为唐家湾组与东岗岭组标准分子,以Stringocephalus种群的大量繁盛为特征。常见分子有:Stringocephalus sp.,S. obesus var. grandis,Atrypa sp.,A. desquamata,A. d. var. magna,Undispirifer sp.等。
3.5 晚泥盆世弗拉斯期
3.5.1.Cyrtospirifer-Tenticospirifer组合
分布于融县组与天子岭组中,以Cyrtospirifer与Tenticospirifer为代表,主要共生分子有:Tenticospirifer sp.,T. gortani,Cyrtospirifer sp. 等。
4. 珊瑚生物地层
区内晚泥盆世法门期—早石炭世地层中生物群落不甚发育,仅可建立3个珊瑚生物(组合)带。
4.1 晚泥盆世法门末期
4.1.1.Cystophrentis带
仅见于额头村组中,以丰富的Cystophrentis种群为特征。
4.2 早石炭世
4.2.1.Pseudouralinia带
分布于尧云岭组与英塘组中,除带化石外尚共生有:Lophophyllum sp.,Donophyllum sp.,Zaphrentites sp.,Caninophyllum sp.,Caninidae sp.等。
4.2.2.Kueichoaphyllum sinense组合
分布于寺门组中,以Kueichouphyllum sinense为代表,主要共生分子尚有:Diphyphyllum sp.,Arachnolasma sp. 等。
5. 类生物地层
区内类动物群广泛分布于晚石炭世—中二叠世地层中,自下而上可建立5个生物(组合)带。
5.1 晚石炭世
5.1.1.Profusulinella—Fusulinella组合
分布于大埔组与黄龙组中,以Profusulinella的首现为本带开始,以Fusulinella的绝迹为本带结束。共生分子尚有:Ozawainella sp.,Staffella sp.,Pseudostaffella sp.,Fusulina sp. 等。
5.1.2.Triticites带
分布于马平组中下部,以Triticites的首现为标志,终止于Pseudoschwagerina的出现。共生分子尚有:Schwagerina sp.,Pseudofusulina cf. kraffti,Ozawainella sp.,Schubertella sp. 等。
5.2早二叠世
5.2.1.Pseudoschwagerina带
分布于马平组上部,以Pseudoschwagerina的首现为本带开始,并以该属种的消失为本带结束之标志。共生分子尚有:Schwagerina sp.,Quasifusulina sp.,Rugosofusulina sp.,Staffella sp.,Millerella sp.等。
5.3中二叠世
5.3.1.Misellina带
分布于栖霞组中,以Misellina的首现为标志,主要共生分子有:Misellina sp.,M. claudiae,Nankinella sp.,Schwagerina sp.等。
5.3.2.Verbeekina组合
分布于茅口组中,以丰富的Verbeekina种群为特征,其共生分子尚有:Schwagerina sp.,Neomisellina sp.,Pseudofusulina sp.等。
综上所述,本文建立上古生界海相生物笔石、竹节石、珊瑚、腕足类、等五个门类共21个可与国内甚或国际对比的生物(组合)带。为区内晚古生代岩石地层与年代地层的划分与对比以及沉积相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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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世界是一个绚丽多彩、奥妙无穷的世界。生活在这样美好的世界里,教师应该如何指导学生选择好题材开展科技活动呢?学生们经常无从着手,教师要帮助学生首先选择好题材。选好题材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1题材难易适当、大小适宜,具有可行性
引导学生选择自己熟悉的感兴趣的题材,选题时要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选择难易适当的,学生能胜任的题材,同时要考虑到与题材相关的实验材料、仪器设备、时间、产地等可行性条件,切忌脱离实际。当然,小论文题目不宜太大,范围要适当,这样才能有利于搜集资料,进行观察、调查和研究,也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题目太大太广,学生无从着手,容易半途而废且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如“洛阳市七年级学生的饮食习惯与营养状况调查”题目范围太大,在教师张颖的指导下改为“洛阳五中七年级学生的饮食习惯与营养状况调查”后,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又如“洛龙区用水情况调查报告”题目范围也太大,在教师张会娟的指导下改为“洛龙区李楼地区用水情况调查报告”后,15名学生经过分工,历时两周,对不同地理位置的20个自然村、30个家庭、4家乡镇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项目涉及生活用水情况、农业用水情况、乡镇企业用水情况。学生们通过调查,呼吁全社会要保护水资源,提醒身边的人要节约用水,同时提出了保护水资源及节约用水的相关建议和措施。其中《洛龙区李楼地区用水情况调查报告》一文获2008年河南省初中生物优秀科技小论文评选一等奖(以下简称省一等奖)。
1.2题材要新,要有创意
创新是科技小论文选取题材的重要特点,也是选题过程中值得努力和追求的地方。学生选题中提出的事实资料,对既往的理论有所补充甚至发展,或是对同一问题已有过资料,但还需要结合当地当前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和统计,仍然是新的、有创意的。
如王金菊老师辅导的学生焦梦迪所写的《鱼的再生》一文,发现小金鱼可以再生出尾来,并配有彩色照片,这补充了再生动物的种类。又如从2008年1月30日开始,50年难遇的大雪席卷中华大地。学生通过新闻知道了政府在道路上撒盐除雪,便于人们出行,但学生不清楚撒盐除雪的道理,于是便询问教师,几个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实验搞清楚了撒盐除雪的科学道理。但教师并没有就此打住,追问学生“撒盐除雪”有没有危害呢?几名学生带着教师的问题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写出了《撒盐除雪后的思考》一文,获2008年省一等奖。
2资料收集
小论文资料收集的过程就是学生开展科技活动、进行科学活动的过程,它为小论文的写作准备了素材。如相关的调查资料、实验数据、观察结果等。根据选题特点,选择收集资料的方法一般有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等。一般来说,针对不同的题材,应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来收集资料。收集资料力求准确、实际,结合课题特点。
2.1观察类科技小论文的资料收集
观察是科学研究方法的第一步,要求以客观的态度,在自然常态下进行。观察法是教育科研中的基本方法,是由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
如《鱼的再生》一文中,小作者观察了小金鱼的尾巴被大鱼咬断后再生出新尾的过程,并配有不同阶段的彩色照片,使人明白了小金鱼的尾可以再生的事实。
观察的一般要求:①养成观察习惯,形成观察的灵敏性;集中精力勤奋、全面、多角度进行;观察与思考相结合。②制定好观察提纲。观察提纲因只供观察者使用,应力求简便,只需列出观察内容、起止时间、观察地点和观察对象即可,为使用方便还可以制成观察表或卡片。③按计划(提纲)实行观察,作好详细记录,最后整理、分析、概括观察结果,作出结论。
2.2实验类科技小论文的资料收集
实验是获取生物学知识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实验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研究对象的变化,以其结果论证科学结论的一种方法。根据实验目的不同,可将实验分为验证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
2.2.1验证性实验
验证性实验是指实验者针对已知的实验结果而进行的以验证实验结果、巩固和加强有关知识内容、培养实验操作能力为目的的重复性实验。
如洛阳市第二外国语学校的马妍娇同学在学习了“茎的疏导功能”后,利用一枝白色玫瑰在蓝墨水里放了十二天后,变成了价格不菲的“蓝色妖姬”作为妈妈的生日礼物,既验证了课堂上所学知识,又培养了学生节俭的习惯和孝敬父母的品质。崔凤娥老师辅导的《“蓝色妖姬”,智慧的爱》一文获2008年省一等奖。
2.2.2探究性实验
探究性实验是指实验者在不知晓实验结果的前提下,通过自己实验、探索、分析、研究得出结论,从而形成科学概念的一种认知活动。
通过实验得出科学结论的过程中应注意:①分清实验组和对照组。②分析实验设计中的单一变量。③注意实验操作步骤的前后顺序要有逻辑性(前因后果),环环相扣,各步骤要严密、完整。④注意实验用具与试剂及需要控制的实验条件。⑤观测指标的确定:观测指标对自然科学来说是一种标志,即在实验观察中用来指示研究对象中某些特征可被研究者或仪器感知的一种现象标志,通过它可以推测某些特定的事实,并从中得出特定结论。好的观测指标的要求是有用性、合理性、客观性和灵敏性,对人还需是无害的,简言之,观测指标要求可观察或可测量,最后都要达到可记录。⑥在确定好观测指标的前提下,注意实验结果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最后对结果作出科学的解释并得出正确的结论。
如洛阳市第三十中学李静老师辅导的学生廉晓云在《自己动手发豆芽》一文中做了4组对照实验,以探究化肥、无根剂对黄豆芽根长、茎长、子叶大小、茎的粗细、根形与根毛数量、湿重、口感等方面的差异。通过实验对比发现:4号盘——加复合肥和无根剂(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最粗,最好看,产量最高,这就是不法商贩用化肥、无根剂等发黄豆芽牟取暴利的原因,从而提出了“我们应该自己动手发豆芽,才能吃得放心,吃出健康”的倡议。《自己动手发豆芽》一文获2008年省一等奖。
2.3调查报告类科技小论文的资料收集
调查法是教育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一般由调查者通过问卷、访谈、考察测量等手段,有目的、有计划地搜集有关资料,并对收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形成关于某一问题的科学认识的一种研究方法。
运用调查法进行研究,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确定调查课题,制定调查计划;收集资料;整理资料;总结,撰写调查报告。其中,收集资料是调查的重要环节。
2.3.1问卷调查法
调查者运用事先设计好的问卷向被调查者书面了解情况并征询意见。如洛阳五中张颖教师辅导的学生张亦舒等所撰写的《学生饮食习惯与营养摄入调查》一文使用了问卷调查法。调查前编写了调查问卷,对该校七年级160余名学生进行了调查,调查后分别用了4幅柱形图和1幅饼状图对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建议“有良好饮食习惯的同学继续保持;饮食习惯欠佳的同学从小处着手改正;营养过剩的同学加强锻炼,调整饮食结构;营养不良的同学多补充营养。希望大家合理膳食,吃出健康。”《学生饮食习惯与营养摄入调查》一文获2009年洛阳市一等奖。
2.3.2访问调查法
访问者通过上门访问研究对象或利用电话直接与研究对象交谈,获取所需要的资料。如本文前面提到的洛龙区第三初级中学张会娟教师辅导的学生张茜等所撰写的《洛龙区李楼地区用水情况调查报告》一文,使用了访问调查法,在此不再赘述。
2.3.3考察测量法
研究者以测验量表进行实地考察测量,获得第一手相关资料。如洛阳市26中学王运来老师指导的学生王嘉吴等所撰写的《超薄塑料袋的调查报告》一文,是在2008年6月1日起国家“限塑令”开始执行后,学生看到菜市场和有的商场仍使用超薄塑料袋,又看到环卫工人在清理垃圾时清理出来大量的超薄塑料袋,由此,学生们选取洛阳市解放路23号院第3栋楼住户进行实地考察测量,统计分析后为“限塑令”的进一步落实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并发出“拒绝超薄塑料袋,从我做起”的倡议。
运用调查法收集资料时应注意:①根据研究课题的性质、目的和任务,确定好调查对象和调查地点。②拟定好调查计划。包括确定所采用的调查方法、调查项目和调查进程。③选择和编制好调查工具。包括制定调查表格、观察记录表、问卷、访谈提纲等。在编制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要求,以保证调查工具的科学性和实用性。④实施调查后对收集的调查材料要进行统计、整理、分析,得出结论性的意见并撰写调查报告,对所研究的问题作出解释,并提出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初中生生物科技小论文在资料收集方面,除了上述方法外,还有文献研究法、采用网络在线投票调查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详述。
[中图分类号] D917.3[文献标识码] A
一、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调查制度或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达成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准确化,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赋予特殊的关注,目前已成为各国少年刑事法中的通行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该理论由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现代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义在于:刑罚轻重不仅取决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大小,而且应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但一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像犯罪罪行那样易于把握,为避免量刑的偏颇,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手段准确地加以测定,而通过审判前社会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社会调查制度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
随着刑罚个别化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均已实行这一制度,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往往以对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作为审判的基础。未成年人身体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与此对应的是心理发展往往相对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相当脆弱,一旦在家庭破裂,教育不当,受到不良朋友或黄赌毒等外界因素影响下,容易做出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出格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而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将可能使某些因偶发因素而犯罪的青少年被司法的草率断送一生。因此,司法机关对待未成年犯罪人应尽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方式,以广泛的视角审视区别不同的犯罪人格,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但这一做法却与现行刑事法所蕴含的某些法律精神相契合。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有法学家认为,该条文虽被称为罪行相适应原则,但已与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着重大区别,其中已涵盖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所犯罪行,即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而且应当与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1]因此,作为人身危险性表征的犯罪人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当然的包含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中。只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将相关调查程序作为刑罚适用的前置程序,造成法院量刑时往往囿于考察犯罪人罪行的轻重,而忽视对其个人情况及人格特征的了解与考量。1985年通过(我国于1991年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则为我国构建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依据。《北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而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该规定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设立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司法依据。
二、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小,具有极强的可塑性特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有效模式,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背景下,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至少在以下方面显现出其积极意义:
(一)宣示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广泛的社会调查,既表明司法部门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时,从以犯罪行为为本位转化为以犯罪行为与主体特征并重,进而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成长环境与条件、犯罪诱因等因素着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矫正和治疗的积极态度,同时也进一步向社会阐明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以诚恳的态度教育、以务实的措施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力求维护和体现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
社会调查由熟悉社会工作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会组织成员担当,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其本身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在刑事诉讼中独特的地位,造就其与众不同的亲合力,容易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获得他们的信任,进而在接触中潜移默化地对未成年人予以引导、教育、感化,达到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理念,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成长经历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因此,这一制度不仅符合法治发展的非犯罪化、轻型化和非监禁化的趋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更大范围、更长远角度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四)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精神,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调查员以诉讼参与者的身份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之一。这一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人民法院因客观条件的制约所导致的审判视野的局限、社会监督不足等缺陷,更可在法院与未成年被告人及社会之间建立某种渠道,实现监督和反馈司法公正的效果,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五)体现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精神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人民法院本已较为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法官有限的精力不仅要投入日渐繁重的案件审判,还要介入繁冗的社会调查当中,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实现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社会调查制度引入专业人员调查,使法官得以从社会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案件审判,实现了法官的中立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与江苏的实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司法依据,但其仅是原则规定,在诉讼法层面并没有配套以具体的程序制度来贯彻和保障。所以实践中在社会调查开展与否,社会调查承担的主体、调查的内容、运作程序等具体操作问题上均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需要建立配套制度加以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吸收已有成熟经验,结合部分基层法院的试点实践,会同有关部门于2006年10月1日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会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是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根据社会调查的性质,调查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必须中立。二是必须专业。三是必须敬业。
《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暗含了四类调查主体,即公诉人、辩护人、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的人员或其他社会工作者(如团委、工会、妇联、机关工委、基层司法助理员、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以往江苏各地做法不一,四类主体均有尝试,有的基层法院还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办公室,聘请固定的社会调查员专司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调查。公允地评价,上述调查主体确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客观分析,各自又均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维习惯的不同,律师的调查可能更关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对其不利的因素;公诉人的调查则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对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调查的视角比较中立、全面,但法官精力有限,且自查自判又有违法官中立超脱的地位,给人以“先入为主”之嫌;委托社会团体组织调查,可能会因承担调查任务的人员主业工作繁忙,经常换人等客观因素而无法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时效;聘请专职社会调查员效果虽好,但需一定经费和办公场所作保障,使得大多数基层法院力有不逮。因此,我们在积极实施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一直在探索寻找更为合适的调查主体。
(二)调查主体的地位及职责范围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来看,调查人员是接受法院委托,从事特定任务的主体。其由于受法院委托从事专项调查而介入诉讼,故有别于证人;而其从事事项与审判相关联,关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置,故需要其参与庭审,接受质询。据此,我们将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设置独立的听审程序,由调查员出庭宣读调查评价报告,并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询问。此外从效果出发,还安排调查员参与合议庭组织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
关于调查主体的职责范围,即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开展独立的调查,就其获取的未成年被告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以往表现等关涉量刑的事实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法院量刑时的参考,并协助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具体包括:社会调查、制作书面报告、出庭宣读报告并接受质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挽救等延伸工作。
(三)社会调查的内容、对象和方式
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更注重于对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即以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对其身心状况及周围人员、环境等作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查评估,力求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真实的内心世界,全面、具体、客观反映其真实面貌。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在《实施办法》中将以下六项内容列为基本调查项目:“家庭背景”项目、“个性特点”项目、“案件情况”项目、“自我认识”项目、“帮教条件”项目、“综合评价意见”项目。
基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有别于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刑事侦查活动,其调查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同伙、受害人及证人,而应将范围扩展到与其生活、学习、工作相关的人员,包括家长、老师、同学、同事、领导、邻居等。因此我们对调查对象尽可能广泛地加以罗列,具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被告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由于调查内容多,涉及人员广,社会调查通常由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以及其他关系地,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各种方法可以交叉配合使用。调查的内容应当形成书面笔录,并加以整理分析,以使内容完整、准确、详实。
(四)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内容的综合反映形式,是全部调查活动和调查结论的载体。它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揭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发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罚提供依据。因此,对调查报告应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首先,调查报告应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应固定为统一规范的格式,这不仅因为报告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文件,应以规范的形式彰显其法律效力,而且规范的报告形式利于调查人准确制作,避免疏漏,同时便于法院正确参考适用。调查报告的规范化包括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可采用表格式或分段叙述式,内容上应将调查项目编列为数个较为统一的栏目,并保证其详略得当,遣词准确,分析合理,避免空泛或不恰当的描述。实践中,我们设计了统一格式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表》,并针对六项基本调查内容设计了21个项目116个选项供调查人员选用,避免了制度施行初期因调查人员经验不足或能力的差异而可能造成的报告内容混乱与疏漏。其次,调查报告应客观、真实。调查报告将在法庭宣读出示,其客观真实性受到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等多方质询,如果其中存在不实之处,不仅影响到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裁量的公正性、准确性,而且会打击未成年被告人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的信任,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要求调查人员以公允的态度,通过细致周到的工作,确保报告的客观真实。第三,调查报告的制作应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不同类型的案件,其犯罪诱因必然有所差异,与之相对应的法庭教育的切入点也就不同,所开展的社会调查及报告制作同样应具有针对性。以盗窃案件与案件为例,前者应侧重于未成年人消费、金钱观念的变化、交友情况等进行调查,后者则应侧重于未成年人行心理、家庭、学校性教育方面的调查。
(五)社会调查的工作程序及监督制约机制
1.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应向承担社会调查的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并提供书副本,调查机构应及时指定所属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根据目前江苏省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我们在《实施办法》中对受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范围作了限定:“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于收到委托调查函后的一定期限内通过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关系人,收集调查资料并制作完成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实施办法》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分别规定了五个和七个工作日的调查时限。为了强化社区矫正机构的内部把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完成报告后,应先提交所属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由其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移交人民法院。此外,我们考虑到目前调查人员进入羁押场所对诉讼中的在押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尚无法律依据,所以规定当调查人员不便到看守所调查时,调查报告中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由法官及时提供。
3.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对调查报告进行质询的,调查人员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最终由人民法院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参考调查报告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实施办法》中关于此节的具体流程、环节,前文中已作介绍,不再赘述。
我们注意到,学者们在充分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屡屡表达出对确保调查公正性,防范虚假报告的关注。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调查不公正,我们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1)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2)两人调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必须指派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3)两级把关制度,调查报告需经乡镇(街道)及县(市、区)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方能提交人民法院;(4)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是否采纳其调查报告;(5)法庭审查和复核制度,调查报告一般需经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各方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时,法庭有权作出复核的决定;(6)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四、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项有益探索,已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拓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视野,探索出一条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新途径,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化理念。但由于该项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现行法律体系尚未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准备,诸多问题还需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一)明确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时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份参加庭审,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结合调查人员参与法庭教育的职能,还应为其在法庭上设立专门席位,以显现其特殊的地位,保障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确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价值得到了司法实践的充分验证,并获得学术界普遍认同,我们没有理由再让其因性质归属的争论而备受争议。立法上应在明确调查主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快将调查报告纳入证据范畴,以彻底化解认识上的分歧,同时保证所有调查报告都能经历庭审质证过程的检验而确保客观公正。
(三)提前启动社会调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给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必须通过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限难以保证调查质量。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样不仅能为调查的质量提供时间上的保障,而且能为侦查机关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四)扩大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
目前因客观条件所限,社会调查尚未普及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往往仅限于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这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对于那些不具备管制、缓刑条件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无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条件成熟后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使这一制度的有益价值惠及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实现司法的公平。
(五)建立严格的制裁措施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单位岗位劳动或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本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受单位指派到单位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含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实施国家监察。
第五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程度、事故原因等概况报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旗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工会,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重伤、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报告盟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工会;
(二)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报告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工会。
伤亡事故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发生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进行影像记录并附详细说明。
清理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伤事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盟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若发生事故单位无主管部门,按前款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本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视事故严重程度,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下级有关部门调查的事故,上一级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上级部门调查的事故,下级部门应予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因故不能参加调查,可授权下级相应部门参加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认事故类别和性质;
(二)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提出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四)写出事故 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可指定有资格的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性鉴定或检验。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鉴定或检验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检一次。
鉴定、检验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能超过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限。
事故调查终结,事故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并报有权审批单位审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与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理意见、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并附有关材料。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旗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盟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五)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直接调查的事故,由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其中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0日;事故审批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批或者人民政府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后,由发生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内容包括:
(一)公开宣布批复和处理结果;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责调查处理事故的人员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四条 伤亡事故统计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填报伤亡事故报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或者事故处理决定;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四)技术鉴定、检验结论和实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七)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证明);
(八)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九)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本单位职工的人身伤害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今天来检查,说标志牌太少,要增加。明天又来检查,说标志牌太多,没有针对性,不明显。”
――易安网友说,“加强管理”“持续改进”之类的要求,企业根本无法操作。
“有个咨询公司的人陪我去做验收评价,穿着短裙和高跟鞋。我说你这样是违章的,她问我什么叫违章。”
――易安网友说,很多假专家混进安全革命队伍中。
“监管部门有问题可以多与企业交流,企业才是他们真正的支持,无论是技术还是经验。”
――易安网友说,真正的专家在企业。
“安全知识竞赛可以采用现场查找事故隐患的形式,现场查问题,现场出整改方案。这样对现场观众,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培训机会。 ”
――易安网友说,安全知识竞赛不能搞成“复读机”比赛, 还是要以实际有用为主,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在责任追究中有一种偏向,那就是忽视对企业负责人的追究,特别是对非国有经济企业负责人的追究很不到位。”
――2011年全国有4799人因各类事故被追究处理,易安网友如是说。
“绝不能以‘国家没钱’为由牺牲学生生命。”
――易安网友说,校车安全与“国情”不存在两难选择。
“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我们的高速发展还有何意义?”
――易安网友说,面对这么多无辜逝去的生命,我很羞愧,尽管这些事故和我没有半点关系。
“这篇报告用了3万多个字,图文并茂,除了没有使用事故鱼刺图和因果排列图以外,基本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格式和范文》的格式撰文。”
――易安网友点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称与国外那些包含事故每个细节的10万~20万字的重大事故报告相比,还有差距。
“除了落实上级红头文件,迎接上级安全检查外,2011年还是那个2011年。”
一、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20__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为了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__〕12号),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根据此定义,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是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是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此《适用办法》,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
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5、受害人的意见。
另外根据此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为: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或对罪犯拟裁定假释的,应在一周内向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书副本,并同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是社会矛盾激化、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少年犯、常习犯罪的增加,人们没有任何考虑,感到无能为力。近代学派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其又可分为两支,一支是龙布罗梭、菲利(后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一支是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无论是刑事人类学派,还是刑事社会学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将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犯罪人上,重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以及犯罪人的人身特征。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新派基于上述的思想提出了意志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
任论、改善刑、特殊预防等刑法理论,刑罚制度因此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以及刑罚替代措施。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正是此种刑法理论的产物,即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拟处以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时所进行的适用调查。 (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审前社会调查某种程度可以决定被告人被处以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那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就值得探讨。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此制度有地区称为“人格调查”,即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或是自行委托、与其他机关联合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调查。因此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品格证据。另有观点认为,即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使用面再广,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笔者认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做为证据,只能作为司法证明。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由于审前社会调查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具体案情没有关系,只能证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司法证明,作为量刑的依据。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刑罚的重心从报应和威慑转向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行刑社会化成了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了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犯罪人实施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顺应时展。因而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价十分必要。
首先,审前社会调查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潮流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实行开放性的社区矫正是他们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实现司法和谐,实现刑罚的目的。反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仍然实行监禁刑,以求实现报应目的,恰恰是对被告人权利的践踏,不利于个别预防的实现。所以,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行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其次,审前社会调查是法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十分必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无论刑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对法益的保护,所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刑罚措施首先不能侵犯法益,其次才以实现特殊预防为目的。故而对于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以保证其没有人身危险性是必然要求。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在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这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阶段,同时也没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所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仍需完善,应当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建立统一的社会调查制度,即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一)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20__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20__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5条指出,“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辩护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我国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补充。然而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适用于法院开庭审理前,只能针对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并且只能由法院来启动,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应当局限于审判阶段,并且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具体而言,刑事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于审查阶段的两种情况为:(1)不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此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就需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2)暂缓决定。暂缓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的决定,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暂缓的决定及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完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和适用对象。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仅为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和法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应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均可以提出调查申请。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不但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将法院做为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就排除了检察院在作出不决定时适用社会调查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适用的可能,
不利于法益的保障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我国目前社会调查制度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社会调查制度等,制度设置相互不融合,所以应当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调查制度融合一起,形成统一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作出统一的管理,故而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和拟被不、暂缓的犯罪嫌疑人。 再次,统一社会调查的启动程序。当各启动主体需要启动社会调查时,应在一周内向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从调查员库随即抽取调查员开展调查活动,调查员直接对启动调查的主体负责,完成调查后直接交付法院或检察院。
(二)建立专门的刑事社会调查主体
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启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实施。而我国《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报告的来源有三种:一是《适用办法》明确规定的县、乡社区矫正办公室;二是由检察院、法院、辩护人进行调查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三是由检察院、法院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机关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这种多重调查主体的现状势必影响社会调查的可靠性和公正性。